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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监督体系(合集7篇)

时间:2023-06-15 17:11:00
网络安全监督体系

网络安全监督体系第1篇

目前,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逐步深入到社会各个行业和领域,成为新的生产力形式,这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一些学者指出,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转变了传统的社会发展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并将逐步导致人类发展轨迹的转型。正因为计算机网络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与人民日常生活有着紧密联系,因此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才由单纯的技术层面上升为公共安全层面,成为了各级公安机关监管的重要领域。(二)计算机网络安全水平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能够产生直接影响。正如前文所述,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型动力,因此计算机网络安全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如果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不力,那么将直接导致国家和地区发展停滞,甚至面临崩溃,这绝非危言耸听。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核心机密都是以电子信息档案的方式进行储存和管理,如果一旦出现计算机网络安全事故,入侵者可以获取到国家核心战略机密,或者对其进行数据修改,那么将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三)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水平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时间较晚,总体发展水平也相对较低。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非常健全,政府和公共安全部门也都将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视为头等要务。美国颁布了《计算机安全法案》、英国也制定了《网络安全法》等等[2]。相比之下,我国现阶段对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现阶段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既包括对网络硬件和软件畅通运行的监督,还包括对网络信息、数据传递等行为的监督。应当说,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各级公安机关、政府职能部门等都在履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之间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督内容。在我国公安机关内部,网络警察已经成为新的警种,直接负责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已经初具规模,但不能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法律机制不健全是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了《计算机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总体上说,还没有专门性的相关法律作为执法的根本依据,公安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存在着上位法依据不足等问题。此外,司法机关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大都借鉴一些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条文作为审判依据,而这显然导致了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法律机制亟待健全。(二)不同监督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导致总体监管工作效率不高。由于现阶段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主体并非唯一,不同监督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监督职能交叉,在遇到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效率差等一系列问题,从而给相关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影响。(三)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应当说,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工作,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和高度专业化的执法队伍。而从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地区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安机关对于网络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

三、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水平的建议

网络安全监督体系第2篇

网络的普及在给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新的条件和形式的同时,权利的滥用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本文先是简单阐述何为网络信息安全和公民的网络监督权,接着说明两者之间所存有的冲突,通过分析冲突的表现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对如何解决两者的冲突提出几点试想,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论证。

关键词

网络;监督权;信息安全

一、概述

(一)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NetworkInformationSecurity)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仅跟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紧密挂钩,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与经济繁荣稳定。“网络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其中信息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可以从形态上进行划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存储的安全,二是网络信息传输的安全。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主要是信息在静态中的安全,而网络信息传输安全则是信息在动态运作中的安全。从网络信息的具体内容的角度看,可分为信息网络的本身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信息安全。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信息安全所涵盖的范围很大,包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过的军事政治也包括到生活中的各类民事行业,甚至可以具体到一个家庭及个人的信息安全。

(二)公民宪法监督权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契约形式的权利让渡,的确,在民主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只是人民赋予给他们从事管理国家的工具。而政府对权力的运用,可能会给人民带来福祉,但也可能因为权力被滥用而给人民和社会带来危害。针对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督体系,其中也包括公民监。上述可以说是对监督权的概述,而网络监督权则是对于监督权的具体表现,现代社会的民众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类信息,通过自己的理解和与网络的多种交互行为,得出对于社会事件和政府政策的中肯评价,从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和纠正社会不良风气,发现政府决策瑕疵,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这是网络时代对于公民监督权行使的积极影响。但是,溯及其本源来看,公民的网络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一种工具延伸。公民通过网络行使国家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是顺应网络时展的需要,这不仅使公民能够更好的行使自身监督权,也能使网络发挥积极的新作用,促进网络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通过两者的互相影响,是我国的社会朝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引领网络新的发展方向。

二、公民宪法监督权与信息安全的冲突

(一)冲突的表现

从唯物辩证法的方法看,所有的事物都是一个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物体,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当然也在此列。虽然网络监督权在现阶段的行使确实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影响,但是不能否认,我国也确实存在网络监督权滥用的情形。这也是本文即将探讨的问题。

1.对侵犯他人隐私侵犯:网络监督权得到公民的广泛认识和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本身的自带属性,网络自带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是人们更愿意通过它行使权利和表达意见。例如,“人肉搜索”现在对于现在社会也不再陌生,近几年来,出现人肉搜索的次数越来越多,甚至可以说很多人已经见怪不怪了。这是否可以看作是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呢?我们不否认它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揭露社会事实真相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公布搜索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由于网络的传播性和开放性,公众可以获得当事人一系列隐私信息,网民也会在短时间内获取到该类信息。不可否认,这是对当事人甚至其家庭隐私权的侵犯,这也是违反监督行为的初衷。

2.易引发网络暴力:监督权的行使主体是公民,作为其延伸的网络监督权的主体同样是公民,但是监督权的行使效果还是受到公民自身素质的影响,网络上公民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某些公民的思想观点带有明显的偏颇和激进,但是有时这种观点很容易得到一些网民的认可,这很容易造成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伤害,但是他的危险程度不亚于现实暴力行为,有时甚尤过之。往往网络上一件热议事件捆绑上道德后迅速发酵,由此更多的网络力量加入进来,可能会带来各种对于事件当事人的各种攻击,最后造成网络暴力的不良后果。

3.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公民在网络上一定程度上因为网络的匿名性使其处于失控状态,公民在现实中发表言论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或者是来自国家的制裁,但是公民在网络上则很少有这种顾忌。这使得公民在网络上发言有时只图一时之快,容易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违背现实社会生活中基本的道德准则。这种道德感的缺失也导致网络言论的信用度大幅下降,有时更会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一些极端的个人或者团体就会抓住这样的漏洞,从事一些伤害他人的事而从中获利。例如,编造一些网络谣言,大范围的在网络上传播,给当事人编造一些莫须有的道德事件,短时间内造成一定轰动,但是事实上会给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一系列苦果。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个人及家庭带来恶劣影响,而且情节恶劣的甚至会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破坏司法独立:网络一方面使公民能够接触到更多的社会上各类信息,特别是一些深受社会关注的法律案件的判罚,一旦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的审判就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容易破坏司法的独立性。正常情况下的合理监督是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但是社会的过度关注可能会是法庭在判罚中为了安抚民意而做出违反司法逻辑的判决。其中最典型的是沈阳刘涌案,由于公民对于此案最终判决不服,在网络上大肆宣传不满情绪,认为此改判有黑幕。最高人民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最终判处刘勇死刑并立即执行。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独立性,更是一定程度上对于司法尊严的践踏。

(二)冲突的原因

1.缺乏道德约束: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事来自道德层面的批判。它的存在已被看作是对传统道德的冲击。最直接的表现是,人们在网络中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来摆脱道德约束,在网络中发言只顾自己的一时满足,不考虑现实后果,不会顾忌到自己的言行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网民认为在网络中他们不必承担现实中会产生的责任,言行过于随意,致使他们毫无顾忌的发表意见。总之,道德层面的缺失是网络监督权的行使陷入两难的境地。

2.行使载体缺乏真实性:公民网络监督权和社会现实中监督权存在差异。在社会现实中人们任意行使监督权是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人们也会因此谨慎行使自己权利。这一方面规范了监督权的行使,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制约监督权发挥其实际作用,人们不敢对于不良的社会现象进行斗争,但是在网络中,公民可以随意举报类似现象。这也是网络自身属性所带来的影响,它暴露了网络监督权的行使缺乏真实的载体和有效的手段,继而造成了更多弊端。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早在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开始就已经暴露了它的不足。我国虽然早在上世纪已经对网络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不成体系,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再加上网络监督权具有其特殊性,现阶段的立法不能完全满足它的发展。这就造成了关于网络立法的滞后性。这相较现阶段处于高速发展的网络来说,明显不足。这就致使法律不能发挥它的规范作用,造成了法律一定程度的缺失,制约了网络监督权的完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机关和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一部符合现阶段网络监督权发展需要的法律,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行使网络监督权。

三、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网络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一)制定网络监督法

网络现阶段在中国大范围的普及,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致使中国相应的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的相关法律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些都是我国立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也不难理解我国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存在一些消极影响,甚至有些偏激分子利用网络对社会施加不良影响。所以制定一部可行的相关法律是中国网络发展不可缺少的。所以本文作者希望可以制定相应的《网络监督法》,规范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明确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权利以及由此会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会优化网络监督权的行使,也会一定程度推动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和普及,创造更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监管机构

大部分权利的运行都是会受到相应机构的监管,这样有利于更好的行使权利。我国的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个层面。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所以为了我国公民此项权利的更好行使,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在这方面是走在中国前面的,我国在建立监管机构时完全可以在考虑自身情况的同时,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新加坡的传媒发展局、美国的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及印度的网络警察局。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也一直推动着这些国家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也因此取得过阶段性发展:2004年,我国开通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通过这个网站可以了解网络上的不法行为,还可以针对不法行为进行威慑。这样通过此类监管机构,公民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优化了监督权行使的环境,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滥用,更能为实际的执法部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三)提高网民素质

网络监督权作为公民监督权的延伸,它的行使主体仍然是人(网民),网民自身的素质修养不可避免的会影响监督权行使,所以在发展公民网络监督权时,提高网民的素质修养,是优化公民网络监督权行使的一个重要途径。其中首要的是公民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归结到网络本身属性,网民在网络中可以畅所欲言,致使网络时常出现反动、偏激的言辞,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为了使公民能够更好地行使网络监督权,要加强对于网民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的培养,使网民能充分认清到自己的行为,由此在网民心中形成自身的网络道德,是网民可以自律。在此种背景下,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广大网民文明上网,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网民的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网络权利观。

作者:奚涛涛 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徐明,等.网络信息安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2]赵丽华.试论公民监督权的完善.法制与经济.2012(1).

[3]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尚柏延.网络监督法治化刍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

[5]胡晓彤、胡寒、鄢运国、朱志恒.互联网上公民监督权行使状况的调查与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1).

[6]张宝新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网络安全监督体系第3篇

必要性概述

安全问题是政府和人民关心的重点问题,从根本上减少安全问题的发生,要求各企业加大力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企业监控必然成为最有效的监督、监控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单位,市局及区级领导以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巡视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各分局运作情况,往往是时间仓促、疲于奔波、工作效率极低,同时也浪费时间。

随着电信宽带网络的迅速普及与纵深发展,企业的信息化应用不断深化,宽带网络正在为先进的新兴应用领域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基于ADSL/LAN宽带网络的视频监控系统已成为近来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网络多媒体典型应用。

手视通网络视频系列充分考虑了目前的互联网络具体现状,可以满足各种形式的宽带互联网络接入形式。降低了系统组网所需的经济代价,使用手视通网络视频系列,分支机构众多的管理者可以对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监控点的运作情况了如指掌。

设计原则

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的技术实现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稳定性

该系统必须有稳定、可靠的运行系统。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后备以及灾难恢复系统,使整个系统在出现故障时仍然能够提供客户服务,并能很快的排除故障正常运行。

2、扩展性和开放性

设计时应按最经济的原则,设计个扩展性很强且在扩容升级时浪费最少的系统。该系统设计遵循开放性原则,能够支持多种硬件设备和网络。

3、安全性

系统对数据的安全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黑客入侵。另外,对内部员工以及调度客户也要加强权限控制。提供自动故障报警检测以及一定程度的自动恢复。

4、实时性和并行性

考虑到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的数量,系统应采用传输速度快的网络设计,保证传递信息数据的及时有效;同时系统应当避免采用轮巡的方式进行点对点操作,而应当具备自动并行数据上传和对多个远程监控点并行控制的功能。

方案实施分析

1、监控点设备选型

根据情况在各个监控点配置一台低照度彩色模拟摄像机和一台NS~1040网络视频服务器,直接将网络视频服务器连接到机房交换机上进行传输。网络视频服务器主要完成图像的采集、将模拟视频信号数字化通过局域网、广域网进行图像传输,相关负责人可以对图像进行实时浏览同时可以接受远程控制信息。

2、网络接入方式

结合本方案的网络传输资源――ADSL,需要进行动态域名解析(DDNS)的工作。

要实现Internet上的远程用户访问到局域网上的视频服务器,我们需要向Internet上的动态域名提供商申请动态域名和进行端口映射的工作。通过动态域名解析和端口映射(或者动态域名指向)我们可以通过Internet远程访问到局域网上的视频服务器,实现远程图像监控。

3、远程用户监控

手视通网络视频服务器可支持光纤、无线、ADSL、ISDN、PST等多种远程传输方式,为异地用户提供不同的接入方式;内置wEB-SERVER功能,用户可以在异地通过互联网利用浏览器直接查看各监控点的图像。直接将网络视频服务器接入监控网络,网络内的任何一台授权电脑都可以访问所有的网络视频服务器。

4、网络带宽部分

手视通网络视频服务器是基于宽带网络的产品,在320*240分辨率和图像中等压缩的情况下可以达到每秒25帧。考虑到不同的网络应用环境,手视通网络视频服务器提供了带宽管理技术,可根据用户实际情况,自行调节带宽。

网络架构

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旨在建立一个基于移动GPRS、EDGE(2,75G)和未来3G网络环境,实时视频传输的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整个项目充分体现系统集成的思想,网络符合总体规划及长远发展。系统设计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充分保证系统的可伸缩性和可扩展性,具备相当的通信、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的信息容量及处理能力,并有一定的超前性,软硬件预留接口,便于维护、升级和扩展,以适应将来整个系统发展的要求。

系统组成

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主要由信息中心、通信网络、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三部分组成。

1、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由相应的应用服务器与通信服务器组成,通信服务器用于与各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的通信;应用服务器用于记录各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的相关信息。

2、通信网络

通信网络作为信息中心与各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进行信息交换的枢纽,是整个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其工作特点是通信次数十分频繁,但每次的通信传输量很小。考虑到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将来业务的发展和系统的可扩展性,系统采用专线方式接人到移动公司的GPRS网络中。各终端的信息数据从终端到达GPRS网络后通过专线和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连接,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和GPRS网络之间通过防火墙进行保护。

3、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

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采用GPRS主用、短信备用的方式进行数据通信,所有的信息数据通过GPRS网络进行传输。

组网方案

考虑到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容量大、监控点多而分散、对信息数据的智能处理分析要求高的特点,采用专线接入方案。使用专用接入方案有:进行访问权限的控制、提高安全性、提高可控性、网络传输的优先级得到保证等好处。

1、网络连接

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与移动的GPRS网络、GGSN设备和短信网关使用2M专线相联。各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用GPRS终端通过GPRS/GSM网络连接到信息中心的通信服务器。

2、ADSL

在公网中为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分配专用的ADSL,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激活PDP(分组数据协定)上下文之后可与业务中心互相传送数据。对于没有GPRS覆盖的地区提供短信接入。

3、中心与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之间的连接保持

考虑到GPRS网络的状况,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终端在被GPRS网络激活后,立即发起PDP(分组数据协定)上下文激活请求。通过上位机的软件采用定时检查GPRS网络状态的方法来保持连接。

4、IP地址分配与鉴权方案

在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设置Radius服务器上为安全监督远

程监控点分配内部IP地址。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终端发起PDP(分组数据协定)上下文激活请求后,由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的Radius服务器鉴权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终端的MSISDN或IMSI号码后,为其分配IP地址,若Radius服务器支持为每-MSISDN或IMSI终端分配固定的IP地址,则可保证各监测点终端的IP地址固定不变。

通信流程

1、由手机或PC端发起

GPRS终端携带信息中心分配的用户名、密码呼叫分配给安全监督部门的ADSL网络点。GPRS终端建立呼叫时,GGSN收到终端用户名、密码。

2、认证鉴权

GGSN将呼叫请求以及用户名、密码发送到信息中心Radius服务器。信息中心的Radius服务器收到移动GGSN送来的呼叫请求和用户名、密码后,进行自有IP地址的分配。信息中心Radius服务器将IP地址,通过GGSN和GPRS其他网络设备送回GPRS终端。

3、防火墙过滤

监测点GPRS终端收到信息中心Radius服务器分配的IP地址,携带地址,通过GGSN,并通过信息中心防火墙过滤。

4、通信建立

各监测点与中心相关通信服务器相联,建立TCP/IP通路,进行信息数据传送和监测监控业务处理。

系统特点及功能介绍

1、建设使用成本低

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系统依赖成熟的公共网络系统,无需单独的网络(基站和其他设备)建设;可提供包月方式,使用成本低。

2、监控范围广

由于使用的通信手段是公众网络,因此系统的有效范围限制实际为该公众网络的覆盖范围。也就是说在网络范围内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而且网络的拓展意味着实际监控范围的拓展。

3、积木化结构

由于直接采用TCP/IP协议和面向对象的设计思路,因此系统能够支持多级、多中心大小不同的积木化结构,适用于不同权限的各级信息中心。

4、开放性、可移植性好

采用基于TCP/IP的应用层协议,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可移植性。

5、技术先进

采用先进的GPRS技术,支持基于J2ME的移动监控端,为信息中心提供了一个国内乃至国际领先的远程安全监督监控解决方案。

6、数据并行收取

由于使用了先进的IP技术,系统能够同时收取、处理多个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的各种数据,无需轮巡就可以同步安全监督远程监控点的时钟。

远程监控系统是将先进的GPRS、GIS、电子控制技术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有效的集成运用于安全监督远程监控而建立的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结束语

网络安全监督体系第4篇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29

一、概述

(一)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仅跟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紧密挂钩,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与经济繁荣稳定。“网络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其中信息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可以从形态上进行划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存储的安全,二是网络信息传输的安全。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主要是信息在静态中的安全,而网络信息传输安全则是信息在动态运作中的安全。从网络信息的具体内容的角度看,可分为信息网络的本身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信息安全。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信息安全所涵盖的范围很大,包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过的军事政治也包括到生活中的各类民事行业,甚至可以具体到一个家庭及个人的信息安全。

(二)公民宪法监督权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契约形式的权利让渡,的确,在民主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只是人民赋予给他们从事管理国家的工具。而政府对权力的运用,可能会给人民带来福祉,但也可能因为权力被滥用而给人民和社会带来危害。针对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督体系,其中也包括公民监。

上述可以说是对监督权的概述,而网络监督权则是对于监督权的具体表现,现代社会的民众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类信息,通过自己的理解和与网络的多种交互行为,得出对于社会事件和政府政策的中肯评价,从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和纠正社会不良风气,发现政府决策瑕疵,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这是网络时代对于公民监督权行使的积极影响。但是,溯及其本源来看,公民的网络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一种工具延伸。公民通过网络行使国家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是顺应网络时展的需要,这不仅使公民能够更好的行使自身监督权,也能使网络发挥积极的新作用,促进网络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通过两者的互相影响,是我国的社会朝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引领网络新的发展方向。

二、公民宪法监督权与信息安全的冲突

(一)冲突的表现

从唯物辩证法的方法看,所有的事物都是一个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物体,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当然也在此列。虽然网络监督权在现阶段的行使确实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影响,但是不能否认,我国也确实存在网络监督权滥用的情形。这也是本文即将探讨的问题。

1.对侵犯他人隐私侵犯:网络监督权得到公民的广泛认识和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本身的自带属性,网络自带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是人们更愿意通过它行使权利和表达意见。例如,“人肉搜索”现在对于现在社会也不再陌生,近几年来,出现人肉搜索的次数越来越多,甚至可以说很多人已经见怪不怪了。这是否可以看作是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呢?我们不否认它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揭露社会事实真相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公布搜索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由于网络的传播性和开放性,公众可以获得当事人一系列隐私信息,网民也会在短时间内获取到该类信息。不可否认,这是对当事人甚至其家庭隐私权的侵犯,这也是违反监督行为的初衷。

2.易引发网络暴力:监督权的行使主体是公民,作为其延伸的网络监督权的主体同样是公民,但是监督权的行使效果还是受到公民自身素质的影响,网络上公民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某些公民的思想观点带有明显的偏颇和激进,但是有时这种观点很容易得到一些网民的认可,这很容易造成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伤害,但是他的危险程度不亚于现实暴力行为,有时甚尤过之。往往网络上一件热议事件捆绑上道德后迅速发酵,由此更多的网络力量加入进来,可能会带来各种对于事件当事人的各种攻击,最后造成网络暴力的不良后果。

3.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公民在网络上一定程度上因为网络的匿名性使其处于失控状态,公民在现实中发表言论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或者是来自国家的制裁,但是公民在网络上则很少有这种顾忌。这使得公民在网络上发言有时只图一时之快,容易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违背现实社会生活中基本的道德准则。这种道德感的缺失也导致网络言论的信用度大幅下降,有时更会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一些极端的个人或者团体就会抓住这样的漏洞,从事一些伤害他人的事而从中获利。例如,编造一些网络谣言,大范围的在网络上传播,给当事人编造一些莫须有的道德事件,短时间内造成一定轰动,但是事实上会给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一系列苦果。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个人及家庭带来恶劣影响,而且情节恶劣的甚至会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破坏司法独立:网络一方面使公民能够接触到更多的社会上各类信息,特别是一些深受社会关注的法律案件的判罚,一旦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的审判就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容易破坏司法的独立性。正常情况下的合理监督是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但是社会的过度关注可能会是法庭在判罚中为了安抚民意而做出违反司法逻辑的判决。其中最典型的是沈阳刘涌案,由于公民对于此案最终判决不服,在网络上大肆宣传不满情绪,认为此改判有黑幕。最高人民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最终判处刘勇死刑并立即执行。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独立性,更是一定程度上对于司法尊严的践踏。

(二)冲突的原因

1.缺乏道德约束: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事来自道德层面的批判。它的存在已被看作是对传统道德的冲击。最直接的表现是,人们在网络中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来摆脱道德约束,在网络中发言只顾自己的一时满足,不考虑现实后果,不会顾忌到自己的言行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网民认为在网络中他们不必承担现实中会产生的责任,言行过于随意,致使他们毫无顾忌的发表意见。总之,道德层面的缺失是网络监督权的行使陷入两难的境地。

2.行使载体缺乏真实性:公民网络监督权和社会现实中监督权存在差异。在社会现实中人们任意行使监督权是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人们也会因此谨慎行使自己权利。这一方面规范了监督权的行使,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制约监督权发挥其实际作用,人们不敢对于不良的社会现象进行斗争,但是在网络中,公民可以随意举报类似现象。这也是网络自身属性所带来的影响,它暴露了网络监督权的行使缺乏真实的载体和有效的手段,继而造成了更多弊端。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早在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开始就已经暴露了它的不足。我国虽然早在上世纪已经对网络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不成体系,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再加上网络监督权具有其特殊性,现阶段的立法不能完全满足它的发展。这就造成了关于网络立法的滞后性。这相较现阶段处于高速发展的网络来说,明显不足。这就致使法律不能发挥它的规范作用,造成了法律一定程度的缺失,制约了网络监督权的完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机关和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一部符合现阶段网络监督权发展需要的法律,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行使网络监督权。

三、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网络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一)制定网络监督法

网络现阶段在中国大范围的普及,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致使中国相应的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的相关法律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些都是我国立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也不难理解我国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存在一些消极影响,甚至有些偏激分子利用网络对社会施加不良影响。所以制定一部可行的相关法律是中国网络发展不可缺少的。所以本文作者希望可以制定相应的《网络监督法》,规范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明确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权利以及由此会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会优化网络监督权的行使,也会一定程度推动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和普及,创造更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监管机构

大部分权利的运行都是会受到相应机构的监管,这样有利于更好的行使权利。我国的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个层面。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所以为了我国公民此项权利的更好行使,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在这方面是走在中国前面的,我国在建立监管机构时完全可以在考虑自身情况的同时,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新加坡的传媒发展局、美国的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及印度的网络警察局。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也一直推动着这些国家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也因此取得过阶段性发展:2004年,我国开通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通过这个网站可以了解网络上的不法行为,还可以针对不法行为进行威慑。这样通过此类监管机构,公民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优化了监督权行使的环境,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滥用,更能为实际的执法部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网络安全监督体系第5篇

 

(一)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仅跟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紧密挂钩,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与经济繁荣稳定。“网络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其中信息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可以从形态上进行划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存储的安全,二是网络信息传输的安全。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主要是信息在静态中的安全,而网络信息传输安全则是信息在动态运作中的安全。从网络信息的具体内容的角度看,可分为信息网络的本身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信息安全。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信息安全所涵盖的范围很大,包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过的军事政治也包括到生活中的各类民事行业,甚至可以具体到一个家庭及个人的信息安全。

 

(二)公民宪法监督权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契约形式的权利让渡,的确,在民主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只是人民赋予给他们从事管理国家的工具。而政府对权力的运用,可能会给人民带来福祉,但也可能因为权力被滥用而给人民和社会带来危害。针对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督体系,其中也包括公民监。

 

上述可以说是对监督权的概述,而网络监督权则是对于监督权的具体表现,现代社会的民众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类信息,通过自己的理解和与网络的多种交互行为,得出对于社会事件和政府政策的中肯评价,从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和纠正社会不良风气,发现政府决策瑕疵,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这是网络时代对于公民监督权行使的积极影响。但是,溯及其本源来看,公民的网络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一种工具延伸。公民通过网络行使国家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是顺应网络时展的需要,这不仅使公民能够更好的行使自身监督权,也能使网络发挥积极的新作用,促进网络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通过两者的互相影响,是我国的社会朝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引领网络新的发展方向。

 

二、公民宪法监督权与信息安全的冲突

 

(一)冲突的表现

 

从唯物辩证法的方法看,所有的事物都是一个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物体,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当然也在此列。虽然网络监督权在现阶段的行使确实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影响,但是不能否认,我国也确实存在网络监督权滥用的情形。这也是本文即将探讨的问题。

 

1.对侵犯他人隐私侵犯:网络监督权得到公民的广泛认识和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本身的自带属性,网络自带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是人们更愿意通过它行使权利和表达意见。例如,“人肉搜索”现在对于现在社会也不再陌生,近几年来,出现人肉搜索的次数越来越多,甚至可以说很多人已经见怪不怪了。这是否可以看作是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呢?我们不否认它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揭露社会事实真相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公布搜索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由于网络的传播性和开放性,公众可以获得当事人一系列隐私信息,网民也会在短时间内获取到该类信息。不可否认,这是对当事人甚至其家庭隐私权的侵犯,这也是违反监督行为的初衷。

 

2.易引发网络暴力:监督权的行使主体是公民,作为其延伸的网络监督权的主体同样是公民,但是监督权的行使效果还是受到公民自身素质的影响,网络上公民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某些公民的思想观点带有明显的偏颇和激进,但是有时这种观点很容易得到一些网民的认可,这很容易造成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伤害,但是他的危险程度不亚于现实暴力行为,有时甚尤过之。往往网络上一件热议事件捆绑上道德后迅速发酵,由此更多的网络力量加入进来,可能会带来各种对于事件当事人的各种攻击,最后造成网络暴力的不良后果。

 

3.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公民在网络上一定程度上因为网络的匿名性使其处于失控状态,公民在现实中发表言论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或者是来自国家的制裁,但是公民在网络上则很少有这种顾忌。这使得公民在网络上发言有时只图一时之快,容易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违背现实社会生活中基本的道德准则。这种道德感的缺失也导致网络言论的信用度大幅下降,有时更会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一些极端的个人或者团体就会抓住这样的漏洞,从事一些伤害他人的事而从中获利。例如,编造一些网络谣言,大范围的在网络上传播,给当事人编造一些莫须有的道德事件,短时间内造成一定轰动,但是事实上会给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一系列苦果。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个人及家庭带来恶劣影响,而且情节恶劣的甚至会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破坏司法独立:网络一方面使公民能够接触到更多的社会上各类信息,特别是一些深受社会关注的法律案件的判罚,一旦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的审判就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容易破坏司法的独立性。正常情况下的合理监督是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但是社会的过度关注可能会是法庭在判罚中为了安抚民意而做出违反司法逻辑的判决。其中最典型的是沈阳刘涌案,由于公民对于此案最终判决不服,在网络上大肆宣传不满情绪,认为此改判有黑幕。最高人民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最终判处刘勇死刑并立即执行。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独立性,更是一定程度上对于司法尊严的践踏。

 

(二)冲突的原因

 

1.缺乏道德约束: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事来自道德层面的批判。它的存在已被看作是对传统道德的冲击。最直接的表现是,人们在网络中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来摆脱道德约束,在网络中发言只顾自己的一时满足,不考虑现实后果,不会顾忌到自己的言行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网民认为在网络中他们不必承担现实中会产生的责任,言行过于随意,致使他们毫无顾忌的发表意见。总之,道德层面的缺失是网络监督权的行使陷入两难的境地。

 

2.行使载体缺乏真实性:公民网络监督权和社会现实中监督权存在差异。在社会现实中人们任意行使监督权是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人们也会因此谨慎行使自己权利。这一方面规范了监督权的行使,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制约监督权发挥其实际作用,人们不敢对于不良的社会现象进行斗争,但是在网络中,公民可以随意举报类似现象。这也是网络自身属性所带来的影响,它暴露了网络监督权的行使缺乏真实的载体和有效的手段,继而造成了更多弊端。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早在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开始就已经暴露了它的不足。我国虽然早在上世纪已经对网络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不成体系,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再加上网络监督权具有其特殊性,现阶段的立法不能完全满足它的发展。这就造成了关于网络立法的滞后性。这相较现阶段处于高速发展的网络来说,明显不足。这就致使法律不能发挥它的规范作用,造成了法律一定程度的缺失,制约了网络监督权的完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机关和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一部符合现阶段网络监督权发展需要的法律,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行使网络监督权。

 

三、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网络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一)制定网络监督法

 

网络现阶段在中国大范围的普及,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致使中国相应的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的相关法律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些都是我国立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也不难理解我国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存在一些消极影响,甚至有些偏激分子利用网络对社会施加不良影响。所以制定一部可行的相关法律是中国网络发展不可缺少的。所以本文作者希望可以制定相应的《网络监督法》,规范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明确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权利以及由此会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会优化网络监督权的行使,也会一定程度推动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和普及,创造更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监管机构

 

大部分权利的运行都是会受到相应机构的监管,这样有利于更好的行使权利。我国的网络监督权的行使,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个层面。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所以为了我国公民此项权利的更好行使,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在这方面是走在中国前面的,我国在建立监管机构时完全可以在考虑自身情况的同时,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新加坡的传媒发展局、美国的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及印度的网络警察局。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也一直推动着这些国家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也因此取得过阶段性发展:2004年,我国开通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通过这个网站可以了解网络上的不法行为,还可以针对不法行为进行威慑。这样通过此类监管机构,公民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优化了监督权行使的环境,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滥用,更能为实际的执法部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三)提高网民素质

 

网络安全监督体系第6篇

1.1网络媒体不断发展,与传统媒体交互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场。食品安全事件在网络上形成热点后,各大网站会在一段时间内极度关注事件的进展,能够在第一时间捕捉新出现的情况,网民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和传播手段,能够自发查找事件真相、跟踪事态发展、深究事件缘由,激发公众对事件的联想,不断形成新热点、新话题。当前,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的传播一般遵循以下规律,传统媒体报道或网友爆料(微博异军突起)-网友讨论(新闻跟帖、论坛发帖等)-形成网络舆论压力(“意见领袖”作用突出)-媒体呼应、挖掘新的事实(新老媒体互动)-有关部门应对-在掀波澜(假如应对不当)-再次应对-网络注意力转移-网络舆论消解(流行语等娱乐化的尾巴长期流传)[2]。有别于传统媒体的单项传播模式,网络媒体所具备的即时、互动、大量信息量的特点,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方便而快捷的平台。而新老媒体的互动,使双方各自的优势得以更充分地发挥,为舆论监督带来更强的影响力[3]。

1.2因食品领域专业知识普及不足,谣言、流言等异化信息乘机快速流传,并在传播过程中被不断强化、放大,导致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督产生负面效应。食品安全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致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和把握。在网络社会中,网民个人素质不一,责任意识相对淡薄,把关人缺失,在海量的信息面前,网民个人局限性的经历甚至臆想与尚未经证实的食品安全事件联系起来,产生了大量非理性和情绪化的言论。这些言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容易得到响应。网民之间情绪互相感染,舆论中控诉和宣泄成分迅速膨胀。即便政府公布调查结论以后,不信任和怀疑的情绪依然存在,导致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较大的负面影响。

1.3“意见领袖”的作用更加突出。“意见领袖”通过及时和富有鼓动性的言论,对网络舆论监督产生影响。“意见领袖”影响舆论监督的主题和倾向,不但表现为设定他人的议程(即讨论什么话题),而且表现为设定他人讨论的框架(即如何讨论这个话题)。由于网络媒体突飞猛进的发展,“意见领袖”获得了更为便捷、自主的传播媒介,使他们得以快速地在网上发言,抢占舆论的先机,影响力日益增强[4]。由于“意见领袖”背景复杂,往往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就爆料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导致一些错误信息广泛传播,对公众形成误导。

1.4食品安全问题频现“多米诺效应”,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督矛头直指政府监管缺失。个别事件行业化、全国化演化特征明显。食品安全事件一旦曝光,牵涉到的不仅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品牌,甚至波及到整个行业,迅速形成全国性的舆论高潮,最终舆论矛头往往直指政府监管缺失。

2“管”、“导”并重,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尽管网络舆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公开透明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的诸多不足不能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政府有必要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提出完善的对策,提高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和合理性。

2.1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仅意味着增加了传播的渠道,更大意义是社会连结关系的深刻改变,社会游戏规则的改变,舆情生态环境的改变—它会引发一系列沟通关系、利益关系,以及彼此之间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变,所以面对新的媒介发展态势,需要更多的技术和智慧含量的应对,其中也包括制度的“顶层设计”的深刻改造。因此,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是正确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关键环节[5]。要建立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测制度,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掌握舆论动向。要建立网络舆论引导制度,对舆情迅速分析研判,查找发生问题的根源,并以权威的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建立食品安全网络舆论处置预案制度,针对可能引起网民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事先研究制订相关应对预案。

2.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尊重公众知情权

政府部门主动、及时权威食品安全信息,能够减少公众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网络上流言的蔓延。建议各地定期食品安全预警、重大案件反馈等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信息,将政府食品监管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食品安全预警通告、各政府部门所进行的食品抽验结果等及时对社会进行通报,尤其要利用网络媒体强化实时信息交流,通过这些措施,第一时间向媒体、公众传递政府权威的声音,增强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网民能够及时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科学信息,自然会对随之而来的事情进展有一定的承受力,对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也会有一定的免疫力,能够遏制谣言的传播,促使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走上正确轨道。

3注重人文关怀,与公众情感共振

面对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监督,只要政府出以公心,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及时出面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并表达重视和付诸实际行动,民众期望被理解的心理就得到了满足,一般的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事件都会逐步平息。而某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负责人在网络舆论监督时,高高在上,冷漠专横,就把自己放在与民众对立的立场上,造成一些本来可以控制的食品安全网络舆论不断升级到难以收拾的被动局面。我们简单用摆事实讲道理引导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的时候,如果没有在情感共振、关系认同上下大功夫,老百姓会用博弈的心态看待,锱铢必较,造成很高的沟通成本。

4通过媒介设置议程,利用好“意见领袖”

网络安全监督体系第7篇

今年以来,驻**纪检监察组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按照《****纪委**监委2020年意识形态(网络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求,把落实**委、**纪委**监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作为监督执纪问责重要内容,努力为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和纪律保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一是落实责任,加强学习。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履行好纪检监察组的主体责任和组长作为部门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结合平时的党委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两学一做”、支部学习、业务培训等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有关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意识形态问责办法(试行)》等内容,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同时,利用“学习强国”、**等平台,常态化开展网上学习,提升能力素养,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基本知识和舆情引导工作基本要求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是开展监督,督促整改。督促综合监督单位认真按照《****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解》的要求,结合其中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将落实主体责任分解到各领导班子成员及科室,确保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时,按照**纪委**监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立足纪检监察职能,将意识形态(网络安全)工作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对所联系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不力的情况和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把关并明确将认真贯彻执行《****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及**、**关于意识形态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严肃追究,确保本部门和联系的6家单位不出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中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履行网络安全工作部门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严格执行网络安全责任制。规范网络行为,做到安全、文明利用网络。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有效管理、维护网络设施,执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原则,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建档、日常检查维护、保密等工作。注重掌握了解各级新闻媒体的舆情动态,坚持不信谣、不传谣、不妄议并及时回应、澄清虚假网络舆情。

二是切实加强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学习,积极参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周”活动,提升全员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规范网络行为,避免出现违规行为;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有效管理、维护网络设施,执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原则,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建档、日常检查维护、保密等工作。按照**纪委**监委的相关要求,开展微信公众号和QQ、微信群排查清理工作,以个人身份开办的,切实做到标注单位及职务信息,不擅自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有关的信息。组内无以职务身份开设的实名认证新媒体帐号。

三是加强对纪检监察组本部门及联系监督部门的日常教育管理,倡导文明上网,禁止在工作QQ群、微信、微博、移动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平台、转发负面影响和不实消息,严禁在网络平台消极言论及低级庸俗等信息,坚持不信谣、不传谣、不妄议,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年内,驻**纪检监察组以及联系监督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大局平稳,意识形态领域无重大问题、重大事件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抓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不管是纪检监察组人员,还是联系的几家部门,都存在对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个别人员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不足,有重视业务而忽视意识形态工作的情况。

二是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专业性学习不够。在学习党纪法规方面方法比较呆板、单调,理论联系实际不深、不透,对政治理论学习浮在面上,理论与实践脱节。

三是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 抓好学习,进一步武装头脑,提升素质。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 履职尽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牢抓实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点范围,注重把意识形态工作与日常监督相结合,持续加大对监督联系的各单位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对履行责任不全面、不到位、不得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及时督促整改。

3. 积极完成好**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