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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7-27 13:37:27
林业管理论文

林业管理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我国林业产业不断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林业产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已经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去年,我国林业产业总产值达5860亿元;松香年产44万吨,出口量居世界首位;出口家具13亿件,出口数量居世界首位。经济林产品年产量也已达7000多万吨。林业产业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据统计,中国目前林业产业的发展每年可解决4500多万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大约占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37.5%。在南方集体林区158个林业重点县,农民收入的40%以上来自于林业产业。但是和国外林业相比,我国林业既有一定的优势,也有多方面的劣势,优势与劣势并存。所以我们还要重视营林建设,本文同时提出了一些整地、造林的方法,把我国林业溶入了国际林业体系中,与世界各国联系更加紧密,合作更加广泛。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学会运用整地、造林的方法,尽快使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1我国林业资源发展的现状

1.1森林资源发展空间大

我国森林资源总的变化趋势是:森林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以200万hm2速度递增,林木生长量开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资源的发展在数量上开始走出“低谷”,扭转了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资源是决定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WTO后冲击的重点虽然是林产工业,但竞争的焦点却在于林业产品,而林产品的关键原料在于森林资源。

1.2竹资源丰富我国是世界竹类资源最为丰富、竹类栽培和加工利用最为悠久的国家。其竹林面积达700万hm2,约占世界竹林面积的1/3、用材竹林总蓄积量约9700万t。竹材和竹制品,无论在品种还是在产量方面,在世界上我国均为首位。竹林中的竹笋和竹荪是天然保健食品,也是出口创汇的重要资源。

1.3盛产松香和林副特产品我国松香每年产量在40万t左右,居世界首位。除供应国内市场外,也是大宗出口商品。我国脂松香在国际市场上有很高的声誉,占据重要地位。近几年出口量均在20万t左右,年创汇均在1亿美元以上。我国芳香油年产量2~3万t,其中桉树芳香油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

我国林副特产品资源丰富,其中不少是名特优产品。在国内外享有很高信誉,具有较强劲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基本垄断了港澳市场,在东南亚、日本、德国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

1.4国内市场需求旺盛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很快,对林产品市场的需求十分旺盛。由于近年来我国在建筑业、室内装饰、家具等方面以及对纸产品的需求增加迅速,其木材、人造板、纸产品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这就为我国林产工业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1.5森林资源存量小、质量低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贫乏的国家,其特点是存量小、分布不均、森林质量下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水平低,林木生长量不高。

2、整地、造林的一些程序、方法

造林地的整理是在造林前改善环境条件的一道主要工序。通过整地可以改善造林的立地条件、清除灌木、杂草和采伐剩余物。在造林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增加直接投射到地面的透光度;还可以改变小地形,使透光度增加或减少。整地清除了地表植被,增加透光度,因而在白天地表层的温度要比有植被覆盖时上升得快,整地后改变了土壤物理性,使土壤温度状况发生变化。因而,能提高造林成活率及使幼林的生长情况显著改善。整地还能保持水土、减免土壤侵蚀,同时也有利于造林施工,提高造林质量。

2.1造林地的清理造林地的清理,是造林整地翻垦土壤前的一道工序,把造林地上的灌木、杂草、竹类以及采伐迹地上的枝丫、梢头、站秆、倒木、伐根等清除掉。分为全面清理、带状清理和块状清理3种方式。

清理的方法可分为割除清理、火烧清理和用化学药剂清理。割除清理可以是人工,也可以用机具,如推土机、割灌机、切碎机等机具。清理后归堆和平铺,并用火烧方法清除。也可以采用喷洒化学除草剂,杀死灌木和草类植物。

2.2整地方式和方法整地方式分为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局部整地又分为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全面整地是翻垦造林地全部土壤,主要用于平坦地区。局部整地是翻垦造林地部分土壤的整地方式。包括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

带状整地是呈长条状翻垦造林地的土壤。在山地带状整地方法有:水平带状、水平阶、水平沟、反坡梯田、撩壕等;平坦地的整地方法有:犁沟、带状、高垄等。

块状整地是呈块状的翻垦造林地的整地方法。山地应用的块状整地方法有:穴状、块状、鱼鳞坑;平原应用的方法有:坑状、块状、高台等。

2.3造林方法播种造林法:又称直播造林,是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进行造林的方法。这种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积造林地上进行造林。但是这种方法造林对造林立地条件要求较严格,造林后的幼林抚育管理措施要求也较高。播种造林的适用条件:适合于种粒大、发芽容易、种源充足的树种,如橡栎类、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种子。其要求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各种灾害性因素较轻,对于边远且人烟稀少地区的造林更为适宜。

播种造林的方法有:块状播种、穴播、缝插、条播和撒播等。播种前的种子处理包括消毒、浸种和催芽等措施,对保证春播,早出芽,增强幼苗抗旱能力,减少鸟兽等危害极为重要。

植苗造林法:又称栽植造林、植树造林,是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为造林材料进行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对不良环境条件的抵抗力较强,生长稳定,因此,对造林地立地条件的要求相对地说不那么严格。但是,在造林时苗木根系有可能受损伤或挤压变形和失水,栽植技术要求高,必须先育苗,却也节省种子。总之,植苗造林法受树种和造林地立地条件的限制较少,是应用最广泛的造林方法。

植苗造林应用的苗木,主要是播种苗(又称原生苗)、营养繁殖苗和移植苗。有时在采伐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时,可以利用野生苗。近年来,有些地区发展营养器苗造林,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林业管理论文第2篇

芬兰林业管理的启示

1满足林主需求

芬兰通过TAPIO机构使得国家的各项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科技成果等能够很容易地落在实处,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能够深入到林户,给予具体而细致的指导。这样就可以使得政策、法规不至于悬于空中,落实不到基层,也使得科学研究成果不至于束之高阁。而我国各地现有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部门在对集体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数据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和利用等;科技服务部门主要是通过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评审而获得项目资金的支持,这些项目在申报立项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大多是从科技服务人员的意愿、兴趣出发,未能充分利用当地的森林资源基础数据,重复调查林地和设置实验样地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样,科技服务项目对生产单位和林农的指导作用有限。

2建立林主组织

芬兰约有114个林业管理协会,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区域林主联盟和林主中央联盟。这些民间组织机构承担私有林80%以上的资源管理中的各种建议和服务,确保了林主利益在国家、地区和当地各个层次上得到保护。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以来,广大林农成为林地的经营主体和林业科技成果的主要实施者。我国在林农合作组织方面开展了一些实践,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股份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6-7]。林农合作组织在参与生态维护、区域林业决策、山区林区扶贫和公共产品供给等多功能的管理地位将逐渐显现[8]。但是,在数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普遍存在发展能力普遍不强、经营规模较小、松散型合作较多、机构设置流于形式、内部运作不规范、辐射范围较窄等问题[9]。

3科研服务生产

芬兰林业科研课题是针对林业生产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立项。科研人员对生产实践和社会需求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十分关注,常常深入到生产第一线,同企业和林场主座谈,了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研究计划和目标,寻求经费支持,争取早日立项。林主则根据生产需要提出问题,直接向科研单位提出研究要求,科研单位应邀进行研究,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应用到生产领域,研究成果显著的,可以向全国推广。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缩短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时间,提高了林业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而我国由于现存体制、政策导向等原因,“重科研、轻推广,重论文、轻实效”的传统观念还没有根本改变,科研选题多来自科研人员的想法,导致研究项目和获得的技术成果理论性强,与林业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进而影响到林业科技持续发展、林地生产力的有效提高和林业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

加强我国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的建议

1强化森林管理和科技服务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我国应在集体林区,加强各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部门的密切合作关系,实现森林资源基础数据、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共享。在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时,森林资源部门应充分听取科技服务部门和林地经营者的意见,应用适合当地的树种、植被配置、培育技术和利用方式,增强森林经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科技服务部门在申报科技项目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前,要基于森林资源部门的林地土壤、水分、植被等基础数据,尽量满足林农对树种选择、林地管理、科学利用、价值评估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升当地优势森林资源生产潜力,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林农的增收致富能力。

2鼓励民间建立林农合作组织

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林区的合作组织建设,重点是政策引导、建立规范、提供样板。在政策引导上,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从财政、税收、科技等方面给予支持,消除内外环境制约因素,兼顾林业企业、林农大户和小农户利益,为促进民间林农合作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建立规范上,通过总结分析国内外林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集体林区林地分散、林相多样、营林技术欠缺等现实情况,从合作组织的机构形式、章程内容、正常运转、纠纷处置等方面制定法规、部门规章和实施办法,同时鼓励民间林农合作组织也要在运行过程中,积极联合重组,增强抵御经营林业风险的能力,探索和建立完整的运作规章制度。在提供样板上,将比较成熟、运行规范、效益明显的林业合作组织树立为样板,认真总结和广泛宣传这些合作组织的宝贵经验,特别是在经营理念、发展目标、市场开拓、利益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报纸、电视、广播、光盘、书籍等形式,向各地的林业合作组织进行推荐,提升各个合作组织的管理水平,发挥其在林农增收致富能力上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林业管理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通过生态健康理论和森林健康理论,详细论述了林业有害生物管理策略,即营林为主,适当干预,精密监测,精确管理。

1生态健康

生态健康与生态系统健康应该是同一个定义: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有机体;生态健康是指生态系统具有稳定和谐的组织结构、较强的活力和恢复力、畅通的生态流,对相邻的系统没有侵害作用。显然,健康的生态系统是一个理想状态,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主动介入生态健康管理,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健康。

2森林健康

森林健康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具有稳定和谐的森林结构,较强的抗灾能力,并能为人类提供较多的生态服务功能和森林物质产品。

2.1森林健康管理

森林健康管理,就是为了维护、促进或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而采取的措施;森林健康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抗逆能力,增强维持森林系统稳定性与和谐性,除去或避免系统中或系统外危害森林健康的因素,创建有利于森林生态健康的良好环境条件,使森林提供更多的服务功能。

2.2森林健康管理目标与措施

森林健康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森林健康管理,让不健康的森林逐步恢复健康,让健康的森林持续健康,让新培育的森林从开始就保持健康。健康的森林应在森林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一些生物和非生物的因素不会威胁和影响到现在或将来森林经营管理的目标。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能够在维持其多样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又能持续满足人类对森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需求。

森林健康经营要点是健康经营规划,把健康的思想贯穿到森林生态系统经营全过程:火险管理,包括可燃物处理、火险分级、杜绝野火、控制火烧等内容;林业有害生物管理;森林健康系统监测与评价,在全国建立森林健康监测计划,为国家制订政策提供森林状况和变化趋势的信息资料;人为促进的生态系统自然修复方法,即天然林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林以近自然经营为主,注重游憩功能、公众参与和环保意识教育。

3林业有害生物管理

有害生物管理是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运用生态健康原理,采用先进的生物管理学手段和有害生物调控技术与策略,对有害生物实施科学控制,维护生态系统的健康。

林业有害生物管理是运用森林健康理论,采取先进的生物管理学手段和有害生物调控技术与策略,对林业有害生物实行有效管理,预防森林生物灾害发生,维护生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

森林健康理论是一种新的森林经营管理理念,它不仅是今后森林经营管理的方向和工作目标,而且对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工作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传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理论是把森林病虫草作为工作目标,森林健康理论则是把培育健康的森林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这样,就把森林的病虫草火等灾害的防治上升到森林保健的思想高度,体现了生态学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森林病虫草火防治的可持续控制问题,使森林病虫草火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向更高的层次转变,使森防工作者一跃成为森林的保健工作者。

4林业有害生物管理策略

人类在管理有害生物的漫长过程中,逐渐懂得了有害生物的有害性不是绝对的道理,管理理论由“斗争”逐渐转变为科学管理,管理策略逐步完善,走过一条由有害生物的单一防治到综合防治,由综合防治再到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这个发展历程标志着人类对有害生物的认识和对有害生物防治理论的探索和提高。但是,这些理论都没有突破“被动”防治的框框,局限在“防灾救灾”的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应该以森林健康理论为基础,采取“营林为主,适当干预,精密监测,精确管理”的管理策略,对林业有害生物实施有效管理。

4.1营林为主,培育健康的森林

将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工作贯穿于营林工作始终,也就是说,从种苗开始,一直到抚育管理、采伐更新,将培育健康森林作为营林主要目标:科学划分立地类型,实施标准化造林;以地带性植被为主,建立多类型植被;因地制宜,乔灌草结合,合理搭配;加强种子繁育和苗木培育工作,促进遗传多样性;加大现有林扶育力度,及时伐除病弱木,增强森林抗逆能力;提高低产林改造强度,更新老虫源地森林,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活力;改善现有林木采伐方式,禁止皆伐和“拔大毛”式采伐方式;对天然林减少人为干扰,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为主,保护原生植被;加强检疫执法,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扩散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4.2以生态调控手段为主,对造成灾害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适当干预

对已经造成灾害的林业有害生物,采取生态学调控手段,进行必要的防治;暴发成灾的,有必要时,选用针对性强的、不伤害非靶标生物的无公害药剂,采取先进的施药措施,进行人工防治,禁止使用杀虫(菌、草)广的药剂,尽量不要采用全面布撒的施药方式,以免伤害非靶标生物,并造成面源污染;对一些危险性有害生物,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根除。

4.3精密监测,精确管理

精密监测、精确管理的目的就是对生态系统实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非健康生态系统,采取先进的生物管理措施,及时、快速地恢复“患病”生态系统的健康;或者对处在健康、亚健康状态的生态系统,采取一定的、合理的措施,维护生态系统保持在比较稳定的健康状态。也就是说,有害生物的“双精”管理(精密监测,精确管理),不仅仅是要克服被动防治和单种防治带来的弊端,更重要的是维护生态系统的健康。

参考文献

[1]张国庆.生态健康与有害生物管理[J].中国园艺文摘,2008(3):40-41.

[2]张国庆.生物灾害管理理论研究[J/OL].科学网,[2008-04-30].

[3]张国庆.林业生物灾害防治组织与管理[J/OL].科学网,[2008-04-15].

[4]张国庆.论有害生物的“双精”管理[J/OL].科学网,[2007-08-23].

[5]张国庆.林产品标识溯源系统框架设计[J/OL].科学网,[2008-01-09].

[6]张国庆.和谐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J/OL].科学网,[2007-12-15].

[7]张国庆.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的法律保障[J/OL].科学网,[2007-11-02].

[8]张国庆.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管理体系研究[J/OL].科学网,[2008-03-25].

林业管理论文第4篇

社会是指具有共同的价值观与目标的人群在一起组成的联盟。张国庆认为,如果从生态学层面上去看,社会则是人类因为相互联系、互相合作而形成的“人”的群体,人类社会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由于人类活动具有主动性和目的性,因此社会除了具有“生态”与“系统”的特性之外,还具有自我管理、主动进化的特性[1-10]。

1.1行政管理理论

行政管理,或者公共行政,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笔者认为,早期人类社会的哲学,包括中国的国学,可以看作是行政管理学的基础理论,历史学则是行政管理的案例分析。行政管理理论真正的产生与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3个阶段。(1)早期的行政管理学(传统行政管理理论)。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Lorenzvon(1)Stein与美国学者WoodrowWilson发表了有关行政学的研究论文,标志着行政管理科学的产生。这一时期的行政管理学强调自然科学的理性与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以研究政府行政效率和节省开支为目标,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实现组织系统化,机关事务计划化,工作方法程序化,工作要求标准化。(2)发展时期的行政管理学(基于管理学的行政管理学理论)。20世纪20—80年代,FrederickWinslowTaylor管理理论的引入,以及行为科学的兴起,行政管理学转向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对人的心理因素、行为以及人与周围环境关系的研究,改变了传统行政管理中的只注重理性与技术而忽视社会价值取向,注意激发人的积极因素,强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公平与正义。(3)现代行政管理学(基于系统学的行政管理学理论)。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这一时期,行政管理学以“小政府、大社会”与“有限政府”理念为主导,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信息论、控制论、运筹学等理论、技术和方法也逐渐应用于行政管理。

1.2公共管理理论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通过对社会各种力量的整合,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经济的管理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实现公共利益与福祉。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管理只是公共行政的一个分支,仅仅只是专门研究行政管理中的方法、技术,公共管理的具体活动仅仅主要是从事公共事业的开发和管理。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狭义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的真正的内涵在于,公共管理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新的管理模式与途径,不能简单地将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相等同,公共管理是在公共行政的基础之上的提升与发展。

1.3狭义的社会管理

目前,主流的社会管理概念都是狭义的,仅仅只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社会目标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引导等管理活动,一般是指社区的各种具体的管理活动,如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劳动社保等管理活动[11]。

1.4基于发展学的公共管理理论

2013年,张国庆在《发展学》中提出了以“师法自然”(生态论)与“和谐发展”(和谐论)为基本理念的发展学理念,并据此构建了发展学学科体系:基本理论包括发展哲学和理论发展学,后者即发展学基础理论,包括发展学基本原理、基本目标任务,以及和谐的社会发展思想、发展目标与发展原则。基本方法包括社会分析学,即社会生态学、系统社会学(社会能流分析学、社会代谢学、社会网络分析学、社会TSE分析学、社会群分析学、社会生命周期分析学等)等;社会评价学;社会结构学;社会组织学;社会管理学。应用技术包括社会监测学、社会仿真学、社会工程学、系统法学、标准学、政策学、劳动计量学、系统企业学、城市发展学、农村发展学、农业发展学、国际合作学(世界发展学)、教育发展学、政治发展学、发展经济学等。张国庆的发展学学科构架中的基本方法与应用技术,其实质就是广义的公共管理学科构架,并将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完全融合在一起,其公共管理思想的基础理念就是生态论,核心思想与目标就是和谐论。显而易见,张国庆的这种广义的公共管理理论,是对当前公共管理理论,包括行政管理理论、社会管理理论的发展,把公共管理理论提高到了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社会整体的科学管理的高度,同时还把当前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由机械论、系统论升级为生态论[12-16]。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基础与技术、方法,使得公共管理理论更加突出了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生态基础、民生至上、和谐发展的基础地位。因此,发展学中的生态基础原理、民生至上原理、和谐发展原理也就自然而然成了公共管理学的基础性基本原理。

2公共管理与林业公平发展

人类社会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社会的发展依赖于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为陆地生态系统,也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生态基础保障。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应该遵循生态系统规律,并保持生态系统持续健康[7,12-21]。因此,生态公平,尤其是林业的公平发展,既是保障林农个体公平的基础,从人类社会整体角度看,也是人类社会公平基础的一部分。人类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要以保障生态公平为基础,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公平。因此,林业的发展,要以公平发展为基础,让广大林农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让全体公民共同公平分享林业进步带来的优质生态服务。

3当前我国林业公平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了修订,森林法也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但是,我国林业公平发展仍存在较多问题,公共生态利益屡屡受到无良企业践踏,林农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其中关键性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公众参与决策权的缺失。公众对重大生态影响项目缺少参与决策权,致使许多重大生态影响项目仓促上马,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局部社会稳定与安全。二是公众知情权的缺失。公众缺少生态知情权,这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可能影响生态安全的项目工程的监测数据没有公开。二是政府与学者没有如实表述有关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生态风险,如前不久有关PX安全性的争论,学者与政府都说PX本身的安全,却没有如实表述生产PX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22]。生态知情权的缺失,不仅仅影响森林资源安全与森林生态安全,还严重了侵害林农利益以及公共生态利益。三是生态犯罪罪刑不相当。致使生态犯罪成本低,无良企业把最大限度地降低生态成本以获得非法高额利润,甚至于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招商引资,侵占林地,引入淘汰型、污染型、严重森林资源消耗型企业,杀鸡取卵,饮鸩止渴,局部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重大林政案件时有发生。四是生态损失赔偿制度不健全。致使林农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无良企业侵害,没有渠道或者很难获得法律救助,向有关生态安全肇事者索赔。五是生态安全犯罪缺少罪因溯源。不能拔除生态安全犯罪根源,很难保障生态安全与公平。导致生态安全犯罪的根源除了罪刑不相当之外,还有就是对政府的问责形同虚设。六是部门利益高于林农利益。导致人为森林灾害林农难以得到赔偿,林业行政活动屡屡侵害林农利益。

4建议

林业管理论文第5篇

关键字:风景园林;园林行业体系;综述

一、行业现状

现代意义的园林(landscapearchitecture)学科从19世纪50年展到今天已经有了更广泛的意义和要求,是艺术和科学的综合体,涉及了建筑、植物、生态、艺术、旅游、环保、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发展等等方面,需要设计者掌握和具有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园林设计是非常严肃的专业工作,一个不专业、不符合规范、不合理的设计方案足以造成重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目前我国园林设计市场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设计者、设计单位良莠不齐的现象。首先很多的非专业的、无经验的、职业素质不高的设计者充斥着设计队伍。其次我国实行设计单位资质分级制,不同资质单位的专业人员配置,场地、硬件设备要求,工作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专业人员的流动性很大,资质的高低或有无资质都不能准确地反映设计单位的工作能力。

由于这种不规范性导致设计市场的不平衡的竞争。设计单位之间经常以降低设计费率来拿到设计业务,本来设计费率已经取了国家规定费率的下限,这种不正常的竞争更使得设计单位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再加之业主经常要求设计任务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使得设计单位、设计师不能够投入精力进行设计项目前期的充分论证,后期的施工现场指导,最终导致项目进度缓慢甚至破坏自然环境。

不平衡的竞争直接的受害者是中型的设计单位特别是无资质的新兴设计单位。因为大型的设计单位都是改革开放之前已经成立的国有单位,拥有很高的资质,在业主动辄追求高资质、境外设计师的情况下,占尽优势。但是这些单位毕竟是少数,数量上完全不能满足现今我国日益扩大的园林设计市场的要求,以及设计理论的创新。

由于园林设计规范、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设计单位在方案与业主单位发生分歧时,常为了单位的生存和设计资金按合同规定比较准时的回笼,难以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有时甚至变成了业主单位的制图员。同时由于设计单位不能有效的对施工材料、园林小品、灯具、苗木等园林产品的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发表意见,常常使得很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进入施工中,影响了设计的最终效果。

在园林设计日益对自然环境、城市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规范园林设计行业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规范园林设计行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园林师的培育、执业认证、管理,设计法规完善等四个方面。

二、园林设计师的培育

现在从事园林设计的设计师专业背景复杂,如: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艺术园林、园林建筑、园艺等等。在园林设计行业形成初期这样的现象比较合理。如:奥姆斯特德(Olmsted,FrederickLaw,SR.)是作家、自然资源保护论者,安德鲁·杰克逊·唐宁(Downing,AndrewJackson)是园艺师,哈兰·巴塞洛缪(Bartholomew,Harland)是规划师、市政工程师,西尔维斯特·巴克斯特(Baxter,Sylvester)是记者、活动家等等。但是在园林行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今天,我们更需要的是经过严格园林专业培育的职业园林师,我们的培育方式、内容等也亟需进行规范和改革。

2.1学科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在不同学校名称也不统一,有环境艺术、艺术园林、景观建筑、园艺、园林、风景园林、造园学、风景建筑、景园建筑、园林建筑等,甚至“造园林建筑艺术”等等,五花八门令人困惑。课程的设置也不相同,但毕业后都从事园林设计行业,这样不利于我国园林学科和环境建设的发展。其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已经有明确的说明,园林(090401)属于环境生态类(0904),农学(09)学科门类。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85)林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89年颁布的《林学名词》(1989)的行业规范也有了园林这一明确的规定。我们的各个高等院校应该规范的使用本科专业名称。

但是在进一步的深化研究教育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上园林专业却不是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在这份目录上与园林有关的仅有一个专业和一个方向,即: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090706)属于林学类(0907)农学学科门类(09),081303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这与园林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中起到的作用和需要是完全不对等的。对此我们应该及时转变观念,规范园林学科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与建筑学,城市规划形成三足鼎立,缺一不可,相互无法替代的学科专业。规划师过于注重系统和规限,建筑师又过于注重个人创造以及争取规限内的自由,园林师将以其全方位的理论与实践能力消除空间的假定和不确定因素,推动多领域的合作。

虽然我们的现代园林行业起步比较晚,有着“国情”的限制因素,但这不应该成为改变的因素。我们的东方近邻已经做出榜样,走在了前列。日本在造园方面传承中国古典园林历史悠久,但是自1964年开始,其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有了全面的发展。到1985年已经一跃成为此项研究的东方强国,开始输出自己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专业事务所发展到150家,从业技术人员达两千多名(1985年统计)。

2.2学制的完善

园林设计是专业性很强的综合体,需要经过严格的全面地专业学习。但是目前我国园林专业的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都不符合园林设计专业的要求。我国园林专业实行4年本科学制,一年级大概10月开学,四年级六月毕业,共计44月,期间约有5个月假期,理论上学生学习时间有39个月,约三年零三个月。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是从二年级才真正开始专业课程的,四年级上半期结束课程,春节不到学生已经在为找工作而奔波了,实际上课时间只有23个月,不足两年。我们就不必说3年学制的园林大专生了,这么短的时间是根本不够的。笔者建议采用5年学制,并且保证专业学习的实际时间,才能切实的培养出比较合格初级园林师。

2.3教学方式的改革

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教学方式采用课堂的分科理论教育和实习的综合实践教育。由于资金的不足,一般只有2~3次实习,每次约半月时间,基本上是到一些风景区和环境比较好的城市如:上海、杭州、苏州、广州、深圳等去观摩,在教学体系中占比重较小。

对于园林这样实践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专业,这不到10%实习时间实在是微不足道,并且效果也并不明显。另外到企业去实践也不太现实。首先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能在企业中学到比较综合的、全面的知识,因为企业的业务不能够保证在这段时间内是综合的;其次很多企业只是让实习的学生进行初级的描图工作,很难了解和掌握设计的全过程。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5年学制,拿出30%~40%的时间进行大量的案例教学。这样才能让学生知道不同地形特点、不同气候区域、不同地域文化的园林项目方案的产生过程、实施效果、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2.4专业设置的认证

以前基本上只有国家林业部部属的几所高校设立了园林专业,基本上是1~2班,每班30人左右。目前由于园林行业属于朝阳产业,毕业生很好找工作,园林专业也像雨后春笋似的,几乎每一个大一些的院校都设置了园林专业。每年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多了很多倍,但是教师的人数并没有随之增长,很多学校教师严重不足,很多毕业一二年的学生任教。这样的情况对于园林设计行业的素质是极大的考验。

我们应该对于一个学校是否具备设立园林专业做出严格审查和认证。主要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审查。

第一,园林专业基本课程的设置,由园林、土建、美学、文学、环保五部分构成。园林部分占比较大比例,主要让学生掌握园林的历史、理论、设计方法、元素特征等基本素质如: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中外园林史、园林工程学、假山、中国古典园林、园林水景、园林理论发展等等;土建部分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材料的特性等知识,如:材料力学、地质与地貌学、基本建筑学、给排水等等;美学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的审美素质,如:素描、水彩、色彩构成、平面构成、立体构成、雕塑、国画等等;文学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的艺术素质和表达能力,如:园林文学、散文诗词欣赏、中外名著欣赏、游记欣赏等等;环保部分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气候、生态的素质,如:气候分区特征、园林生态学、土壤与肥料学、病虫害学等等。

第二,每一位专业课教师与所教学生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不然的话,我们培养的园林师就会成为“环境杀手”。

第三,教师任教资格的认定。

鉴于园林专业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性,合理配置理论教师与实践教师的比例,降低留校任教、工作经验少的教师数量。可以适当外聘有一定工作年限、水平比较高的一线设计是作为兼职教师。这样对于案例教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教师本身就是一个案例库。可以有效地保证学生与外界近距离接触,及时接受最新的信息,了解行业现状,改变课内与课外、毕业前后的专业知识割裂的情况。学生可以更好的更新知识、适应社会的变化。

第四,园林案例资料和图书资料的数量、质量的审查。

三、注册园林师执业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园林设计行业的特点。依据从业时间来认定设计师是工程师还是高级工程师并不能反映和保证设计师的能力。另一方面随着人才的流动,自由园林设计师增多,资质的高低已不能反映设计公司的能力。执业制度对个人信用具有很强的制约效果。如果在执业期间出现信用污点,会遭受严厉的处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而要重新取得执业资格的难度很大,有的甚至终身不能再从事相关的工作。实行执业资格的行业一般都比较规范,在社会上也具有较高的信誉度。注册园林师和园林师事务所的实行已是非常必要的了。

3.1注册园林师的认证

建议分为助理园林师和注册园林师两级。助理园林师必须是经过认可的园林专业合格毕业的学生,选择一家园林师事务所实习,协助注册园林师工作,不得单独从事园林设计事务。注册园林师是在助理园林师实习期满后(建议2~3年),由领导其工作的注册园林师推荐,经过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的批准后成为注册园林师,可以单独执业,接受CFLA的监督和管理。

3.2园林师事务所

由一名或多名注册园林师主持的设计单位。注册园林师负责景观项目的实施,业主只要找到园林师事务所,与设计师确定好方案后签订合同就可以了,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材料的选择、施工单位的选择、现场的管理、进度的控制以及质量的监测等,都由签约的设计师负责。工程完工后,所有的质量问题也都由设计师负责。这种全权负责的方式,迫使设计师对劣质材料、不规范的施工企业避之惟恐不远,从而保证整个行业的规范度。

一个设计师事务所要营业,必须有一定数量具备执业资格的设计师,事务所聘用设计师时不但要审核执业资格,还会查询设计师的诚信记录,诚信记录由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负责,保证了对执业设计师的有效管理。

四、园林师的管理机构和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管理园林设计师的专门组织,或者说功能不够完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1978成立)是全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国内外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规划设计、论文等竞赛活动,推动学术发展,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人事厅或建设厅主要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管理面比较广,并不能对园林师进行跟踪管理。

因此设立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ChineseFederationofLandscapeArchitecture)这一专业组织就成为必要,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能为园林师注册资格的认定,园林师事务所资格的认定,园林师执业业绩和诚信的纪录,园林师执业执照的发放与吊销,设计事故责任的判定,接受业主投诉,行业规范的制定等方面。这些信息对社会公开,以便业主了解设计师,为选择设计师提供帮助。

五、园林设计法规的完善

林业管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制度工业化林业租金排他性可交易性

制度的重要性正在被经济学家们广泛认同,制度与组织的互动是解释经济社会历史演进的最重要原因。经济学已有的讨论是,在通常情况下,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制度效率是不理想的。在制度安排和保护的舞台上,国家及其人是“白马王子”。租金最大化是国家进行制度安排的最终目的。本文则认为,国家,尤其是集权体制下的国家,为了获得租金,常常由精英集团——集权的上层设计一些总体战略,而产权制度的安排首先是从属于这些总体战略的。这些产权安排自身是低效率的,但符合总体的战略决策。在考察经济社会中一个行业的产权变迁时,其它行业的产权变迁和经济整体的市场化程度也许是理解该行业产权制度演进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要素的市场化实际上意味着要素主体更大的退出权,而这种退出权意味着就我们所考察的行业而言,更多的权属能够退出公共领域(publicdomain),这意味着该行业租耗的减少和社会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本文试图解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林业制度的安排和变迁,并对林业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演进做出预测。本文的中心论点是:新中国林业产权的初始界定从属于国家工业化战略的需要,而林业产权的变迁是国家与林业经济主体博弈的结果,林业经济主体对国家的反应导致一种均衡的制度安排——新的制度安排具有效率意义上的比较优势。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已有的国家与产权理论进行一个回顾和评析:第二部分侧重于解释新中国成立之始国家对林业实行国有和集体产权制度的原因;第三部分着重讨论林业制度自改革以来的演进和林业行业效率的提高:第四部分是一个结语。

①North,DouglassandThomas,Robert,1981.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W·W·Norton&CompanyInc.

国家的本质是什么?国家及其人有没有自身的目的?对于国家本质的认识,具有代表性的是三种模式:一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订立契约的产物。二是马克思和列宁的工具论,他们把国家当作一个集团或阶级的机构,其职能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剥削其它集团或阶级并且榨取其收入。第三种国家理论①是现在被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诺思的国家——“经济人”模型。在诺斯看来,国家是一个有行使暴力的比较优势的组织,它为选民或选民团体提供的基本服务——不成文的习俗或成文法规体现根本性的竞赛规则。国家因为两个目标提供这些规则:一个是通过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原则,以实现统治者所得租金的最大化;另一个目标是在实现第一个目标的所有权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实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在经济发展中,这两个目标很难协调一致,其和谐与冲突表现为经济的发展与停滞。正如诺思在其诺奖仪式上的发言①,“制度并不必然是有甚至通常并不是有社会效率,相反,它们特别是正式的规则的建立是服务于那些对新规则的建立是有谈判力量的人们的利益的”。总之“诺思悖论”可以概括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当制度安排完成后,哪些因素决定了制度的再安排或者变迁呢?理论界有两种解释值得注意:一是诺思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和“锁定”(lock—in)理论,二是巴泽尔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思认为②,由国家安排的制度一旦被安排和确定,就有一种自增强机制。制度在现实社会中有四种自我实施或强化的机制,即(1)机构的设置和成本的固定;(2)学习效应;(3)协调效应;(4)适应预期(adaptiveexpectations)。当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了这四种有效自我实施机制时,制度的变迁本身也就标志着人们的收入递增在广泛的范围内发生了。与此同时,这一递增又使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制度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经济制度的变迁。

Y·巴泽尔在坚持诺思国家租金最大化假说的基础上,断言统治者在利益约束下有可能界定和保护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巴泽尔认为③,如果监督和施政无须成本,那么统治者就能够凭借暴力的比较优势攫取全部剩余。但在现实世界中,统治者监督和施政是有成本的。由于统治者的信息不完全以及统治者和臣民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获得最大化租金,统治者可以给其臣民规定一个定额,统治者得到定额部分,臣民得到总产值扣除定额后的剩余,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合同。定额制度扩大了劳动者的产权,刺激了他们对资源更合理的利用。赋予臣民拥有资产或贸易权的统治者必须提供尊重这种权利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可以通过取消包括“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某些特权,给予臣民们以自由和不没收其财产的宪法保障而获得利益。由于有能力做出具有信用的承诺,统治者能够建立一种不依赖于自身的执行机制,这种执行机制有利于法律系统本身的工作。包括法官和警察在内的司法人员会去尊重法律,而不是去迎合统治者,法院如何进行统治,取决于他们获得报酬的方式。如果法官的收入取决于诉讼费,那么他们不可能总是偏视一方,有了第三方执行的机制,统治者和臣民就可以订立长期契约,扩大他们之间的协议范围。总之,统治者追求最大化租金客观上导致了他们对有效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我国有些学者④认为应该对巴泽尔的理论做一个修正:他们特别强调布罗代尔提出的“中间组织”,认为只有在社会与国家的对话、协商和交易中形成一种均势,即只有臣民本身有一定的力量时,才可能使国家租金最大化保护与有效产权创新之间达成一致。

本文达成的理解是,国家租金最大化的“诺思悖论”有待商榷,尽管这种理论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契合⑤。国家总是有自己的意志的,它必须设计一定的战略来实现这种意志,而国家对产权的界定首先是服从于国家的战略需要的。林业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具有双重功能: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由于这一行业具有生态功能的特殊性,国家可以顺理成章地出于生态环境的考虑或者以生态环境为借口重新界定林业产权。

①诺思:《时间进程中的经济成效》,《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6期。

②诺思:《时间进程中的经济成效》,《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6期。

③Y·巴泽尔:《产权与国家的演进》,《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2期。

④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⑤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小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牺牲委托人——大集团的利益,诺思的国家假说只是奥尔森理论的一个具体运用,即一国的上层建筑会为自己的利益牺牲国民的利益。诺思理论也同查尔斯·沃尔夫的非市场缺陷理论有着某种程度的吻合。

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公有产权是一种非帕累托最优的制度,但为什么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人们会选择一种从效率角度而言是不利的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立了“工业化”的国策,与国家这一战略相对应,国家对林业资源设立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产权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客观上方便了林业剩余被无偿地转移到工业上。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经营森林。在中国东北、西南和西北原始林区建立了一批全民所有制森工企业,以木材生产为中心满足国民经济的原始积累和工业基础建设的需求。在中原和南方大面积荒山荒地和天然次生林区,组建了一大批国有林场进行造林营林①。集体林产权是指隶属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单位对自己所拥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四大组成部分:第一,根据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后,经过农业合作化时期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第三,集体与国有林场、采育场等国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包括公路、铁路两旁的护路林、江河两岸的护岸林,按合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第四,中国在“四固定”时期(见注2,指1962年)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②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真正区别③,在于国家支配或控制前者,并且不对其控制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但国家控制全民经济时,却以财政担保其职工的就业、工资和其他福利。因此,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的控制和干预,更易为“浪漫主义”所支配甚至为所欲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主义制度安排。

国家转移林业剩余的手段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重取轻予的财务制度④。整个计划体制时期,中国林业财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国营采运企业的产品成本中不计基本的原材料——被采伐的森林资源费用,个体和集体林的销售收入分配中不留恢复资源的补偿基金,只在销售环节收取少量育林基金。后来国家也只是在育林基金数量进行了几次调整,财

①陈根长:《中国林业物权制度研究》,《林业经济》2002年第10、11期。

②戴广翠等:《中国集体林现状及安全性研究》,《林业经济》2002年第11期。

③对集体经济性质的这一精彩论断,见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第6页。

④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38—46页。

务制度却一直延用。当时林业经济理论工作者也认识到了国家牺牲林业和农业以发展工业的战略①。“50年代党和国家面临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支援战争等中心任务,急需大量木材,而新兴工业建设又需要林业为其提供积累,因此,在国民经济实力极其薄弱的条件下,形势要求林业做出暂时牺牲。”第二,畸形的林产品低价。计划体制之下的价格,并不具有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不反映供给和需求,也不是市场作用的结果,但具有分配职能。“在我国尽管木材是长期缺乏商品,但由于林价被挤出了木材价格构成,木材价格长期很低②。”第三,加剧采育失调的投资政策和掠夺性的税费制度。从1952年到1985年,国家向采运(森工)企业共投入约1800亿元,而向营林企业共投入209.8亿元③。在国家投资的刺激下,采运生产能力不断扩大,而营林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

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是在一种私有产权制度下,国家侵占租金的成本会很大。只有在公有产权制度下,国家才能低成本地运用上面三种手段不断攫取林业租金,并且使之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对于各类林业经济主体而言,由于热情经济、政治高压、对的盲从以及搭便车心理而缺乏博弈力量,只能对这种制度安排扮演被动接受者的角色。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林业产权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农业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林业改革顺理成章,国家即使不想改变林业产权,但由于农业和林业天然是一家,使得这种区分成本相当大。二是由于人力资源的产权特征引发林业部门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迫使集权部门重新安排产权制度。人力资本产权由于具有和自然人不可分的特点,这种资产更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只有给这种资产足够的物质刺激和精神激励的时候,这种资产才有可能达到市值最大化。对身处林业部门的这些人力资本拥有者而言,也不例外。由于政府对林业的掠夺政策,林业人员的人力资本得不到期望的回报。由于缺乏物质刺激,在该行业一种正向的反馈机制难以形成。具体说来,林业部门的人力资本激励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林农、林业工人的劳动积极性问题;林业部门的各级管理者的劳动积极性问题。高度公有化经济的真正要害问题是规模经济的管理问题,作为人的林场场长,其行为缺少委托人的到位的激励或政策,没有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对林场场长而言,也许兴趣更在于政报统计数据取悦上级以获升迁。黑龙江、松花江林管局9个森工局1952—1985年上报全年采伐面积为469万亩,核实为509万亩,少报7.86%。,更新面积上报为839万亩,核实面积为329万亩,夸大1倍半以上④。三是林业原来的经营体制无法“可持续”生存。林业部门由于重采轻育,使得国家规定的年伐任务越来越重,而可供年伐的林木越来越少,以致走到原有体制难以为继的地步⑤。加之林业部门的呐喊、世界组织对生态环境和林业的介入以及国家对林业的负财务收益的恐惧,这些是政府放弃部分林业权利的原因。当农业发生了制度变革的时候,林业部门也同时开始进行产权变革。

1981年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政策,这标志着国家对林业产权的重新界定。通过国家落实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业生产责任制,放宽林业政策,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林业所有制结构⑥。以四川省为例,1985年同1980年相比,国营和集体造林面积的比重分别由1980年的5.67%和84.17

①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

②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47页。

③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51页。

④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53页。

⑤陈根长等:《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4—10页。

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全国林业经济研究会:《林业商品经济探讨》,中国林业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下降为1985年的3.52%和18.79%,而国家和集体合作造林和个人造林面积的比重,则分别由1980年的2.45%和7.71%上升到1985年的4.03%和73.66%①。

尽管林业部门的收益权进一步得到明确,但林业部门并没有获得实质性好处,原因在于林业行业的税费越来越重,使得这种收益权的权值变小。由于林业经济主体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几乎没有力量与国家抗争,国家对林业租金的掠夺和攫取行为自改革以来仍然在继续。1984年,国家和地方财政从各种渠道投入林业的资金为9584万元,林业上缴国家的税利13607万元,两者之比1:1.5。木材市场开放后,1985年国家和地方财政从各种渠道投入林业的资金6843万元,林业上缴国家的利税为17151万元,两者之比为1:2.5②。在1985年,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林业部联合的(1985)348号文件,以及此后有关方面正式颁布的税种、税率,南方集体林区在流通环节上征收的税有:农林特产农业税,按物价5—10%征收,在实际执行中,收得最高的福建达12%;产品税,按销售价的10%征收;零售营业税,按销售价的3%征收;此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还有林区建设管理费,按每立方米5—10元征收,最多的地方收到60元;还有林政管理费,每立方米收1.5元,还有市场管理费,按成交价的6‰征收。“由于重复征税,征重税以及扩大征税基数,地方财政收走了改革带给林业好处的绝大部分③”。尽管1988年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的通知》,为减轻林业税负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后,国家及其者又增加了税种,提高了税率。1995年以后木材市场疲软,价格下滑,乱收费问题又逐渐显露。1998年我国实施了“天保工程”,林业又增加了许多乱收费项目。

当国家工业化似乎已经不再需要这点林业租金的时候,为什么林业税费仍然居高不下?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说明:一方面是由于财政的刚性支出。农林业实行责任制以后,集体林区的林业收入承担着原来由公积金、公益金支出的干部补贴、民政费用、教师补贴、学校建设、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一切费用,在许多地方这些支出几乎占用了林业收入的全部。另一方面,林业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导致了国家及其人名义税费的上涨。我们假设国家要求的林业赋税总量一定,它取决于税基和税率的积。税基取决于国家可以观察到的林业产量。只要林业的产量不被国家观察到,国家无法对这部分林业产值收取税赋,因此林业人员有动力隐蔽自己的产量。从公开产量转变为地下经济。随着国家可以观察到的产值越来越少,国家只有对这部分可以观察到的部分提高税费,才能保证刚性的国家租金。

尽管林业的税费严重,但改革使得林业部门产权的排他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随之而来的结果是林业产权的流转开始加快——主要表现在林木贸易繁荣,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初见端倪,林业各经济主体也实际上获益,尽管这种利益非常有限。中国国内有学者④认为公有经济的产权只具有排他性,而不具有可交易性。本文则认为在传统的国有经济下资产的权利并不具有真正的排他性。1981年开始的林业“三定”实际上界定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保证了这些权利的排他性。而某种产权的排他性一旦建立,其可交易性自然就能够衍生出来,甚至被国家明文禁止的交易,也能够在地下进行。权利的可交易性意味着很多内容:林业经济主体的风险分解了;不用担心被“套牢”;权利能够转移到更识货的人手中,资源配置能够优化。1985年中央允许木材议购议销的政策实际上是对已经“生米煮成熟饭”的现实的一种追认。

①陈根长:《中国林业物权制度研究》,《林业经济》2002年第10、11期。

②陈根长:《林业的改革和发展》,第48—49页。

③该资料来源见张琅等《木材市场开放后福建省林业收入分配情况的初步调查》,文章收录在《林业商品经济探讨》,第185—193页,数据在第189页。

④国内学者如周其仁。本文对于公有产权的理解不同于周其仁。周其仁认为公有产权具有排他性而不具有可交易性,而本文认为公有产权并不真正具有排他性。

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生态效益在某种意义上是种替代关系——到了1987年,林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凸现了生态环境问题,此时颁布的采伐限额制度使国家人得到了重大的经济权利: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木材的市场价格再高,当事人也不能多采伐;并且采伐审批手续比较复杂——这种复杂的程序加大了林业经济主体同国家人之间的交易成本,结果有利于各级国家人。同时采伐限额制度也造成了林业部门极大的公共领域——国家人信息不充分,大量的在法律上应该为国家所有的租金引起各个经济主体攫取的冲动。1987—1998年国家通过行政晋升、法律和森林警察等手段维护林业租金,而林业经济主体则通过乱砍乱伐、偷砍以及偷漏税、退出等手段在公共领域内与政府展开博弈。由于国家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以及房地产和工业用地的需求激增,土地的林业使用具有更大的机会成本,侵占林地的行为一直在持续。1994—1998年①,全国共征用林地7929hm2。1998年,中国颁布了新《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各级国家人对集体林地的部分权限——其实质是强化和扩张了政府对林业的部分权利。政府和林业经济主体关于林业产权博弈的结果不利于林业经济主体:一是由于在经济发展中,就整个经济社会而言,林业的生态功能越来越被强调,其经济功能相对弱化,社会比较认同政府对林业产权的重新界定;二是其他行业的创新速度更快、赢利机会更多,一些有能力的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流出这一行业来寻利。

从1990年至今,林业总产值年增幅略高于中国GDP增幅(1991—2001年均增幅为8.3%《中国统计年鉴》2002,第386页)。目前,中国林业发展呈现出两种非常鲜明的势头:第一,林业产权的流转在流转频率、流转规模上有加大的势头②。第二,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比较迅猛③。集体林业产权的流转包括林地使用权流转、中幼林产权流转以及成熟林产权流转,流转的特点表现在流转方向的单一性(流入方一般是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流转区域的封闭性、流转双方选择余地的狭窄性以及流转过程中无中介评估机构的参与。就国有林业而言,林业权利的流向主要是旅游业、农业和林业。一些地区林地流转还呈现出流转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林地流转的规模化趋势。林业产权的转手有利于弱化林业的资产专用性、分散林业风险,林业权利的转手也说明了林业权利的排他性在得到强化。非公有制林业存在着很多政策和制度上的障碍,仍然得到了长足发展。据有关部门2001年对14个省区和3个国有森工集团调查统计,非公有制林业占有林地总面积的23.5%④。在经济意义上,这是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比较优势——非公有林业的交易费用更低。

本文的目的在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立国之始对林业行业界定国有产权的原因以及林业制度在不同时期的演进,决定林业制度演进的主要因素是国家与林业经济主体间的互动。本文的一个核心结论是:国家在安排林业制度时,首先考虑的是国家战略;林业改革对于国家和林业经济主体而言是双赢的——产权明晰的同时,国家租金以及林业经济主体的收益都增加了。随着中国其他行业和要素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林业经济主体的博弈力量不断增强,我们预期中国的林业制度会进一步实现帕累托改进,林业的经济绩效会不断提升。

①戴广翠等:《中国集体林现状及安全性研究》,《林业经济》2002年第11期。

②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课题组:《浙江省集体林区山林权流转调查报告》(内部文稿),2001年。

林业管理论文第7篇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凸现,人们对传统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生态林业概念,后又逐渐演化为可持续林业、现代林业。然而,到目前为止,现代林业这个概念,还未被人们真正认识和正确理解,业外人士往往错误将“现代林业”当作“现代化”林业。业内人士也有不少人将“现代林业”抽象化,使“现代林业”远离社会,脱离实际,严重影响了中国现代林业的建设。

1.世界各国林业建设观念的转变

现代世界各国林业经营思想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具体的经营目标和重点上,虽然千差万别,但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基本一致,都在不断重视生态环境作用,兼顾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奥地利的“森林经营新模式”,其目的是实现不破坏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与经营;瑞典的“立地特点林业”,认为“合理林业可与小规模自然保护和景观并存”;德国的“正确林业”,采取“与健全的科学知识和经验证明的实践准则一致的经营方法,同时,保证林地的经济与生态生产率,从而实现物质与非物质机能的永续”;加拿大的“模式森林计划”,以森林生态经营思想为基本原则,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入科学技术和生态技术,持证经营,充分实现森林多种价值;修正的热带“近自然森林经营”,要求从整体出发,经营森林生态系统,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生产率与稳定性;日本的“森林•林业流域管理系统”,则从日本国情出发,把森林作为“绿色和水”的源泉,按照流域来进行经营管理[1][2]。

林业不再只是一个经济部门,而是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础产业——这已是大家的共识[3][4]。

2.“现代林业”的定义

国内较早的现代林业定义是:现代林业即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8]。后来,进一步发展,定义为:现代林业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1]。

第一个概念一连使用了四个“现代”,关于“林业”之前,就其观点的实质而言,不过是“现代化”“林业”的定义。后一个概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实,这个定义的实质并未超越可持续林业的范围。

林学自创立以来,各国对于林学、森林、林业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林学经历了传统林学的各个阶段(从“大木头”林业到“永续利用”林业),向现代林学转变。“现代林学”成了以森林生态系统的营建、经理为研究对象,以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功能为核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和多种功能为目的的学科。对森林的认识也由单株树木、树木群体到森林生态系统的转变。由于人们对森林和林学认识的变化,是人们对林业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从“木头”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从“伐木”行业转变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作为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从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转变,以及当前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日益突出,使人们又认识到,“社会”与“生态”是一个复杂的复合大系统,人类活动必须遵守其竞争、共生、自生三大原则,实行“资源共享、适时协同、按需生产、和谐共荣”[3],实现“人地共荣”,社会——生态系统的竞争、共生和自生机制的完善结合,环境合理、经济高效、社会文明、系统健康地发展[3][4]。

因此,现代林业可以归纳表述为“和谐林业”: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研究并协调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社会关系和生态关系,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生物圈永久稳定和繁荣,人类共同幸福与进步[5]。

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手段,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关系和谐协调,才能迅速克服日益突出的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显然,这种定义克服了传统的割裂“社会”与“生态”的观点的弊端,强调了“关系”的重要性,突出了“关系协调与和谐”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6][7]。

3.“现代林业”的内涵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现代林业:①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②和谐地协调人与人(包括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关系(即:竞争、共生、自生)[3][6];③“人地共荣”为最高目标。

因此,现代林业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5]。

显然,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具有复杂系统所具有的网络性、多区域性、开放性、动态性、耗散性、作用过程多样性、多维数、非线性等特性,我们应该运用整体复杂性研究方法、3d方法(全社会共同参与系统诊断、参与方案设计、参与推广与实施),对以现代林业进行研究,对人地系统进行模拟分析,寻求系统和谐发展的新途径[3][5]。

3.1经营对象

现代林业的经营对象是森林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最大生态系统,具有其他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特征。当把森林生态系统作为经营对象时,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人类的经营活动不应超出其调节能力的阈值,以免造成生态失衡。就现代林业而言,就是要按照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规律,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对于林地的养分耗损,增加林地养分补充,增加对系统的投入,建立新的高效的生态链,形成高级有序循环,促进林业系统向高级有序态进化[2]。

3.2经营目标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是森林利用达到“零废弃物”,实现“清洁生产”[3]。实现林业“清洁生产”,就是通过改进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手段,达到削减和控制co2排放,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少或不产生生产性垃圾和生活垃圾。通过对有限森林资源的节约、节制和循环使用,创造健康有序的森林资源使用机制,实现和谐发展的循环性社会:①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如生物发电、低公害车、自然能源等。②建立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循环系统,确保环境卫生安全。③加大木质系列材料开发利用力度,提高木质系列产品生产效益。④培育人与自然友好相处的森林文化和生活文化氛围。

3.3经营原则

在目前矿物燃料日渐枯竭、人口压力加大和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现代林业的经营原则应该坚持:①开发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②营造高产能源林,解决农村燃料短缺状况,加快“绿色能源”替代矿物能源的步伐;③促进区域社会能源自给化、多元化,最终达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④有效利用荒山荒漠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9]。

3.4经营之路

除了坚强生态建设之外,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林业发展有必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①行业建设:加强林业能力建设,逐步把我国的林业建设成大生态产业,实现林业的和谐发展。

②加强林业意识建设:加强生态安全和生态关系知识宣传教育,强化领导林业意识,提高全民林业观念,倡导清洁生活方式和勤俭生活方式,合理分配资源,按需生产,实行清洁生产和节约生产[3]。

③加强林业行政能力建设:加强林业组织建设,提高林业行政能力;加强林业质量建设,提高林业工程质量;加强林业制度建设,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和林业行政体制;加强林业工程同其他工程建设的联系,使它们有机结合,实现整体与局部同步健康发展[5][10]。

4.结束语

以上,只是笔者对“现代林业”思想内涵浅陋的思考。实际上,“现代林业”的思想内涵远比上述内容还要深、广。总之,就我国而言,我国的林业底子薄,又走了许多弯路,林业经营水平还很低,林业行政能力还比较差,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运转模式和思维模式上,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现代林业”内涵的讨论和思考,促进我国林业观念的转变,提高全民林业意识,尤其是领导林业意识,转变林业行政运转模式,促进我国的林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泽慧,现代林业[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2]张国庆,从林业系统的自组织探讨生态林业设计[j],华东森林经理,1990(3)。

[3]张国庆,论和谐发展与生态建设[j],安徽农业,2003(学术刊)。

[4]张国庆,试论复合生态系统与按需育林[j],安徽林业科技,2001(2)。

[5]张国庆,试论和谐林业[j],安徽农业,2003(学术刊)。

[6]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张建国,现代林业论[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