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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7-31 06:56:34
植物保护论文

植物保护论文第1篇

1.植物保护学开放式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

开放式实践教学将教师的研究性实践教学与学生的研究性实践学习有机结合,鼓励学生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课题进行研究,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的热情,培养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获取新知识、激发创造力和创业能力,同时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相互合作的团队精神,提高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在社会中的竞争力。

(1)以植物生产实验中心为依托,构建开放式实践教学平台

植物生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包括植物生产专业植物基础实验室、作物学教学实验室、园艺学教学实验室和植物保护教学实验室4个本科教学实验室,分别被批准为省级和部级教学示范中心。2008~本中心以各学科重点实验窒如作物生理生态与遗传育种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水稻工程实验室、省超级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果蔬保鲜及无损检测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平台为依托,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设计选取了实验项目50余项,从实验内容、实验时间、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实行完全开放模式。学生借助本中心实验平台,根据个人兴趣自选任选公布的开放实验项目,或自行设计实验项目内容,接受创新意识培养和创新能力训练,全方位开展研究性科学试验,拓展了植物生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的内涵和外延。

(2)构建植物保护学开放式实践基地

其一,校内实践基地的构建。农学院以班级实验田为特色,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农学院在校科学试验站专门划出10余亩试验田作为“责任田”,以班级为单位,下设三四个生产小组,每个实验小组根据课程需要,结合兴趣爱好,自主决定种植品种。从开始选种、整地、播种、田间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到最后收割,全部由生产小组完成。为了及时解决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学院给每个小组配备指导教师进行技术指导,从人、财、物上给予保障,指导小组还制定了相关的奖惩制度,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生产实验中遇到了许多课本上没有具体阐述的细节问题,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提高了实践的兴趣,而且增强了今后在学习和科研中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能力。此外,果树标本园、果树种质资源圃、蔬菜标本园、蔬菜种质资源圃和设施农业区等校内实践基地在开放式实践基地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植保系拥有“昆虫展览馆”“植物医院”和“病虫标本馆”等实训基地。此外,植保系在农业大学科技园建立了病虫情报观测站,结合病虫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实验,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实践研究。

其二,校外实践基地的构建。植保系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和实践基地需要,聘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植保植检总站、省农业科学研究院、正邦集团等单位植保专家定期为学生授课,使学生能把课堂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内容紧密联系起来。此外,植保系特别重视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植保站、正邦农化公司等建立双方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签订合作培养计划,为植保系学生实习和就业提供条件。

(3)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网上实验教学平台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校园网的完善,通过应用信息技术与现代教育技术构建网上实验教学平台,能对实验过程涉及到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操作流程等有感性认识,实现以学生自主型实验学习目标为重点,构建基于网络条件下的实验教学信息资源库。包括:本课程基本情况和教学模式介绍区;操作流程观摩模拟学习区;作物病虫害识别与控制观摩仿真区;师生在线互动区;其四,在线考核区。

利用信息技术教学环境,实现模拟展示多种化学保护实验情景及化学实验问题解答,让学生在计算机上完成有毒、有害的“实验”,并组织他们对实验提出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形成自己的研究结论,锻炼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对知识的准确理解,培养他们从事科学探究的严谨性。甚至可以模拟时下最流行的网络游戏模式,如QQ农场,将植物保护实践环节以游戏的方式嵌入虚拟的网络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构建植物保护学开放式实践教学内容

开放式实践教学的课程内容要充分反映相关产业和领域的新发展、新要求。减小植物保护学传统实践教学验证性实验,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完善后的实践教学内容包括:基础性实践教学、综合性与设计性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性实践教学等,形成从低到高、从基础到前沿、从接授知识到培养综合能力,逐级提高的实践教学新体系。

(1)植物保护学基础性实验

以传统植物保护学基础性实验为指导,结合植物病虫害的发生与危害现状,自行编撰基础性实验教材,包括植物病害症状观察、植物病原物的观察与临时玻片制作、植物病原物的分离与培养与接种、昆虫的形态结构观察、昆虫重要目科的鉴定、植物病虫害的田间调查、植物病虫害标本的采集与制作、常用农药剂型的配制与质量鉴定、杀虫(菌)剂室内毒力与内吸作用测定、杀虫剂和杀菌剂田间药效试验等。这些实验具有基础性、启示性和应用性等特点,为学生的主要必修内容,在实践教学中可先行安排,为后续开展综合性与研究性教学实验奠定基础。

(2)植物保护学综合性实验

在设计基础性实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完善、实用且可行的综合性教学实验。该阶段提供了南丰蜜桔黑星病拮抗内生细菌的筛选、入侵实蝇的动态监测以及新型农药对昆虫生殖行为影响的研究等20余项综合性教学实验,供学生自行选做;或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人兴趣,自己动手设计实验方案,独立或以团队的形式一起完成实验。以上综合性实验教学内容的开展,可有效提高学生对课堂所学知识的综合与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也为开展科学研究型实验创造良好条件。

(3)植物保护学研究性实验

一方面,从基础性、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入手,进一步扩展引申,开展研究性实验,譬如从植物被病原物和害虫为害后的特点入手,研究为害后植物相关生理指标的变化,进一步探索植物抗性与生理指标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围绕生产上重要病虫害的发生,展开研究探索,如近年来赣南脐橙溃疡病和黄龙病等病害发生严重,结合当地防控现状,拟定可行性防治措施,主要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申请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或参加大学生训练计划为主。本研究开展的研究性实验包括茉莉酸甲酯诱导水稻抗白叶枯病与防御酶活性的变化、茉莉酸甲酯调控白叶枯病菌胁迫下酚类物质代谢的作用、壳聚糖涂膜对脐橙保鲜效果的研究等10余项,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择自己的研究项目。

3.构建植物保护学开放式实践考核体系

构建与实验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调整与变革相适应的“形成性”课程考核体系,使考核的目的从单纯检验知识的掌握转向更多关注实验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体验与培育,使考试成为继续学习的课堂。考核方式多样化,主要包括学生实习标本制作、互动式专题讨论和实验报告撰写等,依次占总分值30%、40%和30%,以考核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随机选取鲜活的实物标本,考查学生对生产中重要病虫害的识别与诊断能力;每阶段实践结束后,学生以团队的形式,以多媒体等方式展示实践成果等。在以上过程中,提升学习笔记、实验报告、讨论讲座、实践成果展示等的计分比例,突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

4.构建高素质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构建以经验丰富的教授为带头人,中青年教师为骨干的实践教学队伍,鼓励专任教师到相关产业和领域学习,紧密联系实践生产第一线。近几年来,在植物保护学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班级人数配备2-3名教师,以老带新,加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结语

植物保护论文第2篇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场化机制;国际制度

1前言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长期以来,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作为技术、生态和伦理问题而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但有关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探讨则至今仍相当滞后。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人类自然遗产”的植物遗传资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与此同时,由于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和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水平存在明显的国际差异,尤其是缺少相应的市场化机制以及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种资源相对贫乏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遗传资源,而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受技术、资金等制约大都仍处于植物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公平分享为目标,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探讨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上,以现有国际多边体系为出发点,提出未来国际制度安排的可能选择。

2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2.1经济价值概念与市场化界限

遗传多样性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来源与基础。与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不仅具有遗传信息的多样性和代际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为主要特征。但人们在认识与确定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时,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传信息的多样性”,而是“遗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遗传信息的功能很少体现在某一单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现为含有多基因组合的遗传功能,所以“遗传编码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评价植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和研究其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1]。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当今药业工业和从长远来看对农业更有实际意义的将是“遗传编码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简称GCI)[2]。虽然植物遗传资源对解决农业、健康和环境等问题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类目前认识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现有的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一种植物物种及其遗传编码信息的经济价值又是很难明确量化的。根据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理论经济价值可借助下图(资料来源:文献2和3)所示来分类与评价。

图1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分类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图1在构划出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细分的同时,也显示出植物遗传资源作为经济资源的市场化可能与界限。如果将市场化机制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与意义在图中将从左到右递减(参见文献2)。同时,植物遗传资源的缩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在上图中所示的“可利用价值”与“不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果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后者产生负面效应。这种效应不仅关系到遗传编码信息市场化交换方案的设计,而且涉及到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后将可能对资源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因遗传资源市场化对保护在经济上没有利用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不利影响,将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2供求趋势与保护效应内部化

从全球范围内看,植物遗传资源与遗传编码信息的供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国及国际农业与生物研究机构的基因库里的“离位”样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原产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即所谓的“原位”样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库内的植物遗传资源共达200多万样本材料,其中大约有60万样本材料属于国际农业研究机构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监管之下[4]。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植物遗传资源和GCI“原位”样本材料的供给因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破坏而明显减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自然力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长期以来植物遗传资源被视为可自由获取、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化体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保护制度与组织的失效,从而造成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上的掠夺和保护上的积极性下降[5]。

在植物遗传资源供给减少的同时,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信息体系的日趋完善,将使GCI获取与保存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其结果是部分地减轻了因物种多样性破坏而引起的GCI供给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换价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预计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遗传资源的需求却因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医药、环境等领域应用的进一步扩大将呈急增的趋势。可以预见,在短期内,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因多样化需求而提高。但从长远看,尤其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将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种对植物与农作物育种的重要性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由于世界各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与保护程度以及生物技术水平的不同,以致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差异,并由此进一步形成因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或破坏而产生的外部效应[6]。如果从一个国家范围内考察,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会形成社会(或私人)成本和与此相应的社会(或私人)效用。如果该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被其它国家的科研机构或生物技术企业无偿地获得并用于农业、药业等领域的开发与应用,那么这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还具有国际效用。在一个国家内,私人投资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而产生的效用与该国的社会效用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私人投资的目标大多并不在于促进植物遗传资源在非直接利用价值方面的保护。因此,如果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所产生的社会效用来看,私人投资则是次优化的。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具有国际效用,并且其保护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诱发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的下降。对此,一个典型例证就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建立了一些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委员会(CGIAR)监管下、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若一个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同时具有国内效用和国际效用,则在该国遗传资源保护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之间将可能出现3种不同的理论均衡:国内私人均衡、国内社会均衡和国际均衡(参见图2,作者根据文献2更改)。这3种不同的均衡状态反映了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程度的差异性。

图2不同均衡状态下植物遗传资源的优化保护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采取有关保护政策与措施,在以期实现资源保护量为Qns的同时,还要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则需要国际社会或有关资源受益机构采取相应的经济支持行动,因为在大于资源保护量Qns点时,该国资源保护的边际社会成本已超过边际社会效用。为了使该国的资源保护量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国际社会或资源受益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要么使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者或机构有权参与其资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该国转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遗传资源产生的国际效用,实现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要么向该国提供至少相当于图中面积为BCE的补偿资金,在经济上对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只有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实现内部化或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水平达到Qg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因此,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或“补偿”机制应该成为探索公正、有效的国际保护与利用制度,实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创新

3.1完善国际多边体系——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上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已形成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对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如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二是对作物新品种承认育种者权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1年制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协定》(UPOV)就是以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为目标,规范新品种交易行为的国际性文件。此后,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制度得到确立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这种专利权制度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识产权贸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关条文。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至今已有175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部对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性文件,它在主张各国承担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义务的同时,强调了所谓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则[7]。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提出的“农民权”概念[8],则在肯定农民对“保护、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所作贡献的同时,主张农民也应该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的“资源保护效益”。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有150多个国家参与、以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已视为各国承认原产植物品种价值和承担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义务的开始。为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有关法律的文字与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有数十个国家参加的有关植物遗传资源共享的国际会议。该次会议制定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共同政策准则》,提出尊重各国对其遗传资源的,维护资源原产国和其他各级各类资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强调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效益的分享机制,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供鼓励和帮助[9]。在这些国际多边协议与文件中,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以下4个主要问题:①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②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与条件;③植物遗传资源效益在“遗传资源所有者”与“遗传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分享;④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国际资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内容上又未能充分体现经济激励机制和在法律上还未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国际多边协议,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挑战,也是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在未来的国际多边体系中,必须明确地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注各资源所有国和有关机构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按照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处理好资源所有国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资源效益分配问题。在此,要充分体现出全部参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家或机构都应是受益者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种方式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将是完善国际多边体系的中心议题。如果在协议中未对利益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则会容易导致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或解体。此外,在制定与实施国际多边协议时,应考虑植物遗传资源利用部门如农业与医药工业之间存在的产业差异性,尤其是植物育种企业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特殊性。植物育种企业应该与生物技术工业企业有不同的制度性环境,生物技术企业可以在竞争条件下与资源拥有国政府或机构达成获取、利用与开发植物遗传资源的双边协议。

3.2制度创新的可能选择

在完善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国际社会应该考虑建立国际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从而为体现资源所有权和实现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条件。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应设计为资源供给者与需求者实现资源交换的中介机构,它提供有关来自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植物遗传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需求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易所”的服务要以植物遗传资源供求双方在资金补偿、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双边协议为目标,充分考虑到以不同资源开发为目标的供求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与效益,以降低正处于培育中的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不确定性。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资源所有权得到充分保护、以GCI为基础的遗传资源功能价值得到明确确认为基本条件,同时又有赖于资源使用者的生物技术进步和最终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必须避免因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易使物种资源的长期、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短期的商业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金建立的“生物多样性基金”,不仅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提供特别项目资助,在经济上对遗传资源保护国进行一定的补偿,而且还可以起到“风险资本金”的作用,促进有关机构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投资。因此,“生物多样性基金”的这种基本功能最终将有助于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形成。但是,考虑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国际基金机制应该有一明确、公开的评价方法和控制计划,以便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国际基金的使用效果。

对在经济利用价值上尚未明确的植物遗传资源,可通过“生物多样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补偿机制。与农业合作社类似,“生物多样性合作社”可以设想为植物遗传资源效益与谈判主体相结合的一种垂直型联合组织。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资源所有者向资源利用者提供遗传材料,并对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最终产品的经济收入拥有一定的比例,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补偿。补偿标准可根据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意义、濒临灭绝程度和保存与开发价值,以及原产国的经济收入水平等方面协商加以确定。随着这种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将可使之逐步培育发展成为“低级的遗传资源市场”。

4结束语

随着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植物遗传资源正由以往的公共物品转变为私有物品,它预示着以“遗传编码信息"为基础的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逐步形成。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坚持资源保护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将有助于提高世界尤其是各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植物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不应再把自己置于遗传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上,而是应在做好本国植物遗传资源及其分布的确认等技术性工作、关注国际生物技术与市场信息、加强遗传资源出口管制、完善国家关于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性条件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积极开展以“参与”或“补偿”方式为基础的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为本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以提高本国的遗传资源保护能力和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

参考文献

1VogelJH.GenesforSale:PrivatizationasaConservationPolicy[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

2VonBraunJ,VirchowD.PflanzengenetischeRessourcenzwischenAngebotundNachfrage:EntwicklunginstitutionellerRahmmenbedingungenfuerKonservierungundNutzung[J].BerichteueberLandwirtschaft,1998,B(76):74~86.

3MunasingheM,LutzE.EnvironmentEconomicsandValuationinDevelopmentDecisionmaking[C].EnvironmentWorkingPaperNo.51,WorldBank,Washington,D.C.,1993.

4FAO.TheStateoftheWorld''''s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R].Rome,1996.

5CowenT.TheTheoryofMarketFailure:ACriticalExamination[M].GeorgeMason,UniversityPress,Virginia,1988.

6CervigniR.TheEconomicsofBiologicalResourcesandofTheirDiversity[M].BtasenoseCollege,UniversityofOxford,1992.

7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R].InterimSecretariatfor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Geneva,Switzerland,1994.

植物保护论文第3篇

教师平时应注意教学素材的搜集与积累,而不应课前临时准备,否则教学材料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将无法保证高质量的教学。教学素材包括相关的实物照片、电镜照片、图片、视频、动画、标本、挂图、教学背景资料、新闻报道、科研论文成果、最新学科前沿信息等。课前备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积累的教学素材进行筛选和整理,这样才能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增加教学的信息量,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譬如,在讲解有害生物的形态特征、发生规律时相当抽象,而有效应用多媒体图片,直接展示昆虫、植物病原微生物或杂草的标本、动画等,可使抽象的内容变具体,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2科研、实践和教学互促共进

科研是教学的助推剂,优秀的教学要求能融入大量的科研前沿发展动态,适时介绍有关植物保护学的小故事和研究经历,将教学和生产实际相联系,使教学达到科学性与前瞻性的统一。当然,由于课时有限,课堂中涉及的前沿信息只能简略介绍,课外可再开展相关的科研讲座来详细的跟踪植物保护学新热点与新趋势等,进一步拉近课堂教学和学科前沿的距离,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另外,可根据任课教师的研究课题开设相关的综合性大实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验技术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教师在科研中严谨、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也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生产实践活动是很多老师容易忽视的,植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农药肥料新产品的研发等需要授课教师与时俱进、实时更新教学内容。身体力行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才能及时把当地农业生产中主要的植物病虫草害种类及危害、难以解决的关键问题等介绍给学生,可有效避免课堂教学与生产相脱节,提高教师将实践和理论融合的能力。反过来,教学也能极大的促进科研与实践,教学过程中会迸发出许多新的火花,发现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为科研提供方向。理论需要实践来检验、运用,同时科研、实践过程中的部分成果又能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因此,教学和科研、实践是紧密相关的,教室、实验室、田间都是教师工作的场所,在“理论—实践—理论”的不断循环中教师才能不断进步。

3推广合作式教学模式

合作式教学是指采用教学团队(分工明确、协调统一)来组织教学,譬如不同种类的病害、昆虫、杂草等可安排不同的老师讲授,多名教师共同承担一门课程。一方面教师根据学术专长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利于学生掌握与课程教学各模块相关的最新学科科研进展,使教学知识更全面、更精深;另一方面学生可以和不同风格的老师(讲授方法不同、阅历不同、认知程度不同、科研方向不同)交流、沟通、对话,学习到多个老师身上的优点。教师不仅要传业、授道、解惑,而且要在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正确的价值观念、卓越的创造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营造愉快的学习环境

教师自身的形象和个人魅力在教学中极其重要,知识渊博、谦逊、有激情、有亲和力、把学生当朋友、对学生亦爱亦尊重的老师更受学生欢迎。老师的激情能很好的感染学生、熏陶学生、驾驭课堂,让学生与授课教师达到思想上的共舞。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有严谨的治学态度,用心上好每一堂课,用心关爱每一位学生,真正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师课前可在教室播放一些与课程相关的小视频、小新闻等,以缓解课堂沉闷的气氛。课间也非常重要,有些老师一上完课就匆忙离开,和学生零沟通,以至于一门课讲完,部分学生还不知道授课教师的名字。课间其实是和学生培养感情的大好时机,走到学生中间,和他们谈谈心、聊聊天,一方面可以了解学生所思考、所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学生会觉得老师平易近人,使其课堂上认真听课,并积极活跃的参与其中。课下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包括邮件、电话、网络等形式。教师在上第一次课时就应将老师的个人联系方式告诉学生,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可根据学生的意见逐步形成适合课程自身特点的教学体系与教学方法。课程结束时可进行教学情况问卷调查,以便有针对性的改进教学,包括内容安排的合理性、教学重难点、讲课方法、课程讨论、作业布置、实验准备与安排、教学效果等情况。

5重视绪论课

讲好每节课是教师的职责,而绪论课更需要下更大功夫来备课。成功的绪论课可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能使学生感到学习内容丰富、有作为、有前途。在教学过程中,可通过给学生展示大量的有害生物危害照片,让学生认识到进行植物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用丰富的教学资料及高清晰度的图片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结合教师自身科研、实践的经历与体会,根据内容巧妙的分析我国植物保护科技发展历史与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我国的特色与优势,以及与国际前沿的差距等,以激发学生的爱国精神、国际竞争意识,增强学生学好课程和专业的责任感。

6尝试研究参与式教学

大学授课有3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是满堂灌式教学,即单纯的讲课,把知识要点、相关内容硬塞给学生,学生不理解只能死记硬背。第二种境界是展示型教学,即通过演示、展示等形式来配合讲授。这种模式下,学生能够理解性的学习,但仍没有改变“老师站着讲、学生坐着听”的局面。老师为了完成自己的使命,从第一节课讲到期末,尽可能的把所知全部告诉学生,学生感觉到老师讲的都懂了,课下便不会再去查阅相关资料、深入思考,容易导致思维僵化。给学生留些问题、让他们有一定的思考空间是很多老师忽视的问题,好的教学重在启迪,让学生获得自学能力和拓展能力。正如哈佛大学女校长福斯特在2008年本科生毕业典礼上演讲所说:“教育的最大魅力,不在于给出答案,而在于提出一个让学生们挥之不去、足够一辈子去思考的大问题。”第三种境界是参与式教学,某些时候可进行角色互换,让学生讲课、老师点评、课上讨论,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这样学生课下就会查阅相关资料、认真思考、相互讨论,自学能力逐步提高,能够主动去发现问题、并想办法去解决问题,久而久之学生还能养成自我学习的好习惯。课前可布置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小专题(譬如植物害源的种类与危害、植物保护的作用与地位、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概况、化学农药的利与弊、生物天敌的利用、有害生物防治存在的问题等),让学生课下查阅资料,每次上课安排1~2位同学做5~10min的专题小报告,老师和学生进行点评、讨论后引出新课内容。课上学生上讲台汇报时,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都会得到锻炼。一些任务可分小组安排,这样还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大学阶段学习知识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研究参与式教学能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潜力,体会到学生才是课堂真正的主体。

7培养学生提问题的意识

提问包括课程讲解过程中的提问、课间提问和课下提问。在课堂上根据内容适时提出问题,是实现教学互动、活跃课堂气氛的良好方法。上课前老师可先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思考,学生在围绕这些问题讨论时又会产生很多相关的想法,这样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让学生逐渐养成提问的良好习惯。譬如,在讲授有害生物防治方法时,提问有害生物治理对生物生态安全的影响,让学生在畅所欲言的同时将植保和生活实际相联系,了解各种防治措施的利与弊,形成综合防治的意识。同时,问题也是教学效果的最好反馈,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反映的问题来修订教案。

8应用案例教学法

很多老师教学时注意到了“照本宣科”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不能只照着一本教材讲课,于是便多看了几本书,将这些书的内容综合起来讲授,但其实照着一本书念和照着多本书读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教一门课分为教什么、怎么教两部分内容,后者更重要,讲完课后学生会应用才是教学的最终目的,案例式教学能很好的实现这一目标。例如,在介绍农作物重要病、虫、草害时,因各种作物上病虫草种类很多,不可能面面俱到,结合地区区域特点选取重点案例进行讲解,能让学生掌握要领,理解针对一种病害、虫害或草害应该如何去了解其发生发展规律及如何结合新技术对其加以控制,并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当学生再遇到未讲解的或新发现的病虫草问题时便知道如何去思考、研究和解决,这样就大大缓解了“教学内容多、学时少”的矛盾,提高课堂效率,使讲授内容既不脱离教材,又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9改进教学手段

现代化教学手段只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手段而不是保证,巧用、会多媒体用才能发挥它的作用。而很多年轻教师存在“多媒体依赖症”,离了多媒体就不能讲课,但完全用多媒体讲课很难控制幻灯片的放映速度,导致学生既顾不上听课又没记好笔记,影响学生对内容的理解、消化和接受。如果将多媒体教学和传统教学结合起来,效果将完全不同。多媒体应主要用来给学生展示相关照片、图片、动画、前沿知识等内容,变静为动、变微观为宏观、变抽象为真实直观,画面设计需注重效果,文字不能过多、简明概括要义即可,要避免文字堆砌和“书本搬家”。而教学的重、难点知识则可通过板书来呈现。幻灯片和板书相结合、图文并茂,利于教师更好的掌控课堂、控制速度,而且教学目标更加明确。

10加强实践教学

实验课、田间实习课和理论课的讲授交叉进行,学生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后便开展相关的实验课或田间实习,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使理论在实践中升华。实践教学时应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素养,让学生明白并不是所有的实验都有理想结果,重在分析查找原因,坚决杜绝凭凭空虚构实验数据。室外实践教学是植物保护学课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让学生实地采集或观察标本,可巩固课堂理论和实验的教学效果,现场进行指导分析的效果远远大于室内标本的观察,同时可在实地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譬如,在进行植物病害的症状(病状、病征)观察实验教学时,可改变传统的室内标本(长时间存放后褪绿,霉状物、粉状物等病征模糊)观察教学法,而把学生带到大自然,让学生有目的的观察活体实物标本,可清晰直观的看到番茄病毒病的花叶变色与叶片畸形、番茄疫病造成的坏死、黄瓜枯萎病的萎蔫(剖开病茎可看到维管束变褐)、黄瓜霜霉病叶片上的霜状霉层、灰霉病病部的霉状物、瓜类白粉病叶片上的粉状物、细菌性病害的菌脓等症状,这样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增强实验的教学效果。综合性实习是植保课程的重要环节。可在绪论课时就明确给学生安排任务,要求他们在课程学习期间利用空闲时间到田间识别并采集病虫标本(可分散进行),在室内进行鉴定,并制作标本上交,期末时每人至少上交15个不同属或种的标本。这样学生学以致用,可了解生产中常见病虫的种类及特点,同时还大大丰富了实验室标本。

11考核方式应多样化

植物保护论文第4篇

论文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 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建立育种权人与农民的利益分享机制。同时,还应深化我国科研单位的体制改革,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对于植物新品种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适当权益,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垄断。这样既能保护农民的权利又能保障育种者的权利.同时推动我国农林业的发展。 总之。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选择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必须面对业已形成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也必须面对发达国家日益膨胀的市场需求,努力找到正确的路子.做出正确的法律和政策选择,分阶段缩小差距。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及生物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

植物保护论文第5篇

深化加工,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与废物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增值;以生态保护、防治污染、维持生态平衡为发展目标,实现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协同,提升生态农业的持续性。

二、推广植物保护技术的重要性

植保技术是生态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条件,将其应用于生态农业建设中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其一,植保新技术转变了传统植保方式。植物生长所需酸碱度、温湿度、渗透性等指标是植物生长的必须条件,受土质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影响,土壤难免出现害虫、真菌、细菌,这就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危害。传统植保多采用喷洒农药的方式进行杀菌除害,虽然起到了杀菌抑害的目的,但由于化学农药含有有害物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问题等。植保新技术在栽培上推广“三免”技术,田间管理上推广“三避”技术,植保措施上实施“三诱”技术,这有效避免了传统植保技术的负面效应。其二,植保技术的应用推动了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农业关注于综合效益的实现,植保新技术的推广益于生态农业发展。首先,植保新技术可有效防治农作物病害,减少病虫害带来的环境危害、生态损害及经济损失;其次,植保新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生产力投入,节省了农业生产成本,且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提升了农作物产量与附加值,利于实现农业的经济效益。最后,运用植保新技术可有效控制生态保护成本,减轻环境污染,对实现生态农业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植物保护技术在生态农业中的应用

当前植保新技术从防治角度来看,主要包括生物防治技术(天敌昆虫、病原微生物、昆虫信息素、植物源农药等)、物理防治技术(光、高温、电磁波、物理阻隔、人工器械防治等)及化学防治技术,在植保措施上主要为“三诱”技术,即为频振式杀虫灯、黄板和性诱剂。下面说明“三诱”技术的应用。频振式杀虫灯。杀虫灯应用效果已被确定,其能够杀死吸果夜蛾、斜纹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地老虎等多种害虫,且在夏季高温季节能够诱杀成虫700多头,其杀虫范围极广,杀虫量极大,促使其广泛应用于生态农业之中;同时,在本季度害虫量减少的前提下,下季或来年虫口密度减少,这对减少虫害防治成本,降低虫害所带来的生态问题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对比可知,在未用杀虫灯前,高温季节每月需喷洒农药4~5次以杀死螟蛾科害虫、金龟子,使用杀虫灯后,可不用农药防治螟蛾科害虫,其他科害虫防治只需喷洒农药1~2次,这既减少了劳动时间与强度,又减少了农药用量与成本,利于实现农业生产效益与效率。再就是,频振式杀虫灯在其作用中无污染,且对人畜无害,使用安全性较好。黄板。黄曲条跳甲是叶类植物害虫之一,且较难防治,若要药效防治,则需农药药性极大,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黄板对趋色害虫,尤其是趋黄害虫具有较强的诱杀作用,如小白菜应用黄板杀虫调查中,一张黄板一般可粘黄曲条跳甲83~241余头,贴近蔬菜、加大用量后可达364头。由此可见,使用黄板可有效避免高毒农药在叶类蔬菜中的应用,减少化学农药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且利于保护人体健康;黄板使用过程中,要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适度调整用量,靠近蔬菜,以提升黄板粘虫量,减少虫害,促进农作物成长。性诱剂。性诱剂诱杀害虫效果较好,如1个防治周内,小菜蛾性诱剂可在1个甘蓝生长季节诱杀成虫853头,在1个诱芯使用期内,斜纹夜蛾性诱剂可诱杀成虫384头,小食蝇诱剂诱虫效果也较好。

四、植物保护技术的发展前景

生态农业重点关注农业生态效益,这需要借助新技术、新手段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生态性。植保新技术在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显著优势,如减少了化学药物对土壤成分的危害,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土质,延长了土壤使用年限,有效控制了虫害,且对人畜不产生或产生极小危害,利于产品安全与人畜安全。且随着植保新技术研究的深入,此技术结合了生物技术中的细胞、基因成功经验,从细微层面改善植物生长条件,不但去除了病原微生物,且力求从根本上控制病原微生物对植物的破坏,这对提升农作物生产率与生产量具有重要作用,而农作物产量的提升,利于实现农民增收,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因此,植保新技术对推动生态农业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发展前景广阔。

五、结语

植物保护论文第6篇

1.1病虫综合治理理念

初期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和农业措施对有机农业植物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预防、治理、保护,最终依据《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规定,使用收录在其中的产品。

1.2善待环境的理念

在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天然的、无残留的、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从而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药物或者肥料,例如:植物生长剂、农药等。

1.3规范操作理念

严格按照《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里收录的可以安全使用的农药等产品,同时需要准确按照上面内容进行操作使用。

2有机农业植物保护的技术措施

2.1病害防治技术

2.1.1控制病害及其流行的一般方法(1)逃避病原菌。在种植和栽培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选择远离病原菌的地区进行种植,还需要在播种时间方面进行合理选择;(2)控制病原菌传播。在种质材料的选取和处理过程中要依赖检疫对病原菌进行消除;(3)根除病原菌。对病原菌生物进行严格监控,对染病的植被进行彻底销毁,消灭其相关寄生源,不仅对种子和土壤进行清理,还需要不断培育新的抗病品种,对有病植物和栽培环境不断改善。2.1.2病害防治物质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这一规范对植物的保护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定,介绍了病虫草害防治措施,还表明在植物栽培过程中对化学合成的农药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对可以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物质以及科学的使用方法进行阐述,严格控制基因工程产品的使用。在不经机构认证情况下可以使用的物质有:高锰酸钾、乙醇、醋等。在机构认证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限制使用的物质有:波尔多液、石灰、不含禁用物质的病毒等。与此同时,阿维菌素制剂及其相关复配剂是被欧盟有机生产机构所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

2.2虫害防治技术

2.2.1提倡生物防治充分利用虫害天敌来实现有机植物的保护。捕食性天敌包括:小黑隐翅甲、大草蛉、捕食螨、小花椿、塔六点蓟马等,寄生性天敌包括平腹小蜂、茧蜂、赤眼蜂等。2.2.2虫害防治物质虫害防治物质包括植物性杀虫剂、软皂、植物提取剂等,提倡运用物理性捕虫设施、可使用性诱剂等来驱除害虫。对鱼藤酮、乳化植物油、植物来源的除虫菊、硅藻土进行限制性使用,对微生物以及其相关制剂进行部分有限制性的使用,微生物以及其相关制剂包括Bt制剂、杀螟杆菌等物质。

2.3草害防治技术

草害防治技术采用的是物理技术和农业技术,借助绿肥种植、合理轮作等栽培技术可以对杂草进行有效控制,禁止秸秆焚烧还田,提倡机械除草、热法除草、秸秆覆盖除草。

2.4农业耕作技术

2.4.1科学的种植制度一种作物长期种植会对作物的抗逆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就病虫而言,在同一片土地上长期种植某种作物必将为病虫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适宜环境和食物供应。同时,长期存在的寄主植物,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土传病原物的不断繁殖,从而导致病原物数量增加。害虫情况严重,因此,采取科学的种植制度,能为有机农业植物提供切实保护。2.4.2轮作轮作充分利用了时空差异,对农田生态、土壤理化特性、生物多样性等有所改善,从而实现植物的自我保护。轮作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对病虫生存条件的恶化。科学合理的轮作可以对单一植物病虫进行有效控制,具备迁移能力小、寄主单一、寄生性强特点的病虫,在经历寄主和食物减少的情况下会出现部分甚至全部死亡的现象;其次是分泌抑制物质。像马铃薯这样寄生性不强的植物会因为缺少食物而不能够再繁殖。像胡萝卜、大蒜、甜菜等植物分泌的物质对后茬作物具备抑制病毒发生的作用。再次,调节土壤生态。科学合理的轮作对病源物的滋生产生抑制作用。2.4.3间(混)作和套种科学合理的间(混)作和套种可以实现农作物的多样化,从而抑制或减轻病害的出现。例如,粮棉套种对棉蚜的危害产生抑制作用:在棉田里同时种植诱集棉铃虫产卵的作物玉米、高粱等,实现产卵的集中化,从而起到保护天敌和集中诱杀虫害的目的。

2.5农业培肥技术

植物保护论文第7篇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表1植物品种权申请情况表

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合计

品种权申请数量115112227290218962

分植物种类申请数量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花卉牧草

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图1历年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如图2所示)。

图2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的品种构成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如图3所示)。

图3植物品种权申请单位构成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