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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合集7篇)

时间:2023-06-01 15:44:34
国有企业经济

国有企业经济第1篇

一、国有企业具有双重经济效率的内涵

所谓国有企业具有双重经济效率,指的是国有企业不仅具有微观经济效率,更具有宏观经济效率。所谓经济效率就是指社会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生产所提供的效用满足的程度, 因此也可一般地称为资源的利用效率。它是需要的满足程度与所费资源的对比关系。因此,它首先是一个效用概念或社会福利概念而非物量概念。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资源的生产效率、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源的动态效率。从微观经济效率来说,则是企业或社会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一般用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它实物性指标来衡量,为了便于比较,这些指标都是按可比价格计算的。而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在许多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家看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最为重要的定位在于宏观经济效率。 W・布鲁斯(1998,pp.4―10)在其经典著作《从马克思到市场》中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效率的首要性做出过论述。他说“在马克思看来,在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把互相分离的经济活动单位一体化为一个社会整体在这里起着首要的作用。奥斯卡・兰格一直特别注意社会主义的这种属性,认为它会提高从个体到社会规模,或者换句话说,从微观水平到宏观水平的合理行为的标准。这种联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外部性的内化”,即不仅仅在于有可能把微观单位活动的成本和收益计算在内,而且在于可以消除由于追逐只是从微观经济的角度看才合理的目标而引起的宏观范围

无效率。”因此“通过把合理行为的标准从微观经济水平提高到宏观经济水平,社会主义被假定应当显示出较之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Bnuce,1998,p,11)。因此,按照经典理论的解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定位的立足点就不仅仅在于微观的资源配置, 更为重要的是要克服微观经济组织配置资源的非效率问题,从整体上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获得社会经济的宏观经济效率。

二、国有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率并非低于私有经济

国有企业的微观效率不佳已成为经济学界的共识,但是我们是否就能够由此推论出国有企业效率一定比私营企业低, 国有经济必然私有化?大量的研究分析说明,私人所有权并不必然、绝对地产生私有企业的高效率。

1.在宏观经济低迷时,非国有企业亏损状况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在宏观经济低迷时,不是只有国有企业的微观效率指标恶化,而是所有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率都普遍恶化。从下表我们可以看到, (见下表)

自1996年以来,国有企业亏损面的绝对数较大,但是从亏损企业数和亏损面来看, 国有企业的表现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一一只有国有企业亏损而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国有经济一一直健康发展。从表中可以看出两点:一点是从亏损企业数的增长速度来看,私有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远远高于国有经济,分别达到134%、85.9%、144%;二是从亏损面的增长速度来看,中央国有企业总体上要低于其他经济成分,其中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要远远高于其他经济成分,达到71,7%、15.2%。事实充分证明,企业亏损原因并不是所有制。私有制企业并非总是高效率的。

2.国有企业私有化还会使经济效率继续恶化。俄罗斯是“私有化”进展最快的转轨国家之一,而在1990年至1996年间,全国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急剧下降,如以1990年为100,1996年只为22.6,并且,企业的亏损面迅速扩大,到1996年亏损企业已达全部企业的一半以上,许多企业在实现“私有化”以后,经济效率继续恶化。

3.国内外统计数据证明现有公有制企业具有高效率。这里主要分两段分析。即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总量水平有较大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 1952-1978年的统计资料表明:这一时期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

值,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7.9%、8,2%、 6,0%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高于世界水平,即使与经济发展较快的韩国相比也不低多少。而且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在国家的重点并没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情况下创造出来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就开始迅速起飞。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发展报告》表明1980-1991年期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4%和78%;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年增长率为 5.7%、11%和11.2%,都显著地高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高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水平和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我国公有制的效率并不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私有制的效率,而且肯定比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私有制的经济效率要高。

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也并不是效率低下的代名词, 它与私有企业一样同样也有高效率的记录,象新加坡的国有航空公司竞争力名列前茅,新加坡的国有电子公司的盈利率也高于私有制企业,韩国的国有浦项钢铁公司的生产率也大大高于日本5家最大钢铁公司。所以国有企业并非注定就是低效率。

4.国有企业亏损,并不是这些企业没有创造新价值,有些是利益转移了。以工业新增价值为例,国有企业新增价值并不低,国有工业增加值率由1991年的29.3%上升到1995年的30.2%,与同期非国有工业增加值率24,4%和24,6%相比分别高出4,9%和5.6个百分点,1978-199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8,7%,资产总额年均增长16.8%,上缴税金年均增长12 3%,显示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太差,但由于国企新增价值的分配问题导致利率低,“八五”期间国有企业流转税年均增长 14 9%,折旧年均增长27.3%,工资年均增长20 7%、利润年均增长 13,2%、社保等其他项目年均增长 18.5%,可见,新增价值在初次分配中折旧和工资增长最快,包括了社会保障体系支出在内的其他项目增长也很快,税金增长较慢,而利润则更慢,即盈利水平低,其中的国有工业收益转移到了折旧、流转税和其他各项税费、融资成本、各种社会福利中去了。可见,国有企业的综合效率远大于非国有企业的效率。

三、国有企业具有私有企业无法具有的宏观经济效率

评价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状况不能单纯依赖于对其微观经济效率的判断,而更要看到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从当前我国所处的时期来看,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体现在作为“技术模仿”和“技术扩散”中心。从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落后国家在完成初步工业化体系进入知识经济实施“后赶超战略”时,都将面临“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两难问题,我国目前就处于这一时期,对于我国来讲,高新技术模仿、移植和发展的特点决定了解这一两难问题的出路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即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计划管制之间寻找一种协调性的制度安排一一国有企业,一方面把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另一方面,利用政府对国有企业趋向性的技术投入和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来调和上述的两难问题。所以,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转型时期的重要定位目标之一,就是担当“技术模仿、技术移植、技术赶超和技术扩散”的中心,这种定位的宏观经济效率可以从国际比较中体现出来。

我国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占 GDP的比重只有0.482%,而所有转型国家的这一比重的平均为 0.91%。但是,我国的科技国际综合竞争力指数却远远高于俄罗斯和东欧等转型国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研究开发支出额占整个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转型国家,达到了65%。该数值与日本相当,而俄罗斯仅为16%。这也是我国1994- 1998年国际竞争力从世界第34位提高到第24位的关键。具体原因在于:一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把科技活动的中心从原有的国家主导的研究院所和高校向国

有大中型企业转移;二是在转型时期, 国家的重点在于提供转型制度和改革,难以有物力和财力承担所有的技术赶超任务,而非公有制的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的引导下,不愿意提供技术开发等公共品,而想为具有及时利润效应的技术移植者。东欧转型国家近十几年来科技竞争力下降,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国家职能转换的同时,没有在市场中建立技术公共品的提供者。在我国近几年的技术交易中, 国有企业间的技术交易占总交易仅仅20%多一点,而国有企业转向非国有企业的技术交易达到近60%。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逐渐成为“技术扩散中心”。比如,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系数是直线上升,而其他经济成分的固定资产投资系数直线下降,其中的差距证明了移植、技术赶超和技术扩散中心的地位,其中技术扩散主要途径包括:国有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流失, 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经济间的廉价技术交易等。这也是中国在经济增长上优于其他转型国家的关键因素。

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体现为国有企业是社会福利的提供者。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承载着沉重的社会福利负担,拥有全社会 1/3病床、开办1,7万所中小学、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国有企业用于职工养老、失业补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支出,已占职Tm资总额约45%左右,国有企业为承担社会功能付出了效益代价。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的抽样调查和国内专家调查资料,国有企业的平均冗员达到20%,根据同期的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我们可以计算出国有企业的冗员工资负担和冗员负担指数。国有企业的冗员负担远大于其利润总额,冗员的财务负担指数逐年增加。相对而言,非国有企业就可以减少这些负担。1993年全国的下岗职工超过300万,各级财政负担和企业直接支出的下岗费用就达300亿。根据刘源等人的统计,国家对 1998-2000年3月的下岗职工支付的生活费用就需要888亿。如果严格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进行富余人员的分离,这笔费用将达到 1,000多亿,如果国家财政来承受这些负担,那么国家财政政策在协调宏观经济和控制改革进程方面的能力将会受到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现在有的经济结构和财政约束下,巨大的社会福利负担和转型成本负担将使政府面临崩溃的危险。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在宏观经济方面是富有效率的,因此,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效率状况,依据国家对经济的控制能力、市场提供公共品的能力、各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和技术发展状况因素,进行国有企业结构与规模的调整,而不是令其私有化。

四、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充分而又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条件,而并非绝对的、唯一的和所有权相联系。有的经济学者认为, 改变国有企业效率低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只要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就可以实现高效率地增长。但是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通过对英国务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绩效做了综合广泛地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率有显著的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率改善不明显。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充分的市场竞争是所有企业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的前提。如果缺乏竞争的市场条件,任何一个企业都能在垄断的市场上攫取到高额利润,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会缺乏动力和压力,而使他们趋于低效率地运行。这就是同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彩电工业的效率很高,而电信部门的效率却相当低的原因。

2.清晰的产权制度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重要条件。从产权制度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来说,并不仅仅是对所有权发生影响。

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构成的权能结构以及在不同权能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还有协调权能结构和权能主体之间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对企业的效率产生着极大的影响。设定其它条件不变,在同一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同的企业或者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的权能结构、在不同的权能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制衡关系以及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经营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不能只是简单地从所有权关系考察国有企业效率,还应该看到在所有权关系不变的条件下,对产权制度其他方面的调整、改革也会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效率。也就是说,要有清晰的产权制度。许多国内外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模糊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但究竟什么是产权模糊呢,一般来说产权模糊有两种情况:一是产权归属关系不清;二是指财产在营运过程中各权能主体与义务不清晰,即各主体之间在占有权、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分解不清晰。而对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来说其归属关系, 即企业的所有权在《宪法》上被界定得十分明确,属于全民财产。因而说我国企业产权模糊应当是指上面第二种情况, 即各主体之间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分解不清晰,从而导致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不能有效地保护其财产的权利。那么什么样的国有产权制度安排才算是清晰的:(1)通过明确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注册资本及其相应的权益,界定企业产权归属主体; (2)产权主体吻合“经济人”假说,即产权主体追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3)明确界定产权归属主体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4)企业产权具有排他性,即企业法人拥有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转让的产权;(5)在所有权与控制相分离的条件下,应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既使产权经营主体在利益动机的刺激下能自主地支配和转让企业产权,又使出资人能对产权主体的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督,从而在企业内形成出资人、企业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互利制衡机制;(6)法律制度能对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只要国有企业的产权安排符合以上结构特征,就可以被认为是产权清晰的。

3.高效率运作的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地保护是国有企业有序运行的保证。匈牙利经济学家卡尔・波拉尼认为,通向自由市场大道是由国家铺就维持其畅通的。意思就是说,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政府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著名的新经济史学家诺思也认为国家必须对一国经济效率负责。因为国家界定产权结构, 因而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所以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实施和保护负责。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地保护,那终将损害到国有企业的效率。可以说,国有企业的效率从根本上说反映的是政府的管理效率。在一个高效率的政府管理下, 国有企业一般说来是有效率的,新加坡、德国、新西兰等国家国有企业的高效率运行无疑说明了这一点。

国有企业经济第2篇

1.给定社会和经济结构,什么是政府不能采用的经济政策。

2.政府可选的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经济目标的时滞和逼近程度的分布。

3.作发展中经济里,国有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它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作用如何。

这三个方面的内在联系如下:首先要确定与经济系统和政府目标不相容的政策工具,只有在确定了政策工具的可行集后才能讨论政策的效果。讨论不可行的政策的效果是无意义的。由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大小是由政策工具实现政策目标的程度和时滞来衡量的,因此研究政策工具的“威力”和“等待时间”就是理所当然的。国有经济作为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经济政策工具,它的重要性一直是有争议的。它的存在会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有什么样的影响是决定国有经济前途的主要考虑因素。

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看,第一个是最具思辩色彩的,第二个则完全是实证的问题,第三个则要通过演绎提出一些将由实证分析来证伪的假说,因而本文只分析第一、三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分析,由后续研究来作实证研究。

第一节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定义及实现控制的可行集

现代政府都被认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经济职能:维持经济增长和稳定、实现物价平稳和充分就业、推进收入公平分配。为了实现这些经济职能,政府被赋予一些控制经济的权力和实施这些权力的条件。控制在这里的含义是完全技术性的。它是指给定社会和经济结构,政府根据其效用函数,确定政策目标,即要经济系统要达到的状态变量。通过改变控制变量的值来改变经济系统的状态,从而实现其政策目标。因而控制力就是指政府通过改变控制变量来改变状态变量从而达到政策目标时的时滞和实际逼近程度。当政府采用一些政策使某些目标很快很好的实现时,可以将之定义为控制力大,反之则小。当然这里的快慢和逼近程度是由政府的效用函数来提供判别准则的,比如一个民选政府希望在大选前实施的经济扩张计划能在大选前奏效,从而为在选举中获胜创造条件。于是政府自然有对经济控制力的标准。但这不在本研究范围内。本文假定这些判别标准是外生的。

很显然,不同的经济系统中政府的可选政策工具箱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的经济系统对政策变量的响应是不同的。首先要对经济系统的不同作出说明。经济系统的分类是极其多样的,可以说只受到研究者想象力的限制。本研究遵循发展经济学的传统,将经济系统分为发达的工业化经济系统和二元经济系统。发达工业化经济系统中市场机制发达而且广泛。一项政策对经济的冲击将以市场的方式,在难以计数的经济实体之间,以极其复杂的方式被经济系统所吸收,产生一些后果。研究者需要极其复杂的工具才能粗略地判别一项政策与其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在复杂的经济系统中,因为各种储能单元的存在,如库存、情绪对人们的判断的影响、信息收集与处理的局限性等,对一个经济冲击的响应是如此复杂,以至于人们有时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尤其是当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因此政策的后果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当一个经济系统处于平稳运作的,对政策的后果的判定相对要容易一些。

在许多国家,政府曾经或正在使用国有企业作为实现其经济目标的手段。由国有企业代替市场机制来实现同样的目标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者准确地知道在市场环境下一项政策的结果。如果不知道后果,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同样的目标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者能准确地控制国有企业来实现同样的结果。但是,发达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高度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人们只能用一些高度综合的指标来粗略地评估经济的运行情况,比如利率、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增长率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用国有企业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则国有企业的相对规模必须很大才有可能影响到这些指标。这只是必要条件。这里,国有企业的相对规模指相对于它们所供应的市场而言。首先,如果单个国有企业的规模很小,显然是市场的接受者而不是领导者。如果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处于相互替代的市场上,那么除非禁止竞争,否则,国有企业也只能是市场的接受者。如果国有企业规模小,但处于生产的不同阶段,那么,它们实质上是一个巨型国有企业的生产车间而已。因此,要想通过国有企业来控制经济,国有企业首先要有很大的市场权力,即相对市场的规模要很大。国有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时,市场权力最大。但是,市场权力不等于经济控制力。 

在发达经济中,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通过难以计数的市场之间的互动来实现。如果政府不是通过采用一些依赖市场机制的政策,而是通过创造国有企业来实现经济目标,那么就首先必须对整个经济实行国有化。比如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就只可能在政府雇用全部劳动力条件下实现。给定一个经济中有非自愿失业者,政府通过创造一些国有企业来吸收这些劳动力,显然这些国有企业的劳动效率要低于整个经济的平均水平,否则这些劳动力早被私人企业所吸收了。而国有企业也不可能拥有特殊的高效率生产技术。假设政府垄断了这样的技术,因为政府开发这些技术的经费来源于税收或发行国债,但却不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技术,那么这是违公平的。当然,这不包括国防技术。不过没有政府会吸收街头的失业者去生产核武器或激光制导炸弹来减少失业。那么这将使为生产同样多的产出而需要更多的投入。从而资源价格上升。这将迫使一些处于边际上的企业破产,将所雇佣的劳动力抛向失业队伍,这样政府又必须创造另外一些国有企业来吸收这些劳动力。很显然,这些劳动力的劳动效率是要低于新的平均水平的。这又将导致对资源的争夺。最后只剩下这两种情况:要么是全部经济被国有化,要么只剩下少数十分有效率的私有企业,使之可以在资源被如此浪费的情况下仍能生存。当然后面这种假设只在规模报酬递减情况和效率分布函数是不连续的情况下存在。

首先,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一个很大的规模区间中,没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或不经济[1]。其次,效率分布函数是几乎处处连续的。这里的效率指投入产出的效率。尽管经济学家对资本和利率的定义争吵不休,但在现实中,财务状况决定了企业的存亡。因此可以用资本收益率或多个类似的指标的加权平均值来测度企业的效率。显然融资成本、原材料价格、税收、产品市场等都会使企业的这个指标变动,而且经济环境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最低生存效率。当企业的效率指标长期低于这个最低生存效率指标时,企业就会由于耗尽自有资源而死亡。效率指标的分布是一个随机过程。它的样本函数显然是非负的,单调增的,而且在有界闭区间上取有限值。单调增的性质很容易理解。效率指标越高,低于这个指标的企业的数目越大。因此,效率分布函数是有界变差函数。那么,这个函数除了在一个黎贝格零测集外导函数存在而且黎贝格可积。于是分布密度函数几乎处处连续而且有限。换句话说,效率分布函数只有至多可数个不连续点。事实上,由前面的推理,国有企业吸收的是效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劳动力,而且国有企业劳动力没有被解雇的压力,劳动效率更低,因此,国有企业无法以市场方式与私有企业竞争。政府必须增加税收或通过发行国债来为国?衅笠悼魉鹑谧省7裨蚬衅笠到蛭木∽杂凶试炊劳觥U庋黾恿俗试吹某杀尽=⒐衅笠档贾伦畹蜕嫘手副瓴欢仙仙筒欢嫌兴接衅笠灯撇略鍪б怠W詈蟮慕峁牵衅笠蹈涣怂腥ǎ鄹袼酱蟠筇岣吡耍鱿陆盗恕?nbsp;

全部经济实现国有化以后,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取消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否则竞争必然会导致一些企业失败破产,解雇劳动力。这就违背了充分就业的初衷(充分就业不是完全就业)。而一旦取消竞争,就必须实现完备的中央计划,否则就会出现未出清的市场。只要不严禁私人企业,那么就会有在国有化条件下自愿失业的劳动力组建私人企业满足市场出清的要求。这就会在私人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竞争。只要这种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存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异,那么生产可替代产品的国有企业之间就会存在差异。因此,要么通过在国有企业之间转移支付来抹杀这种差异,要么就得面对这种差异所导致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前一种选择就是让发达的市场经济转向苏联模式,这是难以想象的,而后一种选择将彻底瓦解以国有企业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经济问题的努力。

同样的推理可以同于创造国有企业以实现经济增长的情况。因此,在发达市场经济中是不能用国有企业来解决经济问题的。因而国有企业不是发达市场经济的可选政策工具。

在二元经济系统中,经济由占比例较低的现代工业化经济和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经济部门所组成。实际上,这是二元经济的特征定义。二元经济的绝对规模较小。在其中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较低。在现代经济部门和传统经济部门之间的联系是很简单的,仅仅是传统部门提供给现代部门品种很少的一些初级产品,换回维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同时现代部门与国外的联系也局限于进口中间品进行加工后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制造品的品种也很少。除了在与原宗主国有密切联系的领域,与大规模复杂工业生产相伴随的商业、金融、保险、法律等制度很幼稚。而且这些活动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大城市中,广大农村尚处于近似于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中。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很难以市场机制的方式作用到整个经济中。针对现代部门的经济政策很难通过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边界。而除了通过那些直接影响传统经济赖以存在的初级产品,政府对传统经济的作用也是很小的,更何况是国际市场而不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决定这些初级产品的价格和需求数量。

在二元经济中,市场机制就很难成为政府政策的工具了。二元经济的政府还有另外的难题。它们必须发展本国经济以维持政权,但极度缺乏资本、技术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力资源。国内几乎不存在能动员人们的储蓄并将之用于生产性投资的机制(实际上二元经济的一个特征就是储蓄率低),能动用的资本中一大部分是靠出口初级产品换回的外汇,除去进口必需的资本品和消费品,便所剩无几。更困难的是,除了在少数大城市,二元经济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于是在这样条件下,政府就必须承担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作用,把极其有限的资源分配到经济发展的重点上去。当然,为了实现同样的目的,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二是由政府指定受偏爱的私人企业去发展这些项目。政府通过授予垄断权、优惠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并获得相应的政治支持。前一种是拉美模式,后一种是东亚模式。

的确,在经济还处于幼稚阶段时,通过创立国有企业,政府可以直接命令企业生产,尽管产出不一定合意。这使政府有一种安全感和自主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认为国家急需的产品的供给。当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对国有企业和政府实施经济职能的方式的态度就有了变化。拉美模式坚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限制和打击私人资本的发育,搞进口替代,这使得市场机制发育十分缓慢。政府所承担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职能迟迟不能得到转移,反而在国内政治斗争中,成为各派争夺的肥肉。这进一步导致了经济中寻租现象的盛行,反过来又进一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这样的结果就是资源浪费严重,劳动效率低,通胀严重。

而东亚模式则采取了鼓励私人资本发育的态度。本文不探讨这种模式背后的文化、政治根源。尽管私人资本也要通过非市场方式来争抢有限的资源,但是它们之间的竞争更多是市场性的,是培育市场机制的行动,而且政府支持的贷款是一个硬约束,迫使私人资本提高效率。这与拉美模式通过滥印钞票来为国有企业创设与生存融资所形成的预算软约束有本质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东亚模式采取了出口导向,把企业拉到国际市场上去锻炼,这进一步刺激了国内市场机制的发育。拉美和东亚的经济发展成果有很大的差异。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的经济系统决定政府的政策可选集不同。如果是发达市场经济,那么政府的政策工具就必须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而绝不可能是国有企业。如果是二元经济,在度过了最初求生存的阶段后,政府或者选择依赖国有企业,或者选择鼓励私人资本和市场机制发育。在经济复杂程度不高时,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确可以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说国有企业在实现政府经济目标方面有很上乘的表现。这时政府通过国有企业的经济控制力最强。但随着经济复杂程度的增加,政府要通晓的经济关系越复杂,而且链越长,成本越高。即使每个国有企业都实现了分配的具体目标,但是最终产品可能得不到市场的欢迎(除非所有产品都实行分配,取消货币),那么产值这个目标达到了,而别的指标却达不到。这在苏联经济史上司空见惯[2]。因而实际上政府的通过国有企业的经济控制力大大降低了。反过来,如果政府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和私人资本,虽然政府不能直接决定经济指标,但是在政府创造稳定的环境的条件下,政府所希望的目标可能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对于上述论点,还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作一解释。由于经济复杂程度的提高,产品质量的维度也在增加,那么这增加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考核的难度。比如说,对钢产量的度量就已经超出了原苏联中央计划部门的计算能力。钢种类上千。每种钢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外形等等都不同。对于一个综合钢铁企业,它生产上百种钢。要是按所有的维度来考核其经理,这是最理想的,但是却不可能实现。那么就只能以“吨”作为其绩效的衡量标准。于是经理就会注重产量而非质量。这也先解释了为何前苏联产品质量低劣。而大多数拉美国家国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差强人意,也就可以理解了。即使按考核标准,政府的经济目标都达到了,那么是否就可以说政府的经济控制力就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否则苏联现在还会生龙活虎,拉美各国也不会大刀阔斧地私有化其国有企业。

第二节国有企业作为经济政策工具对经济控制力的影响

上一节已经明确定义了国有经济控制力是政府使用政策变量实现政策目标时的时滞和逼近问题。对于发展中经济而言,国有企业是一项可选政策工具。它对于发展中经济政府控制力的影响是必须深入研究的。

对国有企业这种影响力的研究首先要回答五个方面的问题:

1、为什么政府要设立国有企业?

2、为达到同样的目标,政府是否还有别的选择?

3、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由政府创立国有企业来达到既定目标?

4、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方式和效果如何?

5、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效果如何?

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和动机是复杂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综合作用结果。本文不能过多分析设立国有企业的政治动机和利益,只指出,公共支出是无须偿还的,因而是各派政治利益集团争夺的对象。在特定的政治传统下,设立国有企业是分配预算收入的一种方式。下面主要分析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规范性经济动机。

正如前一节所分析的,在经济初建之时,国民经济所能动员的资源是极其有限的,这些资源首先要用于维持国民的生存。而在这种经济系统中,市场机制要么被毁坏殆尽,要么从未存在过,那么政府就必须作为资源的分配者,来实现上述生存目标。这在二战后的德、日和遭受战争蹂躏的国家是普遍的做法。在非洲新独立的原殖民地也都采取了这种做法。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不存在时,政府分配资源的方式在满足人类最基本生存需要方面在这时是最有效率的,因而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也最大。

在战后的西欧,也曾盛行过国有化的做法。比如具有社会民主传统的法国在本世纪有三次重大的国有化运动,七十年代后期的国有化运动登峰造极。法国政府在密特朗执政期间,通过国有化运动控制了工业企业营业额的40%,出口的34.6%,投资额的23%,在历经多次私有化运动以后,法国国有企业仍雇佣了全部非农业劳动力的23%,创造了28%的增加值,40%的投资,30%的出口,连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英国也分别在40年代末和70年代两次掀起国有化高潮。

法国大规模国有化的根源一方面有社会民主传统和中央集权的传统,另一方面和自由主义的英国一样:国内资本市场运作与政府经济目标背离。法国在二战中作为主要战场,英国也遭受纳粹的狂轰滥炸,基础设施破坏严重,因而不约而同地在战后马歇尔计划实行时,大规模地建设国有企业,而且都集中在基础设施方面。其经济学上的理由已经分析过了。在七十年代,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开始,原来的基础设施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需要。在当时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的约束下,私人资本认为投资到基础设施中去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无法得到补偿,于是私人资本对基础设施不感兴趣,纷纷进入欧洲资本市场或进入当时的拉美国家以获取高额回报。因此,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英法两国在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基础设施方面由市场引致的投资不足。私人资本的利益与政府自认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产生了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公共产品融资的问题。很显然这可以由政府来为之融资。但是由于在欧洲资本市场上的收益率与投入到基础设施中的经风险调整的预期收益率的差别是如此之大,即使加上政府补贴,也不能说服足够多的私人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于是只能由政府亲自出马,设立国有企业。

当然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设立国有企业的原因不完全是由于私人资本回避这些领域,尽管这是政府在此领域设立国有企业的充分条件。从维持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角度,基础设施领域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该是在满足一定标准后价格尽量低的。但是在这些领域,由于技术上的特性,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资本一旦进入了,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来取得高额利润。也就是说,政府对这些领域必须进行管制的事实使这些行业的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收益很低。这才是私人资本回避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政府要管制这些领域。形成垄断并不是政府进行干预的充分条件。全世界的邮政都是垄断,在美国和欧盟,民用飞机制造现在也是这样,而政府并不动用反垄断法去攻击这些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基础设施和高技术领域对经济作用不一样。比如电力、煤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如果听任它们充分发挥其垄断优势,那么社会生产的一个很大的份额将落入这些领域。但这些领域的产品和服务是无收入弹性的,而且本身也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其产品和服务品种单一,质量标准稳定。实际上,在西方,煤气、供水、电力标准在过去一百多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把社会增加值一个很大的份额交给这种没有发展前景的产业,从经济的持续发展来看显然不是有效率的。因此政府必须管制使之只能刚刚能够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当一国资本丰富时,在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时,私人资本也可能愿意进入这些领域。比如美国,资本丰富,利率较低,因而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也占有很大的比例(一般超过60%)。相对而言资本稀缺的国家,如欧洲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往往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来提品和服务。邮政服务由政府提供是同样的道理。一封信函的运输价值是无法与其所承载的社会和个人价值相比的,家书抵万金,谁能说清这些关系呢?正是如此,按商业运作的企业会发现将一件信函送到其目的地的费用却无法通过商业途径回收时,它便会退出这个市场。的确,最初的通信就是按商业规则来进行的。但社会的发展表明,政府必须促进人们之间的交流。通信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公共产品,因而政府必须提供之。因此,大家看到信函的运输是政府垄断的,因为没有别的企业会进入这个领域,而包裹的运输却是竞争性的。

即使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政府也可以通过向私人资本提供足够的补贴来引诱之进入这些领域。然而我们却看到这是很难做到的。要提供足够的补贴,那么政府必须就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边际成本、质量和数量进行量化。考虑到这些企业行为的外部性,那么这种计算将更复杂。这样政府很难准确地估计出应支付给企业的补贴。在信息经济学中,委托—问题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人说真话,但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考虑到这些领域的投资是专用性的,那一旦投资形成,便成为沉淀成本,投资者要撤出只能蒙受巨大损失。那么在私人资本和政府之间就形成一个二阶段动态博弈。第一阶段私人资本根据政府所承诺的优惠条件和所提出的要求作出投资决策,第二阶段政府根据私人资本的绩效作出对承诺的全部或部分兑现。已如博弈论告知的,在这种博弈中双方的行为将是动态不一致的。比如,给定投资者决定投资,那么由于许多与绩效评估和补贴估计相关的衡量指标难以被第三方所认知,那么政府就有动机通过宣布私人资本绩效不合格而削减对私人资本的补贴。只要补贴加上运营收入能抵消变动成本,私人资本就不得不继续生产。预期到这样的结果,私人资本就不会进入。因此,在诱使私人资本进入沉淀成本巨大的领域时,这种博弈的唯一均衡只能是私人资本不进入和政府不提供补贴,尽管投资者进入和政府提供补贴是帕累托最优的。

由于国有企业在何种条件下必须由政府设立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是如此的重要,我们必须提出一个命题:

国有企业合理存在性命题:只有在提供政府重复采购的某种商品所需的投资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而且约束当事人各方的合同是不完备时,才会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即高资产专用性,不完备合同和重复采购是国有企业合理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并不是说国有企业不能存在,而是说它的存在是不合乎经济学的效率原理的。

为了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这个引理,首先要把政府理解为一个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它是否决定在某个领域建立国有企业就可以理解为政府这个企业是否向这个领域纵向一体化或多角化。

首先资产专用性这个概念不同于专用设备,一台加工螺旋浆的设备是专用设备,但它不一定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一般来讲,资产专用性是指资产所有者的投资只能通过特定交易所产生的租金回收的这种性质[3]。比如一套被设计专门处理某个矿山的矿石的设备就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反过来,一台通用型机床就无乎没有资产专用性。一旦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那么投资者只能期望与这投资相关的特定交易能持续下去。因为他从其他交易中的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部份差异就是经济学中的租金。准确地讲,这就是可掠夺的租金,因为交易另一方可以通过威胁中止交易来迫使投资方接受一个刚够弥补变动成本的价格来获取租金的绝大部分。

合同的不完备性是由于四种交易成本所造成的,一是签约双方不能预见未来的全部情况。二是无法用精确的方式规定未来各方的权责。三是监督契约执行成本很高。四是强制执行契约的成本很高。这是因为由于所涉及问题极复杂的,局外人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金钱来了解各方的立场和实际情况,并作出判断:重复购买的含义是自明的。

我们只需证明不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不合乎经济学效率原理的,即此时政府可以采用市场方式来更有效地实现同样的目标。

实际上前面我们已经多角度来论述了这个命题。现在只须从定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加以说明。根据资产专用性的定义,当投资不是资产专用性的,投资者可以从其他交易中获益并收回投资。因而该交易存在竞争易,那么存在着一个竞争性市场。那么显然政府作为某项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将面临相互竞争的供给方,因而除非政府具有特殊的技术使它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好的质量自行生产此项服务或产品,否则政府应该从市场上采购。然而如果政府有更好的技术,那么它不向社会提供此项产品或服务,就是损害了社会福利。假设政府拥有这样的技术,那么政府应该纵向一体化。那么除非是规模效益递减的,提供此项服务或产品的国有企业将或者垄断市场,或者与私人资本竞争。如果是垄断,那么政府应该动用反垄断法来该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和私人资本并存,只向国有企业采购则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应受到制裁。如果政府同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采购,说明即使完全由私有企业来供应也不会形成供方垄断。因此,只要不存在资产专用性,就没有国有企业合理存在的必要性。

如果不存在不完备合同,那么私人资本的所作所为都是可以合理地测度的,那么政府可以准确计算出应给予的补贴,政府因而也无正当理由必须设立国有企业来提供此项产品。

如果不存在重复购买,那么显然更没有正当理由设立国有企业来一次性生产这种产品。

必须注意的是,这三个条件仅仅是必要条件,即使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也不一定就必须设立国有企业。美国军火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这三个条件,但美国政府采用的是长期契约而不是纵向一体化来提供这种产品,这并没有影响到美国国防。

至此我们已经研究了三个问题:

1、为什么政府要设立国有企业?

2、为达到同样的目的,政府是否有其他途径?

3、在什么条件下,政府必须创立国有企业来到达既定目标?

既然在一定条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控制经济的工具,那么就必须回答两个问题:

1、政府如何才能控制国有企业?

2、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的效果如何?

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应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国有企业按前面所定义的合理方式存在时;另一种是国有企业被过多地设置时。如果国有企业合理地存在,那么按定义,政府要实现的目标只能由国有企业来实现,因而就无从谈起控制效果的好坏。这时的判别准则只能是政府提出绝对的标准。这就是说在讨论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的效果好坏时,是在各选择中进行比较的结果,因而只有在国有企业被过多设立时方能有意义。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通过国有企业对经济控制的效果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是相互联系的。为此,从过多国有企业设立的经济后果开始分析。

国有企业的设立首先是融资问题。从资金来源看只有两种,一是由财政拨款,或发行国债筹资。二是由政府直接贷款或是由政府担保国有企业组建机构获得贷款。即使由财政拨款建立的国有企业在进入营运后,也要依靠银行贷款作为周转资金。因此一旦开始建设新的国有企业,那么一方面公共支出增加,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也增加。根据内生货币和外生货币理论,以财政拨款或国债融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它的融资是以政府的征税权力为抵押的,只不过是收入在不同阶层和不同时间的重新分配。这种国有企业因而可以被称作内生的。根据实际经济周期理论,这时存在“李嘉图等价”,对经济的冲击将是微小的。这就是说,如果政府建立内生型国有企业,而且这些国有企业具有平均水平的效率,那么对经济的冲击在储蓄率、利率和产出方面是很微小的。显然,如果政府设立这种国有企业,它对经济的控制不会比市场做得更好。当然如果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那么的确会提升经济的增长。但只有在市场很不完善时才能做到这一点,否则没有理由私人资本为什么不采用同样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这也指出了国有企业合理的分布。即在私人资本无法从事的大规模、高技术领域。比如政府认为为它需要一座年产40万吨乙烯的化工企业。但是就大陆当前的实际情况,私人资本是无力提供的,于是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这样政府就可以提升经济增长。但问题是政府应该努力培育私人资本,使之在复杂的经济建设方面越来越有能力自主,而不是采取压制私人资本,以保持自己的独尊地位。对于经济建设,这种武大郎心态是不行的。

更多的国有企业是靠贷款或增发货币来建成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将资源从那些不能相应提高自己资源价格的弱势集团掠夺过来,比如那些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国有企业我们称之为外生性的。显然外生性国有企业是通胀性的。首先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规模只受信贷规模,最终只受中央银行贷币供给限制。而大力发展国有企业的都是发展中经济,其银行体系是国有的,或受政府直接控制的,因而创立国有企业的冲动往往导致政治压力膨胀,使中央银行贷币政策松动。其次贷款建国有企业有群动效应。一旦政府开始使用贷款兴建国有企业,那么各方面都会努力证明自己项目的重要性,纷纷抢夺信贷资源。大量的项目同时开工,必然对经济造成通胀压力,尤其是通胀的预期压力攀升更快,从而增加经济的不稳定性。

下面分析在外生型国有企业丛生的环境中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效果。按定义,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高于平均水平。即使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中很大比例是长期贷款,但它们总是要偿本付息的。一旦政府被迫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比如出现了恶性的通货膨胀或国际收支赤字),那么国有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显然上升。这一方面减少了营业收入中可以用来偿还长期负债本金和利息的部分。这是因为企业需要短期融资来提供周转资金;另一方面,紧缩的货币政策将从总体上减少支出,这将导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幅下降,甚至使之绝对下降。显然,除非政府对外生型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那么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将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上升。如果政府因为政治原因不允许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它就必须为外生型国有企业的亏损融资。但是政府之所以建立外生型国有企业,是因为它缺少足够的财政收入来为之融资,因而对国有企业的这种补贴显然也不可能主要由财政支出来融资。因而政府要么利用国债融资,要么放弃紧缩的货币政策,用通货膨胀来融资。在用国债融资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用更高的利率(紧缩的货币政策意味着更高的利率)来发行国债,这样将进一步减少私人资本的投资愿望。即使购买国债的居民有正的财富效应,私人支出也要下降。注意到政府的任何一种为国有企业亏损融资的方式都是收入再分配,即政府把不小于亏损的那部分收入分配给了与国有企业亏损直接相关的群体。事实表明国有企业的亏损是导致少数居民富裕的原因之一,那么采用补贴亏损的方式显然将违背政府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除非它宣布它是为少数人谋利的。如果这部份人用获得的补贴来购买政府国债,那么他们将有正的财富效应,这是因为首先这部份人所用来购买国债的正是所分到的国有企业亏损。其次,日后这些国债的偿还将由全社会的纳税人来支付,因此这部份人将更富裕。相应地另外的人将更贫穷。这部分人所占人口的比例低,而且从一个社会角度来看,其支出占社会总支出的比例也不应该超过其它人的,否则这个社会就是在制造和维护两极分化而且是毫不掩饰,那么建立国有企业就是为实现这种目标。但是我们不认为讨论这种政府的经济控制力是有意义的。如果我们将讨论限制在一个受其公民支持的民主政府上,那么外生型国有企业显然将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背离其原先的目标。在膨胀性的货币政策下,将有更多的外生型国有企业被设立,从而要求更猛烈的膨胀性货币政策,显然这是不可选的。因此,货币政策在丛生的外生型国有企业是失控的。

通过财政政策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将大大削弱,给定外生型国有企业丛生的条件,政府的公共支出的自由空间会很少。这是因为,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增加其支出,那么在上述分析的结果下,政府没有理由不增加对国有企业的资本注入。假设政府突然有能力增加其支出,可能性有二:一是政府获得国外援助。二是政府增强了税收征管,使在名义税率不变情况下,税收可大大增加,而且还假设政府并不将新增收入注入外生型国有企业以增加其资本。

对于政府加强税收这一种情况下,显然实际税率将上升。一般而言,这将使那些无法再逃避税收而且处于边际的企业退出,这当然会包括一些外生型国有企业。如果政府不允许这些企业破产,那么就必须对这些亏损企业进行补贴。这自然会降低公开支出增加的刺激作用。若政府允许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情况则比致复杂。首先,公共支出增加是由于实际税收增加,那么私人的可支配收入下降,从而使消费减少,进而使投资减少。即使消费者消费惯性使消费不变,那么可支配收入的下降必然使储蓄下降,同样也会使投资减少。公共支出增加无非会有两个后果,一是政府规模扩大,雇佣更多的劳动力,这将增加消费支出。另一方面增加投资,创造更多的国有企业。一方面一部份企业由于实际税率的增加而破产,使产出下降,另一方面消费加投资增加,将提高现有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假设总产出增加。这时中央银行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放松银根,那么生产的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量将推高利率,这将使那些以借款为基础的外生型企业陷入破产从而使经济陷入衰退。另一方面,如果放松银根,则将进一步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从而使经济进入通胀螺旋中。如果税收的增加导致总产出下降,这更说明财政政策失效。当然,在实践中会存在一个恰到好处的方法,但是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钢丝杂技。

突如其来的经济援助不太现实,因而本文不再分析其后果。

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有效控制问题,实质是建立每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制度问题(Account—ability)。从结构的表面来看,政府拥有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中机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股份一样。机构投资者对最终投资者只有达不到最终投资者的要求就走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政府拥有合法的暴力,如果没有形成社会契约,政府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有企业就可能成为自在之物,或者只是政府的企业。

[1]G·J·施蒂格勒《规模经济、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P38—P67上海三联书店(1996)。

国有企业经济第3篇

一、企业效率的经济理论基础

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关于企业的理论集中在“厂商理论”部分。所谓厂商是指能做出独立生产决策的单位,主要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研究生产者行为时,一般的理论假定是,企业都是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其生产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即在既定的产量下实现成本最小,或者在既定的成本下达到产量最大。厂商理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理论。主要研究投入的生产要素与产量之间的关系,即如何配置资源,使生产要素既定时产量最大,或者说使产量既定时投入的生产要素最少。(2)成本理论。主要研究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厂商只有在扣除成本后,才能谈得上利润的最大化。(3)市场理论。市场有不同的结构,即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不同。它研究的是当厂商面对不同的市场时,应该如何确定自己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企业只有处理好以上三方面问题,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厂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是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假设。实际上,现代经济学家的进一步分析认为,厂商的目标是多元化的。例如美国经济学家W·鲍莫尔分析了厂商以销售量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美国制度学派经济学家K·加尔布雷斯则把稳定与增长作为大公司这样的厂商的目标,它们追求的是适度利润。但是,在一般的微观经济理论中,仍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假设,本文的分析也不例外。

在研究企业问题时,国内普遍使用的“效益”概念,在西方经济学中并没有对应的理论。西方经济学中,一般使用的是“效率”概念。虽然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和市场理论等主要关注的是实物量,但关注的不是总量,而是比率(ration)以及比率的变化率。例如,关注的不是总产量,而是边际产量和平均产量;关注的不是总收益,而是边际收益和平均收益;关注的不是总成本,而是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关注的不是总劳动量,而是劳动生产率等。因此,研究企业状况时使用“效率”作为指标顺理成章。

在生产理论中,假定技术水平不变,那么,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以Q代表总产量,L、K、N、E分别代表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则生产函数可以表述为:

Q=f(L、K、N、E)

一般把土地作为固定的,企业家才能难以估算,因此,生产函数可以简化为:Q=f(L、K)

著名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则进一步表述为:Q=ALαKβ

在生产函数中,各生产要素的配合比例称作技术系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技术系数是各不相同的。一般的分析中假定技术系数不变,如果技术系数可以变动,则生产要素的最适组合的原则是:应该使所购买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量与价格的比例相等,即要使每一单位货币无论购买何种生产要素都能得到相等的边际产量,达到生产者均衡状态。

生产理论分析了影响企业效率的各种要素及其配置比例,主要考察的是企业的技术效率。但技术效率并不等于经济效率,技术效率反映的是企业的投入产出组合,而经济效率则是在考虑价格因素情况下的最低成本组合,它要求投入价格与产出价格的比率等于生产边界的斜率。因此,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还要考虑收益与成本的关系,这就涉及到成本理论。

成本函数可以表述成下列公式:

C=f(Y、W、T)

其中,C为企业的总成本,Y为企业的产出变量,W是企业的投入价格向量,T为企业的制度结构。通常T被定义成“虚拟变量”。从该成本函数看,在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进行评估时,人们所选择的指标主要不是通过工程成本研究来给定的一个绝对效率值,而是一种制度性的相对效率。因此,这一方法所考察的是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国有企业生产成本比私有企业低,这可能是由于前者技术效率比后者高,但经济效率并不一定高。

当然,现实的市场结构由于竞争与垄断程度不同而是不同的。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收益与成本变动的规律也不相同,因而,企业对最大利润的追求要受到相应的市场环境的制约,只有面对不同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决策,才可能提高效率。

二、中国国有企业效率的决定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分析

微观经济分析中所涉及到的效率主要是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前者主要是投入产出效率,后者则为资源配置效率。技术效率是把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加以综合的生产率指标,它能够较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综合效率水平。测定技术效率的方法通常采用生产函数,主要是超越对数生产函数,然后运用OLS方法(普通最小二乘法)和随机前沿模型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技术效率的角度研究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

Groves、Hay和Gordon等人对中国国有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认为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效率的确取得了一定的增长,增长主要来自于奖金的激励、人力素质和教育程度的改善。

刘小玄、郑京海(1998)在此基础上对1985~1994年中国国有企业的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认为影响国有企业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留利。即企业在完成既定的基数利润后留给自己的部分,由于上交的基数利润是既定的,因而留利是一个变量。留利对产出效率的作用表现为,边际利润或留利的增长,会使边际产出也相应增长。他们认为,企业真正追求的是留利或剩余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

(2)浮动工资。浮动工资由奖金构成,来源于留利,以浮动工资占总工资的比例来测定。浮动工资是直接对职工的激励,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产出效率。

(3)经理(或厂长)的工资。这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因素,而经营者对企业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中国的企业中,在缺乏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企业主要依靠企业家才能来推动和发展的情形下,经理(或厂长)的工资对企业效率的提高作用重大。

(4)企业年龄。一些研究生产率的经济学文献都证实了企业年龄对于企业的效率具有显著作用,然而,究竟是年轻的企业有效率还是年老的企业有效率,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往往是不同的。据Pitt和Lee(1981)的研究,年轻的企业比年老的企业更有效率。而另外的看法则是,年老的企业更有经验,在其市场经营和组织管理和工人的技术操作方面积累了较多的信息,具有相应的信息和人力资本的优势。在国有企业中,企业年龄对企业效率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研究。

(5)教育程度。这是一个标志企业人力资本质量的变量,以企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来测定。通常认为,企业的教育程度对企业的效率有着积极的正效应。在Gordon和Li(1995)看来,在80年代中期,中国的国有企业的生产率的增长中大约有一半得益于劳动力教育程度的改善。虽有高估的可能,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和人力资本对效率的重要作用。

(6)其它的解释变量。如开工率、决策权、市场竞争程度、预算约束、时间、地区、规模和产业等都对企业的效率有不同侧面和程度的影响,可以作为“虚拟变量”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如下的超越对数生产函数:

㏑Y=α+β1㏑L+β2㏑K+β3(㏑L)(㏑L)+β4(㏑K)(㏑K)+β5(㏑K)(㏑L)+βiXi

其中,α为残差,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效率的近似值,并可以为各种政策变量、制度变量、企业特征变量所解释;K和L分别代表资本和劳动投入要素;Xi为添加的各种解释变量。这里主要关注的是由Xi所代表的各种解释变量与企业效率的关系。

对于上述生产函数,分别运用OLS方法和随机前沿模型的极大似然方法(过程复杂,这里略去介绍)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

留利对企业效率有着积极的正效果。在OLS分析中,留利大约可以解释产出增长的10%;在前沿生产函数模型分析中,留利对产出增长的解释大约8%;在残差模型中,留利每增长一个单位可使效率增长约5%。看来,留利是企业发展和提高效率的源泉之一,也就是说,剩余权对于企业有着积极的意义。

浮动工资比例也对企业效率有着显著的正效果。在OLS分析中,该变量大约可以解释产出增长的8%;在另外两个模型中,效率约可增长5-6%。

企业年龄变量对企业产出增长的作用也是积极的和显著的,其解释程度达到12%;即使排除了随机误差项干扰的其他模型中,效率的相应增长也达到7-9%。

经理(厂长)工资变量对企业效率也有着积极的正效应,但这种效应似乎不太大,在前沿生产模型和残差模型中其解释程度分别为3-5%。

教育程度变量对于企业的产出增长率的作用相当稳定,其在OLS和前沿生产模型分析中都能保持在10%的正效应水平上,而在残差模型中其解释程度也不低于9%的水平。

在其他变量中,除开工率外其他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决策权、市场竞争程度、预算约束、产业变量等虽然都对企业的效率有不同侧面和程度的影响,但效应有的不明显,有的不清楚。

国有企业经济第4篇

论文关键词:订单粮食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桥头堡”企业“龙头”企业

论文摘要:国有粮食部门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当务之急是,应当着力打造订单粮食经营体系,包括构建粮食产业化经营微观基础,培育龙头企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风险规避机制;结合粮食储备,导入金融机制,搞好订单粮食生产;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推进订单粮食国际化营销以及强化政府导向与监督管理。

一、制度创新、重构国有粮食企业微观经营点基础

(一)发挥传统优势、营造粮食产业化经营桥头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利用网点设施、库场、码头等传统优势,对适销对路、市场看好的粮食品种,包括优质小杂粮、小杂豆,实行订单收购。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从中筛选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叫得响的品种,对其进行重点收购、优选种籽、精心保管,与农技部门合作搞好种籽的提纯复壮工作。再通过推介出售良种,趁热打铁落实订单粮食。这对于每一个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而言都应当是能够胜任的,都应当能够成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桥头堡。关键在于要因地因时制宜,选好适销对路的当家品种,以销定产、落实订单粮食生产。并通过对订单粮食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优质服务,确保订单合约顺利兑现,订单粮食能够保质保量如期收购、适时销售。这是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前沿阵地和基础环节,也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最具有优势的区位所在:这样的“桥头堡”虽然还不能算是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但却是生成龙头企业的始发

(二)当仁不让,争当龙头企业

由桥头堡而龙头是一个质的飞跃。上述桥头堡还只是一个能够基本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潮流的购销企业。而领衔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却必须更上一层楼,连接加工转化、产品升值。由此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大分工,更大规模地占领市场份额。不仅要尽可能多地占领本地及周围市场,还应尽可能地把各个层次的粮油产品及其副产品,综合加工产品,特别是科技含量高的优质、新型高档绿色产品、有机食品、以粮食为原料的医药和有机化工产品等扩大销售到全国性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由此可见,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并不是非国有粮食企业莫属。但国有粮食企业领衔粮食产业化经营确实也具有得天独厚的传统优势和经营优势。一是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二是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经营网点、仓场设施方面的传统优势还相当可观;三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具有内在的“亲缘”关系,只要引导得当、工商结合,形成产供销的中坚环节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对国有粮食企业而言,当好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桥头堡乃是理所当然的。粮食产业化经营大势所趋,机遇在即。国有粮食企业在当好桥头堡的同时,不遗余力地争当龙头企业,努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实在是深化改革中当仁不让的头等大事。当然,龙头企业也是在粮食产业化经营实践中脱颖而出的。每一个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可以成为龙头企业,但也并非一定要或一定会成为龙头企业。这是要结合企业所在的客观经济环境和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而定的。一般而言,国有粮食企业中所处客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较好,实力较强,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的,形成龙头企业的可能性也较大。龙头企业也可以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跨区划、跨行业形成与发展。因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目标无非是要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包括实现农民增收为主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经济效益的实现必然离不开市场化运作。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受区划与行业的限制,而只服从于价值规律作用的客观要求。总而言之,国有粮食企业与粮食产业化经营有着天然的联系。国有粮食企业与农民建立以利益共享预期和风险合理分担相统一的经济共同体,从根本上有利于提高粮食市场交易组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其具体组织形式可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中,本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和考虑到粮食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市场交易组织的效率择优而从。一般而言,通过与农民签订具有导向性的“订单粮食生产协议”,籍以推广和发展优质粮食商品生产,并形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农之间互利互惠的经济协作体。进而在条件具备时,也可形成渐趋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经济共同体。

国有粮食企业无论作为桥头堡还是作为龙头企业,均可在处于不同发展层次上的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内发挥特殊重要的积极作用。这是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使命。从根本上而言,我国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为薄弱的发展态势,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中、西部地区非农化步伐相对于东部地区要小得多。从而粮食产业化经营必将呈现面广量多,但单体经营规模和经营实力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还难以有较大幅度的扩张和增强。从而形成覆盖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的发展步伐也相应地要慢得多。因此,在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发展以销定产、以质促销为内涵的订单粮食生产方面,在近期应当呈现为全面开花、蓬勃发展的势头,形成一大批布局合理、富有竞争活力的“桥头堡”。其中实力相对较强、组织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桥头堡”,必然会在竞争过程中脱颖而出,通过拉长产业链、扩大市场覆盖面,形成名副其实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与此同时,热衷于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也不独粮食部门一家。例如农业部门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热情比之粮食部门毫不逊色。大家都搞粮食产业化经营自然会有竞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完全正常的。竞争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当然,这就需要政府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实际上,无论农业部门,还是粮食部门或其他部门,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往往既有竞争、也有协作。关键在于要在竞争中合作、合作中竞争。从根本上而言,这恰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国有粮食部门应当与农业或其他相关部门联手合作。事实上,传统分工的不同。导致不同部门在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时的切入点也往往有所不同。例如,农业部门往往基于传统优势,直接从粮食生产人手,向粮食流通、消费延长产业链而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粮食部f-l~lJ主要从流通流域发挥传统优势,分别向生产与消费双向延伸产业链,营造粮食产业化经营网络,又往往特别侧重于向消费领域延长粮食产业链。这种基于各自传统优势而导致粮食产业化经营有差别的发展路径,在客观上赋予了相互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现实可能性。国有粮食部门、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应当在领略这一基本态势的前提下,扬长避短,抢抓发展机遇。

东部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稳居全国前列。

因此,东部地区国有粮食企业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更应当立足粮食深加工、精加工,提升粮食产业化经营层次。实践证明,粮油产品加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是无止境的。还可以向医药、化工乃至大豆蛋白纤维纺织等产业延伸。这当然需要在依托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同时,具备相对雄厚的经济实力。一个比较现实的途径是国有粮食工商企业紧密结合,形成以现代企业制度维系着的企业集团,充分利用点多面广的流通网络,发挥结合优势,多头延伸,强化对市场的渗透力度,把粮食产业化经营推向以市场为先导,以科技持续投入为动力,扩展产业链,提高产业质量水平的轨道上来。在强手如林的市场上,国有粮食部门采取集团化经营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在经济发达地区,粮食产业化经营也更可突破从当地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形成的正向进行模式。还可以在组织、引导农民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花卉苗木、各类经济作物、养殖乃至其他工副业生产的同时,通过向农民供应粮食、饲料以及农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形成跨地域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反向展开模式。即打破区划限制,扩大订单粮食生产领域,把米袋子放到中西部地区的粮食主产区,按照绿色生产或有机生产要求订购在经济发达区域市场上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品种和绿色粮食,有机粮食,满足绿色时尚和有机时尚需求。以上二种模式均可视实际状况采取与农民实际生产经营水平与经营要求相宜的经济结合形式,包括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风险规避机制

从现行订单粮食生产实践来看,最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履约率低。其原因固然非常复杂,但核心却只在于一个“钱”字。经济上的原因是最根本的原因,因而政府对订单粮食生产的扶持和推动,必须落实于经济保障。对订单粮食生产这样一种带有约定性或者叫契约性的市场化购销形式而言,由于粮食生产是农业生产这一弱质产业中的弱质部份,又处于一个异常复杂、尚未臻完善的市场环境中,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都相当之大。这些都从根本上决定了“粮食订单”的脆弱性,经不起动荡和波折。由此决定了建立风险规避机制的必要性。也唯其如此,政府才能有效扶持一大批能够引导粮农按市场需求种好粮,能够切实维护粮农经济利益,并能够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使粮农增收致富的粮食产业化经营组织。为此应由政府出面成立屏障粮食产业化经营风险的经济担保机构。由财政提供垫底资本并承担相关贷款的贴息。经济担保机构应引入保险机制,具体业务可在经济担保机构监管下由保险公司。在粮食产业化经营组织,包括桥头堡企业和龙头企业,在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协议”时,由经济担保机构出面进行鉴证与担保。如因人力不可抗的自然因素或其他原因,而非经营企业的原因,所形成的经济风险由经济担保机构承担。如产生经营不善的风险则应由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承担。订单粮食如不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求,则由生产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推行订单粮食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也是深化对粮食的财政补贴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原本用于粮食流通的一部份财政补贴,可由此通过经济担保机构,适当移用于保障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三、结合粮食储备。搞好订单粮食生产

事实上,国有粮食部门在粮食仓储、库容、设施方面仍然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均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阵容,发挥在订单粮食生产殊重要的积极作用。首先,为了确保储备粮食轮换更新的顺利进行,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必须以适销对路为主要依据。由此决定了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储备库均应满腔热诚地投身于搞好订单粮食生产,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改革大潮之中。储备库本着优化储备结构为目的,从优化粮食生产品种结构人手,对市场走销、需求潜力旺盛的优质粮食品种,包括符合绿色消费时尚的绿色和有机粮食生产的种植要求、操作规程、方式方法等通过与农民签订具有导向和规范性的“订单粮食生产”协议,引进、推广和发展与库存结构优化对路的优质粮食商品生产,包括绿色和有机粮食生产。并进而与粮油食品、饲料等加工企业在协作的基础上形成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经营格局。那些实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的储备库就完全有可能成为事实上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那些实力较弱、经营管理水平相对不强的储备库与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能由此而成为周边粮食商品再生产过程中事实上的“桥头堡”,成为发展订单粮食生产重要的前沿阵地。其次,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储备库,特别是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系统的储备库和省属储备库,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管理水平一般也较高。完全可以结合粮食储备业务,导入金融机制,增加“粮食银行”业务。既增辟为农服务新途径,也为自身发展培育了新经济增长点。所谓“粮食银行”,无非是借鉴银行融资业务而实行的以粮食实物形态融通而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粮食储备创新形式。也即粮库开展为民储粮的服务。农民可以把余粮存入国有粮库,包括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粮农民凭存粮卡可随时取用。存粮者如需用钱,可随行就市卖给粮库。但如出售时市价低于存入时价格,则按存入时价格结算、以实现为农民保值的目的。这一融通过程的关键,是应把握好存粮规格与品质。一句话,存入的粮食品种、质量应符合储备库存质量要求。只要对存入粮食把好质量关,在经济上完全可以做到既不收取存储费用,又能实现存粮保值的目的。这是因为符合质量要求、适销对路的粮食是可以进入加工、流通领域而实现增值目的的。自然也可作为储备粮源之一。还有一点是,在周而复始代农民储存粮食的过程中,同样会产生与银行最低存款余额一样的存粮最低余额,只要代民储粮一直继续下去,则最低存粮余额完全可以为粮库所用而不影响正常的周转用粮之需。而且代民存粮规模越大,最低存粮余额也相应越大,粮库能够用以生财的资源也越大。因此,只要把握住入库存粮的质量,就完全可以在“粮食银行”业务上实现存粮农民与粮库之间互利互惠的双赢格局。

国有企业经济第5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经济管理创新

引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发展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应当要与时俱进,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优势,将自身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分配,这样才能够使得自身更好的适应我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再加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市场环境也变得更加的复杂,国有企业要想在这样的背景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只有积极的践行创新管理,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才能够确保自身又好又快发展。

一、国有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1.改善国有企业发展现状的必然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我国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我国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手段技术性含量较低等[1]。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一直处于比较缓慢的状态。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要改变这一现状,那么这就需求国有企业必须要是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不断的创新,以此来促进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

2.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就显得非常的落后了,这也是制约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要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不断创新。并且在对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的过程中,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管理层的积极管理的意识,同时还可以发现更多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措施,确保国有企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升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进而为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3.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的必然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那么都必须要进行不断的创新。国有企业要想得到健康发展,同样也离不开改革和创新,而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其可以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扫清障碍,同时还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好的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济管理创新的途径

1.转变企业经济管理理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全体员工必须要积极的转变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并树立“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创新”的管理理念,进而实现社会、企业、客户、员工共赢的局面[2]。其次,国有企业还需要对自身的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和创新,即在对企业发展战略进行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将发展的方向放置与全球竞争当中,同时还需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外部环境,不断的建立新的核心竞争力,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环境和业务领域,这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自身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得到不断的增强,进而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对管理机制进行创新

传统的国有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普遍存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动力机制的问题,这不仅会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且这样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必须要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机制进行创新。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需要对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自身的组织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设计,转变传统的单一的经济管理模式,采取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的经济管理模式。另外,国有企业还需要不断的完善经济管理机制中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中,政府是国有企业经济管理的主要约束,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样的管理机制会导致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经营自主权。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对经济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即要保持经营自主权,同时还需要进行自我约束。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自我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负盈亏,这样才能够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即能够放开手脚的依法经营,从而使得自身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环境。

3.对核心竞争力管理进行创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变得更加的激烈。而在这样的经济环境背景下,我国的国有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那么就必须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获取主动权。国有企业可以对自身的资源进行分析和整合,将自身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比如:针对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素质高的国情,国有企业就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一点,不断的提升自身在生产方面的优势,尤其是家电、纺织、轻工业等国有企业,就可以以此来不断的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使得自身能够在国际市场中抢夺更多的份额,从而确保自身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3]。另外,国有企业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市场分析能力,这样才能够对自身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能力进行准确的定位,同时还能够更好的对产业未来发展的方向进行预测,尽早的投入资源,不断的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获得发展的先机,让自身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谋得更好的发展。

国有企业经济第6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法

当市场经济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后,我国企业法学界对以往单纯或主要依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态几乎异口同声地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方兴未艾。在此前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以及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等诸多问题就实实在在地凸现于我们的面前。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重新界定

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行,国有企业的概念变得日益含混不清。从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论述中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已远非过去那种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时而指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时而又指国有独资公司和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立法及其运作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原来以所有制为依据的国有企业法与现在以企业形态为依据的公司法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立法对象、运作规则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中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完全取消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的,那么国有企业的立法仍将存在,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问题便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则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只有正确地界定了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各自的适用对象,才能明确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法律调整方式,也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中国作为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大批国有企业也随之将被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而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行规则都明显地不同于原国有企业:

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法人,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均取决于法人意志机关,公司对于法人内部的人事享有绝对的权利,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国有企业则是由国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需由法律加以规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由国家财政划拨,同时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委派,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处于国家的经常监督之下。

正是由于这些明显的区别,导致了公司制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的不同。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目标在使大量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同时,也给企业立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进行的,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仍然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些企业是否还受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公司制企业仍按国有企业法运行,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将失去意义。显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能再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这便意味着国有企业法适用对象的改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将不再是国有企业一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也将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涵义重新作出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立法中的国有企业应只限于企业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种认识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的。在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所占比例最大,现阶段的公司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而形成和以国有资产出资新建的公司制企业。在新建的公司制企业中,又大多由国家控股或全部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即使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实现之后,非国有股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概率肯定也低于西方国家,其中私人股控股的概率则会更低。因而,若在法律上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赋予它不同于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特殊法律地位,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来调整,将会混淆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从而大大限制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并且不利于形成符合公平竞争规则的平等主体。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企业立法,应把国有企业仅限于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并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予以专门调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则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赋予它同全部非国有股东组建的企业以及非国有股控股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不属国有企业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的公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只是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形式实现方式的改变。

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明确界定为: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样的国有企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企业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实践中,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又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投资设立国有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前提,也不同于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通常是依照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设立。

(二)企业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对非国有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其他各种非营利性目标,都只能是派生的、次要的。而国有企业的目标构成中,社会公益目标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是全社会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国家全额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不能同其它非国有企业那样单纯或优先追求利润目标,而必须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即是说,国家投资创办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履 行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如安排就业,实现社会公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基本条件。虽然追求资产利润的增大也是国家和国有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不过,利润目标对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来说,始终是服从于或服务于社会公平与安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企业经营决策的集权性。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由国家直接任命或委派,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国家委派或任命的经营者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企业经营决策体制,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四)企业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往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国有企业施以强于非国有企业的控制;同时,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实现其社会功能,国家还赋予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某些特权,如对某项社会事业垄断经营、政府借款、直接征用土地等。此外,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待遇,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价格照顾、资金供应等。因此,现今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一般都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在公司法之外,制定专门调整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

即便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也是为执行公共职能或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国家的管理并不只是局限于政治事务,还有社会秩序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后者又成为日益重要的国家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主要职能从政治向经济的转移,是国家职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更是无容置疑的。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由国家全额投资并经营垄断事业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经营的垄断性,国家都赋予其法律上的垄断权,由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可获得国家限额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国家预算给予无偿补贴和企业税收的特惠措施;准许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等。其二,为政府投资企业。它由国家预算拨款设立,在组织上,它是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关系和经济活动全部由政府决定,企业利润全部(或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表现为:第一,它是一种经营性组织。这是它作为企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不论国有企业基于何种目的而设立,也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业活动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都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料和人力资源为条件,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以收益补偿其投入或寻求投入增殖的社会组织。西方各国的邮政部门和某些国家铁路部门以及我国某些政策性亏损行业的国有企业都属此种。尽管这些企业的经营结果本身并没有使国有资产增殖,甚至必然亏损,但这并不改变国家对这类企业提出的在完成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减少亏损的经营性要求。第二,国有企业是为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又是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决定性影响或是管理该领域经济活动的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可以说它是从事企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说是具有行政部门职能的企业,代表国家对其所有领域的行政控制管理,自始就是它的主要使命之一。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经济利益服务政治需要,是国有企业遵循的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管理既表现为国有企业对某些商业活动的垄断经营,也表现为国家授予其掌管此类商业活动的行政权力。如国有邮政企业邮政经营规则的某些决定权。与国有企业的部分国家职能相辅相成,它也受国家或政府的直接管辖和监督,国家的决定、行政机构的命令和种种行政规章制度也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作用,与纯粹的商业组织比较,它更具行政机构特点。由此可见,在我国,为医治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弊病而开出的“政企分开”的药方,显然对于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是不妥的。“剪不断,理还乱,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政府)与国家完全所有的国有企业怎一个“分”字了得?就此而言,提高此类国有企业的效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意义的研究就不在于代表国家的政府与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要不要“分”,而是应深入探讨代表国家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此类国有企业。

正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它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立性亦是相对的。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同一国有企业的不同时期,其独立程度往往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经营自的扩大和国家直接控制的放松常常使其独立性不亚于其它企业。此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某一时期,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可能会扩大国家权力,限制企业自,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大大弱化;而在另一时期,为激发企业的能动性,改善其经营效果,又会扩大国有企业自,限制国家干预,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得以强化。就象我国多年来,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收权的尝试一样,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也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动的状态,这种调整变动恰恰是国有企业双重性质的反映,其企业经营性要求相应的独立性,而其执行国家职能的性质,又决定其隶属和服从国家控制的非独立性。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正是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性质,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灵活调控。因此,对国有企业“时放时收,欲放还收”,正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常表现。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法一直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点,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开办大量国有企业的形式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使数量众多的企业变成了国家的附属物,企业不仅没有与政府相对独立的能力,反而是离开了政府就无法生存。我们现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将大量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脱离政府的怀抱而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学者们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其立法也见仁见智。面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地位,学者们提出了不少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要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主要是改变我国目前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现状,逐步发展到依企业形态立法,取消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个别学者甚至对我国未来企业形态的总体格局作了新的设计,即我国未来企业形态应为 公司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三种,而国有企业则应全部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相应地企业立法也只应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似乎只要改变了企业立法的标准便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对这一观点本文不敢苟同,笔者虽也认为我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企业立法的依据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平等竞争,但一概否定国有企业立法的作用却是失之偏颇的。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立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是必不可少的〔1〕。 这种立法绝不是我国过去以所有制形式为一切企业立法依据的重复,而是对我国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范围的正确界定。

在我国过去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大量地设置国有企业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似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只有设置国有企业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成为以追求资产利润为第一目标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脱离政府的怀抱。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这种改革便为企业立法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即是否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变企业形态成为独立的法人。本文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进行,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从建立,但是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改变企业形式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主体,对那些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国家必须直接管理的企业仍应保留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地位,国有企业仍有其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纵观世界各国企业立法,国有企业法独立于公司法、合伙法之外是通例。在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公有制保护的特殊作用更是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与其他形态的企业无论是性质、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目标还是与国家的关系都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将其纳入一般企业立法的调整范围是无法想象的。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碰到的难题是过去将一大批不应直接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办成了国有企业,使得应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变为了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企业,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效率不高,负担过重。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深入研究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实现方式,寻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多种形式以取代过去仅靠国家全额投资兴办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的单一局面。但国有企业改革并不等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一刀切,全部公司化。而必须是对国有企业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别不同情况,对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应通过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而对于确是承担国家或政府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应予以保留,在立法上给予特别规定,以保证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的国有企业法不是重蹈按所有制立法的覆辙,而是旨在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以完善市场体系,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种补充。

(二)国有企业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经济法,它必须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组织与行为的规范。一般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财务审计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等方面,国有企业立法主要应围绕这些方面进行,明确设立国有企业的标准,明确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和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监督制度,明确国有企业所能享有的国家优惠待遇以及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律特权等等。这些内容表明国有企业立法是不同于也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立法的特别法。

国有企业经济第7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法

当市场经济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后,我国企业法学界对以往单纯或主要依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态几乎异口同声地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方兴未艾。在此前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以及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等诸多问题就实实在在地凸现于我们的面前。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重新界定

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行,国有企业的概念变得日益含混不清。从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论述中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已远非过去那种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时而指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时而又指国有独资公司和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立法及其运作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原来以所有制为依据的国有企业法与现在以企业形态为依据的公司法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立法对象、运作规则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中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完全取消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的,那么国有企业的立法仍将存在,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问题便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则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只有正确地界定了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各自的适用对象,才能明确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法律调整方式,也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中国作为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大批国有企业也随之将被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而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行规则都明显地不同于原国有企业:

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法人,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均取决于法人意志机关,公司对于法人内部的人事享有绝对的权利,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国有企业则是由国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需由法律加以规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由国家财政划拨,同时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委派,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处于国家的经常监督之下。

正是由于这些明显的区别,导致了公司制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的不同。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目标在使大量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同时,也给企业立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进行的,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仍然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些企业是否还受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公司制企业仍按国有企业法运行,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将失去意义。显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能再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这便意味着国有企业法适用对象的改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将不再是国有企业一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也将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涵义重新作出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立法中的国有企业应只限于企业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种认识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的。在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所占比例最大,现阶段的公司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而形成和以国有资产出资新建的公司制企业。在新建的公司制企业中,又大多由国家控股或全部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即使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实现之后,非国有股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概率肯定也低于西方国家,其中私人股控股的概率则会更低。因而,若在法律上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赋予它不同于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特殊法律地位,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来调整,将会混淆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从而大大限制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并且不利于形成符合公平竞争规则的平等主体。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企业立法,应把国有企业仅限于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并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予以专门调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则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赋予它同全部非国有股东组建的企业以及非国有股控股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不属国有企业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的公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只是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形式实现方式的改变。

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明确界定为: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样的国有企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企业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实践中,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又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投资设立国有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前提,也不同于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通常是依照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设立。

(二)企业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对非国有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其他各种非营利性目标,都只能是派生的、次要的。而国有企业的目标构成中,社会公益目标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是全社会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国家全额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不能同其它非国有企业那样单纯或优先追求利润目标,而必须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即是说,国家投资创办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履行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如安排就业,实现社会公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基本条件。虽然追求资产利润的增大也是国家和国有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不过,利润目标对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来说,始终是服从于或服务于社会公平与安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企业经营决策的集权性。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由国家直接任命或委派,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国家委派或任命的经营者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企业经营决策体制,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四)企业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往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国有企业施以强于非国有企业的控制;同时,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实现其社会功能,国家还赋予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某些特权,如对某项社会事业垄断经营、政府借款、直接征用土地等。此外,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待遇,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价格照顾、资金供应等。因此,现今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一般都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在公司法之外,制定专门调整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

即便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

也是为执行公共职能或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国家的管理并不只是局限于政治事务,还有社会秩序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后者又成为日益重要的国家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主要职能从政治向经济的转移,是国家职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更是无容置疑的。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由国家全额投资并经营垄断事业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经营的垄断性,国家都赋予其法律上的垄断权,由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可获得国家限额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国家预算给予无偿补贴和企业税收的特惠措施;准许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等。其二,为政府投资企业。它由国家预算拨款设立,在组织上,它是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关系和经济活动全部由政府决定,企业利润全部(或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表现为:第一,它是一种经营性组织。这是它作为企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不论国有企业基于何种目的而设立,也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业活动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都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料和人力资源为条件,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以收益补偿其投入或寻求投入增殖的社会组织。西方各国的邮政部门和某些国家铁路部门以及我国某些政策性亏损行业的国有企业都属此种。尽管这些企业的经营结果本身并没有使国有资产增殖,甚至必然亏损,但这并不改变国家对这类企业提出的在完成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减少亏损的经营性要求。第二,国有企业是为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又是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决定性影响或是管理该领域经济活动的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可以说它是从事企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说是具有行政部门职能的企业,代表国家对其所有领域的行政控制管理,自始就是它的主要使命之一。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经济利益服务政治需要,是国有企业遵循的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管理既表现为国有企业对某些商业活动的垄断经营,也表现为国家授予其掌管此类商业活动的行政权力。如国有邮政企业邮政经营规则的某些决定权。与国有企业的部分国家职能相辅相成,它也受国家或政府的直接管辖和监督,国家的决定、行政机构的命令和种种行政规章制度也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作用,与纯粹的商业组织比较,它更具行政机构特点。由此可见,在我国,为医治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弊病而开出的“政企分开”的药方,显然对于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是不妥的。“剪不断,理还乱,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政府)与国家完全所有的国有企业怎一个“分”字了得?就此而言,提高此类国有企业的效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意义的研究就不在于代表国家的政府与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要不要“分”,而是应深入探讨代表国家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此类国有企业。

正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它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立性亦是相对的。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同一国有企业的不同时期,其独立程度往往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和国家直接控制的放松常常使其独立性不亚于其它企业。此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某一时期,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可能会扩大国家权力,限制企业自主权,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大大弱化;而在另一时期,为激发企业的能动性,改善其经营效果,又会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限制国家干预,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得以强化。就象我国多年来,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收权的尝试一样,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也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动的状态,这种调整变动恰恰是国有企业双重性质的反映,其企业经营性要求相应的独立性,而其执行国家职能的性质,又决定其隶属和服从国家控制的非独立性。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正是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性质,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灵活调控。因此,对国有企业“时放时收,欲放还收”,正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常表现。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法一直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点,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开办大量国有企业的形式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使数量众多的企业变成了国家的附属物,企业不仅没有与政府相对独立的能力,反而是离开了政府就无法生存。我们现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将大量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脱离政府的怀抱而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学者们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其立法也见仁见智。面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地位,学者们提出了不少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要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主要是改变我国目前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现状,逐步发展到依企业形态立法,取消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个别学者甚至对我国未来企业形态的总体格局作了新的设计,即我国未来企业形态应为公司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三种,而国有企业则应全部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相应地企业立法也只应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似乎只要改变了企业立法的标准便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对这一观点本文不敢苟同,笔者虽也认为我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企业立法的依据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平等竞争,但一概否定国有企业立法的作用却是失之偏颇的。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立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是必不可少的〔1〕。 这种立法绝不是我国过去以所有制形式为一切企业立法依据的重复,而是对我国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范围的正确界定。

在我国过去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大量地设置国有企业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似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只有设置国有企业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成为以追求资产利润为第一目标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脱离政府的怀抱。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这种改革便为企业立法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即是否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变企业形态成为独立的法人。本文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进行,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从建立,但是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改变企业形式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主体,对那些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国家必须直接管理的企业仍应保留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地位,国有企业仍有其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纵观世界各国企业立法,国有企业法独立于公司法、合伙法之外是通例。在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公有制保护的特殊作用更是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与其他形态的企业无论是性质、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目标还是与国家的关系都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将其纳入一般企业立法的调整范围是无法想象的。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碰到的难题是过去将一大批不应直接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办成了国有企业,使得应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变为了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企业,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效率

不高,负担过重。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深入研究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实现方式,寻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多种形式以取代过去仅靠国家全额投资兴办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的单一局面。但国有企业改革并不等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一刀切,全部公司化。而必须是对国有企业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别不同情况,对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应通过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而对于确是承担国家或政府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应予以保留,在立法上给予特别规定,以保证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的国有企业法不是重蹈按所有制立法的覆辙,而是旨在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以完善市场体系,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种补充。

(二)国有企业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经济法,它必须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组织与行为的规范。一般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财务审计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等方面,国有企业立法主要应围绕这些方面进行,明确设立国有企业的标准,明确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和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监督制度,明确国有企业所能享有的国家优惠待遇以及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律特权等等。这些内容表明国有企业立法是不同于也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立法的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