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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相关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10-08 15:33:13
金融监管相关论文

金融监管相关论文第1篇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其涉及体制的参加者和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而言,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从法律角度来讲,进行金融监管有其必要性:(1)权力必须加以制约的法律规则决定了必须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中央银行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和进行金融监督的职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证券、信托、保险等活动也都具有一定的分配和调节社会资源的职能。这些机构的职权隐含着某种权力因素。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监督,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管。(2)维护公平的法律原则要求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当今世界各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采取特许制,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营业范围都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特许权是一种独占权,即行业垄断。这种垄断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也给其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处于劣势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监管。总而言之,监管是金融体系所必需,是制约金融权力,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必要手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进行是必不可少的,但监管的进行需要体制的保障,只有将其通过体制加以固定,才能使其公开化、透明化,从而具有效率。如前所述,金融监管无论作为一种权力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本质上都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的主体、构成、职权和作用机制等都要通过法律来确定,正因为法具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使得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作用。因此,本文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更多关注法律方面。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们研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时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有三种类型:(1)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体制,英国为这一体制的典型。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业法》,英格兰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而对银行业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则属于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的权限范围。1996年英国借鉴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建立了金融业监督管理局进行统一的监管。英国素以非正式监管著称,但强调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亦是其近年来的重要举措。英国虽是不成文法国家,但也制定了成文法律对金融业进行监管。1979年成文形式的《银行法》确定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银行系统的职能,1987年《银行法》进一步确定了英格兰银行监管的法制基础。(2)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这种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联邦一级,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监管,而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和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负责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美国是典型的分业监管,但1999年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法》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这一法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美国是西方国家金融立法管制严格的国家之一,仅在银行方面就制定了繁多的法律、条例,并以规范银行监管为主要内容。其银行监管方面的重要立法主要有:《联邦储备法》、《麦克弗登法》、《银行法》、《银行合并法》等,其内容涵盖了金融业的各个方面。(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如法国设有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工作。我国也采用这一体制。具体情况在下文中进行分析。

通过对以上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体制具有如下发展趋势:(1)银行是重要的金融监管机关。无论在任何监管体制中,中央银行都是重要的监管机关。这是因为央行具有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拥有金融调控手段,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2)重视金融业的自律.金融业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金融业运做的实际情况,在执法检查和纪律检控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预防性,因此,在监管方面有很大的作用空间。(3)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可以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稳健和审慎经营,理应是金融监管的重点。(4)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5)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可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如上所述,我国采取的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具体而言,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都是监管机关。近年来,我国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法规框架初步形成。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的主体,其法律地位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证券法》第16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并规定了其职责、监管方法等。《保险法》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监管内容、方法等。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二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三是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

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但由于其建立时间较短,而且我国的金融体制尚未理顺,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表现在:(1)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虽已确立,但其独立性仍有待加强。(2)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和分支机构间监管协调机制尚待完善。(3)同一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尚存在监管的“真空”。(4)重视政府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不够重视。第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成败取决于是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金融监管对法律基础的基本要求是:①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②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③金融监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却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缺乏科学定量,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再次是执行监管者缺乏监督,既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又无法衡量其工作的绩效。最后是影响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因素缺乏约束,使监管的效用不近如人意。

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

第一,逐步建立起包括中央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1)建立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就银行监管而言,可以设立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委员会专司监管,由其负责除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范围之外的监管工作。具体而言,就是执行银行(含外资银行、附属机构等)、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中央银行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以及其他各级支行的银行监管委员会亦参照设置,这样有利于统一领导、协调运作和提高效率。(2)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业自律具有政府监管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他们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情况,而且自律的规则往往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作用空间比较大。我国已于1991年建立了证券业的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这两个自律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银行业协会所采用的自愿入会的做法使得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大为减少。今后,应还原证券业协会民间组织的本来面目,同时对银行业协会的职权加以界定,以利于其发挥应有作用。(3)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监控项目、专门负责监控的机构和人员、科学的方法与程序及向领导与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制度。通过内部监测可以及早在风险显化之前作出预警,并反馈信息。(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如果说金融监管体系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前提,而金融法规则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建立健全对监管体制能否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如上所述,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尚有不足,其完善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制定《信托法》、《外汇管理法》、《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同时,制订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原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首先,必须坚定地树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导地位,积极构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业务和机构管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其次必须抓紧制定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实现金融法规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提高其可操作性。(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加入WTO的回应。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资银行法中均存在许多与WTO和国际惯例不适应的内容,急需修改。如我国现行对经常性项目的真实性审查,严格资本项目的管理,由于影响到了经常性项目下的活动,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明显的距离。而且,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势必受到外资金融企业的冲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金融企业正在或已经向全能化迈进,如果开放金融市场,我国金融企业必将处于不利地位,这也对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我国现在也已经出现了不同业务的交叉,如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购回;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对这种“混业经营,分业监督”的现状进行管理,除了需要各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之外,超前性的立法也是不可或缺的,立法的前瞻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和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可以看出,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任重而道远,而法律无疑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的正确选择。以法律固定已有的成果,指引进一步的改革,并使法律适应现实的要求将是我们最大的目标。

注释:

(1)参见陆泽峰:《金融创新和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71页。

(2)参见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3)参见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4)参见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5)参见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相关论文第2篇

一、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已初见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银行在深圳率先获准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启我国离岸金融服务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离岸金融市场在深圳开始发育。1998年年底,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复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离岸业务,并同时允许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上海开始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尽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抱有极大的兴趣,但央行至今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上述四家银行能全面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我国“全面持牌中资银行”,负债规模在15亿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活动,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负债规模加总大约在15亿美元左右。除中资银行外,在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和部分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国内分行大多数以所谓“全球服务”的名义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通过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假设非居民存款相当于在岸外币存款的1/3,则离岸存款约有30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我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在60亿美元左右,已经是一个初具规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两地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

二、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的客观性

离岸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有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简称IBC)、境外金融机构和一些政府组织。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跃的是非居民个人和IBC,这些个人和企业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其投资和贸易活动。离岸金融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了离岸金融的发展。

无论IBC注册地和司法管辖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发起、设立和撤销手续简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司和机构均可发起成立IBC,且注册资本不须实付,没有行业准入限制,门槛极低。其二,运作和保有费用低廉。多数离岸注册地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IBC每年只需缴纳200~500美元的年费;其三,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隐形保护极好。多数离岸注册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严格保密股东、董事等商业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一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磁铁石”效应,吸引全球离岸公司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贸易活动。据商务部近两年的统计,在大陆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属处女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等地区,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国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极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亚洲最大的对外投资国。目前,上海和深圳两地对外投资和贸易活动比较活跃,占国内对外经济比重较大。对外投资需要相应的运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可以预见,以大陆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国居民为实际获利人的国际离岸公司将继续蓬勃发展。离岸商业运作这种客观趋势需要一个离岸金融市场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以上海、深圳为中心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也同样具有客观性。

三、培育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国际离岸商业运作的客观性决定了离岸金融服务的客观性。以我国为中心的国际离岸商业活动在选择金融服务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国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部门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以大陆为中心的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运作并从我国取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国际竞争重要的是争夺国际战略资源。除了石油资源、高新技术资源外,金融资源也是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之一。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廉价的国际金融资源源源不断流入美国,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金融资源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开放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业务,在形式上是居民开办非居民业务,实质上是一国如何利用非居民资源的问题。在适当承担风险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钱去赚国内外的钱,这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种挑战。被吸引到中国投资的境外资金和为国内所有但通过各种方式游离于国外的资金,没有理由不纳入我国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否则是对稀缺资源的浪费。我们应该允许境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资机构开办离岸业务,鼓励离岸金融创新,利用这些国际金融资源为我国经济增长服务。因此,监管部门应将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作为一种战略来研究和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在政策上忽视该项战略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当务之急是加紧研究鼓励和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办离岸业务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有条件发展成区域金融中心甚至国际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时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发展。

四、按国际惯例发展和监管我国离岸金融业务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按长期形成的惯例运作,熟悉、掌握和顺应这些国际惯例是开办离岸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变迁过程看,其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监管上逃避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管制与放松是离岸市场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二者的关系形成了这样一个理论:任何管制都会引发一种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会产生一个自由的离岸市场。任何试图将离岸市场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将被实践证明不切实际或得不到预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场制度下,可以理解对离岸业务的税收、外汇、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态度,但试图沿用在岸思维,将离岸国际商业公司和离岸金融业务纳入在岸统一管制的做法将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二是在业务上实行自由化经营。世界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没有一个有法律意义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基本规则是自由竞争,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务方面,市场相关方拥有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市场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创新出并销售相应的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且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等在内的整个过程均按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执行。可见,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现,如严格审批和审查离岸金融产品和业务,将导致新一轮产品创新规避监管,循环往复的猫鼠游戏将使离岸金融运行成本增加。

五、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比较适宜的选择是从内外严格分离型或隔离型适时向适度渗透型变迁

监管模式的不同会导致运作模式的不同。我们按下表对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市场及其相应监管模式进行了分类:

“内外一体型”的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最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事实上是要求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但目前的中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的开放还没有时间表,这种模式显然不能立即在中国实施。

“内外分离型”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离岸与在岸资金严禁自由往来,是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的一种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隔离型”监管,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分切”式、“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着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仅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从实践角度看,根据商务部有关课题分析,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亿~5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一直是外管部门经常性任务。在我国,相当部分的资本外逃在实质上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不一定通过监管范围内的离岸账户,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隐身)。因此,我国现行的内外严格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讨。

资本逐利本性决定其规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机会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场。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目的地的资金收益能够满足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资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国市场,为我国经济服务。最近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出现大量资本又潜回国内的现象,充分说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样可以适用于离岸国际流动资本的监管。如果我们采取“适度渗透”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按照“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理念,采用“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应该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账户就应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满足国内需求时,我们可以适当放开境外居民在本国存款(OUTIN)的账户交易,将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我们的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存在强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时,我们应该放开本国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六、WTO过渡期临近条件下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离岸金融监管问题不可回避。我们认为,离岸业务除了要纳入相关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管外,注册地宗主国应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的监管。我们建议,我国对离岸业务的监管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银行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将所有实际正在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合资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如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牌照的机构应勒令停止从事离岸业务。要疏理政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应成为公平监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应为当前外管重点,同时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要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要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要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本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等问题。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沈光朗: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7

2.宋亮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地理分布、竞争态势及启示,福建金融,1997.2

3.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第一届、第二届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研讨会论文汇编

5.梅新育: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商务部研究院课题,2004

6.KooandPartner:LegalRiskonOffshoreBusiness,2002

7.Mossack&Fonseca:OffshoreCommercialOperation,2002

金融监管相关论文第3篇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

金融监管相关论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发展 理论框架 实证检验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114-01

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目前,根据金融监管的功能、作用、方法等内容可以将金融监管理论划分为四种,它们分别是: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和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国家应当本着服务社会的目的,运用国家机器干预自由的金融市场,弥补自由市场失灵的不足,让金融的发展更多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也有自己的利益所在,因此,政府过去的干预往往是有害于金融发展的,并不利于市场的完善和进步。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认为,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失败和自由市场的失灵是同时存在的,二者皆有好有坏,必须权衡利弊均衡调节,二者不可偏废其一,亦不可过分依赖政府调节或者过分信任市场行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理论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约束,该理论主张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经营环境。四种理论各有侧重各有利弊,如何将这些理论灵活运用到实际中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推进金融市场繁荣稳定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核心所在。

二、实证检验金融监管理论是否有效

本文根据世界银行的发展指标数据库、金融发展和结构数据库等的数据,选取100家进行数据实证分析,探讨这四类监管理论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我们主要观测的指标有九个方面,分别是:政府对银行的控制程度、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影响力、银行的集中程度、国家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金融监管的独立性、私人监管权力、债权人权利指数、产权指数和金融发展水平。每一项指标的侧重点都是不一样的,综合起来便可以比较全面地衡量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情况和金融发展水平,并探讨出金融监管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首先,根据笔者实证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在实际中是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发展的,数据结果显示,如果一个国家对金融的监管和干预权力越大,政府对银行的拥有程度越高,是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发展壮大的。其次,在银行集中程度方面,如果银行集中程度比较高,那么国家对金融的干涉就比较容易,干涉程度也就越深,相应的对金融的影响也就越为不利。而相反的,如果能降低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度,则是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此外开放程度越高相应的金融发展往往也会更繁荣。再次,通过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和金融运行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规范的法律能够为市场提供公平的运行机制和竞争平台,从而促进金融繁荣,因此,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是适用于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最后,在金融监管权衡理论方面,我们认为如果能够大幅提高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民间监管力度,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繁荣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体系的发展很不完善,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壮大,本文为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是要提高监管独立性,促进监管的公平公正。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无法保证市场公平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有行政约束的地方都会引起寻租行为,最终会给市场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努力用法律来约束市场行为和国家行为,构建统一公平的法律体系就是为金融运行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游戏准则,这样既为金融企业提供了运行标准,也为监管机关提供了监管依据,对规范金融市场行为是非常有利的。最后,我们要努力促进监管信息公开化,提高民间监管力度。民间力量是一股不容忽视的监管力量,在金融监管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民间力量,鼓励相互监管相互举报,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和漏洞,全面约束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运行。

四、结语

金融业的兴起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这种虚拟经济也在不断地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威胁和困扰。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至今仍未褪去,在新的历史时期里,我们必须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约束不合法不正当的金融投机行为,努力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繁荣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刘晓星,赵鹏飞,卢菲.全球化条件下金融监管指数构建及其国际比较[J].江苏社会科学,2014(01).

金融监管相关论文第5篇

【关键词】监管 滞后性 生命周期 四阶段

金融创新及其风险控制,当前的主流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风险的危害、相关应对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等事后监管。而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加快,业务类型趋于融合,金融创新的隐蔽性更强,金融风险的不可测性增加,监管部门的反应相对滞后,监管缺失往往维持较长时间,金融监管真空成为金融市场的常态。金融监管滞后性成为维持金融系统稳定,发挥金融监管及时有效性的瓶颈。对金融监管滞后性进行详尽分析,减弱金融监管滞后性,消除监管真空,推进金融监管与创新协调发展是维持金融系统稳定发展刻不容缓的命题。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前金融市场现状,市场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外实行信息公布,对反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总结,以准确掌握当前金融市场情况。

其次,行动滞后,主要是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作出反应后,着手相关应对措施的研发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等准备工作所耗费的准备时间造成的,监管部门对此必须充分认知。在金融监管准备时期,金融创新处于成熟期,金融市场处于金融风险期,准备时间的长短即行动滞后性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风险期的长短,监管部门应当将缩短准备时间作为首要任务以减弱监管的行动滞后。

最后,树立金融风险意识,建立金融市场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掌握金融市场需求及金融市场风险情况,加强并改进金融监管的方式,充分地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监管,以最大限度了解金融市场情况,积累金融监管经验,减少监管行动的滞后,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伟军.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关系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5-56

[2]艾洪德,范夫.货币银行学[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1.6

[3]张文.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J].时代金融,2014,(7):55-56.

[4]李泽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结构性错配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4):64-73.

[5]欧阳慧.基于进化博弈论的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7):226-227.

[6]颜雯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J]. 理论研究,2012,(8):24-26.

金融监管相关论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因此,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eker,1983;TuN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那么金融监管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l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实现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发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个成分。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

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美国政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以至于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相关论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国际化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金融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近十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而且金融危机的传染性越来越强,洗钱、腐败、逃税等跨国经济犯罪的猖獗,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国际组织也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世界金融监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Carmine Di Noia and Giorgio Di Giorgio(1999),hould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 Tasks Be Given to Different Agencies? EUI Work-shop On“Macroeconomic Policy After EMU”,October 19,1999.

[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3]Dombrowski,Peter(1998)'Haute finance and high theory:recent scholarship on global financial relations,'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42(1):1-28.

[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J].世界经济,2002(4).

[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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