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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案例(合集7篇)

时间:2023-06-13 16:14:53
合理化建议案例

合理化建议案例第1篇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合理化建议案例第2篇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 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合理化建议案例第3篇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2]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2]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3]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版权所有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合理化建议案例第4篇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赴温州、瑞安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温州市政府关于温州市金融改革及民间融资活动基本情况的汇报,征求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金融专家、各融资主体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召开了有7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财政经济委员会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银行信贷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温州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中,一些先进的制度设计、监管方式和实际操作,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和规范,为全国地方金融改革提供借鉴。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快制定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根据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民间融资范畴。在有条件的放开企业间借贷限制的同时,也要看到企业间借贷毕竟不同于正规金融,具有一定风险,需要加强对企业间借贷的规范管理。建议增加条文规定,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以放贷为主业,严格规制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进行对外放贷甚至通过对外吸储来维系资金链周转的行为。

二、关于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对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作出了规定,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为便于规范和监管,建议进一步明确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定义,对设立条件及监督程序、行业规划、数量控制第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仅限于民间资金管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此外,鉴于国家和省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必再作规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内容。

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在立法调研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设定处罚利率上限的问题争议较多。考虑到国家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属于中央权力范围。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率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是合适的,建议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利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设定备案,而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备案制度对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塑造良好的温州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备案的法律形式,并明确备案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履约情况及合同重大变更等情况。

五、关于民间融资监管与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防范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在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同时,也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注意防范民间融资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章监督管理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研究设置相关配套制度,规定有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可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账户的调查取证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相应职权,并对监管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充分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作用,增加相应条款。

同时,建议增加有关风险处置机制内容,对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民间融资纠纷,法院可暂不受理,先交由联动处置机制进行甑别、处理。可先通过破产程序等平台来处置,有助于查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事实,集中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六、关于法律责任。调研中普遍反映条例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总体处罚偏轻,造成违法成本低问题。一些禁止性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监管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监管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三十三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违规从事部分禁止业务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第九条);高利转贷牟利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建议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强化对发生风险后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

七、其他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明确出借的本金应当是自有合法的资金,增加规定出借人权益保护的条款。

2.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登记制度作了规定。建议应按照设定行政许可的标准来表述条文的相应内容,增加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3.目前,国家已对证券公司即下属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建立起了明确、专门的监管体系。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范围过宽,建议根据国家规定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不纳入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范畴,并对该条规定的“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一步明确。

4.对备案信息是否采信,不仅由商业化运营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强制规定并无意义。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作进一步修改。

合理化建议案例第5篇

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的梳理工作,并在全省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根据梳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梳理范围、重点和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178件现行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同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全省人大代表在主题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法规分类处理意见,并对近期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提出具体建议。

9月和10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第一批集中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方案,广泛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全体省人大代表、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的意见,并多次研究修改。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议案。

一、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一)关于《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该条例于1989年11月4日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1997年11月12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2004年5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4年国务院出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作了具体明确的规范,且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务院条例已基本覆盖省条例内容,且更符合形势发展,实践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照国务院条例执行即可。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二)关于《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该条例于1991年5月25日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出台,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及其实施和保障作了全面规定。条例规定的就业安置、经费安排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三)关于《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4年8月31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执收、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符合有关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四)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5年9月28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2001年9月3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4年7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1年12月1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随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体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已基本按照省政府于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执行。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五)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4月29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3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对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登记机构职责、登记生效时间、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登记错误责任等在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了规定。2008年,建设部为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目前,我省房屋登记有关工作基本依照物权法及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执行,省条例已基本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六)关于《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29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2月1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于2001年12月28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同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与经费保障、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与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规范。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省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已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整合统一也逐步到位。上述两件法规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适应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的要求。为此,建议废止上述两件法规。

(七)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7年11月12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条例有关村镇规划方面的规定与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一致,已不能适用;有关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有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已作出改革调整,有的较原则、可执行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二、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一)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审批。考虑到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已达3800公里,涉路施工许可数量庞大,从方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出发,建议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该条作出修改,即除保留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道路等线性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外,将其余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一级。(草案第1项)

(二)根据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的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均规定,省外承包商到我省承接业务后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照该规定,省外企业到我省承接业务,每到一地都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实践中少数地方将该备案变相执行为审批,设立了省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为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的要求,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备案机关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案第4项、第8项)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分别对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种类和建筑中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考虑到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建议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中增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中介市场,建议在第四十三条增加对建筑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草案第5项、第6项)

(三)根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应事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按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只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已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手续。为此,建议删去本条规定。(草案第2项)

(四)根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此,建议删去《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草案第15项)

(五)其他修改

一是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建议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草案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二是为与《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建议删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燃油助力车”,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草案第10项、第11项)

三是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建议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作出修改。(草案第3项)

四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删去《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草案第7项、第9项)

合理化建议案例第6篇

一、四年来的主要工作

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3年初成立,四年任期内,共召开39次委员会会议,对25件法规、2件修订、废止决定进行了统一审议。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各专门委员会的支持、配合下,全体委员共同努力,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履行好统一审议的法定职责

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委员会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体会议审议法规时,认真吸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站在全局的高度,力求法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委员会十分尊重和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都要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逐条进行研究,并予以充分吸纳。对确实不能吸纳的意见,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理由或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达成共识。在做出初步修改后,委员会坚持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汇报修改情况,再次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内容修改较大的法规草案,及时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时,有组成人员提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一部分属于可以暂不纳入禁放的农村地区,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吸纳了这些意见,将修正案(草案)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当审议的法规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悖时,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审议《武汉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时,重点研究了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同时就国家电信法立法事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了解到正在制定的电信法可能对现有的电信管理体制重新做出调整,为了避免与即将出台的电信法出现冲突和抵触,委员会建议审议工作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待电信法对电信管理体制等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后,再考虑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

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十分重视体现地方特色。一是力戒大量抄搬上位法。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时,根据国家对出租汽车服务业、蔬菜基地保护等已有具体规范的实际,我市立法就不再重复规定。在审议《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时,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不必要的与上位法重复作出的规定。二是因地制宜地解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时,从我市实际出发,在不与上位法相悖的前提下,对我市和外地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吸纳,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注意尽可能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

委员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一方面,委员会积极探索专家学者与立法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拓宽法规草案起草的渠道。2005年,将《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各方面权利、专业性比较强的三个问题,委托有关专家论证,并起草相应的条款。2006年,又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在通过评审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另一方面,探索开展了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工作。2006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要求,法制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对《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立法质量进行评估。通过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等途径了解条例实施效果,分析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回顾立法过程,总结立法经验,找出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形成节水条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条例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坚持走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充分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后,对合理化建议都研究吸收,在条款中予以反映。为了更好地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在《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条例(草案)》常委会一审后,法制委员会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法制委委员对我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行调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实心砖、粘土砖“限改禁”的问题迫切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焦点,进一步加强了调研和论证工作。委员会多次深入相关单位和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一审前后,委员会参与对有关行政部门、旅游服务机构和经营者进行调研的活动,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注重借助“外脑”开展立法论证工作。每件法规草案,委员会都寄送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各位理事,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请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都认真研究,尽量吸纳或者予以反馈。

(三)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同做好审议法规的工作

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项目的调研、法规草案的起草等立法活动。一方面熟悉情况,为一审后的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武汉市旅游条例》被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后,委员会积极配合民宗侨外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先后召开了5次由管理机构、经营者、从业人员、旅游者参加的座谈会,并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委员会还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先后对等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

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审议工作。在组织座谈讨论、实地调查、研究修改等活动时,都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人参加。对修改法规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关专门委员会发表的审议意见,委员会都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民宗侨外委员会在对《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审议时,提出法规不宜对旅游产业定位,应当强调旅游业的发展要与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突出滨江滨湖的都市特色。委员会在修改法规时,根据民宗侨外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和滨江滨湖的都市旅游特点”。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常委会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四年的工作体会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前提

立法工作,首要的是以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委员会四年来一直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定立法计划、法规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

人大立法必须以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委员会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关系,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立法中,针对存在的一些现象,如过多地运用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不适当地强化行政部门的某些职权,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委员会在审议中重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统一。委员会在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十分审慎,几年来,对涉及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管理权限的设定和划分,严格把关,特别是在法规草案中设定的罚款,在审议中先问是否合理,再看是否适度。

(二)扩大立法民主,使民主立法规范化、制度化,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委员会十分注意民主立法的程序保障,充分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立法民主。几年来,凡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都在报上和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凡是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的法规草案,都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兼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时,有市民提出要求法规全面规范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责任,加强游泳场馆建设,解决市民夏季游泳难问题等意见,都予以吸纳。2003、2004年,分别就《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对法规草案调整利益关系时涉及到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及市民代表,听取他们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

(三)完善立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加强立法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是立法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委员会一直注重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积极参与常委会各项立法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先后制定了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立法调研工作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工作规则和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则,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合理化建议案例第7篇

一、做好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和编制工作

为保证2011年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各专工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立法整体合力作用,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拟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确定提请主体和承担法规草案起草的部门、单位,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落实立法计划实施责任制。二是编制立法计划一类项目进度安排表,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10件一类法规项目依次细化并明确相关审议和报送时间以及责任人员等,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法规起草、审议工作进度,保证了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三是落实立法联席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后,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议情况,督促做好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的准备工作。四是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提前介入法规草案重大问题的调研,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按期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工作,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

为提高201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2012年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早谋划早安排,从8月底启动201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在反复调研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2012年立法计划草案,确定了一类立法项目8件、二类立法项目33件,并已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推进生态省建设以及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内容作为立法重点,切实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正确处理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根据本届人大工作收官之年的工作实际,适当控制数量,确保质量。四是坚持立法计划编制与二类法规项目督查工作相结合,把各责任单位完成2011年立法计划二类法规项目调研准备工作的情况作为列入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法规项目的重要依据,确保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二、认真做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和修改工作

先后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禁毒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9件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做好已经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等法规草案的调研、审议工作。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在法规审议和修改工作中,坚持把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和我省“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工作重点,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如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时,明确了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和推进方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强调了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采取措施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应用力度,补充细化了科技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完善了科技投入体系与保障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又如在审议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时,增加了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导向目录,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的促进力度,对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综合利用作了补充完善,在财政资金和科技支撑、生产要素等方面增加了具体的激励与扶持措施,切实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二是围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如在审议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增加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确立了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同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监管规定,补充和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在审议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时,创新戒毒管理体制,强化、细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明确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禁毒预防措施、管制、戒毒措施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切实推动禁毒工作的开展,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三是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在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时,为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管理,补充、细化了土地用途空间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如在审议修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时,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增加了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在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方面补充若干强制性和鼓励性规定,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主体,有效地推进了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再如在审议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时,加强了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的控制与管理,规范了对风景名胜区内影视剧拍摄、实景演艺及其他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虽不再纳入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调整范围,仍作严格保护的规定,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风景名胜资源。

三、认真组织实施好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

行政强制专项清理是继行政处罚清理和行政许可清理等之后进行的第五次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为切实做好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维护法制统一,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谋划制定实施方案。8月下旬,研究起草并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79年-2011年8月期间制定的17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纳入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明确清理的重点和清理标准。二是专门组织成立了清理工作小组,将审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处室及责任人,对列入清理范围的17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逐件排查。三是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清理审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先后两次召开行政强制专项清理讨论会进行了讨论,对相关问题初步达成了共识。同时,还专门就审查的疑难问题向全国人大作专题请示和汇报。11月和12月,综合各地各方面意见,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将涉及行政强制的66件法规分为四类:一是根据2011年一类立法计划已修改或提请初审的法规有禁毒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2件;二是向常委会提出集中修改议案的法规有专利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20件;三是同时存在其它问题或因上位法的修改,建议根据情况逐步处理的法规有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11件;四是涉及行政强制不需修改的法规有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33件。2011年底前,就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清理工作报告,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

不断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仅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一年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实施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确保立法工作的滚动实施。二是创新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如食品安全是全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过程中,除了坚持法规草案网上公开、组织专家论证等方法外,还采取了公开登报征求全社会意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调研,邀请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代表、食品消费者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公开听取意见会,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等举措,更加全面深入地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为进一步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拟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工作办法》,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办法主要根据立法工作流程,对各个工作环节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以及非省人大代表的秘办领导参与立法调研工作,作了制度性规定。根据个人意向,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参加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法规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直接听取基层意见,深入、系统地了解和把握法规草案存在的问题,提高法规审议的质量。四是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对2006年至2010年省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专门印发法制工作简报予以通报。为促进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还拟定《关于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程序》,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法工委还制定《关于落实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定》,并自5月份常委会会议后,逐件向有关机关发出《关于报送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通知》,督促做好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五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会同研究室完善新闻通气会、新闻会、法规公告等工作机制,并通过网络知识竞赛、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规,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积极、慎重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一年来,共接收、登记、分送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47件,其中省政府报送规章5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8件;杭州、宁波市政府报送规章14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10件。一年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备案工作,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做好接收和形式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备案要求。认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职能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时落实法工委工作人员进行主动审查,做到有备必查。二是拟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于2011年4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着重就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督促备案、突出审点、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做好沟通和纠正工作、创新和完善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在与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多次研究、沟通的基础上,于2011年5月以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明确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函》,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报送规章、决定、命令和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四是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和指导。通过调查统计,了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对有关备案、审查、处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以法制工作简报形式通报。五是召开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交流做法与经验,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六是加强与各地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对各地有关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指导,或者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准备工作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涵盖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体现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在地方立法中的指导作用,适应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十二五”的开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对我省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需要,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从8月份启动了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工作,要求省各有关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重大决策,提出需新增加的立法建议项目(包括修改、废止),或根据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提出拟删去的立法建议项目。目前已经收集了50多件立法建议项目,将进一步调研论证,为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或补充做好准备工作。

七、具体做好代表议案办理等其他各项工作

一是代表议案等办理工作。办理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4件、代表建议1件以及省政协交付的政协提案3件。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办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1件。二是法律法规询问答复工作。答复法律法规询问4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三是全国人大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个人所得税法等7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意见建议。四是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4期,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供参考。五是法规基础资料编印工作。编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目录(1979-2010)》。编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电子库(2011年5月)》。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1)》编印工作。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浙江省法规规章全书(2011年版)》的整理、编辑、校正。六是课题调研工作。参加主任会议成员重点课题调研,完成《关于“十二五”时期浙江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思考》的工作任务。七是会务和接待工作。召开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召开省与杭州、宁波两市立法联席工作会议,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外省人大召开的研讨会,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八是地方立法网工作。做好地方立法网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网民意见建议整理和沟通反馈,以及立法信息和理论文章采编、加载、更新和维护等工作,畅通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推进立法公开,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提供更多的民意参考。

八、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自身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一年来,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3月底省委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精神,召开法工委务虚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学习省委十二届九次会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十二届十次会议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并结合立法实践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深化作风建设和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参与“之江先锋”创先争优闪光言行展示评选,创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立法调研论证尚需进一步深入细致、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尚需进一步督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尚需进一步加强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12年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收官之年。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倍努力,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做好对舟山群岛新区条例等33件二类项目的立法调研准备督查工作。继续做好已经常委会初审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等3件法规草案的调研、审议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13年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的编制准备工作。召开全省人大立法工作座谈会,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

二、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审查和调研论证的结果,对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健全和完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促进法规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工作机构和力量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突出审查工作重点,加大主动审查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实践立法最佳性决策,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切实转变立法工作重点,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改进法规起草模式,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机制,促进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的科学化。进一步改进立法公开和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方法。进一步健全法规审议机制和制度,不断提高法规草案审议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