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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合集7篇)

时间:2023-12-28 17:08:51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第1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085-02

一、引言

环境文化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对自然的认识、对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知状况和水平的群体性反映样态。[1]环境文化是人类在对环境危机的深刻反思中形成的环境保护共识,人类活动作用于环境,环境对人类的行为进行反馈,在人类与环境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的正确的发展理念。环境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文化形态,是解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内在机制。环境文化其实体现在一个人如何对待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在一个文化厚实的社会里,人懂得尊重自然,即:不掠夺,因为不掠夺所以有永续的生命。

二、辽宁省农村环境文化发展现状

(一)辽宁省农村环境文化取得的成效

1.制订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辽宁省是全国仅有的两个“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等部门共同主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健全农村环保工作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成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把“生态尺子”,实行一票否决制。[2]2013年,辽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工作目标:通过对农村环境的治理,全面巩固和提高辽河等省内重点流域的治理成果,到2017年末,基本完成对辽宁农村环境的治理任务。2014年1至同年11月,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共9个,涉及资金4079.2万元。

2.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2013年开始,辽宁省政府实施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建设试点项目,美丽乡村建设以生态优先、景观优先、公建优先为准则,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以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建设规划,旨在解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对示范村实行村庄亮化,环境美化,卫生净化,村庄绿化,道路硬化,管理优化;安装太阳能路灯,修建垃圾站,文体广场,路边沟村内水渠等,农村村容村貌得到很大的改善。盘锦宜居乡村建设工作以整治环境为突破,推进城乡同步发展,农村环境和农民精神面貌发生巨大的变化,绿化、畅通、碧水等九大类工程在全市395个行政村同步推动,宜居乡村建设大步迈进,农村环境和农民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充分反映了美丽中国、美丽辽宁、美丽乡村在盘锦的生动实践,打造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升级版。

(二)辽宁省农村环境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环境文化意识淡薄

辽宁省有11 595个行政村,农民成为农村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农村环境成本的承担者、农村环境保护的旁观者。由于农民受保守思想的束缚,缺乏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民主法治观念也很淡薄,导致农民在环境保护意识上仍然很淡薄。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随意丢弃、堆放生活垃圾,还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过量喷洒农药、化肥,都体现出农民对破坏环境行为缺乏认识和自我约束。农民普遍认为农作物要生长,施肥是关键,但是据农业部门测定:农民在农业中所使用的化肥,只有30%左右被农作物所利用,其余的则进入地下水或地表水或挥发损失。农民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最起码的了解,在农民的意识中,环境法律、法规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忽视了法律是维护自己权利的保障。

2.政府部门对农村环境文化建设的妥协与忽视

辽宁省很多乡镇政府财政状况堪忧,缺乏对环境保护工作投入的实力。农村环境物质基础设施投入仍然缺少一些相应的政策支撑和资金支持。由于乡镇政府与排污企业常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导致乡镇政府出现一些“不作为”的现象。一些污染企业本身就是乡镇集体企业,污染企业的利益与乡镇政府利益不可分割,导致乡镇领导对相关企业的污染情况采取包庇、隐瞒的态度,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决定了农村环境的持续恶化和农民权益的严重侵犯。

三、辽宁省农村环境文化发展对策

(一)加强农村环境文化教育及培训,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

1.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先行。环境文化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树立生态理念,共建生态文明。因此,生态模式、思维模式、行为模式,都应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解决农村的环境问题,首先要加强农村的环境保护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在农村,对农民的环境教育要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更重要的是要贴近生活,有针对性,政府要有措施作保障。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首先应该从学生抓起,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对学生普及环保知识,让学生从小就对环保有所认识。针对成年人要开展一些短期培训,普及环保知识,使环保知识扎根于每个人的心中。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农村的环保宣传一定要做到位。

2.推广和培养环保技能,发展生态农业

要加强环境职业技能培训,培育有文化、有技能、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充分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生态农业集生产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再生利用、经济效益为一身。对当地农户加强农业生态技术培训,安排培训经费,用于印制相关培训资料、打造生态示范田等,引导农户减少对化肥和农药依赖。通过培训使农民掌握实用的环保技术,提高农民保护环境的技能,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生产“绿色无公害”食品、发展先进的生态农业。利用集中培训、科技下乡、农家书屋、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将农民急需的技术、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转变传统农业发展模式,引导农村发展生态农业,把农业和养殖业结合起来,在大型养殖基地里,运用无公害化处理技术,实现猪粪尿无臭化处理、有机肥加工、沼气加热,发电等一条龙模式;坚持用地养地相结合,杜绝只关注眼前利益的对土地只用不养的行为,广泛应用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无机质提升等地力保护项目。

(二)保障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地位

1.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

由于农民自身在知识结构、法律认知能力方面水平相对薄弱,对环境污染缺乏足够的认识。所以农村污染相关信息的公开是保障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有力保障。只有农民的知情权得到保护,农民才能对自己的环境权益做到更好的保护,才不会出现粗暴、无序的维权行为。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第2篇

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由于采用传统落后的生产技术对农村自然资源进行破坏性开发,使农村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严重。根据资料显示,中国森林覆盖率为14%左右,由于过去盲目地采伐树木、开垦农田使不少西部地区森林覆盖率不足10%[6],生态的退化严重影响了生物多样性。植被的破坏直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严重。中国水土流失面积150万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6,需要重点治理的为36.1万公顷。中国草地的退化率为15%,草地总面积比20世纪60年代总面积下降了30%~50%。湿地面临摧毁,中国现有湿地375块,其中有114块湿地被改造为耕地和鱼塘,有98快湿地面临环境污染的威胁,有30块湿地被泥沙淤积,有25快湿地面的水资源没有合理利用[7]。

农村大气污染不容忽视。矿产资源特别是小煤矿私自开采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污染大气环境威胁周边人、畜的健康;乡镇企业未处理的有害废气直接排放,加重农村空气污染;大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对秸秆进行焚烧,产生的浓雾对大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治根源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农村居民的环境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不符合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究其根源是法治建设缺失的结果。

1.环境权的缺失。(1)立法中环境权的缺失。环境权即“生活在满足尊严和福利要求的环境中,并拥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斯哥尔摩宣言》首先提出,现已有40多个国家将环境权明确制定入宪或其他法律,而中国的立法中环境权却一直缺位,公民的环境权变成了“环境义务”,环境维权处于尴尬境地,而农民环境权保护更是无从提起。(2)环保宣传教育落后,农村环保意识淡薄。由于环境权的缺失,中国的环保宣传教育事业落后。很少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形式过于简单划一,成效不明显。缺乏环境教育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素质专业人员。相关部门对环境教育工作不重视,在实施过程中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等,而这种现象在中国农村尤其是落后农村更为明显。造成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普遍缺乏,没有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成因、危害、防治办法等方面知识,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滋生。

2.平等权的缺失。平等权的缺失表现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由于实行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历史惯性,导致城乡发展长期处于断裂的状态,是造成农村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1)城乡户籍壁垒使得大量人口被堆积于农村,造成过量的农村人口与有限资源之间关系高度紧张。农村粗放型生产方式,很少顾及生态保护与土地,随着农村人口的持续增长,完全超出了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供应的能力,扩大了对农村生态环境破坏。(2)二元体制使得农村贫困状态更加突出,农民为生存和发展只有破坏环境,无力顾及生态环境污染控制。农村资金缺乏途径狭窄,只有进行资源消耗型的粗放式生产。加剧水土流失、沙漠化、盐碱化,招商投资使大量重污染的企业进入农村,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3)二元体制下较为先进,即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的企业很难在农村建立起来,乡镇企业无法克服自己的先天不足。教育水平不高,科技知识欠缺,较为先进企业很难在农村立足;本土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布局混乱,分散隐蔽,设备简陋,缺乏环保处理设施,污染问题非常突出,成为农村环境的最大污染源。此外,城市生产、生活垃圾也在向农村转移,大批落后污染严重的工业转移到落后的农村,进一步加重了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4)二元体制下农村的环境保护被忽视,基础设施、政策和法规体系、环保经费等缺乏,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农村基础设施远远落后于城市,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排放管网日趋完善,而农村的规划缺乏,无人管理,公共卫生设施空白,排水沟是露天明沟,河流自由排污,垃圾随意堆放。

3.法治经济的缺失。农村经济增越来越深地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因此,农村经济需要法治来规范,而与此相关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同样应当列入法制规范的范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配置上失灵[8],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制度和法律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企业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农民生态利益,即使建设了污染治理设备也是空摆设,农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1)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的缺失。农村生态特点和生活生产模式有其特殊性,但中国至今没有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多部法律文件中,且很不全面。“作为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9]中央立法体系缺少主线,致使地方立法标准不一,地方保护主义容易滋生。(2)一些重要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空白或立法过于原则。中国环境立法数量很多,但农村生态环境立法所占比重却很小。农产品安全等重要立法一直空白,农田灌溉、农药化肥使用、农村饮用水安全等规范,虽在《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中规定,但大都属原则性,内容简单,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没有相应的执行制度。另外,有关农村生态立法基本都是确认某项保护中应怎样,却没有规定违反后的惩罚措施,“违法行为”成为“无罚行为”,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力和威慑力。(3)中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是伴随工业发展而产生的,而农村生态保护的规定往往处于次要甚至附属的地位。“这是由于传统环境法囿于自然科学格局,存在‘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关注的主要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或至多注意到单项资源或农产品污染问题。”[10]

4.法治政府的缺失。(1)地方政府受经济增长指标的控制往往重经济、轻环保。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如产值、利税、引进外资的规模,他们升迁通常与辖区经济增长速度直接挂钩。这样层层下压形成引资开发、兴办企业的强大动力,一些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的污染企业比较容易在基层县、乡兴办,而大城市严控也推动这些企业向污染监管比较弱的县、乡镇两级转移,两者一拍即合。这样,政府与企业就成了利益共同体,要求政府规制企业行为就很困难了[11]。而这些企业成为农村环境恶化的重要污染源。(2)有的地方政府人治盛行,甚至制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土政策、土规定,包庇环境违法者。利用各种土政策保护环境违法企业,导致很多企业联片污染,很多违法排污的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意积极治污,因为罚款额度太低。(3)中国环保机构的设置最基层部门是县一级环保机构,乡镇一级没有相关设置。受各种条件限制,如人员少、资金匮乏、监管手段薄弱,县级环保部门无法对乡镇环保进行有效的管理,因为监管不力致使农村环境污染失察。

加强法治建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1.明确公民的环境权。(1)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把环境权法定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从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的内容,如宁静权,日照权,眺望权,通风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监督、检举、控告权等。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为环境权提供救济,如环境权侵权赔偿、城乡排污总量比例控制、恶意严重污染行为入罪、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等。(2)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根据农村文化习俗和生产生活特点,利用村民学校、“三下乡”、“五下乡”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以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单等一切形式,合声、光、影、画等各种手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编成小品、快板、顺口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大力宣传,在农村中小学校广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加强对农民的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标准、技术、环保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民从落后的耕作方式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

2.给予农民应有的平等权。(1)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城市化发展,进行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2)增加技术和人才投入,设立乡镇工业发展区,优化乡镇企业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低消耗、高效益的经济结构,并禁止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3)均衡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对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的新技术,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广应用。加强农村小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找到适应农村简便易行的污水和垃圾排放处理系统。(4)制定农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政策,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进行收费,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进行补偿奖励,对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损害的人进行补偿,降低农民的损失、减少破坏生态保护生态环境。(5)加大对环保资金的财政投入,要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投环保资金被挤占、被挪用。同时加大社会投入的力度,遵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投入,

3.建设法治经济。(1)尽快制定一部农村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转变生态环境立法的城市中心主义。综合设计城乡的生态涵养计划,设定城乡排污比例下限,保护农村弱势群体,防止城市的侵害。(2)针对农村新情况,尤其是原来没有出现或影响甚微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弥补真空。对现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建立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第3篇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培养;途径;探析

一、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的必要性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下的新群体,户口上仍是农业户口,却没有农业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改行来谋生。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和企业经常会发生冲突,反映的现实就是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民土地征用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多数农民对国家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较模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1、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所以,在整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下,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尽可能降低生产风险,为促进城镇化良性快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2、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现阶段正处于追赶超越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新形势下生产秩序的稳定,要依靠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由最初拥有生产资料到现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户籍和生活发生变化,农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这对当地的稳定有较大影响。要针对这一群体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证农村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和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

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法制思想在城乡建立和宣传的难题以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在乡村法律没有被群众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现实情况反映农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缺失。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生产环境造成法律思维和意识不高。在处理纠纷中,“找关系”、“上访闹事”、“协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径成为了不懂法民众的主要方法。近年来普法工作在农村虽然经常开展,却收效甚微,农民仍旧没有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在农村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法律监管制度不严格,导致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众多农民对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产生了怀疑,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中,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渐渐疏远,法律权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们轻法律重。2、忽视法律的存在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立法体系中有关三农法律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涉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三农法律体系薄弱的状况和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很不相称。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还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原则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难究的现象。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忽视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涉农立法严重滞后,很大程度妨碍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容易让群众忽视法律存在。造成农村居民对权利义务不了解、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形式简单导致农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渐淡出农民视野。3、传统乡土人情社会影响《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写道:“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会。”农民长期处在乡土人情社会中受传统观念影响,“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会通过以往传统习惯和方式来解决而很少应用法律。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多会采用私下解决。虽然有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但法律维权程序复杂和高昂诉讼费却又会让人望而却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无讼思想。人们提倡以和为贵,诉讼是一个让人所不齿的做法。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多会选择隐忍和退让,这与发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驰,阻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4、农村居民缺乏诉讼观念由于诉讼复杂的程序和高昂诉讼费用,以往产生纠纷使农村居民会选择协商和私下解决的方法来替代法律解决纠纷矛盾。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诉讼很是抵触。在往常都会采用私自协调,当私下无法协调时,人们才会另寻其他途径。诉讼只有在矛盾无法调解时才被人们采用。在法制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人们信仰法律。依法治国的普及程度在农村社会中没有被完全推广。多数农民在遇到纠纷后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培养和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治国之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众法律意识,依赖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探索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新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物质基础“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镇化中农民作为执行主体,也作为受益者,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了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环境。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通过竞争机制,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这既可打破农村居民的传统保守思想意识,又能让他们的陈旧思想观念得到转变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刺激农民群众增加对农业方面法律知识需求、利益带动他们自觉去认知、学习、使用法律。因此,农村居民法律思维和意识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只有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农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视野才会更加开阔、主动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解放农民思想、开阔视野,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样也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我国对农村进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多年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在普法工作的推动中,存在着很大阻力,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对保守等都是制约着普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在推进农村文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扩大被征地群众懂法用法社会范围。拓展法制建设的渠道,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需求按层次给被征地群众送去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经常在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和宣讲活动,把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带到基层切实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讲述的现实案例与农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对他们日常生活能够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将自身法律意识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农民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进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等,这些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给农民做出一个详细的咨询服务。让农民真正的能够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应该找什么机构能获得救济和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权利,让民众都知道法律尊严、公正和权威。要改变法律在农村这个环境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知识认知度,农村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时,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内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众;二是按照年龄将其分成了三类: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已经享受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和进城务工的人生活相对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高,而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面临的状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完全解决。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创业或择业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维持基本生计。综合来看,都是由于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4、增强守法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方法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主导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现实中兑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实用和效力,是实现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城乡现代化建设中要求被征地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他们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有理性的维权思维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法律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跟进时代步伐满足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文化素质,如市场观念和理性维权、生态环保等现代价值观念,并使之与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及生活水平。从而正确认识法律价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使用法律。5、增强诉讼意识,形成善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要从被征地农民的心里改变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状态,使法律在维护切实利益上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息息相关,努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树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变以往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以往陈旧执法观念和陋习,让执法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且让群众知情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农村关系确实有效,让他们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放弃闹事、对抗、上访的负面行为,理智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和霖华.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3.

[2]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J].政法论坛,2009.03.100-109.

[3]石中光,刘勤.现状与因应:怀化少数民族农村法律普及现状及对策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06.12.57-60.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第4篇

加强乡村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和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

目前,市乡村环境总体情况较好。全市乡村实现了部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全覆盖,镇被命名为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市被列为“全国实施乡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市”但是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城市工业污染向乡村转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严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乡村环境监管薄弱等等。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把乡村环境保护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结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村屯生态环境良好、村民生态道德提高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新乡村,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围绕新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统筹规划,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优先抓好重点工程建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人文状况,基于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乡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开展有效、实用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坚持尊重意愿,注重实效。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并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实事求是科学谋划,量力而行,扎实推进,不搞形象工程,让建设成果惠及农民群众。

4.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乡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创新乡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环境保护。

(三)总体目标

乡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低毒高效农药使用率均提高10%以上。乡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群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乡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乡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乡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切实解决乡村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乡村饮水安全

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重点抓好乡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乡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科学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地、引松工程沿线、重要湖库等水环境敏感区,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测、监管力度,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乡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加强乡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乡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二)加强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

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通过开展生活污染治理,稳步推进乡村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提高乡村环境质量。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以规划为龙头,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调整和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和小城镇建设;推进乡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切实改变“脏、乱、差”状况,促进村容村貌的整体改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循环利用,促进太阳能、风能和秸秆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应用,推广秸秆过腹还田、粪便制沼等链条生产模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环保工程建设,提升村屯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

以建设“清洁田园”为目标,综合采取技术、工程等措施,加强土壤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加强对基本农田、污灌区、废弃工矿原址等区域土壤污染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坚持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尽量减少投放量。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促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积极发展生态效益型农业和绿色无公害农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建设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污染成为乡村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部分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成为水源地、河流富营养化,乡村饮用水源水质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现有养殖场要限期治污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和禁养区,建设标准化生态牧业小区,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要大力推进健康养殖,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方法,实现科学养殖和清洁生产。

(五)大力推进乡村生活污染治理,提高乡村人居环境质量

因地制宜地开展乡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有序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有毒有害、难降解固体废物,要集中处置,乡村垃圾处理逐步实现“户分类、组集中、村收集、乡运输、市处理”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六)防止城市工业污染转移,严格控制乡村工业污染

加强对乡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乡村地区工业污染。严把乡村环境准入关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向乡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乡村地区死灰复燃。要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和小城镇建设规划。乡村地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的加工类项目都要进工业园区;所有工业园区,都必须通过环评;新上工业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要求。

(七)深化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加强乡村自然生态保护

深入实施“乡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抓好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建设,提高生态创建水平。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乡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乡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乡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有关要求

(一)正确处理乡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环保与乡村环保的关系、主动预防与被动治理的关系,坚持预防和治理并重,多还旧账、不欠新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乡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乡村环境保护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经常研究部署乡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乡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县以下延伸,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环保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环保工作。

(二)加强乡村环境保护,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原则,把乡村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强化组织实施,做到规划、任务、目标、资金、责任“五到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发改局、农业局、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要抓紧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水利局要牵头解决乡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市建设局要加强对乡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指导。市农业局要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关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广泛调动各方面力量,着力建立健全乡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乡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成效。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乡村的环境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要加强乡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乡村地区立项。加强乡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乡村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按照分片管理的模式,全面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三下乡”活动。环境管理要入乡、进村、户,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乡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乡村爱国卫生工作。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第5篇

[关键词]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谐社会

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应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城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均衡发展,是实现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正与公平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近年来,我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一定成绩:市场规范化建设使市场秩序好转、假冒伪劣商品在城市鲜有立足之地;执法部门的整治有效地抑制了城市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消费者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维权活动的广泛开展,使城市消费者相对于农村消费者,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颇有成效。相比之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比较滞后,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害频率大、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且较难查处和彻底清除等特点,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伤农害农事件屡见报端,农村消费者处于非常被动、弱势的地位,其权益保护“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多努力。近两年来频频出现的劣质奶粉危害婴儿健康事件即是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敲响的一个警钟。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原因分析

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现状,笔者认为造成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不全,市场秩序混乱

城市流通企业相对易受监督、违约成本较高,在经营中更注重企业诚信和声誉、能排斥假冒伪劣等不良商品进入。如当媒体爆出“雀巢”奶粉不合格后,许多超市和商场就迅速反应、将涉及产品撤柜。相比之下,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在后供销合作社时代陷入一片群龙无首状况,流通网络残缺不全,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各种个体商业充斥市场,无法为农村消费者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农村流通市场面广、点多、经营分散且流动性大,管理难度较大,组织化流通经营者的缺乏,给许多假冒伪劣产品及不法经营者造成可乘之机,如在劣质婴儿奶粉事件中,伪劣奶粉就多通过农村的家庭式食杂店进入消费者的采购范围。

个体流通业者受其经济条件等先天因素制约,难以担当农村流通市场“主力军”,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常会出现经营者无力赔偿或缺乏向流通链条上一级进行索赔能力的情况。山西假种子伤农事件便是这样,事发后,同是农民的经销商虽也觉愧对同乡,但坦言自己没有赔偿能力,同时由于进货时未索取发票,他也难以向上游供货商索赔,从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

2.消费者主观原因

(1)农村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消费知识。我国农村消费者受旧时自给自足消费模式影响较深,对现代商业文明接受有限,同时因自身教育程度所囿,对不良经营行为及产品的识别能力较弱,加之常因图便宜而对商品质量不太考究,遭遇假冒伪劣商品几率较高。如劣质婴儿奶粉事件中,很多劣质奶粉包装质量差、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且有较多“三无”奶粉,仔细比较便可发现其外观差异,可见购买者必要消费知识的缺乏。

(2)农村消费者维权知识不足。如很多农村消费者不知发票作为维权凭证的重要性,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当权益受损时,就会面临缺少凭据取证难的困境。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头娃娃”有189个,但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有三起,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受害者无法提供发票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购物凭证。这就是由于农村消费者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知识所致。

(3)农村消费者缺乏消费、维权的主动性。很多农村消费者不仅缺乏搜集商品信息的主动性,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常会出于“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而息事宁人,不主动进行维权,往往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

3.农村地区信息化程度不高

城市中,消协、工商、媒体都在开展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教育,消费者也常自发通过网络BBS等进行消费和维权交流。相比之下,农村消费者在自上而下、横向交流及由下而上三个方向的信息传递都存在不足:(1)各种媒体针对农村消费者教育的栏目较少,有关部门深入农村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也远不能满足需要;(2)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交流难度较大,信息化建设发展落后,缺乏充足的信息传播渠道不,能及时、充分享有相关信息。2004年查处的劣质婴儿奶粉很多来自内蒙古海拉尔地区,而2005年在河北出现的“大头娃娃”使用的劣质奶粉为“嗨啦尔”牌,且来自同一地区,两相比较,不难发现其中联系,这样的名称却未引起婴儿家长的警惕,这应与消费者拥有信息量的有限不无关系。(3)农村地区不像城市那样更多地受到新闻舆论的关注,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难以通过第三方的渠道向上、向外反映。

4.农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于城市

农村许多商贩采取流动经营形式,消费者购买问题商品后,常会苦于找不到卖家、索赔无主;耐用消费品经营维修网点多集中于城市商业中心,也使农村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知识的不足及工商、消协等机构设置的城市化,也增加了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使其消费权益受损后,宁可吃点小亏也不愿拿起或根本拿不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并加剧了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者惰性”,这种“消费者惰性”更会助长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使市场上出现更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5.农村居民收入及购买力水平低下

农村消费者分散低下的购买力使许多新兴的现代商业组织缺乏进入农村市场的诱动力,市场建设发展落后,缺乏良好的消费环境;另一方面,支付能力的限制也使农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常以追求价廉为主要动机而忽略和降低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上得以存活,使农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在劣质婴儿奶粉事件中,许多家长选购劣质奶粉的原因就是图便宜。

三、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公平消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

1.增加农民收入

这是解决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滞后的根本之道。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例,多数出现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而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较高,消费环境差异较小,城乡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也较为均衡。因此,要促进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者购买力水平,是最根本、也是最首要的解决之道。

2.加快农村现代化流通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我国农村地区现阶段购买力低于城市,但是拥有7亿多消费者的农村市场,不能也不该被忽略和低估,因此,可在对农村现有经营者进行现代化改革和重组同时,引导鼓励城市流通企业的经营链条延伸至农村地区,缩小城乡消费环境差距,为农村消费者提供更好、更有保障的消费环境、消费服务和消费品。

3.加强农村消费者教育

(1)可通过媒体宣传、科技下乡等方式,使农村消费者掌握选购消费品的必要技能,能够识别和判断过期、假冒伪劣等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2)通过对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农村消费者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消费者教育,提高广大农村消费者消费活动中的主动性,增强科学消费和积极维权的意识。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第6篇

收稿日期:20161014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20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SS15B12)

作者简介:谭英(1964-),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传播与农村发展。

引言

知识产权指的是权利主体对其智力创造的各种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而农业知识产权则是指存在或运用于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强调智力成果的涉农性[2]。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这即是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3]。

以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为前提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自不待言,在经济建设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激励创新、优化创新资源的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技术和创新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促进国际间经济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成效卓著[4]。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总体增长平稳,中西部地区增幅较大,东部地区增速出现减缓趋势[5]。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增长高度相关,保护强度100%的提升将会带来21%经济增幅[6]。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三农”领域中的重要性极容易受到忽视,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其为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提供了动力源泉[7]。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8];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为农业增产的实现提供可靠保障[9]。具体来说,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优化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10]。

然而,课题组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农村在发展特色养殖和种植时就受到了侵权的困扰,但大多“被侵权者”都选择沉默,并非他们不想维权,而是确实不知道怎么维权,甚至由于某些原因根本无法维权。民间要求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例的界定也越来越明晰[11],但仅有法律的威慑还不行,如何提高农村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遇到问题能够主动维权、并有效率地解决问题,可能是当今新农村建设中应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

“知识运用是运用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在此过程中学习者经由对公共知识的内化、转化、外化、习俗化进而实现认知层面与实践层面的知识创新”[12]。在当今新媒体时代和多元文化交集的时代,要想提高农村公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首先需要了解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认知和关注状况,以便解决现实问题,助推农村的经济发展。为了较为科学地评估基于媒体的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关注度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研究从认知原理及传播效果的角度入手,主要从公众认知取向和实践取向运用知识的过程或心理效果层面(认知、情感、意愿、关注、满意等)分析受众认知、关注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认知是关于受众对事物作用的了解;情感是关于受众对事物的态度;关注是关于受众对事物采取的行动,如最相信的渠道、最关心的信息等;意愿是关于受众对事物采取的行动的驱动力;满意度是关于受众采取行动后的评价。近年来数字传媒发展迅速,农村公众如何借助媒体获取相关信息,并运用知识产权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利益,了解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关注度及其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为相关政府部门及农村发展者提供决策依据。

一、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采用偶遇方法选择样本,结合定点村庄进行面对面问卷调查,共发放1 2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 187份,问卷有效率达99%。共涉及26个省4个直辖市,118个市的53个乡镇147个村庄(见图1)。调查对象主要集中于东部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浙江、广西等乡村,中部的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等地乡村,西部的四川、重庆、陕西、甘肃、新疆等地的村庄。在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布上,主要以年轻人为主,35岁以下人数占比达到66%,36~50岁的占24%。从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分布来看,本科及以上学历占37.5%;高中、中专至大专学历占比近3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30.5%。从被调查者的职业分布来看,在校大学生占比最高,占24.94%;其次是企业工作人员,占比约为15%;种、养殖户占比10.91%,位居第三;从事其他职业的公众诸如中小学教师、生意人、村干部、农技员等占比近50%。对获得的调查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偶遇抽样又称为便利抽样,其依据是认为被调查总体的每个单位都是相同的,因此把谁选为样本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都是一样的,而事实上并非所有调查总体中的每一个单位都是一样的。因本研究的内容是基于媒体的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认知研究,在调查总体中各个单位接受大众媒体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了解农村、职业等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认知度,从空间的不同方向和方位对他们进行抽样调查,比较适宜采用偶遇抽样法。同时配合对某地区定点单位公众进行概率抽样面对面地问卷访谈,获取第一手资料。当然,由于每一个体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可能会出现没有足够的代表性的嫌疑,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公众从媒体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现状,对本研究内容有较大的帮助。

二、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及运用能力

(一)农村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

本研究把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划分为“愿意”“不愿意”“说不清楚” “无所谓”四个等级。需要说明的是,“说不清楚”与“无所谓”虽然都是不明确选项,但前提不同,“说不清楚”的前提是对知识产权毫无了解,“无所谓”的隐含意思是对知识产权概况略有所知但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数据显示,有63.18%的公众表示愿意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明确表示不愿意了解这方面信息的公众不多,占比为2.27%,选择“说不清楚”选项的公众占比近11%,表示“无所谓”的公众占比23.64%。

(二)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认知

1.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晓度。课题组选取了5部与公众生活较为贴近的法律,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此调查公众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知晓程度。

数据显示,农村公众对法律、条例的认知水平较低。大多数公众对这些法令一无所知,对此较为熟悉的公众占比都未超过2%。就单部法律来看,对其不了解的公众占比都超过60%(见表1)。

2.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作用的认知。本研究预先提出了知识产权的17个作用,让公众作出选择。图2的数据表明,有18.64%的公众认为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紧随其后的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选择占比为15.45%。除这两个被选率较高的作用之外,还有“自己应用”与“提高企业市场影响力”得票率都在8%以上。

(三)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关注度

1.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渠道。数据显示,农村公众最常用来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三个渠道为网络、电视台和报纸,其中,电视台占比68.91%、计算机网络占比65.13%、报纸占比29.83%(见表2)。

可以看出,电视台仍是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第一大渠道,网络紧随其后,报纸重要性虽然降低了一个等级,但仍不可忽视,位居第三。除此之外,乡政府、村能人、图书、宣传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都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将是在传统媒体影响力下降后,提高农村公众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2.公众最相信的渠道。调查显示,对于获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35%的农村公众最为信任的渠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其次就是电视台,选择占比在30%左右(见图3)。

除这两个占绝对优势的渠道之外,乡政府这一独特的渠道表现亮眼,得票率仅次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电视台,公众对其认可程度接近15%。此外,农村公众对报纸这一传统媒体的信任度也较高,排在第四位。

3.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关注。本研究把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关注度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必看必听、常常看听、偶尔看听和不看不听相关信息。数据显示,在农村中,偶尔看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最多,占76.82%;必看必听相关信息的公众仅占1.36%;常常看听此类信息的公众占4.55%;明确表示不看不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占17.27%。

4.最关心的知识产权信息。从具体数据来看,农村公众对于政策法规类信息受关注度相对较高,占比在30%上下。关注“专利侵权与法律责任”方面的信息公众占比在18%左右。但是,明确表示不关心知识产权类相关信息的公众占比达到18.64%(见图4)。

(四)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满意度

数据表明,在农村,对媒体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基本满意的公众人数最多,占比为81.82%;明确表示对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不满意的公众占比17.99%;非常满意此类服务的公众仅占比0.45%。

调查中了解到,明确表示对媒体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不满意的公众有两种:一类是没有现实需求,又想接受这方面信息,但媒体提供信息不足;另一类就是有实际需求,但媒体没有提供与其需求相关的信息。

(五)农村公众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公众遇到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是公众遇到的三个主要问题。

表现在农村公众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不知道怎样使用;同时,农村公众对于“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反应较为突出,占比近26%;此外,有9.55%的农村公众认为技术水平不高是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见图5)。

2.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数据显示,农村公众最希望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水平、维权成本、惩处力度三个方面(见图6)。

对一些相对深入的问题,反应则相对较少,如结案速度问题显然只有参与过此类案件的公众才有发言权;再如侵权取证难也是相对专业的问题,不过这两个问题在农村有近6%的公众反映。

三、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在对知识产权信息的了解上,农村公众有较高的意愿,占63.18%,有超过20%以上的公众持无所谓的态度。

2.农村公众对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晓度极低,对一些常识性法律较为熟悉的公众不超过2%。

3.农村公众认为知识产权重要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自我应用和提高企业市场影响力。

4.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渠道的偏好是计算机网络、电视台和报纸,但公众最相信的渠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网站。

5.农村公众中,偶尔看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最多,占76.82%;必看必听相关信息的公众仅占1.36%;明确表示不看不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占17.27%。

6.在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农村公众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比较低;(2)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3)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农村公众最希望解决执法水平低、维权成本高和惩处力度低三个问题。

(二)建议与对策

大多数农村公众认为知识产权与自己的生活毫不相关,其实这种看法比较偏颇,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知识产权给这个社会带来的好处,所用到的东西也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如果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不闻不问,直接原因有二:(1)公众感觉没有实际用途,即使有部分公众认为知识产权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但可能也并不知道如何去获取;(2)由于农村公众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比较枯燥乏味的相关产权和政策条文理解困难。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电视、互联网、手机媒体应加强向农村公众传播与其生活相关的或感兴趣的内容,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增加知识产权信息的吸引力。

2.注重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的通俗度,培育农村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研究,让公众切实感受到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必要时,可以针对某些有特殊需求的农村,比如发展特色养殖与种植、民间艺术产业化的村庄,定期举办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训会,现场解答公众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做出解决。

3.借用新媒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育。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农村公众第一大信息来源。利用互联网及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传播或转载知识产权信息,举办生动有趣的相关活动,鼓励农村公众积极参与面,调动其学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4.发挥乡政府及村委会的“上传下达”的作用。数据显示,乡政府是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第三大权威信息来源。为此,可发挥乡政府执行力的作用,以宣传册、农村集市或文化娱乐活动为载体宣传知识产权信息,引导公众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这一权威资源库。

5.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设计要简单明了,相关信息要及时更新。公众只要有需求就能打开官网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

6.针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做出积极回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建设,从根本上激发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动力,提升农村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

农村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度较高,但公众运用知识产权能力比较弱。执法水平低、维权成本高、惩处力度不够,是公众集中反映的三个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会丧失法律尊严,损害群民利益;二是容易让公众产生消极心理,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大环境的建设。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第7篇

 

从概念来看,农业经济发展具体是指由农业所创造的经济收益从一种状态提升或转变到另一种状态,前一种状态是指农业经济处于较低水平阶段,农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很少,而后一种状态是农业从这种落后的局面中跳出来,通过接收新的技术、新的产业及新的体制,从而摒弃这种落后状况,让农业经济创造持续增长的经济效益,最终带动农业经济及农村发展。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我们在看到发展成效的同时,更应该对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关注,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改善,才能真正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加快乡镇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农业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制度不完善

 

就针对于我国的乡镇农村经济建设以发展而言,其是一项极具系统性与长期性特征的工程,必须要依据制度才能够保障顺利开展与实施。我国以往的计划经济一直长期影响着乡镇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其约束力度还较强,在管理体制上也较为落后,从而严重的制约了乡镇农村经济的持续、长效发展。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第一,政府制度上的约束缺乏全面性;第二,制度上管理缺乏权威性,最终导致农产品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缺乏法律支持;第三,相关制度上缺乏一致性,某些制度与制度之间有冲突,例如乡镇农村发展与退耕还林两个策略之间的冲突;第四,制度实施力度不够,以往政策对乡镇农村资源的保护力度严重不够,导致其无法真正长效的发展。

 

(二)经济条件不够高

 

经济条件的约束对于我国的乡镇农村经济而言,一直以来都因为经济体制的约束,严重缺少应用在技术改善上的资金,并且外部资金、融资量也非常少。由此可见,我国乡镇农村经济的整体投资非常少,其严重影响正常的乡镇农村技术、乡镇农村市场的发展。除此之外,乡镇农村市场的经济体系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终将阻碍乡镇农村市场的资源利用问题。我国省市的多个等级政府对乡镇农村产业扶持投入资金的安排与预计有限,这一现象也必然会导致乡镇农村的非正常成长。

 

(三)市场环境较落后

 

虽然我国是一个乡镇农村大国,许多城市乡镇农村产业经济的占比也相对较高。但是,因为社会的发展道路多样化,其中并没有将乡镇农村产业作为主要发展内容,导致乡镇农村行业的发展水平、发展效率一直处于较慢的情况中,最终导致乡镇农村经济的整个行业缺乏规范性,主体参差不齐,乡镇农村经济的理念、形象等不合实际。例如,重庆的耕地非常多,但是重庆的发展更多的集中在工业产业中,这一现象也导致当地许多居民也参与到工业发展中,导致乡镇农村行业的参与者非常少,这也是导致重庆乡镇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受重视。

 

二、乡镇农业经济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创新技术与能力的转换

 

首先,需要提升乡镇农村技术体系的创新,并深化改造我国乡镇农村经济体系,提高区域性的乡镇农村研发中心以及乡镇农村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速度,逐渐完善我国的乡镇农村体系的人员招聘以及投资建设等乡镇农村运行机制。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大力宣传乡镇农村经济,并通过政策、资金的扶持给予乡镇农村科技创新基地以及乡镇农村研发中心,主要可以通过财政、税收等方式给予扶持;最后,需要创造良好的技术环境,改善乡镇农村技术的投资环境,发展我国乡镇农村经济体系的创新投资方式。

 

(二)提高乡镇农村经济条件

 

在乡镇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逐渐的提升科研技术力量的投入,使乡镇农村科研技术在完善的基础建设设施的条件之下得以更好的发展。乡镇农村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撑,对此,必须做好乡镇农村知识的产权保护。以往我国许多行业并不重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乡镇农村上,许多人并没有产权这一观念,所以,相关人员需要尽可能的保护今后所研发出的各项乡镇农村产业知识产权。除此之外,乡镇农村不仅与科技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还与农民有着“母子”关系。只有农民的素质足够,才能够使乡镇农村经济获得持续、良好的发展。对此,提升农民素质是必然的。当前,需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培养农民的素质上,在各个组织、各个部门中,尽可能的推广乡镇农村技术,给予地方农民定期举行相关知识培训活动,让农民自主、积极的参与到这些技术、知识培训活动当中。此外,政府可以联动某些高校或企业,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的方式促使大学生、相关专业专家将精力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为乡镇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知识、技术的支持,从而更有效地推进乡镇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合理推动产业化运行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改革,传统的独立产业生活环境越来越差。对此,乡镇农村产业化运行也是推动乡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按照地方的实际情况,通过各式各样的方式找寻外招商,从而更好的丰富乡镇农村产品、乡镇农村副产品的销售渠道。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快乡镇农村原料基地的建设工作,给予乡镇农村经济的生产提供充足的原料,满足乡镇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需求。对于乡镇农村产业结构而言,则需要依靠政府政策进行整改、调配。在调配乡镇农村结构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地方乡镇农村发展现状,结合其他产业,通过互补互进的方式推动乡镇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环境之下,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但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农业产业结构、农产品种类等方面都需要持续创新,才能进一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从而促进其农业经济发展,让农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因此,乡镇农村经济研究者需要充分理解乡镇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现状,并针对乡镇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主要的制约因素,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