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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1:42
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第1篇

不确定性。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比,绿色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要复杂的多。因为,投保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伴随着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有时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非格式化。由于不同企业在进行生产时所污染的对象不同,因此保单对于承保企业的污染责任也会随着企业污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1.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

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我国目前共有52家财险公司,其中34家中资公司,18家外资公司。而目前开展绿色保险的公司仅11家,占财险公司的比重为21%。开展绿色保险产品的外资机构仅2家。

2.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来看。

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对于污染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刚刚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仅四条,这些法律条文中仅仅规定了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还规定对于侵权的实施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到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常常造成了企业赔偿不到位,导致其承担的污染损失的减少,形成不了环境风险的压力。此外,对于污染事故的政府处罚数额往往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数额往往对于企业够不成威胁,导致企业污染没有风险压力。

3.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内部建设来看。

3.1绿色保险产品单一,针对性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险种主要是针对船舶、石油钻井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等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参保的行业。主要有:渗漏污染保险条款、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条款、海洋及陆地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相关保险条款等。保险公司提供的绿色保险产品种类更多的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的渗漏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和油污污染保险。而对于水污染责任保险、噪声和振动责任保险、核能和辐射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相应的产品研发和投放市场,造成了企业在选择绿色保险产品时,可选择的品种较单一。

3.2污染事故后的评估机制缺失,增加保险公司责任认定难度。

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到面广,发生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先前并没有相应的经验可循和相应人才的储备,一旦事故发生后,往往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而导致污染责任难以认定;同时,由于评估机构的建设不健全,事故发生后难以寻求合适的评估机构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对保险企业的事后责任的认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责任认定出现偏差,将会对保险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3污染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绿色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潜在高危污染企业主要集中在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和钢铁企业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多以国有企业居多。长期的体制诟病形成了这些企业“发展靠自己、污染靠国家的思想”,往往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根据以往政府买单的先例,首先想到让政府解决,很少通过增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技术革新来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1.加强我国绿色保险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由于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的,对于如何进行产品定价、承保的范围、承保期限、保险合同以及如何定损和更好的管理风险等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归咎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在发展经验和数据方面还积累不够多;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缺乏相应的复合型的人才,绿色保险涉及到多个学科,不仅要熟练掌握保险、法律、金融方面的知识,还要求掌握物理、化学、建筑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要求综合性的人才。所以,人才是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没有人才的培养,就不会有更先进的理论提出。要发展绿色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要先行,其次要加强相关理论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绿色保险将来能够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助于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扩大绿色保险的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保单的约束机制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3.要严格确定责任免除事项、索赔时效不宜过长。

据国外绿色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外绿色保险一般把下列作为免除责任:正常操作风险、对企业自己土地的损害等。依据保险的一般原理来看,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以列为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同样可以作为保险企业绿色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此外,根据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对于排污企业免责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污染损害者之外的第三者所引起的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责任,也应该列入保险免除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绿色保险时要严格确定免除事项,并且对于投保单位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于免责条款要向对方明确告知,以防事故发生后的合同纠纷。

4.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强技术创新。

绿色保险论文第2篇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就该保险的作用、法律基础、如何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论文第3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论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建筑项目 风险管理体系 全生命周期理论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b)-0000-00

1 引言

绿色建筑主要指的是在建筑的全部生命周内,使资源最大限度的进行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同时还可以更好的保护环境,并且减少污染,为人们踢狗更加健康、舒适与高校额使用空间,也是与自然产生相互和谐共生的建筑[1]。建筑项目具有复杂性、个别性、一次性和投入资金量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相对于一般建筑的成本、工期、质量三大目标有了更多的目标延伸,包括环境保护、建筑耗能、建筑材料、地域性及室内舒适和安全等目标[2],管理目标的庞杂造成绿色建筑项目涉及的风险范围扩大,风险性较一般建筑尤甚。

目前,国外对于绿色建筑的研究集中在成本、设计、技术、市场等方面;国内的研究则集中在内涵、相关政策、成本效益、评价标准等方面。对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针对绿色建筑的特点构建风险清单,代表性的有:美国Marsh[3]公司的绿色建筑团队归类的十大类风险,Zou[4]等人识别出影响绿色商业建筑的179个风险因素,Simon Rischmiller[5]建立42个因素的风险清单,以及国内学者建立的包含62项风险因素的风险清单;2)对绿色建筑风险进行评估,代表性的有:王景慧等[6]利用风险矩阵图、问卷调查、专家打分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进行定性分析,张福生[7]、肖楠[8]、丁古丽[9]分别引入了ABC 分类法、模糊数学和灰色系统理论,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进行评估。3)万欣在其硕士论文中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分担进行了相关研究。本文提出了绿色建筑项目三维风险管理体系的概念及要素,并进行了相关论述。

2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2.1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是指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整体的风险管理策划工作,对各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分析风险的相关属性,评估风险的总体影响,制定并实施规避风险的计划,是一系列风险管理工作的集合。绿色建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投资决策、设计、施工、运行和运行维护直至项目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报废五个阶段[10]。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从后到前依次增强,换言之,项目所处时间序列越靠前,风险管理对项目成败的影响越关键。风险管理最为关键的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等。下文建立的体系中将投资决策阶段直接细分为其包括的三方面主要内容进行研究。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示意图及其相互关系见图1所示。

2.2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开发商在绿色建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程中,为了防止或减轻各种不利影响,保障项目的成功,在投资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维护等阶段对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工作规划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和监控等工作及整个过程。根据我国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情况,这里将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风险规划;2)风险识别;3)风险评估;4)风险处置;5)风险监控五个阶段。

2.3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系统复杂性

众所周知,绿色建筑项目相对于一般建筑项目有其独特的风险特点,这里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标的延伸。相对于一般建筑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三大目标,绿色建筑项目有了更多的目标延伸,有室内舒适和安全、建筑耗能、环境保护、经济性和地域性、建筑材料等目标。建设目标的扩展造成风险范围扩大,必定将增加绿色建筑建设的风险性。第二,项目的初始投资高。从经济属性上,较一般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的开发商要承担更多的建设成本,国内绿色建筑的成本对比一般建筑成本的增量为 4%~16%。并且其属于外部经济型产品,其室内舒适度、保护环境等目标不能以经济利益的形式反应出来,并且回收期较长,一般需要若干年,而长期目标实现的风险更大。除此之外,绿色建筑项目相比于一般项目技术更复杂,要求也更高,有可能会增加工时,延长工期,随之而来的是成本的提高,导致项目的短期回报率低,增加项目风险。

综上所述,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是复杂系统,需要参考复杂系统方面的概念和方法,对控制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并提出应对措施,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以求在同一框架的风险管理体系内进行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达到降低或消除项目风险不利影响的目的。

3 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体系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是指在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进程中,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实施等一系列管理手段,针对项目风险,由开发商建立的一系列管理方针和目标及其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的总称,即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框架和方针。

3.1 基于霍尔三维结构的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霍尔三维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系统工程学家霍尔(A.D.Hall)提出的,在对系统工程、复杂系统的研究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方法。本文依照“霍尔三维结构”的结构形式,建立了一个由生命周期维、管理流程维和项目评价要素维组成的针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采用的管理工具和方法由三个维度相交叉形成的空间分布点来确定,所以工具的集合则组成成了风险管理的工具矩阵,见图2所示。

1)生命周期维

生命周期维是指绿色建筑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到运行阶段直至报废的工作阶段序列,是全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动态时间关系的体现。沿生命周期维的变化,评价要素维和管理流程维就构成了“评价要素-风险管理流程”平面,反映的是:针对不同的项目目标,如质量、工期、成本、建筑耗能、环境保护、经济性和地域性、建筑材料等,风险管理工作均按照同样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平面上确定的各个点对应的评价工具就各不同或各有侧重了。随着生命周期维的阶段性变化,另外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一目了然,便于依据生命周期的阶段序列明确两者的复杂性关联,方便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工作,如图2所示。

2)风险管理流程维

风险管理流程是指对绿色建筑项目实施风险管理的一般步骤,包括风险的规划、识别、评估、处置、监控等工作。在实际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对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是能有所删减或者是侧重。沿风险管理流程维的变化,评价要素维和生命周期维形成了“评价要素-生命周期”平面,反映的是: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及其动态关系,如图2所示。

3)项目评价要素维

一般来说,项目目标在项目立项之时便被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不同阶段,其目标是有所侧重或不同的。沿评价要素维的变化,生命周期维和风险管理流程维构成了“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平面,反映的是:在绿色建筑项目的不同生命阶段,风险管理均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3.2 三维要素的空间关系

管理体系中的三个维度构成了三维空间,分别又两两构成了“评价要素-风险管理流程”、“评价要素-生命周期”和“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三个平面,而且空间分布又确定风险管理的工具矩阵。

此体系可看出: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为完成项目评价要素的相关内容,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要求,需要相应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的支撑。具体风险管理方法包括:故障树分析法、专家调查法、主观评分法、人工神经网络法、外推法和蒙托卡罗模拟法、SWOT 分析法、流程图德尔菲法、故障树分析法 (FTA)、灰色系统理论、敏感性分析法、马尔科夫过程分析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AHP)、模糊风险综合评估等等。以上丰富的管理工具和方法就构成了图2中风险管理工具矩阵。风险管理矩阵的处理结果也将动态反映风险管理的阶段性成果,可为风险管理进行系统全面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3.3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

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成功即是有了一个进行风险管理的工作规划和框架内容,本文针对绿色建筑这一非常具有发展前景的建筑类型构建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反映的是绿色建筑风险管理的工作方向、相关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作用:1)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理论的丰富;2)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集成化管理;3)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的项目评价工作;4)有利于开展对项目开发商系统能力的评价工作。

4 总结

风险管理是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本文依据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要求及绿色建筑项目的特点,建立了绿色建筑项目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说明了其构成的三维空间的相互关系和意义,对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进行了简要论述,希望能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起到一定的参考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5;

[2] 安晓晓,王雪松.绿色建筑的设计原则和目标体系研究.见绿色建筑与建筑新技术发展国际会议暨中国建筑技术学科第12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2008,48~53.

[3] U.S. Marsh Green Building Team. Green Building[M] : Assessing the Risks.2009.

[4] ZOU, P. X. W.,FANG,D. P. & LOOSEMORE[M].2010b. Life Cycle Risk Management for Multiple Construction Projects:Including Case Examples of the 2008 Beijing Olympics,(forth coming),Berlin,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Springer-Verlag GmbH.

[5] Simon Rischmiller. Managing risks in green retail building development[D].Th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2009.

[6] 王景慧,秦旋,万欣.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与风险路径分析[M].施工技术,2012(11):30~32.

[7] 张福生,林敏,刘明强,陈明珠.新农村建设中发展绿色建筑的风险与防范研究[J].生态经济,2011(11):92~95.

[8] 肖楠,张巍.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价[J].价值工程,2008(7):125~128.

绿色保险论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风险 风险评价 灰色层次分析法

1 研究背景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这样很大程度增加了环境负荷。而这些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日益受到全球的关注,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也认识到想要可持续发展,必须正视和重视这些建筑施工中的风险,以赢得未来发展的机遇。因此正确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和采取相应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2 绿色风险理论

当今社会绿色、环保的潮流已经深入人心。在百度搜索中,其中“绿色”的搜索结果有19,300,000篇新闻网页;“风险”的搜索结果有47,400,000篇新闻网页,但是“绿色风险”的搜索结果就非常少,完全吻合这个名词的新闻网页不足20篇。因此,绿色风险的概念及内涵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名词并没有完全被世人所了解。李思堂是国内最早明确提出大型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概念并阐述了其主要特征,并对建立绿色风险评价系统、指标体系以及绿色风险评价的步骤和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所以本文针对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绿色风险的分析与评价做深入研究。建设项目由于具有独有的自身特点,其施工过程中因考虑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所采取的施工方法定然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必然会对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风险,本文将这类风险定义为绿色风险。

3 灰色层次分析法

尽管风险管理研究理论已经相当完善,但是建设项目的绿色风险管理实践仍未深入,而绿色风险管理的理念和风险分析与评价方法的使用还未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普及。对建设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方法很多,如: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AHP)、概率分析方法、蒙特卡洛模拟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灰色系统理论(Grey System Theory)等。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是多层面的,考虑在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时,使用单一的评价方法存在不足之处,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的不明确性,综合层次分析法和灰色理论的理论知识,本文建立了基于灰色层次分析法的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模型。通过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以提高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分析与评价的准确性。灰色层次分析法就是把层次分析法和灰色理论相结合,综合运用到建设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评价中,将灰色系统理论和层次分析法两种分析模型在理论上和结构上综合运用来提高风险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1 灰色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建设项目绿色风险评价指针体系,就是对项目中的绿色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并将引起风险的复杂因素分解成较简单、容易被认识的基本单元,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因素间的本质联系。

4 实证分析

工程是嘉定区江桥某商品住宅北区2#标,建设项目是该小区的二期工程,包括3幢14层小高层住宅楼,商场2幢和一个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为框架结构,建筑总工期410天。为了符合当今全球建筑的绿色主题,工程决定采用绿色施工方法,主要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能源节约等方面的实施来达到绿色效果。施工单位取得该工程项目的住宅标段的施工,现从施工单位角度出发,在施工前利用灰色层次分析法对施工的绿色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4.1 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将建设项目所识别出的各种施工绿色风险罗列出来,并对其进行分类,现构建该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则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因素属于各个评价灰类的总灰色评价系数X11=13.208。

即绿色施工方案风险对于各灰类的灰色评价权向量为:r11=(0.038,0.246,0.290,0.237,0.189)。

同理可以计算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的其他二级指标的各个评价灰类的评价系数和属于各灰类的总评价系数。

并计算得出各绿色风险指标对于各灰类的灰色评价权向量。从而得出该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所属指标对于各评价灰类的灰色评价矩阵Ri(i=1,2,…,5)。

③计算绿色风险总评价值。根据评分等级标准和评价灰类各评价灰类等级赋值向量为C=(1,2,3,4,5),则计算该商品住宅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综合评价值Z=3.52。

④结论。由灰色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到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的综合评价值为3.52,按照评价标准则该项目绿色风险的等级处于一般风险与较高风险之间。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比普通住宅建设项目的风险要稍高一点,由于该项目计划申请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因此在施工方案中采取了大量绿色施工方法,而这些施工方法对项目风险等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综合评价结果也是在合理范围内。

5 研究展望

本文中所构建的评价模型是基础性的研究,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环境的绿色风险指标的细化部分还有待提高,风险评价体系与工程绿色施工相结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工程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应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同时绿色风险评价体系的实际应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李百战.绿色建筑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1-16.

[2]李思堂,李长海.建设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5(3):48-51.

[3]李思堂,王买东,李惠强.大型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初探[J].建筑技术开发,2005,32(2):102-104.

[4]王菊凤.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价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6.

绿色保险论文第6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 承保方式 费率厘定 再保险

2010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绿色保险与可持续发展(曹妃甸)”论坛在“渤海明珠”唐山市曹妃甸举行。本次论坛对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绿色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借助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契机,探讨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相关问题。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绿色保险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发生

绿色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为潜在的环境侵权提供风险监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绿色保险有利于强化受害人的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补偿损失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或者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仅浪费了资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过错了最佳的救助时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将个别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绿色保险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环境的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保险有利于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在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客观上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来调整险种结构。而绿色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够扩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公司经营中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探讨

(一)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方式的确立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后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比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积的环境污染事件,因而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有时难以判断,正因为如此,建议绿色保险产品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

1.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才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绿色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绿色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总之,绿色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应该因地制宜。范围过宽或是过窄都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责任范围过窄,企业就没有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相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来看,也不能因为要扩大绿色保险市场而急于扩大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吸引相关企业投保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极有可能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问题

从长远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累积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但是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加上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事故的认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发展可以进行承保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绿色保险发展相对成熟和健全的时候,再对累积性环境损害风险进行承保。

3.绿色保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范围

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归纳,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部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清理费用及其他。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对这种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包括人身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健康伤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当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一般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清理费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当地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也纳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

4.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

一般的保险产品设计中都会涉及相应的除外责任。国际上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石棉、传染性疾病、合同责任、形式罚金和处罚、雇主责任、技术缺陷、敌对行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故意行为等。

(三)绿色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系数等级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就需将不同企业自身影响环境风险系数大小的因素通通纳入考察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水平、技术能力、环保措施、环保力度、环境污染记录等。此外,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等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可以尝试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他们造成污染的风险高低,将它们划为不同的级别,区别对待,可对划分为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费率。

其次,绿色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具体的,被保险的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绿色保险产品的责任限额的确定

绿色保险制度实行责任限额赔偿的意义:首先,对于承保人来说,实行保险责任限额是绿色保险承保人有持续赔偿能力、能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其次,实行绿色保险责任限额,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再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一方面能及时地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促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继续扩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赔偿额过于巨大而导致保险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设定绿色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具体的,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签订的绿色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险人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五)绿色保险产品索赔时效的确定

由于环境侵权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风险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进行必要的限定的话,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在此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必须赔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了。

(六)绿色保险的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由此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途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绿色保险制度中,再保险的运营必不可少。

三、结语

绿色保险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一途径在我国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障碍。我们要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险模式。因此,我国保险公司科学合理的设计绿色保险产品,对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并大力推行这项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真正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绿色保险制度,才能极大的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环境、经济、社会、人类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参考文献

[1] 汪国庆. 搭建中国绿色保险制度新平台的设想[J]. 经济与管理,2009,(1):92-95.

[2] 游春. 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 海南金融,2009,(3):66-70.

[3] 贺志亮,王育才.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SWOT分析[J].经济师,2010,(10):15-16.

[4] 黄小敏. 论环境责任保险经营中的技术障碍和技术选择[J].浙江金融,2010,(10):43-45.

绿色保险论文第7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互动的基础;机理分析;障碍;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04-03

一、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集体行动。金融业以其产品的灵活性、赢利性和风险的分担机制、风险的补偿机制,而具有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影响产业布局的独特功能。金融业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作用,决定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将扮演非同寻常且责无旁贷的重要角色。面对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我国金融业如何推进绿色金融模式和绿色金融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研究思考的重要问题。

所谓“绿色金融”就是指金融系统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从而作出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将资金和贷款机制引导到促进环保事业的机构和企业,同时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信贷控制,从而实现资金“绿色配置”的一种经营策略。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保险制度。绿色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

绿色证券,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保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双高”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绿色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风险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从内涵来看,绿色金融是基于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金融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引导消费者注重绿色消费,促进绿色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根据相关方面的资料查找,绿色金融的相关实践肇始于1976年的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该法规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出台。该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为此,美国银行业改变了传统的贷款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环境债务,制定了环境评估政策,在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后才做出决策。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金融自律组织(UNEP FI)正式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该声明得到非常积极的支持,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这一行动于1995年扩展到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并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并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环境保护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印度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2002年1月俄罗斯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指出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包括“扶持旨在保护环境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包括生态保险)”。

2003年,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环境与社会问题。

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也成为绿色金融制度正式引入欧盟的一个伏笔。

随后,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家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2007年12月,我国银监会、原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两高企业的贷款”,并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同时,强调了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

2008年2月,我国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出两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并推出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风暴”。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绿色金融的实践取得了一定范围内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但实事求是地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一部分的绿色金融,在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尚未得到金融业、生产企业和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大面积地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

二、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基础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因此,银行系统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在投融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成为银行系统实现管理模式、业务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另外,不断增长的公众环境意识导致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变得非常昂贵,制造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高额赔偿。结果是,企业不仅非常重视采取改善生产流程等措施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且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业与保险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实现银保双赢的重要途径。

绿色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而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利用贷款种类、期限及额度等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或企业;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贷款人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人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并以此降低信贷风险。它是国家通过规制性政策和监管性措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承担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措施之一。

绿色信贷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资金问题。绿色信贷能够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既可以为研发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也可以直接应用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以此达到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的目的;绿色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企业,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协同互动,既能够规划美好未来,又能够了却后顾之忧。

由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而且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银行系统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影响对贷款项目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所担忧的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使得银行系统的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从理论上讲,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银行、保险和企业都能够得到各自的利益,形成“三赢”的局面,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绿色保险促进绿色信贷的机理分析

1.绿色保险是保障绿色信贷安全的一道重要阀门。无论企业所采用的工艺风险程度高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大小,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都比未投保的企业多了一道保障。而有没有这道保障,往往就决定了这个企业是否还能在发生事故后继续生存或者正常生产,也就决定了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是否还有回收的可能。因此,基于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银行机构在授信时,应将企业是否投保绿色保险作为实施差别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2.绿色保险对绿色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新能源清洁技术开发是绿色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具有巨额且长期投资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风险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其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绿色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绿色保险使企业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企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培育环保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

3.绿色保险为绿色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绿色保险可通过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保单对涉污企业的防污义务进行明确要求,强化其守法意识。通过强有力的信息识别机制,过滤“两高一资”项目,规避企业违约风险,保全资产组合价值,提高金融资产的优化程度。

(二)绿色信贷促进绿色保险的机理分析

1.银行机构网点多,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保险机构可以利用银行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企业宣传绿色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绿色保险业务;另外通过银行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挖掘绿色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信贷融资作用,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绿色信贷最简单、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银行信用贷款,绿色信贷要发挥筹融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绿色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提高对低污染、低能耗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同时减少对两高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流向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度的行业,进一步为绿色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绿色信贷投放是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的考虑,在一票否决和节能减排硬约束的形势下,很多两高一资型企业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为了获得银行支持,就不得不考虑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对环保新技术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从而达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的目的。

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理论上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风险之间通过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种协同互动的关系具有可行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宏观政策因素、银保系统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等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势必制约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稳定性。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金融的混业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和客观要求,是把绿色金融落实到实处的基本条件。虽然政府介入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制定的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而且还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风险,这样会使绿色金融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绿色信贷的资金安全性和绿色保险的经营稳定性。

二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不匹配现状,使保险难以发挥其为信贷提供有效地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金融市场中,保险与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与银行分享风险信息优势,双方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动”发展。银行系统在现有的客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客户的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信贷产品设计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保险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良性互动的相关建议

1.完善绿色金融的监管和执法体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行环保的职责。首先,把绿色金融列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一是以生态文明和持续发展为宏观发展目标;二是把环境政策标准作为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发挥金融业的引导、支持和控制作用。其次,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跟进协调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要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维护绿色金融主体的产权,有效遏制骗贷、骗保行为,防止监管出现缺陷、漏洞和积聚金融风险。

2.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3.选择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作为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新切入点。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保险的保费指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流通企业提供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抵御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可以向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既便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斯科特・卡兰,詹尼特・托马斯.环境经济学与环境管理:理论、政策和应用[M].李建民,姚从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 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吴爱明,李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