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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06-05 15:34:20
律师档案管理

律师档案管理第1篇

一、 教师档案内容设置要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多元性原则。从横向而言,教师档案的内容设置应重点反映教师在一段时期内课堂教学、课程开发、师生关系、师德修养、业务学习、教学资源整合、团队合作、学生个案研究、考试评价等多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和取得的成绩。从纵向而言,教师档案应凸显发展性和动态性,着力于促进人的长期而有个性的发展,激发教师的内在情感、意志、态度,并随着教育价值观、社会人才观等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

二是绩效性原则。绩效是指完成工作的绩与效的组合。绩就是业绩,包括工作目标和职责要求两部分;效就是效率、效果、态度、方法、方式,效又包括纪律和品行。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绩效可分为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两个方面。个人绩效是指个人经过评估的工作行为、工作方式及其工作结果,是对组织的目标达成具有效益和贡献的部分。显然,个人绩效强调的是个人对组织的贡献。组织绩效是指特定的组织在某一时期内组织的实际投入以及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情况。显然,组织绩效强调的是组织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作为教师档案,涉及教师个人绩效的方方面面,因此它的档案内容设置必须突出教师对学校目标的实际及潜在的贡献。同时,教师业务资料的归档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过程,需要学校、教师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与人力,学校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必然成为教师档案制度中组织绩效必须关注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根据多元性原则,教师档案内容设置必须是全面的。这种全面性包括:静态要素的综合、动态要素的联系、主体要素的互动等多个方面。依据这一原则,教师档案内容设置应该是多多益善。另一方面,根据绩效性原则,教师档案制度不仅要体现学校组织目标的实现,还要考虑到学校和教师的实际付出,其中教育管理者与教师的精力付出是难以估量的。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发现,教师档案内容设置要全,否则难以体现多元性原则;教师档案内容设置又不能太多,否则绩效性原则就无法实现。据了解,许多学校在建立教师档案制度时都面临着这种两难的窘境,同时也是这一制度难以持续的关键所在。为此,巴莱多定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二、 巴莱多定律在许多实际工作中得到运用

巴莱多定律是19世纪末意大利统计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巴莱多(Vilfredo.Pareto,1848~1923)首先发现的。他认为,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的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因此又称二八法则。

维尔弗雷多·巴莱多出生于巴黎,祖父巴莱多爵士被拿破仑封为帝国男爵。1850年巴莱多一家返意大利,1869年巴莱多在都灵综合技术大学毕业,获得了工程学博士学位。由此开始从事工程学和工业管理工作,并在几次调换工作以后升任意大利钢铁公司的总经理。1891年,正当巴莱多在企业经营春风得意之际,他通读了著名经济学家马费奥·潘塔莱奥尼的《纯粹经济学原理》一书,开始对经济学产生兴趣,并深入研究,1893年巴莱多被任命为洛桑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

巴莱多有着浓郁的工科背景,在经济学的教学和研究中,他喜欢用数据证明,用事实说话。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者巴莱多在大量的实证研究与统计调研中偶然注意到19世纪英国人的财富和收益模式。在调查取样中,他发现大部份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同时,他还发现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即某一个族群占总人口数的百分比和他们所享有的总收入之间有一种微妙的关系。他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都见过这种现象。不论是早期的英国,还是其他国家,甚至从早期的资料中,他都发现这种微妙关系一再出现,而且在数学上呈现出一种稳定的关系。于是,巴莱多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发现:社会上20%的人占有80%的财富。因此,巴莱多定律成了这种不平等关系的简称。

后人对于巴莱多的这项发现给予了不同的命名,例如,最省力的法则、不平衡原则、犹太法则等。人们在实践中发现,巴莱多定律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典型模式。例如,80%的产出源自20%的投入;80%的结论源自20%的起因;80%的收获源自20%的努力;工程的80%的价值源自20%的行为。同时可以看到,只要弥补了最关键的20%的质量缺口,就可以获得80%的利益;只要纠正了20%的起因,就可排除80%的客户投诉;协商各方只要坚持到最后20%的有效时间内,就可以争取到80%的相互让步。

巴莱多定律的发现和推广给我们两个重要的启示:一是理论研究的成果应该来自大量的实证调研和统计数据证明。二是唯物辩证法认为,在事物发展的任何阶段上,必有而且只有一种矛盾居于支配的地位,起着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作用。这种矛盾就是主要矛盾。由此,人们在观察和处理任何事物或过程的诸种矛盾时,必须善于以主要精力从多种矛盾中找出和抓住主要矛盾,提出主要的任务,从而掌握工作的关键因素。中国古代有一句名言,叫做“纲举目张”,说的也就是这个意思。

三、 巴莱多定律在教师档案管理中的运用

律师档案管理第2篇

关键词:档案管理;规范化;律师;发展

一、档案管理跟不上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步伐,与现代律师事务所管理不相适应是大多数县域律师事务所的通病,甚而,大、中城市部分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也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不相适应。档案管理的缺失或不完善,应当引起律师界的高度重视。

档案管理,特别是业务档案管理,是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办案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最基本方法之一,如果不从已办结案件中得到经验、教训和受到启发,很难想象这样的律师能成就一番得到世人公认的业绩。一个律师事务所没有规范、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该律师事务所就不会有深厚的文化积淀,更不会有长盛不衰的发展基础和社会公认的业务成果,更无法在社会上树立知名的律师品牌和令人尊敬的整体律师形象,也无法使年青律师得到全面、系统地学习。因此,加强档案管理,特别是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应当作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程,应当放在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最基础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二、很多律师事务所没有规范的或者无档案管理制度,均因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些律师事务所租房办公,办公室仅能放下桌椅,律师事务所根本不愿出钱或出不起钱租房存放档案和雇聘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大、中城市的部分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收入不高,大多数律师的收入,都不高于同区域一般公务员的收入,这就造成律师事务所的财力积累很有限,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无能力设置档案室和配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这就造成这些律师事务所无能力或不能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大多律师事务所的留成部分,仅够律师事务所的必需支出,例如:房租、水电、审计、会员费和培训费支出等,若再增加档案管理费用,减少执业律师的个人提成部分,很多执业律师都不同意,这也是造成档案管理制度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县域或中、小城市执业的律师,大多将办案多寡、收入多少放在第一位而不考虑或不愿意考虑业务档案的整理和存放积累。再者,整理档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必需的材料,部分法院的部分法官从来不将有关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送达给(辩护)律师,这也造成律师整理业务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律师拿不到裁判文书,就无法证明案件已经办结,更无法装订该案的(辩护)卷宗,这一问题的存在,也确实给律师装订业务卷宗、给律师事务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带来一定的困难,部分委托人收到裁判文书,知道裁判结果达到其目的后,就不再和被委托的律师联系;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有些委托人收到裁判文书后就不再和被委托的律师进行联系,还有的委托人甚至拒绝再和被委托的律师进行接触,这就使律师得到自己所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很困难,大、中城市的一些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也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这一现象的存在,也是导致律师无法装订办结案件卷宗,律师事务所无法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因。律师事务所主任不重视档案管理制度而对办结案件卷宗不管不问,该所就无法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部分合伙人律师或资深律师不赞成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该律师事务所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因此,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与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密切相关。

律师事务所主任不下大力气狠抓档案管理工作,其他律师,特别是目光短浅的律师也就会乐于这种不管不问的管理模式,因为,律师的工资、福利收入不会因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而减少而又能省掉整理业务档案的时间,这确实使一些律师得到了“实惠”,所里又能少支出管理档案方面的费用,很多律师也会以此为借口而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层“献言献策”,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律师事务所无法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因。

一些律师事务所为了应付有关机关的检查而装订一小部分业务卷宗,甚至有的省优律师事务所也只是确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交几本卷宗;这些做法与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与建立现代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均是格格不入的。

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没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和规模化发展是不可想象的。从律师执业的现实情况出发,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都表现为当事人和律师协商一致后,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登记和交纳有关费用,还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采用一年交几千元钱,律师事务所的公函等随便用,执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除遇到被投诉外,很少有受到律师事务所监督的情况。如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除了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登记,当事人应到所交纳有关费用外,律师办结的案件卷宗还应交到律师事务所档案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会努力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书面材料,就会考虑到要建立档案,要交回办结案件卷宗而将应当记录的内容认真记录,还会考虑到害怕所交卷宗不合格被追究责任而会认真填写立卷要求的每项内容。这个过程的本身就是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执业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这也是提升年青律师执业水平、业务能力的基本方法,更为年青律师学习办案技能、提高办案水平提供了平台。这样的长期积累,对于提高其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是大有好处的,对于提高全所律师的整体素质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长时间积累与积淀,全所律师的整体风貌会有大的改观,律所文化的积淀也会越来越深厚。

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有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与一定的基础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档案管理与执业律师的工作业绩、工资分配及福利待遇相联系并建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设置相适应的硬件配置,这样做既会提高执业律师档案管理的观念和自我约束力,又能使档案管理工作有一定的起色和建立起全面完善的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得到全体律师的重视,特别是应得到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重视,同时,也应得到全社会的支持,每一名执业律师、每一位律师事务所主任,若要成就一番律师执业业绩或建立一个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就应当支持和下决心建立完善的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才会有扎实的发展基础,才会逐步提高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的业务技能和办案水平,才会提高整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案质量、整体素质和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年青律师才会有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提高业务能力的途经。

律师档案管理第3篇

5月份,我科分成两个检查小组,对全区xx家律师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此次检查重点放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听、看、查、评的做法,即听主任汇报所规范化建设情况;看所容所貌;检查公示栏、规章制度、立案和结案登记本、公章使用登记本、会议记录簿、业务归档、党建情况等;点评律师所好的做法,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效地推进了律师所规范化建设,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了全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长足的进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所的业务学习做得还不错,公示的内容比以前齐全了,人员资料也比以前齐了,档案归档也比较及时,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较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努力抓好律师所内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各律师所加强了内部管理,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并针对去年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加强对所的规范化的管理。

(二)进一步实行科学化管理。

随着我区律师行业规模的壮大,律师所的数量已经达到39家,大部分律师所均配备有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基本上能够达到人均一台电脑的配置。绝大部分的律师所更新了公示栏中律师的相片,统一为着律师袍的相片,显得美观大方。律师人数较多的所实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网,实现网上案件审批管理。在电子硬件设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内容更新及时,活泼生动。

(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而且对制度汇编进行外观的精包装。各所立案登记工作有较大改善。大部分所实行立案电脑和登记簿的同步登记。大部分所能够做好文件传阅,公章使用登记,同时设立了多项台帐登记。

(四)党建工作富有成效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能按要求建立党员活动登记本,积极组织党员学习文件、开展活动,认真考察和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有的党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如天地正律师所作为市司法局党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工作室,在网站设置了党建栏目,今年推荐了2名入党积极分子,有2名预备党员转正。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仍有部分律师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一是制度实用性不强。不少律师所对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少,以致制度摆设的多,所内人员主动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内容有欠缺。个别律师所群体、敏感案件讨论上报制度没有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个别律师所未在投诉处理制度中明确成立投诉处理小组及其组成人员;个别律师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具体的主任外出报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收案登记有错登、漏登的项目;个别律师所没有实行收结案电脑化管理;部分律师所没有明确合伙人职责分工。部分律师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会议召开的次数过少,会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所的会议全部是学习记录,没有研究贯彻上级布置的工作、对所管理问题没有反映等。

四是档案标准化不够。部分律师所对案件归档不重视,没有集中归档。有的案件归档不够及时,有个别律师的案件结案后拖了两三年才归档。有的案卷装订不够规范,部分案卷中没有质量监督卡,有些质量监督卡没有当事人签名,无备考表,收、结案表上无审批,档案封面填写潦草。偶有发现个别案件使用废纸复印入档,传真纸入档,金属物未剔除干净。顾问合同档案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关记录或反映工作内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个别所律师相片下没有注明执业证号;新领证的律师迟迟未予公示;当事人须知没有更新,有的还写着旧城区和石湾区的投诉电话。

六是个别所台帐登记比较潦草。如立案登记由各承办律师登记,登记项目不全,字迹无法辩认。

(二)律师所党建工作主动性不强。律师所党支部主动开展党员活动的次数比较少,个别党支部的党员会议记录偏少。

三、改进建议

(一)建立实用性强的制度。规章制度不是摆设,是做好律师所管理的基础与依据。各律师所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每当有与制度相关的文件下发后,应当月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更新相关制度。不要每年待检查时才统一更新。各律师所可以参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结合本所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建议各所将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讨论,删除不符合本所实际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更新相应的制度,打造适合本所的 一套规章制度。

(二)做好立(结)案登记。各律师所应该由专人负责使用市律师统一发放的立案登记簿对案件进行登记,作为原始记录备查;同时建立电子档案登记,方便管理。结案可直接在电脑进行登记,每年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以上电脑记录要做好备份工作。

(三)尽量做好质量监督卡的回收。因为新版的质量监督卡没有印回执,很多律师所也遇上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一是建议律师所尽量加强跟踪,回收质量监督卡;二是可以使用去年下发的“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登记签收。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按考核办法要求,各律师所每年至少召开全所会议三次以上(年初布置工作、半年工作总结、年底工作总结),合伙人会议可以不限形式召开,但是必须做好记录,每年不少于四次。每次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

(五)搞好文件的接收及传阅工作。信息化建设已经渐有成效,现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发文基本以电子文件为主,建议各所安排专人负责收文,并组织传阅。

律师档案管理第4篇

5月份,我科分成两个检查小组,对全区xx家律师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此次检点放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听、看、查、评的做法,即听主任汇报所规范化建设情况;看所容所貌;检查公示栏、规章制度、立案和结案登记本、公章使用登记本、会议记录簿、业务归档、党建情况等;点评律师所好的做法,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效地推进了律师所规范化建设,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了全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长足的进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所的业务学习做得还不错,公示的内容比以前齐全了,人员资料也比以前齐了,档案归档也比较及时,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较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努力抓好律师所内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各律师所加强了内部管理,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并针对去年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加强对所的规范化的管理。

(二)进一步实行科学化管理。

随着我区律师行业规模的壮大,律师所的数量已经达到39家,大部分律师所均配备有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基本上能够达到人均一台电脑的配置。绝大部分的律师所更新了公示栏中律师的相片,统一为着律师袍的相片,显得美观大方。律师人数较多的所实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网,实现网上案件审批管理。在电子硬件设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内容更新及时,活泼生动。

(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而且对制度汇编进行外观的精包装。各所立案登记工作有较大改善。大部分所实行立案电脑和登记簿的同步登记。大部分所能够做好文件传阅,公章使用登记,同时设立了多项台帐登记。

(四)党建工作富有成效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能按要求建立党员活动登记本,积极组织党员学习文件、开展活动,认真考察和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有的党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如天地正律师所作为市司法局党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工作室,在网站设置了党建栏目,今年推荐了2名入党积极分子,有2名预备党员转正。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仍有部分律师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一是制度实用性不强。不少律师所对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少,以致制度摆设的多,所内人员主动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内容有欠缺。个别律师所群体、敏感案件讨论上报制度没有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个别律师所未在投诉处理制度中明确成立投诉处理小组及其组成人员;个别律师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具体的主任外出报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收案登记有错登、漏登的项目;个别律师所没有实行收结案电脑化管理;部分律师所没有明确合伙人职责分工。部分律师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会议召开的次数过少,会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所的会议全部是学习记录,没有研究贯彻上级布置的工作、对所管理问题没有反映等。

四是档案标准化不够。部分律师所对案件归档不重视,没有集中归档。有的案件归档不够及时,有个别律师的案件结案后拖了两三年才归档。有的案卷装订不够规范,部分案卷中没有质量监督卡,有些质量监督卡没有当事人签名,无备考表,收、结案表上无审批,档案封面填写潦草。偶有发现个别案件使用废纸复印入档,传真纸入档,金属物未剔除干净。顾问合同档案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关记录或反映工作内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个别所律师相片下没有注明执业证号;新领证的律师迟迟未予公示;当事人须知没有更新,有的还写着旧城区和石湾区的投诉电话。

六是个别所台帐登记比较潦草。如立案登记由各承办律师登记,登记项目不全,字迹无法辩认。

(二)律师所党建工作主动性不强。律师所党支部主动开展党员活动的次数比较少,个别党支部的党员会议记录偏少。

三、改进建议

(一)建立实用性强的制度。规章制度不是摆设,是做好律师所管理的基础与依据。各律师所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每当有与制度相关的文件下发后,应当月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更新相关制度。不要每年待检查时才统一更新。各律师所可以参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结合本所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建议各所将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讨论,删除不符合本所实际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更新相应的制度,打造适合本所的 一套规章制度。

(二)做好立(结)案登记。各律师所应该由专人负责使用市律师统一发放的立案登记簿对案件进行登记,作为原始记录备查;同时建立电子档案登记,方便管理。结案可直接在电脑进行登记,每年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以上电脑记录要做好备份工作。

(三)尽量做好质量监督卡的回收。因为新版的质量监督卡没有印回执,很多律师所也遇上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一是建议律师所尽量加强跟踪,回收质量监督卡;二是可以使用去年下发的“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登记签收。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按考核办法要求,各律师所每年至少召开全所会议三次以上(年初布置工作、半年工作总结、年底工作总结),合伙人会议可以不限形式召开,但是必须做好记录,每年不少于四次。每次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

(五)搞好文件的接收及传阅工作。信息化建设已经渐有成效,现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发文基本以电子文件为主,建议各所安排专人负责收文,并组织传阅。

律师档案管理第5篇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长足的进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所的业务学习做得还不错,公示的内容比以前齐全了,人员资料也比以前齐了,档案归档也比较及时,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较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努力抓好律师所内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各律师所加强了内部管理,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并针对去年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加强对所的规范化的管理。

(二)进一步实行科学化管理。

随着我区律师行业规模的壮大,律师所的数量已经达到家,大部分律师所均配备有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基本上能够达到人均一台电脑的配置。绝大部分的律师所更新了公示栏中律师的相片,统一为着律师袍的相片,显得美观大方。律师人数较多的所实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网,实现网上案件审批管理。在电子硬件设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内容更新及时,活泼生动。

(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而且对制度汇编进行外观的精包装。各所立案登记工作有较大改善。大部分所实行立案电脑和登记簿的同步登记。大部分所能够做好文件传阅,公章使用登记,同时设立了多项台帐登记。

(四)党建工作富有成效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能按要求建立党员活动登记本,积极组织党员学习文件、开展活动,认真考察和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有的党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如天地正律师所作为市司法局党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工作室,在网站设置了党建栏目,今年推荐了名入党积极分子,有名预备党员转正。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仍有部分律师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一是制度实用性不强。不少律师所对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少,以致制度摆设的多,所内人员主动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内容有欠缺。个别律师所群体、敏感案件讨论上报制度没有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个别律师所未在投诉处理制度中明确成立投诉处理小组及其组成人员;个别律师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具体的主任外出报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收案登记有错登、漏登的项目;个别律师所没有实行收结案电脑化管理;部分律师所没有明确合伙人职责分工。部分律师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会议召开的次数过少,会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所的会议全部是学习记录,没有研究贯彻上级布置的工作、对所管理问题没有反映等。

四是档案标准化不够。部分律师所对案件归档不重视,没有集中归档。有的案件归档不够及时,有个别律师的案件结案后拖了年才归档。有的案卷装订不够规范,部分案卷中没有质量监督卡,有些质量监督卡没有当事人签名,无备考表,收、结案表上无审批,档案封面填写潦草。偶有发现个别案件使用废纸复印入档,传真纸入档,金属物未剔除干净。顾问合同档案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关记录或反映工作内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个别所律师相片下没有注明执业证号;新领证的律师迟迟未予公示;当事人须知没有更新,有的还写着和的投诉电话。

六是个别所台帐登记比较潦草。如立案登记由各承办律师登记,登记项目不全,字迹无法辩认。

(二)律师所党建工作主动性不强。律师所党支部主动开展党员活动的次数比较少,个别党支部的党员会议记录偏少。

三、改进建议

(一)建立实用性强的制度。规章制度不是摆设,是做好律师所管理的基础与依据。各律师所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每当有与制度相关的文件下发后,应当月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更新相关制度。不要每年待检查时才统一更新。各律师所可以参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结合本所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建议各所将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讨论,删除不符合本所实际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更新相应的制度,打造适合本所的一套规章制度。

(二)做好立(结)案登记。各律师所应该由专人负责使用市律师统一发放的立案登记簿对案件进行登记,作为原始记录备查;同时建立电子档案登记,方便管理。结案可直接在电脑进行登记,每年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以上电脑记录要做好备份工作。

(三)尽量做好质量监督卡的回收。因为新版的质量监督卡没有印回执,很多律师所也遇上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一是建议律师所尽量加强跟踪,回收质量监督卡;二是可以使用年下发的“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登记签收。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按考核办法要求,各律师所每年至少召开全所会议次以上(年布置工作、年工作总结、年工作总结),合伙人会议可以不限形式召开,但是必须做好记录,每年不少于次。每次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

(五)搞好文件的接收及传阅工作。信息化建设已经渐有成效,现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发文基本以电子文件为主,建议各所安排专人负责收文,并组织传阅。

律师档案管理第6篇

【摘要】本文从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入手,继而提出关于完善婚姻档案查询的几点建议,希望能为维护婚姻档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困惑

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不满意的群众,不是因为我们的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不尽责,而是因为普通群众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的非正确认识。婚姻档案虽然没有被国家机关认定为秘密文件,但也不是完全开放的文档,不是任何人或者机关可以随意查询的,这点是婚姻档案与其他普通文书、科技档案相区别的地方,也是大多数婚姻档案查询群众不满意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因。

一、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档案查询利用方面的内容。但是各民政部门对于该法律文件的理解和贯彻不同,造成了不同地方标准不同,给查询者造成了不好的印象。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笔者,本文就下面几个方面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婚姻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婚姻档案。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因故或者嫌麻烦,本人不亲自去民政机关查询婚姻档案,常常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这种情况下,被委托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持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民政机关查询或者利用婚姻档案。这几年的接待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只要被委托人是律师,且他们持律师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他们就认为民政机关就理所应当地为他们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或服务。通常情况下,他们的授权委托书都是没有经过公证的,但是查询的权利意识很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于这种情况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别授权。但是根据该部法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是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那么其就是无效的委托。

(二)案件尚未立案,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被告,原告方律师要求查阅被告方婚姻档案。根据《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因案件需要,须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民政部门查询婚姻档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等案件诉讼人持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及其本人相关有效证件可到民政部门查询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故案件尚未立案,无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且未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方律师持起诉书和律师证查询被告方婚姻档案的,民政部门不提供查询服务。

(三)婚姻当事人一方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询婚姻档案。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委托的律师通常持起诉状、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要求民政部门提供婚姻档案查询服务。此时,如果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是经过公证的,那么民政部门应该提供查询服务。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则按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提供相关查询工作。如律师能够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再加上其他必备证件和委托书,我们在实践中可以间接认定该份委托的真实性,为该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服务。

(四)婚姻当事人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特定时间段的婚姻状况证明。在给当事人进行财产继承、财产确认公证时,公证机关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婚姻状况的证明。本文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应提供该证明。因为,有些婚姻档案资料因为历史原因,收集不完整,并未全部归档。有的群众,即使结婚了,也没有建立婚姻档案。不能因为没有婚姻档案的存档,就简单认为当事人没有结婚。

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的建议

由于大家对《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理解有差异,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对于上文提及的几种情况提供了查询服务或者相关证明。当遇到不给这些群众提供相关服务时,就会发生冲突。为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认为,相关领导机关应对如何贯彻执行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制定一个在全市内可操作的、统一的实施办法。这样民政部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各民政部门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被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没有经过公证但其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形,明确其是否可以是婚姻档案查询的合法手续。

律师档案管理第7篇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企业法普遍承认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不尽如人意。欧共体理事会第一号公司法指令中要求各成员国对于公司的基本文件进行强行性公开。香港《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士均可查阅注册申请表,经认证后,均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我国台湾《民法总则施行法》也规定:法院对法人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尽快予以公告,并允许第三人抄录或阅览”。②

现阶段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受到限制

(一)限制查询主体与查询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只有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律师才有权查询工商登记档案。该规定进一步对律师的查询权进行了限制:律师只有进行诉讼业务而且仅能在立案后才有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该条规定的反面意思就是:律师进行在非诉讼业务过程中无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即便是进行诉讼业务,在法院立案之前也无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律师由此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要想查询企业的详细档案资料必须先到法院,而要顺利最好在前先了解企业的详细工商登记档案。③

第七条规定实际上限定了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开和使用阶段,没有让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在交易开始前就发挥作用,而是在交易失败进入诉讼以后才被动地利用该信息进行弥补,与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一系列政策所确立的鼓励交易原则相违背,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管理成本,造成本来就很稀缺的国家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也滞后了经济的发展,限制了交易主体自我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发挥,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也是十分失败的。

(二)限制查询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机关作出以上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三个法律特征:第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具有实用性(或价值性);第三,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笔者认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并不具备以上三个法律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不具有秘密性。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各地工商机关“应努力开发、利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信息”,“有计划地作到面向社会、面向公众、为领导决策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服务”,外单位只要持有有关的证件和信件,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均可以咨询或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有关信息。《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还规定,国家授权工商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向社会公开企业登记公告,宣告企业法人成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情况,提供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和有关资料,以利于民事主体依法确立合法地位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有关上市公司部分和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都公司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工商登记档案信息都应为公众所知悉,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必须依法主动披露,而一般公司只是接受被动查询而已。

第二,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实用性。工商机关要求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时提交一系列文件,在每年年检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是为了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取缔非法经营,更好得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企业提交这些信息是为了证明自己有资格继续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经营,合法竞争。这些信息只是其经营资格、竞争能力和等级的证明,而不是经营手段或竞争手段本身。表面看来,这些信息影响着企业的声誉,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似乎具有间接的获利能力,实际上这些信息是企业现状的反映,而不是形成现状的手段的描述。所以,它不具有商业秘密所特有的实用性。

第三,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收集、整理并保管的,律师及公、检、法机关的人员只要持有合法的手续,就有权对这些资料依法进行查询、复制,企业无权也没有必要对这些档案资料采取保密措施。也从来没有听说哪一家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订合同,要求员工对其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进行保密。所以,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也不具有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特征。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它只是普通的信息,而非商业秘密。律师只要持有合法的证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就可以查阅、复制、复印全部档案资料。④

(三)限制查询结果的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九条规定:“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该规定不仅对律师执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与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目标相背离。

取消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公示限制的必要性

(一)贯彻《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1. 法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必须充分公开。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于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以上两个行政法规是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2. 部门规章规定:查询企业登记档案须经批准。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中涉及的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对于同一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问题,这两个部门规章作出了若干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并由此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转变成了本部门审批的权力。

3. 部门规章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首先,就法律效力而论,上述规章中关于限制、禁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应属违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此类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和不适当的规章,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其次,就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而言,新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没有授予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和《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查询档案的许可,应当予以调整。

(二)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同志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⑤目前,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广泛存在,使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应当成为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 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度。禁止或限制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查询,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难以发挥,而且在客观上纵容了经济欺诈,人为地阻断了市场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从而大大增加了交易风险。登记机关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此责权不分、包揽权力、垄断信息并拒绝公开,极易导致审批权力滥用、 暗箱操作,不法分子也会就此取得“合法”登记,凭借国家公信力行各类欺诈、逃废债务等不法之事,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对于守法者,不仅要承受因此大大增加的交易风险,即便是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却因查询相关企业档案的障碍,在程序上甚至可能因此无法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案,在实体上亦无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我国民法、刑法中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抽逃出资、妨害清算等相关法律难以发挥效用,其结果只能是在客观上纵容、庇护甚至支持形形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

2. 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有利于公众对企业诚信进行监督。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充分公开,允许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充分地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通过公开,让公众广泛且无障碍地参与企业信用管理,使人人都成为尽职尽责的“工商局”,以实现社会信用的良性循环:通过公开,守法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实现法律抑恶扬善的社会价值;通过公开,变“黑箱”为明示,不仅能有效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不当行使,而且能提高企业的自律性和自觉性。

(三)是政务公开的需要

政务公开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拥有或保存政府管理信息的行政机关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务公开应当把保密作为一项特例而非惯例处理,除保密的范围外,其他信息均应公开。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应当成为政务公开的先锋。若同一行政文件中有些可以公开,有些不应当公开的,则对不宜公开的内容加以删节后再公开。⑥如果政府应当公开信息而没有公开,致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⑦

(四)是律师执业的需要

1. 律师进行事前资信调查是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贸活动已经非常频繁,跨国贸易更是与日俱增,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商事主体在确定交易之前都希望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风险做出恰当的评估,防止遭受损失。因此,现代规范企业都要在确定交易之前聘请律师对对方进行基本的资信调查,有些甚至要求律师在调查的基础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力争将商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这种谨慎的态度客观上维护了国家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理应得到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支持。

2. 律师进行资信调查依赖于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充分公开。律师要进行真实、详细的事前资信调查依赖于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充分公开。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充分公开对律师公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为律师正常执业扫除了一大障碍,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开展诉讼及各种非诉业务,为当事人服务。其次通过查询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来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就可以有效防止商业诈骗,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如果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对律师公开,那么企业在进行业务往来之前可以先委托律师做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情况,这种了解不是靠对方自己的吹嘘,而是通过律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登记档案进行查询,由此得来的信息更加客观,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也可以有效防止商业诈骗的发生。因此,只有揭开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层层面纱,使之充分沐浴透明的阳光,律师才能充分利用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实现其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功能。

注释:

①孙军,商事档案的公开与利用限制―――从商法的角度谈几类专门档案的提供利用问题, 《山西档案》,2003,(5)

②邱代伦 车行义,“工商局,凭什么不让我查企业档案?选”―――浅议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的公开,《中国律师》,2001,(8)

③李文君,掀起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的盖头,《工商行政管理》,2000,(4)

④胡明,企业工商档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有感于律师工商信息调查难, 《德衡论文集》

⑤,《当前经济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论“三个代表”》第94―95页

⑥吴增仁 马秋影,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工作的挑战及档案管理部门的对策,《北京档案》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