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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固定资产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05-28 09:31:03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七)不实行定期清理盘点和对帐制度,管理混乱的。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七)不实行定期清理盘点和对帐制度,管理混乱的。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第3篇

一、当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管理要求的不断细化,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一些基于历史原因和现有体制不完善之处而产生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调拨手续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上下级之间调拨资产的口子多,如稽查、税政、人事、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的信息化设备、办公设备,有些是由上级对口部门直接调拨,其中,绝大部分的调拨设备无相关调拨手续。下级对口单位接到实物后未向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申报,导致该资产无法入账,因此造成资产管理家底不清,给工作上造成被动。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是对资产的使用者、保管者的跟踪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即使将责任进行了落实,但有些部门的财产保管者也只是虚设,没有真正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监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等,更重要的是没有比较完善和详细的责任追究制度来进行约束和监督。

(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高。表现在一方面资产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家的资产只要自己不带走,不有意破坏,就没有其他责任。另一方面表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先购买后审批、先处置后报批、新分配后报告等现象还时有存在。

(四)历史遗留问题不好处理。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核算是从开始的,由于当时对资产的估价不准,虽然有些可以查找原始凭证,但更多的则无法查起(如国地机构分设前的资产、调拨资产),造成了资产计价价格千差万别。同时,随着机构、部门的多次改革,资产的频繁调动,也给资产的账实核对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五)账实不符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有账无实、有实无账和账实不匹配。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一是有些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的计划指标被挪用,形成固定资产虚列;二是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即已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六)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问题。主要表现为闲置房地产及闲置电子设备处置不及时,处置手续不完备,程序不规范。闲置固定资产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种因素:一是国地税分家时遗留的资产闲置;二是在进行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对部分农村分局(所)进行了撤并,造成了撤并机构房地产闲置;三是科技进步造成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而产生的闲置,这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为了防止系统内固定资产的闲置浪费,提高其使用效率的最好办法,就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到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加强监管、杜绝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一是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注重分析和可行性研究,不搞盲目采购。二是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及监督机制,并切实做到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过程透明、行为规范、手续简化。三是要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把监督机制贯彻始终,以确保采购质量。四是固定资产购置,必须归口管理,统一购买,统一调配。

(二)加大资产日常管理力度。一是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细化成“申报-审批-购置-核算-管理-处置”基本程序进行分段管理。购置固定资产环节重点监督需求部门是否做出购置计划和安排相应的预算;审批环节重点监督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审批,有无擅自增加固定资产。购置环节重点监督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是否实行了政府采购。核算环节重点监督是否及时登记有关账册,并侧重于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管理环节重点监督有无固定资产流失。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和卡片对应管理,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处置环节重点监督是否经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是否依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合法处置。二是资产调拨应只由一个部门负责,并做到先开单、后提货,统一凭财务的调拨手续办理,不得由多部门分配、调拨。三是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专门管理小组。成员应来自财务,监察、信息中心、服务中心、专家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项目论证、公开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并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四是杜绝“重采购,轻管理”的现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对设备及时进行测试和清点,并贴上标识铭牌。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定期对设备进行盘点,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要抓落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做到物物有人管,环环紧相连,依法办事,照章理财。五是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三)完善资产核算软件。由于国税系统的固定资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各项管理工作仅靠传统的手工管理、手工统计已远不适应工作要求,必须实现管理工作的电算化,建立起包括计划管理和核算管理等功能齐备的信息系统,将固定资产的购建、核算、处置、报废等各项业务全部通过系统加以反映,按照管理权上收的原则设置相应系统管理权限,实现固定资产的电子化管理与实时监控。当前,虽然国税系统有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但该软件与资产的管理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在数据统计方面不完善,对同一内存或同一容量的计算机设备在统计上无法操作。建议针对不同的设备,在型号、特征、规格上进一步细化,提供可选项,如对计算机,可设置内存、硬盘容量、显示器类型等指标,便于准确登记和数据查询。同时,在实现核算电算化的前提下,可以取消手工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有利于减少手工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第4篇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唐山 063000)

摘要:当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换业务时,采用手工处理可以直接在记账凭证上写出会计分录,而采用财务软件处理时,会涉及到总账、固定资产、供应链等多个模块,操作流程比较复杂,本文采用用友U8V10.1版本软件,分析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换业务。

关键词 : erp;固定资产;存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20-02

如果企业采用财务软件进行业务处理,除了启用总账管理系统外,还启用了固定资产、应收款、应付款、采购、销售、库存、存货核算等管理系统,这时固定资产业务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处理,而存货的增减需要在其他系统处理,当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换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时如何操作?下面通过实例分析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情况下,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换的业务处理。

一、动产与库存商品交换

案例1:甲公司以一台生产用设备与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库存商品直接销售,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用于生产钢材,甲公司设备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交换时不含税公允价值14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11.7万元。乙公司产品成本1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150万元,增值税率均为17%。

(一)甲公司的业务处理

1.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1)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00000

累计折旧4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2)交换

借:库存商品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0

银行存款117000

(3)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2.财务软件处理流程

(1)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减少处理,生成凭证,借:固定资产清理1 600000,累计折旧400000;贷:固定资产2000000。

(2)在库存管理系统,填制采购入库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0万元,进行采购结算,发票传到应付系统审核并制单,生成凭证,借:在途物资1 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贷:应付账款1755000。

(3)在存货核算管理系统,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借:库存商品1500000;贷:在途物资1500000。

(4)在应收款管理系统填制其他应收单并审核,生成凭证,借:应收账款1638000;贷: 固定资产清理1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0。

(5)在应收管理系统,进行应收冲应付处理,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638000;贷:应收账款1638000。

(6)在应付款管理系统填付款单并审核,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

(7)在总账直接填制凭证,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2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二)乙公司的业务处理

1.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借:固定资产1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00

银行存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2.财务软件处理流程

(1)在销售管理系统填制销售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50万元,进入应收款管理系统审核发票并制单,生成记账凭证,借:应收账款175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2)在库存管理系统生成销售出库单并审核,在存货核算系统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

(3)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订单,业务类型必须选择“固定资产”,在库存管理系统填入库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40万元,,将入库单和采购发票进行采购结算,再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采购资产”处理,即可生成一张固定资产卡片,发票在应付款管理系统生成凭证,借:固定资产1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00;贷:应付账款1638000。

(4)在应付管理系统进行应付冲应收,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638000;贷:应收账款1638000。

(5)在应收管理系统填收款单,生成凭证,借:银行存款117000;贷:应收账款117000。

二、不动产与原材料交换

例2:甲公司以一库房与乙公司购买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乙公司换入的库房作为厂房,甲公司的库房原值为9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支付补价17万元。乙公司原材料账面成本90万元,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一)甲公司的业务处理

1.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1)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00

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900000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

(3)交换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

银行存款17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00000

2.财务软件处理流程

(1)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减少处理,生成手工处理下的第一张凭证。

(2)计算应交营业税的会计凭证在总账管理系统直接填制。

(3)在库存管理系统,填制采购入库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并在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结算,发票传到应付款管理系统审核并制单,生成凭证,借:在途物资1 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贷:应付账款1170000。

(4)在存货核算系统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借:原材料1000000;贷:在途物资1000000。

(5)在应收款管理系统填制其他应收单并审核,生成凭证,借:应收账款1000000;贷: 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

(6)在应收款管理系统进行应收冲应付处理,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000 000;贷:应收账款1000000。

(7)在应付款管理系统填付款单,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70000;贷:银行存款170000。

(8)在总账管理系统直接填制记账凭证,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00000

(二)乙公司的业务处理

1.手工编制会计凭证

借:固定资产1000000

银行存款17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00000

贷:原材料900000

2.财务软件处理流程

(1)填制销售专用发票(先修改该材料的存货档案,勾选“内销”存货属性,否则无法填制销售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进入应收款管理系统审核发票并制单,生成记账凭证,借:应收账款117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在库存管理系统生成销售出库单并审核,在存货核算系统正常单据记账并生成凭证,借:其他业务成本9000000;贷:原材料9000000。

(3)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采购订单,此时需要注意税率为零,业务类型必须选择“固定资产”,在库存管理系统填入库单,在采购管理系统填制普通采购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将入库单和发票进行采购结算,再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采购资产”处理,生成固定资产卡片,发票在应付款管理系统审核并生成凭证,借:固定资产1 000000;贷:应付账款1000000。

(4)在应付款管理系统进行应付冲应收处理,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1000000;贷:应收账款100000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第5篇

一、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一)我省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为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和淮南市,具体包括上述5个市的市辖区和所辖县、市。

(二)我省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为上述地区内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其中:

1.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2.冶金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3.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2号)文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二、试点企业范围

(三)我省上述5个市内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准予按照规定计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并已发生销售业务的企业,其20**年度或20**年度生产销售上述八类产品的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均可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2.2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其预计生产销售八个行业产品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的,也可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四)企业申请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企业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经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资格,不得准予其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企业备案登记资料包括: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

2.按高新技术产业申请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3.2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还需附报立项计划书或其他相关资料。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的审核:

1.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备案登记资料后,应于受理的当日将相关资料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收到资料15日内,安排税收管理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对企业报送的备案登记资料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对企业的实地调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

3.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源管理部门完成实地调查10日内,审核确定是否准予企业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并将审核结果交税源管理部门执行;

4.对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通知金税工程岗位人员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告知纳税人;

(六)对企业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

(七)试点范围内企业自20**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下列项目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予以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八)企业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得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九)企业购置的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机动车,其抵扣凭证为购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但纳税人应将该部分进项税额暂时挂帐,具体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时间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十)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5.将固定资产供《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或按规定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总分支机构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企业退税申报

(十一)企业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后,应继续按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方法,不得在每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企业应从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将20**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所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经认证相符后,企业应根据本期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在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中对应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前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并将《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认证清单》中明细发票连同铁路、海洋等非税控运输发票一并填写《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对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企业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其与每月正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一并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在打印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对应的固定资产海关完税凭证前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也可手工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十三)企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即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12月办理上一季度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退申报(其中,企业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企业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进行固定资产退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实际取得的抵扣凭证情况报送以下抵扣清单:

(1)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2)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3)纸质《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五、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退税

(十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退税申报的当月,办结退税审核及相关退税手续。其流程为:

1.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报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于受理申报次日内将退税资料传递到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退税申报资料后,应于15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审核、实地核查和发票异常情况核查。并在完成上述审核、核查后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报资料一并报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

(1)书面审核内容:

①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纳税人报送的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或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②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等栏次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对应栏次数据是否一致;

③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栏次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2)实地核实内容:

①是否有固定资产实物,且实物与发票是否一致;

②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方面;

③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方面;

④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⑤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提供给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使用。

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认真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

(3)发票异常情况核查内容:

对企业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凭证经稽核比对结果属于“比对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四票”异常信息审核检查规程和内容及时进行核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一律不予抵扣,应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退税申报资料后2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给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毕。

4.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业务部门应于当日将审批结果转交计统部门,由计统部门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在税收征管系统改进功能之前,暂由业务部门将审批结果转交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退税申请审批信息(其中的退税种类暂选择“其他退税”)后,再由计统部门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

六、相关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层层成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流转税、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经常性地研究和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政策准确落实到位。要加大工作支持力度,从人员配备上给予重点倾斜,抽调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从事有关企业资格核查、退税审核调查、固定资产跟踪监控等项工作。

(十六)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合理划分国税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是:市局流转税部门主要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宣传、管理;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系统的有关业务指导;计统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审批资料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信息中心负责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区县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宣传、管理,退税申报资料复审等项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企业固定资产进项发票认证、认定资料受理,退税申报资料受理、抵扣清单信息采集与上传;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认定资料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书面、实地审核和异常发票核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等项工作。

(十七)深入宣传辅导。要积极向党政部门汇报,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抵退方法等政策规定及其对经济、税收、财政收入的影响、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工作困难等汇报清楚,以赢得领导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台、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及时刊播《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公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氛围。要深入开展内外人员政策培训与辅导,在做好税务人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领的基础上,采取会议培训、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开展对相关企业的政策辅导,详细讲解有关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范围、资格登记、抵退税计算方法、发票认证、退税办理等要点,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准确享受税收权益。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第6篇

〔摘要〕由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而不论将来是转型为收入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都存在着存量固定资产中包含的转型前已纳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本文提出了界定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范围的原则及三种税务处理办法。

一、当前经济形势及“入世”因素对改革现行增值税的要求根据确定法定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对固定资产能否扣除及扣除时间的不同。

增值税有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作任何抵扣,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不利于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94年时的投资过热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改革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以刺激投资和消费需求已是势在必行,对此理论界已有共识。关键问题是要在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中选择适当的目标类型。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但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源和入账价格多样,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难以统一,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要核定其准确的折旧额无论从人力上还是技术操作上都存在较大的征管难度。并且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将使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有些无票可抵,或者一张票据需要抵扣数年甚至数十年,会严重动摇征管实务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链条环环凭票抵扣这个基础,打乱“金税工程”的征管稽核系统,给增值税征管带来更大的问题。消费型增值税可在新增固定资产购建时一次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因而不存在上述两种类型增值税的问题。但鉴于当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我们可以实行有限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先选择若干高新技术企业和电力、石化等基础产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旧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待时机成熟后再在所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推行,实现增值税的完全转型,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二、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税制转型后,所有企业所取得的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按新的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但税制转型前就已设立的企业已经拥有的众多存量固定资产一般都是已纳过增值税且未能抵扣的,其已征的税款由纳税人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包含在价款内一并支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不论将来是转型为收入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都存在着原有存量固定资产中包含的转型前已纳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企业每年新增固定资产及其历年累计结存量都是巨大的天文数,为了实现新旧税制的顺利衔接过渡,首先涉及到需要界定这部分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的范围。首先,存在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问题的企业应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实行简易征税,不再抵扣进项税额。考虑到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降低,可相应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其次,考虑到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最多只应包括从该时点后企业所取得的固定资产,不能再无限期地向前追溯。第三,这部分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只应包括企业所取得的在用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一般不含专用于生产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不含长期未使用的、待处理的、盘盈的固定资产;也不含用于职工医院、子弟学校、食堂澡堂等职工集体福利的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最后,这部分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只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净值部分,已折旧部分在以前年度中通过计入成本费用其价值已得到补偿,不能再行抵扣。按照上述原则,在新旧税制转换时涉及到的存量固定资产范围可界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4年1月1日后所取得的,在用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中尚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部分。

三、存量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及其账务处理在界定了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的范围后。

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可按下式计算: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存量固定资产净值*扣除率其中扣除率应考虑企业实际税负、国家财政支付能力后进行测定。1994年全面实施生产型增值税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按外购农业产品10%,其他外购存货14%扣除,可作为参照。对这部分存量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有三种税务处理办法:第一,对企业按确定的扣除率计算出的存量固定资产包含的转型前已纳进项税额,允许其一次性扣除。企业计算出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后,其账务处理可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然而,当前政府财力比较紧张,中央财政仅拖欠企业1999、2000、2001三年增值税出口退税款就达1071•95亿元,截止2002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达2000亿元左右(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月16日)。所以,由于全国数百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累计的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数额巨大,如果采用本办法,在短期内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将对政府财政形成空前的压力,且准确核定存量固定资产范围的征管成本较高。第二,允许企业在五年左右的会计期间内分期扣除。这种方法将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这也是1994年全面实施增值税时对企业期初存货已纳税额的处理办法。

企业计算出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后,其账务处理为先借记“递延税款—期初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然后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期限和金额每年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递延税款-期初进项税额”科目。采用本办法时,税务机关和企业仍将在存量固定资产范围的核定问题上展开博弈。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就有不少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虚报高报期初存货数量、金额,以达到多计期初存货已纳税款从而偷漏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却缺乏有效措施而难以查实,甚至出现少数税务人员趁机索拿卡要的腐败现象,这些问题在处理存量固定资产时将依然存在。第三种方法对存量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一律不作抵扣。即采取“新资产新办法,老资产老办法”的原则,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扣除,对存量固定资产已纳税额则一律不再抵扣。本办法简便快捷,且可有效避免上述两种方法带来的政府财政压力和高昂征管成本的问题,但难以做到对所有新老企业都公平合理,一些新设立不久的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尚未通过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得到补偿,使新老企业实际税负产生差异而难以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2002•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第7篇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营改增”相关问题,首先分析了“营改增”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进而系统的论述了“营改增”实施背景下企业的财务管理调整策略,可以为新时期企业财务管理的实施提供合理的参考。

关键词 :企业;“营改增”;财务;税负

2011 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2012 年1 月上海在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开始试行“营改增”,2013 年8 月全国范围内推广试行“营改增”,2014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营改增”开始试点运行至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国家结构性减税、避免重复征税以及加快推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影响。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需要根据成本进行初始的计量。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由于不能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会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但是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可以降低固定资产的原值以及折旧,同时可以减少资金的占用,这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营改增”对于企业税务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改革之后,由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会纳入增值税,因此可以确保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及进项抵扣率的影响,所造成的税负变化也各有不同,税负的增减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高低,即销售额与进项抵扣项目之差与进项抵扣项目的比率大小。

(三)“营改增”对企业的净利润的影响。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关键指标,即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所得税后的利润收益。在“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营业成本会随之降低,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因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征额变化略有降低,利润总额会有所提高,所得税同样会出现增加的局面,因此企业的净利润会有所变化。净利润的具体增减幅度,主要依据收入和成本的增减幅度,因此提高净利润必须依靠增加营业收入,降低营业成本,并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四)对企业运营能力的影响。运营能力即企业通过资源获取利益的能力,企业若提高运营能力,必须加快资产的周转,因此对于企业的运营能力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进行反映。在“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的存货以及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出现降低,如果在企业的营业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提销项税额,会出现营业收入的降低,因此固定资产与总资产周转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和存货入账价值降低幅度与营业收入的降低幅度,进而影响企业运营能力。

(五)对企业债务偿还能力的影响。“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企业固定资产以及存货等进项税额不会计入成本,如果企业的这些内容可以全额抵扣,就会提高企业的流动资产购买能力,在流动负债维持固定的前提下,企业的流动比率会有所增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会有显著的提升,但长期偿债能力仍取决于企业的获利能力。

(六)对于企业发展能力的影响。对于企业发展能力的评价,一般选择使用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以及资本保值增长率进行评价,在“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会进行系列的调整,会刺激企业适当的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进而不断的提高营业收入,这对于三项指标的提升非常有利,因此“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企业的发展能力。

二、“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一)正确认识“营改增”,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国家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对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与测算,并积极的争取相应的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的发展。其次,企业应该转变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特别是由于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因此企业更应该强化财务管理,调整内部经营结构以及会计核算方法,加快企业内部治理的改革,不断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适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优化供应商的选择,合理的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营改增”之后出于进项税抵扣的影响,企业应该在采购环节尽可能的获取进项抵扣发票,这对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非常有利。因此必须对企业的供应商进行优化选择,除了要求供应商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应该明确对于发票开票时间的要求。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虽然“营改增”降低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成本投入,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但是仍然要控制投资规模,以免由于资金占用量大影响企业的运转。在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上,应该重点要确保固定资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单独核算。

(三)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合理进行纳税的整体筹划。“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应该进一步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并完善税务筹划管理,以适应“营改增”对于企业经营发展的要求。首先,应该规范完善企业的账务管理,重点对“营改增”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审核、认证以及抵扣等方面细化管理。其次,应该确保企业在原材料以及产品等方面所匹配的增值税必须完整清楚,确保进项税的有效抵扣。第三,在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方面,应该深入的分析营改增具体政策,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税收筹划方案,重点在企业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入手,通过合理的选择销售方式与购买方式,并综合考虑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的递延纳税期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完善定价机制,适当的转移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会尽可能的获取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便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企业由于固定资产以及存货入账价值的降低,成本也会出现相应的降低,因此应该根据这一特点,适当的调整定价机制,如果处于上游公司,可以适当的提高销售价格,这样虽然企业的销售客户采购成本提高,但是由于其抵扣项目的增加,其成本也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处于下游,则可以适当的降低销售价格,以尽可能的增加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提高企业的总利润。

总之,“营改增”的实施实际上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而是企业的发展机遇。为了确保“营改增”的实施可以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分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所造成的影响,进而通过改革经营管理理念,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以及优化税务筹划等一系列措施,适应“营改增”改革形势,推动新时期企业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 110号)[R].北京:国家税务总局,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