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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新路径(合集7篇)

时间:2023-09-26 17:29:13
社会治理新路径

社会治理新路径第1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化 路径

近十年来,在国家层面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不断被提及、逐渐具体化、细化的政策指令。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十七大报告更加具体地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再次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2012年,十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管理网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在十报告第七部分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第六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详细阐述了社会管理涉及的各方面内容。

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国家的政策指令,在学术界也掀起了有关其理念、理论和路径等的探索和研究,各省市则开始或小心谨慎或大刀阔斧地实践各种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以及在湖南大胆尝试的法治湖南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和持续关注,本文将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概述

社会管理。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一些长久积累的社会矛盾,以及新的发展时期出现的新问题,逐渐突出,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因此,社会管理问题成为新的发展阶段需要充分认识、深入研究、积极解决的问题。

要研究社会管理问题,首先要了解社会管理的概念和内涵。社会管理不是新的发展时期的产物,而是一直存在的概念,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社会管理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一般认为,社会管理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政府对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是并行不悖的。①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管理的内涵有了新的维度,即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了社会的自我管理,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②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的方式。③日益变化的社会形态、社会意识,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新的深刻的变化,因此,对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呼吁越来越强烈。

社会管理创新。新的发展时期,新的矛盾凸显,再加上旧的矛盾日积月累逐渐爆发,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捉襟见肘,无法满足协调现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革新。

社会管理创新即是根据现有的社会资源、社会环境,在充分认识、研究现有社会管理的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需求,以及社会发展趋势等的基础上,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理论、机制、技术和方法等,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革新,建构能够解决现有社会管理问题、符合社会发展态势的新的社会管理制度的活动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力量,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法律要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制度支撑,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只有在法律的规范范围内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

社会管理的目标是要解决社会矛盾、满足社会需求,使社会在新的发展时期处于稳定、有序的发展状态,因此,社会管理的目标就是要达到法治的有序状态。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必须在法律规范即法治的要求下进行。因而,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治的要求,在内容上在实质上也要满足法治的规范。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健全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法治规范程序为制度和环境支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并发挥持久效果。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

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的探索,不仅学者已经进行了很多探讨,而且现实中也有些先行省市在践行。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探讨。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但是,我国仍处在“人治”胜过“法治”的阶段。社会管理的各级法律体系并不完善。

第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传统的社会管理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从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政府社会管理原来强调的控制和管理的观念应该转变为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④各个省市在符合上位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政府服务规范。如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中规定的服务宗旨—促进政务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并且分别对政务服务的建设、运行和监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优化、软化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行政管理方式不再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方式实行,而是采取更民主、更开放、更科学、更平等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的方式。⑤如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规划、行政应急等行政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合同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社会组织、公民、法人成立的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法治化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在执行政府采购、政府特许经营、国有资产出售等行政事务时规范自身的行为,也有利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所述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对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为的法治化不仅可以更好地架起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桥梁,而且对行政指导行为具体完备的规范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信赖,提高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指导的权威性,更好地实现政府行政指导的目的和效益。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法治化有利于及时、公平、透明、高效地处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矛盾,减轻司法负担,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1年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发起“北京微博厅”以来,省级政务微博群相继跟进,“上海”、“湖北民生微博服务厅”、“中国广州”等,微博成为了各级政府与公众沟通、互动、回应民生诉求的新渠道,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就此也可以知道,网络社会的外部性、公共性已经体现出自己的力量和作用,成为实体社会、有形社会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行为,进行网络实名制,将网络社会的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中进行规范化、法治化。

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启程了,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不过大部分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仍然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理论,上升为法律规范,再更好地指导实践。

第二,要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社区与公民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国社会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意识形态、人民组成结构等大不相同,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管理,政府将不堪重负,无以为继。因此,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积极调动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和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潜力,形成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多重社会管理主体的综合社会管理模式,这样才能真正长治久安,稳定发展。备受推崇的“杭州模式”中“社会复合主体”,即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就是这一多重社会管理主体的体现。它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的负担,而且吸纳更多专业的、具备各领域视角的主体加入,产生了更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3年的雅安地震,也一次次证明社会自治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问题中的自治能力和带头作用。而越是发达的国家,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自我管理、治理的能力发挥的越大,这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因此,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和公民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需要建立健全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支持、监管、责任等机制;建立健全社团管理法规,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按照法律规范参与社会管理;明确社区的自治职能范围、管理规范程序、责任承担形式等机制;建立健全公民教育法制,道德教育、民主法治教育等;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扩大民众参与议事的范围、程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在国家、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利益诉求抒发的管道畅通等。

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法和司法理念。社会是由一个一个的人组成的,因此,社会管理终究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要让以白纸黑字呈现的法律条文不变成一纸空文,政府在实行社会管理时需要时刻谨记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的法治化完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本保障。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政执法是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宗旨、启动程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决定、期限、行政裁量基准等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了职责明晰、当场处理、及时处理、高效处理的特点。行政执法程序的法治化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及时、便民地解决社会矛盾。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便无可挽回。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必然不能缺少司法这一环。各地法院已经对诉讼费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诉讼和解等方面作出了改革。但是,各地诉讼频发,矛盾不断,缺乏法律信仰等现象层出不穷;老百姓不敢惹官司、不相信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程序不透明、法官不依法判案、唯长官指令是从的声音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用钱买刑、同命不同价的抱怨和喟叹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造成了人们缺乏法律信仰的表现和判断依据。因此,法官行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举措。

案件积累,无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在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时期,应该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效用。将矛盾小、涉及面小、人数少、涉及问题简单的一般民事纠纷尽量在基层解决,积极发动基层自治组织、调解机构采用调解与和解的手段将纠纷化大为小、化小为无。已经进入立案阶段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充分了解案情,知晓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推动调解。对于上诉的案件,不能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而是要主动进行后续跟踪查问。而且,法院不能避重就轻,将疑难复杂案件拒之门外,使社会矛盾升级,造成频发,事态发展无法遏制。另外,要积极倡导法官就地办案、巡回法庭办案,快速、及时解决纠纷,不仅能及时疏导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官形象,重要的是能达到解决一起纠纷,让一片公民收益受教,让法律、法官形象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让百姓切实感受到以人为本的理念。

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服务机制。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事先工作做好了,事后的状况就会越少发生。我国现有的法律服务行业良莠不齐,法律服务机构的无序状态大量存在。需要培育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以及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形成行业、地区、社区规范,满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

培养法律宣传队伍深入基层宣讲法律知识和弘扬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法律信仰。将与民生、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带入基层、细致讲解。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更好地、更持久地构建法治文明。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积极倡导各地各高校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室,满足当地公民的法律诉求和解决一般纠纷。培养法律援助小组深入基层,将基层矛盾就地解决、及时解决,建立鼓励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奖励和补助机制。

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政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已经扬帆启程,有些先行者省市已经起到带头作用,但社会管理是实践活动,还需要进行实践活动的绩效评价才能确定是否可行和有益。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途径需要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逐步完善。司法能动性作用的良好发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人力、物力以及实践经验的投入和积累。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投入和各方人士的持续努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不是一成不变,也不是一夕即成的,仍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本文系2012年度中共重庆市委党校课题“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研究—基于沙坪坝区的实证分析”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QDX2012B—019)

【注释】

①杨立新,侯琦:“试论转型期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问题”,《党政十部论坛》,2010年第12期,第53~55页。

②④周红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与政府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的杭州经验与启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5期,第55~61页。

社会治理新路径第2篇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的思维与方式助推社会治理创新,是时展的命题,它关系到群众的民生福祉,关系到基层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权的长治久安。从“法治”理论的角度阐释了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将法治与创新社会治理相契合,坚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政府权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大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创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5402

1 社会治理以及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内涵

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改变了行政管理注重行政命令,简单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做法,它更加注重法治规范,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社会,具有“法治”的特色,是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管理模式的全新概括,它是指是社会各主体之间,坚持平等的原则,通过合作的方式,依照法律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等社会领域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等,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决定》将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虽然改变的只有一个字,但是反映了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型升级,对于实现中国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任何社会治理都要遵守法律,创新社会治理更要符合法治的要求。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创新应该纳入法治的轨道,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是指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创新,使社会治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意味着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的全过程,用法治的思维思考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用法治的方法破解社会治理创新难题,用法治的权威巩固社会治理创新成果。

2 法治之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法治之于社会治理,意义重大。社会治理创新应该走法治化的道路。中央非常重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指出,“法治保障”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关键就在于限制政府社会管理权力,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根本在于法治的保障。

2.1 法治是有效规范政府权力的基石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在有效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同时探索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在社会领域权力与权利的均衡。要实现这一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则需要不断强化法治保障。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一套社会治理方式。从实践经验来看,法治是一种科学治理方式。法治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它为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治理设定了具体的准则,而且为一系列纠纷与争端提供了确切的解决依据和规则,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武器。因此,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石,坚持依法治理,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

2.2 法治是实现公民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同时期社会治理的理念不一样,目标也不尽相同。除了限制政府权力之外,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尽快将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只有把法治化落实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才能实现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政府治理与民众参与的统一、维稳和维权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使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2.3 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实效性与持续性的支撑

法治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并不是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来对待,而是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准则来尊重。具体而言,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促成社会的规范有序状态,这种状态就是“法治”状态;二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与手段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即社会治理程序的法治化。

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及其创新成果必须要以法治作为支撑与保障。只有更加完备的法规制度,更加有执行力的执法、更加公平正义的司法来引导、保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才能要确保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3 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路径

3.1 加强法治理念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如果要有效开展社会治理活动,那么必须有正确的社会治理理念的指导。只有牢牢树立依法开展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理念,才能带动社会治理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创新,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全面开展,实现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目的。

同志指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更加需要树立法治理念,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要树立多方协商,共同治理的理念,不仅要强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更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业,尊重社会自治,助推社会自律,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要树立规则思维,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和制度,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要“以人为本”,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不仅要强调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而且要正确认识化解社会矛盾与纷争解决机制常态化的关系,致力于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树立法治的理念,需要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加大在法治宣传的力度,同时也要把握法治宣传的方法,在宣传工作中大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岳麓区为例,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依托当前已建立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系统,摸清不同区域、人群的法律需求,提升针对性。二是针对矛盾多发、易发区域,开展“法律七进”主题活动,将宣传融入法律服务过程中,提升法制宣传实效。

3.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政府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重点,政府是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具体的说,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强化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建设法治政府是关键。而依法行政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例如,岳麓区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把树立法治理念、规范政府行为作为首要任务,始终坚持依法治区、规范治区、阳光治区。在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采取一些列的例如“社会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等决策辅助机制,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用依法行政带动依法治理,推动岳麓区社会治理创新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

笔者认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推进社会治理决策程序法治化。完善社会治理决策审查机制,全面推行社会治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有关社会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事前须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就社会治理重大事项提请政府作出决策的,须将相关资料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和实施加强基层调研和联系基层群众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决策源于群众需要、反映群众要求、服从群众利益。二是推进社会治理决策执行法治化。全面梳理社会治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实现社会治理职能精细化界定、治理程序精细化执行、治理责任精细化分担;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执法方式,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内容的协调,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实现各部门联动执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等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3.3 健全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的社会治理法治支撑

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程序性保障的有效方式是加快社会治理有关法律规范的建设。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法制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就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医疗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主动探索网络化治理等热点难点领域的立法;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亟须的基础性法规,特别是要针对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社会组织、互联网、特殊行业场所等一些管理领域法规不健全、相对滞后问题,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要重视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建设。要着重针对市容管理、客运管理等存在标准陈旧、规定模糊等问题的社会治理领域,加快法规细则的更新出台,改变威慑不足、管理执行难的现状。

3.4 加强公正司法,维护严明的社会治理法治程序

社会治理过程中,推进公正司法,一方面,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强化司法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提高依法办案能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矛盾纠纷解决的渠道。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二是加强纠纷调解工作。整合资源,在基层集中力量打造一批人民调解工作室,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充分发挥村居和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推动建立医患纠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主动做好化解工作,实现基层纠纷基层解决,基层矛盾基层化解的格局;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制度化发展。三是完善行政司法互动机制,有效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3.5 加强依法监督力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进一步完善监督问责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一套全方位监督体系,如将党内监督、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将问责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社会治理新路径第3篇

[关键词] 治安管理; 社会化; 路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6. 057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6- 0093- 02

所谓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指在公安机关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发动社会力量,使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这种参与治安管理的工作者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的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市场化、产业化的治安管理体系,在发达国家有成功经验,它通过社会公民或社会企业单位等与服务对象中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村庄、个人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引导下,签订治安服务合同,并为服务对象从事治安管理服务。被服务对象依法给社会组织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而从事社会治安管理服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依法从事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不能违法行驶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职权。

1 治安管理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思想认识严重滞后

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发展在我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和规模。我国当前经济形势较好,社会经济活跃、发展迅速,然而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其主要原因是对治安管理思想认识的落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相关政府机构和公安机关的领导都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意义,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积极作用。甚至一些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认为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事,与社会无关,还有一些干部抱着官本位思想,不想权力下放,因此对治安管理社会化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力量不够、深入研究不够,政策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1.2 警力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警力配备上严重失衡,公安机关的内部部门繁多、组织机构冗赘,而基层警力缺乏。这种警力资源配置失衡的现象导致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效率低,治安管理工作难度大,甚至会带来严重隐患。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主要工作都在基层表现,而由于基层警力的缺乏,民警难以应对繁杂的社会治安问题,民警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机会和渠道也较少,长此以往,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下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不断缩水,威胁着社会治安管理的和谐性[1]。

1.3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由于治安管理社会化认识的滞后和建设的落后,我国各地社会治安管理还没有落到实处,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控制和运作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目标远远没有达到。要发展治安管理社会化,就必须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市场运作机制,只有通过市场运作才能使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一项治安管理的有效制度长期存在下去。市场运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其中最重要的监督和引导手段就是根据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制度和法律约束从事社会化治安管理的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治安管理,避免社会治安管理变质,避免社会治安管理给公众带来不稳定因素或危害。

1.4 权责不分明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权责不明的现象在各个参与社会治安的部门中都存在,这种不良现象使治安管理者权力膨胀,责任不明,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参与治安管理的部门尽管制定了相应的责任书,出台了权责分明的管理办法,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考察考核制度不明确,即使出了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追责措施,使权责制度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推进。

2 新时期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

2.1 树立以公治公的思想观念

正确的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在新时期下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的警察应当摒弃官本位的封建思想,将管人的思想作风转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同时应当意识到人民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使人民和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去,让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良因素在人民战争中消失。因此,各人民警察要积极发动群众,集民智、顺民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树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使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来,最终形成“公众安全公众治、社会安全社会抓”的良好局面[2]。

2.2 优化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

社会治安的主体在目前和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关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我国目前警力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应当改革公安机关的配置,精简机关人员,增加基层警力资源,加大对基层警力的培养和基层警力设施的配备,保证有足够的基层警力资源应对社会繁杂的治安问题。针对基层警力资源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警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保证基层警察能够有效与民众交流、沟通,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同时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战斗中来[3]。

2.3 加强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是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根本基础,公安机关要在新时期贯彻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和引导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治安管理,并制约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个人和团体,保证治安管理的实际效果,避免社会化治安管理成为不法分子组织黑社会的新形式。

3 结 论

总而言之,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和繁重的治安管理任务,我们应当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思维和多元化的治安管理策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引导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有效开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解希红. 论新形势下我国治安工作的社会化[J]. 现代商贸工业,2010(12):250-251.

社会治理新路径第4篇

关键词:创新 法治 社会管理 路径

法治是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法治也是社会管理的终极追求和目标。法律是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是协调不同利益的最好调节器,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十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我们要通过建设法治政府,带头形成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使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促使行政权力依法运行、受到监督,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调节,各种利益矛盾依法解决,社会管理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互为助力在推进发展中实现交融。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积极意义

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规范化、强制力的支持。这有助于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的完成。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对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和调整;意味着对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和完善。这些都会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

二、法治化路径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根本之路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依法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进行的管理、规范、组织和协调。社会管理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活动。这个过程是政府机构、社会力量和公众互动的过程,是执行和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的过程,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这种活动是管理活动,也是服务活动。国内关于社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探讨上发生了三大方面的范式转变。在管理理念上,从社会控制转向社会服务;在管理内容上,从泛化结构转向分化结构;在管理模式上,从残补模式转向制度模式。

政府的社会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管理,就其本质而言,政府的社会管理,就是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规范并协调社会组织、社会行为与社会事务,以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这也是政府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

当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正在致力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符合法治精神。改革创新一旦偏离了法治的正确方向,往往导致群众反对,政府形象受损。公权力是有法治边界的,不能由于良好的目的和效果就越这个边界。这既要求法律法规系统、完善、配套,又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各地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合法管理,这就更容易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使之有利于推行,不至于引起争议。

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

三、强化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法治理念

不同的法治观念往往会导致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制实践效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否则难免在行动上发生重大偏差。这是摆在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摆在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摆在一切社会有识之士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保障公民权利

经过艰难曲折的漫长发展过程,2004年《宪法》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序言中“放气防盗法”引发很大争议,就在于人们置疑这种做法是否以人为本,是否有损害公民权利的嫌疑。

(二)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限制政府权力

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是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前些年,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收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长个人直接批出土地,裸地与民争利的做法。这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弄错了行政首长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三)要树立行政民主的观念,扩大群众参与

社会管理也是一项调整改善的政府职能,履行这一职能的过程需要顺应行政民主这一世界潮流。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越来越多的社区自治管理和服务,等等。

(四)要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服务的观念

由管制型、秩序型、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是一场静悄悄的深刻变革。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自治,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创新社会管理,健全治理规范的重大课题。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积极为公民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在此背景下,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方针。服务型政府体现了我国人民国家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行政价值观,有助于“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显然,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何面对、理解、回应、推进这一政治与行政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治保障,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而从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入手,正是人们选择的一个理性、可靠、高效的进路。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一)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出现的,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依法享有各种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依法经营、依法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为“两新组织”的社会服务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在依法治国这一大的环境背景下,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不但最有效,更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对“两新组织”的管理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化管理既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依法对民间组织实施管理,一方面保证了民间组织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中活动,维持了社会的基本团结与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社会组织根据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协调其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改善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让社会组织在一个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且发挥独特的作用优势,成为一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健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机制,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二)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制度,探索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

在充分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着重加强两种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是与公民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通过听证、协商、辩论、谈判等渠道,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同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法律草案全民讨论等途径,影响法律制度的立、改、废;一是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定期不定期地评测政府的活动。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制度、监督制度等,使这些制度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健全虚拟社会的法律制度,依法引导虚拟社会有序发展。

虚拟社会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和评估舆情影响,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维护网上秩序。

我国的网络社会起步晚,网络立法相对落后。我们的网络立法应当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具有前瞻性,依据网络社会的特征,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超前的眼光进行网络犯罪立法,做到既要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惩治网络犯罪,又要有利于网络社会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特别是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上,我国虽然在几部有关网络言论、信息管理的法规中都有规定,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成体系,另外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管存在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所以,应尽快在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做到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同时,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提高立法等级,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统一的、适用于网络管理的专门法律。

十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意义深远。以法治建设为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保驾护航,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法治建设推波助澜,在法治建设的框架之下,通过对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最大限度调动社会积极性,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公平正义,立法、执法、司法与社会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不断调高社会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稳定团结、和谐繁荣。

参考文献:

[1]莫于川.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法学论坛Legal Forum,2010年06期

[2].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J].求是,2010年第4期;

[3]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J].人民政坛,2010年第3期

社会治理新路径第5篇

Abstract: Social work and social governance are interrelated, and both are indispensable. Social work is highly valuable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The convening of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made the strategic task of innovating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more explicit, not only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 intervention of social work, but also to make its role more prominent. The objectives can be implemented through various types of social personnel training.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and relation of social work and social governance, and explores the effective path of social work involved in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and promotes the smooth progress of social work.

P键词:社会工作;社会治理;创新;路径

Key words: social work;social governance;innovation;path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0-0057-02

0 引言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部署便已明确,而具体战略任务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实现: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社会矛盾体制化解、完善公共安全体系。依从于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要求,实现路径探索,使该项工作更加有效。

1 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的内涵和关系

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最初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使“社会治理”的概念更加清晰,社会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也更加明确,其对社会管理进行了深层次解析,使党的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工作更具创新性和开拓性,有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社会治理的实质是对公共权力的延伸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其强调除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体等,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积极作用。现代治理和治理主体之间具备关联性。它既是社会管理的过程,又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公共利益。其是指政府和公民在公共生活管理中的合作性。该种方式,使管理工作更加民主。

社会工作的价值导向在于以人为本、平等公正和助人自助。采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继而为个人或社会群体提供帮助,使社会关系更加协调,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减少社会矛盾。

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互为关联,极为契合。社会管理通过对国家权力系统和社会组织系统的双向依托,实现社会治理,进行社会整合、利益协调、公共服务、风险管理和社会发展。社会工作采用相关服务方法,为老人、小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实现社会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稳定。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都有其各自的功能,而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关联性和契合性。社会工作以专业优势及特性参与到社会管理中。

注重社会工作建设,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力度,与社会管理转型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需要相契合。无论是社会工作的发展,还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推进,都要对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创新这一课题进行全面考量。

2 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路径

2.1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社会工作有助于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社会工作在社会协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强调社会参与。受传统官本位观念限制,并未真正形成公民社会。社会工作者要依据区域背景,认识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在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

以某地区的“社会+义工”联动模式为例,其特征如下:①政府主导。社工岗位和社会服务均由政府开发和购买。②实现社工和义工资源的全面整合。该种模式的根本诉求是由社工对义工进行引领,而义工为社工提供辅助,进行二者的整合,实现社会工作中各项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共同为社会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③外来经验与本土化结合。该种联动模式,既有对外来经验的借鉴,又体现了该地区的本土化特征,使社会工作服务更加规范、专业。

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要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体现在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方面。其主要价值理念是助人自助,服务过程极为科学和专业,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以规避各类社会矛盾。助人自助,并非仅对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更讲求心灵支持,帮助他们树立自信,融入社会。

2.2 激l社会组织活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也有明确提及。它充分发挥了社会工作的价值,而社会工作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使社会组织更具活力,有助于政社分开和政社合作的实现。我国发达地区社会工作发展态势良好,社会工作人才一般在民办机构或分支进行供职。

采用正确的方法,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正确处理。加大政社分开工作实施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活力。截至2015年11月,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6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7.4万个,慈善基金会数量已经达到4695家。纵观我国社会工作现状,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数量非常少,无法满足日常社会工作需求。而且,社会公众对民间组织缺乏正确认知。加之,民间组织的规模普遍较小,影响力有限,创新意识缺乏,不够严谨和规范,且公信力不足。相关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具体工作进行落实,以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也要注重自身的参与性,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能优势,将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价值和作用发挥到最大。

2.3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有效预防的创新和社会矛盾体制化解进行了明确界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特定人群提供服务,能够有效预防社会风险,及时发现社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通过沟通和互动,化解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因为人民群众的需求无法满足,故而,产生社会风险。社会工作者要明确基层群众诉求,采用专业的眼光,对社会风险及相关问题进行评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呼吁政府和社会,从根本上消解社会矛盾。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不可估量。

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能够实现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及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相关研究表明,社会工作过程由收集案主信息的预估、选择信息的诊断、与案主合作明确治疗计划及判断社会工作能否帮助案主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社会工作具备专业优势,且具体工作过程的实施科学合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群众问题,保障其权益。

2016年5月,某市社区内连续发生4起入室盗窃案。该小区60岁以上老人占比在20%左右。事件起因是该社区附近正在建造高层商品房,建筑工人为图便利,每天从该小区经过,吸引了外来商贩。部分居民认为是外来人员大量穿行造成盗窃,建议把社区通往建筑工地的大门锁上,禁止建筑工人穿行。针对该问题,要及时报警,对盗窃案件进行侦查和处理,营造安定的社区环境。同时,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物业、社区、居民代表、工人代表参与,协调各方矛盾。设置固定通行时间,供建筑工人通行。明确建筑工人经过社区所应遵守的规则;社会工作者与物业和社区沟通,加强社区安全与管理;开展社区服务,消除或改善居民对建筑工人的不良认识,组织居民和工人进行联谊活动。通过该种方式,实现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介入。

2.4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社会工作使公共安全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社会工作主要根源于群众需求和社会矛盾的解决,并有效规避社会风险,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工作也可在违法犯罪人员的司法和社会矫正体系中实现介入,确保相关人员的社会回归。社区矫正是专业社工介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目的和实施方法各有不同。

依从于各国预防犯罪和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立法和实践,可知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监外执行刑罚,也包括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矫正及对失足青少年的帮助和教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会矫正过程中,需要依托于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和领导。

公共安全体系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提供了外部保障。其是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参与性,而且直接关乎社会治理创新效果,对社会稳定及发展具有正向推动作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可估量。近年来,为满足社会工作需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加大了对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力度。而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尤为突出,有助于推进社会建设及发展,为人民群众构建安全、稳定的外部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李迎生.探索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路径[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4(03):23-28,98.

[2]徐选国,戚玉,周小燕.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生计发展的理论创新与经验反思――以社会治理创新为分析视角[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38-48.

[3]王瑞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1):38-41.

社会治理新路径第6篇

[关键词]基层政府;社会治理;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126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后,政府对加强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战略方针,并为实现社会治理改革作了详细部署,深化改革需要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成效保驾护航;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党中央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为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和保障。笔者认为,实现“五位一体”目标的关键在于基层政府,即加强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

1 基层政府社会治理的相关概述

基层社会治理,即县级以下的政府和派出机构主持工作,由社会广泛参与,旨在使社会进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上来,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谓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也就是改变传统大包大揽的干预型政府,通过服务型政府的打造,引导社会全员参与,形成社会与政府的双向互动模式。

“治理”一词,本身就是音译过来的,源自于希腊语和拉丁语的融合,它的含义可以引申为管理、操控以及制约等词汇,治理的过程和目的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背景下,运用公众权力去管理和控制公众的活动和行为,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治理是管理水平上的提升,治理一词体现了政府引导型职能的发挥和履行。在20世纪末期,学者张康之首次提出了引导型政府职能,这些是出于社会制度不同的需要,把西方资本主义提出的保护型职能和源自于凯恩斯理念的干预型政府区别开来,而提出的具有本国特色的新型政府职能。进入21世纪后,对政府治理的理论研究归于平静,根据20世纪80年代“亚洲四小龙”经济崛起的实践经验,又提出了主导型政府职能,它是继引导型职能提出后,又兴起的政府职能创新模式,体现了政府与社会之间具体的关系。

2 基层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

首先,加强和创新基层政府社会治理,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的,并为我国全面社会改革和民主政治发展指明了道路。加强和创新基层政府社会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民生为工作的立足点。

其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还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的治理方式和方略,是统筹各个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法,其中,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最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法制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加强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创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的共同作用,加强多层次、多领域的立法,重点加强民生领域社会治理的立法工作。同时,政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主导作用时,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推进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律化,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

3 基层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3.1 社会整体结构转型造成阻碍

改革开放已深入到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造成了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市场经济制度的变化以及利益主体的变更,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受到社会整体结构转型的影响。如果不能创新思维,丰富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将无法适应于这种社会整体结构的转型。城乡社会结构不断趋于复杂化,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民工潮造成的流动人口融入城市,使很多社会矛盾更为尖锐,农村人口的大量输出,造成农村土地和设施闲置,留守儿童和老人的教育和生活问题需要切实解决。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迫使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完善,而这些都关系到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其次,家庭结构的老龄化严重,小家庭逐渐代替了家族式的家庭。人口学专家预测,到21世纪中期,我国的老g人口数将达到60%以上,人口老龄化问题增加了养老医疗等问题的负担。

3.2 基层民生建设质量影响社会治理

基层政府创新社会治理要紧紧围绕民生这个中心,服务于人民大众。民生建设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民生建设出现问题或不能满足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基层政府社会治理便是无效治理。首先是基层地区的民生建设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群众的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社会治理增加了阻碍因素;其次是政府提供的民生物品和服务存在地区不平衡的现象,城乡之间提供的民生服务或基础设施建设差别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较大,种种不公平现象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的过程和成效。

3.3 基层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变革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当今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的关键时期,因此社会治理的机制需要改革,并尽快适应于社会转型的变化,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基层的社会治理机制明显滞后于快速变化的社会现状,为社会治理带来了重重阻碍。首先,基层社会治理的网络不健全。随着各地区外来人口的涌入,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了基层治理工作的常规任务,但这些基层管理太依赖于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即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由于其不属于政府机构,没有足够的授权,因此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不到位,这就要求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需要更多的权力和政策支持。其次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机制存在问题。基层政府上下级之间权责不明,相互推诿,造成社会治理的效率低下,村委会和居委会这两个自治组织得不到乡镇级政府足够的授权而不能主动创新治理手段。

4 基层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

4.1 重点关注民生,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

民生事业和公共服务建设是基层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目的。基层政府要把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作为工作重心,急群众之所急,夯实服务空白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基层群众的需求,如在养老和文化娱乐生活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除此之外,基层政府还要善于审时度势,加强对外来人口和农村老人留守儿童的服务,提高对本辖区社会治理的能力。

4.2 加强基层组织网络建设,提高服务基层能力

基层自治组织,即村委会和居委会,它们是加强和创新基层政府社会治理的主要机构,要以当地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实际状况为基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配合基层自治组织的良性管理和引导,争取基层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帮助,形成基层社会治理网络化结构,拓宽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围。

4.3 引导企业参与,构建社企合作理念

基层政府要意识到企业的带头作用,通过理念上的引导,使企业融入到社会治理的建设当中,企业可通过文化建设与宣传,加强意识形态的引导,如在员工食堂设置宣传视频,播放社会治理方面的宣传片。基层政府的干部和办事员可定期走访辖区内的企业,通过政策的讲解和资金的支持,提高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构建社企合作的理念,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4.4 完善创新机制,确保基层社会治理的长效性

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创新能否保持较长的生命力,关键在于相关创新机制的完善,使社会治理创新常态化,防止流于形式。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要着力建立多方参与的机制、体制,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团体与组织、辖区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通过机制、体制的建立形成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同时还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服务机制,彰显社会化和人文主义,共同缔造创新机制,实现社会治理的共享。与此同时,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还要构建必要的激励机制,通过奖励性的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与团体参与到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中,提高社会治理方案的可选择性,创设积分机制或创新评优项目,鼓钊褐诤蜕缁嵬盘寤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5 结 语

基层创新社会治理的前提是理念上的创新,相关人员要意识到这不仅仅是基层政府的职能,更应是包括企业和基层群众全员参与的过程。创新社会治理最关键的是要完善创新机制,以民生为创新路径的主线,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戴鸿.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8).

社会治理新路径第7篇

治理理论最早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该理论认为实现良好的治理不仅是政府自己的事情,而是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共同追求的目标。为了达成这个目标,需要政府自上而下进行引导,同时也需要其他各类治理主体自下而上积极参与。我国的社会治理思路深受西方治理理论的启发,同时紧密结合本国实际,??现了治理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建国以来,我国采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背景下,政府逐渐形成了单一领导和全面控制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完全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单向社会管理模式,与当时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是彼此相通的,它的实施对于建国初期,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调节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兴起和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经济社会格局发生了剧烈的变迁,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时展的需要,而且它的弊端也越来越显示出来,对于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反作用力。

如何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治理实现良性协调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社会治理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和国家在下一阶段开展社会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重要意义

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既是一种传承又是一种发展,具体而言,创新社会治理不仅是党和国家遵从人类政治发展规律办事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新时期有效应对社会发展问题,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建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保证。

(一)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

人类政治发展的共同规律,简而言之就是从强硬的统治走向共同的治理。从理论上来讲统治和治理的概念有所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权威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强调单一性,多以政府为代表;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政府以外还包括公民个人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二是权威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则更多强调协商、对话和共治。三是权威的来源不同,统治以国家法律为坚强后盾;治理的来源除了国家法律以外,还包括各种彼此双方或多方签署的具有公平和平等性质的契约。四是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自始至终都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则更多是平行的。“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成为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进行政治变革的主要特征。

就我国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人类政治发展规律的指导下,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促进社会治理与时俱进、协调发展,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相关社会问题,促进整个社会更加公平正义,为人民谋取更大福祉与利益。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所谓国家治理体系,简而言之就是对社会权力运行进行适当规范,从而达到维护正常公共秩序目的的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的总和。治理能力,则是制度执行能力高低的一种直接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优化与升级,从而提高其整体效能。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包括: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和问题比较突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有所下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加重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代价和成本,同时延缓了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步伐。因此,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已成必然。

三、社会治理机制创新路径探析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已迫在眉睫,党和政府在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也积极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路径探索,其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

与社会管理不同,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鼓励各类治理主体发挥积极作用并着力构建多元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1.加强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党组织建设,提升引领、组织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充分发挥党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提升官员素质

毫无疑问,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仍然是推进社会向前发展的“火车头”。强调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不是要限制政府权力,虚化政府功能,而是要改变政府包办一切的传统管理模式,建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多元主体共同协商参与的平行管理模式,更好的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首先要进行制度建设,对政府权力的运行进行合理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其次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工作机制,保障政府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最后要明确政府责任,积极进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还权与于社会,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除此之外,人才选拔机制和官员素质也是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的两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将优秀的人才筛选出来,授予其权力,明确其责任,使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对官员的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估,并根据时展的变化,对官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升官员素质和能力。

3.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

伴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为了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他们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去,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社会组织通过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积极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促进组织自身合理、健康发展,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其次,社会组织还承担了提供部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功能。最后,社会组织也是促进社会治理实现良好发展的重要参与主体和有力监督者。

4.培养现代公民

推进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不仅需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对政府治理理念进行变革与创新,而且更需要具有公民精神的广大公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可以说,没有公民有序的参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幻化为泡影。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大学生的公民精神教育,培养德才兼备、有主见、有责任心的现代公民;另一方面要疏通广大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路径和通道,鼓励广大公民勇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为促进社会治理实现良好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言献策。

(二)协同合作化治理

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传统碎片化治理各治理主体间价值观念分歧、治理手段单一、治理方式僵化等诸多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建立一套稳定有效的社会协同合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信任基础

在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单靠政府一己之力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想要获得成效,必然离不开横向和纵向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更离不开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当今社会是一个极具个体性、包容性且多元的社会,只有不断通过彼此交流协商,才能消除隔阂、共同行动、促进社会不断发展。而信任是促使协作关系顺利产生的重要纽带。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一定要注重加强自身信任增量建设。以政府为例,必须牢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心系广大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政府公信力。

2.利益激励

推进社会治理机制创新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合作,而不同参与主体间协作关系达成的关键则建立在对共同利益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如果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那么合作意愿就更强,合作行为和协同效应也就更容易实现。但是,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已经形成,各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也表现得日益明?@。因此,这就需要协调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实现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平衡。为各行为主体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发挥积极作用,最终实现协同、合作化治理提供动力和保障。

(三)实现社会治理方式民主化、法制化

社会治理过程其实就是大家共同合作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过程。在西方国家,强化民主是社会治理中有效防止产生社会秩序混乱和爆发社会矛盾的根本之策。社会治理活动中,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应该广泛吸纳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和民主决策。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各参与主体平等交流,敞开心扉,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同时,民主不仅是说说而已,要积极拓宽公众意见表达渠道,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真正做到问政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