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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固定资产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4-01-31 16:35:22
房屋固定资产管理

房屋固定资产管理第1篇

1. 目的

为了规范加强房屋管理、保护房屋资源、防止房屋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自有产权房屋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2. 市《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

4. 术语

5. 职责

5.1. 办公室是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管理。

5.2. 各厂根据需要参与房屋管理。

6. 规定与要求

6.1.房屋管理的范围:

a.厂房(包括变电所、空压机、计量楼、仓库等建筑);

b.办公楼;

c.职工集体宿舍楼;

d.职工住宅;

f.门头房

6.2.房屋管理的类别:

a.新建房屋;

b.在用房屋。

6.3.新建房屋管理

6.3.1.所有新建房屋全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管理。

6.3.2.新建房屋执行如下管理流程:

立项

招标

验收

建账6.3.3.立项

6.3.3.1.各厂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工艺再造创新的要求,需要新建房屋、扩建房屋、改建房屋时,应填写《立项申请单》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6.3.3.2办公室在接收了《立项申请单》后,应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后,做出结论,形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立项审定意见表》报机床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6.3.3.3根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办公室负责向市、区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工程开工手续。

6.3.4.招标

6.3.4.1.新建工程开工前,办公室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建筑监理单位。

6.3.4.2.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监理单位确定后,由房屋的使用单位分别与其签署合同。

6.3.4.3.合同中的工程价格必须符合集团价格委员会确定的《工艺再造价目表》的价格要求。

6.3.4.4.需要办理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有办公室按照《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6.3.4.验收

6.3.4.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验收结果。

6.3.4.2.房屋建筑验收后,由房屋的使用单位到财务办理交付工程价款,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6.3.5.1.对经验收并拨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办公室应及时将其纳入固定资产实物总台账之中,财务部应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财务台账之中。

6.3.5.2.办公室应收集新建房屋的全部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6.4.在用房屋管理

6.4.1.所有已纳入固定资产实物总台账并正在使用的房屋全部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管理。

6.4.2.使用管理

6.4.2.1.各厂应按照规定饿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自行改做它用。

6.4.2.2.需要改变在用房屋用途的,各厂应以书面形式向总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集团主管领导批示意见做出具体安排。

6.4.2.3.各厂在使用各类房屋时,不应随意变工在用房屋的框架结构,以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6.4.3.修缮管理

6.4.3.1当在用房屋需要修缮时,各使用单位应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房屋修缮申请》。

6.4.3.2.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房屋修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形成报告,经集团主管领导批示后,组织房屋修缮。

6.4.3.3.房屋修缮由提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6.4.3.4.组织实施房屋修缮时,提出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修缮施工单位。

6.4.3.5.修缮竣工后,由提出单位组织验收并支付修缮费用。

6.4.4.租赁管理

6.4.4.1.为盘活存量资产,对集团范围内的用量不用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

6.4.4.2.所有房屋的租赁,由办公室依据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6.4.4.3.各厂不得自行实施房屋租赁。

7.附则

房屋固定资产管理第2篇

分别建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资产委托经营协议》档案。对于资产新建、装修、大修、改造或拆迁、处置等重大事项,现行管理单位要整理、存档与事件相关的资料。重大事项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组织实施,相关资料原件由现行管理单位存档,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可根据需要保留复印件一份。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的固定资产检查、保养、维护、维修等记录要存档3年,并接受现行管理单位检查。现行管理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录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数据收集、汇总、分析效率和效果。

2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1)日常管理。由于企业存续的固定资产分布较为分散,其日常管理主要采用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直接管理、现行管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方式。现行管理单位要对资产实物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实物状况、使用情况、有关管理记录及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按照资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或《资产委托经营协议》做好资产的实物管理,其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现行管理单位掌握资产实物状况并报告;在规定权限内正确使用资产,对资产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维修;负责资产的安全管理;每年进行资产清查;对既有资产进行新建、大修、改造、装修的实施管理;接受委托负责资产拆迁、处置、转租等。现行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巡查实物资产的管理状况,确保资产实物正常安全使用,并按照制度规定最大限度盘活利用资产。

(2)固定资产新建、装修、大修改造(含增设或增容)管理。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需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装修、大修、改造(含增设或增容)时,应向现行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现行管理单位负责审查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所提申请事项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现行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实施。实施事项完成后,现行管理单位对固定资产变化情况进行核对、检验,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负责按规定到地方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其中新建、扩建房屋还应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同时,现行管理单位及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均应就重大事项建立相关档案。

3固定资产的分类处置利用

根据使用性质,可以将存续的固定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经营性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确立租赁关系;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应与资产管理受托方签订《资产使用管理协议》,确立委托管理关系。

3.1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处置利用

一是经过有效完善整合后,对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转入现行管理单位;二是对权属瑕疵暂时完善有困难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应租赁给现行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公司使用。租金本着市场公允原则,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确定;三是有经营利用价值、现行管理单位不自用的固定资产,应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四是对于其他较为分散的闲置固定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企业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程序进行有偿转让、股权投资、资产置换、抵偿债务等;五是对于丧失使用功能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要求实施报损、报废。应当鼓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通过转让、移交等方式处置与现行管理单位主营业务关系不紧密、且不宜长期持有的资产,转让可采用公开挂牌、拍卖和招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3.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处置利用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行为。根据资产特性,相关资产处置行为包括:房改售房、房屋拆迁、房屋置换、协议转让、住宅大产权移交、住宅房屋固定资产公开拍卖,以及部分无使用价值房产和危旧设施的报废、报损与核销等。按照现行管理模式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对房屋固定资产处置应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现行管理单位负责研究、审议房屋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与工作要求,负责受理与房屋固定资产处置有关具体事项,编制可行性报告,拟定相关协议文件、组织资产评估、对相关资产处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与资产管理台账,对房屋固定资产的处置进行价值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单位作为房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单位,负责根据政策及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并按现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3.2.1房改售房。受托管理单位应按现行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受托管理单位应根据本人意愿,将申请人情况与审核意见报现行管理单位批准。受托管理单位应出具房改申请人结清房租、供暖与物业等费用的证明,并与申请人签订房改售房后供暖与物业费自理的协议。房改售房后,受托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现行管理单位备案。

3.2.2房屋(土地)拆迁、危改(棚改)。凡涉及房屋(土地)固定资产政府征地与房屋拆迁等事项,受托管理单位应根据拆迁公告及时向现行管理单位通报情况,报告政府拆迁与安置补偿方案,并按企业要求与现行管理单位的授权委托事项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现行管理单位会同资产受托管理单位,按照企业的划转文件及房屋(土地)权属证明与实际情况,对拟拆迁资产进行清点、核对与清查,并将结果登记造册。应对被拆迁资产组织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被拆迁资产的评估价格应与当地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一致。凡属于现行管理单位国有产权的拆迁补偿方案,应优先选择实物或产权调换方式。

3.2.3协议转让、住宅大产权移交。为推动住宅管理社会化,可以鼓励受托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住宅大产权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相关移交工作按“资产无偿划转”原则办理。在住宅大产权移交过程中,受托管理单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做好房屋大产权移交报告及移交协议的编制工作,按地方政府与企业要求将住宅大产权及管理责任全部移交。

房屋固定资产管理第3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 固定资产管理 保值增值 盘活资产

供电企业资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要想管好用好,实在不容易。根据笔者在基层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相关经验,对基层资产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1.现状及存在问题

1.1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职能缺位

目前,供电企业不同程度存在重视账面管理、轻视实物管理现象,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管单位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资产盘点工作失效。在企业级资产系统上线后,实现了固定资产财务数据的增加、减少、折旧提取等信息录入和核算功能,但是由于实物管理职能的缺位,资产增减变动后,系统设备模块的数据不能相应的联动,造成设备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不对应。将要闲置报废的资产往往作为非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任由固定资产卡片上的资产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固定资产在内部各部门间的转移往往未办理相关财务调拨手续,进而造成账实不符。业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实物变动数据与财务资产管理系统脱节,不能实现业财联动。仅仅依赖业务人员之间的沟通难以保证两个系统的一致性。常年下来,造成了严重的账实不符。建议尽快形成生产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的对接,自动实现业财联动。

1.2 对基层资产管理力度不够,重视不足

基层供电所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往往是兼职从事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是哪样催得紧做哪样,经常是半年不到又换新人,固定资产管理员这一岗位成了无人问津的鸡肋,岗位人员流动性、随意性大,没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奖惩制度不明确,增加了固定资产的管理难度。我不止一次在相关的会议中提出,应设置固定资产专职管理岗位或对此岗位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变“要我管”为“我要管”。

1.3小区资产接收进度缓慢,代维资产存在法律漏洞

近年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形成大量的小区待接收资产,这部分资产没有及时的移交给供电企业,但大量的维护工作却不能有片刻的放松。供电企业在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之间处境尴尬。结合社会舆论,考虑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应加快对用户资产的接收,做好税收等法律法规的协调工作,确保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优化资产结构,真实反映目前的资产运营情况,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也应有法律支撑。

1.4修理资金的使用不规范,往往对实质的技术改造项目使用修理资金

技改是指为提高设备性能、增加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延长设备使用年限、增加生产能力、满足节能环保、节能降耗的要求,达到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而采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对现有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生产、生活福利设施进行的改造。技改投资形成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项目立项时,对于无法按上述定义区分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予以资本化,作为技改项目立项。否则,应予以费用化,作为修理项目立项:

(1)项目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值50%以上;

(2)项目完成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修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周期性更换和修理、维护,恢复固定资产的原有形态和生产能力,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以保证电力生产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可靠。修理是企业的一种费用性支出。如不能严格区分修理和技改资金,会使资产管理陷入混乱的局面。因此,应该从项目立项开始就介入管理,严格控制资产投入,切实加强对资金投入项目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1.5外委迁改工程形成的拆旧物资、拟接收资产不能及时回收,形成账外资产

部分拆旧物资进账不及时。部分修理性质的配网迁改项目对拆回原有资产上的废旧物资未及时鉴定分类入库,没有形成有效的台账管理,容易导致拆旧物资长期积压未处置。

固定资产报废业务不及时。部分技改性质的配网迁改项目对拆回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容易导致账上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现状。

实物补偿资产移交不及时。部分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得迁改后的新建资产一直没有正式纳入供电企业资产管理中,导致资产归属权不明晰,存在资产管理风险。

建议企业应该处理好积压、闲置和报废资产,对工程拆旧物资要进行技术鉴定,区分闲置物资、退库再利用物资与报废物资。通过签订合同等手段敦促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

资产管理不单单是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上升到资产保值增值的高度。供电企业为实现精益化管理,满足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应本着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以实现“资产优良”为战略目标,以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从管理理念、组织机构、管理手段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的举措如下:

第一,确实无法再用或不需要的资产,企业应当积极进入资产市场,根据市场情况实现其快速变现或增值;对目前不需用的资产,通过资产置换方式与其他企业各取所需,节约成本。

第二,闲置资产应积极盘活。闲置资产,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暂时不使用的资产(本企业主要是土地、房屋),很多企业视闲置资产为“鸡肋”,用之无利,弃之可惜。由于历史原因及行业性质特点,供电企业部分单位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资产闲置现象。如何及时有效地盘活这些闲置资产并让其发挥作用产生效益,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当下盘活资产的主要措施是将闲置的房屋、土地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入,实现资产增值。

本单位开展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出租专项工作已有近八年,租赁模式从开始的零散出租到现在的打包出租,租赁收入也从开始的几十万到如今的接近两百万,笔者尝试通过对企业闲置资产租赁情况的简单介绍总结适合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道路。

地市供电局应当加强对闲置资产的统一管理,建立局闲置资产信息库。要求下属各公司、部门详细清点闲置资产,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构成情况,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形成一个迅速、及时、范围广泛、可随时随地提供交换、查询闲置资产信息的管理信息系统,使集团内闲置资产的运作情况(如分布、构成、变动及利用等)得到及时而全面反映,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增强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统筹性、时效性、针对性、合理性。首先,对拟出租的资产进行详尽的信息管理和内部评估。房屋土地资产管理是指对企业的房屋资产的基本信息进行科学的信息化管理。企业的房屋资产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类型、名称、增加信息、使用企业、使用情况、地点、管理人员等,将这些基本信息录入固定资产台账,对变更情况及时做好相关记载,定期审查房屋资产状况是否与管理账户一致。对资产折旧核算,根据市场状况对房屋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资产的增值或贬值情况,对房屋资产的增值或贬值信息进行录入工作,定期更新房屋资产的价值评估状况。对信息的录入使用计算机等现代设备,资产评估利用网络等工具,能有效洞察市场动态,确保资产评估的科学性。笔者所在企业2014年整理了42处房产土地对外打包出租,资产原值3482万元,净值1975万元,月折旧额为9.8万元,平均月维修费用为0.3万元,市场评估租金为15万/月,年租金收入为180万元。近三年的租赁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打包出租的房产已使企业收入增长,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外,笔者还留意到很重要的一点,根据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报表数据显示,仅与本单位签订的租赁业务获得利润为150万元,可见提高管理租赁合同的效率能很大程度地获得利润增长点。同时也启发了我们,假如本单位能管理好相关资源,我们获得的收入可不止180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对房屋资产租赁进行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房屋资产租赁管理中的重要部分,财务信息直接反应企业的收支情况。对财务进行有效管理,能够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房屋租赁财务管理的内容涉及租赁过程中与财务相关的各方面,其重点主要包括:第一,资产评估,即对企业的房屋资产进行价值评估,预估房屋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润;第二,出租监管,主要对房屋租赁中对象的选择进行监管,制定租赁价格,监管租赁合同,以确保租赁房屋资产运行合理、有效,确保企业获得利润;第三,成本管理,通过对房屋的改造、维修等费用的支出进行管理,对日常经营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控制。确保任何一笔支出都有账可查,促使账目透明化,便于对成本进行分析,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我局资产规模庞大,仅房屋土地资产就达1077处,资产净值为10852万元。如果不对如此繁杂的实物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整理实时房产资料,就难以对房屋的现状做出正确合理的评价。

总之,盘活企业的闲置资产,不仅有利于企业降本增效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有助于增强企业日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盘活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企业应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易于操作且适合企业的方法,以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晓进.电网企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方法研究

房屋固定资产管理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在后勤管理处设立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节约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委托管理。校产管理委员会与各部门、系(部)签订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各部门、系(部)确定分管固定资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员,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校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年末对各部门、系(部)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耐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通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及图书等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实验教学使用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买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名贵标本、树木、植物、花卉,按产地、自然界存在数量、繁殖栽培难易程度、品种、规格、年龄、栽培成本、观赏价值等情况,综合考虑估价入账。

九、动物、牲畜以成龄为计价点,购入的按购入价入账,自繁自育的比照同类估价入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

一、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范

围是:

(一)宣传、传达、贯彻执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高校物资管理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家具及用具等)的总帐及动态管理。

(三)根据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情况做好财务预算的安排。

(四)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房屋、构筑物、土地、办公、日常用品等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拟定公有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使用和调整;

(三)负责公有房屋产权证办理;

(四)定期核发校内各单位公有房产使用证;

(五)负责每年向学院校产管理处上报学院房产、构筑物、土地总帐及变动情况汇总。

(六)学院公有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对购入各类物资的验收工作,根据学院规定做好采购物资的入库、领用、发放、结算等工作。

(八)办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事宜,包括固定资产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

(一)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建设的教学设备添置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体育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技术档案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学院各类图书资料。

(四)负责每年向校产管理委员会上报学院书资料总帐及变动情况汇总。

(五)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和部门正常运行的必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购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论证;负责向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提供各部门申报物资汇总分类材料及论证结论。

四、校产管理委员会对各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系(部)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校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会同校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帐物登记处理。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帐、物,根据学院校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校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各系(部)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校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后方可调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的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改造,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建造、改造计划,审批后实施。房屋建筑物建造、改造后,要经过专业验收鉴定,管理、使用部门凭鉴定意见验收,根据审计确认的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入账手续。

二、房屋建筑物的改造、改建和拆除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和可行性论证。未经有关鉴定和审批,任何部门、系(部)不得擅自对房屋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改建和拆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的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到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粘贴固定标签、入固定资产帐;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能报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院各部门、各系(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校产管理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一、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须按评估价转让。经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校产归口管理部门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 固定资产的盘亏、非正常损失减少,须及时报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校产归口管理部门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设备的正常报废,使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学院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鉴定;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根据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审定;若报废设备的价值超过限额的,须报市国资部门审定。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定意见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交通运输工具、房屋建筑物的转让必须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须经有关部门办理报废回收手续。

五、报废固定资产收回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上交学院财务处,并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和调剂。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维修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物的维修

一、保修期内由承建单位负责,保修期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二、保修期后,房屋和建筑物的零星维修,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改良性修理(修理费占房屋建筑物原价的20%以上),视费用支出的大小报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保修期内,教学科研设备由实习实训中心联系落实;行政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直接与后勤管理处联系落实。

二、保修期后,教学科研设备维修须向实习实训中心提交维修审批单,经申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办理;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由各部门、各系(部)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维修审批单,经申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院内固定资产的调拨实行归口负责制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做好资产的部门划转手续。行政办公设备的调拨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后勤管理处根据院长办公室的调拨意见办理资产的部门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工借用学院固定资产,必须向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届时按期归还。教工调离必须事先办理资产归还手续。教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公物不还,使用部门应及时追缴所侵占物品,或从工资中按资产账面原价扣款。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实习实训中心指导下实验室登记教学科研设备明细分类账,图书馆登记图书明细分类账,后勤管理处兼记其他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五条 校产管理委员会统管学院国有资产。财务处、实习实训中心、后勤管理处每年向校产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资产帐目。

第二十六条 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须向各部门、各系(部)提供一次该部门的行政办公设备明细账,各部门、各系(部)要认真地将明细账与实物进行核对。实验室和图书馆在实习实训中心指导下,每年必须对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进行一次账实核对。盘盈的要及时调整账目,保证账实相符;盘亏的要追究责任,并及时调整账目。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将抽查部分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对其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进行机构调整(分拆、合并)时,各部门、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训中心要加强对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使用效率的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房屋固定资产管理第5篇

关键词:建设银行 固定资产 流程管理

一、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建设银行业务蓬勃发展,电子银行渠道业务建设、网点战略性扩张,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入不断增加,固定资产已作为建设银行主要的经济实力证明之一,固定资产管理贯穿建设银行经营全过程,是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体现。所以建设银行应从战略成本的高度,根据业务发展变化的态势不断进行流程优化,完善固定资产流程管理体系。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建设银行资产流失。

二、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单位价值在4000元以上(不含)、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或者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单位价值在4000元以下、但是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和折旧年限表中存在并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形资产。我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占比最大的两类就是经营有关的电子设备和房屋。

三、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依据及现状

(一)政策依据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了制度上的规范,对各行固定资产管理起到了较强的指导作用。尤其是ERPF系统上线后,各类固定资产的卡片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对固定资产规范性管理进一步明确。

(二)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1、房屋权属不完整问题。

近年来,随着网点建设战略性扩张的需要,建设银行网点以自有购置为主,前几年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开发商预售房条件宽松,之后因规划等多种原因,无法办理房产权属证明,形成建设银行部份房产权属不完整现象。

2、经营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不够明晰。

总分行的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进行了框架式的要求,对具体的操作流程如固定资产的新增入账、调拨未进行进一步细化,各基层行根据框架自行进行管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主要存在设备调拨不及时、固定资产清理难度较大等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有如下四点:

第一点:采购渠道较为分散。固定资产采购渠道分为集中采购和支行自行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集中采购又由总行和分行多个部门进行承担,采购完成后,有的固定资产由供应商直接提供给使用部门,支行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无法了解固定资产的入账情况,形成固定资产新增入账滞后的现象。

第二点:业务营运使用的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维修和更换频率相对较快,ERPF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员设置较少。仅分行一级存在固定资产卡片调拨管理员,固定资产及时调拨缺乏系统支持,固定资产调拨不及时现象突出。

第三点:个别固定资产定义不清,容易造成固定资产流失,如固定资产目录中的高级家具定义模糊,目前的操作是只要涉及家具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入账管理,而使用部门往往忽略了这种价值相对较低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在实物毁损的情况下,容易擅自丢弃,形成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四点:使用部门人员流动性较强,未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责任不明确,

四、对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改进的几点建议

(一)房产权属不完整情况

1、存量房屋权属不完整情况,应密切与房屋开发商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密切关注房屋产权办理进展情况,熟悉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例的时效性,通过借助法律力量维护建设银行相关权益。

2、对新购房产,在市场调查时,将房屋的权属调查列为房产购置的必要条件,合同签订中明确房屋权属不完整的违约条件,采用责任追究制度,对市场调查不负责任、签订合同时擅自放弃违约责任相关条款,造成建设银行新购房产无法办理权属证明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经营类设备流程管理不够明晰

作为企业的一项经常性活动,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流程模式是必要的,尤其是随着建设银行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的数量不断增大。为切实强化固定资产管理,针对以上成因,建议制定以财务为控制核心的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优化系统设置,重点针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新增和调拨等薄弱环节,提出如下建议:

1、组织结构的改造。

对所有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归口管理,专门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实行固定资产管理需求受理、集中采购、集中分配、统一调拨的集中管理模式,避免多头管理形成的管理脱节。

2、建设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模式,下属机构庞大,业务分工复杂,短期内更改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难度较大,因此,充分利用财务控制核心作用优化固定资产流程相对快捷有效。

(1)、加大财务控制力度,发挥财务控制的核心作用。

固定资产新增:分行及二级行以下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在报销环节应向计财部门提供本次采购固定资产的验收单,涉及向二级行进行分配的,同时附二级行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固定资产领用单。

固定资产调拨:

(2)、在每一个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兼职管理员,人员变动时应将固定资产纳入交接事项,明确管理责任。

在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各部门增加ERPF系统操作员,只开放固定资产行内调拨权限。

二级行辖内调拨,由二级行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实物管理部门提交的调拨申请进行系统调拨操作。

二级行之间的调拨,由一级分行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二级行相关部门确认后的调拨申请进行系统调拨操作。

(3)、适时更新固定资产目录,尽量采用能够量化的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

参考文献:

房屋固定资产管理第6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这个公告的出台对房屋拆建的账务处理影响很大,企业房屋拆建的情况比较多,另外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的账面价值往往较大,所以其财税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较大,该项公告出台之前,纳税人一般将被拆除房屋(以下简称原有房屋)的净值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该项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只能将其计入新建房屋的计税基础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那么,其净值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新建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销项税额,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对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进行账务处理?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原有房屋净值的财税处理

企业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需要办理房屋建筑物的改扩建手续。企业会计准则将房屋的改扩建认定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收入和处置成本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故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原有房屋的净值不计入新建房屋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推倒重置的原有房屋净值计入新建房屋的计税成本,以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原有房屋的净损失不能在税前作为财产损失扣除,而应当以折旧的形式在新建房屋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进行摊销。所以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对原有房屋拆除时净值的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原有房屋净值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以资产损失的形式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将计入当期损益的净值做纳税调增,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将依净值计算的折旧额(原房产的净值除以折旧年限(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乘以当年新建房屋计提折旧的月份)做纳税调减。

在房产税中,原有房屋的净值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需新建房屋的账面价值不含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即房产税中的房产原价不包含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含原有房屋的净值。原有房屋拆除表明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故应当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应于原有房屋拆除的当月月末停止计提房产税。

综上,举例说明,某房屋于2012年1月推倒重建,其账面原值800万元,1月末已累计计提折旧600万元,净值200万元。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原有房屋推倒的当月月末,

借:固定资产清理 6 000 000

累计折旧 2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8 000 000

清理完毕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结转至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在房屋推倒时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房产税。期末,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 5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 500 00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600万元。在新建房屋投入使用的次月起以原有房屋的净值(200万元)为计税基础做纳税调减。

二、新建房屋的财税处理

关于新建房屋及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对于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购进和维修属于房屋的新建和修缮或者装饰,所以均不能抵扣。对于电梯(包括货梯)、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购进和维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关于新建房屋的计税基础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

转贴于

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即在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取得发票时,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需要进行调整。

关于新建房屋折旧年限的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房屋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二十年。房屋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因此电梯(含货梯)、中央空调、通气管道等房屋的附属设施的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税法规定的是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因此房屋的会计折旧年限如果低于20年,需要做纳税调整,如高于20年,则税法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关于新建房屋的房产税。税法规定,房产税只对构成“房产”的建筑物缴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因此工程合同中的厂区道路硬化、围墙等固定资产按照20年计提折旧,但不作为计算房产税的房屋原价。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承上例,该企业在原有房屋拆除后,重新建造房屋,合同预算总造价为1 000万元(其中围墙及地面道路硬化10万元、中央空调、电梯、通气管路等设备价值100万元),2012年5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60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为0。该企业应于2012年5月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 000 000

房屋固定资产管理第7篇

《国家税务论文联盟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这个公告的出台对房屋拆建的账务处理影响很大,企业房屋拆建的情况比较多,另外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的账面价值往往较大,所以其财税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较大,该项公告出台之前,纳税人一般将被拆除房屋(以下简称原有房屋)的净值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该项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只能将其计入新建房屋的计税基础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那么,其净值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新建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销项税额,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对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进行账务处理?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原有房屋净值的财税处理

企业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需要办理房屋建筑物的改扩建手续。企业会计准则将房屋的改扩建认定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收入和处置成本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故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原有房屋的净值不计入新建房屋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推倒重置的原有房屋净值计入新建房屋的计税成本,以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原有房屋的净损失不能在税前作为财产损失扣除,而应当以折旧的形式在新建房屋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进行摊销。所以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对原有房屋拆除时净值的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原有房屋净值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以资产损失的形式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将计入当期损益的净值做纳税调增,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将依净值计算的折旧额(原房产的净值除以折旧年限(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乘以当年新建房屋计提折旧的月份)做纳税调减。

在房产税中,原有房屋的净值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需新建房屋的账面价值不含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即房产税中的房产原价不包含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含原有房屋的净值。原有房屋拆除表明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故应当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应于原有房屋拆除的当月月末停止计提房产税。

综上,举例说明,某房屋于2012年1月推倒重建,其账面原值800万元,1月末已累计计提折旧600万元,净值200万元。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原有房屋推倒的当月月末,

借:固定资产清理 6 000 000

累计折旧 2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8 000 000

清理完毕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结转至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在房屋推倒时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房产税。期末,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 5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 500 00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600万元。在新建房屋投入使用的次月起以原有房屋的净值(200万元)为计税基础做纳税调减。

二、新建房屋的财税处理

关于新建房屋及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对于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购进和维修属于房屋的新建和修缮或者装饰,所以均不能抵扣。对于电梯(包括货梯)、中央空调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购进和维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关于新建房屋的计税基础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

转贴于论文联盟

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论文联盟内进行。”即在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取得发票时,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需要进行调整。

关于新建房屋折旧年限的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房屋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二十年。房屋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因此电梯(含货梯)、中央空调、通气管道等房屋的附属设施的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税法规定的是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因此房屋的会计折旧年限如果低于20年,需要做纳税调整,如高于20年,则税法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关于新建房屋的房产税。税法规定,房产税只对构成“房产”的建筑物缴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因此工程合同中的厂区道路硬化、围墙等固定资产按照20年计提折旧,但不作为计算房产税的房屋原价。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承上例,该企业在原有房屋拆除后,重新建造房屋,合同预算总造价为1 000万元(其中围墙及地面道路硬化10万元、中央空调、电梯、通气管路等设备价值100万元),2012年5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60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为0。该企业应于2012年5月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