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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案例(合集7篇)

时间:2023-06-15 17:11:17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1篇

关键词:网络;网络暴力犯罪;侮辱罪;诽谤罪

我国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有《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些法条将网络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安全的网络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类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二类网络犯罪范围很广,涵盖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刑法已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第二类网络犯罪形式之一――网络暴力犯罪。

一、网络暴力犯罪界定

网络暴力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暴力犯罪。传统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抢劫等犯罪。这类犯罪多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含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传统暴力犯罪中的“暴力”是能够对被害人产生物理影响的暴力,如果被害人反抗,在行为当时或者后来的某个时间将遭受到人身侵害,暴力内容是现实的、可以感知的。网络暴力犯罪则不同。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媒介世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虽然不能见其面,却能闻其声、观其形,人们心灵的感应来源于言论的抒发与交流。善意的言论使人享受到生活的美好与和谐,恶意的言论却使人遭受到心灵的打击与精神的创伤。与使用肢体方式实施的现实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物理性损害不同,网络暴力犯罪是通过恶性言论方式对被害人的心理、人格、名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正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因此,根据刑法理论,实施通过互联网使用恶性语言,揭露他人隐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败坏他人名誉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特点

1 隐蔽性。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的网络化,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或电话启动终端进行操作,使危害结果可在网络延伸的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发生,即远隔千里实施犯罪与近在咫尺犯罪一样,犯罪跨越省界、国界、洲界都是极其容易做到的。”网络暴力犯罪也不例外。犯罪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任何地点上网散布信息,而被害人虽然能在较短的时间看到此信息却不知道者是谁,身在何处。

2 群体性。网络与其他媒介方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网络暴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特性。侵权人并不仅仅是自己在互联网上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而是通过一些富有煽动性的言论,带动不明真相的网友对被害人联合施暴。因为侮辱罪与诽谤罪属于情节犯,即并非任何侮辱、诽谤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侮辱、诽谤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等。利用网络施暴所造成的影响要较现实犯罪行为更加广泛,这一特点恰恰说明了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转化性。转化性即网络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的可能性。这一点在青少年犯罪中尤为突出。在青少年群体中流行的网络游戏,其间充斥着暴力、凶杀、色情等内容。玩家都将在游戏虚拟世界中的表现作为衡量自己在所处群体中社会地位的象征,以此炫耀。当行为人通过网络表现得过于优势或者无法达到自己理想状态时,往往回到现实世界诉诸现实暴力解决纷争。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虽然针对客体不同,但存在转化的可能。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

1 案例简介。2008年11月15日、16日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连续播出了两期《大家看法》节目,题目为《我不是她男朋友》。辽宁沈阳市民张某,接连收到恐吓电话。原来有人在网上以张某名义发帖,称自己是曾经在网上公开辱骂四川灾民并遭网友唾弃的某女生的男朋友,自己出来是为了保护该女生,对广大网民使用了很多挑衅性、侮辱性的语言。同时在网上留下了张某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手机,并称,自己晚上九点以后在家,不服的网友可以来找我等。该帖发出后,众多网友信以为真,纷纷以各种方式将舆论矛头对准张某,其中包括一些过激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对张某的精神、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张某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为自己申辩,却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冒充自己。

2 应对困境。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出幕后的侵权人,先后向沈阳市网通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当地派出所、沈阳市铁西区法院申请救助,得到的答复竟然都是不予受理。

网通公司称根据行业规定,他们只接受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普通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出的调查协助申请,不针对公民个人设申请;同时他们这样做也是为客户保密。网络警察部门的答复是他们属于协助调查单位,不直接受理案件。派出所的答复有两方面:一是自己无能力受理此类案件;二是本案尚无客观侵害结果出现,不属于治安、刑事案件,派出所无法立案。法院不予受理的解释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案侵权人或犯罪人还无法确定,确认存在侵权事实或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也没有查证此类侵权或犯罪事实证据的能力和义务。

四、网络暴力犯罪应对困境的原因及对策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该法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两罪的犯罪构成,第二款是该罪的程序性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种规定在刑法中比较少见。因为现代法治国家一般实行国家公诉主义,即由国家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垄断刑事案件的权。“采取公诉是国家义务的体现,是国家制度发展的结果;可以弥补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法权难以充分实现的弊端。”所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没有特别规定都属于公诉案件。刑法在规定绝大多数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同时,又规定了部分可以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是刑事诉讼法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实体规定必须遵循程序性原则。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再来分析案例中网络暴力犯罪的处理方式。

首先,理论上,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发生显然与国家利益无关。“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侵害或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等社会秩序的行为专门在刑法分则中作了规定”,刑法中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从狭义理解,特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犯罪行为。否则的话如果从广义理解社会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就是同义语反复。所以,针对公民个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从程序上符合了自诉案件适用条件的规定。

其次,符合“告诉才处理”这一条件只是满足了表面上的规定,尚缺乏自诉的实质条件――证据充足。现实案例就是被害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错误,因为这样的案件受理以后无法审理。所以符合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条件的案件不一定就能实现自诉。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第二个类别,但与其说它是一个独立的类别不如说是对第一类别所规定内容的递进与延伸。因为证据是审理案件最重要的依据,自诉案件也不例外。只符合“告诉才处理”没有证据同样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强调证据的充足性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自诉案件设立的初衷同时兼顾了情感因素和技术因素,案件本身既涉及到被害人的内心感受,由其自己决定是否;又必须情节简单、证据充分,以便于审理。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被害人本人无法收集犯罪人作案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选择排除法可以解决问题,即排除此案适用自诉程序的可能性,按公诉程序解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再次,面对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被害人应当继续寻求公力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此,被害人可以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诉。另外,如果检察机关也不予立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情况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回到上述第二类情况,法院仍然需要证据。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职责是居中裁判。从公正原则考虑,法院不可能去收集证明犯罪人有罪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侮辱、诽谤情节如果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话,离开法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五、网络暴力犯罪反映出的问题

1 对网络暴力犯罪不够重视。网络暴力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单靠被害人个人的努力已经无法与犯罪人相抗衡。公安机关应当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重视程度,打击不力只会促使更多的犯罪人采用这种法律风险较小的方法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同时为了防止网络暴力犯罪中的以暴制暴以及向现实暴力的转化,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这类犯罪的侦破力度。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2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中学生;问卷调查;影响

中图分类号:G636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4-2117(2015)20-0090-04

引言

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已不可或缺,“网络暴力”现象也因其广泛的社会效应而成为舆论焦点。对于中学生群体而言,网络暴力对其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较其他群体更为严重。[1]本文选用中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调研网络暴力对该群体在性格培养、心理健康、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并就如何减轻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调查与分析

1.问卷调查

为掌握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的第一手资料,笔者拟定了7个方面的问卷调查内容:①是否了解网络暴力;②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③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④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⑤是否参与过人肉搜索;⑥是否受到网络暴力伤害;⑦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等。并从某市第八中学和第一中学的初、高中学生中各随机抽取60名学生展开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9份。

2.数据统计

本次参与问卷调查的男生有68人,女生有51人。对是否了解网络暴力问题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数据表明,了解网络暴力的中学生达78.8%,而非个别。对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的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数据表明,中学生使用网络暴力语言的比例高达90.3%。

对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6.4%的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态度较为模糊。认为网络暴力语言过于粗劣、伤人,应当禁止使用的仅占13.9%。甚至有9.7%的中学生认为使用网络暴力语言是一种正常行为。

对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人肉搜索不应被禁止的占68.2%。可见,中学生对人肉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界定不清,对是非对错的判断模糊。

对是否参与人肉搜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2次人肉搜索行为的占2.6%;2次以上的占1.3%,有96.1%的中学生从未参与过人肉搜索。

对是否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3.6%的中学生表示受到过网络暴力的伤害,其中多为来自网络语言暴力伤害。可见,中学生受网络暴力伤害的面较广,尽管伤害较轻,但影响较大。

对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78.7%的中学生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认为没有必要的学生占21.3%。

3.结果分析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了解到,网络暴力正不断侵蚀着中学生的心灵。中学生对网络暴力的了解尚不明确,对其危害性处于知与不知的边缘;中学生普遍会讲一些带有侮辱性的网络暴力词汇,这反映出中学生易怒、浮躁的性格特点;多数中学生不认同“人肉搜索”行为,认为其侵犯了隐私,用于正当行为尚可,但不应滥用,这说明中学生已初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但对网络暴力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仍处于徘徊不定的状态。值得关注的是有近五成的中学生受到过网络暴力伤害,虽然只是受到语言的攻击,但仍可能对他们的心灵以及价值观带来深远影响。

网络暴力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

中学生是一个身处和谐校园的特殊群体,心智尚处于发展阶段,敏感、脆弱、易接受新鲜事物是他们的特点,这意味着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4个网络报道的典型事例分析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1.案例分析

(1)网络暴力对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产生影响

案例1:2015年5月3日,成都一女司机在驾车途中,因行驶变道被男司机张某驾车逼停,随后被殴打致伤,警方公布的视频记录显示:被打女司机曾两次突然变道险些造成事故。该事件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众多网民纷纷指责女司机,发出“被打活该”“往死里打”等暴戾语言。[2]更有甚者对女司机展开人肉搜索,不仅其以往的开车不良记录被曝光,就连其开房记录也未能幸免。

据互联网调查,谴责女司机的网民占71.7%,其中16.8%为中学生。对人肉搜索女司机的行为,近五成的网民表示赞成,认为“就是要教训教训她”。该事件法院已有定论,但对男司机将女司机殴打致伤、网民人肉搜索其隐私、对其进行网络谩骂等行为持赞同态度的网民数量之多确实令人心寒。这无疑也透露出一些错误的理念,而这种错误的理念将直接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2)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个人心理与性格塑造产生影响

案例2:2015年高考语文全国卷作文题目提供的素材为:一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边开车边打电话,亲人劝阻但司机不听,司机女儿向警方举报,警方依照相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理。请考生依据该素材给司机或者警方或者女儿写一封信。未曾想到,该事情让众多高三学生“气急败坏”,居然把作文题目“写给父亲一封信”的原型人物人肉搜索出来,并在她的微博上留了4万余条评论谩骂。其后,记者从高速交警方面证实,网民骂错了人。

此案例源自高考作文,91.6%的参与者为中学生。该案例反映出中学生易怒、言辞激烈、断章取义、性格急躁、对事物缺少系统认知等特点。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中学生的性格塑造。

(3)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产生影响

案例3:2015年6月22日,网络上出现“永新一群女初中生殴打一女生”的视频。事因:被殴女生为学生会干部,与参与殴打的2位女生为同一学校的初中学生,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产生过矛盾。该视频随即引爆网络,并持续升级恶化。事件中主要人员的详细资料被人肉搜索出来后,本人及其家人、亲友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报复行为,甚至一度出现了不雅视频。

人们在愤怒之余,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却很少关注警方行为。这在无形中给中学生灌输了一种“出了事情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网络暴力解决”的错误观念,导致中学生步入了道德法制误区。

(4)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造成伤害

案例4:2013年8月,14岁女孩潘某在网上发了条“权志龙的一场演唱会够C罗踢一辈子足球”的微博,被网民谩骂和人肉。网民不仅在网上展开口水战,还不断给潘某及其家人、学校打电话咒骂,并到她家门口围堵。最终,潘母心脏病发,潘某被其父赶出家门,并被学校勒令退学,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中学生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承受能力很差,未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他们极其敏感,又相对脆弱。一旦被推上网络暴力的风口浪尖,产生的后果难以想象。

2.案例总结

据2014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中学生群体所占比例高达23.8%,他们在校园里接受书本知识熏陶的同时,也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3]网络暴力不仅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更影响中学生塑造健康的性格,甚至还会对其造成人身伤害。

建议与措施

如何才能让中学生减轻或免于网络暴力的伤害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努力。

1.社会、家庭环境

(1)教师及家长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中学生的活动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和家庭,教师及家长的言传身教举足轻重。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教师及家长应谨慎做到:①和孩子一起认真分析事件真实性,全面、客观表达对事件的观点,提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尽量不参与网络评价;②发现网络暴力时,和孩子一起,耐心分析网络暴力带给他人的伤害及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明确态度,不能以暴制暴,更不能不加分析地跟风和转发网络暴力;③关心孩子,关注孩子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论,睿智、豁达、细心、宽容、认真地对待孩子提出的问题,诚恳地与孩子交流,传递正能量。

(2)公众人物应洁身自好,做好表率

“追星”是中学生的一大特征。公众人物背后都有数量众多的粉丝,当粉丝们因意见不合在各网络平台上出现网络暴力行为时,公众人物的言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公众人物能正确引导粉丝们理智对待、宽以待人,并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他们,不仅能减少这类网络暴力的发生,让中学生免受其害,还给他们传递了正能量。

(3)学校增设网络素质课程,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在中学阶段应该增设网络素质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学生使用网络及鉴别能力的培养,进行正面引导,促使中学生自觉抵制网络暴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2.中学生自身

(1)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

中学生学习压力大,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让他们似乎找到了可以释放压力的“平台”。尤其是一些网络事件(如案例3)与他们产生共鸣时,他们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到网络暴力中。

可见,减少网络暴力给中学生造成的影响,减轻其学习压力是关键。中学生应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建立起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避免沉溺于网络。

(2)培养高雅素质,拒绝低级趣味

中学生利用网络的初始目的是学习,而网络内容良莠不齐,因此中学生在通过网络学习时,应有意识地选择健康内容,拒绝浏览低级趣味、庸俗的内容,因为低级、庸俗的内容往往有悖于道德伦理和法制,往往是网络暴力泛滥之源头。

(3)谨慎交友,防微杜渐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中学生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在行为举止和兴趣爱好方面受同学和朋友的影响特别大。当前,低年龄段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群体犯罪的现象说明,中学生交友的选择十分重要,案例3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良师益友往往能带领自己天天进步,步步向上;而选择沉溺于网络的朋友,时间长了,免不了也受到网络暴力语言和行为的影响。

3.网络管理

(1)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网络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若无法律规范,势必造成网络暴力。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需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

目前,我国已出台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更详细的界定[4],只有让中学生清楚地了解到人肉搜索、网络谩骂、透露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才能让其远离网络暴力。

专家建议,言论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因此应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

(2)实行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匿名有着零风险和零成本的特点,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下,任何用户在网上的言行举止均会受到监控,这对欲实施网络暴力者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旦出现网络暴力,可以很快得到查处,从而有效减少网络暴力,减轻其对中学生的影响。

(3)加大网络服务者的审查、监管力度

不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是网络服务者审查、监管力度不强所导致的。如果网络服务者能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严格把关,将避免诸多网络暴力的发生。这方面,国外对网络暴力管理的经验可以借鉴。

结语

中学生作为网民群体里的生力军,身处校园,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叛逆、敏感而又脆弱,思想观念尚未完善,极易受到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该影响,网络管理者、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还网络一个健康、纯净的虚拟世界,只有这样中学生才能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

[2]张松超.女司机被打事件背后的网络暴力[N].湖北日报,2015-5-6.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3篇

关键词:网络传播;舆论暴力;成因;对策

现如今,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以一种迅猛的趋势发展,网络已然从过去的一种纯粹性的技术发展为现在的新兴媒体,成为人们交流的第二种途径。以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为基础,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决定了中国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相较于以往的街谈巷议与报刊的表达与评论,网络的便捷性和公开性决定其成为反映社会风气和民众心理的最重要载体,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福祸相依,网络舆论的不断发展在给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聚集在网站论坛、微博等舆论平台,密切关注社会时事,并发表个人看法,但由于观点的不正确表达,评论往往演变成恶言恶语,逐步引发成网络舆论暴力事件。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定义及“暴力”的特征

网络舆论暴力是指一些网民在非理性情绪的控制下严重损害热点事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其物质或精神上带来伤害并严重损害网络环境的行为。网络热点事件一旦出现,”蝴蝶效应”会迅速显现,引发无数网民的转发或评论。其中不乏有那些利用此次事件满足私欲,发表过激言论之人,或是被不理智的感情冲昏了头脑之人,他们会罔顾事实,捏造出一些缺少相应事实基础的言论,这些言论一经传播,会被任意曲解,从而引发舆论风暴。

网络舆论暴力由网络舆论和舆论暴力组成,“暴力”一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以武力解决问题的行为,其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部分网民对热点事件发表一些具有煽动性和攻击性的言论,误导事件调查走向,严重阻碍事件的进一步解决;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语言暴力,即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围攻诽谤,暴露私人信息等恶劣行为,从而导致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触犯道德底线,以一种暴力的形式出现,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精神;三是现实中的暴力,即一些网民以正义者自居,对事件当事人的家人朋友进行骚扰、围堵,行径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

二、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分析

网络舆论发展伴随着人肉搜索、网络水军、网络推手、谣言等名词的出现,已如洪水猛兽,让很多人谈起舆论则如避蛇蝎。例如早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南京虐童案或是近期的乔任梁抑郁自杀、临沂女大学生坠楼身亡等事件,都在网上造成极差的反响。下面我将从主客观方面来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分析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从主观上进行分析

1.网民言论自由不受约束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相比于传统的言论表达方式,网络言论极大的拓宽了人们的言论表达空间,人人都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但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让网民摆脱了现实社应遵循的约束力,他们的言论逐渐变得肆无忌惮。以去年最令人惋惜的乔任梁自杀事件为例,因几句不当之词,其微博下骂声一片,乔任梁不堪忍受,终患抑郁症而自杀,在其好友和圈内人士纷纷哀悼的声音中,几位好友因没有发出悼念声明被网友冠上了“道德绑架”的帽子,遭受了网络舆论暴力。无独有偶,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凸显了如今网络的混乱无序、网民的素养低下、情绪易变等特征,其部分原因在于网民对其言论的零责任。

2.网民情绪的过分宣泄,网络参与素养不高

现实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审判是当今人们判断是非的标杆,事件发生时,网友热衷于对事件的道德方面进行审判,但受到认知能力局限和个人主观意愿波动的影响,他们以道义为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对事件恶意评判,这些偏激的评论会迅速流传并占据上风,一旦谣言四起,其他网民受到过激言论的感染,也会为发泄情绪而发表更具攻击性的言论,诸如“某某某去死”、“人肉他”“滚出……”等恶意话语让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使得正常的舆论变成非正常的网络舆论暴力,也深刻反映出网民网络素养的低下。

例如成都女司机被打案件,从开始的女子被暴打到男子蒙冤,整个事件的反转令人们措手不及,网民在调转矛头的同时,为何不反思自己是否是令男子蒙冤的推动者,反思自己言语对于女子的伤害是否难以挽回,事实上,当事件发生时,我们应当做的是在了解事实后进行理性的分析而非群体性的言语“施暴”,言语的暴力不仅不益于整个事件的发展,还会污染整个网络环境。事件成就的不仅是这一男一女间的闹剧,更是全网民的闹剧。

3.利益的推波助澜──以网络推手为例

网络推手受雇于为满足自生利益的公关公司或个人,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信息,或为错误言论造势,或为吸引大众眼球,让网民不知不觉中充当了帮凶,严重误导网民的价值观,愚弄利用广大网民的同情心和正义感。

(二)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暴力的形成提供基础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播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为网络舆论暴力的发生带来更大的可能。宽带技术的发展让实用信息的获取变得便利化,言论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微博以势不可挡的趋势迅速普及,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体。在微博中,每个人既可以自主信息,转发并评论他人的信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互动性在短时间内能产生巨大的话题讨论圈。热点事件发生后,通过无限的“转发”、“评论”和“点赞”引发爆炸式的效应,将事件推向高潮。

2.社会矛盾日渐突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阶级更加多样化,贫富差距拉大,各阶级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网络舆论主体的广泛性特征决定社会各界都能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中来,其中中下层阶级为主体,他们因较大的利益需求,用粗暴偏激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态度及诉求,在舆论中心形成某种主流意见,使事件的原本发展方向产生了偏差。

3.传统媒体及相关事件处理部门的失职

网络媒体虽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但传统媒体仍在信息传播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热点事件逐渐偏离应有轨道时,传统媒体本应依据事实发表声明,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减少舆论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然而在现实中,传统媒体或采取中立的态度,或罔顾事实转发相关信息,并未起到舆论“领头人”的作用。同时相关事件处理部门例如公安局、法庭等,因未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从侧面进一步助长了网络舆论暴力的事态。

以“手术室自拍”风波引争鸣事件为例,广播电视台在未对当事医院和医生进行采访核实的情况下,只根据网友爆料对此事进行报道,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微博热门话题以及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众多网友对当事医生手术室自拍的行为进行了狂轰滥炸,其中不乏人身攻击。事实最终浮出水面,但对当事人的害已无法弥补。从这起由媒体推波助澜酿成的舆论风波的反思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传统媒体失职所带来的后果。

4.网络舆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普及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数十部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性文件,这些文件虽对网络媒体的运行及传播条件等设立了限制,但在就“网民对国家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有57.22%的人并不了解我国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律政策法规,调查对象中近有一半以上的人对国家网络舆论监管法律法规几乎陌生,以小见大,可见当自身遭受舆论暴力事件时,人们并不了解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只能默默承受,引发网友更猛烈的攻击。

三、网络舆论监督对策研究

网络舆论与舆论暴力只有一步之遥,稍有不慎,一石激起千层浪,就会引发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因此如何找到一个制衡点,让网络舆论发挥积极影响而减少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正确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成因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一)正确引导社会心理

综合主观方面的成因分析,网民表现的冲动、偏执和易变等心理现象,是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舆情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渴望公平、民主、良好风气等社会心理,因此社会管理者要重视并正确对待网民的意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网络舆论热点事件,同时政府可利用网络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深入了解社会民众意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缓和社会不良情绪,促进公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威望,就能在事件发生时减少有害言论的传播,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习惯在虚拟网络生活的人们,言论也变得没有约束,在就“是否应限制网络舆论自由”问题的调查研究发现,有76.39%的人认为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其中有52.78%的人认为应当适当地限制,由此看出管理者实施网络实名制已是民心所向,将沉迷于网络虚假信息的网民拉出虚拟网络,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发表更有责任意义的言论,避免恶意中伤他人的言论,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将变得更加安全可靠。

(三)加强网民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法律道德意识

网民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网络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正确积极的道德观和良好的素养有利于更好地参与网络。因此,为减少网络舆论事件的发生,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民道德素养的教育,教导网民文明上网,提高网民识别网络信息的真假的辨识力,同时管理者对恶意宣传不当言论的网民进行惩罚,发挥警醒的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并普及民众

在当代法治社会,法治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我国虽颁布了有关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大部分民众对于颁布的法律并不了解,不会合理运用,因此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普及法律,加大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网民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让网民知法用法,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让网民对各种事件规范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显得尤为必要。

四、结语

纵观现如今发生的各例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当事人含冤而被迫道歉的声音仍在我们耳边挥之不去,每个人都是网络舆论的主体,我们任何带有情绪化的言语都可能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推己及人,如果我们是热点事件当事人,也许就能体会受害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此加强网民素养教育,理性对待事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监督,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黄永林.网络舆论监测与安全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周蔚华,波.网络舆情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王腾晓.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9).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4篇

关键词:网络游戏;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1-65-2

0 引言

当今社会,伴随着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对于青少年来说,网络世界有着无以比拟的吸引力,加之在这个阶段,青少年有着强烈的模仿欲,因此虚拟的网络空间就成了他们得到满足感的不二场所。更有甚者,他们甚至会在现实生活中把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展示出来,导致犯罪。针对这一愈演愈烈的情况,笔者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几个典型的案例,简单剖析一下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形成原因、特点以及如何采取恰当措施进行更好防范做一简单阐述。

1 案件回顾

案件一:2011年12月31日,家住湖北荆门的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5岁)将网络虐杀游戏作为每日必修课,为了在网络上购买豪华装备,袁某因入室盗窃未遂进而产生邪念对其同学弟弟李某进行伤害,先后用铁锹猛拍头部、菜刀砍其脸部、将李某头部浸在高压锅水中,致使李某死亡,随后袁撬开李家床头柜抢的7600元。

案件二:2015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男,16岁)、郭某(男、16岁)在南坝根据网络游戏情节寻找跟踪、绑架勒索目标准备实施砍、杀、打、炸等血腥计划,在绑架镇级某单位负责人未果的情况下,18日凌晨2时许二人上网结束乘坐三轮车返回出租房时,在预先设定好的无人处用尖刀刺伤车夫陈仕兴,致其手指、手臂和头部受伤近20处。

案件三:2015年8月1日21时许,家住辽宁抚顺市新抚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7岁)受失恋及药物影响仿照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主角装扮,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用三棱军用刺刀先后杀死8人,刺伤5人。

诸多案例表明,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传统性命题,正在受到网络游戏这一新的时代性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许多青少年犯罪个案的直接或间接诱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犯罪主体形态等与网络环境、网络游戏及其内容、玩儿法、不断的升级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易成瘾性特点密切相关[1]。

2 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是指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暴力手段效仿网络游戏中的角色采用暴力、打斗等方式对现实中的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以下是其主要特点:

①案发率上升趋势明显。

②犯罪涉及类型多种多样。

③犯罪动机相对单纯。

④此类罪犯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

⑤罪犯使用手段凶狠残暴、多种多样。

3 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成因分析

3.1 网络游戏暴力的影响

在所有在线游戏中,含有暴力内容的游戏占很大比例,这类的游戏颇受广大玩家的欢迎,游戏中的血腥、 杀戮等画面,配以音响的刺激及组队功能带来的行为团体性心理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另外在这类游戏中会经常设置一些PK环节,则是更加激发了青少年的暴力倾向。其实质是使用暴力伤害致对方失去反抗能力甚至死亡。玩家胜利时获得的不仅是实现自我心理上的满足感,更大程度上寻求到了施暴获胜的刺激及成就感。

3.2 在线游戏触发心理模仿效应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学习和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但由于他们过于年轻,缺乏社会经验、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又由于精力充沛,易于冲动,容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因此长时间的沉溺于充满暴力的互联网游戏将会对在生活中受到挫折的一部分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潜移默化的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心理或行为,从而影响他们的社会行为,形成暴力犯罪。

3.3 虚拟游戏中的无所顾忌和现实社会中的“重重束缚”

在在线游戏中,所有的玩家可以不遵守在现实世界中法律,玩家在虚拟空间内可以为所欲为,只要遵守电脑提供的各种“游戏规则”,那么就可以在游戏中施以任意的暴力行为。在线游戏中的玩家可以轻而易举的杀死其他玩家,但是在游戏中不会得到任何实质性惩罚,相反还会受到升级、得到装备之类的奖励,因此他们对在游戏中实施的暴力行为是没有任何罪恶感的,这种轻松加自由的念头自然不自然地侵入的现实生活中的他们。而现在虚拟社会和现实世界的不断统一融合,更进一步削弱了二者之间的边界。因此,青少年在现实社会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就很可能会用在虚拟社会中的方式方法来进行解决,最突出直接的方法就是使用暴力。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喜欢使用暴力,同时缺乏对其他人的同情心和认同感,使一部分青少年走到了危害社会的边缘。

3.4 经济因素往往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一般在线游戏玩家的主体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精力充沛,自制力弱,一旦玩上网络游戏,往往沉迷其中,难以自拔。但是他们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他们的花费、生活来源主要来自父母。如果他们沉迷游戏,而父母对其经济支持又达不到其需求时,为了满足自己在游戏中的等级或装备需求,他们很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非常手段来获得玩游戏的费用。加之在平常的在线游戏中经历的不用负责的可以为所欲为的任意杀戮对其产生的心理影响,往往是大多数青少年犯下偷窃、抢劫、 杀人和其他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4 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措施

4.1 进一步净化在线网络游戏市场

作为网络产业的卖方,游戏企业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且要加强自律、建立网络游戏的暴力性评估和分级制度, 把好网络游戏的准入关, 是技术规制网络游戏、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关键[2]。再者,还可以通过对游戏账号的在线时间进行跟踪监控,确保青少年能够适时适量的上网,从而减少青少年网瘾发生的概率,这样也就降低了由于网瘾形成的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发生率。作为游戏开发公司,还应该尽量设计一些充满人文关怀、团结互助、开发智力等充满正能量的主题向上的游戏,从而引导青少年能够在积极心态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另外,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更要经常性的对在线游戏产品进行及时检测,看该款游戏产品是否适合青少年,对不符合规定的游戏或游戏的网站、组织机构,联合公安机关或相关网络运营商,按照有关法律,必须严肃查办,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4.2 继续完善我国针对在线游戏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早已若干诸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法律条文,相关行政部门也已出台好多针对网络游戏上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对游戏设计内容、操作,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规仍存在相当的不足,针对游戏中的暴力性程度分级管理制度仍然还空缺,对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色情成分如何界定,如何更好地限制好玩家的游戏时间,也没有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规可以遵循。如果将来在法律法规这一方面得到完善,那势必会把青少年从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深渊前有效的隔离开来。

4.3 家庭和学校需要对青少年进行积极引导

我们常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实应该说是终身老师。作为孩子家长,应该尽可能地多与自己的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努力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尽可能使自己的孩子远离网络游戏。同时作为孩子教育的另外一方,学校应时刻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对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学习、情绪有充分的了解,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制止。另外学校应该定期开设针对网络知识与技术的课程,教会青少年避免不健康的互联网内容,更健康高效的利用互联网。同时要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另外学校还可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个人兴趣,积极组织他们多参加一些课外社会实践活动,充实他们的生活,尽量让他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从而让他们远离网络游戏,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上来。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5篇

关键词 主流媒体;网络暴力;破解;发声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41-0183-02

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升,我国网民的数量不断攀升,仅2015年上半年我国网民人数就增长1894万,达到6.68亿人。庞大的网民群体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推动而外也衍生出了很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

从2006年的“虐猫案”到2015年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其扩散的速度以及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也越发受到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热切关注。

1 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2 网络暴力的成因

那么为什么网民能够如此趋之若鹜的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呢?

首先,网络的虚拟世界给了网民一个宽松的语言环境。网民的言论在某种程度上自由度大,例如“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

其次,“人肉搜索”是促使网络暴力形成的内在原因。各类事件当事人的信息通过网民的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模式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例如:“铜须门事件”。

再次,网民的整体媒介素养亟待提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七月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中国网民中,10-39岁年龄段占比为78.4%,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占比为31.4%,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为36.5%,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比为30.5%,大学本科学历占比11.8%,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

年轻人容易冲动、易怒,而且年龄也决定了他们对事物的认知和思想认知的水平,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网络暴力的发生在所难免。

最后,网络的监管不严和主流媒体的缺位也使得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如果能够继续加强网络监管并且发挥主流媒体的“意见领袖”作用,网络暴力将有所收敛。

3 主流媒体的特点

笔者认为,在当下的网络时代,主流媒体包括权威的传统媒体和影响力大的新媒体。

那么主流媒体有哪些特点呢?

3.1 主流媒体的权威性

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其他网络媒体不具备的,这是由长久的积淀而得来的。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报纸、电视以及近些年颇具影响力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他们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经历了很久的积累才有了自己的品牌。

3.2 主流媒体的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是大众传播的重要社会功能和效果之一。传播媒介作为“大事”加以报道的问题,同样也作为大事反映在公众的意识中;传播媒介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越高。主流媒体中的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赋予了不同议题更加深入的认知,这样可以让人民对重大事件的判断更加清晰。主流媒体的议程设置也就决定了大众对于新闻事件的关注程度以及舆论走向。

3.3 主流媒体的理性

主流媒体的从业者能够非常理性的面对当下的社会热点,在进行相关的报道和转载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把关”,这些“把关人”会将对待事件更加理性的认知呈现在公众面前。

4 主流媒体如何发声

面对网络暴力,主流媒体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来缓解网络暴力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加强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做好信息传递的“把关人”和“领导者”。笔者认为,面对网络暴力,主流媒体亟需做好以下几点。

4.1 加强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的内涵就是媒体加大对某些问题的报道数量和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对受众的问题更加深刻的认知。加强议程设置,可以让受众更好的判断事件,引导受众更加深入了解问题实质,这样无形之中就减少了网络暴力的发生。

4.2 多做深度报道

深度报道是主流媒体中广播、电视、报纸的特色报道形式之一。深度报道是在短时间内,媒体将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通过多角度、多方式在短时间集中报道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对应对网络热点话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深度报道可以让受众在短时间内对时间的理解更加深刻和全面,并且更加理性的看待问题,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

4.3 主流媒体迅速发声

前文中笔者提到,主流媒体除了传统媒体中的广播、报纸、电视而外也包含当下关注度高、权威性强、公信力强的网络媒体。比如,某些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网络平台等等。

那么在备受争议的新闻事件发生后,这些主流媒体的迅速发声就显得尤为重要。前不久,西安地区的网友广泛传播有关行车不带灭火器交警部门要进行扣分、罚款处罚的消息,@西安交警就迅速“主动出击”进行辟谣。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很多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很有可能就是政府机构。如果不进行迅速的“灭火”,那么必将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不理性声讨。

4.4 主流媒体要做好全民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体的职能处理监督舆论和引导舆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全民教育的作用。作为主流媒体如何更好的引导网民理性对待社会热点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广大公众不信谣、不传谣;遇到热点新闻事件在没有调查清楚或了解真相之前不要随意转发、扩散。

近几年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就是网民的不理性扩散导致事情性质发生完全变化的典型案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4.5 信息来源一定要进行核实

当下很多主流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的很多新闻线索均来自网络,很多记者每天通过刷微博、看微信朋友圈寻找新闻线索。这些线索看是关注度很高、社会影响很大,但是网络平台的很多信息纷繁复杂、真假掺半,如果记者不进行认真的甄别就会陷入网络暴力的帮凶。所以加强对新闻线索的调查以及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5 结论

信息爆棚的网络时代不断挑战者我们每一个人的神经,在当下这个不断加快发展节奏的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快速获取能力不断提升,但是甄别能力却在下降。作为主流媒体,在引导人们正确认知信息的工作上任重而道远。同时,每一位网民都应该严于律己,为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做出我们自己的应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新华网.

[2]喻国明,等.中国大众媒介的传播效果与公信力研究――基础理论、评测方法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9.

[3]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J].东南传媒,2009(1).

[4]周利群.浅议“网络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0).

[5]欧阳明.深度报道写作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6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传媒业的发展,新媒体带来的便利我们有目共睹,但是,也带来了社会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冲突。于媒体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其中,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改变是现在我们最应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网络的隐蔽性为规范网络环境增加了难度。这几年,显示出了矛盾升级的迹象。科技改变了生活,便利了交流,人们可以不分地域、场合、时间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通讯APP的大量研发和普及,如QQ、微博、论坛等,让任何人成为信息的传播者成为可能。在道德难以规范人们行为时,法律必须站上制高点。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

关键字:

传媒;法律;媒介融合

一、基本概念

媒介融合是新时代的词汇,它是大历史发展趋势的总结。传媒业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之下,兼顾法律的配合,无形中增加了概念之间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对涉及到的重要概念以及术语作出阐释,并进行分析。

1.传媒

传媒,就是信息传播的载体,相对于传统的人际传播,传媒更加注重传播的内容,是事实或者意见。与传统人际传播不同的是它必须依靠响应的介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媒介融合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杂糅与竞争。纸媒在新型媒体的冲击下,被迫加入新时代的元素,而新媒体的发展是基于对传统媒体长盛不衰元素的吸取。媒介融合涉及到的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挑战。处理得当将实现大飞跃。

2.媒介融合与三网融合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让原本隔离的传统信息领域和传媒领域开始打破阻隔融合在一起,新事物的碰撞引发了冲突,体现在社会层面就是冲突。冲突出现在市场,渠道,终端以及各种业务上,为了抑制如此分布广阔的冲突,产生了相对于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因此,媒介融合,是在整个文化产业,整个信息流通领域,整个传媒业的背景下发生的。媒介融合不仅仅是媒介之间的融合,它还涉及到了传者之间的融合,受众之间的融合,以及传受两者之间的互动。换一种说法就是,媒介融合打破了大众传播构建的传媒格局。新事物的出现必将引领一波相关因素的改变,三网融合就是新事物的产生的连带反应。不仅是传媒业自我发展的选择,也是我国政府一定时期下推行的公共政策。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网就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以及互联网。可以说,人类的生活已经被三网全面覆盖,这也是“手机人”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业务范围都在向趋同的方向上前进。例如,传统媒体开始借助新媒体的终端,信息,占领市场。新媒体开始更加注重传统媒体的强项吸取,用最纯粹的文字或者图片来打动受众,是一种“返祖”,也是一种进步,是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3.传媒政策与传媒法律

传媒政策与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且齐头并进的,政策影响法律,法律辅助政策的实施。传媒政策是国家以及相关负责部门为了做到服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按照一定标准制定的准则。可以说是涵盖了国家总方针,总策略的政策。传媒法律是专业规范网民行为的法律条例,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团结。就如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一样,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当社会上某一个产业和法律相关联时,就代表着它与政府,与公民利益等产生了联系。

二、具体事件分析

最容易将传媒与法律相想关联在一起的是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是新媒体,而暴力的程度决定了是否需要法律的介入,接下来,会选取几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1.案例概述

美国发生了一起事件,佛罗里达州的女孩,名叫瑞贝卡,她是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女孩,和同龄人无多大差别。但是,在网络的世界里,她却成了网络暴力的目标。“你怎么长得这么丑”“你去死吧,不要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恶毒的言语竟然是来自和她一起生活和学习的伙伴,每次浏览自己的社交网页,充斥着的污言秽语让她得了抑郁症,最终,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离开让她伤心的世界。纵观国内的微博,同样是没有硝烟的战场,稍有争议的明星微博下的留言,净是诅咒、辱骂之词。网络暴民几乎天天都在上演着花式损人。回到案件中,女孩自杀之后,警察调查出事情原委,将网络上供给瑞贝卡的女孩带到了警局,当时由于未成年,在拘留了21天之后,被释放。很多人表示不满,杀人于无形的孩子也是罪犯,当地警方表示没有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例。之后,记者对两名“施暴者”女孩进行采访,她们竟然毫无悔意。

2.案例评析

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美国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未成年人曾经也有类似被网络暴力的经历。“施暴者”的猖獗和狂妄在网络世界中被放大。有人认为,这是缺乏法律条例的强制约束,确实,如若有法律,这样的惨剧会减少许多。美国的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称,网络上的留言很难界定,主观意识太强,你认为是暴力,别人则反对。曾经美国超过半数的州都试过制定相关条例,量刑也相对较为严格,但是由于过于笼统,依然未解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呼吁相关部门将条例进行细化,媒体要督促相关法律的颁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量刑,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频次,净化网络环境。

3.案例总结

网络暴力几乎隐藏在生活中各个角落,如同病毒,无形但发展迅速。拥有电子设备的人都可以成为暴利源。不容忽视的是,现如今国民素质普遍较低,对于事件没有自我分析和判断的能力,稍加煽动,便会形成不可小觑的网络洪流。不法分析利用网民特点,一次次挑战社会规则、挑战道德底线,形成了极坏的影响,没有制约就没有自觉。以上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不得不引起重视。

三、传媒与法律

在案例中,凸显出传媒与法律的息息相关。三网融合之下的网络时代,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有利有弊。交流的便利,信息的快捷让传递变得飞速,科技进步、生活水平的提升都离不开它。但是,告诉的发展带来的是失衡的可能。当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且随时随地都可以传达信息时,虚假新闻成为了新的隐患。网络谣言也可谓是“异军突起”。我们面临着信息的大量冲击,易失去理性。如被某些人利用以谋取私利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我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寻求传媒的帮助,让问题成为社会的问题,引发关注。网络平台为手中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在报道时媒体自身的喜好以及观点会影响对时间的审判,同时不自觉的反应在对时间的报道中,失去中立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媒审判”。在媒体行使第三权利的过程中,应在表达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维护双方的话语权,站在辩证的角度去报道事件,给观众自己认识和看待事件的视角,这样才能维护自身业界权威,又可以收获忠实受众,起到舆论

四、结语

如今探讨的问题是媒介融合下,传媒业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中国的法律触角还没有延伸到网络这一块。网络的净化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而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也不是单一力量作用的,法制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传媒联结的出现绝非偶然,况且二者的进行的如此有规律,就是因为彼此不能单独出现。看待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是个大综合的问题,第一,应该将问题放置于整个人类发展史上,整个历史大背景之下,是人类发展综合因素的作用,第二,将传媒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统筹结合起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与生态。只有如此,中国当代社会才能经受住新时代力量的冲击,才能够经受住挑战,将产业与法律的发展共进步,才能实现所倡导的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美]海伦•托马斯.《民主的看门狗?华盛顿新闻界的没落及其如何使公众失望》,夏蓓、蒂娜•舒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4][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6]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7篇

31岁的姜岩,当她情无反顾地从24层高楼跳下,纵身飞向“天堂”的时候,或许想不到在她身后会有无数人为她悲伤,甚至为她违法仗义执言与行动。

死亡,对他人的非理,往往是最具催化性的一种力量。人们基于同情,基于同态想象而生之悲情,基于放大的义愤,基于群体广场效应……于是网络暴力,以及延伸到具体生活中的干扰与威胁,都应运而生。

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各种价值观、人生观、伦理观、法律观、权利观……纷然杂陈的时代。许多人的灵魂精神处于动荡状态,社会心理方面既有传统窠臼压抑新生观念的一面,也有新观念破土而出的倔强。各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也就常常会借助一些事件,在人群中展开;另一方面,由于精神以及生活本身的变迁剧烈,人们的安全感减弱,焦虑感增强,浮躁与不安成为最常见的社会心理现象,大量的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到的挫折,对现实的不满意,以及公共诉说与法律救济的难度,都导致他们在虚拟世界寻找发泄机会与场所的潜意识冲动。而网络因其隐匿性与大众性,也便成为发泄心理垃圾的首选之所,网络暴力因此风生水起。

网络暴力的型态,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以动机猜测、道德批判、智力贬低、伤尊辱智的脏话谩骂以及极性思维、压制甚至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方式为主要特征,严重的时候会达到损害当事人基本隐私权、名誉权、生活的安宁等情形,这是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三方教育下的共同结果。另外,网络群聚的特点,也有点类似群体心理学上所谓的广场效应,千人万众的类似声音会造成热衷此中的人,完全将自己虚拟化、无名氏化。当他们处于集群自大与正义假定的亢奋状态时,就会产生自己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后果的安全幻觉――于是一切胆大妄为的行为都可能发生。

如果按照严格标准,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暴力现象无时不有、无处不在。那些在网络上用脏话骂人的行为,是一种轻度的网络暴力。只是因为它过于普遍,与直接用口头表达相比,其损害程度较轻,加之现实法律救济的难度,它才没有引发广泛关注。一个将辱骂视为无所谓的社会是畸形的,说明这个社会教养方面的匮乏已经到了惊人的地步,也说明了人们的内心与外表之间的人格分裂也已很严重。

当人们被一种未经理性过滤的情绪支配时,往往会遗忘他人的正当权利――人格不受侮慢被文明对待的权利、自我辩护的权利、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隐私不受侵扰的权利。如果说网络上的辱骂还只是一件不算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事,那么数年来,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也已经发生过好多起。从“网络虐猫案”、“铜须门事件”以及“姜岩事件”,到刚刚发生――甚至还在继续――的针对留美女生王千源的网络暴力案,网络暴力无论如何都需要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严肃对待。

在这些事件中,一个关键的网络工具――就是被网友们津津乐道且心生恐惧的“人肉搜索引擎”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它是曝人隐私的主要工具,随着隐私的曝光,被声讨的对象无处遁形,随之而来的就有可能引发网友从键盘走进现实的恐吓甚至攻击。

虽然“人肉搜索引擎”在一些真正于社会正义相关的公共事件中,也会发生巨大作用力,例如,在“华南虎事件”中,如果没有“人肉搜索引擎”的介入,也许真相揭露不会那么有效率。但是,无论如何,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典型利用“人肉搜索引擎”的网络暴力案件中,不得不说,它的作用主要还限于对公民隐私信息的非法曝光。

梁漱溟先生曾说过:在西方,公众的事情大家都参与做主,而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无权过问。而中国正好相反,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有权过问,公众的事情大家都不管。在由“人肉搜索引擎”引发的几起网络暴力事件中,这样的状况十分明显,例如这次的“姜岩事件”,以前的“铜须门事件”等。在走向法治的时代,人们要懂得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格和权利,甚至要尊重他人堕落的权利。

由此,对网络暴力事件,除了被侵害的当事人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网民群体更需要有公民意识。

由于中国的公民教育迟迟未有系统及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遨游嬉闹,都缺乏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是对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公民权并不清楚,其二是随之而来的对他人拥有何种公民权也不甚了了。这样一来就导致两种后果:其一是缺乏法律意义上权利自我维护的意识,其二是不知道尊重他人的基本公民权。这两种后果实际上是一体两面,是孪生兄弟。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一起事件发生时,网民们往往并不能清晰地划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能清晰地认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应首先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才是考察道德正当性。

除了是否合法,在涉及道德正当性的问题面前,网民们往往也缺乏区分道德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差异:哪些行为既不符合公德,也不符合私德?哪些行为仅仅是不符合私德,却与公德无关?与此相关,网民们也往往不容易清晰地意识到私德领域的事,各人自己负责,他人无权置喙。只有当私德意义上的败德行为损害了公德利益或者损害了公共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的时候,与行为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者才有权去评价;而那些仅仅损害了私权法律关系中的人权时,外人是不必以公共姿态去关注的;如果在私人领域中表现关切,也得把握分寸,没有特殊原因,不能为了仗义就损害他人正当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