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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含义(合集7篇)

时间:2023-08-21 16:58:23
社会治理的含义

社会治理的含义第1篇

答:为了正确地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弄清革命的一般含义和“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一语的特定含义。

革命本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政治革命,即一个阶级一个阶级的革命。这是革命的原义。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说:“只有在没有阶级和阶级对抗的情况下,社会进化将不再是政治革命。而在这以前,在每一次社会全盘改造的前夜,社会科学的结论总是:‘不是战斗,就是死亡;不是血战,就是毁灭。问题的提法必然如此。’(乔治·桑)”在历史上,封建地主阶级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用地主阶级的封建制度代替奴隶制度;资产阶级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用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制度;在近代,无产阶级资产阶级的统治,用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都是一个阶级一个阶级的政治革命,都属于革命的这一本来意义。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的新中国,自然是政治大革命的范畴,属于革命的第一种含义。

革命还有第二种含义,这就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继续用革命精神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目的而进行斗争。这是革命由激烈的你死我活的阶级对抗,包括武装起义、武装暴动、人民战争等等,转入和平发展时期,由质变阶段转入量变阶段(当然,在量变阶段也存在着部分质变),这可以说是革命的转义。顺便说一下,1958年同志讲的不断革命和革命发展阶段论,这里的“不断革命”即是革命的转义。我们通常讲的“技术革命”、“科学革命”、“教育革命”更是革命的转义。至于说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科学实验是三大革命,那是把革命的不同含义混在一起了。我们如实地区分革命的这两种含义,丝毫也不表明第二种含义的革命就不如前一种革命深刻和艰巨。事实上,这个转入和平发展时期的革命比过去的革命更深刻,更艰巨。

问:为什么要根本否定“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里的革命是哪种含义的革命?

答:“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同志发动和领导“”的理论根据。它并不是指在无产阶级条件下,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仍有上述革命的第二种含义那样的革命任务,而是有它的特定的含义,这就是:一大批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已经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单位的领导权已经不在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群众手里。党内走资派在中央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它有一条修正主义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都有人。过去的各种斗争都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实行,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发上述的黑暗面,才能把被走资派篡夺的权力重新夺回来。这实质上是一个阶级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并申言以后还要进行多次。这是第一种含义的革命。现在,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套“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对我国的阶级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政治状况的估计,是完全错误的。它不符合中国实际,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革命论。

问: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有第一种含义的革命?

答:在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建立以后,尤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复存在,虽然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并没有最后完成,但是革命的内容和方法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以前的情况根本不同。我们要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决不能搞一个阶级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因为,我们的经济制度,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们初步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下,搞一个阶级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是没有经济基础的。在我们的社会中,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的人民和党、政府、军队的利益是一致的。我们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矛盾中,只有一部分属于阶级斗争的性质,大部分不具阶级斗争的性质,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在这样的社会政治条件下,搞一个阶级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同样也是没有政治基础的。所以,用一个阶级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来解决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属于革命的第二种含义的革命任务,那就只能导致对人民民主的否定,导致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它不可能促进社会进步,而只能造成严重的混乱、破坏和倒退,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这样的自己自己、自己搞乱自己、自己破坏自己的所谓“政治大革命”,当然要根本加以否定,而且永远不许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重演。

问:否定了“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理论”,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有没有革命的任务,还要不要继续发扬革命精神呢?

社会治理的含义第2篇

关键词:法治;横向途径;纵向途径

1996年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了摆在我们这一代人面前的重任。围绕“法治”,广大学者在理论上从各个角度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希望找到一种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良方。然而笔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理论重心在于正确界定法治内涵、明确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设计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法治的途径,从而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本文在阐述我国所期望法治含义的基础上,试图对实现法治的途径作一探讨。

一、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含义探析

什么是法治?古往今来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了引经据典的阐述。对法治作出早期经典解释的是古罗马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 其包括三层含义,即第一,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第二,法治是以民主共和为基础;第三,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这一解释意义在于把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立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这种法制是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的,它不含价值判断,可能是良法,也可能是恶法。法治的法则具有良好的价值取向,即反映人民意志,反映自由、民主、平等价值的法。

到了近代,法学家对法治的理解又有不同。英国法学家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它包括两个方面:(1)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2)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受法律的治理,遵守法律,即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可以认为拉兹阐述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对政府的行为提供有力的约束。法国法治论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注重“法的精神”和“人民主权”,其中包含着法、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他们认为的法治是以法为基础,具有自由、平等;公意;合法政府;法律至上四个基本要素,代表着在人民主权基础上以法律至上权威为保障维护自由、平等的正义。

法治含义的进一步发展是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2] 确认了法治为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和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的、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这样就给法治赋予了新的:维护人的尊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和律师自由。

在我国还有的学者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法治进行阐述。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治国;依法的法应是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是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是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法。“依法治国”中的“治”就是“法治”,治国的根本首先是指国家机器,然后才是指人民;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人民是治不好的。[3] 这种阐述不仅对治国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同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通过上述法治含义的比较,可以看出法治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又是一种具体的实践。法治具有普遍性,不同和国家的法治都具有某些共同意义;同时法治又具有特殊性,每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在各个社会历史时期、各个国家,法学家虽然对法治的理解不尽相同,然而在这些解释中却孕含着一些普遍的真理:(1)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前提。在法治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评判只有法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法治意味着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守,这就要求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超越法律的权力,应以接受法的最高统治为其义务。(2)法律的正义品质是法治的重要条件。法学家们几乎都认为法治的法必须是善良正义的法律。当然在不同国家、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对良法有着不同的标准。或认为良法是符合自然和永恒正义的法;或认为良法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认为法律应当有效的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主张法律应当反映现实国情和民间自发秩序。[4] 而在我国,良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3)保障公民权利、树立权利本位观念是法治的价值取向。(4)司法独立、正义是法治的有效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阐述法治含义,不应当简单套用以往的法治观念与解释,而应当在吸收不同时代和国家法治精神的精髓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准确把握法治含义,为我国法治建设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笔者认为,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权威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实现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短的说,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是以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以权利本位观念为指导治理国家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相协调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涵:(1)以民众为基础;(2)以权利本位为指导;(3)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保障;(4)与社会各方面发展相协调;(5)以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为表现形式。因此,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既包括法治的普遍精神,同时又蕴含着特有的思想内涵,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

二、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构想

(一)实现法治横向途径的选择

阐释我国所期望法治内涵目的不仅在于理论上解决了人们对法治的模糊认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建设确立了发展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这也把在我国社会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有法治建设成就的前提下,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实现法治目标这一棘手摆在了我们面前。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首先从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入手打开突破口。所谓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相对于社会不同阶层对实现法治的不同推动作用的纵向途径而言,是把整个社会作为处于同一平面的整体来构建实现法治的条件和路线。

1、 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的指导思想

社会治理的含义第3篇

考试卷一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分数________

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_____________,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____________。

2、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_______次代表大会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________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3、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_______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真正当家作主。

5、依法治国是我们党__________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_________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___________

的必然要求。

6、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基本含义是依据_______而不是个人意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_______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______和_______为治国的最权威标准。

7、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_________和最高的____________。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____________,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_______相抵触。____________________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

9、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任务是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_______合法和______合法。

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依法治国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怎样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依法办事的含义

论述题(30分)

作为司法行政干警,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

应该怎样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一、1、核心内容基本方略

2、十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5、治国理政长治久安民主政治

6、法律法治宪法法律

7、权威性法律效力活动准则

8、宪法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9、提高政法队伍的法律素养

10、实体程序

社会治理的含义第4篇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执法为民理念的根本意义,就是它科学而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即(一切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4、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

5、(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表现。

二、简答

1、什么是执法为民?

答: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2、执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第二,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第三,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3、简述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

答:一切为了人民;走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人权。

4、怎样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答:一要实事求是;二要甘当公仆;三要文明执法;四要清正廉洁。

5、怎样才能做到文明执法?

答:文明执法就要做到:(1)服务热情;(2)举止文明,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3)注意执法者的警容风纪。

法治理念教育专题依法治国自测题

一、填空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

3、(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4、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二、简答

1、简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答: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权大于法的观念。

2、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3、简述严格依法办事的含义。

答:严格依法办事的含义是,职权由法定、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4、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

答: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5、怎样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答:需要从二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治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社会治理的含义第5篇

【关键词】 学术界;现代化含义;研究概况;科学界定

对现代化的追求催生了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而对现代化含义的正确理解和科学界定决定了现代化研究的方向和内容。由于世界各国现代化理论研究者背景不同,其研究的对象也存在着较大差异,造成了人们对现代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受其影响,当前我们国家对现代化的含义也同样没有形成共识。因此,对现代化含义进行梳理和分析,形成现代化含义的共识,对于统一认识,推进中国现代化理论及实践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前国内学术界对现代化含义的认识

现代化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学术界首先提出来的。中国改革开放后,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种新的理论。但实际上,中国知识界提出现代化的概念和观点比西方要早20年。“现代化”一词,在“五四”以后关于东西文化观的争论中,已偶尔出现。如柳克述在1927年出版的《新土耳其》一书中就使用过“现代化”一词,胡适在1929年发表的《文化的冲突》一文中也曾使用“现代化”的提法。但“现代化”一词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科学词汇在报刊上使用, 是在20世纪30年代。1933年7月《申报月刊》刊出“ 中国现代化问题号” 特辑, 大概是这个新概念被推广运用的正式开端。当时中国知识界通过自身的思想论辩和探索把现代化的基本概念确定为工业化、科学化、合理化、社会化。[1]20世纪初,工业化在西方取得决定性胜利,而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人的基本主张是通过实现西方的工业化来促使国家强大,以此摆脱外来压迫。因此,当时对现代化含义的理解就是工业化,主要还是从物质层面的单一视角来理解现代化。

新中国的建立打开了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大门,对现代化的认识也由此展开。这一时期对现代化的认识主要是以我们党为代表的。1964年12月,根据的提议,在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正式向全国人民宣布我国今后的战略目标:“要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2]从实质上看“四个现代化”是以工业现代化为核心的国民经济现代化, 没有涵盖现代化的全部内容, 它离全方位社会现代化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而且对现代化的复杂性和困难认识明显不足, 所以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的安排上, 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二、改革开放后国内学术界对现代化含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对现代化含义的理解主要还停留在“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层面。如当时有学者坚持“所谓现代化, 就是大搞技术革命, 用当代最新的科学技术来武装国民经济和国防的各个部门, 对整个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全面的根本性的技术改造, 使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技术达到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3]这种观点的现代化是指经济、技术方面的现代化, 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化的广泛内涵。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展开和国外现代化理论的传入,我国对现代化的认识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显现出多样化和不断深化的趋势,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是对现代化含义的理解呈现阶梯式发展。我国现代化理论的研究基本上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当时我国现代化理论主要代表人物就是北京大学教授罗荣渠。他认为现代化的含义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广义而言,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急剧变革,这一变革以工业化为推动力,导致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全球性的大转变过程,它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引起深刻的相应变化;狭义而言,现代化又不是一个自然的演变过程,它是落后国家采取高效率途径,通过有计划地经济技术改造和学习世界先进,带动广泛的社会改革,以迅速赶上先进工业国和适应现代世界环境的发展过程。”[4]从罗先生对现代化的定义可以看出,现代化的实质就是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世界进入21世纪以后,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的特征愈加明显。中科院何传启在罗荣渠经典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二次现代化理论。何传启的第二次现代化理论认为,“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过程是第一次现代化;从工业时代向知识时代、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的转变过程是第二次现代化;文明发展具有周期性和加速性,知识时代不是文明进程的终结,而是驿站,将来还会有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现代化等。”[5]从何传启对现代化含义的理解我们不难看出,何传启的第二次现代化不是对罗荣渠现代化的否定,而是在继承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二人对现代化的理解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特征。

二是由单一的经济学视角向多学科视角转变。我国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从经济发展的视角去认识现代化,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国外现代化理论的传入,我国对现代化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出现了专业化研究的趋势,从而现代化的含义得以从多角度阐释。现在“现代化”一词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心理学和人类文化学等领域中被广泛使用,使现代化的含义得以从不同专业视角加以阐释,只是不同学科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含义各有不同的侧重。如前面罗荣渠从历史学角度认识了现代化含义,而有的学者从政治学角度阐述了现代化含义,认为现代化就是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化的过程,就是要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平等原则为基础的,体现公平竞争的,各种权利互相制衡的民主政治体制,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社会的转变。[6]这种专业化的研究,使现代化理论的研究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是现代化内容呈现不断拓展的发展趋势。我国对现代化的理解在一段时间里主要是经济的现代化,但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展开,人们逐步认识到现代化绝不仅仅是经济的现代化,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目前世界及我国理论界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认为现代化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层面的进步和发展,并且他们从多个角度阐述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如尹焕三从社会领域角度对现代化的内容进行了阐述。“所谓现代化,是指社会各领域渗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生活发达富裕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体现民主政治与公平原则的、社会安定协调祥和的、人与人关系和睦、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社会文化繁荣先进的、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具备了现代思想意识的社会文明时代。”[7]而杨多贵则从现代化的系统学认识角度阐述了现代化的内涵。他认为“现代化是指在‘自然、社会、经济’复杂的巨系统中, 朝向一组复杂的、具有时空边界约束的、具有时代内涵的相对目标集合的动态过程。”[8]从中可以看出,现代化是包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人的思想意识等多元内涵要素的一个综合性概念。

四是对现代化含义认识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作为反映世界各国发展的理论,其内涵要素是多元的、复合的,对其认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用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形式认识现代化;用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形式认识现代化;用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形式认识现代化等。我国学者采用这些多样化的形式从不同视角对现代化含义进行了充分地揭示。同时每个学者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即使运用同一种形式对现代化含义进行认识也可能存在差异。就拿广义和狭义的形式来说,我国北京大学罗荣渠教授从整个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角度,以工业生产力为尺度揭示了广义和狭义的现代化含义。广义现代化指人类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进的进程。狭义的现代化指落后国家加速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过程。而中央民族大学李竹青教授则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角度,以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为尺度揭示了广义和狭义的现代化含义。“广义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自古以来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社会结构演变连续不断的过程。……狭义现代化是指近代以来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社会结构演变的不断发展过程。”[9]

通过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学者从多个角度揭示了现代化的丰富含义。但是也可以看出存在两个较明显的缺陷:第一,重内涵,轻外延。“现代化作为一个科学的概念,它的范围应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有时代的显著特征。”[10]我国学者对现代化的内涵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深刻揭示了现代化的内在本质和它多方面的规定性,但大都对作为历史范畴的现代化的时空存在界限没有进行充分的探讨;第二,重一般,轻特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从前面论述可以看出,我国许多学者对现代化的认识也不乏从一般与特殊的角度去谈,但属于世界与发展中国家、全面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一般与特殊,没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含义给出明确的界定,大多是用这些现代化含义去分析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因此,这些现代化内涵的分析对中国而言仍属一般。我国学者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含义给出确切的信息,才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形成更加切实的指导意义。

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含义的探索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对现代化含义的认识最终应该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含义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含义的科学界定应坚持三条原则:

一是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现代化含义必须由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的结合才能规范、清楚和明白,才能更具现实感和实践性。中国现代化的内涵我国学者已经进行了充分地揭示,就是促使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而外延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空界限。从空间上说,就是中国的现代化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展。从时间上说,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是无限的范畴,它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一段时间内的发展。

二是要与世界发展实际相结合。要有世界眼光,把中国的现代化与世界的发展结合起来。世界是发展的,中国是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因此,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标准也应是世界的;要有正确的国际定位,把中国在国际上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反映出来。中国曾经饱受被侵略的痛苦,摆脱民族压迫,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目标。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必然是追赶发达国家的过程。

三是要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现代化的含义必须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离开了这点,对现代化的理解就失去了现实依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用中国的发展战略所揭示的在特定时间要完成的特定目标作为标准可能更为适合。中国“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明确提出我国到本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三步走”发展战略可以成为认识我国现代化的现实依据和界定我国现代化的外延的一个标准。

综上所述,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确定一个较明确的含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在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前提下,以科技进步为依托,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发展,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文军.略论现代化及其在中国的历程[J].长白学刊,1996(6).

[2] 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439.

[3] 周振华.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世界性的概念[J].经济研究,1979(8).

[4]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7.

[5] 何传启.什么是现代化[J].中外科技信息,2001(1)16.

[6][7] 尹焕三.关于现代化内涵机理的新诠释[J].岭南学刊,2001(6)42.

[8] 杨多贵.现代化内涵--指标与目标的新探讨[J].学术探索,2001(4)19.

[9] 李竹青.试论现代化的内涵与特点[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4(2)27-28.

[10] 钱乘旦.走向现代国家之路[M].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7.48.

社会治理的含义第6篇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社会治理的含义第7篇

作者:朱 振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中国为什么需要自己的法治话语体系:关于“自觉”的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自觉建构”这一议题的提出“意味着开启出一种积极的自觉,即对于自身学术话语体系的反省性的自觉”。这种自觉实际上具有双重取向:它一方面是批评性的,即要求批评性地检讨当今中国法治的学术话语;另一方面则是建设性的,它要求建设性地引领当代中国法治学术话语体系的重新建构。③ 这种批判性与建构性可在话语与主体的相互建构中找到根据。当我们认识到自身被一种话语所支配时,我们就内在地、反省性地在批判它的基础上开启重新建构一种话语体系之途。在这里,占支配地位的、需要批评的对象就是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许多人那里不加反思地被接受,成为一种权威性的法治话语体系。 因此,下文的分析包含批判性与建构性两方面,即在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基础上论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一)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对中国的深刻影响及对其内在预设的检讨 “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虽是松散的学术概念,但它基本可以概括出西方国家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内涵。“自由主义法律哲学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就是这样的原则:每一个社会都应该依据法治运作。它对法治的信奉起源于17世纪现代自由主义的诞生。”[5](P5)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但包含着法律要具有清晰性、稳定性、不溯及既往等所谓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内涵着权力分立、权力与权利分离、民主的政治安排等等这样的政治意识形态承诺。这套法治话语体系不但在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而且也是他们向法治后发国家推荐的样本。自清末变法改制以来,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就中断了,取而代之的是全面移植西方法治的理念与制度,这一过程时断时续地持续到现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移植甚至是复制还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在当下中国,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已经支配了许多人对于法治社会理想图景的基本想象,形成了法治的标准化理解,尤其是知识分子有着根深蒂固的接受。 学者指出:“西方各种法治理论或学说成为人们分析和论述理论问题以及考量与评价社会现象的重要理据与判准;……接受西方法学理论的训练则成为当代中国法学人乃至法律人所必不可少的经历,对西方法治理论和知识的掌握与了解亦成为体现或衡量法学人学术功底和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与尺度。”[6]这种由知识所产生的支配性以及制造真理与合法性(提供判断的标准和尺度)的力量正是话语所意图产生的社会作用。 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及其包含的一些原则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是我们要借鉴的对象,也是我们建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理论资源。我们需警惕的是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在非西方国家的话语殖民,即要求在非西方国家复制西方法治的理念与制度。这一要求又通过经济援助或外交的压力而得到推行。 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的要害不在于其具体主张的得失———尽管批判法学已对自由法治理想在西方国家的虚假实践提出了摧毁性的批评,①而在于它的普遍化诉求以及所蕴含的历史终结论。 这里所说的法治的历史终结论是一元论,即世界法治的发展方向是西方自由民主的法治及其制度实践,中国法治的发展水平也要以该标准而受到考量。在这种研究方式之下: 第一,世界法治发展是一元化的,独立于中国而存在。 第二,关于中国法治研究的立场只能是进化论式的或历史决定论式的。因为在我们的前面已经设定好了目标和标准,我们的研究或发展方向都已经被决定了。 关于法治发展的一元论,首先要意识到,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确立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事情,既不是法治历史的开端,更不是法治历史的终结。其次,建立中国法治的话语体系就是要破除这种历史一元论,因为世界是一种多元性世界。中国也是该法治世界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 在该世界之中,除了欧洲原理之外,还有相对应的中国原理存在,中国自身也参与了该法治世界观之涵义的型构,而不再是被动的被决定者。批评和检讨这种法治发展的一元论是中国可能获得法学与法治自主性———无论是思想上的自主、还是实践上的话语权———的必要条件。 (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建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体现在思想的要求和实践的要求两方面:第一,由上面的论述可知,我们只有建构本土的法治话语才能改变受支配的现状,才能为法治的世界概念提供中国要素,并最终与西方法治话语形成话语争夺。若没有自己的法治话语,要从根本上消除西方法治话语的影响也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保有思想的自主,进行自觉的建构。关于“自主性”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中国法治话语之自觉建构的实质是保有思想的自主性。自觉建构不应是要找寻到并自觉追求一种客观的发展规律,否则就会落入与自由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一样的历史目的论;而是要保有一种思想上的自主性,即破除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范式的支配与某种特定知识系统的支配,达到的是思想上的一种反思性自觉。这种自觉是以思考当代中国法律秩序的正当性问题为基础的,因而还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的。 因此,确立中国以及中国法学者在思想上的主体性,使中国学者摆脱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建立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是一种更可取的中国法治“自觉”发展的方向。 其次要注意中国法治话语的自觉建构不是一种独白的建构,而是建立在交往基础上的建构,因此应当包含话语伦理学的建构。一方面,复线历史观表明,中国声音也是形成世界法治话语的构成要素,关于法治的中国观与世界观并不是分割的,我们要在中西法治声音的交流中确立自己的声音。#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建构法治话语的最终目的是在世界层面上拥有话语权。如果不借鉴西方成熟的法治话语、不与西方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话语的学术交流,就无法进行对话,也就谈不上所谓的话语权问题。 第二,上述思想的任务并不仅仅是纯粹观念认识的问题,而是具有“实体性”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实体性内容指的是作为法治话语之基础的社会现实或实践。实践本身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而脱离了这样的法治实践,学术话语可能是空洞贫乏的,而且也不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JosephRaz在解释法律的概念时指出,“法律不是学者所引入以帮助解释某些社会现象的概念。而是牢固确立在我们社会的自我理解中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当我们研究法律的性质时,我们所研究的东西是我们自己的自我理解的性质”。[7](P31)在这里,“法律”是诠释性概念,“法治”也具有同样的性质。 中国的法治理论和法治话语从性质上讲也是建构我们对中国法治实践的自我理解。诠释一词是双向的概念,既包含着实践对我们的要求,也包含了我们对实践的自我理解,因此是双向的过程。该实体性的内容构成我们自我理解的基础,关于其本身,吴晓明指出:“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话语问题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仅仅表面的、纯粹形式的议题,它具有‘实体性’的内容,并总是最经常地与某种‘学徒状态’的脱离和特定的自律性要求相吻合、相表里的。”[8]他把当代中国学术话语的社会-历史内容概括为“它们植根于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百多年的历史性实践之中,植根于中国独特的现代化发展道路之中,并且也植根于中华民族向着未来筹划的复兴事业之中”。[8]考察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以及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加速融入世界结构,必然要求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这一任务的完成,以及因经济崛起所面临的新的国内与国际环境,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又成为当前法治实践的迫切要求。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现实之途 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既是中国法治实践的要求,也是思想性的任务;既是对以前三十年中国法治发展实践的理论总结,也是面向未来的理论建构;既要摆脱教条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干扰,又要超越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支配。在思想资源上做到开放兼容,要求我们正确对待西方法治理论;在建构的基础上做到锐意创新,要求我们理论化地处理中国法治实践。 (一)开放兼容:正确对待西方法治理论 在对待西方法治理论的态度上,我们要持有开放兼容的立场。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是面向未来的建构,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它内在地具有开放兼容的特性。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需要增强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自觉就是确立思想的主体性,并致力于建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自信就是要勇于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成果,当然也包括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是作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理论资源而存在的。 第一,西方法治理论(包括其理论主张和制度实践)是人类探索理想社会治理方式的可贵尝试。 它提出的一系列反对封建专制的道德理想、关于法治的形式要素以及为确保理想实现所做的制度设计都对法治后发国家起到了很重要的法治启蒙作用。 第二,区分作为理论资源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和作为意识形态输出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后者,即自由主义法治作为一种一律的话语体系在全世界推行的时候所产生的话语霸权。 因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内在地与市场主义、民主政治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推行这种霸权的工具。正如Tamanaha指出的:西方“理论家们通常将自由主义、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以及法治捆绑在一起,放进全有全无式的一揽子措施之中”。[9](P4-5) 第三,西方法治理论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资源。这一方面是因为,一百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以西方的眼睛看中国,法治、权利、权力分立等等一系列概念、范畴都取自西方,更深入地了解西方法治理论也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国。另外要注意到,成熟的法治体系包含着明确的法治发展目标、系统化的法治形式要素、把这些目标和要素现实化的制度实践能力以及强大的法治话语生产和输出能力,不可否认在这些方面美国等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走在我们前面。在我们关于法治的知识、文化和传播能力还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汲取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有益做法,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从长期来看,这一趋势也不会得到根本的扭转。 由上述三方面可见,西方法治理论在中国不是作为我们建构自己的法治话语体系的标准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一种有意义的理论来源与法治发展的参照系统成为建构中国法治理论的一部分。总之,西方法治理论是作为建构中国法治理论的条件而存在的。 (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规定性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本质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定了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内涵。从法治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和方法论等几方面来看,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性: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表达与世界表达。 第一,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元话语,它需要理论总结和理论表达,使之真正成为指导法治理论建设的理念,而不能单纯停留在政治政策的层面。由此可以说,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是法治理念的理论化、学术化与体系化。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是面向世界的建构,是要在世界法治话语体系的竞争中注入中国元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在话语体系的建构中才能开放出面向世界的讨论与交流的空间,成为哈贝马斯“对话的普遍主义”意义上的真正在场者。#p#分页标题#e#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要坚持实质性的法治观,强调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在当下西方学术界,法治理论一般被区分形式法治理论和实质法治理论。Tamanaha对这两种形式的法治理论的内容所做的概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被认为是比较经典的总结。对于法治应当包含什么要件,形式法治理论和实质法治理论有着不同的论述,他认为,根据从单薄到厚实的分类标准,形式版本的法治理论可分为:依法而治、形式合法性、民主+合法性;实质版本的法治理论包括:个体权利、尊严权和/或正义、社会福祉。Tamanaha把二者的区分概括为:“形式理论集中关注合法性的适当来源与形式,实质理论则包括了对法律内容的要求。”[9](P92)与此相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内容肯定是属于实质法治观,但似乎并不局限于此,而是有着更为广泛的法律与政治内容,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的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的表达。其中,能够与自由主义法治观相竞争的社会主义价值就是强调平等或公平。一直以来,平等就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也要坚持平等实质性法治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对中国法治实践、法治经验与法治道路的再诠释。涉及到两方面方法论问题,一是如何真正面对中国法治现实;二是在此基础上如何建构法治话语。 第一,上文已经提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作为思想的任务其关键点是面对中国现实,即中国法治实践、法治经验与法治道路。关于面对的方式,可概括为两种路径,一是“由外到内”,二是“由内到外”。前者指的是从外部不加反思地拿来一般原则并应用到现实内容上,也就是黑格尔所批评的“主观思想”及其“外部反思”。黑格尔认为这种“外部反思”只是形式性的,而遮蔽、疏离了现实,即“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实质”。① 这种路径在建构法治话语上就是未加反省地拿来西方法治话语(甚至是越新越好越时髦越好)来格式化中国法治实践,并以向西方标准趋同的程度作为判断法治成熟度的指标。因此我们要选择另一种路径,即不是用一般原则来解释内容,而是由内容出发建构原则。西方法治理论与话语不是作为标准而是作为资源存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就是对中国法治现实的重新理解。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础在于对法治实践的再诠释。再诠释意味着,建构法治话语存在二阶诠释问题。上文已指出,法治不像“电子”、“老虎”等自然类概念———它们有着本质的规定性;而是固定于我们社会的自我理解中的概念,一个诠释性的概念———因此它不是学者能随便引入并赋予含义的概念。正如JosephRaz所指出的,“我们没有挑选任何富有成效的概念的自由。通过帮助我们理解人们怎样理解其自身而增进我们对社会的理解是法律理论的主要任务。”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