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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合集7篇)

时间:2023-10-17 16:11:59
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第1篇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

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国际化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金融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近十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而且金融危机的传染性越来越强,洗钱、腐败、逃税等跨国经济犯罪的猖獗,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国际组织也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世界金融监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Carmine Di Noia and Giorgio Di Giorgio(1999),hould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 Tasks Be Given to Different Agencies? EUI Work-shop On“Macroeconomic Policy After EMU”,October 19,1999.

[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3]Dombrowski,Peter(1998)'Haute finance and high theory:recent scholarship on global financial relations,'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42(1):1-28.

[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J].世界经济,2002(4).

[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作者简介:

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第3篇

 

1 简要叙述国际金融创新的相关内容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的相关内容的阐述和分析,该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具体概念;第二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具体内容。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1 简述国际金融创新具体概念

 

国际金融创新的主要概念就是将金融行业中的各种组成部门进行重新的整合,让金融重新具有实际竞争力。细化的阐述金融创新就是就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这两个方面来重新考虑金融业的组成部分。这其中包括了:第一金融机构;第二金融制度;第三金融产品;第四是金融市场;第五金融技术。上述的五个金融业组成部分的机构性变革和采取的实际开发活动就是金融创新。

 

1.2 简述国际金融创新具体内容

 

国际金融创新内容包括了五个部分,即第一个部分是金融产品的创新;第二个部分是金融技术的创新;第三个部分是金融机构的创新;第四个部分是金融市场的创新;第五个部分是金融制度的创新。上述的五个创新内容就是国际金融创新的主要创新内容。

 

2 简要叙述国际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点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点的阐述和分析,该文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持续增长;第二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今科技的飞速发展;第三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金融产品的不断需求;第四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有金融市场的放松管制和放松监督;第五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在金融市场的不断激烈竞争;第六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依靠巨大的利益驱使。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2.1 动力一:国际金融创新依靠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持续增长

 

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不断发展和推进,世界的经济格局不断的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世界的金融出现变化。金融的生存形式和金融行为,主要是金融的供需关系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上述的原因就直接的导致了国际金融进行相关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

 

2.2 动力二: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今科技的飞速发展

 

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将发展成果渗透到每一个相关的领域中,金融领域也不例外。高科技不断地应用在金融活动中,为了适应高科技的渗透和应用,金融机构只有进行相关的创新来面对和解决。高科技应用下的金融领域,能够在交易成本和工作效率方面有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因此,要求金融管理不断地创新,跟上科技创新的步伐。

 

2.3 动力三:国际金融创新依靠金融产品的不断需求

 

金融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金融产品的特质。伴随着和全球范围的经济格局出现变化,导致了金融投资者对于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发生着变化,这样就迫使金融领域进行金融创新来适应金融投资者关于金融产品的需求种类和数量

 

2.4 动力四: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有金融市场的放松管制和放松监督

 

由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形式在不断的变化,导致了各个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相关管制力度和监督力度不断地变化,总的趋势是松管的趋势。这种改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体制和金融创新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出现变化;另一方面必然会随之改变。

 

2.5 动力五:国际金融创新依靠现在金融市场的不断激烈竞争

 

现在金融市场已经全球化,这样就直接的导致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竞争不断提升,同时风险也在不断地加大,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金融领域进行创新和改变,以应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

 

2.6 动力六:国际金融创新依靠巨大的利益驱使

 

影响利润的因素很多,包括宏观经济政策、金融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等,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金融企业需要不断地推陈出新,促进发展。

 

3 简要叙述国际金融创新的相关影响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的相关影响,该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正面影响;第二个方面是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3.1 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正面影响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正面影响的阐述和分析,该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个方面是国际相关金融机构的运转效率不断提升,同时拓展了金融机构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种类不断地增多,同时还有效地提升了金融投资者的金融抗风险能力;第三个方面是促使政府相关的金融部门不断地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地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进而促进了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国际相关金融机构的运转效率不断地提升,同时拓展了金融机构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当代金融创新具有密集型和广泛性的特点,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消费者的生存空间。

 

(2)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种类不断地增多,同时还有效地提升了金融投资者的金融抗风险能力。金融创新创造了许多新型的金融工具,提供了多功能、多样化和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降低了持有和交易金融工具的成本,方便了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使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增强,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3)促使政府相关的金融部门不断地强化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地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进而促进了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必然会推动经济发展,同时创新会使国家监管难度加大,政府会实施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了金融市场的顺利进行。

 

3.2 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于国际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的阐述和分析,该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金融货币相关政策不断的出现时滞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货币的管理难度;第二个方面是金融货币的工具效力不断的被弱化;第三个方面是致使金融市场不具备很强的稳定性能;第四个方面是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金融货币相关政策不断的出现时滞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货币的管理难度。

 

大量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金融资产的替代性明显加强,作为货币的货币和资本的货币难以区分。

 

(2)金融货币的工具效力不断地被弱化。

 

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规避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约束,极大地限制了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控制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效果

 

(3)致使金融市场不具备很强的稳定性能。

 

金融创新和管制的放松及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导致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从而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下降。

 

(4)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

 

国际金融创新在被广泛使用之时,改善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使商业银行从中获益,但是创新活动既能防范风险和增加收益,又会增加风险和降低收益。

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第4篇

【相关摘要】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法律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法上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本文运用国际金融法学理论和比较法对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除导言外,全文共分八章,约22万字。上世纪国际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标志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大量国际衍生产品的诞生和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和发展趋势,也对传统国际金融法的演变和发展带来了影响。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研究通常可以从合同法、侵权法、信托法、公司法等私法角度展开,而本文则主要是从公法角度来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金融创新持续正在进行等原因,本文主要是对现行国际监管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如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和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金融衍生交易中的客户保护、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等。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演变的基本介绍。在该章内容中,本人首先对金融衍生产品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概括了其基本含义,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分类和新出现的复杂品种做了介绍;其次,文章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做了简要介绍,重点是对参与衍生交易的资格、交易目的,以及不同种类衍生产品的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分析。上世纪60年代出现的金融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也促进了金融衍生交易相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的改革。在本章中,本人分析了各国金融衍生监管立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并概括出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的五大法律特点。第三章研究了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及其非互助化改革的法律问题,包括场所设立、产品设计、市场监管和非互助化改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第四章论述了金融衍生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重点是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行为的法律监管、交易透明度,以及禁止的业务行为等。第五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交易中客户保护的法律研究。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性和创新特点,因此对客户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从金融衍生交易的适合性和风险揭示原则入手,对衍生交易的行为规范、投资者赔偿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六章是金融衍生场外交易市场及其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本章主要从合同发的角度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合同的成立、法律性质、合同转让与变更、合同违约与法律救济、合同法律适用与法院管辖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外,对场外衍生交易市场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确立提出了本人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制度的分析。首先本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识别和衡量做了论述,其次是对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及交易场所和场外市场的风险管理重点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和阐述。第八章是金融衍生产品在中国的实践和监管立法的思考。在对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失败实践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归纳以后,文章论述了中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必要性、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建设、国债期货交易法律制度重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文章的最后部分还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理念的更新做了一定的探讨。

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第5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核心竞争力;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7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2 — 0118 — 02

[收稿日期]2014 — 01 — 21

[作者简介]崔佳宁(1984—),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金融,融资租赁。

一、引言

融资租赁业是中国入世10年之中最为受益的行业之一。在经历了入世前的极度低迷之后,从2007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可以控股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由此而拉开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发展的新篇章。然而,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全貌?如何客观、恰当地评价我国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如何引导我国融资租赁业和谐、有序地发展?都是值得关注和深思的问题。

由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资深专家史燕平教授组织编写的《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13)》一书,于2013年7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该报告问世后,得到了业界广泛的好评。同时,作为从事融资租赁研究的一员,笔者也认为,该书虽然名为“发展报告”,但其内容的严谨与深刻并不亚于教材或专著。本文将简要介绍该书,希望该报告可以得到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人员、研究人员的足够重视。

二、报告特色

(一)历史与国际的纵横视角

这一理念明确的体现在本报告引言及前两章所呈示出的“历史——现状——展望”的行文逻辑之中,而且这一逻辑不仅体现在引言与前两章的顺序安排上,而且即便在其他章节内部,这种梳理历史脉络的理念同样清晰可见。例如在分析增值税对融资租赁业影响的第七章中,其分析的起点一直追述到了增值税的起源,而且也简述了改革开放至今的几次重要税制改革与政策变化,最终才基于对以上历史变迁的思考做出了对当下增值税改革影响的判断。可以说这种具有历史感的章节安排与内容书写,使得本报告虽然名称中包含“2013年”的字样,而其内容绝不仅仅是对2012年行业内各种现象的简单概括和评论,更多地方体现的是融资租赁业发展各方面的历史轨迹。而且为了保证报告对上述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报告撰写过程中还对业内资深人士进行了采访,他们均是在融资租赁业有几十年从业经验的学者、企业家、行政官员,他们多年的经验不但能保证对融资租赁业发展历程的精准把握,而且受访者不同的身份也保证了视角多元。

而该报告国际视角的特色,并不是指报告第三部分简要论述了世界租赁行业的发展概况。而是指本文的理论立足点是建立在对全球租赁业发展以及国际租赁研究成果深刻了解的基础之上的。该报告撰写团队近年来多次承担《世界融资租赁年报(中国篇)》的编写工作,而且本报告报告撰写过程中,也邀请到美国犹他大学的融资租赁研究专家Jame Schallheim探讨了有关融资租赁的形式、本质、特点等一系列进行租赁研究所必须弄清楚的基础性问题。在这些国际的活动中,该报告撰写团队在对世界各国的租赁业发展也有了深层次的认识,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租赁物的划分有了更为精准的了解。

在综合了上述历史视角与国际视角之后所形成的,便是对当下我国融资租赁业核心概念最为精确的认知,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报告最后《市场角度下融资租赁的界定与交易形式分类》中。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历程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四个字的概念一直界定不清,也由此导致过国内租赁市场的种种乱象与监管难题,以及对外经济交流中的鸡同鸭讲。因此,在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各个方面发展过程全面认识后并且结合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各种经验,本报告中对融资租赁业中种种术语的精确释义的确为租赁业务、租赁研究与国际接轨做出了贡献。

(二)多学科的交叉视角

融资租赁是学科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金融业务,经常涉及到会计、税收、法律、营销等经管类的专业知识,个别时候甚至涉及到医疗、机械、能源、IT等技术性非常强的理工类专业知识。因此,报告主编史燕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犹如一个盒子,盒子的各个面看似独立却实有关联。所以,在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操作实务、交易设计、政策制定等各个方面,若是没有盒子的立体感,经常会犯站在税收的立场讲监管的问题,或者站在法律的立场讲会计的错误。

在这一点上,该报告体现出很强的学科交叉型。虽然从各章的标题中会看到诸如“法律”“税收”甚至“光伏”这样的关键词,但仔细阅读后会发现,在这些章节的论述中,处处体现了融资租赁非常强的学科交叉性。例如在第四章谈到融资租赁案件面临的法律问题时,用到了租金总额与租赁物总价的大小判断这一思想,而这一思想实则来源于金融学中关于金融学中融资决策的相关内容;在光伏电站融资租赁模式的探讨中也可以看到金融风险控制与光伏专业技术的结合。

可以说在学科的交叉综合性这一方面,该报告的确给读者呈现了一个关于融资租赁各个方面的、有机联系的、展开的盒子,适合身处融资租赁不同侧面的从业人员了解融资租赁的其他各个侧面,让我们看清了融资租赁各个侧面的形式、本质、联系,这些章节同时也说明了融资租赁行业需要复合型的人才。

(三)监管与政策的宏观视角

融资租赁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所进行的研究不可以脱离中国经济运行现阶段的特殊环境与国情。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似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大特色,这只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手几乎已经成为研究中国经济问题任何一方面所必须关注的宏观大背景。

本报告对这种宏观层面的特点把握也及其到位,并且做到了利弊兼顾不偏不倚的论述。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该报告对租赁监管与租赁相关政策两个方面的分析上。首先,在监管上,该报告第三章详细论述了当下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国民待遇差别。报告认为,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形成了当下监管中的差别待遇,而这种差别待遇严重影响到了行业的公平竞争,对行业的长期发展非常不利,实行非审慎监管才是将来的发展方向;而后,在关于我国区域性融资租赁促进政策与部分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状况的对比中, 更是以全国各地区的宏观视角提供了地方政府制定融资租赁相关政策与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时宝贵的思路与实践经验,值得有条件利用融资租赁完善金融改革与金融深化的地区参考借鉴。

(四)市场细分的微观视角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该书的第二大部分。该报告从前面的历史国际视角、学科交叉视角、宏观环境视角对融资租赁进行的阐述之后,在第二部分才进入了融资租赁业最核心的部分——融资租赁市场本身。

其实在该报告问世之前,报告主编史燕平教授在她之前的租赁研究中将融资租赁市场划分为出租人市场、承租人市场和租赁资产市场。这种划分方式是一种看似简单却极其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划分方法。因为融资租赁本身是一种金融服务。这种服务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商品,商品的供给方就是出租人,需求方是承租人,商品是以资产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这是一种规范的、理论层面的划分与分析方法。但是在当时提出这种分析方法的时候(2004年),我国的租赁业刚刚起步,数据很难搜集,导致难以用这样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只是用了外国的数据对国外的融资租赁市场进行了分析。但这次则不同。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原来的分析方法可以对中国融资租赁市场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

在市场供给方面,也就是出租人方面,报告的第十章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做了论述,可以说融资渠道是关乎租赁公司存亡的重大问题。报告指出,在银行信贷仍是各大公司主要渠道的大环境下,点心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渠道会成为未来的方向。

而在市场需求方面,也就是承租人方面,第十一章以上市公司作为承租人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讲,以短期内获得大量现金流为目的的出售回租成为了融资租赁各种交易形式中最受青睐的一种。但这种现象并不值得乐观,它背后反映的是金融资源的垄断与不当配置。

在对供求的分析之后,报告第二部分的重点放在了资产,对资产的论述涉及到飞机、船舶、医疗设备、农业机械等。而在对各种资产的论述中,处处体现着前面各种分析视角的结合,任何一种设备都会从历史的、国际的、宏微观的、供求的视角去分析,甚至涉及到非常专业的科技知识。这正是在读完关于各种资产的论述后才会感觉到,融资租赁的核心在资产,对于资产在市场中的风险、价值、供求等一系列问题的判断才应该是融资租赁的核心内容。

三、报告的核心理念——关于融资租赁融资本质特征与核心竞争力的思辨

“我们需关注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的本质吗?”这是报告开篇便提出的一个疑问,也是该报告最希望传达的核心理念。但由于行业报告这种特殊体裁固有的行文规范,编者较难用书写专著一样的语言来表达这样的观点与其中的逻辑。但是,通读报告之后便会发现,编者为了传达这一理念而在全文结构上做出的精巧设计。

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第6篇

【关键词】CDS 法律制度 风险

当今社会,信用与个人生活已经紧密相连,信用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伴随着信用而来的就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已经成为了当前最重要的金融风险之一。为了应对信用风险,人们创造了诸多信用衍生品――例如CDS并将其作为转移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

一、CDS的运作模式

根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016年9月的最新公告,信用违约互换(CDS)指,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1简单来讲,作为信用衍生品中最基础的产品,信用违约掉期就是由买方支付费用,对特定债务的违约概率进行“保险”,由卖方主动承担与特定债务相关的违约风险的一种协议。如下图所示,A拥有对C债权后,与B 签订CDS协议,A向B支付一定的费用。当C履行债务时,B 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赚取了A支付的费用――相当于保费;当C违约时,B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代替C向A履行债务。因而,在CDS协议下,A的债权总是可以实现的,B是否履行责任则由C的行为决定,这就将C违约的风险由A转移到了B。

CDS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很明显地看出CDS的运作模式与同样作为风险转移工具的保险有类似之处。保险与信用违约互换均是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费用,当保险事件或信用事件发生时,由卖方来承担本应由买方承担的风险及损失。两者都是通过合同转移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但是与保险相比,信用违约互换并不需要特定“保险”标的,可以通过购入CDS合约进行投机,而保险则不行。这也就是CDS作为金融衍生品与保险产品最大的区别。

二、信用违约互换的立法现状

信用违约互换(CDS)在我国依然是一个新鲜事物。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协会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推出了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两项新产品,此举将CDS引入了我国普通投资者的视野。但是对于我国目前对于CDS的法律规定,还十分匮乏。上述最新出台的《业务规则》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专门对CDS进行规定的文件还只是行业规定,尚未上升到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层面。2016年的部门规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系统升级到2.6.3.0版本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信用衍生品交易市场“新增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但是此两份文件对于CDS仍然属于概括性的规定,对于CDS运作中的各种问题尚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关于CDS的立法仍然处于十分不完备的状态。

三、CDS的优势――我国实行CDS的必要性

(一)剥离信用风险

CDS作为一种信用衍生品,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剥离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本质上是一种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区别在于其产生的源头是信用工具。如上述CDS的运作模式一节中所介绍到的,CDS在运作过程中实际上就实现了风险的转移。

如今,信用工具在我国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信用风险也暴露的越来越多。近些年来,公开发行的债券发生违约或信用事件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来自德勤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2月到7月仅仅6个月,违约数量和金额就分别达到62笔和376.3亿元。2因此,在违约风险如此大的金融市场,普通投资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等与信用工具息息相关的群体都急需一个能够将自己的信用风险剥离出去的工具,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能够合理转移、分离信用风险的工具,这对于我国的信用产品交易以及投资者保护都是十分不利的。

(二)产品结构简单

目前,信用衍生品已经发展出了多种类型,但是在我国依然没有得到普及,甚至很少得到关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各类信用衍生品的产品结构过于复杂,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尚不完善,并不适合过于复杂的衍生品的运行,就算强行引入也只能“胎死腹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为了更加凸显CDS的这一优势,我们可以将CDS与其他几种主要的信用衍生品――信用联系票据(CLN)、总收益互换(TRS)以及信用价差期权(CSO)进行简单的对比。CLN实际上是普通的固定收益证券与CDS 相结合而产生的,其产品结构比CDS复杂是不言而喻的;TRS的产品结构比CDS复杂的原因在于,TRS的买方将信用资产处获得的收益全部转移给卖方,作为交换,卖方则承诺向买方交付协议资产增值的特定比例,而在CDS下,无论是资产还是收益都不发生转移,CDS买方仅仅向卖方支付费用,买卖双方的关系更加简单、明了。并且,TRS与CDS最大的区别在于TRS不仅能转移信用风险还能将其他风险也转移出去。3CSO分为看涨价差期权和看跌价差期权,允许到期时卖方单方面选择支付或不支付约定的利差,CSO与CDS最为相似,但是CSO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相应的复杂性也更高。

综上,CDS的类似于商I保险的产品结构是目前几种主要的信用衍生品中最基础、最简单的一种,并且,CDS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已经逐步发展完善,伴随着目前全球CDS配套制度及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国此时发展CDS市场无疑是最佳时机。

三、CDS的风险――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

(一)扩散信用风险

在上述一、二点中,笔者不断强调CDS的目的在于剥离、规避风险,又何来扩散风险一说?

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次级贷款过度证券化引起风险的传递和扩大。

CDS协议本身作为一项债权也可以打包成为另一项CDS产品,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原则上可以无止境的打包、贩卖。如此一来,一对、一对独立的债务关系被联系起来,连成了一张无止境的网,一旦出现部分债务人违约,牵扯到的不再是原来的部分债券是,而是所有购买此项衍生产品的投资者。并且,CDS作为一项协议、一份合同,原则上只要能够达成合意、满足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要求,任何市场参与双方可以就任何信贷资产缔结CDS合约。如果此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没有有效的评价机构对双方里履约能力进行测评(次贷危机中就曾出现贷款机构、房屋估值机构、资产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风险评判机构如同虚设的情况),对冲基金等投资机构的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就很有不进行适当的财务状况评估,盲目签订、打包、转手CDS合约,如此一来,一方违约就很有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必将扩散、放大信用风险,甚至出现2008年那样的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二)政府难以监管

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是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投机过度,毫无疑问,美国政府应当为其监管失职承担责任。2005年正是美国房地产繁华的起点,房贷数量激增,因此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极力的游说政府,最终CDS合法并趁势繁荣发展。但是,CDS虽然获得了合法的身份,但是对于CDS交易的相关规定却不够明晰,导致CDS的交易并不像其他金融衍生品一样透明。

政府难以对CDS进行监管的原因在于目前对于CDS的定义不明,CDS在形式上只是一份合同,是由买卖双方私下交易的,既不用在特定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签订时也无需向政府部门进行报告。因此政府很难对CDS进行监管。无法对CDS进行合理的监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第一,当出现上述盲目签订、打包、转手CDS合约的情况时,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确切的了解该项CDS所牵涉的市场范围以及份额,也就不能通过控制CDS的规模从而控制风险。第二,CDS作为合同进行无条件的打包转让,让最初的购买者对CDS的最终风险难以做出合理判断,容易导致市场恐慌。

四、我国CDS的立法展望

(一)明确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或法规对CDS的监管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可能的CDS监管主体主要为以下三个: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清算所。

银监会有权对CDS进行监管是由于CDS的交易主体是银行。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属于银监会是职权范围。7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对CDS进行监管的权利来源,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28号――关于的公告》就可以看出;至于清算所的职权,2010年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中明确规定清算所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提供登记和管理服务。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及清算所都通过一些相关的规定对CDS拥有一定的监管权限,但是均非直接规定。这样难免会造成监管缺位或是监管重叠,不仅仅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更容易出现上述的CDS监管缺位从而危及金融市场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CDS立法的首要任务就在于明确监管主体,可以将全部的监管权赋予上述某一机构,或者明确各机构之间的权利与分工,一避免监管缺位情况的出现。

(二)强化信息披露

CDS容易导致信用风险扩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信息不透明,CDS交易者的信息,如资产状况、年度财务报告、及合同信息等,对于CDS信用风险的扩散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交易商协会、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均了管理办法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息披露进行规制。8但是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CDS的,且没有强制力,因此只具有参考价值。换句话说,目前针对CDS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仍旧是空白。

制定CDS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法律对于控制CDS中包含的信用风险扩散以及CDS市场的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而笔者认为,CDS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法律主要需要加强两个方面:第一,细化披露的内容。于此,可以指定CDS相关的披露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程度进行披露,例如CDS的种类,由CDS产生的收入或损失等等,只有将与CDS相关的信息都披露给投资者,才能在交易中对风险进行监控。第二,对不履行披露义务进行追责。仅仅制定详尽的信息披露热菔遣蛔阋怨娣恫斡胝叩呐露行为的,必须通过具体追责方式及惩罚方式的设置才能保证参与者遵守上述披露标准。上述披露内容的细化才有意义,可以说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28号――关于《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的公告[EB].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2016.

[2]肖乐.债转股17年后再上路[N].每日经济新闻,2016.

[3]词条.总收益互换[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7).

[4]词条.信用价差期权[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11).

[5]黄美龄.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影响与启示[D].厦门大学,2008.

[6]赵姿昂.从债券违约看我国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J].人民法治,2015,(12).

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第7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以来,作为国际银行业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它正在深刻地重塑着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市场格局,而其所蕴涵的监管理念的变化也正在被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实践和运用着。新协议的最大变革之一就是将监督检查列为了三大支柱之一,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实现从规则监管模式(rule-basedapproach)到过程(process-basedapproach)监管模式的转变。目前,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临近,包括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内的发达金融市场的监管当局都已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模型的验证阶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银行业界缺乏实施新协议的明确时间框架,监管当局尚未确立过程监管模式的审慎监管理念和相应对策是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而,实质上过程监管模式的确立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审慎监管理念的构建,更与我国银行业能否遵循国际银行业的游戏准则从而在国际银行业界谋求发展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笔者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在国内的研究情况进行文献综述,以求对过程型监管模式有一个全面深入的概述,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概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的研究还比较粗浅,仍停留在对过程监管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定义、特点、优势及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比较。

胡怀邦(2005)对过程监管做了比较具体的阐述,他认为过程监管是风险性监管的监管程序,“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监管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个别指标或瞬间结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个银行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是一个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连续跟踪监控过程,通过‘了解被监管机构——风险评估——策划监管工作——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实施现场检查——辅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这样一个前后相继、螺旋上升的监管循环,对被监管机构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考量评价,整个过程坚持‘盯住风险’的原则,紧紧围绕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展开,始终强调的是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预测、预警,并通过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同时还通过审慎监管会议、联席会议、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和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对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提示,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提高监管效率。”[1]

金雪军、李红坤(2005)将过程监管定性为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方式。作者通过对比规则监管和过程监管来阐述过程监管的内涵。他们认为,规则监管制定了被监管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以评估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金数量的简单机械公式的应用,它针对所有的机构是一致的、标准化的;过程监管则抛弃了标准化的想法,也不认为定期的报告制度对评估银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强调过程的完整性代替资本金计算的标准化和定期报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这两种监管方式是完全对立的,体现在:(1)过程型管更难于实施,因为银行在其内部体系上具有多样性以及在评估资本配置机制的充分性时涉及到相机抉择;(2)过程监管包括由个别银行用其专有信息所决定的一些措施,而这些措施很可能是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愿意公开的;(3)由于评估这些过程有赖于特定机构的专有信息,因此往往难以重复和验证,从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规则监管;(4)从设计和实践的角度来讲,过程监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银行都服从一个统一的风险计量框架,因而其结果在银行之间不具有可比性。[2]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过程监管是一个抽象的监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两个重要的监管元素:一是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二是创新的监管工具——VAR监管方法等。下面笔者对就这两个监管元素在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三、国内学者关于过程监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综述

1.关于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在理论层面对激励相容的新银行监管理念进行研究,体现为对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对激励不相容的危害进行阐述,设计我国监管激励相容的机制,对我国引入监管激励相容理念提出构想。

首先,激励不相容的监管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使监管失效;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产生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3]徐卫国(2005)则细分了多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危害,认为,(1)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带来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被严重遏止;(2)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违轨者惩处过轻,导致“劣币驱除良币”,二是对经营者约束不够,导致道德风险;(3)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使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监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国,由于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鲁志勇、于良春(2005)以预先承诺制为理论基础,讨论了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设计,并以中国银监会实施的监管收费为例,对这一机制在我国银行业规制中的应用进行了案例分析,他们认为,从激励相容的角度看,这种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励相容的要求。[5]蒋海等(2004)则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我国金融监管激励缺失的主要原因,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导致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监管激励的缺失及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设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是必须的。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认为,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在监管中融合市场约束。蒋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2)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徐卫国(2005)提出了我国银行监管激励相容的构想,包括创新方面,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约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外部评级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相容方面,监管部门与银行必须在理念、行为和文化等领域达成共识。

2.对西方各类银行监管方法的介绍和分析

刘宇飞(1999),黄智猛、吴冲锋(2000),郭亮(2004),围绕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介绍了到目前为止西方针对市场风险监管所提出的三类监管方法,即标准方法(SA)、内部模型法(IMA)和预先承诺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方法中的运用,并探讨了各类方法的优点、缺陷及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赵永伟(1999)则侧重于对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法的比较,作者论述了预先承诺法与内部模型法各自的特点,分析两种方法下银行内部的问题和银行声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得出通过构建最佳的激励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应的结论。[7]

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的有约束最小化预先承诺制模型进行评价后,给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不同类型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资本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构造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PCA模型。[8]

金雪军、李红坤(2005)亦对各类监管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探讨了它们在我国的适用性。作者认为,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内部模型法应成为对内控制态度严谨的银行进行监管的首选方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预先承诺法的监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体操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发达国家尚处试行阶段,在我国更难施行,但应密切关注。

3.VAR方法在我国风险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2004)认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国监管法中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监管者,法律条款规定的弱操作性,导致了低效监管;对于被监管者,无法摆脱信用风险的危机,没有恰当关注市场风险,并遏制了金融创新。因此,通过引入VAR方法和相关补充理论,可以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作者进一步指出,通过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审慎经营原则,应该做到:(1)在监管法案和原则上强调基于VAR方法的风险监管方法;(2)在银监会内设立独立性相对较高的风险控制部门;(3)设立风险管理基金;(4)根据VAR的构想,配套改革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使其控制标准数量化、科学化

钟毅(2004)从技术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构建一个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他分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主要技术、目标和设计原则,并规划了系统功能的七大模块,从而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种种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压力测试来弥补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杨军、朱怡(2004)、杨鹏(2005)对压力测试及其在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进行了一般性的介绍,最后给出压力测试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应用的对策建议:(1)敦促各银行建立压力情景所需的风险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实务界现行的需求与做法,制定适合本国银行业使用的规范;(3)加强情景分析和模拟分析;(4)推动银行对大额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5)考虑将分析结果作为银行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

四、国内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到以风险为目的过程监管的转变的研究综述

1.过程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困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黄辉(2006)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执行支柱二面临多方面的挑战:(1)执行支柱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监管者的权力和能力,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体制中政府因素过多,作为被监管的银行并不惧监管者;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2)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统风险。(3)在中国,银行业本身的结构也将严重影响监管标准的执行,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使监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10]

朱军林(2003)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体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银行内部关联贷款等。

2.我国如何实现从规则监管到过程监管的转变

在由规则监管向规则监管及过程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唐双宁(2001)认为我国应该:(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2)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国要逐渐由过去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转变,做到:(1)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2)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4)建立每家被监管银行的综合档案,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

刘代学(2003)主要通过借鉴香港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对内地银行监管工作的启示:(1)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培养先进的监管文化,建立正确的监管取向;(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一步具有约束力和比较具有操作性的《银行监管政策手册》;(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4)合理确定监管者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和监管职责;(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数据采集、处理和供应系统;(6)建立一套有利于监管人员迅速成长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怀邦(2005)在深入分析过程监管的内涵后,提出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而言,要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出发,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基本导向,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贴近中国银行业风险实际的监管模式:(1)监管机构应实现良好治理,完善监管主体;(2)在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3)监管要注重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类别,如体制性风险;(4)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重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约束机制;(5)高度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密切结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放松不适当的管制,在监管的过程中考虑监管成本与收益;(2)在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约束力量和银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养;(3)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监管协调机制;(5)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五、简要评述

通过以上的文献综述,笔者发现,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每个分主题上,都有不少的文献。但考察完各个文献之后,笔者感到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过程监管模式本身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需要从各国监管当局的规则中归纳、比较、提炼出共同点,上升至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国内文献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过程监管具体内涵和实施方法、过程的归纳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