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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年终考核方案(合集7篇)

时间:2023-03-08 15:32:11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第1篇

[关键词]量化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年终考核 推动 行政管理 科学化 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 G812.44 [文献码] D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253-1

国家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着各级党和政府各项行政及服务职能,其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工作业绩优劣、工作态度好坏,直接关系到各级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近些年来个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浮于世“干的比不上看的,看的比不上围着领导转的”,只要不犯大事,不管工作咋样,都照样一分不多,一分不少地拿工资,严重影响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下面我就如何提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推动行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谈几点意见。

1近几年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情况。

年终考核是评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一年来工作的最终衡量,考核结果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考核方案关系到考核结果的运用,都是年终下文件,考核标准空泛,缺乏细化的指标和内容很普遍。考核方案应该是调动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指挥棒,年终下考核方案是不是太迟了点;就德、能、勤、绩、廉搞考核,没有细化的指标内容,是不是太宽了点;有些单位管理跟不上,再加上有些特殊的员,致使考核结果失真,是不是太偏了点;考核结果不能很好的利用,不能把能干事,富于创新精神的干部有效地利用,得实惠,是不是太活了点。

2导致近几年来年终考核失于偏颇原因。

致使年终考核失于迟、失于宽、失于偏、失于活有四方面原因

一是机制不灵。水未来先筑坝,对党政机关年终考核的方案,应该是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缺指标,揪尾巴,秋后算帐都是不科学的。二是管理不严。在管理不是没有制度,是制度坚持不好,缺乏细致科学的方法,加之受一些关系面子的影响,特殊的人和事的管理上缺乏公正性,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三是根基不牢。重业务,轻思想教育,重工作缺乏对干部思想培养和教育是个别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淡化,工作投机取巧不务实的主要原因。四是运用不当。考核结果的运用是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关键,决不让务实的、能干事的、有创新的干部心凉,让看着的、整事的、说风凉话的有市场。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第2篇

一、考核对象

局各股室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落实发展提升年活动确定的五个重点的落实情况。对活动开展好、落实力度大、工作有创新、取得全面提升的股室进行表彰。

三、考核方式和权重

考评采取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计分,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分别占20%、10%、20%、40%和10%。

1、平时考核。由局机关效能办具体负责。围绕发展提升年活动五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阶段性督查,将督查情况和发展环境监测、明察暗访、办理效能投诉和监测件、报送和采用信息以及日常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台帐,按台帐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2、民主测评。由局机关效能办牵头,全局机关干部就各股室“服务项目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工作行为、创新审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评议打分。

3、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由局机关效能办根据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细则和要求组织实施。

4、领导小组评议。由局机关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对各考核股室评议打分。

四、先进股室产生

根据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成员评议考核的总分排序,产生发展提升年活动先进股室1名,局机关对发展提升年活动先进股室给予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绩效考核工作是确保发展提升年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各股室要根据本考核方案和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考核工作,确保发展提升年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重在平时,注重实效。各股室要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绩效考核工作。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局机关效能办要加强对发展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好平时督查工作有关台账,采集相关工作数据,做到考核有帐、评分有据,并按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第3篇

关键词 案件管理 检察业务考评 原因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科学、合理、有效的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是规范、约束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引导、激励检察干警努力工作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00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自下而上基本完成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设制。案管部作为在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中的“年轻部门”,其设定之初的职能定位较为明确,是检察业务管理部门,主要以程序管理为主,必要时可以进入实体管理。检察业务考评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自身业务管理部门的优势,案管部门担负起了这一重任。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业务工作考评的组织、指导、整理等工作。在实践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虽然在业务考评中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概念及其作用分析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就是指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议系统中关于考评目标、考评内容、考评方法、考评主体、考评对象和考评结果诸要素之间以及与检察外部环境之间在考评活动中建立的、客观反映考察业务工作本质属性和运行规律,且相互制约和影响的过程和方式。

从管理学的角度讲,但凡一项工作没有考评就没有动力,没有考评就没有控制,没有考评就没有提升。考评不仅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管理过程控制最强有力的手段。检察业务考评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1、打击和遏制刑事犯罪。检察业务工作“量”是检察业务考评的重要方面,作为激励机制,检察业务考评促使检察业务部门积极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有效和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和遏制刑事犯罪。

2、提高办案质量。检察业务考评在注重“量”的同时,通常也有“自侦案件撤案数”、“公诉案件无罪判决数”等质的考评,这些要求促使办案人员仔细核查证据,查清事实,提高办案质量。

3、提高办案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迟到的结论也是有违司法精神的。虽然法律规定了办案的最长期限,但是如果每个案件都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办结,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是非正义的。在一些检察业务考评明确了某些快速办案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励提高办案效率。

4、推动司法改革。检察业务考评中,一般会有对创新的考评,这促使业务部门在办案的同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在按部就班工作的同时,拓展思维,创新工作方式。进而促进司法改革

二、案管部门参与检察业务考评中的现状

当前,案管部门在检察业务考评中的作用还不够突出,还停留在对检察业务数据的统计以及分析阶段,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收集、整理检察业务考评数据。目前,为工作需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察统计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数据录入,案管部门负责报表系统的生成,依据生成的报表数据对业务工作进行考核。

2、分析检察业务统计数据。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统计,通过统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才是最终目的。案管部门发挥检察信息平台和考核数据的支撑作用,对办案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定期、不定期形成比较型、态势型、前瞻型、跟踪型的书面材料,全力为领导决策服务;通过编发《办案情况通报》,点评检察业务工作等方式,实时报告全院办案情况,并根据横向、纵向的办案数据对比分析,指出全院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应加强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指导年终检察业务考评工作。每年的年末是检察机关最为繁忙的时间,每个部门,每个干警都在为年终考核而忙碌。案管部门是全院年终业务工作考评总指挥,指导各部门在考评过程中该做哪些事,搜集哪些材料,补全哪些材料。

三、当前检察业务考评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案管部门对检察业务考评工作主要是数字化考评,存在诸多不足。从检察业务考评的角度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检察业务数据真实性有待核查。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建立了检察业务统计系统,检察业务考评主要依赖统计数据。在实践中,考核数据的录入主要由业务部门负责,有些地方围绕考核做工作,对考核数据“注水”。

2、检察业务考评覆盖面有待拓宽。每年检察业务考评标准都会针对检察工作实际作修改,力求全面考核检察业务工作。但是检察工作中有些指标是不能量化的,比如案件程序质量,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等等,检察业务考评的标准并不能全面反映检察业务工作的质量。

3、检察业务考评连续性有待增强。年终考核是上级检察院评价下级检察院一年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检察机关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下级检察机关围绕年终考评做工作,出现了上半年完成全年工作、下半年休息;上半年部分考核数据不理想,临近年终考核围绕考核“短板 ”抓工作等情况发生。检察工作的持续性因年终考核而被迫打断。

四、强化案管工作在检察业务考评中作用的建议

为进一步发挥案管部门在检察业务考评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改进。

1、建立、完善统计数据核查机制。一是完善报备机制。业务部门在填报业务数据的同时,必须将数据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报案管部门备案,对于未备案的相关数据,案管部门不予认可,不允许录入统计系统;二是建立异常数据核查机制。对一段时间内集中出现数据、明显高于往年的数据,及时做好核实工作。在核查报备文书的基础上,案管部门可以通过核查原始卷宗,走访有关当事人等形式,还原数据的真实情况,发现“注水”,一律剔除;三是建立数据录入询问机制。案管部门做好数据上报的指导工作,对于各业务部门上报与否有疑问的数据,及时做好指导,防止该报的数据未上报、不该报的数据予上报情况的发生。

2、拓宽考评范围。为克服当前检察业务考评考评注重指标的数字化,未全面反映检察业务工作全貌的现状,在抓好数据考评的同时,案管部门在考评过程中不应局限于数字化考评,应拓宽考评范围,实现考评量和质的有机统一。首先强化案件程序和实体质量考评。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考评。以一般案件抽查,特定案件普查的方式,从办案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律文书、笔录制作及卷宗装订等方面对案件逐一进行检查,评价案件实体和程序质量。其次要注重案件社会效果考评。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于案件的评价和认可度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通过倾听部分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结果、执法态度等方面的陈述和意见来考评案件。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第4篇

一、扩展考核层面,增强考核的参与性

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为保证群众对考核工作的广泛参与,我们在个人优岗评定上坚持年终大会个人述职、服务对象满意度、领导认可度、部门工作成效、群众投票等办法,克服了优秀轮流评等不良做法,真正将那些确实在德、能、勤、绩上优秀的同志,评为优秀岗位。

二、改进考核措施,增强考核的经常性

主要实行了“三个结合”:一是年终考核同平时考核紧密结合,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记实本》是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我们坚持了“月计划、月小结、季评估、半年督查测评、全年总评”制度。二是将公务员考核与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紧密结合,严格奖惩机制。对年度机关绩效考核获“优秀”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个人“优秀”等次按20%评选;年度考核“良好”的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按15%评选;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按10%评选;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5%以下。对连续两年考核均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干部优先提拨使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奖励。三是将年度考核同作风建设紧密结合。我们把公务员思想作风建设融入考核之中,使大家在思想上认识到考核的经常性,事事处处注意自己的服务态度与言行、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使考核成为了检查、督促公务员履行职能、勤政廉政的有效手段。

三、细化考核内容,增强考核的操作性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每位公务员工作表现,特别是对其工作实绩的客观评定,我们力求制定出科学合理、操作性比较强的考核内容和指标,我们始终把德、能、勤、绩、廉作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在实践中注重做到“三明确”。一是考核内容明确。我们始终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各单位结合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制定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具体考核办法,并落实到科室、个人。根据情况,自行制定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量化考核表,合理确定不同考核项目的量化测评计分权重,细化参考要素,并对每个要素设立若干具体要求,按照“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赋予相应分值。在考评中,除明确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能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外,还对提升或影响单位形象的行为分别给予一定的增减分值。由于考核内容量化、细化,方便了操作,也提高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二是考核标准明确。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分门别类,确定不同的考核重点,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将“绩”的权重增大。“德、能”两个方面按等级计分的方法,如“能力”一项在总分中占20分,可以定为若干等级,获得一等可得18—20分,二等可得16—18分,依此类推,当然每一等级还有具体标准;“勤、绩、廉”这三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等各方面明确分值。三是考核结果明确。公务员考核评优指标是有限的,也是最为关注的,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四、规范考核程序,增强考核的透明性

为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我们要求各单位把其当作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认真对待。具体来说,就是把好“严把四关”:一是把好程序公示关。各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奖结果产生后,都有将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和受奖人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对于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反馈人事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备案卡由单位人事部门保管。二是把好优秀等次比例审批和测评推荐关。市直各单位在报审《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的同时,结合机关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指标。一方面我们依据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另一方面,监督各单位进行群众测评推荐,按照德、能、勤、绩、廉、五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按分数高低结合一年的工作表现确定优秀等次人员。三是把好结果公示和优秀等次人员审核关。各单位在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评奖工作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特点,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实施,没有进行公示的单位一律不予考核。四是把好表彰奖励关。奖励事项、奖励条件、名额确定、组织评奖、呈报审批、奖励方式等方面要严格按照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初审签字,尤其对于荣立三等功以上人员必须由纪检、组织、综治、计生等部门联合签署意见,共同把关。人事部门审定,再下文表彰,进一步增加了考核的严肃性。

五、注重考核奖惩,增强考核的实效性

在抓好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增强了考核结果的运用,突出了考核的实效。

一是严格执行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强化审核制度,全市考核评奖工作在每年1月底前结束,各单位考核评奖工作结束后,到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对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予以备案,在考核备案卡上加盖印章,发放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其中二等功需上报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事迹材料报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为做到奖优罚劣,激强促弱,我们实行了“四个结合”:即考核结果与评奖相结合,与工资晋升相结合,与职级晋升相结合,与干部提拔任用相结合。近年来,我们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等方面的作用。

1、对当年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具有参加年度评奖资格。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2、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计发年终一次性奖金;2-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第5篇

第二条为促进全市国税系统税源管理联动工作各项措施的全面有效落实,保证税源管理联动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不断提升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盐国税发[20*]16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实施、公正客观、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内容,突出重点工作和特色工作,实行项目化考核;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方法,主要依托CTAIS2.0*优化版,采取人机结合,以网上考核和案头考核为主,实地延伸考核为辅。

第五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日常考核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据本办法中明确的考核内容按季进行,全年对被考核单位日常考核总扣分应不低于所占考核分值的25%。

税源管理联动年终考核由市局联动办公室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制订考核方案,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联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在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税收分析报告”、“优秀纳税评估案例”、“优秀税务稽查案例”、“星级责任区”、“优秀税收管理员”,或在“税收管理员论坛”中表现突出并取得名次,以及税源管理联动工作宣传成绩突出的单位,报经市局税源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加分。

第七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是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组成部分。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对日常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进行初审和汇总;初审汇总结果经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局党组审定各单位的考核最终得分和考核级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共分三个级次。得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的为优秀级次,在95分-85分(不含本数,下同)之间的为达标级次,在85分以下的为未达标级次。

在年度考核中达到优秀级次的单位,按得分的排序评定3名先进集体并予以表彰。

对考核殿后且总得分未达到85分的单位,实行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一票否决。

第九条市局联动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编发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和整改通知。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市局对各单位的考核,各单位可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税源管理联动工作的考核。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完成年度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为主线,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为推动我镇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坚持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镇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具体组织实施。镇绩效办依托镇效能办开展日常工作,镇党政办等绩效管理工作目标责任部门、村居等数据采集单位配合开展。

三、管理范围

七村一居和镇属单位绩效管理及镇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纳入本镇绩效管理方案进行考核。

四、工作内容

镇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责任分解、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运用等五个方面。

(一)绩效目标设定

1、村居绩效管理指标考核体系,根据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特点作适当调整。结合实际情况设定。

2、镇机关各部门绩效管理考核指标由业务工作实绩、履职能力建设、“五大战役”考核、机关党建(含精神文明建设)、日常督查5个部分组成,由镇机关各部门围绕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设定年度工作目标。

(二)绩效责任分解

1、根据本镇年度全面工作责任制,将绩效目标任务分解到村居。

2、镇机关各部门根据本年度绩效目标,从提升工作绩效入手,分解和细化绩效目标,提出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工作时限、序时进度和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追究的办法和措施,确保绩效目标的落实。

(三)绩效运行监控

1、村居由镇效能办负责,针对年度各项绩效指标和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推进绩效目标的落实。确保镇党委、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

2、镇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设置工作目标,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确保工作目标得到有效实现。镇党政办、效能办等绩效考核单位加强对镇机关部门绩效运行情况的督查,确保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绩效考核评估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3种考核方式,对各村居和镇机关各组办年度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村居。

指标考核占绩效总分的80%,公众评议占绩效总分的20%(分中期评议和年终评议两次进行,中期评议占30%,年终评议占70%),察访核验采取倒扣分的方法(不超过5分),由镇效能办根据年度绩效台账及察访核验情况进行扣分。

2、镇机关。

指标考核占绩效总分的60%,镇机关各部门具体指标由其根据市、区、镇中心工作任务自行设定后,送镇绩效办审核,报镇分管领导审定。年终在镇机关各组办自评的基础上,由镇党政办、效能办、组织口、机关党支部根据日常督查及考核情况进行评分。

公众评议占绩效总分的40%,分中期评议和年终评议两次进行,中期评议占30%,年终评议占70%。察访核验采取倒扣分的方法(不超过5分),由镇效能办根据年度绩效台账及察访核验情况进行扣分。

五、计分规则

(一)村居绩效管理计分规则

1、指标考核(占绩效总分的80%)。由镇统计站负责,各村居配合完成。参照区对镇绩效评估的计算方法,计分结果报镇统计站汇总后,送镇绩效办。

2、公众评议(占绩效总分的20%)。由镇统计站负责。参加公众评议的人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评议内容以区对镇的调查问卷内容为依据进行设定。公众评议年度内开展两次,即中期评议和年终评议。

3、察访核验(倒扣不超过5分)。由镇效能办负责,重点对各村居建立健全绩效运行机制、推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绩效台帐及察访核验情况进行累计扣分

(二)镇机关各部门绩效管理计分规则

1、指标考核(占绩效总分的60%)。由业务工作实绩、履职能力建设、“五大战役”考核、机关党建工作(含精神文明建设)、日常督查5个部分组成

(1)业务工作实绩(30分)、履职能力建设(4分)。由镇机关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职能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履职能力建设方面的年度考核指标,明确各项考核指标相对应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时限、序时进度、责任科室、经办人、分管领导及责任人。12月底前,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镇绩效办和组织口,由镇党委组织口结合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评。

(2)“五大战役”考核(10分)。由镇分部负责,根据镇党委、政府对年重点项目责任分工,对承担项目征地拆迁任务的工作组及服务项目建设的镇考核,对未承担项目拆迁交地任务的机关干部服务项目建设的镇机关部门,则将此项分值并入业务工作实绩项目进行考核。

(3)机关党建工作(含精神文明建设)(6分)。由镇机关支部、镇宣传口负责,重点考核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支部自身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机关党的建设服务中心工作、机关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并结合年度纪委党风责任制考核工作同时进行考评,结合日常检查综合计分

(4)日常督查(10分)。由镇党政办、效能办负责,重点对镇机关各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落实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公众评议(占绩效总分的40%)。由镇统计站负责实施,年度内开展两次,即中期评议和年终评议。中期、年终评议的分值分别占评议总分值的30%和70%。主要评议镇机关各部门执行政策、履职状况、廉洁勤政、服务质量、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情况。

3、察访核验(倒扣不超过5分)。由镇效能办负责,重点对镇机关各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运行机制、加强作风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办理效能投诉及“12345”诉求件等6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察访核验情况进行累计扣分。

六、评估结果运用

参照全区绩效管理考评奖惩方案执行。

七、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年9月中旬)

认真传达学习《区年度镇(含投资区)街级区级机关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

(二)制定方案阶段(年9月下旬)

根据《区年度镇(含投资区)街级区级机关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镇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并于9月26日前以正式文报区效能办、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三)组织评估阶段(年9月—2012年月)

1、村居中期指标考核于年7月前完成,镇经济办、统计站对村居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年终指标考核于2012年月前完成。各村居和企业等数据采集责任单位于2012年月15日前将年度绩效管理指标考核的统计数据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镇统计站,并抄送镇绩效办,由镇统计站统计并分析镇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公众评议分别于年7月、12月进行。察访核验在年12月进行。镇统计站于2012年月底前将村居指标考核和公众评议得分汇总情况报镇绩效办。

镇机关各部门绩效管理自评工作年12月底完成自评报告,并于2012年月日前以正式文报镇党委组织口,同时抄送镇绩效办。公众评议、察访核验于年12月进行。镇党政办、组织口、经济办、统计站、机关支部、镇分部于2012年月底前完成对镇机关部门的考核工作,将得分情况报镇绩效办汇总。

镇绩效办于2012年月完成对村居及镇机关各部门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检验结果的综合汇总,形成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报镇党委、政府审定。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月)

镇党委、政府适时召开全区绩效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村居、单位及镇机关部门进行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行绩效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力抓手。各村居、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绩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推进我区建设的重要保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机制。各村居、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从全面提升绩效出发,健全和完善绩效管理工作制度。镇绩效目标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措施,推动目标实现。要明确职责,加强运作,落实层级管理,把每一项绩效指标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镇机关各部门要明确绩效管理的范围,责任到人,实行有效管理。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第7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计入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 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管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 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管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 审判业务

第六条 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门: 研究室 月通报 年终汇总)

第八条 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研究室 月通报 年终汇总)

第九条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研究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条 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入改判案件数。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一条 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二条 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三条 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四条 涉法涉诉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五条 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 执行局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六条 赔偿工作的考核,满分20分。基层法院每发生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减5分;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赔偿决定的减5分;法定时限内不能按时赔偿的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七条 个案评查的考核,满分80分。其中常规抽查50分,重点评查30分。

常规抽查一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取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评查。

重点评查的对象为以下5类案件:群体性涉诉上访和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被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评查问责办公室年度对各基层法院的个案评查情况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 评查问责办公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素质建院的要求,深化“重教、严管、厚爱”六字方针,扎实开展“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人事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 政治部人事处 季度通报 年度汇总)

第十九条 宣传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树立、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良好的

司法环境。政治部宣传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 政治部宣传处 年度通报)

第二十条 教育工作,满分15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教育工作各项制度,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并按照市法院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表。政治部教育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0.5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教育处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二十一条 法官培训工作,满分15分。

各基层法院要按照市法院有关通知,积极安排所属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及市法官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培训中心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法官培训中心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值班和外事工作,满分45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工作。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办公室 年度通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满分50分。

纪检组、监察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纪检组、监察室 年度通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研究、司法统计、案例编报和《公民与法》通联工作,满分50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上述工作,积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有规律性的东西进行调查分析,归纳总结,提出相应对策,为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研究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上述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研究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二十五条 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满分为45分。

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费,注重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院政管理。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司法行政装备处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二十六条 法警工作,满分45分。

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法警队伍的管理,严格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积极完成各项保障任务。法警支队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 法警支队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二十七条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满分25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司法技术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2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 司法技术处 年度通报)

第四章 内外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内外部评价反映社会各界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以及本院干警对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满分50分。其中,基层法院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评价10分,基层法院干警评价5分。外部评价35分,依据省委政法委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全省基层法院排序第一名的得3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依次递减0.15分。对排序后三名的基层法院实行一票否决。

内部评价考核,年度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加分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加分项目在千分之外单独记分,结果记入总分。

第三十条 基层法院 20__年11月1日前 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并及时回复网友提出异议的,加10分。

(考核职能部门: 政治部宣传处  11月10日前 通报)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院具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 20__年6月30日 前基层法院实行网上案件流程管理的,加10分。

(考核职能部门: 立案庭  7月10日前 通报)

(二)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且排序前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考核职能部门: “调解年”活动办公室 年度通报)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等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8分;部门受到上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8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法院、市委、市人大等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4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法院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0.5分;个人受到表彰的加0.5分。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院干警个人、部门或以院为单位参加全国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第一名)加5分,二等奖(第二名)加3分,三等奖(第三名)加2分。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市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

本条规定如与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竞合的,按高分计算。

(考核职能部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由考核办公室依据各基层法院报送原件认定)

第三十四条 年度完成《人民法院报》等省、市规定征订工作的,加5分。

(考核职能部门: 政治部宣传处 年度通报)

第三十五条 获得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精神文明单位的基层法院,分别得10分、8分、6分、4分。在原有文明单位级别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级别加10分。

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视为部级文明单位。

(考核职能部门: 机关

党委 年度通报)

第三十六条 获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表彰奖项的有关文件,其下发时间应为20__年11月21日至20__年11月20日。

第六章 扣分项目

第三十七条 扣分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从应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相应得分:

(一)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1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30分。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2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0分。

(二)基层法院干警,被省、市、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省、市、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直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诫勉谈话每人次扣1分,警告每人次扣2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3分,记过每人次扣4分,记大过每人次扣5分,降级每人次扣6分,撤职每人次扣7分,每人次扣8分,或公职每人次扣10分;本院主动追究的,不扣分。

(三)基层法院、部门和干警受到中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0.5分;受到市级、省级、部级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或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扣2分、4分、6分。

(四)基层法院20__年11月1日前未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扣10分。

(考核职能部门: 纪检组、监察室 政治部宣传处 季度通报)

(五)未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目标任务的法院,最后一名扣5分;其他按从低至高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予以扣分。

(考核职能部门: “调解年”活动办公室 年度通报)

(六)依本条(二)、(三)之规定,干警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分值最高的一种处分扣分。

(七)在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况每次扣5到30分。

(考核职能部门: 绩效考核办公室 )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或干警行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法院形象的,扣10至30分。

本条扣分由市法院考核办报请考核领导小组酌定。

第七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对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核所需数据由市法院相关考核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独考核的项目,应当集中到市法院机关考核;年终确需到基层法院实地考核的,需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十二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十三条 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项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办法中“年终汇总”是指有关职能部门在月、季度通报的基础上,年终按照考核分值对各基层法院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四十四条 考核职能部门报送基层法院排序名次出现并列的,以相关部门报送考核成绩单中基层法院名称的先后排序记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