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市场预测的意义(合集7篇)

时间:2024-03-26 14:57:27
市场预测的意义

市场预测的意义第1篇

关键词 公路货运;市场预测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4-0066-02

0 引言

市场预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运输市场需求也将不断增加。这种增加不仅反映在数量上的不断增长,而且在品种、规格及性能方面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组织社会化生产、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城乡人民的各种交往,对公路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运输经营者,就不仅需要对运输市场的现状有深刻地了解,还要对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进行质的和量的分析和预测。

1 概念

所谓公路运输市场预测,实际上就是研究预测运输市场的潜在需求,是在市场调查所取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运输市场供需的未来形势和发展趋势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对其影响进行分析、测算,并做出预见和判断,从而为运输经营者、生产部门及流通部门确定经营计划和目标,为管理部门制订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以达到发展生产、满足需求、繁荣市场,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

2 意义

1)首先,运输市场预测是制订和调整行业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搞好市场预测,可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使之更加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

2)运输市场预测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搞好市场预测。有利于加强公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控制,自觉地把运输行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的轨道;

3)搞好公路运输市场预测,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目标管理,提高运输市场管理水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搞好市场预测,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当前,在我国公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通过市场预测,能够预先掌握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正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运输市场,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5)搞好运输市场预测,可以引导运输业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寻求自己的发展目标,制订积极的经营策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总之,现在我国的公路运输市场正面临着深化改革、完善机制的重要发展阶段,我们应该学会运用市场预测的方法,进一步提高公路运输市场的科学管理水平。

3 原则

市场预测是根据已掌拥的资料预计未来市场的变化趋势。由于经济运行过程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客观规律的局限性,预测误差在所难免,为增加公路运输市场预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预测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原则:

1)连续性原则

运输市场的发展又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因而描述这一变化过程,也不是仅仅靠一两次预测就可以一劳永逸,所以应该把市场预测作为市场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只有连续不断开展市场预测工作,才能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加深对运输经济客观规律的认识,从而提高预测的准确性。

2)系统性原则

公路运输市场联系着国民经济各个方面,既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又受整个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对公路运输市场预测,不能仅仅局限于公路运输市场本身孤立地进行,而应该综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各因素的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料信息,可以有效地避免预测偏差。

3)客观性原则

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在进行市场预测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凭个人主观愿望办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只有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趋利避害,争取较好的市场管理效果。

4)大样本原则

由于公路运输市场需求多样化,在进行预测时,选用的样本应该尽量多一些,样本越多越全,越具有代表性。一般情况下,选取的样本数目不应少于30个。

5)测不准原则

任何一种预测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公路运输市场管理不同于企业经营,在进行市场预测时相对期限可能长-些。因此,一是不必要追求过高的精确性;二是要在不影响预测目的的前提下,尽量缩短预侧期限和预侧范围,三是要注意对预测结果的跟踪检验和调整。

4 程序

1)确定预测目标

有了明确的目标才有明确的工作方向,预测目标就是预测的主题。因此,进行公路运输市场预测,首先就要确定预测什么,为什么预测,预测的期限及范围。

确定预测目标要力求准确、明了、具体。市场预测中包括的因素很多,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

2)收集整理资料

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预测结果,必须占有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资料分为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第一手资料是由工作人员直接通过访问、调查从市场上获得的未经加工整理的原始资料。第二手资料是对原始资料经过加工整理、分析简化而获得的资料以及从统计部门、科研单位直接取得统计数字、科研成果等。原始资料必须经过整理才能应用。对资料的整理,要注意按时间序列区分其变化形态,找出变化规律,如线性变化、周期变化、随机变化等。

3)分析判断

获得充分的资料后,要根据预测的目的和要求,认真分析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据此选择合适的预测模型并确定模型参数。

分析判断是预测的关键环节,能够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判断,就能够确定较好的预测模型,预测结果就准确可靠。否则,预测模型不能正确反映各参数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预测就没有意义。

4)做出预测并分析预测结果

建立起预测模型之后,根根占有的数据和确定出的模型参数进行运算求解,求得预测值得出预测结果后要加以分析和检验,分析预测误差和可信程度。

5 结论

公路运输中的市场预测问题多种多样,需要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和处理方法,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验的积累,公路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市场预测的意义第2篇

1从科学方法论的有效性看系统复杂性

复杂系统是相对于简单系统而言的一类难以进行研究和控制的系统.同样的系统按照研究目的的不同,有时既可以看成是简单系统,也可以看成是复杂系统.例如平衡态热力学系统虽然组分数量庞大,但往往用少数几个统计热力学变量即可描述,因此通常被认为是简单系统;但如果研究其相变行为,它就是复杂系统.除了按照研究目的来划分是否为复杂系统之外,复杂性还有一个看起来更客观的判定标准,即按照已有研究方法的有效性与否或研究成本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如果已有研究方法有效,可看成是简单系统;如果已有研究方法无效或成本甚高,就认为是复杂系统.按照大的方法论类别来讲,迄今人类的科学方法论分为两大类,即逻辑方法论和实证方法论.对应地,系统复杂性也至少有两种大的不同类型.

1.1在这一方法论的指导下,人类在数学和自然科学的诸多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直至今日,逻辑方法论也是指导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主要方法论工具之一.但另一方面,就某类系统特征的研究而言,逻辑方法也并不总是有效的.例如哥德巴赫猜想,虽然从实证观点看非常容易,但逻辑论证却很难,迄今未获成功;四色定理也是一样,虽然实证很容易,但其逻辑链条如此之长,若无计算机的帮助,人类不能从逻辑上证明它.而且,许多创新型发明和发现也都不是基于逻辑而是基于实证的,例如青霉素的发现和豆腐的发明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些在逻辑上难以处理的系统都是逻辑上复杂的系统.逻辑复杂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难以进行预测.虽然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来,逻辑方法论在实现手段上有了新的飞跃,包括超大型计算机、超精微模型以及实时信息采集汇总(物联网)等技术手段的融合,使过去难以预测的东西都可以做至少是有限的预测.如高速导弹的轨迹与反导系统的设计、高速铁路仿真预警等等.但这些在自然系统、工程系统中经常看到的可预测性特征,对许多有人参与的社会系统而言并不是个普遍的特征.虽然有些社会系统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但可预测的时间(以下称“可预测时限”)非常短,从而并不具有实用性.最为典型的就是金融市场构成的复杂系统,其可预测时限几乎逼近零,从而几乎所有预测模型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因此也可以说,逻辑上复杂还是不复杂,关键看其可预测时限的长短:可预测时限较长的系统,如太阳系行星运动系统(其日食和月食的预测时限可超过一千年),是一个逻辑简单系统;可预测时限为零或甚短的系统,是一个逻辑复杂系统.

1.2相对于实证方法论的复杂性从人类的认识历程来看,最早出现的无疑是朴素的实证方法论,即用经验假设解释观察到的现象,例如认为大地可无穷延伸、太阳围绕地球旋转等等.随着知识的不断积累,两千多年前我们有了逻辑方法论,欧氏几何、牛顿力学等自然科学中许多里程碑式的成果,都是逻辑方法论的杰作.但四百年前伽利略却告诉我们,对一些“复杂”的系统,仅有逻辑推断是靠不住的,还必须进行实证分析,并由此开创了科学意义上的实证方法论.人类许多医学上的成就,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都得益于实证方法论.由于人体结构的高度相似性,大规模临床试验证明有效的医疗手段,在其后的多数治疗中,往往真的是有效的.我们称系统的这一特征为经验收敛性.经验收敛性,有的文献称系统稳定性[2],是指过去的经验对未来的预测精度有很大帮助,否则就是经验不收敛的.显然,对于经验收敛的系统(例如和平时期的城市地图),实证方法论是有效的.而对于经验不收敛的系统,例如彩票预测系统、婚姻预测系统、股票预测系统、动态迷宫等等,实证方法论是无效或效果甚微的.一些逻辑上比较简单的系统,例如圆周率π的十进制数字序列,在逻辑上用一个简单的无穷级数就可以很容易地推演出来(因此它不是一个逻辑复杂的系统).但是,如果通过实证的方法,即通过前面n位数字来推测后面的数字,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它是一个实证复杂的系统.相反,一些实证上比较简单的系统,有可能在逻辑上极为复杂,此时实证方法比逻辑方法更为有效.例如新型飞行器的1︰1风洞实验,要比单纯空气动力学计算机模拟的效果好得多.许多重要系统既可能是逻辑复杂的,也可能是实证复杂的,甚至二者兼而有之.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复杂性研究的浪潮中,人类对混沌现象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从而对科学方法论进行了严肃的反思.混沌现象涉及两种以上逻辑的冲突,在混沌参数点上小的初始误差会被无限放大,因而逻辑预测或逻辑方法论是无效的;另一方面,混沌系统都是典型的经验不收敛的系统,积累再多的过去观测数据,也不足以对未来进行预测,实证方法论也是无效的.虽然有人建议干脆开创出一个新的第三类方法论(混沌方法论)来应对混沌复杂性,这类尝试至今仍处在漫漫摸索之中.但混沌研究本身取得了一系列足以改变人类固有观念的重大成果,如发现了许多组分很不相同的混沌系统,有着一些相同的混沌行为;证明了爱因斯坦和拉普拉斯的确定论理想最终不可能实现(虽然在追求这一理想的过程中获得了许多重大的科学成果);以及肯定了复杂性研究居于系统研究的基础性地位,等等.这些使混沌研究当之无愧地成为20世纪科学哲学的最高成就.

2金融市场的短期价格行为及其复杂性含义

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以马克维茨组合理论为先导的金融工程系列理论已可证明,由于金融市场在长期和平均的意义上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主要是统计规律),因此单纯就投资目的而言,金融市场不算一个复杂系统,其定价一般已充分反映了已有信息集合,并与风险完美匹配.但是对于投机目的而言,金融市场的一些短期价格行为具有较深刻的复杂性含义.投机活动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普遍而典型的活动,其本意是企图利用价格波动谋取利益[3].投机者的主要决策依据是预测和心理感受(所以英语中“投机者”一词也兼有“预测者”的含义).尽管世界上有成千上万高学历、高智商、深资历的投机者,但真正在长期意义上能获大利的人却屈指可数.国内外股票市场历来有“七亏二平一赢”的说法,即是说在股票投资者中,七成人会亏损,二成人不赢不亏,盈利的只有一成.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现象是价格预测的多元化以及预测成功者的短命化:前一年还是投资业绩最好的投资基金,第二年可能沦为最差的之一.这样的故事年复一年地在金融市场中上演,令人无法区分这些优秀的基金经理前一年的成功预测到底属于预测的成功还是赌博的成功.大量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1)决策易被各种理论逻辑所误导.在一个较长的观察周期内,金融市场上多数人的决策都会被市场的短期价格波动引导到错误的方向,这说明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逻辑复杂的系统,其可预测时限如果不为零的话,也是极为短暂的.

2)经验丰富的资深投机者没有明显优势.不仅普通投资者无法通过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改善投机业绩,而且年龄大的专业研究者相比于年轻人也没有什么优势,这说明金融市场经验不收敛,是一个实证复杂的系统.就认识论意义上而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兼具逻辑复杂性和实证复杂性,是一种与人脑复杂性、混沌复杂性一样的较高级的复杂性.传统科学方法论在处理这类复杂性问题上是无效或收效甚微的.不仅如此,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甚至还有和混沌复杂性一样的本体论依据,其哲学含义之深远超普通投机者乃至研究者的想象.虽然所有的复杂性都针对认识论而言,但一些复杂性是纯认识论意义上的复杂性,而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复杂性.例如,几百年前人们曾认为太阳系各行星运动的轨迹极为复杂,日食月食的出现毫无规律,甚至到底是太阳围绕地球转还是地球围绕太阳转也搞不清楚.但随着开普勒三定律、万有引力和微积分的发现,现在人们已可将太阳系的行星运动系统看成一个简单系统,而且还是兼具逻辑简单和实证简单的系统.又如,人类在认识电磁感应现象之前,远程通讯最快捷的方式是千里马驿道、信鸽或者烽火台,瞬间将信息传到几千公里之外在当时是个不可能完成的复杂任务,而在今天却是小学生都能做到的事.因而诸如此类的复杂性,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复杂性,随着时间和人类知识的积累,人类终将能够认识和把握它.但是,有一类复杂性并不能随着人类经验、知识的积累和技术手段的进步而变得简单.例如,虽然当今借助高速计算机和气象卫星云图的帮助,预测3天内的气象不再像过去那样复杂(气象系统的可预测时限常常多于3天,台风飓风时段除外),但是要准确预测14天以后的气象仍然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性并不是技术实现上的不可能,而是原理上的不可能.14天以后的气象预测由于必然涉及混沌问题,从而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复杂性,即使人类文明再发展一千年,也做不到.这就是上个世纪的混沌研究告诉给我们的真相.令众多金融投机者始料未及的是,金融市场的复杂性恰恰也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复杂性:除极少数特别优秀的高速成长性公司之外,大多数股票不能让投机者在短期价格波动中稳定而可靠地获利.这是因为,假如金融市场的确存在有短期价格波动规律的话,那它必然会被少数投机者知晓而借此大赚其钱,从而很快会赢光其他多数投机者,金融市场也就会很快倒闭关门.而这却从未发生过,虽然自金融市场诞生起的五百多年中,不断爆出有人一夜暴富的新闻,但这类新闻不会比赢得彩票大奖的新闻更多,而且其赢利的本质更多地是依靠机会、独有信息以及随机应变等实践性因素,而不是理论上可描述的规律.可以肯定地说,即使一千年以后的人们,在较长观察期内仍无法从金融市场的短期波动中稳定而可靠地获利(利用内幕信息除外).

3对金融市场复杂性的几个认知误区

3.1误判了金融市场复杂性金融市场短期价格行为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复杂性,是出乎多数投机者甚至研究者意料的.而缺少这点哲学素养会使人们过度自信或过度不自信:前者广泛涉猎大量金融理论和运算工具,力图战胜市场;后者表现为人云亦云的从众行为,不仅有理论上的盲从(从凯恩斯的选美理论、索罗斯的反射理论、巴菲特的价值投资理念到空中楼阁理论、相反意见理论、随机行走理论等都有一大批纸上谈兵的拥趸,甚至在金融学专业的研究生选题中,还不时出现类似“用神经网络模型预测期货价格”这样的荒唐闹剧),更有实践上的盲从,造成金融市场上特有的“羊群效应”.

3.2混淆了投机复杂性和投资复杂性虽然广义的投资活动也包括投机在内,但严格意义上的投资与投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关注长期的现金流回报而后者关注短期价格波动.因此,投资活动本质上是要研究清楚金融系统在长期意义上的平均行为,而这一点虽然在技术实现上有一定难度,但在原理上并不复杂.目前,投资者金融价格分析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基本分析法,二是技术分析法.基本分析法依据的是逻辑方法论,通过对决定金融工具内在价值和影响其价格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估金融工具的投资价值和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进行比较,从而形成相应的买卖建议.技术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一样,依据的是实证方法论,即通过对市场行为本身的分析来预测市场价格的变化方向,主要是对金融市场的日常交易状态,包括价格变动、交易量与持仓量的变化等资料,按照时间顺序绘制成图形或图表,或形成一定的指标系统,然后针对这些图形、图表或指标系统进行分析研究,以预测金融价格的走势.实践证明,这两种方法对长期投资的确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对短期投机则用处不大,有效市场理论对此给予了充分的揭示.由于混淆了投资与投机复杂性的差异,误用了其方法的投机者一直都大有人在.

3.3误读了金融赌场论金融市场的短期波动非常类似于赌场(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金融市场就是赌场;而有效市场理论、随机行走理论似乎也旁证了这一理念.但实际上,金融市场比纯粹的赌场要复杂得多.赌场中不存在类似基本分析那样的逻辑关联,因此也就缺少了各种各样的逻辑诱惑和逻辑陷阱.如果庄家和赌客都不出老千,赌场相对来说还是公开透明的,赌博的业绩只与运气(及交易成本)有关.但是金融市场就不同了,羊群效应(恐慌与贪婪的自相关)以及会计欺诈、内幕信息、庄家恶意操控、股市黑嘴甚至主要储备货币国的恶意舆论与非舆论操控等一系列的金融欺诈行为数不胜数,且很难监控,加上其特有的各种逻辑陷阱,实际上金融市场对一般散户甚至大户而言,要比纯粹的赌场险恶得多.所以金融市场永远都是“七亏二平一赢”,炒股炒成股东、投机变成投资是一种常态.

3.4夸大了金融市场不可知论对金融复杂性的一种极端认识,莫过于将哲学上的不可知论应用于金融市场:由于逻辑分析经常出错,所以干脆不用逻辑来思考;由于实证分析也常常靠不住,所以对金融市场的过去表现也毫不在意;没有新消息就干脆不动,有了新消息就盲目相信,等等.这类认知误区既有一定进化心理学的渊源,也是哲学上非理性主义思潮的一种表现,同时也反映了当今对金融复杂性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的现实.实际上,在长期和平均的意义上,金融市场不仅非常有规律,而且其规律性也十分易于把握,并非是可知的.人们真正不可知的部分,是“洗脚水模型”[4]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短期价格波动,而且其可知与不可知的界限密切关联于短期价格系统的可预测时限:相比于太阳系行星运动系统超过一千年的可预测时限,以及地球气象系统超过三天的可预测时限,金融市场价格系统的可预测时限确实是非常短的,但是等于零还是逼近于零,或者有一定的技术实现价值,这取决于投机者技术实现手段之间的竞争.美国华尔街一些公司的计算机自动投资决策系统已经可以实现以秒为单位的决策下单,使得此类竞争呈白热化状态.但计算机智能虽有优于人脑的一面(计算速度快、逻辑链条长),也有不如人脑的一面(如人脑对整体的把握和“取巧”的能力),因此这一可预测时限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

市场预测的意义第3篇

股指期货预测的意义与方法浅析

1.股指期货预测的重要意义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为股指期货,指的是一种买卖基础为股票指数的期货。而股票指数则是指由证券交易所或者金融服务机构所编制的用来表明股票行情的一种参考数字。由此可见,股指期货具有如下特点:标的物是股票指数,报价单位为指数点,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等于股票指数期货报价和一定货币的乘积,期货头寸是通过计算差价用现金来结算的。开展股指期货预测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首先,可以规避股市的系统风险。股市中的风险主要是由系统风险以及非系统风险两部分组成,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的方法来化解的,但是该方法却不适用于系统风险的解决。尤其在我国,系统风险较大,因此也就迫切需要一种方法用来解决这个问题。股指期货预测使得理性的投资者有可以有对冲风险的工具,也就可以保证投资收益不受到影响。从上市公司股东、证券自营商等角度来看,在面对系统风险时,可以通过股指期货预测,在享有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同时维持所持股票资产的原有价值,这样便可以相应减轻集中性抛售对股票市场所造成的恐慌。

其次,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并促进股市规范化发展。就以中国为例,目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比重较低,并不利于股市的规范化发展。股指期货预测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治理工具,亦可以增加投资品种,较好地促进了组合投资和理性交易的长期发展,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降低了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以此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若我国想要平安运作及发展开放式基金,就必须要有相对的衍生工具,如相应股指期货,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向我们表明,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

市场预测的意义第4篇

[关键词]财务预测信息 披露 虚假陈述 安全港规则

(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浪潮即将来临。《1.9规定》第一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但会计界与法律界在认定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标准上存在较大分歧,突出表现在:会计界认为,判断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遵循的是“程序理性”,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而体现了法律界意志的《证券法》、《1.9规定》则直接以“客观真实”作为判断财务信息是否真实的标准,遵循的是“结果理性”,特别是对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现有的会计准则、制度及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披露准则均没有作出详细的、可具操作性的规定,这势必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有效运行。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会计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功能不单纯是对已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观念总结”,而是更需要对经营活动运行状态及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反映,以提供系统、全面、完整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具有很强的离散性,所谓离散性意味着这些数据集是对经济活动各个部分和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描述,反映的是投入———产出的相对变化及其变动规律。因此,投资者及其管理者必须掌握来自不同信息源的会计数据,才能对投资环境及市场潜力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说,孤立的会计数据往往不能产生导向作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是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各方面状态的会计数据集。但传统的会计理论所强调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结果的总结,这种总结是对经营活动变动规律的反映,是决策活动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决策活动最显著的特征,是对未来投资活动的筹划或规划,是一种包含有预期的经济行为,这就是说,如果会计数据仅仅局限于对以往经营过程的简单描述,便会形成会计数据信息的历史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未来事项由于受现在和未来各种必然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它的发展变化是模糊和不确定的。

不确定性是指事物发展结果有多种可能性。按经济学的观点,不确定性意味着在既定环境状态下人们的主观概率分布处于离散状态。不确定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与概率事件相联系,其出现的结果有稳定的概率。此时,可以用随机变量的方差来定义该变量的不确定性,并描述其大小,即通常所说的风险。一是与概率无关,是一种没有稳定概率的随机事件。经济不确定性按产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前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后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自身范围之内,影响系统操作绩效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指在对事物进行判断时所进行的“亦是亦非”抑或“似是而非”的不明确判断。此时,对事物的性质很难断言其归属。无论是模糊性,还是不确定性,都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属性,它们都可以使人们在认识事物时难于甚至不能作出准确、唯一的判断。模糊性是对事物确认上的不确定性,而随机性是对事物各种可能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模糊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上是单一的和确定的,但这种结果却是不清晰的和模糊的;而不确定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是清晰的,但在多种可能的结果中到底发生哪一种结果却是不确定的(唐有瑜,1998)。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特征的本质体现,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人们努力探讨各种预测方法,试图尽可能准确地预测,但只要我们将会计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其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同时会计本身是反应性的,导致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间存在“时滞”现象,当用户使用有关信息努力作出判断时,未来情况的发展可能大大出乎其预料,远远超出了会计信息可能提供的预测结论。引人注目的“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安然的大多数业务是基于“未来市场”的合同,虽然签订的合同收入将计入公司现时财务报告,但在合同履行之前并不能给安然带来任何现金流入,合同签订的越多,账面数字和实际现金收入之间的差距就越大。由于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工具的多元化,在现有的会计原则下,账面利润的人为可控因素实在太多,职业判断的空间很大,再加上安然还有不少虚假收入和利润,最终于2001年第二季度突然宣布亏损,且亏损巨大,不得不于12月2日申请破产,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破产案,其股票价格也从2001年初最高的90.75美元一落千丈至破产时的50美分。投资者投资的是一个公司的未来,而不是现在,更不是过去;公司内含价值的基本决策变量绝不是账面盈余,而是公司未来获取自由现金流量的规模和速度。公司实实在在地获取现金的能力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也是资本风险回报的前提。而目前的会计信息含量恰恰只反映了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事项,现有的会计标准也只对过去事项进行规范,而对未来事项缺乏起码的衡量标准。我们现在所说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实际上也只是就过去事项而言的,而对未来事项尚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鉴于财务预测信息在投资者决策中的重要性,分析研究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判断标准,不但具有前瞻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预测是指以过去的资料及现在所取得的信息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推测或设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它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以及对人类活动后果事先所作的分析和预计。从财务会计角度看,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20世纪4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禁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陈志强,2001):一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早期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证券发行人往往利用投资者的弱点,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夸大的陈述,有的甚至蓄意欺诈,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急剧动荡,引起证券监管当局对财务预测行为产生偏激的看法。sec认为,预测性财务信息与“事实”无关,是一种推测,因此,“在本质上是不可信赖的”,而且会促使“无经验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不适当地依赖这种信息”。二是当时许多学者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因为“没有哪家公司的管理者准备去亏钱,如果真要亏钱,他们将会马上被撤换”。所以他们据此作出推测,公司管理者所作的财务预测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真实的,无非是其对未来所抱的一种愿望罢了。即使预测信息为证券市场投资决策所需要,但相比之下,保护弱小投资者不受误导或欺骗无疑更为重要。到1969年,“wheatcommission”仍认为,虽然大部分投资决策都是基于对未来盈利的估计,但是因披露预测性信息而带来的“诉讼危险、更新义务和投资者不正当依赖的风险”将超过接受这种信息所带来的利益。但在此之后,sec仍然在考虑这个问题,并于1973年提出将对预测的自愿性披露设立一种制度,以使之不受制于反欺诈条款设定的民事责任。这虽然表明了sec不再禁止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场,但并不意味着明确鼓励这种披露。直到1978年,sec终于发布了相关准则以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并于1979年采纳了“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是用以保障正当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受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sec认为,公司预测性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分析性信息的披露对正确评估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也是至关重要的。1995年12月22日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并采用了修正过的安全港制度,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齐斌,2000)。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内容的界定。包含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分红、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

2 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的确立。强制性要求披露的前瞻性信息与自愿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已知趋势或事件的确定程度上,强制性披露是建立在目前已知的趋势、事件和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的,例如已知的未来劳动力或材料成本的增加;而自愿性披露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观测性完全是建立在现实假设前提的基础上的。这类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远比前瞻性信息具有可确知性。

3 安全港规则的确立。1979年,美国sec采用证券法rule175和证券交易法rule3b-6,为自愿性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安全港规则: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即使现实与上述预测不符。但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仅是适用于在上报sec文件中的书面陈述。1995年美国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强化并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它由两个基本要件构成:一是与预测性信息相伴随的警示性提示的充分性, 这里的充分性的主要含义是指,一般性的警示不足以构成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所有可能影响预测性陈述实现的重要因素都必须在警示性声明中揭示。二是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心理确知要件,即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他们有合理的理由这样相信;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如果上述三个事实性陈述中有一个是不真实的,这种预测性陈述便可能受到民事诉讼。

4 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测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使预测性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

(四)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主要指盈利预测)的规范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至今,期间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1990———1994年间,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规范遵循的是强制性披露的原则,要求新股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均披露一至三年的盈利预测,并且已上市公司也须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盈利预测信息。1994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之后,便只要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披露其财务预测,预测期间也缩短至一年,对年度报告有关盈利预测的规定则由强制性披露改为自愿性揭示。推进这种转变的驱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管层认定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品质低下所致,中国证监会认为披露此类预测信息反而会误导投资者。但伴随着中国股票发行体制从审批向核准制的转变,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全面的修订,对新股上市盈利预测的披露立场也开始趋向选择性披露。但不管是新股上市盈利预测还是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都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总的说来,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刚刚起步,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年度报告财务预测的法规和制度)还相当落后,这势必会影响对上市公司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其披露的综合质量如何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可靠的判别标准和相应的披露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总的原则有二:一是应鼓励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市场提供充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使市场更为有效,使股票价格更好地反映证券价值;二是既要对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同时又不要伤害诚实信用或善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基于以上原则,我们认为,预测信息尽管是建立在现实事实的基础上,但不可避免地带有预测者的主观判断,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体地说,一项可靠的、不构成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预测信息应是在对一般经营条件、经营环境、市场情况,披露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信息披露人正常的发展速度作出的。

第二,预测发布的目的具有正常性,即必须是为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三,假设的合理性,作为假设条件的事实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并且与预测结果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和计量上的对应性。财务预测假设按公司管理当局的可控程度可分为内部假设和外部假设,内部假设如投资项目假设、生产计划假设等;外部假设如政策法规假设,利率、汇率、税率假设等。但公司在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时,无论作出何种假设,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合理的基础之上。

第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满足心理确知要件,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种陈述,且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项预测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

第五,警示性陈述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即在显著的位置用明晰的语言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这是实现警示性语言充分性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免除相关责任的前提。因为“当一份发行文件中的预测、观点或预计伴随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时,如果这些陈述并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文件中的信息总和,那么这些陈述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换言之,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使一项遗漏或不实陈述在法律上不具有重大性”。也就是说,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使得财务预测信息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总体构成及其给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不具有重大性。由于财务预测固有的风险性,上市公司基于合理的基础及诚实信用原则提供预测信息,并辅之以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在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同时充分揭示这种预测性信息的风险性,从而使理性的投资者在决策时就是否信赖这种充满风险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也就是说,信赖或不信赖或在多大程度上信赖在本质上属于投资者的经验与投资风险的范畴。通过这样的认定,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基于诚实和信用原则积极地披露预测信息,从而大大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信息用户的判断能力和决策效率;另一方面,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也使上市公司不必为自己的预测性信息可能事后落空而胆战心惊,从而充分体现法律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宗旨。但上市公司的警示性语言应避免使用“成功是没有保障的”这类笼统的免责声明,因为这样的声明将使预测信息变得没有多少真实价值了,也有违充分警示原则的宗旨。

第六,已及时履行更正先前披露的不实信息的义务。由于预测性信息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一项预测信息在披露当时是真实的,且所有保证信息不具有误导性的事实也都适当地披露了,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可能变得具有误导性,即后来发生的事件使原先的陈述具有了误导性。这时,只要市场的交易仍然在合理的信赖这种已具有误导性质的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义务就以前的陈述及时的、准确的作出变更或更新,以保证对外披露的预测信息不具有虚假性。

同时,为了使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及对其披露质量的评价和监督有章可循,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出台《财务预测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的目的和范围,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作出原则规范,以制度保证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四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财务预测审核》,对财务预测审计的目标、范围、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风险的控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财务预测审核规范指南》。中国证监会应结合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财务预测准则》,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具体步骤、具体内容、时间跨度、披露方式、“重大差异”等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上市公司编制和报告财务预测信息时有章可循。最后,修改现行的《证券法》、《会计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及民事处罚条款。

参考文献:

[1]齐斌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陈志祥 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j] 上市公司,2001,(8)

[3]王鹏程 对盈利预测若干问题的分析和研究[j] 会计研究,1999,(3)

市场预测的意义第5篇

[关键词]财务预测信息 披露 虚假陈述 安全港规则

(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浪潮即将来临。《1.9规定》第一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但会计界与法律界在认定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标准上存在较大分歧,突出表现在:会计界认为,判断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遵循的是“程序理性”,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而体现了法律界意志的《证券法》、《1.9规定》则直接以“客观真实”作为判断财务信息是否真实的标准,遵循的是“结果理性”,特别是对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现有的会计准则、制度及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披露准则均没有作出详细的、可具操作性的规定,这势必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有效运行。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会计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功能不单纯是对已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观念总结”,而是更需要对经营活动运行状态及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反映,以提供系统、全面、完整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具有很强的离散性,所谓离散性意味着这些数据集是对经济活动各个部分和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描述,反映的是投入———产出的相对变化及其变动规律。因此,投资者及其管理者必须掌握来自不同信息源的会计数据,才能对投资环境及市场潜力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说,孤立的会计数据往往不能产生导向作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是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各方面状态的会计数据集。但传统的会计理论所强调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结果的总结,这种总结是对经营活动变动规律的反映,是决策活动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决策活动最显著的特征,是对未来投资活动的筹划或规划,是一种包含有预期的经济行为,这就是说,如果会计数据仅仅局限于对以往经营过程的简单描述,便会形成会计数据信息的历史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未来事项由于受现在和未来各种必然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它的发展变化是模糊和不确定的。

不确定性是指事物发展结果有多种可能性。按经济学的观点,不确定性意味着在既定环境状态下人们的主观概率分布处于离散状态。不确定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与概率事件相联系,其出现的结果有稳定的概率。此时,可以用随机变量的方差来定义该变量的不确定性,并描述其大小,即通常所说的风险。一是与概率无关,是一种没有稳定概率的随机事件。经济不确定性按产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前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后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自身范围之内,影响系统操作绩效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指在对事物进行判断时所进行的“亦是亦非”抑或“似是而非”的不明确判断。此时,对事物的性质很难断言其归属。无论是模糊性,还是不确定性,都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属性,它们都可以使人们在认识事物时难于甚至不能作出准确、唯一的判断。模糊性是对事物确认上的不确定性,而随机性是对事物各种可能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模糊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上是单一的和确定的,但这种结果却是不清晰的和模糊的;而不确定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是清晰的,但在多种可能的结果中到底发生哪一种结果却是不确定的(唐有瑜,1998)。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特征的本质体现,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人们努力探讨各种预测方法,试图尽可能准确地预测,但只要我们将会计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其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同时会计本身是反应性的,导致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间存在“时滞”现象,当用户使用有关信息努力作出判断时,未来情况的发展可能大大出乎其预料,远远超出了会计信息可能提供的预测结论。引人注目的“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安然的大多数业务是基于“未来市场”的合同,虽然签订的合同收入将计入公司现时财务报告,但在合同履行之前并不能给安然带来任何现金流入,合同签订的越多,账面数字和实际现金收入之间的差距就越大。由于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工具的多元化,在现有的会计原则下,账面利润的人为可控因素实在太多,职业判断的空间很大,再加上安然还有不少虚假收入和利润,最终于2001年第二季度突然宣布亏损,且亏损巨大,不得不于12月2日申请破产,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破产案,其股票价格也从2001年初最高的90.75美元一落千丈至破产时的50美分。投资者投资的是一个公司的未来,而不是现在,更不是过去;公司内含价值的基本决策变量绝不是账面盈余,而是公司未来获取自由现金流量的规模和速度。公司实实在在地获取现金的能力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也是资本风险回报的前提。而目前的会计信息含量恰恰只反映了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事项,现有的会计标准也只对过去事项进行规范,而对未来事项缺乏起码的衡量标准。我们现在所说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实际上也只是就过去事项而言的,而对未来事项尚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鉴于财务预测信息在投资者决策中的重要性,分析研究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判断标准,不但具有前瞻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预测是指以过去的资料及现在所取得的信息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推测或设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它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以及对人类活动后果事先所作的分析和预计。从财务会计角度看,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20世纪4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禁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陈志强,2001):一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早期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证券发行人往往利用投资者的弱点,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夸大的陈述,有的甚至蓄意欺诈,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急剧动荡,引起证券监管当局对财务预测行为产生偏激的看法。sec认为,预测性财务信息与“事实”无关,是一种推测,因此,“在本质上是不可信赖的”,而且会促使“无经验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不适当地依赖这种信息”。二是当时许多学者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因为“没有哪家公司的管理者准备去亏钱,如果真要亏钱,他们将会马上被撤换”。所以他们据此作出推测,公司管理者所作的财务预测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真实的,无非是其对未来所抱的一种愿望罢了。即使预测信息为证券市场投资决策所需要,但相比之下,保护弱小投资者不受误导或欺骗无疑更为重要。到1969年,“wheatcommission”仍认为,虽然大部分投资决策都是基于对未来盈利的估计,但是因披露预测性信息而带来的“诉讼危险、更新义务和投资者不正当依赖的风险”将超过接受这种信息所带来的利益。但在此之后,sec仍然在考虑这个问题,并于1973年提出将对预测的自愿性披露设立一种制度,以使之不受制于反欺诈条款设定的民事责任。这虽然表明了sec不再禁止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场,但并不意味着明确鼓励这种披露。直到1978年,sec终于了相关准则以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并于1979年采纳了“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是用以保障正当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受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sec认为,公司预测性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分析性信息的披露对正确评估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也是至关重要的。1995年12月22日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并采用了修正过的安全港制度,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齐斌,2000)。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内容的界定。包含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分红、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

2 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的确立。强制性要求披露的前瞻性信息与自愿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已知趋势或事件的确定程度上,强制性披露是建立在目前已知的趋势、事件和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的,例如已知的未来劳动力或材料成本的增加;而自愿性披露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观测性完全是建立在现实假设前提的基础上的。这类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远比前瞻性信息具有可确知性。

3 安全港规则的确立。1979年,美国sec采用证券法rule175和证券交易法rule3b-6,为自愿性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安全港规则: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即使现实与上述预测不符。但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仅是适用于在上报sec文件中的书面陈述。1995年美国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强化并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它由两个基本要件构成:一是与预测性信息相伴随的警示性提示的充分性, 这里的充分性的主要含义是指,一般性的警示不足以构成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所有可能影响预测性陈述实现的重要因素都必须在警示性声明中揭示。二是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心理确知要件,即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他们有合理的理由这样相信;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如果上述三个事实性陈述中有一个是不真实的,这种预测性陈述便可能受到民事诉讼。

4 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测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使预测性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

(四)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主要指盈利预测)的规范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至今,期间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1990———1994年间,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规范遵循的是强制性披露的原则,要求新股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均披露一至三年的盈利预测,并且已上市公司也须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盈利预测信息。1994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之后,便只要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披露其财务预测,预测期间也缩短至一年,对年度报告有关盈利预测的规定则由强制性披露改为自愿性揭示。推进这种转变的驱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管层认定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品质低下所致,中国证监会认为披露此类预测信息反而会误导投资者。但伴随着中国股票发行体制从审批向核准制的转变,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全面的修订,对新股上市盈利预测的披露立场也开始趋向选择性披露。但不管是新股上市盈利预测还是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都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总的说来,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刚刚起步,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年度报告财务预测的法规和制度)还相当落后,这势必会影响对上市公司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其披露的综合质量如何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可靠的判别标准和相应的披露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总的原则有二:一是应鼓励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市场提供充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使市场更为有效,使股票价格更好地反映证券价值;二是既要对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同时又不要伤害诚实信用或善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基于以上原则,我们认为,预测信息尽管是建立在现实事实的基础上,但不可避免地带有预测者的主观判断,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体地说,一项可靠的、不构成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预测信息应是在对一般经营条件、经营环境、市场情况,披露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信息披露人正常的发展速度作出的。

第二,预测的目的具有正常性,即必须是为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三,假设的合理性,作为假设条件的事实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并且与预测结果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和计量上的对应性。财务预测假设按公司管理当局的可控程度可分为内部假设和外部假设,内部假设如投资项目假设、生产计划假设等;外部假设如政策法规假设,利率、汇率、税率假设等。但公司在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时,无论作出何种假设,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合理的基础之上。

第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满足心理确知要件,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种陈述,且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项预测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

第五,警示性陈述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即在显著的位置用明晰的语言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这是实现警示性语言充分性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免除相关责任的前提。因为“当一份发行文件中的预测、观点或预计伴随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时,如果这些陈述并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文件中的信息总和,那么这些陈述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换言之,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使一项遗漏或不实陈述在法律上不具有重大性”。也就是说,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使得财务预测信息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总体构成及其给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不具有重大性。由于财务预测固有的风险性,上市公司基于合理的基础及诚实信用原则提供预测信息,并辅之以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在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同时充分揭示这种预测性信息的风险性,从而使理性的投资者在决策时就是否信赖这种充满风险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也就是说,信赖或不信赖或在多大程度上信赖在本质上属于投资者的经验与投资风险的范畴。通过这样的认定,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基于诚实和信用原则积极地披露预测信息,从而大大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信息用户的判断能力和决策效率;另一方面,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也使上市公司不必为自己的预测性信息可能事后落空而胆战心惊,从而充分体现法律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宗旨。但上市公司的警示性语言应避免使用“成功是没有保障的”这类笼统的免责声明,因为这样的声明将使预测信息变得没有多少真实价值了,也有违充分警示原则的宗旨。

第六,已及时履行更正先前披露的不实信息的义务。由于预测性信息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一项预测信息在披露当时是真实的,且所有保证信息不具有误导性的事实也都适当地披露了,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可能变得具有误导性,即后来发生的事件使原先的陈述具有了误导性。这时,只要市场的交易仍然在合理的信赖这种已具有误导性质的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义务就以前的陈述及时的、准确的作出变更或更新,以保证对外披露的预测信息不具有虚假性。

同时,为了使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及对其披露质量的评价和监督有章可循,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出台《财务预测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的目的和范围,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作出原则规范,以制度保证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四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财务预测审核》,对财务预测审计的目标、范围、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风险的控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财务预测审核规范指南》。中国证监会应结合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财务预测准则》,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具体步骤、具体内容、时间跨度、披露方式、“重大差异”等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上市公司编制和报告财务预测信息时有章可循。最后,修改现行的《证券法》、《会计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及民事处罚条款。

参考文献:

[1]齐斌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陈志祥 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j] 上市公司,2001,(8)

[3]王鹏程 对盈利预测若干问题的分析和研究[j] 会计研究,1999,(3)

市场预测的意义第6篇

一、《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特点

《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型课程,与其它课程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

1.专业性强,难以理解。《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是一门以数学为基础的专业课程,要求学生掌握牢固的数理统计知识以及计算机软件在市场调查中的应用。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是围绕调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展开的,从样本量的确定到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从定性预测到定量预测等都是以概率论、统计学、高等数学、计算机等学科为基础。

2.实践性强。《市场调查与预测》是一门应用型课程,在教学中应突出“做什么、怎么做”,而不应过多地讲“为什么”。在整个市场调查过程中,要求学生掌握设计调查方案、编制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查,整理分析调查资料,撰写市场调查报告。这就意味着学生既要切实操作整个市场调查的所有环节,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企业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二、《市场调查与预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生硬,缺乏启发性在市场调查与预测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课堂上将重心放在讲授概念、原理,教学方法主要是以课堂讲授为主,过于强调知识的传授而不关心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情感的激发。这种只注重教师的“教”而忽视学生的“学”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只把精力投放于理解、记录、背诵课堂内容,很少主动思考和独立分析问题,学生严重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这种封闭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只能停留在抽象的理论思维上,缺乏生动直观的实践感受,学生应变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

(二)教学手段老套,效率低目前该课程教学手段陈旧,仍然是黑板加粉笔,由于硬件设施(如多媒体教室、辅助教学软件的开发等)的限制,利用计算机软件对调查资料进行编码、分组、统计、陈示,建模、案例的分析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不充分,再加上《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中包含有大量的公式和复杂的数据计算,学生在做练习时往往感到单调乏味,计算工作量大、效率低,相互之间抄袭现象严重。这就导致了既浪费大量的课时,无法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又丧失了师生交流、讨论的时间,造成教学信息量少、课堂气氛不活跃、理论联系实际不足等问题。

(三)考核方法单一《市场调查与预测》这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比较简单,期终考试以书面理论考试为主,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分成作业和考勤,占总成就的30%,平时成绩主要指考勤。这种考核方式只注重理论掌握程度,忽视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利于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提高《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

(一)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作为一名市场调查与预测老师,在深入研究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深感采取适应性的教学方法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作用。课堂教学因课程内容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选择教学方法是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放弃“满堂灌”的封闭式的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变,形式各异的教学方式。第一,突出课程重点,对于课程中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如市场调查与预测的方法非常多,应用范围也很广泛,因此,讲授的内容要有比较和取舍,并采取提问和课堂练习等方式加强学生对重点和难点的理解。第二,课堂讲授与讨论相结合。为使学生能够较好地理解和正确运用所学知识,必须将课堂讲授与学生讨论有机结合,倡导互动式教学。如在江门开湘菜馆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调查?再如在设计调查问卷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都可以在课堂上展开讨论。第三,进行模拟实训。在课堂上进行模拟实训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掌握调查方法和技术,在模拟实训中,学生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疑问,就会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寻求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通过教师的启发与诱导,学生会自觉地参与到教学实践过程中。这样不仅活跃了学生的思维,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也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四,课外作业和课堂教学同步进行。为达到巩固和加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应在当天课程结束之后布置相关的作业,促使学生带着问题去学,然后加以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第五,推广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理论联系实践的有效桥梁,如果在市场调查与预测教学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案例,就会影响教学效果。教师可根据教学的具体内容灵活选用合适的案例来为教学服务,在案例选择中,要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原理或方法,让学生能够理解原理的内涵或者方法的效用。教师应通过各种途径搜集资料并加以整理,运用这些现实素材来训练学生,这样可以使学生把市场调查与预测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第六,加大实训力度。《市场调查与预测》这门课程总课时多安排为36课时,目前基本上是在课堂上讲解理论和方法,大量的数学计算,使学生不知道学以致用,而且由于总课时安排较少,还使得教学任务无法完成,更不要说进行一定课时的实地调查了。为了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应在教学安排上进行调整,加大该课程的总课时直至54课时左右,并且安排一半左右的课时让学生进行课堂外的市场调查。

(二)加强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多媒体教学集教学图、文、声、像于一体,能生动、形象、直观地展现教学内容。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可以预先把教学内容所包含的文字、图表等集成在课件中,以简约清晰的方式传授给学生,增加大量教材之外的实例,不但能够节省教师板书的时间,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而且可以营造一个较为轻松、活泼的教学环境,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将学生的思维活动始终集中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因此,利用多媒体技术,能充分展示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教师将课件储存在校园网或者是任课班级的公共邮箱,便于学生的课后复习。目前,随着市场调查与预测与计算机科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统计软件的使用已经成为市场调查与预测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SAS、SPSS(统计分析软件)、TSP(时间序列软件)、EXCEL等计算机应用软件中,EXCEL软件功能强大、普及性广、操作简单实用,因此把EXCEL作为市场调查与预测教学首选的辅助教学软件,使得数据处理、陈示、分析迅速。除此之外,教师可以在多媒体教学环境下采用SAS、SPSS、TSP等软件,为学生生动展示更专业、强大的分析处理工具。如SPSS8.0,在许多具体方法的使用上,如移动平均法、指数平滑法都需给学生演示有关软件的应用,这在普通教室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在市场调查与预测教学中应用多媒体技术,不仅有助于理解和掌握有关公示和方法,而且还可以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市场预测的意义第7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基石。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立法疏漏和监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违规行为类型之一。上市公司ST厦新2001年度业绩预告变脸事件曾经引起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2年1月22日厦新电子刊登公告称,由于2001年度公司在产品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方面获得了成功,经营业绩有较大幅度提高,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01年度基本可以实现扭亏为盈。2002年4月5日,该公司公布预亏公告称,公司2001年度仍将亏损。2002年4月10日,该公司关于预盈后又预亏的补充说明公告,将预盈后又预亏的原因归结为公司在初步测算时过于乐观,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政策应用上、对有关费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2002年4月19日,公司公布年报,亏损金额为7825万元、每股亏损0.218元。由于2000年该公司已亏损1.74亿元,其股票被特别处理。[1]值得注意的是,厦新电子是一只老庄股,1998年7月曾因10送5转增2题材被炒至41.71元。2002年1月22日该公司预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7.22元,而预亏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为10.23元,涨幅超过40%。预亏公告一出,市场哗然,股价也一度跌破上升通道。

2002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对包括厦新电子在内的5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进行公开谴责。上交所的公告称,上述公司或延迟重大信息,或信息不够真实和完整,这些公司的披露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予以公开谴责。[2]市场上有投资者呼吁“怎一个‘歉’字了得”,“谁能为投资者买单”?[3]而公司本身却强调事出有因且“预盈公告后又宣称预亏的并不止厦新电子一家”[4],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各执一词。

类似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应不应当以及接受何种处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中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但《规定》本身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也没有涉及。《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问题在于,从本质上说,上市公司的预测性信息都是不存在的事实,不同于已经客观发生的历史事件,是否对所有预测性信息的行为都按照虚假陈述对待?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不同于一般的事实信息,上市公司以预测性信息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为由而加以随意变更,甚至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适用不适用《规定》?本文将借鉴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改进建议。

一、预测性信息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预测性信息,习惯上也称为“软信息”,区别于表述客观可证实的历史性事件的“硬信息”。一般认为预测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2)公司管理层对未来经营计划与目标的陈述;(3)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4)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5)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5]

预测性信息的特点主要有:(1)它是一种预测性的陈述,如预测、预计以及对未来期望的描述;(2)主要基于主观的估计和评价;(3)陈述者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美国证券法将预测性信息分为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6]前景性信息指公司必须披露的目前已经知晓的发展趋势、事件和可以预见将对公司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而自愿性披露则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和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预见性完全建立在现实假设的前提上。因此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比前景性信息更具有不确定性。实际上,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在实质上都是预测性信息,区别只是可预测性的程度不同。

(二)监管视野中的预测性信息

在传统证券法上,信息披露监管的对象限于“硬信息”,并由此产生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性标准等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原则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发行人披露预测性信息,其理念是预测性信息本质上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将会对这类信息给予不适当的依赖。

笔者认为,原因还部分地在于预测性信息在对传统信息披露原则的适用上具有特殊性:首先,预测性信息的重大性标准不易把握。一般地,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足以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将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符合重大性标准,其主要判断因素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行为整体影响的程度。但是,预测性信息本身具有很强的或然性和不确定性,上述两个因素的大小很难确定。其次,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判断也有特别之处。判断硬信息准确性的标准严格而明确,信息披露者意图表达的信息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表达的信息必须与一般信息接受者所理解或感知的结果相符合。而预测性信息是对未来事件的判断,本身就代表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披露的准确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陈述者也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但实际上强制披露的信息与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存在披露方式与时间的自愿性选择问题,自愿披露的信息同样可能是由强制披露所诱致或者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必要补充。”[7]同时,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同样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尽管表现形式可能与硬信息不同。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必须具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并且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做出。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先前做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有义务及时披露并更正预测信息;否则就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嫌疑。因此,仅仅以预测性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为依据放弃监管无异于因噎废食。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对预测性信息是鼓励自愿披露,同时在某些场合规定了强制披露的义务,但监管立法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早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的。1973年,SEC改变监管政策,准许上市公司自愿性地披露预测性财务报表。1979年,SEC通过了Rule175和Rule3B-6规则,对一定类型的预测性信息披露提供安全港保护,除非原告可以证明其没有合理的基础,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被视为是欺诈性的。美国国会于1995年又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PSLRA),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判例法上的“预先警示原则”,完善了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求,并减轻了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为保证PSLRA的贯彻实施,美国国会于1998年又通过了《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善意做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发行人的保护。

(三)规范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意义

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证券投资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经常将有关发行人的前景预测作为其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良好谨慎的预测性信息可以弥补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在券商、投资顾问等证券专业人员所作的投资建议中,预测性信息成为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增加预测性信息的使用能够使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变得更加积极负责,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持和提升。

其次,在传统的披露政策下公司倾向于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即将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仅仅向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披露,而不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披露,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获得这些信息,选择性信息披露造成了信息获得的不平等,并直接与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息息相关。

再次,规范预测性信息对于转轨经济中的新兴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审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容易滋生虚假披露和不实陈述。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规范

(一)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那些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分为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和1995年的安全港规则。1979年SEC采用了证券法Rule175和Rule3B-6规则,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的预测信息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使预测性陈述最终与现实不符,只要这些陈述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但是陈述局限于有关主体向SEC申报备案的文件中,所有其他公开陈述都必须在上报文件中重新确认才能适用。与1979年安全港条款不同,1995年PSLRA中的安全港条款除了适用于申报备案的陈述外,还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口头形式的预测性陈述。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不适用安全港条款的预测性陈述的具体类型。[8]

安全港规则有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一是预测性信息陈述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另一个是预测性信息充分的警示性提示。只有符合了以上两个要件,才能受到安全港规则的保护。

1、心理确知要件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AppleComputer一案中确定了预测性陈述三个暗含的事实性条件[9]:第一,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第二,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第三,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在这一要件下,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在预测性陈述没有实现时可以免责,除非原告可以证明:(1)陈述是自然人做出时,该自然人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2)陈述是经济实体做出时,该陈述得到公司执行官的许可,而该执行官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

2、预先警示要件

预先警示理论是建立在重大性和信赖概念的基础上的。当预测性信息伴随警示性提示时,如果这些信息并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总和时就不具有重大性,就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警示性语言使对预测性陈述的合理信赖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合理信赖基础的不存在就意味着因果关系难以确立,从而就没有正当诉讼依据。

首先,有意义的警示性提示必须针对具体的未来预测,评估传递实质性的信息,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其次,预先警示理论的适用范围有三个基础性规则。[10]第一、该理论仅能适用于预测性陈述而不能适用于对目前或历史性事实的陈述;第二、该理论不适用于在做出当时便是虚假的重大不实陈述和遗漏;第三、该理论平等地适用于预测性信息的不实陈述和遗漏。再次,警示性语言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是警示充分性的基础。充分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提示的具体性和精确性。另外一方面,警示的充分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它在披露文件中的位置是否显著。

(二)信息更新的义务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但是如果由于后来事件的发生,原先做出的预测已经不准确了,或者发现该预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或是误导性的,而披露信息的人知道该预测会对人们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就存在及时更正与更新先前披露的义务。1995年的PSLRA没有明确涉及及时更新的义务,但判例表明法院倾向于确认这种义务的存在。

美国的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认了以下规则:[11]第一、在特定的情况下,一项在做出时是正确的陈述,因为有预期的目的和含义,投资者可能会对此产生信赖;那么一旦陈述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披露人就应该承担更正的义务。第二、时间的推延可能使原先陈述变得不再具有重大性,这时更新义务就随之终止。对于时间推延的效果没有适用于所有场合的规则,必须考虑不同情况下信息的种类和先前陈述中信息的重要性;只要市场上的交易者仍然合理地信赖这种陈述,就始终存在更正原先陈述的义务。第三、如果预测和计划是外界人士做出的,而公司的管理者以自己的行为暗示该预测或计划是真实的、符合公司的观点,那么公司就有事后更正的义务;如果公司对于上述预测未进行评论,那么公司不必披露自己的内部预测,也不必警示证券分析师的观点并不符合公司的意见。

三、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

(一)历史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预测性信息大致包括发展规划、盈利预测和业绩预告等几种类型,相关规定散见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文件当中。

1、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指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根据且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规模、销售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人员扩充计划、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发展规划相当于美国证券法上的前景性信息。发展规划虽然也涉及未来的措施,但总体而言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明确的规划性,大多经过法定程序以公司机关的相关决议、计划等文件加以确认,披露的准确性比较容易把握。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属于招股说明书、年报、中报都必须披露的内容。监管机关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等内容;强调发行人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

监管部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了对发展规划的及时更新义务: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12]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公司并不注意承担这项义务。有的公司披露投资计划后,对其进展情况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下文,有的突然公告转投其它项目。

2、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是指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对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盈利、市盈率等财务事项做出的预计。盈利预测分为公开发行时的盈利预测和年度盈利预测。

在90年代初,证券监管部门一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公司的盈利预测,并将此作为审核上市的指标之一;《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预期利润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正是这一规定使盈利预测成为必不可少的披露事项。现行的披露规则是: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的数据。[1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也规定发行人可以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做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14]但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拟增发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因此,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的场合,盈利预测实际上仍然是必须披露的内容之一。

盈利预测数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高估的盈利预测数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实践中,随意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盈利预测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发行人运用虚构未来交易、使用不恰当测试基础、过分乐观估计盈利前景或者选用不当的预测方法等手段进行盈利预测。据统计,1999年上市的公司中,有七成没有完成盈利预测。在2000年有融资行为的公司中,有123家曾对当年的盈利进行过预测,但只有61家完成。

在年度报告中,原则上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预测。但公司若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年度利润预测的,该利润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之唯一的约束仅仅是如果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时,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披露相关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行政责任:如果上市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一定比例,分别要求做出公开解释、致歉、给予公开批评以及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发行申请等。[15]

3、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在性质上也属于预测性信息。由于定期报告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难以把握,推行业绩预告制度,能够减轻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业绩突变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避免公司业绩突变使股票价格产生剧烈变动。同时投资者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可以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作出相应判断,所以业绩预告是对定期报告的有益补充。

1998、1999和2000年年报的业绩预告,交易所只要求预计亏损的上市公司预亏公告。对于2001年年报的业绩预告,除预亏公告之外,交易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业绩如果出现大幅上升或下降,也应及时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有关通知中明确,在200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上年出现大幅变动的(利润总额增减50%或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刊登预亏公告、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对于2002年年报的业绩预告,在形式上除临时公告之外,还要求在三季报中对全年业绩作出预测。[16]

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业绩预告的规范基本上是以交易所的规则和通知形式的,交易所承担了一线监管职能,中国证监会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监管规范。从内容上看,只在特殊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形式上主要有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三类。

目前看来,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能在业绩发生变化时通过业绩预告的方式事先予以披露,但披露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新的业绩预告与先前的业绩预告甚至是大相径庭。业绩预告的“变脸”有四种情况,一是预盈变预亏,二是预亏变预盈,三是原先预告的业绩大幅增长没有达到,四是业绩增长幅度大大超出原先的预测。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年报中有灯塔油漆、哈高科等17家上市公司仅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经历了业绩预警-预亏-年报延期的变动,还有的上市公司玩起了和ST厦新类似的从预盈到预亏的大变脸。业绩预告的频频变脸一方面向业绩预告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其本身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扰乱了投资者的正常决策,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如果说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可能出现偏差尚可理解,业绩预告在短短时间内就发生变脸不能说是正常现象。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企业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自身无法完全避免预测偏差。但许多公司把原因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变化、对会计制度的错误理解等等,不能让投资者信服。而且,有些行为伴随着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动,不排除个别上市公司利用客观原因的存在,故意变更业绩预测以达到某种目的,甚至借此操纵股价的嫌疑。

从去年起,沪深交易所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工作的监管,重点关注业绩预告发生误差,尤其是那些屡屡变更业绩预告类型、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却迟迟不预告以及实际业绩与预告情况出入较大的公司,并对一些违规公司进行了处罚。但是,如何加强监管业绩预告变脸行为,如何判定业绩预告变脸是由于事实本身的不可预测还是故意误导,以及如何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都需要认真研究。

(二)制度改进建议

可见,我国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零零散散,不成体系。尽管监管部门一直试图为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规范体系,实践中上市公司随意盈利预测、业绩预告说变就变等行为却屡见不鲜。因此,监管者应当严格规范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使之符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一方面,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更好地决定投资方向,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预测性信息,并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追究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保证对虚假或误导性的预测性披露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必须考虑保持适度和平衡,防止投资者对善意做出的预测性信息提讼。

第一,鼓励预测性信息的公开披露,避免选择性披露。大多数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的是那些真实、确定而完整的信息,预测性信息一般缺乏这些特征,不应笼统地强制发行人披露此类信息。但由于其对投资决策的重要意义,该类信息仍为专业投资者和证券分析人员所获取和利用,结果可能使得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该类信息,从而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目前在我国股市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的黑庄盛行,与选择性披露行为未受到明令禁止有着极大的关联性。庄家转嫁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预先与上市公司接触,上市公司则事先向其泄露内情,而根据庄家吸纳筹码和拉抬股价的需要,在特定的时候才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17]因此,可行的政策应该是除了强制披露一部分确定性比较大的信息外,鼓励发行人披露其他预测性信息,以有效杜绝预测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

第二,采取预先警示理论。目前监管部门仅仅要求发行人在盈利预测报告中载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18]这种规定显然过于简单,不能够给投资者充分的警示,应当要求所有类型的预测性信息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谨慎的使用预测性信息。警示应当充分、明确,易于读取,并置于文件中明显的位置。

第三,规定信息更新义务。公司必须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预测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追究与预测性信息披露相关的民事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

我国目前对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受害投资者没有给予补偿。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和罚款两种。上海和深圳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有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责令改正三种。在上述几种处罚方式中,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也不过是警告和罚款而已。单凭行政手段处罚违规公司,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虚假披露情况的发生,不能简单地用向投资者道歉代替行政处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则上同样适用。当务之急是通过司法实践确立起适合预测性信息披露特点的,包括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损失认定等内容的具体诉讼规则。

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避免上市公司承担过大的责任。处理好这一矛盾的方法是规定发行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当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为上市公司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做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1)所预测的信息并不重要,不会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2)预测明确充分,依据合理并且备有充分的警示性提示;(3)原告未能证明预测者明知陈述虚假或误导而为之;考虑到预测性信息的特殊性,可以规定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并将责任形态限制为披露人明知预测性信息虚假或误导而为之。

注释:

[1]分别参见《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月24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参见《厦新电子:怎一个“歉”字了得》,《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5日互动版。

[4]参见《厦新电子业绩“变脸”背后隐藏了什么?》,《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7日互动版。

[5]参见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6]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2页。

[7]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公开第三辑:证券市场基础理论与创新问题研究之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8]SecuritiesAct27A(b)(1),(2);ExchangeAct21E(b)(1),(2)。

[9]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5-186页。

[10]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93-194页。

[11]参见王雪丹:《中国上市公司软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未发表)。

[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三十六条。

[1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16]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的有关通知。

优发表网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