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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调查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3-03-06 16:05:12
地铁调查报告

地铁调查报告第1篇

关键词:前瞻性;免费报纸;报纸影响力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10501

1武汉晨报(地铁读本)概况(背景)

地铁已经成为武汉人交通的重要方式。武汉即将开通地铁三号线,这样将武汉三镇更好的联系在一起,对于人们的交通提供了便捷,也为地铁媒体带来了更广阔的受众。武汉晨报(地铁读本),将是进入4条运营轨道线发行的武汉唯一日报。

2调查内容

我们通过间隔性,长达一年时间的调查,每三个月发放一次调查问卷,在1,2,4号线,每条线路发放60份,在3条线路中按照人流量的多少程度选取三个站点,每个站点发放20份问卷。综上,共计180份问卷。

调查内容包括地铁读本发行的相关报道的收集与整理,其他城市或报刊的免费地铁读示范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对武汉报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考察与资料收集。对武汉晨报的发展情况进行考究。

3调查结果

3.1问卷调查结果

从统计结果看:(1)有一半为19岁至30岁的人群,即青年人是乘地铁的主要群体,以学生和职员居多。(2)在地铁上玩手机、发呆、睡觉居多。(3)近七成的人知道地铁报。(4)阅读过和未阅读过的人数是五五开,生活娱乐时政是主流,而不喜欢地铁报的理由比较杂。(5)45%的乘客会放回回收处。(6)有近半数的人认为摆放位置不够明显。(7)地铁口的发报处基本是有专人服务的。(8)近九成的人支持免费报刊。

可知,在武汉,知道地铁报的人不少,并且对地铁报的免费模式基本持欢迎态度,但即便如此,阅读过地铁报的人数却不够理想。因此,对地铁报的宣传工作仍是重中之重,打造出地铁报的品牌,让每个在早晨上班或上学的人时都无意识地去领取报纸,才能达到传播效果。

可以在普通版的晨报的显眼处标注唯一指定地铁报的标志。将地铁报作为晨报的核心,地上报版的晨报为辅,发挥晨报作为唯一指定地铁刊物这一其它城市其它报纸都不具备的因素来做文章或许是个更好的选择。从只有45%的乘客放回回收处的情况来看,发行地铁报有两种选择:(1)不回收,让读者带走地铁报,经费足够的话可以将版面内容做的更全面一些,以吸引不同年龄段的读者,阅读到广告的机会也会增加,广告商的投资也会到来。(2)节约成本,多设立回收点考虑放弃一些老年读者,只做上班族和学生感兴趣的娱乐,体育,时政方面的新闻,他们的购买力更强,对广告主来说,这样广告投放更有成效。同时,可以做一些广告宣传。从支持程度来看,地铁报前景很大,加大宣传力度和投放数量势在必行,有用户才会有广告商。更多的发行量,更多的专人服务,更细致的宣传,抓好唯一指定刊物这个难得的机会可能让这个产业拥有广阔的前景。

3.2结合资料与研究得出结论

纸媒受到互联网的冲击,发行量直线下降,武汉晨报抢占先机,垄断了武汉轨道交通这一大传播媒介。在2015年底,地铁3号线即将开放,这为武汉晨报的到达率更是提高了不少。

主要内容:

研究武汉晨报(地铁读本)的发行成本,渠道,受众,广告现状。

探讨比较武汉晨报(地铁读本)与其他城市的地铁报的差别。

探讨武汉晨报运营模式对媒体,广告业,武汉经济发展产生的价值,展望武汉晨报未来发展的前景与优势。

武汉晨报的运营模式,大大提高了报纸的发行量及到达率,与此同时,其广告的价值就会提高,广告效益的增加对报社是最好的回报。同时,报纸广告的传播也会带动相关商品及经济的发展。

武汉晨报利用地铁这一契机,双向收益,使地铁交通的美誉度及其自身的价值都得到了大大的提高。

如今信息多渠道的发展,报纸吸引力锐减,由于新兴媒体的竞争,报纸读者流失,特别是年轻读者的流失已成趋势。读者老化成为报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争取年轻读者是每个报社的重要任务。所以地铁读本采取在周一到周五早上8点开始发送,正好对象年轻的上班一族,这样免费的报纸方式,能够逐渐将年轻人从手机中脱离出来,使其养成阅读的习惯。这样也能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武汉晨报地铁读本存在的问题:

地铁读本只流通在地铁站里,不能带走,这样就会造成报纸的传阅性降低。

参考文献

[1]金涛.地铁报带来了什么?――瑞典免费报纸竞争策略及其发展趋势[J].新闻记者,2005,(2):66.

地铁调查报告第2篇

乘坐频率

11.8%的人每天都坐

地铁出行

市民最看重准时

满意度

70.6%的受访者满意

作为长沙的首条地铁,运营一年的2号线交出了较为满意的答卷。70.6%的受访者对2号线的总体运营情况表示满意,29.4%的受访者表示基本满意,不满意的受访者为0。

拥挤状况

72.5%受访者认为一般

72.5%的受访者认为地铁2号线高峰期拥挤,其他时间一般。22.3%的人认为地铁不拥挤,还有5.2%的人认为一直很拥挤。

舒适度

74.5%受访者认为舒适

在舒适度一项调查中,74.5%的受访者认为长沙地铁2号线乘坐舒适,25.5%的人认为舒适度一般,没有一个人认为不舒适。

首末班时间合理度

希望末班车时间能延后

目前,长沙地铁2号线的营运时间为6时30分至22时30分。对此,54.3%的人认为末班车发车时间推迟一些更好。超过半数的受访者希望末班车时间能延后,这和长沙市民的夜生活习惯有一定关系。

最满意

乘坐环境舒适

在您最满意地铁2号线哪一点的调查中,站内车内都很干净,乘坐环境舒适的满意度最高,为67.97%。

最需改进

地铁调查报告第3篇

满铁及俄国农村调查只是辅助工程,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主体工程是 “中国农村调查”。

这项调查始于2009年,实施者利用寒暑假对200多个中国农村中3000多农户进行跟踪调查。除了常见的村落调查、农户调查,专题调查,特别的是农民口述史,志在记录“亿万小人物的生命历程”。

除了提供政策依据这样致用性的目标,中国农村调查希望达到的学术目标是弄清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在这方面,满铁“中国农村习俗惯例调查”提供了一个学术样板。

1941年11月到1943年11月,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第三班13名调查员,对华北若干样本村庄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调查。

1980年代,南京农业大学图书馆搬迁。作为该校农业史专业第一个博士生,曹幸穗受命组织农民工搬运古籍。搬运中,曹幸穗发现有成捆的书从来没有被翻阅过,那就是满铁农村调查报告。

日本对中国的调查始自1895年。甲午之后,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随即展开台湾旧惯(行)调查。1898年,东亚同文会成立,以“从事各种调查、制定计划,助成各种事业”为宗旨。1906年满铁株式会社成立,其下设调查机构先后进行了满洲历史调查和满洲旧惯调查。紧跟日军侵华脚步,满铁数千个调查员活跃在中国城乡。

“当时满铁调查部门在中国有6个班,4个对中国,1个对苏联,1个对南洋、英国、西亚。在中国,满铁最重视的调查项目是城市调查,其次是工商业、金融业、资源矿产及交通、气象调查,其次才是农村调查。”中国农业博物馆教授曹幸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满铁的调查细到什么程度?你按照它的调查报告可以复原1939年的北平和1941年的顺义县(北京郊区,今称顺义区)沙井村。村口有几棵树、每棵树的粗细,被调查农户家里有几只碗、碗的产地都记录在案。猪圈都画了剖面图。”曹幸穗说。

1945年,日本战败。满铁调查涉及盟国部分被各国取走,其中苏联“拉走了整整一火车皮”的调查报告。关于中国部分则分散在64家档案馆、图书馆。

1949年之后,指示将满铁资料集中到北京,再从北京分散到全国各地。其中满铁农村调查报告分给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等三家单位。1980年代,曹幸穗借南京农学院图书馆搬迁的机缘看到的就是这批资料。

1990年代,不断有国外学者想到中国看满铁调查,有关部门要对这批资料做“定性研究”,发现当时全国只有三个人对满铁调查有研究,其中一位已退休,另一位已转行,只剩下曹幸穗还在做相关研究。

当曹幸穗被要求用半年时间写出一份定性报告时,他表示:半年不够,要十年。一年之后,曹幸穗向国家安全部门提交了一份报告。他在其中强调,满铁调查对中国交通及矿产资源的调查报告不能公开,中国的资源家底被摸得一清二楚。

在这份报告之后,曹幸穗获得充足经费,主持国家重大文化工程项目“中国馆藏满铁资料的整理与研究”。按照规划,这项工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编纂满铁调查报告目录;翻译珍稀报告100卷;收集日本陆军部、外务省、东亚研究会及日本各大学等机构对中国所做的调查。日军侵华期间,有十几所大学参与对华调查。

地铁调查报告第4篇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

│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10│线中开通时间                    │

地铁调查报告第5篇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 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

│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10│线中开通时间 │

地铁调查报告第6篇

[关健词]铁路 食物中毒 调查处理 对策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就会造成人民健康损害、经济损失,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政治影响,惊动政府,情况危急,必须及时处置;但铁路行业特殊,管区线路长且显条状分布,更有流动的列车等特点,难于短时间赶赴现场,因此,如何正确及时处置铁路辖区的食物中毒突发事件,这对于做好中毒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时查明中毒原因、防止中毒事态蔓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现对如何更好处置福建铁路食物中毒突发事件进行分析。

1 现状

1.1基本情况

目前福建境内铁路运行旅程946公里,铁路主要生活集中区涉及17个市县,今后几年还有多条新建铁路投入运营,辖区进一步扩大。铁路站区沿着铁路线呈条状分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散,职工近3万人,常住人口近9万人;每天运行列车29对共58列,输送旅客3万人以上,“春运”达到9万人以上。福建铁路境内只设立于福州的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所和卫生监督所。

1.2铁路处置食物中毒面临的问题

(1)食物中毒报告信息滞后。医疗体制改革后,定点医院由铁路医院和卫生所垄断,向地方大医院开放,中毒患者大部分会选择技术力量相对强的地方大医院,而地方医院对中毒事件是必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只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把案件移送时才接到报告;而引发食物中毒单位很少会主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失去了基层助手。由于铁路改制,主辅分离,医院和卫生所移交当地政府,原来铁路固有的防疫站、医院防疫科、卫生所防疫员组成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被打破,铁路沿线不再设立卫生防疫队伍,疾病预防控制失去了基层助手。

(3)食品卫生状况不容乐观。铁路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近1千家,地处城乡结合部,经济水平低,卫生条件相对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存在着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4)处置食物中毒路程远,行程长。铁路辖区呈条状分布,点多线长,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难以短时间赶到。从福州乘坐火车到主要站区,平均行程约5h,最远行程时间约9h;乘坐汽车,行程时间也集中在3~4h,最远行程时间约6h。再算上准备时间,行程时间都超过4h,已经是隔餐了,失去最佳调查取证时间。

(5)处置食物中毒应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大部分铁路卫生防疫人员缺乏处置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实战经验,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很难做到快速反应、应对沉着、处置得当。

2 对策

2.1 领导重视,组建一支训练有素的食物中毒调查队伍

(1)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铁路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案”。由具体领导机构、分工明确的调查处理小组和相对固定成员组成,包括科学细致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点,以及数量齐全、性能完好的药品器械和完整配套的调查材料。

(2)开展经常性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知识讲座。对调查人员集中培训、统一要求,做到熟悉《铁路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技术规范》、《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掌握食物中毒调查内容、技术操作规程、诊断标准及各种食物中毒的特点,并传授个案调查询问技巧和填写规范。

(3)定期开展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重点检验信息渠道畅通性(报告、内部通报、上报),指挥系统(人员调动)有效性,人员和物质应急准备,现场调查处理(应急能力)及检验检测能力等,旨在提高全体卫生防疫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以便食物中毒实战时能应对自如,有条不紊。

(4)定期检查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箱。依照处理箱的目录进行清点,重点检验器械的性能,查看药品数量和质量,调查处理文书表格数量和种类,不断维护或更新。有关参考书及宣传培训资料也要定位存放,以缩短准备的时间。

2.2完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首先,通过宣传培训提高铁路站区各医疗单位和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物中毒的判别能力和法律意识,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因地制宜向社区、餐馆、医疗单位公示食物中毒举报和投诉电话。

第二,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应及时报告前方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并保护现场,封存保留样品,以备查验;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及时前往调查处理[1]。

第三,建立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联系沟通渠道。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接到报告,才能以最快速度告知和移送,不然会延误调查处理时间,造成食物中毒事态蔓延;中毒现场也易被破坏,也加大食物中毒原因的查明难度。

2.3搭建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协作平台,推动“地铁联动”处置铁路食物中毒

2.3.1“地铁联动”的必要性

人命关天,一旦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情况危急,必须及时处置。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时,按铁道部的规定由列车运行前方铁路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处理[1]。然而铁路沿线站区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要做到及时处置,铁路本身难于做到的,只有借助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形成“地铁联动”才能做到。有了“地铁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就不会出现扯皮现象,不会延误处置时机,“地铁”突发事件通报制度也会更顺畅。但处理食物中毒事故责任大、难度强,如果没有搭建一定的协作平台,地方是不会主动介入的。

2.3.2积极主动搭建“地铁联动”平台

利用各地创建卫生城市或大型活动互相配合机会,加强交流和沟通,逐步形成融洽关系;平时也抽一些时间登门拜访,或邀请对方到本单位参观指导,加深友谊;要有意识地把握每次碰面机会,如培训、会议等进行主动接触。通过经常性接触、联系、沟通,联动才有“感情”基础。

2.3.3实现“地铁联动”新途径,还必须有协作机制

铁路一旦发生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先行保护现场和一些必要处理,最后两家单位联合处置,实践证明这一途径可行且效果好[2]。建议铁道部出面与卫生部协调,所有规模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处理方法实行半属地化管理原则[3],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处理,所需经费向铁路清算;或者铁路卫生防疫部门直接与铁路沿线主要站区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协商,分别签定处置铁路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协作协议,完善铁路食物中毒处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新理念,真正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首位。

参考文献

[1] 铁道部.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M]. 1992.

地铁调查报告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7月21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