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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的认识(合集7篇)

时间:2023-12-18 11:24:26
植物保护的认识

植物保护的认识第1篇

【关键词】野生植物资源 保护 问题 发展对策

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野生植物资源不仅仅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维系着整个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生态平衡。而且它也是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野生植物资源因为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而区别于其他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野生植物资源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占有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首先,野生植物在在维系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是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基础。同时野生植物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可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多样化的需求。而且野生资源具有种类繁多,有丰富多样的基因的特点,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野生植物作为绿色植物,是有机物质的第一生产者,可以有效地利用光能和水分直接或者间接的为异能生物提供所需要的物质和能量,正好可以满足自然界物质的能量循环的需要。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对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维护生态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一般的野生植物资源大部分都分布在较偏远的地区,然而在当地的居民的文化素质都较低,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认识不够,保护意识很淡薄,加上相关部门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没有普及教育,没有在各种传媒上进行反复的宣传教育,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严重不足。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法律观念的缺乏,再加上大部分人都认为野生植物是没有人管理的,可以随便的采挖,因而存在着严重的乱采乱挖,甚至是多度采挖的现象。同时大量的野生植物资源的生长地被其他用途所侵占,直接导致了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的大量减少,生长环境严重退化,分布地区减少,物种濒临的危险更加的严重。

一些领导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在资金方面的投入也不足,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人员严重缺乏,并且业务水平还需要很大程度的提高。同时很多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概念认识不清,单纯的把野生植物资源认为是几种花草树木嘛,对我们的生活没有多大的用处,不需要特殊的保护。而且在我国专门从事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工作人员很少。野生植物资源的主管部门在执法能力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在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方面都不能适应管理保护工作的需求,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学习。

对野生植物资源的家底认识不清给科学保护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虽然相关部门组织过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的普查工作,但大部分也都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只是调查了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与我国繁多的濒危灭绝的野生植物资源相比实在是收效甚微。总之,我国对于野生资源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比较晚,缺乏相关的保护管理方面的经验,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保护管理系统。

三、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对策

从源头抓起,转变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认识的错误观念,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科学合理的保护观念。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要未雨绸缪,对生态和社会生产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的严格管护,能够防止更多的物种濒临灭绝,不但可以减少管护的难度也可以减少成本的投入,是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有效对策。在充分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重要性的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不能够只重视对濒临灭绝物种的保护工作,要认识到很多物种濒临灭绝都是由于森林和草原等过度开垦和破坏造成的,所以在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要进行合理的控制,引导人们研究和开发可替代的能源,这样就可以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

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大众宣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让人们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公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认识,让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工作中来,主动成为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生力军,共同承担起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责任。同时要使得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就要从青少年的教育抓起,将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的常识纳入到日常的课程中去,从小就树立起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从根本上扭转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意识不强的局面。

遵守相关的自然规律,才能让野生植物资源更好地为人们所利用,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以及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在保护的管理工作中可以进行适度大胆的改革,既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各级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执法的监督,依法严厉地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促使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

政府要从政策方面和资金的投入方面来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并且要转变保护的对象和模式,以前在野生植物的保护方面都是只注重对较大型的木本类植物的保护,经常忽略草本和灌木类植物的保护。实际情况是草本植物因为生活能力较弱,对于自然环境尤为的敏感,加之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极易走向灭绝的边缘。所以在野生植物的保护方面要注重对草本类植物的保护工作。

四、总结

综上所述,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的认识第2篇

野生植物资源作为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维系着整个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社会之间的能量流动和生态平衡,而且为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由于野生生物资源具有生态性、多样性以及可再生性等特点,因而其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首先,野生植物在维系生态系统平衡以及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野生植物能够满足人们经济发展对物质生活的多样化需求,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野生植物作为绿色植物的一种,能够生产有机物质,很好地满足了自然界物质能量循环的需要,同时还能够满足人们科学研究的需要[1]。由此可见,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和发展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目前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公众野生植物保护意识不强

一般而言,较珍贵的野生植物大多分布于边远地区,而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因而对于珍稀的野生植物认识比较薄弱,严重缺乏保护意识。当地对野生植物的宣传保护工作落实不够到位,进一步淡化了当地居民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野生植物属于国家公共资源,不归属于个人所有,这就导致部分人随意地砍伐和破坏,给野生植物资源造成恶劣严重的损失。近年来,随着城市园林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古树和稀有物种被私人开挖出售,造成了部分物种的流失和消亡。

2.2野生植物保护法规不够健全

迄今为止,云南省依旧没有一部完成且专门针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虽然,1996年我国颁布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但是其操作性差,并且很多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时展的需求,根本不利于保护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

2.3各部门之间配合不足

开展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涉及较多的部门,因而需要各部门加强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野生植物保护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配合机制,致使一些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从而增加了保护工作的难度。

2.4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很多人认为,野生植物只是普通的树木和草,无需花费太多精力进行保护。云南省在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方面的学者和专家数量不多,加之部分野生植物主管部门以及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野生植物保护方面的业务素质以及科研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通过一定的学习培训加以改善。国家对工作人员的培养投入不足,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备管理和保护方法上也比较落后,知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2.5环境污染影响野生植物的生存与发展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尤其是工业的三废排放以及人们对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破坏了地球生态平衡。加之人们日常对植物的乱砍乱伐,致使水土流失以及洪涝灾害等现象时常发生,这些均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加大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强度和难度[2]。

3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的策略

3.1遵循自然规律,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

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持生态环境平衡。野生植物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要想实现其数量不断扩大的目标,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对其加以合理利用,从而实现物种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要从政策和财政投入方面加大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尤其注重对草本和灌木类植物的保护。

3.2提高公众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使社会各界纷纷加入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行列

野生植物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不仅国家要加强重视,更重要的是公众也要提高认识,从而积极地参与到野生植物保护的各项工作之中。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制定出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制定出一套完善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机制,加强对保护区整体工作的规划和布局。

3.3加强国际间友好合作

加强国际间合作是进行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一项全新举措,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值得推广。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部门可以与世界其它国家一起制定相应的公约,然后在依据云南省情况以及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通过这一过程,能够学习和借鉴国外优秀的保护经验,从而有助于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3.4注重宣传,促进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发展的进程

针对公众对于野生植物保护表现出意识薄弱的现状,还可以通过宣传来不断提高他们的认识。野生植物保护部门要善于采用各类新方法和新途径,不断对公众进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从而达到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野生资源保护的行列之中。例如,可以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开展专题讲座等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积极鼓励民众自觉成立民间野生植物保护组织,使其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发挥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网站,依托网络媒体达到宣传的目的,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积极参与野生植物保护活动。

4结语

植物保护的认识第3篇

[关键词]: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引言]:野生植物是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我国生态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大自然生态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效益角度来说,野生植物资源观赏、药用、食用以及原材料利用价值较高,是花卉、药品、食物、化工、建材及纺织等产业的重要原料。因此,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做好合理开发与利用,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问题分析

1.1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野生植物种类较多,分布范围较大,但是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当地农民群众受教育程度偏低,对珍稀的野生植物缺乏正确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强[1]。而对林区工作者而言,也很少将野生植物宣传保护工作做到位,从而更加淡化了林区群众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野生植物为国家公共资源,不属于个人,而有人为了一己私利,随意砍伐野生植物,为野生植物资源带来巨大破坏,导致一些珍贵的物种出现了流失与消亡。

1.2管理机构不健全

因为在思想上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认识到不到位,造成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安排足够的人员。而机构与人员业务素质也有待提升,很难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自然保护区的野生植物种类较多,鉴别难度大,易于携带,从而增加了保护工作的难度。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培训与学习力度,提升人员素质与能力,满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需要。

1.3经费投入不足

相比于野生动物,人们对野生植物关注度不高,主要体现在资金投入不足,不利于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也没有尽快购置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导致野生植物保护与监测技术落后,管理效果不理想。

2、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对策

2.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为增强群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意识,应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范围,提高认识。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中,要合理运用各种方法,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发动社会参与进来,让更多人关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例如:要采用张贴宣传标语、举办专题讲座等方法,切实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同时鼓励群众成立民间野生植物保护组织,通过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发挥应有作用。此外,还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网站,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提升宣传效果,让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2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要建立健全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机构,增强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的意识,提升在野生植物保护上的业务素质,并对野生植物资源的宏观调配机制进行优化,确保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合理开发与利用,避免由于过度消耗资源造成出现新的濒危物种。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上,应采取可持续的方式,重点保护好珍惜野生植物的基因,在自然保护区中划出重点保护区域,实行对野生植物资源的就地保护。此外,还要大力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人工的方式栽培珍稀野生植物,加快人工繁育的速度,如人参、三七、天麻、黄连等,确保种群数量逐步扩大。

2.3增加经费投入

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而言,涉及范围大、事务杂,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为提升保护工作成效,要加大对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力度。对此,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保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针对现阶段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资金不足的情况,各级政府要加快公共财政结构的调整,投入更多的经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对对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升工作效率。面对着野生植物资源不足与社会需求猛增的矛盾,以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基础上,还要重视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人工培育工作,从而有效缓解野生植物资源种群的生存压力。同时还要加大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力度,发挥出科学技术的作用,确保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得到提升,真正解决野生植物资源锐减的问题。

2.4 改善野生植物生存环境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中,要禁止各种破坏行为,任何人不得擅自上山采挖野生林木树桩,严厉打击毁林开垦、采伐、火烧等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感染。此外,还要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在发现病虫害以后要第一时间进行防治,避免病虫害蔓延[2]。同时要谨慎对待外来物种的入侵与引种,一般情况下,自然保护区不能引入外地植物物种。要逐步改善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囊吧植物的生存环境,尽快建立起繁育基地,并做好迁地保护等工作。

3、结语

总之,对于当前群众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意识薄弱,各部门重视程度不高的情况,为真正提升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成效,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充分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发动社会各界参与进来。此外,还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增强人们的认识,从而确保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的认识第4篇

关键词: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现状;发展对策

一、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

野生植物资源不仅仅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维系着整个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生态平衡。而且它也是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野生植物资源因为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而区别于其他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野生植物资源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占有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首先,野生植物在在维系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是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基础。同时野生植物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可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多样化的需求。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对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维护生态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野生植物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生态、经济和社会方面都有很高的研究价值。野生植物作为绿色植物,是有机物质的第一生产者,可以有效地利用光能和水分直接或者间接的为异能生物提供所需要的物质和能量,正好可以满足自然界物质的能量循环的需要。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基础。同时野生植物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可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多样化的需求。而且野生植物资源具有种类繁多,有丰富多样的基因的特点,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野生植物资源具有很好的食用价值,但是还有大量的可食用的野生植物资源处于未开发的状态,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食物种类,对于稀有的品种和风味产生了更大的需求。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有越来越多的野生植物逐渐走向人们的餐桌,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们的饮食文化。在人们饮食需求多样化的今天,可食用的野生植物资源是满足这一趋势的主要途径,具有十分巨大的开发前景。

野生植物资源也是重要的原材料来源,随着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更多的具有原材料价值的野生植物将会被开发,促进工业的发展。同时野生植物资源还具有很好的观赏、绿化和旅游价值,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绿化美化要求的日益增长,野生植物资源的观赏价值更多的被人们发现,在建设生态城市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野生植物资源还具有很重要的药用价值,在常规植物资源不能根本治疗人类疾患的时候,就需要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大范围的研究,越来越多的野生植物资源的潜在药用价值也会被人们所认识和利用。

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人们对野生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保护意识还很淡薄。野生植物资源是我国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哪怕是一种的野生植物的形成也需要几十万甚至是几百万年的时间,但是毁灭却是很可能发生在一夜之间。大部分野生植物资源的灭绝都是因为社会公众和各级领导部门对于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意识淡薄,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相应的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保护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到位,致使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大量的野生植物资源的生长地被其他用途所侵占,而很多的物种被过度的采挖,直接导致了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的大量减少,生长环境严重退化,分布地区减少,物种濒临的危险更加的严重。更为严重的是现在大量的野生植物资源正濒临灭绝,甚至其中的一些物种已经悄无声息的消失了。

对野生植物资源的家底认识不清,给科学保护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虽然相关部门组织过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的普查工作,但大部分也都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只是调查了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与我国繁多的濒危灭绝的野生植物资源相比实在是收效甚微。总之,我国对于野生资源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比较晚,缺乏相关的保护管理方面的经验,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保护管理系统。

三、我国野生植物资源的发展对策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目的就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力争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的平衡。野生植物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为了使野生植物资源的数量得到不断的扩大,就要遵守相关的自然规律,才能对更好地为人们所利用,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以及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在保护的管理工作中可以进行适度大胆的改革,既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就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各级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执法的监督,依法严厉地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促使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

同时也要提高公众对野生植物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认识。各地区也要充分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保护管理的措施,使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重视对于保护区的认识,力争强化整体的布局和规划工作。将保护区的建设和相应的保护机制相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机制。

总结:

综上所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有至关重要作用。我们要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促进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的认识第5篇

【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之一,往往不被确认并加以保护,导致侵权事件频繁发生。文章论述了植物新品种界定、保护的基本观点,通过引入案例,分析其在确认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无形资产;确认;保护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形资产要素的确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可,还存在忽视把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的现象。

无形资产种类越来越多,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新的无形资产,表现出巨大的价值,而当前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事件却频繁出现,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把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认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所以把植物新品种确认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并加强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紧迫。

一、基本观点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界定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叫做“植物新品种权利”。这种权利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独特的技术方法育种,保护的侧重点在于技术方法,通过专利进行保护;另外一种是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称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二)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

我国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于198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但是,专利法第25条第4项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仍然不授予专利权。直至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标志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权,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并且通过正确的评估方法能够评估植物新品种权的价值,在未来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照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植物新品种权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标准和确认条件,所以,应该把企业所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案例及分析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独特的无形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不同在于,种子和幼苗阶段的新颖性、特异性如果不突出,则很难发现,如果有侵权行为也只有进入成长期或收获期才能显示出来,所以很多时候都忽视了把植物新品种权确认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相应地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侵权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一)案例

案例之一:

2003年12月19日,某农科大学向国家农业部申请了“西农979”植物新品种;2006年1月1日,国家农业部授予农科大学“西农979”植物新品种权。2005年8月4日,农科大学与种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农科大学将其独家培育的“西农979”小麦新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生产包装销售权转让给种业公司,有效期自2005年8月1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除此之外,该品种的其他一切权利仍属农科大学独有,种业公司负责该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维权打假事宜。农科大学不得将“西农979”种子在陕西省境内的生产、包装、销售权授予种业公司以外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但是,在此之后种业公司发现,良种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种植“西农979”小麦新品种,于是种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科大学与种业公司签订的协议属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其在品种权人不的情况下,自行提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良种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授权植物新品种,构成对种业公司排他实施“西农979”小麦新品种权的侵害。法院最后做出判决:良种场停止侵犯“西农979”植物新品种的行为,良种场赔偿种业公司损失20 000元;驳回种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案例之二:

2000年5月1日,由山东省某农科院自行培育的“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19990061.2。2001年1月15日,农科院将“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转让给了种业公司,该变更申请已在2001年第2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报》中予以公告,种业公司于2001年4月6日缴纳了品种权维持年费,即种业公司享有“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的植物新品种权。但是,农科院又于2001年5月2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批准,申请在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繁殖玉米,品种号为“掖单53号”玉米组合,制种田落实在山头村,并且与山头村村委会主任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其中“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的生产面积为400亩,并办理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证号为0387。种业公司作为原告被告农科院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原告的授权新品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农科院在山头村生产(繁殖)的品种名虽然为“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但是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利用DNA技术、酯酶同工酶等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三种方法,对诉讼前从制种田中保全的玉米杂交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品种为“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农科院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种业公司所享有的“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二)分析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企业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受到保护。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迅速上升,每年的增幅均在70%左右。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易于窃取,利润空间大,侵权的发生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同时,此类案件还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很多相关人士没有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并进行保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应该把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这是无形资产会计的重要问题之一,有利于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UPOV)公约旨在确认各成员国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或需向育种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UPOV公约规定,育种者享有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在强调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同时,公约对育种者的权利也有所限制,如私人的非商业活动、实验性活动、培育其他新品种的活动等,可以不经育种者的同意而使用、繁殖其新品种。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讼。”

判断他人是否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首先应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次应对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性状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全部性状特征、特性进行对比,若二者完全相同则为侵权;若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法院一般也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以上案例都是因为没有把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没有认识到把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构成侵权行为。当然,侵权人将别人受保护的种子改名、违法繁育,把“登海9号”改为“掖单53号”,从名称和文字资料无法判定,只有通过技术鉴定才得出结论。所以,应该按照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把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配套保护。

三、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确认和保护的相关对策

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例不断,主要是因为对其重视不够,没有把植物新品种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来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比较晚,公众对保护对象和权利保护范围缺乏了解,管理保护制度还不健全,这与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普及植物新品种权利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尤为重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无形资产理论,重视无形资产确认

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一些较为具体的规定和完善,但是,无形资产的准确计量和及时确认在制度层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新形式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没有较为及时和明确的规定,并且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目前也尚处于研究阶段等等,这些都使无形资产的确认缺乏足够的依据。所以要以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细则,明确无形资产的相关会计理论和实务操作。这是会计领域的一个研究重点,也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点,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乃至我国经济的发展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健全保护制度,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应该完善无形资产法规,从法律层面加强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同时要深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品种保护制度和法规制度。同时要理顺审查、测试和授权工作程序,规范品种命名,建立激励农业育种创新的制度机制,并且要继续研究并制定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政策,激励育种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

(三)完善管理服务及信息服务体系

在进一步加强现有新品种测试机构条件建设的基础上,应该加强测试机构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增强测试能力;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积极研制数据加工技术标准与规范,建立品种数据资源自动查询系统;建立和完善品种权相关信息披露系统,拓宽授权品种实施与产业化渠道;建立国内外品种权信息交换及预警机制和系统。这些都是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体现价值的基础。

(四)充分准备,最大限度地与国际UPOV1991文本接轨

我国于1999年正式加入《UPOV公约》(1978文本)。《UPOV公约》(1991年文本)是适应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更有效保护育种者权益的文本,其宗旨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更有效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使育种者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是必然趋势,这既是挑战,也会刺激中国育种科研和种业市场与国际接轨,向更高层次的国际空间谋求更大的发展。

(五)大力宣传植物新品种,提高无形资产意识

品种权保护在我国是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大多数人来说比较陌生。因此要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推动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对重大侵权假冒案件的曝光,加深人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要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及种子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植物品种权保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还要加强省际、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考察学习和参加研讨会等形式,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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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戴剑,李华勇,丁奎敏,等.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技术的现状与展望[J].种子,2007(9):44-47.

植物保护的认识第6篇

转基因植物能否被授予专利并给予专利保护长期争论不休,原因有两个:第一,这项技术可以直接作用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体,改变生物体的遗传性状,这已经触及到了人类社会的宗教、伦理、道德等深层次社会问题,很容易引起人们深刻的忧虑和较大的抵触情绪;第二,因转基因技术成果而产生的利益重新分配问题即产权所有权问题。

一、转基因植物专利的安全性

转基因植物技术的安全性是人们长期以来争论的重点,鉴于该技术可能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某种潜在的、实质性的危害,人们很久以来对该技术不予承认和利用。当前,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食用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比如,那斐尔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认为,转基因作物既可能给环境带来利益,像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又可能引起“基因污染”而给生态环境带来灾难,而且单一的大规模的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会减少生物多样性。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粮食安全的源头,中国的遗产资源和传统知识丰富,因此,应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对涉粮知识产权本身的保护,除了要健全我国的涉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外,还要根据我国农业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如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专门保护,一般不提供专利保护,因为专利可能限制农民和研究机构对种子的使用,若要提供专利保护,应明确对专利权加以限制,允许农民再利用种子。

二、转基因植物专利的利益性

英国著名功利主义学者边沁曾经说过,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形态,而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私益的总和”。根据边沁的理论,我们可以认为,“公益”是“私益”之和,公共利益可以简化成无数个人利益的集合。现代民主社会的专利法作为目的的产物,往往受到目的的制约。法律规定专利权人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其专利技术,以谋求在一定期限内国家认可的垄断权利,这本身也是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专利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法律基于对创新的鼓励,赋予专利人对专利的垄断权利,以弥补专利人为创造付出的成本。一旦一种专利的所有人在实践中超越法律的界限而滥用专利权,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反垄断法。一方面,专利权人在专利使用过程中所赋予专利的种种限制一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的应有之义,只有其超越法律规定时才会受到国家的规制,以谋求“公益”和“私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对于专利的种种法律规定的宗旨,其实是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给人类带来长远的进步,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利益也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

知识产权是国家授予的一定期间内的权益(至少专利权和商标权如此),而人权则是不可剥夺并普遍存在的。在任何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都不应当超越最基本的人权。大多数知识产权通常被视为经济和商业权利,其持有人往往是公司而非发明者个人。但是,在将它们称作“权利”时,不应当掩盖在发展中国家实施这些权利时面临的很现实的左右为难的问题,因为这样做的额外成本可能使贫困人口无从获取生活必需品。正如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求,近年来对育种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所加强,但事实上为现代育种技术打下基础的农民对传统物种的选育、开发和保护作出的贡献却未得到重视。

三、欧美对转基因植物给予专利保护的启示

在1942年荷兰建立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之后,西方国家关于植物专利的保护法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部分西方国家在本国专利保护的基础之上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植物技术加以保护,加强本国竞争力。

(一)欧洲

欧洲国家关于转基因植物是否应当授予专利经历了曲折的道路。从荷兰开始,1964年欧洲国家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通过植物新品种专门立法保护,但排斥在专利保护之外。《欧洲专利公约》(EPC)第五十三条b款清楚地写道,有关动植物品种以及本质上属于制造植物的生物方法不能被授予欧洲专利,不被专利制度所保护,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方法及利用该方法制造或产生的产品。

面对日益发展的转基因技术,欧洲的相关专利部门改变了他们长期坚持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改变发生在Giba-GeigyCase一案之中,欧洲专利申诉委员会对植物品种和植物进行了有益区分。委员会认为如果EPC排除对植物授予专利,就应当明确说明,但是它仅仅排除对植物品种授予专利,主要的原因是EPC认为植物品种权更适合保护植物品种,对于那些不适合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应当授予其专利。可见欧洲专利局的态度在发生改变。之后,扩大上诉委员会G1/98号决定认为:一项申请如果并未就一种植物品种单独提出申请,就不能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三条排除在可专利性的范围之外,即使它可能包括植物品种。通过该司法释义,欧洲巧妙地使转基因植物被授予专利成为现实,并且没有对原有的法律规范造成冲击。

(二)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植物品种给予专利保护的国家之一。美国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已经比其他国家完善了许多,主要包括授予植物专利(PPA)、植物品种权(PVPA)和实用专利(Utllity Patent)制度三种模式。美国于1930年就颁布了保护无性繁殖植物的专门性法规《植物专利法》。1983年美国加入UPOV联盟,1999年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发生在1980年的案例――Diamond v.Chakrabraty案确立了微生物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先例。此后,以ExparteHlbberd案为划时代的标志,美国正式开始对植物给予专利保护。在该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申诉与冲突委员会裁定,“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适用范围不受PPA或PVPA的限制,由于它们的保护方式和保护需求各不相同,因此上述每一法令都能够得到有效适用。即使植物可以通过授予植物专利(PPA)和植物品种权(PVPA))进行保护,它仍旧可以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项下的实用发明专利的法定主体”。最终,美国为植物提供了植物品种和专利保护的重叠保护模式,这种制度大大促进美国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和实践。

美国对转基因植物的保护力度要远胜于欧洲,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达到保护转基因植物的目的,而不是像欧洲那样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进行保护,可见美国对转基因植物保护的重视程度。此外,美国对转基因植物的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模式,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此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综上,无论是欧洲国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保护转基因植物,还是美国双轨制的保护模式,西方国家已将转基因植物专利化。此举的积极意义:一是激励新品种的开发,二是增加植物新的特性,三是改进农作物管理,四是提高生物安全。同时,需要防止影响农民种粮权,损害生物多样性。

四、我国转基因植物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第25条第4款规定对植物品种不提供专利保护,但并不是说我国法律对植物品种的保护为空白,我国对植物新品种通过其他法规来加以保护。一种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另一种是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但植物品种本身得不到专利保护。所以,我国植物品种是通过单行立法的模式给予保护。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公约(1978年文本)》,我国1997年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进行了修改。借鉴国外经验,笔者建议,推动国内转基因植物的专利化。

一是对转基因植物实施专利保护的立法选择。关于转基因植物保护模式,目前可供选择的有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即明确由专利制度或者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一种进行整体保护的模式;双轨制就是两种制度兼用的保护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缺乏双轨制保护模式的适用基础,应该选择单轨制保护模式,即通过专利制度来保护转基因植物。

采用单一的专利制度对转基因植物进行保护的理由如下:第一,欧美国家的立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借鉴,转基因植物具备了可专利性,作为专利客体具备可行性。第二,我国生物技术水平已有了长足的进步,接近世界一流水准,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呼声强烈,据有关统计表明,1985~2D04年中国专利局收到与植物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共1431件,其中与转基因植物研发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共1045件。第三,在法律上承认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科技化、现代化。虽然如此,但是就我国法制而言,由于我国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农民的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若要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则必须以设有农民免责条款为前提,否则就会限制农民种粮权。

植物保护的认识第7篇

在分析了以上几个方面之后,我国在借鉴各国的经验和教训的同时,也应当结合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来完善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因此本章通过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策略。

1 进一步提高我国公众的产权意识

纵观世界各国,科技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公众对于产权意识要高于科技水平较低国家的产权意识,与德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对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及植物新品种权这两方面的保护是一个新的领域,起步比较晚,农业科研人员对这方面的认识还比较不足,申请意识还不强。而一个国家农业知识产权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实践离不开公众的产权意识,因此提高公众的产权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要提高公众产权意识,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让申请和测试以及诉讼能力在大部分育种者都可以承担;第二。应当完善立法和执法,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逐步树立我国公众对产权保护的信心;第三,相关机构应加大宣传,使公众对产权的认识提高,明白其重要性,从而逐步提高公众的产权意识。

 

2 积极构建新品种权交易制度

首先需要增强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强度,构建完整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体系。受种子产业发展不规范、种子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不仅植物新新品种权的正常有序实施受到严重影响,而且还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种子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力度,构建完善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力度需着手于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新品种审定和新品种保护,推进品种审定测试活动与新品种权测试活动合并开展,以保证植物新品种顺利上市;二是规范全国统一的种子生产程序,落实好对种子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三是建立完善的种子认证制度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并加大两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四是推进种子管理机制改革,规避品种管理机构与种子产业挂钩现象,保证种子产业的独立自主性。构建完善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也应着手于四个方面:一是营造信息平台,防范新品种权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保证新品种权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对称性、可靠性;二是建立和执行新品种权机构认证制度,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人及其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培训;三是增设新品种权评估机构,做好对新品种权价值评价和估量工作,为新品种交易活动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市场环境;四是规范新品种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新品种权交易合同相关条款,从根本上规避不合理、不公平交易活动的发生。

 

3 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并推进专利制度加以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实施的,但实际上被纳入该范畴的很少,我国需要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和数量远远不止这些,对于不在保护目录中的,新品种权就没办法加以保护了,即便已经培育出来了也不受到保护,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育种者的利益。所以应该加强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使更多的植物品种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目前我国经济实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了不同的方式,要求比以往更高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用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权采取保护的方式是可行的。除了专利法还有专门法,对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专门法显得更全面和具体,但因为专门法对于农民留种特权的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育种者的品种权造成了一定潜在的侵权危险。对比专门法,专利法就没有这些规定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就会显得更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