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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7 18:08:39
律师论文

律师论文第1篇

【摘要】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矛盾的双方一直是控辩双方,但近两年来,律师经常在庭内外与法官发生冲突,让"到法院打官司"转变为"跟法院打官司",律师出现了异化。为什么律师不与检察、公安发生冲突却与法官冲突,为什么之前沉静近些年却与法官冲突不断,是这些冲突背后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通过常州斗殴案、小河案和北海案三个样本,发现律师异化有三个方向,其原因在律师"位"之缺失、"为"之不当及两者之间的恶性循环,即律师法律共同体的身份一直不获法官的认同,同时律师职业伦理的缺失。要让律师回归,法官在身份上要认同律师的法律共同体成员地位、在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在困难上要相互理解。更重要的是律师要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建设,即充分重视律师职业伦理教育、不断提升律师职业的境界、建立律师伦理规范和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内部矛盾,实现内部团结,并以内部团结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外部提升。

【关键词】法官,律师,异化,回归,法律共同体,律师职业伦理秩序

现代法治绝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它需要法官掌握方向盘,检察官不断加油,律师踩住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法律共同体是我们现代法治的保护神。

-----强世功

律师,作为法律的卫道士,在社会的维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个职业的实现需要律师对于他们与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关系和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有很好的理解。因此,律师就有义务保持最高标准的道德观念。

-----美国律师协会反托拉斯法律杂志序言

在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检察官主指控,律师主辩护,控辩对立,而法官居中裁判,构成了刑事审判的三角模型,形成了维护司法公正最稳定的力学结构。但在贵州小河案、常熟斗殴案和北海律师案中,律师与法官在庭内庭外发生冲突,在网上网下短兵相接,让"到法院打官司"转变为"跟法院打官司",律师的行为发生了异化。在这场冲突中,没有胜利者,律师和法官都是受害者。

一、律师异化的三个方向

法院,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律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同时在地理上,法院也是解决纠纷的场所,法院从来都不是纠纷的利害方。但近些年来,中国刑事审判的法庭上,矛盾冲突的双方,似乎越来越多从控辩双方,转移到了法官和律师之间。

小河案中,20__年1月9日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在开庭审理黎庆洪涉黑案时,辩护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等事项频频抗议,法官也多次对辩护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并当场将四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十余名律师也在休庭期间被"解除委托" 。北海律师案中,律师杨在新和杨忠汉更是因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被北海警方逮捕,辩护律师罗思方和梁武诚被监视居住。

常州斗殴案庭审中,在审判长核实被告人信息后,辩护律师即要求审判长公布个人信息。为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律师王誓华无数次"反对"。尽管审判长不断落槌以示否定,但王誓华仍旧不断抗议。为了避免庭审失控,审判长同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可以在质证阶段提出,但话音一落,律师团中就会有几双手高喊"反对",更有律师站起来大声抗议。审判长并未准许,而是多次命令检察官进入法庭调查程序,但被律师团的反对声淹没。

三案中,律师与法官的冲突频率不断增加,烈度也在不断增大,已经从言语冲突升级到人身限制,律师与法官的冲突形式更呈现出三个方向:

1、律师组团,比拼技能。三案的共同之处在于:瑕疵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外省知名律师在网上广发"英雄帖",以律师团的形式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团具有规模庞大、形式免费、业务精通的特点。小河案有88名辩护律师,北海案有20名,人数最少的常熟斗殴案中有15名,其中不乏陈有西、朱明勇、杨金柱和张凯这样的知名律师。朱明勇更是担任了三个案件的辩护律师。他们长期从事刑事辩护,有着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对法条和程序非常精通,他们庭审前做好分工,庭审中相互协作,庭审后做战术研讨。随着律师规模的扩张,技能的提高和战术思维的引入,冲突的结果已经不仅仅是个案判决胜负,而是律师与法官到底谁的法律知识牢、谁的辩护技能高,法律竞技的意味浓厚。

2、借助媒体,引入政治。在庭审过程中,有的律师利用微博直播庭审,希望引起媒体的关注,进而图占据舆论的制高点,这一点被法院解读为律师在搞舆论审判。同时,有些律师采用人民来信、公开信等形式向党政机关反映情况,希望通过外部政治力量的介入影响审判,最终得到利己判决。法律问题政治化的苗头明显。

3、死磕程序,争夺庭审控制权。在三案中,辩护律师无一例外地在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等程序问题上与法官纠缠,如果没有得到满足就不断地抗议,致使法庭秩序失控。法官为了保持庭审控制权,对律师采取制止、训诫、逐出法庭等措施。律师死磕,法官死撑,庭审控制权的争夺氛围已经远远压盖了程序问题的辩论。

二、律师异化的原因分析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律师之所以将矛头由控方调向法院、与法官冲突不断,有着"位"与"为"的原因。

(一)律师"位"的缺失

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共同体是因为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及职业利益而结合的群体。这一群体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的法律术语使他们彼此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由于各个成员在人格、价值观方面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对法律事业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形成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信仰法治、崇尚理性、讲求秩序、追求正义、捍卫权利、维护平等。

按照以上定义,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和法学家都应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但现实中,法官、检察官甚至能和

警察结合成为法律共同体,却将律师排除在外,律师应然的法律共同体资格其实并未得到其他成员认同。其中缘由有二: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公权力属性与专业的相同,使法官与检察官更容易相互认同。有学者指出:"在司法行政化以及法官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律师仍然游离于体制外,他们在诉讼中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成见依然存在,他们并不把律师作为整个司法体制内的专业人士"。 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息讼宁人,厌讼、耻讼的心理在老百姓中仍然根深蒂固。律师盈利性的执业活动常常被视为见利忘义的"挑词架讼",律师的社会形象仍停留在"讼师"。律师执业带来的高收入,在社会收入差距扩大和仇富的社会心理下,更是饱受诟病。在律师尚得不到社会认同之前,其法律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也难以获得其他成员认同。

律师"位"的缺失带来的是其诉讼权利实现得不到其他成员的配合。长期以来,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 ,在新刑诉法修改以前,体现的尤为明显。

虽然新刑诉法针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进行了改进,但三难能否解决也仍然需要时间检验。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得不到法官与检察官的配合,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仍然举步维艰。

(二)律师"为"之不当

律师与法官冲突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律师"为"之不当,即违反律师职业伦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有些律师违规收取高额诉讼费、暗示与法院的关系搞风险、泄露当事人秘密、侵害当事人利益,侵占当事人财物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有些刑辩律师更是利用被告人家属急切心理,以打点法官为名收取高额公关费并许诺判决结果,但判决结果有出入时,又以司法腐败为由将脏水泼给法院。更有甚者,教唆被告人串供、证人做伪证,最后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判刑。20__年四川省司法厅就查处律师违纪案件48起,给予12名律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36名律师被给予批评教育和责成赔偿或者退还费处理 。一个公开且被媒体大量引用的数据是:1997年至20__年的10年间,因刑法第306条(伪证罪)被追诉的律师多达140余人 。

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所决定的内在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务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这种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正是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职业法律约束机制、律师职业道德一起构成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律师职业法律约束机制是指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律师法》和刑法第306条。律师职业伦理是指所有律师因为律师行业特殊性而应当遵守的伦理规范,如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律职业责任规范》(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而律师职业道德则是律师个人对前者的内化和延伸。

律师职业伦理和道德可以弥补律师职业的法律约束机制的不足。因为虽然后者能够打击律师职业上的非法犯罪行为,但是对于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却无能力为力,这就必然造成不违法但不合理的律师行为的大量存在,且无法受到制裁。法官反对取消律师伪证罪并希望能直接惩罚律师的原因就在于此。诚如克罗曼所说:"古典律师政治家在我们这一时代已经变成诱人的古董,它曾经拥有的鼓舞或者激发的力量几乎荡然无存。" 律师职业伦理的缺乏只会让律师个人成为法律职业的"农民工"、律师职业沦为庸庸碌碌的谋生手段。

(三)"位"之缺失与"为"之不当的恶性循环

因为律师"位"之缺失,律师的讼权利未能得到保障,为了保证办案顺利进行,律师选择了臣服。有些律师在实现诉讼权利受阻时借助人缘关系予以疏通。从这个角度上讲,这些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是权利,不如说是办案机关赋予律师的一种"恩赐" 。恩赐的背后往往是权力的寻租,这不仅滋生了司法腐败,也违背了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让律师在"为"之不当的泥潭里愈陷愈深,结果必然导致其法律共同体之"位"的渐行渐远。"位"之缺失与"为"之不当因此呈现出一种恶性循环。

小河案、常州斗殴案和北海律师案选择了一种全新的路径来打破这种恶性循环:与法官对抗。辩护律师以刑讯逼供为由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希望通过个别瑕疵证据证明非法取证的存在,进而质疑主要证据合法性,最终实现翻案。在要求未能得到满足时,律师团便在法庭上不断抗议,在法庭之外更以微博等网络媒体痛斥法官办案能力低下,甚至恶意揣测司法公正。在要求得到满足时,又纠缠于个别细节,影响审判进程。如果法官打断,又可能会因"不让说话"让辩护律师抓住把柄,招致新一轮的抗议,最后导致法庭秩序失控和法官做出训斥、逐出法庭的应激反应。此时,法官与律师争议的焦点已经从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转变为律师在挑战法官权威,争议双方的双方也由控辩双方替换成法官和律师。律师死磕激发法官死撑,法律问题升级为政治问题,在政治体制导致司法权威整体式微的大背景下,律师与法官的对抗只会将政治体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外部矛盾引入法律共同体内部,"不听话"的律师本身也不得不面临其他案件处理受影响、律师职业证年检时被扣和刑法第306条的适用等执业风险的增加。因此,一味的对抗不仅无法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反而会让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走进死胡同,更不可能迫使法官对律师法律共同体身份的认同。

三、从异化到回归:律师 "位"与"为"

综上可知,律师与法官冲突深层原因是律师 "位"之缺失和律师"为"不当。虽然"律师界对于执业环境普遍感到不满意,律师与法官关系,或过于紧密,或过于紧张" ,但一味臣服和对抗并不能化解两者之间的冲突。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律师和法官间建立和谐的司法关系,需要律师"位"与"为"的回归。

(一)律师之"位"中的法官之"为"

强世功对法律共同体曾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现代法治绝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它需要法官掌握方向盘,检察官不断加油,律师财主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法律共同体是我们现代法治的保护神。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共同成员,也作为冲突的一方,法官在律师"位"回归中不是旁观者,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身份上要认同。只有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才需要律师,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专制制度天然的敌人,在一个专制的制度下,绝对不需要律师制度或者律师。法官要消除对律师的体制性歧视,自觉接纳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将律师辩护和法院审判一同视为法治的实现途径,而不是将其辩护简单地视为"搅局"和"闹庭"。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律师对法官心理上的敌意并改变律师将法院视为"压迫者"的看法,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理性对话才有可能。

其次,权利上要保障。美国著名法制史学家伯纳-施瓦茨(bernards schwarts,1923-1997)曾深刻指出:"美国的制度始终体现了法制主义,这表现为:突出律师和法 官作用。" 要突出律师作用就必须保障律师诉讼权利。首先,公安机关主侦查,检察机关主,法院主审判,律师主辩护,这是保证法律共同体有效运作的天然分工,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任何一方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公检法相互制约不足但相互配合有余的情况下,律师辩护所体现的"刹车"作用更加重要。其次,律师以辩护为业,只要有律师存在,他们就不可能停止辩护。最后,律师的辩护权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唯有如此,控辩双方的地位才能趋于平衡,法官中立性才能得到控辩双方所承认,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才会降至最低。即便发生,法院承担的风险也会降低。所以,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才是化解法官和律师冲突的根本之策。

最后,困难上要相互理解。就法院而言,由于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本是纠纷解决最后途径的法院,冲在了纠纷解决的第一线,海量的纠纷不加甄别地涌入法院,给法院以极大的办案压力。高审结率的考核要求驱动管理型法官的必然结果是程序的简化处理,同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掣肘,让案件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法官希望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又不得不面对内部考核压力和外部因素的渗透,这是法官最真实的困难。

对律师而言,诉讼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合理辩护意见不能被法院采纳,律师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能就不能影响判决结果,也就无法获得当事人信任。迫于生存压力,他们必然会尝试各种形式的权利寻租,违反职业伦理。如果对抗,又不得不面临执业风险的增加。这是律师困境的最真实写照。

其实,法院和律师各自的困难均是法律共同体所面临的困难,如果不能相互理解,反而将各自困境归咎于对方,不仅无益于困难的解决,还会造成法律共同体的进一步分裂。如果能相互理解,以法律共同体的视角去审视,认识会更加宏观和全面,更能准确认识困难根结所在,解决问题的资源也就更多。

(二)律师之"为":律师职业伦理建设

律师,作为法律的卫道士,在社会的维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个职业的实现需要律师对于他们与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关系和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有很好的理解。因此,律师就有义务保持最高标准的道德观念。律师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公众形象,进而获得法律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认同,唯一的出路就是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建设。

1、充分重视律师职业伦理教育。在美国,人民认为法律伦理对于民主很重要,因为民主的基石在于法律,而法律的基石在于法律人(lawer)。美国律师协会(ameirican bar association ,简称aba)制订伦理规范的基本观点为:美国是民主国家,民主要靠法治,法治要运作,需要人民对之抱以信心,人民对法治要有信心必须对律师要有信心,要让人们信赖律师,律师必须在实际和表面上都没有违反伦理之举。aba认证的法学院均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必修课,如果考试不及格,其他学科再好也不能毕业。美国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f bar examiners,简称ncbe)要求在律师考试所填写的申请书里,必须如实填写道德品质一项。在律师的整个职业期间,律师也会接受律师职业伦理的强制继续法律教育,足可见美国对律师执业伦理的重视。相对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对律师伦理重视不够,已有的律师伦理教育也存在教育内容单一、枯燥等问题,律师伦理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

2、不断提升律师职业的境界。在调整律师职业关系和职业活动上,律师职业的法律约束机制和律师职业伦理、律师执业道德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三者在性质、保障力量和违规制裁性质上仍然有区别。

律师职业的法律约束机制体现了律师职业对律师的最低要求,处于最低层次。律师职业伦理则体现对律师最低的道德要求,但高于律师职业的法律约束机制。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化及法律职业活动的自律机制,处于最高层次。

律师职业的三个层次也是三种境界:律师职业的法律约束机制最低,律师职业伦理其次,律师职业道德最高。任何律师都必须超越法律境界,达到伦理境界,并在道德境界中无限提升。

3、建立律师伦理规范和秩序

律师执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子概念。法律职业伦理由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实体、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法律职业伦理秩序四个因素构成。法律职业伦理实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就是三者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形成的人伦关系。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和实体在性质和价值取向上的集中体现,是从其中内在地生发出来规约法律职业者的伦理规范和准则。当所有法律职业者依照法律职业伦理开展法律活动时,一个井然有序又富有效率的法律职业伦理秩序就形成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和实体的存在、维系和巩固,依赖于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忠实履行及由此而形成的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秩序。

虽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属于律师伦理规范的范畴,但因缺乏惩戒律机构和程序而更像是一种类似行动宣言的道德宣示,缺乏强制约束力必然导致该伦理规范不会得到有效遵守,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秩序实际尚未建立。建立律师职业伦理秩序,需要由准入制度、惩戒制度和退出制度予以保障。

在准入制度上,将品行作为核心要素之一。美国的从业资格制度由学历要求、资格考试和品行三个方面构成。对申请人进行品行测试的目的在于确保不诚实的人或者有心理缺陷者不被授予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目前我国的律师从业制度主要是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知识的考察有余,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却非常不足,因此司法考试改革时应该将品行也纳入准入制度,在授予律师职业证前还应对其进行法律伦理考察。

在惩戒制度上,应建立律师职业伦理纪律惩戒委员会和纪律惩戒程序。法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执业前应宣誓:"以律师之身份,庄严、诚挚、独立、正直、人道地履行职责"。第25条同时规定,如果律师违反了律师誓词所规定的义务,则法院可以要求将该律师交付所属纪律惩戒机构以追究其纪律惩戒责任。我国应在律师协会之外另行建立相应的律师伦理惩戒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律师所在地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律师协会举荐或者选举产生。同时惩戒程序可以借鉴法国经验,建立包括职业道德调查、、预审、庭审、宣判和上诉六个阶段的一整套程序。该委员会也应当拥有一定的惩戒权,如果认定律师存在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限制执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其会员资格并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

在退出制度上,完善律师诚信记录。对于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应当计入律师诚信记录,违反诚信记录次数过多的律师,应当由清除出律师队伍,并终生不得再次执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队伍的肌体健康。

律师论文第2篇

师德建设是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当前的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中,学校只重视教师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强调教师的数量,忽视教师的道德发展,不重视教师在学生道德培养方面做出的努力。在人才引进上更是只注重学历和科研成果,而没有将道德素质作为人才引进的一项考核标准。这导致高校教师为了个人私利过分追求学术成就和社会地位,忽视了对自身的道德培养,从而影响了我国高校教师的道德建设。此外,随着高校招生人数的不断扩大,高校的教师人数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总数突破了百万。在数量如此庞大的教师队伍中难免混入一些道德素质不高的教师,导致高校教师队伍频频出现种种师德问题。[3]有的教师缺乏爱岗敬业的精神,对教学工作敷衍了事,不积极实施教改;有的教师为了评职称违反学术道德,抄袭论文;有的教师上完课就走人,没有与学生沟通与交流,对学生态度冷漠,对学生学习之外的问题不闻不问,典型的只教书却不育人;有的教师不专心于教学、科研,利用闲暇搞副业;有的教师怕惹事,不敢严格管理学生,没有正确引导学生的不良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有的教师以考试不及格威胁学生,向学生索贿;等等。尽管这种师德败坏的不正之风只在少数教师中存在,却给教师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果不及时整顿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培育,势必影响高校的发展。

二、高校教师师德自律的重要性

高校教师师德自律指的是,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觉地把师德外在的必然要求内化为自己内在的自主要求,形成师心自律;自觉地把师德内在的自主要求外化为师德行为,形成师行自律;实现师心自律与师行自律和谐统一,不断提升自身的师德境界。[4]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社会经济体制、劳动者就业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的选择也不再像以前那么单一,这给所有人带来更为广泛的社会道德价值选择空间,教师也有了更多的自由。在这种开放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教师师德建设如何把师德规范的必然要求转化为教师主体内在的自主要求,即让教师形成师德自律,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每一位高校教师注重师德内化的养成:第一,始终坚持教书育人是自己本职工作的信念。教师只有热爱自己的教育工作、爱护自己的学生才会努力提升自身的师德水平,提高自己的教学和科研质量。第二,深刻了解师德的本质和内涵。师德形成于心,表现于行。教师只有了解和掌握了师德的真正本质与内涵,才能把道德理论化为自己内在的意识和动力,在平时的工作中将师德表现出来。第三,加强师德内容的学习和实践。高校教师虽然属于高级知识分子群体,但学历的高低和知识的多少并不是与道德成正比的,崇高的道德水平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培养和发展。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在工作中严于律己,不断反省自身的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的师德水平,将师德内化为个人涵养,并应用在实际工作中。道德是一种情操,一种品质,但是也是一门需要实践的理论。高校教师是具有高学历、高学识的群体,他们具有成熟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并且通过给学生传授知识影响学生的成长,具有较高的社会的地位。他们本身能够自觉形成一定的认知体系,因此,将对道德的认同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自律较之于他律更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的道德滑坡问题。

律师论文第3篇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因为律师制度的产生、推广、应用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文化效应、文化价值观念和文化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一种文化类别,而这种文化价值观念、文化价值取向正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构成,支配着律师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因此,要搞好律师文化建设,首先必须研究律师价值观念,建立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体系。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角度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作以初步探索,以期有所裨益。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类活动是有目的的,其目的就是创造和获取能够满足自身或社会需要的具有价值的物质财富和观念财富,人类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对客观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其判断在于从价值的角度对客体进行评价,从而形成自己的价值观。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特定关系,价值观就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所以,价值观是人类文化的核心,决定着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同样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式。因此,研究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科学界定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理论基础。

关于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目前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至今没有达成共识。笔者通过对多种观点研究后认为,从哲学意义讲,律师价值观念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既包括低层次的社会心理,如传统、习惯、作风等,又包括高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即理想、信念、宗旨、哲学、思维方式等。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以心理、观念和理论形态为存在形式,其涵义应定义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由诸多因素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复合体,它是在长期律师业务活动和律师管理实践中,由律师群体共同创造而形成的传统、习惯、作风、理想、宗旨、信念、道德、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因素的总和。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

律师价值观念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直接决定了律师文化的主要特性。通过上述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涵义的界定,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具有下列特性: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与一般文化一样,律师价值观念文化虽然也是对律师业务活动与律师管理实践中己有的文化特质进行不断总结和再创造的活动,但是,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却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为培养律师群体共同意识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律师文化特质的创造性活动。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法制社会形态下的价值产物。马克思理论认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产生,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建设同样离不开经济基础以及在此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定社会形式。律师是法制的产物,它是以法制社会形态为基础,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律师,所以,律师价值观念是随着法制社会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这也是律师价值文化观念区别于一般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具有商品属性的价值观。律师虽然是法制社会的产物,但是其与检察官、法官、警察的性质不同,它参与法律活动并不是直接依据国家的法律,而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种有偿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从一产生就具有商品属性,这也就是律师文化区别于检察官文化、法官文化、警察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内容

律师论文第4篇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因为律师制度的产生、推广、应用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文化效应、文化价值观念和文化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一种文化类别,而这种文化价值观念、文化价值取向正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构成,支配着律师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因此,要搞好律师文化建设,首先必须研究律师价值观念,建立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体系。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角度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作以初步探索,以期有所裨益。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类活动是有目的的,其目的就是创造和获取能够满足自身或社会需要的具有价值的物质财富和观念财富,人类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对客观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其判断在于从价值的角度对客体进行评价,从而形成自己的价值观。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特定关系,价值观就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所以,价值观是人类文化的核心,决定着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同样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式。wWw.133229.cOM因此,研究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科学界定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理论基础。

关于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目前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至今没有达成共识。笔者通过对多种观点研究后认为,从哲学意义讲,律师价值观念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既包括低层次的社会心理,如传统、习惯、作风等,又包括高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即理想、信念、宗旨、哲学、思维方式等。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以心理、观念和理论形态为存在形式,其涵义应定义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由诸多因素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复合体,它是在长期律师业务活动和律师管理实践中,由律师群体共同创造而形成的传统、习惯、作风、理想、宗旨、信念、道德、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因素的总和。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

律师价值观念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直接决定了律师文化的主要特性。通过上述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涵义的界定,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具有下列特性: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与一般文化一样,律师价值观念文化虽然也是对律师业务活动与律师管理实践中己有的文化特质进行不断总结和再创造的活动,但是,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却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为培养律师群体共同意识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律师文化特质的创造性活动。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法制社会形态下的价值产物。马克思理论认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产生,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建设同样离不开经济基础以及在此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定社会形式。律师是法制的产物,它是以法制社会形态为基础,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律师,所以,律师价值观念是随着法制社会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这也是律师价值文化观念区别于一般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具有商品属性的价值观。律师虽然是法制社会的产物,但是其与检察官、法官、警察的性质不同,它参与法律活动并不是直接依据国家的法律,而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种有偿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从一产生就具有商品属性,这也就是律师文化区别于检察官文化、法官文化、警察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内容

律师论文第5篇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因为律师制度的产生、推广、应用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文化效应、文化价值观念和文化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一种文化类别,而这种文化价值观念、文化价值取向正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构成,支配着律师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因此,要搞好律师文化建设,首先必须研究律师价值观念,建立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体系。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角度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作以初步探索,以期有所裨益。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类活动是有目的的,其目的就是创造和获取能够满足自身或社会需要的具有价值的物质财富和观念财富,人类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对客观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其判断在于从价值的角度对客体进行评价,从而形成自己的价值观。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特定关系,价值观就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所以,价值观是人类文化的核心,决定着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同样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式。因此,研究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科学界定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理论基础。

    关于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目前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至今没有达成共识。笔者通过对多种观点研究后认为,从哲学意义讲,律师价值观念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既包括低层次的社会心理,如传统、习惯、作风等,又包括高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即理想、信念、宗旨、哲学、思维方式等。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以心理、观念和理论形态为存在形式,其涵义应定义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由诸多因素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复合体,它是在长期律师业务活动和律师管理实践中,由律师群体共同创造而形成的传统、习惯、作风、理想、宗旨、信念、道德、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因素的总和。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

    律师价值观念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直接决定了律师文化的主要特性。通过上述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涵义的界定,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具有下列特性: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与一般文化一样,律师价值观念文化虽然也是对律师业务活动与律师管理实践中己有的文化特质进行不断总结和再创造的活动,但是,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却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为培养律师群体共同意识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律师文化特质的创造性活动。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法制社会形态下的价值产物。马克思理论认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产生,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建设同样离不开经济基础以及在此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定社会形式。律师是法制的产物,它是以法制社会形态为基础,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律师,所以,律师价值观念是随着法制社会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这也是律师价值文化观念区别于一般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具有商品属性的价值观。律师虽然是法制社会的产物,但是其与检察官、法官、警察的性质不同,它参与法律活动并不是直接依据国家的法律,而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种有偿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从一产生就具有商品属性,这也就是律师文化区别于检察官文化、法官文化、警察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内容

律师论文第6篇

关键词:律师文化 个体文化 所文化 行业文化

一、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

律师是法律人,就其作用与地位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常常有将其与教师、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具有了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成了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我国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却远不如教师、医生那样不可或缺,甚至还让人误解,被不少人认为是“见钱眼开”“颠倒黑白”的人。因此,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深远显而易见。

1、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价值

二十一世纪是以知识为主导的世纪,各种文化将会有一个冲击。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每一次的转型与变革都会带来文化的繁荣发展。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行业或者说是一个群体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就是这个行业或群体的生命,是灵魂,是主观支配客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总书记也进一步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性。律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也要重视律师文化建设。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职业化已经成为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律师职业化也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律师文化一旦形成体系,就会凝聚成一股力量,其对司法及社会的影响将会显得日益突出,从而也就可以让律师更彻底地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和面对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律师也就会形成以律师团体性的法律人身份和团体性的力量来推动司法改革,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推动社会的发展。

2、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

摸着石头过河,那是因为前面没有任何可供参考或者能够指导我们前行的理论成果。当我们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了自己的体系和理论成果时,我们就可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而不必摸着石头过河。一个团体一旦以文化理论向社会昭示它的存在时,其存在的地位与作用必定会与日俱增,同时,这个文化理念也是一面旗帜,指引着前进的方向。由于律师文化涵盖着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所文化以及行业文化等方面,其核心内容便是塑造律师的诚信理念、人文思想、价值目标和人生追求;律师文化的实质也是为了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就是通过律师文化所倡导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共同追求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和作用。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指导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统一价值观、凝聚人心、形成团队的作用,并成为一个所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的最佳契合点,也会结识志同道合、有着共同信仰的亲密“战友”,从而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统和群体感、归宿感。

二、律师文化的含义与特征

文化,通常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众所周知,文化是有力量的,它的力量就在于能够营造一种使人遵从的氛围,并以此来规范一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因此,律师文化将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管理软件,其能发挥物质资源等硬件所起不到的作用和功能。

1、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所谓律师文化是指律师群体在所处法系环境、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以及在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形成的,能够为广大律师认同并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文化、所文化和律师个体文化。

由于律师文化具有社会一般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依托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理念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律师理念文化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认同或形成的成长观、发展观、价值观等一直影响着律师执业生涯的思想观念的总称。律师行为文化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性、制约性、行业性的惯例,是理念文化的外在行为表现,包括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律师制度制定与实施、律师机构管理等。

律师文化的外延是指影响律师文化培育与形成的社会环境,包括法系、政制体制、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我国律师在社会上的活动空间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律师在习惯认识中只是为个体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不是像西方国家的律师在政治、经济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律师文化的外延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律师文化的发展,从而推动律师业的大发展。

2、律师文化的内容

(1)律师定位:笔者主张律师应该区分不同时期作出不同的定位,从而提出一个律师发展三步走战略。在执业初级阶段要定位在理论钻研和实践操练上,做一名热衷于理论钻研的业务型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一步定位;当在律师实务界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时,就应当积极加入到管理行列,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和行业的经营管理,做一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合伙人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二步定位;当在整个律师行业享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时,就要积极参政议政,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做一名政治型律师,以此来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地位和影响,这时,律师就不仅仅是一个人了,而是代表了一个群体,这是律师的第三步定位。

(2)律师使命:以法为剑,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进程。

(3)律师精神:引用坡讲过的三句话,一是“守道而忘势”,“守道”就是坚守正道。律师要坚守诚信之道、做人之道、处事之道,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同时恪守律师的执业宗旨,不离谱、不走调、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忘势”就是不顾及权势的存在,不畏权势,不趋炎附势,也不去装腔作势,更不要仗势欺人。二是“行义而忘利”。律师要身体力行法律的正义、公正,这叫行义。行义而忘利就会对个人得失处之泰然。我们守护的是最后一方净土,我们撑起的是一片正义的蓝天,这就是一个正直的律师应有的精神气概、职业品位和道德情操。三是“修德而忘名”。我们抱定以律师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就不能急功近利、贪图名利、沽名钓誉、更不能盗名欺世。

(4)律师价值观:挣钱不是目的,只是自然所求。律师是依托专业独立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既不依附于当事人,又不依附于司法机关。律师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律师的价值体现在法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执行上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完善及事业的追求与发展上。

(5)律师服务理念:委托人不是上帝,不能纵容其无理要求,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却是我们的责任,而且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律师管理理念:律师队伍是高素质的精英队伍,对律师的管理没有任何的特权和命令,说服引导和示范是最好的管理。

(7)律师团队观念: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所以不能做“万精油”式的律师个体户,而要做有钻研精神的学者型律师团队中的一员。

(8)律师人才理念:青年律师是律师业的未来和希望,所以要多引导、帮扶和带教;律师同行是最重要的人才资源和依靠力量,所以要尊重同行、维护同行、团结同行,结伴而成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亲密战友乃至兄弟姐妹。

3、律师文化的分类与特征。

(1)律师个体文化。律师是律师文化的主体,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以律师个体文化是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以及律师形象。

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艺术,而律师个体文化正是这门艺术的映像,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鲜明的个性;②具有对新文化和行业文化认同性;③具有可塑性;④具有自主性;⑤具有具体性;⑥具有任意性。

律师个体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作用与功能,反映了律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先进理念。律师个体文化的形成除了在法学院培养形成的学术基础和法治理念素养外,主要还是依靠加强自身修养的“自塑”和所文化感染与熏陶,以及行业文化的培训与约束的“他塑”来实现。

(2)律师事务所文化,简称所文化,又称集体文化。它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通过全体员工在工作、共事过程中形成的自己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由律师事务所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事业追求、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社会承诺、品牌宣传、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工作环境、ci策划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所文化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属于人的思想范畴,亦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但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视觉效果,发展规划与远景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其本质是一种做大做强做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观、经营观,是一种唯真、唯善、唯美的追求。

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重视文化建设,不仅影响到律师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团队化与凝聚力的形成,而且还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成熟的所文化对于一个所意味着培植了原始股和创造了品牌价值。所文化的载体表现为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旗、所标、所服、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仪、所之网站、域名、网络实名、形象大使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所文化的特点表现为:①统一性,②包容性,③规范性,④系统系列性,⑤传承发展性,⑥稳定而不断创新性,⑦人本与人文性,⑧独立性和开放性。

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所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也将随之发展与升华。对于身处重视文化建设的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会逐渐地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反作用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个体律师与事务所拧成一股绳,而所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也成为对个体律师行为进行评价的价值标准。

(3)律师协会文化,简称行业文化,又称群体文化。相对于所文化而言,行业文化是以律师协会作为整个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机关所倡导和营造的,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同和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行业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上升到一定高度的集中反映,也是最能够形成行业标准与制度的规范来源。所以它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代表着律师文化的主流意识,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是一定时期律师行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具有行业性与社会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统一性与多元性,时代性与政治性,传统性与发展性等特征。

律师行业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行业力量、价值追求、政治抱负、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集中反映了律师维护法律权威、崇尚法治、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服务社会、诚信执业等先进理念。律师行业文化的形成,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引导,更重要的是依靠全体律师的自觉培养、共同维护。

三、律师文化的功能与作用

对于现代律师业的建设与发展而言,律师文化的作用与功能不容忽视。

1、律师文化的内在功能作用。

(1)律师文化具有激励作用。律师文化与社会文化一样,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其倡导先进的发展理念和民主法治之风,可以极大地调动律师工作的使命感,增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使律师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懈努力。

(2)律师文化具有自我规范的作用。能够成为文化沉淀下来的东西。首先是得到了大众认可,并引人积极向上,从善从真从美的东西,所以律师文化在无形中规定了律师行为准则,使律师个体的个性、棱角在律师文化的约束下走向规范。

(3)律师文化具有凝聚作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像一个孤独的舞者,他的心灵往往漂浮不定,因而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流动性较大。但实践证明,一个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或其他人员的变动很少,甚至是只有进去的,而没有出来的。所以律师文化可以营造一种归属感、认同感,从而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4)律师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律师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能够引导律师的发展方向,使律师融入发展大环境,为共同的理想、远景而奋斗。这种导向作用会渗透到律师的思想、心理以及行为中。

(5)律师文化具有融合作用。律师文化具有感染性,其形成的环境氛围和自我调节机制,可以把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性格特征和生活习惯的律师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让大家相互合作、相互关心、共同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荣辱与共、和睦相处的家庭观。

(6)律师文化具有提升律师素质、增强个人魅力和提升律师事务所形象品牌的作用。优秀的作品能鼓舞人,优秀的文化能提升人。律师文化作为一种先进文化,已经对律师个人成长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她像一只无形的手,影响和规范着律师的行为习惯、心理动机和价值观念,使人向上、催人奋进。

2、律师文化的外在功能。

(1)律师文化具有协调功能。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倡导的价值观必然要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这就有利于帮助律师协调好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律师之间,律师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2)律师文化具有教育功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先进律师文化,必然地对当事人,乃至广大人民群众起着良好的教育作用,从而达到西方传教士般的教化功能。

(3)律师文化具有辐射功能。先进的律师文化具有扩散性,律师凭借自己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及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向社会各界传播律师文化的先进理念,自然而然地会辐射到律师业以外的领域,最直接地就会影响到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和警察文化,对整个社会风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4)律师文化具有美化功能。律师文化虽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但具有客观实践性,能够通过有形的物化形态表现出来。它引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重视“软环境”建设,设计优美的环境、优雅的形象,使律师群体成为文明高尚的职业群体,美化社会各界的视线。

(5)律师文化具有增强竞争力的功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之间竞争所比拼的不是产品,而是文化。我国律师业经过25年的发展,到今天比拼的也是文化。一个有着优秀律师文化的事务所不仅在人才引进和市场开拓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且在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品牌形象上会首先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文化的价值远远超过了经济创收。

四、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沿革

1、律师文化的历史沿革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特殊职业,其产生远远晚于农业、工商业、医药业等传统行业,因而其虽起步晚,但起点高。由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内涵,决定了它必须承载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我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特色的同时,还必须折射出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和文化底蕴。以往的律师文化更多地体现为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和赢得官司,到了今天,律师文化的内容大大突破了这个局限,它已经上升到了企业文化的高度。

加入wto后的社会发展及现代司法体制的改革,都对我国律师文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尤其是律师业务的国际化、自由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迫使律师事务所要尽快从传统的小作坊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体制、管理、服务方式和业务领域等根本性转变,走向现代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的发展之路。

2、我国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和现实状态。

我国律师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从而也导致了现阶段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些先天不足:

首先,中国没有形成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律师功利性的价值观侵蚀了社会责任感,绝大部分律师更多注重经济收入,而对参政、议政的意识淡泊。

其次,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律稳定性较差,法律修改、变动频繁,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使其具有不成熟、不确定性,处于探索与形成阶段。

再次,由于我国司法不独立,导致律师文化的依附性较强,不能形成一个体现职业共同体的独立文化体系。

最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大,这对律师文化影响的后果是律师两极分化比较严重,表现出多元化倾向。

上述是我国现阶段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也是现实状态,这决定了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将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

3、当前我国律师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误区及原因分析。

误区之一,认为律师文化建设就是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在办公楼张贴或者悬挂一些字画,制作一些宣传册等就代表有文化。这种认识是因为只看到了律师文化建设的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内容。

误区之二,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系统了解和深入研究,把握不住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本质,没有统一性、整体性、全面性,文化建设不能自成体系,甚至出现朝令夕改、自相矛盾之处。这主要是因为律师文化建设个人化倾向强,随兴所至,人员一旦变动,律师文化也随之变动。

误区之三,忽略律师职业的特点,脱离实际,没有彰显个性、照搬照抄,让人看不出律师行业气息,反而有附庸风雅、东施效颦之嫌。这主要是因为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理性分析,没有投入心思去精心设计,有些急功近利。

误区之四,只重形式,矫揉造作,没有实质的文化管理,没有重视文化积累,只强调口号,只讲空话、套话。这样不仅对内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使员工反感;对外不仅起不到形象宣传的作用,反而遭受外界的指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作风作怪,显得有些肤浅和冒进。

误区之五,对抓好律师文化建设雷声大,雨露小,故弄玄虚,哗众取宠,让人摸不着头脑,故意制造“噱头”,给人一种虚浮、不诚信的感觉。这主要是因为不成熟,把律师文化建设当作商业广告来运作,反而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五、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任务和路径

1、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就是要让单干、个体户式的律师完全融入律师群体,而不是挂靠式的、有名无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行业的力量,让自己来管理自己,自己来维护自己。其目标是要让中国的律师个个成为一面旗帜,更多地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在推动民主法制的进程中摇旗呐喊,贡献力量。

2、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

目前,我国的律师文化已初步形成,在客观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律师文化理论体系,所以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主要有三:

一是发挥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中主流文化的作用,通过律师执业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让中国律师文化早日走向成熟。

二是要抓住当前这一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借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严格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东风,加快律师文化建设的步伐,达到以成熟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律师实践的目的。

三是要全面实施律师文化战略。这就要全体动员、认真组织规划,树立律师界的典型,大肆宣扬与号召学习,营造律师文化建设氛围和环境,使全国律师界形成一个整体与合力,共同促进律师文化战略的实施。

3、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路径。

(一)律师文化建设要纵横结合、双管齐下。纵向上,国家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把律师文化建设作为律师事业的全局性工作,并在全国律协建立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各级省、市律协要大力配合和加强对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各个律师事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设立律师文化建设基金,以促进律师文化的发展繁荣。横向上,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律师文化建设是行业的整体工程,不是某个律师或者某个律师事务所自发提出的工程,没有沟通与交流,就很难引起共鸣与形成合力。所以,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固执地坚守“同行是对手”、“同行是冤家”的传统偏见,要主动联谊,共同发展。

(二)律师文化建设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要有文化核心,形成文化特色。这里说的普遍性,是指律师协会要着重抓好文化建设中的共性,统筹兼顾,多方引导。这里说的特殊性,是指律师事务所要有个性,走自己的特色文化建设之路,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眉毛胡子一把抓。分处各个区域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和实际来抓律师文化建设。如有革命传统的地方,可以借助革命传统的宝贵财富来建设律师文化;有国际业务的地方,可以多借助国际上的先进律师文化来培养自己的律师文化。总而言之,律师文化要与所处的职业环境联系起来,使律师文化建设服务于律师业务,服务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三)律师文化建设要塑造自己的行业英雄,要充分借助大众传媒、影视文化的力量,把律师文化图文并茂、声像共举地传播到日常生活中去。笔者曾搜遍书刊、影视等传媒,少有发现反映律师执业的题材;想找到自己行业的英雄,但收获甚少。这就充分说明,以往我们自己对这方面重视不够,不是作家、编导没有发现,的确是我们自己没有推广出去。所以我们今后要更多地利用传媒的力量,把律师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推出去,把律师执业的点滴放到屏幕上,从而放映在百姓的生活中。正如有了一个雷锋,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雷锋;有了一个任长霞,就会有千千万万的任长霞;有了一个金桂兰,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金桂兰一样。

(四)律师协会要认真抓好律师队伍的培训工作,而且要突破传统的培训方式。对于培训,笔者认为不能把它的功能完全等同于会议的功能。会议是为了传达精神,布置工作任务,下达指标等,而培训的主要功能是借助团队的号召力、感染力来启发人的思维,调动人的工作热情,专题学术研讨,以及倡导一种工作方式或生活方式。律协组织的培训,不能数十年如一日地搞领导做报告的形式,而应该创新培训的方式与形式,可以专门组建律师培训团队,有自己的教练、主训师,并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以及专门的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局限于传达会议精神、文件精神,不能搞行政的那一套,而要借鉴商业化模式中的成功经验,正如同样是法律知识培训,为什么北京万国学校会那样吸引人;同样是行业培训,为什么保险业的培训会造就那么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同样是管理型培训,为什么陈安之的成功训练营会造就出那么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就是这些培训满足了相应人群的需求,形式新颖、感染力强,能够激发人的潜能、使人上进。

我们已经迎来了律师文化建设的春天,值此国家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召开全国律师管理工作培训班之机,中国的律师文化必定会有一番新的景象。我们期待着领略律师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满园风光。

参考资料:

1.《律师的角色与律师文化》 焦洪宝

2.《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 钱剑奎、朱媛

3.《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 严崇伟、王家忠

4.《论律师文化》 宋占文

5.《倡导培育律师文化、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季丽枝、

6.《浅谈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特点与内容》 刘文君

律师论文第7篇

关键词:律师文化    个体文化    所文化    行业文化

    一、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

    律师是法律人,就其作用与地位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常常有将其与教师、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具有了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成了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我国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却远不如教师、医生那样不可或缺,甚至还让人误解,被不少人认为是“见钱眼开”“颠倒黑白”的人。因此,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深远显而易见。

    1、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价值

    二十一世纪是以知识为主导的世纪,各种文化将会有一个冲击。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每一次的转型与变革都会带来文化的繁荣发展。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行业或者说是一个群体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就是这个行业或群体的生命,是灵魂,是主观支配客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也进一步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性。律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也要重视律师文化建设。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职业化已经成为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律师职业化也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律师文化一旦形成体系,就会凝聚成一股力量,其对司法及社会的影响将会显得日益突出,从而也就可以让律师更彻底地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和面对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律师也就会形成以律师团体性的法律人身份和团体性的力量来推动司法改革,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推动社会的发展。

    2、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

    摸着石头过河,那是因为前面没有任何可供参考或者能够指导我们前行的理论成果。当我们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了自己的体系和理论成果时,我们就可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而不必摸着石头过河。一个团体一旦以文化理论向社会昭示它的存在时,其存在的地位与作用必定会与日俱增,同时,这个文化理念也是一面旗帜,指引着前进的方向。由于律师文化涵盖着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所文化以及行业文化等方面,其核心内容便是塑造律师的诚信理念、人文思想、价值目标和人生追求;律师文化的实质也是为了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就是通过律师文化所倡导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共同追求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和作用。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指导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统一价值观、凝聚人心、形成团队的作用,并成为一个所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的最佳契合点,也会结识志同道合、有着共同信仰的亲密“战友”,从而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统和群体感、归宿感。

    二、律师文化的含义与特征

    文化,通常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众所周知,文化是有力量的,它的力量就在于能够营造一种使人遵从的氛围,并以此来规范一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因此,律师文化将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管理软件,其能发挥物质资源等硬件所起不到的作用和功能。

    1、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所谓律师文化是指律师群体在所处法系环境、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以及在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形成的,能够为广大律师认同并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文化、所文化和律师个体文化。

    由于律师文化具有社会一般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依托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理念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律师理念文化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认同或形成的成长观、发展观、价值观等一直影响着律师执业生涯的思想观念的总称。律师行为文化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性、制约性、行业性的惯例,是理念文化的外在行为表现,包括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律师制度制定与实施、律师机构管理等。

    律师文化的外延是指影响律师文化培育与形成的社会环境,包括法系、政制体制、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我国律师在社会上的活动空间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律师在习惯认识中只是为个体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不是像西方国家的律师在政治、经济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律师文化的外延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律师文化的发展,从而推动律师业的大发展。

    2、律师文化的内容

    (1)律师定位:笔者主张律师应该区分不同时期作出不同的定位,从而提出一个律师发展三步走战略。在执业初级阶段要定位在理论钻研和实践操练上,做一名热衷于理论钻研的业务型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一步定位;当在律师实务界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时,就应当积极加入到管理行列,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和行业的经营管理,做一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合伙人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二步定位;当在整个律师行业享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时,就要积极参政议政,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做一名政治型律师,以此来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地位和影响,这时,律师就不仅仅是一个人了,而是代表了一个群体,这是律师的第三步定位。

    (2)律师使命:以法为剑,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进程。

    (3)律师精神:引用苏东坡讲过的三句话,一是“守道而忘势”,“守道”就是坚守正道。律师要坚守诚信之道、做人之道、处事之道,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同时恪守律师的执业宗旨,不离谱、不走调、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忘势”就是不顾及权势的存在,不畏权势,不趋炎附势,也不去装腔作势,更不要仗势欺人。二是“行义而忘利”。律师要身体力行法律的正义、公正,这叫行义。行义而忘利就会对个人得失处之泰然。我们守护的是最后一方净土,我们撑起的是一片正义的蓝天,这就是一个正直的律师应有的精神气概、职业品位和道德情操。三是“修德而忘名”。我们抱定以律师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就不能急功近利、贪图名利、沽名钓誉、更不能盗名欺世。

    (4)律师价值观:挣钱不是目的,只是自然所求。律师是依托专业独立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既不依附于当事人,又不依附于司法机关。律师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律师的价值体现在法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执行上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完善及事业的追求与发展上。

    (5)律师服务理念:委托人不是上帝,不能纵容其无理要求,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却是我们的责任,而且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律师管理理念:律师队伍是高素质的精英队伍,对律师的管理没有任何的特权和命令,说服引导和示范是最好的管理。

    (7)律师团队观念: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所以不能做“万精油”式的律师个体户,而要做有钻研精神的学者型律师团队中的一员。

    (8)律师人才理念:青年律师是律师业的未来和希望,所以要多引导、帮扶和带教;律师同行是最重要的人才资源和依靠力量,所以要尊重同行、维护同行、团结同行,结伴而成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亲密战友乃至兄弟姐妹。

    3、律师文化的分类与特征。

    (1)律师个体文化。律师是律师文化的主体,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以律师个体文化是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以及律师形象。

    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艺术,而律师个体文化正是这门艺术的映像,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鲜明的个性;②具有对新文化和行业文化认同性;③具有可塑性;④具有自主性;⑤具有具体性;⑥具有任意性。

    律师个体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作用与功能,反映了律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先进理念。律师个体文化的形成除了在法学院培养形成的学术基础和法治理念素养外,主要还是依靠加强自身修养的“自塑”和所文化感染与熏陶,以及行业文化的培训与约束的“他塑”来实现。

    (2)律师事务所文化,简称所文化,又称集体文化。它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通过全体员工在工作、共事过程中形成的自己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由律师事务所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事业追求、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社会承诺、品牌宣传、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工作环境、ci策划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所文化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属于人的思想范畴,亦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但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视觉效果,发展规划与远景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其本质是一种做大做强做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观、经营观,是一种唯真、唯善、唯美的追求。

    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重视文化建设,不仅影响到律师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团队化与凝聚力的形成,而且还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成熟的所文化对于一个所意味着培植了原始股和创造了品牌价值。所文化的载体表现为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旗、所标、所服、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仪、所之网站、域名、网络实名、形象大使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所文化的特点表现为:①统一性,②包容性,③规范性,④系统系列性,⑤传承发展性,⑥稳定而不断创新性,⑦人本与人文性,⑧独立性和开放性。

    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所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也将随之发展与升华。对于身处重视文化建设的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会逐渐地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反作用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个体律师与事务所拧成一股绳,而所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也成为对个体律师行为进行评价的价值标准。

    (3)律师协会文化,简称行业文化,又称群体文化。相对于所文化而言,行业文化是以律师协会作为整个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机关所倡导和营造的,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同和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行业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上升到一定高度的集中反映,也是最能够形成行业标准与制度的规范来源。所以它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代表着律师文化的主流意识,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是一定时期律师行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具有行业性与社会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统一性与多元性,时代性与政治性,传统性与发展性等特征。

    律师行业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行业力量、价值追求、政治抱负、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集中反映了律师维护法律权威、崇尚法治、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服务社会、诚信执业等先进理念。律师行业文化的形成,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引导,更重要的是依靠全体律师的自觉培养、共同维护。

    三、律师文化的功能与作用

    对于现代律师业的建设与发展而言,律师文化的作用与功能不容忽视。

    1、律师文化的内在功能作用。

    (1)律师文化具有激励作用。律师文化与社会文化一样,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其倡导先进的发展理念和民主法治之风,可以极大地调动律师工作的使命感,增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使律师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懈努力。

    (2)律师文化具有自我规范的作用。能够成为文化沉淀下来的东西。首先是得到了大众认可,并引人积极向上,从善从真从美的东西,所以律师文化在无形中规定了律师行为准则,使律师个体的个性、棱角在律师文化的约束下走向规范。

    (3)律师文化具有凝聚作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像一个孤独的舞者,他的心灵往往漂浮不定,因而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流动性较大。但实践证明,一个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或其他人员的变动很少,甚至是只有进去的,而没有出来的。所以律师文化可以营造一种归属感、认同感,从而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4)律师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律师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能够引导律师的发展方向,使律师融入发展大环境,为共同的理想、远景而奋斗。这种导向作用会渗透到律师的思想、心理以及行为中。

    (5)律师文化具有融合作用。律师文化具有感染性,其形成的环境氛围和自我调节机制,可以把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性格特征和生活习惯的律师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让大家相互合作、相互关心、共同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荣辱与共、和睦相处的家庭观。

    (6)律师文化具有提升律师素质、增强个人魅力和提升律师事务所形象品牌的作用。优秀的作品能鼓舞人,优秀的文化能提升人。律师文化作为一种先进文化,已经对律师个人成长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她像一只无形的手,影响和规范着律师的行为习惯、心理动机和价值观念,使人向上、催人奋进。

    2、律师文化的外在功能。

    (1)律师文化具有协调功能。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倡导的价值观必然要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这就有利于帮助律师协调好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律师之间,律师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2)律师文化具有教育功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先进律师文化,必然地对当事人,乃至广大人民群众起着良好的教育作用,从而达到西方传教士般的教化功能。

 

   (3)律师文化具有辐射功能。先进的律师文化具有扩散性,律师凭借自己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及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向社会各界传播律师文化的先进理念,自然而然地会辐射到律师业以外的领域,最直接地就会影响到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和警察文化,对整个社会风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4)律师文化具有美化功能。律师文化虽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但具有客观实践性,能够通过有形的物化形态表现出来。它引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重视“软环境”建设,设计优美的环境、优雅的形象,使律师群体成为文明高尚的职业群体,美化社会各界的视线。

    (5)律师文化具有增强竞争力的功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之间竞争所比拼的不是产品,而是文化。我国律师业经过25年的发展,到今天比拼的也是文化。一个有着优秀律师文化的事务所不仅在人才引进和市场开拓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且在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品牌形象上会首先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文化的价值远远超过了经济创收。

    四、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沿革

    1、律师文化的历史沿革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特殊职业,其产生远远晚于农业、工商业、医药业等传统行业,因而其虽起步晚,但起点高。由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内涵,决定了它必须承载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我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特色的同时,还必须折射出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和文化底蕴。以往的律师文化更多地体现为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和赢得官司,到了今天,律师文化的内容大大突破了这个局限,它已经上升到了企业文化的高度。

    加入wto后的社会发展及现代司法体制的改革,都对我国律师文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尤其是律师业务的国际化、自由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迫使律师事务所要尽快从传统的小作坊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体制、管理、服务方式和业务领域等根本性转变,走向现代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的发展之路。

    2、我国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和现实状态。

    我国律师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从而也导致了现阶段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些先天不足:

    首先,中国没有形成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律师功利性的价值观侵蚀了社会责任感,绝大部分律师更多注重经济收入,而对参政、议政的意识淡泊。

    其次,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律稳定性较差,法律修改、变动频繁,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使其具有不成熟、不确定性,处于探索与形成阶段。

    再次,由于我国司法不独立,导致律师文化的依附性较强,不能形成一个体现职业共同体的独立文化体系。

    最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大,这对律师文化影响的后果是律师两极分化比较严重,表现出多元化倾向。

    上述是我国现阶段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也是现实状态,这决定了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将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

    3、当前我国律师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误区及原因分析。

    误区之一,认为律师文化建设就是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在办公楼张贴或者悬挂一些字画,制作一些宣传册等就代表有文化。这种认识是因为只看到了律师文化建设的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内容。

    误区之二,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系统了解和深入研究,把握不住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本质,没有统一性、整体性、全面性,文化建设不能自成体系,甚至出现朝令夕改、自相矛盾之处。这主要是因为律师文化建设个人化倾向强,随兴所至,人员一旦变动,律师文化也随之变动。

    误区之三,忽略律师职业的特点,脱离实际,没有彰显个性、照搬照抄,让人看不出律师行业气息,反而有附庸风雅、东施效颦之嫌。这主要是因为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理性分析,没有投入心思去精心设计,有些急功近利。

    误区之四,只重形式,矫揉造作,没有实质的文化管理,没有重视文化积累,只强调口号,只讲空话、套话。这样不仅对内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使员工反感;对外不仅起不到形象宣传的作用,反而遭受外界的指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作风作怪,显得有些肤浅和冒进。

    误区之五,对抓好律师文化建设雷声大,雨露小,故弄玄虚,哗众取宠,让人摸不着头脑,故意制造“噱头”,给人一种虚浮、不诚信的感觉。这主要是因为不成熟,把律师文化建设当作商业广告来运作,反而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五、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任务和路径

    1、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就是要让单干、个体户式的律师完全融入律师群体,而不是挂靠式的、有名无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行业的力量,让自己来管理自己,自己来维护自己。其目标是要让中国的律师个个成为一面旗帜,更多地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在推动民主法制的进程中摇旗呐喊,贡献力量。

    2、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

    目前,我国的律师文化已初步形成,在客观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律师文化理论体系,所以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主要有三:

    一是发挥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中主流文化的作用,通过律师执业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让中国律师文化早日走向成熟。

    二是要抓住当前这一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借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严格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东风,加快律师文化建设的步伐,达到以成熟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律师实践的目的。

    三是要全面实施律师文化战略。这就要全体动员、认真组织规划,树立律师界的典型,大肆宣扬与号召学习,营造律师文化建设氛围和环境,使全国律师界形成一个整体与合力,共同促进律师文化战略的实施。

    3、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路径。

    (一)律师文化建设要纵横结合、双管齐下。纵向上,国家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把律师文化建设作为律师事业的全局性工作,并在全国律协建立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各级省、市律协要大力配合和加强对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各个律师事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设立律师文化建设基金,以促进律师文化的发展繁荣。横向上,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律师文化建设是行业的整体工程,不是某个律师或者某个律师事务所自发提出的工程,没有沟通与交流,就很难引起共鸣与形成合力。所以,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固执地坚守“同行是对手”、“同行是冤家”的传统偏见,要主动联谊,共同发展。

    (二)律师文化建设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要有文化核心,形成文化特色。这里说的普遍性,是指律师协会要着重抓好文化建设中的共性,统筹兼顾,多方引导。这里说的特殊性,是指律师事务所要有个性,走自己的特色文化建设之路,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眉毛胡子一把抓。分处各个区域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和实际来抓律师文化建设。如有革命传统的地方,可以借助革命传统的宝贵财富来建设律师文化;有国际业务的地方,可以多借助国际上的先进律师文化来培养自己的律师文化。总而言之,律师文化要与所处的职业环境联系起来,使律师文化建设服务于律师业务,服务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三)律师文化建设要塑造自己的行业英雄,要充分借助大众传媒、影视文化的力量,把律师文化图文并茂、声像共举地传播到日常生活中去。笔者曾搜遍书刊、影视等传媒,少有发现反映律师执业的题材;想找到自己行业的英雄,但收获甚少。这就充分说明,以往我们自己对这方面重视不够,不是作家、编导没有发现,的确是我们自己没有推广出去。所以我们今后要更多地利用传媒的力量,把律师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推出去,把律师执业的点滴放到屏幕上,从而放映在百姓的生活中。正如有了一个雷锋,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雷锋;有了一个任长霞,就会有千千万万的任长霞;有了一个金桂兰,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金桂兰一样。

    (四)律师协会要认真抓好律师队伍的培训工作,而且要突破传统的培训方式。对于培训,笔者认为不能把它的功能完全等同于会议的功能。会议是为了传达精神,布置工作任务,下达指标等,而培训的主要功能是借助团队的号召力、感染力来启发人的思维,调动人的工作热情,专题学术研讨,以及倡导一种工作方式或生活方式。律协组织的培训,不能数十年如一日地搞领导做报告的形式,而应该创新培训的方式与形式,可以专门组建律师培训团队,有自己的教练、主训师,并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以及专门的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局限于传达会议精神、文件精神,不能搞行政的那一套,而要借鉴商业化模式中的成功经验,正如同样是法律知识培训,为什么北京万国学校会那样吸引人;同样是行业培训,为什么保险业的培训会造就那么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同样是管理型培训,为什么陈安之的成功训练营会造就出那么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就是这些培训满足了相应人群的需求,形式新颖、感染力强,能够激发人的潜能、使人上进。

    我们已经迎来了律师文化建设的春天,值此国家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召开全国律师管理工作培训班之机,中国的律师文化必定会有一番新的景象。我们期待着领略律师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满园风光。

参考资料:

1.《律师的角色与律师文化》   焦洪宝

2.《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   钱剑奎、朱媛

3.《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   严崇伟、王家忠

4.《论律师文化》   宋占文

5.《倡导培育律师文化、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季丽枝、

6.《浅谈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特点与内容》   刘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