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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合集7篇)

时间:2023-07-20 16:17:55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第3篇

关键词:水利 工程 质量 安全 管理

Abstract: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vital to the succes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hould tak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three aspects explains how to do well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work, let water conservancy industry better for serving the national economy.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民收入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人们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更面临着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建设难度较大的问题,更难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但是,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是攸关工程建设的成败,所以,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尽全力,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一、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对水利行业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就经济发展的趋势来说,在今后的一个时期中,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会对水利产生越来越大的需求,要求也因此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水利工程项目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进步,原水利电力部于1986年7月1日于成立了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而组建了水利部,明确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的制度,同时,确定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方针和内容。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指导下,水利部门也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作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使得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在经过政府全面全权管理、建设单位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相配合两个阶段之后,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阶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和我国国情相符合的、中国化的水利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最早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行业就包含了水利水电行业,但是,仅仅依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来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是不够的,我们还缺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制度和规范,而且,现行的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够科学的条款,我们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也还比较薄弱,这次都有待加强。

二、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存问题

1、法规体系不完善

“质量是根本,安全是保证”,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可是关于建设工程,我国仅仅只有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管理行为进行了法律约束,但是,这仅仅是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建设工程。而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本就没有专业性的法律进行管理规范。

唯一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也因为时间过于久远,以至于该规定的内容已经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再加上本来就有一些缺乏科学性、存在问题的条款,这些条款随着经济和水利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暴露出了更多的弊端,更加无法对水利水电行业的建设进行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

2、前期工作不充分

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也是工程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包括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质检资料手续的办理等。但是由于大家都认为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取决于施工的过程,所以很多建设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却忽略了前期准备工作的安全监督,造成了资料手续不完整、勘测设计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进度与质量不统一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施工单位应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但是,很多施工单位都会发现质量安全与施工进度存在矛盾,因为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如果只重视质量安全而忽略进度,施工单位的利益就会受损甚至亏本。很多管理者责任意识不强的施工单位就会通过使用劣质原料等方法来加快施工进度,以提高经济效益,另外,还有些施工单位压缩工期是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的不统一,从而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三、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到位,这首先需要有健全的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因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工作离不开法规的有效落实。针对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得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得以规范化、效率化。

2、加大质量监督力度

仅仅有健全的法规体系还不够,要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必须有效落实法规制度,加大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建成。

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力度要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即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验收阶段的全建设过程,对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督可以帮助施工单位加强责任意识,更好地完善各项制度和准备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督工作是重中之重,需要深入、全面、不定时的监察。而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督工作主要是为了保证施工计划是否全部完成、项目是否完全达标。

3、借鉴国外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相对于我国的体系来说要更严格、更全面、更具有一致性,他们有专业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另外,国外还有一些专业人士和行业协会作为工程咨询方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起监督管理作用。

借鉴国外的这些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严格地颁发施工许可、使用许可等,也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结语:

水利行业目前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关乎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而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参建各方应该要共同努力,重视不同规模、不同工程量的水利工程,确保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强,试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若干关键问题[J], 节水灌溉,2006(05)

[2] 支斌,关于深化干部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的思考[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5(05)

[3] 方绍勤,试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J],池州师专学报,2004(05)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第4篇

1.基本情况

定兴共有16个乡(镇)、1个城区、274个行政村,总人口58.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6.32万人,总耕地面积74万亩,是典型的平原大县。境内河流众多,大小不一,交错纵横,有南拒马河、中易水和北易水3条主要行洪河道,有兰沟河和周家庄小河、萍河3条主要排沥河道,但河道都无水断流,有河皆干,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用水均靠打深水井开采地下水供给。2005年初定兴县进行了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定兴县饮水不安全问题是饮用水水质超标,归纳包括高氟水、污染水两种情况,全县农村不安全人口达13.92万人,饮水不安全村庄共计9个乡(镇)、91个行政村。2009年饮水不安全人口规划最终调整为13.22万人,录入全国饮水安全基础数据库。2005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会议在广安召开,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自此拉开了序幕。自2005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特别是“十二五”规划实施后,定兴县借国家政策东风,抢抓机遇,借势发展,积极对接项目,努力争取资金,加快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驶入了快车道。定兴县水利局依据《定兴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定兴县“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在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和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直接领导和关怀下,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质量、安全和效益”为核心,按部就班地认真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加强工程管理。

2.工作举措

2.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县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水利、财政和卫生、环保、审计等部门组成,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大力支持和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和工程管理。

2.2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科学制定规划根据《定兴县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和农村饮水现状,县水利局立足当前县情实际,着眼长远和未来,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深谋远虑,科学合理制定《定兴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定兴县“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描绘未来发展和建设蓝图,为规划和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2.3及时追加规划人口,积极争取项目“群众利益无小事”,2014年定兴县完成了原规划内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建设任务。但近年来,随着城镇扩张建设、经济高速发展和工业企业未达标排污及民众环保意识差等原因,部分农村饮用水水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全县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2.1万人。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县水利局努力向上级申请追加规划人口,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落地,最终顺利搭上了末班车。

2.4优化项目设计,科学编制方案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精心组织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和水利局工程技术人员深入项目村一线,充分征求村两委及村民代表意见,逐村走街串巷,现场勘察,实地测量,开展项目科学规划和方案设计工作。

2.5项目程序规范,前期准备工作积极饮水项目往往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县水利局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建设程序衔接紧密,工作步骤环环相扣。根据投资计划要求按时上报实施方案,批复后抓紧通过财政评审和环评,及时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委托招标公司网上公开招标。优选有资质、信誉度高、实力强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和管理。

2.6加强协调调度,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定兴县水利局领导站在政治大局和为民务实办实事的高度,对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将饮水安全工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时常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多次到项目所在乡(镇)、村庄,与乡(镇)领导、村干部沟通协调,与村民面对面交谈,发放明白纸并张贴公示,使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工程建设,保证了自筹资金在施工前落实到位。

2.7严格资金管理,财务支付依法合规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县水利局认真落实和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和县级报账制,开工坚持先利用群众自筹资金,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款专用。资金拨付依据县政府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规定,工程完工后拨付全部工程款的70%,项目审计完成后除质保金外拨付剩余工程项目资金。

2.8狠抓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项目建设过程中,县水利局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始终坚持以“质量、安全和效益”为核心,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水利工程法规和规程,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狠抓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中,项目建设各方严格按合同办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施工单位按合同和技术规程施工操作;监理单位按合同和监理规则监理检查;建设单位适时巡查监督管理,加强进场材料、设备及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同时,聘请村民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现场监督施工。

2.9及时移交,建章立制“三分建,七分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试运行后,按照国家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定兴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县水利局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移交项目村或乡(镇)政府管理。水利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了《定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办法》,并指导项目村制定完善工程运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村民的正常供水,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和长受益。目前,结合小水改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发放已完成。

2.10定期检测水质,确保供水安全“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建成后的农村饮水工程,在全部划定了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和制定了保护办法的基础上,县水利局定期组织抽样检测水源井、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质,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化验,保持水质卫生达标,保证供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了干净水、放心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正在筹建中,待建成后将独立承担检测任务,为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达标提供技术支撑和饮水安全保驾护航。

2.11加强建后监管,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水利局作为水利行业的主管部门,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既重建又重管,县水利局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定期与不定期到水厂和联村、单村供水工程村巡查,督促其制定饮水安保措施和应急供水方案,定期保养设备、检修管道,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加强饮水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展,确保工程长久发挥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成绩

定兴县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完成规划内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项目总投资7425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4318万元、省配套1592万元、群众自筹1515万元),共建饮水工程43处(水厂4处、联村7处、单村32处),解决完成了15.54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在全力完成规划内建设任务的同时,积极响应、紧密配合河北省委、省政府为新农村建设开展的基层建设年帮扶村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活动,“十二五”期间完成规划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项目总投资1828万元(省投资731万元、市配套366万元、县配套365万元、群众自筹366万元),共建饮水工程16处,解决完成了3.66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十一五”和“十二五”十年间,定兴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内和规划外)共建集中供水工程59处,其中水厂供水工程4处、联村供水工程7处、单村供水工程48处;完成项目总投资925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4318万元、省(配套)资金2323万元、市配套资金366万元、县配套资金365万元、群众自筹1881万元;惠泽17个乡(镇)108个村庄和1个中学,解决完成了19.2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实现了城里人才享有的足不出户、集中供水的自来水,实现了“从源头到龙头”。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之本、发展之要”。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是河北省委、省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建设美丽河北,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大力实施“环境整治、民居改造、设施配套、服务提升、生态建设”五大工程,打造“环境整洁、设施配套、田园风光、舒适宜居”的现代农村。水利建设一头连着基本民生,一头连着未来发展,饮水工程既是水利工程又是民生工程,惠民工程让人民群众喝上了方便、稳定和安全的饮用水,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和根本好转,改善了农村卫生条件和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可观,推动了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进程,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村面貌旧貌换新颜,美丽乡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了定兴一道靓丽的景观和一大闪光的亮点。农村变了,乡村像城镇,农民笑了,安居乐业!“吃水不忘挖井人”,农民对惠民水利工程无不拍手称快,对党和政府的富民政策无不交口称赞,锣鼓敲起来,秧歌扭起来,音乐响起来,广场舞跳起来,人民群众用自己特有的表达方式赞美幸福生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第5篇

“决策好、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是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实现良性运行的关键,工程建设期是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工程建设期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也是决定工程项目价值量和实现价值、由蓝图变为实体的关键阶段。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具有施工线路长、工程规模较大,投资大,组成复杂,引水工程距离长,集水库工程、引水工程、闸工程为一体,工程跨行政区域、跨流域,涉及范围较广,协调难度较大,地质、地形和气候条件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给工程建设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使工程建设管理呈现出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已进入建设期的准备阶段,如何有效地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是摆在工程建设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由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与工程特点、建设管理体制、建设管理模式、市场环境、项目法人的情况、文化、建设惯例等密切相关,因此,为了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解决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法人以及参建各方的行为,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可操作性,减少工程建设管理的人为因素,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目标的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得工程建设不仅在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同时也使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经得起思想、廉政等方面的考验,为此,需要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2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措施

2.1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体系

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水利工程建设“四制”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制度保障和支撑作用,结合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重点破解影响黔中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发展的体制。一是研究制定项目法人单位组建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评奖惩机制和问责制度;二是按照关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的最新法规,修改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细则,强制推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制度,规范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三是构建水利工程建设信用平台,尽快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定及考核办法,规范从业主体及人员的进入与退出;四是完善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强化稽察、检查的监管作用,强化整改跟踪督办机制;五是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和各项安全防控措施的落实。

2.2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威性,一是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批准开工,违规开工项目,不得验收。二是要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与工程稽察检查工作的联动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市场信用评级、资质审查、执业资格审查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加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查的频次,建立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通报制度和公告制度。四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快完善工作机制,保证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一是要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人总负责和参建主体单位负责制,做到安全生产与工程建设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确保安全生产教育、责任、组织、投入、防范、应急措施全面落实。二是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将脚手架、基坑支护、高边坡、洞室开挖、模板工程、爆破、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环节作为检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促进水利工程安全文明建设。三是要加大对违规违章操作等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坚持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3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坚持“谁批准、谁主管,谁验收”的原则。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标志,严格执行水利部工程验收规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强化工程验收的计划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在申请主体工程开工的同时,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工程各阶段验收计划,提供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及时按照进度和验收计划组织或申请验收。凡不经验收,工程擅自投入运行,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行政责任。加大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考核力度。水利厅直属项目法人单位,竣工验收工作要纳入事业单位年终考核,实行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法人代表任期内,未按计划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不得通过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市县水利项目竣工验收要纳入“黄河杯”竞赛考评,项目法人单位验收准备工作不积极、竣工验收滞后的,全区通报。竣工验收工作严重滞后的,在致函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压减乃至停止该地区项目资金安排。

2.4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发展能力建设

培育壮大建设企业实力,要通过市场竞争、政策引导等措施,加快推进事企分开,着力转变水利从业单位的经营理念,进一步明确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支持水利施工企业重组兼并,吸纳技术人才、扩充资产和装备实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形势需要,每年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质量安全意识为重点,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促进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3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第6篇

1.1项目计划的具体申报程序和依据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结合工程隐患探测与排查、工程测量、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情况,按照“先急后缓排序、安全高效运行、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则,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库,同时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设计书。项目库的内容须根据水利枢纽工程每年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每年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分清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选择维修养护项目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2项目设计书内容

项目设计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工程存在的问题、维修养护措施、维修养护工程(工作)量、工程概算、工程测量资料、工程隐患影像资料等。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

2.1编制、上报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

维修养护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审批内容,编制该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详细工作内容;技术路线(按照“项目法人负责、监督管理部门与现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理部门的旁站监理与控制、维修养护队伍保证”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预期效果;项目工作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实施预算安排情况等。在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2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设置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组建实施管理机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陆管局的具体项目管理体系为:组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法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安全员、质量监督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负责。陆管局水政水资源处(防汛抗旱办公室)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批复内容,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局党群监审处为该项目的监督部门,局财务资产处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

2.3合同管理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合同拟定、审查、评审及会签程序,认真履行各项合同文件的办理工作。通过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与参建各方的及时沟通协调和有效控制,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预算资金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2.4进度控制

(1)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督促承包商按照规定格式、定期统计上报工程项目月、季、年进度计划及报表,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指导和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2)支付进度。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实施时,首先制定项目支付进度计划(旬、月、年度计划)。支付时,由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按实际完成的进度情况进行申报,提交月进度支付表,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审批后再行支付。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具体申报、审批及支付程序为:承包商申报监理人审核现场管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委托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复查分管局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确保了实际完成进度与支付进度相一致。

2.5质量管理

(1)项目划分。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而言,由项目法人组织建立、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相关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根据陆管局现阶段维修养护项目的实际和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2)质量检查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按照陆管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主要工序质量实行“三检制”制度,即班组自检,项目部质检部门复检,项目部质检部门会同监理和业主质检部门终检;设立检查验评表,逐级签字,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能施工。对中间产品检查则实行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及设计要求。

3信息管理

3.1信息的具体内容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信息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文件;项目申报书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批复;项目施工方及监理方的文件;项目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计划;项目开工申请及批复;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预案;进度支付凭证;工程结算;停工、复工申请及批复;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工程相关验收申请及批复;维修养护相关各项会议纪要、审查、咨询记录;整改通知;项目工程大事记;工程施工前后影像资料;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竣工图;项目工程相关验收单、验收证书与签证等。

3.2注重信息收集整理的及时性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信息、资料是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与工程同步并同时完成。工程实施前,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和工程的实际制定细则,明确信息、资料的收集范围和内容。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的信息、资料收集与分类等提出统一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格式样本。项目法人要统筹负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工程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料的收集情况,施工单位也应经常性地检查,保证信息、资料的及时性。

3.3力求信息的真实性

信息的整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审计而脱离实际,甚至歪曲事实闭门造车。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应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应与水利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同步。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对现场管理机构的建管日志与监理站的监理日志及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中所记载的参建人员、原材料、机械、施工工艺(方法)、外部环境和监测的数据以及工程地点、施工日期、内容、劳力、工时、工程量、使用机具、设备的台班量及工程进度等是否相一致进行抽查。现场管理机构对监理部门、施工单位采取随时跟踪检查,确保记载的内容真实。

3.4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信息的准确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核心。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站以及施工单位所记载的内容除了真实外,还必须确保准确无误。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5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不完整的资料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各个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状况。参建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整理有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根据项目划分、工程量、合同的签订、施工以及各类验收等收集有关工程数据,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记录填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始有终,全面、完整。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3.6信息收集、整理应与工程实际结合

信息员要经常与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一起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及时得到第一手信息。熟悉和掌握维修养护项目设计、建设的相关内容,整理资料时才能准确地对维修养护项目人、材料、机械、施工工艺(方法)、环境和监测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3.7做好信息的验收、分类与归档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档案验收、分类与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信息(资料)档案验收与归档质量。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信息按照建管(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维修、养护)等4个部份分别进行收集和整理,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归档。同时参照《陆管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长江委财经部门的有关项目验收规定准备如下验收资料: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设计工作报告;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报告以及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等。项目工程结算单必须签字、盖章手续完备。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必须是两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验收会议记录、项目工程验收鉴定书等放入竣工资料(包括项目法人、设计人、监理人、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各参建方的信息)中,形成一套完整的维修养护项目竣工资料。

4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从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陆管局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对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环境。

4.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体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人对项目的设计安全负责;监理人主要对项目的安全施工实行监理与控制;施工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施工队、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机构第一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安全作业层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4.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对各级部门及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负其责。在实际管理中,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职工队伍的健康检查与教育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4.3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重视加强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工作,规范施工作业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安全生产预案。成立由项目法人、总承包项目部与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负责工程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一切安全事务。由于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落实到位,陆管局实施的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发生任何质量与安全事故。

5沟通与协调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项目单位)利用建管工作会议、质量专题会议、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监理例会等与项目参建各方进行及时沟通、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对各方之间、作业层之间以及工序之间所出现的矛盾与异议问题开展现场办公进行协调与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对施工进度与支付进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及时进行调整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确保实际施工进度与支付进度相符。对外界周边环境的纠纷问题,及时与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力量出面共同协调解决。上述措施确保了维修养护项目的顺利实施。

6投资控制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为国家预算内项目投资,每年通过“二上”与“二下”的申报、批复及国家拨付资金进行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工作。陆管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组织编报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然后组织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专班进行管理,并对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与投资控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据《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和《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承包商根据当月完成的实际工程(工作)量编制进度款(或结算款)支付申请表申报监理人审核现场管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委托部门(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复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原则,局财务部门最后办理国库支付。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中,做到了专项资金项目专款专用,确保了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7项目验收

2013年,陆管局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制订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和办法,对2012年度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单位自验收”,配合长江委财经局、水利部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同于新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它有其特殊性与局限性。目前,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验收办法》还没有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只有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执行。因此,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即项目法人主持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长江委财经局受水利部委托,主持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竣工验收。

8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第7篇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S27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170-01

1 西吉县人畜饮水工程基本情况

西吉县域总面积3144平方公里。辖3镇16乡,4个居委会,306个行政村,190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51.6万人,其中回族29.4万人,占57%。

西吉县农村饮水困难的主要特点为:一是资源性缺水,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8120万m3,可利用水资源总量为4730万m3,无客水可调节利用,地表、地下径流完全依靠降水补给,量少质差。二是季节性缺水,全年降水量少且时空分布不均,56%以上的降水集中在7-9月份,冬春季干旱缺水。三是缺水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大,群众居住分散,农村饮水工程点多面广,类型多样,建设及运行管理难度大。

多年来,在各级党政组织的关怀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水利部门和西吉县群众的共同努力,截至目前,西吉县共建成人畜饮水工程52处,泉水改造工程563处,人饮机井20眼,土圆井1.35万眼,水窖2.9万眼,解决了41.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保障了饮水安全,深受群众的欢迎,被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方面的实效。

2 建设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

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三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管理。一是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县政府批准成立了“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为西吉县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等14个机构。具体职责为:一是负责编制西吉县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负责制定西吉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管理西吉县水库、塘坝、人畜饮水等全部水利设施;四是监督管理西吉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五是指导西吉县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农田灌溉管理;六是负责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七是负责西吉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对节水灌溉、人畜饮水、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推广工作。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建设管理。二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三是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委托宁夏恒、东岳等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工作,严格按照“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监理原则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四是严格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结算,超支不补。五是由固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六是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及水质检测工作,确保水质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西吉县始终把工程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设计单位保障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控制体制,做好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施工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使建设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强化质量管理,层层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坚持实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查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施工小组自检、质检人员抽检,施工企业终检的“三检制”。三是积极推行技术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制度、定任务、定目标、定资金、定质量、定时间、定合同的“八定方案”,严格考核,使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核算等各项管理工作得到全部落实,切实加强了工程建设管理,有效确保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未发生质量事故和饮水安全事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正常。

3 管理机构方面采取的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运行管理,西吉县于2008年成立了“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和10个乡(镇)水利工作站。管理总站职责为:一是负责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编制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完成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申报、建设及验收等工作。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完成资料收集、整编、归档工作,规范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二是指导西吉县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全面负责西吉县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的工作,开展农村安全饮水技术指导;三是组织好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掌握管护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四是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缴;五是做好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的监测工作。加强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协助水政水资源股查处有关污染水源、破坏饮水工程设施等违规、违法案件;六是依据《西吉县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明确产权,落实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水利工作站的职责为:一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二是保证供水正常,不无故停水、断水;三是保证工程运行正常,无重大事故发生。

4 制度建设方面采取的措施

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根据县情,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为工程的运行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制定了《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处理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工程的管理和维修、水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水源地保护、应急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管理单位也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建立了工程管理日志、工程管理卡,绘制了到村到户线路布置图,保证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