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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安全问题(合集7篇)

时间:2023-06-11 09:09:04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第1篇

【关键词】 网络安全;cookies;手机权限;相应措施

2013年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年,金融经济与互联网发展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像大家所熟知的淘宝、京东、当当和阿里集团后来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余额宝,还有p2p网贷,网银账号密码的使用等等,都离不开互联网的发展,但同时,互联网安全方面也使使用者产生了担忧。

1.Cooikes问题

当我们用浏览器上网时,网站往往会把我们的历史记录,缓存,给记录下来,隐私随之泄露,这就涉及到了cooikes问题。

1.1 概念界定

Cookies:cookies就是把你上网时输入地用户名密码之类的个人信息存在一个记事本文档里,当你下次再登陆网站时,网站调用文档,会在名称等的输入框中自动显示你上次输入的用户名之类的,同时也会反馈给网站,网站依次作为参考数据。

1.2 问题分析

(1)Cookie有效期内,Cookie能使用户在不键入密码和用户名的情况下进入曾经浏览过的一些站点。

例如:我们在QQ网站登录后,不用每次打开浏览器都要重新输入QQ号码和密码进行登录。我们上淘宝网购物,可以把商品加入购物车中,不管有没有登录,下次访问这些商品还在购物车中,不用再次搜索商品,这些都是Cookie的功劳。

Cookie能帮助网站站统计用户个人资料以实现各种各样的个性化服务。比如:我们经常在一些网站看到“浏览记录”的功能,可以方便地查看自己之前一段时间内在这个网站的浏览历史,现在的网站规模都很大,有很多页面,如果不小心关闭了某个需要的页面,只要在浏览记录中找加即可。

Cookie的好处不止这些,总之Cookie的存在让我们上网时可以更方便,更人性人。

目前几乎所有网站都使用cookie。Cookie会告诉网站用户访问网页的次数,可以帮助网站了解用户感兴趣的信息。这样,网站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多用户喜欢的内容。

当然凡事有利必有弊,正因为Cookie存储了用户信息,如果Cookie被滥用,就会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中,广告跟踪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跟踪浏览器的Cookies信息实现的。Cookies中包含了每次用户访问站点时网站应用程序从客户端中读取的信息。

一些网站在获取到用户操作行为相关的Cookies信息以后,并不仅仅供自身使用,而是将这些涉及到用户隐私的信息共享给其他一些与该网站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团体。这就导致了用户的行为和操作习惯等隐私信息不仅仅是被用户访问的网站获取,而是被该网站更广泛地与其他企业分享。

我们的位置,浏览的内容,浏览的次数,上网的时间(能精确到几分几秒)就毫无保留的被外泄出去了,去年的315晚会上报告说,某些网站掌握了几亿用户的上网数据,这就等于说中国的网民上网的数据都在他们手里了,可想而知,有多麽可怕。

(2)手机隐私泄露也很可怕。

选择智能手机本为方便,却没想暴露了个人隐私。手机安全领域比个人计算机领域信息易管理。而实际上,手机作为移动终端的接入设备,个人用户的隐私泄密更加容易。

虽然智能手机的普及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借助各类软件,手机可以当钱包、玩网游、发微博,甚至可以进行网银交易……但是您可要注意了,或许在不经意当中,这些应用软件就会读取您手机中的信息,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

当我们下载完一些软件安装时,会提醒我们想安装此应用吗?它将获得以下方面权限,你的地理位置信息、网络通信、你的账户、存储、你的通讯录等等,甚至部分软件竟然要求获取50多个权限,不少智能手机用户在安装应用软件中都会遇到授权确认的问题,一份来自安卓手机的市场安全调查也印证了这种观点,一半以上的安卓软件都有获取用户手机的权限。

安卓系统中,65%的程序会将信息透露给开发者,38%的信息被发送给广告商,12%的信息会被发送给无法确认身份的第三方。我们的通讯录、短信、照片、地理位置信息就这样被窃取了。

个人信息对于应用开发者来说也是一种用户资源。某些应用获取个人信息是为了帮助开发者改善产品,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些信息常常未经用户同意就透露出去。

应用开发者获取的个人信息是可以卖钱的,需要用户资料的人都有可能买走这些信息,这在业界是普遍现象,很多都是明码标价的。

2.防范措施

2.1 对于电脑用户

(1)互联网使用者一定要加强防范安全意识,不轻易把文件资源共享,使用指纹登陆管理,个人和单位用户对操作系统一定要设置访问权限。

(2)操作:

1)启动IE浏览器,点击工具栏的Internet选项;

2)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隐私,把滑块上移到更高的隐私级别,这样系统将阻止所有网站的cookie,并且网站不能读取本地电脑已有的cookie;

3)单击确定按钮,完成更改。

(3)设置cookie文件夹属性。

1)该方法适用于各个版本的IE,打开我的电脑,输入cookie文件夹的路径,一般都在C:user/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Microsoft/Windows/,当然,不同系统,位置不同。找不到的话可以按下键盘Ctrl+F搜索cookie文件夹位置。

2)右键单击cookie文件夹,选择属性,勾选只读,然后确定,这样文件不能被修改和删除了。

(4)修改注册表

1)这也是最为安全的方法,单击开始--运行,输入regedit,进入注册表编辑器。

2)进入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Internet Settings\Cache\Special Paths\Cookies 右键单击cookies,选择删除。

2.2 对于手机用户

①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下载习惯;

②尽可能到软件官网下载正版软件;

③可以安装一些防窃取软件。

这样在安装软件后,会提示用户是否授权自动定位、取得本机号码或者阅读短信等,可以选取“禁止”选项,这样就可以避免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了。

3.总结

计算机网络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新领域,它给人们带来了多方面的信息,它具有及时性、丰富性、广泛性等特点,许许多多的安全隐私问题随之也就出现了,我们单纯的用一种防护措施是无法确保互联网安全的,开发新的技术,从技术上为网上个人信息提供一个安全环境,来保证个人信息在网上传输的完整性,保密性。

参考文献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第2篇

关键词:社交网络;Facebook;隐私;安全

社交网络的出现属于一种文化现象。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而社交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模式。根据对用户人数的统计,在众多社交网络中,Facebook成为了最受欢迎的社交网络[1]。然而,随着2010年的一场“离开Facebook行动”,拉响了人们对社交网络的警世钟。人们开始理性地思考社交网络可能对用户存在着哪些威胁?因此,本文主要以Facebook为例,通过研究社交网络的特点以及存在的原因,探讨其可能带来的隐私和安全的问题。

一、社交网络及其特点

1954年,人类学家约翰・巴尼斯提出了社交网络的概念。后来,法国社会学家 Emmanuel Lazega 提出社交网络可以被用于政治,经济,乃至企业之间的交流[2]。因此,人们开始关注社交网络具有何种特点。传播性、以用户为中心的社交网络平台、虚拟社交与真实社交相结合、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相结合等四个主要特性[3]。除此之外,社交网络Facebook还具有三个有别于其他社交网络的特征:New Feed、Mini-Feed和标注功能。New Feed功能可以更新好友最新动态;Mini-Feed则可以保留每个用户做过的相似事件的记录,即痕迹追踪功能;用户可以通过Facebook 的标注功能在照片上标注出你所认识的朋友,有时也为政府机构或企业提供有效信息。当今国内的社交网络也开始增加了Facebook的这些重要功能。

二、社交网络存在的原因

为什么社交网络如此受到钟爱呢?究其原因有三点。第一是心理原因。当人们信息时,它是自我认同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他们希望能够充分展现个性,让更多公众关注并认可[4]。

第二,社交网络为民众提供了便捷的生活。每一个用户都可能通过社交网络寻求帮助,在他们遇到困难的时候。

第三,社交网络为公司、企业、政府机构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2008年,Facebook获得了280万的广告费。越来越多的公司或机构把Facebook作为他们的首选公众平台。英国的工会大会Trades Union Congress(TUC)是英国全国工会理事会,鼓励他们的职员申请并使用Facebook来进行工作。2011年发生在加拿大温哥华的史丹利杯赛后骚乱事件最后就是警方根据社交网络提供的有效信息,以最快的速度找到了犯罪分子,尤其是通过社交网络Facebook[5]。

三、社交网络存在的隐私和安全问题

(一)隐私泄露问题

根据2011年底的统计,美国Facebook公司的全球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8.45亿,其中一半是经常性用户,40%通过移动设备上网,是目前最成功的社交网络之一[6]。随着社交网络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使用社交网络的同时有可能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根据Andreas Pfitzmann的理论,隐私被分为四个层次:不可观察性,不可追踪性,使用假名,匿名[7]。其中每个层次都和用户的个人身份息息相关。而Facebook恰恰要求每个用户实行实名制登录,并且上传真实的照片作为身份验证。同时,Facebook的Mini-Feed功能刚好能记录用户所有的活动,而Cookies追踪文件的功能也使得该社交网络进一步暴露个人隐私。在某种程度讲,一旦使用了Facebook,便无隐私可言。

事实上,社交网络Facebook的确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威胁到用户的隐私:技术上的缺陷;数据挖掘技术(data mining);数据的记忆性和面部识别功能(face tagging)以及移动设备上的社交网络。

第一,技术上的缺陷。Facebook的创始人Mark Zuckerberg 也承认这一点。Facebook的Cookies 追踪文件的功能,它可以追踪用户登录后的所有活动记载,定位网页浏览者的个人信息,即使在用户退出Facebook页面之后,Cookies 追踪文件的功能任在工作,并有可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推送给第三方。

第二,Facebook的数据挖掘技术和数据的记忆也非常危险,它可以任意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如:Facebook中有一项“点赞”功能,但殊不知,当你进行此项操作时,社交网络将会自动把用户的个人信息传向与其合作企业或政府机构。

第三,社交网络的面部识别功能也会充分泄露个人隐私,从而导致利用用户肖像或身份进行犯罪。

第四,移动设备中Facebook的使用更易泄露隐私。为什么人们使用移动社交网络的危险更大呢?一方面,由于手机的便捷式特性,用户自身更方便分享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手机更容易被定位。

(二)安全问题

隐私和安全问题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英国高科技安全公司Sophos首席技术官克鲁利(Graham Cluley)指出,当黑客访问未经授权的网站时,网络安全便岌岌可危了。Facebook拥有大量的用户,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在该网络上,一旦出现病毒的侵入,用户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通过社交网络自身的功能性特点传播给黑客或是犯罪分子。如:黑客可以通过Facebook的标注功能,获取确切的私人信息,获得身份验证。

结束语

社交网络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生活上,而且在商业领域也有巨大贡献。然而,社交网络的安全漏洞也层出不穷。因此,社交网络的信息隐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主要以美国社交网络Facebook为案例,分析其存在的漏洞可能导致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另外,网络本身也有可能因病毒的侵害而泄露个人信息。因此,如何应对社交网络中的安全漏洞任然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各国应当加强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保障用户的权利;而每一个用户也要增强保护隐私的意识。(作者单位:韶关学院外语学院)

参考文献:

[1][2]Christine Balague & David Fayon, Facebook, Twitter, et les autres…,[M]Paris:Person Education France,2010:188

[3]章赫男.社交网站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对策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5(2):116-118.

[4]孙剑、朱晓妍、刘沫盟、毕盼,社交网络中的安全隐私问题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11(10):76-79.

[5]Police overwhelmed by social media evidence. CBC News. 2011-06-20.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第3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隐私权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企业商业信息、国家机密性文件的保护上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国在对网络个人隐私问题的保护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隐私权法律法规,只是将隐私权划分到名誉权中。因此我国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立法机关修订颁布相关的法律法条,使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得到保护,维护网络世界的隐私安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社会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建立保护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目前来说很少有国家通过法律条规给隐私权做出十分明晰的解释,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同时,因为隐私权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导致很多人对隐私权的定义并不太清楚。大多数人认为,隐私权只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被他人运用非法的手段所获知、利用以及公开的人身权利。但是并不知道隐私权其主体是全体公民,涉及的内容是个人最真实、最隐私的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会造成公民无法安宁地生活、个人的信息得不到保密。个人隐私安全影响着公民生活、工作等一切活动,所以隐私权的保护是对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利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保护。

而在网络环境中,要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现实生活中更为困难。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拥有高超计算机手段的人能够入侵其他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部门获取极度隐秘的信息。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流活动中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泄露、利用、收集的权利,同时在网络上也严禁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图片以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所以网络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与现实中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一致,都是由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所组成的。在网络隐私权中对有身份认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对私人信息的知悉、公开、使用等侵犯个人隐私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能够在网络生活、工作中,按照个人的意愿参与或者不参与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者支配他人意愿。在网络隐私权中每一个人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都不能窥探、泄露、公开、支配其他个人的私事活动。最后,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上,如果有人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入侵、篡改、破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国家在为了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对网络进行监控触犯到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时,若情有可原可依法免除操作人员的责任。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网络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中是依靠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间接实现的,所以法律上对隐私权保护手段还不够完善。同时,网络上侵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政府机关信息的监听现象较严重(近期,国际上炒得沸沸扬扬的美国斯若登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机构监听公民通信所引发的公共事件),而在网络监听中商业机密非法获取是最为突出的侵权行为。只有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才能实现社会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信息等的保护。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网民普及率每年都成正比例增长趋势。同时,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网络模式也随之产生,利用手机上网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是网络形势的发展,给网络隐私安全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我国在网络的有关法律制定上相对比较落后,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给予隐私权保护。

在我国法律条款中仅仅只是在《宪法》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家庭状况、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受到侵犯。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明文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中表明,就算只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透露某人的隐私,造成对某人一定的人身伤害,也是触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法律条款都只是间接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没有明文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别的问题,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个人通信资料上的保护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于信息企业法律规定中指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不得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时向他人泄露,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要严格保管好用户的私人信息资料。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不少法律条文中出现有关“隐私”的字样,但是依旧没有明确的法律条规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个人隐私的保护都是以间接的形式给予保护。我国在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条规作为依据,但是细节太粗糙,操作起来也十分困难。所以现在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没有详细的法律条规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并且对于我国的网民来说,法律中既没有专门对网络隐私保护的条文,也没有传统的隐私权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规范化的保护。

三、结合发达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一)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当用户在访问一个网站时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会发生泄露,导致用户的资料被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所获取。更严重的是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偷取用户的个人密码收集他人隐私信息。第二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再次开发利用。某些企业从网络上收集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通常会制作出一个专门用来存放个人信息的数据库,某些不法分子盗取这些数据库后,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二次加工,再进行一些商业行为,如公司之间将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交易、买卖。

个人隐私的泄露,危害到网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在21世纪初,美国TRUSTe的一个调查中发现,有百分之七十的用户最为担心在网络上购物时个人的隐私信息会发生泄露,真实姓名及密码遭到盗取,造成财产的损失。而如今网络偷盗案件也成为各国安全机关最棘手的问题。

(二)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自互联网发展以来,美国作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源地,同时又是隐私权的发源地,也是全世界最早意识到网络世界中存在隐私泄露问题的国家。早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华伦和兰代斯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中主张他人权利不得干涉,使得隐私权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从“隐私权”概念提出迄今已经历一百多年,美国对隐私权法的规定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不仅在美国《宪法》中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在《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电视隐私保护法案》、《电话用户保护法案》、《隐私权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法与隐私保护法》等众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曾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从美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中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就目前而言,相对于信息服务业的高速发展,又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规还是显得有些不足。但是美国在自身法律条款有限的情况下,在各个行业中采取了自律的形式对用户的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如TRUSTe、BBBon-line、Webtrust等比较有名的网络认证机构,它们对网络商家或企业实行监控认证,让网络用户能够识别出哪些网络组织是安全合法的网站。

而欧盟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中,是将隐私权视为人权看待的。欧盟各国利用经济技术上的优势,避免了因为重点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而影响信息交流、网络产业的发展。又因为欧盟是全球经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组织,所以很多国家都要向欧盟输出信息,这些信息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关个人隐私的问题,所以导致想要从欧盟输出资料的国家必须在各国的立法制度上向欧盟靠拢,这也大大增强了欧盟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三)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我国应该在构建网络隐私体系中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立法规章,鼓励网络行业自律发展,使我国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目前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基本上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滞后的隐私权法规和立法部门在法律制定上的不完善,影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从电子电信服务商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没有完整的法律作为依靠,使得企业在发展建设中担心其营销策略的制定会触犯到国家法律法规。随着网络用户的隐私自我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在没有官方具体的法律条规情况下,建立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更能符合我国目前的网络形势。通过借鉴美国进行网络隐私认证,将网站实行安全认证方便大家识别。同时采用技术保护模式如传统的OPT OUT/OPT IN模式,只有在用户按下OPT IN时电子电信服务业才能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征用。加强行业自律能够促进各个商业网站、服务性网站制定出台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虽然没有统一和强制的法律条规,但是依然可以起到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作用。而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上,我国应借鉴美国宪法中的立法模式,通过普通性立法、网络隐私专项立法、其他专门法中涉及网络隐私权利的特别规定,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络 个人隐私 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c)-0023-01

1 网络隐私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网络隐私的内容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隐私并没有很大的差距,可以说,网络隐私只是当前网络社会下传统隐私在互联网络中的发展与延伸。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网络隐私引申为当前网络社会下被非法共享的个人信息。而其内容则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1 个人网络资料

通常情况下,个人网络资料主要是指当前网络环境下准确反映用户个人资料及特征的各种文字、图像等符号,以及其他相关的个人资料。其中主要包括网络用户在申请网络服务时所必需要提交的个人基本信息,服务商在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这些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必须要履行对这些个人资料保密的责任与义务。而由于互联网络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许多如姓名、职业等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信息也成为了网络隐私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个人财产状况,以及网络用户的账户信息、邮箱地址等也都属于用户个人隐私。任何搜集用户邮箱地址并将之公开或向他人提供的行为,都可以被列为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

1.2 网络用户在线行踪

所谓网络用户的在线行踪主要是指用户的IP地址、上网浏览历史记录、对互联网功能活动的应用内容等。通过对用户在线行踪的搜集能够准确的反应用户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其部分思想精神。而通过非法手段对用户在线行踪进行追踪、搜索并公布的的行为,则同样属于对用户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的行为。

1.3 通信秘密

由于互联网络中的信件与一般信件的区别较大,均以无纸化数字作为载体,因此互联网络中的通信安全系数比一般信件更低,及时在加密状态下,还是有遭到黑客入侵甚至被截获的可能性。

2 互联网络中个人隐私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

2.1 个人隐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公布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未经他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平台,擅自公布或传播他人隐私,这种行为不但相当恶劣,且往往会产生许多较为严重的后果。

2.2 由于网络安全隐患导致用户隐私泄露的情况

在当前互联网络中,个人信息多是以数据进行体现的,因此,对数据进行安全保护也就是对用户跟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要对网络安全进行保障,则主要是保障当前互联网络中不会出现非法篡改、复制、泄露数据等情况发生。然而,由于技术限制,当前互联网络的安全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了较大的威胁。这是由于互联网络的设备、系统繁杂,用户繁多,网络信息共享性强等原因造成的。黑客通过木马、病毒等方式入侵用户电脑,从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影响用户个人资料的安全等。

3 当前互联网络个人隐私安全维护的建议

3.1 强化网络安全技术

互联网络安全技术控制的重点在于互联网络运行技术的强弱,当前互联网络中个人隐私安全维护问题主要还是由于网络防护技术不足导致的,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自身的漏洞导致个人隐私遭到侵犯,这就需要对互联网络防范技术不断的进行提高,并对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技术漏洞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及时的进行预防。当前,我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以及犯罪控制还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维护的强化,是当前提高互联网络个人隐私安全保障的重要途径。

3.2 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

由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且受到历史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长期以来对维护网络隐私方面的法制建设存在较大的漏洞。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及时的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并通过对个人隐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维护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在进行立法时,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全体网民的权利与义务为核心,重视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工作,加大对侵犯用户个人隐私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不得对网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3.3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工作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物质生活的需求,相对的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低,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用户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认识程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从而为用户个人隐私安全问题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对网络隐私安全的维护工作不止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更需要用户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

3.4 强化政府管理模式

在当前网络隐私保护工作中,政府的管理模式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对互联网络进行管理以及对用户个人隐私安全保护等问题方面,通过国家机器的运作,政府能够提供更具权威性的管理,并起到更为公平、公正的监督指导作用。

在对政府管理模式进行完善与强化的同时,可以适当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设置网络警察等。此外,政府还应对互联网络中各服务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络技术在生活中的应用与普及,为现代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使得人们的个人隐私与日常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个人隐私的安全问题正面临着极大的挑战。由于互联网络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极大的影响了个人隐私的安全性。而由于现代互联网络的种种特殊性,针对产生个人隐私安全问题的不同原因,就必须团结整个社会的力量,从社会道德、文化氛围到政府管理与技术手段等各个方面进行控制,从最大程度上对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安全问题的因素进行防范并尽可能的加以杜绝。只有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强化、严格互联网络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法律调整、并从伦理道德上进行严格的约束,才能有效地加强当前互联网或个人隐私的安全维护,切实的确保网络用户的隐私安全。

参考文献

[1] 马治国,仁宝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版权责任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4).

[2] 马晶晶,秦敏.简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

[3] 朱国斌.法国关于私生活受尊重权利的法律与司法实践[J].法学评论,2005(3).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的运用领域越来越广,互联网也早已深入到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世界因为网络的不断发展而联系得更加紧密,信息的交流也更加方便快捷。但在网络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国家信息等都受到一定的安全威胁。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是人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文章结合国内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手段,分析我国法律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完善给予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隐私权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企业商业信息、国家机密性文件的保护上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国在对网络个人隐私问题的保护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隐私权法律法规,只是将隐私权划分到名誉权中。因此我国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立法机关修订颁布相关的法律法条,使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得到保护,维护网络世界的隐私安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社会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建立保护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目前来说很少有国家通过法律条规给隐私权做出十分明晰的解释,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同时,因为隐私权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导致很多人对隐私权的定义并不太清楚。大多数人认为,隐私权只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被他人运用非法的手段所获知、利用以及公开的人身权利。但是并不知道隐私权其主体是全体公民,涉及的内容是个人最真实、最隐私的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会造成公民无法安宁地生活、个人的信息得不到保密。个人隐私安全影响着公民生活、工作等一切活动,所以隐私权的保护是对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利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保护。

而在网络环境中,要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现实生活中更为困难。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拥有高超计算机手段的人能够入侵其他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部门获取极度隐秘的信息。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流活动中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泄露、利用、收集的权利,同时在网络上也严禁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图片以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所以网络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与现实中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一致,都是由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所组成的。在网络隐私权中对有身份认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对私人信息的知悉、公开、使用等侵犯个人隐私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能够在网络生活、工作中,按照个人的意愿参与或者不参与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者支配他人意愿。在网络隐私权中每一个人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都不能窥探、泄露、公开、支配其他个人的私事活动。最后,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上,如果有人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入侵、篡改、破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国家在为了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对网络进行监控触犯到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时,若情有可原可依法免除操作人员的责任。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网络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中是依靠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间接实现的,所以法律上对隐私权保护手段还不够完善。同时,网络上侵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政府机关信息的监听现象较严重(近期,国际上炒得沸沸扬扬的美国斯若登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机构监听公民通信所引发的公共事件),而在网络监听中商业机密非法获取是最为突出的侵权行为。只有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才能实现社会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信息等的保护。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网民普及率每年都成正比例增长趋势。同时,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网络模式也随之产生,利用手机上网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是网络形势的发展,给网络隐私安全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我国在网络的有关法律制定上相对比较落后,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给予隐私权保护。

在我国法律条款中仅仅只是在《宪法》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家庭状况、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受到侵犯。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明文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中表明,就算只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透露某人的隐私,造成对某人一定的人身伤害,也是触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法律条款都只是间接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没有明文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别的问题,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个人通信资料上的保护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于信息企业法律规定中指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不得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时向他人泄露,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要严格保管好用户的私人信息资料。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不少法律条文中出现有关“隐私”的字样,但是依旧没有明确的法律条规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个人隐私的保护都是以间接的形式给予保护。我国在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条规作为依据,但是细节太粗糙,操作起来也十分困难。所以现在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没有详细的法律条规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并且对于我国的网民来说,法律中既没有专门对网络隐私保护的条文,也没有传统的隐私权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规范化的保护。

三、结合发达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一)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当用户在访问一个网站时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会发生泄露,导致用户的资料被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所获取。更严重的是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偷取用户的个人密码收集他人隐私信息。第二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再次开发利用。某些企业从网络上收集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通常会制作出一个专门用来存放个人信息的数据库,某些不法分子盗取这些数据库后,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二次加工,再进行一些商业行为,如公司之间将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交易、买卖。

个人隐私的泄露,危害到网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在21世纪初,美国TRUSTe的一个调查中发现,有百分之七十的用户最为担心在网络上购物时个人的隐私信息会发生泄露,真实姓名及密码遭到盗取,造成财产的损失。而如今网络偷盗案件也成为各国安全机关最棘手的问题。

(二)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自互联网发展以来,美国作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源地,同时又是隐私权的发源地,也是全世界最早意识到网络世界中存在隐私泄露问题的国家。早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华伦和兰代斯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中主张他人权利不得干涉,使得隐私权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从“隐私权”概念提出迄今已经历一百多年,美国对隐私权法的规定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不仅在美国《宪法》中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在《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电视隐私保护法案》、《电话用户保护法案》、《隐私权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法与隐私保护法》等众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曾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从美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中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就目前而言,相对于信息服务业的高速发展,又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规还是显得有些不足。但是美国在自身法律条款有限的情况下,在各个行业中采取了自律的形式对用户的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如TRUSTe、BBBon-line、Webtrust等比较有名的网络认证机构,它们对网络商家或企业实行监控认证,让网络用户能够识别出哪些网络组织是安全合法的网站。

而欧盟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中,是将隐私权视为人权看待的。欧盟各国利用经济技术上的优势,避免了因为重点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而影响信息交流、网络产业的发展。又因为欧盟是全球经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组织,所以很多国家都要向欧盟输出信息,这些信息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关个人隐私的问题,所以导致想要从欧盟输出资料的国家必须在各国的立法制度上向欧盟靠拢,这也大大增强了欧盟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三)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体系

我国应该在构建网络隐私体系中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立法规章,鼓励网络行业自律发展,使我国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目前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基本上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滞后的隐私权法规和立法部门在法律制定上的不完善,影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从电子电信服务商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没有完整的法律作为依靠,使得企业在发展建设中担心其营销策略的制定会触犯到国家法律法规。随着网络用户的隐私自我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在没有官方具体的法律条规情况下,建立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更能符合我国目前的网络形势。通过借鉴美国进行网络隐私认证,将网站实行安全认证方便大家识别。同时采用技术保护模式如传统的OPT OUT/OPT IN模式,只有在用户按下OPT IN时电子电信服务业才能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征用。加强行业自律能够促进各个商业网站、服务性网站制定出台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虽然没有统一和强制的法律条规,但是依然可以起到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作用。而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上,我国应借鉴美国宪法中的立法模式,通过普通性立法、网络隐私专项立法、其他专门法中涉及网络隐私权利的特别规定,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第6篇

关键词: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27-0036-03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规模也逐渐发展壮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移动社交网络给人们的交往与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便利,但是由于移动社交网络存在着泄露用户信息的风险,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也带来了很大影响,甚至可能会危害到用户个人的财产与生命的安全。在此种情况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保护成为移动社交网络应用用户的根本需求。

1 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交流交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社交平台,在社交网络下使人与人之间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而且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兴起与普及,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规模也逐渐增加,但是由于网络技术存在的漏洞给社交网络用户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社交网络用户隐私暴露的风险逐渐增加,给用户个人的利益带来很大而损害,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用户个人对自身隐私的泄露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兴起,在移动社交网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分享已经人们生活中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分享的方式与途径逐渐增多,分享的信息也越来越真实,虽然对于透露这些个人信息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有更多的人没有意识到分享真实生活信息的危害,乐于分享自己生活中的点滴趣事,尤其是在移动社交网站上信息的用户来说,向陌生人一些私人信息会到来一些收益,甚至可能大于信息泄露存在的风险,比如以微信来说通过利用朋友圈分享信息能够引起集权效应,并且可能由于社交平台资料大都属于是真实的信息资料,的一些信息能够引起社交网络人群的盲目信任,为信息的用户带来一定的收益。另外由于互动平台能够通过好友圈能够查看到共同的好友的评论以及留言,一些存有不良思想的用户可能充分的利用共同好友的优势去挖掘其他人的一些私人信息资料,或者骗取某些人的信任去做一些违法的活动。同时随着移动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很多人可能没有经过他人的允许而在互动平台发表一些与他人隐私有关的图片或者是评论,虽然对自身的生活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可能在无意中泄露了其他人的重要隐私,甚至是给其他人的生活带来很大而困扰与危害。

1.2 移动社交网站导致的用户隐私安全问题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人们的交友需求也逐渐增强,但是很多社交网站在注册初期一般都要求用户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除了是国家政策规定原因外,社交网站本身也需要用户提供更多的信息,比如:需要用户提供真实的教育背景资料、地理位置信息以及个人爱好等信息,这就会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社交网络之中。而且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壮大发展,社交网络平台人数规模会逐渐增多,社交网络本身掌握的用户资料越来越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社交网站泄露用户的隐私资料的情况,给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比如说:某些移动社交网站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在未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况之下擅自将用户上传的隐私资料出卖给第三方的事件,导致用户隐私资料遭到泄露。另外移动社交网站可能由于技术存在很大的漏洞,遭受到病毒、木马以及黑客的攻击,从而导致的用户隐私遭到泄密,给移动社交网络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以及危害。

2 引发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

2.1 移动网络用户缺乏隐私安全保护的意识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移动社交网络的隐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但是大多数的移动社交网络用户并没有认识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仍旧沉浸在移动社交网络带给个人的社交快乐当中,从而忽视了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控制,在移动社交网站的个人资料设置上大多都是设置为系统默认的权限,即对所有人公开,从而导致自身的信息资料遭到泄露。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的隐私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很多用户个人并没有认识到隐私泄露给个人带来的危害。另外用户个人的隐私安全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即使遇到有泄露了用户个人隐私的情况,也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而没有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导致泄露客户资料方不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更加助长了泄露用户个人资料行为的气焰,对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可能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2.2 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政策不是很完善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普遍应用,社交网站上逐步汇集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不是很完善,导致大量的用户个人隐私信息遭到泄露,给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带来很大的危害。首先缺乏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随着智能手机的逐步普及,移动网络社交的用户数量不断增多,作为庞大的移动社交群体其社交关系成为系统应用开发商的巨大开发资源,由于社交应用中又存在很多的用户真实信息,很可能遭受其他社交平台的攻击或者是由于社交平台无法经受利益的诱惑与其他商业广告公司进行合作,把用户个人信息当成是牟利工具出买个其他的商业公司,对用户个人的心思安全造成影响,虽然为了避免出现此类事故,我国逐步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仍旧存在监管漏洞,导致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个人的隐私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其次移动社交应用的隐私政策存在不足,比如说:政策告示没有放置在突出的位置,导致用户的阅读量非常低,而且大多数移动社交平台只是把相关的隐私政策告示包含在用户协议服务条款中,很少出现单独设立隐私政策的条款,从而没有承担起对用户告知的义务。同时相关政策规定不严谨,在移动社交应用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收集用户哪些信息以及应用服务终止之后用户个人信息的归属问题。另外相关的政策缺乏实用性,导致用户隐私无法得到保障。移动社交应用提供的隐私政策都是针对服务商利益方面的免责声明,而没有把用户隐私保护措施以及出现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以后的处理方法与补偿方式,导致移动社交网络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地位出现不平等,针对此种情况要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与法规,使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保护的相关建议

用户在使用移动社交网络应用服务时,社交网站都会以各种方式鼓励用户填写个人真实的信息,但是由于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安全保护的措施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很容易导致用户个人的隐私资料被泄露,这在无形中增加用户隐私泄露的隐患,如果客户个人隐私信息遭到泄露有可能会收到信息与电话骚扰等严重影响到用户个人的生活,而且这些隐私资料遭到泄露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作案的工具,给用户本人以及相关人员造成严重的精神与财产损失,甚至可能给用户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更要加强对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3.1 提升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意识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以及智能移动终端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应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但是很多用户在使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时,仅是注重社交平台所带来乐趣以及交往过程中的享受,而忽视了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控制,这就在无形中加大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遭到泄露的风险,导致用户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上,甚至可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主要工具,以微信来说,比如说某些犯罪分子可能会盗取用户的头像以及其他详细资料信息,并向用户的好友发送借钱之类的短信,导致用户个人以及其他好友造成财产损失等,因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要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逐步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在使用移动社交网络平台发送信息时尽量考虑该信息是否泄露了自己以及其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且要在设置密码时尽量不把自己的生日、身份证等常用的信息作为终端的登录密码,并要定期的更换密码与检查个人设置,要随时更换自己的头像,不要随意加陌生人为自己的好友,最大限度的保护用户个人的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填写信息资料是不要过于详细,尤其是手机号,收入情况等,在连接好友发来的信息时,如果涉及第三方网站,用户一定要谨慎,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隐私信息分享给第三方,从而增大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其次如果自身的隐私安全受到侵害,必须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使非法泄露用户个人资料的个人以及网站受到惩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 完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移动社交网络平台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相结合的全新的商业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捷,但是也给人们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因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如果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信息遭到泄密,很有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必须引起想相关部门的重视,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相关部门需要逐步完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首先完善网络隐私安全保护的立法,随着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技术更加的先进获取用户隐私信息的手段与途径也逐渐增多,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却存在着滞后以及不适应的情况,不能够使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隐私资料得到很好的保护,导致用户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要逐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的立法,在使用户个人的隐私信息受到安全保护的同时又不能规定太过标准统一,以免限制了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个性化发展。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逐步完善完善网络隐私安全保护的立法体系,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能够抑制服务商的不良行为,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又能够促进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良性发展。其次,加强惩治力度,随着移动社交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社交网络犯罪逐渐增加,虽然相关部门逐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体系,但是盗用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仍旧能不够得到很好的抑制,出现此种情况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盗用用户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制裁的力度不大,甚至不及违法成本,另外,用于用户的维权成本相对较大,在面对信息泄露等事件时往往采取退让态度,加大了侵权事件的气焰,因此应该加大相关法律的制裁力度,给不法分子有效的震慑,减少危害用户隐私安全的事件发生,维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3.3 加强行业自律

目前出现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的一大主要原因就是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缺少自律性,移动社交行业的相关标准不是很完善,很多移动社交网络服务商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不惜出卖用户的隐私信息而且盈利,针对此种情况就需要加大移动社交网络服务商的自律。首先要规范行业标准,比如:对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的默认设置选项要增加用户隐私保护部分,避免出现由于移动社交网络的单项默认,而导致用户的隐私信息被暴露出来。其次要加强对行业监督。随着移动社交市场发展,很多服务商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技术不是很成熟的应用推入市场,以求得战区市场竞争的优势,但是这就可能因为存在技术漏洞而出现用户信息被盗取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避免因为社交网络技术出现的漏洞,而导致用户数据遭到泄露的情况出现,最大限度的保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

总之,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以及普遍应用,给人们的日常交往以及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正是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给用户个人的隐私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由于技术原因或者是由于自身利益原因导致用户私密信息泄露将会给用户个人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因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要逐步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使自身的隐私安全得到保护。相关部门也要逐步完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移动社交网络行业的自律,最大限度的保护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树义, 朱娜. 移动社交媒体用户隐私保护对策研究[J]. 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3(7).

[2] 李晖, 李凤华, 曹进, 牛模 孙文海, 耿魁. 移动互联服务与隐私保护的研究进展[J].通信学报, 2014(11).

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第7篇

【关键词】网络 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些年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使网络中个人隐私权遭遇了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二)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

1.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

2.网络隐私支配权: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 维护、 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 时间、 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 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3.网络生活安宁权: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 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 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圾信息侵扰等。

三、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一些信息在网络的传播途径非常之快,传播空间及对信息的浏览,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相互转发传播,往往比较难以判断和认定。现在很多营销企业把普通人的资料也列为企业资料之一,个人资料也具有经济价值,也经常成为被侵犯的对象。由于传播方式的便捷,使得在预防侵犯隐私方面又增加了不可控制的因素。还有,运用高科技方法侵犯隐私权。

四、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有国内一些网站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它们大多内容简单 ,且不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说明及相关的安全保证 ,相反还附上许多免费条款,其效果可想而知。为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 ,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一些规定,其中也部分涉及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那到底怎样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分析,见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加强网络行业的建设

网络行为的多样性,期望完全通过法律来规制是不可能的,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同时网络立法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解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不要在网站上留下过多的个人资料以及对个人资料进行加密保护等。当然,在这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对用户进行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自我保护模式综合体系。

(三)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这是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和法律基础。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以增强这部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再次,要对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以满足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

(四)把刑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坚强后盾

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也存在着泄露个人隐私的危险,例如黑客通过网络窃取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盗用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这都使个人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但是,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只能依据传统立法来处理。但是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还是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必要。

(五)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网络的开发性、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可能涉及世界各个国家,相应的网络隐私权的主客体所在地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涉案各国以及国际司法的问题。为了使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较好的保护,我们需要其它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就应当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参加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的共同努力及相互协作,要大力打击侵犯隐私权行为,争取在全社会民众的努力下,国家尽快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为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网络新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文彩 葛菁华 尹超,浅析如何保护我国个人网络隐私信息安全,《中国商界》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