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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合集7篇)

时间:2023-09-24 15:13:46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第1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发展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067-01

我国正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基础建设的高峰,经济体制的转变让招投标已成为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全面推行到现在也已有十多年,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发展,从探索到逐渐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1980年至1983年的试点阶段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在1984年至1991年的大力推行阶段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了“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1992年至1999年的全面推开阶段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有力的保障了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全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随后,国务院各部委陆续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也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随着招标投标的全面推开,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些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招标投标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201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从监督、程序、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招标投标法》也填补了一些空白。

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这为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招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实施条例》明确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种有形的招标投标市场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能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实施条例》中对《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补充。补充了三种不同阶段:公告或邀请后、发售有关文件后、递交投标文件后终止招标时招标人的法定义务;还新增了“评标结果公示”要求招标人应当自公示中标候选人。这些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的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实施条例》中还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弥补了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在实行电子招标,《实施条例》中提到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

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针对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新老问题,不断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设工程市场,促进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M].2011.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通过对国际与国内招投标的研究对比,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因素下,招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作用发挥。在目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局势下,对我国的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有着举足轻重作用。招标投标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由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出工程招标的表示,然后各投标人分别提出其条件实行公平竞争,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中标,与之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它在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从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曾一度被中止。这一阶段,有两个特点: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2)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这一阶段的发展历程如下: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整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恶劣性,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应全面实施强有力的手段,遏制该类现象的蔓延。文章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法律规制等解决策略。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 串通招投标行为 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招投标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但是这并没有遏制工程建设中传统招投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够健全及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一、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性质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后,就意味着其违背了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理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是由招标负责人向多个投标人发出投标邀约,对投标人做出合同承诺的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标人的各种条件及关系等因素,招标人取消了对原来投标人的合同承诺,这种行为就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双方进行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讲,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工程建设来讲,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合约,损害了原有投标人的权益。那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以下是笔者针对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相对于国外招投标建立制度的时间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起步较晚,虽建立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这是导致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一大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招投标行为做出了一定规定,但是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规范内容较为粗略。比如《招投标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条相关规范表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凡不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违背合同内容的,应给予责令改正。虽然给予了惩罚规定,但是惩罚力度较小,起不到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设企业诚信度有待加强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现象有招标机构与招投标监管部门私自串通,暗自确定工程建设企业,还有一些招标机构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向投标方泄露标书的内容,这些招投标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为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没有规范自身行为,才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做出有失诚信的事情。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行为,但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身的监督作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意义。不仅如此,一些招投标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监管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行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直接关系着招标项目的投标,花落谁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评标专家,由此可见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而言,评标专家并没有充分展现其作用力及影响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质不高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就已经被工程建设投标人所收买,或者收取其给予的贿赂,为了取得竞标,互相串通,使评标专家无法正确客观对招投标做出评价。

三、规制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巨大,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同时还扰乱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那么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首先应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明确规范,而对于违法招投标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力,给予相应惩罚,其惩罚力度不易过轻,要能够给工程建设招投标双方一定的警示性,让其看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次,国外招投标制度建立较早,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我国应吸取精华,从而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工程建设企业缺乏诚信及责任感是导致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这一问题,全面提高工程建设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度,我国相关政府迎面建立严格的招投标诚信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该地区每次招投标等相关信息记录起来,形成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累积失信次数超出规范的企业应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建立招投标档案库,若有串通招投标行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参与该行为招投标双方,有利于优化招投标内部组织,

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

(三)创建信息化平台,加大监督机制的覆盖率

目前我国信息化网络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中,可以应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创建信息化平台,在保证网络程序不出错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实际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录入,通过网络可以随时调取相关信息,十分方便。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投标,比如利用互联网及时招标公告、在网上报名投标,网络评标等,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覆盖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

工程建设中部分串通招投标行为是由于评标专家的不合理评价引起的,因此要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这样能够有效遏制评标一些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与招标企业串通或者受贿等现象,提高了招投标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合理化公正性评价,能够帮助帮助招标方准确选择投标方,从而使工程建设为招投标双方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缺陷;相应对策;研究

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较为复杂,其包含了较多的环节,其中招标投标即是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招标投标的制度能够使供求双方更好的进行双向选择,鼓励施工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使得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减少平均劳动消耗,达到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的目标,并构建市场定价的价格体制,规范价格行为,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缺陷,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导致潜在投标人不能够公平的参与竞争,也使得腐败及投机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对其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同体监督及行政监督、执法分工交叉问题

1.1具体表现

对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被编制在行业部门把内部事务中,本质上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即同体监督。行业部门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会组织部门的内部人员进行实行政监督及落实执法,其身份具有多重性、综合性,将原本有效的监督转化为一种软约束。在该情况下,容易出现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如表面上是在对外进行招标,事实上其已经内定了中标单位;形成行业的垄断现象;行业部门内部容易也出现腐败行为。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责的分工方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存在较多交叉的方面,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招标投标,其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上述各个部门均具有一定范围的执法权,直接造成了重复执法的问题,招标及投标的当事人无能适应还混乱的情况,如果工程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则会出现互相推脱,规避责任的现象。

1.2相应措施

基于上述问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改革,其改革的重点应是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责剥离开来,使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集中赋予其他行政部门,该部门需要与行政机关没有利益关系,不受到原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并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分别进行优化、完善,建立新型的体制。该措施的作用在于不仅能够较好的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同体监督、重复行政、行政交叉、重复监督、行业保护等诸多问题,该事务分配于其他部门,无形中分散了工作量,降低了行政资源的消耗,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效率。该类改革方式牵涉的部门较多,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制度后,先试点,再遵循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推广应用。

二、招标制规定中的漏洞

2.1具体表现

《招标投标法》的第12条中明确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按照这一规定,招标人选定招标单位是可以自由选择,直接委托。该方式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单位时,其会将重点集中于结构是否能够让自己看好的人选中标,以此作为前提条件。由于招标人能够直接决定招标单位,在权力租金的驱使下,招标人一般会与自身关系较好的招标公司进行合作。而另一方面,招标单位在生存与发展的巨大压力下,需要得到更多的招标项目,从而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因此会对招标单位作出承诺或者满足其诸多要求,采用各种方式实现招标人的意愿,即帮助招标人看好的投标人中标。招标公司的各项费用也会在最后转嫁至公共财物,包括高额费用、招标人收取的酬金、高价中标的投标人在前期的消耗,构成一种顽固的恶性产业链。

2.2相应措施

从我国现代的建筑工程发展的情况来分析,当前的社会招标服务并没有开阔的市场,且价值较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对其也不存在刚性需求。招标制的应用,并没有体现出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由于制度存在漏洞,单位会和招标人结成联盟,进行各种违规操作。另外还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使招标单位逐渐沦为招标人、中标供应商之间实现商业贿赂的介质,招标人也可以利用招标单位作为逃脱法律责任和制裁的免死金牌。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应予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招标人独立的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部门专门构件国有专业招投标部门,专门进行国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去除了中间的环节,减少了不稳定因素,也使得各种违规操作失去了可依赖的环境。而非公有制投资项目,业主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需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强化自主性。

三、总结

我国现在的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均有了较大的提高。由于该类工程性质较为特殊,且具有流程复杂、涉及范围广、资金投入大、周期长等特点,对其的监管有一定的困难。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工程项目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缺陷,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规进行完善或者改革,并制定与我国建筑市场相适应的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工作处于法制化运转中,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还需要国家结合现代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好法制建设,促进招投标的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晓鹏,许少朋.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30(04):87-91.

[2]谢强.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14):147-149.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第5篇

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轨。可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采用更加有效的办法去解决。为了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我们要创造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让招投标机制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但是我国相关的招投标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实施条例》中要求法定公开的招投标范围就过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层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导致效果也不甚明显。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适应社会发展 

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某些条款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一些新问题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标法律制度的规定,那么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所得的利益将远大于对其的罚款数额要,这样的低成本违法,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非法招标。 

(三)招投标法律体系标准不一 

当前,我国招标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各按自己的主张办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标关键环节中缺少法律规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被改善。例如,《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发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具体的评标办法也是下放到国务院部门,同样给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二、工程招投标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出现漏洞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改使其适应发展。在我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形态日益繁杂,经济秩序对法越来越具有依赖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根据获得收益规定罚款比例。另外,建设单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时不按合同约定等问题,对此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招投标法律责任制度 

提高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成本,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外,还要就今后参与工程市场招投标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有效震慑市场上违规者,使违法者产生畏惧。要将招标投标法制建设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与国家建立的信用登记制度或其他的社会诚信制度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例如与银行诚信制度相结合,一旦招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招投标现象,银行诚信系统也可将其记录,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标投标人的违法成本。 

(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我国要联系现如今国家的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修订《招标投标法》,明确《招标投标法》中不尽明确或遗漏部分内容,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中央政府各部委职责,省级政府可以出台招标投标规章,取消地市级及下级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土政策”;统一国家各部委对招投标同一监管内容的不同做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对邀请招标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确对规避招标的项目承接人的处罚条款;明确对专家组成不符合规范做法的惩处依据,明示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规范性做法如两步法开标、两分离评标、投标人隐名评审和电子招投标等予以认可。同时,相关的部门应该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对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的资格、评委委员会的组成、最低价和底标标价的规定依据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且要求提供标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招投标实践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 

(四)积极推行工程清单报价制度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第一,对于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们治理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效的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等状况的出现,并且将传统的商务标总价的报价方法更改为工程量清单总价的报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串标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在评标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完成核算任务。第二,要做到减少人员的干预与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加宽庄家的参与,不断地实现跨行业、跨地区之间的竞争。二是,使用计算机技术,要采用随机的概率减少人员的参与与操作。三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了解与熟悉,掌握他们的职责。四是,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使用的专家具有作风的问题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五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教育与培训,包含新业务的熟悉与掌握。

结束语 

在我国的招投标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强对其的管理与维护。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系统。按照效力层级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999年8月30日,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各部门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纷纷根据自身当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促进整个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促进招投标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霞.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7X):16-17. 

[2]魏婷婷.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5(37):16-17.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第6篇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摘 要】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一项基础工作,主要是对于投标单位进行筛选,通过对比投标单位的资质,选出最适合的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会受到一定法律约束力,这可以保证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的进行。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分别进行了介绍,还对建筑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的法律约束力进行了分析,希望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帮助,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的进行。

关键词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首先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这也是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合同在订立后,对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而该合同取缔的方式也比较特殊,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是通过竞争取缔的方式进行筛选。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需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对比,在招标的过程中,会经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在签订合同后,双方需自觉履行责任与义务。

1 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招标是一项重要重要的工作,在招标公告后,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单位会对进行投标,而且会做出报价,招标单位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与报价数目会进行筛选,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建筑工程招标会提出相应的条件与要求,但是不会公布合同的内容,也不会公开标底,在招标时投标单位收到邀请,而受邀函本身不具法律效力,当投标单位竞争胜出后,会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而这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的过程中,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但是报价最低者并不一定会中标,在招标的过程中,对招标单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受邀人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投标方案,在招标公告后,招标单位不能随意修改招标文件,而且不能擅自撤回文件,这会给投标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会浪费投标单位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招标单位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经济赔偿。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招投标法》也出现了相应的修改,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或修改招标文件,需要呈书面理由到国家经贸委进行备案,并且按照约定缴纳赔偿金。在对《招投标法》进行完善后,这一法规的管理更加人性化,另外,最新的《招标投标法》指出,招标人如果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人,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内修改招标文件,或者没有通知受邀人,对投标单位造成损失,还是需要缴纳赔偿金。

我国法律对建筑工程招标人有着较大的约束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能擅自变更招标文件,除不可抗力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而对投标单位造成损失后,需要对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我国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法律约束力越来越强,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的规范性。

2 建筑工程投标的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投标也会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投标人在满足招标资格后,可以对制定投标文件,要对该标进行报价,为了提高竞争力,投标单位需要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与勘察,还要了解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要做好知己知彼,这样才能取得竞争的胜利。在参考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后,需要对工程的定额、成本以及费用进行准备的计算,要做好工程造价工作,在定标的过程中,并不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一定会胜出,招标单位会考虑文件的合理性,要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为前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会交给招标单位,当投标文件中标后,招标单位会与投标单位签订合同,双方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在招标的过程中,要对投标人进行法律约束,要打击恶性竞争,避免出现垄断问题。招标的过程中是不会公开标底的,而且各个投标单位也不知道其他竞争对手的报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要注意保密性。另外,投标单位不能进行二次报价,这可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投标必须是一次性完成的。投标的过程还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所以,投标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者撤回,但是当投标单位中标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如果招标单位超过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签订合同,则需要对给招标单位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在投标截止期限内,投标单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但是不能进行二次报价,在投标截止时间到期后,则不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而且如果投标人出现撤销投标行为,需要缴纳违约金。建筑工程投标人同样会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要严厉打击恶性、不良竞争,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视为无效。中标单位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超过期限未签订或者撤回投标文件,都需要缴纳违约金,其承担这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建筑工程投标也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3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的法律约束力

招标文件确定开标的时间以及开标地点,开标应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申请招标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招标人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重要内容和标底,并做好开标记录。

当投标书未密封、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等情况下,投标书会宣布作废。在评标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过程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从开标到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型工程不超过30天;工程设计不超过一个月,发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4 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签订合同后,招投标双方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在出现违约行为会,需要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和谐的环境下进行,要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或者垄断行为。在投标的期限内,招标单位不能擅自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而投标报价需要一次性完成,在投标期限截止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在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出现撤销或者修改文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这也是建筑工程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宋宗宇.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研究[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02).

[2]曾文革,苏雅莉.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探讨[J].重庆建筑,2006(08).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第7篇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加强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