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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1-15 01:44:43
媒介规制论文

媒介规制论文第1篇

关键词 规则 变革 媒介融合 新定向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各种传播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新的媒介形态层出不穷。与此同时,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与各种新媒体,在组织结构、传播手段上日益相互渗透和融合,媒介间的技术和形态界限日渐模糊。

这场遍及全球的“媒介融合”(Media Convergence)革命,不仅给传播业务和传播产业带来了结构性的变化,而且使传统的传播规制政策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媒体分立时代所构建的政策架构,已经成为媒介融合在推进过程中最主要的障碍。因此,对媒介融合语境下的传播规制政策变革的必要性以及路径、模式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已成为一项在实践和理论两个领域都非常迫切且具有深远意义的课题。本文立足于文献研究,在对媒介融合研究现状进行回顾与厘清的基础上,探讨了媒介融合语境下规制变革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研究的现状。

一、媒介融合的研究现状

有关“媒介融合”的思想可以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麦克卢汉(McLuhan)。在媒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视野里,没有一种媒介能够独立存在。“任何媒介的‘内容’都是另一种媒介。文字的内容是言语,正如文字是印刷的内容,印刷又是电报的内容一样”。这种媒介观事实上便已包含“媒介融合”思想的基因。

不过,“媒介融合”思想真正萌芽的始点一般认为是美国未来学家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olasNegroponte)提出的观点:“广播电视业”、“电脑业”和“印刷出版业”将在数字化浪潮下呈现交叠重合的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末,在麻省理工学院(MIT)媒介实验室(Media Lab)的筹建演讲上,尼葛洛庞帝提出了这种“传播与资讯通讯科技终将汇聚合一”的思想,并用三个重叠的圆圈来描述计算机、印刷和广播三者的技术边界,认为三个圆圈的交叉处将成为成长最快、创新最多的领域。

自尼葛洛庞帝提出“三个重叠的圆圈”之后,媒介问的融聚汇合便备受关注和讨论。但“媒介融合”真正作为一个学理概念,是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伊契尔・索勒・浦尔(IthielDe Sola Pool)首先提出的。在1983年出版的《自由的科技》(Technologies of Freedom)一书中,浦尔首次提出“形态融合”(convergence of modes)的概念,并率先对媒介融合的内涵作出界定,认为媒介融合是“媒介间界线日渐模糊”的进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媒介间的融聚、汇流便在数字化的潮流中日渐得以显现和证实。而媒介融合作为一项前沿课题也逐渐得到广泛关注,相关研究也开始得到接续和深入。目前,西方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热情非常高涨,相关论文和研究成果的数量逐年增多,美国一些大学甚至专门开设了媒介融合专业或方向。从已经问世的成果看,西方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视角比较多元化,目前已开辟了媒介技术融合、媒介所有权融合、媒介文化融合、媒介组织结构融合、新闻采编技能融合等多个研究领域,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我国学者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即开始关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存、互动以及整合、融合的问题。但具学理意义的“媒介融合”的研究,则一直到2004年才由中国人民大学学者蔡雯在考察美国媒介发展状况过程中引进。2005年开始,以蔡雯为首的一批学者以极大的学术热情迅速投入该课题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随即迅速增多。目前,国内各学者围绕该课题的研究已获得了第一批成果。

一些先行研究者围绕“媒介融合”的概念内涵、研究范围和层次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系统的整理,初步搭建起该课题的理论架构。从2006年开始,以蔡雯为代表的学者开始从应用新闻学角度对“融合新闻”(convergence Journalism)进行研究与探索,对“媒介融合”语境下新闻传播方式和流程的变革、新闻资源开发、新闻报道策划以及新闻人才技能的更新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与此同时,研究者也开始尝试以一种相对宏观的视角,探讨“媒介融合”对传媒产业和社会可能带来的变革与影响,研究视角逐渐呈现出微观、具体视角和宏观、思辨视角并重的局面。

综观既有研究,我国对“媒介融合”的研究已开始进入理论化、系统化的阶段,学界的研究视角正在趋于多样化。不过,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社会背景下,其理论的研究仍然落后于实践的发展,虽然研究的广度得到拓展,但深度比较欠缺。而且,既有研究大多关注的是媒介形态、功能的融合。对媒介所有权、组织结构上的融合还关注不够;同时,基本基于一种“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的理论取向,对媒介融合过程中的技术推动力量持一种过于简单和乐观的态度,而普遍忽视了政策规制、社会文化等因素对媒介融合进程的制约作用。不过,目前学界已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和局限。从研究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媒介技术融合、产业融合等既有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一种基于社会、文化领域的宏观研究视角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规制融合:“社会形成论”视野下的新视角

从尼葛洛庞帝开始。技术因素便被定义为媒介融合的直接诱因,而媒介间的融聚、汇合过程被认为是技术驱动的进程。如,在浦尔的最初理解中,媒介融合不过是由于数字化的发展而导致的通信和广播的形态融合。Pavlik(1996)将融合定义为“在计算机技术驱动下,传播媒体的所有形式汇聚到一个电子化、数字化的平台之上”。

确实,在许多人看来,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和电视之所以会产生碰撞而导致边界模糊,主要是由于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使用和影响。但这些将数字技术(或者称为“计算机技术”等)视为媒介融合唯一前因的观点,显然充满了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的色彩。在技术决定论的理论视野下。技术被看成是形塑社会的最具影响力的因素,甚至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唯一逻辑。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技术单向决定社会发展的线性模式便已受到众多批判。作为最主要的批判理论,技术社会形成论(Social shaping theory,SST)十分强调技术的社会因素塑造。注重考察社会、体制、经济以及文化等力量对技术的形塑和影响作用,认为技术并不是完全按照技术自身内在的逻辑发展的,而是由创造和使用它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情境所决定的。

因此,遵循技术社会形成论的认识论,一些学者对媒介融合技术决定的论调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技术因素并非媒介融合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唯一因素,媒介融合作为技术变革的产物,并不完全依赖于技术的内部逻辑,而要受到其

运作环境和社会情境的限定。即使媒介形态在技术上实现了融合,但媒介融合的社会进程必然是缓慢和渐进的。正如Winseck所指出的,媒介融合其实在数字化之前就开始了,并且一直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但是媒介私有化的制度以及政府规制等种种限制阻碍了其进程。

事实上,媒介融合在当下所面临的困境也已经证实了技术社会形成论的观点。如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媒介融合作为媒介的发展趋势,受到了各国和地区的普遍认同和追捧,但在产业、组织等现实推进中却是困难重重。政策规制变革的滞后、产业和市场融合所面临的种种壁垒、盈利模式的探索和转换以及相应人才资源的匮乏……种种社会条件的限制,成为了进一步推进媒介融合的束缚。

在种种限制性社会因素中,不能适应媒介融合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传统媒介规制体制无疑是最主要的阻力之一。在大部分的国家,传统的媒介规制方式都由基础技术平台的分类所决定。如在我国,报刊以及印刷出版归属新闻出版局管理,广播电视归属广播电视局管理,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归属信产部管理。但在媒介技术平台日益汇流以后,媒体功能出现重迭,传统媒介产业之间乃至于媒介产业与通讯产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原本处于不同产业中的报刊媒体、广电媒体、网络媒体以及通讯渠道相互渗透和交叉竞争。在这种情势下,传统的基础平台分类为依据的产业分立规制体制便面临着出现双重标准、规制失灵等问题,而媒介融合无论是在技术平台上的融合,还是内容产品、媒介组织乃至媒介产业的融合上,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牵制和阻碍。

基于媒介融合融合的现实困境和发展规律,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规制融合”(regulatory convergence)的概念,认为,所谓“规制融合”,其实意味着通过展开一系列因应媒介技术融合、市场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媒介规制变革,从而“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所有融合领域的共通的规制框架”。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制融合”的推进是一项涉及到机构变革、政策调整等方方面面内容的系统工程。如,不仅包括规制主体和对象的融合,而且要求建立适应媒介融合领域的规制政策以及更灵活、更具融合性的市场准入制度,并且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管制度,以促使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充分竞争。

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政策规制的变革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变革,而政策规制的调整与变革往往是进一步推进技术变革的重要条件。但对于媒介规制融合与媒介技术融合以及媒介产业和市场融合之间的关系,西方学者们并不赞同以一种单向线性的思维,简单地将之构建为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如,在迈阿密大学传播学院的Bruce Garrison和Michel Dupagne设计的“媒介融合”模型(图1)中。既可以是技术融合作为经济融合(即市场或产业融合)和规制融合的先决前提,也可以是经济融合和规制融合带来技术的融合。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融合效果的最后产生都是技术、经济和规制因素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样一种系统论的思维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媒介融合不仅仅是技术和平台的聚合和产业、市场的融汇,也不仅仅是规制政策的应对和融合,而是多种因素(既包括技术的,也包括社会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结果。

三、媒介融合语境下规制变革研究现状

在媒介融合趋势初露端倪的20世纪末,西方一些学者便开始关注传播规制政策的变革。如,Clements和Blaekman在1998年便注意到了电信产业与媒介产业的融合趋势。并对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进行了探讨。不过,当时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融合趋势对广电频率资源以及电信产业政策的挑战,而关于传统媒介内部规制政策的探讨较为鲜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数字化对传统媒体内容与流程的影响日渐扩大和普遍,关于融合趋势下媒介产业内部政策调整的研究开始逐渐增多。学者们主要围绕媒介融合对传播规制政策的挑战与冲击以及传播政策的调整与变革两个问题展开研究。在媒介融合对传播政策的挑战与冲击这一个问题上,学者们的认识比较一致:基本上都认为在媒介融合的语境下,过往将不同媒体以不同模式分别监管的政策将面临挑战。但在应该如何建立适合媒介融合趋势的传播政策这一问题上,研究者们的意见比较多元。如,香港中文大学的粱丽娟在对比台三地传播政策的基础上,从“政府角色”、“规管模式”和“竞争法律”三个方面探讨了媒介融合对传播政策的影响,认为在媒介融合语境下,政策架构由多重规管简化为单一架构以及引入竞争法律将有利跨媒体竞争;因应世界电信发展大会(WTDC-02)而成立的ITU-D(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研究小组在大规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由事前监控的产业政策(sector specific ex-ante law)转向事后追惩的竞争政策(ex-post application ofcompetition law)的建议:而台湾政治大学硕士研究生袁常捷则针对台湾地区广播电视市场,提出了一种层级模式(layered model)。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从各国或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个案分析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台湾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陈立兴在其毕业论文中,对媒介融合语境下台湾地区有线电视与电信事业的相关管制规范与竞争机制进行了研究;伦敦吉尔德霍尔大学的MarkWheeler对英国传播政策在媒介融合语境的调整与变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伦教城市大学社会学系传播政策项目负责人Pesos losifidis探讨了媒介融合刘欧洲各国传播政策的影响和冲击,并初步勾画了融合时代欧洲新的政策架构。总体来言,在个案研究方面,欧盟各国传播政策的调整与变革被认为是目前较为成功和成熟的做法,尤其受到研究者的重视,相关研究成果比较多。

近两三年来,媒介融合语境下的传播规制政策研究也开始引起我国学者的学术关注。相关的研究论文和学术观点开始散见于各级学术期刊。如,蔡雯及其博士研究生黄金在分析、比较美国、欧盟、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媒介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媒介规制的变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的观点;肖燕雄在其论文《论应对媒介融合的法制管理原则》中,总结了西方国家和一些发达地区应对媒介融合的法制原则:法律政策整合原则、管理分散原则、管理国际化原则。同时,一些大型的科研课题也开始将该议题纳入研究框架,如蔡雯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数字化时代媒介融合发展与新闻传播改革研究”。重点关注了传播规制政策的变革;肖燕雄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现代传播技术变革与新闻传媒法律、政策”,则在媒介技术变革与传播政策变革的宏观框架下,对媒介融合语境下的政策变革进行了探讨。而在今年10月,我国第一场有关“媒介融合语境下的内容规制与传播政策”的主题研讨会也将在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举行。

总体而言,我国对媒介融合语境下传播政策研究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不仅成果数量少。而且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就研究的关注点而言,目前我国学者的研究还处于总结西方经验的初始阶段,不仅对于媒介融合对传播规制政策的挑战与冲击这一问题的研究未及深入,而且还基本没有涉及我国传播规制政策调整与变革这一问题。

四、小结

媒介规制论文第2篇

【摘要】随着媒介融合的不断发展,关于媒介融合的研究也逐渐深入,从最开始的一味热捧到冷静反思,从研究媒介融合的模式到研究媒介融合的规制,从媒介融合的现象描述到运用相关理论来作支撑,媒介融合的研究向广度深度拓展。同时,媒介融合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媒介融合研究缺乏系统多元的理论研究范式,缺乏媒介融合的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随着媒介融合研究的发展,这些问题成为今后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 媒介融合综述

随着媒介融合的日益发展,特别是2014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习主席发表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将媒介融合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因此,国内学界对于媒介融合的研究再次兴起。由此,可以预见到,在媒介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媒介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一、对媒介融合概念和内涵的界定

对于媒介融合这个概念的由来,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郭毅、于翠玲对国外的媒介融合进行研究,认为“媒介融合”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依梯尔·索勒·普尔于1983 年提出的,其含义为“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①

而对于媒介融合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学界、业界的看法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媒介融合的实质就是媒介形态的融合,把媒介融合的内涵聚焦在媒介形态上。如黄斐认为,媒介融合的本质内涵在于“建立在介质融合上的各种媒介形态的聚合”,但这种媒介形态的聚合并不是取消各媒介形态的差异。②而有些学者认为媒介融合的外延应该更宏观,不能只是媒介形态的融合。在首届“中国媒体融合与发展论坛”的报告中,将媒体融合的概念界定为:在数字化技术的驱动下,一切传播信息的载体相互之间在技术、产业、组织、规制等方面的融合。③

在媒介融合与媒介分化的理解上,也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看法。丁柏铨认为,媒介融合是媒介间在诸方面相交融的状态,包括物质层面的融合,操作层面的融合,理念层面的融合。同时,他也认为对媒介融合的理解不能只将它理解成媒介形态和媒介业务的融合,也不能太过强调媒介融合而排斥媒介的细化和细分。④

对于媒介融合的定义,学者的看法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媒介融合的内涵应该更宏观,包括媒介产业的融合,媒介所有权的融合,而部分学者认为媒介融合只是各媒体内部组织结构、采编流程、媒介产品、传播渠道的融合。因此,对于媒介融合的内涵、实质以及外延,学者们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

二、对媒介融合模式和过程的认识

虽然学界和业界对于媒介融合的趋势都是认同的,但对媒介融合的模式和过程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对于媒介融合的模式,陈映在充分考量媒介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和逻辑后认为,媒介融合可以并且至少包括技术、经济、组织以及社会文化这四个理论分析维度。⑤她认为,技术层面的融合体现在生产融合、网络融合以及终端融合三个方面;经济层面的融合可以分为市场融合和产业融合;组织层面的融合主要是公司架构、媒体运作方式和媒体成员工作方式的改变;社会文化层面的融合主要包括社会文化的融合以及法律和规制的融合两个方面。邓瑜认为,媒介融合既涵盖由技术基础的技术融合到产业高度的业务和产业融合,也可以把信息生产流通过程看作为内容加网络加终端的融合。⑥庞亮、郭之恩总结了不同国家媒介融合的策略和路径,并归为三类:服务融合、网络融合、公司融合。⑦

在媒介融合的实践中,学者都认同媒介融合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但对于这个过程的看法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的彭兰在2010年提出,媒介融合发展要经历三个阶段,即跨媒体产品扩张、关系再造、信息终端变革。⑧从现阶段来看,媒介融合在近5 年的发展,不论前两个阶段的变革完成得彻不彻底,至少是走到了“信息终端变革”这一步。而栾庆明、陈一雷则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媒介融合的过程,他们认为,就国内媒介融合的发展来看,媒介融合最初表现为媒介集中,随着融合的发展日益走向资本、技术和产业三个层面的融合。⑨

还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把媒介融合分成媒体形态融合、媒体所有权合并、媒体战术合作、媒体组织结构融合、新闻采访技能融合等几个方面,丰富了媒介融合模式和过程的研究。

三、对媒介融合规制和政策的探索国内目前研究媒介融合规制的学者主要是肖赞军,他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媒介融合过程中的规制融合,总结了很多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媒介融合具有启发意义,并探讨了我国应该采取的策略与措施。肖赞军、李玉婷、陈子燕认为,媒介融合过程中,传统规制面临根本性挑战,主要是传统媒体、电信等产业日益聚合形成横向市场,而在融合性的横向市场实施传统纵向规制,必然导致很多问题。在最近的研究当中,肖赞军还对媒介融合引致的规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他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规制的不一致性、不确定性、不合理性、不恰当性”四个方面。⑩规制不一致性主要是,相同或类似业务适用不一致的规制,造成竞争扭曲;规制不确定性主要是,同一业务可适应不同行业的规制,滋生规制套利;规制不合理主要是,已有规制政策不再适合当前新情况,与政策目标背道而驰;规制不恰当主要是,原有规制虽仍需要,但施行的方法需要改变,以实现规制目标。

在传统规制面临挑战的时候,肖赞军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传媒规制,把世界上走在媒介融合前沿国家的规制变革模式概括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欧盟模式,日本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推进我国媒介规制融合的策略,他认为我国媒介规制融合的改革不能简单照搬国际模式,要按照我国的情况分阶段、按步骤调整规制框架,坚持“对传输实施分离规制,对内容实施分类规制”的原则。⑾

从学界开始研究媒介融合规制的问题来看,媒介融合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学者不再把精力放在对媒介融合的定义、概念等方面的探讨上,而是越来越关注媒介融合在现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四、对媒介融合现状与问题的反思虽然大多数人对于媒介融合是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但也有部分学者对媒介融合进行了理性的反思,分析了当前媒介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媒介融合的理论进行重新审视。

早在媒介融合势头正猛的时候,就有不少学者对于媒介融合的负面影响表示担忧。丁柏铨认为,媒介融合使得“新闻从业者的业务精专不被强调、个性特点趋于弱化,对传播活动的人文底蕴有所忽视”。⑿靖鸣和臧诚则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反思媒介融合带来的负面影响,他们认为,媒介融合和融媒的出现,使信息进一步泛滥和超载;媒介融合的结果必然是媒介市场的垄断;媒介融合助推媒介化社会加速到来,“媒介人”和“媒介依存症”现象出现;文化帝国主义在媒介融合时代进一步扩张。⒀王亮则主要从市场以及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重新认识媒介融合,在他看来,媒介融合的驱动力是商业利润,新闻文化有可能被商业文化压倒,新闻报道的独立性、报道质量将受到影响;媒介融合时代全媒体记者的出现,使得记者的同一声音在不同媒体传播,媒介多元化受到威胁;媒介融合要求记者熟悉各种数字化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过于强调技术可能会削弱新闻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⒁

在媒介融合的过程中,业界人士在实践中也发现很多现实问题。李燕认为中国媒介融合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缺位,政府职能不清晰,管理机构属性不明确,技术层面融合速度与其他要素融合速度不协调。⒂这些问题制约了媒介融合的发展。

对媒介融合的反思以及再认识,也是对媒介融合理论进行了辩证思考,总结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对媒介融合的一种深入研究。

结语

近5 年来,媒介融合研究在中国成为热点和前沿问题,不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对媒介融合都给予高度关注,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在媒介融合的概念和内涵研究上,国内的学者已经做了相当多的研究,但是关于媒介融合的定义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进行研究,所持的观点也不同。由于概念的不清晰,媒介融合的实践没有明确的理论作指导,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媒介融合的进程。

对于媒介融合模式和过程的研究主要是结合业界的媒介融合实践进行的,由于媒介融合实践还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阶段,并且各家媒体的具体融合路径也是各有差异,这样的媒介融合实践现状也不利于媒介融合模式研究。

在媒介融合的规制研究方面,国内已经有学者开始深入了,但研究成果还不是很多。大多数研究成果主要是介绍国外关于媒介融合规制方面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媒介融合的规制研究需要根据国内目前媒介融合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这样才能使规制研究符合国情。

对于媒介融合的反思,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有些观点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①郭毅、于翠玲,《国外“媒介融合”概念及相关问题综述》[J]《. 现代出版》,2013(1)

②黄斐,《试论媒介融合的认知及实践误区》[J]《. 新闻记者》,2010(8)

媒介规制论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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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的蓬勃发展不仅需要完备的市场机制作为引导,同时还要依靠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总结世界各国媒介规制的成功经验,无不是在科学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有序地开展规制活动。但是反观我国媒介规制的相关政策法规,多是行政性的命令,而鲜有具体详尽的法律条文。更有甚者,凭借某个党政部门或是相关部门领导的批条或电话,就批评责难某一媒介机构或是媒介从业者,甚至给予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这种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媒介规制,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导致媒介监督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而且还会降低媒介机构的运转效率。另外,从具体内容来看,我国媒介规制更多的是限制性的义务,而非保障性的权利。例如,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媒介的采访权、报道权至今仍无法得到相关法规的保障,甚至媒介从业者的人身安全还要遭受威胁。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四)建立独立规制主体在规制主体方面,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例,美国对广播电视媒介进行规制的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公共广播社团和广播管理委员会来完成。英国公共广播电视是其主流媒介,由政府控制,国家有权在需要时征用通讯工具。德国的公共与商业广播电视媒介,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对其之进行规制。美英德等国家的媒介规制经验表明:政府不直接规制媒介机构,而是通过相对独立的机构完成媒介 规制。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独立的规制主体,通过法律明确其法定权利,从而保证媒介规制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媒介规制论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网络舆论;新闻真实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5)04-0073-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重视新型媒介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面应用使社会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网络媒体已经逐渐变成一种强势媒介,网络在中国传播秩序中产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可见社会需求的旺盛带动了网络媒介的迅猛发展。加强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建设,形成网络虚拟空间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网络媒体构建多元化绿色网络环境对于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网络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传播权力和话语权分配的版图和格局,网络新媒体及网民获得了议程设置、话语表达和传播权力,而传播权力的拓展使其拥有巨大的社会能量,在国外也被称为“第四媒体”,因此对网络媒体的研究已成为近年来国内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对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导向责任的研究尚处于一个较新的领域,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社会治理创新、网络舆论引导与政府规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1]。有研究者对36家网络媒体企业社会责任开展综合评价的结果显示,国内网络媒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普遍较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程度不够[2]。一些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具体表现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主体缺位、低俗之风蔓延、虚假新闻不断、网络侵权经常发生、网络舆论导向出现偏差等方面。

(一)部分网络媒介道德伦理底线缺失,道德责任主体严重缺位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将社会舆论产生的力量与广大群体的理想信念、生活习惯、传统文化和教育的力量相互结合而起作用。“媒体的信息丰富性对用户信任和感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也说明媒体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获得用户信任。”[3]网络媒介的全球性、虚拟性和自由性等特征导致网络社会的道德运行与传统社会道德运行存在的法律制裁、社会舆论、利益机制等外在力量约束存在的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使得道德约束对网络行为的调控作用和约束力大为降低。同时,与传统媒体比较,网络媒介从传播内容上更多地展现了后现代文化的特征。弱化、消解既有的社会道德成为某些网络媒介的低端追求,一些网络媒介从根本上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底线,传播不实消息和网络谣言。传播者个体化、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使得一些网络媒介对个体的信息审核不严,并以信息海量等理由推卸自身的审查责任。因此导致侵犯他人隐私、网络谩骂和人身攻击等诸多违反网络道德准则而影响他人生活等行为的泛滥。

(二)部分网络媒介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出现舆论导向错位现象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著名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指出:“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公众性等专业标准。”[4]网络舆论是公众在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力的共同意见。网民舆论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网络媒介发挥“议程设置”、内容安排及评论开放等功能,网络舆论的强度可能推动一些社会事件的透明化,但盲目的跟随则会导致事件更加复杂化,使舆论导向出现偏差,为了追求点击率而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对网络媒介的公信力与自身形象的树立会带来极大的危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易于牵引舆论导向。一些网民肆意散布或传播一些无中生有的谣言、假信息,进而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2013年虚假新闻研究报告》显示,虚假新闻呈现出以下特征:数量大、种类多;涉及的媒体类型广泛;虚假新闻体现出鲜明的媒体融合特征;追究查处的力度有限;虚假新闻背后的社会情绪值得关注;图片、视频引发大量虚假新闻[5]。网络媒介对虚假消息的抵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公众问题。

(三)网络媒介引导的部分舆论内容不健康,形成不良的网络文化生态

低俗文化是网络社会中低级趣味的、庸俗的负面文化,是高雅文化的反面。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媒介传播了大量低俗内容,导致舆论内容不健康,低俗文化泛滥。一些网络媒介为了赚取相应的点击率,大肆传播“艳照门”等容易吸人眼球的事件,这些充满诱惑力的低俗内容频繁出现在各大网站的娱乐、两性、游戏等栏目中,以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对受众进行冲击,为互联网的色情、暴力和低俗内容的传播推波助澜。“三俗”之风、不健康文化的泛滥侵蚀着受众的思想,严重腐蚀着网络受众及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观念,甚至引起网络受众道德价值观念的变化。

(四)网络媒介传播秩序不规范,存在着网络侵权、有偿新闻等违法越位行为

网络媒介传播秩序是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一些网络媒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导致网络侵权事件屡屡发生。有偿新闻是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利用职务特权为自己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主动或被动获取报道对象所给的好处费后,放弃本该承担的舆论监督职责,不予报道甚至主动隐瞒的一种腐败行为[6]。一些网络新闻媒介断章取义、片面地报道一些机构的负面信息甚至出歪曲事实的报道,目的是为了获得丰厚的物质利益或“封口费”,甚至出现了多起敲诈、勒索的案例。一些被网络举报的政府官员为了掩盖自身的丑行或不法行为而贿赂网络媒介从业人员,给予网络媒介总编、记者或编辑丰厚的物质利益,出现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诸多违法行为。

二、中国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管制机构分散,独立性不强

中国媒介是政府管制机构,其管制模式交叉重复,不仅导致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相争,而且会产生诸多弊端:第一,整体规划政策部署安排困难;第二,管制难度加大,效率降低,权限分散、重复管理,造成资源浪费,不能真正起到管制作用,容易导致揽功诿过、监管责任不明确的严重法律后果;第三,网络媒介政府管制机构应该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只有具备了独立性这一特征,媒介的管制机构才能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树立起秉公任直、公平合理、不偏不倚的社会信任形象。

(二)网络行业规范及自律具有局限性

第一,网络行业不规范及自律行为失范,在执行措施和网络安全保障力度上略显乏力,强制力度不够,使网络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隐私;第二,网络行业在自律运作过程中,需要依靠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完成相关的认证,而这种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认证会产生无法取信于民的弊端。第三,网络行业从业者思想道德水平良莠不齐,在自律模式中用户与业主交互界面存在不对称问题,随着社会生活与网络媒介的紧密联系,网络秩序不一带来的危险尤为显著,网络自律能够履行的承诺也变得越来越脆弱。因而,中国网络行业的自律监管是相对薄弱的,不能让行业自律仅仅成为强大利益集团的代表体,更应该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政府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的监督。

(三)网络立法不健全,适用性较差

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立法、有效的执法及其配套的综合治理体系的建立仍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一是网络立法者与执行者有紧密的利益关系。就中国而言,国务院及其下属机关既是其管辖领域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担负着相应领域国家互联网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职责,这就意味着法律的立法者与执行者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这导致其制定出来的政策法规带有较深的部门利益痕迹,缺乏法律法规固有的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二是网络立法层级低,主体多,在网络立法过程中易导致程序公开不透明、立法效益低等因素。三是互联网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中国现行的互联网法律框架条文比较多,执行细则较少。对于出现的网络侵权和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惩治办法和可行的操作条款。

三、优化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路径选择

面对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现状,需要我们从自律和他律、道德与法律等多重路径去规制网络媒介的传播行为,使网络媒介真正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道义良心”的社会责任。

(一)强化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体系建设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主体不仅包括传播从业人员,而且也包括网络媒介机构和组织本身。“特别是在现代大众传播事业日益集中成为一个个庞大集团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强调每一个媒介机构也是责任行为之主体,它拥有单个从业者正常情况下所应有的一切权利、特权与义务。”[7]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建设主体主要包括行业组织和网络受众。

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建设网络媒介社会责任自律体系,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的作用,推行网上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组织研究并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基本涉及了互联网行业的所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性,对倡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具有局限性,其作用的效度低,只有在实施的过程中与互联网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互联网行业依法自律、守法经营。互联网行业实现了自律,才能够推进绿色网络的建立,行业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有义务做到自觉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念、自觉传播先进文化、抵制庸俗之风、维护公平正义构筑网络社会责任。2013年5月,浙江、上海等地率先成立了新闻道德委员会,成为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是加强行业内成员专业教育。媒介专业教育的加强,是网络媒介成为一个独立专业的重要标准。所谓“专业”特指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生产实践中,用来描述职业生涯某一时段、某一人群用来谋生而长期从事的具体业务作业规范。在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从业者知识体系的建设,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学习内容,提高网络从业者的政治觉悟,培养他们的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网络媒介的工作素养,针对网络媒介从业人员的特点,进行必需的资格认证,不断加强从业者职业道德精神,增强维护网上传播秩序的自觉性,增强辨别和抵制虚假信息的素质和能力,使之成为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行业队伍。

三是推动网络受众参与度。从中国网络媒介的系统构成层次上来看,网络受众不仅是影响这一系统的外力因素之一,而且是这一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受众群体的广泛参与也是推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因素。以弘扬社会主旋律,建立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网络环境为立足点,积极引导广大受众利用先进、科学的网络技术传播祖国的先进文化,提高网络受众群体的道德素养,塑造社会健康心态与个体美好心灵。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和宣传教育的力度,让遵纪守法成为网络实践的基本准则。同时,在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中,网络可以作为媒介事件的投诉者存在,网络受众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参与到网络媒介行为规范的制定,网络媒介投诉的裁决过程中。可以吸收网络代表参与到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构建组织中,特别是评议组织和监督机制中,设计较为合理的制定网络媒介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将网络受众的评议作为重要的环节,甚至可以采取网民投票的方式。网民协议是网民媒介处理与网民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网络媒介本身的一种规范。

(二)构建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他律体系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强调多方参与,建立清晰的战略目标和相互协作机制是前提,健全政府监管体制和法律约束机制是保障,以文化自觉引领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是重要方式。需要从政府、行业和网络受众群体等多个层面构建他律责任体系。

第一,建立清晰的战略目标和相互协作机制。在政府层面,要考虑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秩序的总体规划下,实现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构建和良性循环的双赢。在行业层面,应将网络社会责任建设与行业的效益相互协调统一。在网络受众群体层面,应将对受众群体隐私的保障作为首要任务,实现网络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安全的交流、共享的平衡与协调。建设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涉及部门较多,层面较广,传统的政府主管部门面对互联网跨地域、虚拟性和扁平化的特点,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及能力,仅凭单一的政府部门是很难实现对虚拟社会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涉及部门层多面广的问题,就需要做到有效防止网络媒介社会责任与社会发展的脱节,有效防止网络媒介社会责任摒弃了时展的规律,需要在社会责任构建之初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紧密联系、统筹规划。

第二,建立相对完善的政府监管体制和法律约束机制。一方面,应先改变中国网络媒介繁冗、重叠、无序化管理的状况,整合现有的监管机关的职责,设立相对统一的媒介监管体系,建立综合监管机构。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部门间利益,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大量协调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对问题的处理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全面提升。同时,再根据业务需要和网络媒介性质分设两个专门的直属监管部门,对新常态下的媒介传播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和集中许可,对媒介传播内容进行集中监管和查处,对涉及多个网络媒介的监管直接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解决交叉监管资源浪费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采取有效的法律策略。在网络社会责任建设中,应向网络受众群体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界限。目前的网络法规对人肉搜索、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网络冷暴力等网络违法行为,还未能很好地进行界定与规范,因此,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来制定、补充、完善、健全相关法规十分必要,对网络法规的立法工作要与时代相结合,与社会的网络发展状况相结合。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指导方针,建立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受众利用网络建立有序和谐的绿色上网环境。二是防范网络技术的滥用。对那些滥用计算机网络来表达、传播暴力、色情、假新闻等不良思想、信息和言论的行为,以及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禁止和打击。

同时,加大网络法律的执行力度,促进运营商社会责任感与法律意识的提升,自觉履行好网络管理职责。构建“电子警察制度”,提升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处置水平,建立健全对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和控诉的方式;大力探索网络实名制的具体施行,运用网络实名制实现对网络失范行为的制约和网络受众的自我约束。

第三,以文化自觉引领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形成社会责任担当的文化氛围。加大网络立法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网络行业与受众群体认识到在虚拟空间必须遵纪守法,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各级网络媒介管理机构应开设专栏加强网络媒介传播法律的宣传。针对与网络生活息息相关的青少年,在学校培养阶段可以开设对网络法律法规和文化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培养青少年的文化自觉。在社会上倡导健康、绿色的网络文化信息,使网络受众在思想意识上提升网络素养,实现信息行为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准则,从根本上消除信息污染源。

四、结语

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是一项渐进的系统工程,是虚拟网络与现实社会关系的对接, 守好网络这一舆论阵地, 对于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文章从政府管制机构分散独立性不强、网络行业自律规范具有局限性、网络立法适用性差、网络技术手段不足、道德趋于弱化等方面分析了网络媒介社会责任缺失成因,对于我国在新时期下的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给出了相关的建议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良好网络媒介素养的形成,相信随着学界和社会对这一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将会把网络媒介社会责任建设推向一个新台阶取得更加卓越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芮必峰,张冰清.新的传播权力呼唤新的社会责任――以“合肥少女毁容案”的网络传播为例[J].新闻记者,2012(4):31-35.

[2]田虹,姜雨峰.网络媒体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54(1):150-158,176.

[3]Cho C H,Phillips J R,Hageman A M,et alMedia richness,user trust,and percept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of visual web site disclosures[J]. Accounting,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2009,22(6):933-952.

[4]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年度虚假新闻研究课题组.2013年虚假新闻研究报告[J].新闻记者,2014(1):3-20.

媒介规制论文第5篇

总体来说,研究成果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讨论议题不断丰富,理论探索不断深入。在这些相关研究中,以下论题是比较重要且受到众多学者关注的。

1.媒介产业融合的主导力量和发展路径:技术、市场、产业还是制度

媒介产业融合的驱动因素很多,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什么,这些因素之间又是什么关系黄河等认为技术是传媒组织的核心能力,以及传媒产业最重要的推动力。付玉辉等则认为市场是原动力,市场需求来自于电信服务和传媒服务的消费者。正是这个需求的原动力,最终推动并保证了技术融合乃至产业融合的实现。于小川则强调技术、产业与制度的力量。蔡骐、吴晓珍认为媒介融合始于技术创新,诉诸于制度创新,深化于产业创新,表现为产品创新。

在这种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媒介产业融合将遵循怎样的路径演变,按照层次和阶段将如何进行划分许颖首先把媒介融合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媒介互动,即媒体战术性融合;第二层次是媒介整合,即媒体组织结构性融合;第三层次是媒介大融合,即不同媒介形态集中到一个多媒体数字平台上。昝廷全、金雪涛等则将媒介产业融合分为产业渗透、产业交叉和产业重组三种类型,对我国传媒产业融合则划分为“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市场融合”三个阶段。彭兰的认识更进一步,认为媒介融合过程带来业务形态融合,市场融合,载体融合,以及机构融合等各个层面的变革。陈力丹、付玉辉则把产业融合的动因与融合的层次进行了关联,指出技术融合带来网络融合,市场融合带来服务融合,企业融合带来集团融合,管制融合带来政策融合。

2.融合对产业格局、经济特征、竞争方式的改变:瓦解与重构

媒介产业融合既发生在传统传媒业内部,同时也发生在传媒业、电信业、IT业等与信息相关的现代产业之间。这种广泛而深度的融合,必将对传统传媒业的产业格局、经济运行特征,乃至竞争方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付玉辉提出传媒产业结构将从旧均衡走向新均衡,喻国明也认为传统媒介一向自守的介质壁垒将被冲破,传媒市场的版图和游戏规则将被极大改写。陆地认为将带来媒介市场、电视市场格局、观众市场、广告市场四方面的裂变。旧的媒介体系瓦解之后会怎样如何实现重构呢郑保卫等人认为,一个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多媒体并存”的新的媒体格局,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王洪涛认为媒介融合的过程,是由垄断竞争向寡头垄断发展的过程;媒介融合的结果是新的更大媒介寡头垄断媒介市场。这是从市场结构上推进了一步。随后,肖赞军结合传媒产业的特质,指出传媒产业的经济特征将呈现出四大变化趋势:资源禀赋从渠道稀缺向内容稀缺转化;盈利模式从单一收入渠道向多元收入渠道转变;产业格局从产业分立向产业融合演变;市场结构从高度垄断的市场向竞争性垄断市场演化。并指出竞争和垄断双双被强化,未来传媒市场将演化成一种竞争性垄断的市场,传统传媒业的纵向市场结构裂变为横向市场结构,未来的传媒市场必将是一个网络型寡占市场。可以说,到这里,未来融合产业的市场结构获得了比较大的突破,有了更清晰的表述。

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企业行为会发生什么变化呢金雪涛分析了传媒机构的市场行为战略从一种基于静态的范式转变为一种基于动态的范式。王斌认为传统媒介竞争经常使用的价值链正在向空间尺度扩展。而黄升民和谷虹提出,“三网融合”将是基于平台的竞争,并指出平台竞争是替代性的竞争,是赢家通吃。通过一系列的数据表明,现阶段广电系统和电信系统在抢夺平台制高点的过程中,必然选择“基础平台捆绑核心应用平台”的发展路径,展现出全方位复制性竞争的图景。

3.传统传媒业如何应对:数字化转型与全媒体再造

面对来势汹涌的媒介融合和数字新媒体浪潮,传统媒体应该如何应对从导向上来看,可以分成三大阵营,第一种,剑走偏锋型。例如杜骏飞和王骥飞从长尾理论受到启发,提出传统媒体也可以利用数字新技术在长尾市场开拓利润空间。第二种,固守控制型。例如高子华提出在数字化变革中,广电机构赢家加强对用户终端、节目版权、媒体牌照的控制,最终整合渠道,占领市场。第三种,融合进取型。持这一导向的学者是主流,但至于如何融合进取,如何进行战略布局和策略运作,则体现了一个实践与理论相互推动的发展进程。

在融合进取导向的早期研究中,支庭荣提出内容和用户服务是两个关键。喻国明则提出媒体U化战略,即unite(融合)、universal(普及)、user(用户)、unique(独特)支撑的ubiquitous(无处不在)。并指出应该从“内容为王”转变为“产品为王”。但这些论述还显得比较抽象,未能对实践提出更具体务实的建议。

随着广电数字化进程的启示,数字化一下子成了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转型必经之路。黄升民等人指出,广电正在构架一个包含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移动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IPTV和DA B /DM B数字广播业务等多种数字新媒体形态的数字化发展蓝图。彭兰介绍了以电子报纸和电子杂志为代表的平面媒体数字化产品形态。面对数字化的大潮,如何实现数字化呢蔡雯结合《泰晤士报》网站的经验,提出将报纸栏目重新组合以全新方式呈现,与传统媒体构成一体标准延伸品牌等策略。而更多的学者则加入了关于“台网融合、报网互动”的讨论上来。

进入2008年,“全媒体”取代“数字化”,成为传统媒体转型之道的最新理念。郑强在烟台日报的全媒体方阵布局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传统报业必须改变现有的以纸媒为中心的布局,进行战略转型:从一家“报纸社”转型成为“报道社”;从“营销报纸”转型为“营销内容”;开发“多形态”产品,如纸质报、多媒体数字报、手机报、电子纸移动报等;采用“多渠道”发行,比如传统报业分销网,互联网(包括WI-FI),还有移动通信运营商的GPRS或CDMA等传输手段等;发展“多终端”的阅读介质,如新闻纸、PC、阅读器或电子纸阅读器、手机等。随后,关于全媒体转型的文章不断涌现,成为学界、业界研究的一个热点。

面对“全媒体”热潮,也有部分学者提出理性的思考。彭兰指出一个媒体的全媒体产品未必一定要完全通过自己的平台。与内容包装商、渠道提供商、平台提供商等共同完成产品的多种形式生产、多种渠道传播、多种平台“贩卖”,可能是媒介融合带来的产业重组与流程再造的更深层含义。而温海玲和杜骏飞则从政策壁垒的角度出发,提出对传统媒体向全媒体转型的制度之困。所有这些,都是挡在全媒体之路上的理论与现实障碍,值得业界反思。

4.融媒产业的发展:模式探索与力量博弈

对于融合媒体产业的发展,研究的路径分为两条,第一条是从建设的角度,探讨融合形态的各种新媒体如何开拓市场,如何发展,如何盈利的问题。比如匡文波提出手机媒体在中国现阶段发展的重点是手机短信,而后他又总结了手机媒体的四大盈利模式。也有研究者对广电发展手机视频的对策、移动运营商主导的手机媒体发展模式等作了探讨。

融媒产业发展的第二条路径是从博弈的角度,探讨融媒产业发展进程中来自不同产业主体之间是如何进行合作竞争的。黄升民等人认为在广电数字新媒体产业的发展中有行业监管和与运营机构主导权,市场行为与监管政策、技术标准、消费市场四大类冲突。董年初、范洁提出,移动运营商与广电部门一方是终端和电信通道的控制者,一方是音视频内容的提供者,这注定了手机电视业务领域将存在广电和电信两个部门的博弈。秦字兴、忻展红指出,即使管制政策对电信运营商放开,内容准入不成障碍,运营商的实际产量和盈利也远达不到理论值。黄楚新认为广电和电信的博弈恰恰是IPTV发展的内爆力。

5.规制政策的变革:融合的理想与现实的困境

蔡雯、黄金在对比了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媒介规制改革之后,指出我国行政区划、行业垄断加剧了资本市场封闭,媒介规制的变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肖赞军总结出传媒规制的四大国际趋势:规制框架从纵向分业规制向横向分层规制转换,规制机构从分立机构向融合机构转变,规制改革的取向是放宽市场准入、倡导竞争、吸纳投资,规制重心从结构规制向行为规制转移。付玉辉认为网络中立原则论争及立法进程将塑造新型的互联网传播格局和数字传播生态系统。张志提出媒介政策应该呈现“模块化”趋势。彭兰则从更具体的方面对建立数字内容管理体系提出了整合性、层次化、兼容性三项原则。

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国际趋势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更注重规制改革在我国推进的现实环境。朱春阳鉴于中国的特珠国情和特珠的传播格局,提出对媒介融合规制应该体现中国面向,而政策规制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应该体现中国的现实与未来发展要求。喻国明和苏林森认为中国传媒规制的改革方向要从制度设计、评价体系、法治体系、区域特色等方面入手,以尽快完善媒介规制体系。陈绚也认为媒介融合规制的政策协调在中国尚需时日。■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统计说明:来源是CNKI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通过主题、关键字、摘要等检索要素,分别输入“媒介融合”、“媒体融合”、“产业融合”、“报业数字化”、“广电数字化”、“新媒体产业”、“广电电信竞争”、“融合规制”等检索词,根据主题切合、观点鲜明、发表于核心期刊等原则,检索并筛选出其中主流文章统计而成。某些文章有可能因为主题或关键字与所检索词不直接相关而遗漏,而部分文章由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题而出现重复统计,因此这是一个不完全统计数据,但基本上能够反映各年份和各议题的研究状况

黄河:《数字化如何改变传媒――聚焦数字化的四大力量》,《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2期;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3期;于小川:《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数字技术与媒介产业发展》,《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1期;蔡骐、吴晓珍:《媒介融合发展策略解读――以创新经济学理论为框架》,《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许颖:《互动整合大融合――媒体融合的三个层次》,《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昝廷全、金雪涛:《传媒产业融合――基于系统经济学的分析》,《中国传媒人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年第9期;金雪涛、李竹荣:《传媒产业融合与我国广播电视业的战略选择》,《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8期;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陈力丹、付玉辉:《论电信业和传媒业的产业融合》,《现代传播》2006年第3期

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3期;喻国明:《直面数字化:媒介市场新趋势研究》,《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6期;陆地:《手机电视的发展及其对传统电视市场的影响》,《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11期;郑保卫、李洋、郭平:《试论当前我国媒体格局变化的现状及特点》,《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3期;王鸿涛:《媒介融合的现状与前景》,《中国记者》2007年第6期

肖赞军:《数字化时代传媒产业的经济特征》,《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7期;肖赞军:《产业融合进程中传媒业市场结构的嬗变》,《新闻大学》2009年第3期

金雪涛:《基于产业融合的传媒市场行为战略研究》,《当代传播》2009第1期;王斌:《链与网:媒介竞争和媒介生产的视角转换》,《国际新闻界》2009年8期;黄升民、谷虹:《数字媒体时代的平台建构与竞争》,《现代传播》2009年第5期

杜骏飞:《新媒介策略――“长尾”时代的双重博弈》,《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5期;王骥飞:《“长尾”核变――新货架下传媒集团的变革与重塑》,《新闻大学》2008年第3期;高子华:《数字化变革中的广电渠道整合》,《中国记者》2007年第1期

支庭荣:《融合与转型:传统媒体的未来生存法则》,《中国记者》2006年第2期;喻国明:《数字化时代的媒体U化战略》,《新闻与写作》2006年第8期;喻国明:《产品为王:传媒产业竟争的新主旋律》,《当代传播》2008年第2期

黄升民、周艳、王薇:《发展冲突创新(上)(下)――解析中国广电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演变》,《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第6期;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蔡雯:《传统报纸如何实现数字化转型――对话〈泰晤士报〉网络版执行副总编辑帕明德巴瑞》,《中国记者》2007年第11期

郑强:《地市报发展的“全媒体”战略与实践》,《中国记者》2008年第8期

彭兰:《如何从全媒体化走向媒介融合――对全媒体化业务四个关键问题的思考》,《新闻与写作》2009年第7期;温海玲、杜骏飞:《变革时代的战略理性――全媒体热潮中的冷思考》,《青年记者》2009年2月下

匡文波:《中国手机媒体发展前景分析》,《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6年第9期;匡文波:《论手机媒体的盈利模式》,《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6期

黄升民、周艳、王薇:《发展冲突创新(上)(下)――解析中国广电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演变》,《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第6期;董年初、范洁:《手机电视――媒体产业的新机遇》,《中国记者》2006年第4期;秦字兴、忻展红:《我国广电与电信在IPTV业务中的内容产量博弈》,《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黄楚新:《论中国IPTV发展的媒介生态》,《现代传播》2009年第4期

媒介规制论文第6篇

关键词:传媒伦理;内部建设;外部建设

中图分类号:G20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6-0147-02

虽然我国传媒界在弘扬职业精神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但问题也不少。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强烈冲击着传媒业,加之自身放松要求,随波逐流,使得传媒界伦理失范严重。传媒伦理失范致使媒介公信力丧失,媒介社会形象受损,受众忠诚度和美誉度下降,传媒伦理重建迫在眉睫。

一、职业伦理失范――传媒伦理重建的原因

目前,传媒业面临着社会与媒介自身的双重转型,旧的媒介管理体系逐渐失效,新的适应于市场化的媒介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媒介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但是配套的管理机制和媒介伦理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有些媒介在接触率和社会道德沦陷的双重压力下,迷失了职业目标和职业道德。

(一)虚假新闻、虚假广告充斥媒介

媒介首要的功能是传播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但是,“金钱至上”观念的腐蚀加上媒介转型带来的盈利压力致使很多媒介逐渐降低新闻传播的底线,有偿新闻比比皆是。新闻品格是媒介伦理规范的最后堡垒,如今也岌岌可危。媒介传递商业广告获取盈利本是无可厚非,但毫无根据地夸大商品性能不仅扰乱视听,严重时还会伤及人命,尤其是那些具有“神奇”功效的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广告。也会导致媒介自身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严重下滑。

(二)低俗的文化快餐

商业化浪潮冲击媒介,非主流、无深度的快餐思想染指媒介,媒介内容走向通俗化、娱乐化。低俗、暴力、色情等捕获大众低级趣味的负面信息横行于世。随着现代人媒介依存性逐渐加强,媒介内容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影响也日益加重。终日沉浸在低格调、快节奏、无营养的媒介世界中,公众的心理正在遭受着潜移默化的媒介滋养,丧失了理性的思维能力,被动地成为媒介教化的牺牲品。传播低俗信息带来收视虚高为媒介赢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却给人们的心灵蒙上了消极化的面纱,致使整个社会陷入低俗化困境无法自拔。

(三)新闻娱乐化倾向严重

21世纪,娱乐风暴席卷全球。媒介成为大众获取娱乐最为普遍的渠道之一。媒介信息娱乐化的趋势也悄然而至,新闻节目也没有幸免。新闻的真实性本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职业命题,却不幸遭到了娱乐风暴的无情践踏。新闻内容的娱乐化让新闻媒介对明星和轰动性事件的过分“炒作”,对揭露名人隐私乐此不疲而无视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频繁出现的新闻纠纷没有唤起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良知,反而催生了更加疯狂的媒介揭秘运动。媒介被热衷出名的人利用而不自知,反而因其带来的高接触率沾沾自喜。更加可恶的是,一些媒介把相当严肃的新闻事件进行娱乐化包装,完全无视新闻当事人的感受和生活境遇,更加不理会对受众情感的伤害。不消说毫无职业道德,就连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也荡然无存。

面对传媒界的种种问题,传媒伦理重建已经势在必行。

二、内部建设――传媒伦理重建的重点

传媒伦理建设的重心在于内部建设。马克思告诉我们:“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新闻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起最后决定作用的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在信念。然而,全世界各国采用的制定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建立新闻职业道德评议组织等措施,就其性质而言,均属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建设,旨在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外在的道德关系,制约新闻从业人员的外部表现行为,并未深入到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在道德信念的层次。特别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无论规定的多么详尽完整,均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无力为活生生的新闻实践活动提供明白无误的答案。所以,要摆脱我国传媒产业所面临的伦理困境,需要重新建构起完善的传媒伦理体系,建立并完善传媒伦理制度的内部建设。

(一)职业理想的建设

内部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培养从业人员的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这样传媒伦理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职业理想的规划最初来源于教育,加强传媒教育中的职业理想教育环节是重中之重。目前的媒介教育过于注重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职业动力的灌输和职业理想的教育。而职业理想恰恰是规范职业行为的最有效的内部机制。职业理想不是职业的美丽外衣,而是支撑从业人员自觉维系职业使命的一种内在力量。只有内心深处对职业使命深信不疑,才能抵御外界的不良风气的侵染,避免随波逐流,从而维护媒介的崇高使命和独立品格。

(二)职业良知的培养

职业良知的培养也是内部建设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媒介背负着监视环境、确保社会交流、提供世界图景、传承文化、提供娱乐、赢利等社会责任。媒介要实现其社会责任,就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介,是一个有良知的媒介,而媒介的良知在于从业人员的良知。良知是一种“内向的愤怒”(马克思语),是一种内在的力量使人自觉地遵守道德,是一种责任意识和义务精神,是人对理性所认同的道德规范的尊重和持守,是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良知的形成靠的是自律,而非他律。所以我国传媒伦理重建的重点是内部建设,而不是外部建设。

(三)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媒介伦理从根本上反映的是媒介从业者的人品问题,其提升更多地依赖于媒介人员自我品性的锤炼。章太炎认为:“优于私德的必优于公德,薄于私德的必薄于公德”。媒介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必然带来媒介整体高品质和高层次。梁启超进一步在其《新民说•公德》中阐释了他的媒介伦理观:古代社会,国人“皆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 “公德阙如”成为传统社会衰败的主因。“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以成立者也”。在梁启超的视野里,媒介伦理属于公德的范畴。所以,传媒伦理重建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提高媒介从业人员的社会公德意识,公德是立国之本,公德也是媒介生存的根本。所以,传媒伦理重建也要以人为本,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从而提高媒介自身品性。

三、外部建设――传媒伦理重建的制度保障

媒介管理制度是媒介和政府之间、媒体和受众之间的 “契约”或“微型社会契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形成制度,非正式的成为一种约束媒介行为的“潜规则”。

(一)建立健全媒介管理制度

媒介管理制度作为一种约束传媒产业发展的规范和制度,必须明确化才能发挥作用。媒介管理制度是约束媒介运营和传播活动的观念体系,必须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强制性和法定性的实现不仅仅在于形成传统、达成共识,更在于形成法制,以法律的威严来约束媒介活动,使媒介管理和运营在法制的约束下纳入正常的轨道。规则出台和制度颁布,虽然是传媒伦理重建的外部机制,但是却也是媒介运营正规化的最为有效的制度保障。所以,建立健全媒介管理制度,把媒介和媒介从业人员的活动置于法制的约束之下,对于改善媒介伦理失范的现实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提升媒介公信力

媒介的公信力是指媒介通过长期地向受众提供真实、可信、权威、高尚的传播产品,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人无信而不立,商无信而不成,诚信也是媒介的重要原则。公信力对媒介的意义不单纯是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而是关系到媒介的品牌形象和受众认可度以及媒介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公信力较高的媒介有着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可以确保一个健康、稳定、和谐的舆论环境,对整个社会十分有用。然而,传媒界发生伦理失范现象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媒介的公信力,很多人会因为一时的虚假信息而不再对媒介信息笃信不疑。传媒伦理重建的关键是信用的再造,赢得媒介用户的再信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破坏这种信任却只在转瞬之间。媒介公信力是媒介运营的生命线,提升公信力是传媒伦理重建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构筑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

“媒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一种社会子系统,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其它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了媒介生态系统。”而所有建立在道德层面上的关系总和则构成了媒介道德生态环境。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论理学研究所陈文锋博士在《全球化与新闻伦理文化》中的观点,媒介道德生态至少包括四极:媒介本身、社会公众、社会制度及学界(传播学与伦理学)。对于媒介本身的伦理建设的重点在于加强对媒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建设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媒体的道德自觉;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需要加强社会公众与媒介的互动和监督,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改善公众的信息价值取向也是一项艰巨而意义深远的提高媒介水准的重大举措;加强大众传播立法工作,通过外在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来制衡传媒产业,使之纳入健康的媒介伦理体系的轨道;构筑当代中国传播伦理学学科体系,尤其是加强传播伦理规范与原则的教育则是学界应有的担当。媒介并非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所以传媒伦理的重建也不是媒介自身建设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它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道德环境,有一个健全的媒介道德生态环境,所以,社会道德重建和各种制度的完善是传媒伦理重建的重要保证和基础。

总之,传媒伦理重建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命题,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传媒伦理重建必须内外兼修,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内部建设以职业理想、职业良知、个人素质倡导一种普适性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让从业人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所为有所不为,达到 “合目的与合规范的”有机统一;外部建设以制度建设、信用再造和构筑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为契机,建立健全传媒伦理重建的制度保障,约束媒介行为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推动中国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晔,俞卫东.传媒人的媒介观与伦理观[J].新闻记者,2003(4).

[2] 陈文锋.全球化与新闻伦理文化[J].论理学研究,2003(5).

[3] 唐海江.政治和伦理之间―清末政论报人媒介伦理观念的政治文化反思[J].国际新闻界,2007(7).

[4] 邱芳烈.媒介管理的道德伦理[J].浙江学刊,2003(5).

[5] 刘珊珊.试论媒介公信力的缺失与重塑―媒介商业化的伦理反思[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媒介规制论文第7篇

一、报刊审读和媒介批评的相同点

报刊审读的地位确立于1988 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了《关于加强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之后,在面对我国报业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时,审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上世纪90 年代,审读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1992 年,《报刊之友》创刊后开设了“审读探索”专栏,对审读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2000 年4 月,薛耀晗著《报刊审读初探》一书由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作为第一本关于报刊审读的书具有一定的开创价值,有评价称其出版“初步形成了报刊审读理论体系”。2008 年7月,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首程的《报刊审读》一书,此书对我国报刊审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一番系统研究。按照王首程先生的定义,报刊审读是各级政府报刊管理部门组织资深的新闻工作者和专家学者,运用科学的方法,从报道原则、内容导向、编校质量和出版规范等方面对报刊出版物进行阅读,并提出分析与评价意见,供政府报刊管理部门决策思考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报刊行政管理制度。由此可见报刊审读的核心概念在于“评价意见”,这与媒介批评的核心概念“价值判断”有相通之处,而且两者都是成文后发挥效用,诸多审读文章通过网络等渠道发表之后,也是质量颇高的批评文本。

但是,在对“媒介批评”自身概念不明晰、理论构建尚未完成之时,即把报刊审读冠以“中国特色的媒介批评”之名,既不够有说服力,也没能使问题得到解决。

二、媒介批评与报刊审读的不同点

1、二者的主体地位不同

审读主体与审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机构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审读机构有强大的支撑力量在支持。2002 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召开了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审读工作再次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都成立了报刊审读小组,陆续配置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读工作人员,并聘任了一批兼职审读专家,初步搭建了报刊审读网络。

2005 年9 月30 日以前,报刊审读工作一直是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文件为指导。2005 年12 月1 日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新修订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两个规定第一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了审读在报刊管理中的地位,明确了审读工作的职责与程序。这使得报刊审读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大大提升,并由于制度的确立而成为报刊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报刊出版的行政依据和基本手段。

媒介批评的主体,是指从事媒介批评的个人和组织。组织体系是监督和批评媒介的制度保证。西方的媒介批评组织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行业外的批评组织、媒介行业内部的批评机构、新闻委员会及业内专业组织。由于把媒介批评视为除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第四种监督媒介的力量,媒介批评组织始终强调其独立性。他们所做的价值判断没有行政强制力可言。批评家群体算是媒介批评主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他们具有“文化能力”,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研究对象,其批评与见解往往会受到传媒和社会的重视,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和人们的尊重。但是他们的价值评判依然没有绝对权威性和强制力。这也就是为何媒介批评的一些主题一直轰轰烈烈、热热闹闹而被批对象却久批不倒、依然如故的原因。

2、二者的依据及侧重点不同

中国内地虽然至今没有专门的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的国家法律,但由政府机构在立法部门监管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已较为完备,对出版物进行审读的依据就是这些行政命令。1988 年,新闻出版署就在《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审读工作的6 条标准,涵盖了思想政治、出版秩序、版面综合、刊登广告、社会效益、内部管理质量等报刊出版工作的方方面面,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提出阶段性的审读重点与要求。依法审读是审读活动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现在,报刊审读工作主要以内容导向管理为重点,围绕是否依法出版、方向是否偏离出版宗旨和编辑方针、内容是否违反出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编校质量是否符合内容要求,刊登广告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来展开。除内容导向外,出版规范也是审读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出版形式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编校程序及方法规范、印刷质量规范等方面。

西方社会媒介批评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媒介文化研究,学术界把媒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加以考察,学理化是其鲜明的特征。对不同文化研究派别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继承的同时,研究者也继承了其批判的姿态。既然是把媒介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它有哪些途径,每一种途径基于什么样的假设,问什么问题,采用什么分析方法,这些问题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它也没有绝对正确的范式。除了受阶级意识的影响与制约,它也以人类社会永恒的准则为指导,包括正义、理性、道德等等。国际学术界经常使用的媒介批评范式呈现出以下两种倾向:文化主义和结构主义。

当前我国媒介批评的理论建构仍然滞后于实践,学理化的范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根据暨南大学刘薇硕士论文《我国媒介批评的现状与思考》中的定量分析,我国当前的媒介批评主要以政治标准、伦理标准、专业标准和法律标准为主。

3、二者的功能和价值追求不同

审读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对刚步入市场化进程的中国报业起到了重要的督促作用,但它也是一项基础性的监管手段,其功能在于更好地完成党和政府对新闻事业的监督管理。报刊审读沟通了媒体与主管部门,管理者通过报刊审读,期望报刊为社会提供持续正面、正确引导的重任。在政治导向、政策导向、思想导向、生活导向、审美导向、科学导向上为管理者服务。其社会功能表现为控制、管理和协调功能。

媒介批评就是对媒体的一种约束,它被赋予了专业自律的性质。批评是为了建构。它守望媒介的价值正义,富有人文理想,力图实现社会公众对媒介的独立评判和全面监督,使新闻媒介成为社会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