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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0:49
不动产税论文

不动产税论文第1篇

[关键词]财产税;税收公平;地方财政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税收公平性问题基本可以归结为对税收归宿的讨论,本质上是税收对相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自tiebout提出“用脚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来,有关财产税税收归宿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基于逻辑基础的差异,关于财产税税收公平的研究文献大体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受益论”与“新论”,并分别在实证文献中得到了支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财产税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两种观点的应用。本文综述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财产税公平性研究的理论文献,一方面为国内学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发展状况与发展方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内学者研究国内物业税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论”与财产税税收公平

自庇古以来,人们对公共品的市场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态度,tiebout模型改变了这种局面,为公共品的市场提供勾勒出一个理想的“用脚投票”式的市场运作模式。尽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但其富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为财产税“受益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产税的“受益论”观点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这种观点认为财产税是一种几乎能够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房屋业主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以使他们房屋价值最大化,这种选择的结果使财产税成为房屋业主对其所获服务的支出,从而也使财产税成为一个有效税种。

“受益论”观点在局部均衡框架内分析税收归宿,认为对房屋所征的税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逻辑是:由于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较大,所以与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担的财产税义务较重。“受益论”成立需要两个核心理论基石:一是分区制,即要求一个地区能够有效地保证财产税税基不受新居民过多的影响;二是资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够充分体现到住房价值中。大量关于分区制的理论文献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况,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居民对于地方服务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价格弹性,而收入与价格弹性在居民与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差异,这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分类选择提供了可能。显然,这类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拟现实。事实上,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职责之一,miller对加州雷克伍德计划的分析、elllckson对euchd诉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试图证明社区居民通过地方政府影响土地控制的情况确实存在。而沿着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论则是中位选民定理。中位选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经济学文献对该法则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统计检验。tnman调查了长岛58个学区,结果发现中位选民模型能够很好地预测学校支出之间的差别;在miller对洛杉矶县的详尽研究中,发现普通选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终决定者;randau holcombe总结了其他类似研究,发现这些研究很有说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选民模型作为政府决策的合适基准,就如完全竞争之于私有市场的基准一样。

资本化问题要求房屋购买者比较确切地了解社区之间的财政状况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oates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予以统计证明,他研究了美国新泽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数据,认为“如果一个城市提高税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税收收入改善学校系统,那么回归系数表明预算开支增加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税率对地方财产价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对地方房屋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各种地方公共事件的影响都会非常准确地体现在房屋价值上。

二、财产税“新论”与税收公平

与财产税“受益论”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财产税“新论”,这一观点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经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进一步完善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mieszkowski通过调整harberger有关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适用于对地方财产税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将整个经济中的行政区域分为两类:高税区域与低税区域,同时假定整个国家的资本供给完全没有弹性,研究表明,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负担了全国财产税的平均税负,mieszkowski把财产税的这一特征称为财产税归宿的利润成分。同时,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资产多,他们承担的税赋也多,所以财产税属于累进税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显然,“新论”的这一结论与传统“受益论”观点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论”模型中,资本的竞争性回报也得到了考虑。在税率较高的行政区域中,财产税使资本流出该地区,从而降低了当地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以及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性回报,最终提高了房屋价格;同时,由于资本被吸引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从而使流入地的土地与工资价格上升,并使房屋与商品价格下降,这一结果被称为财产税的消费税效应。然而,就经济总体而言,财产税“新论”认为相对于利润税成分,消费税效应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对税收归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润税成分。

财产税“新论”同样也依托两个核心假设:一是资本可以因为不同地区间税率的差异而自由流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资本总量保持不变。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类型的特征,这两个基本的假设仍能保证“新论”结论的成立,因此,对“新论”的实证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其两个假设的经验验证方面。

三、税收竞争与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

税收竞争对地方公共服务水平的影响实际上是财产税“新论”在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一种应用,也可以说是对“新论”的一种经验验证。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学者是break和oates,他们认为,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对流动资本征税的心态,可能会导致他们将支出控制在没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导致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们建立了一个存在许多相同 行政区的模型,这些行政区内的土地是固定的,资本则可以自由流动;每个地方政府选择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结论是:如果人头税可行,则用人头税资助的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此时财产税税率为零。如果人头税的使用存在限制,则财产税融资的结果表明地方政府选择的公共服务会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资本外流而采取税收竞争策略,从而减少了对资本税的使用。

brueckner对这种简单的税收竞争模型做了进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劳动力要素,且允许这一要素根据其对不同公共服务的偏好而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劳动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域间流动的影响,结果表明仍然会出现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点。一般来说,wilson证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复杂的考虑生产结构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财产税降低了地方资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低下的结果就会产生。不过,如果行政区域面积可变时,公共服务数量不足的问题会有所减轻。而当大的行政区域与小的行政区域共存时,大的行政区域比小的行政区域提供的边际服务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当然,小的行政区域也可能会提供过高的公共服务水平,因为在小行政区域相对低税率会使小行政区域获得巨大的资本存量。

关于税收竞争导致公共服务低水平提供的传统理论都遵循了一些相当严格的假设,诸如地方公共服务不会出现人口规模经济效应、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完全由选民意愿决定等。而事实上,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人口规模效应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场势力。因此,关于财产税税收竞争的最新理论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wilson证明,当地方公共服务具备规模经济效应时,税收竞争模型不一定会产生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的结果。luc noi-set将税收输出分析融入到标准的税收竞争模型中,放弃了传统税收竞争模型中一个经济体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定,并进一步假设这个经济体中某个地区对某个特定产品具有专业化优势,即在这个产业上具有市场势力。结果表明,面对家庭与企业的利益权衡,政府可以通过对可流动的资本征税获得垄断租金,从而通过税收输出或租金收益给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这种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税收竞争引致的资本流出而导致的福利损失。toshihiro ihori与c.c.yang在税收竞争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政治竞争模型。他们构建了一个有n个相同地区(n表示竞争强度)、n个居民、资本与劳动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个地区中位选民拥有的资产数量小于这一地区平均的资产数量。于是政治家为选举获胜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可以导致地区间的一个最优竞争强度,而这个竞争强度刚好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并且如果税收竞争低于最优竞争强度,则加强税收竞争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增加。

四、财产税改革、限制措施与税收公平

美国财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的公平要求,也与财产税的特点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时间为轴线,介绍了美国财产税的改革历史。20世纪初,美国实施了最古老的税收限制形式,即对特别类型(级别)的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率进行限制;大萧条时期,由于公民不愿意为地方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而承担纳税义务,第一次财产税革命发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国共有16个州通过税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对地方财产税税收设定了一个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的通过标志着现代财产税税收革命的开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现代财产税限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对财产税收入增长率的限制,此外,把对财产税税率的限制与对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结合使用的措施也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进而arthuro'sullivan给出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财产税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为了抵消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减少财产税的要求;三是从财产税过渡到对使用者收费的要求。

对于现代财产税限制的影响。preston和ichniowski调查了1976—1986年间在市政府层次上的财产税限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财产税限制减少了财产税税收收入及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同时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设计了一个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对税收限制反映的简单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两种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只生产一种公共产品的情况。假定地方官员有一个支付函数,并在他们的预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额最大化,如果预算限制是由税法决定的,则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政府官员在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间的边际替代率(mrs)必须等于要素价格。显然,如果支付函数与生产函数一样,那么投入组合的选择就是有效的,否则政府的投入组合就缺乏效率,此时,预算消减会导致地方政府改变它的投入组合与产出水平。然而对这一模型的实证检验存在相互矛盾的结论:figlio提供的证据表明税收限制会导致地方政府削减服务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则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这种实证方面的差异或许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纵选民的能力加以解释,即如果一单位税收削减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损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过地方政府的越限试图,从而消除税收限制的冲击;反之则反是。

财产税限制的影响也体现在其他方面。人们认为政府雇员工资过高可能是导致税收限制的一个主要原因,figlio研究了在实施限制和不实施限制的州中教师的工资,结论是实施税收限制的州中教师工资更低。o'sullivan、shefffint和sexton分析了基于购置价值税收体系的加利福尼亚的财产税改革,结果发现老年人与低收入私房业主是两类受益人群,很明显,这两类人群的迁移率低于平均值。这说明,只要市场价格的增长快于再评估限制,以购置价值为基准的税收体系就会导致水平方向的不公平,即市场活动越频繁的人需要支付越高的财产税。shires以地方政府是否有权从一项来源中吸纳财政收入作为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对财政收入具有控制权的标志,其具体分析了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和1995年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的变化,结果表明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大幅下降。

不动产税论文第2篇

[关键词]财产税;税收公平;地方财政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税收公平性问题基本可以归结为对税收归宿的讨论,本质上是税收对相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自tiebout提出“用脚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来,有关财产税税收归宿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基于逻辑基础的差异,关于财产税税收公平的研究文献大体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受益论”与“新论”,并分别在实证文献中得到了支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财产税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两种观点的应用。本文综述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财产税公平性研究的理论文献,一方面为国内学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发展状况与发展方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内学者研究国内物业税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论”与财产税税收公平

自庇古以来,人们对公共品的市场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态度,tiebout模型改变了这种局面,为公共品的市场提供勾勒出一个理想的“用脚投票”式的市场运作模式。尽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但其富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为财产税“受益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产税的“受益论”观点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这种观点认为财产税是一种几乎能够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房屋业主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以使他们房屋价值最大化,这种选择的结果使财产税成为房屋业主对其所获服务的支出,从而也使财产税成为一个有效税种。

“受益论”观点在局部均衡框架内分析税收归宿,认为对房屋所征的税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逻辑是:由于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较大,所以与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担的财产税义务较重。“受益论”成立需要两个核心理论基石:一是分区制,即要求一个地区能够有效地保证财产税税基不受新居民过多的影响;二是资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够充分体现到住房价值中。大量关于分区制的理论文献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况,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居民对于地方服务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价格弹性,而收入与价格弹性在居民与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差异,这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分类选择提供了可能。显然,这类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拟现实。事实上,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职责之一,miller对加州雷克伍德计划的分析、elllckson对euchd诉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试图证明社区居民通过地方政府影响土地控制的情况确实存在。而沿着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论则是中位选民定理。中位选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经济学文献对该法则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统计检验。tnman调查了长岛58个学区,结果发现中位选民模型能够很好地预测学校支出之间的差别;在miller对洛杉矶县的详尽研究中,发现普通选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终决定者;randau holcombe总结了其他类似研究,发现这些研究很有说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选民模型作为政府决策的合适基准,就如完全竞争之于私有市场的基准一样。

资本化问题要求房屋购买者比较确切地了解社区之间的财政状况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oates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予以统计证明,他研究了美国新泽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数据,认为“如果一个城市提高税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税收收入改善学校系统,那么回归系数表明预算开支增加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税率对地方财产价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对地方房屋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各种地方公共事件的影响都会非常准确地体现在房屋价值上。

二、财产税“新论”与税收公平

与财产税“受益论”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财产税“新论”,这一观点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经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进一步完善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mieszkowski通过调整harberger有关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适用于对地方财产税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将整个经济中的行政区域分为两类:高税区域与低税区域,同时假定整个国家的资本供给完全没有弹性,研究表明,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负担了全国财产税的平均税负,mieszkowski把财产税的这一特征称为财产税归宿的利润成分。同时,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资产多,他们承担的税赋也多,所以财产税属于累进税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显然,“新论”的这一结论与传统“受益论”观点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论”模型中,资本的竞争性回报也得到了考虑。在税率较高的行政区域中,财产税使资本流出该地区,从而降低了当地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以及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性回报,最终提高了房屋价格;同时,由于资本被吸引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从而使流入地的土地与工资价格上升,并使房屋与商品价格下降,这一结果被称为财产税的消费税效应。然而,就经济总体而言,财产税“新论”认为相对于利润税成分,消费税效应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对税收归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润税成分。

财产税“新论”同样也依托两个核心假设:一是资本可以因为不同地区间税率的差异而自由流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资本总量保持不变。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类型的特征,这两个基本的假设仍能保证“新论”结论的成立,因此,对“新论”的实证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其两个假设的经验验证方面。

三、税收竞争与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

税收竞争对地方公共服务水平的影响实际上是财产税“新论”在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一种应用,也可以说是对“新论”的一种经验验证。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学者是break和oates,他们认为,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对流动资本征税的心态,可能会导致他们将支出控制在没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导致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们建立了一个存在许多相同 行政区的模型,这些行政区内的土地是固定的,资本则可以自由流动;每个地方政府选择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结论是:如果人头税可行,则用人头税资助的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此时财产税税率为零。如果人头税的使用存在限制,则财产税融资的结果表明地方政府选择的公共服务会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资本外流而采取税收竞争策略,从而减少了对资本税的使用。

brueckner对这种简单的税收竞争模型做了进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劳动力要素,且允许这一要素根据其对不同公共服务的偏好而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劳动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域间流动的影响,结果表明仍然会出现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点。一般来说,wilson证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复杂的考虑生产结构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财产税降低了地方资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低下的结果就会产生。不过,如果行政区域面积可变时,公共服务数量不足的问题会有所减轻。而当大的行政区域与小的行政区域共存时,大的行政区域比小的行政区域提供的边际服务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当然,小的行政区域也可能会提供过高的公共服务水平,因为在小行政区域相对低税率会使小行政区域获得巨大的资本存量。

关于税收竞争导致公共服务低水平提供的传统理论都遵循了一些相当严格的假设,诸如地方公共服务不会出现人口规模经济效应、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完全由选民意愿决定等。而事实上,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人口规模效应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场势力。因此,关于财产税税收竞争的最新理论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wilson证明,当地方公共服务具备规模经济效应时,税收竞争模型不一定会产生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的结果。luc noi-set将税收输出分析融入到标准的税收竞争模型中,放弃了传统税收竞争模型中一个经济体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定,并进一步假设这个经济体中某个地区对某个特定产品具有专业化优势,即在这个产业上具有市场势力。结果表明,面对家庭与企业的利益权衡,政府可以通过对可流动的资本征税获得垄断租金,从而通过税收输出或租金收益给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这种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税收竞争引致的资本流出而导致的福利损失。toshihiro ihori与c.c.yang在税收竞争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政治竞争模型。他们构建了一个有n个相同地区(n表示竞争强度)、n个居民、资本与劳动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个地区中位选民拥有的资产数量小于这一地区平均的资产数量。于是政治家为选举获胜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可以导致地区间的一个最优竞争强度,而这个竞争强度刚好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并且如果税收竞争低于最优竞争强度,则加强税收竞争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增加。

四、财产税改革、限制措施与税收公平

美国财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的公平要求,也与财产税的特点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时间为轴线,介绍了美国财产税的改革历史。20世纪初,美国实施了最古老的税收限制形式,即对特别类型(级别)的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率进行限制;大萧条时期,由于公民不愿意为地方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而承担纳税义务,第一次财产税革命发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国共有16个州通过税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对地方财产税税收设定了一个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的通过标志着现代财产税税收革命的开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现代财产税限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对财产税收入增长率的限制,此外,把对财产税税率的限制与对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结合使用的措施也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进而arthuro'sullivan给出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财产税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为了抵消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减少财产税的要求;三是从财产税过渡到对使用者收费的要求。

对于现代财产税限制的影响。preston和ichniowski调查了1976—1986年间在市政府层次上的财产税限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财产税限制减少了财产税税收收入及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同时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设计了一个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对税收限制反映的简单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两种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只生产一种公共产品的情况。假定地方官员有一个支付函数,并在他们的预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额最大化,如果预算限制是由税法决定的,则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政府官员在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间的边际替代率(mrs)必须等于要素价格。显然,如果支付函数与生产函数一样,那么投入组合的选择就是有效的,否则政府的投入组合就缺乏效率,此时,预算消减会导致地方政府改变它的投入组合与产出水平。然而对这一模型的实证检验存在相互矛盾的结论:figlio提供的证据表明税收限制会导致地方政府削减服务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则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这种实证方面的差异或许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纵选民的能力加以解释,即如果一单位税收削减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损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过地方政府的越限试图,从而消除税收限制的冲击;反之则反是。

财产税限制的影响也体现在其他方面。人们认为政府雇员工资过高可能是导致税收限制的一个主要原因,figlio研究了在实施限制和不实施限制的州中教师的工资,结论是实施税收限制的州中教师工资更低。o'sullivan、shefffint和sexton分析了基于购置价值税收体系的加利福尼亚的财产税改革,结果发现老年人与低收入私房业主是两类受益人群,很明显,这两类人群的迁移率低于平均值。这说明,只要市场价格的增长快于再评估限制,以购置价值为基准的税收体系就会导致水平方向的不公平,即市场活动越频繁的人需要支付越高的财产税。shires以地方政府是否有权从一项来源中吸纳财政收入作为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对财政收入具有控制权的标志,其具体分析了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和1995年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的变化,结果表明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大幅下降。

不动产税论文第3篇

内容摘要:理论上的财产税是受益税,实践中却被施以种种限制。文章以这一悖论为逻辑起点,从权衡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了最适财产税应该具备的制度标准指出最适财产税应该坚持财政交换论、公平课税论与低负担原则;应该在拥有良好公众呼吁机制的小辖区中按照公平评估的财产价值低税率征收,并配以上级政府补助的支持。

关键词:最适财产税 财产税限制 呼吁机制

税收制度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以实现公平征税基础上的经济扭曲效应最小,这涉及最适课税的讨论。最适课税理论是权衡税收公平与效率,并用来构建合理税收制度的规范性理论。目前对最适税收理论的研究局限于商品税和所得税,但是其研究成果是在严格的假定条件中实现的,即使在发达国家,它也仅仅是完备的抽象而远非成为指导一国税制改革的理论。实质的财产税应该只是财产的保有环节征税。由于动产的征管成本较大,财产税逐渐演变为只对不动产征收,通常也被称为不动产保有税,本文基于这种意义分析财产税。税收经济学对于最适财产税的研究极度匮乏。Bell Michael E(1999)曾研究最适财产税问题,指出最适财产税的特征应该包括合法性、公开性、技术熟练性和公平性。不过,并未结合财产税的实践研究最适财产税,因此,只得到了最适财产税制度表面而非实质的标准。本文从财产税的实践出发,以财产税限制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抽象出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以期完善税收经济学理论。

最适财产税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理论上的财产税受益论

在蒂布特模型下,财产税通常被看作是受益税,这种受益税由居民的“用脚投票”机制来保证。蒂布特指出辖区的居民们对于公共产品的偏好可以有效地通过选择辖区而显示出来。各辖区拥有不同的公共产品―税收组合,如果辖区足够多的话,就意味着居民面临很多种选择。居民们对公共品―税收有不同的偏好组合―既有居民偏好于高公共品―高税收的组合,也有居民偏好于低公共品―低税收的组合。同时,居民对于辖区的信息是完全的。那么,在人口自由流动的假定下,居民将对辖区不同的公共品―税收差异做出反应―他们将选择自己偏好的辖区。如果现居住辖区未能有效地提供使自己满意的公共品―税收组合,他们就迁移到其他适合自己偏好的辖区。这样的机制对辖区构成一种压力,辖区间将会展开类似于私人厂商争夺消费者的竞争。达到均衡状态时,每个辖区的税收与公共服务的组合都是匹配的,居民因其偏好不同而被安置在不同税收―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税收被用在公共服务支出上,公共部门出现了与私人部门同样的高效率。相对于私人产品中的消费者用货币作为选票进行“用手投票”而言,这种通过迁移方式提高公共部门效率的方式通常被称为“用脚投票”。蒂布特之后,奥茨、汉密尔顿、费希尔等人进一步阐述了财产税的受益税性质。在这种论述下,财产税是一种良税,不会引起任何的经济扭曲效应,公众完全没有理由反抗它。

(二)实践中的财产税限制

实践中对财产税的运用大大超越了理论的预测,在美国发生过多次税收革命反对财产税。现代财产税限制始于1978年6月加州第13号提案的通过。该提案限制了财产税的最高税率不得超过1%、每年评估价值的增长率不得超过2%。马萨诸塞州紧随其后,于1980年11月4日通过了旨在限制财产税的2-1/2提案。将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税率最高上限设定为2.5%,税率高于2.5%的地方政府应以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减少财产税直至上限2.5%;税率低于2.5%的地方政府可以提高财产税比重到税率上限,但是财产税收入的年增长率不得超过2.5%。此后,各州绝大部分通过了对财产税实施限制的规定。

据Nathan B. Anderson(2006)统计,截止到2006年,美国仅有5个州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税限制举措,其余各州均有一定形式的财产税限制。第一种形式是对财产税收入的限制,29个州实施了这种形式的限制措施。它限制了财产税的年度增长,通常将增长率限定在通胀率或一定比率下。第二种形式是财产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有20个州限制了评估价值的增长率。第三种形式是财产税税率的限制,有34个州对财产税的税率做出了限制。

财产税理论上的受益论与实践中所受的苛刻限制构成了财产税运用的悖论。现实中存在的事物往往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财产税悖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该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存在若干缺陷,分析这一悖论将是研究最适财产税的逻辑起点。

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

财产税在实践中的限制反映出该税在公平和效率上存在的缺陷,财产税制度需要避免这些缺陷,构建最适财产税制度。本文认为,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有三个,分别体现在效率、公平及安全上。

(一)效率标准―财政交换论

财政交换论是税制改革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起源于维克赛尔。公共选择学派将利维坦假设引入政府特征中,增加了政府通过税收对公众进行掠夺的可能性,从而使约束政府的征税行为尤为必要。可以采用的约束形式就是税制改革必须坚持财政交换论,税收为受益税。

虽然财政交换论提出了与主流理论不同的思想,但基于税收的性质,试图在现实中将全部税种坚持受益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纳税人付出的税收与其得到的相应服务受益很难匹配。不过,地方税的这种匹配却是可能的。

首先,财产税具有独特的属性―它是非常透明的税种,纳税人覆盖范围很广,是对未实现的收入征税,这些属性导致了公众对财产税非常反感,并直接影响该税的税收遵从度。如果这种收入再用于其他用途,未体现出公众的直接受益,那么,财产税的缴税率应该极低。从这方面来看,财产税应该是一个受益税种。其次,由于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不易移动,征收财产税会减少财产的价值,但是辖区服务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加财产的价值,两者对财产价值的共同影响取决于财产税用于公共服务的程度。纳税人能够明显看到该税所能带来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自己付出的财产税并没有被政府浪费,而是使自己直接受益。他们感知到这种公平交换,税收遵从水平将得到提高。再次,与其他税种相比,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富存量,这种征税对象的特殊性在于不能因政府的税收政策改变而提前规划自己的最优行为,因此,按照布坎南的论点,财产税更易为政府剥削。所以,约束政府的财产税规模和使用方式非常必要,而约束的方式就是将该税做成直接受益的税种。

但是财产税并不是自然成为受益税的,需要有一定条件的保证:

第一,财产税应该是较小辖区内的税种。在较大辖区使用该税,由于公众的个人偏好很难统一,财产税的受益税性质就无法有效发挥,损失整体区域的福利状况。历史上,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征收财产税,但是州一级政府逐渐发现该税在本级政府征收的受益性较差,逐渐退出了对财产税的依赖而转向其他税种。地方政府并没有跟随州政府放弃财产税,原因在于该税有地方优势:对本辖区公共服务的获益对象有准确了解,从而能够清晰地制定本地的财产税政策,增进其受益性质。

第二,辖区拥有良好的公众呼吁机制。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认为辖区将会在居民流出的压力下展开类似私人厂商争夺消费者式的竞争,依靠居民的退出机制实现财产税的效率。但是,区域的文化氛围、居民本人在辖区中的人际关系、就业状况等因素影响居民选择辖区的动机,并且后者常常是居民在某辖区居住的决定性因素。居民仅仅对辖区的税收―公共服务组合不满意就选择结束在本辖区工作、结束在本辖区交际圈子的做法是不明智的。退出辖区机制在现实不可行,在提升财产税的效率上仅具有理论意义,实践中能够有效提升财产税受益税效率的是公众的呼吁机制。这种机制需要增加政府管理者漠视公众呼吁的政治成本才能得到保证。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财产税在具备良好公众呼吁机制的小辖区内实施才会使得该税具有受益税性质,财产税才更有效率,这是最适财产税具备的首要标准。

(二)坚持公平课税

1.财产税的社会公平。在公众负担本辖区公共服务成本的受益原则之下,下一步将涉及个体按照什么原则来分担本辖区的财产税。财产税按照个体所拥有的不动产价值来分担整个辖区财产税总量,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一般而言,个体拥有不动产价值与其支付的财产税正相关,拥有不动产价值较多的居民常常被认为是支付能力较高的人群。不过,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与退休老人等特殊人群,他们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可能与支付能力有差异,对其应该有税收减免的情形。这种减免无疑违背了经济公平原则,也会损失部分效率,但是出于社会公平的需要,这种减免依然是必须的。

2.财产税的评估公平。为实现经济公平,需要按照不动产价值分担财产税,其中的关键是确定不动产价值。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基显著不同,由于不动产交易并不频繁,所以,财产税的税基需要由政府评估机构评定,主观性较大,评估的公平性是坚持财产税公平的关键。不幸的是,由于评估的技术要求和评估员的能力及品德所限,“在许多社区,税务机关的财产估值工作做得很差”。财产税评估方面常常存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现象,成为财产税限制的原因之一。

3.财产税的辖区间公平。在辖区间税基差异较大的前提下,单纯依靠财产税来提供公共服务资金会带来辖区间的极大不公平。首先,如果各辖区执行统一税率,那么征收的财产税将会由于税基的差异而有较大不同。按照财产税是受益税的性质,这将导致各区之间享受的公共服务会有较大差别。其次,如果要使各辖区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同,那么贫困辖区的税率肯定要比富裕辖区高(假如辖区单纯依靠财产税筹资)。无疑,财产税此时将具有累退性,这仍然造成辖区间的不公平。所以对财产税的运用实际陷入了一个矛盾:要想使得该税体现受益税性质,就需要在小范围征收,实行分区制;但这样的后果不是公共服务水平在辖区间有差别,就是财产税具有较高的累退性,这两个后果都将引起辖区间的不公平。

财产税在辖区间的这种不公平是内生的,经常受到公众的攻击,构成财产税限制的原因之一。比如,美国加州著名的西拉诺对佩雷斯诉讼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终加州最高法院于1971年裁决公立学校严重依赖财产税为教育筹资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因为会由于辖区间的财富不均衡而导致学校教育质量差异(在诉讼中,诉方律师证实了比佛利学区对学生的平均支出是低收入学区伯蒂文园的两倍)。随后通过了Serrano I(1971)和Serrano II(1976)两项决议改革了加州的教育财政体系,不再单纯依赖财产税为教育筹资,而部分地转向了州政府拨款,不同辖区的教育支出逐渐实现了均衡化。之后,其余州也质疑单纯依靠财产税为教育筹资的合宪性,并将教育的筹资方式逐步由财产税转移到州政府的教育补助。

(三)坚持低负担原则

由于财产税是一种对财富存量征收的直接税,很难转嫁给他人,税收支付需要依靠个人的其他收入来源。因此,政府在设定其税率时需要极其谨慎。一般认为设定税率坚持的标准是以支定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数额减去其他非财产税收入的差作为拟征收的财产税总量,与财产税税基的比值即是财产税税率。这样的做法对于其他税种当然是无异议的。不过,对于财产税而言,还需要进一步估算个体支付的财产税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以此来衡量财产税是否对个体造成较高负担。这里的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分红、利息、伤残救济、退休金等。美国财产税的实践表明,即使财产税是受益税,用在了公共服务方向,公众对于这个负担依然是十分在意的。历次税收革命的导火索均是财产税占个人收入比重过大,而税收革命的结果,都导致财产税占个人收入比重的下降。

因此,最适财产税要求地方政府在设定财产税税率时,需要有两个标准:以支定收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税率;负担合理标准―将个体支付的财产税占收入的比重降到可接受程度。只有同时考虑这两个标准的财产税才是安全且持续的。

不动产税论文第4篇

关键词:税负理论;房产税;影响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应当看到,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房屋价格上涨过快,并且普遍偏高;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炒作现象和投机行为;商品房建设结构不够合理,不能满足民众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社会公平和稳定,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房产税是政府对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征收的税收,能够对房地产市场起到调控作用。征收房产税,不仅能够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能够引导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同时,对房价的过快增长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产税收政策,以稳定房价、引导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上海市和重庆市出台了房产税实施细则,进行房产税的试点改革。

从税制建设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房产税收制度并不完善。在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和出租环节,税收负担较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负担较轻。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也不够合理,不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基于这种背景,有必要对房产税收进行系统研究。

(二)研究意义

房产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税制改革,就要弄清楚各种税的归宿与效应问题。税收归宿是税收负担的最终落脚点。研究房产税的归宿问题,就是研究房产税最终到底是由谁负担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弄清楚税收是由谁承担的,有助于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制度。因此,研究房产税的归宿问题,对于房产税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税收效应是税收对经济、社会以及各经济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即税收政策的实施结果。研究房产税的效应问题,就是研究房产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社会中各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征收房产税可能会抑制房价,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起到调节作用。但是,也有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研究房产税所产生的效应问题,有助于认清房产税的影响,建立合理的房产税收制度。

可以说,通过房产税的归宿与效应问题的分析,不仅可以评价房产税收政策是否合理、科学,而且可以为深化房产税改革提供理论支撑。指导房产税改革,防止房产税改革走偏。因此,研究房产税的归宿与效应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房地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在世界各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对房产税展开了研究,至今国外关于房产税的文献已不仅仅局限于税制,其涉及面非常广,包括了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Mieszkowshi(1972)通过调整 Harberger(1962)的关于税负归宿一般均衡模型,将其运用于研究房地产税的问题,他把整个经济中所有的行政区域按税收的高低划分为高税收以及低税收地区。通过在高税收地区征收高房地产税,这将会促使该地区资本的流出,进而就降低了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回报率,由此最终将提高房地产以及一般商品的价格;而通过在低税收地区征收低房地产税,将会促使该地区的资本流入,从而改善了该地区所有生产要素的组合比例,从而提高了生产要素的回报率,同时就降低了生产成本,这将最终降低房地产以及一般商品的价格。Capozza (1989)研究美国的税制改革对住宅价格和住宅融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废除财产税将会使美国住宅价格平均下降 5%左右,而再取消抵押贷款利息将会使住宅价格再下降 12%左右。Noord(2005)等学者也都得出了比较近似的结论。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国外学者对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的进行了较多探讨,这些研究对我国学者研究国内房产税改革提供了许多帮助,非常值得我们去借鉴。

(二)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也对房地产税与住宅价格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对于房地产税收改革对住宅价格走势的影响,理论届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说来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实行房产税改革能够很好的抑制房价;另一种是房产税的改革与否对房价的影响不大;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税改革对房价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1、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

肖颖君、娄爱花(2011)认为不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一方面导致开发商在不用承担税收成本的情况下大量囤房囤地,等待房价上涨后出售,不利于实现房产税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转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房屋的持有成本较低,不利于促进个人闲置房屋的有效利用,这种闲置房屋进一步加剧供给的不平衡。

2、房产税改革对房价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夏商末(2011)指出房产税能否影响房价取决于许多因素,最终结果是导致房价下跌还是房价进一步上升均有可能发生。总结为两个观点:一个是货物税观点,认为房产税是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其税负机理与货物税相同,取决于相关的供求曲线形状,即房屋的需求和供给弹性;另一个是资本税观点认为,因为房屋不仅是可升值或可获得收益的资本,因此,房产税本质上是对房地产资本课征的部分要素税,这种要素税的效应是导致房地产资本价格上升还是下降取决于被课税部门的产业形态,最终归宿取决于生产组织方式即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程度、消费者需求价格弹性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

3、房产税的改革与否对房价的影响不大

贾康(2012)针对我国税制中直接税比重过低、地方税体系不成型、国民经济结构中房地产调控需要体现治本水准及收入分配需要有效抑制差距扩大这四个突出问题,阐述了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对房地产领域产生的调节作用。由于不动产(房地产)的相关调节原理是寻求一个供需状态平衡,保有环节征税,使得需求沉稳收敛,同时有效供给增加,总体的供需情况趋于平衡、沉稳、健康。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房地产税与住宅价格关系的进行了较多探讨,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对住宅价格走势的判断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迥异的判断结果,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因为对房地产税对房产市场运行的影响分析得不够全面;二是是因为没有从动态演变的角度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对利用房地产税调控住宅产价格波动实践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研究方法使用及相关基础数据相对缺乏,学术界尤其是国内学术界对房产税与房产价格关系进行深入探讨的文献并不多,缺乏对房产税对住宅影响的深入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因此,现有研究在理论和经验研究上尚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可能与必要,至少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对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作进一步研究:一是房产税对房产价格的影响机理;二是我国房产税对房产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不动产税论文第5篇

一、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一般都认为遗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人们对公平的判断也有所差异,因此对遗产税开征的公平性产生了不同的征税理论。遗产税在许多西方国家有长期开征的历史,西方不同时期的许多学者都曾从为什么要对遗产课税和凭什么对遗产课税两个层面对遗产税开征的合法合理性进行过研究,并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理论。关于为什么要对遗产课税的理论,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1.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认为遗产税在收入上的重要性不大,但却是重要的社会政策工具,是限制财富集中的合适工具,而且还是表达社会对遗产权利转移态度的有效工具?譹?訛。

2.改良主义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认为,虽然人人都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转送给他人,法律不应该限制这种权利,但是,为了避免财富的分配不平等,应该对接受赠与和继承财产的任何人规定一个接受或是继承的最高数量标准。在这个限额内,继承人有权自由地加以分配,超出这个限额,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应当用遗产累进税加以限制?譺?訛。

3.德国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认为,相对于劳动力这个要素来说,土地、资本等要素的负担税收能力更强,因此,应对继承的财产的课税要比对劳动所得征税更重?譻?訛。

4.萨缪尔认为,对于继承亡故亲属和朋友遗产的个人征收的遗产税是无须解释的,遗产税可以避免形成一个永远有钱的阶级,不劳而获?譼?訛。

5.新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琼罗宾逊主张实行没收性的遗产税。对于不劳而获的收入,政府应以遗产税加以限制,消除私人财产的大量集中,改变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均倾向?譽?訛。

以上学者都对为什么要对遗产课税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规范分析,说明了对遗产课税是公平合理的。但对遗产课税,显然是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一种侵犯,国家又凭什么应该对遗产课税呢?关于这个问题,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就从理论上对此给出了合理的解释。

一是以德国法理学家布兰奇利为代表的国家共同继承说,此学说认为: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不仅仅是个人独自努力的结果,还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利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对遗产征收遗产税就是政府取得继承权的一种手段。

二是以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为代表的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此学税认为:遗产由其亲属继承是财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英国的穆勒进一步发展了边沁的理论,认为遗产继承不一定与私有财产相联系,即使准许继承的遗产,也应该限于继承人独立生活所需费用部分,其他部分则应当通过征税形式归国家所有?譾?訛。

三是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夫莱为代表的溯往征税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财产税时,纳税人往往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在其去世以后,可以通过遗产税对其生前一切逃避税收进行追缴?譿?訛。

四是以美国的赛力格曼为代表的征税能力说,此学说认为:继承人获得了遗产,增加了其财产和所得,也就增加了其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应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而且还要随着继承遗产的数量课征累进税,多继承者多纳税,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如果对个人取得的一般所得征税,而对继承遗产所得不征税,在税收上是不公平的?讀?訛。

五是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的平均社会财富说,此学税认为:高收入阶层将遗产留给其后代,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加大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讁?訛。

以上五种学说各自从不同角度论述了遗产税征收的依据,突出了遗产税存在的价值。遗产税和其他税收一样,需要政府凭借政治权力施行,是对遗产继承这种不公平分配现象进行矫正,以防止由于遗产的继承使社会财富更加集中,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给后代之间造成更严重的不公平。同时通过课征遗产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完成继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次分配后的第三次分配。

当然,也有人对征收遗产税的社会公平性提出质疑,认为父母有不被限制的权利把财富留给自己的孩子,对继承遗产征税是没有根据,也是不公平的。他们列举出其他形式的财产转移,如人力资本上的投资、给予子女提供社会关系、把孩子带入家族企业、每年给孩子免税扣除限额以下的赠与等等,这些都是免税的,为什么单对死亡时的财产转移要征税?

二、遗产税与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税收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以负税能力为标准判断纳税人的税负是否公平。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两个方面,纵向公平指的是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的的税款应不相同;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款。如前所述,理论界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是如何使担负社会公平作用的遗产税在征收程序上也能遵循公平原则呢?这是理论界讨论的又一焦点。

1.累进税率与纵向公平。大多数学者认为对遗产税采取高额的累进税率能充分体现出税收的纵向公平,同时,最高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以不超过50%为宜,以便适用最高税率的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会超过50%,这样可减轻纳税人对纳税的反感进而降低纳税人逃税的动机。

对此,有人质疑实施累进税率的遗产税是否确实能够降低财富的集中程度?认为除遗产税外,还有很多因素影响到财富的集中。况且遗产税每年的收入总额只占GDP的0.3%和家庭净财富的0.1%,即便采用高额的累进税率,其对财富集中状况的调节仍是有限的。

2.扣除标准与横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的是对于拥有同样多收入或财富的人,应该负担相同多的税。多数国家的遗产税制中,对生存配偶的遗赠可以从应税总额中扣除,并且还可以享受对资本类资产(包括商用财产和农业财产)的特别优惠政策。而对于拥有同样财富的单身或丧偶者的遗赠就无法享受这种待遇,显然前者得到了一笔额外收益。美国学者,布鲁金斯学会的William G. Gale认为,这种婚姻状况的税收差别待遇从未被衡量过,但却可能给不同家庭潜在地造成财富差异?輥?輮?訛。

另外,对于拥有同样多财富的被继承者,如果有的被继承者为了逃避遗产税,在去世前就把所有的财富消费完,那么就无需交遗产税;而有的被继承者将财富留给后代,则要负担相应的遗产税。有学者认为,从遗产被继承人而言,这种区别也有违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对上述反对观点,遗产税的支持者则认为:一般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丧偶者对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财产有所有权或优先的继承权,这种权利当然应给予减免照顾。另外,从代际角度看,继承者比未继承者显然得到了好处,对不公平的继承所带来的收益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此征税显然也是公平合理的。

3.避税因素与税收公平。有人认为,由于税制设计存在诸多漏洞可能使遗产税违背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导致在结果上影响了公平的实现。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先的税收筹划消除或减少他们的纳税义务,特别是巨富的遗产,由于税前扣除项目多,加上他们可利用避税的方式更多,使得其实际的税负低于一些小额遗产,导致遗产税难以真正达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目标。根据美国国内收入局的统计,1998年的遗产税缴纳数据显示,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者的平均税率比中等遗产(250万到500万美元)的遗产税平均税率都要低,两者最多相差了4.7个百分点,这显然是很不公平合理的。

三、遗产税与效率原则

公平与效率是税法的两个主要原则,它们是并存的,但又是矛盾的。公平侧重的是税收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效率追求的是税收收益的最大化与最优化。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即税收成本应最小,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二是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即税收应避免或减少对经济的干预,确保税收对企业和个人市场活动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1.遗产税的行政效率。相对于其他税种,遗产税是世界公认的较为复杂的税种,对税收征管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大多数学者认为,由于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复杂,漏洞比较多,征收成本高,税收收入低,是属于行政效率较低的税种。这个问题在开征遗产税的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一直存在。美国曾任总统布什2001年上台后提出了经济增长与缓解税收法一揽子法案,实行一系列减税政策,其中就包括逐步取消遗产税,布什及其拥护派提出取消遗产税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遗产税税制复杂,征收难,成本太高,是一个没有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税种。

遗产税的纳税成本主要是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一份遗产税申报表(不包括赠与税)即长达41页,相应的说明书也有22页。美国国税局(IRS)估计正确完全地填写遗产税申报表要花费将近一个工作周的时间约36小时,非专业律师难以完成该申报表的填写工作。有专家曾对家族企业所有者进行过一项调查,发现其花费在遗产税填报的实际时间还要高4倍平均167小时。如果聘请专业律师,则平均需花费23000美元的成本。

美国经济委员会Dan Miller等在《遗产税经济学》中说,克林顿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Munnell估计执行遗产税法的成本几乎与取得的收入等量。1998遗产税收入是230亿美元。每取得一美元的遗产税收入,经济当中就浪费1美元用于纳税或避税。

从以上分析,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由于遗产税税制本身的特征,它的直接征管和遵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对于其他税种,可能会高一些。但这些并不影响遗产税的开征意义,因为现代遗产税的功能已不再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有效抑制府财富分配的不公,遗产税的效率价值应该让位于遗产税的公平价值,开征遗产税,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2.遗产税的社会和经济效率。许多学者认为,遗产税的征收会对社会和经济效率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遗产税会导致储蓄减少。一直以来,许多学者都认为遗产税会影响到储蓄。美国经济委员会主席吉米萨克斯顿就认为,遗产税对储蓄行为和储蓄水平有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影响经济增长?輥?輯?訛。因为遗产税给已经负担了税收的储蓄和投资行为又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这将会打击人们的储蓄和投资行为,减少人们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最终产生鼓励消费、抑制储蓄的效果。

对此,波士顿大学的Kotlikoff(考利考夫)和Summers提出了一个分析遗产税对现有股票资本的影响的计量经济模型,根据这个模型估计,代际转移每减少1美元,经济中最后的资本总量减少近39美元?輥?輰?訛。

布鲁金斯学会的Gale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Perozek对上述结论有不同的观点。他们从不同的财产转移动机出发,通过数学模型分析了遗产税对储蓄的影响,最后得出结论是遗产税对储蓄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转移者的动机,取决于遗赠双方行为反应的综合效果?輥?輱?訛。假设遗赠并不是预先计划好的,征收遗产税将不会影响到赠与者的储蓄行为,但会减少受赠人税后的净所得,那么受赠人就会增加储蓄。假设遗赠是父母对子女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税收的影响将取决于父母对服务的需求弹性。如果需弹性小,增加税收会提高父母为获得照顾所付出成本,他们会因此增加储蓄。如果遗赠是利他主义动机,影响是模糊的。但模拟模型表示在多数情况下,征收遗产税会使储蓄增加?輥?輲?訛,或至少不会减少。

(2)遗产税会影响劳动供给。可以将遗产税视为是对劳动所得或财产的特殊使用方式的征税。一般情况下,接受遗产的人会减少劳动供给,对遗产征税减少了受赠人的实际所得,它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劳动供给;对遗产提供者的道理也一样。如同对所得征税,遗产税对劳动供给也有收入和替代效应。美国雪城大学政策研究中心的Holtz-Eakin分析了两个州的调查数据,发现50岁以上的人面对较高的遗产税率会降低劳动供给。有更多的人致力于研究由于开征遗产税导致继承遗产总额的变化,对继承者的劳动供给的影响有多大,美国经济研究局的经济学教授Holtz-Eakin和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系的Rosen等人的研究表明,对于接受35万美元遗产的继承者来说,如果是单身者,将会减少12%的劳动供给;如果是已婚夫妇,将会减少14%的劳动供给。他们的研究还发现,对于仍然是劳动者的继承人来说,遗产税造成的劳动供给减少的程度比较小?輥?輳?訛。

(3)遗产税会影响家族企业。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的影响也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在Dan Miller撰写的《遗产税经济学》中,认为遗产税对美国的家族企业(包括农场、少数人持股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非公司企业等)有消极影响。Holtz- Eakin(1999)调查了纽约州400个企业所有者,对其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那些预期应该缴纳遗产税的企业老板,在其死亡之前的5年内会明显减小其雇用人员的规模。因为企业主需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流动资产用于将来缴纳遗产税,因此会影响了他们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

当然,上述数据也许会存在片面性,不能由此得出家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会受遗产税的影响和阻碍的结论。但作为反证,有45%的受调查者承认,他们并未意识到要缴纳遗产税。Gale和Slemrod也提出,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的负面影响被夸大了,几乎没有符合逻辑的方法和证据说明遗产税对家族企业和农场有重大相关?輥?輴?訛。因为,在征收遗产税时,大部分家庭企业的财产规模都在扣除和减免的范围之内。

(4)遗产税会影响慈善捐赠。遗产税与慈善捐赠的关系产生于税制设计中关于慈善捐赠的扣除规定。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基本上都允许对慈善捐赠在税前扣除,以鼓励人们向社会福利事业捐赠,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如果把遗产税的税收负担看成是财产转移行为必须承担的成本的话,在其它因素不变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慈善捐赠可以降低其遗产和赠与税的税负。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进行慈善捐赠,也就是遗产税对慈善捐赠的刺激作用。但是,影响慈善捐赠行为的因素很复杂,遗产税仅仅是其影响因素之一,其它因素如文化信仰、价值体系以及纳税人积累财富以及转移财富的动机、整体税制的综合作用等,都会影响慈善捐赠行为的发生。

Joulfaian根据美国1992年度遗产税纳税申报的数据对遗产税与慈善捐赠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遗产税的优惠确实对慈善遗赠有刺激作用,不过整体的效果是适中的。遗产税减少了富人的最终财富量,同时也减轻了税收的刺激作用。他发现,在没有遗产税时,慈善遗赠会减少12%?輥?輵?訛。其他学者的研究也同样发现: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产生了比较强的正面影响。

四、遗产税与财政原则

财政原则是税收政策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指政府征收遗产税可以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这是遗产税最初开征的动机,但在现代财政体系下,遗产税的财政功能已经大大缩小,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财政意义已不大。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遗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基本不超过5%。如英国2000年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0.5%;德国1997年、1998年、1999年的遗产税收入约占该国税收收入的比重0.5%左右;其他如法国2000年的比重为2%;匈牙利1999年为1.1%;波兰1999年为0.7%;中国台湾2000年至2004年,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2.6%、2.3%、2.4%和2.6%?輥?輶?訛。美国2000年、2005年、2006年、2007年,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是1.43%、1.15%、1.16%、1.01%?輥?輷?訛。韩国2004至2007年,遗产税(含赠与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是1.79%、1.79%、2.10%、2.14%?輦?輮?訛日本2003至2006年,遗产税(含赠与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是3.33%、3.17%、3.19%、3.09%?輦?輯?訛。

以上数据说明,遗产税虽然可以为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但却非常有限。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的遗产税制度将有提高免征额、增加扣除项目、提高扣除标准、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趋势,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将进一步下降。许多专家认为,现代遗产税开征的理由不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对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通过遗产税,对由于拥有资源差异与经济财富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均越突出的问题予以矫正,但它的财政收入价值也不能因此被否定。

五、结论

国外,尤其是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对遗产税的理论研究历史悠久,文献比较丰富,研究方法比较科学,大量采用了数理和计量经济学工具,并通过模型对遗产税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但由于研究者分析方法和视角不同,很多问题仍在争议中,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无疑,现代遗产税的财政功能早已让位于调节再分配功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都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课征遗产税有利于降低财富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这些理论研究内容和认识将为我国研究开征遗产税提供一个参考的框架和方法论的支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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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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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家欣(导师:徐中起).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3

[7] 禹奎著.中国遗产税研究:效应分析和政策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不动产税论文第6篇

近年来,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对此,很多学者建议尽快推出房产税,认为房产税可以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本文基于税负归宿理论的视角,分析征收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并得出征收房产税会促使房价上涨的结论。

【关键词】

房产税;税负转嫁;房价

随着房地产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呈现市场过热、房价呈持续攀高的趋势,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城市中心区的房价已达3万,对我国的民生和社会经济都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房地产方面的税费主要集中于开发和流转环节,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却很少,于是很多学者提出建议希望可以尽快推行房产税,运用房产税的税收杠杆作用影响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持续走高。但是有的学者认为,房产税并不能抑制房价,反而会促使房价的上涨。开征房产税作为一种税收政策,带来的不是一种影响,而是一系列的效应。任何一种税收政策的作用点都取决于税负归宿的分布,本文从税负归宿理论的视角出发,以局部均衡分析为主,分析了开征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1 税负归宿与供求弹性

税收转嫁与税收归宿是赋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转嫁,是指直接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把自己缴纳的税收转移给其他人承担,以达到减轻商品课税后自己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其分配并非取决于供求双方的意愿大小,而是决定于商品的供求弹性。自由竞争市场上,商品买卖双方的反应和议价能力决定了商品的供求弹性。

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一旦对该商品征税而引起价格发生变动时,需求量的变动幅度会小于供给量的变动幅度。此时,供给者对价格的反应较需求者更大,税负前转比较困难,会更多地由消费者承担。反而言之,商品的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一旦对该种商品征税而引起价格发生变动,商品需求量的变动幅度大于供给量的的变动幅度。此时,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反应更大,税负后转比较容易,会更多地由供给者承担。

总之,商品税负转嫁的形式和规模主要取决于商品供求弹性的大小。

2 房产税税负归宿理论

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其征税后的税负归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学术界对房产税的税负归宿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传统观点、收益论和新论。

2.1 传统观点

该观点认为,房屋的供求曲线和供求弹性共同决定了房产税的税负归宿。该理论的基本假设为:房屋的供给曲线是一条平行于横轴的直线,其供给具有完全弹性;在分析时采用局部均衡模型,忽略相关市场的影响,只考察单一市场的价格变化。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税负归宿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的大小。根据传统观点的基本假设可知,房屋的供给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其供给具有完全弹性,此时,房屋的供给弹性远远大于需求弹性,房产税税负前转比较容易,会更多地由消费者承担。

2.2 受益论

该理论认为房产税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的特征,不应该视为一种税,而应定义为一种享受公共服务的“使用费”。该理论的基本假设为:存在一个社区体系,该体系中不同的社区提供不同水平的公共服务,并收取不同水平的房产税;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支付能力自由选择居住的社区。收益论下,如果人们更加关心自己所享受的公共服务,那么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就可能减弱。

2.3 新论

该理论认为房屋是生产要素之一,对其征收的房产税,应定义为一种资产税。该理论采用了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充分分析了宏观经济中的各种影响因素,并得出了与传统观点不同的结论。税率相同时,房屋所有者将承担税负,这一点与传统观点一致。新论对差别税率的情形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如果资产具有流动性,资产将从高税区流向低税区。

3 我国开征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分析

对于住房的供给和需求者而言,不同的税负转嫁将对房价产生不同的影响,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税负转嫁也主要决定于供求双方的价格弹性。目前,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住房市场刚性需求所占比例较大,供不应求的整体局面暂时难以改变。

住房市场包括新建住房的一级交易市场和二手住房的二级交易市场。在征收房产税的情况下,一级市场新建住房的开发商会改变其价格预期,从而引发住房供给数量的波动。从反应时间长短看,征税改变生产者的决策调整其生产。企业通常会选择减缓工程进度、延期开盘等策略,这些策略都会减少住房的供给数量,使供给弹性变大。在住房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的情况下,税负的增加将由供应方转嫁到需求方,造成住房价格的上涨。

对于二级市场的供应者而言,住房价格的自由浮动是实现税负转嫁的前提条件。我国二手房交易市场化程度高,对其所得征税,住房价格会随之变动。因此,从定价方式上看,二手房交易具备税负转嫁的条件。以国内一线城市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为例,二手房市场需求膨胀而供给相对有限,住房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此时,若征收房产税,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税负会转嫁到购房者一方,抑制房价的目的难以达到。

总之,我国住房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住房的供给弹性要远大于需求弹性。若推出房产税,由于税负转嫁效应的存在,势必会进一步促进房价的上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任何政策的推出都带有不确定因素。现阶段,应将房产税的功能定位于通过对房产保有环节的征税形成有利的税收杠杆,促进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减轻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开征房产税会促进房价的上涨,这一方面会使住房持有者的负担加重,引起已购住房者不满;另一方面又会引起潜在购房者的不满。如果政府试图单纯通过开征房产税来抑制房价的上涨,显然是难以到达目的的。就当前情况而言,改革目前的土地招拍挂制度,运用政府手段降低建设住房的成本,刺激住房的开发供给,改善住房供不应求的现状,可从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上涨。但若要实现房价的合理回归,还原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仅要依靠政府的调控,更要依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在政府坚持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推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同时,还应还原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更加有效地解决住房市场的供求矛盾。

【参考文献】

[1]孙玉霞,个人房产转让所得的纳税人并非负税人―兼论税负转嫁与归宿对房产市场税收调控的影响[J].现代经济探讨,2013(7).

[2]何雄浪,马永坤.中国房地产税改革及其优化发展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2(9).

[3]况伟大,朱勇,刘江涛.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来自OECD国家的证据[J].财贸经济,2012(5).

不动产税论文第7篇

【关键词】税收竞争;效率;税收协调

一、引言

西方关于“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形成各种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但有效派和无效派都没有明显占上风,因为双方都无法从理论和实证上来证实自己的观点。之所以无法说服对方,是因为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不同背景和假设条件来考察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就不同了。

文章以效率为线索,梳理税收竞争相关文献,内容安排如下:第二节介绍一下税收竞争的定义及形成要素;第三节介绍横向税收竞争的效率问题;第四节介绍针对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率问题及各文献提出的改善措施;第五节是纵向税收竞争效率问题;最后是简短的结论。

二、税收竞争简介

(一)税收竞争定义

税收竞争源于要素流动性的增强,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汇管制解除、鼓励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等各种政策的实施。要素流动性的增强改善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征税范围、收入再分配和公共品供给能力,影响了辖区经济的增长潜力。因此,各辖区政府通过设定资本和劳动税率以及其他税收安排,从事对流动要素尤其是对流动资本的竞争。从政府层级角度看,税收竞争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和纵向税收竞争。横向税收竞争是指一国或联盟范围内同级辖区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西方财政学界一般认为,所谓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的政府自利行为”。

我国学者结合中国状况也对“税收竞争”下过定义。陈晓等(2003)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地方政府之间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而竞相降低税率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地区之间争夺某种具有流动性的资源而降低税率。”葛夕良(2005)认为,税收竞争是指不同辖区政府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动用税收手段进行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角逐行为及博弈的过程。

(二)税收竞争形成要素

税收竞争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是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规模、财政分权、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税制特征以及诸如法治状况、辖区政府类型、政治制度等。

三、横向税收竞争的效率

关于探索与研究,“税收竞争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西方财政学界已进行了几十年的探索与研究,形成了各种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

(一)横向税收竞争有效理论

Tiebout(1956)认为,一定条件下,分权性的定价制度完全可以产生最合适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因为财政分权势必引起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而地方政府间竞争有类似于市场竞争,可以产生有效的地方公共产品供给。Tiebout理论的核心之一就是“以足投票”,即居民可以通过“退出”机制,即流动到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去居住,来解决不同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差异性问题,因为流动性可以把偏好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聚集到一起。

进一步的,Fiscahel和White(1975)认为,地方政府间利用税收手段竞争流动性企业同样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Richte和Wellisch(1996)认为,劳动力和资本都可以自由地在各地方流动的情况下,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同样是富有效率的,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总之,该理论认为,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等条件下,国内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可以产生类似于市场竞争的效率,因此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二)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理论

(1)同质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

Oates(1972)对Tiebout理论中的核心假设―地区间税收竞争不存在外部性―提出质疑。他认为一个地方辖区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影响了其他辖区政府的居民的福利水平及其税收收入,即存在财政外部性。Oates假设政府是“善良”的,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国内地方辖区间在完全条件下的资本税竞争。因为某一辖区政府提高资本税率会引发正外部性,故而就其他地方辖区而言,这样的税收竞争是有益的。而对于这种外部性,实施增税的辖区并没有察觉到,因为他只关心自己居民的福利。结果从该辖区角度看,他的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无效率的。在多次博弈的情况下,最终各地方辖区的资本税率都会很低,甚至降为零。资本税率低,政府税收收入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必然大大下降。因此,他认为税收竞争是无效率。

Zodrow和Mieszkowski(1986)也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研究了地方政府从事资本税竞争所产生的效率问题。他们假设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靠本地征收的资本税来支持的,即指征收资本税以支持当地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不采取其他财政手段。从一地区角度看,一单位资本的社会价值为MP=r+t(r为利率,t为资本税率),而以单位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为r,这就意味着地区会因资本流入而获益,因资本流出而受损失。追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政府为阻止资本外流并吸引资本流入,就会降低资本税率。政府间多次博弈,最终各地方的税率设置都很低,从而引发无效率问题,特别是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率。

(2)非同质性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

Bucovetsky(1991)较早地考虑了这种非同质性地区间的税收竞争问题,他假设各地区除了人口不同之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每个地区有固定数量的人口,且不可流动;资本在地区间完全流动,代表性居民的效用取决于私人产品和公共品的消费数量,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因为规模大的地区对资本的需求相对较大,税率t的提高使得资本税后利润率r减少??r?较大,因此资本成本r+t变化较小,即资本的成本对税率的变化在规模大的地区没有在规模小的地区敏感。这意味着,在税收竞争条件下,规模大的地区对规模小的地区有一个正外部性,这个正外部性使得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地区总是有很强的激励降低税率,因而税收竞争对规模小的地区有福利改善作用。这就得到税收竞争模型中的一个有趣的结论“小而占优”。因为均衡时,小规模地区的资本成本比较低,当地企业的每位劳动利用相对更多的资本,因此,相比于大规模地区,小规模地区拥有更多的工资,因此,小规模地区的居民比大规模地区的更好。事实上,Wilson(1991)指出,如果地区规模差异足够大,小规模地区的居民将比不存在税收竞争时更好。

但如果考虑了关税,结论将会不同。一般认为,足够大的地区能赢得关税之战,而且他们往往会比自由贸易的情况更好。Kennan和Riezman(1988)建立了一个关于关税的纳什均衡模型,分析了两个非对称国家的关税之战,并发现如果两国规模差距足够大,大规模地区会获益更多。这是因为,虽然税收竞争中小的地区税率较低,会从正的财政外部性中获益,但是大规模地区有更强的能力通过关税掌握贸易条件,会采取比小地区更高的关税,形成一种负的外部性。

(3)资本产出的无效率

以上考虑的都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问题,还有许多学者从资本产出角度来考察税收竞争的效率。

Susana Peralta, Tanguy van Ypersele(2006)假设一体化市场中,各国政府有独立自主的政府;征收的资本税源于企业生产性资本;竞争性厂商利用可流动的资本和不可流动的劳动进行生产;国家对生产要素进行征税以支持一个固定的预算,这个假设让我们不考虑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问题而仅仅考虑产出的效率。在这样的框架下,非对称的税率集权引起生产的无效率。将资本从税率低的国家重新配置到高税率的国家能提高总产出。

另外,Bernd Huber(1999)在一个多国最优所得税模型中,利用Stigliz(1982)的自我选择方法来研究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模型中,政府对工资收入有一个非线性的税收计划,同时对可流动资本(基于源)征税。研究还假设:①有M(M足够大)个国家,每个国家可视为小国开放经济;②一国人口分为高技能人才和低技能人才。政府对工资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能对技能征税,因为政府只能观察到工资而无法分辨工人的类型;③政府的目标是设定最优的分配策略。公共产品供给外生给定,这就意味着该模型中资本税收过度或不足反映的是劳动和资本混合税收的无效率而非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在非协调的均衡中,国家可利用资本税工具弱化自我选择约束。不同于标准税收竞争模型,他认为非协调均衡可以是有效率的。通过税收协调,资本税率上升,但在各国财富分配公平的情况下,这并不意味着福利的提高,也就是说,原来非协调均衡是有效的;但如果各国财富分配不公,原来非协调均衡既可能征税不足,也可能征税过度,总之是无效率的。

四、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率改进措施

各地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会导致无效率,这就意味着某种集权和税收协调是更好的。地区之间可以协调他们的税收政策来避免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一些研究已经检验了是否存在资本税帕累托该进的协调方案。

Susana Peralta , Tanguy van Ypersele(2006)认为可利用协调政策实现完全的税率统一,或者取消资本的从源税。但是当国家是非对称的,一些地区更偏好于财政竞争的结果而非统一的分配。欧盟的政治讨论已清楚表明我们没有完全税率统一。为此,他们提出两种税收改革来实现税收协调:①最低资本税水平②强制性的税收范围。但要求独立自主的国家间实现协调不是容易的任务,因为这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支持改革方案。研究认为,第一种方案资本出口国反对而资本进口国支持,不可能全部接受,不是帕累托改进,但是第二种方案却是可行的。Wildasin(1989)认为地区间因生产技术、居民偏好、要素禀赋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税率,若地区间税率不同,资本的有效分配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可以有一个中央集权通过对不同地区进行补偿性支付来促使各地区选择相同的税率。但这似乎又不太现实,因为中央政府很难了解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与特征,即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从国际层面上看,并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促使各地方进行税收协调。

这些研究基本都采用的是一次性的、静态的的分析框架,而现实中政府间是连续的相互影响的。此外,重复影响更易形成合作,因此,有学者利用重复博弈模型可以更好的解释政府之间的财政合作或税收协调。

Cardarelli et al.(2002)基于假设:①没有生产活动②利率外生给定为零③资本投资到国外存在一个资本流动的沉没成本,考虑了政府间当期与未来策略的相互影响,并认为重复的相互影响能内生地形成税收协调。但如果地区之间不对称太强,税收协调就不会形成。Catenaro,Vidal(2006)将重复博弈带到标准税收竞争模型中。但与标准模型不同的是,政府是利维坦政府,政府的目标是追求税收收入而非居民福利最大化。研究认为,如果地区规模差距很大,税收协调不可持续。他们的研究均认为,地区不对称与合作的可能性存在负相关的关系。但在更一般的非对称模型中,这种负相关却不一定存在。

Jun-ichi Itaya et al.(2008)重新验证了Cardarelli et al.(2002)的主要结论。但他假设了地区生产技术不对称,因为这一假设可使我们不考虑因资本税过低而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无效率,而集中考虑非对称地区设定不同税率而引起的生产无效率。研究认为人均资本禀赋差异越大,税收协调越容易;产出技术差异越大,税收协调越难。同时认为,当协调税率为正(或负)时,资本出口方(或进口方)有更强的动机偏离合作;协调税率的绝对值越高,税收协调难度越大。此外,由于生产技术的差异,小的地区即可能是出口这有可能是进口者,因此,他不一定首先偏离协调税率,这要视税率的正负而定,这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太一样。

五、纵向税收竞争的效率

纵向税收竞争指上下级政府之间在共同税基上的税收制竞争,如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税收竞争。一般文献认为,联邦政府提高税率会降低国家储蓄,从而减少各州资本,这就形成了负的外部效应。因此,往往认为税收征收过高,是无效率。但这个结论是过于仓促的。首先,联邦政府的目标是提高所有居民的福利,地方政府的目标是本地居民的福利,他们的目标有一定的重叠,可以减少彼此的竞争。其次,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采取行动有时间先后而非同时行动这一制度特征,可以使联邦政府首先采取行动制定一些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州政府再各自采取最优策略。若联邦政府是“善良”的,而且首先采取行动,并以此影响各州政府的行动,这种情况下的均衡是有效的。这是因为联邦政府有足够的税收工具及远见来避免各州的无效率行为(Boadway,Marchand,Vigneault,1998)。但是,如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同时行动,绝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实现有效率的均衡,但“善良”的联邦政府仍会采取一些措施减轻这种无效率状况。Keen和Kotsogiannis(1996)认为,当政府不是“善良”的时候,结果仍是无效率的。在他们的模型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目标都是最大化税收收入。尽管同时存在州政府的横向税收竞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纵向税收竞争,但在政府间同时行动的情况下,纵向竞争占据主导。均衡时,他们认为,因为承诺问题、信息问题以及非福利最大化目标等等使得联邦政府无法最优地影响州政府,因而税率非常高,是无效率的。

六、结论

综上,西方关于“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问题”的研究说明,税收竞争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其利之处较多,如可以遏制政府规模膨胀,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等腐败行为,有利于提高稀缺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从经济的角度看,国内税收竞争犹如市场竞争可以引致制度创新、资源有效配置等效果;另一方面,国内税收竞争又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结果,如竞相降低税率等。

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内税收竞争有效派和无效派都没有明显占上风,因为双方都无法从理论和实证上来证实自己的观点(Wilson,1991)。之所以无法说服对方,是因为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不同背景和假设条件来考察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就不同了。

由此可见,国内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标准不同,结论也不一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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