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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的看法(合集7篇)

时间:2024-01-06 17:04:04
对于家庭的看法

对于家庭的看法第1篇

家庭廉政文化是家庭助廉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细胞工程,对于加强预防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在新形势下,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积极引导领导干部家属参与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以良好的家风促进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扫除阻碍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简谈粗浅的几点看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责任感。各级党委、政府要“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加强领导,把推进“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建设成为反腐倡廉的一道牢固防线。要建立健全“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领导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家庭助廉教育和“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组委会,全面负责家庭助廉教育和“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开展。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成为廉政文化进家庭的倡导者、实践者和传播者,率先垂范,严于律己。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对“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组织协调,认真谋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妇联、教育、广电、文化、宣传、党校等单位和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联动效应,形成各级各部门共同抓“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整体合力,推动“廉政文化进家庭”扎实有效开展。

[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二、以“家庭助廉”为载体,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以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家属为对象,以构建家庭反腐倡廉的法律、思想、亲情和道德防线为目标,以提高领导干部家属反腐倡廉意识和能力为重点来抓,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助廉”活动,组织领导干部家属参加各种家庭助廉知识竞赛,书画展,向他们发出助廉倡议书和廉政短信,与领导干部配偶签订“配偶助廉承诺书及家庭廉政公约”;定期向领导干部配偶写一封反腐倡廉公开信,定期组织领导干部配偶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开展“廉洁家庭”评选活动,表彰和宣传廉内助。同时,要把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活动纳入“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总体规划中,组织领导干部家属特别是各级各部门第一把手领导干部家属开展“到贫困户看一看,到烈士陵园看一看,到监狱看一看”等话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家庭助廉活动,使领导干部家属在各种活动中受启发,受教育,促使他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常吹“廉政风,把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共同营造一个清正廉洁的家庭环境,增强家庭这个社会细胞的免疫力,为领导干部构筑一道牢固的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永葆共产人的先进性和战斗力。

三、加强领导干部家属的思想教育,构筑牢固的家庭防线。如果领导干部家属没有较高的思想境界,不守法、不懂法、不学法,没有很好的素质去抵御物欲的诱惑,就成为金钱和人情的俘虏。因此要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并取得成效,就必须建立健全长效的家庭思想教育机制。加强领导干部家属党风廉政教育。组织领导干部家属收听看党风廉政教育节目,对领导家属进行反腐倡廉教育,让领导干部家属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方针和要求,对反腐倡廉斗争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认识,使领导干部家属潜移默化地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发挥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作用;加强领导干部家属正反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剖析因家属不廉而导致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反面典型案例,使领导干部家属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加强领导干部家属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组织领导干部家属学习和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使领导干部的家属进一步增强党纪、政纪和法制观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构筑坚固的家庭防线。

四、加大对“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会议、培训、学校、网络、公开栏观展览、听报告等各种宣传形式,对“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行宣传,壮大宣传声势,调动全社会参与到“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中来.使广大领导干部家属从中受到先进文化的熏陶,增强廉政意识,提高反腐能力,树立起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观念,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远离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起良好的家庭风尚,促进家庭聿福、社会和谐,形成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良性互动的局面。

对于家庭的看法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刑法 量刑标准 入刑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中第1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此外,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从以上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涵义在世界范围的解释有所不同。欧美国家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同时指出了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性暴力以及经济暴力也应当归为家庭暴力的范围,而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暴力的范围及行为,规定过于宽泛,容易让施暴人逃避法律的规制。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

从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即指行为人对任何身体上的侵略行为,直接或间接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行为。而精神暴力主要包括冷暴力,性暴力,精神迫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的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的家庭暴力绝对不是个别现象。广州市妇联1999年对于广州地区家庭暴力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有37.7%的被访者承认自己的家庭有暴力情况存在。该调查还显示。施暴手段出了采用传统的拳打脚踢外,还有用棍、绳、铁器等工具施暴,用冻、饿、罚跪等方法惩罚以及性侵害。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个别地区达到50%,而其中95%以上的家庭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近年来国内家庭暴力已经呈现出多发和高发的趋势。如今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豍

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从古有之,但从以上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当下的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性高发性可能远超过去的任何时期,并且正在呈现上升趋势。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演变为一个全社会范围的普遍问题,在社会道德已经不足以改变这种社会问题的前提下,刑法对于这一问题及时的做出规制的行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家庭暴力问题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与现行刑法缺失的联系与内在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有着复杂的原因,包括家庭成员之间性格的差异、家庭财务问题、家庭对于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等一系列现实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家庭暴力问题的频频发生与现行刑法缺失之间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禁止了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则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较弱,致使施暴者过后变本加厉,无法真正的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从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制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绝大部分只能依靠社会道德、社会治安条例进行教育,对于施暴者并未有实际的惩罚措施,对于受害人也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当受害人收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时,难以找到可靠的法律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这也就从另一方面让施暴者得以在下次施暴时毫无顾忌,甚至会变本加厉。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并未对于这种暴力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施暴者缺少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错误的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甚至不能规制家暴行为,施暴者心中缺少对与法律的敬畏也就使得家庭暴力行为一旦发生,只会一次又一次助长施暴者的暴力行为。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现状

在法学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的研究重点多集中于民法、婚姻法等领域。其实,家庭暴力与刑事法律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对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理应纳入刑法学的视野进行评价。但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犯罪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从罪名的属性上来看,只有遗弃罪和虐待罪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犯罪;从刑罚配置上来看,没有一个专门性的家庭暴力犯罪刑罚配置体系;从法定刑的设置上看,制刑标准的科学性有待考证。因此,有必要健全家庭暴力的刑事规则。

我国目前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十分缺乏,首先,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罪名与家庭暴力行为相适应。只有遗弃,虐待行为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而这两种行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上文所述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是复杂多样的。其次,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罪名与家庭暴力行为相适应也就导致没有完善的罪刑制度对家暴行为进行规制。最后,在立法与罪刑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制刑标准与量刑标准也无法确定。

三、家庭暴力问题入刑的必要性以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问题入刑的必要性

从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缺少明确的规制上来看,刑法的明确规制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产生以及循环发生有着重要的遏制作用。从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的现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广泛性已经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最直接也是最快速的解决办法无异于让家暴行为入刑,在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以及何种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虽已在《婚姻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缺少严厉性,整治方法只能是教育、批评,缺乏刑法的强制性与刑罚的严厉性,从而导致施暴者产生法律无权干预家暴行为的错觉。而刑法规制在法律效力上有着以上法律文件无法比拟的优势。具体体现为刑法具有刑罚的惩罚措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家庭暴力出现后,通过刑法的规制能够有效的让施暴人及时中止暴力行为,及时的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刑罚的形式让施暴人深刻的认识到家暴行为对于他人造成的伤害、以及暴力行为不只是与社会道德相抵触,同时也也是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行为。以刑法规制家庭暴力,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家暴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在根本上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问题入刑后的量刑标准

在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上,应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在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认定上,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作为强奸罪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构成强奸罪或其他犯罪。在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上,认为应从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上、施暴人与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关系上、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上加以区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家庭暴力犯罪应从重处罚,但应当考虑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在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认定上,认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严格适用。在对“以暴制暴”者的量刑上,认为应从宽处罚。豐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量刑标准与原则,应当采取从重原则。由于家庭暴力问题在刑法上缺少管制由来已久,施暴者在初期对于家暴行为可能仍存在侥幸心理,无法在短期内对家暴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且刑法的价值在于预防,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并非一味的惩罚,对家暴问题采取从重的量刑标准有利于在短期内让家暴行为发生的频率减少,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问题。

(三)家庭暴力问题在刑法中完善

首先,要对我国现行刑法进行适度改革,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这一类罪,适用于发生在家庭领域中所有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具体而言,应做到如下几点:

(1)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从刑法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做出诠释,以便相关罪名的确立。

(2)细化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便于在刑法中对不同种类、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分别作出具体的、相适应的刑罚。

(3)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刑罚规定应遵循“从重原则”。

其次,家庭暴力罪在类罪的基础上应当制定细致明确的具体罪名,如规定“强制堕胎罪”、“婚内性暴力罪“等。

再次,提高现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的法定刑。家庭暴力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明确,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施暴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提高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法定刑,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刑法上,对家庭暴力进行具体的规制应做到如下几点:

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从刑法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做出诠释,以便相关罪名的确立。

细化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便于在刑法中对不同种类、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分别作出具体的、相适应的刑罚。

对于家庭的看法第3篇

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的顽症。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近年来每年至少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

但在现实生活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向警方报告。而且,许多警察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他们日常管辖范围,因而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就算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报了案,但法庭在处理这方面的案件时也存在着许多扯皮的现象,有的一拖就是一年。还有,此类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受害女方很少出庭指控。即使出庭,也习惯地要求撤销指控,或者替丈夫讲情,原因多在于受害者与被告之间特殊的关系。其实女方的慈悲以及法院处理案件的不力,往往给受害者带来惨痛的后果。1998年8月,北加州一个法院因受害女方不愿出庭作证而撤销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那个案件中的被告叫詹姆斯・尼弗特,是个心理学家。他在女友吉娜・巴尼特不肯作证之后,不但谋杀了她,而且抛弃了自己的儿子,只身逃往国外。

鉴于司法机关在抑制家庭暴力方面的不力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同时出于提高司法效率的考虑,近两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这种专门法庭里,法官、检察官、察看人员、辩护律师以及组织开导课程的人员在一起工作,其目的是使那些在家里殴打、虐待老婆的人难逃法网。

家庭暴力法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采取刑事处罚、民事制裁和多学科并用的方式。这种办案方式改变了传统的惩罚手段,而辅之以预防的方法,即制裁与治疗相结合。按规定,家庭暴力法庭在预审中,应要求男性施暴者向法官说明自己错在哪里,然后由法庭根据情节的轻重和认罪态度的好坏及错误所在,决定实施何种处罚方式。法庭只对少数重罪者判刑入狱,而对大多数有罪的施暴者通常处以缓刑,即判3年察看,由察看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在第1年察看期间,被判缓刑者必须参加预防暴力的学习课程,接受家庭暴力治疗专家提供的心理治疗和咨询,并且每隔1个月或2个月向法官报告1次学习和接受治疗、监督的情况,再由法官审查专家提供的项目报告,了解被告人的出勤记录、学习情况、治疗的进展、态度等。最后法官还要求被告人书面回答“我从家庭暴力治疗中学到了什么”等问题。经审查,各项表现突出和治疗效果明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处罚。如果在察看期内,被告人还违反有关规定,如不按时报告接受治疗、监督等情况,或者经过心理治疗和咨询没有效果,就要被送进监狱。

家庭暴力法庭的法官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懂得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但他们的职责并不局限于法庭。他们经常到学校讲演,对公众进行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教育,并与律师、医生、教育工作者、心理专家、牧师、记者、社会活动家携手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协作性社会系统。这个系统,可以为受虐待妇女和儿童提供一个公开的庇护场所。而法官们参与这一社会协作性工作,目的就在于帮助公众采取一套补救性措施,在惩治违法者的同时,也为家庭及违法者本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对于家庭的看法第4篇

家庭是个人出生后最早接触的场所,也是个人成长发展的地方。大多数人长大独立后追求自己感情的归宿,继而建立个人的家庭并生儿育女,多年后介入影响子女的家庭,终其一生几乎与家庭脱离不了关系(王以仁,2000)。绝大多数的个人出生后即在家庭中生活、成长,同时也早受教育于家庭中(王以仁,2000)。他们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中接受教化或影响,逐渐塑造出个人的人格、习性及价值观。家庭在个人生长发展的过程中,实具有深远且关键性的影响。简茂发、蔡玉瑟与张镇城(1994)即曾指出家庭经验对儿童之行为发展具重大之影响,儿童能在稳定和谐的家庭中成长,父母提供爱及温暖的环境,使儿童具有安全感及自信心,潜能得以充分发挥,人格亦能健全发展。蔡典谟(1996)亦指出儿童自出生后,在父母制造的环境中生活,受父母知识、价值观念、生活习惯、教养方式、亲子关系等因素影响,并与家庭外之因素交互作用,将直接间接影响儿童日后之发展与成就。

此外,家庭亦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何进财,1994;翁福元,1999;罗虞村,1998),且是个人最早接触到并极重要的社会化组织(王丽容,1994)。透过家庭成员的互动,个人可传承社会的规范及伦理观念。若家庭健全则不仅能培养良好的公民,甚而能构筑稳固安定的社会。无怪乎罗虞村(1998,页29)会强调「不论过去、现在、或是未来,家庭均是个人成长与社会进步的基石。环视目前社会纷扰不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推根究底,均系源自于家庭功能不彰,未能发挥其既有的职责所致。

传统上家庭扮演相当复杂且多重的功能,例如生育,抚育、教育、经济、赋予地位、保护、宗教、延续祖先血统、继承家业等(杨懋春,1989)。然而在工商业高速发展,社会形态急遽转变的潮流下,家庭的传统功能已大半为其它相关的社会制度所取代。但是家庭亲职教育的功能,却不是任何社会组织所能取而代之的(王丽容,1994)。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变,家庭教育功能的重要性不仅未曾稍减,反而益形重要。家庭教育可說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其良莠足以关系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成败(黄乃毓,1988)。

有鉴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教育部与台湾省教育厅乃于民国七十六年于各县市成立「亲职教育咨询中心,全面推展亲职教育,且于民国七十九年将「亲职教育咨询中心更名为「家庭教育服务中心,以扩增其业务规划的空间并强化主动积极的作为(教育部社教司,1991)。民国八十八年,为避免名称与其它单位混淆起见,复将「家庭教育服务中心改名为「家庭教育中心,积极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学校推展家庭教育有其法律之基础,家庭教育法(教育部,2003)第八条规定各级学校为推展家庭教育之机构,第十二条并明确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学年应在正式课程外实施四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及活动,并应会同家长会办理亲职教育。此外,学校推展家庭教育更有学校数量多且普及于小区、有极佳师资、有极佳设备与场所、亲师具共同目标等优势(柯顺议,2005)。因而透过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渐受重视。

云林县家庭教育中心向来即着重透过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工作。自民国七十七年成立,以任务编组方式推广业务,至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依家庭教育法,正式成立为县府二级机关以来,即积极结合学校,以策略联盟方式进行家庭教育的推展。为因应层出不穷的家庭问题,更于94年度起,针对学校规划长期且多元之家庭教育相关活动。先期以全县20个乡镇分六个行政区,分别办理学校主任、志工干部家庭教育融入领域教学活动设计与研习,继之于各年度办理多项的学校家庭教育工作。经过多年之推动,遂欲了解学校工作人员对于家庭教育推展效益、遭遇困难及需求协助之看法,以作为未来强化与修正学校推展家庭教育之参考,乃委托进行是项问卷调查,期能透过对相关问题的了解与改进,能与建立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共同携手推动家庭教育工作。

第二节研究方法

壹、研究对象

本研究系以云林县幼儿园的园长、主任、组长、教师及国中、国小的校长、主任、组长、教师为调查的对象。总计发放了460份问卷,并全数回收,回收率为100%。回收问卷经初步检视的结果,除少数问卷有极少数的题项漏答外,余均填答完整。漏答的情形不多,并不会影响数据分析的结果,因此全数纳入进行后续的统计分析,问卷的可用率亦为100%。

由下表可以看出,填答者以服务于国小的为最多,计336人,占全部填答者的73%;其次为服务于幼儿园的,有77人,占16.7%;服务于国中的则为47人,占10.2%。针对填答者的性别区分之,男性为196人,占42.6%;女性则为259人,占56.3%,略多于男性。就填答者在服务学校所担任的职务来看,有102人是国中或国小的校长,占全部填答人数的22.2%;担任幼儿园园长的有25人,占5.4%;担任主任职务者计有156人,占33.9%;担任组长职务者有99人,占21.5%;其余有72人为教师,占15.7%;另有3人填答「其他;占0.7%。问卷填答者中,有337人曾参与过家庭教育中心委办之各项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计划,占总填答人数的73.3%;有121人未曾参与过,占26.3%。参与学校推展家庭教育计划者中,以担任行政支持工作的为最多,共计203人次,占45.8%;其次为主办者,计131人次,占29.6%;担任文书作业的有41人次,占9.2%;担任讲师(带领者)的有37人次,占8.4%;另有31人次填答「其他,占7%。由开放性填答的结果检视,发现选答「其他的,绝大多数都是参与研习的学员。

贰、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之研究工具系自编之「学校推展家庭教育调查问卷(请参见附录一)。问卷内容包括基本资料与问卷两部分,分别说明如下。

一、基本数据

基本数据包括任教学校、性别及担任职务三项,叙述如下。

1.任教学校:分为国小、幼儿园及国中三类,由填答者自行勾选。

2.性别:分为男、女两类,由填答者自行勾选。

3.担任职务:分为校长、园长、主任、组长、教师及其他等六类,由填答者自行勾选。勾选「其他类者,并请其填写所担任之职务。

二、问卷

问卷本身共有23题,其中第1、2两题分别调查填答者参与学校推展家庭教育计划的情形及担任的职务。第3、4题调查填答者对于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可行性及其适切对象的看法。均采用闭锁式题型,请填答者针对所提供的选项进行勾选。除第2题为复选题外,余均为单选题。

第5题至第19题系用以调查填答者对于学校推展家庭教育效益的看法,包括整体的效益,及对学生与对家长的效益。对学生及对家长的效益中,并分别调查其对家庭教育各层面的效益及对能力行为增进之看法。各题均采李克特氏四点量尺形式。

第20与21两题则分别调查填答者推展学校家庭教育之困难因素及其需协助的措施,亦均采李克特氏四点量尺形式。第22与23两题则为开放性问题,请填答者针对其对于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困难与需求,自行表达各自的意见。

问卷编制前,曾请参与过学校推展家庭教育计划的国中、小校长,分四组进行焦点团体,收集其看法与意见,作为编制问卷的参考。

第三节研究结果

本节将针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并详述如下。

壹、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可行性与适切对象

一、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可行性

针对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做法是否可行,问卷填答者在四个选项上的选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列如表3-1。 由表3-1中可看出χ2考验的结果达到.001显著水平(χ2=777.593,p

若将选答的四个选项视为四点量尺(four-point scale),选答「极不可行、「不可行、「可行、「极为可行者,分别给予1、2、3、4分,并计算其平均数。平均数越趋近4,代表问卷填答者的反应越倾向于认为经由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的做法是「极为可行;反之,平均数越趋近1,则代表问卷填答者的反应越倾向于认为经由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的做法是「极不可行。由于四点量尺的中间值为2.5,以其作为考验值,并进行单一样本平均数之t考验,当可了解选答反应之平均数是否显著偏离中间值,而能显现填答者的反应是否显著倾向于「可行或「不可行。兹将问卷填答者选答反应之平均数与t考验的结果列如表3-2。

表3-2中显示,问卷填答者选答反应之平均数为2.94,t考验的结果达到.001显著水平(t=20.274,p

二、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适切对象

针对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适切对象,问卷填答者在四个选项上的选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列如表3-3所示。

由表3-3中可看出χ2考验的结果达到.001显著水平(χ2=720.504,p

贰、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效益

本节将就整体层面、对学生、对家长三方面,分析问卷填答者对于学校推展家庭教育之效益的看法。

一、整体层面

针对学校推展家庭教育整体的效益,问卷填答者在四个选项上的选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列如表3-4所示。

由表3-4中可看出χ2考验的结果达到.001显著水平(χ2=877.948,p

将选答的四个选项视为四点量尺,依选答选项分别给予1、2、3、4分,并计算平均数,再以中间值(2.5分)作为考验值,进行单一样本平均数之t考验,其结果列如表3-5。

表3-5中显示,问卷填答者选答反应之平均数为2.92,t考验的结果达到.001显著水平(t=20.713,p

二、针对学生

关于透过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是否能对学生产生效益,将从「对家庭教育各层面的效益及「对能力行为的增进两方面来呈现问卷填答者的看法。

(一)对家庭教育各层面的效益

问卷填答者针对透过学校推展家庭教育,能否对学生在家庭教育各层面有所效益的选答反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汇整如下表3-6所示。

由表3-6中可看出,在子职教育上的χ2值为593.412(p

将选答的四个选项视为四点量尺,依选答选项分别给予1、2、3、4分,并计算各层面选答反应的平均数,再以中间值(2.5分)作为考验值,分别进行单一样本平均数之t考验,其结果列如表3-7。

由表3-7中可看出,在子职教育上的t值为28.841(p

为进一步探究问卷填答者对于学生在家庭教育各层面效益选答反应之差异情形,乃进行重复量数之变异数分析,其结果如表3-8所示。

表3-8中显示,变异数分析的F值为60.644(p

(二)对能力行为的增进

问卷填答者针对透过学校推展家庭教育,能否增进学生相关能力行为的选答反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汇整如表3-9所示。

由表3-9中可看出,在家庭教育认知上的χ2值为377.540(p

将选答的四个选项视为四点量尺,依选答选项分别给予1、2、3、4分,并计算各层面选答反应的平均数,再以中间值(2.5分)作为考验值,分别进行单一样本平均数之t考验,其结果列如表3-10。

由表3-10中可看出,在家庭教育认知上的t值为5.421(p.05);在实际行为上的t值为-.714(p>.05),均未达显著,显示问卷填答者在这两项能力行为上选答反应之平均数并未显著偏离中间值,倾向于认为经由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对增进学生家庭关系的技能与实际行为上的效益系介于「稍能增进与「能增进之间。

为进一步探究问卷填答者对于增进学生各项能力行为选答反应之差异情形,乃进行重复量数之变异数分析,其结果如表3-11所示。

表3-11显示,变异数分析的F值为30.570(p

三、针对家长

透过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是否能对家长产生效益,将从「对家庭教育各层面的效益及「对能力行为的增进两方面来呈现问卷填答者的看法。

(一)对家庭教育各层面的效益

问卷填答者针对透过学校推展家庭教育,能否对家长在家庭教育各层面有所效益的选答反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汇整如表3-12所示。

由表3-12中可看出,在亲职教育上的χ2值为698.157(p

将选答的四个选项视为四点量尺,依选答选项分别给予1、2、3、4分,并计算各层面选答反应的平均数,再以中间值(2.5分)作为考验值,分别进行单一样本平均数之t考验,其结果列如表3-13。

由表3-13中可看出,在亲职教育上的t值为16.098(p

为进一步探究问卷填答者对于家长在家庭教育各层面效益选答反应之差异情形,乃进行重复量数之变异数分析,其结果如表3-14所示。

表3-14中显示,变异数分析的F值为101.196(p

(二)对能力行为的增进

问卷填答者针对透过学校推展家庭教育,能否增进家长相关能力行为的选答反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汇整如表3-15所示。

由表3-15中可看出,在家庭教育认知上的χ2值为332.242(p

将选答的四个选项视为四点量尺,依选答选项分别给予1、2、3、4分,并计算各层面选答反应的平均数,再以中间值(2.5分)作为考验值,分别进行单一样本平均数之t考验,其结果列如表3-16。

由表3-16中可看出,在家庭教育认知上的t值为2.473(p.05),未达显著,表示问卷填答者在家庭关系技能上选答反应之平均数未显著偏离中间值,其看法系介于「稍能增进与「能增进之间;在实际行为上的t值为-6.893(p

为进一步探究问卷填答者对于增进家长各项能力行为选答反应之差异情形,乃进行重复量数之变异数分析,其结果如表3-17所示。

表3-17显示,变异数分析的F值为95.800(p

叁、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困难因素

问卷填答者针对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困难因素,其选答反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汇整如表3-18所示。

由表3-18中可看出,在「家庭教育内涵与范畴界定不清上的χ2值为396.663(p

将选答的四个选项视为四点量尺,依选答选项分别给予1、2、3、4分,并计算各层面选答反应的平均数,再以中间值(2.5分)作为考验值,分别进行单一样本平均数之t考验,其结果列如表3-19。

由表3-19中可看出,在「家庭教育内涵与范畴界定不清上的t值为11.767(p

为进一步探究问卷填答者在各项困难因素选答反应之差异情形,乃进行重复量数之变异数分析,其结果如表3-20所示。

表3-20显示,变异数分析的F值为121.849(p

肆、协助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措施

问卷填答者针对协助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措施,其选答反应百分比及χ2考验的结果汇整如表3-21所示。

由表3-21中可看出,在「提供家庭教育教材与方案上的χ2值为582.646(p

由表3-22中可看出,在「提供家庭教育教材与方案上的t值为25.869(p

为进一步探究问卷填答者在各项协助措施上选答反应之差异情形,乃进行重复量数之变异数分析,其结果如表3-23所示。

表3-23显示,变异数分析的F值为45.370(p

伍、开放式问题的意见

问卷中针对其对于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困难与需求,分别设计开放式问题,请填答者自行表达各自的意见,其结果汇整如表24与表25。

第四节 结论

由上述之研究结果可汇整而得下列之结论:

一、大多数问卷填答者认为经由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的做法是「可行的。

二、大多数的问卷填答者认为学生及家长均是学校推展家庭教育的适切对象。

三、大多数的问卷填答者认为透过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是有效益的。

四、大多数的问卷填答者认为经由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对于增进学生的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前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均有效益,其中以对于学生的伦理教育与两性教育的效益最高,其次为子职教育,婚前教育和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的效益相对较低。

五、问卷填答者认为透过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对于增进学生家庭教育认知能力有效益,对于增进其家庭关系技能及实际行为的效益,其看法则略为保守。

六、大多数的问卷填答者认为经由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对于家长的亲职教育和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能有效益,惟对于家长婚姻教育效益的看法则略为保守。

七、多数问卷填答者认为经由学校来推展家庭教育,能增进家长家庭教育的认知能力;对于增进家长家庭关系技能之效益,其看法系介于「稍能增进与「能增进之间;对于改变家长实际行为之效益,其看法较为保守,偏向于「稍能增进。

八、关于学校推展家庭教育困难的因素,问卷填答者选答较高者,包括:家长参与不踊跃、人力不足、经费不持续、经费不足及行政作业繁琐。

九、极大多数问卷填答者认同提供充裕的经费、提供专业人才数据、提供资源、提供家庭教育教材与方案、提供学校教师专业培训为学校推展家庭教育需协助的措施。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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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的看法第5篇

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超级大国、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

当前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论都是着眼于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社会性别视角的观点。这是由西方女权主义者提出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可以归纳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源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性别歧视的思想观念,二是以父权制为代表的社会权力结构,三是造就男性角色和权利控制的社会教化。这种理论认为,经过社会化的男性认为有权控制他的女人,并通过殴打、虐待、控制人身自由和经济资源等方式强迫或控制受害妇女,社会也认可男人把女人当做财产和工具的观念和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中国学者指出:对妻子的暴力是在所有文化中培植起的信念的作用,这种信念认为男性优越,和他们共同生活的女人是他们的所有物或动产,男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或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自己的女人。

第二种观点是心理学视角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源于当事人的心理原因,其中又有三个角度的研究:一是从个体心理角度。这种研究认为,家庭暴力发生是施暴者个体的病理因素造成的,是精神疾病的反映,他们常用虐待狂、偏执狂、被动攻击人格障碍、神经症、病理性依赖等术语来解释家庭暴力的原因。二是从人格特质角度。这种研究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施暴者和受害人的特殊人格特质造成的。施暴者的心理特质主要有占有欲、控制欲、攻击性和以自我为中心,通常表现出不能忍受孤独、嫉妒、易怒、冲动等;受害人的心理特质有自尊水平低、依赖性强、缺乏主见,通常表现出焦虑、抑郁、孤独等。三是从社会学习角度。这种研究认为,施虐和受虐都是通过学习获得的,并提出了习得性无助和受虐妇女综合症等非常有名的理论。他们从动物实验出发,研究受虐者的心理行为,发现在长期承受暴力的过程中,受虐妇女会有这样相同的心理和行为模式:通过学习慢慢获得了一种无助感,认为这就是女人的命,于是愈加服从,但在危及生命时,又会以暴制暴,反将施暴者杀死。

第三种是系统理论/生态学视角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女权主义理论只看到了男人对女性的暴力,却无法解释妇女对儿童等其他的暴力行为。他们认为,家庭暴力并非源自性别歧视,而是一种系统与系统之间环环相扣所导致的持续性情境,而家庭暴力的出现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及夫妻互动的结果,是一个社会现象。这提到的系统包括个人因素、人格特质、解决冲突的方法、职业状况等、家庭因素包括家庭组织、权利结构、性别角色认知、社会经济地位、家庭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大众传媒对暴力的报导、社会机构的特质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从权力的多重性出发进行研究,认为配偶暴力是权力形态的一种表现,权力关系的一种反映,权力机制的一种运作。

当前,国际社会己经认识到,家庭暴力也是一个人权问题,多个国际文书己提出明确提出要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权利。但当前学界从人权视角的研究家庭暴力的理论却相对较少,且大多都是点到即止。笔者试从人权视角,就家庭暴力所涉及的人权主体、人权内容和人权存在形态等几个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与上述理论不同,从人权视角研究家庭暴力不是着眼于其发生的原因,而是侧重于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分析:家庭暴力是不是对人权的侵犯。

二、从人权主体分析

人权主体是指应该和可以享有人权的人。从人权主体分析家庭暴力,是要弄清楚家庭暴力所侵害的对象是不是享有人权的人?《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各种人权理论也基本认同,只要他是人,就是人权的主体,就应该享有人权。那么可以简单地推导,作为活生生的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当然是人权的主体,应该享有与施暴者和其他人同样的人权。这一问题看似十分简单,但把它放到历史和家庭等环境中去时,却又变得十分复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历史上并未把作为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的妇女当做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历史上的妇女并非真正的人权主体。在古代,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妇女,是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权利的附属品,可以当做商品买卖,可以当做物品处理,甚至可以肆意虐待。令人惊讶的是,在最早的人权文书中,人权的主体竟然也是不包括妇女的。比如,曾被马克思视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和被推崇为人权产生标志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里面所说的人人生而平等和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和平等的的人,都是不包括妇女的。一直到1993年在维也纳人权领域的第二次世界性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才以国际人权文件的形式首次明确承认妇女的权利是人权。

其二,传统法律划分了公和私不同领域,家庭自治却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人权主体资格有名无实。可以说,任何国家都认可家庭自治,中国是一个有着浓厚家文化的国家,更加强调这一点。家庭自治源于个人自治,个人自治在现代社会具有正当的伦理基础,并而为现代各国法律所肯定。家庭自治是个人自治的联合,是个人自治的自然延伸,当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家庭自治应该是家庭成员平等的自治,对其自治的范围也应该有所限定,并非家庭中发生的一切都属于自治的范围。但是,现实中的家庭自治往往表现为家长的自治,家长是家庭自治的唯一主体,并将家庭暴力这种一方治另一方的侵犯,也作为一种的自治手段。当社会默许家长是家庭的唯一自治主体时,当社会默许家庭暴力属于家庭自治范围的家务事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的人权主体资格在无形中被剥夺。

由此可见,把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作为人权主体,从历史发展看是不平坦的,从现实实际看也是非常不易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而动摇人权视角的这种认识。也许是基于上述种种情况的考虑,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明确指出:对妇女的暴力是历史上男女权利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对妇女的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也妨碍或否定了妇女享有的这些人权和自由。当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妇女,不论其性别和年龄和其他任何差异,他(她都具有人权主体资格,应该享有人权。同时要看到,家庭暴力其他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施暴者、亲朋邻里和干预人员都是人权的主体,他们的人权在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中同样要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从人权客体分析

人权客体即人权的内容,是指人可以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人权客体分析家庭暴力,是要弄清家庭暴力侵犯了什么人权?在生活中有许多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传统认识,如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材、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合,这些观念认为夫妻吵架和父母打骂小孩,都是常见的家务事,不必大惊小,隆,似乎这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家庭暴力有没有侵犯人权?不妨从家庭暴力的手段和伤害来分析,家庭暴力的手段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一是对受害人实施身体上的侵害,包括对身体各个部位的种种攻击,如殴打、推揉、打耳光等;二是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如以语言威胁恫吓、诽谤、辱骂等;三是限制受害人的自由,如控制受害人的行动自由,禁止与外界接触等;四是对受害人实施的性侵害,如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攻击受害人性别部位等;五是控制受害人的经济等因素,如控制受害人的食品、住房、钱等。与此相对应,暴力伤害的结果应该包括身体(肉体方面、精神方面和性以及财产和经济等方面的。

从上述家庭暴力的手段和危害,不难看出,家庭暴力所侵犯(直接或间接)的人权,几乎涉及人权的绝大部分,但以侵犯人身人格权中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为普遍和突出。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统称为生命健康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无论是有形的残暴手段还是无形的冷暴力,都可能对受害方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一定损害。如对妇女、老年人进行的打骂虐待、甚至杀害;对女婴、残疾儿童的残害、遗弃和溺杀。轻者造成鼻青脸肿,重者残废死亡,这些无疑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践踏。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本人的人身和行为完全自由支配,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在严重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通过暴力行为控制受害人,轻者限制其社会交往的范围限制与异性交往,重者直接将受害人禁闭一室之内,不许离开,这是对人身自由权的典型侵犯。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其中,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施暴者以语言进行攻击,包括咒骂、诽谤、诬告等,无疑是对其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以上所列举的都是个人人权,家庭暴力同样涉及的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指国内集体人柳又称特殊群体权利,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妇女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妇女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和老年人的权利,是家庭暴力涉及最多的集体人权。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成员(包括其延伸成员)之间,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控制,暴力不过是达到控制的一种手段。而妇女、儿童和老人,作为弱势群体,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这点上看,家庭暴力同时侵犯了这些弱势群体的集体人权。

四、从人权存在形态分析

从人权存在形态分析家庭暴力,是要弄清家庭暴力所侵犯的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人权,从本来的意义上讲,就是指人的应有权利,即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但是,人权的主体和客体都有历史性,正如恩格斯所说权利永远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人权受到了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又出现了人权的另外两种存在状态: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人权要实现,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法定人权不过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工具使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法定人权与应有人权相比,应该说更为具体、明确、规范。实有人权,是指人们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人权被法律确认和规范,并不等于人权就实现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之间,往往还有很长的距离。

家庭暴力所侵犯的人权主体和内容,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在国内法中,基本上都是得到确认和规范的。在国际法层面,比如,《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谴责对妇女的歧视,认为歧视是根本不公平的,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第十条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起始段落写明,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表述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在国内法,尊重和保护人权己写进了《宪法》,许多法律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权保护,并有诸多直接关于家庭暴力人权保护的法律条文。比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等法律均有相关规定。特别是2008年,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专门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另外,在国内地方立法中,目前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不管是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看,家庭暴力所侵犯的人权不仅仅是应有人权,还是法定人权。换句话说,家庭暴力所侵犯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家庭暴力就是违法犯罪。

五、总结与启示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私人领域,却己超出了家务事的范围,上升为人权问题甚至社会问题。从人权主体上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应该享有人权的人权主体;从人权客体上看,家庭暴力构成了对受暴者的人权侵犯;从人权存在形态上看,家庭暴力侵犯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权。可以推理,家庭暴力就是对人权的侵犯。由此,笔者有关于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两点启示:

对于家庭的看法第6篇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持续了很长时间。1995年之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还没有出现家庭暴力的概念,对该问题的规定主要分散于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内,现在所称家庭暴力的各行为隐含在虐待、杀害、伤害、暴力干涉、侮辱诽谤、侵权等概念之中。

在1995年至2000年间,家庭暴力的概念已经出现在相关政策中,例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就明确要求:“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但当时仍未被纳入法律法规。

2000年3月,以湖南省人大常委通过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为起点,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地方性法规。以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为标志,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国家法律之中。之后,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12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08年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正案相继出台,其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因缺乏专门的主体性法律,相关法律尚未形成体系。

直至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正式形成。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大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该体系的形成,创制和完善了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强化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适应了现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从人权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基本人权保障法。“家庭是促进人权的重要力量必须赋权家庭,使家庭能够确保人的安全,满足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家庭的建立和发展均必须建立在性别平等、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责任、相互尊重、关爱与宽容的基础之上。”《反家庭暴力法》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从历史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具有历史性贡献的法律。家庭暴力问题,既是现实问题也是历史问题,通过立法割除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具有历史性贡献,而制定这部贯穿先进理念的法律则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创造历史的勇气和智慧。在中国的历史上,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更是将这种家庭暴力合法化,从而形成了相沿难改的传统和陋习。《反家庭暴力法》以改变和创造历史的态度,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推动历史进步的法律,是一部社会文明倡导法。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家庭暴力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是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成功典范。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工作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最大限度吸纳各方建议和群众呼声,这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同时又通过立项的成本效益分析、广泛的国内外调研、专项措施的科学论证、法律内容的专家评估几个层面确保了科学立法。

其中,妇联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该法出台的过程中,妇联组织在提案倡议、工作先行、深入调研、推动立项、提交草案、高层倡导、重点攻关、凝聚共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上下联动、强力推动、持续努力、久久为功,不仅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其成为一部有利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应该说,全国妇联、各地妇联、各类妇女组织的强力推动和积极争取,使《反家庭暴力法》更多地关注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受害妇女的权益,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性别视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品质,履行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承诺。

《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步实践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一年时间。一年来各地相关部门不仅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而且在利用该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上初见成效。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个月,深圳市处理家暴案件20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发告诫书1份,其他处理35人;又如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应用研究所研究员陈敏统计,该法公布首日全国发出5份人身保护令,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在第一个月共发出保护令33份;再如截至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并审结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79件,其中出具人身案件保护令7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不仅在2016年2月18日迅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书样式发至各院,而且在2016年7月11日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不需提供担保,审判与程序法衔接。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湖南省在2016年6月20日施行《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告诫书的实施办法。《办法》对在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发出告诫书做出了规定。对于拒绝签收者,《办法》规定可以由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章,即可视为已经送达,然后通知社区民警一个月内进行查访。对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处理。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需加强认知

任何新生事物都必然存在着不完美,《反家庭暴力法》亦然。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董会的研究,《反家庭暴力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在立案阶段,立案条件不明确、审查标准较模糊、申请不符合诉讼条件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有待解决;在审判阶段则存在着家庭成员的范围不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限确定不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不明确、证据审查的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把握等问题;在执行阶段也存在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延长、变更、撤销,如何进入执行程序以及其他配套执行机制不完善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着《反家庭暴力法》效力的充分l挥。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从完善制度的角度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标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同和信仰是其有效实施的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理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意见丰富了反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为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理论依据。

反家庭暴力的先进理念既要指导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制定,也要指导其实施和落实,引导该制度的改变和完善。但与此同时,我们对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局限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一个制度所要承载的思想和理念甚至是多重的,是多方利益的妥协。反家庭暴力的理念较为单纯,而其制度却要权衡利弊。因此,我们在看到《反家庭暴力法》中某个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时,不能简单地否定和指责,要看到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尊重《反家庭暴力法》的权威地位,做《反家庭暴力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前提,反之,该法的实施就会失去应有的动力,这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害无益。

其次,杜绝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的浪费,是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功能是以法律形式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制度资源。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要求来进行,两者高度匹配、供需平衡是理想状态。但在该法的实施中,很多人感受更多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到位,制度不够用。就《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法律资源而言,不足之处确实存在:一是与国际标准比,包括主体范围和行为方式在内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二是一些制度的规定没有形成闭合系统,特别是有要求无后果的情况并不少见;三是有些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

与此同时,对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的浪费也比比皆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认识不够,导致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对很多《反家庭暴力法》条文规定的立法精神了解不够甚至存在偏差,而致使该规定没有充分利用。这之外还存在着执法、司法机构及人员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极态度影响其有效实施的情况。

针对于此,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但该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已生效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应在实施中得到全面贯彻,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必须在实施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应当秉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把反家庭暴力进行到底的信念,坚持坚决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决心,使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不足与浪费造成的困难得到解决,使《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不忘初心,抓住重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

众所周知,《反家庭暴力法》有其立法目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其出发点和工作目标,这些内容构成了我们反家庭暴力的初心。不忘初心,就是不让《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背离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不让任何一个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严防在实施过程中改变工作方向,模糊关注焦点,脱离反家庭暴力的既有轨道。

抓住重点,聚焦难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做到这点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告诫、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些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就是要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度风险的重点家庭,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这个主要方面,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处理具体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环节。只要我们牢牢抓住这些重点和难点,确立先进的反家庭暴力理念,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进行整体全面的理解,始终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抱着积极的、坚决的态度,那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就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对于家庭的看法第7篇

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自20世纪80年代起进入西方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在社会工作介入家庭冲突服务中,女性主义视角强调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平等关系,以女性境遇为中心进行评估,分析家庭系统内外的权利关系,注重为女性赋权和争取平等。使用社工访谈和案例分析方法,对比分析女性主义视角和传统社会工作视角在介入两个家庭冲突个案服务过程中的假设、模式和效果上的不同,可看出女性主义视角和方法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但也面临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为一些男性不习惯并不乐于接受女性地位提高和“当家做主”、社会链接的资源十分有限、社工机构缺乏开展活动的独立性等方面。

关键词: 女性主义; 家庭冲突; 社工介入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6)020019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和家庭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多变化,突出表现为居住安排多样化、抚育和赡养社会化、夫妻关系独立化和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增长等。[1]然而,家庭领域的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家庭凝聚力的减弱和家庭不稳定性的增强。 [2]在改革前的单位制管理下,家庭冲突和家庭矛盾可以借助行政干预来缓解和解决;在当代,随着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变,家庭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多借助社会化的途径和力量。在这种背景下,伴随社区服务发展起来的社会工作成为一种介入家庭冲突的服务形式。

自20世纪80年代,女权主义理论和方法被引入到西方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带动了这一领域的创新和发展。[3-4]尤其是在家庭社会工作领域,女权主义性别与权利视角的引入使得社会工作更加关注社会和文化情境,将与女性相关的案主需要与家庭内外的性别关系相关联;进而,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服务过程中不再局限于个人工作方法,发展了诸如女性主义家庭治疗、意识提高小组和妇女维权运动等方法。这些视角和方法在西方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已获得很好的成效,但是它们能否被引入到中国的社会工作,在中国特定的性别文化和家庭文化中会面临怎样的挑战,需要做出怎样的本土化调整,是本研究考察的内容。本研究与东莞某社区服务中心合作,通过社工访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女性主义视角和方法在家庭社会工作中的运用范围和实施效果。

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

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助人自助的专业和职业,在西方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也已发展了二十几年。在社会工作领域,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服务群体,女性都居于多数位置。在女女性的工作过程中,女性主义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得以发展。英国杜伦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国际社会工作学院联合会主席多米内丽将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定义为:“从女性的经验出发来进行分析,专注于女性社会位置与其个人困苦间的联结,回应她的独特需要,创设工作者和‘案主’间的平等关系,并探讨结构上的不平等。”[5]在这个定义中,多米内丽强调了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三个特点:(1)以女性和女性的境遇为中心,对女性“案主”的需要做敏感的性别化评估;(2)将女性的个人困苦与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相联系,关注女性与男性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联系,关注女性与社会结构的联系,反对来自家庭内外的性别歧视和性别隔离;(3)强调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的平等关系,不因社会工作者具有专业知识而对案主施加权力,鼓励女性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协助女性赋权。

家庭是女性主义理论和社会运动的核心领域,也是社会工作的一个传统和重点领域。从传统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看,家庭被理解为一个经常由于个体问题或者社会变迁而充满了冲突、矛盾和功能失常的场所,因而需要社会工作者进行介入(包括微观层面的治疗和宏观层面的政策干预)。[6]尽管传统社会工作理论(包括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实务理论等)与女性主义理论有同样的对家庭内性别关系和权利不平等的关注,但两者在分析问题的视角和解决问题的目标上却有很大不同。传统的家庭社会工作理论,尤其是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常常将家庭区别分为正常与异常家庭,其中正常家庭指男性在外获取收入而女性在家照顾孩子的核心家庭(male-breadwinner, female -caregiver),而异常家庭指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结构不稳定或者家庭关系紧张而不能发挥家庭正常功能的家庭类型。[7]从这个假设出发,家庭社会工作主要面对贫困家庭和功能失调家庭,提供家庭生活咨询和教育、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缓解家庭紧张关系、提供家庭照顾服务,目标为恢复或者扩大这些家庭的功能,使其走向正常状态。

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核心家庭并非唯一,甚至不是统计意义上占多数的家庭结构。当代家庭呈现多元化状态,其中单亲家庭、未婚生育家庭、同居家庭、不育家庭等越来越普遍,这种趋势要求社会工作实务为这些家庭去掉“异常”标签。女性主义者批评传统家庭工作关于正常家庭的假设,发现看似“性别中立”的服务策略往往要求家庭内的女性做出改变,强化了女性提供照顾的家庭角色和次级家庭地位。另外,在服务方法上,女性主义者批评传统社会工作者过分偏好心理学导向的家庭治疗介入方法,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家庭封闭领域内个人层面的干涉而缺乏对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环境的分析,因而未能提出改变外部因素的策略和推动社会政策的完善。[8-9]从女性主义视角看,在家庭问题的解决上,不能将男性和社会的失败归为女性的过错,介入方式需要推动男性和社会的转变;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的父权制,为女性赋权和争取平等。

三、社工介入家庭冲突的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和职业在中国的发展,社工和社工机构介入家庭冲突的服务模式得到了来自政府和居民越来越多的认可。以政府购买服务为推动力,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等地区出现了专业化的承接家庭服务的社工机构。[10]自2012年10月起,笔者与东莞市一个社会工作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该机构在东莞市妇联维权站设有常驻社工,并在东莞市区及镇区有7个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服务对象的社区服务中心。在合作过程中,到访过该机构在东莞市区的服务点,了解其日常开展的活动,并与一线社工、管理社工和社工督导有交谈和深入访谈。从该机构提供的案例集中,本文选取了两个关于婚姻家庭冲突的个案,从传统社会工作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视角,评估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和服务效果。

1.社工介入“婚外情”家庭关系的调解

个案资料:服务对象李女士,33岁,东莞人,会计职业,家住东莞某镇。与丈夫自由恋爱认识,结婚12年,育有一女一子,和公婆住在一起。李女士于2011年5月发现丈夫有婚外情,情绪低落,工作失去动力,精力不济,经常出现差错。夫妻双方曾提出离婚,但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李女士想挽回婚姻,但丈夫态度冷淡,坚持要离婚。李女士很受困扰,打电话向妇联求助。

从案例集中,摘取了部分关键内容来分析社工的介入过程。

(1)接案。在电话中李女士向社工表达了对于丈夫出现外遇,并且有过两次外遇的愤怒情绪。在疏导其情绪后,社工引导李女士反思丈夫有外遇的原因。李女士说,丈夫认为和她生活在一起有压力,她太强势,管得太多,不够温柔,在亲友面前不会做人。社工询问李女士对将来有什么打算。李女士说,双方曾谈过离婚,但没有正式离,其实自己说离婚只是一时生气,自己也认识到自己强势,对丈夫来讲是压力,想改,但很难改。

(2)预估。应李女士的要求,社工电话联系了李女士的丈夫。他表示,有外遇是自己的错,但和妻子生活在一起有压力,虽然妻子说会改变,但对她改变没有信心。社工将信息反馈给李女士。李女士说,如果要自己改变强势的态度去迎合丈夫,变成了自己是过错方,做不到。社工引导李女士冷静,不要急躁,等待其丈夫主动和她协商。之后,李女士请社工帮她安排了一次志愿者心理咨询。李女士邀请她丈夫一起接受咨询,但她丈夫没有参与。在以上沟通的基础上,社工确定李女士家庭里呈现的婚外情属于“平衡关系型婚外情”,丈夫对于婚后“女高男低”的家庭角色不满,用婚外情填补空虚感和不平衡感;丈夫知道自己有过错,但具有强烈的自尊心,不肯认错,采取逃避态度。对于李女士的状况,社工认为她未能接受丈夫有外遇的事实,感到很受伤害,但具有强烈的家庭观念,不想离婚,出现情绪焦虑的情况。另外,社工了解到李女士丈夫的父母和姐姐、姐夫都反对她们离婚。

(3)制定服务计划。目标一为帮助李女士及其丈夫理解和澄清双方对对方的家庭角色期望;目标二为减轻李女士的焦虑情绪;目标三为改善李女士与丈夫的沟通方式,缓解紧张关系;目标四为帮助李女士认识身边的支持网络,自己积极付出,改善婚姻关系。针对外遇的行为,社工认为,要调整李女士对丈夫的期待,给予丈夫宽恕,努力改变沟通方式。

(4)介入过程。社工对李女士的服务介入主要通过电话联络进行。社工建议李女士与丈夫共同关注子女成长问题,放慢急切的心态,在双方都专注的事情上寻求沟通的机会。另外,社工推荐李女士参加社区举办的“用知识和智慧创造和谐家庭”的讲座,李女士说没有时间参加。在介入过程中,李女士告诉社工,她不打算离婚,但希望将丈夫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李女士曾到房产部门询问,说要凭离婚证才能过户。社工帮助李女士分析,如果双方已到了分割财产的地步,婚姻就可能会解体。社工建议李女士详细了解房产过户的手续,待夫妻关系进一步好转时,与丈夫讨论房产过户的事情。

(5)结案与评估。2012年2月,李女士到妇联维权站与社工面谈,办理结案相关手续。社工对李女士主动求助,发挥自己的能力去解决问题给出肯定。社工引导李女士分析,从发现婚外情到现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因素令婚姻平稳度过,包括夫妻双方的努力、家人的关心和支持、朋友和社工的帮助,等等。李女士说,经过这件事,自己变得成熟了,自己的改变在于不会强硬要求丈夫做事,尊重他;丈夫的改变在于变得积极,对家庭有责任感。

以上介绍了社工介入“婚外情”家庭冲突的服务过程。接案后,社工从分析婚外情出现的原因介入,将冲突定义为“平衡关系型婚外情”,在服务过程中引导服务对象(李女士)冷静,改变夫妻的沟通方式,调整自身家庭角色。从传统家庭社会工作的角度看,这个个案的社工介入是成功的,服务使用者的婚姻状况有改善,达到了服务目标。从服务提供的效果来看,服务对象的家庭维持了正常的家庭结构,缓和了家庭关系,恢复了家庭的功能。

然而,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这个个案在理论和方法的运用上都存在缺陷。这个个案采取了系统理论和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将案主所遇到的个人问题放到家庭这一系统中,关注服务对象的家庭结构和夫妻沟通方式,力图通过引导个人改变和周围环境改变来恢复家庭功能。然而,从介入过程来看,社工引导做出改变的主要是服务对象(李女士),她不再“强势”,更加关心子女抚育和其他家庭事务。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的丈夫没有积极参与。他虽然不再提离婚,但在家庭角色调整和家庭事务的参与上没有明显改变。这样的服务效果,实际上加强了家庭内的性别不平等关系。

如果采纳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和女性主义家庭治疗方法,这个个案应重建社工和服务对象的关系,注重权利关系分析,发掘服务对象的潜力,引导建立更加平等的家庭关系。在建立关系阶段,社工除表达对案主的关心、尊重、认可与支持外,还应该评估服务对象的性格和能力。比如,服务对象说恋爱阶段丈夫认为李女士的优点是有主见,较为独立;婚后李女士在家庭事务上有很强的决断能力。面对丈夫的外遇,服务对象认为自己受到伤害,感觉自己抑郁和难受。对此,社工应引导服务对象摆脱受害者思维,看到自身的优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问题诊断阶段,社工应更加积极地邀请服务对象的丈夫参与到沟通和面谈中,引导服务对象和其丈夫反思家庭内的权利关系,评价服务对象是否过于强势和在哪些方面强势;引导丈夫思考其在家庭内的角色,评价服务对象对家庭的贡献。另外,在服务目标的设计上,社工应该鼓励服务对象和其丈夫参与到其中, 引导双方思考各自可以做出哪些改变。

另外,在这个个案中,社工将家庭所处的生态系统简化为家庭,没有将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纳入分析范围,没有将这些宏观层面的变化纳入服务目标。从东莞的社会状况看,其婚姻家庭问题(包括婚外情、家庭暴力、高离婚率等)层出不穷。妇联和社工机构常常将问题归结为流动人口多,外来打工女性干扰了本地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这样的问题归咎是不合理的。婚外情的出现固然有外来诱惑的原因,但关键在于男权文化的影响,包括丈夫对于家庭中“女高男低”权利关系的不满意和试图通过婚外情弥补情感落差。另外,在介入过程中,服务对象曾提出希望将丈夫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作为“一种保障”,国土部门答复要凭离婚证才能过户。从服务对象的这一想法和获得的答复,可以看出服务对象对婚姻关系中缺少保障的担忧。为预防婚姻家庭问题的出现和更加保障女性的权益,社工和社工机构在服务策略设计上,应该从推动社会文化和倡导社会政策方面来促进男女平等。

2. 社工介入“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援助服务

个案资料:2010年3月,妇联法律援助处转介来一个个案。案主林女士,43岁,从事清洁工作。林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有先天性残疾,丈夫18年前去世。迫于生活压力,两年后经人介绍嫁给现任丈夫。现任丈夫也是再婚,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初期,夫妻关系良好。两年前,林女士患有宫颈炎、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康复期间不能与丈夫行。丈夫多次辱骂殴打林女士,导致她对婚姻家庭生活失去信心,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故到法律援助处请求离婚的法律援助。

社工对本个案的介入服务包括八个阶段。

(1)第一阶段。目标: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收集服务对象的资料。主要内容:通过与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的沟通,机构社工了解到服务对象的一些基本资料。通过与服务对象的面谈,更加详细地了解了服务对象的需求,并且用平等、尊重、关怀和同理心等一些支持取得了服务对象的信任。

(2)第二阶段。目标:疏导负面情绪,安抚服务对象的情绪;减低服务对象的焦虑和不安。主要内容:社会工作者除了用心倾听外,主要采用探索―描述―宣泄的技巧,倾听服务对象内心的烦恼和不安。例如,服务对象一直重复说:“我很不开心……”一讲到难过的事情就会哭泣。社工:“我很担心你,能不能跟我说多一点你的感受?是因为你丈夫辱骂打你让你很愤怒、悲伤吗?”

(3)第三阶段。目标:引导服务对象直面自己的婚姻状况,提供情感支持。主要内容:在第二次面谈中,社工带领林女士分析婚姻续存的生活状态及婚姻破裂后的生活状态,协助服务对象进一步思考接下来的方向和选择。重申只有在理性的情绪下才能做决定,并且强调只有服务对象才能做选择。例如,服务对象一边哭一边说:“我想要离婚……”跟林女士处理好情绪以后,社工说:“林女士,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婚姻继续下去会怎么样,如果离婚又会怎么样?”服务对象说:“我能养活我自己,我离婚。”

(4)第四阶段。目标:联系资源,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援。主要内容:几次辅导后,服务对象最终还是选择离婚,并且向社工表示是在思考清楚后做出的决定,也对于以后的生活有了一定的规划,相应的也做好了思想上的转变。但是服务对象缺乏资源及经济基础。社工联系了妇联和志愿者律师,为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5)第五阶段。目标:陪伴服务对象一起面对离婚后的生活、心理状态,提升服务对象对环境改变的适应能力。主要内容:服务对象最终决定离婚,并且向法院提讼。但是在法院判决后,服务对象的情绪开始出现很大的波动,一下子难以适应改变,甚至想到了自杀。服务对象哭诉说,离婚使她从天堂到地狱。社工带领服务对象一同认识使她有从天堂到地狱的感觉不是因为离婚本身,而是她丈夫辱骂甚至打她而造成的对她身心的伤害。通过多次的调整和陪伴,服务对象开始逐步适应环境的改变。

(6)第六阶段。目标:扩大服务对象的支援网络。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人际关系窄,娘家有母亲和兄弟,但都在江西老家。社工建议林女士如实将自己的现状告知家人,以获得更多的家庭支援网络。林女士的家人赞同她离婚的决定,而且其哥哥特意来东莞陪伴她度过了一段时间。

(7)第七阶段。目标:提升服务对象的自信心。主要内容:社会工作者主要运用优势视角协助服务对象去看待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及优势。林女士一度认为自己没有知识文化,加上自己是外乡人,现在又离婚了,什么东西都没有了,自己很无能。社工带领林女士一同去看自己所拥有的东西,如勤劳朴实,靠自己的劳动养大了一对儿女。社工引导林女士从优势的视角看自己,她的存在对周边的人很重要。

(8)第八阶段。目标:整合提升。主要内容:社工在此阶段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服务中心的活动,提供其儿子的就业信息,协助其应对生活中的困境,并做能力的整合提升,让她能够完全适应改变的环境及提升自我应对能力。

本案例是社工介入家庭冲突服务的一个复杂个案,其中涉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疏导、法律援助,又涉及离婚家庭的家庭适应和经济援助。如果从传统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这一案例还未达到帮助服务对象家庭走出婚姻危机、获得生活稳定与家庭关系和谐的目标。如果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社工的介入服务达到了不错的效果,比如减低了服务对象的焦虑和不安,引导服务对象看到其优势(经历过身心伤害后能自我治愈,认识到自我生活的能力),协助服务对象赋权(克服其对自身的负面评价,走出负面经验的影响,自己掌控生活)。

然而,从这个个案历经一年多的服务过程来看,服务对象出现多次情绪上的起伏不定,并且不断出现生活困难问题,这让年轻的社工自身感觉“疲惫”和“无力”。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这个个案的艰辛在于缺少对服务对象全面的支持网络和社会资源对服务对象的帮助。服务对象为外乡人,缺少有力的家庭和亲友网络支持;而从服务对象生活的社区来看,社工机构很难为服务对象寻找到可以提供支持和治疗的群体和小组(例如离婚家庭小组、单亲妈妈小组或者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小组)。另外,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由于服务对象非本地户籍居民,其很难获得来自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例如,对其儿子的残疾人福利和对其家庭的困难家庭生活补贴)。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传统社会工作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在家庭社会工作领域的介入模式和方法存在以下异同。两种视角的共同之处在于:(1)社会工作者都需要在专业价值观上尊重和接纳服务对象;(2)两种视角都注重将家庭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家庭内的权利关系和设计服务目标。在服务假设和服务过程方面,两种视角呈现出的不同之处包括:(1)在服务假设上,传统家庭社会工作从家庭问题和缺陷出发,认为社工的介入应该为家庭恢复和加强其正常功能;而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从女性的境遇出发,将家庭视为一个应该满足服务对象各方面需求的社会结构;(2)在服务方法和服务目标设计上,传统社会工作较多依靠个案方法,将家庭视为一个封闭式系统,寻求个体层面的改变;而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鼓励多种方法(个案、小组和社区方法)的综合运用,寻求个体、其他家庭成员、社区和社会政策的改变。

四、女性主义社会工作视角在中国的本土化应用

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具有与西方不同的发展背景和发展模式。在权力关系上,中国的家庭文化虽然也是一种男权和父权文化,但由于自新中国成立后性别平等社会运动的开展,中国女性在“名义”上享有家庭内外的性别平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外的就业率很高。在家庭制度和相关政策上,中国有比西方更显性的家庭制度(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政策和妇女儿童保护法案),但家庭所享有的社会福利(例如贫困家庭福利、单亲家庭福利、受虐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却不够完善。另外,从家庭社会工作的发展模式来看,不同于西方由民间团体和个人自下而上的推动模式,中国更多是政府主导的从上而下的推动。在中国,妇联是维护和推动妇女权益的主要机构;而从社会工作的发展来看,政府购买服务是社工机构的主要筹资方式和评估方式。从这些不同可以看出,产生于西方的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在应用到中国的社会工作时需要面对本土化问题。

从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背景看,女性主义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应该有很大的应用空间,但也面临很多的困难。

首先,从劳动分工来看,由于女性在家庭外从事有酬劳动,女性有更多的机会展现个人才能,有更大的可能性独立生活。这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多发掘女性的潜能和优势,协助女性赋权和获得平等。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男权文化,男性不习惯并且不乐于接受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当家做主”,这使得在家庭社会工作介入中,改变男性的认知和行为非常困难。

其次,从家庭制度和相关政策来看,男女平等写入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社会工作者开展家庭介入服务和社会活动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但是,由于实践层面缺少更细致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方法,加上针对困难女性的社会福利项目不完善,社会工作者能链接的资源非常有限。

最后,从家庭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模式来看,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推动了社工机构的发展,但也限制了社工机构开展活动的独立性。对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开展,妇联应该是很有力的推动者,可以协助社工开展活动,推动社会文化的改变和法律及政策的完善。从笔者所合作的社会工作机构的运作方式来看,妇联确实为社工机构开展妇女服务和妇女权益保护起到了支持和推动作用;但由于该机构对于妇联和其他政府部门资金的依赖,在日常运作和项目开展上需要配合妇联的总体安排。另外,机构需要接受出资方的基于服务指标的评估,过分强调服务开展的数量和进度,因而限制了机构针对服务对象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从事服务的社工理论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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