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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合集7篇)

时间:2023-08-28 16:30:12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第1篇

【论文摘要】 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内陆出口公司货物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根据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权衡利弊,避免因袭旧俗,尽量尝试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以增强在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 贸易术语FCACIPFOBCIF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时,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使用贸易术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选择得正确与否,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仍属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无疑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因为它只适用于海上及水路运输,不适用于陆上及航空运输,更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为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的新环境,ICC(国际商会)大约每间隔10年便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订了与传统贸易术语FOB、CFR以及CIF相应的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ICC不仅在Incoterms1990当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时反复强调货物若不采取“越过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则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或CIP。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CIP的制订虽已20年有余,但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却很少有人问津。假如是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当了。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适用于海上运输的FOB、CIF两种贸易术语和适用于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IP做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指导出口贸易实践。 一、FOB、CIF和FCA、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1.FOB和FCA的异同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CA贸易术语原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英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从此时起买方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和FCA同属于F组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运输和保险、收取货物等方面责任大致相同。两种贸易术语具有的本质性区别源于运输方式。FCA是从FOB贸易术语发展起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需求,它可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水路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适用于包括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 (2)交货地点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 (3)货物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时间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当货物越过船舷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转移到买方。 2.CIF和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CIF贸易术语原意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贸易术语原意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买方从此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是为了适应集装箱及国际多式联运运输方式于1980年增补制订的,CIP和CIF同属于C组贸易术语,两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向买方提供象征货物的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的装运地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等方面两者责任亦大体相同。然而两者在运输方式、交货的风险界线、保险的区间以及应该提供的运输单据方面却完全不同。由于CIF术语与CIP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有别,所以在CIF术语下,严格要求卖方提供海上运输单据,如提单;而在CIP项下,由于可采用的运输方式灵活,因而卖方则可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应运输单据。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综上所述,在FCA和CIP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为界的,而FOB和CIF贸易术语都是以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基于上述不同因素,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出口,会给身居内陆的贸易公司带来不同的利益和风险。 二、传统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弊端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不论是沿海地区的贸易公司,还是内陆地区的贸易公司,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采用“老三样”贸易术语,即FOB、CIF和CFR,这样会对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的风险范围扩大 内陆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运输贸易术语FOB、CIF或CFR,首先要将货物经陆路长途跋涉地运往港口,路途上往往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给卖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便是惨重的。因为出口一单货物,少则几万美金,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金。这样的金额对于出口公司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当今外贸出口利润微薄。采用FOB、CIF或CFR术语,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距港口越远的公司,风险指数越大。因交通事故、恶劣的天气等而造成的损失已屡见不鲜。 2.卖方的费用负担增多 内陆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卖方应负担的费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时,卖方不仅要负担将货物运至港口的陆上运输费,而且还要负担货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货物的仓储费等等。如果与买方指定的船舶衔接不当,所要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了。 3.拖延收汇时间 当内陆公司以集装箱或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并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运输单据在货物上船后才能得到,这样势必会拖延出口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汇率变动起伏比较大时,更容易因收汇不及时而蒙受损失。 三、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第2页) FCA、CIP和CPT贸易术语是为了满足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而制订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出口国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当出口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在FCA贸易术语下,是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PT和CIP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是卖方,虽然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划分风险的界线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已比较发达,进出口货物的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集装箱来运输的。当装运整箱货(FCL)时,一般由承运人到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来接货,再运往集装箱货场(CY)。当出口散货(LCL)时,一般要由卖方自行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指定的货物运输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分类拼箱。不论是整箱货,还是拼箱货,只 要卖方安全地将货物交于承运人,便完成了交货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卖方不仅无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货物安全,而且还要承担直到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与费用,这样也加重了卖方的负担。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出口,所具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输方式灵活方便 出口贸易的运输,一般都是经由陆运,最终通过海运运往世界各地,因为与我国陆路接壤的国家毕竟是少数。内陆出口公司须根据地处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果所处地区的铁路运输方便快捷,即可选择铁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如果当地的公路交通比较发达,亦可选择公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不论是怎样的组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都应是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不论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来签订运输合同,都要慎重地选择一家综合物流系统比较发达、信誉良好的承运人,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的关键就在于承运人的综合物流能力与信誉。这样,只要签订一张运输合同、计算一次费用、取得一份运输单证,便可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 2.提早转移风险 采用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可以减轻内陆出口公司对货物的风险负担。无论是哪种联运方式,只要将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卖方要承担的货物在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想不到的风险、货到码头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直至货物安全越过船舷。 3.风险界线明确 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以装运港船舷为准。“船舷原则”产生于19世纪,适合于从前的散装散运方式。即在装运过程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落水或损毁时,责任在卖方;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发生的破损,责任在于买方。这种划分风险的原则,符合当时的实际状况。然而今非昔比,绝大多数件杂货都用集装箱进行了“单位化”,装船的方式与设备已与从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毁,很难辨别它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从而造成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只要卖方将货物安全地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卖方的交货义务便完成。当出口整箱货时,承运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确认装入集装箱的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当出口散货时,承运人可在其指定的货物运输站,对货物的状态进行验收,在此之后货物发生的损毁,由买方负责。很显然,以货交承运人来划分责任和风险的界线,要比以船舷为界明确得多。 4.出口结汇时间快捷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能迅速地从承运人手里取得运输单据,无须等到货物上船。如果采用FOB、CIF或CFR出口时,货物装出后,虽然根据内陆公司与港口的距离的不同,收单时间略有差异,但大凡要等到三到五天才能得到装船单据,有时甚至更长时间。这样不仅耽误了结汇时间,影响资金周转,有时还会因汇率变动而受损失。 综上所述,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对内陆公司出口,具有诸多优点。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货量的日益增多,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根据公司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权衡利弊,避免因袭旧俗,尽量尝试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以增强在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力。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第2篇

[关键词] 贸易术语FCACIPFOBCIF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时,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使用贸易术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选择得正确与否,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仍属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无疑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因为它只适用于海上及水路运输,不适用于陆上及航空运输,更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为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的新环境,ICC(国际商会)大约每间隔10年便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订了与传统贸易术语FOB、CFR以及CIF相应的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ICC不仅在Incoterms1990当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时反复强调货物若不采取“越过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则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或CIP。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CIP的制订虽已20年有余,但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却很少有人问津。假如是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当了。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适用于海上运输的FOB、CIF两种贸易术语和适用于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IP做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指导出口贸易实践。

一、FOB、CIF和FCA、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1.FOB和FCA的异同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CA贸易术语原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英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从此时起买方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和FCA同属于F组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运输和保险、收取货物等方面责任大致相同。两种贸易术语具有的本质性区别源于运输方式。FCA是从FOB贸易术语发展起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需求,它可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水路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适用于包括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

(2)交货地点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

(3)货物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时间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当货物越过船舷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转移到买方。

2.CIF和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CIF贸易术语原意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贸易术语原意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买方从此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是为了适应集装箱及国际多式联运运输方式于1980年增补制订的,CIP和CIF同属于C组贸易术语,两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向买方提供象征货物的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的装运地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等方面两者责任亦大体相同。然而两者在运输方式、交货的风险界线、保险的区间以及应该提供的运输单据方面却完全不同。由于CIF术语与CIP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有别,所以在CIF术语下,严格要求卖方提供海上运输单据,如提单;而在CIP项下,由于可采用的运输方式灵活,因而卖方则可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应运输单据。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综上所述,在FCA和CIP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为界的,而FOB和CIF贸易术语都是以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基于上述不同因素,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出口,会给身居内陆的贸易公司带来不同的利益和风险。

二、传统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弊端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不论是沿海地区的贸易公司,还是内陆地区的贸易公司,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采用“老三样”贸易术语,即FOB、CIF和CFR,这样会对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的风险范围扩大

内陆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运输贸易术语FOB、CIF或CFR,首先要将货物经陆路长途跋涉地运往港口,路途上往往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给卖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便是惨重的。因为出口一单货物,少则几万美金,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金。这样的金额对于出口公司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当今外贸出口利润微薄。采用FOB、CIF或CFR术语,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距港口越远的公司,风险指数越大。因交通事故、恶劣的天气等而造成的损失已屡见不鲜。

2.卖方的费用负担增多

内陆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卖方应负担的费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时,卖方不仅要负担将货物运至港口的陆上运输费,而且还要负担货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货物的仓储费等等。如果与买方指定的船舶衔接不当,所要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了。

3.拖延收汇时间

当内陆公司以集装箱或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并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运输单据在货物上船后才能得到,这样势必会拖延出口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汇率变动起伏比较大时,更容易因收汇不及时而蒙受损失。

三、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

FCA、CIP和CPT贸易术语是为了满足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而制订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出口国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当出口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在FCA贸易术语下,是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PT和CIP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是卖方,虽然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划分风险的界线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已比较发达,进出口货物的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集装箱来运输的。当装运整箱货(FCL)时,一般由承运人到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来接货,再运往集装箱货场(CY)。当出口散货(LCL)时,一般要由卖方自行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指定的货物运输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分类拼箱。不论是整箱货,还是拼箱货,只要卖方安全地将货物交于承运人,便完成了交货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卖方不仅无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货物安全,而且还要承担直到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与费用,这样也加重了卖方的负担。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出口,所具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输方式灵活方便

出口贸易的运输,一般都是经由陆运,最终通过海运运往世界各地,因为与我国陆路接壤的国家毕竟是少数。内陆出口公司须根据地处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果所处地区的铁路运输方便快捷,即可选择铁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如果当地的公路交通比较发达,亦可选择公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不论是怎样的组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都应是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不论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来签订运输合同,都要慎重地选择一家综合物流系统比较发达、信誉良好的承运人,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的关键就在于承运人的综合物流能力与信誉。这样,只要签订一张运输合同、计算一次费用、取得一份运输单证,便可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

2.提早转移风险

采用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可以减轻内陆出口公司对货物的风险负担。无论是哪种联运方式,只要将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卖方要承担的货物在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想不到的风险、货到码头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直至货物安全越过船舷。

3.风险界线明确

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以装运港船舷为准。“船舷原则”产生于19世纪,适合于从前的散装散运方式。即在装运过程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落水或损毁时,责任在卖方;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发生的破损,责任在于买方。这种划分风险的原则,符合当时的实际状况。然而今非昔比,绝大多数件杂货都用集装箱进行了“单位化”,装船的方式与设备已与从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毁,很难辨别它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从而造成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只要卖方将货物安全地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卖方的交货义务便完成。当出口整箱货时,承运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确认装入集装箱的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当出口散货时,承运人可在其指定的货物运输站,对货物的状态进行验收,在此之后货物发生的损毁,由买方负责。很显然,以货交承运人来划分责任和风险的界线,要比以船舷为界明确得多。

4.出口结汇时间快捷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第3篇

 

关键词:内陆出口企业;国际贸易术语;CIF;CIP

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离不开贸易术语的选用,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否恰当,将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划分、运输、保险、清关等问题。

在INCOTERMS2000的四组13种贸易术语中,CIF是我国出口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这是因为CIF术语规定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串通进行欺诈。同时,在货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故同等情况下CIF报价高于CFR和FOB报价,可以多创汇,此外,也增加了国内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因此,“出口CIF”几乎成了外销货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会使出口方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对内陆出口企业而言,从内陆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使用不当给内陆出口企业带来损失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并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距离出口口岸路途遥远,得通过陆路运输才能把货物运达装运港。本案中使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而货物在陆路运输中遇到的风险都要由我方出口企业承担,势必增加卖方的负担。如果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IP术语,则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即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要取得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即可凭单议付。

二、CIP与CIF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相同点

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P贸易术语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在报价中都包括了货价、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

2.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货物风险随交货的完成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出口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4.出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进口方负责货物进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适合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我国大多数外贸业务都是以海运为主,中西部和东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区的外贸业务,通常就需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实现。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货物,可以采用海陆联运或陆运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则会增加内陆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方式早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这也为内陆出口企业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减少运输中的货物装卸,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有利于CIP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的推广。

2.签发的运输单据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及早结汇。CIF贸易术语下,由于运输方式仅限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如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这对沿海港口或内河沿岸地区出口企业而言,货物装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并备妥其他单据向银行交单结汇。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运输通常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签发陆运单据或海陆联运单据,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这样,只有等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装运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运提单或签有“已装船”批注的联运提单,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从时间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长,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与收汇时间。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出口,即使出口企业远离装运港,也可以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取得多式联运单据或其他,凭以向银行交单,可以及早结汇,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出口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时,出口方的责任可以尽早减轻。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让出口方在已经丧失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尤其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整箱货常由出口方装箱后运至集装箱堆场(CY),散装货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装箱,最后装船。在此情况下,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方不仅无法控制货物的安全,还要承担集装箱货物直到装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第4篇

关键词:贸易术语;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提单

中图分类号:F74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2

外贸企业的业务员一般都很熟悉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FOB、CIF和 CFR,并在进出口业务中广泛采用。现实中有很多外贸业务员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时,只是简单地运用这三个术语进行成本套算后对外报价,而不管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的条件。其实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多式联运货运方式已将国际货运从“港对港”发展到“门对门”(Door to Door)。但在今天,如果在外贸业务中仍然一概沿用传统的仅适用于水上货运的FOB、 CIF和 CFR贸易术语,而不考虑货物出口的运输条件与方式,这对出口企业来说会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海南某水产品加工出口公司出口一个40’柜的罗非鱼片,合同采用FOB价格条件成交。该公司完成该批货物的加工生产后,通知承运人到工厂装柜,将货物发往指定的装运港口,预定按照客户的订舱要求装运出口。不料装柜当天碰上暴风雨天气,拖车在装柜后赶往港货的过程中由于大雨路滑,司机处理失当,发生车辆倾覆货柜落崖事故,导致严重货损。

而该出口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不强,依其对FOB价格条件出口货物的习惯做法没有给该批货物办理在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货运保险,导致该损失由出口公司自己承担。

其实该批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的运输方式,如果该公司在签订外销合同时采用与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贸易术语FCA(货交承运人),那风险完全可以提早至出口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时转移给买方,自己则可以规避货运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发生此类不必要的损失,我们极有必要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下面简称《2010通则》)的相关规定和释义对外贸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的适用问题加以分析和对比,以提高外贸业务员的业务水平,促其合理、正确地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以规避出口货运风险。

一、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使用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通则》)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通则》)进行了修订,将原来13个贸易术语整合为11个贸易术语。《2000通则》根据货物交付地点和运费支付状况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启运术语、主运费已付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和到达术语;《2010通则》改变了《2000通则》的分组方式,将贸易术语按照其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为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另一类仅适合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运输方式。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2000通则》的分组方式仍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2010通则》的新的分类则更加强调和突出了贸易术语在使用上的适用性。

FOB、CFR和CIF是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广,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2010通则》明确地将这三大传统贸易术语列为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方式。由于它们仅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现代物流运输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如果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不顾及运输条件的变化而不知变改地一味使用这三个术语,那是很不适宜的,是与现代国际物流运输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的。这里我们依据《2010通则》的相关规定与解释,分析这三个传统术语的相关使用问题。

1.FOB(Free on Board〈insert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即完成交货(《2010通则》中对“交货”的解释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下同),并应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后风险即转移予买方。《2010通则》规定买卖双方各有10项责任,此文仅列买卖双方的基本责任。

卖方的基本责任:

(1)在约定的日期和指定的装运港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并及时向买方发出已按规定交货通知。

(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4)负责提交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

……

买方的基本责任:

(1)负责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在需要时其在约定期限内选择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担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上运输。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到装货船只上,即完成交货,并应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后风险即转移予买方。

卖方的基本责任:

(1)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在约定的日期和指定的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在装船后通知买方。

(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5)负责提交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

买方的基本责任:

(1)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及接受有关交货凭证,支付货款。

……

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上运输

3.CFR(Cost and Freight <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按合同规定日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到载货船只上,即完成交货,并应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之后风险即转移予买方。 CFR术语与CIF术语区别之处是,卖方无需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负担保险费(实际上应由买方办理),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规定两者都是一致的。 CIF术语也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上运输

由上面的解释可见,《2010通则》关于FOB、CIF和CFR术语的货运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到船上为界点的。海南公司出口的罗非鱼片货柜是在装船之前发生的货损,因为该货柜未置于指定装运港的装运船只之上,所以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出口公司自行承担(未有投保的情况之下)。现代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已经从海运扩展到包括陆运,甚至是空运在内的全程“门到门”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交货地点可以是场(CY,堆场),可以是点(IP,内陆货运点),也可以是门(DOOR,收货人的工厂、仓库),而这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洋与内河船舶国际货运,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即使在装运港交货条件下,如要求卖方将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交给指定承运人,或交到承运人的货站或堆场,也不适宜采用传统的FOB、CFR或CIF术语,因为如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应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交到承运人的货站或堆场至货物装上装载船只为止的费用和风险,而实际上卖方此时已经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这对卖方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为此,《 2000通则》早就特别指出,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多式”运输方式更适合于采用FCA、CPT或 CIP贸易术语。而《2010通则》按照贸易术语适用范围分类,强调 FOB、CFR和CIF贸易术语仅适合于单一的水运方式,其实是更加反应出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的选用必须与所采用的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要求。

二、与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多式联运相适应的三大贸易术语

在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贸易术语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与现代国际货物运输技术的不断发展相适应而产生的,尤其适应于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得多式联运方式。《2010通则》明确地将这三个贸易术语列为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正是因为这三个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所以被称为FOB、 CFR和 CIF术语的“复合术语”,也被称为“全能术语”。

1.FCA(Free Carrier <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即完成交货责任。卖方完成交货后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即转移予买方;卖方需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责任;卖方需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卖方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而买方需自负费用签订自指定的交货地点起运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物和接受交货凭证,支付货款。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该术语设定了多种卖方完成交货的条件情形,但不论是哪种情形,只要卖方将货物置于承运人或为其代表的其他人的照管之下,交货即告完成。FCA是在FOB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2.CPT(Carriage Paid to <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自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之时即完成交货。卖方完成交货后须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货物的风险及费用,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卖方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而买方需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物和接受交货凭证,支付货款。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第5篇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宝麟.如何在教学中巧解贸易术语[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4):118119.

[2]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3]陈媛媛.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1314.

[4]杜庭旭.浅析进口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8,(6):6466.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第6篇

【关键词】国际收支 转口贸易 现状及增长空间 分析

转口贸易是在信息不对等,货物所有者为了赚取差价而不是对货物的实物实际占有时形成的一种国际交易方式。近几年来,我国的转口贸易业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和多样化运作方式,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大幅增长。笔者拟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角度,通过对其定义、运作方式、特点、存在问题或不足等几方面内容分析,建议进一步扩大我国转口贸易定义外延,且认为以我国保税区为中转的转口贸易还将继续快速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转口贸易发展背景及现状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基于有些国家或地区地理、历史原因以及政治、经济因素,其所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销售中心,他们输入大量货物,除一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主要是为再出口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且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和贸易政策,中转费用不高,从而形成了以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为中转地的国际著名转口贸易港,但近年来,不但以上述港口为中转的转口贸易在继续发展,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保税监管区域、保税仓库等也成为转口贸易的主要中转地。

二、转口贸易定义

目前,对转口贸易的定义,《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中称转手买卖(Goods under merchanting),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便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在居民经济体出现。商务部定义的转口贸易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即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的交易。

三、转口贸易运作方式

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分为不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和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不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是指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的缺管,出口商通过第三国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且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这种方式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进出口。这是转口贸易最初的,传统的发展方式。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是指中间商先将从境外进口的货物运抵第三国中转,择机再将同一货物从第三国出口至另一进口国。该中转的第三国已由原来以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国际著名中转贸易港为中心发展为保税区、保税仓库等为中心的转口贸易。

根据同一货物是否集中转卖,转口贸易又分为以下形式:一种是转手买卖的中间商从境外出口商处进口转手至另一境外进口商的货物是同一货物,即该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品质等内容都未发生变化。另一种则是转手买卖的中间商从境外出口商分几次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货物并集中存放于第三国保税区仓库,随后,该境内中间商又于买后的某一时间出售同一货物中的部分数量产品给境外另一家进口商,其虽为同一货物,但该货物的数量发生变化。且第二种形式又演变出第三种形式,以具体事例说明,境内企业从某一境外企业分两次在不同时间购买其存放在中国境内保税区仓库的电解镍共计800吨,其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随后,境内该企业于购买后又以高于买价的价格出售其中的201吨给原先的境外企业,其出售后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说明申报在“转口贸易收入”项下,但进出口商却为同一家进出口商。经与银行有关人员了解,该进出口商实际也为中间商,它更多是以转口贸易形式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作商品的差价收益。笔者认为,上述前两种形式应归入转口贸易,但第三种形式下的境外企业,因境外进出口商为同一非居民,不符合转口贸易定义,其更适合申报在“一般贸易收入”项下。

四、转口贸易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转口贸易收支差额或收益率较高

从国际收支统计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转口贸易收支呈现较大差额净收入,其转口贸易外汇收支收益率极高。形成原因是:境内企业先以一般贸易进口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转至境内保税区保税仓库寄存,同时领取“货物进入境内保税区仓库清单”,但该批货物以何种方式最终交易需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决定。以境内转口商A企业为例说明。首先,境内A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后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并将货物寄存境内保税区仓库等待另一购货商,若该购货商为境内企业,则A企业将原先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的货物核销,以一般贸易支出成交。若另一购货商为境外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1]11号”)实施后,境内企业必须先到银行修改申报交易编码,即由“一般贸易支出”修改为“转口贸易支出”后才可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款项入账。但汇发[2011]11号实施前, 若该笔货物以转口贸易出口,企业只申报“转口贸易收入”即可,之前已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的数据基本未作修改。这是造成从数据角度计算出的转口贸易收益率大大超过常规值的主要原因。

(二)结算方式较固定,收入多为电汇,支出多为信用证

近几年来转口贸易业务中,其付款以90天远期信用证为主,收款多采用电汇。从境内企业角度来看,在当前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尚未好转情形下,资金安全、快速回流企业账户是首要之事,于是在结算方式上企业更希望尽快收回货款,同时延期对外付款。而目前转口贸易结算方式正好验证了这种“先收款后付款”态势。据悉,境内企业要么是先收到购货商货款,再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供应商,即先收后支,要么是先开远期信用证给供货商延期付款,而以TT电汇方式先行收回货款,即先支后收。这两种情形主要发生在汇发[2011]11号实施前。该文件实施后,境内企业只能用先支后收结算方式,且提前收回货款不能支付转口贸易支出,即企业应以自有资金支付进口货款。反映在国际收支数据中即是某一时点转口贸易数据表现为收大于支,并形成当前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倒挂局面。

(三)以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的转口贸易居多

当前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中,除传统意义的转口贸易外,以境内保税监管区域作为中转站进行买进和卖出的转口贸易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如其中一家境内企业,其今年以来转口贸易外汇收支1.52亿美元,其全部以境内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另一家转口商则有80%左右的转口贸易来源于保税监管区域。目前,以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的转口贸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先将从境外A国进口的货物存入境内保税区仓库,在一定时日转卖给境外B国,另一种是直接购买境内保税区产品,转卖给境外B国。形成以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的转口贸易的原因,一是境内企业所购买的商品价格在国内外时有差异,且有时国内价格高,有时国外价格高,境内企业将货物寄存保税监管区域仓储、取得货权后,往往不急于出货,而是在权衡国内外市场价格后再决定处理货物的方式,如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国内市场价格,则将货物转卖出去,收取货款抵减进口付汇,如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境内企业自行报关进口,销售至国内,由从事转口贸易变为一般贸易进口。于是境内企业以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有时作“一般贸易支出”,有时作“转口贸易支出”。二是近年来我国保税监管区域的仓储功能日趋完善,通过保税监管区域还可规避关税、增值税等诸多问题,且商品已以实物存放于保税区,企业不用过多担心诸如运输损耗、自然灾害等一系列风险,而只需了解境内保税区内存放货物类型、数量等即可,于是以境内保税区为中转的转口贸易随之快速发展起来了。

五、转口贸易增长空间展望

综上所述,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中货物流动快速便捷,交易双方信息源变化莫测不对等,保税监管区域、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货物吞吐能力不断增强等外部环境进一步宽松情形下,转口贸易业务仍将继续快速增长,由此也演变出多种类似转口贸易的形式,笔者认为只要是转手买卖的中间商有真实的货物贸易背景,以同一货物为中心,将其转卖于境外两个不同的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就应归入转口贸易。而由此形成的转口贸易业务即将继续不断向纵深发展,特别是以保税监管区域、自由贸易港等为中转的转口贸易有望快速增长,并将超越“货物不经过第三国”的传统意义上的转口贸易,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转口贸易运作方式。

六、相关建议

(一)将保税监管区的转卖业务纳入转口贸易

笔者认为,重新定义《国际收支手册》中转口贸易概念,扩大其外延范围,使其与商务部定义的转口贸易概念一致,将通过保税监管区域的进口转卖业务也纳入转口贸易中,可进一步统一商务部、外汇局、银行及企业对转口贸易、进口转卖等概念的理解;并及时制定专门的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及操作规程,明确转口贸易的货物贸易监管定位,对收付汇性质做出界定,明确规定进口转卖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及收付汇时所需审核的相关单证,方便银行操作和外汇局监管。

(二)区别运用“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运作方式

在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相关政策法规、操作规程等出台同时,建议重新修订汇发[2011]11号内容,由“一刀切”全部实行“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运作方式调整为区别运用“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运作方式,保证有真实货物交易背景的境内企业进行正常的转口贸易业务。如银行与海关联网核查境内企业存放在保税监管区域内货物清单,外汇局通过计算一定时期内境内企业转口贸易收益率等方法,对有真实贸易背景、收益率稳定且在正常值范围内的境内企业可适当放宽运用自有资金的比例,在其自有资金不足时可利用提前收回的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抵用转口贸易外汇支出,从而缓解这些企业资金不足压力,也减少虚增的结售汇金额。

(三)明确“收大于支”的收益率

目前,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收益比率应是多少,无论是外汇局还是银行都无参考依据,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提供并定期公布转口贸易业务中常出现的大宗商品的买卖差价数据依据,如铁矿石收益率1-5%、聚丙烯1%-2%之间等以便于银行、外汇局查阅和参考。若超过规定比率的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以防止违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联手、借助转口贸易名义将异常外汇资金随意跨境流动。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第7篇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宝麟.如何在教学中巧解贸易术语[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4):118119.

[2]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3]陈媛媛.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1314.

[4]杜庭旭.浅析进口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8,(6):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