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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原则(合集7篇)

时间:2023-05-26 16:44:25
合理规划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第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一般原则;合理化方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规划的一般原则

1、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规划者应该注重发挥这些自然条件,结合当地的社会环境,城市历史规划出适宜人居的城市格局,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立足于原有基础上,不能单纯为了经济收益与其他城市攀比。

2、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城市规划的目的就是要让城镇的居民在这座城市中能有舒适的宜居环境。因此,规划部门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征求居民的意见以及综合各方面的环境因素,打造出具有活力的城市,让城市经济社会得到发展。

3、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注重城市建设的同时,要坚持开发与节约的方针,提高资源利用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该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制约,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对于一些高投入、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应该杜绝,才能减少城市污染提供良好的城市环境。

4、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的内容

城镇的给水工程应该根据用水量标准,合理选择水源地,确定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和给水管网及配水管网的布置。城镇排水功能上的雨水排水系统、污水排放与处理系统组成,要确定排水制度、排水区域、雨水量估算、污水总量估算、排水管网系统规划布局以及污水处理厂布局。对于垂直结构的规划,应该结合城镇用地合理选择,从分利用自然地形,解决城市规划用地的各项控制标高问题,让城镇道路的纵坡度既能配合地形又能满通上的要求,合理组织城镇用地的地面排水,合理组织好城镇用地的土方工程。

5、城镇景观系统规划的原则

确定城镇景观系统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对于城镇景观资源要善于发掘与分析评价确定城镇景观的特色,研究城镇用地的结构布局与城市景观的结构布局,对于城镇背景、制高点、景观轴线要制定城镇景观控制区,确定需要保留、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城镇户外活动空间。

二、城镇建设的合理规划

1、注重城市规划合理原则

对于城镇的规划建设中,要结合城市的综合需求,并从整合原则出发,有效的应用到城市规划的各种协调和处理当中,从而达到强化城市规划意识,把城市规划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在规划过程中,应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特点和经济发展情况相协调。处理好城市整体建设和局部建设的关系,运用科学的方法合理规划城市中各个区域,体现城市建设和局部建设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建设。

2、加强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意识

对于一些大型的工程,在规划建设钱应该召开听证会,同时也应该在建立城市规划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规划委员会。不断创新规划理念,发挥组织协调能力,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推进经济发展,才能确保城市规划顺利进展。

3、城市环保规划

当前阶段,我国处于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困境,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应重点加强环保规划。降低空气污染的途径可以通过种植绿化减少空气污染。对于工业区应该在规划时将其原理城市中心,并根据当地的风向频率、河流分布等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工业区所在位置,同时也应该通过汽车尾气处理来减少城市的空气污染。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生活垃圾的处理,并通过增设垃圾回收站等方法对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处理。同时也应该谨慎考虑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问题,避免垃圾污染影响到城市水质以及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

4、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该对城市空间布局特征加以重点关注,对于城市历史和特色环境,借此把城市设计落实到规划层面上。在城市景观的规划上应以整体的协调性设计为主,既要符合空间分布和景观组织要求,用不能影响城市整体效果。把城市规划定位为更贴合人性化的层面,才能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三、实施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城市规划的实施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在城市规划进行实际实施的时候,应该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可行这就要求城市在规划的时候撇出各种行政决定的时候必须有严格的依据以及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划节制保证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的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合理的设计,严格的遵守相关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该不断的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完善以及创新使城镇在进行规划管理的时候能够更加的充实以及严谨保证城市在规划的时候更加具有科学性以及法制性。

2、加强实施监督

由于城镇建设是一项比较长久的工程,这就决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经常性且不能够间断的工作。想要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在城市规划实施的时候保证城镇的相关部门严格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管理进行监督,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这样能够有效的实现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减少违法行为以及事故的发生。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还能够有效的对城镇建设中的各个层级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良好快速的反馈以及处理制度,以减少由于违规造成的各项损失。

3、加强对于城镇生态环境的规划管理

在城镇建筑规划的时候对生态环境进行规划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规划的时候往意将城镇建设中所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与城镇实际的生态状况进行结合减少因为城镇发展给环境带来的破坏最终使城市中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生态环境进行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由于城镇本身就属于中小型城市因此在进行规划管理的时候总是会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这就要求在对城镇进行规划管理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资金资源以及地区资源等客观情况对城市的影响对于各地区存在的差异进行合理的认识这样就能够在城镇的规划的时候流分的将地区的特色进行合理的利用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此外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时候应该结合自身的特色对生态环境进行合理的保护并通过不同的渠道来进行资金的筹集这样才能够保证加快环保的步伐为城镇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改善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一方面将政府对城市的生态保护进行合理的推动另一方面坚定地执行谁制造的污染就由谁来进行保护的的原则这样不仅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时候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还能够最大程度上控制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在城市建设规划的时候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环境保护以及监督机制不断的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并加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的执行力度提高各项监督部门的人员素质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此外在进行城市的生态规划管理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进行宣传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加强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养成良好的习惯使人们积极的投身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去。此外,还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提高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结束语

遵循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高起点编制规划、高标准实施规划,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配置、产业发展、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环境保护和城镇建设的引导调控作用。注重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充分考虑经济能力、社会文化、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规划,才能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炳香.浅谈小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6:294.

合理规划原则第2篇

一、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实现教学方法“可接受”

从传统的教学理念出发,我们经常会看到教师们在数学课堂上独自一人滔滔不绝的场景.这样的形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教学进度与效率,但是,未免过多剥夺了学生们的参与权利,无法有效调动起学生们的思维热度,导致大家对数学知识的理解不够确切深入.为此,寻找出一些让学生们“可接受”的灵活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例如,在对不等式的内容进行教学时,我将学生进行分组,请大家合作求解不等式3

为了吸引学生们积极参与到数学课堂当中来,作者在实际教学当中会有意识地设置一些学生合作环节,为大家提供充足的自主思考空间.这种教学方法同教师一人唱“独角戏”相比,对学生们的能力挑战显然高出不少,但却没有超出学生们的接受能力范围,值得在高中数学课堂中广泛推广.

二、积极联系生活实际,实现教学内容“可接受”

在优化高中数学教学时,除了完善教学方法之外,还要从教学内容处入手,全面促进教学效果提升.那么,什么样的教学内容设置才能够恰到好处地达到让学生“可接受”的标准呢?作者认为,将生活实际引入到理论知识呈现当中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例如,在对函数的单调性与最值的内容进行教学时,我及时向课堂中引入了实际生活的元素,大大丰富了教学内容:某超市对某种水果的销售情况进行了一次跟踪调查,分析后发现,该种水果每天的销售量y(单位:千克)和销售价格x(单位:元/千克)之间的数量关系是y=ax-3+10(x-6)2,其中,3

学习高中数学知识,不仅要懂得理论,更要善于应用.只有完成了这两个角度的协同强化,才能说是将数学知识内化于心了,学生也才是真正掌握了属于自己的知识.积极联系生活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充实了数学教学内容,让学生们看到了高中数学的全貌,有效完善了教学规划的覆盖范围.

三、巧妙设置提问梯度,实现教学梯度“可接受”

当然,想要让学生们能够高效且准确地接受数学知识,巧妙的教学梯度设置也是至关重要的.将教学梯度控制在学生“可接受”的程度之内,便可以顺畅学生们的知识理解,显著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及效率.

例如,为了让学生们能够逐步深入地掌握数列知识,我为大家设计了这样一系列习题:已知,数列{an}是一个等差数列,它的前n项和是Sn,且a1的值为2,a3的值为6,则(1)数列{an}的通项公式是什么?(2)如果Sk的值是110,那么,k的值是多少?(3)若设数列1Sn 的前n项和是Tn,那么,T2013的值是多少?很明显,以上三个问题是按照由浅入深、由简至繁的顺序排列的,相互之间形成了易于被学生们所接受的梯度.当大家开始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时,思维便会很自然地在问题的引领之下逐步走向深入.且学生们每解答出一个问题,其中所经历的思考路径,都会成为下一个问题的解答铺垫.这种梯度设置问题的方式,不仅为学生们的深入思考搭建了阶梯,更对大家的知识探究方法形成了启发.

合理规划原则第3篇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转贴于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合理规划原则第4篇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与信赖保护关联、但有其独立价值的另一实体控制标准乃比例合理原则。这个原则具有三层涵义:第一,政府采取的手段确实可以实现政府希望实现的目的、目标;其二,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在各种可选择的手段中对利害关系人权益最少侵害的;其三,利害相关人的利益损害不应超过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之所以称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有关联,因为,该原则要求政府决策所考虑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中包括信赖利益在内。比例合理原则若在立法中得以确认,对个体利益的保护会更加充分。假设政府拟定的城市规划中打算建一条高速公路,这条公路准备穿过一片居民区,为此,可能需要动迁。但是,如果这条公路可以绕一下弯或运用高架方式、避开居民区,即便在建设方面需要多支出一些成本,也可以成为对居民最小侵害的方案。甚至,在建设成本中还可以减去动迁费用。政府原先拟定的城市规划方案就有重新设计的必要。

合理规划原则第5篇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合理规划原则第6篇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与信赖保护关联、但有其独立价值的另一实体控制标准乃比例合理原则。这个原则具有三层涵义:第一,政府采取的手段确实可以实现政府希望实现的目的、目标;其二,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在各种可选择的手段中对利害关系人权益最少侵害的;其三,利害相关人的利益损害不应超过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之所以称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有关联,因为,该原则要求政府决策所考虑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中包括信赖利益在内。比例合理原

则若在立法中得以确认,对个体利益的保护会更加充分。假设政府拟定的城市规划中打算建一条高速公路,这条公路准备穿过一片居民区,为此,可能需要动迁。但是,如果这条公路可以绕一下弯或运用高架方式、避开居民区,即便在建设方面需要多支出一些成本,也可以成为对居民最小侵害的方案。甚至,在建设成本中还可以减去动迁费用。政府原先拟定的城市规划方案就有重新设计的必要。

合理规划原则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 TU98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0-80-1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城市规划标准固然重要,但是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城市规划标准的实施前提是对城市空间的了解和对城市实体的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城市规范标准。

1 城市规划的定义

对于城市规划的定义各国也不尽相同。所谓城市规划是指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人文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客观条件制定适宜城市整体发展的计划,从而协调城市各方面发展,并进一步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的一项具有战略性和综合性的工作。

2 城市规划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

2.1 整合原则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从全局出发,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的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了解城市的空间与实体,城市的发展规模以及各项建设标准,并与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利用好城市用地,合理划分功能区。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要把我们的眼光放长远一些,要给城市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要用科学的眼光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通过绿化,可以减碳增氧,使空气保持清新。同时可以净化空气,因此花草树木具有吸引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吸附烟尘、灰尘,同时可以调节气候,隔音消声,最终促进人类身体健康。城市绿化具有美化环境景观的作用。绿化最直观的作用就是美化环境,让人们在钢筋混凝土的城市里面能够感受到大自然的美丽。

保护生态平衡,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2.2 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过程中要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珍惜每一寸土地,一定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不能铺张浪费,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

2.3 安全原则

安全是人们生存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安全原则也是重中之重。规划的安全合理是一种必然也可以说是硬性要求,这点毋庸置疑。这里说的安全原则指的是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规划过程中就必须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2.4 美学原则

美学原则尤其要说的是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既要保护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也要有创新意识,符合时展要求,与时俱进。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要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满足生态的要求。

2.5 社会原则

人是环境的主角,要注意协调好人与环境的关系,在规划过程中广场及公园是社会原则中要提到的两点,还需特别提到的就是公共设施,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中还要注意考虑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的使用方便问题,只有富有人情味的城市才是人们喜爱的城市。

3 结语

整合原则要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然后再协调整合各种关系;经济原则主要注意不能铺张浪费,珍惜每一寸土地;安全原则要做到在规划过程中防患于未然;美学原则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结合,同时满足生态要求;社会原则关注人是环境的主体,致力打造富有人情味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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