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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法律(合集7篇)

时间:2023-06-30 15:46:42
网络舆情法律

网络舆情法律第1篇

舆情主体层次广泛、言论自由,使得网络言论难免带有个人主观倾向性,甚至个人偏见。加之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有所激化,社会问题凸显,使得一些人存在着对社会不满等负面情绪,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络成为民众宣泄不良情绪的一种渠道,因而网络上易出现一些对公权力、司法质疑的消极言论,带有很大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的特征。

二、对司法中网络舆情进行法律规制与引导的必要性

1.抑制网络舆情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其司法监督功能的现实需要

网络舆情对司法案件的密切关注,对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及结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够有力督促司法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廉洁自律,勤勉办案,对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和揭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有巨大的积极作用,成为一种监督司法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对司法案件的关注,还有助于广大网民在司法程序、“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讨论中学习到有关法律知识,受到法制教育和启示,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但是,网络舆情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如果不加以规制和正确引导会引发一系列问题。首先,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给了人们更大的言论自由,但由于对网络言论缺少必要的限制,使得网络上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虚假信息泛滥,误导了社会舆论,扰乱了社会秩序。有些人故意歪曲事实,散布谣言,随意泄露他人信息,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道德审判”的发生,更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再者,网络舆情的压力可能会影响和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一些重大的案件发生并在网络上传播后,网民开始根据自己朴素的道德判断标准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并很容易形成声势浩大的舆情压力,对审判起到某种导向作用,当舆情压力过大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可能会出面干预司法,使得审判不得不考虑“民意”,这就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危害司法公正。因而,有必要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的规制与合理引导,以避免或减少其对司法的消极影响,更好地发挥网络舆情的监督功能。

2.解决目前对网络舆情规制不足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有关网络舆情的监管制度和预防、引导机制,导致了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横生,司法机关应对乏力。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管理的立法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违法网络舆情主要依据《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处理。这些立法对网络媒体的资格和准入监管、公民的权利保障、违法舆情的制裁等做了部分规定,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立法滞后于网络的迅猛发展与变化,网络管理立法多为“办法”“决定”等法规规章,层级低,体系性不强,立法内容笼统粗略、操作性不强,缺乏对网络运行的事中监管,对假新闻的网络媒体没有有力的制裁,对随意虚假信息、舆情侵权的网民行为没有立法制止和责任追究,对舆情的应对处理机制欠缺,这就迫切要求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对网络舆情进行规制和引导,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构建司法中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与引导机制

实现网络舆情环境的健康有序是一项涉及观念、制度、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法律制度、监管体制、规制措施、应对和处理机制、网民观念和素养等多方面进行努力,才能实现对舆情的有效规制和合理引导,避免其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

1.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

法律具有最大的强制性与权威性,网络舆情的规制离不开法律的有效保障。面对互联网及网络舆情的迅猛发展态势,我国需要尽快对网络舆情进行比较专业的立法,建立起规制网络舆情的科学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网络舆情监管松散无序、公民权利受侵害、司法公正受影响的问题。(1)完善立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研究网络技术、网络舆情发展的新特点,总结近几年来网络论坛、博客等运行管理中的经验与教训,完善互联网行业监管立法。将参与网络活动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网络媒体为网络舆情生成和扩散传播提供了信息平台,应强化其在运营中的责任,对网络经营者、网络媒体的规制除了准入监管与年检制度外,还应加强对其信息传播的监管。对网络媒体、网络媒体新闻工作者制造假新闻、谣言等报道的失范行为,法律应给予相应制裁。网络经营者有义务对其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舆情信息,网站有义务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对于恶意侮辱、谩骂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网站有义务采取劝告、警告、删除等措施,维护网络环境的文明有序。(2)法律规制网民舆情侵权行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网络舆情侵权现象的不断出现,亟待法律予以预防和制裁。法律在保障网络舆情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同时,应为其确定权利界限,对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细化网络侵权行为民事、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随意虚假信息、恶意散布谣言的网民依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后台实名制,解决违法成本低、取证和查处难的问题。网络用户在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者使用网络信息时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但在对外信息时可以使用非真实名称。这能促使网民在发表言论时考虑到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自律性。(3)立法引导网络行业自律。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及时、事无巨细地规制网络舆情随科学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行业自律规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能够紧跟互联网的发展,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对互联网企业行为起到规范、引导作用,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促进互联网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政府应鼓励引导各大网站、论坛社区等组建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实施自我监督,及时监测发现不良舆情,采取措施进行规范。(4)受舆情影响案件的法律救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是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网络舆情具有泛道德化、非理性的特点,声势浩大的网络舆情给司法人员办案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影响了司法公正。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给予制度上的救济。法律应规定,对于受到网络舆情严重影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或者变更管辖将案件移送到还未受到舆情压力影响的其他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实有受舆情不当影响的情况,应决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应赋予案件当事人以救济权利,允许被告人以舆情影响为理由提出上诉,允许被害人及其家属申请抗诉。

2.建立对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

“所谓的网络舆论引导是指在网络传播中促进、推动健康而理性的正向网络舆论的形成和扩散,抑制负向舆论在网络中的形成和影响,引导公众从谬误中摆脱出来。”[3]为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有效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对舆论引导工作的原则、工作机制、工作机构和职责做了统一规范,对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司法机关应当不断探索舆情引导工作的新规律,总结经验,反思教训,建立完善舆情引导工作机制。(1)建立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机制引导舆情。对网络舆情收集不及时、缺乏分析研究,就会导致应对舆情的被动。建立对涉法舆情信息的监测与研判工作机制,有助于为司法机关赢得处理和应对舆情时间上的主动性。司法机关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全面负责舆情分析引导工作。设立专门的网络阅评员,对涉法网络舆情进行监测、跟踪、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舆情的热点和发展态势,并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尽早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引导舆论走向,防止不良舆情扩散和发展,对虚假、有害的舆论信息,也能够及时做好辟谣、澄清工作。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是一项涉及网络技术、舆论传播、社会心理等多领域知识的工作,应加强对网络阅评员等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舆情引导能力,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提供专业意见。公检法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应建立舆情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实现对网络舆情的及时、正确引导。(2)建立司法过程信息机制引导舆情。司法公开将司法机关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能够防止公权力的随意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健全司法过程信息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关注的司法过程的相关信息,能够使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事实以及进展情况,从而有效地掌握引导舆论的主动权,避免或减少各种不符合事实的猜测、评论与炒作,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与传播。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沟通、协调,加深群众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了解,明了案件的是非曲直,增强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理解和支持。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外,对公众关注的案件可以采用向各新闻媒体新闻通稿、召开新闻会、主流媒体记者调查还原真相等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权威信息,回应群众质疑,澄清虚假信息,引导舆论。采取邀请媒体旁听案件法庭审理、网络直播案件审理过程、网上公开判决书等方式,使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使公众消除顾虑、明辨是非。(3)发挥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意见领袖”指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有较为广泛的信息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在较高的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某一件事的看法的人。[4]司法活动应注重发挥意见领袖对舆论的影响作用。司法机关的领导、资深法官、法学专家、优秀律师、专业法律媒体人等都可能成为涉法舆情的意见领袖。特别是权威法学专家,有时其观点意见更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对一些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可以借助意见领袖专业、全面、深刻的见解向公众传达正确的案件信息,引导社会舆论,防止网络舆情向错误的方向发展。

3.提高网民法律素养与媒介素养

网络舆情法律第2篇

有现实之必要。

一、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形式与动机

如今,网络舆情已成为社会舆情的重要方面;而政法网络舆情,多与社会公平、正义等议题有关,所以,在网络舆情中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的中介刺激源为涉及政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事件,多涉及政法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可因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引发。实践中,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律师,有承办律师,也有案外律师。其参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的策划者。某一案件或事件,或许仅为单纯的案件或事件,未必能在较大范围内使公众知晓并引起公众的过分关注。但是,由于个别律师的积极策划和运作,使得单纯的案件或事件逐渐演变成舆情事件,进而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第二,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发展的推动者。当某一案件或事件已经引起公众的一定关注并有发展成为舆情事件的趋势时,由于个别律师的积极网络行为,从而推动普通的案件或事件向舆情事件方向发展,直至引发政法网络舆情。第三,作为政法网络舆情事件的旁观者。律师旁观政法网络舆情,只是关注舆情事件的发展动态,并不积极追求政法网络舆情的形成。他们或许通过撰文跟帖,参与讨论等方式表明观点,或许仅是消极的旁观,对案件本身不做评论。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动机,存在个体差异。在具体表现上,既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元的。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第一,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作为法律人的律师,与其他法律人如法官、检察官等一样,也视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为自身的职业使命。实践中,律师主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方式来实践其职业价值追求。除此之外,也会借助其他方式。对政法网络舆情的参与,可以说是律师追求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方式和途径之一。绝大多数律师,正是本着这样的动机,积极关注和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第二,获得个案的胜诉。这一动机的承载主体,大多是承办律师。当然,也有部分案外律师。而这一动机的性质,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植于社会正义追求的对个案胜诉的追求。由于个案正义本身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和传递,因此,参与律师期望在法律框架之下追求个案胜诉,并采用符合法治的精神的适当的网络表达。二是抛开法治基础和方式的纯粹的对个案胜诉的追求。个别律师在这一动机的支配下,期望通过不当网络行为,影响公众判断和政法机关人员的办案思维,盲目追求其所谓的个案胜诉。第三,扩大社会知名度。鉴于律师职业的特性,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无疑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回报,包括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收益。因此,成为社会知名律师,是许多律师的梦想和追求。部分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正是出于这一动机。当然,律师借助网站、博客、微博等载体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适当的自我宣传无可非议。可是,个别律师却选择走捷径的方式,故意通过公众关注的某些案件,进行有目的的网络炒作,期望以此博取公众的关注,扩大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彼此之间并不一一对应,同一动机可能引起不同的行为,同一行为也可能出自不同的动机。但动机毕竟是行为的导向。因此,分析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形

式与动机,有助于研究其行为限制。

二、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并且,较一般网民而言,其两面性在程度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1.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网络中,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网民,结构复杂且心态不一。因此,大量的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态度夹杂其中。而律师,因其具有的专业修养和法律理性,则能够较为冷静地看待舆情事件,参与态度较为客观、严谨,并且在事实判断、证据分析、程序运作等较为专业的问题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同时,也意味着对政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瑕疵和失误更为敏感,把握更为准确。

基于此,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律师的网络参与,能够给予政法机关一定的舆论支持或正面压力,督促其依法办案、谨慎办案,从而促进社会正义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律师的网络参与,能够凭借法律专家身份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消减或避免网络意见的情绪化和消极性,并引导网络舆论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从而有助于舆情事件的妥善处理。

2. 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消极影响。倘若律师自身不能把握网络参与的原则与限度,那么其利用专业优势的网络参与,特别是在案件未结案前的与案件有关的不当言论,则易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为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律师网络参与的消极影响。第一,降低律师个人的社会道德评价。网络的公开性以及信息传播的迅捷性和范围的广泛性,致使律师的不当言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和较广的范围内得以传播。尽管参与律师因此可能获取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是其缺乏职业素质的网络行为,不仅难以获取公众的尊重与信任,反而易造成公众对其道德评价的降低。因为,律师透过网络不当言论展示的,必定是负面形象,而公众对于社会道德行为具有充分的判断力。第二,损害律师群体形象。公众赋予律师职业正义维护者的价值期待。因此,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公平正义为职业追求。为此,他须爱护自己的职业形象,况且每名律师都是职业整体形象的代表。政法网络舆情中,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虽属个人行为,却易引发公众对这一职业的不恰当联想,进而影响律师群体形象。第三,侵害涉案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要求其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这是法律要求,也是职业道德要求。那么,律师于正当程序之外的公开言论以及对案件信息的不当,即便是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也应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借助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去追求所谓的公平正义,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四,影响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及其公信力。执法、司法过程是一个判断和认定事实,运用或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案件处理过程中,政法机关可能无法及时澄清与公布全部案件细节。如此,容易招致公众不满。此时,律师的言论,因同样的法律专业性,就易被公众接受并得以传播;加之个别媒体为追逐新闻热点,也乐于报道律师的意见,从而导致律师言论在更大范围内的扩散。倘若律师言论不当,便会误导公众和舆论,引发公众对执法、司法公正的猜疑,影响其公信力。另外,律师公开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若是为网络舆论所接纳,无形中会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构成压力和干扰,从而影响国家的法治。

三、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角色定位与社会责任

角色一词来源于戏剧,原指演员在戏剧中所扮演的人物。社会学领域中,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和身份相一致的一套权利、义务规范和行为模式。内涵十分丰富。实际上,律师角色的含义是多方面的,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职业类别,还可以理解为从事该职业的具体的个人。因此,在律师制度之下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个人,其律师角色应是一个复合体,不局限于个体属性和职业特征,尚具有特定的社会与法律意义。那么,定位政法网络舆情中的律师角色,就不仅要关注其享有的权利,还要考虑其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对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等。为此,政法网络舆情中的律师,即为具有律师职业属性的网民。

谈及律师社会责任,有学者指出: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从业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自愿地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或者只收取低于市场价格费用的公益行为。此定义着眼于律师社会责任与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关系,可是范围未免狭窄。虽说自愿、无偿地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实践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但却并非全部。责任与角色是分不开的。律师社会责任的确定,离不开律师角色。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定的三个维护,即是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这一责任,亦是律师的自觉选择[5]。律师社会责任的履行,即表现为三个维护基础之上的各种具体行为,包括网络行为。事实上,律师职业也在全面意义上为践行社会责任而努力。2013 年8 月26 日,全国律协首次向社会公开《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旨在展示中国律师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从空间范围上讲,网络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空间之一。尽管责任依赖于角色,而不是依赖于完成任务的人。角色并不是自我只是在我们工作期间穿上的工作服,当下班后,我们就又会把它脱下来。不过,律师的角色责任,却不应因是否处于工作领域或工作期间而完全剥离。在网络空间中,他应当是具有律师职业属性的网民。律师角色所承载的责任,本质地要求其有义务通过网络积极行为,引导社会舆论正向发展;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其有责任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适当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论。所以,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不论是否与舆情事件有业务上的关联,其言行都应有所限制。

四、律师参与政法网络舆情的必要限制

当然,律师网络不当行为的消极影响,不独是律师方面的原因,也与公众法律素养、媒体环境、网络环境等不无关系。所以,减少或消除其网络参与的消极影响是一项综合工程。其中,对律师网络参与的必要限制,是必要选择。

从内部来说,这一限制表现为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如前所述,律师因其专家身份抑或同时兼具的人(或辩护人)身份,从而在政法网络舆情中拥有非一般网民所能比的强大的话语场和话语权。因此,如何在网络空间中行使好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自律意识。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是律师角色的必然要求与必要选择。为此,律师个体须不断强化自己的角色意识,主动控制和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然而,律师个体的自我约束,毕竟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所以,除自我约束之外,对律师网络参与的外部限制必不可少。

第一,对网络行为的一般规制。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行,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权问题;而公民言论自由权,是法律尊重与保护的宪法性权利。但是,公民言论自由权也不是无限度的。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任何人不能借口言论自由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自由和权利。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网络法律制度。然而,现有网络立法,依然在结构上、层次上、内容上以及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关于网络用户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较少。自媒体环境下,采集、写作、编辑、审核、等角色集中于一人,客观上更需要来自角色之外的监督。因此,必须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在立法上明确界定网络空间的性质和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加强对自媒体以及相关网络平台的监管。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在梳理现有网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或者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呼应性和协调性,或者制定关于网络信息与传播等方面的专门性立法。总之,建立统一、系统的网络行为规范,对律师网络言行必将起到更有效的规制作用。

第二,行业自律与惩戒。行业自律是律师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在我国,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作为律师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可是,在行业规范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在惩戒的实施率和效果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网络舆情法律第3篇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的普及化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和矛盾高发期不期而遇,在这样特殊的历史时期,通过网络聚集的社会舆情所产生的“蝴蝶效应”也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尽管政府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过程中经历了从网络舆情倒逼政府介入到政府主动干预的过程,但如何有效应对和引导网络舆情,政府部门还缺乏足够的应对经验和技巧。尤其是相关法律制度的阙如,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部门难以有所作为。为此,本文以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评估出来的“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瓶颈,并试图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引导机制,以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的正功能,最大限度控制网络舆情的负作用。

一、微时代网络舆情的特点

有关网络舆情的特点,学界有很多的讨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主张,其一是基于网络空间的公开性、匿名性特点,认为网络舆情的最大特点是匿名对证性①。其二是基于网络的可接近性,把网络舆情的最大特征归结为扁平化,促进社会的参与性②。其三是基于网络的互联性,使得网络呈现出传播和扩散的快速化③。在笔者看来,除了以上特征之外,网络舆情还具有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特征。

(一)网络舆情大众化

网络的普及化造就了网民的爆发式增长,呈现出大众化共享的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4.85亿,较2010年底增加277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36.2%。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3.18亿,较2010年底增加了1494万人。手机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达65.5%,成为中国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博作为新兴的自媒体平台,受到网民的强烈推崇,用户数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微博用户数量从2010年底的6311万增长到1.95亿,增幅高达208.9%,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模式④。这种普及化的网络用户,催生了两亿多舆情压力群体,成为网络舆论形成“蝴蝶效应”的主要推手。

(二)网络舆情主体低端化

我们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中发现,网民群体以中青年群体和中低端人群为主,这一群体在社会转型中大部分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而这一群体却构成网络舆情的生力军,成为网络舆情压力群体。就年龄分布而言,在4.85亿网民群体中80%以上是40岁以下的网民群体。就文化层次而言,69%是初中高中文化层次的网民。就职业和身份情况而言,网民中学生群体占比最高,达到29.9%。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领导干部占整体网民的1.7%,一般职员占2.4%。企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占整体网民的0.8%,中层管理人员占4%,一般职员为10.9%。另外,专业技术人员占8.7%;制造业/生产性企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业职工分别占4.8%和3.6%;农民占5.3%;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占14.6%。

(三)网络舆情微博化

网民对网络的利用越来越偏重于把网络作为一个自媒体,利用网络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成为网民与社会互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从网民对网络利用的具体情况来看,使用搜索引擎的有3.86亿网民,占所有网民的79.6%;用网络即时通信的有3.85亿,占所有网民79.4%;查看网络新闻的有3.62亿,占所有网民的74.7%;使用博客/个人空间的有3.18亿,占所有网民的65.5%;使用电子邮件的有2.52亿网民,占所有网民的51.9%;使用论坛/BBS的有1.44亿网民,占所有网民的29.7%;使用微博的网民增长率最快,当前已拥有1.95亿网民使用微博,占所有网民的40.2%;手机微博的应用也成为亮点,手机网民使用微博的比例也从2010年末的15.5%上升至34.0%。

(四)舆情事件网络化

网络自媒体逐渐成为催生网络舆情事件的主体力量,并成为网络舆情发酵地。从舆情热点事件首曝媒介的具体类别来看,有关数据显示⑤,2010年社会舆情热点事件首次曝光媒体涵盖广泛,几乎涉及所有的大众传播媒体和自媒体。但占据前五位的首曝媒介分别是网络新闻、报纸、论坛、微博、电视,曝光舆情事件数量分别占全年舆情事件数量的25%、22%、17%、16%、8%。在2010年138起社会舆情热点事件中,新媒体首次曝光的为89起,占比65%;传统媒体曝光的为47起,占比34%。尤为引人注目地是:138起社会舆情热点事件中,微博首次曝光的事件为22起,占比由2009年的零曝光上升为16%。并且,2010年大部分社会舆情事件中均有微博的介入。而论坛、博客在事件曝光方面的功能明显弱化,2010年论坛首曝舆情事件的比重由去年的24%下降至17%,博客则基本在3%、4%的水平上。

二、网络舆情危机与政府应对能力解析

在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监测评估出50个最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并通过德尔菲法对地方政府在网络事件中的表现及其应对能力进行分项评估,以此得出政府的应对能力⑥。我们可以据此归纳出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瓶颈。

(一)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能力的总体情况

从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总体表现并不乐观。在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评选出的50件重大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总分20.00分以上为蓝色警报,即政府应对总体较为得体的仅有9件,占舆情危机事件的18%。其中,重庆打黑风暴得分最高,为32.12分;最低为安徽马鞍山局长打人事件,得分为20.23分。在这18%的较为得体之外,有82%的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政府的表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总分15.00~19.99分为黄色警报,即政府应对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有17件,占舆情危机的34%。总分10.00~14.99为橙色警报,即政府应对存在明显问题的,有15件,占30%。而总分10.00分以下为红色警报,即政府应对严重失当,存在重大缺陷的,有9件,占舆情危机事件的18%。其中得分最低的是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得分为-15.07分。

分别从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2009年得分在蓝色警报线内,地方政府处理网络舆情事件较为得体的有7件,占2009年舆情事件的23%。而2010年得分为蓝色警报,地方政府处理网络舆情事件较为得体的仅有2件,占2010年舆情事件的10%,还不到2009年的一半。这表明2010年地方政府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的危机管理能力并没有在2009年的经验基础上加以提高。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2009年得分在黄色警报线内、政府应对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有8件,占2009年的27%。而2010年却有9件,占45%;2009年得分在红色警报线内,政府应对严重失当、存在重大缺陷的有6件,占2009年的20%。而2010年却只有3件,占15%。这也表明,政府的网络舆情危机管理能力总体而言有所提升,并呈良性发展态势。

(二)地方政府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响应度⑦

地方政府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响应度指标主要是观察政府对网络舆情事件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表明地方政府对网络舆情最为基本的认识和态度。从2009年到2010年上半年,在50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中,政府的响应度得分最高为重庆打黑风暴,得分为7.93分,最低是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得分为-3分;得分在7~8分之间的也仅有5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0%。得分在5~7分之间的有13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6%。得分在3~5分之间的有11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2%。得分在0~3分之间的有15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30%。得分在0以下的有6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2%。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不够,政府的响应度与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紧密关联。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中,政府的响应度越高,社会对政府的表现评价也越高,政府处理舆情事件的效果也越好。而越是对网络舆情事件不关注、不重视,网络舆情事件越容易发酵,并转化为现实危机,甚至出现政府越来越难以控制的局面。

(三)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中的信息透明度⑧

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信息透明度也是影响舆情危机处理效果的一项重要常规指标。从2009年到2010年上半年,在50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中,政府的信息透明度得分最高为四川巴中“”乡政府舆情事件,得分为8.46分,最低是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得分为-6.10分。得分在7分以上的也仅有5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0%。得分在5~7分之间的有11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2%。得分在3~5分之间的有10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0%。得分在0~3分之间的有20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40%。得分在0以下的有4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8%。从数据来看,政府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中的信息透明度并不乐观,这与网络时代,尤其是网络时代的网络社会不相符合,说明信息透明度基本能反映出政府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能力和水平。一般而言,信息透明度越高,得到的社会支持度也越高,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也越能获得社会的理解和接受,因此,其应对能力也越强。而且,信息透明度也与政府响应紧密相关。政府响应度越高,那么他们的信息透明度也越高。

(四)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中的公信力⑨

地方政府在处理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中的公信力指标主要是观察政府处理网络舆情事件的诚意和诚信程度,并反映社会对政府行为的认可度,这种认可度不仅将深刻影响政府处理网络舆情危机的社会效果,也可能引发对政府公共政策及政府自身的不信任。从2009年到2010年上半年,在50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中,政府的公信力得分最高为重庆打黑风暴,得分为7.83分;最低是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得分为-7.3分,其次是贵州安顺警察枪击致死案,得分为-5.02分。得分在7分以上的仅有3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6%。得分在5~7分之间的有7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4%。得分在3~5分之间的有15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30%。得分在0~3分之间的有14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8%。而得分在0以下的有9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8%。数据显示,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处理过程中的公信力令人担忧,负面影响过大。政府公信力低,既是政府处理网络舆情危机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也是政府在网络社会中的危机管理和应对能力不足的表现。

(五)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理中恢复秩序的状况⑩

此指标主要在于观察政府化解、平息网络舆情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的能力,在2010年的评估指标体系中被废止。在2009年30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中,政府恢复秩序得分最高为重庆打黑风暴,得分为4.2分,最低为0分,共有7件网络舆情事件得0分。得分在3~5分之间的有6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0%。得分在0~3分之间的有17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57%。这表明政府在恢复秩序方面,无所作为或者难以有所作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过大。

(六)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理中的动态反应状况?

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理中的动态反应状况指标,主要观察政府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的反应速度和应变能力。从2009年到2010年上半年,在50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中,动态反应能力最强的为河南灵宝市王帅事件,其得分为2.44分;动态反应能力最差的为湖北石首骚乱事件,其得分在0分以下,为-0.09分。得分在2分以上的有5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0%;得分在1~2分之间的有23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46%;得分在0~1分之间的有12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4%;得分为0分及以下的有10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0%。而且从人民网舆情研究中心的数据还可以看到,动态反应得分为0分及以下的基本是在2010年,这也表明社会对政府的反应速度和能力越来越难以容忍。

(七)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理中的官员问责状况?

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理中的官员问责状况指标,主要在于考察政府对网络舆情危机处理过程中对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而官员问责的力度又将反应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从2009年到2010年上半年,在50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中,官员问责力度最大,评价最好的为新疆兵团“最牛团长太太”事件,其得分为2.66分;官员问责力度最小,评价最差的为湖北石首骚乱事件,其得分在0分以下,为-0.37分。得分在2分及以上的有10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0%;得分在1~2分之间的有14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28%;得分在0~1分之间的有9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8%;得分为0分及以下的有17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34%。这也表明,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理中的官员问责状况并不理想,许多责任人并没有在网络舆情危机失职中被追责,这也是政府公信力不高和应对能力差的重要体现。

(八)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理中的网络管控技巧

网络技巧是2010年新增加的评估指标,主要在于考察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理中对网络技术和网络自身的了解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能力。2010年上半年,在20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中,政府运用网络技巧最高,评价最好的为四川巴中“”乡政府事件,其得分为1.6分;得分在1~2分之间的有3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5%;得分在0~1分之间的有2件,占所有舆情事件的10%;而得分为0分的有15件,竟占所有舆情事件的75%。这就表明地方政府依然对网络技巧非常陌生,难以适从网络时代的危机管理。

三、网络舆情的应对与法律保障机制

从对2009~2010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在网络舆情危机中的表现与政府应对能力分析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微时代应对网络舆情危机过程中,普遍存在对网络不甚了解,对网络舆情不够重视,以及应对经验不足、方法使用不当、危机管理意识和能力较差等诸多问题。其中,有关网络舆情监管制度的滞后与缺失更成为政府监管失利的重要原因。基于当前网络舆情治理的瓶颈,亟待创新社会化、法治化的多元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制定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管和网络利用法

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有关网络舆情的监管制度,有关预防和引导的制度更加匮乏,而制度缺失很大程度造成了政府部门在网络舆情的处理中难以有所作为。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管制度和网络利用法规,其不仅能解决当前有关网络舆情监管制度的分散性问题,也能解决网络舆情监管与引导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问题。当然,在全国性立法筹备阶段,可以先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试点制定地方法规,待条件成熟再推广、制定全国性法规。

(二)建立以宣传部门为主的网络舆情管控部门

当前网络舆情监管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从而导致政府部门抢权推责等痼疾,错失网络舆情干预的最佳时机,从而使得网络舆情演化为难以化解的社会危机。因此,新制定的法律,应当明确网络舆情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引导。基于宣传部门本身的性质,建议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引导由宣传部门主管,并由宣传部门牵头建立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协同治理。当网络舆情涉及到具体职能部门时,及时向该部门通报,指导并协助该职能部门处理网络舆情。

(三)建立网络舆情信息甄别与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信息甄别是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分类在于甄别网络言论和网民的性质,从而做到有针对性的管理和引导。一方面以保障言论自由、限制不良言论、禁止非法言论为处理网络舆论的原则,把网络舆论区分为非法信息、不良信息、虚假信息、侵权信息和社情民意信息,对网络言论信息本身进行甄别,从而做到有针对性的管理;另一方面还需就网民群体进行甄别,把网民群体分为一般网民、网络水军、网络推手和意见领袖,这有助于在管理网络舆情的同时,也可以收集到真正的民意。分级在于甄别网络舆情事件的可能影响力,以此确定相应的应急机制。主管部门应把网络舆情监管与引导纳入工作考核机制,督促政府职能部门重视并积极应对网络舆情。

(四)建立网络有限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阳光舆论的前提,也是消除非法言论和不良言论的最佳途径。更为重要的是网络实名制还能够有效防止“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利用网络混淆社会舆情,激化社会矛盾的行为。但网络实名制无论是概念澄清还是制度设计都应当有一定的限定,以防社会对网络实名制产生误解。网络实名制,可以从几个层面限定:第一,在公共场所利用网络服务应当实名制,在非公共场所利用网络服务可以实名制。这主要是基于公共场所的流动性而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网络服务公共场所既包括盈利性公共场所,也包括非盈利公共场所。第二,在公共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转帖等应当实名制,而私密性的网络空间不要求实名制。这主要是针对网络言论的有效监管而设定。第三,实名制应当有限公开,即网络经营者和主管单位不能透露网络利用者的信息,当然,进行司法程序协助调查的除外。

(五)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

网络发言人制度是引导网络舆情和化解网络舆情事件的重要机制,需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在政府职能部门中全面推广和法定化。但为了不增加人事方面的压力,网络发言人可以不必单列,而由各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发言人兼任,使网络舆情成为新闻发言人工作内容之一。网络发言人代表职能部门行使下列职能:第一,及时掌握并网络舆情动向;第二,接受并解答网民及社会公众的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第三,及时向网民及社会公布网络舆情处理状况;第四,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化解网络舆情危机,以此提高政府公信力。

(六)建立系统化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

网络舆情引导机制既是社会问题的减压阀,也是政府掌握社会民意的基本渠道。因此对待网络舆情,制度设计的重点不在于控制网络舆情,而是引导网络舆情。网络发言人制度主要是针对网络舆情事件本身,但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绝对不能仅限于网络舆情事件本身,而应当积极引导网络舆情。网络舆情是消解当前干群疏离的一个重要平台,也是当前群众路线的新兴方式。因此,政府不仅不应忽视网络舆情这个场域,更需要在网络舆论中拥有话语权和主动权,而制度化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则是掌控网络舆情的重要方式。引导网络舆情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答复或解决社情民意中引导网络舆情,这也可部分替代功能;二是在解决特定网络舆情事件中积极引导网络舆情;三是建立常态化的网络问政制度,发挥网民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作用,积极引导网络舆情为社会服务。

李遵白:《社会化网络时代舆情变动的基本机制与科学管理研究》,《前沿》,2010年第21期,第164页。

谢金林:《控制、引导还是对话——政府网络舆论管理理念的新思考》,《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9期,第4页。

徐世甫:《城市网络舆情的引导策略与多赢的制度优化》,《上海城市管理》,2011年第2期,第38页。

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主编:《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设置政府响应、信息透明度、政府公信力三项为常规指标,分值区域分别为-10~10分;恢复秩序、动态反应、官员问责三项为特殊指标,分值区域分别为-5~5分、-3~3分、-3~3分。依据各项指标综合所得总分,得出蓝、黄、橙、红四级警报级别,警报程度相应由低到高。其中总分20.00分以上为蓝色警报:政府应对总体较为得体;总分15.00~19.99分为黄色警报:政府应对有待进一步加强;总分10.00~14.99为橙色警报:政府应对存在明显问题;总分10.00分以下为红色警报:政府应对严重失当,存在重大缺陷。

说明:政府响应指标为常规指标,分值区域分别为-10~10分,得分越高,政府响应度也越高;反之越低。

说明:政府信息透明度指标为常规指标,分值区域分别为-10~10分,得分越高,政府信息透明度度也越高;反之越低。

说明:政府公信力指标为常规指标,分值区域分别为-10~10分,得分越高,政府公信力也越高;反之越低。

说明:恢复秩序为特殊指标,分值区域分别为-5~5分之间,得分越高,秩序的恢复状况越好,反之越差。

说明:动态反应为特殊指标,分值区域分别为-3~3分之间,得分越高,反应速度越快,反应能力越好;反之越差。

网络舆情法律第4篇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普及,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互联网正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

学者认为,网络的发展给民众提供了更多表达意见的机会。然而,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问题,如虚假信息泛滥,网络攻击不时出现,“网络暴民”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等。在这一背景下,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

我国的网络舆情现状如何?如何引导网络舆情有序开展?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当前我国网络舆情呈喷涌态势

近日,国内部分研究机构纷纷2012年度舆情研究分析报告,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2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与百度合作《百度搜索风云榜(2012)解读报告》等。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告诉记者,《百度搜索风云榜(2012)解读报告》显示,2012年网络舆情事件不仅呈高发趋势,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尤其是对民生新闻、时政新闻和体育新闻的关注上升。此外,网民关注信息关涉主体相比2011年,县级官员和职能部委的关涉比例有所下降,对明星、央企、中央和军队的关注有所上升。

根据上述报告,华中科技大学舆情信息研究中心主任王国华分析认为,当前中国的网络舆情呈现喷涌态势,微博等新媒体成为舆情爆发的源头,网络舆情事件频发,社会舆情事件和涉官涉政舆情事件不断涌现,对社会政治生活形成多方面的影响。

网络舆情效果积极方面大于消极方面

2012年是网络舆情事件频发的一年。网络问政方面,“表叔”最具代表性;社会民生方面,油价“8时代”、毒胶囊、皮革奶引热议;流行文化方面,从“杜甫很忙”到“元芳,你怎么看”,都成为网民关注的话题。凡此种种,皆能看出身居斗室的网民尝试借助网络表达意见的愿望。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反馈速度加快。专家认为,我国网络舆情的效果积极方面大于消极方面。

王国华提出,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是多方面的、显著的,网络成为民众特别是草根群体反映诉求、表达意愿的最主要渠道,也成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大大便利了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同时,无所不在的网络和无所不包的网络舆情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运行,有利于改善政策质量和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最终推动社会的开放、透明和进步。

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所长王来华说,网络舆情带来的积极效果就是改变了舆论的环境,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毋庸置疑,互联网是把双刃剑。王国华认为,网络舆情的消极作用相对于其积极作用而言仍然是次要的。随着网民的逐渐成熟和网络管理的日益完善,这些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减小。

对网络舆情要积极引导、依法管理

围绕突发事件产生的网络舆情会借助网络传播迅速转化为网络舆论,接着,网络舆情会被进一步扩大和增强,形成更大的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王来华认为,如此反复相互推动,形成了新媒体时代的各类“舆情雪球”。

面对“舆情雪球”现象,如何掌握应对各类网络突发性事件的主动权?如何更好地引导网络舆情有序开展?王来华认为,要重视新媒体尤其是微博等信息传播新媒体的强化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处理与网络相关的各类突发性事件时,应注重实际效果;尽快加强对基层党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网络舆情”培训教育。

王国华说,好的、有效的网络舆情管理应该是积极引导、依法管理,大力推动网络朝着开放、透明、便捷的方向发展。网络与网络舆情毕竟还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完善和引导,依法加强监管。全社会应该对网络舆情持积极、包容的态度,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因噎废食。

网络信息保护走向法制化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举措,王来华表示完全赞成。他说,网络发展应该走法制的渠道,一方面要鼓励网络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加以适当、合理的限制。

王国华表示,期待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法案审定能够全面、长远地看待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充分借鉴境外互联网及网络信息管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综合考量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促进对网络和网络舆情的依法、规范、积极、有效的管理,推动互联网的发展进步,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并最大限度抑制其消极影响。

网络舆情法律第5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职业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来获取知识、感受生活,但是网络上出现的各种新闻舆论、论坛、微博等,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极易引起职校学生思想波动,网络舆情对于职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而言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着消极因素,教师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尚且不稳定的在校学生开展相关教育时,不但要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为基础,而且还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网络舆情,运用网络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活动。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网络舆情;人生观;世界观

一、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影响分析

网络舆情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是网络舆情表达了民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观点、看法,体现着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等,教师在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上可以借助网络舆情事件与学生展开讨论,通过课程目标的正确引导,让学生能够运用正确的辩证法来分析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正能量”得到延伸。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舆情中出现的一些较为偏激和片面的观点、意见、态度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初学生的思想认识,如果教师不能有效的加以正确引导,极有可能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影响学生职业素养的提升。

二、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新路径

(一)充分发挥多元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就要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对社会上一些职业道德和法律问题能够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而不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道德理论和法律条文,因此有机的借助网络舆情展开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调动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教师要紧紧把握正确的思想引导,特别是在职业道德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们通过网络舆情事件进行深入讨论,在发表自己看法的同时,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如: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积极运用好网络信息资源,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影响作用,让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积极的和向上的,让网络资源能够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教学服务。

(二)积极营造健康网络舆情的教育环境

网络舆情具有发展迅速的特点,因此教师要注意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变化,不断营造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对运用网络舆情发展变化有机的实施职业道德与法律做到有备无患,这样在网络舆情发展过程中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方向性才能够得到保证。网络舆情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展开相应的分析和讨论,教师要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正面性进行合理的把控,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如:网络职业炒作家就是通过网络炒作、欺骗等手段骗取大众目光,以此满足自己的商业目的。而面对这种现状和目前还无法纠正的无奈,我们要双面引导学生,一方面要学生做正能量的实践与宣传者,另一方面也要客观的分析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正视这些问题,从而使学生更加坚定依法治国的正确思想认识。在2014年网络热词中“法”字在7000多条网友推荐词中脱颖而出,这也为职校学生对建设法制中国的认识构建了一个健康的网络认知环境。给予学生这样一个健康的网络舆情发展教育环境,合理把控网络舆情发展与学生思想健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使职校学生在正确认识网络事件发展本质的同时,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觉悟认识。

(三)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发展的舆论问题

在网络舆情背景下,有效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就不能脱离教育主体而言他,首先是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网络舆情,使这些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网络新闻、网络事件成为有效开展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工作的武器。如:2014年五四青年节与北大师生座谈中发表的重要讲话,不但在网络上引起了全国广大师生的讨论学习,而且也成为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人生方向的最好的思想政治教育良方。特别是提出的“修德”要求,结合职校学生的思想道德与知识基础,使学生懂得“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的道理,其中职业道德就是其中的一种.因此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注重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使网络舆情始终释放出“正能量”。

(四)积极开展职业生活常识的专题活动

网络舆情法律第6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网络舆论的特点

1.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网络媒体传播是建立在网络平台普及的基础上的。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络发展迅速,已经普及到世界各个角落,也同样加快了网络传播的速度。网络新闻一经,就会跨地域迅速传播,地方事件很快会传遍全国甚至全球。相对而言传统媒体的新闻传播相对滞后,网络媒体传播速度快的优势非常明显。

2.网络舆论的互动性。网络提供了信息交流的渠道,绝大多数网站针对新闻事件都开通了评论的平台,众多网民可以针对新闻发表自己的见解,还可以参与讨论,就别人的评论发表不同的看法,由此,网络提供了公众针对同一问题发表见解的平台和途径。不同职业和阶层的人都可以从各自的角度发表认识和看法,进行沟通、交流,探讨、争论,交汇、碰撞,甚至出现意见交锋,使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够快速地表达出来。

3.网民身份隐匿性。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同于传统媒体,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可以不公布其合法的姓名和有效的地址,而是采取虚拟的网名形式。隐匿性和自由性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当中去,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意见或者情绪,而这种隐匿性最大的隐患在于,因为可以比较容易地摆脱责任,网民们对自己言论的约束性就会降低。因而网络中也会有一些非理性甚至带有极端情绪的言论,误导其他网民。

4.公众参与广泛性。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开放性及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互联网是完全开放的,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5亿人,公众可以不受身份、学历等条件限制,每个人都有机会网络信息,增强了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每个人又都可以从网络上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这样极大的满足了公众的信息需求,因而极大的增强了公众的参与热情。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网络媒体时代,强大的网络舆论形成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其对司法公正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影响。一方面网络舆论开启了监督司法活动的另一扇门,有助于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制度建设。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具有非专业性、盲目性、非理性等特点,强大的舆论攻势也容易对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

法律业界的定论,网络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中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在欧美国家甚至称之为“第四种权利”。归根结底,法院的权力是由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担负起监督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职责。 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网络言论的自由性,网络舆论打破了官方对信息的封锁,在网络空间,人人即媒体,人人皆有话语权,普通公众可以充分地发言论道,直接参与案件讨论,还可相互交流形成较大范围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越来越关心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内的实现。网络空间不仅激发了人们的公民意识,更能充分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使公民得以直接、全面、方便地表达言论。 那些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目前超过五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到位的行使。 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网络舆论监督不仅监督审判行为,同时也监督法官的行为,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法官的言行进行披露,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促进作用。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在网络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主观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网络舆论中对案情模糊感性的描述和未审先断的评论,会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公众往往已经形成感情倾向和主观定论,在汹涌激荡的网络思潮面前,法官不能亦不可能不闻不问、无动于衷。网络舆情的规模之巨、声势之大,使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 这势必会给法官也造成社会压力与干扰,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使得本应公允的判决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即使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克服了外界的影响,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由于接受媒体信息的公众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先人为主的心理定势,使法院正确合法的判决无法得到民众认可。

另外,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是两种不同的活动方式,虽然两者最终追求价值目标的都是公平正义,但二者实现这个共同价值目标的过程方式存在巨大差异,使舆论监督存在干扰司法公正的可能。网络舆论的“感性”和司法的“理性”方式使得其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司法依照法律来保护权利,追求法律的精神,遵从法律的原则,而网络舆论往往带有网民的情感和常识以及个人的认识,以道德为基准,追求的是社会习惯和道德意义的社会公正,两者对于公正的评价标准并不一致。并且,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知识,审判活动也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要求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大多数网民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相对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明证伪手段。 缺少法律的专业性,使得网络舆论倾向的结论可能并不符合法律规范。每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公众心中的结果不一致时,便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攻势,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谴责之声,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尤其是当非理性的观点在传播过程中相互感染,使其影响不断加大,最终形成“舆论审判”,此时网络舆论就会或多或少的妨碍司法公正。

三、如何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发展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但两者在内在价值的追求上是一致的,无论是网络舆情监督,还是司法活动,正义是二者追寻的共同价值目标。作为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要素,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不应是对抗,而是协调与平衡,因此司法机关应趋利避害,充分运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最高契合点。

第一,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建立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机制。网络舆论的出现和广泛传播对于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司法工作者不仅能够掌握并且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开展业务,并且还要能够始终尊重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体现法律原则,保持司法独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工作者要排斥网络舆论,公众追求的最终目标同样是公平正义,网络舆论体现民意、反应民情,司法工作者应尊重网络民意、开阔胸怀,对网络监督应采取接纳、包容的态度。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要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要完善审判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参考网络舆论中体现出的民情民意,不断发现和改正不足之处,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存在两点原因,一是网民对法律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正确使用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二是网民对相关事件涉及的法律缺乏深入的理解,对司法审判结果不能认同。因此,引导、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的普法教育方式,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培养公民的法律思维,针对具体事件,公众应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不会人云亦云,减少感情冲动,维持法律的权威,进而避免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的严重分歧。同时通过各种渠道让广大网民认识到网络舆论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民在参与互动发表己见时,都要注意自己的媒介素养与责任,增强网络主体实践网络道德行为的自觉性,促成网民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的提高,形成网上道德舆论氛围,构建和谐网络舆论环境。

网络舆情法律第7篇

关键词:党委 网络舆情管理 研究

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以及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由于互联网具有自动互动的特性,从而成为各基层利益表达、情感宣泄以及思想碰撞的舆论渠道。一些虚假、有害的信息和错误的观点也充斥其中,扰乱了网络舆论功能的正常运行。如果缺乏有效的网络舆情管理与引导,容易为各种势力所利用,危害社会国家。因此,必须着力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有效监控管理,从而保证网络舆情环境的和谐稳定。

1 网络舆情的概念

目前,国内关于网络舆情的定义比较赞同曾润喜博士的观点,其将网络舆情看做是由各种事件刺激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以及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可见,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范围内,网民围绕新闻事件、社会现象和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变化,作为主体的网络民众对事件表达社会政治态度的一种反映。此外,网络舆情还表示在网络中出现的各种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现象、问题,网民对其所表达的信念、态度以及意见和情绪等交错表现的总和。

2 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应对网络舆情的误区

虽然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但是其出现和发展作为一般双刃剑也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由于各级党委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主体不到位以及管理机制不完善,从而造成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此外,缺乏科学管理机制和存在偏颇心理的网络舆情在应对网络舆情能力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思想认识滞后

第一,没有很强的主体意识。按理说,网络舆情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但是自从网络快速发展以来网络舆情的管理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上。从网民年龄结构来看,年轻网民占据了绝大多数,但是他们容易在情绪上走极端;从文化层次来看,大多数网民处于高中以及大专以下,文化层次较低以及隐蔽的发言者身份,从而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网民对于事件的评论也并非完全客观全面,并且难免会带有强烈的感彩,因此,仅仅以来行业自律或网民道德修养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没有太好的效果。第二,没有很强的责任意识。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理舆情危机事件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无法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出发,从而隐瞒事实真相并放任舆情发展,不仅导致局部问题全局化以及简单问题复杂化,更导致人体问题公众化以及一般问题热点化,从而不仅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没有很强的危机意识。由于有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网络舆情不但没有价值,又没有影响力,从而忽视网络舆情而缺乏危机意识,对于网络舆情仅仅进行事后围堵而忽视了事前控制。

2.2 应对能力滞后

第一,学习主动性不强。有的领导对于网络以及网络的各种功能根本不了解,从而置身于网络之外;第二,缺乏能力。对于网络舆情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有些党委还不能够适应,从而很难有效的引导、控制和解决问题。

2.3 机制体制滞后

第一,由于工作方法陈旧落后,从而无法正确引导舆论。采用传统的捂、堵、删的方法而降低了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第二,部门之间由于缺乏完善的应对机制而缺乏沟通。由于部门之间衔接不够且渠道不畅通,从而无法形成整体联动模式。

2.4 法律法规滞后

近些年来,为了给清理网络不良的舆论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制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明文规定的法制,因此,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在总体上不适应互联网的普及进程。

3 加强党委对网络舆情管理的对策思考

3.1 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舆情意识

第一,消除传统认识误区。由于网络舆情具有主体多元化、影响广泛性以及聚焦持续性等明显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在化解危机的时候,各级党委已经不能够在沿用惯性思维。为了有效提高各级党委民主决策以及科学决策的执政能力,网络舆情作为党委发现问题的“显微镜”,反映民声的“民意库”以及体察民情的“晴雨表”,党委政府必须站在提高党的执行能力的高度认识网络的深刻影响,从而把握网络的发展趋势。第二,树立牢固的民本意识。为了正确有效的引导舆论,各级党委在处理网络舆情的时候除了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外,还要具有开放明朗以及包容理性的心态和理念,此外,面对网民还要真诚的“敢说话,说真话,会说话”。第三,摒弃封堵思想。由于网络打破了时间、空间以及属地的限制,因此,各级党委在面对网络舆情的时候既然无法封堵,那就不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面对。为了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控制,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多疏少堵和及时准确权威信息的方式。

3.2 抓队伍建设,推动舆情引导力量整合化

注重发挥各方优势,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舆情引导力量不断加强。一是组建网络舆情处置工作联络员队伍。选聘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网络知识的干部作为网络舆情处置工作联络员,负责网络舆情的收集、编辑和报送工作,较好解决虚拟社会应对能力脆弱问题。采取以会代训形式,不断提高联络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确保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掌握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最佳“黄金时间”。二是建立网络舆情阅评制度,组建网络舆情阅评员队伍,加强网络信息分析,加强网络舆论引导。三是建立网络舆情研判引导队伍,完善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制度。

3.3 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应对能力

为了在应对网络舆情的时候,提高党委的话语权而占得主动权,必须充分提高其科学运用网络的能力,对此可以组织党委进行学习、培训以及讲座和现场进行模拟等。一要直面网民、收集民意;二要主动参与,良性互动;三要及时,信息公开;四是落实互联网舆情处置的干部问责。对于互联网舆情的处置要落实干部问责,一方面可以让干部对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予以重视,从而更好的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对于社会矛盾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化解;另一方面也将各级干部的工作状态置于网络舆论的监督之下,使互联网成为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面镜子,从而提高社会的公共监督效果。

3.4 推进和完善互联网管理机制建设,做好舆情导控

要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推进和完善互联网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构建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有效机制,实现对互联网管理效能的提升。

第一,为了在发生危机的时候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主动权,应当建立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项应急预案以及活动应急预案在内的网络舆情应急预案体系。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危机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在化解危机的时候根据危机的等级调动与之相对应的资源和力量。第二,为了满足人们对公共信息的需求,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通报制度适时组织网上信息。此外,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舆论危机的传播,一定要增强把握和引导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抢占舆论引导先机和主动。第三,在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采用党委和政府部门同时参与的“双轨统一分级管理制”,为了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舆论引导工作,可以通过沟通和职责互补来确定一个协调结构,对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

3.5 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强舆情监管

首先,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侵权和犯罪立法,应当相对完整、系统全面并自成体系;其次,要求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和互为补充,对现有法律资源进行综合整理后明晰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加快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此外还包括对论坛版主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等,以明确法律责任。

3.6 重视网络“意见领袖”作用

目前很多大型论坛都注意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将其代表性的言论置顶和加精,利用他们的威望来强化舆论效果。因此党委也可以借鉴此方法,通过恰当的方式与网络“意见领袖”进行沟通,引导他们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理解政府解决种种复杂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从而达到强化主流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的目的。

3.7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作为网络法制建设的重要补充,通过二者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第一,为了形成网络空间自律规范,建立以网络礼仪、业界伦理守则以及ISP行为守则为主的自律规范体系;第二,加强网络主体道德修养,培养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精神;第三,为了对网络内容和行为加强监督,通过推广和落实网络实名制逐步做到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登记入网;第四,鼓励全社会积极的参与网络道德建设。

4 结论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是党和政府目前最关心的头等大事,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舆论是社会的推手,是复杂社会的催化因素;网络舆情在某种情况下是社会风云变化的绸缪未雨,甚至是社会的“晴雨表”。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舆情对社会影响巨大,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和阳光政府、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网络舆情,在新形势下如何利用网络征集民意、收集舆情以及做出决策解决问题是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考验。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舆情意识,绷紧网络舆情作用这根弦。要抓好网络监控队伍的建设,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他们应对舆情变化能力,推动舆情引导力量整合化。同时,必须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强舆情监管,保证舆情监控执行的顺畅。要推进和完善互联网管理机制建设,做好舆情导控。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对网络“意见领袖”作用,我们也应该时刻予以重视。最后,不可忽视的是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确保网络成为党和群众、政府和群众紧密联系的平台,使网络舆情真正成为民情民意上传、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和危机的重要纽带,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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