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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合集7篇)

时间:2023-09-10 14:40:24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第1篇

一、公司概况本溪证券公司,隶属于辽宁省证券公司。现下设两个营业部和两个服务部,即解放北路营业部、风光街营业部和小市服务部、桓仁服务部。公司机关设三部一室(财务部、业务部、网上交易部、办公室)。

本溪证券公司现有正式员工6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60人,占93.75。营业总面积8871平方米,拥有设备数量2181台套。现有股民29359户,客户资金总量6.6亿元。拥有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交易服务手段。开展的业务主要有:发行各种有价证券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支付业务。20__年实现股票、基金交易额达39.8亿元,比上年同期29.9亿元增加9.9亿元,同比增长33;证券交易额40.12亿元,比上年同期30.25亿元增加9.87亿元,同比增长32.6。20__年股民开户净增加475户,全公司达到29279户。全公司股票基金交易金额的市场占有率由20__年的万分之八点三五上升到20__年的万分之九点一五,增长了万分之零点八。

其下属营业部和服务部情况:

1、解放北路营业部

解放北路营业部与本溪证券公司同期成立,地址设在公司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79号。解放北路营业部下设办公室、交易部、电脑部、客服部。交易部负责营业部日常证券交易业务,电脑部负责交易网络系统的安全保障,客服部直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解放北路营业部现有正式员工18人,临时工9人。其中正式员工包括:办公室5人,交易部5人,电脑部3人,客服部5人,正式员工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解放北路营业部营业面积6671平方米,营业区域分为散户大厅、中户室、大户室和办公区四个部分。客户总数15292户。其中,大户人数(客户资金50万元以上)32户,中户人数(15—50万元)343户。客户资金总量约为3.4亿元。营业部拥有设备数量1406台(套)。20__年实现股票、基金交易额23.26亿元,比上年同期17.04亿元增加6.22亿元,同比增长36.5;20__年股民开户净增加265户,现已达到15292户。股票基金交易金额的全国证券市场占有率由20__年的万分之四点三五上升到20__年的万分之五点四九。

2、风光街营业部

本溪风光街营业部,成立于1997年1月,是本溪证券公司继解放北路营业部之后在本溪市开办的又一家证券营业部,地址设在永丰商业区风光街24层农垦大厦2楼。风光街营业部下设办公室、交易部、电脑部、客服部。交易部负责营业部日常证券交易业务,电脑部负责交易网络系统的安全保障,客服部直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办公室负责营业部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营业部现有正式员工15人,临时工9人。正式员工包括:办公室2人,交易部6人,电脑部2人,客服部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4人,占93.3。风光街营业部营业面积20__平方米,营业区域分为散户大厅、中户室、大户室和办公区四个部分。客户总数14387户。客户资金总量约为3.2亿元。营业部拥有设备数量775台(套)。20__年实现股票、基金交易额16.85亿元,比上年同期13亿元增加3.85亿元,同比增长29.6;20__年股民开户净增加210户,现已达到14387户。20__年,股票基金交易金额的全国证券市场占有率为万分之三点八六。

3、小市证券服务部

本溪县小市证券服务部成立于20__年4月并试营业,20__年4月经证监会正式批准,地址设在本溪县小市镇邮政大厦二楼。营业面积为800平方米,拥有设备数量116台(套),股票交易和行情通过DDN进行,股民的现金存取全部采用和农行银证转款的方式进行。现有正式员工2人,全部为本溪市区人口,长期外派。客户总人数447户,资金在15—50万元的客户为38户,客户资金总量在1200万元左右。20__年证券交易量达10000万元,佣金收入达30万元;20__年证券交易量达13200万元,佣金收入达39.7万元。

4、桓仁证券服务部

桓仁证券服务部成立于20__年4月并试营业,20__年4月经证监会正式批准,地址设在桓仁县邮政大厦二楼。营业面积为800平方米,拥有设备数量94台(套),股票交易和行情通过DDN进行,股民的现金存取全部采用和农行银证转款的方式进行。现有正式员工2人,全部为本溪市区人口,长期外派。客户总人数557户,资金在15—50万元的客户为20户,客户资金总量在1300万元左右。20__年证券交易量达9000万元,佣金收入达27万元;20__年证券交易量达10300万元,佣金收入达31万元。

二、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及经营成果

1、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

(1)开户。投资者买卖股票、投资基金、债券首先要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只有开设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之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2)委托。委托是指投资者决定买卖证券时以申报单、电话、电脑终端、网上等形式向券商发出买卖指今。券投资者证券交易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券商)进行。现公司拥有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交易服务手段。

(3)交割。即买卖证券后货银兑付的过程。

(4)转托管。转托管制度是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股份存管结算及交易服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就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达移,即所谓的转托管。

(5)指定交易。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服务制度,即指投资者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已买卖证券的唯一的并易营业部。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

(6)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

(7)研究及咨询服务。受投资者委托,为他们提供投资信息咨询服务。

2、经营方面

20__年公司实现股票、基金交易额达39.8亿元,比上年同期29.9亿元增加9.9亿元,同比增长33;证券交易额40.12亿元,比上年同期30.25亿元增加9.87亿元,同比增长32.6。20__年股民开户净增加475户,全公司达到29279户。全公司股票基金交易金额的市场占有率由20__年的万分之八点三五上升到20__年的万分之九点一五,增长了万分之零点八。

3、客户服务方面。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为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投资咨询服务,成立了股民投资技巧培训学校,采取开放式免费教学,投资者教育活动不仅提高了股民素质,而且活跃了股市。改善服务条件,树立优质服务的良好信誉。在对客户服务上,营业部规定了“首问制”,即股民提出问题由第一位接待人负责答复完毕。客服部门对股民进行分类评估,户室客户和散户中的黄金客户落实到人。每天、每周、每月的工作计划成表,通过电台股评加大宣传,增加每日即时解盘次数和每周股市沙龙的次数,设立专门小组研讨行情,提供咨询,收到良好的效果,市场占有率较去年上升明显。网上交易部门对本溪市大小网吧、机关、大型企业进行了统一调查,开通网上交易热线电话,同客服部一起举办股评报告会,讲解网上交易知识,20__年公司新增网上交易开户909户,实现网上交易金额8.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开户数增加了27,交易额增加了75,创下历史最好水平。

4、管理方面。

目前,公司各营业部下设交易部、电脑部、客服部。交易部负责营业部日常证券交易业务,电脑部负责交易网络系统的安全保障,客服部直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营业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近年来,公司加强了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对客户存取款凭证全部装订成册,归档上柜,并建立了客户档案。对代保管凭证进行了清点核对,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开户销户、清密、解冻、冻结、转托管等各项柜台操作统一按照总公司制订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对历史交易资料进行了清理,并建立了经纪业务统计系列报表制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也日益完善,每年度进行全面盘点、登记造册。营业部还建立和完善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经纪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营业部定期开展经纪业务检查,从风险揭示到各项交易业务流程,出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管理死角,从而使各项经纪业务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了全年差错率、投诉率为零的良好局面。

三、公司社会效益方面(同周边其他证券企业比较)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第2篇

【关键词】 证券公司 绩效评价 数据包络分析 投入产出

一、引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截止到目前,我国上市证券公司达到了19家,占所有证券公司的17%。证券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首要任务是尽最大的努力将服务做到最好,让每一位客户满意。而评价证券公司服务质量的好坏,就要利用绩效评价这个客观合理的方法。在金融市场中,证券公司的绩效越高说明公司的资源配置越合理,即公司以最小的投入获得了最大的产出,实现了高效率的资源配置。

中国证券业协会每年进行针对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的绩效排名,以此激励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这种排名主要是对某个指标进行优劣对比,不能从整体性和综合性上进行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绩效的客观评价。为了克服上述方法的不足,全面评价公司的综合绩效,需要将投入与产出关联起来进行分析。本文从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出发,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这19家上市证券公司的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揭示我国证券公司总体经营水平状况,并针对19家证券公司提出了提高绩效的对策。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

1、一级市场业务

在这类业务市场上,证券公司主要是通过承销、推荐的方式来获取手续费的收入,主要针对的是在我国A、B股市场上发行的股票和国家、企业等发行的国债、企业债券等,作为这些债券发行的承销商及上市公司的推荐人,证券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和作用。

(1)承销业务。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同时规定,只有当证券公司达到一定标准和规模才可以从事证券的承销业务,承担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成为合法的承销商。目前,在全国109家证券公司中,有81家证券公司具有合法的承销商资格,主承销商的数额为64家,仅占50%左右。

(2)推荐业务。我国对公司股票上市实行的是上市推荐人制度,当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有一至两家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上市推荐人,并出具上市推荐书,这样才能进行完整的上市程序,进行股票上市。在对上市推荐人的认定时,要求上市推荐人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和主承销商资格,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审查。上市推荐人的承担方式是灵活多变的,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由发行公司的主承销商同时承担,第二种是由主承销商和其他证券公司共同承担,第三种是单独由不是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承担。

2、二级市场业务

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证券自营业务,主要是通过风险投资获取收益,将风险与收益相联系;另一部分是证券经纪业务,此类业务的盈利方式是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获取手续费。

(1)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通过自营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中直接获利,它是证券公司取得经济效益最有效的途径。在我国,证券公司为了在风险性、投机性较大的证券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各证券经营机构便纷纷开始从事自营业务。在1996—1997年上半年股票牛市期间,一些大中型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创造的利润几乎占总利润的60%~80%,利益的驱动使得证券公司把大部分资金、人才和精力都投向了这种业务。

(2)经纪业务。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A股、基金和债券买卖业务,另一类是B股买卖业务。在第一类中所有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都可以经营此类业务,通过买卖业务获取高额的收益,但是在第二类业务中只有B股特许证券公司才可以经营此项业务,此限制也使得很多证券公司不能从中获利,转投其他的业务。经纪业务开启了大众的投资意识,引导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找到立足之地,迅速扩展了投资的渠道和范围,在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启蒙和指导的作用,奠定了我国证券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坚实基础。至今,证券经纪业务已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证券业务,虽然主要的市场份额还是被大型证券公司所占据,但是对于无法独立进行承销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下属的证券经营部而言,经纪业务几乎是唯一的业务,他们在小市场份额中奋力前行,以维持其生存发展之道。

三、基于DEA的证券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股票主承销家数和股票主承销金额

这两项指标属于证券承销业务指标,与上文介绍的证券承销业务匹配。证券承销业务主要是经营证券发行包括股票、配股、国债、企业债券等业务。在投入指标中的主承销家数主要反映的是证券公司的业务数量和市场拓展能力的大小,主承销金额则具体反映业务的进度和业务规模的大小,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就可以对公司的综合业绩进行有效的评价。

2、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

买卖证券业务又称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作为一个中间业务的沟通和连接者,积极促进双方的交易行为,通过收取手续费来获取利润收入。结合我国自身的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来看,经纪业务在整个业务层次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选择经纪业务净收入作为产出指标能体现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

3、净利润

利润是证券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后的余额。它直接反映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状况,投资人可以最为直观地观测出证券公司的经营状态,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主要指标之一。

4、注册资金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应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的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主要反映了证券公司可以进行资源配置利用的实际经济资源,是证券公司经营的基本投入要素,经济资源投入的大小与证券公司的产出有着极大的联系,它涉及到证券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基础实力。

综合上述,可建立如表1所示的基于DEA的证券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基于DEA的证券公司绩效评价应用分析

1、样本及数据的选取

进行DEA相对绩效评价时,首先要决定哪些是决策单元,即受评估的对象。选择决策单元要满足同质性,即DMU在相同的组织目标下,执行相同的工作任务;或所有受评价单位在相同市场条件下运作,投入产出要素是相同的。本文选取当前上市的19家证券公司作为样本,分别是中信证券、方正证券、东吴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宏源证券、长江证券、西部证券、东北证券、国金证券、光大证券、西南证券、国海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太平洋证券、国元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本文进行数据包络分析的数据(见表2)均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0年度证券公司会员证券承销业务的排名情况》和《2010年度证券公司会员财务指标排名情况》。

2、模型求解与结果分析

将19家上市证券公司投入产出指标数据处理后,导入DEAP2.1软件,设置引导文件参数,其中决策单元(NUMBEROFFIRNIS)为19,时间(NUMBEROFTIMEPERIODS)为l年,产出指标数(NUMBEROFOUTPUTS)4个,投入指标(NUMBEROFINPUTS)1个,选择产出主导型1=OUTPUT ORIENTATED,1=VRS,0=DEA(MULTI一STAGE)。基于DEA的上市证券公司投入产出效率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经营绩效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得分的平均值分别为0.587、0.697。纯技术效率反映的是假定规模报酬变化的情况下的技术效率,反映的是证券公司自身的经营服务能力,是公司管理水平的测度。纯技术效率处于中等水平,反映了我国上市证券公司服务处于中等水平,内部资源利用率有待加强。在19家证券公司中,仅有3家证券公司规模效率处于稳定状态,分别是东北证券、国金证券和广发证券。有16家上市证券公司规模效率处于递减状态。这表明,总体上大部分上市证券公司的规模效率都处于递减状态。这16家证券公司应该适度控制资本规模,通过加强主营业务服务水平来提高其投入产出效率。19家上市的证券公司的经营绩效说明证券公司存在资源浪费的现象,也意味着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基于DEA的19家上市证券公司经营绩效目标值如表4所示。各证券公司可针对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经营决策,以保证资源的充分利用。

五、结语

本文从我国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特点出发,运用数据包络法分析了2010年我国19家上市证券公司的经营绩效,其中大部分样本公司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状态,纯技术效率总体处于中等水平,说明证券公司资源并未得到充分利用,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证券公司的发展与政府机构的监管和支持息息相关

在我国,证券起步较晚,水平比较落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模式也比较混乱。盈利的单一性、竞争的无序性都导致证券行业不能高速有效发展,这也是证券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措施就显得格外重要,政府和证券公司的共同努力和配合是证券行业有效运行的强有力的保障。

2、人才第一的观念应在证券行业得到贯彻执行

培养专业化、执行力高的人才是证券公司应该重视的问题,证券公司应该防止人才流失,想方设法留住人才,对适合证券公司发展的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同时将数量和质量一起抓,为证券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应与实力较强的国内外领先的证券公司进行联合,以实现规模的壮大和更高的收益。利用优胜劣汰的原则,鼓励证券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将业绩差的公司进行合并,以提高证券业的整体绩效水平。

本文在对证券公司经营绩效定量化研究探索达到了预期研究目标,但在评价指标上仍有欠缺,证券公司目前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仅仅从四个主营业务方面对其进行分析还不够,应在科学选取指标以及DEA模型的修正方面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 魏权龄:数据包络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 尹传奇:基于DEA的我国证券公司效率评估[D].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

[3] 刘莹:基于数据包络分析的中国证券公司效率研究[D].暨南大学,2006.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第3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市场准入;自贸区;金融混业

市场准入是体现一定市场发育发展程度和市场管理理念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法发展而发展。如今的资本市场与上个九十年代相比有了巨大的发展,我国对证券业的准入限制也应有所放松。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面简称“新国九条”)中已明确提到要放宽证券期货服务业的业务准入,逐步提高证券期货业务的对外开放水平。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先行试点,先后了多份文件,支持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2015年10月出台的“金改30条”,更是进一步提高了证券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优化证券业务准入。本文将从我国证券公司的主体准入限制与业务准入限制两个角度出发,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分析我国证券业准入的现有状况,以上海自贸区为立足点,为放宽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提出若干意见。

一、证券公司主体的准入

(一)证券公司准入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对设立内资证券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要求,散见于《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另外,《2015年外商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即2015年负面清单)、《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跟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下面简称“CEPA补充协议十”)等文件,主要规范合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截止2015年7月为止,我国共有118家证券公司,其公司形式可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数量上,《证券法》对从事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其中从事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从事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从事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形式上规定必须为实缴资本,需验资证明。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经营过程中,债权转股权不受该限制)。2.对股东资质的要求:《证券法》124条规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拥有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的净资产。然而,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主要股东的界定,且该项要求中“持续盈利能力”排除了个人成为主要股东的可能性。v3.对从业人员与高管的要求除了对董监高的具备任职资格有正面要求之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董监高的禁止性规定,即证券公司的董监高不得有《证券法》131条和《公司法》141条规定的违法违纪现象。4.其他要求如证券公司应当有营业场所和完善的风险和内控制度等。

(二)合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

在目前我国118家证券公司中,共有11家为外资参股。合资证券公司除了要满足以上一般要求之外,还要满足以下要求等:(1)出资比例的限制:2011年的《外商产业指导目录》仍将证券公司外资比例限定在1/3以下。直到2012年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才首次将外资比例上升到49%。2013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没有突破该49%的限制。(2)对境外股东的限制:境外股东所在地区必须已和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的机构签订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v。且至少有一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另外,其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3)对境内股东的限制: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中,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有特殊例外,2016年10月出台的金改40条取消了对设立在自贸区的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需为证券公司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CEPA补充协议十中,对港澳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有更加优惠的规定。

二、放宽证券公司主体比例,提高证券也开放水平

(一)多元证券公司出资主体,修改《证券法》中对股东“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多为国有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等,成分较为单一,这与我国对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过于严格有关。证监会在2014年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到,要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此,务必要对现行的《证券法》中对股东资质要求部分进行一定修改:如修改主要股东“持续盈利”能力的限制。“持续盈利”的条件过于苛刻,一般的中小企业等民营机构很难具备,如果改为“持续经营能力”便更加恰当。另外该条规定直接排除了个人成为主要股东的可能性。而借鉴其他的地区的立法实践,如英国、香港、台湾等均认可了证券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以台湾为例,台湾的《证券商设置标准》第4条对证券商之发起人的禁止性规定大部分都是针对个人而非法人,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受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不能为证券商发起人。

(二)提高效率,处理好主体准入与业务准入的关系

目前,我国新设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在程序上实行两次准入,分别是设立证券公司的主体准入与开展证券业务的业务准入。为了提高效率,应区别主要证券业务(承销、自营、经纪)与证券相关业务、证券专营机构(证券公司)与证券兼营机构(基金公司等金融公司),证券等专营机构在许可设立时应一并取得主要证券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其他相关业务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单项逐项获得业务牌照。在其他金融机构,如期货公司中,已有类似的实践。期货公司主要有期货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将主体准入与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准入合二为一。

(三)进一步扩大外资持股比,优化外资出资方式

缺乏控股权一直是合资券商中外资的最大痛点,也导致的合资券商中股东之间的磨合冲突。我国虽不断地提高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比例,但步伐仍过小,比重不够大。“金改”40条,取消了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为证券公司的要求,但仍将外资持股比例限定在49%。反观国际上的实践,早在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签订时,多数发达国家都充分保证了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对外国资本所占的份额没有任何限制,如欧共体当初所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同样,我国台湾地区的减让表中也未对外资比例作出限制。在出资方式上,目前的合资证券公司中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则必须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这排除了境外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方式v。这排除了境外股东以持有的境内股票或债券出资,或者境以债权换股权的这种方式参股合资证券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外资股东的出资方式。

三、证券公司业务的准入

(一)证券公司业务准入的一般规定

主体准入是指证券公司获准设立,业务准入则是指获准经营业务,境外通常以牌照指代。v为了落实对证券公司的事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对证券公司业务采取许可制度。《证券法》、《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对证券业务的准入做出概括性规定,而具体业务准入的要求散见于证监会的其他文件之中。从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上,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申请经营常规业务有注册资本的硬性规定(上文已涉及,这里不再赘述);对于申请创新业务,应当对创新业务的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从业务准入的程序上来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业务有着严格的时间间隔控制。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新设公司不得申请4种以上的业务;增设业务,须在获得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距上次申请增设获准6个月以上。

(二)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准入

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来看,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我国承诺加入后3年,允许成立的合资证券公司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的债券的承销和交易;2002年制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就在WTO承诺的基础上添加了外资股的经纪、债券的经纪和自营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07年修订的“规则”中又添加了债券的保荐这一项。然而,从目前的业务实践上来看,截至2015年7月为止,11家合资证券公司中,除了中金、中银国际、光大最终实为内资控股的之外,仅瑞银、高盛高华为全牌照经营,其他合资机构多数仅有证券的承销与保荐资格。常规业务何况如此,合资机构更无缘染指创新业务。

四、下放审核权限,拓宽证券业务范围

(一)取消、下放部分业务审核,简化业务准入程序

1、证券法125条审批主体的扩大:《证券法》第125条将证券业务的许可集中于中国证监会,这不仅与实践不符,也阻碍了证券业创新业务的发展。纵观各家证券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在其取得的各项单项业务资格中,有不少已经不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决定。以广发证券为例,其2014年年报中所列明的48项单项业务资格中,有8项为证监会批准,5项由广东证监局批准,8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7项由上交所批准,3项由深交所还有其他多项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中心等批准。从另一层面上讲,201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三次公告,将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业务”等的常规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因此,应将《证券法》对125条进行修改,将审批主体扩大至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主体。

2、下放审批权限,鼓励业务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证券业的良好发展与证券业务的创新息息相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主要源自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v证券公司产品创设能力严重不足,缺乏对接投融资的产品,难以满足企业和居民的投融资需求x。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证券创新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且审批权限集中于证券会。为了推进证券业务创新发展,可以通过证监会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团体释放权力,例如对于创新业务产品的认定权授予证券交易所,对部分创新业务事项可优先考虑由证券业协会业务规则规定。x甚至可以考虑对新设在上海自贸区内的证券公司,采取创新业务“负面清单”模式。具体规定哪些证券活动不可以做,没有明确的都可以做,激发证券公司的创新积极性。3、部分审批制度改备案:证券业务的范围极为广泛,对于一些业务模式简单、易于控制、风险程度较低的,可以考虑采取备案制度,并将权力下放至行业协会或地方证监会等。实践证明,简化业务准入程序,化审批为备案,有助于证券业务的迅速发展。以资产管理制度为例,2012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将资产管理制度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承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备案制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扩大。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569.96%。

(二)开展金融混业试点,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

早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2015年3月6日,证监会发言人称,日前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机构申请证券业务牌照的制度;2015年10月30日的金改40条中,虽仅明指证券期货公司之间的交叉持牌,但其提出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金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为商业银行取得证券牌照提供了口径。1993年《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定》严格界定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后续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也肯定了这一原则。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然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历,纵观当今国际金融业,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项不可逆转的潮流。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在风险隔离和控制完善的情况下,对两个行业均有好处。目前为止,国际上有三种金融混业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x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其中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该种模式在银行内部设立证券部门,银行直接获取券商牌照,“一人多牌“,行业风险传递可能性较高,对于初涉混业经营的我国不甚适用。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则对我国的混业实践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禁止银行在境内从事股票活动x,实践中我国银行只能通过境外子公司曲折地进入到证券业中。如2002年在上海成立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于1999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但若想在境内直接设立或参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在当前无法突破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不可行。因此,英国式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也不可取。相对而言,采用美国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可在既成的法律框架下,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中已有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类似的例子。如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仍未名正言顺;而立法的真空也可能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复杂的架构,利用监管真空而套利或规避法律规制。如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元先生在全国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提到的,“为了规范和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提高我国证券服务业的竞争力,放宽行业准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试点,将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证券领域,对于加强我国证券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第4篇

关键词:证券;路径;选择

我国证券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1987年的首家证券公司成立以来,我国的证券公司已经历了25年的发展历程,就其现状而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资产规模偏小;业务形式较为单一,盈利能力低下;监管过严,创新能力不强等等方面。

我国的证券公司基本上发源于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由以下几种形式发展而来:一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二是财政系统组建证券机构;三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或由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业务分离而设立的公司。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这一新型的金融机构受到空前的关注,为抢占市场,全国各地纷纷设立证券公司。但由于对证券市场这一新兴市场的认识不足,再加上基础薄弱,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着资产规模偏小、市场份额偏低的问题,尽管此后多数证券公司经历了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等方面的工作,资产规模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与其他金融业态,特别是商业银行相比,证券公司的规模仍远远不能相比。2011年底,我国证券行业总资产只有1.65万亿元,仅相当于一家排名第九的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

我国的证券公司普遍脱胎于原有的金融机构的历史决定了其在金融机构重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在经营中,证券公司面临着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等对其生存空间的挤压。即便在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也凭借其渠道、客户和商业模式的优势,纷纷向证券业务渗透。2011年,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8万亿元,信托产品发行1.3万亿元,而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仅仅1300亿元,差距十分悬殊。随着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外资正式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国外投行的资金实力、业务开发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均是国内券商无法相比的,在包括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国内券商的垄断地位受到了境外金融机构的挑战,生存空间不断被蚕食。

券商的经营范围大致可以包括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类传统业务,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资产管理、投资中介、财务咨询等业务,还可以涉足企业并购、风险投资等领域。我国的证券公司仍然是以传统业务为主要的经营手段,资产管理等业务虽有发展,但仍只占经营收入的较小比重,而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案例更是鲜有。大多数券商业务形式单一,主要还是以经纪业务特别是股票交易经纪业务为主,其经营业绩严重依赖于佣金收入。2011年,在18家上市的券商中,仅中信证券的资产管理和投行业务的经营收入超过了经纪业务,其他17家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仍占营业收入的大部分,有的券商这一比例甚至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由于券商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抢占客户资源和留住原有客户,降低交易佣金率成为券商所能采用的最为主要的手段,券商的盈利空间因此而大大压缩。国内券商比较单一的经营模式,造成了其经营业绩过分依赖二级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活跃程度,因此难以形成稳定的经营状态,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券商的经营形式单一也与证券管理部门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有着密切的关系。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管理办法制约了券商的经营业务范围的拓展,任何有所创新突破原有业务形态的做法都需要经过监管部门长时间的审批,这就使得券商在近年迅速发展的诸如财富管理等等业务方面远远落后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

证券行业作为近二十多年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已经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面对证券行业的困难局面,管理部门也曾陆续出台了各项政策和措施,对一部分大型国有券商由国有政策性机构如汇金公司等进行注资和收购重组,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这些证券公司的资本状况,扩大了资产规模。同时,管理部门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证券行业,允许外资参股券商的政策也相继出台。券商上市融资也逐渐增多,到2011年底,已经有18家证券公司成功上市成为社会公众公司,目前还有多家券商准备上市。

注资、重组等虽是推动证券公司走出困境的手段,但不从改变经营机制上着手,注入的优质资产又有可能成为新的不良资产。证券公司要通过转型和不断创新,真正回归到其所应有的金融中介的本质,充分履行资本市场的组织者、建设者和参与者的职责。证券公司要在与其他金融业态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发展壮大自身的实力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走金融控股公司的道路,是其做大做强的真正出路所在。

金融控股公司是国际金融界经营体制的重要形式,世界上许多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都采用这一组织形式。虽然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有所差别,但其基本特征还是比较一致的:如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团;集团业务中金融业务必须占主要地位;集团业务必须是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中两种以上的金融混业业务,等等。我们认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应该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成立,其业务主要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将成为我国的证券公司提升自身实力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要由实力有限的证券公司为核心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组建证券控股公司,在取得一定的发展后由此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条较为现实和可行的路径。

证券公司组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按地区划分;另二类是按业务种类划分;再一类是按兼具地域和专业的混合结构来划分。

摘要:起步于20年前的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上市的社会公众公司已经有将近2400家之多,股票市值也位列全球股票市场三甲之列。但是,作为证券交易市场的重要中间环节,我国的证券公司却面临着行业整体性业绩不佳、经营不佳的局面,发展过程遭遇到较大的困难,证券行业有逐步陷入边缘化的危险。2011年,在18家上市的证券公司中,有17家证券公司的业绩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甚至亏损,证券公司的经营陷入了空前的困境。

关键词:证券;路径;选择

我国证券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1987年的首家证券公司成立以来,我国的证券公司已经历了25年的发展历程,就其现状而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资产规模偏小;业务形式较为单一,盈利能力低下;监管过严,创新能力不强等等方面。

我国的证券公司基本上发源于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由以下几种形式发展而来:一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二是财政系统组建证券机构;三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或由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业务分离而设立的公司。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这一新型的金融机构受到空前的关注,为抢占市场,全国各地纷纷设立证券公司。但由于对证券市场这一新兴市场的认识不足,再加上基础薄弱,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着资产规模偏小、市场份额偏低的问题,尽管此后多数证券公司经历了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等方面的工作,资产规模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与其他金融业态,特别是商业银行相比,证券公司的规模仍远远不能相比。2011年底,我国证券行业总资产只有1.65万亿元,仅相当于一家排名第九的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

我国的证券公司普遍脱胎于原有的金融机构的历史决定了其在金融机构重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在经营中,证券公司面临着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等对其生存空间的挤压。即便在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也凭借其渠道、客户和商业模式的优势,纷纷向证券业务渗透。2011年,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8万亿元,信托产品发行1.3万亿元,而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仅仅1300亿元,差距十分悬殊。随着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外资正式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国外投行的资金实力、业务开发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均是国内券商无法相比的,在包括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国内券商的垄断地位受到了境外金融机构的挑战,生存空间不断被蚕食。

券商的经营范围大致可以包括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类传统业务,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资产管理、投资中介、财务咨询等业务,还可以涉足企业并购、风险投资等领域。我国的证券公司仍然是以传统业务为主要的经营手段,资产管理等业务虽有发展,但仍只占经营收入的较小比重,而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案例更是鲜有。大多数券商业务形式单一,主要还是以经纪业务特别是股票交易经纪业务为主,其经营业绩严重依赖于佣金收入。2011年,在18家上市的券商中,仅中信证券的资产管理和投行业务的经营收入超过了经纪业务,其他17家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仍占营业收入的大部分,有的券商这一比例甚至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由于券商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抢占客户资源和留住原有客户,降低交易佣金率成为券商所能采用的最为主要的手段,券商的盈利空间因此而大大压缩。国内券商比较单一的经营模式,造成了其经营业绩过分依赖二级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活跃程度,因此难以形成稳定的经营状态,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券商的经营形式单一也与证券管理部门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有着密切的关系。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管理办法制约了券商的经营业务范围的拓展,任何有所创新突破原有业务形态的做法都需要经过监管部门长时间的审批,这就使得券商在近年迅速发展的诸如财富管理等等业务方面远远落后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

证券行业作为近二十多年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已经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面对证券行业的困难局面,管理部门也曾陆续出台了各项政策和措施,对一部分大型国有券商由国有政策性机构如汇金公司等进行注资和收购重组,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这些证券公司的资本状况,扩大了资产规模。同时,管理部门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证券行业,允许外资参股券商的政策也相继出台。券商上市融资也逐渐增多,到2011年底,已经有18家证券公司成功上市成为社会公众公司,目前还有多家券商准备上市。

注资、重组等虽是推动证券公司走出困境的手段,但不从改变经营机制上着手,注入的优质资产又有可能成为新的不良资产。证券公司要通过转型和不断创新,真正回归到其所应有的金融中介的本质,充分履行资本市场的组织者、建设者和参与者的职责。证券公司要在与其他金融业态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发展壮大自身的实力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走金融控股公司的道路,是其做大做强的真正出路所在。

金融控股公司是国际金融界经营体制的重要形式,世界上许多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都采用这一组织形式。虽然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有所差别,但其基本特征还是比较一致的:如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团;集团业务中金融业务必须占主要地位;集团业务必须是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中两种以上的金融混业业务,等等。我们认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应该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成立,其业务主要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将成为我国的证券公司提升自身实力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要由实力有限的证券公司为核心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组建证券控股公司,在取得一定的发展后由此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条较为现实和可行的路径。

证券公司组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按地区划分;另二类是按业务种类划分;再一类是按兼具地域和专业的混合结构来划分。

存入我的阅览室

第一类的组织模式中证券公司按不同地区组建数个区域管理总部。区域内各类经营业务全部由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并向公司总部负责。公司总部只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总部的人事安排,以及由总部专门机构负责的业务如自营等。这一类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地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类组织模式是证券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设立专业化的业务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有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等等,其中的投行、经纪和资管业务已经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有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自营业务因其高度的风险性,必须处在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而不适宜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客户和自营部门提供服务,将其独立成立子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子公司自己负责,财务方面也各自独立,因此这一类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第三类组织模式是专业和地域的混合结构。由于证券业务具有综合复杂的特性,许多业务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域,需要多个专业部门协作与配合,因此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同时在一些特别地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此类组织形式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有成本高,协调困难的缺点。

证券控股公司=====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证券控股公司顾名思义母公司是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控股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现有的证券公司要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最为便捷的途径是将不同的专业业务子公司化,母公司以资产入股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控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控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公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外资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过程。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并购重组。目前国内证券业存在着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大多数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更是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这就为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一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基础相对较好的中小券商为对象进行战略性的并购。要壮大公司的实力,一条较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上市。我们知道,证券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制约证券公司扩张的最大因素,证券公司的上市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升提供资金储备。增资扩股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增强自身实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部资金入股,证券公司大大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能力通过收购扩张,从原先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而一些原先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更是有能力发展成为券商业的龙头企业。

证券控股公司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进行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的部分证券公司管理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混合型的管理架构,既有按业务划分的事业部制的纵向管理,又设立了区域管理总部的横向结构,这种混合制的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缺陷。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又有公司经纪事业部管理的营业部,公司的经纪业务被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管理和发展。证券控股公司的建立,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母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能下放到各专业子公司,由各专业子公司实施对各自专项业务的管理,从而可以提升管理效能,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各专业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我国的证券行业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行业,外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局面,但也给我国的券商带来了发展的良机。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券商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特长,发挥自身对国内市场运行规律和对法律法规的的熟识优势,通过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证券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

证券控股公司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其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为了必然。证券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逐步涉足渗透进入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并最终建设成为以证券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经营的企业集团。要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目标,证券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还是要坚持以自身熟悉的经营领域证券业务为主要业务,逐步涉足其他金融业务;其次,应该优先涉足能与证券业务协调发展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银行业务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地位,要优先制定银行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信托公司诸多产品以证券化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而股指期货等产品也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大宗商品、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是证券公司客户乐于交易的品种。因此在证券公司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积极地参股乃至收购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应该放在重要的地位。

今年5月,我国证券行业首次召开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11项政策措施扶持券商的创新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证券公司要紧紧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回归金融中介的本质,大胆创新,研发和生产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要调整经纪业务架构,变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相适应的产品,要改变以往单纯以佣金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逐步向以管理费用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转变;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使其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并由此整合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内部资源,构建“大资产管理平台”;要通过服务链的延伸进一步提高向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通过发展直投投资等业务和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形式,提供社会资金转移到实体经济的通道。

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证券公司从同质化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的动力源泉。证券公司要做大做强,就要抓住机遇锐意创新,使创新成为发展的灵魂。要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要平衡好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推出创新业务的同时,要建立适合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机制,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相信,在目前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的证券公司中必定会出现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较高资产质量、良好市场信誉的证券行业巨头,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类的组织模式中证券公司按不同地区组建数个区域管理总部。区域内各类经营业务全部由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并向公司总部负责。公司总部只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总部的人事安排,以及由总部专门机构负责的业务如自营等。这一类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地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类组织模式是证券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设立专业化的业务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有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等等,其中的投行、经纪和资管业务已经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有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自营业务因其高度的风险性,必须处在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而不适宜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客户和自营部门提供服务,将其独立成立子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子公司自己负责,财务方面也各自独立,因此这一类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第三类组织模式是专业和地域的混合结构。由于证券业务具有综合复杂的特性,许多业务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域,需要多个专业部门协作与配合,因此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同时在一些特别地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此类组织形式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有成本高,协调困难的缺点。

证券控股公司=====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证券控股公司顾名思义母公司是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控股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现有的证券公司要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最为便捷的途径是将不同的专业业务子公司化,母公司以资产入股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控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控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公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外资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过程。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并购重组。目前国内证券业存在着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大多数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更是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这就为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一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基础相对较好的中小券商为对象进行战略性的并购。要壮大公司的实力,一条较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上市。我们知道,证券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制约证券公司扩张的最大因素,证券公司的上市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升提供资金储备。增资扩股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增强自身实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部资金入股,证券公司大大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能力通过收购扩张,从原先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而一些原先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更是有能力发展成为券商业的龙头企业。

证券控股公司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进行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的部分证券公司管理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混合型的管理架构,既有按业务划分的事业部制的纵向管理,又设立了区域管理总部的横向结构,这种混合制的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缺陷。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又有公司经纪事业部管理的营业部,公司的经纪业务被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管理和发展。证券控股公司的建立,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母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能下放到各专业子公司,由各专业子公司实施对各自专项业务的管理,从而可以提升管理效能,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各专业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我国的证券行业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行业,外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局面,但也给我国的券商带来了发展的良机。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券商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特长,发挥自身对国内市场运行规律和对法律法规的的熟识优势,通过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证券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

证券控股公司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其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为了必然。证券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逐步涉足渗透进入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并最终建设成为以证券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经营的企业集团。要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目标,证券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还是要坚持以自身熟悉的经营领域证券业务为主要业务,逐步涉足其他金融业务;其次,应该优先涉足能与证券业务协调发展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银行业务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地位,要优先制定银行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信托公司诸多产品以证券化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而股指期货等产品也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大宗商品、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是证券公司客户乐于交易的品种。因此在证券公司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积极地参股乃至收购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应该放在重要的地位。

今年5月,我国证券行业首次召开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11项政策措施扶持券商的创新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证券公司要紧紧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回归金融中介的本质,大胆创新,研发和生产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要调整经纪业务架构,变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相适应的产品,要改变以往单纯以佣金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逐步向以管理费用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转变;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使其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并由此整合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内部资源,构建“大资产管理平台”;要通过服务链的延伸进一步提高向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通过发展直投投资等业务和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形式,提供社会资金转移到实体经济的通道。

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证券公司从同质化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的动力源泉。证券公司要做大做强,就要抓住机遇锐意创新,使创新成为发展的灵魂。要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要平衡好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推出创新业务的同时,要建立适合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机制,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相信,在目前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的证券公司中必定会出现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较高资产质量、良好市场信誉的证券行业巨头,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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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的组织模式中证券公司按不同地区组建数个区域管理总部。区域内各类经营业务全部由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并向公司总部负责。公司总部只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总部的人事安排,以及由总部专门机构负责的业务如自营等。这一类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地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类组织模式是证券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设立专业化的业务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有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等等,其中的投行、经纪和资管业务已经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有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自营业务因其高度的风险性,必须处在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而不适宜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客户和自营部门提供服务,将其独立成立子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子公司自己负责,财务方面也各自独立,因此这一类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第三类组织模式是专业和地域的混合结构。由于证券业务具有综合复杂的特性,许多业务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域,需要多个专业部门协作与配合,因此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同时在一些特别地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此类组织形式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有成本高,协调困难的缺点。

证券控股公司=====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证券控股公司顾名思义母公司是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控股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现有的证券公司要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最为便捷的途径是将不同的专业业务子公司化,母公司以资产入股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控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控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公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外资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过程。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并购重组。目前国内证券业存在着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大多数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更是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这就为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一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基础相对较好的中小券商为对象进行战略性的并购。要壮大公司的实力,一条较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上市。我们知道,证券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制约证券公司扩张的最大因素,证券公司的上市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升提供资金储备。增资扩股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增强自身实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部资金入股,证券公司大大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能力通过收购扩张,从原先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而一些原先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更是有能力发展成为券商业的龙头企业。

证券控股公司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进行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的部分证券公司管理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混合型的管理架构,既有按业务划分的事业部制的纵向管理,又设立了区域管理总部的横向结构,这种混合制的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缺陷。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又有公司经纪事业部管理的营业部,公司的经纪业务被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管理和发展。证券控股公司的建立,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母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能下放到各专业子公司,由各专业子公司实施对各自专项业务的管理,从而可以提升管理效能,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各专业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我国的证券行业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行业,外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局面,但也给我国的券商带来了发展的良机。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券商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特长,发挥自身对国内市场运行规律和对法律法规的的熟识优势,通过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证券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

证券控股公司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其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为了必然。证券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逐步涉足渗透进入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并最终建设成为以证券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经营的企业集团。要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目标,证券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还是要坚持以自身熟悉的经营领域证券业务为主要业务,逐步涉足其他金融业务;其次,应该优先涉足能与证券业务协调发展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银行业务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地位,要优先制定银行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信托公司诸多产品以证券化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而股指期货等产品也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大宗商品、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是证券公司客户乐于交易的品种。因此在证券公司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积极地参股乃至收购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应该放在重要的地位。

今年5月,我国证券行业首次召开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11项政策措施扶持券商的创新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证券公司要紧紧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回归金融中介的本质,大胆创新,研发和生产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要调整经纪业务架构,变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相适应的产品,要改变以往单纯以佣金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逐步向以管理费用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转变;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使其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并由此整合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内部资源,构建“大资产管理平台”;要通过服务链的延伸进一步提高向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通过发展直投投资等业务和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形式,提供社会资金转移到实体经济的通道。

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证券公司从同质化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的动力源泉。证券公司要做大做强,就要抓住机遇锐意创新,使创新成为发展的灵魂。要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要平衡好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推出创新业务的同时,要建立适合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机制,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相信,在目前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的证券公司中必定会出现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较高资产质量、良好市场信誉的证券行业巨头,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类的组织模式中证券公司按不同地区组建数个区域管理总部。区域内各类经营业务全部由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并向公司总部负责。公司总部只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总部的人事安排,以及由总部专门机构负责的业务如自营等。这一类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地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类组织模式是证券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设立专业化的业务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有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等等,其中的投行、经纪和资管业务已经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有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自营业务因其高度的风险性,必须处在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而不适宜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客户和自营部门提供服务,将其独立成立子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子公司自己负责,财务方面也各自独立,因此这一类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第三类组织模式是专业和地域的混合结构。由于证券业务具有综合复杂的特性,许多业务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域,需要多个专业部门协作与配合,因此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同时在一些特别地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此类组织形式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有成本高,协调困难的缺点。

证券控股公司=====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证券控股公司顾名思义母公司是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控股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现有的证券公司要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最为便捷的途径是将不同的专业业务子公司化,母公司以资产入股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控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控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公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外资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过程。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并购重组。目前国内证券业存在着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大多数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更是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这就为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一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基础相对较好的中小券商为对象进行战略性的并购。要壮大公司的实力,一条较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上市。我们知道,证券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制约证券公司扩张的最大因素,证券公司的上市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升提供资金储备。增资扩股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增强自身实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部资金入股,证券公司大大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能力通过收购扩张,从原先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而一些原先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更是有能力发展成为券商业的龙头企业。

证券控股公司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进行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的部分证券公司管理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混合型的管理架构,既有按业务划分的事业部制的纵向管理,又设立了区域管理总部的横向结构,这种混合制的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缺陷。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又有公司经纪事业部管理的营业部,公司的经纪业务被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管理和发展。证券控股公司的建立,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母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能下放到各专业子公司,由各专业子公司实施对各自专项业务的管理,从而可以提升管理效能,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各专业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我国的证券行业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行业,外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局面,但也给我国的券商带来了发展的良机。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券商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特长,发挥自身对国内市场运行规律和对法律法规的的熟识优势,通过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证券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

证券控股公司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其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为了必然。证券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逐步涉足渗透进入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并最终建设成为以证券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经营的企业集团。要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目标,证券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还是要坚持以自身熟悉的经营领域证券业务为主要业务,逐步涉足其他金融业务;其次,应该优先涉足能与证券业务协调发展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银行业务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地位,要优先制定银行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信托公司诸多产品以证券化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而股指期货等产品也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大宗商品、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是证券公司客户乐于交易的品种。因此在证券公司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积极地参股乃至收购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应该放在重要的地位。

今年5月,我国证券行业首次召开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11项政策措施扶持券商的创新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证券公司要紧紧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回归金融中介的本质,大胆创新,研发和生产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要调整经纪业务架构,变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相适应的产品,要改变以往单纯以佣金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逐步向以管理费用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转变;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使其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并由此整合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内部资源,构建“大资产管理平台”;要通过服务链的延伸进一步提高向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通过发展直投投资等业务和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形式,提供社会资金转移到实体经济的通道。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第5篇

    网上证券交易方式正逐渐为广大投资者认同和接受,网上证券交易呈现可喜的发展态势。国内的证券公司纷纷投入巨资拓展网上证券交易,IT公司等进入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意愿日益高涨,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呼之欲出。

    2001年有几项政策信息值得关注,一是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可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同时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2001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电子商务研讨会”上指出,将允许IT公司发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三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并多次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四是2001年10月出台的《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技术服务站点”的概念,这将为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我国将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界定

    从美国、韩国、日本、香港、台湾等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证券经纪公司,另一类就是所谓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既然两者都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经纪服务,那么划分传统的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传统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柜台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电子信息交换网络为主要手段。简单地说,如果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以电子交换信息网络为主要手段向客户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及相关业务,则其就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韩国、台湾等海外的证券界,由于发展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人们习惯于将那些一开始主要借助互联网络拓展市场的证券经纪公司界定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传统证券公司日益融合,两者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

    那么,网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台湾网路证券究竟应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是传统证券公司范畴呢?网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华信银和数位公诚证券究竟应归入传统证券公司还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在分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由此可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有的观点认为,针对传统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只须稍作调整,完全可以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并不需要专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出台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必要的,但我们在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动态概念这一点。与此同时,在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在两者之间求得很好的平衡,从而促进我国证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战。

    1997年,我国个别传统证券公司开始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交易服务方式,现在已经有约80家证券公司开通了网上证券交易。2001年11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全国股票和基金交易总量的比例为6.17%,网上交易开户数所占的比例达到9.94%。考虑到2000年网上交易所占比例只有1%这一点,这组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速度之快。其中,华泰证券公司等少数证券公司的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25%。当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纯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从业务范围看,海外一些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涉足的领域比较宽泛,业务多元化趋势明显。如美国的E*Trade,目前已成为一家“金融超市”,网上证券、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可谓无所不有。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既然属于证券经纪公司,因此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外乎证券买卖、登记开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和鉴证、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中,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还需要单独提出申请,即只有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后,方可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当然,随着互联网络技术和证券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将会出现网上路演、网上直接发行(DPO)、网上客户理财、网上投资产品销售等业务。我们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考虑允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开展这些方面的业务。如果将来我国金融业允许混业经营,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金融超市”就会来到我们的身边。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

    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的资格,二是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

    从海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情况看,这些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来自各个领域,有证券公司,有IT公司,有资讯服务公司,有工业类企业等。还有一些是由自然人发起设立,吸引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发展起来的。

    从我国的情况看,证券公司在资金实力、证券专业人才和投资咨询等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IT公司在信息技术、IT人才等方面拥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证券公司和IT公司将成为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电信公司等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限制,参股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存在着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电信公司的对外投资可能也受到一定的制约。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就很少有电信公司。

    我们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以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IT公司参与发起,同时吸引其他公司和管理层参股。这是由于IT公司的资本金实力比较差,同时不太熟悉证券经纪业务方面的流程,作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不合适。

    当然,就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而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证券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全资子公司,或者采取吸收其他股东参股的方式组建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

    二、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网上证券经纪业是一个资金、技术和智力密集型的产业,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设立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资本金实力、技术条件和人才资源是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金。证券业对资金量的要求往往是比较高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自然也不例外。技术开发投入,计算机软、硬件投入,证券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服务网点的设立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考虑到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今后一段时间在发展规模、客户数量和客户资金量等方面的增长会非常迅速,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面对的风险和责任比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要大,一旦发生偿付能力方面的危机,影响面往往比较大,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为了确保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需要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置一个“门槛”限制,同时设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在注册资本金方面,《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原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我们认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应适当提高,是否可以考虑将进入“门槛”设置在1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倍;同时经纪类证券公司在对外负债超过其净资产两倍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很显然,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考虑到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特点,我们认为财务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可以适当提高,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80%,同时其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其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

    2.技术条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对技术条件的要求相当高,同时又是全方位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必须:(1)有符合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2)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3)具有控制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有关风险的技术、管理和业务等方面的有效措施;(4)拥有完善的系统故障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委托方式的转移、数据及系统的恢复措施等;(5)拥有比较完善的技术服务支持体系、技术岗位管理制度、技术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体系和实时监控系统等。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在评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技术条件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广泛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

    3.人才资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多方面人才,证券交易专家、投资咨询专家、技术和管理人才、法律专家、市场推广人才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电子商务研讨会”上强调,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证券公司拥有大量的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专家,IT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因此证券公司和IT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很好地实现两者在人才资源方面的优势互补。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还要有10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我们认为,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同时要对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出专门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应允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建立股票期权制度。开户,交易与清算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涉及多个方面的环节,其中主要的环节是:

    1.开户

    与传统证券公司一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传统证券公司主要采取直接开户方式,即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开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除了可以通过直接方式为客户开户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和方式为客户开户。

    海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开户非常简单,程序基本上是这样的:(1)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页申请开户申请表;(2)公司送来开户申请表;(3)将填写好的开户申请表发回公司;(4)公司发来交易时需用的用户ID和密码。在办完这些手续后,只要向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汇入一定的钱款,客户就可以进行交易了。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通过网络方式为客户开户,需要对客户的身份予以核实。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缺乏电子签名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网络开户方式还面临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寻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CA认证机构等的支持与协作,利用投资者在银行的储蓄账户、保险单以及CA认证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数据资料,对申请网上开户的客户身份加以验证。

    在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通过方式为客户开户,是一个比较可行并值得推广的做法。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委托那些营业网点多、信誉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邮局和电信公司等机构开户。当然,委托第三方开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须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

    另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也可以通过下属服务网点直接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服务网点同时还可以承担与开户机构联络、接受开户机构客户资料等职能。

    2.交易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证券交易席位。至于证券公司控股的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我们认为也需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证券交易席位,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除了电子信息交换网络这一主要手段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方面涉及长途话费等问题,需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电信等部门开展合作;或者是通过银证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网点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应向客户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包括委托、成交、清算、资金与股份余额等交易相关数据的查询。同时,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书面对账单。

    3.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

    根据客户指令,在确定客户的有效身份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方式和直接方式为客户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手续,具体的做法(尤其是销户)与开户手续比较类似。

    4.清算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在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统一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商业银行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动划转系统或银证转账系统,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有关的流程。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可以采取网络转账、电话转账和银行汇款等方式。采取网络或电话转账方式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与储蓄账户之间通过因特网方式或电话方式进行划拨,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就此与商业银行、客户签订协议。服务网点对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来说,设立有形服务网点是十分必要的。服务网点的设立,可以提高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信用度,开展与证券经纪相关的业务。与此同时,海外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表明,拥有有形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发展一个客户的平均成本远低于没有有形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正因为如此,海外很多原先没有设立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纷纷设立相当数量的服务网点。

    与传统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相比,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功能应有所调整,规模趋于减小,表现在服务网点不为客户办理现金存款,不办理柜台交易和交割,不为客户提供大、中户交易室和营业大厅等经营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服务网点应突出其在网上交易演示等技术方面的功能。这一定位基本符合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发展需要。

    《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规定“技术服务站点是证券公司对客户从事网上证券交易提供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的证券公司应取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可以经营的业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兰州、西安等地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证券交易“黑市”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考虑到网上证券经纪业的特点,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监管。建立“防火墙”,不允许服务网点与客户直接发生现金往来,关注机构的资信情况,同时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当地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情况,特别是要防止有人假冒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名义欺骗投资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设立一家从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独立的专门机构,通过互联网站及时披露有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情况,同时开通电话查询,方便投资者识别服务网点的真伪,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资者的辨别能力,同时建立投资者举报制度。

    证券交易佣金政策

    一段时期以来,证券交易佣金政策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市场上的猜测和传闻很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出现,必然会引发我国证券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的变革。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1.两者均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当前,我国固定佣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的情况对佣金的收取作适当调整是大势所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出现以后继续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显然不利于网上证券经纪业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这一方案是不可行的。

    2.两者均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不设上、下限,公司可自主决定。海外证券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普遍采取这一做法。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证券业普遍缺乏自律和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尚不具备完全实施自由浮动佣金制度的条件。一旦完全放开,就必然会导致证券经纪业的注意力集中于价格竞争,从而忽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这方面,商业银行高息揽存、保险公司赔本竞争的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因此,这一方案也不可行。

    3.传统证券公司继续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巨大的反差同样会引发我国证券经纪业的恶性价格竞争,直接和公开的价格竞争受到限制,传统证券公司就会采取变相和隐蔽的价格竞争,从而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不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第6篇

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或者说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和意义,是讨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从证券金融公司运行和发展的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和运行的现实空间。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入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领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其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中的放开和适度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在设立的初期还应考虑设立的数量问题。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情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比较有限。日本目前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是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后者是日本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又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了环华、富邦、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前者是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而韩国只有一家,即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纵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寥寥无几。如果基于市场竞争的优势考虑,应主张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和设立。但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能否安全、稳健运行。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认为,在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初期,可以先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再成立1到2家,设置地点主要考虑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因此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

其一,明确其身份。即厘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和监管主体。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证券金融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以及是否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上文中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做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金融公司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因为其并没有银行业所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功能,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应归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其与一般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又有所不同,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范围横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所以可以将证券金融公司归为新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决定了其存设与监管应不同于一般的商事组织,应纳入金融监管的系统和范围内。而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仅是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资本充足率、业务活动审批,而且还涉及到风险控制、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其设立和解散应实行严格的核准主义而非准则主义,正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应有国务院决定。此外,由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跨行业经营的特点,其经营的业务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监管主体,所以建议未来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中,应该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主体。在此方面,可行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而涉及到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及融资比例等应由证监会拟定并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二是在证监会、银监会、央行之外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或国务院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因为该做法符合我国现有的体制、制度,变革的成本较低。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第7篇

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或者说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和意义,是讨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从证券金融公司运行和发展的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和运行的现实空间。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

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

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入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领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

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

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

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

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

其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中的放开和适度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在设立的初期还应考虑设立的数量问题。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情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比较有限。日本目前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是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后者是日本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又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了环华、富邦、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前者是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而韩国只有一家,即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纵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寥寥无几。如果基于市场竞争的优势考虑,应主张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和设立。但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能否安全、稳健运行。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认为,在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初期,可以先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再成立1到2家,设置地点主要考虑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因此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

其一,明确其身份。即厘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和监管主体。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证券金融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以及是否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上文中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做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金融公司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因为其并没有银行业所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功能,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应归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其与一般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又有所不同,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范围横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所以可以将证券金融公司归为新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决定了其存设与监管应不同于一般的商事组织,应纳入金融监管的系统和范围内。而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仅是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资本充足率、业务活动审批,而且还涉及到风险控制、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其设立和解散应实行严格的核准主义而非准则主义,正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应有国务院决定。此外,由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跨行业经营的特点,其经营的业务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监管主体,所以建议未来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中,应该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主体。在此方面,可行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而涉及到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及融资比例等应由证监会拟定并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二是在证监会、银监会、央行之外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或国务院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因为该做法符合我国现有的体制、制度,变革的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