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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合集7篇)

时间:2023-07-24 16:16:06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第1篇

1.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在投资中,追加或者减少投资就会使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股权控制和对被投资企业的共同控制、对经营决策的重大影响都会发生变化,因而也要及时的调整会计核算方法。

1.1追加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后,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就从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转变为全权控制后,投资企业就要对核算方法做出转变,将权益法变成成本法。而且在多次的投资账面交换后,要通过分步获得股权的方式最终实现企业合并。在企业实现合并后,对合并企业的首次会计核算中,要对原本采用“权益法”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具体数额运用成本法进行摸底核算与调整。这样对原来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清楚,可以避免企业将子公司计入企业净资产的累积影响数额,能够更加准确的记录企业的利益,避免虚、空、假现象。以甲乙公司为例。2005年7月1日,甲公司决定对乙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元,追加投资后甲公司累计持有乙公司70%股权,获得对乙公司控制权。此时不用追溯调整。(1)对乙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2)长期股权投资内部二级明细之间的转换。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万元(64万元-56万元+72万元)

1.2投资减少。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如果投资方已经减少了投资,并且导致对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不再有重大影响或者不能共同控制时,投资方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被可靠的估量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要采取成本法。可以把企业在投资中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成本核算方法的投资成本。在采用成本法后,就不用再将企业的利益划分是属于投资前还是属于投资后,而是统一将改用成本法后的收益确定为企业投资收益。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在投资企业加大或减少投的时候,投资的比例在被投资企业股份中所占的比例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会出现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现象,要切实联系不同情况对核算方法做出调整。

2.1追加投资。追加投资使得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上涨,就加大了对投资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核算方法就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将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追加的股权投资分开管理。首先,对于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比例部分的管理,如果取得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公允价值的余额,就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做出调整;反之,则要适当的调整账面价值。因为在追加投资的条件下,新的投资交易日时开始使用,因此原来的投资部分不能满足权益合算的标准。其次,在原取得投资后到运用权益法核算的新取得投资的时间里。被投资方取得的可辨认的净损利益的部分对原取得股份比例的部分,可以算作是被投资方在此期间实现的净损利益,并且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留存收益做出相应的调整,对留存收益处理时,会计应做出如下的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减少投资。因为减少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因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发生转变,不再享有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而是转为对被投资方的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首先应该根据投资比例的减少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资本。而且,以此为基础,比较减少投资比例后的剩余资本和根据剩余资本的比例算出原有的投资,可以在被投资方享有的公允值份额,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做出调整;如果减少投资后,核算方法转变为权益法,被投资方取得净损益中应有的份额,就要及时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做出调整。

二、长期股权的处置

企业通过长期持有股权进行投资能够创造的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要对持有的长期股权进行部分或全面的处置时,要能够结合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实际能够获得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把它计入处置损益中。如果是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股权的转让或出售情况时应该一次转结,把处置的股权和相对应的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到处置损益中。

三、结语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第2篇

(一)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的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在该方法下,投资者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者的投资。投资者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日以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收到的分配额超过这种利润的部分应作为投资的回收,并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的成本。由此可见,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的区别:我国成本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一是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二是完全控制。西方成本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我国的第一个核算前提是一致的,但是在我国成本法核算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控制)下,西方根本采用的不是成本法核算,而是权益法核算。因此,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上来看,我国对成本法核算的定义是双重的,而西方对成本法核算的定义只是我国成本法核算定义的第一部分,即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二)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的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是互补的两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所以,既然中西方成本法核算存在分歧,权益法核算必然也有区别。我国权益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重大影响、共同控制;西方权益法核算的前提条件是:重大影响、控制。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上来看,他们都有相同的前提条件,即重大影响。但是我国定义中要求的共同控制,西方没有共同控制的概念,所以只要分清共同控制和控制,中西方权益法核算在定义上存在的区别便显而易见。

二、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围的比较

(一)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汁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企业合并准则如果不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无法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中与我国的现状相结合,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企业合并准则范围,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当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即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隋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国际会计准则中也对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做出了书面性的规范,准则中也涉及“重大影响”这个概念,即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则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相反,则认为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现用图2予以说明:由上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确定成本法、权益法上就会出现一个分界线诠释重大影响和控制,我国在持股比例为20%~50%之间采用权益法,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因为对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

(三)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差异比较首先,我国准则规定持股比例低于20%的时候就意味着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持股比例低于20%的时候无显著影响采用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法(范围:市场价格未定的时候采用公允价值法,市场价格不可用的时候采用成本法)。其次,持股比例一旦超过50%都达到控制状态,核算方法就会发生改变,我国采用成本法,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这就意味着中西方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出现差异。例如:当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控股比例超过50%的时候,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采用成本法,而国际会计准则将会采用权益法,差异便会出现。我国在控股50%以上与国际准则出现分歧的原因是,因为控股50%能体现出另一个区别核算方法的因素,即同一控制。这个有中国特色的控股50%以上会给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带来方便,但势必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大形式下存在缺陷。

三、中西方成本法与权益法互相转换的比较及处理

(一)中西方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的比较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因减少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以转换时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任何调整。在西方会计准则中:因减少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也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操作与我国会计准则一致。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因增加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c种情形的转换,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由重大影响关系变为控制关

系,电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在西方会计准则中:因增加投资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c种情形的转换,虽然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耽误由重大影响变成控制关系,但西方准则始终是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这样情况即使发生。也不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转换。

(二)中西方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比较由于新减少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投资单位因处置投资而减少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关系转换为重大影响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这时,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净收益变动部分。计入留存收益;其他变动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应按照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净额,如果原来产生了正商誉,则不调整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原来产生的是负商誉,则需要调整增加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将负商誉部分调整至留存收益。国际会计准则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新减少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由B种情形向A种情形的转换,虽然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耽误由控制关系变成重大影响,但是西方准则自始至终也是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这样情况即使发生,也不会引起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转换。

(三)西方成本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和我国会计准则中所列示的基本一样,导致权益法向成本法变动或者成本法向权益法变动的原因都相同,就是控股比例的变化,不同的地方在于所用会计科目不一样。西方成本法核算的处理如例1,洛士利公司有以下的证券组合(2007年9月30号)。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第3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比较;转换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简介

1.成本法

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下,投资企业账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成本入账以后,除非投资企业再次购入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将购入被投资企业股份部分出售,或收到清算股利以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其长期投权投资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报告的利润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予确认,直到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时,才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2.权益法

权益法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另一种会计核算方法。该方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的比较

1.应用基础的比较

(1)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2)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2.应用范围比较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而这个规定并不完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的转换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①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第4篇

长期股权核算规定主要有以下要求:第一,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核算,不再对投资形成的差额进行摊销,会计核算相对简单。第二,对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从持有的股份比例看,当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股份时,旧会计准则下用权益法核算,新会计准则规定用成本法核算。第三,成本法下,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新旧会计准则的财务处理不同。旧会计准则需要判断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是接受本企业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形成的净利润,如果净利润归属期在投资之前,投资单位不确认投资收益,实际上是自己垫付的资金,按照应得的份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新会计准则不再严格区分净利润的归属期,直接按照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相比之下,新会计准则财务处理更简单明了,考生容易掌握。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相同之处

(一)取得投资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相同 在初级职称考试中,不考虑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内容在中级职称考试中将涉及到。通常考核的是以银行存款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新准则对企业购入的股票根据投资人持有的目的、时间、形式进行了规范,对企业打算长期持有的较大比例的股票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两部分:即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购买价款中包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单位应作为应收股利,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收到现金股利时会计处理相同 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时,仅仅是资产内部发生增减变化,此时不应确认投资收益。两种核算方法都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在这一点上很多考生最容易出错,认为收到的现金股利就是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

(三)对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两种核算方法处理相同 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成本法不需要作账务处理,权益法下,由于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涉及“股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之间的增减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做账务处理。另外,被投资单位提起法定盈余公积金,成本法和权益法都不做会计分录。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不同之处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区别 成本法核算的实质,通常在整个持有期间账面金额等于初始投资成本,只要没有追加投资和出售股票,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一般保持不变。权益法核算的实质,在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即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方法的区别 (1)会计科目设置不同。成本法下,不需要设置明细科目。权益法下,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 “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不同业务核算。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不同。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比较直观,通常按照取得时支付的价税费合计金额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权益法下,财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比较两个数字的大小,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为应享有的份额)。当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按照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当初始投资成本

(3)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不同。成本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注意是宣告分派而不是实际发放,按照应该获得的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的盈利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投资方做投资损失处理,即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单位承担的投资损失以该长期股权投资总账余额为零为限,超出的部分进行备查登记。值得注意: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是对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分配,会引起自身所有者权益减少,投资方一方面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下核算),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股利。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不管是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应获得的股利,增加“应收股利”账面金额,但是两种方法涉及到的对应账户有所不同。成本法下是作为一项投资收益的增加,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权益法下由于利润分配使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是: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

(4)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账务处理不同。成本法不需要进行财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单位需要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二者账务处理不同。权益法比成本法需要多做一个会计分录,权益法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用处置取得的价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相比较,如果处置所得大于账面价值,确认为投资收益,反之,确认为投资损失(这一点与成本法账务处理相同),还要考虑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 “投资收益”科目。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应用分析

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应用,特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13年1月2日支付2000万元取得非上市公司乙公司10%的股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并打算长期持有。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用成本法核算。(单位:万元)

初始投资成本=2000+20=2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2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20

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购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万股并准备长期持有,占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40%,每股买入价10.2元(其中包含有0.2元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6万元。2012年12月31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200万元。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10.2-0.2)×200+16=2016(万元)

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200×40%=2080(万元)

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080-2016=64(万元)

应收股利=0.2×200=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恒生公司――成本2080(调整后的成本)

应收股利 4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56

营业外收入 64

2013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500 ×10%=50(万元),同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50

贷:投资收益 50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利润。

分析:该业务涉及资产内部的增减变化,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

贷:应收股利 50

2013年3月15日,收到恒生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分析:该业务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

分析: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不做会计分录。

2013年,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分析: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5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增加500 ×40%=200(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

2014年2月1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分派2013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200×0.2=40(万元),由于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导致其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甲公司应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0万元,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来自恒生公司的现金股利。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全部售出乙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净额2200万元。

分析:处置所得2200元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20元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20

投资收益 180

2014年5月3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

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使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增加300万元,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300万元,甲公司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0×40%=120 (万元),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万元。

2014年6月28日,甲公司将持有恒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交易费用后2560万元存入银行。

分析:出售股票时,“成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8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0-40=16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借方余额=1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080+200-40+120=2360(万元),处置时应确认投资收益=2560-2360+120=32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5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成本 208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

16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20

投资收益 2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

贷:投资收益 120

参考文献: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第5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方法转换的处理原则

根据CAS2及2008年的准则讲解,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方法转换的情况可具体分为六种(见表1),其处理原则在总体上遵循了追溯调整原则,只是在不同情况下追溯处理的时点及依据的价值基础不同。如表l所示,除减持股份导致第2、3类持股变为第4类持股时(情况①)要求在后续期间利用现金股利等进行追溯调整外,其他几种情况均要求在核算方法转换时,将继续持有的原持股部分按新的核算方法进行追溯调整。

遵循追溯原则的目的,是使通过不同过程取得的相同比例股份对会计报表产生相同影响,即以相同的会计语言表述相同的持股结果,最终实现殊途同归。如A公司在2007年购入B公司60%的股份,同一时点C公司购入B公司30%的股份,两者购人的单价相同,与B公司均属于非同一控制情况(或均属于同一控制)。2008年A公司出售部分股份后仅保留30%股份,此后两家公司都没有再变动其持股比例,两者持股目的也相同。那么,2008年及以后年份A和C公司各自持有的30%股份对两者报表的影响就应该是一样的。A公司要遵循这一理念处理2008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的相关业务。

二、涉及企业合并的业务处理例解

表1中涉及企业合并的情况有②、③、④、⑤类,其中④、⑤类的处理原则相同。下面分别说明具体的账务处理过程,但仅考虑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不考虑编制合并报表时的调整抵销分录。

第一种情况:同一控制下,增持股份形成企业合并,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核算转换为成本法核算时,以转换时点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基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例1]公司与K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2007年1月1日,J公司用60万元取得了K公司20%的股权,以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当时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250万元,差额产生于同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1130万元,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10年,残值忽略不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7年K公司账面净利润为50万元,因拨款转入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两家公司均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8年2月1日J公司又用200万元取得K公司50%的股权。2008年2月1日。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370万元,J公司的资本公积足够冲减。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取得20%股权,因支付对价60万元大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50万元(25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2007年底按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8万元[(50-10)×20%(折旧差额)],其他权益变动2万元(1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3)2008年2月1日取得50%股权,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20%持股部分的核算方法追溯调整为成本法核算的结果,即将权益法核算期间长期股权投资下的“损益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科目余额调减为零,同时调整涉及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

借:盈余公积8000

未分配利润 7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

(转入按成本法核算的账户)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0000

(4)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调整至合并日合并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也以账面价值处理,借贷差额先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部分再调整留存收益。本例中总控股比例70%部分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入账价值应为140万元(合并日2008年2月1日K公司净资产200万元×70%),原长期股权投资经调整后余额为60万元,故调增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140-60)。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不要混淆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的业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非同一控制下,增持股份形成企业合并,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核算转换为成本法核算时,在转换时点对原持股部分进行追溯调整,并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余额。

[例2]承例1,假设J公司与K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分录(1)(2)同例1。

(3)2008年2月1日取得50%股权,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20%持股部分的核算方法追溯调整为成本法核算的结果,处理分录同例1。

(4)总控股比例70%部分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应为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原20%控股部分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60万元,新增50%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故增加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

第三种情况:同一控制下,减持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在转换时点以原取得股份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剩余持股部分追溯调整为从最初取得时起持续按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例3]J公司与K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2007年1月1日,J公司用200万元取得了K公司80%的股权,以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

资。当时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240万元,差额产生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90万元,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9年,残值忽略不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J公司的资本公积足够冲减。2007年K公司账面净利润为50万元,因拨款转入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两家公司均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8年2月1日J公司以180万元对外出售了所持有的K公司60%的股份。2008年2月1日,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37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取得80%股权,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80%)12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2007年底按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因未分红不必进行处理。

(3)2008年2月1日出售60%股权。

借:银行存款 1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20万元×3/4) 9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万元×3/4)6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4)“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万元(120-90)”与“取得该部分投资的初始成本50万元(200×1/4)”之间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同时比较“取得该部分投资的初始成本50万元(200×1/4)”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8万元(240×20%)”,若前者大,不予调整;若后者大,则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因此例3中分录应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原成本法核算余额)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200000

若取得投资时(2007年初)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7万元,J公司享有的部分就为60万元(300×20%),大于其100万元的初始投资成本,那么该步骤的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1000

(原成本法核算的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00

留存收益 10000

(权益法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未分配利润 90000

(5)剩余20%持股部分在2007年按权益法核算应追认投资收益8万元[(50-10)×20%(折旧差额)],其他权益变动2万元(1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

贷:留存收益 8000

未分配利润 7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减持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的转换处理与例3的原则相同。

参考文献: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第6篇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转贴于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会计核算结果将会产生不尽相同的影响。就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而言,受到影响的报表项目决定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类型及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或发生税后亏损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当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而受到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状况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且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及投资收益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在完全权益法下将达到最大,非完全权益法下次之,成本法下最小;当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且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时,情况则相反;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但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相关项目在不同核算方法下的大小还将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大小、股权投资差额的大小及其具体摊销年限等诸多因素,情况十分复杂。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而且会计报表的使用人也很难按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资料将不可比的数据调整到可比的基础之上。因此,进一步统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第7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 计量核算 会计 方法

引言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经济也逐渐走向了国际化,会计制度也在向国际标准化要求靠近。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核算,企业应结合相应的会计准则来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要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会计的作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与分类

长期股权投资指的是企业所投资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股权性质的投资,这种投资包括股票及其他股权的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长期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成为其股东,投资企业按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进而实现对被投资企业实行相应的影响或控制,或是为了改善及巩固双方的贸易关系,进而达到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的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可以与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合营企业共同对被投资企业施行控制权的投资;三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可以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四是以上三种类型以外的,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核算方法分析

(一)成本法分析

成本法指的是对投资采用初始成本进行计量核算的方法。成本法的使用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司长期性的股权投资,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长期控制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成本法来对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进行核算;另外一种情况是投资企业不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相应的控制或是不能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影响,并且该投资在资本市场上的公允价值不能计量且不存在报价,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成本法来对投资的后续计量进行核算。

当企业最初进行投资或是追加投资的时候,要根据最初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来增加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当企业收回投资时,则按相同的办法减少该投资的账面价值。此外,当接受投资的企业进行股利分配时,投资企业就可以根据所分的份额大小来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征求意见稿)》规定,若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则应该根据接受投资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来对当期收益进行确认,而不用区分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前后的利润增长情况。这样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简单了。当企业取得或者是对外增加投资时,可在财务上登记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而当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利时,则可在财务上登记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另外,当被投资企业没有宣布利润的分配时,无论被投资企业当期是否盈利,投资企业都不进行任何的会计处理。

(二)权益法分析

权益法指的是企业在对投资进行了初始的成本计量之后,在持有相应投资权益的时期内,投资企业所占有的股份账面价值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的变化而变化。当企业对与本企业联合经营的企业进行投资,也就是在接受投资的企业与投资企业共同控制及影响经营的情况下,可以用权益法来对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进行核算。

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该在投资成本和该投资应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之间进行比较,若初始成本较小,则应对投资成本作相应的调整;初始成本较大时则不进行调整。此外,在企业持有股权期间,还要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变化来对自己所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并准确核算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成本法是把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的基础,是以历史的成本作为基础来进行计量的方法,这种方法操作起来比较简单,而且投资企业的收益确认和现金流一致,有效避免了提前缴纳税金却没有收到实际的利润分配等问题。但是成本法也有一定的不足,就企业管理方面而言,成本法没能体现企业股份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另外,成本法只对企业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来进行确认投资收益,没有对被投资企业的盈亏进行考虑,而且成本法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较为有限,信息质量往往达不到要求。

相对于成本法,权益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能够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损益进行实时的反映,它比较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与财务事实,可以合理地体现企业投资的价值所在,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投资的情况,此外,对于母子公司的情况,采用权益法还能有效地避免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及相关的财务核算问题。与成本法相比,权益法则显得相对复杂,在使用使要根据情况而定,企业应合理地选择相应的方法进行计量。

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核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企业应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计量,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会计计量的作用。此外,在整个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无论是投资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都应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进而保证整个经济活动及计量工作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参考文献:

[1]花中东.浅析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及核算[J].消费导刊,2008,12:53-54.

[2]王宁波.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初探[J].中国集体经济,2009,32: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