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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合集7篇)

时间:2023-08-18 17:26:10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第1篇

一、正确理解“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

“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主要是对一些情节复杂、手段隐蔽、后果严重的偷、骗、抗税案件的专业检查,是由税务稽查机构(稽查局)组织实施的一项高标准的税务检查,其案件来源、检查对象、检查的性质、主要目的、检查的方式、程序都有别于征管部门的专项检查。税务稽查作为事后的检查,也是打击偷抗骗税的最后一道防线。

“纳税服务”包含着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就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这种纳税服务主要是体现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环节,目前实行的“一窗式”服务、“一站式”服务、“税务超市”、“银税一体化”等等都是税务服务的具体措施。

从表面上看,“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很少联系一起,似乎是一对矛盾,存在着对立性。有的人会片面理解“纳税服务”是帮助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最大限度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而“税务稽查”是查处不缴税和少缴税的行为,同时税务稽查的力度大,要求查深查透,特别是涉及偷税情形,在调查取证时,要求稽查人员深挖细查、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必然就会从人力、财力和时间上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干扰,势必影响当事双方的征纳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可能把“纳税服务”和“税务稽查”片面地看成对立关系,进而导致了实际工作中顾此失彼现象。实际上,“纳税服务”与“税务稽查”不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为通过切实有效的税务稽查,严格的执法,及时查处少数纳税人的偷逃骗抗税行为,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诚信纳税人创造有利的平等竞争环境,这才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只有搞好税收服务,有一个好的纳税环境,才能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实行依法治税。其次,开展“纳税服务”,要以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为前提,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落实税收管理,实现税收职能,从这个角度来讲,二者目的完全是一致的。

二、稽查工作如何实现“纳税服务”,笔者以为,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转变服务工作理念,增强稽查服务意识。在我县近几年查处的违法案件调查中发现这样一个事实,真正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故意偷逃国家税款的纳税人,不到有问题户的10,绝大多数纳税人出现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因是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理解而致。为此,我们应转变稽查工作理念,稽查人员实现由单纯的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的转变,稽查工作实现由“查处打击型稽查”向“执法服务型稽查”的转变,既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税务稽查惩处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诚信纳税环境,又要树立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

二是规范稽查服务内容,创新稽查服务方式。站在服务纳税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对稽查服务工作进行规范。从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稽查执法流程进行到哪个环节,稽查服务工作就要延伸到哪个环节,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密切征纳关系。如,在选案环节,实行“检查准入制”,一是为了避免多头重复进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为了准确选案,精确打击。在检查环节,开展查前集中辅导,或上门服务的形式与纳税人进行约谈,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服务,将检查的有关事宜告知纳税人。在审理环节,审理人员应本着对纳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特别是对涉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要严格把关,对任何问题,要坚持“无错推定”的方法,对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涉税事项,暂不定性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在执行环节,可实行稽查税款入库提醒服务制度。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期限的最后一两天仍未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给予提醒服务,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在稽查结束后,还要及时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提出调账建议和补救服务。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第2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税收征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112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2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成份趋向多元化,作为征收税收和流失税收的税务征纳矛盾日益突出。在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与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的今天,税收征管难度不断增大。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稽查体系。

1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

1.1 两者的区别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是国家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措施,主要包括以税法宣传辅导、政策咨询及税务公告、服务热线、服务网站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咨询服务;以简并纳税程序、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多元化申报纳税、税银库一体化服务、避免重复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程序;以公开办税、依法兑现税收优惠政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纳税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维权服务;以提供公平公正、便捷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纳税环境服务。

1.2 两者的关系

税务稽查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履行上述职责,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稽查活动。而纳税服务的目的是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从结果来看,两者都是为创造优良的纳税环境。

作为税务稽查主体的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要规范执法保障税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坚持稽查和服务并重的执法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稽查,在稽查中体现服务。税务机关公正、文明、严格执法就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因此,优化纳税服务既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2 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

2.1 从税务稽查部门角度

2.1.1 部分税务稽查人员思想观念存在误区

首先,按照传统税务稽查模式,税务干部偏重管理和执法,忽视纳税服务,没有意识到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同样需要纳税服务,且“以纳税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并未真正形成。其次,部分税务稽查人员认为纳税服务是税务大厅的工作,与己无关,且认为稽查局强调纳税服务,会削弱管理,影响执法。最后,部分税务干部在落实纳税服务工作时,没有将服务观念融入稽查工作中,对纳税服务的理解停留在简单层面,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看作为税务部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上,对纳税服务认识较为肤浅,没有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部门的纳税服务是在稽查过程中确保纳税人知法懂法,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手段。

2.1.2 税务稽查中的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我国是在近几年才开始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在税务办税大厅和征管部门逐渐强调抓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同时,纳税服务工作并没有系统铺开,在机构制度、细化操作、考核奖惩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首先,在稽查工作中,纳税服务的管理和考核具有不易量化和不易操作的特点,导致纳税服务工作总是浮于表面,不易做实,稽查部门只能通过回执表等单据获取纳税服务评价,评价工作无法全面展开;其次,缺少简单易行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对税务干部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主要停留在语言、态度等表面层次,在执法行为上,缺乏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且不能对服务质量进行科学统计和量化分析,纳税服务评价具有表面性;最后,缺乏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对纳税服务的监督仅停留在对纳税人举报税务人员不廉洁的行为层面,而在税务人员稽查不作为、程序不到位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办法。

2.1.3 稽查业绩与考核指标制约稽查工作的服务性

对税务干部而言,一方面,要将纳税服务融入日常稽查工作中,依法规范执法,在纳税人面前树立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受稽查业绩考核指标的制约,为稽查业绩和考核指标,部分税务干部对企业的稽查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还有部分稽查人员采取的稽查手段过于强硬,导致纳税人的强烈不满。

2.2 从纳税人角度

2.2.1 纳税人偷税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记账的现象,且在购货物时,极少有人索要发票,导致税务人员在稽查时,无账可查;其次,部分企业存在记两套账和做假账的现象。为增加企业经济效益,部分企业对必须开发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另外设一套账,对内使用真账,而对外则使用假账,应付税收人员查账,使税收人员无法获得企业真实收入的信息,导致重大偷税漏税案件的产生,严重影响国家收入。

2.2.2 对纳税人涉税指导不足

在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下,通常每个税收管理员要管理几十户甚至上百户企业,难以实现精细管理,不能对每户企业都进行事无巨细地沟通。部分企业在稽查部门下达检查通知书时,才和税收管理员联系,导致税收工作滞缓。

3 改进稽查方式的对策

3.1 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第一,税务稽查部门要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稽查人员要实现由单纯的税收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转变,每位稽查干部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要克服官本位思想,认真对待工作,敬业、讲原则。第二,稽查工作要实现由“查处打击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执法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第三,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税务稽查惩处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诚信纳税环境,并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第四,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把税收法律规定宣传到位,又要尊重和考虑企业的合理诉求,既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公事公办,又要注重言行举止文明服务。第五,在稽查过程中,还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

3.2 实现规范执法,提高纳税遵从度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公民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纳税人对执法者的涉税行为要求也不断提高。实行规范执法,是对新时期税收执法提出的新要求。因此,首先,稽查部门要不断在规范制度和教育培训上下功夫,通过教育学习,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增强稽查工作者的责任心,转变其观念;其次,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再次,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提高对行为规范的约束力,使工作人员严格按法律、按制度办事。最后,在处理涉税案件时,要坚持公正原则,重事实、重证据。力争使执法者与企业形成一种和谐的税企关系,使企业积极配合税务人员的纳税检查工作,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在纠正涉税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3.3 提高选案质量,改进稽查方式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人员检查时间过久,不仅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情绪,也会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稽查部门要探索稽查工作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强化税务稽查服务。此外,还要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避免无效检查给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

3.4 加强管理宣传,做好纳税辅导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稽查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第一,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辅导教育,使纳税人自行依法申报纳税,避免因不懂税法而误偷税、漏税,从而强化税收征管,防范执法风险。第二,在稽查工作中,加强宣传、做好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规避偷税现象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节约税收征纳成本,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税务机关要建设科学、规范、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运用现代化手段,打造一条流畅的沟通渠道,提高税收政策的辐射面,及时有效化解税企矛盾。第四,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普及纳税知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法制有效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五,检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还要做到稽查宣传两不误。应紧密结合稽查工作特点,将税收宣传、规范执法及文明服务融入整个税务稽查工作中,实现执法、服务在税收稽查工作中的有机结合,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税务稽查的质量。如稽查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可以带着宣传材料进企业,对企业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活动。这样做既能得到企业的积极配合,便于开展下一步稽查工作,又能发挥宣传作用,引导企业提高涉税遵从度。

3.5 创新思想工作,联系执法宣传服务

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推手。在税收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税务部门也在不断创新思想观念,寻找税收宣传新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以更加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从1992年起,国家税务总局把每年的4月定为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已是第二十四个税收宣传月。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对税收宣传月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能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举办税收宣传月活动过程中,让税收宣传、规范执法、文明服务等观念深入税务稽查工作,一方面,能发挥税收宣传优势;另一方面,也能规范管理,完善制度。这种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一体”相结合的行为,既提高检查人员对自身行为规范的约束力,又使其树立全局意识,让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流程办事,既彰显规范执法的威力,又推动税务稽查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第3篇

一、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现状

目前县局稽查机构实行县级稽查,具体是对外保存稽查机构,对外挂牌,对内保存稽查职员编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20*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员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稽查职员充实到征管环节,每年主要是从事重点税源治理、征管数据的统计和负责稽查日常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为落实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县局成立了以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实施专项检查时,我们首先围绕捉住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要求选择稽查对象。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实施全面检查和对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稽查权的相对集中和稽查计划制度的实施为县局的检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的检查方案,也避免了对纳税人一年多次查和多头检查的现象发生。其次,在检查过程中为纳税人答疑解难,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服务,稽查服务质量效率得到进步,也融洽了征纳关系的*。第三,在检查方式上,实行调账和约谈,避免了税收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干扰。稽查内部积极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的原则,规范了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题目

我局县级稽查还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纳税服务的成效还刚起步,但是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日常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厉性。还是存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往了公正性。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同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职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具体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目前还缺少取证要求的规范蓝本。

(二)稽查选案正确率有待进步。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正确,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我县纳税人固然未几,根据治理员对出现纳税异常的企业提供案源,正确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分投进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结果却没有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使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大大降低。

(三)稽查风险有待控制。由于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题目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应用能力有限;税务稽查手段老化;税务稽查职员专业知识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稽查职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待于进步等主客观原因存在,导致稽查执法风险存在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易产生存在的拖、积存、查不力、办未定的现象。县级稽查机构处于过渡性阶段,稽查职员担任着稽查员和治理员的双重身份,缺少有效的监视机制,易引起不必要税收执法风险。在新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稽查机构的设置与权限在立法界就引起很大的争议,给基层执法带来操纵难度。如执法时对于文书的盖章题目,是用县局的还是稽查局的,引起行政复议时承担责任的被告等等题目。

三、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措施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条件,也是税务机关创新税收治理,促进现代税收文明发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我们稽查部分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社会这一税收主题,自觉转变观念,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稽查水平,树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要正确处理稽查与服务的同位关系。目前纳税服务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司即是一个证实,那么作为稽查部分如何处理好服务与稽查的关系是一个困难,稽查和征管不同,后者主要是夸大纳税服务,而前者则要通过惩戒偷漏抗税行为来达到税收威慑力,假如稽查片面夸大服务,则使稽查之矛失往了锋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务作用,还将使征管部分的服务所依恃的强力后盾化为虚无。实在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更应当夸大的是税收威慑力下的纳税服务,没有税收的威慑力,夸大服务必然损害税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但是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就没有服务可言了,也不是这个概念,稽查可以在如下几方面搞好服务:

(一)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进步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从20*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看出我们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题目,如有的企业工资的调整还停留在计税工资的计算上,20*年应付福利费余额的衔接不知如何处理。因此,我们稽查部分应当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不仅是治理纳税辅导要跟上,在稽查部分也要同上,建议增设“税收咨询12366纳税辅导”业务,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辅导工作。同时,要责备体稽查职员将纳税服务融进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主动接受纳税检查,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更好地尊重和维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为鼓励水电行业的发展,建议稽查部分与企业结对提供纳税服务,稽查局专门设立税收宣传辅导岗,选派业务骨干到公司与财务职员座谈,就新政策现场宣传和讲解,分析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上的差异。发挥稽查人才资源和职能上风,举办专题讲座,结合水电企业经营中碰到的实际题目,切实为结对企业答疑解惑,出谋划策。

(二)推行纳税评估制度,进步稽查选案、稽查计划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稽查对象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科学地纳税评估的基础上。2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评估治理办法(试行)》,从目前看纳税评估的效能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在征管法税款征收章节中建议增加纳税评估条款,使纳税评估制度的推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促进税源治理、重点稽查有着深远的意义,也能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可行性。

我局是以年销售收进3万元(含)、3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界按季、按月建立具体的基础数据源,实行与上年同期、基期等一般指标相比分析,形成分析基础材料,进行重点指标评估分析,提出重点治理、稽查建议,出具评估分析报告。把运用到税收治理工作中指标同样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参考指标,进一步进步选案的正确率。对纳税人可能有稍微违法行为,进行纳税评估,通过评估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分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但对其某些行为无法做出公道解释和拒不申报有无正当理由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税企关系*性。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第4篇

一、正确认识稽查职能,进一步转变观念

作为是税务稽查部门,既没有辅导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又没有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的窗口和平台,开展税收稽查服务,往往无从下手,于是形成了为纳税人服务与己无关的观念。目前,少数稽查人员对服务型税务稽查建设还存在三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稽查的职能是监督、惩罚、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与为纳税人服务没有多大关系。二是认为执法是刚性的,而服务是柔性的,税收服务与执法“水火不相容”;在实际工作中要么顾此失彼,要么左右为难。三是认为稽查部门搞服务的途径非常有限,无非就是在检查中放宽政策、“开口子”。这些模糊认识的存在,使得稽查部门在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方面比征收管理部门显得更难些。因此,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存在的偏差,正确认识税务稽查的职能。

现代经济学强调: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提供纳税服务也是税新时期税务工作研究与实践税务机关职能的内在要求。当前,税务稽查已由传统的收人性稽查逐步演变为执法性稽查,由普遍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因此,既要避免以收入情况定位稽查工作,又要防止片面将税务稽查定位于监督者的角色上,要淡化对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税款数量指标的考核,引入税务稽查质量指标考核,促进税务稽查向科学选案、规范检查、严格审理、完全执行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说,就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上来,即由事后查处向事中控制、事前防范转移,推行“一条龙”稽查服务工作,同时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从制度上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建立一种平等的和谐的征纳关系,真正把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三、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稽查部门处在征纳双方利益冲突的一线,税务稽查工作直接面对纳税人,稽查执法与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不可否认,对案件的查处虽然一方面打击了涉税违法份子,但另一方面也会对当地吸引外资和发展地方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税收经济观是贯穿税收工作的重要主线,任何抛开经济谈税收、就税收论税收的观点都是脱离现实的。税收服务也要紧扣“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这就要求稽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又要善于化解各种矛盾,妥善处理好执法与发展、稳定的关系。

首先,税务稽查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务稽查的各个环节。在建立平等、人性和文明的征纳关系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避免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干扰;两者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必须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其次,必须坚持依法治税,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维护经济公平、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提倡文明执法的同时,也要敢于执法,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对重大偷税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税法公告或在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开曝光,扩大社会舆论影响面。充分发挥稽查威慑力和以查促征、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逐步达到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和公平同行业企业间税收负担的目的。再次,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对那些恶意偷税的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又要慎重对待因政策不清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尽量避免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在案件宣传上,也要以打击严重涉税犯罪为主,对一般性的税收违法行为不要过度渲染。

三、实施重点稽查,改进稽查方式

当前,有些地方的稽查计划是按照上级的要求、检查而制订的,稽查部门仍习惯于把大部分精力放在行业性的税收专项检查上。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共享,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给许多会计核算健全、缴税及时的纳税人增加了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对个别恶意偷税的纳税人缺乏及时有力的打击,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利于服务纳税人和经济发展。因此,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稽查效益,必须实施重点稽查。

重点稽查就是要通过科学的选择稽查对象,坚持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重点,注意把那些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违规问题较多的纳税户纳入稽查,把主要的人力、物力集中在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上,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完善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列入重点稽查,尽量避免“空查”现象,维护大多数诚信纳税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应积极全面推行责成自查制度、推出稽查建议制度、实行稽查服务承诺制、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通过在正式实施税务检查时,开展事前的纳税辅导和约谈,进一步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在涉税事宜上的疑惑,帮助纳税人及时补正纳税方面的疏漏,健全财务制度,用好用足税收政策,正确履行各项纳税义务;消除企业对税务稽查的对抗情绪,避免纳税人因不懂税法而掉入偷税的泥坑。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努力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税务机关在实施重点稽查的同时,还应注意做到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中介服务作用,引导和支持税务机构广泛开展“代办纳税审核”业务,发挥中介在税收行业的基础鉴证职能作用。特别是在那些税务机关不作为稽点的纳税人中开展代办纳税审核业务,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缴纳税金,也有利于弥补税务机关,因没有实施稽查而可能造成漏征税款的不足。

四、加强制度创新,健全服务机制

稽查部门,要把服务型执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健全和完善包括公开办税、绩效考核、服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服务工作机制。今年,我局紧密结合稽查工作实际,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创新、修改和补充,制定了稽查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制订并落实了包括稽查岗位目标考核、执法公开、服务举措、服务承诺、工作协调等多项制度,让执法服务不仅停留在口头上,而且使之有章可循。一是健全岗位责任体制,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逐个岗位、逐道环节、逐项工作中分解落实服务指标,树立全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二是公开办税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对稽查有关的工作制度、办法、程序、权限、责任等进行公示,对纳税人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和文明承诺,提高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服务有承诺、责任有落实。三是进一步落实服务考核,完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四是落实稽查首查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五是继续实施“进点公告”、“案件回访”、“廉政监督卡”等廉政监督制度,通过严格的案件审理和案件合议,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第5篇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第6篇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第7篇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

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