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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务(合集7篇)

时间:2023-06-22 09:23:30
出口退税税务

出口退税税务第1篇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 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货: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货:银行存款

90000

(7)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8)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9)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10)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出口退税税务第2篇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具体包括:(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免抵退税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具体而言:(1)若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同时,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免抵退税税额)”的大小,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全额退税,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差额,倒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免、抵、退税”实例分析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当月有关经营业务如表1所示,按照计算公式得到的相关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相关会计处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及会计处理2008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乙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9%。相关会计处理如表4所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2月26日。

出口退税税务第3篇

来料加工业务,既不征税,也不退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货按比例免征,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并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基于出口货物退税的考虑,企业是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是选择进料加工出贸易方式,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不同加工贸易方式是否可以转换。二是出口退税收益比较。由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出口退税为零;如果从出口退税额角度来进行选择,主要看进料加工出口是否发生退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发生退税,那么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是零,那么选择哪种加工贸易方式结果相同;如果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发生征税,那么应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企业为境外某外国公司加工一批服装,收取加工费用150万元(人民币),如果选择进料加工方式,需要从国外购入材料400万元人民币(到岸价格),加工出口销售额700万元(人民币)。比较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应退税额:

第一,来料加工免税,出口货物退税为0;

第二,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700万×(17%-13%)-400万×(17%-13%)=12万

在不考虑内销货物和国内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和当期进项税为0,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当期除了来料加工货进料加工货物,没有发生其他业务。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万元

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为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12万元,单纯从出口货物退税角度考虑,无疑应选择来料加工访方式。

但是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应仅仅局限于出口退税上,还应从整体利益上考虑不同加工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选择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获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货物实现的利润和出口货物退税(或征税);如上例,如果选择来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万元;选择进料加工,加工成本500万(材料成本、人工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万元,进料加工贸易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700万减去进料加工成本500万元再扣除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2万元,净收益186.8万元,比来料加工贸易多获取收益36.8万元,因此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比较与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出口退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由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不同,获取的出口退税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进行性合理安排和选择。筹划的基本思路是:选择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企业货物出口;在筹划时应将生产企业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考虑。

第一,出口货物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和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额的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例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0年5月外购货物400万,进项税68万,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万;出口货物销售额300万人民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万×(17%-14%)=9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万×13%=39万

应纳税额=51万-(68万-9万)=-8万

期末留抵税额8万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税额8万。

如果该生产企业由自营出口改为出售给关联企业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假如外贸企业收购金额300万,税金51万,外贸企业出口后应退增值税300万×13%=39万;生产企业销售当期销售额600万元,包括内销300万和销售给给外贸公司300万;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综合考虑,在征税和退税相抵后获得退税收益5万元,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相比少获退税收益3万元。

第二,征税率等于退税率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选择,如上例,如果征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7%,选择生产企业出口,应纳增值税是: 300万×17%-68=-17万,免抵退税额300万×17%=51万, 应退税额17万。

选择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即生产企业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与其有关联的外贸企业,假如销售额仍然是300万,外贸企业出口后获得的出口退税51万;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征税与退税相抵后获得出口退税净收入17万。退税结果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结果相同。

出口退税税务第4篇

关键词:出口货物劳务 退(免)税 纳税管理

在人民币汇率节节攀升的形势下,国内的出口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困难。国家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对企业的资金流具有重要的意义。出口企业应充分运用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做好出口退(免)税的纳税管理工作。由于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进度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如果发现企业申报的资料有疑问,就需要对外函调,这样就会额外增加审批时间。因此,出口企业的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政策,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准确进行计算,特别要在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上下工夫,减少错误的返报率。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政策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期间国家颁布了六百余个出口退(免)税的政策与文件。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清理,废止后的有效文件60余份。2013年,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39号】,进一步完善了出口退(免)税的内容,并简化了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的手续。我国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繁多,经营方式多样。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正确进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具体来说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正确理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的范围

自产货物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视同自产产品”是指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外购出口产品,出口时可以同自产产品一样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包括: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出口企业要利用好该政策,在自己生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外购与本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享受视同自产产品的退税政策。例如,国内大多电脑生产企业由于生产能力的限制将部分业务进行外包生产。过去生产企业外包或外购产品不能享受到视同自产产品的退税政策,在新政策下就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的政策。这一点同内销可以采取放弃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一样。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并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三)准确掌握出口劳务的退(免)税规定

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也可以享受退(免)税。纳税人提供的出口劳务退(免)税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规定有许多不同,如退(免)税的认定时限、提供的资料及退(免)税额的计算依据均不相同。

(四)明确退税申报的前提条件及申报程序

出口企业进行增值税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包括:收齐按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按规定进行退(免)税预申报;经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企业预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出口企业进行增值税退(免)税申报前置条件的明确,要求出口企业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即:首先录入数据。出口企业在录入数据时要注意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的衔接。其次进行预申报。这一过程可以在远程预申报系统完成或通过人工送达。最后进行正式申报。

二、正确进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免、抵、退”税方法。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分别说明出口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税方法进行出口货物和劳务的退(免)税的计算。

例1.甲出口企业的出口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上期留抵税额为0,出口收入为1053万元(人民币)。甲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方式,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其应退增值税计算如下:

由于增值税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不同,因此企业首先应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53×(17%-13%)=42.12(万元),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2.12万元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当期应纳税额=0-(100-42.12)=-57.88(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7.88万元,可以获得退税;

免抵退税额=1053×13%=136.89(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7.88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36.89-57.88=79.0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甲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7.88万元,出口业务可以取得出口退税金额57.88万元。

例2. 乙运输企业2013年8月的国内运输收入为1000万元,国际运输收入为1053万元(人民币),当月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国际运输的退税率为11%。其应退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1000×11%―(120―0)=―10,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可以获得退税;

免抵退税额=1053×11%=115.83(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15.83-10=105.83(万元)

以上介绍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相关管理内容及计算。由于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工作比较复杂,因此,企业的办税人员还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好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来说要保证备案资料齐全,将与出口货物劳务相关的单据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参考文献:

出口退税税务第5篇

一、“免、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2005年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月初余额17万元。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x(17%-9%)-0=3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00x17%-(68-32)-17=-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400x9%-0=36(万元)

按规定,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额: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6-2=3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货物进项税)

3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

借:应收补贴款

20000

贷:应交税金――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00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年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50万元。上月末留抵额10万元。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x(17%-13%)=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x(17%-13%)-4

=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x17%-(17-2)-10=-8(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50x13%-100x13%=6.5(万元)

按规定,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6.5-6.5=0

8月末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8-6.5=1.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货物进项税)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借:应收补贴款

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月末余额1.5万元,下月继续抵扣。

二、“先征后退”的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物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商品的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例3]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6%。2005年8月出口收购的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内销货物总额为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购进货物一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2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相关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出口货物征税率=300x13%=39(万元)

出口货物退税率=300x6%=18(万元)

应计入企业成本的税额=39-18=21(万元)

借:应收账款

33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90000

借:应收补贴款

1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00

出口退税税务第6篇

第二条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顺利实施,税务机关须相应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人工审核、机审、疑点调查、审批、退调库办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数据库服务器所在地区需设立专职系统管理员。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原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内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各地不得擅自改动。对审核系统内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税审核配置内容,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接受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资料,根据审核无误的认定申请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补充完整。

第七条当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关认定内容的变更或注销,并出具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退税单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的内容须与原始单证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保证正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之前,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当期(批次)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将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并依照反馈数据对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将装订成册的汇总申报表、明细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按申报期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数据安全后读入审核系统;检查企业申报报表的种类、内容、联次、数量、印章等是否齐全;检查企业申报纸质凭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列一致;检查纸质凭证和报表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人员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正式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受理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后,将所接收的申报资料移交初审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正式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完整性,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环节发现的一般问题,经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应退还出口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人工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计算机审核环节。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审核人员在接到初审转来申报数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逻辑关系审查和外部信息对审。审核通过的数据,生成退税待审批表,并提交审批环节。在审核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审核时应以企业为单位,退税数据范围应控制到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

(二)每户企业每一次审核出口退税应由一人负责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中需要对数据进行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少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退还初审环节依据纸质凭证对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调整,企业经办人员和税务机关初审人员需在企业申报表上更正处签字盖章确认;(二)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多的企业,应退还申报受理环节并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后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退税审核未通过的申报数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审核产生的疑点,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属于政策规定可以退税的,予以人工挑过;

(二)对录入的错误数据,退还受理申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环节;

(三)属于应该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转至检查环节进行函调。

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退库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退税的领导对审批人员上报的拟审批结果及特殊审批项目,应进行综合审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税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人员对领导审批的情况,应进行逻辑关系检测,将检测无误的已审批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综合征管系统生成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办理退(入)库及已退库核销。

第六章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退税证明时,应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要求将需要开具单证的内容进行录入,生成开具单证的申报数据,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证明单证申请表和相关数据后,应核对申请表和录入数据是否相符,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确认无误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审核环节;核对未通过的数据应退还企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计算机审核人员对申报环节转来的单证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出具环节;未通过的数据应退回申报环节进一步核实。审核环节不允许直接更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退税证明的人员只能对机审已通过的单证数据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核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定期完成审核系统中提供的异常发票核查、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核查、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利用出口退税各类信息、数据,定期完成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对退(免)税审核中需函调核实的货源情况进行函调。

第八章出口退税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税务系统有关要求做好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接收、安装、维护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率文库等,定期(月、季、年)备份数据并将备份数据纳入数据档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员未获授权不得维护。

第二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生成上报总局各类数据。

第二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础性检查:按统一规范检查清理各地业务实际处理中的具体规定,检查系统的特殊约定,确定系统的版本、系统配置、系统参数、审核配置、单证的起始编号、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等。

(二)标准数据检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

(三)用户数据检查:用户权限设置制约性检查。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不应从事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环节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骗退(免)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退税税务第7篇

(一)出口方式选择上的税务筹划 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既可以选择自营出口,也可以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在自营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而对外贸企业则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虽然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办理出口业务并得到出口退税,但具体数额的大小并不一定总是相同。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料件从国内采购后用于生产,产品全部出口。2011年出口的货物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以下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为17%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7%)=0(万元);当期的应纳税金额=内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金额-(当期实现的进项税额-当期实现的免抵退税不能免征以及进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85-0)-0=-8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7%=17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70-8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7%=145.3(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45.3-60.3=85(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相等时,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退税额相等。

(2)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3%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40)-0=-4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实现的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的税额=4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0-4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3%=111.11(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11.11-60.3=50.81(万元),大于自营出口方式下的退税额50.81-45=5.8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在出货货物征收率与退税率不相等的情况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是不一样的。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的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的金额,从而选择委托外贸企业更为有利。

(3)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9%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9%)=8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80)-0=-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9%=9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实现的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实现的留抵税额=5(万元);当期能够进行抵扣的税额=90-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9%=76.92(万元);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76.92-60.3=16.62万元,大于自营出口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16.62-5=11.62万元。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出口退税率的减小,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不断减少;而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总体出口退税金额虽然也在减小,但与企业自营出口方式相比,不考虑其他方面,所获得的总体出口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方式所取得的退税金额,出口退税优势更为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生产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筹划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额大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退税额。为了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需要将这部分多出的出口退税额在生产企业和关联外贸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维持长久合作。

(二)生产型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 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是生产型企业的工作项目,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运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国外采购有3种不同的途径:按普遍的贸易报关进口、根据进料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按照来料的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下面就按照相关的退税政策来对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所运用的方式购料进行适当的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国产原材料的税务筹划。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时,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获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获得普通发票,税额不得抵扣,要计入成本。一般而言,似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更有利于取得退税,但情况并不完全正确。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用于生产产品出口,由于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生产企业产出后实际承担的税负=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

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用于产品出口,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标注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相抵扣的,生产型的企业在进行出口后实际所承担的成本=出口商品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的牌价×(出口商品的征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两式相减,得出: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适合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当企业既可以选择国内购买原材料,也可以选择从进料进口的情况下,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如下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如下表示:

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的商品的离岸价格×(所征得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

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下面来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的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所以,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相同,并且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和国内的价格保持一致,或者是高出的金额比进口料件金额乘退税率之差还小,那么选择进料加工是最合适的。

(3)国外进口时,对在普通贸易项下进口、进料的加工以及来料加工的选择问题上,如果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国外的料件应该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关的关税进行正常缴纳,进行加工复出口后再对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申请。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手续较复杂,企业的流动资金很大程度上被占用,这会使得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增大,同时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不应该考虑这种方式。

(三)不同贸易方法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与管理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将近有95%的比重,因此,这种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时运用最广,它占据主要的地位,下面就对一般贸易以及加工贸易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出研究。

(1)一般贸易方式以及加工贸易方案适合的税务筹划管理。从境内进行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的采购是一般贸易货物的主要来源,他们都是本国的要素资源;但是加工贸易的货物来源与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从境外进行进口,因此,它的要素资源是来自国外的,我国只是对其进行加工和装配。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将国内采购和进料加工方式进行比较,会发现它适合进料加工方式,然而实行一般贸易的关键原材料是出自国内的;并且加工贸易的方式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是可行的。由于国内材料逐渐减少,进口的材料自然就会有所增加,因此,进出口的差额在逐渐缩小,这就导致总税负减少。所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相对而言比一般贸易方式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要低得多,因此,选择进料加工方式是最合理的。

按照财税[2005]25号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经过国家税务局进行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可以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该加入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税(费)率也是有规定的,应该按规定纳税,并且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产生的税负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一般贸易方式下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要多,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应该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下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免抵退税企业对外承接加工的主要方式。所谓的来料加工就是进口料件的提供者是境外的企业,而经营性的企业不负责付汇进口的工作,所进行的加工或者装配都是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的,对此只会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相关的制成品是通过境外的企业进行销售的。两种加工方式有以下差异:第一,料件的付汇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料件的提供者是外商并且是免费提供的,不需要付汇,然而进料加工料件应该通过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第二,货物的所有权的差异,外商拥有来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而经营企业拥有进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第三,经营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经营企业对盈亏是不负责任的,只会赚取相应的工缴费,但是进料加工与其不同,它会自负盈亏,料件的采购也是自行进行的,销售成品也是自行进行。第四,所承担风险有所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则需要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的风险。第五,海关监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目下的保税料件一旦海关同意就可以同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实行所谓的串换,但是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串换,因为它的物权归外商所有。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构成加工贸易主要的方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负担就应该重视对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下面就从3个方面对这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相关的比较(不考虑他们对企业所得税所造成的影响):一是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大小差异。在一般的条件下,增值税的征税率相对退税率而言要高,征退税差额应该计入出口货物成本中。在实行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征、退两个比率之间的差异如果越大,那么不能免征的税额自然也就越大,换句话说就是应当计入成本的数额就会越大。二是所耗用的国产料件的数量。由于来料加工这一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是能够抵减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能否进行退税有决定性的作用,自然就会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在国内采购料件少的情况下,也就是当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低的时候,如果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可以抵减的进项税满足不了销项税的抵减,所以就需要交纳相应的税额。相反的,如果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在实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抵减额时允许办理出口退税的,它的业务成本也会等于或者是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所产生的成本。在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如果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它不允许办理退税,就会导致出口成本与国产料件成一个正比例关系。会随着它的增加而增大。三是企业的利润水平的差异。交税会受企业利润的影响,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下,如果实现的利润越大,那么当期可以抵扣的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会产生一个更大的值,这样一来,当期的应退税额自然就会减少,更严重的会要求交纳税额。如果实现的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变化也就是会变小,这就会使得税多一点。进料加工这一方法下允许通过对货物的内外销比例以及相应的出口货物国产化率的调整以此减轻企业税负,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型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与计入成本当中的增值税额产生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按照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对内外销比例的合理调整,对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者节省出口货物成本有很大促进作用。

(四)不同销售地点相关税务筹划 本文中所指的不同的销售地点,也就是“境内关外”销售。按照国家的规定“境内关外”销售是一种生产销售,主要是保税区企业与加工区企业在自己的区内所进行的销售。

(1)出口加工区内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一是出口加工区关键的税收政策。出口加工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通过海关进行监管的一种特殊的封闭性区域。我国对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市实行区内产品免税监管的政策,也就是说进区的原材料可以免税,出口的产品不进行征税也不进行退税。因为不征不退,所以不管出口退税率怎样变化,区内的企业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出口退税率实行下调,特别是退税率的下调幅很大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免征免退”的税收政策的优势就更加明显。二是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出口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税上最为显著。区内企业在原材料的进口环节可以实行免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是不包括进项税的,在生产销售的环节也不会进行征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金的占用,同时繁琐的出口退税手续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因为“免征免退”,区内的企业就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原材料基本上是实行进口,产品则是基本出口,对于这种“两头在外”的企业而言,进入出口加工区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享受更大的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加工区以降低因为征退税差而产生的成本的增加,这是企业在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过程中的合理举动。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是不是应该进入加工区,哪些产品应该进入加工区,在什么条件下进入加工区,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是需要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研究与筹划,这样才可以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选择。

(2)保税区税务筹划与管理。所谓保税制度,就是通过国家在港口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当然,在机场附近设立这些也是可行的。然后由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就不是进口,因此,不需要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主要是由海关进行监管,并且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一种特定的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允许进行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在进入国内市场时应该根据进口征收相关的关税与增值税。内地的商品进入保税区进行正常的出口管理,转口的商品与在保税区中的商品应该按照保税货物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管理。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水平提升建议

(一)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有适度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人员要提高素质,合理制订税种筹划方案,相关做法要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筹划,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的质量,这对税收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个团队的建设中有了这些政策的建设性帮助,这些都有利于更新筹划内容上的完善,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的分散风险的计划对策。这就有利于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达成,使出口退税环节的制度政策更趋于完善。

(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税务筹划 针对这个问题所要注意的就是在这个环节里,首先要明白的一点就是这是税务筹划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税务主体必须要懂得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对这些税收的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并且时时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动。要保证所制定的税收方案不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成功的基础。接着,要妥善处理好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之间的关系。从降低缴税的负担来说,税收的规划和合理逃避税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两个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合理的逃避税收指的是主体税务人,采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在考虑周详的计划下,钻到税法中不完善的空子里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的行为方式。但是这些空子的存在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所不允许的,与立法的最初意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这一方式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是不主张不支持的,但也没有明确反对,有些国家对此种手段采取单独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制约。所以在制定税收规划上,要合法并且符合当前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为指导方向。让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减少的同时,也符合了我国的经济调控目的,有效地规避企业进入骗税、逃税的境地,降低违反税法的风险。

(三)全面提升税收规划主体人员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对筹划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规划中囊括各个专业的知识,知识的结构体系也较为完善,是一个综合性的专业学科。这些知识不仅包含了税收法律法规、财务、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物流管理等专业的知识,还包括其他学科性专业知识。这么多的学科专业知识要求税收规划主体人员对于综合性知识要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从税收法律法规、财务、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物流管理等专业知识去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如果税收规划主体人员具备了这些专业的知识水平,就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企业中相关的涉税事项,并通过分析得到更加完善、可靠的知识,并在短时间内找到税务规划的正确入口,做出正确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