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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财政投资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第一,财政项目事前评审范围
财政项目事前评审范围包括:预算之内的各项建设、由政府组织的基金和融资和其他财政资金支出,除此之外,财政投资部门应根据相关下属部门的预算要求,确定并制定下一年的财政评审工作内容和评审重点。
第二,财政项目事前评审内容
根据《财政事前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其相关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和项目设计的管理情况;项目的招标、预算、评审、结算;资金流通和资金使用等其他情况。
第三,财政项目事前评审程序
应遵循十项程序:①由相关部门传达评审任务并接受评审任务。②由财政项目投资部门制定合理合法的评审计划。③对前来招标单位进行初审,寻找合适的投资单位。④对招标单位所需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基本情况。⑤对招标单位所需投资项目建设造价评审。⑥对招标单位的财政情况进行综合的审查。⑦对财政投资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⑧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单位给予合理化建议。⑨根据相关部门的综合评审得出结论,对项目单位反馈意见。⑩在规定时间内将财政项目事前评审报告送达相关部门,如不能送达,应说明其原因。
第四,开展财政事前评审要求
财政项目事前评审机关在开展财政投资的同时应遵循:依法开展,应组织专业人士开展工作,确保评审的真实性和准群性。独立开展,对于政府进行评审的工作应一审到底,不可将所评审的项目再委托其他评审机构,发挥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全面,应从评审的内容和范围等各个方面对所要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评审,按照规定时间上交评审报告。禁止收费,按照国家规定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做到公正公平透明评审。档案保存,整个评审工作应全面、精确、真实的记录项目的评审过程,做好资料收集和保存工作。
二、优化财政项目事前评审的重要性
在以上论述中,我们了解了财政项目事前评审的重要性,而财政事前评审的自身意义决定了优化财政投资的重要性,其重要性于投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政项目事前评审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评审财政投资职能的重要体现。它将财政部门从“被动买单”转向为“主动服务”,体现了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而优化财政项目事前评审的工作更是国家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财政投资是管理财政资金流动去向和资金支配的必然要求。健全财政体制关键是加强改革编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项目预算评价体系,对财政项目投资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
第三、倡导清正廉明,加强防范腐败,对财政投资跟踪评审,坚持公正、客观、合理合法的观念解决财政矛盾,有效的防止现象发生。
三、优化财政项目事前评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财政项目在事前预算评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职能运用的效果,有待于优化财政项目事前预算的评审工作及相关管理制度。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财政投资管理体制上不全面,导致一部分财政投资不在其政府投资范围之内,而财政评审范围相对较窄,仅局限于预算内建设,对于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的评审则更是空空如也。
第二、目前,我国财政评审部门只是中央机关下达直属机构进行评审,不够健全,从广角度看尚未形成网状系统,权利职位未统一,没有体现职能部门的权利所在,评审队伍人员不固定,多为聘用制度,流动性大,大多为非专业人士,影响财政事前评审机构的职能发挥。
第三、对于财政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建设各方利益不同,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严重影响事前评审工作的进程和效果。
四、优化财政预算项目事前评审的措施
(一)规范项目事前评审机制
建立财政投资事前评审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将评审项目数据库与政策法规库、价格信息库、评审专家库、评审项目库等相关财政业务管理平台的信息系统相应对接。以实现经验共享、数据共用。以实现财政对项目资金运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二)各个科室互相配合,明确分工
企业中各个科室需要协调配合,明确分工,创建预算评审标准,明确各个预算指标,落实好指导及监督项目的工作;各个部门的支出科室需要对上报的项目内容及形式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初步筛选,把属于预算项目事前评估的内容交由预编部门处理。预算部门需要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利用监管部门选择的第三方中介组织人事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评审出项目的概算内容,并获得评审的结果。预编部门同预算部门一起进行探讨,结合社会上中介企业出具的预算评审结果,安排项目的年度预算额度。
(三)全面发挥好各个部门的管理自主性与积极性
最近几年,因为财政事前评审的加入,项目被做细做实了很多,明显增加了部门的财政申报通过概率。项目资金在审批期间遇到的问题相对减少,让各个部门给予审计从业者的配合与支持越来越多。创建项目部门与财政的良好沟通,提高项目管理、监督及实施单位对投资评审法规的知晓率,使项目的实施预案及预算内容更加精细,部门所编订的预算内容更加全面。财政项目的事前评审工作推动了部门财务水平的增强,推动了部门内部业务管理同财务管理的配合与衔接,较好的处理了部门业务同财务两张皮的情况,保证了项目预算,推动部门发展,更好的发挥项目预算事前评审的作用。
(四)创新事前评审方式
1、随着财政投资评审领域不断拓展,对评审干部的知识结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购买服务提升事前评审层次,利用社会中介、行业专家等各方面资源,充实财政评审力量。
2、做好是“评”与“审”的有机结合,利用评审结论总结分析项目管理和专项支出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从组织上,制度上给出意见及建议。为财政管理提供决策和依据。
五、总结
国外学者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财政补贴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税收政策的讨论相对较早,内容丰富,也相对成熟(Abbott&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数研究表明,税收政策调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因具体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焦点转移到制度层面,学者们对于补贴政策的关注比较少,只见Keuschnigg&Nielsen(2002)构建起一个包含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了投资补贴以及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作用,发现投资补贴与产出补贴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这与此前Keuschnigg&Nielsen(2001)的研究结论相似。之后,Keuschnigg&Nielsen(2004)转向创业投资机制的微观研究,构建了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在该模型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人的努力都不可观测,此时无法用财政补贴方式量化纠正资源的无效配置。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关于财政补贴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观分析,甚至直接纳入在笼统的政策扶持定性讨论中(王关义、陈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单独的定量分析。王彦等(2001)在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创业投资除了拓展风险资金来源、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建立政府担保机制等。最近,李吉栋(2011)基于配置决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仅能够增加创业资本供给,还能提高创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进行的,缺乏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的考虑。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会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这就默认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灵”问题。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不难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我国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结论比较明确和成熟,难以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关注;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模型数量分析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国外政策扶持领域的研究也不够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开展受到一定局限。
2财政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机制研究
2.1经济学分析:外部性传统经济理论分析通常把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参与和支持看作是对“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纠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万寿,2006;Rinetal.,2006)。“市场失灵”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运行中自发产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场失灵”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在几百年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和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几乎是“无所不能,完美无缺”的,它具有自我调节、自动均衡的强大能力,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到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马歇尔“市场自动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假设”,使西方社会对市场效率充满了信心。但是这个无比“有效”的市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失灵”面前终于失去了它“万能的光环”。市场失效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更深刻了。广义的“市场失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创业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归结到微观经济无效率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理论是市场失效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所揭示的矫正外部效应方法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称为外部效应、外在性等,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或者说,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场交易价格反映的额外经济交易成本或收益。当市场交易导致了对第三方的影响,而价格机制又不能为之提供正确信号时,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在这里价格机制的失灵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灵。正外部性的产品或劳务,由于其价格只反映了其私人边际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边际收益,导致产出供给不足,从而给生产或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效益损失,根据“黄金规则”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资源配置亦是无效率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消费将呈现不足状态,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给,社会将因此而获得净效益。正外部效应产品或劳务的私人标准均衡和社会标准均衡对比情况可见下图。在图1中,当不考虑额外收益的补偿时,自由竞争市场会使正外部性产品按照私人边际成本(MarginalPri-vateCost,MPC)和私人边际收益(MarginalPrivateBenefit,MPB)决定的均衡价格(P0)和均衡产量(Q0),来配置资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资源配置,但却偏离了社会的最佳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过少,价格偏低。在图2中,当政府对额外收益进行补偿时,正外部性产品将会按照社会边际收益(MarginalSocialBenefit,MSB)和社会边际成本(MarginalSocialCost,MSC)决定的均衡价格(PS)和均衡(QS)产量进行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较Q0增加,价格提高。由于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交易费用优势等,因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这也是由政府来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所在。
2.2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对称信息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前提是:首先,必要条件。市场存在失灵,而政府又是为追求公共利益去弥补市场缺陷。其次,充分条件。政府的活动的确比私人的活动更成功、更优越。即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取代私人活动后,能经受市场考验,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最后,优势条件。政府拥有政治强制力。这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命令权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权力监管私人经济活动,并利用税收和补贴来影响资源使用的动机。对政府行为来说,“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条件,“市场失灵”本身并不能构成政府部门干预创业投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从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为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此导致政府失灵。事实上,政府机构确实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没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运转的。低效率、决策失误、腐败等等,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业投资的观点不能仅立足于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本身,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财政补贴能否确实提高创业投资活动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也正因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EquilibriumMode)l对政府扶持的微观效率展开数理分析,特别地,该模型在不对称信息情形下论证了创业投资市场上的政府干预是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2.2.1模型设定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构建一个简化的局部均衡模型来研究政府设备投资补贴和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假定在时间总量为1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最基本工作时间为0<δ<1,δ是可观测的,而其余私人时间1-δ无法被创业投资人观测。如果创业企业家积极努力工作,则意味着他会私人时间1-δ里也从事于创业投资工作;如果创业企业家消极怠工,即意味着他在私人时间里会另寻私活。我们已经知道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对创业投资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假定创业企业家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如果创业企业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创业企业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实现创业投资最终成功(退出);如果创业企业家把私人时间用于兼职其他工作,即e=0,则创业企业成功的概率P=0。假定创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内部增值服务a,如管理咨询、行业经验等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会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务g,如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从而也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体现在函数性质上即为。假定:①创业投资人接私活,即e=0时,则创业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无益于提供创业投资成功率,p=0;②政府对创业企业的产出补贴率为σ,设备投资补贴率为z,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为b,初创时的固定设备投资为K,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价格为Q,则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为(1+σ)Q,净利润为(1+σ)Q-b-(1-z)K。但若创业失败,则血本无归。因此,创业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为:pQ(1+σ)Q-b-(1-z)K。由于创业企业家只有创业项目,故创业资本需由创业投资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资为I=b+(1-z)K。作为对价,则创业企业总收入(1+σ)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须归创业投资人所有。假定创业投资人提供内部增值服务需要花费a个劳动单位。其中,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c应为机会工资加上风险溢价补偿。
2.2.2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激励假定创业企业家面临收益风险时为风险规避型,而创业投资人由于拥有许多的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可以完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①,基本工资加产出提成模式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吕朝晖,2005)。在给定了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后,创业企业家选择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了创业成功的概率。则创业投资人的最优化问题分为两步:第一步,在给定内部增值服务水平a和相应的创业投资成功率p时,确定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设定部分知,如果创业成功,则创业企业家总收入为sQ(1+σ)+b;而如果创业失败,则其创业工资仅为b,但可能从私活中获得其他收入(1-δ)w,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总收入为b+(1-δ)w。其中,参与约束(PC)表示,创业企业家从事创业投资工作产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机会工资,而激励约束(IC)表示,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带来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产生的效用。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是可观测的,激励约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为:b=w,θ=0。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约束(PC)和激励约束(IC)束紧,故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参与约束(PC)得。第二步,创业投资人最优化选择要求先确定创业投资成功率p如何影响激励相容契约的成本。创业失败时,创业企业家有固定工资b,这并不依赖于创业投资成功率p,但p的提高会改变创业企业家在项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额。给定市场需求价格Q与产出补贴比例σ,(8)式的解决定了创业企业家的收益在项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σ)Q]。由(9)式可以看到,鄣θ/鄣p<0,即更高的创业投资成功率会降低其收入占比s,这是因为创业投资人通过降低来维持激励支付θ不变。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创业投资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风险,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时,激励契约成本c=pθ+b所受创业投资成功率p的影响取决于。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对c有两种相反的影响效应。一方面,更高的p会提高相应的支付成本θ;另一方面,项目风险降低会使创业投资人以更低的风险溢价来保证参与约束。而当弹性μ>1时,后一种效应大于前一种效应,从而边际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时间比重δ的上升导致道德风险空间缩小,相应的风险溢价支付也会随之减少。
2.2.3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补贴设备投资与产出,降低了创业投资成本,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可以分别从对创业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家的影响来分析。本文把m称为统计意义上的“创业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论述的是,政策扶持会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来促进创业投资人进行创业投资,从而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由(7)式与(8)式可知,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影响创业投资成功率提高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而没有直接的影响效应。在支付最小化问题中,由包络定理可得。财政补贴在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后,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使得需求价格不断降低,直至市场利润为零。最后,尽管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但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从而激励创业投资活动,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结论。②财政补贴对创业企业家的影响假定创业投资市场上有E个创业企业家,给定创业投资成功率为p,则市场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数为pE。在每个创业企业产出为1的情况下,pE即为行业产出总量。给定需求函数D(•),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市场出清。由上式可以看到,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创业企业家的供给,特别是在市场需求影响下,通过增加创业企业家来增加市场供给。而产出补贴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只通过需求面效应激励创业企业家的供给。财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一定的情况下,若创业投资成功率上升,则所需创业企业家减少。而(16)式最后一项是通过改变创业投资人增值服务而产生的间接供给效应。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会“挤出”内部增值服务,而降低创业投资成功率。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不变的情况下,所需创业企业家增多。通过对(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当需求弹性大于临界值,即η≥η*m/(m-c′)时,η*<1,净效应为正。如果进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财政补贴对内部增值服务的效应为负,由上述分析知,财政补贴会促使创业企业家的供给数量增加,由此市场对创业企业家的需求价格降低。综上所述,本模型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契约激励后指出,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并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励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挤出”创业投资人的内部增值服务,从而增加提高创业企业家数量。在两种渠道共同作用下,财政扶持将推动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乃至创业投资市场的深化。
3总体评价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中影响与作用机制的文献,发现多数研究停留于定性讨论,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基于此,本文先就创业投资的外部性分析了财政补贴的必要性,进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论证了财政补贴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认为,设备补贴能够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产出补贴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发创业投资积极性,同时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了创业企业家的供给。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体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鉴美国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政府可以建立类似技术创新基金的机构,专门负责按较高比例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各种资助和发展经费,补偿创业投资可能的风险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特别地,考虑建立反向的补贴申请与审核制度,由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和政策规定自行申请补贴,再由相关执行单位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审核;②加强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的普适性,并采取措施监督落实我国当前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度。此外,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惩罚制度,对财政补贴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③尽快完善创业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支撑条件的建设。鉴于创业投资主要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开展,为防止资本市场的投机与欺诈操纵行为,政府需制定有关法规以规范市场交易,保证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先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发改委组织立项,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最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这种模式在财政投资资金管理上存在弊端,项目以财政拨款方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往往也是使用单位,建设过程中缺乏监督,建设单位只管花钱不用偿债,在建设过程中以各种方式、理由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使项目结算金额远远超过合同价,造成既成事实后使审计部门难以审计,最终财政部门被迫买单,财政部门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缺乏参与资金管理,无法对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审核把关。此外,这种模式也容易出现投资浪费、工程腐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找到问题原因就要想办法解决,在此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已经成为化解财政投资管理困局的必然选择。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截至2013年底全国市、县两级设立财政评审机构已达2056个,2013年全国评审总金额达35752亿元,财政投资评审已经成为财政部门理财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通过对各地评审经验的学习和我们自身工作的实践总结,我们发现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减少财政投资浪费。通过预(概)算评审,核实项目投资方案、图纸等相关资料,全面掌握项目投资的基本信息,有效剔除预算中的“高估冒算”和“水分”,增强投资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数据为例,全国2013年预算评审总金额达23112亿元,核减金额3069亿元,核减率达13.28%。
二是从制度上防止腐败。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变更、隐蔽工程签证进行确认,在项目建设中形成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共同监督的模式,增强财政部门的监管权,扭转“部门、单位点菜,财政买单”的被动局面。
三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项目决(结)算审核,对资金支出把关,减少工程结算中的多报、虚报、高套定额支出等,规范了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以某地区部分工程决算审核数据为例,25个项目送审总金额3679万元,审定2931万元,节约资金748万元,核减率达20%。
财政投资评审是一项重要而又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都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和实践,但从现状来看,在推进财政投资评审法制化建设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国家法律
目前评审工作所依赖的法律体系层次不高,无论是以财政名义出台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还是各级地方财政机关制定了一系列评审制度办法都影响有限。在国家层面,还未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运作模式作出统一规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
因此,应加快财政投资评审领域的法制化进程,以政府或人大名义出台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职能,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权责、工作程序、组织方式等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缺乏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配套法律法规
由于评审工作起步晚,《建筑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中未设立关于财政评审的配套条款,经常发生建设单位“主观上不愿评审、客观上不知评审”,自行完成概预算、决结算等情况。此外,各市、县实际从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往往有两家,一是财政部门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二是审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门,有些地方由于职权划分不明确,往往在工作中可能出现评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职权范围重叠等情况。
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在《建筑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中设立有关财政评审的配套支持条款,明确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方在财政投资项目监管中的权利与义务,逐步理顺评审工作的外部环境,明确分工,加强合作,既避免财政评审孤军奋战的窘境,又形成协调有序的评审工作机制。
(三)缺乏对违反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
财政部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中虽然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但往往由于实际工作情况难以执行,评审工作在一定形式上流于形式,消弱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人员面对评审中可能出现的,建设部门不合理打包项目、招标机构在项目招标评标中脱离施工实际需求抬高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设计单位在规模、选材、布局上设计标准虚高、监理机构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对评审工作态度消极、评审工作被“踢皮球”等情况,只能望洋兴叹,往往无计可施。
因此,在有关的财政评审法律法规中,增加对违反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例如对于违规项目可给予通报,对于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行为可转交有关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等,只有这样才能将财政评审工作落在实处,不流于形式。
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管理的对象着重围绕财政投资国有企业代建的项目进行。2004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一次把政府投资改革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决定》的第三部分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为目的,针对政府投资管理的问题,通过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等方面对政府投资加以规范。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总体来看,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全面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通过引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从工期、质量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管理,切实消除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弊病,建立起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从而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
柳州市实行代建制比中央推行代建制决定早一年多。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缺陷、超投资以及项目决策随意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一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督,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完善资金管理;二是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工作内容,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状况,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代建工作实行合同化管理,将代建单位收入模式从按项目总投资比例提取逐渐转变为从投资节约比例提取。
一、工作机构
由政府成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长、发改委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局、国土局、建委、财政局、经委、环保局、水利局、旅游局、招商局及各政府代建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重点办,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协调对象范围
协调对象范围为财政投资重大项目。2008年柳州市要突出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紧紧围绕投资项目建设促进年、文化社会建设促进年、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年,大力实施百亿投资工业强市工程、百亿投资城建美市工程、10亿投资农业稳市工程,50亿投资商贸旺市工程,20亿投资社会建设安市工程,10亿投资文化盛市工程,确保今年有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支撑和推动着城市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增强主动性,推进项目建设。
三、工作职责
(一)建立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协调重大项目从前期工作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遇到的问题;协调处理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免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堵。
(二)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督办;对项目的进度及投资进行监控。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的各项措施。
四、工作程序
(一)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充实工作内容,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各部门应各负其责,超前研究项目工作相关内容,与国土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做到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的无缝对接,尽量减少问题的出现。
(二)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出现问题时,由发改委牵头协调,市政重点办、建委、国土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在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招投标阶段出现需要协调的问题时,建委负责组织监察、审计、发改委稽察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四)在项目的开工准备阶段,协调小组要主动了解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关键问题,与土地部门及项目业主做好沟通工作,要及时了解并积极协调,确保项目落实、按时开工和建设。
(五)在项目实施阶段,发改委、建委及各代建公司等有关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六)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或通过主动了解发现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请示协调小组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1重大项目工程原则上按照各单位专业职能进行分工,由各责任专业单位牵头协调。
2市领导另有指定的,由被指定的单位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
3专业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副组长牵头协调。
4协调小组副组长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协调。
(七)为提高行政效能,提高会议质量,协调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沟通;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或组长进行协调,尽量减少与会人员,提高会议效率,杜绝就一个问题多个协调会议无法解决的情况。(八)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九)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就在3日内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抄送各有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建立发改委内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发改部门及市领导对项目推进工作的要求部署,通报前一阶段项目推进情况,协调突出问题,以及安排部署下阶段有关工作等。
(十一)发挥重大项目联席会议作用。建议以上级政府名义下文,由上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对项目业主进行指导和帮助。
五、工作要求
(一)重大项目的协调工作,实行按级协调原则。各职能处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基础性工作,为协调提供基本素材。
(二)各级协调工作,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出具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对协调所达成的会议纪要(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协调中如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关处室要做好督促与沟通,并按照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的要求做好跟踪分析工作,及时反馈并按级反映。
(四)市重大项目协调时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上报需要协调的问题,自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答复。
六、定期报告通报制度
每月各代建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落实的进度。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每月协调小组将重大项目月度月报上报上级发改部门。每季度最后的10日内,要通报上季度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及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
每月协调小组负责将领导风险抵押责任制的项目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送各个项目的责任领导。
每周协调小组负责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副组长通报上周重大项目协调情况。
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协调小组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的结果进行通报。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直存在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起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将把项目后评价落到实处。
七、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管理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参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对结算审核结果及时对数复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专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说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审核部门对事后施工单位补签提供的资料不予采信。
(二)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三)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概算及其批准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对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意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决算)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评审工作。
(四)竣工财务结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列入市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五)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原则办理:
1依法招标的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有增减项目的和有争议的内容,无增减或无争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单项工程的某一单项工程有争议,或单项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3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项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有争议部分严格按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进行评审确定。
(六)工程项目验收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核算。
(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结(决)算、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评审和市审计局对竣工结(决)算的审计均不得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绩效考核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一)职责明确但落实不力,而影响到项目进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关键词: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工程量清单
1概述
2003年7月1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中出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开始施行。它改变了以“量、价、费”定额为主的静态工程造价管理方式,推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动态管理方式,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调整建设工程出资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各种关系的依据。财政投资评审要积极适应这一变化,努力创新工程方式。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长期以来,工程预算定额是衡量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定依据和基础,是为完成单位建筑产品所需消耗的数量标准。定额计价法就是根据有关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率、指标等,通过编制建设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来计算、确定建安工程造价,并以此作为国家财政控制基建投资和监督基本建设拨款的主要手段。传统的定额计价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国家定价,具有统一性、指令性和强制性,对于加强计划管理,减少投资浪费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量价合一的计价方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定额不能体现个别成本,约束了企业的自主报价;缺乏市场竞争力,难以达到合理低价中标;竣工决算则是工程价款结算加签证审核,往往造成“四算”分离,“三超”现象严重。近年来,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的出现客观上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来决定建筑产品价格,定额计价方式已不能适应建设市场的变化。因此,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实行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势在必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招标方根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总造价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工程清单项目费是指为完成施工设计要求的各分项工程量所需的费用,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包括完成该工程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措施项目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其他项目费是预留金、总承包服务费等经有关方面批准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税金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特点:一是统一计价规则。即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计量规则、计量单位以及清单项目编码都要统一,以规范计价行为。二是控制消耗量。统一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指导标准,避免企业盲目或随意大幅度减少或扩大消耗量,保证工程质量。三是放开价格。将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工、料、机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全面放开,由市场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四是企业自主报价。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水平等,制定企业自己的报价定额,自主报价。五是竞争形成价格。有效引入竞争机制,淡化标底的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以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中标。
3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向纵深发展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运用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对建设项目的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实施财政投资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基础。面对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要积极适应这种变化,采取切实步骤,实现评审工作由初始阶段向纵深发展的转换。
31转变观念,严格监管,学会运用市场手段。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出一方面是放开价格,鼓励竞争,在工程造价管理上更多地采取市场手段,以达到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建设单位面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对于如何建立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如何发挥政府的支持、帮助和仲裁作用会有更多的要求。应该说,放开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的同时就意味着严格的监管,不能因建筑产品价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动就忽略了评审的作用。评审工作要从驾轻就熟的政府指令性方式中解脱出来,学习运用市场知识和手段,积极地从制度和方法上研究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前提下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机制,加大决策咨询力度,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需要。
32严格界定适用范围,加大评审力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国有资金包括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发行政府债券和举借外债所筹集的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是指国有资金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事实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据此,凡是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不论招标主体是什么性质,只要资金来源符合上述国有资金的界定,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决算都应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严格评审。尤其要通过介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查来确定工程造价,掌握合同中对工程量变更的约定及其执行中的增减变,为竣工决算打好基础;要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以保证建设工期、质量和成本支出,防止欺诈行为;要在审查环节杜绝缺项、漏项、少报工程量,避免中标后再结算中补报工程差额的“钓鱼”现象。
33突出重点,加强工程前期投资控制。目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是对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工程(结)决算的控制,侧重于事后核算。考虑到相当一段时间,消耗量定额仍然是工程造价确定的前提,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的定额计价还要共存于评审活动中,评审工作要不失时机的在基本建设的不同阶段拓宽投资控制目标,重点前移。在项目决策设计阶段,要参与审查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和投资估算;审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从经济技术角度协助设计优化。有资料显示,这一阶段影响工程投资的可能性占30%—75%,而施工阶段的可能性只占5%—25%.设计图纸一旦完成,项目的结构形式、装饰标准、材料设备选型等就确定了,投资额也就基本确定了,所以事前控制是关键。在工程承发包阶段,要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审定标底;在项目实施阶段应跟踪审查设备、材料订货,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查变更和付款签证,审核相关索赔等;在竣工验收阶段,重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余款额只有在评审后才能确认。
一、财政政策调节投资总量的作用过程
从理论上说,当总需求不足时,一般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的运用可以从收入和支出入手,通过二者的共同作用有效地影响消费、投资,扩大总需求,以达到供求平衡。可见,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的调节是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实现的。收入方面对投资总量的调节主要是减税和税收优惠。通过减税和税收优惠可以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和企业利润,增强了他们的投资能力,扩大其投资需求,从而增加投资总量。支出方面对投资总量的影响首先表现为财政自身的投资支出,这项支出规模占总投资比重的大小决定了对投资总量的影响程度;其次财政投资的带动效应,通过财政投资带动其他投资主体的介入,进而引起其他经济主体的投资扩张来影响投资总量。可见,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的作用过程如下:政投资支出增加财政支出带动社会投资增加财政政策的运用投资总量的扩大减税和税收优惠社会投资能力增强,投资增加当然,确保财政政策能够有效地影响投资总量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约束条件,一是启用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大规模的财政投资要有充裕的财力作保障且只能在短期内使用,不能指望长期通过无节制发债、大规模减税、扩大赤字规模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和国际经验一再表明,持续较大规模的财政赤字是引发通货膨胀和造成本币币值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二是在国家财力有限、财政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财政投资带动社会投资效应不明显,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的影响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当今各国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公共品的供给,财政直接投资的份额在全社会总投资的比重不可能占据主导地位,财政的直接投资关键在于带动社会投资,进而扩大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三是财政投资扩张要避免对其他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的“挤出效应”。
二、积极财政政策在影响投资总量中存在的问题
从1998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增发国债,扩大基础设施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确保了近两年经济增长速度不至于大幅下滑。但与此同时,财政投资扩张对投资总量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受国家财力约束,财政投资支出在总投资的比重过低,对投资总量影响作用甚微。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困境日益加重,满足了行政、科教等支出以后,直接用于建设的比重日益降低。近几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在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在10%左右徘徊,基本建设支出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只接近%。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为3.7%、3.9%、3.9%、4.0%?。1998年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增发的1000亿元国债用于基础设施投资也只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可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很低,即使在短期内可以通过增发国债、增收节支,增加一部分基建投资,但对投资总量的影响不会很大。
2.财政投资扩张未能有效调动非国有投资的积极性。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本不想财政包打天下,而是以此带动其他投资主体的介入,通过其他投资主体的扩张最终拉动经济增长。令人遗憾的是,财政投资扩张只带动了国有部门投资大幅增长,民间投资未作相应跟进。1998年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为19.6%,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仅为6.1%,集体经济下降了3.5%?。从过去几年的状况看,在经济处于低谷时,国家启动经济,国有投资率先增长,非国有投资随后跟进,二者共同的投资扩张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比如1989年、1989年经济增长率分别为4.1%、3.8%,经济的低速增长迫使国家1991年下半年重新启动经济,国有投资率先增长,非国有投资随后跟进,1991年国有和非国有投资分别为14.8%、13.4%,1992年分别为32.8%、21.9%,1993年分别为17.5%、72.8%?。可见国有投资起着经济启动的先导作用,随后非国有投资大规模扩张,二者共同的合力作用推动那时的经济高速增长。反观1998年国家扩大财政投资启动经济时,只带动国有投资大幅增长,非国有投资没有明显跟进,在当前非国有投资占近“半壁江山”的格局中,单靠国有投资投资的增加来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不现实的,也正说明了财政投资率先扩张未能有效地带动社会投资,从而对投资总量的影响作用有限。
3.乘数效应递减导致利用投资扩张刺激经济的作用不明显。乘数效应说明了投资增加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当投资增加时,经济扩张,国民收入增量大于投资增量,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倍数等于投资乘数;在投资减少时,经济收缩,国民收入减少量大于投资的减少量,投资减少导致经济收缩的倍数也等于乘数。具体表达式为:K=1/(1-MPC)=1/MPS式中K表示乘数,MPC表示边际消费倾向,MPS表示边际储蓄倾向。乘数公式表明,投资乘数的大小与边际消费倾向或边际储蓄倾向有关。
从表1可以看出,90年代以来,投资乘数一直很低,最高的1996年也仅为1.70。也就是说,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加1000亿元投资,最高只能形成1700亿元需求,说明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依靠扩大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远远答不到人们原来乐观的设想。
表190年代以来我国投资乘数的
单位:亿元
年份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GDP21617.826638.134634.446759.458478.168593.874772.079553.0
GDP增量8245.75020.37996.312125.011718.710115.76278.24781.0
城乡居民消费品总额9704.812462.116364.720620.024774.127198.929152.9
城乡居民消费额增量1459.12757.33902.64255.34154.12424.81954.0
边际消费倾向0.290.340.320.360.410.380.40
投资乘数1.411.521.471.561.701.611.6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9)有关资料计算。
4.公共投资对私人投资的挤出影响不可忽视。根据经济学中的“挤出效应”,如果政府靠借款支付公共投资,就会推动金融市场利率上升,通过发行债券形式筹集资金也会造成债券价格下跌,从而引起利率上升,进而使私人融资成本上升,导致私人投资萎缩。这样,公共投资扩张结果却引起整个社会投资支出的缩减。目前,我国公共投资扩张排挤私人投资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政府庞大的投资计划需要银行信贷的支持,在银行资金有限、风险约束增强的情况下,银行“惜贷”势必压缩其他企业或私人投资信贷,部分企业或私人只能寻求较高利息的资金来源,从而增加资本成本,降低盈利能力和再投资能力,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则由于项目收益水平较低既无缘在银行内也不可能在银行外获得融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把某一产业领域作为本单位的势力范围和领地,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其他投资主体的进入,即使进入也对其业务进行严格的限制。这种行政性垄断排挤了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介入,减少了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同时,非国有经济原来准备对某一项目进行投资,后来因国家投资同样的项目,非国有经济的投资被“挤出”,这在中央加大公共交通建设和基础投资之后,地方项目准备不足,但又不愿意放弃中央的无偿投资,便把原来与外资和私人投资合作的项目改为中央投资项目。这时,财政投资只是取代了原有的非国有投资,形成“挤出效应”。近一年多来,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降、货币供应量一直增加,银行的贷款能力应该说大副增强,但企业实际投资并未同步前进,从中可以看出财政投资“挤出”了私人投资。
三、我国实施的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作用有限的因素分析
1.财力不足、财政风险加剧制约了财政投资的全面扩张。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较高,财政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渠道和投资的主要来源。如今情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1%左右,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明显偏低,在安排了“吃饭”之后,能够用于经济建设的投资极其有限。在目前“两个比重”仍没有改观的背景下,无论是通过减税还是增发国债都面临着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其一是扩大国债规模进行财政投资面临着当前财政债务依存率和国债偿债率都偏高即国家财政的债务承担能力不足的影响。国债的财政承受能力主要通过债务依存度和国债偿债率来反映。由于在中国国债的发行和偿还有中央政府承担,所以,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更能准确地反映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从我国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来看,自1994年以来均超过50%,1997年高达57.77%,这意味着中央财政支出的一半以上是靠举债来维持的。同时,国债偿债率也相当高,1997年财政债务的还本付息的支出高达1959亿元,国债偿债率达23.3%?,换句话说,当年财政收入近1/4要用来偿债。由于国债与税收在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即国债的有偿性,到期必须偿还,因此目前过量增加国债的发行规模会加大财政运行风险。
2.全面减税的空间有限。减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刺激投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从宏观税负国际间比较看,目前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上都在30%以上,有的高达50%。发展中国家一般也在20%-25%之间。相对宽裕的税收收入为其实施减税政策提供了财力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基本上走的是一条减税让利的路子,“两个比重”不断下降。近年来,工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仅维持在11%左右,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与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明显偏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这样正在向工业化国家迈进、亟需资金积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减税来刺激经济投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是不现实的。
3.去年税收增收1000亿对企业增加投资的抑制作用不能忽视。通常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增税是实行财政紧缩的重要措施之一,因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即使不能减税,至少也不应增税,从这个意义上说,1998年税收收入增加1000亿是与当前背景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意向背离的。虽然这些年来我国税收负担不是重而是轻的实证分析不时见诸报端,就现行税制规定的税负的确不重,但如果把各种税外收费纳入总体税负的计算范围,我国目前的总体税负约占25%(杨斌,1998年),这个比例与中等税负国家的基本水平持平,以致于企业负担过重的呼声不绝于耳。况且税收增收1000亿主要来自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当前物连续下跌、经济景气预期看淡的情况下,这对效益好的企业无疑增加了额外负担。过重的企业负担意味着企业需求的萎缩,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意愿,尤其对硬预算约束的非国有企业更是如此。
4.“不安全预期”增强了居民的储蓄倾向,造成了投资乘数的下降,弱化了政府投资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种投资主体在投资方面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投资需求有原来的政府扩张机制逐步转变为市场调节机制,由于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因此除政府外的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意愿均减弱,从而导致投资乘数下降。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人员分流和国有企业改革下岗人员的增加,迅速改变了广大消费者的收入预期;而住房、医疗、教育等体制改革又大大改变了广大消费者的支出预期。因此,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的增强,形成了当前的“不安全预期”,造成居民储蓄倾向增强和消费预期降低,引起投资乘数偏低,政府投资扩张效应难以充分显现。
5.政府投资于产业链条较短的基础设施,引导社会投资的效果不明显。政府投资支出的增加,不仅会因投资拉动收入增长和消费增长而形成乘数效应,还有可能因投资于某一产业而引起关联投资,即投资的波及效应。投资的波及效应大小取决于产业链的长短。投资于产业链长的项目,虽然形成有效供给的时间跨度大,但在一定时序内,由投资波及效应所激发的投资需求乘数也相应较大,对于国民经济增长也相应较大。而投资于产业链条短的项目,则波及效应相对较小,就不可能激发更大的投资乘数。1998年和1999年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投资,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粮食仓库建设、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这些投资的产业链条短、关联度小,所需要的投资品主要是钢材、木材、水泥,投入使用需要的相关零部件、配套件极其有限,只带动了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投资。因此,它就不可能引起像前几年在发展轻纺工业、家电工业、汽车摩托车工业时所出现的波及效应。
四、当前我国的财政政策选择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投资总量的积极调节作用,缓解当前有效需求不足的状况,同时确保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增长,建议当前财政政策实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财政支出政策的选择应遵循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产业升级为原则,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需求的同时,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我们知道,总量和结构问题是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方面,经济增长表现为总量问题,但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结构合理和协调的基础上,否则,增长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经济的大起大落难以避免,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实践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当前的总需求不足、经济增长乏力,不简单地表现为总量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引起的供给不能有效地满足需求的结果。因此,财政投资的扩张如果不遵循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很可能把本已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复制并放大出来,反而加剧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财政投资最能体现国家意志,它不仅可以直接集中社会资金进行重点配置来解决经济结构问题,而且能间接起到示范作用。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不是简单地缓解需求不足的制约,国家更注重了结构优化这一原则,加大了对农业、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这对缓解我国多年来的基础设施“瓶颈”大有裨益。同时国家还应加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投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加快费改税步伐,增强国家财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企业的投资潜力。我国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和企业实际负担并不轻并存局面的出现,其中主要原因是当前政府收支不规范、税外收费现象严重。因此,加快费改税步伐,将某些行政性收费和基金纳入规范的税收轨道,坚决取缔一些不合理的收费。这样既可以保证我国国家财政收入有所提高,强化财政投资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又可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投资能力。
3.在全面减税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尝试结构性减税和税制的完善来刺激企业的直接投资。虽说我国现阶段大规模减税既不可能,又不现实,但是,我们可以采取有选择的局部性减税措施。豁免中小企业的旧欠税款,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给高新企业减税的方式,以刺激企业直接投资,刺激经济增长。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降低或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确保税制不应成为企业投资的障碍。
[摘要]跟踪评审的委托及评审范围,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的事前评审,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的事中监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的事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机制,实现财政投资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真正做到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评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关键词]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
一、跟踪评审的委托及评审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的事前评审
事前: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和项目设计三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评审质量,直接影响到财政投资项目投资的经济效果,也对投资控制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来评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尽量避免项目决策上的失误。
工程项目地质勘察资料是施工图设计的基础,勘察资料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施工图设计的质量。认真做好实地勘察,对施工图的合理性、经济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力求设计出科学合理又节省造价的项目施工方案。
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影响起着决定性作用。设计方案的优化、科学、合理,是最大的节约。直接参与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查。
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评审,从财政投资角度,审查项目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设计不到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同时,他们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设计招投标制。以此来提高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保证设计质量,从而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还推行限额设计,改变设计计费办法,建立设计质量奖优罚劣制度。充分调动了设计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也达到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三、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的事中监控
事中:施工阶段,也是大量实际投资发生主要阶段。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监控的监管,是评审中心的任务。按照总投资构成内容分解的各项费用进行监控,即对建筑安装过程费用、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以及建设其他费用等进行监控。对于重大项目,评审过程中要派驻评审人员,实现全过程跟踪评审监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任何建设项目的变更都会造成项目造价的变动。现场签证不规范,项目超标现象严重是目前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评审人员深入现场监控,全面掌握工程实况,在现场监控过程中,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收集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审核设计变更和签证,以及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实施阶段初期。对变更项目做到先算帐后变更,找出建设项目资金控制中的偏差和原因,使工程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进一步制定资金纠偏的措施,去改进和消除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效或低效的活动,有效控制总投资。
评审中心通过现场监控,及时发现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节支增效成果显著。实现了跟踪评审监控,严格管理设计变更,准确掌握材料价格,评审监控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提出月报季报,为财政预算的支出提供了科学合理可靠的技术依据,避免了项目支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直接关系到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在评审监控过程中,发现和剔除项目投资中的不合理资金,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将为节约财政支出增加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的事后评价
事后: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阶段,主要先竣工结算的评审,进而做好全方位工程造价的事后评价工作。
对于一个建设项目而言,竣工结算是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之后,对建设项目完成工程量的度量和确认。所以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度量建设过程的实施工作绩效,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
在结算评审过程中,由于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和目的不同,工作水平也不同,编审结算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属于正常现象。但差距过大,就会造成工程造价的失真,使公共财政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施工结算评审过程中,常发现结算多报现象发生。例如评审的某局办公楼装潢项目,合同价为56万,施工方报送价为110万,最后经评审工程造价为65万(中间发生了一些变更项目产生了索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签证单较多,有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现象的存在,每一张签证单都影响着工程造价的变动,增加项目的投资。针对这一现象,我们深入现场,掌握工程的实际情况,剔除了一些不合理的签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取费标准,对工程量和工程套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控制了工程造价,为财政投资节约了资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全过程跟踪评审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