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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合集7篇)

时间:2022-09-09 15:06:05
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第1篇

中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绝大部分损失最终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这种残酷、不合理的现实或将很快成为历史。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绿色保险,作为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是环保总局继2007年“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本刊曾于2007年11期发表《环境经济政策催生“绿色上市公司”》),是促进“绿色中国”进程的重要一步。对企业而言,它的环境污染风险可以得到转移;对政府而言,以往的“义务”埋单将结束;对民众而言,他们遭受企业环境污染的索赔将顺利起来。绿色保险,作为绿色中国保驾护航之险,势必会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做出巨大贡献。

环保总局的“绿色算盘”

环保总局的绿色保险政策或可谓逼上梁山。潘岳表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而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往往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受害者索赔无门,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2006年6月12日,在山西省繁峙县,一辆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泄露,当地政府担心污染饮用水源地,不得不拿出6000万元来处理污染。2005年,仅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民间的环境污染诉讼更是多不胜数,而受害者因受制于缺少法律支持,索赔难度很大。

对形势有了这样一个基本了解,我们才能明白环保总局绿色保险算盘的良苦用心。潘岳介绍,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

我们看到了环保总局的巨大决心,推进绿色保险,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中国企业的“绿色尴尬”

在总体上看,中国企业还远没达到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程度。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一些大额污染责任的能力。对此,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笑称:“保险业有一句话,没有赔不起的保险,只有买不起的保险。”

用绿色保险在中国的现状来说明中国企业的尴尬可能更有说服力。据报道,国内第一家推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至今只有外资企业前去购买过。而内资保险公司迟至2007年12月29日,才有华泰保险公司推出两款场所污染责任保险。

这很能反映出中国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比较弱,更透露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淡薄。反正有政府埋单,怕什么?顶多交上一点点罚款。像2005年的“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环境污染事件”的松花江污染事件,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仅受罚款100万(根据我国法律,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治理成本主要还是政府做了承担。

让我们来看环境污染责任险起源地美国的一个案例。据美联社2007年10月8日报道,因燃煤发电造成的酸雨侵蚀了美国东北部山区,美国电力公司同意以46亿美元了结历时多年的环保诉讼,这是美国政府迄今为环保诉讼开具的最大罚单之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莽夫何处安身?

这样看来,中国的企业包括保险公司确实很需要恶补环保课。当然,他们会发现,一个愿意承担环保责任的公司会赢得尊重、得到认可,为公司吸引人才、持续发展加分。

绿色保险的“制度保险”

绿色保险是利国利企利民之举。然而,离开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切的美好都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我国的绿色保险目前还仅仅是试行的政策,缺乏法律强制性,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应该用法律来为绿色保险来开路。

首先,尽快为绿色保险做法律正名。按保险模式来看,绿色保险主要分为: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法国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和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在中国高速工业化,环境污染已严重到一定程度的现状下,采用较为严厉的保险模式应该更有效。相关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已不能很好地适应今天的需要。

其次,出台鼓励绿色保险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给与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公司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等。

第三,在环境污染的监管上,改变监督形式、提高监管效率。目前中国与环保相关的部委包括环保总局、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等12个部委,这在一定程度上复杂了监管,影响了效果。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民建中央副主席马培华建议设置环境部,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环保管理体制的“有限垂直”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如能统一环保监管,对推行绿色保险而言无疑是福音。

绿色保险第2篇

不确定性。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比,绿色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要复杂的多。因为,投保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伴随着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有时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非格式化。由于不同企业在进行生产时所污染的对象不同,因此保单对于承保企业的污染责任也会随着企业污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1.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

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我国目前共有52家财险公司,其中34家中资公司,18家外资公司。而目前开展绿色保险的公司仅11家,占财险公司的比重为21%。开展绿色保险产品的外资机构仅2家。

2.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来看。

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对于污染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刚刚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仅四条,这些法律条文中仅仅规定了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还规定对于侵权的实施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到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常常造成了企业赔偿不到位,导致其承担的污染损失的减少,形成不了环境风险的压力。此外,对于污染事故的政府处罚数额往往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数额往往对于企业够不成威胁,导致企业污染没有风险压力。

3.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内部建设来看。

3.1绿色保险产品单一,针对性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险种主要是针对船舶、石油钻井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等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参保的行业。主要有:渗漏污染保险条款、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条款、海洋及陆地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相关保险条款等。保险公司提供的绿色保险产品种类更多的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的渗漏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和油污污染保险。而对于水污染责任保险、噪声和振动责任保险、核能和辐射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相应的产品研发和投放市场,造成了企业在选择绿色保险产品时,可选择的品种较单一。

3.2污染事故后的评估机制缺失,增加保险公司责任认定难度。

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到面广,发生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先前并没有相应的经验可循和相应人才的储备,一旦事故发生后,往往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而导致污染责任难以认定;同时,由于评估机构的建设不健全,事故发生后难以寻求合适的评估机构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对保险企业的事后责任的认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责任认定出现偏差,将会对保险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3污染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绿色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潜在高危污染企业主要集中在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和钢铁企业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多以国有企业居多。长期的体制诟病形成了这些企业“发展靠自己、污染靠国家的思想”,往往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根据以往政府买单的先例,首先想到让政府解决,很少通过增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技术革新来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1.加强我国绿色保险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由于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的,对于如何进行产品定价、承保的范围、承保期限、保险合同以及如何定损和更好的管理风险等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归咎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在发展经验和数据方面还积累不够多;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缺乏相应的复合型的人才,绿色保险涉及到多个学科,不仅要熟练掌握保险、法律、金融方面的知识,还要求掌握物理、化学、建筑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要求综合性的人才。所以,人才是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没有人才的培养,就不会有更先进的理论提出。要发展绿色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要先行,其次要加强相关理论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绿色保险将来能够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助于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扩大绿色保险的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保单的约束机制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3.要严格确定责任免除事项、索赔时效不宜过长。

据国外绿色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外绿色保险一般把下列作为免除责任:正常操作风险、对企业自己土地的损害等。依据保险的一般原理来看,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以列为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同样可以作为保险企业绿色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此外,根据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对于排污企业免责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污染损害者之外的第三者所引起的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责任,也应该列入保险免除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绿色保险时要严格确定免除事项,并且对于投保单位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于免责条款要向对方明确告知,以防事故发生后的合同纠纷。

4.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强技术创新。

绿色保险第3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经济学;分析

本文为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保险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204129)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两型社会建设中“绿色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收录日期:2013年1月30日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其“绿色保险”为处理环境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不仅对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财产的损失提供保障,而且能起到分散环境风险和治理环境风险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绿色保险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防治污染,已被发达国家实践证明,是帮助企业实现由“污染末端治理”向“污染全过程控制”转变的有效方式之一。

一、绿色保险的供需分析

一方面由于绿色保险是一种新险种,我国保险公司缺乏历史统计数据可用,因此在厘定适合我国企业绿色保险产品费率时会缺乏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精确把握,也影响到绿色保险的费率厘定和产品开发。此外,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来承保,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但目前企业参保比例太低,保险人不可能精确地预测危险,不可能很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这些都影响了保险公司提供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弹性,市场机制没有足够的激励促使保险人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

从企业参保情况来看,采取完全自愿的投保方式,企业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在实际生活中,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企业自然缺乏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二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有的企业认为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自己也能应对;而有的企业出于企业减少支出的考虑,也不愿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即便发生了污染事故,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会“埋单”,有政府兜底,企业没必要去投保;三是保险责任范围窄,保险费率过高,而赔付率过低。保险责任范围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只把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将常见的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排除在外,造成环境责任保险可适用的救济场合有限。而其费率又较其他险种要高出几倍,赔付率远低于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高费率会压制企业参保的兴趣,低赔付率会使企业丧失投保信心,必然会影响企业投保积极性。

正如上述绿色保险市场供求分析,绿色保险市场呈现出供求无激励,交易无动力的“冷淡格局”。除此之外,环境污染及保险市场的特殊性,也会造成市场失灵。

二、绿色保险的市场失灵分析

一是绿色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品驱逐良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在保险市场上,由于投保人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的信息,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全体投保人的平均风险水平厘定费率,那么费率对于低风险的投保人来说是高的,也就可能出现污染风险高、风险管理能力弱的企业更倾向于利用保险来转嫁损失、转移风险,而污染风险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企业由于保费厘定过高而退出或推迟需求。由于参加投保意愿强的多是风险高的企业,低风险的企业不愿投保,保险公司没有足够数量的保险标的,分散行为人责任风险的能力会降低。

二是绿色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指保险单持有人拥有保险后改变其行为所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加大会对社会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害。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恶意图谋保险赔偿金而故意诱发保险事故的发生。比如,企业故意增加排污量加大对环境污染,从而对环境和受害人造成损失,获取保险公司赔偿,给保险经营带来了很大风险。

三是环境污染及绿色保险的外部性。从经济学角度看,环境污染问题属于负外部性,生产者的生产行为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了损害或者额外成本而没有相应补偿。在环境产权没有明晰的情况下,当环境责任问题出现时,往往需要政府的介入才能迫使肇事企业为公众责任权益买单,完全依靠市场所带给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驱动明显不足。类似的,绿色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企业购买保险后可减轻环境侵权人的经济负担,又能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政府也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即可享受绿色保险带来的好处,因此企业购买绿色保险对社会来说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随之出现。

根据经济学的知识,市场失灵时是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因此还需要借助法律及政府的支持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综上,尽管绿色保险在运行中遇到种种困难及问题,但在实践中渐行渐远。近几年,部分地区通过试点逐步探索非强制保险的经验,保险公司也在条款完善、贴近客户需求以及科学合理厘定费率等方面做了较多尝试和努力,未来绿色保险制度一定会日趋完善,通过绿色保险进而推动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主要参考文献:

[1]卢爱珍,我国发展绿色保险的经济学分析,新疆财经,2008,6

绿色保险第4篇

绿色保险政策堪称继绿色信贷之后亮出的环保新政“第二剑”。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来买单。现在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不过,由于绿色保险政策具有保护排污企业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应在后续制度建设中谨防绿色保险成为企业肆意排污的一根“保险丝”。

首先,应充分利用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一个不漏地纳入被保险范围。还应逐步将一般性排污企业也纳入进来,这样才能将排污企业在执行绿色保险政策时置于统一的起点,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既应防止企业以停产整治、改变生产工艺和阶段性治污达标为由不参加保险,也要防止排污企业的漏报漏统,影响保险政策的覆盖。

其次,实行申报审核和强制性保险制度。环保部门应会同保险公司对应参加保险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动态分级处置与管理。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现有排污状况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和控制方案,企业在期限内消除或减少污染的,则调整相应的级别。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企业一方面积极参加保险,另一方面积极治理污染,减少排放。同时,在保费上实行强制性缴纳,保险收费与污染风险级别挂钩,缴纳保险费与企业扩能、产品升级、销售、信贷、信用等资质挂钩。否则,缺乏严格的细则,“眉毛胡子一把抓”,企业排放了污染物,引发纠纷事故,由保险公司垫底买单,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排污,使本来就低的违法成本变得更低了,保险费成了企业购买排污权的“通行证”,绿色保险政策反倒成了“排污保险”。

绿色保险第5篇

6月20日,来自广东省环保厅的消息称,该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广东将在21个地级市及顺德区全面试行环境污染责任险,首先将在环境风险较高的五大行业开展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企业投保设置了多个级别,最低保障额将达100万元。《意见》还提出,广东省每年将抽取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建立理赔专项准备金,由省保监局监管,单独建账,滚存使用。

《意见》中所指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即绿色保险。在欧美国家,绿色保险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这一新险种步入中国,与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背景不无关联。目前我国的环保政策多属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治理成本巨大,往往是“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行环保投入模式已无法支撑。为此,“引入商业保险治理环境污染、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的思路开始进入决策者视野。

早在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试点。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要求,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在当年内争取全部投保,其他地区试点企业力争2010年年底前全面投保。

全国首例绿色保险理赔案也发生在湖南。2008年7月,株洲一家生产农药的化工企业在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投保4.08万元。当年9月,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120多户村民找企业索赔。事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确定损失与责任,依据相关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10天内约50多万元的赔偿款支付到位。

对于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怪现状,绿色保险看似一条可行之道,但在湖南,却是步履艰难。从2008年启动试点到2011年10月,参保企业仅为393家,仅为同期启动试点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企业的1/10。分析人士认为,绿色保险的非强制性,缺乏相关的激励政策等,致使企业参保动力不足。

绿色保险第6篇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就该保险的作用、法律基础、如何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第7篇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就该保险的作用、法律基础、如何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