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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合集7篇)

时间:2023-06-25 16:04:08
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

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第1篇

勘测设计工作在我国工程建设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同时又是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最重要的原因。城市建设勘测设计工作又为所属地域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的、开放性的动态系统。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与利益共同存在的市场,同时也是一个拥有现代文明的竞技场所。证券投资人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证券分析技术和基础知识,只有当他充分了解了证券投资的变化规律,才能够及时地确定证券的变化情况,有效地提升勘测设计行业的工作质量。

二、勘测设计行业可行性分析

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渐进步,世界已经开始进入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整个社会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手段也逐渐倚重于开发和创新活动,勘测项目进行的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如今市场经济时代下,无论是勘测项目承保商、承包企业还是项目业主,在进行项目决策时,都必须要经过项目的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同时,政府的经济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对勘测项目做出相应的决策时,都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适当的研究。但是,由于研究论证的内容和方法会随着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一个勘测项目方案究竟是不是可行,只有通过调查研究做出判断之后,才能做出决策。因此,在做出勘测项目投资决策之前,需要通过对勘测项目有关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并对勘测项目完成后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以此来确定勘测项目的投资是否合理。因此,勘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决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三、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

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又称基本面分析方法,其主要含义是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近些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以及影响公司业务效益的经济、政治等环境要素的基本分析工作。并通过分析之后产生的结果,来判断证券的投资价值,衡量勘测设计方案的价格是否合理,并给投资者提供一些证券选择方面的依据。从更深一个层次来讲,其就是分析师通过金融学、经济学、投资学以及会计学等进行分析工作,对勘测设计工作的证券投资价值进行分析评估,判断勘测设计行业的证券价格是否合理,并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与建议的一种深层次的分析方法。

证券投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宏观因素进行分析工作,通常情况下,需要优先考虑勘测设计工作的市场利率、经济周期分析以及经济、证券市场的调控政策。其次,要通过围观因素进行分析,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研讨分析。而对其自身分析所产生观点,就是分析的核心组成部分:首先,要对公司的素质进行分析;其次,对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分析;最后,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分析。这样的基本分析具有很多优点,具体如下:能够全面深入的分析勘测设计行业的证券价格基本走势,同时还能够长期对具有波动倾向的证券进行掌握。但与此同时,基本分析工作也有一定的缺点,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其不具有指导作用。通常,其预测精准度也是较低的,因为证券的基本走势如果能被预测出来,那么将很难被左右,所以不适用短线投资者使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四、证券技术的分析方法

证券技术是通过形态、图表以及逻辑数学等手段,以证券市场的现在以及过去的市场行为为对象,对证券市场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探索的一项技术。通过一系列分析,得出证券市场的变化规律,并根据得出的规律对未来市场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估算。证券技术分析方法是通过以市场已有的量、价为基本元素,并通过运用指标分析法,如,能量潮、趋向指标以及乖离率等;运用图示法,如,波浪线、K线;运用量价关系分析法,如葛兰碧量价关系理论等对市场的证券投资进行分析。

新手在进行证券分析工作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工作,才能够保证勘测设计行业获取较好的收益,使其证券技术分析工作呈现出较高的效率。

首先,需要对趋势线进行考虑分析。趋势分析是证券分析技术的工作核心,并且是一种顺势而为的艺术工作。在分析者进行工作时,需要使用形态分析、平均线分析等工具,目的是帮助勘测设计行业者对市场进行判断,观察市场的整体走势,顺应市场的交易形式。在证券投资的分析中,分析者需要掌握诸多趋势的判断标准以及趋势发生反转时所产生的信号。

其次,分析者需要对勘测设计行业的盘整区进行考虑。盘整区,是指包含长期波动指数的一个水平走廊,通常情况下,勘测市场都会处于盘整区中。考虑盘整区的目的,是给勘测行业投资者一个建仓的机会。但是,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成本,在盘整区中进行交易实在难以获得利润,则需要投资者做到进场次数最少化。因此,分析者应该全局掌握对盘整区的突破方式。例如,突破最少天数、突破最少比例等。虽然在突破后等待信号反应的时间较长,但会帮助勘测设计行业的投资者避免一些虚假信号的干扰,造成投资工作失败。

然后,要对图标的形态进行考虑,在分析图表内容中,价格形态主要包括持续型和反转型。持续型显示勘测市场极有可能进行一段时间的休整,在休整过后仍会继续发展,而反转型则表示勘测行业的发展趋势即将发生一个重要的反转过程。

最后,要通过证券投资的技术对勘测设计行业进行分析,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效益以及价值,通过证券投资分析,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并对地质勘测设计提出建议,根据勘探深度等各项指标,探讨工程实施的可能性。在进行证券分析工作之后,能够有效地保证投资者在市场条件下获得最大的利润。通过综合分析技术,能够有效地提升勘测工作的质量。

五、结语

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第2篇

关键词 勘测设计 证券投资 方法分析

一、引言

勘测设计工作在我国工程建设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同时又是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最重要的原因。城市建设勘测设计工作又为所属地域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的、开放性的动态系统。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与利益共同存在的市场,同时也是一个拥有现代文明的竞技场所。证券投资人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证券分析技术和基础知识,只有当他充分了解了证券投资的变化规律,才能够及时地确定证券的变化情况,有效地提升勘测设计行业的工作质量。

二、勘测设计行业可行性分析

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渐进步,世界已经开始进入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整个社会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手段也逐渐倚重于开发和创新活动,勘测项目进行的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如今市场经济时代下,无论是勘测项目承保商、承包企业还是项目业主,在进行项目决策时,都必须要经过项目的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同时,政府的经济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对勘测项目做出相应的决策时,都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适当的研究。但是,由于研究论证的内容和方法会随着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一个勘测项目方案究竟是不是可行,只有通过调查研究做出判断之后,才能做出决策。因此,在做出勘测项目投资决策之前,需要通过对勘测项目有关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并对勘测项目完成后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以此来确定勘测项目的投资是否合理。因此,勘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决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三、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

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又称基本面分析方法,其主要含义是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近些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以及影响公司业务效益的经济、政治等环境要素的基本分析工作。并通过分析之后产生的结果,来判断证券的投资价值,衡量勘测设计方案的价格是否合理,并给投资者提供一些证券选择方面的依据。从更深一个层次来讲,其就是分析师通过金融学、经济学、投资学以及会计学等进行分析工作,对勘测设计工作的证券投资价值进行分析评估,判断勘测设计行业的证券价格是否合理,并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与建议的一种深层次的分析方法。

证券投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宏观因素进行分析工作,通常情况下,需要优先考虑勘测设计工作的市场利率、经济周期分析以及经济、证券市场的调控政策。其次,要通过围观因素进行分析,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研讨分析。而对其自身分析所产生观点,就是分析的核心组成部分:首先,要对公司的素质进行分析;其次,对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分析;最后,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分析。这样的基本分析具有很多优点,具体如下:能够全面深入的分析勘测设计行业的证券价格基本走势,同时还能够长期对具有波动倾向的证券进行掌握。但与此同时,基本分析工作也有一定的缺点,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其不具有指导作用。通常,其预测精准度也是较低的,因为证券的基本走势如果能被预测出来,那么将很难被左右,所以不适用短线投资者使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四、证券技术的分析方法

证券技术是通过形态、图表以及逻辑数学等手段,以证券市场的现在以及过去的市场行为为对象,对证券市场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探索的一项技术。通过一系列分析,得出证券市场的变化规律,并根据得出的规律对未来市场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估算。证券技术分析方法是通过以市场已有的量、价为基本元素,并通过运用指标分析法,如,能量潮、趋向指标以及乖离率等;运用图示法,如,波浪线、K线;运用量价关系分析法,如葛兰碧量价关系理论等对市场的证券投资进行分析。

新手在进行证券分析工作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工作,才能够保证勘测设计行业获取较好的收益,使其证券技术分析工作呈现出较高的效率。

首先,需要对趋势线进行考虑分析。趋势分析是证券分析技术的工作核心,并且是一种顺势而为的艺术工作。在分析者进行工作时,需要使用形态分析、平均线分析等工具,目的是帮助勘测设计行业者对市场进行判断,观察市场的整体走势,顺应市场的交易形式。在证券投资的分析中,分析者需要掌握诸多趋势的判断标准以及趋势发生反转时所产生的信号。

其次,分析者需要对勘测设计行业的盘整区进行考虑。盘整区,是指包含长期波动指数的一个水平走廊,通常情况下,勘测市场都会处于盘整区中。考虑盘整区的目的,是给勘测行业投资者一个建仓的机会。但是,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成本,在盘整区中进行交易实在难以获得利润,则需要投资者做到进场次数最少化。因此,分析者应该全局掌握对盘整区的突破方式。例如,突破最少天数、突破最少比例等。虽然在突破后等待信号反应的时间较长,但会帮助勘测设计行业的投资者避免一些虚假信号的干扰,造成投资工作失败。

然后,要对图标的形态进行考虑,在分析图表内容中,价格形态主要包括持续型和反转型。持续型显示勘测市场极有可能进行一段时间的休整,在休整过后仍会继续发展,而反转型则表示勘测行业的发展趋势即将发生一个重要的反转过程。

最后,要通过证券投资的技术对勘测设计行业进行分析,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效益以及价值,通过证券投资分析,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并对地质勘测设计提出建议,根据勘探深度等各项指标,探讨工程实施的可能性。在进行证券分析工作之后,能够有效地保证投资者在市场条件下获得最大的利润。通过综合分析技术,能够有效地提升勘测工作的质量。

五、结语

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分析方法,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指导工作,这在勘测设计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指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商进行决策,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技术分析方法,是证券投资分析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对勘测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证券市场存在很多风险,需要投资者根据证券分析者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证券走势进行细致的分析。在减小风险的同时,做好勘测工作,使勘测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作者单位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庆东,李颖.证券投资分析方法新探索――聚类分析方法应用[J].现代情报,2005(11):223-225.

[2] 周焯华,陈文南,张宗益.聚类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J].重庆大学学报, 2002(07):122-126.

[3] 段新生.证据理论与决策[J].人工智能,1993(03):64.

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第3篇

2017年2月自从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人以来,为了正兴股市,多次喊话力挺蓝筹股和价值投资。2003年证券市场几度沉浮。股市经历了年初的上涨行情和及“非典”带来的持续下跌,年末的东山再起,自此,证券市场已经开始了多方面改变。首先,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机会逐渐由投机性炒作向以行业变迁为基础的投资形式转型,基于业绩增长的行业相对集中投资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如何评价行业的投资价值具有现实意义。QFII的引入和基金队伍的壮大,是的价值投资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证券分析分析方法一般分为四类,即基本分析法2证券技术分析法3投资组合分析法4行为金融分析法。而基本分析法又分为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三部分。本文重点阐述行业分析法。

二、上市公司分类

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投资价值,根据适当的行业分类方法对投资特性相同的上市公司进行准确归类,对于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和业绩评价等证券投资活动有重要作用。

三、行业分析和价值投资理念

股票市场中有一些股票会共同具备某些重要的经济特质,如在地域及行业上由关联关系或企业经营上又相同特征的股票会自发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当这种共同性质被市场认可后,就会形成股市中的板块。行业分类是统计中用范围最广泛和使用频率最高统计分类标准,因此行业分析是研究证券投资的重要手段。要进行行业分析需要足够的信息,包括宏观经济信息,和行业、公司信息。价值投资理论也被称为稳固基础理论。该理论认为: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的稳固基点上下波动,而内在价值可以用一定方法测定;股票价格长期来看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当股票价格低于(高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高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由于股权分置、市盈率偏高、上市公司质量偏低等问题,2003年之前国内仍然盛行投机理念,投资者认为股市事“零和博弈”。但是自2003年之后,以集中持有钢铁、汽车、石化、能源电力及金融板块个股为代表的价值投资理念重新崛起,对市场造成极大震撼,例如钢铁股是宝钢股份为首,因此应用行业分析和价值投资对投资管理又重要意义。

四、行业分析的三个重要方面

1.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分析。1.1成长阶段。此时少数企业进入这个行业,这些企业摸索着前进,技术不成熟,没有经验。行业的发展前景不定,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很低,好似前不久的网约车和现在的共享单车刚开始的时候。现在因此行业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极其不稳定,因此投资者大多是投机者。1.2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是行业疯狂扩张的时期,行业内各个企业尽全力竞争市场,并且获得的利润也在持续提高。投资者开始重点注意这个行业,并开始逐步增加投资,上市公司的股价趋于稳定。1.3成熟阶段。少数几个大企业垄断了这个行业,市场资源集中于垄断企业手中。市场发展速度降低,各个方面趋于稳定1.4衰退阶段。因为世界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各种新的商品和技术的出现,使得旧的行业竞争力降低。并逐步进入衰退阶段。此时上市公司的股价逐日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很低。2.产业政策与行业分析。产业政策是一种弹性较强的政府干预方式,政府利用产业政策,引导控制产业投资方向,对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实现政府经济计划目标。中国产业政策作用机制包括银行信贷和行政管制。不管在哪个国家银行都是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如果国家在银行信贷方面给予某个企业优惠,比如提高贷款额和降低贷款利率。这会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极大的助理。而行政管制也十分重要。总而言之,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的企业发展更为良好,股市更为稳定。反之,收到产业政策限制的企业发展处处受制,股价不稳定。因此容易得出结论:需要进行行业分析,找出顺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行业,找到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投资。3.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行业地位是指某一企业主营产品在其所有渗透区域内的综合市场占有率,或指在主营产业中的排名。行业地位受到以下几个方面影响。(1)技术的先进程度。尤其是在高端行业,例如行业、电子行业,技术事决定这个企业的最关键的因素,其他的因素都是次要的。(2)管理层的管理才能。一个企业毕竟是一个群体,因此如何使得这个群体会最大的作用就需要优秀的管理,比如资源的调配和人力的安排。三,企业规模。很显然大企业在突发状况前具有更强的应对能力,很多小企业在面对经济危机面前毫无还手之力。

五、如何进行行业分析

行业分析分为三个部分:(1)行业的宏观环境分析,即要研究国内环境,了解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国内经济发展形势,有关行业的政策等等。(2)行业的微观分析,即研究行业内公司的财务状况、竞争程度、经营程度。并以此对该行业和其内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情况进行估计,进而投资状况。(3)用户分析,对商品和服务的用户进行了解,可以得到顾客对其的评价,从中也可获得许多有益信息。

六、财务分析与行业研究

财务分析,一直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良好的财务分析工作,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并能够据此为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正确决策。将财务分析在行业内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得到整个行业的情况。1.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也称为对比法。通过将当期实际数与基期数值进行对比,获知二者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企业变化情况和业绩等的变化趋势。通过将行业内各个公司的分析结果进行比较,可以了解整个行业的变化趋势。2.趋势分析法趋势分析法以财务报表为依据,将前后两期或者前后多期报表数据或比率进行对比,并且通过分析他们之间的数值增减变动情况,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未来变化趋势。

七、结语

因此行业分析在投资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十分重视。

作者:宋鹏 单位:中国青岛大学

参考文献:

[1]《行业分析在证券投资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胡晓妹.

[2]《寻找中国市场的的投资机会》刘强.

[3]《行业分析方法初步研究》苟海平,季茂力,信墨庆.

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第4篇

【关键词】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问题与对策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8月成立,目前客户资产达1.8万亿,股票基金交易额连续多年保持第一。公司不仅在传统的A,B股交易品种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基金销售,期货业务,权证,股份转让,大宗交易等业务上也处于行业前列。在此,主要对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力争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一、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投资银行是最典型的投资性金融机构,它是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公司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

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是指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

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即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股票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研究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是伴随着证券市场一同成长起来的,在短短十年多的发展历程中,在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融资体制,为国有企业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银河证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一员,在其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证券市场证券法规的滞后,监管不力,新兴市场的高风险,以及银河证券自身认识和经营上的不足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与国外券商比规模小实力弱

银河证券的注册资金只有60亿元人民币而高盛公司有2063亿美元这与世界著名投资银行差距甚远,过小的资本规模使得银河证券赖以进行扩张的基础极为薄弱,而资金规模越大实力越强,在拓展业务领域,占领市场份额方面越有优势。可以说资本规模壮大是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开辟新领域、参与市场竞争的物质基础。

问题二:与其他券商相比业务结构高度趋同同质化严重

从理论上讲,投资银行业务除发挥着证券市场基本中介作用外,还担负着创新市场融资制度,推动国有经济战略重组,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效率,中介产融结合,实现国有企业负债重组的特殊使命。因为受到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银河证券同样不能经营、不能涉及,造成了在业务结构上与国内其他券商的高度趋同同质化严重的现象。

问题三:自身业务单一开拓创新不足

银河证券目前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仍局限于一级市场承销股票债券发行及配售等,尤其是承销业务由于受到一级市场承销股票高额利润的驱动,加之上市公司指标的极度稀缺使众多券商都不惜一切代价投入到一级市场的争夺上来。这样就使得原来是投资银行本源业务的承销几乎成了唯一业务。银河证券凭借自身国企背景及国内大券商的实力无疑在这场争夺中能业绩辉煌,但是代来的负面作用就是公司无疑将主要精力物力人力都放在一级市场承销股票及债券而无精力再去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势必造成自身业务单一,开拓创新力量不足。

问题四:缺乏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

众所周知,投资银行即不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也不是技术密集型产业,而是智慧型密集产业,在投资银行里最宝贵的资产是人,具有很高专业素质,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的人才。在这方面银河证券同样与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发展时间仅有短短的十几年银河证券十分缺乏专业人才,目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人才基本上是半路出家边干边学,缺乏系统专业的训练,而且现阶段我国的投资银行界本身并不重视人才的培养与储备,认为投资银行不需要专业人才,只要有关系有客户即可,急功近利思想浓厚。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原因一:体质缺陷

体质缺陷是制约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原因之一,因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是实行特许经营。一方面在国内使新投资银行的进入非常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得像银河证券这样的券商跨出国门进行国家化业务也很困难,同时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券商的融资渠道被严格限制。渠道少融资困难势必限制了银河证券很多业务的发展及做大做强。

原因二:法制不健全

我国的《证券法》虽已出台,但是比较笼统,还未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且《投资银行法》有待出台。目前在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中还有大量的违规行为,一些管理还很不完善。例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投资银行本身的业务相矛盾,它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而根据国际惯例投资银行在从事并购时,可以为并购公司提供资金融通。要使投资银行规范其行为,首先要有完善法规体系,稳定的法律框架方能有法可依。

原因三:缺乏专业人才

银河证券业务单一,缺乏创新性。这主要是由于银河证券自身相当多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低,缺乏真正懂专业的,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家。

三、提升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的对策支持

对策一:拓宽融资渠道

银河证券在国内是较大的券商但相比各项业务对资金的需求而言仍是小得很多,银河证券之所以总是资金实力不足,资金规模小,原因之一就是融通渠道不畅通。银河证券为许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自身却一直“为人做嫁衣”处于资金缺乏的尴尬境地,严重的限制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证券公司的资金状况。例如,允许证券公司采取增资扩股和公开上市的方式扩大资金规模。

银河证券注册资金60亿元在国内券商中算比较大的,但与国外知名券商投行相比还相距甚远,因为资本金规模小很多业务受到影响,为了扩大规模公司已经从多年前着手准备IPO上市之路。2012年经过国务院特批已经拿到了上市牌照,但受我国股市多年不景气的影响银河证券新股IPO发行至今未能如愿。原计划先A股后H股现已改为先H股后A股的上市计划。在本论文截稿之日传来消息银河证券将于2012年4月13日在香港证交所接受聆训,若一切顺利的话上半年H股能够在香港成功上市,这就为银河证券解决了资本金问题,相信此后定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对策二:注重金融创新广开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方针

银河证券应该顺应投资银行的历史潮流,以新产品开发为契机强调金融创新突破传统业务局限,推动自身业务由传统型向创新型以及引申型的转变,从而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增长,增强自身抵制风险的能力。

造成银河证券与其他券商结构趋同同质化严重之问题,我认为即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由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银行实行混业无序经营,造成金融业的混乱后,大量坏账烂帐由国家兜底,由此拉开国家整顿金融秩序的大幕。银行与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无疑对证券公司业务经营范围造成影响。例如证券公司想投资某一企业再包装上市从而取得超额利润就无法实施。国内证券业普遍是靠天吃饭,国家经济形势好转,股市上升,新股IPO发行上市容易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益也大幅增加。赶上熊市新股IPO停发证券公司的收益也大幅缩水。目前证券公司还是靠天吃饭,如何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才是银河证券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难题。我认为银河证券应充分利用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不断开拓创新。结合中国的国情,市情开发出一些市场上需要的新项目,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做大做强吸收合并同行业非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银河证券可在其中起到很多作用同样就有效益。

对策三:拓展发展空间实施国际化战略

银河证券投资银河业务基本上仍以国内市场为主,这主要是受制于公司自身的实力,但我认为切不可因为实力薄弱而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应该用全球化的眼光经营公司业务放眼世界。首先与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外国投资银行竞争,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不断历练自己,等时机成熟积极创造条件走出国门进入国外资本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对策四:努力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银河证券公司应该从长远着手,从公司大计着手,努力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出具有现代竞争意识、能力和经验的真正的“投资银行家”。

参考文献:

[1]王华生.中国证券业务发展报告[M].北京中文出版社,2012:11-12.

[2]高林一.证券业风险研究[J].证券周刊,2012(04):38-39.

[3]李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发展现状[J].中国投资,2011(08):12-13.

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募集;金融监管;风险

中图分类号:DF43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4―0102―06

关于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的关系,学界主要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即替代论与共生论。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著名金融学家兹维・博迪(zviBodie)和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从金融体系的功能分析中提出了投资基金将取代商业银行的观点,他们认为“商业银行是个很脆弱的体系”,正在逐步消失,它将由基金取而代之,“未来的金融体系模式应该是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来承担银行曾承担过的职能”、银行将被“一些满足家庭需要的专业机构所取代,如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种类的共同基金”。

该观点自披露后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提出了“共生论”观点。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著名金融学家斯蒂芬・罗斯认为:“商业银行有它的独特功能,你必须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它,从存款的角度看也许它可以被取代,但从商业信贷的角度看它是无可替代的”。共生论的基本主张在于,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二者各有优势,彼此间的互补性很强。商业银行目前仍然处于金融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各种结算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有些金融功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只有借助商业银行,才能更有效地运转。另外,传统的商业银行正在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银行的业务正在由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为主逐渐扩展到期货、债券、产权交易、股票上市、重组与并购、基金管理、经纪人清算等众多领域。只要商业银行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开拓创新,它就不会被完全抛弃,而是与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许多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范式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动因

1 扩大盈利业务,增强竞争力。银行传统业务的饱和导致传统业务对银行的利润贡献率锐减,银行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基金业务等其他金融业务,以求实现多元化经营,拓展收入范围,增强竞争力。以欧美国家为例,由于长期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欧洲的全能银行模式存在明显的制度性落差,当欧洲银行大规模挺进基金业时,美国的银行却还只能充当基金托管人的配角,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落,国际排名一跌再跌,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再游说国会,最终促成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2 分散经营风险。银行将对存款人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对外部资金来源和公众信任存在严重的依赖性。这种特有的高风险性使银行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突出。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现多元化经营,能够以多种收入来源抵抗经营风险,银行的部分业务亏损可以由其他业务的盈利加以弥补,从而使银行体系保持在稳健经营的状态。美国金融学界对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的反思和研究也从侧面证实了上述结论,学界就危机进行细致考察后得出的论断是: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银行有约80%是单一银行,而大量参与证券交易或参股证券公司的银行并没有倒闭。主要原因是:单一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收入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而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银行,收益多元化,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国外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历程

1 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业务处于混业经营状态。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美国的近万家银行倒闭,占全国银行总数的49%。美国国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这次经济危机是以大量银行倒闭为特征的金融危机,而倒闭的重要原因则是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于是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试图使银行业与证券业、基金业完全分离。然而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怀疑“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的交融应对1929-1933年大批银行破产负责”的论点。1987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研究后认为:“几乎没有证据表明银行破产是由其附属证券机构承销低质量的证券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许多银行的证券投资组合遭受损失,但这是因为面对大规模挤兑,他们没有足够的清偿力从而被迫以低价出售资产所造成的……银行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公众对银行体系失去信心造成的,因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一个有力的最后贷款者远比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更能有效地控制银行破产。”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美联储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从事基金业的限制。1989年,一些银行持股公司被准许通过其子公司经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证券业务。1999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对1933年以来有关银行分业管制的法律做了突破性的修订,允许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经营证券、基金等业务,商业银行终于如愿正式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中来。

2 日本。二战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业务分离的管制,1981年的《银行法》将一般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但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体制改革法》,对《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允许日本银行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即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从事非银行业务的独立子公司来参股或设立信托基金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基金业务。使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有了合法的依据。

3 德国。德国一直实行的都是混业经营体制,并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银行发起、设立、管理、销售基金基本上没有任何法律限制。这也是欧洲大陆国家的一贯特色。

二、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背景

(一)历史与现状

20世纪80年代,受国际金融创新思潮的影响,我国政府倡导银行多元化经营,商业银行不仅被允许

开办信托机构,并且担当起中国证券市场的创立者和积极参与者的重任。但是这次金融混业的尝试最终未能成功,到了1992年下半年,房地产和证券出现投资过热,国内金融秩序出现混乱。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结束了金融业混业局面,开始走上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道路。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更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年出台的《保险法》第六条、第九十二条也禁止保险公司以外的个人或机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也不得从事保险以外的经营活动。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三部法律奠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自此,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不得跨业经营金融业务,也不得进行相互投资,我国进入了分业经营的时期。此后,商业银行长期被阻隔在资本市场之外,直接投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商业银行可望不可及的目标。

由于法律严格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扩张下盈利空间越来越小。不良贷款问题仍然困扰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存款规模又加重着银行的付息压力,商业银行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困境。如果允许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甚至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使潜在的储蓄资金转而投向银行的基金业务,改变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银行的利润空间,增强银行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另外,在当今国际市场上,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间的竞争了,而逐步走向创新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竞争。对于我国银行而言,随着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面对外资银行的强势竞争,我国银行必须走出货币市场的桎梏,以资本市场为平台,实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相关决策层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得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扩大融资,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两条合法的渠道。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认可了商业银行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经营各类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的权限。200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但是,银行仅能以“人”和“托管人”的身份参与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务,还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并没有彻底突破分业经营的“窠臼”。这种局面到了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终于有了转机。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取消银行资金流入资本市场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但书。一方面,新法仍然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但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并进行混业经营尝试提供了可能。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并未将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排除在外,也为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预留了法律空间。

2005年2月20日,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最大的突破在于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银行系”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可以完全参与到证券投资基金中来。

根据《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试点办法》第八条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首家被批准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投资设立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是该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共同发起成立。通过引进境外合格的投资机构和境内的其他投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先进的投资决策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一流基金管理公司接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促使其稳健运行。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模式选择及比较优势

根据《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难发现,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早已满足现有基金申请人的法定条件,具备了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

1 金融集团模式。金融集团模式的典型例子是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两者都是由原国务院直属的超大型企业集团为主体,经过多年的投资和经营,形成自上而下的全资、控股、参股银行、信托、保险及各种实业公司的金融集团。在集团中,控股母公司基本上只起投资和管理作用,不从事具体业务经营,下属的诸多子机构均处于母公司的控制之下,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

2 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由于三大金融业基本法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我国境内,因此我国金融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活动并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事实上,我国的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已有两家在海外成立了各自的金融控股公司,分别是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资在香港成立的工商东亚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通过注册成立子公司,就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信托、保险这些非银行业务,从而绕开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强制性规定。1995年,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在北京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也被特许从事众多的投资银行业务。

3 直接控股模式。直接控股模式下,商业银行直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而直接控制该基金管理公司。在《试点办法》出台之前,商业银行直接全面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一直受到《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的规定的限制。《试点办法》则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银行系”的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而全面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业银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有以下优势。第一,营业网点众多,销售网络发达。我国几大主要商业银行具有营业网点众多,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的特点。借助这些网点,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客户群体,深入到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地区,极大地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面。第二,资金来源充足,客户资源雄厚。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储蓄资源,能够满足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需求,这是其他渠道无法比拟的。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每年以1万亿的速度增加,余额从1995年末的2.9万亿元猛增到2006年末的16万亿元,年增幅达23%。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大部分资金大都来源于机构和居民的银行存款,其实就是银行存款向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流。第三,信誉良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经过多年积累,商业银行以其自身形象所提供的信用担保,有利于投资人认可并扩大基金销售。

三、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参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但同时也使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

(一)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舞弊经营风险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两个以上个别经济体之间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利益,且该等利益彼此问产生冲突或对立,做出以任一方利益为重的决定,必将损及其他方利益的情况。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有:(1)由于银行对其储蓄客户的咨询顾问作用,银行可能向客户推销其关联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即使市场上有更好的投资机会,银行仍可能利用其对储户的特殊影响及客户对银行的信赖,大量向客户推销其关联基金产品,从而使客户丧失了其它获益机会,损害了客户的潜在利益。(2)银行可以利用与客户的借贷关系向客户搭售其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银行会以拒绝延长贷款期限等为条件,要挟客户购买其基金产品。(3)银行可以利用其业务关系获取其它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将其披露给其关联基金公司,从而使关联基金公司获得潜在的信息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4)在银行广泛参与基金业的情况下,银行可能将大量的客户储蓄资金拆入基金公司,甚至用于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从而造成资金的不安全运用,这种盲目追求高额利润的逐利性与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稳健性意愿是背道而驰的。上述银行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投资者承受了其本不愿承受的风险,如果事态严重,可能还会伤害银行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融资风险及风险传染

证监会2000年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问题作了肯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开放式基金融资的行为对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均存在较大风险。对商业银行而言,本身对资产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要求相当高,不适当的融资将影响银行的清偿能力。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必要的融资可以提高基金资产的利用效率,为基金投资人谋取最大利益,但融入资金毕竟是一种负债行为,且融入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在收益提升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因素。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排除有些基金管理人利用融资从事冒险投资或经营,损害银行和投资人的利益。

另外,如果银行将过多的资金投入到基金管理业务中,可能影响其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此外,银行可能基于其与所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特殊关系而大量融资给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该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一旦该业务出现亏损,则银行很可能损失惨重,进而发生流动性危机。

(三)控制风险的措施

1 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机制。为了杜绝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在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一道信息隔离屏障,从而对信息优势的滥用加以规制。除此之外,对银行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之间不正当的交易,尤其是信用交易也应予以规制。

第一,商业银行须通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兼营基金业务,以减少和避免风险在两者之间的传递。《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二,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方面,应当禁止或限制资金在二者之间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两者之间任意调配资金;通过办公场所、营销、设施上的分离实现二者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要严格贯彻竞业禁止,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试点办法》对此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2)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3)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

承销的有价证券。(5)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7)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8)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9)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 确立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双充足”原则。资本充足性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指标,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特殊性在于对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实行“资本双充足”原则,如此才能保障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将风险抑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不致造成大的异业风险蔓延,同时确保在风险头寸爆发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抗衡偿付能力或流动性问题。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已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不得低于8%,即商业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同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这是两个硬指标,由此可以基本判定商业银行的实力和业绩,从而起到甄别取舍的作用,将一些不符合安全稳健经营标准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排除在外。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投资基金的专业金融机构,也必须满足资本充足性要求。目前我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1亿元实收资本上。此外,可以效仿银行业的做法,确定一个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从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确定不同的实收资本,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资本与风险资产的动态平衡。

3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确定合适的主监管机构。《试点办法》规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实行分工监管。具体分工如下:(1)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2)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5)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确立了“主监管制度”,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然而,主监管制必须面对另一些难题,如可能出现的三大监管机构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一些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职责难以界定、不同行业适用法律和监管宽严程度差异等等。而且由于三个金融监管机构属于同个级别,相互间很难服从,因此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金融监管案件时,仍需要人民银行出面协调,统一处理。比如德隆系一案,单个监管机构已经无法招架,最后还是由人民银行负责总体处理的。即使是单一的银行监管事项,比如当前正在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问题,由于关系到多个利益部门,单由银监会无法制定和推行合适的方案。结果还是在人民银行下设立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小组来商订政策。

结束语

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第6篇

关键词:文化传媒行业;逆周期性;乐视网;投资建议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一、文化传媒行业的周期性分析

周期性行业是指和国内或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的行业,非周期性行业是指那些不受宏观经济影响的行业。近年来我国宏观环境,经济增速缓慢,即现在我国经济处于一个缓慢发展的低迷期。

文化传媒行业周期性。美国在经济大萧条下,却催生了迪斯尼动画的“黄金时代”;好莱坞电影业在20世纪30年代萧条时期、21世纪初互联网泡沫破灭和“9.11”恐怖袭击、2009年次贷危机期间,电影票房收入却明显逆势而上。日本在1990年后20年间,经济陷入了长时间的低迷,但动漫、游戏产业逆势发展。

(1)推动文化传媒穿越萧条的三大力量。

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推动文化传媒行业穿越萧条呢?

首先,悲观时文化能抚慰受伤的心灵。其次,文化传媒产业讲求创意(是创意智慧型产业),可以自主地创造需求,从而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萧条时期投资和消费萎缩带来的需求下滑。最后,旧经济的萧条很可能促使作为新经济的文化产业崛起,这背后是产业生命周期的异质性和产业替代的规律。

(2)中国迎来发展文化传媒产业的最佳时刻

首先,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许多矛盾和问题都处于胶着状态,无论是政府还是消费者都需要文化产业的“疗伤”功能。

其次,中国坐拥庞大的文化资源和人口资源,若政府给出一定的创作空间,精彩的文化创意必将大量涌现。

最后,加快转变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式,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的文化旅游产业、新兴高科技产业,不但是政府确定的目标,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因此,我国的文化传媒行业正处于朝阳成长时期,市场容量和市场空间不断在扩大,吸引资金大量流入,预期利润要高于处在其他时期的行业,文化传媒行业在我国定会大放异彩。

二、个股分析―乐视网(300104)

1.个股选择原因

2013年,人们把目光聚集在了贾跃亭掌舵的乐视网上。因为,乐视网今年启动了两项震动全行业乃至整个A股市场的项目,一是乐视智能电视的推出,这改变了电视机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格局;二是收购花儿影视制作公司和乐视新媒体,介入到影视内容制作领域。凭借这两项创造性的业务运作,乐视网股价在年内已经翻了三倍,贾跃亭也成为创业板最引人注目的明星企业家。

2.关于乐视网

乐视网是中国第一专业长视频网站,成立于2004年11月北京中关村高科技产业园区,享有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10年8月12日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乐视网,股票代码300104,是行业内全球首家IPO上市公司,目前中国A股唯一上市的视频公司。

文化传媒行业个股总市值排名前五的是:乐视网,华谊兄弟,凤凰传媒,华数传媒,蓝色光标。

3.技术分析

首先我们先看看乐视网在2013年的整体价格走势,图中主图指标为价格均线,技术指标选择的是MACD指标。

图-1 2013年乐视网股票价格日K线图

我们可以看到2013年1月-3月,股价便开始上涨,但上涨的速度较为缓慢,4月开始股价上涨速度加快直到5月21日达到最高点,之后股价开始急速下跌,到6月5日跌到最低点,后来股价缓慢拉回,上升速度缓慢并且不太稳定,直至8月26号停牌。时隔将近一个月10月14日复牌,股价大涨,10月21日达到最高点,之后股价有缓慢下降,11月半个月内股价平缓上涨。

4.股价变动原因分析

(1)4月15日上涨速度加快知道5月21日达到最高点。原因分析:乐视网与乐果文化传媒于2013年4月16日在北京签署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双方经充分协商,乐果文化将小说《全城裸恋》的影视改编权及《全城裸恋》改编的电视剧剧本的版权转让给乐视网。

(2)5月28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原因分析: 2013 年 5 月 28 日,夏普(中国)官方声明“关于我司与乐视网联合开发超级电视产品不属实声明”。 公司在产品会上声称的 “乐视+富士康+夏普+高通”的超级组合中的夏普,其代表的是采用夏普的面板和模组,并不是合作研发。

(3)6月4日到6月5日急速下跌至最低点。原因分析:本公司 2012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1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 年 6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 年 6月 5 日。

(4)8月26号停牌。原因分析:上市公司因为有重大事项,为了防止股价波动过大,选择停牌。 8月27日,乐视召开会,新版智能电视操作系统Letv UI 2.3―Schnauzer,;8月30日,乐视网和国美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国美宣称将通过“定制、集采、包销”形式,一年内计划销售10万台乐视TV・超级电视。

(5)10月11开市起临时停牌。原因分析:2013年10月11日部分媒体刊登的“乐视网16亿重组草案出错:花儿财务数据最高相差13倍”的报道,属本次重组项目组相关工作人员疏忽出现的上下文数据引用的错误,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对此进行更正并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6)10月14复牌大涨知道21日达到最高点。原因分析:停牌一个多月的乐视网公告宣布重组方案,公司将分别并购两家影视文化公司,据公告显示,乐视网拟以现金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花儿影视100%的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乐视新媒体99.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7)10月24日急速下降。原因分析:据21世纪网报道称,从10月24日至10月31日,共收到关于乐视S50的投诉共83起,电话核实有效投诉42起,暂时未能联系核实投诉36起,剔除重复投诉5起,登记投诉订单35个,乐视企业回应10条。

(8)11月全面回温。原因分析:据财政部网站18日消息,截至目前,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累计安排142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对推动全国文化领域结构调整、合理配置文化资源、优化产业发展整体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乐视网借政策东风缓慢上涨。

三、个股投资建议

多头大于空头,双线整体走在零轴之上,近期受到市场关注,走势强于指数;从交易情况来看,明日下跌几率大。近2日短线机会出现;该股近期的主力成本为38.63元,股价在成本区上方运行,可保持部分仓位;股价处于上涨趋势,支撑位26.79元,中线持股为主;本股票大方向依然乐观。

图-2 macd技术指标变动图

四、投资建议

我们维持行业的“看好”投资评级。选股方面,我们关注行业内兼备内生增长和外延发展空间公司,推荐:1.内生外延稳定发展的蓝色光标、掌趣科技、乐视网;2.看好四季度票房表现,且有外延式并购预期的华谊兄弟和光线传媒;3.受益于4G技术升级、信息消费政策利好,开始进行产业链布局的人民网、乐视网。

注释:

[1]人民日报.2013年9月13日19版.

[2]乐视网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

[3]乐视网: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3-044.

[4]乐视网:201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3-045.

证券投资的行业分析第7篇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第三人、民事责任

证券分析师在我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通过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在引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规范证券市场运作、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ST中科、银广厦、蓝田股份等造假股股价疯涨的背后,确有一些证券分析师在其中推波助澜。为此,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分析师的监管。

证券分析师因其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呢?《证券法》和《暂行办法》均未对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作为补救,《通知》在第7条中规定,“投资者或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该如何具体界定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界定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价值

何为证券分析师呢?笔者将其定义为:证券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专家。其专家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其一,执业工作的独立性。这是证券分析师执行业务的首要要求。它要求证券分析师在执业时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独立姿态,并在工作上、地位上及利害关系上独立于当事人。其二,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即证券分析师应具备与其职业要求相符合的知识、技能,并得到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其三,证券分析师给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服务是非定型性的。即证券分析师服务的对象一般为非特定化的大众投资者。其四,行业自律性。各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一般都存在其行业自律机构,指导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违规者作出制裁。

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职业。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证券分析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正经历着重要的进化过程。其中最重要的进步是专业证券分析师的出现。由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存档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能够及时、低成本地为分析师所得,使得分析师成为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机制。”[1](P13)理论上认为,如果有用的市场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全部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证券市场是信息市场,只有信息充分,证券的正常价值才能被发现,投资者才可以据此做出理性的投资。虽然有关事实的信息一般投资者也能获得并加以使用,但证券分析师具有一般投资者无可比拟的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8年11月所评价的那样:“证券分析师使投资者了解信息,他们消化吸收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并且积极追踪企业新的信息,形成报告,他们在信息的传输中扮演了导管的角色。”[2](P9)所以说,证券分析师提供的分析意见和预测对一般投资者而言,是一种重要的信息。在实践中,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美国高等法院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更进一步说明了证券分析师对证券市场的意义,“证券分析师对整个市场的价值是勿庸置疑的,他们收集分析信息的活动显著提高了市场的定价效率,从而增进了所有投资者的利益。”[3](P9)故证券分析师对于市场和投资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不是教堂,证券分析师也不是圣贤,而是“经济人”,具有逐利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商主体。作为其执业人员的证券分析师自然是一类重要的商主体。所以证券分析师基于利益驱使的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在美国,随着一系列丑闻的曝光和股市泡沫的破灭,华尔街证券分析师的信用不断遭到人们的置疑和司法部门的调查。目前全美涉及华尔街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欺骗的案已达到300多件,涉及50多亿美元的赔偿要求,而排在最前面的25个案子全部是状告分析师的,估计赔偿金额会超过10亿美元,将成为华尔街有史以来为说谎话付出的最大代价。[4](P134)华尔街如此,中国证券市场也不例外。

由此可见,对于规范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仅仅依靠道德守则和行业自律有时候并不是有效的,而科以民事责任可能是一种可靠的阻吓欺诈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

通过对实施欺诈行为的证券分析师科以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产生威慑作用,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和勤勉尽职,为投资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分析师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补偿,有助于化解矛盾,实现市场的公平,增加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证券分析师民事责任的性质

证券分析师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责任。如果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自己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证券分析师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何性质?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独立责任?证券分析师从事证券分析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关系;一种是证券分析师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信息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的信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信赖关系。本文论述的是证券分析师对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即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当前主要有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三种。契约责任说认为:证券分析师向股票市场投资者传播股评信息是为了吸引股民大众而提供的一种服务。在这种服务中,存在着两方主体,一方是证券分析师,另一方是股民。当股民以一定方式接受证券分析师的股评时,证券分析师与股民之间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证券分析师是服务提供方,股民是服务接受方。[5]侵权责任说认为,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证券分析师提供不实信息违反的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我国首例证券分析师民事赔偿案件采用的就是侵权责任。独立责任说认为,“证券交易有其独立的目的,其所决定的民事责任当属一种独立类型,不必强行纳入民法的责任类型中。”[6](P329)

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独立责任说,大多数学者认为,其虽然免去了责任性质的纠缠,但其也不得不依客观事实的性质,类推适用民法上的侵权或合同责任的有关规定,其实仍然没能避免要将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归于传统法律制度之下。[7]此笔者表示赞同。

其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基础是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加害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且前者在责任之构成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过程,后者在责任之构成与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当事人的合意过程。[8](P201)证券分析师向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提供证券分析预测信息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并不是一种要约行为,他们与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证券分析师所违背的义务也就不是一种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义务。而且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采纳德国的“事实契约关系理论”,故认定为违约责任未免牵强。

第三,采取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利益。侵权责任摆脱了合同责任对合同关系人相对性的限制,扩大了受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显周全。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一般都是认定为侵权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关于信息提供者对没有当事人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第522条第1款规定:“某人在其业务、职业或受雇佣中,或其他有经济利益的交往中,为指引他人的商业交易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如若他在应用或传送该信息时未能行使合理的注意或能力,对他人因正当的依赖其信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有责任。”[9](P209)

第四,证券分析师进行欺诈性预测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广义的虚假陈述行为。而虚假陈述在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是界定为侵权责任的。虚假陈述的广义解释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人违反证券法律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10](P67)本定义中所称的“证券法律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具体是指《证券法》第72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禁止单位或个人对股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其中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就是指各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分析师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虽然证券分析师不承担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是狭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他们对市场负有不得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对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则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1](P117)

三、第三人的界定

第三人是指与证券分析师没有合同关系的、使用证券分析师提供的预测性信息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可能会给为数众多的投资者造成损失,但是否因某次证券交易受损的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向证券分析师主张赔偿呢?显然这个范围过大。如果这样,可能会引发大量无理诉讼或滥诉,使证券分析师动则得咎;迫于无奈,证券分析师将三缄其口,无所作为,投资咨询行业将趋于萎缩,所以必须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

我们认为,有权主张赔偿的第三人一般要符合如下条件:

1、第三人必须是证券分析师可以合理预见的使用其提供的信息的投资者。所谓合理预见,指证券分析师依其职业常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人将受到其预测分析的影响。这要依具体情况,视证券分析师信息的时间、场合、对象以及采用的方式等来确定。例如,证券分析师在针对一定数量投资者的咨询会上预测信息,仅视该部分投资者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如果证券分析师通过全国性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来预测信息的,则应视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此时证券分析师对投资风险应该作出充分的警示说明,而不能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之类的语言笼统说明。

2、第三人必须是合理信赖证券分析师重大虚假陈述的投资者。换言之,第三人依据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作出投资决策时,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有重大的欺诈,即第三人必须出于善意。投资者明知或者有理由知道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含有重大欺诈仍作出投资决策的,由于其投资是在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得主张赔偿。当然,如果有的投资者根本没有获得和使用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信息,也不得成为此处的第三人。

3、第三人必须是证券的实际购买者或出售者,即投资者信赖证券分析师的欺诈性预测进行了买卖证券的行为。

4、第三人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卖出该证券或者继续持有该证券而受有损失的投资者,即必须是诱多虚假陈述的受损者。之所以不把诱空虚假陈述的受损者纳入第三人的范围,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见,而且较之于诱多虚假陈述更难于认定。

5、第三人应该指没有专业投资技能的一般投资者,而不包括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因为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拥有专业研究机构或专业研究人员以及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有能力作出审慎的判断,没有理由被欺诈,故不宜纳入第三人的范围。

四、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在认定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应考虑到证券分析师所从事的职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他们在进行证券分析时,要受上市公司事前和事后的影响,而且一旦信息公开,信息在证券市场上持续作用的时间较长,也就是证券分析师有可能对他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一种期限不确定的担保责任。再加上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风险,投资者受益或受损是经常的事情,如果法律强制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其行为时有无主观上的过错,这种无过错责任对于证券分析师而言未免过于苛刻,对证券分析师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不主张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

正因为如此,我国首例证券分析师民事赔偿案件,法院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采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又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原因在于证券分析师作为专业人员,与证券投资者相比,在信息获得中处于优势地位,一般的公众投资者只能被动的了解、接纳公开信息。对于证券分析师是否有过错难以充分举证。

笔者认为,考虑到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在确定证券分析师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对证券分析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原则即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付民事责任。[12](P570)即如果投资者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是由于信赖证券分析师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而作出投资决策造成的,而证券分析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证券分析师有过错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证券欺诈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历来是一个难题,而证券分析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更是在理论及实务中少有论及。故笔者拟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具体分析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包含了两个有关的因果关系问题:一是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即是否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二是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即损害的因果关系。[13](105)

关于交易的因果关系,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证明:一是分析师的虚假陈述是重大的;二是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对其陈述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据此作出投资决定。证券分析师只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预测,不可能与市场行情没有出入,所以只有其预测中含有重大的欺诈成分时,才能成立虚假陈述。而且此虚假陈述要足以使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合理信赖其是重大的,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至于“重大”的具体标准,还需要从技术层面给予认定的一般标准;具体案件还需法官具体分析,进行自由裁量。关于损害的因果关系,即投资者依据分析师的虚假陈述实际买卖了某种证券,并因此而受有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的认定,比较容易。认定证券分析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难点正在于如何确定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与投资者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在就看投资者是否对分析师的言论产生了足以影响其投资决策的“信赖”。“信赖”作为投资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把握,难度较大。根据“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对整个证券市场和所有投资者的欺诈;依投资者根据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进行投资的事实,即推定投资者对分析师的虚假陈述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而无须由投资者积极举证证明其产生了实际的信赖。

归纳一下,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证券分析师作出了重大的虚假陈述;(2)投资人投资购买了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联的证券;(3)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作出后被揭露前进行证券买卖的;(4)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之日起,因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证券而产生亏损。

在实践中,证券分析师虚假陈述大多数是与他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况下,证券分析师的虚假陈述并非投资者受损的唯一原因,证券分析师与其他责任主体如何分担责任、证券分析师到底承担多大的责任,尚须法官依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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