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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范畴(合集7篇)

时间:2023-10-12 09:39:09
劳动力范畴

劳动力范畴第1篇

一、要自我突破传统私法的私权利理论束缚的障碍

传统私法的私权利理论主要是财产权、人身权理论,其中关键是财产权理论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权利影响最大。

我们现行的有关公司企业、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律法规,在设定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时,为什么不用财产权(物权、债权等)而用投资者权利、经营者权利和消费者权利,即为什么不用以客体来定位权利概念(如物权),而用以主体来定位权利概念呢?这说明立法者明知难以用传统私法的私权利概念来满足需要,又受其束缚而不采用新的私权利概念,从而采取了以主体定位的权利这种不确定的应急办法。司法机关则更是撤消经济审判庭,这也是因为还未弄清新的私权利冲突,只知传统的私权利冲突之故。

不仅如此,经济法学界尚未对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等的法律调整作过超越民法学的深入分析。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以及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来看,人们未能发现传统私法的私权利理论的局限性,还未敢说“不”,未敢突破传统私权利理论。

事实上,民法学者在确定民法的权利时,并没有封闭一切。例如,他们在研究物权客体(物)时,就有学者提出:“所谓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得以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①可见,民法学者对于物权所涉及的物,既没有包括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不能支配的物,例如生态环境等,也没有包括人体之中存在的劳动力这种“自然力”②。由于人的劳动力这种“自然力”存在于自然人个人的人体之中,它与存在于人体以外的有体物和自然力相比,我们可以把后者称为“外物”,前者称为“内物”。因此,民法物权仅限于外物权,而且仅限于外物权之一。民法学者的这种理论观点,恰好没有阻碍我们对传统私法的私权利的突破。所以,我们研究经济法权利时,就不要再受传统私法的私权利理论的束缚,敢于自我突破。

二、要突破传统公法的公权力理论束缚的障碍

传统公法的公权力理论主要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理论,其中行政权理论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权利影响最大。

从立法看,有关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都可被解释为属于经济行政法。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法规,都以行政主体对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关系的调整和对两者行为的规制为内容。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法规,就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规制而言,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制,是对行政立法行为的规制;而宏观调控实施行为的规制,又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问题,因而也是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制。所以,经济法在很多人看来主要是经济行政法,从而只有行政权,或者还包括宏观调控决策的行政立法权。

在经济法学界,有的学者就把经济法当作是与民法相对应的一种法,民法是保障“自由主义经济的法律秩序”的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③,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的这个观点,把国家神圣化,确认国家享有对经济的干预权,这实际上也是受传统公法之公权力理论束缚形成的。传统公法之公权力理论旨在强调国家作为全社会成员的正式代表,在需要干预时,有权代表全社会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迫使社会个体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保障整体自由之法。因此,作为保障“自由主义经济的法律秩序”的民法和作为“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的经济法,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在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个国家都只不过是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经济实体。国家及其国内的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一样,都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都在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个人追求收入最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各级政府追求国民收入最大化),因而,他们都是造成生产与消费相对立,造成市场失灵和经济、金融危机,以及资源、环境危机的主体。经济法并不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是国家和市场主体进行合作,共同克服经济、金融危机和资源、环境危机的消极影响,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优越性的法律。

经济法是规制市场主体和国家及其国内各级政府短期的自利的法,是保障社会整体可持续增加利益的法。显然,如果把经济法当作与民法相对的法,即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把国家看成是不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的“上帝”,经济法就有可能会成为反民法的法,就会背离经济法作为法也只能是保障自由之法的原则。事实上,民法与经济法只是两者保障不同自由的法,即民法保障财产归属、流转(契约)的自由,经济法则保障合作、竞争的自由(不是保障抽象的整体自由),从而是相互和谐一致地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的法。

我们迄今对经济法的认知,受传统公法之公权力理论尤其是行政权理论的束缚,这无疑是第二个重大障碍。一是尚未有人证明市场监管权、宏观调控权不属于传统公法的公权力,也不是传统公法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综合性权力;二是未能证明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和出现市场失灵,国家就当然享有宏观调控权与市场监管权,更未说明这种权力的边界如何确定;三是未敢挑战传统公法的公权力理论,没有指出传统的公权力理论有违反法理学之嫌,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各种公权力只不过是传统公法确认、设定和保护的权利的客体而已,公权力作为组织力或国家权力与财产权力等均是法定权利的客体。对于权利客体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法定权利可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力,只能分为私权利与公权利。在传统公法之公权力理论的束缚下,我们是难以建立经济法权利理论的。

三、要突破D·乌尔比安的私法和公法的空间法域论或法律空间论

古罗马法学者D·乌尔比安把法律分属于私法和公法两大法域,创立了法域论,我们把它称为法律空间论或空间法域论,即把各种法(实际应为各种法律规范)按照法律领域归类为私法法域和公法法域的空间法域论。这一理论,虽然缺乏系统化和严密性,但其影响至今仍然很大。在经济法学界,也有不少人把经济法作出了私法和公法的法域归属的分析。有的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第三法域;也有的认为经济法有部分规范属于私法,另有部分规范属于公法等观点。其他法学者对法的研究也还有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等提法。这证明法律空间论的影响力之大,而且这必然会延伸加强私权利和公权力理论对人们的影响力。可以说,迄今没有人超越法律空间论或空间法域论,提出过法律时间论或时间法域论。这使我们难以说明现代法与传统法的区别。因此,突破法律空间论的束缚的障碍,将对我们研究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权利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意义。

我们把D.乌尔比安的公私法划分的法域论归结为空间法域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时间法域论,从而,把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社会法与作为传统法的私法(民法)、公法(行政法)区别开来了。我们也因此才能摆脱资本主义以前世界就存在的法权观念和所有权观念的束缚,才能形成经济法权利、社会法权利等现代法权利的理念。但是,突破D.乌尔比安的空间法域论,不是简单地否定空间法域论。例如,在个体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生产而新出现了各种经济组织时,也就出现了各种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如公司也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又如,现代国家的政府仍享有行政权。可见,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传统法的私法和公法的这种划分依然有其积极意义。传统法有私法与公法的划分,现代法也可以有私法和公法的划分,私法和公法的划分并不影响传统法和现代法的划分,所以,空间法域论和时间法域论具有兼容性。不过,在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私权和公权的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产生了新的私权和公权。我们提出时间法域论,这是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入手,认知从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法和社会法,并从经济法和社会法中提炼出新的私权和公权,这是现代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突破三大理论障碍应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入手

我们要突破传统的私权利、公权力和空间法域论这三大理论障碍,除了要从法的理论去找突破口,更应当从实际出发,即从法的变化,最终应当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化之中去找突破口。因为按照历史唯物论,法律归根到底是人们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规则。

自从人类社会脱离原始社会(原始的合作生产与共同消费的生产、生活方式)之后,直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一直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以简单商品经济为辅,即以个体小生产者的自己生产、自己消费为主,同时存在附属于自然经济的少量的小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传统的私法和公法正是在这种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起,由于资本主义是以许多工人在同一个资本家指挥下生产同一种商品为起点的,因此,它一开始就是社会化生产,即以协作的方式而不是个体的方式生产,而且是以协作的方式进行商品生产。由于协作生产商品效率高,这使得商品生产从过去从属于自然经济而逐步变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这才形成了市场经济。于是,生产方式从个体生产变成了协作或合作方式,而交换方式则从各自为了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交换变成了在市场经济中争夺利润或竞争易的方式,这才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需求,即需要经济法来调整合作关系和合作成果的分享关系,以及交易竞争或市场竞争关系;此外,由于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导致全球市场化和市场竞争化,这也需要经济法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其合作成果的分享关系,甚至还需要国际经济法来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易竞争或国际市场竞争关系。除了经济法,甚至还需要社会法来规制人们对社会公共资源与环境的短期的自利性利用行为等,否则,必会造成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破坏等,从而以毁坏一切财富的源泉为代价来争夺利润、增加利益,最终使自己和社会都陷入被毁灭的境地。由此,现代法(包括经济法、社会法等)便产生和发展起来了。我们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演变入手,来认知法的变化,认知传统法到现代法的进化,借此把握传统法权向经济法等现代法权进化的脉络,从而才能从根本上突破上述三大理论的束缚,建立系统的经济法权利理论。

五、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入手,劳动力权可被确定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

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演变入手,我们就能从不断地被制定出来的大量的单行经济法律法规的现象(这在制定法国家是如此,在判例法国家也是如此,它成了一种世界历史性的新兴的法律现象)中,认识它新在何处,并从中发现新的权利形态。

(一)新出现的经济法律法规已含有确认、设定和保护新的权利———劳动力权的内容第一,许多法律法规是新出现的。如公司法、劳动法、竞争法等,这在过去的个体小生产和简单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中是没有的,在资本主义时代之前,没有公司、企业,没有普遍的雇佣劳动;不存在普遍争夺利润的市场竞争等;所以,在过去就没有公司法、劳动法、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此外,由于资源环境问题过去并不严重,也未发生过因为市场主体只为自己利润最大化的生产所必然带来的过剩的经济危机等;因此,过去也没有相应的各种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

第二,在这些新的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中,一开始就有对某种新的权利的确认、设定和保护。笔者认为,是1802年英国制定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首先提出了要保护学徒的健康问题,从而开始了对学徒的劳动力权保护。因为学徒如果被雇主只当作财产,如果只有民法保护雇主的财产权,那么,资本主义国家将无劳动力可用。英国的这种立法是第一次对民法财产权的超越,而在1802年之前的工厂法则还是保护资本家或雇主的财产权的法(学徒作为雇佣劳动者把他的劳动力商品出卖给雇主,雇主在支付工资后就取得了该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所有权)。因此,在1802年后就逐渐有了新的法权观念和劳动力权观念。马克思曾称资本主义“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式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④。马克思在这里的“第一次”的用语,把工厂法和过去一切的法区别开来。这就是对现代法的最早的肯定。

从那时起,人的劳动力权逐渐在后来制定的劳动法、公司企业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中,得到了更多的确认和设定。劳动力权是人对其创造财富的能力的权利,在现行的劳动法、公司企业法中,有许多法律规范是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的,如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员工持股或人力资本入股等权利逐渐已变成法定权利;在现行的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认、设定和保护了人们以自己财富创造能力进行交易竞争或市场竞争的权利,以及在消费领域保护人的劳动力权(包括消费力权和消费权)。不仅如此,现代国家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法律,以及规范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也都有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的内容。

(二)劳动力权应被确定为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缘由

对于大量出现的单行经济法律法规,它们并没有简单地重复传统法的私权和公权,而是已含有对劳动力权的确认、设定和保护的内容;但是,劳动力权是否可被确定为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呢?笔者认为,这是可以确定的,其原因有三。

首先,始于近代的大量单行经济法律法规对劳动力权加以确认、设定与保护,这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因为劳动力权本来就是一种真正的天赋人权,只不过近现代社会将这种天赋人权加以法定化而已。显然,正是由于劳动,才使人在物种关系方面从其余动物中提升出来,人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把劳动力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需要所用的权利,是千百万年以来自发形成的真正的天赋人权。

其次,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还是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法,劳动力权都贯穿于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中的母体性权利。第一,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中,如有关公司企业和雇佣劳动的法律,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以及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等,存在着诸如企业的投资者与投资者、雇主或用人单位与雇佣劳动者、市场竞争者(经营者)与市场竞争者(经营者)、经营者(市场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他们实际上是合作创造财富、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所创造的财富并最终分享合作创造的财富的关系。第二,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中,现代国家制定了有关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法律,以及规范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宏观经济法正是确认、设定和保护国家的国民经济管理劳动力权(市场服务权、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等),来调整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克服危机,使经济损失最小化;二是促进发展,使增量利益最大化。

最后,从经济法发展趋势来看,它将对劳动力权作出更加全面的确认、设定和保护。所谓劳动力或劳动能力,可以被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⑤。虽然劳动力必须与资本品、自然资源相结合才能创造财富、增加利益,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在过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质资源的直接占有将转向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和能力。因此,过去主要依赖传统法来保护财产权也必然要转向主要依赖经济法等现代法来保护劳动力权。所谓劳动力权,是指自然人对存在于自己体内、天然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力为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利益所用的权利。自然人的劳动力权可以派生出“结合劳动力权”。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的经济法,有利于更为深入地关怀人权,必将成为人类法制发展的未来走向。

六、不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入手,难以发现经济法权利,也难以建立经济法权利理论

当前,我们尚未建立经济法权利理论体系,这与我们尚未从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中发现经济法权利有关,而这又与不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入手来认识经济法相关。

劳动力范畴第2篇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公有价值;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曹 建(1957-2009),生前系中国土地制度史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刊》编辑部编辑、东方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资深编辑。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问题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极为重要的问题。几十年来,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成果丰硕,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共识。本文的任务是努力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对这些成果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各家各派做出科学评价,求得共识。

(一)

矛盾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其核心问题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1]进一步说,事物的实质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后,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成为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生产社会化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要求废除封建私有制,确立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以后,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该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由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取得支配的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决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对雇佣劳动,即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关系,它集中体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而这一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则是资本增殖,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生产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这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2]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目的和决定性动机,是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经济活动赖以运行的轴心。马克思正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并以剩余价值为核心,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的规律,揭示了其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历史轨迹和必然命运。所以说,剩余价值范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的核心范畴。

由此可见,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决定,是揭示社会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范畴;并且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的科学规定和在此基础上所确立的科学范畴。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中,核心范畴是一个纲,纲举才能目张。因而,在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运动的系统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有其一系列存在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和运动条件(或者说实现条件)。因此,以核心范畴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中,必然有一系列范畴相互结合起来,以揭示其矛盾运动。我们把关于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存在条件、前提条件的理性认识,称为前序范畴;把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运动条件、实现条件的理性认识,称为后序范畴。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是由以核心范畴为中心的一系列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互相联系、互相结合而构成的范畴体系。

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的规律,并且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也必然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的规律,并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因此,直接体现着一定社会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并且直接揭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范畴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确立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标准,有两个标准:直接体现一定社会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并直接揭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是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准确的语词表示是确立核心范畴的主观标准。是否符合这两个主客观标准,是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研究的成果是否科学的基本依据。本文就依据上述标准对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研究的成果进行比较和述评,并以核心范畴为中心,以一系列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为,初步构建一个互相联系、互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

(二)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史上,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即“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3]。这无疑是斯大林的重大理论功绩。然而,中国学术界有的先生指出:斯大林“没有提出一个中心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中心内容”[4]。这“是关于社会主义产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并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机计划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5]。我们同意上述评价。然而斯大林在理论上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

下面,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文献,对中国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的研究成果分为五类进行评述。

第一类:关于“公共必要价值”“净产值(净产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这类观点认为,“公共必要价值”“净产值(净产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我们原则地同意这一观点。

早在1961年,卓炯先生提出了“公共必要价值”范畴。他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构成的公式:W=生产资料价值的补偿部分+个人必要价值+公共必要价值。”“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矛盾,就是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必要价值的矛盾。”“公共必要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因为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劳动人民掌握了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才能不断再生产、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6]卓炯在中国经济理论界首次提出“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是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的。然而,到20世纪80年代,卓炯先生的观点发生了变化,他没有沿着上述思路做进一步的研究。他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剩余价值”“出路只有一条,承认剩余价值。”[7]“社会主义扩大商品生产的目的,也有二重含义,一是作为扩大商品生产,追求剩余价值,二是作为社会主义特征为社会追求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转化为公共必要价值。”[8]这一观点我们是不同意的。

宋涛先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 [9]以后,他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是资金和净产值。”[10]“社会主义企业职工的劳动,是为自己和为社会的劳动,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为自己和企业及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所以,对为企业及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的这部分价值,我认为应叫做净产值,我所以叫这部分价值为净产值,是因为它是职工超过企业成本所创造的为公共占有的价值。”[11]宋涛先生的理论贡献是,明确提出了“净产值”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职工所创造的超过企业成本而为公共占有的价值,而且比“净产品”更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性质。这是宋涛先生作为老一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杰出与可贵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同意宋涛先生把资金和净产值并列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我们认为,同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核心范畴只能是一个范畴,即剩余价值范畴一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也只能是一个范畴。此外,净产值范畴在语词表示上虽然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一形式特征,但没有充分表达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

刘永佶先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矛盾的本质规定,就是社会价值,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本质规定的剩余价值的转化,也是规定社会主义经济矛盾系统的概念体系的核心。”[12]以后,他把“社会价值”改称为“公共价值”,提出“新价值按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质和量分配其生活资料;新价值中其余部分为公共价值,即个人劳动创造,但用于公共的生产资料与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的价值。”[13]在这里,他提出了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概念,并且也把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看作是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这是我们所同意的,但是,他没有明确表述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一重要理论规定,却提出用“提高人的素质技能”来规定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观点[14]。我们不能同意之。

第二类:关于“必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等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王珏先生提出,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即必要价值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即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收入,用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和满足他自身发展的需要。这部分价值称为“个人必要价值”,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称为“个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表现为劳动者的国家和企业的收入,被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共福利。这部分价值称为“社会必要价值”,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称为“社会必要劳动”。对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来说,这两部分同样是必要的,他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他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都是必要价值。必要劳动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范畴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15]。必要价值规律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16]。“必要价值”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轴心”的中心范畴[17]。

雍文远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也要分为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两个部分。个人必要劳动构成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这部分劳动产品,称为个人必要产品;公共必要劳动构成社会基金,这部分劳动产品,称为公共必要产品。个人必要产品与公共必要产品之和称为社会必要产品[18]。与之相应,直接生产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必要的。全部新创造的价值,称为“社会必要产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价值也要相应分为个人必要产品价值(V)和公共必要产品价值(M)”[19]。“为满足社会及其成员日益增长的需要而生产尽可能多的社会必要产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20]。“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可简称为‘社会必要产品规律’”[21]。“社会必要产品”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经济范畴[22]。

巫继学先生提出:“自主劳动者付出的全部劳动归结为必要劳动。”“必要劳动又有其内部划分。”“劳动者直接为个人付出的必要劳动可称为个人必要劳动;劳动者为公共集体付出的必要劳动可称为公共必要劳动。”“与此相应,必要劳动在产品上表现为个人必要产品和公共必要产品;在价值上表现为个人必要价值v和公共必要价值m。”[23]这两部分价值之和即必要价值(V+M),“在量上,它是全部产品价值减去转移的旧价值而余下的增加的新价值”“新增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客观目的”。“进一步的结论是,自主劳动从量上说整个地表现为必要劳动,作为社会主义客观生产目的的新增价值也就全部表现为必要价值”[24]。“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经济规律[25]。

马仁典先生提出了“公本价值产品”范畴,即“社会公本总产品扣除用以补偿耗费掉的生产资料后的公本新创产品,其价值形态是公本价值产品”。公本价值产品包括两部分:“即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26]。“满足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叫做个人价值”“由社会公共占有的、超过其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上的价值”叫做公共价值。“个人价值与公共价值之和”“即公本价值产品。公本价值产品乃是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社会生产目的”[27]。“公本价值产品规律是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28]。

以上观点有两个共同特征:第一,认为他们所提出的“必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社会必要产品价值)”“必要劳动(必要价值)”“公本价值产品”都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直接反映和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与我们关于确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是一致的;第二,这些范畴,都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价值产品”范畴,即V+M。这是他们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在性质和量上的基本规定。这个观点我们是不能同意的。我们认为,应当以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的新价值来规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性质、内容和量的界限。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尽论述之。

第三类:关于“使用价值”“资金”“公本”“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有些先生认为:“只有使用价值才能表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同意采用价值范畴。”[29]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体商品经济,其生产目的必然采取价值形式来表示;同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也应当用价值形式来表示。因此,我们不同意这一观点。

陈典模、刘锦棠先生提出:“资金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体范畴。”“资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30]宋涛先生认为,资金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价值形态”[31]。

马仁典先生提出:“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能够科学地反映这一经济实际的基本范畴就是公本。”[32]关于公本的定义,他认为:“公本是能够带来公共价值的价值。”[33]

巫继学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属劳动的雇佣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34]“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财富的普遍形式。”[35]“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范畴。”[36]“它的地位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范畴──资本。”[37]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没有揭示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没有揭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因此,不符合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是我们所不能认同的。

第四类: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存在剩余价值范畴的观点。20世纪80年代初,卓炯先生提出了“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范畴”[38]。逄锦聚等先生提出:“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必然要表现为剩余价值。”[39]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剩余价值范畴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的特殊经济范畴,只有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此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才表现为剩余价值。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已经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包括劳动者个人的需要。劳动者的劳动不再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因此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也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由此可见,剩余价值是标志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剥削关系的范畴,不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的经济范畴,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第五类:关于公有价值范畴。曾昭禹先生提出了公有价值学说,并论述了“公有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40]。我们认为,他实际上提出了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我们完全赞同这个学说,在本文第三部分将展开评述。

(三)

曾昭禹先生的公有价值学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基本点[41]:第一,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其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有机计划市场经济。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劳动形成必要价值,即社会主义工资;公有劳动形成公有价值。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作为工人的工资,是补偿给工人的劳动力消耗的那部分价值;公有劳动创造的公有价值,即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总价值中去掉工人的必要价值后剩余的那部分价值,由国家代为占有,国家以保障工人根本利益的形式补偿给工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被去掉,从而获得了必要价值(社会主义工资)和公有价值、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确立公有价值范畴,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下,剩余的劳动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是公有劳动,它创造的价值,即公有价值,与剩余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特点在于:(1)公有价值是由工人自主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劳动创造的;(2)公有价值是由工人的公有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是由剩余劳动创造的;(3)公有价值是由人民委托的国家和集体代为占有,而剩余价值是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第三,公有资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能够带来公有价值的价值。公有价值是公有资本的增殖,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公有利润,是公有价值的转化形式。第四,社会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生产,它实质上是公有价值的生产。参与公有价值的创造的劳动,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第五,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应该把生产公有价值作为直接的生产目的。只有使用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的劳动,才是社会主义劳动。这种劳动的目的是取得公有价值。第六,公有价值体现了国家对集体、劳动人民的代表和服务关系,揭示了国家和工人、劳动人民在政治上一致的经济根源、经济基础。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价值(工资)和公有价值的矛盾关系体现了工人和劳动人民自身的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矛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公有价值不断增长。第七,社会主义本质在公有价值不断增长中实现,公有价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核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和高度先进科学技术基础上以及先进体制(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价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简明地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价值。这一规律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实质的规律,并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第八,公有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确立公有价值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键。这实际上阐明了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这些观点互相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正如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一样,公有价值学说深刻论证了马克思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观点,使马克思以这三大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成为科学理论。因此,我们认为公有价值理论为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下面,我们对公有价值学说做若干补充和展开。第一,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公有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满足自身的、也是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而创造的价值。它相当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社会扣除”的主要部分。马克思说:“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42]因此,公有价值用来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最终仍归结为满足每一个劳动者的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为每一个劳动者谋福利。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就是生产公有价值。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客观经济范畴,它最典型、最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因此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在经济学中,“公共”一词使用得比较广泛,如西方经济学中有“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等概念。“公共”一词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一些先生提出的“公共价值”“公共必要价值”“公共必要产品价值”等在语词表示上也不能反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特殊性质。因此,我们认为,对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中相当于M的部分,在语词表示上用“公有价值”更为准确。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共同体商品经济,“公有价值”的“公有”在词义上表达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含义;而“价值”,则在词义上表达了商品经济的含义。因此,“公有价值”在语词表示上清晰地、明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关系。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确立为公有价值范畴在语言表述上是准确的。

第二,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划分为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过程,包括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新价值则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价值(Gp,p为“public”的英文缩写,意为“公有的”)由三部分构成,即:Gp=Cp+Vp+Mp。其中,Cp是生产资料转移的旧价值;Vp是必要价值;Mp是公有价值。

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一方面,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社会主义产品,并且把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另一方面,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并且使价值增殖。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必要产品;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必要价值。公有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公有产品;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公有价值。必要产品是必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公有产品是公有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必要价值是物化的必要劳动,公有价值是物化的公有劳动。

第三,必要价值生产与公有价值生产的社会经济条件。巫继学先生认为,必要劳动所以划分为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根源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决定个人必要劳动的存在,劳动力公共集体所有权决定公共必要劳动的存在[43]。马仁典先生认为,公共价值产品分为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一方面,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创造个人价值;在劳动力社会公共所有权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创造公共价值[44]。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抛开了个人价值(或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生产的最主要的社会经济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因而是片面的。刘永佶先生提出:“在联合劳动中,不仅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力可以创造其价值,而且会由协作形成集体劳动力的价值。这种集体劳动力的价值及从劳动者个体创造价值中扣除一部分,构成公共价值。”[45]我们不同意这种关于公共价值的来源的观点。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方式是集体劳动方式或者说结合劳动方式。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都是劳动者集体创造的,只是必要价值是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因此,不能因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划分与分配上的不同,而把二者看作是由个体劳动力和集体劳动力分别创造的。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不存在两重性,劳动力所有制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46],劳动力所有权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决定了必要价值的生产和占有关系。其中,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必要价值生产及其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采取按劳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必要价值生产及其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的充分条件(实现条件)。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从性质上和总体上不再是商品,因而必要价值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占有关系。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占有提供了前提;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是公有价值再生产过程运动的结果。既然公有价值实质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那么,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公有价值不再是剩余价值。

第四,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生产的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目的,分为客观生产目的和主观生产目的。劳动者通过劳动满足自身需要,是劳动者的生产目的。其中,满足需要是客观的,即客观生产目的;劳动本身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为满足需要提供劳动,即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客观生产目的决定主观生产目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客观生产目的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中,必要价值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公有价值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并且最终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方法反哺于每个劳动者。由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这一客观生产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而提供的劳动。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必要劳动是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劳动,即为自己的劳动;公有劳动是为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的劳动,即为社会的劳动。劳动者为己劳动和为公劳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观生产目的。客观生产目的引出主观生产目的。为己劳动和为公劳动作为主观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出发点,而满足整个社会需要作为客观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落脚点,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结果,达到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

第五,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用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中,必要价值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公有价值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为达此目的,就必须对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进行合理分配。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是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得以实现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国家、企业之间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工资、国家税收和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收入采取税收形式(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上交国家,国家运用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进行财政支出,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必要价值的分配是通过按劳分配实现的;公有价值的分配(即企业纯收入)的分配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其他环节(国家税收与企业留利)以及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

在社会主义企业中,按劳分配的对象是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一部分。必要价值形成劳动者的工资,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奖金,对先进劳动者给予奖励。这也属于按劳分配。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劳动收入,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采取个人所得税等形式上交国家,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

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之按劳分配是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形式,也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有人对此加以曲解,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即股份制[47]。有学者指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2、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3、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这三个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8]我们同意这一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而只有以按劳分配方式为基础,才能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49]所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而按劳分配则是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实现的途径。

公有价值的分配,则划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公有价值的初次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即企业纯收入(公有价值)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交国家。另一部分是企业税后利润,分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及后备基金。扩大再生产基金用于企业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奖励基金采取按劳分配形式奖励给企业先进劳动者;福利基金用于企业劳动者的集体福利;后备基金则用于对企业意外事故等非正常的物质损耗进行弥补的支出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性的必要支出。

公有价值的分配的第二个环节是公有价值的再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经过公有价值的初次分配,形成国家税收等财政收入后,国家必须通过财政支出,形成下列社会基金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1)社会积累基金,用于社会范围内的扩大再生产需要;(2)非生产劳动者的工资基金,通过按劳分配方式满足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个人需要;(3)社会消费基金,用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公共消费需要;(4)社会管理(包括国防)基金,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社会管理需要以及国防支出;(5)社会保障基金以及社会准备基金等,用于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要以及国家后备需要等。

第六,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从分配形式上看,在社会主义社会,必要价值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公有价值分别由国家和集体代为占有,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似乎是国家、企业、个人三个主体,但这是一种误解。实质上,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是融为一体的。首先,个人与企业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组成的集体,企业劳动者不仅是企业生产资料部分所有者,而且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管理者、运用者和收益者。企业的劳动方式是集体劳动方式,实质上是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方式。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创造的,只是必要价值分配给劳动者个人,公有价值的一部分由企业代表企业劳动者占有之。因此,作为企业生产和管理主体的劳动者,他们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亦是直接生产者和管理者,这三种身份是合一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中当之无愧的主人。其次,劳动者与国家(社会)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国家则是组成为统治阶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共同体,政府是其代表,代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总和。因此,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权、处置权属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是政府代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也就是说,政府代为占有生产资料是建立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授权和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享有最终所有权、处置权的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劳动者则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作为生产资料代为占有者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是融为一体的。再次,国家(社会)与企业(劳动者集体)融为一体。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经济管理根据生产需要划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管理的主体分别是国家和企业。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行使所有权,并根据整个社会需要进行国民经济管理,包括实行统一计划和统一经营;在这一前提下,国家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把生产资料即公有资本“交回”企业劳动者,由企业劳动者自主管理并进行生产活动。企业在国家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经营下为社会需要进行生产,并把所生产的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交由国家代为占有。因此,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不可分割的,最终合一于由国家所代表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另一方面,国家的生产资料代为占有权、计划和经营权与企业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和运用权即从事生产,是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结的,所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是结合在一起的。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企业、个人虽有利益上的差别,但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而三者是融为一体的。巩固、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国家、企业、个人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国家、企业、个人只是职责分工不同,没有什么根本利益的对立。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自主结合而成的社会是整个社会生产、占有和分配主体,是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的同一主体。

第七,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的国家调节。当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国民收入)总量为一定时,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数量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因此,在国民收入(必要价值+公有价值)的分配中,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根据生产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实际需要,在不同阶段科学地、有计划地调节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从而正确调节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的关系,使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两种生产、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两种需要得到和谐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论述“自由人联合体”时指出:“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50]马克思还提出,社会产品经过“社会扣除”之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51]。因此,在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中,我们既要考虑到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又要根据“社会扣除”原则,充分保证全社会的共同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是社会主义国家调节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八,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关系。公有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从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关系上看,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一是两者具有同一的归属性,即这两部分都属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所有、占有和使用;二是两者具有同一的目的性,即这两部分都用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三是两者具有同一的发展趋势,即在社会主义再生产的动态过程中,这两部分在量上都是绝对增长的。

但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首先,必要价值是公有价值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而公有价值量的增长又是必要价值不断增长的前提条件。因为,必要价值(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而无论是在每一个工作日后,还是在每一个生产周期后,劳动者都要通过获得工资以进行个人消费,使劳动力得到恢复即再生产,才能在下一个工作日或下一个生产周期中继续再生产出新的必要价值,同时创造出新增的公有价值。然而,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公有价值(Mp)一部分通过积累形成追加给劳动者的工资基金(ΔVp),投入下一个生产周期的扩大再生产,从而转化为在量上扩大的必要价值(Vp)。所以,只有公有价值量的不断增长,才能带来必要价值的不断增长。其次,劳动力再生产与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用途。劳动力再生产分为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又分为数量上(外延)的扩大再生产和质量上(内涵)的扩大再生产。必要价值主要用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其中一部分也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如劳动者用于养育子女的费用,以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并通过个人消费及其家庭消费,提高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公有价值则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其中,公有价值的一部分形成积累基金中的ΔVp部分,用于追加劳动者的工资基金,在下一个生产周期,则转化为必要价值(Vp),从而实现劳动力数量上的扩大再生产;公有价值的另一部分转化为社会消费基金,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物质文化需要,以丰富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和推动劳动者全面发展,从而实现劳动力质量上的扩大再生产。第三,必要价值的生产是商品生产的共同规律。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劳动者都要通过生产必要价值,用来满足个人或低或高的消费需要。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公有价值的生产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因此,必要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畴,公有价值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畴。第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则具有根本性、主导性、整体性和长远性。公有价值生产的根本性表现为,公有价值的生产为整个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大提供现实条件,公有价值的积累和不断再生产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需要不断获得满足的充分条件;公有价值生产的主导性表现为,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主导的推动作用,因而它的发展程度也就成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性质、方向、水平、规模的基本标志;公有价值生产的整体性表现为,它客观上形成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在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和价值创造中占据主要地位,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全体劳动者的整体需要和整体利益的最终实现;公有价值生产的长远性表现为,它和必要价值生产相比较,必要价值反映了一种短期的经济效果,而公有价值对劳动者需要的满足是通过长期的经济效果表现出来的。公有价值的生产是全体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实现。

总之,必要价值的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而公有价值的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实现条件(充分条件)。指出:“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52]所以,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更加具有重要性。从公有价值的生产的根本性、主导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看,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它才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关键,发挥着主导作用。

既然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追求公有价值,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生产公有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我们把这一规律称为“公有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以后,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该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公有价值。作为揭示社会主义生产实质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其中,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由这一主要矛盾方面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53]。而生产公有价值,用于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公有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一方面是公有产品即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只有公有价值的生产与不断再生产,才能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才能使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程度得到不断增长和充分实现。因此,公有价值的生产,或者说公有价值规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基本联系。它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因此,最大限度地生产公有价值,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有价值学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第九,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是由其核心范畴与前序范畴、后序范畴构成的。我们认为,应当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必要价值与公有价值范畴规定了社会主义的直接生产关系(狭义的生产关系),即社会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社会主义劳动的总产品包括生产资料补偿产品、必要产品和公有产品;社会主义劳动既是物质生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中,必要劳动生产出必要产品,并创造出必要价值;公有劳动生产出公有产品,并创造出公有价值。公有价值的矛盾运动,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公有价值的生产,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公有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公有价值以及必要价值范畴的前序范畴,按照逻辑顺序排列,包括以下五个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资本、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拥有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无产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资本主义制度后,在无产阶级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是带来公有价值的价值,它体现了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

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劳动力所有制形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也归雇佣劳动者个人所有,但那只是形式上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分离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雇佣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方式,把劳动力的占有、支配、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从而听任资本家的剥削和奴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是劳动者组成的集体,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企业范围内直接结合,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劳动者集体)融为一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合一的,即统一集中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本身。

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本质。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企业范围内直接结合,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首先是自主劳动:劳动者自己当家作主,自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自主进行有计划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实行按劳分配,自主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在自主劳动中,充分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主人;是生产经营过程和劳动过程的主人;是生产经营成果和劳动成果的主人。这种自主劳动,一方面,由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决定,是自由劳动。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择业自由、消费自由和个性自由,从而也使劳动者支配的自由时间不断增加,逐步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劳动者的自主劳动是自主联合劳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控制生产过程、共同享有生产成果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和国家融为一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的,所以,劳动者的自由劳动和联合劳动是结合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结合是以自主劳动为前提的,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的,所以,我们把这种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称为“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

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54]。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公有资本和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为依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根本利益一致,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合理分工、合作互利和平等竞赛,以实现劳动者自身需要和整体需要的商品经济形式。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从而商品流通也能够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或者在同一共同体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产生。”[55]从国际范围内讲,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即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而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即同一共同体内部,公有制企业的不同机构之间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也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在全民所有制范围的经济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即分为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次,相应地,社会经济活动也分为国民经济活动和企业经济活动两个层次,这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存在商品经济形式的主要原因。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管理分为国家和企业两个层次,从而客观地存在着局部(企业)劳动与整体(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这一矛盾运动中,一方面,由局部(企业)劳动与整体(社会)劳动的差别性所决定,相对独立的局部(企业)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形式而相互区别开来;另一方面,由局部(企业)劳动和整体(社会)劳动的根本一致性所决定,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成为可能和必然。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公有价值以及必要价值范畴的后序范畴,主要有: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和运行机制,包括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积累和再生产;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方式即资源配置方式──社会主义有机计划市场经济即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包括按劳分配、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社会主义消费关系和消费方式;等等。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由公有价值这一核心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等前序范畴、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和运行机制等后序范畴,互相联系、互相结合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

本文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希望理论界同仁提出宝贵意见,尤其是批评意见。任重道远,希望先生们共同努力!

注释:

[1]《选集》(第1卷)第3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资本论》(第3卷)第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斯大林选集》(下)第5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16][17] 王珏主编:《必要价值论》(第1卷)第90、4、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40][46][48][54]曾昭禹:《社会主义新论》第122、130、190、190、121页,[香港]银河出版社2004年版。

[6]卓 炯:《试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载《学术月刊》1961年第12期。

[7][8]卓 炯:《〈资本论〉体系与社会主义经济——扩大商品经济论》第37、91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9]宋 涛:《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1月25日。

[10][11][31]《资本和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通用的经济范畴》,载《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7期。

[12][14]刘永佶:《主义·方法·主题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基本》第399、410-412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13][45]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第304、305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15][29]参见王珏主编:《必要价值论》(第1卷)第80-8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8][20][21]雍文远主编:《社会必要产品论》第56、78、8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22]参见雍文远主编:《社会必要产品论》第61-62、“导言”第10-1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3][24][25][35][36][37]参见巫继学:《自主劳动论要》第271-273、265-266、381、168、176、175、19-2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6][27][28][32][33][45]马仁典:《公本论》第155、4、219-220、3、4、1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0]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性范畴》,载《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38]卓 炯:《对剩余价值论的再认识》,载《学术研究》1980年第5期。

[39]逄锦聚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第346、341页,[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1]参见曾昭禹:《社会主义新论》第121-131页,[香港]银河出版社2004年版。

[42][49][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304、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7]谢 涛、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与中国改革》,载《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2]《文集》(第8卷)第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劳动力范畴第3篇

关键词:价值范畴;个人选择;历史性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4-0013-05价值范畴是劳动产品作为商品所特有的社会形式,属于商品经济特有范畴。价值范畴的历史性由两个因素共同决定:一是劳动的一般发展,二是劳动发展的特定社会形式。只看到劳动发展的一般形式,会导致价值规律万岁论,将价值范畴永恒化;只看到劳动发展的特定社会形式,易于产生商品货币的拜物主义。前者以价值实体的永恒性取代了价值范畴的历史性,后者以价值实体特殊的社会形式充当劳动一般的永恒的社会形式而否定了价值范畴的历史性。

历史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因而从时间的不可逆性出发来研究价值范畴似乎很自然,但是,可逆过程也是发生在时间当中的。因此,如果脱离具体的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脱离劳动实体关系的这两个方面是不可能正确把握价值范畴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价值的实体把握为劳动。①这种实体较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马克思的实体具有什么样的本体论特征?19世纪初以来,在哲学中产生了一种将实体清除出世界观的趋势。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都是这么做的,卡西尔把实体概念与功能概念对立起来可以看作是一个纲要。在斯宾诺莎那里,实体概念与历史性处于排他性对立之中。与此相反,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仅没有从哲学中清除实体,反而把实体转化为主体。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实体概念的合理成分,克服了旧实体概念的缺陷。卢卡奇精确地概括了这一批判成果:“实体作为变异中保持不变的本体论原则,尽管现在丧失了它作为变异的排他性对立面的古老意义,但由于常驻不变的东西被理解为在现实的实际复合体中连续地维持自身、更新自身和发展自身的东西,由于连续性作为复合体的内在运动形式,使抽象和静止的常驻不变获得了一种更新了的更加深刻的有效性。”②马克思的实体概念之所以规定为劳动,有着本体论的依据。劳动是社会存在最深刻的基础,也是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飞跃和人实现自我再生产的根据。马克思的价值实体既是一种不变的实体,又是一种变化的实体。“凝结在”、“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确定的,在质上和量上都是确定的;然而,这种凝结的劳动又随着再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再生产同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而变化。马克思的价值实体正是这种不变(此时此地)与变化(彼时彼地)的统一。在这种变化中,价值贬值所余留下来的价值,在质上保持了一种不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特定时刻是诸多商品生产者劳动时间的平均;在不同时刻则由变化着的商品生产者所耗费时间来调节。这里,劳动与关系,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在实体概念中。

劳动是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自然的、永恒的必然性,但是劳动过程的这种永恒性不足以规定价值这个历史性范畴的具体性。历史性范畴不仅包含一种一般的运动,而且总是还包含一种变化的方向。对于科学地理解价值范畴来说,单纯理解劳动过程性是远远不够的,劳动的社会关系才是价值范畴历史性的限定。

劳动的事实和它的结果在社会存在中造成了一个完全特殊的结构。劳动不仅在主体自身那里有一种选择特征,而且还涉及别人,在劳动的社会关系中也造成了选择。目的性活动不仅指向自然,也指向社会,这在原始人那里,在共同捕猎的原始劳动那里就已经存在了。劳动同时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双重关系中被规定。但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果仅仅是在直接劳动中为目的性设定的实现而引起的,并不表现为一种价值关系。这里既有劳动,也有直接的活劳动交换,但并不表现为价值。

劳动的目的性设定一开始就包含着这样的倾向,就是这种设定的目的完全可以超出主体自身直接需要范围,也就是说一开始就包含着剩余产品的可能。一旦这种目的设定变成现实并且确实出现了剩余产品,劳动异化出私有财产,产生了私有制。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交换不再限于直接的活劳动交换,而是凝结的物化劳动交换,这种劳动才获得价值这种特定关系的历史形式。尽管这种历史形式是一种很古老的形式,但也不排除其历史性,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这种形式才获得了最典型的形态。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忽视价值形式分析时,马克思深刻指出:“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因此,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③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的社会形式获得价值范畴的历史性规定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社会化相并行的。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劳动作为目的设定性活动获得充分发展,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工业生产方式的出现改变了前工业生产方式下农业劳动中目的性设定的微弱作用,自然对生产的限制在工业劳动中大踏步退缩。建立在主要依靠直接的活劳动联系基础上的狭隘的分工体系被建立在主要依赖物化劳动联系基础上的发达的分工体系所取代,价值范畴获得了最一般的形式。“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④劳动社会性的增长和自然界限的退缩相平行,一方面创造出使用价值不断地以一种日益加快的速度增长;另一方面,创造价值所要求的社会必要劳动却不断下降。使用价值的增长与单位商品价值的不断下降并行不悖,前一个趋势标志着劳动的扩展和自然限制的退缩,后一个趋势则标志着人的社会性的日益增强。日益增长的产品量才能为更广范围的人们所消费,从而为建立日益增长的社会联系提供了物质上的可能;而不断下降的价值才有为更广范围人们的消费从而建立的社会联系提供现实条件。

这种社会联系达到这样的程度,从而使卷入这个联系中的个人在从事个人目的设定和选择时,已经不可能脱离这种联系,相反要在这种社会联系中才能找寻目的设定的选择空间。这种社会联系对个人活动构成了一种不依个人选择的客观性,一种独立性,一种规律,这就是价值规律。这种联系作为规律对个人形成社会限制。自然限制退缩和这种社会限制加强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那种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人,恰恰以这种发达的社会联系、社会限制为历史前提,这可以从这种原子式的个人总是具有拜物主义特征、总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中看出来,因为他所追求的正是社会联系物化形式,价值范畴的最抽象形式即货币已经统治一切。

不过,必须辩证地看待个人与价值规律的关系。价值规律对于个人的独立性正是建立在无数个人选择综合的基础上,是一种辩证的独立性。具有社会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根植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即虽然所有这些客观的关系、过程等独立于实现它们的个体的人的行为意图而保持自身并发挥作用,然而,它们只能作为这些意图的实现而产生,并且只能通过对个体的人的行为的反作用方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要把握价值范畴的历史性,必须坚持这种两重性,即价值规律对个人行为的依赖性与不依赖性。大家只要想一想,超额价值是个别特殊较高的劳动生产率造成的,但它是价值革命的基础。超额价值的普遍化就是价值自身的变化,是价值量、价值作用条件和作用结果的改变。对价值规律的许多误解,大都源自把两种仅仅在相互作用中才是现实成分中的、一个夸大为独立无依的、绝对居于支配的成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⑤“自己创造”是个人的选择行为,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是社会条件限制,而社会条件恰恰是从事“自己创造”的个人集合而来的。个体、选择的主体和普遍的、社会的合规律性之间辩证的相互作用,产生了更为丰富多彩的现象系列,这恰恰是因为劳动的社会性本质的显现只能以原则上个体化了的人为中介才能实现。这种对价值规律的认识,与完全受规律支配的机械论和宿命论毫无共同之处。

价值规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规律是社会经济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性增强的结果。但是,在原始人那里,将一个人流放无异于宣判了他的死刑,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原始人的社会联系强呢,还是价值规律支配下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更紧密?尤其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从孤立的个人出发,通过个人行为叠加来解释宏观经济变量的方法,大大加强了这一困惑,似乎个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自由个体的行为倒是本体的,背离了古典经济学的健康的本体论本能。亚当·斯密通过“看不见的手”把握到了个人受规律支配的必然性,马克思的在生产者背后支配着生产者命运的命题是对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继承。实际上,原始人离不开他生活的共同体,是建立在直接的活劳动交换关系基础上,个人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目的论设定的生产活动。随着人类能力的增强,交换关系开始设定在物化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价值中介,形成了独立的社会范畴,即价值范畴。价值范畴是纯粹的社会范畴。马克思在研究比较价值和使用价值时指出:“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⑥在这一点上,价值和语言相同,语言也是纯粹的社会范畴,语言是人们思想交流的工具,而价值是人们物质变换的工具。

价值作为纯粹的社会存在物而独立,在其对立面才可能形成个人作为某种孤立的原子存在的幻觉。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仅仅是总联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能力的发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是这样展开这种双重关系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充分发展了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异的绝对运动之中。”⑦人的能力和需要的展开构成了所有价值和它的客观性的基础,只有在社会联系中才能存在价值。

因此,价值范畴仅仅是人类能力一般发展的特殊历史形式。但是,这种历史形式、这种特定社会关系却是以十分悖理和充满矛盾的方式来实现的。“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期中,人的内在的本质充分发展,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⑧价值与财富、价值与人的能力的发展的相互关系,正是在这种本质和现象的具体历史统一中才能得到正确理解。

价值范畴的一般发展是个人选择和社会整体、本质和现象矛盾的辩证展开。这个过程的内在机制是,价值范畴尽管是作为一种纯粹的社会规定,但并不排除个体将价值作为自己做出选择决定的直接目的,这是价值范畴发展的微观基础,也就是说,作为人类能力的发展是以价值为中介实现的。只有在直接追求价值的个体行为中,才能一方面造成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也就是获得单位产品人类所需要支出的劳动量下降,或者反过来说就是人类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造成财富的极大丰裕,造成工作日缩短从而闲暇增加的现实条件。个体抉择对价值(剩余价值)的目的设定,在其背后才作为结果将人类能力发展起来。价值成为个体的人的选择和行为的动机,这种动机是个人的,却又纯粹是社会的,这种统一才能现实构成价值范畴的中介地位。

这个过程的必然趋势就是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和商品生产者直接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激化。缓和这种矛盾的方式很多,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在力图缓和这种矛盾中开辟道路,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发展、不兑现的纸币霸权、按照利润需要对商品的过度创新与按照人类需要的发展推动产品创新携手并进、金融化、军备生产地位的提高等,无一不是这种努力的表现。全球化遏制了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速度,又开拓出新的市场;跨国公司在利用当地廉价原料和劳动力方面在全球化中扮演了主角;纸币霸权直接可以参与全球价值分配,而无需顾及单位产品价值下降的压力;产品过度创新可以延缓既有商品价值下跌的速度,而正常创新是在发展人类能力的同时成为增加价值的重要途径,这种创新虽然在逻辑上表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命力仍有巨大潜力,但在现实中却很难一以贯之;金融化所造成的虚拟经济,只是通过既有价值的再分配来实现个别资本价值的增值,却置实体经济于不顾,表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腐朽性。所有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逻辑,不仅丝毫没有摆脱价值规律以及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相反,更加突出了这种支配作用。这些眼花缭乱的社会现象再一次证明,尽管价值范畴作为纯粹社会存在对每个个体选择具有决定作用,但是,个体选择的空间是巨大的。对于一个现代资本家来说,当商品卖不出去时,可以选择到国外销售,可以选择创新产品,可以选择生产武器和,可以通过信贷和债务将未来价值在当下作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可以人为对产品进行根本没有必要的过度的所谓个性化设计,也可以在股票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甚至将产业资本转变成赌资,如此等等。

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源自劳动固有的规定,因为它通过劳动时间与作为人类能力发展的劳动本身相连结。但是,早在人类仅仅从事有用劳动的时候,早在劳动产品尚未转化成商品的时候,这种规律就已经内在地包含在其中了,并且在商品的买和卖停止以后,也依然内在地有效。但是,只有当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反思关系出现,交换价值由此获得它的特殊的和纯粹社会的、摆脱了人和自然规定的形式时,价值规律才获得了它的发展和明确的形式。马克思指出:“纯粹的和一般的价值存在要以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为前提,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单个的产品对生产者本身来说已经不是产品,对单个劳动者来讲更是如此,而且,如果不通过流通来实现,就等于什么也没有。对于生产一码布的极微小部分的人来说,一码布是价值,是交换价值,这一点绝不是形式规定。如果他没有创造交换价值,没有创造货币,他就什么也没有创造。因此,价值规定本身要以社会生产方式的一定历史阶段为前提,而它本身就是和这种历史阶段一起产生的关系,从而是一种历史的关系。”⑨在《资本论》里,马克思针对古典经济学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政治经济学曾经分析了价值和价值量(虽然不充分),揭示了这些形式所掩盖的内容。但它甚至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要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一些公式本来在额上写着,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但在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意识中,它们竟象生产劳动本身一样,成了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⑩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永恒化而看不到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是必然的,但这种非历史观也影响到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卓炯就是将价值范畴单纯视作社会分工的产物{11},而孙冶方也认为在商品经济消失后,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价值规律仍然有效,喊出了“价值规律万岁论”。孙冶方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12}的那个“价值规律”不是商品价值规律,而是产品价值规律。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条件不能超越商品经济和价值范畴是一回事,价值范畴存在的历史性是另一回事。卓炯和孙冶方为了论证前一事而否定后一事,才导致和古典经济学同样的非历史的价值理论。

这里不是探讨社会主义国家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源,但是,作为价值范畴的历史界限的把握,有必要研究社会主义与价值范畴的关系。卢卡奇指出:“马克思把他的社会主义概念,首先是作为科学的概念与乌托邦的概念划清了界限。如果我们从马克思的本体论的立场出发,来考察这个区分,那么,出现的第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社会存在的内在辩证法的正常的和必然的产物,是经济同它的前提和结果的自我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样也是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反之,对乌托邦思想家来说,一种本质上经常性的错误发展,应该通过决定、试验、示范等等来纠正。”{1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反对傅立叶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看成一种游戏的观点,认为即使在社会主义中,经济领域在人的生活范围内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正是劳动的发展产生的经济世界,并且通过其作为动力的内在辩证法,社会存在实现其特性,产生出作为某种自觉的、不仅仅是自然无声的人类特性。劳动的发展导致价值范畴的越来越高的社会性,但在阶级社会中,只是以经济相对于人被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方式实现的。完全不以个人选择行为为转移的客观性的这种基本特征仍然是某种不能取消的东西。马克思用“必然王国”把握到了这一点。社会主义所完成的质的飞跃在于这种“第二自然”同样由人类支配,这是任何阶级社会所不能提供的。例如,当代资本主义必然把整个消费领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变成一种统治着人类的“第二自然”。资本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在于它自发地创造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产。社会主义把这种自发性转变成自觉的调节,马克思谈到社会主义经济时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14}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必然王国造成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用价值量的增长和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是自由王国繁盛的基础。

价值范畴的历史性以其社会性为前提。亚里士多德在研究商品交换价值时,之所以不能从交换关系中找到共同的价值实体,源于古希腊奴隶制的不平等劳动。在考察价值形式的发展时,马克思所分析的四种价值形式正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的四个历史性标志。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化,在扩大的价值形式那里比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充分得多,因而价值范畴的历史性也进入一个新阶段。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虽然是个别的、偶然的,但毕竟是产品与产品之间的交换,是产品已经变成商品,因而包含着“一切价值形式的秘密”。一般的价值形式是交换关系普遍化的结果,以致产生了确定的一般等价物,使价值作为个人和社会的中介获得了一个独立的存在形式。商品拜物教转变成对一般等价物的拜物教。“金银非天然货币,但货币天然为金银”,货币形式之所以固定在贵金属上,仍然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的结果,这种增长体现在对等价物在携带、切割、质地均匀、不易腐烂等等方面,从而使得货币“天然”为金银。不过,现代货币已经发展到不兑现纸币和电子货币,这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出现全球规模的产物。可见,价值范畴社会性的加强在历史上划出了不同的阶段。

但是,劳动实体本身不会因为价值形式的获得和丧失而发生变化,这里显现出一切历史存在物变化的一般性,显现出马克思新实体观的变异中的“常驻不变”的东西。劳动实体即使在失去价值范畴这个特定历史形式的条件下仍然存在,并且同时获得新的历史形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15}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劳动作为基础的“价值决定仍会……起支配作用。”{16}“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17}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出现在价值范畴社会性扩展达到这样的水平,以至于人开始统治“第二自然”,而是出现在人尚未被充分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阶段。大量自给自足经济的存在造成社会内部物质变换的狭窄范围,劳动的社会性没有得到扩展,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尚未建立;另一方面,人对人的统治普遍没有被物对人的统治所取代,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统制经济体制不是一种人自由发展的计划经济形式,而是靠权力集中形成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大锅饭”和“共产风”不是产品丰裕社会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而是个体劳动权利被剥夺和集中运用。在这种条件下,价值范畴还是一种有待历史扩展的社会存在,而不是要被超越的社会存在。价值范畴不是脱离特定历史阶段的永恒的非历史的范畴,而是人的能力发展不可逾越的因而为落后国家取得社会主义胜利后必经历史阶段的范畴。

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史可以说是在否定价值范畴上不断后退的历史,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困难不在于社会主义存在价值范畴的必要,因为实践推动下开辟出这条线路;困难在于如此一来,社会主义本身的变化方向。这种变化将现实社会主义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划分开来。社会主义是人统治物的历史阶段,而价值范畴是人受物的统治,是人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社会存在。这是历史给首先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民族提出的难题,这个难题至今并未获得解决。我国这个难题表现为,20世纪的经济学主题是要不要价值范畴,21世纪的经济学主题是要不要社会主义。

效用价值论和价值规律万岁论一样,否定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效用价值论主张价值源自物品的效用,是物的属性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因而准确地说是将价值范畴视作人与物的关系范畴,而不是视为纯粹的社会范畴。至于效用价值论的批判者说效用价值论是唯心主义,是完全根据人的主观愿望决定价值,这种批判是强加的。物的效用既不是单纯的物的属性,也不是单纯的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物的属性对人的愿望的满足程度,相当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范畴。正如我们不能把使用价值归结为人的主观愿望一样,对效用价值论同样不能这样对待。但是,人与物的效用关系是非历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18}

效用价值论的非历史的价值范畴割裂了个人选择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统一。如果是效用决定价值,那么个人只要追求商品的效用,尽量生产出满足自己最大欲望的商品即可,可以脱离人的社会性谈论价值,这显然与市场上价值标准完全不一致。效用价值论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于是通过所谓“社会使用价值”在人与物的价值关系中又偷偷塞进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在本体论上一旦排斥了劳动的中心地位,本来在劳动中统一存在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就出现了分裂。因而,效用价值论的价值范畴既不包括自然限制退缩的历史规定,也不包括人的社会性日益增长的历史规定,更不可能将这两种历史规定在本体论上统一起来。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经济学在基础理论上失掉了历史性,对于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把握,显然不可能建立在这样一种价值范畴基础上。

注释:

①马克思:“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又“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7、52页。

②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699页。

③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98页,第55页。

⑤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21页。

⑥⑩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1页,第97-98页。

⑦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5页。

{11}卓炯:《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

{12}孙冶方:《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页。

{13}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777-778页。

{14}{16}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927页,第96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41页。

劳动力范畴第4篇

关键词:价值范畴;个人选择;历史性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4-0013-05价值范畴是劳动产品作为商品所特有的社会形式,属于商品经济特有范畴。价值范畴的历史性由两个因素共同决定:一是劳动的一般发展,二是劳动发展的特定社会形式。只看到劳动发展的一般形式,会导致价值规律万岁论,将价值范畴永恒化;只看到劳动发展的特定社会形式,易于产生商品货币的拜物主义。前者以价值实体的永恒性取代了价值范畴的历史性,后者以价值实体特殊的社会形式充当劳动一般的永恒的社会形式而否定了价值范畴的历史性。

历史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因而从时间的不可逆性出发来研究价值范畴似乎很自然,但是,可逆过程也是发生在时间当中的。因此,如果脱离具体的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脱离劳动实体关系的这两个方面是不可能正确把握价值范畴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价值的实体把握为劳动。①这种实体较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马克思的实体具有什么样的本体论特征?19世纪初以来,在哲学中产生了一种将实体清除出世界观的趋势。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都是这么做的,卡西尔把实体概念与功能概念对立起来可以看作是一个纲要。在斯宾诺莎那里,实体概念与历史性处于排他性对立之中。与此相反,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仅没有从哲学中清除实体,反而把实体转化为主体。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实体概念的合理成分,克服了旧实体概念的缺陷。卢卡奇精确地概括了这一批判成果:“实体作为变异中保持不变的本体论原则,尽管现在丧失了它作为变异的排他性对立面的古老意义,但由于常驻不变的东西被理解为在现实的实际复合体中连续地维持自身、更新自身和发展自身的东西,由于连续性作为复合体的内在运动形式,使抽象和静止的常驻不变获得了一种更新了的更加深刻的有效性。”②马克思的实体概念之所以规定为劳动,有着本体论的依据。劳动是社会存在最深刻的基础,也是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飞跃和人实现自我再生产的根据。马克思的价值实体既是一种不变的实体,又是一种变化的实体。“凝结在”、“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确定的,在质上和量上都是确定的;然而,这种凝结的劳动又随着再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再生产同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而变化。马克思的价值实体正是这种不变(此时此地)与变化(彼时彼地)的统一。在这种变化中,价值贬值所余留下来的价值,在质上保持了一种不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特定时刻是诸多商品生产者劳动时间的平均;在不同时刻则由变化着的商品生产者所耗费时间来调节。这里,劳动与关系,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在实体概念中。

劳动是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自然的、永恒的必然性,但是劳动过程的这种永恒性不足以规定价值这个历史性范畴的具体性。历史性范畴不仅包含一种一般的运动,而且总是还包含一种变化的方向。对于科学地理解价值范畴来说,单纯理解劳动过程性是远远不够的,劳动的社会关系才是价值范畴历史性的限定。

劳动的事实和它的结果在社会存在中造成了一个完全特殊的结构。劳动不仅在主体自身那里有一种选择特征,而且还涉及别人,在劳动的社会关系中也造成了选择。目的性活动不仅指向自然,也指向社会,这在原始人那里,在共同捕猎的原始劳动那里就已经存在了。劳动同时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双重关系中被规定。但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果仅仅是在直接劳动中为目的性设定的实现而引起的,并不表现为一种价值关系。这里既有劳动,也有直接的活劳动交换,但并不表现为价值。

劳动的目的性设定一开始就包含着这样的倾向,就是这种设定的目的完全可以超出主体自身直接需要范围,也就是说一开始就包含着剩余产品的可能。一旦这种目的设定变

现实并且确实出现了剩余产品,劳动异化出私有财产,产生了私有制。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交换不再限于直接的活劳动交换,而是凝结的物化劳动交换,这种劳动才获得价值这种特定关系的历史形式。尽管这种历史形式是一种很古老的形式,但也不排除其历史性,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这种形式才获得了最典型的形态。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忽视价值形式分析时,马克思深刻指出:“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因此,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③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的社会形式获得价值范畴的历史性规定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社会化相并行的。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劳动作为目的设定性活动获得充分发展,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工业生产方式的出现改变了前工业生产方式下农业劳动中目的性设定的微弱作用,自然对生产的限制在工业劳动中大踏步退缩。建立在主要依靠直接的活劳动联系基础上的狭隘的分工体系被建立在主要依赖物化劳动联系基础上的发达的分工体系所取代,价值范畴获得了最一般的形式。“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④劳动社会性的增长和自然界限的退缩相平行,一方面创造出使用价值不断地以一种日益加快的速度增长;另一方面,创造价值所要求的社会必要劳动却不断下降。使用价值的增长与单位商品价值的不断下降并行不悖,前一个趋势标志着劳动的扩展和自然限制的退缩,后一个趋势则标志着人的社会性的日益增强。日益增长的产品量才能为更广范围的人们所消费,从而为建立日益增长的社会联系提供了物质上的可能;而不断下降的价值才有为更广范围人们的消费从而建立的社会联系提供现实条件。

这种社会联系达到这样的程度,从而使卷入这个联系中的个人在从事个人目的设定和选择时,已经不可能脱离这种联系,相反要在这种社会联系中才能找寻目的设定的选择空间。这种社会联系对个人活动构成了一种不依个人选择的客观性,一种独立性,一种规律,这就是价值规律。这种联系作为规律对个人形成社会限制。自然限制退缩和这种社会限制加强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那种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人,恰恰以这种发达的社会联系、社会限制为历史前提,这可以从这种原子式的个人总是具有拜物主义特征、总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中看出来,因为他所追求的正是社会联系物化形式,价值范畴的最抽象形式即货币已经统治一切。

不过,必须辩证地看待个人与价值规律的关系。价值规律对于个人的独立性正是建立在无数个人选择综合的基础上,是一种辩证的独立性。具有社会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根植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即虽然所有这些客观的关系、过程等独立于实现它们的个体的人的行为意图而保持自身并发挥作用,然而,它们只能作为这些意图的实现而产生,并且只能通过对个体的人的行为的反作用方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要把握价值范畴的历史性,必须坚持这种两重性,即价值规律对个人行为的依赖性与不依赖性。大家只要想一想,超额价值是个别特殊较高的劳动生产率造成的,但它是价值革命的基础。超额价值的普遍化就是价值自身的变化,是价值量、价值作用条件和作用结果的改变。对价值规律的许多误解,大都源自把两种仅仅在相互作用中才是现实成分中的、一个夸大为独立无依的、绝对居于支配的成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⑤“自己创造”是个人的选择行为,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是社会条件限制,而社会条件恰恰是从事“自己创造”的个人集合而来的。个体、选择的主体和普遍的、社会的合规律性之间辩证的相

互作用,产生了更为丰富多彩的现象系列,这恰恰是因为劳动的社会性本质的显现只能以原则上个体化了的人为中介才能实现。这种对价值规律的认识,与完全受规律支配的机械论和宿命论毫无共同之处。

价值规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规律是社会经济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性增强的结果。但是,在原始人那里,将一个人流放无异于宣判了他的死刑,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原始人的社会联系强呢,还是价值规律支配下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更紧密?尤其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从孤立的个人出发,通过个人行为叠加来解释宏观经济变量的方法,大大加强了这一困惑,似乎个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自由个体的行为倒是本体的,背离了古典经济学的健康的本体论本能。亚当·斯密通过“看不见的手”把握到了个人受规律支配的必然性,马克思的在生产者背后支配着生产者命运的命题是对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继承。实际上,原始人离不开他生活的共同体,是建立在直接的活劳动交换关系基础上,个人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目的论设定的生产活动。随着人类能力的增强,交换关系开始设定在物化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价值中介,形成了独立的社会范畴,即价值范畴。价值范畴是纯粹的社会范畴。马克思在研究比较价值和使用价值时指出:“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⑥在这一点上,价值和语言相同,语言也是纯粹的社会范畴,语言是人们思想交流的工具,而价值是人们物质变换的工具。

价值作为纯粹的社会存在物而独立,在其对立面才可能形成个人作为某种孤立的原子存在的幻觉。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仅仅是总联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能力的发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是这样展开这种双重关系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充分发展了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异的绝对运动之中。”⑦人的能力和需要的展开构成了所有价值和它的客观性的基础,只有在社会联系中才能存在价值。

因此,价值范畴仅仅是人类能力一般发展的特殊历史形式。但是,这种历史形式、这种特定社会关系却是以十分悖理和充满矛盾的方式来实现的。“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期中,人的内在的本质充分发展,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⑧价值与财富、价值与人的能力的发展的相互关系,正是在这种本质和现象的具体历史统一中才能得到正确理解。

价值范畴的一般发展是个人选择和社会整体、本质和现象矛盾的辩证展开。这个过程的内在机制是,价值范畴尽管是作为一种纯粹的社会规定,但并不排除个体将价值作为自己做出选择决定的直接目的,这是价值范畴发展的微观基础,也就是说,作为人类能力的发展是以价值为中介实现的。只有在直接追求价值的个体行为中,才能一方面造成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也就是获得单位产品人类所需要支出的劳动量下降,或者反过来说就是人类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造成财富的极大丰裕,造成工作日缩短从而闲暇增加的现实条件。个体抉择对价值(剩余价值)的目的设定,在其背后才作为结果将人类能力发展起来。价值成为个体的人的选择和行为的动机,这种动机是个人的,却又纯粹是社会的,这种统一才能现实构成价值范畴的中介地位。

这个过程的必然趋势就是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和商品生产者直接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激化。缓和这种矛盾的方式很多,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在力图缓和这种矛盾中开辟道路,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发展、不兑现的纸币霸

权、按照利润需要对商品的过度创新与按照人类需要的发展推动产品创新携手并进、金融化、军备生产地位的提高等,无一不是这种努力的表现。全球化遏制了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速度,又开拓出新的市场;跨国公司在利用当地廉价原料和劳动力方面在全球化中扮演了主角;纸币霸权直接可以参与全球价值分配,而无需顾及单位产品价值下降的压力;产品过度创新可以延缓既有商品价值下跌的速度,而正常创新是在发展人类能力的同时成为增加价值的重要途径,这种创新虽然在逻辑上表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命力仍有巨大潜力,但在现实中却很难一以贯之;金融化所造成的虚拟经济,只是通过既有价值的再分配来实现个别资本价值的增值,却置实体经济于不顾,表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腐朽性。所有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逻辑,不仅丝毫没有摆脱价值规律以及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相反,更加突出了这种支配作用。这些眼花缭乱的社会现象再一次证明,尽管价值范畴作为纯粹社会存在对每个个体选择具有决定作用,但是,个体选择的空间是巨大的。对于一个现代资本家来说,当商品卖不出去时,可以选择到国外销售,可以选择创新产品,可以选择生产武器和毒品,可以通过信贷和债务将未来价值在当下作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可以人为对产品进行根本没有必要的过度的所谓个性化设计,也可以在股票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甚至将产业资本转变成赌资,如此等等

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源自劳动固有的规定,因为它通过劳动时间与作为人类能力发展的劳动本身相连结。但是,早在人类仅仅从事有用劳动的时候,早在劳动产品尚未转化成商品的时候,这种规律就已经内在地包含在其中了,并且在商品的买和卖停止以后,也依然内在地有效。但是,只有当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反思关系出现,交换价值由此获得它的特殊的和纯粹社会的、摆脱了人和自然规定的形式时,价值规律才获得了它的发展和明确的形式。马克思指出:“纯粹的和一般的价值存在要以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为前提,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单个的产品对生产者本身来说已经不是产品,对单个劳动者来讲更是如此,而且,如果不通过流通来实现,就等于什么也没有。对于生产一码布的极微小部分的人来说,一码布是价值,是交换价值,这一点绝不是形式规定。如果他没有创造交换价值,没有创造货币,他就什么也没有创造。因此,价值规定本身要以社会生产方式的一定历史阶段为前提,而它本身就是和这种历史阶段一起产生的关系,从而是一种历史的关系。”⑨在《资本论》里,马克思针对古典经济学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政治经济学曾经分析了价值和价值量(虽然不充分),揭示了这些形式所掩盖的内容。但它甚至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要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一些公式本来在额上写着,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但在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意识中,它们竟象生产劳动本身一样,成了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⑩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永恒化而看不到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是必然的,但这种非历史观也影响到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卓炯就是将价值范畴单纯视作社会分工的产物{11},而孙冶方也认为在商品经济消失后,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价值规律仍然有效,喊出了“价值规律万岁论”。孙冶方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12}的那个“价值规律”不是商品价值规律,而是产品价值规律。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条件不能超越商品经济和价值范畴是一回事,价值范畴存在的历史性是另一回事。卓炯和孙冶方为了论证前一事而否定后一事,才导致和古典经济学同样的非历史的价值理论。

这里不是探讨社会主义国家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源,但是,作为价值范畴的历史界限的把握,有必要研究社会主义与价值范畴的关系。卢卡奇指出:“马克思把他的社会主义概念,首先是作为科学的概念与乌托邦的概念划清了界限。如果我们从马克思的本体论的立场出发,来考察这个区分,那么,出现的第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社会存在的内在辩证法的正常的和必然的产物,是经济同它的前提和结果的自我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样也是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反之,对乌托邦思想家来说,一种本质上经常性的错误发展,应该通过决

定、试验、示范等等来纠正。”{1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反对傅立叶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看成一种游戏的观点,认为即使在社会主义中,经济领域在人的生活范围内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正是劳动的发展产生的经济世界,并且通过其作为动力的内在辩证法,社会存在实现其特性,产生出作为某种自觉的、不仅仅是自然无声的人类特性。劳动的发展导致价值范畴的越来越高的社会性,但在阶级社会中,只是以经济相对于人被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方式实现的。完全不以个人选择行为为转移的客观性的这种基本特征仍然是某种不能取消的东西。马克思用“必然王国”把握到了这一点。社会主义所完成的质的飞跃在于这种“第二自然”同样由人类支配,这是任何阶级社会所不能提供的。例如,当代资本主义必然把整个消费领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变成一种统治着人类的“第二自然”。资本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在于它自发地创造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产。社会主义把这种自发性转变成自觉的调节,马克思谈到社会主义经济时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14}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必然王国造成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用价值量的增长和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是自由王国繁盛的基础。

价值范畴的历史性以其社会性为前提。亚里士多德在研究商品交换价值时,之所以不能从交换关系中找到共同的价值实体,源于古希腊奴隶制的不平等劳动。在考察价值形式的发展时,马克思所分析的四种价值形式正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的四个历史性标志。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化,在扩大的价值形式那里比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充分得多,因而价值范畴的历史性也进入一个新阶段。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虽然是个别的、偶然的,但毕竟是产品与产品之间的交换,是产品已经变成商品,因而包含着“一切价值形式的秘密”。一般的价值形式是交换关系普遍化的结果,以致产生了确定的一般等价物,使价值作为个人和社会的中介获得了一个独立的存在形式。商品拜物教转变成对一般等价物的拜物教。“金银非天然货币,但货币天然为金银”,货币形式之所以固定在贵金属上,仍然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的结果,这种增长体现在对等价物在携带、切割、质地均匀、不易腐烂等等方面,从而使得货币“天然”为金银。不过,现代货币已经发展到不兑现纸币和电子货币,这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出现全球规模的产物。可见,价值范畴社会性的加强在历史上划出了不同的阶段。

但是,劳动实体本身不会因为价值形式的获得和丧失而发生变化,这里显现出一切历史存在物变化的一般性,显现出马克思新实体观的变异中的“常驻不变”的东西。劳动实体即使在失去价值范畴这个特定历史形式的条件下仍然存在,并且同时获得新的历史形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15}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劳动作为基础的“价值决定仍会……起支配作用。”{16}“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17}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出现在价值范畴社会性扩展达到这样的水平,以至于人开始统治“第二自然”,而是出现在人尚未被充分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阶段。大量自给自足经济的存在造成社会内部物质变换的狭窄范围,劳动的社会性没有得到扩展,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尚未建立;另一方面,人对人的统治普遍没有被物对人的统治所取代,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统制经济体制不是一种人自由发展的计划经济形式,而是靠权力集中形成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大锅饭”和“共产风”不是产品丰裕社会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而是个体劳动权利被剥夺和集中运用。在这种条件下,价值范畴还是一种有待历

史扩展的社会存在,而不是要被超越的社会存在。价值范畴不是脱离特定历史阶段的永恒的非历史的范畴,而是人的能力发展不可逾越的因而为落后国家取得社会主义胜利后必经历史阶段的范畴。

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史可以说是在否定价值范畴上不断后退的历史,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困难不在于社会主义存在价值范畴的必要,因为实践推动下开辟出这条线路;困难在于如此一来,社会主义本身的变化方向。这种变化将现实社会主义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划分开来。社会主义是人统治物的历史阶段,而价值范畴是人受物的统治,是人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社会存在。这是历史给首先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民族提出的难题,这个难题至今并未获得解决。我国这个难题表现为,20世纪的经济学主题是要不要价值范畴,21世纪的经济学主题是要不要社会主义。

效用价值论和价值规律万岁论一样,否定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效用价值论主张价值源自物品的效用,是物的属性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因而准确地说是将价值范畴视作人与物的关系范畴,而不是视为纯粹的社会范畴。至于效用价值论的批判者说效用价值论是唯心主义,是完全根据人的主观愿望决定价值,这种批判是强加的。物的效用既不是单纯的物的属性,也不是单纯的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物的属性对人的愿望的满足程度,相当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范畴。正如我们不能把使用价值归结为人的主观愿望一样,对效用价值论同样不能这样对待。但是,人与物的效用关系是非历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18}

效用价值论的非历史的价值范畴割裂了个人选择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统一。如果是效用决定价值,那么个人只要追求商品的效用,尽量生产出满足自己最大欲望的商品即可,可以脱离人的社会性谈论价值,这显然与市场上价值标准完全不一致。效用价值论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于是通过所谓“社会使用价值”在人与物的价值关系中又偷偷塞进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在本体论上一旦排斥了劳动的中心地位,本来在劳动中统一存在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就出现了分裂。因而,效用价值论的价值范畴既不包括自然限制退缩的历史规定,也不包括人的社会性日益增长的历史规定,更不可能将这两种历史规定在本体论上统一起来。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经济学在基础理论上失掉了历史性,对于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把握,显然不可能建立在这样一种价值范畴基础上。

注释:

①马克思:“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又“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7、52页。

②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699页。

③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98页,第55页。

⑤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21页。

⑥⑩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1页,第97-98页。

⑦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5页。

{11}卓炯:《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

{12}孙冶方:《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页。

{13}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777-778页。

{14}{16}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927页,第96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41页。

劳动力范畴第5篇

任何一门科学在概括客观世界各种现象时,都要运用反映和揭示现象最一般和最本质特征的范畴。例如物理学要运用质量、能量、原子、电子等范畴:生物学要运用遗传性、变异性、自然选择等范畴:哲学要运用因果性、必然性、内容、形式等范畴;政治经济学要运用生产力、生产关系、劳动、价值等范畴。范畴能够帮助我们把握现象的本质,而且能够帮助我们更进一步地深刻认识客观世界。范畴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是被客观世界决定的,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不同的科学,由于他们的研究的对象不同,它们的范畴也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政治经济学的几个基本范畴。

一、劳动和劳动力

人们要生活就需要食物、衣服、靴鞋、住房、燃料等等东西。要取得这些东西,就必需生产,必需劳动。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没有生产,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社会。

要进行生产,必需具有三个条件:(一)人的劳动;(二)劳动对象;(三)劳动资料。只有这三个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生产才能进行。

人的劳动是生产的首要条件。劳动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人们通过劳动改变自然的物质形态,取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物质资料。有人会问,既然人生产物质资料的活动是劳动,那末其他动物为取得食物和筑巢所进行的一些活动是不是也是劳动呢?我们说,只有人类的生产活动才是劳动,其他动物的一切活动都不是劳动,因为人的活动是有目的的,在活动以前就在头脑中计划好了。人是改造自然,迫使自然界服务于自己的目的,而其他动物的活动则是本能的,只能适应于自然,只能利用自然而不能改造自然。马克想曾经说过:“我们是在这个形态上考察劳动,在这个形态上,劳勃是专属于人类的。蜘蛛的工作,与织工的工作相类似;在蜂房的建筑上,蜜蜂的本事,曾使许多以建筑师为业的人惭愧。但使最劣的建筑师都比最巧妙的蜜蜂更优越的,是建筑师以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他脑筋中把它构成了。劳动过程终末时取得的结果,已经在劳动过程开始时,存在于劳动者的观念中,已经观念地存在了。”(“资本论”,第一卷,第192页)所以人的劳动和动物的活动是根本不同的,它是人类生活第一个基本条件,正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但是光有劳动,没有劳动对象即没有劳动可以作用于其上的东西,生产还是不能进行。例如没有森林,人就不能伐木;没有矿石,人就不能冶炼钢铁。劳动只有跟自然界结合在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为财富。拿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一句话来说,即“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有了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还必须要有劳动资料,即劳动者能够用来影响和改变劳动对象的一切物件,生产才能够进行。劳动资料首先是指生产工具,其次是指厂房、道路、运河等劳动条件。生产工具在人类生活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类人猿是在制造生产工具的时候,才完成了由猿到人的转变。人同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人能够创造工具。

所以,劳动过程,也就是人的活动通过劳动资料按照预先计划改造劳动对象,取得自身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活动过程。

以上我们谈的生产得以进行的三个条件,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共同的。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中,生产的社会性质则是根本不同的。在奴隶社会里,奴隶劳动是公开的强迫劳动,奴隶在奴隶主的皮鞭和铁链的强制下做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从表面来看,工人的劳动好象是自由的,工人同资本家的关系好象是平等的,但是在这种表面现象的下面,则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工人为了生活,又不得不被迫为资本家做工。所以马克思说,罗马的奴隶是被铁链锁住,而雇佣工人则是被整个资本家阶极的看不见的绳子束缚着。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社会性质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劳动再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摆脱了剥削的劳动者的共同的事业,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劳动变成了英勇、豪迈和光荣的事业。

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是用来生产物质资料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不同于劳动,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例如人用自己的劳动力,开动机器,生产产品的过程,是劳动过程,也就是说劳动是一个活动的过程。把劳动力和劳动区别开,有很重要的意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阶级一无所有,被迫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资本家按照劳动力的价值,付给工人工资。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养活工人及共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熟练工人的劳动力的价值,还要加上他们受训练的费用。而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大于自己劳动力的价值的,其中的差额就是剩余价值,为资本家攫为己有。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为了掩盖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实质:常常把劳动力和劳动这两个范畴混淆,说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劳动是商品,好象工人得到的不是自己劳动创造的一部分价值——劳动力的价值,而是自己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彻底批判了这种谬论。因此我们在学习劳动和劳动力这两个范畴时,必须注意到它们的差别。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消灭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于是也就消灭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现象。如果说在工人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劳动力还是商品,那就意味着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这当然是很荒谬的

劳动力范畴第6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逻辑起点;劳动;工具;人类起源;劳动异化;《资本论》

中图分类号:D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05-04

探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历史起点,必须首先考察人类历史的起点。那么,人类历史究竟从哪里开始呢?这个问题的确是历史之谜。从《圣经》里的上帝创世说,到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异化论,不能说没有进步,至少,黑格尔在对于自然界和社会的源头关系上的理解,有其积极的合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是依然不科学的。

随着科学和人类思维进程的发展,才从根本上正确地揭示了从猿到人的进化方向,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发生论的高度上,科学地回答了人类历史的起源问题。但是,由于唯物史观的奠基人——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的理论环境和政治氛围下,主要着眼于唯物史观思想体系的创立,而没有像建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那样,建立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体系(思想体系与逻辑体系是不同的,人们对于这种区别往往并不注意),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像《资本论》阐述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那样,明确地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的问题。然而,《资本论》“逻辑地表述”方法(“逻辑地表述”与“表述的逻辑”也是不同的,人们对此也往往不注意),确定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一般的方法理论原则却是普遍适用的。

根据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理论界有些人研究的结果认为,劳动是历史的起点,“劳动”范畴也就当然地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并从劳动出发,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结构,得出“劳动”范畴是“打开社会奥秘的钥匙”的结论(以下称劳动起点论)。对于这个结论,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历史是社会的历史,社会是人类的社会,追溯历史的起点,实质上是追溯人类的起点,而要科学地揭示人类的起点,必须着力澄清下述几个问题:第一,人类提升的本质是什么?第二,历史的定指含义是什么?第三,真正人的劳动究竟从哪儿开始?

第一个问题是人类提升的本质。笔者基于马克思、恩格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原著的学习,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不在于外延扩大化意义上的“劳动”而在于怎样劳动,用什么劳动。如果人类不以自己特有的劳动方式和特有的劳动手段,而仅仅是和劳动那样运用自身的天然的生理器官去获取生存资料,那它就不可能从动物中提升出来,成为宇宙之花、万物之灵。史前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证明,在远古时代,类人猿基本上还是一种树上动物。后来分化为两支:一支发展为森林古猿和巨猿,现代大猩猩就属于这一类;另一支则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为了抵御猛兽的袭击和适应获取食物的活动(一般称作适应性劳动),他们便开始利用石块、木棒等自然物来弥补自身机体生理的天然器官的软弱与不足,这种活动的长期继续,又使他们开始直立行走,由此便进行到了从古猿到人的“过渡生物”的阶段,即“形成中的人”的阶段。这种“形成中的人”与古猿的活动方式并无本质区别。经过漫长的进化过程,语言开始形成,人类才从兽类脱离出来,劳动工具在自然——社会共生态中,是人与动物、社会与自然的界碑。当“形成中的人”使用石块、木棒和其他天然物的活物(这种活动可以叫做前人的适应性劳动)必然会发展到这样一种限度,这时,如果不完善被使用的工具,即如果不过渡到劳动工具,这种活动就不可能进一步提高。而一旦跨出了这一步,原先使用天然的劳动就变成了制造工具并使用这些工具从事活动的生物了。这种情况大约发生在200~250万年前。上述证明,人类提升的本质是“工具的使用和制造”,而不能笼而统之的归结为“劳动”。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历史定指的含义问题。笔者结合马克思、恩格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原著的学习,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所说的历史,是定指真正的人类的历史,不能包括非人的历史。因为历史唯物主义是以人类社会的普遍本质与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在古猿进化为真正的人类之前,无论怎样讲都是“非人”,这种“非人群”还不是氏族或社会,它仍然是自然界尚未分化的一部分,只具有生物的自然本质,它所恪守的是自然规律,而不具有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所以,它不在历史唯物主义特定对象范围内。

第三个问题,即真正的人的劳动究竟从哪儿开始的问题。劳动起点论认为,劳动所以成为历史的起点,因为劳动是人的起点;而劳动所以成为人的起点,是因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这样一来,实际上就陷入了一个循环论证:什么是劳动?劳动是人改造自然的自觉的活动;人从哪儿来?人从劳动中来。这种结论,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历史唯物主义所讲的劳动,即真正的人的劳动究竟从哪儿开始呢?从“形成中的人”的活动特点来看,他们主要是凭借自身生理的天然器官,偶尔也使用石块、木棒等天然“工具”,觅取天然的食物,它们在自然界中,完全受着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在他们未知使用石器以前,这些“构木为台”、“错木作穴”和“掘穴”的工作,都是无法实现的,充其可能,也只能是“构木为巢”,所以,正在形成中的人的这种过渡生物的劳动,还不是真正的劳动。在考察真正的人的劳动的时候,必须注意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制造工具的活动起初必定具有动物的反射形式。这种活动,就其性质而言,不会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自觉活动,而是一种反射性活动,并且是在纯粹生物学联合体的范围内实现的。因此,最初制造工具的生物不是人,而是动物。

上述引证说明,最初制造工具的生物的活动不是“劳动”,所以,认为“劳动先于工具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其实,马克思对此早有论述。他曾明确地指出,真正的劳动不是开始于石制工具之前,而“只是有了用于新产品的最初的产品——哪怕只是一块击杀动物的石头——之后,真正的劳动过程才开始”。[1]马克思的这段话,阐述了这样一个基本思想:即正在形成中的人运用天然“工具”,例如一块天然的石块击打另外一块天然石头,使之成为一块比天然石块好用一些的石器的活动或行为,还不能称为劳动,只是在有了这“最初的产品”——石器之后,并且再运用这最初的工具作用于自然对象,改变自然物质的存在形态,创造出某种使用价值,实现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才是人类的真正劳动。

换句话说,在最初的“反射性”活动所“制造”的“工具”未投入“新生产”之前,人的劳动是不存在的,只有把这“最初的”工具投入“新生产”时,真正人的劳动才开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没有工具,人就不能从一般动物中提升出来,没有人的劳动,也就不可能有历史。从终极意义上说,工具不仅是人所以为人的起点,也不仅是人类劳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历史的起点。根据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什么呢?其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逻辑起点的范畴,不仅应与历史的起点相统一,而且它本身还必须是以后历史展开过程一切矛盾胚芽的潜在孕含体,即在这个抽象的范畴中,孕含着特定对象尚未展开的内在矛盾的全部丰富性。劳动起点论认为,“劳动”范畴孕含着历史过程一切矛盾的胚芽,故以劳动为起点,构想了劳动对象化——劳动分化——劳动异化——劳动社会化——劳动自主化这样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骨架”。本作者认为,以人类劳动的发展为主导线索,来分析历史发展的逻辑,描述人类社会演进的“轨迹”自然不乏睿智,但仔细想来,不觉又发生了这样的矛盾,即:如果说这“劳动”包含了“前人”——“形成中的人”——猿的活动,那么劳动范畴的外延便被扩大到人类历史之外,这种外延扩大化了的“劳动”范畴使人的劳动和动物的活动失去了界限;如果说这“劳动”是定指人的活动那么它似乎又不及“生产”范畴涵盖得那样宽泛。比如:生产范畴涵盖了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人类自身的生产——人口的生产;而劳动范畴仅涵盖了体力劳动、脑力劳动,或抽象劳动、具体劳动,但人类自身的繁衍行为很难说是一种什么劳动。退一步说,即使劳动范畴涵盖了生产范畴的全部内容,那又有什么必要非用劳动范畴取代生产范畴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2]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范畴与生产范畴并无本质区别。如果说生产范畴不能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那么同样,劳动范畴也不能作为这样的起点。我们知道,《资本论》所以把商品范畴作为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因为资本主义一切矛盾的丰富性都包含生产者之间发生联系的实在的商品形式。由此可以认为孕含社会一切矛盾胚芽的范畴“生产”,也不是“劳动”,而只有工具范畴这一实在形式才孕含了历史发生发展的内在必然性,因为只有工具范畴才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矛盾的交汇点。

第一,工具范畴包含了人与自然矛盾的胚芽。在自然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自从有了工具,人类便从动物中提升出来,使“人”成为人,使“人群”成为社会。至此,物质世界便发生了亘古未有的裂变——一方面是人类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另一方面,是主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这裂变了的世界和裂变了的世界矛盾体系中,是工具首先把人同自然界区别开来,对立起来;同时也是工具把人与自然界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形成了人——工具——自然界这样一个两对矛盾三个环节的动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作为人与自然界的中介工具有着内在的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自然力量的人化,客体力量的主体化;另一方面,它具有了标定人与自然矛盾性质的功能,这是其他任何范畴所不能代替的。换句话说,一方面是人与自然的分裂,另一方面则是能动的主体对于这种分裂的征服。而这种征服,主体又必须凭借一定手段,因为人总是通过外物手段和他自身相联系,这种手段集中地表现为工具。工具确定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界限,工具又不断地打破这种界限,确立新的界限,这种界限是历史标定的,历史打破的,又是客观存在的,消除了这种界限,人类便被湮没在自然中。正因为工具具有这些功能,所以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3]在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矛盾运作中,工具不但孕含着物质生产矛盾展开的胚芽,作为精神生产的特殊工具,也孕含着精神生产矛盾展开的胚芽。正因如此,理论家们就把劳动范畴作为“打开社会奥秘的钥匙”,“钥匙”也是一种工具。上述说明,在工具背后,隐藏着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矛盾。

第二,工具范畴还孕含着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胚芽。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经济的关系,社会关系中的其他方面——政治关系、思想关系,从根本上说都决定于经济关系。而在经济关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人们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以及对它的占有关系。在生产资料中,要使之转化为现实的衣食资料,原始人类只能依赖于劳动工具这一中介手段;另外,原始人类处在凶禽猛兽的包围中,人们只有依靠武器(特殊工具)才能战胜他们,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这时,人们的价值观念仅仅是“工具——生存”观念。私有制产生之后,“工具——生存”观念被“工具——财产”观念所取代。人们意识到“要强迫人们去从事任何形式的奴隶劳役,那就必须设想这一强迫者掌握了劳动资料,他只有借助这些资料才能使用被奴役者”。[4]创造财富,这种“工具——财产”观念,在奴隶占有制时代,被强化到了这样的程度:奴隶主为了占有财富,不仅占有了无声工具(无生命的工具),也占有了发声的工人(牲畜),而且,就连奴隶也是当作工具——会说话的工具被占有的,占有奴隶的多寡,成为奴隶主富有程度的标志。到了封建制时代,农民(农奴)形式上占有一定的劳动资料,但实际上,封建主对于劳动资料的占有是通过对农奴或农民的半占有这种曲折的方式实现的,农民不过是自动的“牛马”。当然,随着社会形态的完善,人们的财产观念也逐渐由劳动资料扩大为生产资料。这时,封建主一方面通过农民半占有这种曲折方式占有劳动资料;另一方面,则通过占有劳动对象(主要是土地)来占有劳动者及其劳动资料。到了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的时代,劳动者成为一无所有的“自由人”,但是劳动者一旦进入生产过程,资本对他们的奴役便表现为机器和工具上。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所以能够成为社会的主人,也是因为实现了劳动群众对于劳动资料的直接占有和结合。通观历史不难看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包括阶级关系的变化,是以人与劳动工具关系的变化为转移的,所以,我们要考察历史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像《资本论》通过商品透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那样,首先应当考察以不同性质的生产工具为标志的不同的经济时期中,人们同生产工具的结合方式和占有方式,通过考察劳动工具的性质、功能、系统结构对于人们相互关系的决定与制约作用,透视人们之间的关系,严格说来,生产、分配、消费、流通,乃至分工、协作,都是以生产工具为轴心而逐渐展开的。总的说来,人类文明的根本标志,不是劳动,而是工具。工具才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所以我们说,在工具的背后,隐藏着人与人关系全部矛盾的胚芽。上述特征表明,工具是历史整体关系中最基本的范畴,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最初的前提与基础。由此证明,只有工具范畴,它才能够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0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04.

劳动力范畴第7篇

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都是这么做的,卡西尔把实体概念与功能概念对立起来可以看作是一个纲要。在斯宾诺莎那里,实体概念与历史性处于排他性对立之中。与此相反,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仅没有从哲学中清除实体,反而把实体转化为主体。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实体概念的合理成分,克服了旧实体概念的缺陷。卢卡奇精确地概括了这一批判成果:“实体作为变异中保持不变的本体论原则,尽管现在丧失了它作为变异的排他性对立面的古老意义,但由于常驻不变的东西被理解为在现实的实际复合体中连续地维持自身、更新自身和发展自身的东西,由于连续性作为复合体的内在运动形式,使抽象和静止的常驻不变获得了一种更新了的更加深刻的有效性。”②马克思的实体概念之所以规定为劳动,有着本体论的依据。劳动是社会存在最深刻的基础,也是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飞跃和人实现自我再生产的根据。马克思的价值实体既是一种不变的实体,又是一种变化的实体。“凝结在”、“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确定的,在质上和量上都是确定的;然而,这种凝结的劳动又随着再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再生产同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而变化。马克思的价值实体正是这种不变(此时此地)与变化(彼时彼地)的统一。在这种变化中,价值贬值所余留下来的价值,在质上保持了一种不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特定时刻是诸多商品生产者劳动时间的平均;在不同时刻则由变化着的商品生产者所耗费时间来调节。这里,劳动与关系,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在实体概念中。劳动是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自然的、永恒的必然性,但是劳动过程的这种永恒性不足以规定价值这个历史性范畴的具体性。历史性范畴不仅包含一种一般的运动,而且总是还包含一种变化的方向。对于科学地理解价值范畴来说,单纯理解劳动过程性是远远不够的,劳动的社会关系才是价值范畴历史性的限定。劳动的事实和它的结果在社会存在中造成了一个完全特殊的结构。劳动不仅在主体自身那里有一种选择特征,而且还涉及别人,在劳动的社会关系中也造成了选择。目的性活动不仅指向自然,也指向社会,这在原始人那里,在共同捕猎的原始劳动那里就已经存在了。劳动同时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双重关系中被规定。但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果仅仅是在直接劳动中为目的性设定的实现而引起的,并不表现为一种价值关系。这里既有劳动,也有直接的活劳动交换,但并不表现为价值。劳动的目的性设定一开始就包含着这样的倾向,就是这种设定的目的完全可以超出主体自身直接需要范围,也就是说一开始就包含着剩余产品的可能。

一旦这种目的设定变成现实并且确实出现了剩余产品,劳动异化出私有财产,产生了私有制。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交换不再限于直接的活劳动交换,而是凝结的物化劳动交换,这种劳动才获得价值这种特定关系的历史形式。尽管这种历史形式是一种很古老的形式,但也不排除其历史性,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这种形式才获得了最典型的形态。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忽视价值形式分析时,马克思深刻指出:“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因此,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的社会形式获得价值范畴的历史性规定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社会化相并行的。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劳动作为目的设定性活动获得充分发展,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工业生产方式的出现改变了前工业生产方式下农业劳动中目的性设定的微弱作用,自然对生产的限制在工业劳动中大踏步退缩。建立在主要依靠直接的活劳动联系基础上的狭隘的分工体系被建立在主要依赖物化劳动联系基础上的发达的分工体系所取代,价值范畴获得了最一般的形式。“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④劳动社会性的增长和自然界限的退缩相平行,一方面创造出使用价值不断地以一种日益加快的速度增长;另一方面,创造价值所要求的社会必要劳动却不断下降。使用价值的增长与单位商品价值的不断下降并行不悖,前一个趋势标志着劳动的扩展和自然限制的退缩,后一个趋势则标志着人的社会性的日益增强。日益增长的产品量才能为更广范围的人们所消费,从而为建立日益增长的社会联系提供了物质上的可能;而不断下降的价值才有为更广范围人们的消费从而建立的社会联系提供现实条件。这种社会联系达到这样的程度,从而使卷入这个联系中的个人在从事个人目的设定和选择时,已经不可能脱离这种联系,相反要在这种社会联系中才能找寻目的设定的选择空间。这种社会联系对个人活动构成了一种不依个人选择的客观性,一种独立性,一种规律,这就是价值规律。这种联系作为规律对个人形成社会限制。自然限制退缩和这种社会限制加强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那种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人,恰恰以这种发达的社会联系、社会限制为历史前提,这可以从这种原子式的个人总是具有拜物主义特征、总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中看出来,因为他所追求的正是社会联系物化形式,价值范畴的最抽象形式即货币已经统治一切。

不过,必须辩证地看待个人与价值规律的关系。价值规律对于个人的独立性正是建立在无数个人选择综合的基础上,是一种辩证的独立性。具有社会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根植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即虽然所有这些客观的关系、过程等独立于实现它们的个体的人的行为意图而保持自身并发挥作用,然而,它们只能作为这些意图的实现而产生,并且只能通过对个体的人的行为的反作用方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要把握价值范畴的历史性,必须坚持这种两重性,即价值规律对个人行为的依赖性与不依赖性。大家只要想一想,超额价值是个别特殊较高的劳动生产率造成的,但它是价值革命的基础。超额价值的普遍化就是价值自身的变化,是价值量、价值作用条件和作用结果的改变。对价值规律的许多误解,大都源自把两种仅仅在相互作用中才是现实成分中的、一个夸大为独立无依的、绝对居于支配的成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⑤“自己创造”是个人的选择行为,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是社会条件限制,而社会条件恰恰是从事“自己创造”的个人集合而来的。个体、选择的主体和普遍的、社会的合规律性之间辩证的相互作用,产生了更为丰富多彩的现象系列,这恰恰是因为劳动的社会性本质的显现只能以原则上个体化了的人为中介才能实现。这种对价值规律的认识,与完全受规律支配的机械论和宿命论毫无共同之处。价值规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规律是社会经济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性增强的结果。但是,在原始人那里,将一个人流放无异于宣判了他的死刑,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原始人的社会联系强呢,还是价值规律支配下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更紧密?尤其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从孤立的个人出发,通过个人行为叠加来解释宏观经济变量的方法,大大加强了这一困惑,似乎个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自由个体的行为倒是本体的,背离了古典经济学的健康的本体论本能。亚当•斯密通过“看不见的手”把握到了个人受规律支配的必然性,马克思的在生产者背后支配着生产者命运的命题是对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继承。实际上,原始人离不开他生活的共同体,是建立在直接的活劳动交换关系基础上,个人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目的论设定的生产活动。随着人类能力的增强,交换关系开始设定在物化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价值中介,形成了独立的社会范畴,即价值范畴。价值范畴是纯粹的社会范畴。

马克思在研究比较价值和使用价值时指出:“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⑥在这一点上,价值和语言相同,语言也是纯粹的社会范畴,语言是人们思想交流的工具,而价值是人们物质变换的工具。价值作为纯粹的社会存在物而独立,在其对立面才可能形成个人作为某种孤立的原子存在的幻觉。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仅仅是总联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能力的发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是这样展开这种双重关系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充分发展了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异的绝对运动之中。”⑦人的能力和需要的展开构成了所有价值和它的客观性的基础,只有在社会联系中才能存在价值。因此,价值范畴仅仅是人类能力一般发展的特殊历史形式。但是,这种历史形式、这种特定社会关系却是以十分悖理和充满矛盾的方式来实现的。“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期中,人的内在的本质充分发展,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⑧价值与财富、价值与人的能力的发展的相互关系,正是在这种本质和现象的具体历史统一中才能得到正确理解。价值范畴的一般发展是个人选择和社会整体、本质和现象矛盾的辩证展开。这个过程的内在机制是,价值范畴尽管是作为一种纯粹的社会规定,但并不排除个体将价值作为自己做出选择决定的直接目的,这是价值范畴发展的微观基础,也就是说,作为人类能力的发展是以价值为中介实现的。只有在直接追求价值的个体行为中,才能一方面造成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也就是获得单位产品人类所需要支出的劳动量下降,或者反过来说就是人类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造成财富的极大丰裕,造成工作日缩短从而闲暇增加的现实条件。个体抉择对价值(剩余价值)的目的设定,在其背后才作为结果将人类能力发展起来。

价值成为个体的人的选择和行为的动机,这种动机是个人的,却又纯粹是社会的,这种统一才能现实构成价值范畴的中介地位。这个过程的必然趋势就是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和商品生产者直接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激化。缓和这种矛盾的方式很多,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在力图缓和这种矛盾中开辟道路,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发展、不兑现的纸币霸权、按照利润需要对商品的过度创新与按照人类需要的发展推动产品创新携手并进、金融化、军备生产地位的提高等,无一不是这种努力的表现。全球化遏制了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速度,又开拓出新的市场;跨国公司在利用当地廉价原料和劳动力方面在全球化中扮演了主角;纸币霸权直接可以参与全球价值分配,而无需顾及单位产品价值下降的压力;产品过度创新可以延缓既有商品价值下跌的速度,而正常创新是在发展人类能力的同时成为增加价值的重要途径,这种创新虽然在逻辑上表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命力仍有巨大潜力,但在现实中却很难一以贯之;金融化所造成的虚拟经济,只是通过既有价值的再分配来实现个别资本价值的增值,却置实体经济于不顾,表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腐朽性。所有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逻辑,不仅丝毫没有摆脱价值规律以及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相反,更加突出了这种支配作用。这些眼花缭乱的社会现象再一次证明,尽管价值范畴作为纯粹社会存在对每个个体选择具有决定作用,但是,个体选择的空间是巨大的。对于一个现代资本家来说,当商品卖不出去时,可以选择到国外销售,可以选择创新产品,可以选择生产武器和,可以通过信贷和债务将未来价值在当下作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可以人为对产品进行根本没有必要的过度的所谓个性化设计,也可以在股票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甚至将产业资本转变成赌资,如此等等。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源自劳动固有的规定,因为它通过劳动时间与作为人类能力发展的劳动本身相连结。但是,早在人类仅仅从事有用劳动的时候,早在劳动产品尚未转化成商品的时候,这种规律就已经内在地包含在其中了,并且在商品的买和卖停止以后,也依然内在地有效。但是,只有当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反思关系出现,交换价值由此获得它的特殊的和纯粹社会的、摆脱了人和自然规定的形式时,价值规律才获得了它的发展和明确的形式。马克思指出:“纯粹的和一般的价值存在要以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为前提,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单个的产品对生产者本身来说已经不是产品,对单个劳动者来讲更是如此,而且,如果不通过流通来实现,就等于什么也没有。

对于生产一码布的极微小部分的人来说,一码布是价值,是交换价值,这一点绝不是形式规定。如果他没有创造交换价值,没有创造货币,他就什么也没有创造。因此,价值规定本身要以社会生产方式的一定历史阶段为前提,而它本身就是和这种历史阶段一起产生的关系,从而是一种历史的关系。”⑨在《资本论》里,马克思针对古典经济学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政治经济学曾经分析了价值和价值量(虽然不充分),揭示了这些形式所掩盖的内容。但它甚至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要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一些公式本来在额上写着,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但在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意识中,它们竟象生产劳动本身一样,成了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⑩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永恒化而看不到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是必然的,但这种非历史观也影响到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卓炯就是将价值范畴单纯视作社会分工的产物輯輥訛,而孙冶方也认为在商品经济消失后,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价值规律仍然有效,喊出了“价值规律万岁论”。孙冶方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輰輥訛的那个“价值规律”不是商品价值规律,而是产品价值规律。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条件不能超越商品经济和价值范畴是一回事,价值范畴存在的历史性是另一回事。卓炯和孙冶方为了论证前一事而否定后一事,才导致和古典经济学同样的非历史的价值理论。这里不是探讨社会主义国家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源,但是,作为价值范畴的历史界限的把握,有必要研究社会主义与价值范畴的关系。卢卡奇指出:“马克思把他的社会主义概念,首先是作为科学的概念与乌托邦的概念划清了界限。如果我们从马克思的本体论的立场出发,来考察这个区分,那么,出现的第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社会存在的内在辩证法的正常的和必然的产物,是经济同它的前提和结果的自我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样也是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反之,对乌托邦思想家来说,一种本质上经常性的错误发展,应该通过决定、试验、示范等等来纠正。”輥輱訛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反对傅立叶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看成一种游戏的观点,认为即使在社会主义中,经济领域在人的生活范围内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正是劳动的发展产生的经济世界,并且通过其作为动力的内在辩证法,社会存在实现其特性,产生出作为某种自觉的、不仅仅是自然无声的人类特性。

劳动的发展导致价值范畴的越来越高的社会性,但在阶级社会中,只是以经济相对于人被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方式实现的。完全不以个人选择行为为转移的客观性的这种基本特征仍然是某种不能取消的东西。马克思用“必然王国”把握到了这一点。社会主义所完成的质的飞跃在于这种“第二自然”同样由人类支配,这是任何阶级社会所不能提供的。例如,当代资本主义必然把整个消费领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变成一种统治着人类的“第二自然”。资本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在于它自发地创造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产。社会主义把这种自发性转变成自觉的调节,马克思谈到社会主义经济时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輲輥訛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必然王国造成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用价值量的增长和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是自由王国繁盛的基础。价值范畴的历史性以其社会性为前提。亚里士多德在研究商品交换价值时,之所以不能从交换关系中找到共同的价值实体,源于古希腊奴隶制的不平等劳动。在考察价值形式的发展时,马克思所分析的四种价值形式正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的四个历史性标志。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化,在扩大的价值形式那里比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充分得多,因而价值范畴的历史性也进入一个新阶段。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虽然是个别的、偶然的,但毕竟是产品与产品之间的交换,是产品已经变成商品,因而包含着“一切价值形式的秘密”。一般的价值形式是交换关系普遍化的结果,以致产生了确定的一般等价物,使价值作为个人和社会的中介获得了一个独立的存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