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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合集7篇)

时间:2023-08-14 16:41:39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第1篇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及建议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第2篇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及建议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及建议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方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根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采用后续涉入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其次,细化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因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分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如此,而我国会计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第4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

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发展正式起步。从2008年至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数年的扩张性增长,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贷款余额方面,都出现了逐年走高的趋势,只是近两年有所放缓和减少。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108881人,机构数量8673家,实收资本8234亿元,贷款余额9273亿元。自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资金短缺同时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将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资金来源不足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也限制了其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金额和数量,从而制约了其发展。因此有必要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加强其自身造血功能。

(二)融资渠道不通畅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增资扩股;二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股东增资扩股不具有持续性,不能完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现状,且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经营,一旦股东自身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提供资金支持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严重会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一是融资金额受限,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二是融资机构数量受限,融资机构数量不能超过两家。且在实际运作当中,向金融机构融资存在很多附加条件,因此此种融资方式依然不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上述资金方面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变得尤为重要,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具备政策支持

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3年,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专项资产计划作为SPV独立于发起人、管理人、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扩大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主体及基础资产范围。相关部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系列政策表明,作为盘活存量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资产证券化将会有更好、更规范的发展。

(二)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

资产证券化简单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资产组合,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一般具有这些要素:一是拥有能产生稳定可控的现金流资产;二是该资产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缺乏流动性;三是需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及风险分散;四是需设立特定目的机构(SPV)实现风险隔离;五是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及必要的增级措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产恰可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打包出售给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再对基础资产中的现金流进行重组,打包成证券产品,同时引入信用评级等增信措施,最终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三、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阿里小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国内第一只以小额贷款包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资管计划成功募集资金规模约50亿元,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借鉴。但在实践当中,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是特殊目的信托(SPT),SPT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法律基础,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以信托形式进行的资产转让则可以实现完全破产隔离。而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券商为了开展证券业务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此类机构不具有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无法对基础资产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虽然证监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专项资产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的固有资产,当前述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发生破产的情况下,专项资产计划不属于破产清算资产。这样来看,表面上似乎实现了隔离,但这仅仅是证监会的规定,而证监会的规定在效力上属于部门规章,在诉讼时法院可以不使用。此种情况导致了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

(二)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纳入合并报表的可能资产证券化设计

SPV的目的,就是实现转让资产的破产隔离。但在实际中,资产证券化的某些条款有可能使SPV被判断为发起人的准子公司,如果发起人实际控制着SPV,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的规定,须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旦合并,实质就变成同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先前通过真实销售所搭建的资产隔离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不论SPV和发起人原先的报表如何确认,从合并报表层面来讲结果都是一致的,这样就偏离了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精神,背离了资产证券化的初衷。

四、结语

综上,本文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核心是SPV的设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SPV法律主体瑕疵以及在产品设计时某些条款有可能导致并表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重点解决SPV法律主体的问题,并重点关注SPV的设计,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

财参考文献:

[1]郦勇强.小贷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探讨[J].财会学习,2016,19:224一225.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第5篇

近日,继2014年年初被叫停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后,监管层的态度突然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资产证券化新规即将正式推出。

基金子公司备战新业务

新规中的变化内容包括:资产证券将实行备案制,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业务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产品可在交易所、机构间私募市场、OTC以及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等。

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将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这一条规定,的确是乐坏了许多基金子公司。多家基金子公司已经开始跃跃欲试,他们的热情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奔波出差、寻找业务、设计方案,呈现出一派忙碌的景象。

实际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不少基金子公司就已经开始招聘相关人才,组建资产证券化业务团队。有的甚至招实习生,协助子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调研、定价、销售以及合同整理、审核等工作。

在某家基金子公司,一位负责人兴致勃勃地对《金融理财》记者讲道:“这是子公司的制度红利,怎么能错过?我们之前就配备了相关方面的券商人才,只待新规出来就推动项目。”

另一位中型基金子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在这方面他们早已有所准备,公司所有人都在忙着找资产、设计方案,最近在人员、制度、法律等方面也作了一些准备,大家都忙得不可开交,但是却都面露喜色,一切都溢于言表。”

不约而同的切入点

对于即将出台的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不少基金子公司都在寻找各自的切入点。据悉,目前不少基金子公司都将注意力集中在了小贷资产、券商两融资产两大板块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那么,和通道业务相比,资产证券化这一新战场能否再次让基金子公司赚个盆满钵满?

事实上,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范围很广,可实施的标的资产类型也纷繁复杂。根据国外经验,标的资产可能在信贷资产、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租赁资产和基础建设等资产中诞生。现在国内比较多的是信贷资产和汽车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且大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而基金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发力通道业务的同时,也做了不少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小贷资产、融资租赁、保障房项目等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时冒出。

从以往的试点来看,非银行系的万家共赢资产管理公司较早试水了小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万家共赢总经理伏爱国认为,“以小贷资产、券商两融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为主的资产证券化是公司今年业务发展的重点方向,同时降低房地产业务比重。”

“相较之下,小贷资产、券商两融以及融资租赁三块业务最容易切入,容易进行业务判断,也比较好操作。”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也表示,“券商两融资产应该是目前券商手中最好的资产,因为其标的物是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考虑到目前二级市场转暖,不仅变现能力强,且券商这块的风控也强。”

的确,从目前来看,券商两融资产这块业务已经做得很大,对券商两融资产进行再融资,实际上就是券商作为债权方进行再融资的一个过程。

同时,鉴于基金子公司的相关人才配备主要来自对券商的“挖角”,未来基金子公司在券商两融和小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而由于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储备力度不一,各自的发展策略则会有所不同。

盈利与否要看资产质量

目前存在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债务往往以三种形式体现,包括应收账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而适合证券化的供应链产品主要为应收账款。

然而,基金子公司对行业应收账款的特性了解并不够,国内信用环境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该业务操作难度获将比较大。

同时,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这一块,如果能监控业务的现金流,还款能力就会有足够的保障。因此,最理想的模式,就是能够找到一家资质好的企业,进行长期合作。但是,谈何容易?

事实上,如今最好的基础资产就是银行的信贷资产。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7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类贷款总额83万亿元。即使拿出其中一小部分出来做资产证券化,这块蛋糕也很大。可惜这些项目非银行系子公司很难拿到,而银行系基金子公司则是倚靠股东优势,在银行存款资产证券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已有所拓展。

融资问题难的同时,收益方面也待考究。一般来说,对于单一资产证券化项目,基金子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管理费。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第6篇

目前,国内开展公募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从产品发行时效看,公募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周期长。从产品自身看,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尽管审批时间比信贷资产证券化要短,但是目前这种方式在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方面尚不够前者完备。更为重要的是,近期证监会公告将取消专项资管业务,这直接导致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失去载体,下一步如何开展该业务也尚未明确。尽管资产支持票据不需要审批,注册即可发行,但不能和发行人实现风险隔离。

二、开展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

在大规模发展公募资产证券化存在现实障碍情况下,拓展与创新型融资交易平台金融交易所(简称“金交所”)合作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基于以下考虑。

(一)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私募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一方面,私募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推动公司单笔债务重组集中打包成相对标准化的资产包出让,增加资产流动性,实现资本利用放大效应;另一方面,公司可借助金交所,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资产在市场上交易,拓展表外融资渠道。此外,与公募方式相比私募方式具有其它四方面的优势:一是与金交所合作开展私募证券化受到的监管较少,发行额度不受监管层的约束①。二是私募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不需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中间环节少,缩短了发行周期。三是基础资产选择范围更广。同样受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转型资产证券化限制的房地产、矿产等国家调控行业也可纳入基础资产范围,且不存在行业和地区上的明显限制。公司可以转让存量不良债权资产,腾出规模继续开展不良资产收购重组,实现分散行业集中度和调整客户结构的目的。四是公司可借此将存在潜在风险的资产转移出表,适时降低不良资产率,并进行专业化的风险化解,以满足引战和上市需求。

(二)以陆金所为合作对象论证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

陆家嘴金融交易所,简称陆金所,陆金所自2013年下半年起推出非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面向机构、企业和合规投资者,涉及的业务包括委托债权交易、票据收益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和资产证券化融资服务、信用卡资产产品以及车贷收益权产品等。现以陆金所为合作对象论证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

第一,陆金所推出的非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交易量大,撮合效率高,能够有效提高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非标交易资产流动性。一是陆金所背靠平安集团,为交易所提供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二是陆金所提供配套增值服务,将平台最容易匹配的资产和资金进行加工,从而达成交易。

第二,陆金所委托债权业务占比小,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更小,有助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稳定性。

第三,陆金所建立了项目风险评价控制机制:一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全面分析风险和收益。二是对项目提供评级服务,如对于风险不确定的金融资产,安排保险或担保机构等进入,对产品做结构化涉及,分成优先、劣后等级。三是结合基础资产和金融产品的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四,陆金所设立交易准入门槛,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陆金所实行会员双向挂牌制,可以防止交易会员水平参差不齐,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三、结语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第7篇

【关键词】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从财务公司的行业定位来看,财务公司即具备金融行业的服务属性,也具备作为集团总部管理职能重要组成部分的辅助管理属性,从这一定位出发,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集团总部优化金融资源以及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来自银行内部的风险,对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基础资产信用主要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主要体现为原始债务人或不能按时或不能对资产池进行清偿,使得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约定的投资收益。例如,大量不合格的次级贷款被作为基础资产可以说是美国次贷危机在微观层面上最直接的原因。银行只是转移了该债务的信用风险,将其转移到了投资人的身上,同时银行在收回现金后,再一次的扩大信贷规模和投资规模更加会导致风险扩大,综上所述,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为了转移风险和增强流动性,但如果基础资产池本身质量不高,反而会将风险更加集中放大。

2.银行自身动机会扭曲风险,目前很多研究指出,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会诱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动机扭曲,增大了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主要诱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对发放贷款的审核和监督的积极性,二是资产证券化会引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盲目风险承担。

3.提前偿付风险,由于证券化的特性,准时则是最佳。延退是信用风险,而提前还款则会出现所谓的提前偿付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提前偿还后,银行的现金流会改变,对流动性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另外利率下降时,银行面临收回现金的再投资风险最后、约定的偿还期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提前偿还使得债券的增值空间收窄,价格的上涨空间变小。

4.定价风险,在证券化过程中如何定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定价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证券能否成功发行,以及所蕴含的风险,然而由于证券化本身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同时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特征、信用增级方式、市场利率变动等因素使得定价方法和过程不尽相同,容易导致定价风险。

5.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基础资产的选择一直到证券化资产予以出售,中间信用链条较长,涉及的专业机构众多,再加上真实出售、信用增级、破产隔离等一系列负责交易结构的设计运用,必然会导致专业性契约的增多,如此多的操作环节必然加大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6.第三方参与机构导致的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到商业银行、借款人、特设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人、投资者等多个当事人。如此多的参与机构,除了操作风险增加外,银行也将传统融资方式面临的信用风险分摊到相关机构,同时每一个参与机构的变动也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化资产的质量。

第二,针对上述风险的风险管控:

1.对于发起机构而言,要做好顶层设计和业务规划,发起人首先要深入研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点和功能,结合自身实际,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该制度应涵盖全部业务流程与管理,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可以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此外,还需要依据监管要求,确定证券化产品风险风险自留比例、完善业务推动模式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基础资产,形成标准化的操作规则及模板并建立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提前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2.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与定价风险,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前偿付风险贯穿始终并影响着各方的利益,所以这就要求根据需要建立适合自身证券化特点的提前偿付风险防范措施,列如实施买权保护等。对于规避定价风险而言必须依赖长时期的数据积累,不断总结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数据统计分析模型,建立可以量化的计算模型以及无法量化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障碍

为推进金融创新,提升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近年来监管政策出现列较大程度的调整,为资产证券化建立了良好的环境,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使是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商业银行而言,也并未对这些政策利好表现出热烈的反映,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存、贷、汇等正常业务相比,仍属非常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相对于银行业整体的信贷总资产而言几乎微不足道。这些从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财务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依然面临着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推进的影响,财务公司行业存贷款利差进一步收窄。

2.风险自留对资本的大量占用,对于财务公司调节报表的作用有限。

3.利率变动和中介费用尚存在不确定性,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市场资金面的不断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贷款利率和中间费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对融入资金投向的风险掌控需专业化的研判。

5.是否能找到愿意投资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也是财务公司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