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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01 16:30:00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1篇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截止到2001年底,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484户,合同外资金额达7459.0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3954.69亿美元。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2001年,FDI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为10.73%,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24.06%;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占工业资产总额的10.1%,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4.6%,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26.8%,利润占利润总额的29.2%,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0.8%;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占全国增值税总额的比重达25.91%(江小涓2002,见图1)。

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是否合理,国内一直存在担心和争论。争论的核心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量投资,是否会产生垄断。如果形成垄断,就会抑制国内投资,阻碍新投资者进入,并且向消费者索取高价,产生垄断利润,从而损害国内生产者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这种情况存在,就意味着吸引外资导致的投资增加、技术进步和效率改善等多方面的利益,不是以更适用产品和较低价格的形式转移给我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以较高利润的形式被跨国公司吸收。

附图

图1FIEs在中国重要经济指标中的比重

这种担心和争论在近几年有所加强。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著名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一些项目的规模很大,远远超过中国国内同类企业,占据着企业规模排名的前列,产量占全行业产量的较高比重。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微电子、移动通讯设备、轿车、制药、工程机械等行业中排名前10位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投资企业都占据着2/3以上的席位。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占据手机市场九成的份额,占据着轿车2/3以上的份额。其中一些企业,独家占据了市场很大份额,市场集中度很高。从理论上推论,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性。

当然,所有的商业性公司都在追逐利润最大化,而不论其是国内公司还是全球性公司。如果市场监管力量薄弱,无论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垄断行为。但是,跨国公司具有规模、品牌和技术等许多方面的优势,市场影响力更强,因此其行为特别引人关注。

对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竞争行为的分析,是产业组织理论和跨国投资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跨国投资理论在它的形成阶段,就认为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目的之一,是控制不同国家内的企业,消除竞争,使自己企业处于有利地位,获取超额利润。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实质上是垄断优势的扩张,本身就是一种市场扭曲,它会产生反竞争的不良效果(Hymer,1970,1976)。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都有垄断意愿,但其在海外比在其母国更易形成垄断行为,这是因为在海外市场上竞争的对手较少,串谋容易,企业就会产生进行串谋的意愿和行为。(注:串谋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主要厂商之间组成公开默认的价格同盟,对市场进行人为分割的行为。)通过串谋,将价格维持在一个相对的高位,企业就有可能获取相对稳定的较高利润(Caves,1982)。相反的观点也同样存在:由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增加了东道国市场上的企业数目,使生产和市场的集中度降低,因此加强而不是削弱了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Fishwick1981;Gorechi,1976)。稍后一些,有学者注重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具有垄断优势,而东道国企业间却是彼此竞争的关系,在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较早时期,有可能增加东道国市场的垄断性,但从长期看,技术外溢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种潜在成本,因为免费搭车的当地企业迟早会变得足以与跨国公司相抗衡。最终结果,增加了东道国市场的竞争性(Das,198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跨国投资增长很快,相关研究更加丰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大量吸引FDI,提供了新的研究素材,有不少基于多国情况和大样本案例的研究成果问世。但是,研究得出的结论仍然不一致。有一些研究表明,大型跨国投资特别是采用购并方式的投资,往往被用来消灭竞争(UNCTAD,1997);另一些研究却表明,跨国投资引起竞争结构的变化只是暂时的,因为一旦一家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扰乱了市场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均衡,其竞争对手必然会作出强烈反应以确保其市场地位。他们或者扩大投资,或者结盟,或者寻求购并,总之要努力使市场不被其竞争对手所控制。实证研究的结论也不一致。印度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获取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联合利华获得了印度香皂市场75%的份额和洗涤剂市场30%的份额(Mehta,1999);一项对捷克87个制造业集中率变化的研究却表明,虽然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捷克制造业的集中度加强和FDI大量进入同时发生,但数据分析却表明,跨国投资与市场集中度之间并没有相关性(ZemplinerovaandJarolim,2000)。

本文分析FDI与中国制造业市场结构的变化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影响。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行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和定价行为,是衡量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三个主要因素。

二、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垄断行为(注:如没有另外注明,本文中各个行业的情况,来自作者在1997、2001年的两次调研,其中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一次调研是1996年。两次调研都包括对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访谈及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1997年的调研成果反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跨国投资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究辑刊》第一辑中,2001年的调研成果反映在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经济国际化的影响》中。凡引自这两次调研的内容,文中不再加注。李蕊女士参加了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二次调研,并计算整理了部分数据。)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某些重要的产品市场上地位突出,一、两家企业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在这种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确有垄断动机和垄断行为,典型的表现是不开发不引进先进技术、产品更新换代慢和产品价格居高不。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整个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被认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仅为2%左右,技术先进企业的投资额也仅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左右。不过,此时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外华人资本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不转移先进技术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的技术水平不高(江小涓1993)。

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增长很快,这些跨国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但是在它们来华投资的较早时期,向中国转移最先进技术的企业较少。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中,引进母公司最先进技术企业的比例仅为13%。(注:关于数据来源、技术先进性定义等,参见本文第四部分中对表5的说明。)

下面是三个典型行业的案例。

1.轿车制造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国轿车生产的集中度很高,市场竞争很不充分,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和上海汽车总公司合资成立的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市场地位突出。1983年4月,第一辆桑塔纳轿车在上海组装成功,1985年3月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此后,上海大众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在中国的轿车市场上占据着垄断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期,桑塔纳轿车几乎占有国内同档轿车100%的市场份额,90年代初期占有90%左右的市场份额,直到90年代中期,仍然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到1998年3月,上海大众在中国已累计生产了100万辆桑塔纳系列轿车。其间,1995年上海第二代桑塔纳轿车(桑塔纳2000)下线和投入市场。

从1983年到1999年长达16年的时间内,上海大众的主导产品一直是第一代桑塔纳,车型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这个期间,上海大众的外方母公司已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球市场上淘汰了第一代桑塔纳这个车型,但上海大众却长期继续生产第一代桑塔纳,并没有引进其母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推出的换代车型。桑塔纳的市场价格也始终处于高位,在1998年年底之前,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水平,高出其先前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近一倍。

上海大众这种基于市场垄断地位而产生的行为,长期受到国内各方面舆论批评,包括中方合作者上海汽车总公司,也对其不愿转移先进车型的行为不满意。1998年,上汽公司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通用愿意将较新的车型放在中国生产。

2.无线通讯设备制造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通讯业以极高的速度增长。通讯线路由1990年的1200万条,增加到2000年的1.7亿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增长速度尤其突出,以手机制造业为例,到2001年8月,中国的手机拥有量已经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位。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高速成长的无线寻呼市场和模拟手机市场几乎由摩托罗拉一家公司垄断,我国消费者以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使用其生产的落后于国际市场的产品,这个时期,摩托罗拉在中国获得了丰厚回报。

3.洗涤用品行业

英荷联合利华公司和美国P&G公司分别于1986年和1988年开始在中国投资。1992-1995年,除P&G公司和联合利华公司继续大规模增加在华投资外,全球洗涤用品行业三巨头之一的德国汉高公司,也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P&G公司、联合利华公司和汉高公司,都是名列“财富500强”的跨国巨头,1999年,联合利华总资产280亿美元,总销售额440亿美元;P&G公司总资产321亿美元,总销售额381亿美元。而中国洗涤用品行业1999年的总销售额仅为192.82亿元人民币,约折合23亿美元,(注:这里的洗涤用品行业是指我国工业统计分类中的“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业”,统计口径为国家统计局使用的“分地区轻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提供。)全行业产值仅为联合利华公司的1/19,P&G公司的1/17。规模如此悬殊,致使当时国内存在许多观点,认为中国洗涤用品制造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洗涤用品市场将由跨国公司垄断,甚至导致中国洗涤用品行业“全军覆灭”。

到1995年底,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较大规模的合资企业有15家,全部是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排名前20位的大企业。这15家企业洗衣粉和香皂的产量,约占全行业产量的35%-40%。在这15家合资企业中,P&G公司投资的有5家,联合利华公司投资的有5家,德国汉高公司投资的有3家。在15家合资企业中,只有两家为中方控股,其余均为外方控股。在外方控股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的外方股份比较高。外方股份在80%-98%之间的有3家,在60%-79%之间的有7家,在50%-59%之间的有3家。总体上看,当时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的主力企业已经由国外大跨国公司控股(15家企业的情况见表1)。

表1洗涤用品行业排头兵企业的合资情况(1995年底)

企业名称合资企业的中方与外方

上海利华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联合利华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上海日化公司、联合利华公司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香港新鸿基公司

北京熊猫宝洁洗剂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日化二厂、美国P&G公司

成都宝洁公司成都合成洗涤剂厂、美国P&G公司

广州浪奇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浪奇公司、美国P&C公司

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天津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广州宝洁公司广州肥皂厂、美国P&G公司

张家口联合利华公司张家口合成洗涤剂厂、荷兰联合利华公司

桂林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桂林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天津宝洁有限公司天津香皂厂、美国P&G公司

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德国汉高公司

合肥利华公司合肥日用化工厂英国利华公司

沙市活力奔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沙市活力28集团公司、德国奔腾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这些合资企业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令政府管理部门、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及更多的方面都不满意。合资企业生产的外方品牌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20世纪90年代中期,质量相差不多的外方品牌产品的价格要比中方品牌的产品高出50%左右。合资企业在广告宣传上,都将外方品牌放在主导地位,对中方品牌的宣传很少。1997-1999年,在35个大中城市中,宝洁和联合利华对其麾下品牌的广告费用一直排在所有产品广告的前列,这些企业当时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中方企业合资前的品牌,因此实际上是用中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其产品促销。1995年,某合资企业销售收入的95%来自中方原有品牌的产品,但企业每年投入5000万巨额资金为外方品牌作广告,中方原有品牌的广告费却仅占其1/20。

当时,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这些企业的扩建规模和发展设想推算,到2000年,合资企业生产的洗涤用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很高份额,例如合资企业的洗衣粉将占我国洗衣粉市场的60%以上,其中外方品牌产品的占有率会大幅度上升。管理部门还认为,这些合资企业在站稳脚跟后,会通过再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收编有实力的国内其它洗涤用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因此,中国洗涤用品市场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由世界三大洗涤剂跨国公司控制的市场,产品价格将处于高位,这些公司将从中国获取高额利润。

三、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进口、多家跨国公司进入和国内企业的成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往少数跨国公司居垄断地位的若干行业,市场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三个方面的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入世后进口商品竞争预期

多年来,较高的进口关税和过多的非关税措施,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显著的保护作用。在外商投资企业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中,贸易壁垒主要保护了外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即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已成定局,对国内产业降低保护前景明确。

进口商品竞争预期是市场竞争性的重要因素。如果跨国公司继续在中国使用其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失去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或者向中国消费者索取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进口商品。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商在1999年后多次下调产品价格,应对入世后进口汽车的竞争是一个重要因素。

2.跨国巨头之间在中国市场上展开竞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政府在一些行业中放弃了以往坚持的“一个行业中只引进少数几家跨国公司,以便给国内企业留下市场空间”的政策取向,开始允许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当一两家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较高收益时,其它跨国公司不会长期对这个潜力极大的市场视而不见,而是跟随先行的投资者,也竞相进入中国市场。多家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使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上相互竞争。

在手机制造业中,中国市场的高成长性和投资于这个市场的高回报率,吸引了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1994年中国数字移动通讯网建成后,诺基亚、爱立信开始迅速扩大在中国的生产规模,摩托罗拉的垄断地位开始动摇,三家企业一直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着激烈竞争,市场份额此起彼伏,交错变化。其它几家制造手机的跨国公司也相继续进入中国市场,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形成了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松下、三星等众多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局面。

轿车制造业中,以往坚持多年的轿车布点“三大三小”的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明显松动。按近几年全球汽车业收购兼并后形成的九大汽车集团考察,到2001年底,这九大集团全部在我国有大规模的投资,建立了合资汽车制造企业。通用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上海通用汽车公司、金杯通用汽车公司、长安铃木公司、昌河铃木公司、江铃公司、庆铃公司、北京轻型汽车公司、北铃专用车公司、南亚公司、南京依维柯公司和云雀公司。大众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福特集团的投资项目有江铃公司、长安福特和海南马自达。丰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天津丰田公司和四川丰田客车。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的投资项目有北京吉普公司、亚星奔驰公司、北方奔驰公司、湖南长丰公司、沈阳飞机公司、东南汽车公司和起亚悦达公司等。本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广州本田。雪铁龙—标致集团的投资项目有神龙公司。雷诺日产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三江雷诺、郑州日产、杭州东风日产柴和风神公司。宝马公司的投资项目有沈阳华晨宝马。全球主要汽车制造商正在中国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

3.国内竞争者的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有一批内资企业竞争力迅速提高,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强有力的竞争者。轿车行业中,已经有天津夏利、一汽红旗、安徽奇瑞、沈阳中华、浙江吉利等多款颇具市场竞争力的国内品牌车出现在市场上,而且不断扩大着市场份额。中国的程控交换机市场也出现了同样趋势,国内企业的贡献突出。一批内资企业如华为、中兴、大唐的兴起和发展,使得程控交换机市场由原来外资品牌产品之间竞争的局面,转变为外资品牌与内资品牌产品之间交错竞争的局面。

洗涤用品行业的情况更典型。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外商投资企业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位。外商原先的市场战略,是以国外流行的大比重高活性物的浓缩洗衣粉取代普通洗衣粉,并为此进行了密集的广告投资,但由于国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洗涤用品市场仍以中方品牌产品为主。

这个时期的市场结构的变化是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合资企业大力促销的外方品牌产品,由于价格居高不下,国内市场占有率上升缓慢;而合资企业对中方原有品牌的销售力度很小,使这些原先市场份额很高的产品的影响力下降。这种状况给国内一些原先居于“第二梯队”的企业提供了扩张机遇。一批改制后的上市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抓住机遇,迅速发展。表2是1992年和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集团)名录,入围企业有较大变化。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排名第一、第三和第四位的企业分别是南风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力公司(集体企业)和纳爱斯公司(股份制企业)。跨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排序并没有明显上升,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仅有汉高一家跨国公司排名第二,在前10位大企业中,利华公司和宝洁公司分别列在第6位和第8位(见表2)。

表2排名前10位的洗衣粉生产企业(1992年,2000年)

序号1992年产量最大的10家2000年产量最大的10家

企业(集团)企业(集团)

1广州浪奇实业公司南风公司

2天津汉高公司汉高公司

3上海合洗厂全力(集团)公司

4徐州合洗总厂纳爱斯公司

5南京莞基苯厂白猫公司

6北京日化二厂利华公司

7成都合洗厂活力美洁时公司

8潍坊合洗厂宝洁公司

9济宁合洗厂杭州万里公司

10武汉油化厂开封矛盾(集团)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1996年、2001年两次调研。

如果以单个企业为统计口径,合资企业在全行业排头兵企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按工厂法统计,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企业中的合资企业,1997年为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8.6%;1998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3.4%;1999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1.4%;2000年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5.2%。产量排名入前10强的合资企业,产量比重2000年较1997年降低了3.4个百分点。

表3洗衣粉行业外资产量比重

年份外资企业产量占外方控股企业产量

全国产量的比重占全国产量的比重

199635%25%

199735%26%

199828%19%

199922%17%

200022%19%

资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3是1996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品牌产品在我国洗衣粉产量中的地位。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产量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较快增长后,90年代下半期的市场份额有明显的下降。总之,由于国内竞争者的出现,洗涤用品市场竞争激烈,大型跨国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明显的优势地位。

本部分的分析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使中国制造业中的大多数行业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变化:技术转移和定价

1.产品价格下调

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长期坚持的产品高价位战略发生了变化。

合资品牌轿车价格开始持续下降。以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第一代桑塔纳为例,1998年底到2001年底三年时间,第一代桑塔纳在北京汽车市场上的价格下降了近40%。通讯设备行业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内资企业提供低价位产品的能力,使交换机的价格成倍地下降,例如局用程控交换机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每线300美元左右降到90年代末期的每线35美元左右。同时,各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增多,包括融资、安装、售后服务等。各主要的手机制造商,都开始在中国采用其在全球市场上的定价机制:新款手机在市场上露面两、三个月之后,价格就开始大幅度下滑。以往那种产品更新缓慢、价格长期处于高位的现象已经消失。

面对激烈竞争,外方品牌洗涤用品的价格大幅度下调。以宝洁麾下的碧浪为例,1998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7.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6.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2001年底,宝洁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主流产品是声称为第三代产品的碧浪漂渍(400克),价格已降至4.98元,与国内品牌产品的价格基本上持平。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由于价格持续下降,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开始有所上升,占合资企业产量的比重有明显上升(见表4)。

2.加快转移先进技术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明显加快。2001年,笔者主持了一个系列的调研项目,对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四个城市127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研,企业的技术水平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前1997年,笔者曾主持了一项类似的调研,将这两次调研结果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行为的明显变化。

两次调研,我们都以其母公司为参照系,考察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相对技术水平。(注:同时,我们还有另外一个参照系:国内同行业的技术水平,按这个参照系,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绝大多数提供了等同于我国国内的先进技术。详细情况参见江小涓(2002),第三章。)对比两次调研结果可以发现,2001年与1997年相比,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比率大大上升(见表5)。

表4洗衣粉行业外资品牌产量比重

年份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外方品牌产量占合

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资企业产量的比重

19968%22.86%

19977%20.00%

19984%14.29%

19997.73%34.60%

20009.50%42.81%

资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5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

1997年(%)2001年(%)

与母公司相比

使用最先进技术1442

使用比较先进技术5345

使用一般技术3313

注:1997年样本为96户企业,2001年样本为127户企业。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来自美、日、欧盟和韩国的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为了避免技术水平认定时产生歧义,我们简单地以时间作为技术水平划分的标准:母公司最先进技术,指在母国企业使用不足三年的技术或投放市场不足三年的产品;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指虽然在母国企业使用时间已达三年以上,但至今仍然在使用的技术或生产的产品;母公司的一般技术,指母国公司已经不使用的技术或不生产的产品。

1997年,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比重很低。向其在华企业转移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跨国公司,仅占被调研企业的14%;转移比较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占比重最高,达53%;还有33%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的技术和产品,是其母公司已经不再使用的技术和不再生产的产品。

到2001年,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到了41%,有45%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使用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使用母公司已经淘汰技术的企业仅占13%。

几个行业的案例也很典型。从1998年开始,上海大众桑塔纳的市场份额开始被一汽捷达、二汽富康和天津夏利等产品分割,同时还有更多的新车型上马,特别是上海通用别克、广州本田雅阁的上马,才迫使德国大众改变态度,于1999年底将其全球流行车型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使B2级的桑塔纳跃升三个等级,一次性升为B5级的帕萨特。此后,中国轿车车型乏善可陈的局面迅速改变,2001年和2002年,跨国汽车巨头至少将11款全球流行新车型提供给了中国的消费者。手机制造业中,激烈的竞争迫使各家跨国公司都在不断地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降低产品价格。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的消费者已经完全能够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档次、同价格的手机消费。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手机市场的产品换代档次和价格水平已经与国际市场同步变化,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都有新款手机问世。

五、简短的结论

中国的经验证实了产业组织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全球性企业,在垄断性的市场中,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速度较慢,而且会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位,以获得垄断利润;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能够引导企业的行为合理,加速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引进,不断降低成本和价格,以求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中国的经验还表明,在一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已经较高、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时候,东道国政府对国内产业实施较高的保护措施和限制国外投资者的数量,实际上是保护了现有的国外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东道国市场上的垄断能力,比在其母国市场上更强。

从中国的实践看,虽然跨国公司规模巨大,而且在海外市场上有垄断愿望和垄断行为,但是,与许多国家较早时期的封闭状况相比,进口商品的竞争、多家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东道国国内企业的竞争,会大大减少少数巨型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居于控制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中国国内市场容量巨大,只要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和国内改革政策,被少数跨国公司长期垄断市场的可能性更小。可以说,迄今为止,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行为在中国市场上不普遍和不能持久。

国内企业与跨国巨头的规模差距,并不是一个必然导致跨国公司具有优势地位的因素。引进外资的同时,技术、管理、观念等诸多因素必然产生外溢效应,推动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汽车、移动通讯设备和洗涤用品这三个技术特性和经济规模有较大差异行业的开放实践,都展示了中外企业在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巨大空间。

最后要着重指出一个长期误传的概念。许多提出“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市场”的观点,是将“跨国公司”视为一个利益整体,计算其市场份额。这个概念是不恰当的,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自不同的跨国公司,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在中国市场上主要是竞争关系而不是稳定的串谋关系,因此,即使外商投资企业总体上占有较高份额,但若这个份额由多家跨国公司分割,就应该视其为竞争性的市场而不是垄断性的市场。

【参考文献】

1江小涓,1993:《中国工业发展与对外经贸关系的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

2—,2002:《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3中国社会科学院跨国投资研究中心,1997:《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外商投资情况的调研》,《外商投资研究辑刊》第一辑。

4王洛林主编:《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5王志乐主编:《日本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中国经济出版社。

6CavesE.R.,1982,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ndEconomicAnalyses.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London.

7

Fishwick,F.,1981,MultinationalCompaniesandEconomicConcentrationinEurope,

GowerPublishingCompany.

8Gorechi,P.K.,1976,TheDeterminantsofEntrybyDomesticandForeignEnterprises

inCanadianManufacturingIndustries.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Vol.58,PP

485-498.

9Hymer.S.H.,1970,TheEfficiencyContradictionsof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American

EconomicRevies,Vol.60,pp441-448.

10-1976,TheInternationalOperationsofNationalFirms:AStudyofDirectInvestment.

Cambridge,Mass:MITPress.

11JohnH.dunningeds,1994,UnitedNationsLibraryon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

Vol.18.TheUnitedNations.

12MehtaP.radeepS.,1999,ForeignDirectInvestment,MergerandStrategicAlliances:

IsGlobalCompetitionPolicyAcceleratingDevelopmentorHeadingtowardWorld

Monopolies.?",UNCTADSeriesonIssuesinCompetitionLawandPolicy,pp,19-26.

13S.Das,1987,Externalities,andTechnologyTransferthrough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

ATheoreticalAnalysis".InjohnH.dunningeds.UnitedNationsLibraryon

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Vol.18.TheUnitedNations.

14UNCTAD,1997,WorldInvestmentReport1997:TransnationalCorporation,Market

StructureandcompetitionPolicy.UnitedNationsPublication.

15ZemplinerovaAlenaandMartinJarolim,2000,FDIthroughM&Avs.Greenfield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2篇

关键词:外企;外债管理模式;存在问题

外债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债管理上的超国民待遇、管理模式落后、规模增长过快等问题逐步显现。如何实现外债管理中的差别待遇,提高外债经营的安全度,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外债管理方式和体制,是当前外汇局亟需探讨的课题。

1当前外债管理存在问题

1.1超国民待遇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审批门槛悬殊。在现有“内紧外松”的外债管理模式下,国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按“差”管理模式要求,在“差”范围之内自行举借外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形成巨大天然优势,而中资企业则因受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狭窄,外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客观上造成了“扶外限内”的局面。

(2)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虽然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支付结汇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资金结汇的增长,但并未对大幅增加其融资及结汇成本。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1.2管理模式问题

(1)“差”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作为一个静态的管理模式,“差”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规模发生的变化。假如一家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差为500万美元,历经10年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资总额限定,而此时500万美元的差额可能已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倘若企业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长期外债,则其无法再继续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静态的“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汇局对外债规模的监管。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差”额度(即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与境外机构担保项目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趋于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规模总量控制和企业自主借债的相结合。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确定,且只要企业借用的外债在此范围内,外汇局就需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实际上由外经贸审批部门间接决定,而外汇局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

(3)“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外债短贷长用的现象。由于在控制指标设置上将流量指标(中长期债务发生额)与存量指标(短期债务余额)简单相加进行考核,因而企业在签约时可选择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利用债权人通常为外方投资人和目前对于短期外债展期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将一笔到期短期外债展成中长期外债使用,造成短期外债实际长期使用,甚至逾期不还。基于目前“差”管理政策对于逾期短期外债,是视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尚无明文规定,因而外汇局在监管中无章可依。

(4)“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差”管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优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差”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差”管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外债结汇问题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管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督,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入进行监管的难度。

2政策建议

2.1超国民待遇方面

(1)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内外债。将外商投资企业本币债务纳入“差”限额控制,从而收缩其外债规模,并进而实现对其内外债的统一管理;对随意进行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包括实施期限限制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方式。可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期提款、导致外债登记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及在原外债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再举借新的外债;对于外债登记管理的相关审核细则以法规方式予以明确,如通过法规规定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实行外债管理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对外借债需求,不再区别对待中、外资企业,而是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确有需要的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对于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行业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债,从而在控制外债数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2.2外债管理模式方面

(1)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核定外债借用额度。对于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外资股权占比来控制“差”差额,即要求其外债借用额度应与外方出资比例相对应并按如下模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企业外债借款总额度=企业注册资本(或“差”×外方出资比例×所在行业系数×借款期限系数)。对于属于环保类或高科技类企业可赋与较大行业系数,同时,按借款期限赋与不同系数,外债借款期限越长则系数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的同时,合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经济转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足额到位之前,应禁止其举借外债。

(2)实行外债余额管理。继续保留“差”的限额管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外汇政策应统一以其余额计量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用的外债规模。这一方面可改善当前短期外债占比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册资本比例核定企业外债借款额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债存款准备金制度。此举是按照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方式,对企业借入的外债规定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无息存款准备金,并可按企业外债规模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增加投机资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当然,有关指标的选择和制度的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既照顾到正常资金的需求,同时也要防范套利资金进入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2.3外债使用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3篇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截止到2001年底,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484户,合同外资金额达7459.0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3954.69亿美元。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2001年,FDI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为10.73%,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24.06%;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占工业资产总额的10.1%,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4.6%,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26.8%,利润占利润总额的29.2%,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0.8%;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占全国增值税总额的比重达25.91%(江小涓2002,见图1)。

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是否合理,国内一直存在担心和争论。争论的核心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量投资,是否会产生垄断。如果形成垄断,就会抑制国内投资,阻碍新投资者进入,并且向消费者索取高价,产生垄断利润,从而损害国内生产者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这种情况存在,就意味着吸引外资导致的投资增加、技术进步和效率改善等多方面的利益,不是以更适用产品和较低价格的形式转移给我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以较高利润的形式被跨国公司吸收。

附图

图1FIEs在中国重要经济指标中的比重

这种担心和争论在近几年有所加强。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著名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一些项目的规模很大,远远超过中国国内同类企业,占据着企业规模排名的前列,产量占全行业产量的较高比重。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微电子、移动通讯设备、轿车、制药、工程机械等行业中排名前10位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投资企业都占据着2/3以上的席位。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占据手机市场九成的份额,占据着轿车2/3以上的份额。其中一些企业,独家占据了市场很大份额,市场集中度很高。从理论上推论,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性。

当然,所有的商业性公司都在追逐利润最大化,而不论其是国内公司还是全球性公司。如果市场监管力量薄弱,无论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垄断行为。但是,跨国公司具有规模、品牌和技术等许多方面的优势,市场影响力更强,因此其行为特别引人关注。

对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竞争行为的分析,是产业组织理论和跨国投资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跨国投资理论在它的形成阶段,就认为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目的之一,是控制不同国家内的企业,消除竞争,使自己企业处于有利地位,获取超额利润。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实质上是垄断优势的扩张,本身就是一种市场扭曲,它会产生反竞争的不良效果(Hymer,1970,1976)。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都有垄断意愿,但其在海外比在其母国更易形成垄断行为,这是因为在海外市场上竞争的对手较少,串谋容易,企业就会产生进行串谋的意愿和行为。(注:串谋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主要厂商之间组成公开默认的价格同盟,对市场进行人为分割的行为。)通过串谋,将价格维持在一个相对的高位,企业就有可能获取相对稳定的较高利润(Caves,1982)。相反的观点也同样存在:由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增加了东道国市场上的企业数目,使生产和市场的集中度降低,因此加强而不是削弱了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Fishwick1981;Gorechi,1976)。稍后一些,有学者注重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具有垄断优势,而东道国企业间却是彼此竞争的关系,在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较早时期,有可能增加东道国市场的垄断性,但从长期看,技术外溢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种潜在成本,因为免费搭车的当地企业迟早会变得足以与跨国公司相抗衡。最终结果,增加了东道国市场的竞争性(Das,198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跨国投资增长很快,相关研究更加丰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大量吸引FDI,提供了新的研究素材,有不少基于多国情况和大样本案例的研究成果问世。但是,研究得出的结论仍然不一致。有一些研究表明,大型跨国投资特别是采用购并方式的投资,往往被用来消灭竞争(UNCTAD,1997);另一些研究却表明,跨国投资引起竞争结构的变化只是暂时的,因为一旦一家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扰乱了市场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均衡,其竞争对手必然会作出强烈反应以确保其市场地位。他们或者扩大投资,或者结盟,或者寻求购并,总之要努力使市场不被其竞争对手所控制。实证研究的结论也不一致。印度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获取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联合利华获得了印度香皂市场75%的份额和洗涤剂市场30%的份额(Mehta,1999);一项对捷克87个制造业集中率变化的研究却表明,虽然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捷克制造业的集中度加强和FDI大量进入同时发生,但数据分析却表明,跨国投资与市场集中度之间并没有相关性(ZemplinerovaandJarolim,2000)。

本文分析FDI与中国制造业市场结构的变化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影响。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行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和定价行为,是衡量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三个主要因素。

二、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垄断行为(注:如没有另外注明,本文中各个行业的情况,来自作者在1997、2001年的两次调研,其中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一次调研是1996年。两次调研都包括对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访谈及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1997年的调研成果反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跨国投资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究辑刊》第一辑中,2001年的调研成果反映在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经济国际化的影响》中。凡引自这两次调研的内容,文中不再加注。李蕊女士参加了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二次调研,并计算整理了部分数据。)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某些重要的产品市场上地位突出,一、两家企业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在这种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确有垄断动机和垄断行为,典型的表现是不开发不引进先进技术、产品更新换代慢和产品价格居高不。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整个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被认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仅为2%左右,技术先进企业的投资额也仅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左右。不过,此时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外华人资本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不转移先进技术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的技术水平不高(江小涓1993)。

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增长很快,这些跨国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但是在它们来华投资的较早时期,向中国转移最先进技术的企业较少。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中,引进母公司最先进技术企业的比例仅为13%。(注:关于数据来源、技术先进性定义等,参见本文第四部分中对表5的说明。)

下面是三个典型行业的案例。

1.轿车制造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国轿车生产的集中度很高,市场竞争很不充分,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和上海汽车总公司合资成立的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市场地位突出。1983年4月,第一辆桑塔纳轿车在上海组装成功,1985年3月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此后,上海大众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在中国的轿车市场上占据着垄断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期,桑塔纳轿车几乎占有国内同档轿车100%的市场份额,90年代初期占有90%左右的市场份额,直到90年代中期,仍然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到1998年3月,上海大众在中国已累计生产了100万辆桑塔纳系列轿车。其间,1995年上海第二代桑塔纳轿车(桑塔纳2000)下线和投入市场。

从1983年到1999年长达16年的时间内,上海大众的主导产品一直是第一代桑塔纳,车型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这个期间,上海大众的外方母公司已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球市场上淘汰了第一代桑塔纳这个车型,但上海大众却长期继续生产第一代桑塔纳,并没有引进其母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推出的换代车型。桑塔纳的市场价格也始终处于高位,在1998年年底之前,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水平,高出其先前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近一倍。

上海大众这种基于市场垄断地位而产生的行为,长期受到国内各方面舆论批评,包括中方合作者上海汽车总公司,也对其不愿转移先进车型的行为不满意。1998年,上汽公司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通用愿意将较新的车型放在中国生产。

2.无线通讯设备制造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通讯业以极高的速度增长。通讯线路由1990年的1200万条,增加到2000年的1.7亿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增长速度尤其突出,以手机制造业为例,到2001年8月,中国的手机拥有量已经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位。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高速成长的无线寻呼市场和模拟手机市场几乎由摩托罗拉一家公司垄断,我国消费者以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使用其生产的落后于国际市场的产品,这个时期,摩托罗拉在中国获得了丰厚回报。

3.洗涤用品行业

英荷联合利华公司和美国P&G公司分别于1986年和1988年开始在中国投资。1992-1995年,除P&G公司和联合利华公司继续大规模增加在华投资外,全球洗涤用品行业三巨头之一的德国汉高公司,也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P&G公司、联合利华公司和汉高公司,都是名列“财富500强”的跨国巨头,1999年,联合利华总资产280亿美元,总销售额440亿美元;P&G公司总资产321亿美元,总销售额381亿美元。而中国洗涤用品行业1999年的总销售额仅为192.82亿元人民币,约折合23亿美元,(注:这里的洗涤用品行业是指我国工业统计分类中的“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业”,统计口径为国家统计局使用的“分地区轻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提供。)全行业产值仅为联合利华公司的1/19,P&G公司的1/17。规模如此悬殊,致使当时国内存在许多观点,认为中国洗涤用品制造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洗涤用品市场将由跨国公司垄断,甚至导致中国洗涤用品行业“全军覆灭”。

到1995年底,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较大规模的合资企业有15家,全部是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排名前20位的大企业。这15家企业洗衣粉和香皂的产量,约占全行业产量的35%-40%。在这15家合资企业中,P&G公司投资的有5家,联合利华公司投资的有5家,德国汉高公司投资的有3家。在15家合资企业中,只有两家为中方控股,其余均为外方控股。在外方控股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的外方股份比较高。外方股份在80%-98%之间的有3家,在60%-79%之间的有7家,在50%-59%之间的有3家。总体上看,当时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的主力企业已经由国外大跨国公司控股(15家企业的情况见表1)。

表1洗涤用品行业排头兵企业的合资情况(1995年底)

企业名称合资企业的中方与外方

上海利华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联合利华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上海日化公司、联合利华公司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香港新鸿基公司

北京熊猫宝洁洗剂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日化二厂、美国P&G公司

成都宝洁公司成都合成洗涤剂厂、美国P&G公司

广州浪奇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浪奇公司、美国P&C公司

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天津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广州宝洁公司广州肥皂厂、美国P&G公司

张家口联合利华公司张家口合成洗涤剂厂、荷兰联合利华公司

桂林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桂林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天津宝洁有限公司天津香皂厂、美国P&G公司

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德国汉高公司

合肥利华公司合肥日用化工厂英国利华公司

沙市活力奔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沙市活力28集团公司、德国奔腾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这些合资企业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令政府管理部门、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及更多的方面都不满意。合资企业生产的外方品牌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20世纪90年代中期,质量相差不多的外方品牌产品的价格要比中方品牌的产品高出50%左右。合资企业在广告宣传上,都将外方品牌放在主导地位,对中方品牌的宣传很少。1997-1999年,在35个大中城市中,宝洁和联合利华对其麾下品牌的广告费用一直排在所有产品广告的前列,这些企业当时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中方企业合资前的品牌,因此实际上是用中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其产品促销。1995年,某合资企业销售收入的95%来自中方原有品牌的产品,但企业每年投入5000万巨额资金为外方品牌作广告,中方原有品牌的广告费却仅占其1/20。

当时,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这些企业的扩建规模和发展设想推算,到2000年,合资企业生产的洗涤用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很高份额,例如合资企业的洗衣粉将占我国洗衣粉市场的60%以上,其中外方品牌产品的占有率会大幅度上升。管理部门还认为,这些合资企业在站稳脚跟后,会通过再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收编有实力的国内其它洗涤用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因此,中国洗涤用品市场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由世界三大洗涤剂跨国公司控制的市场,产品价格将处于高位,这些公司将从中国获取高额利润。

三、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进口、多家跨国公司进入和国内企业的成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往少数跨国公司居垄断地位的若

干行业,市场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三个方面的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入世后进口商品竞争预期

多年来,较高的进口关税和过多的非关税措施,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显著的保护作用。在外商投资企业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中,贸易壁垒主要保护了外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即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已成定局,对国内产业降低保护前景明确。

进口商品竞争预期是市场竞争性的重要因素。如果跨国公司继续在中国使用其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失去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或者向中国消费者索取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进口商品。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商在1999年后多次下调产品价格,应对入世后进口汽车的竞争是一个重要因素。

2.跨国巨头之间在中国市场上展开竞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政府在一些行业中放弃了以往坚持的“一个行业中只引进少数几家跨国公司,以便给国内企业留下市场空间”的政策取向,开始允许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当一两家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较高收益时,其它跨国公司不会长期对这个潜力极大的市场视而不见,而是跟随先行的投资者,也竞相进入中国市场。多家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使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上相互竞争。

在手机制造业中,中国市场的高成长性和投资于这个市场的高回报率,吸引了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1994年中国数字移动通讯网建成后,诺基亚、爱立信开始迅速扩大在中国的生产规模,摩托罗拉的垄断地位开始动摇,三家企业一直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着激烈竞争,市场份额此起彼伏,交错变化。其它几家制造手机的跨国公司也相继续进入中国市场,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形成了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松下、三星等众多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局面。

轿车制造业中,以往坚持多年的轿车布点“三大三小”的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明显松动。按近几年全球汽车业收购兼并后形成的九大汽车集团考察,到2001年底,这九大集团全部在我国有大规模的投资,建立了合资汽车制造企业。通用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上海通用汽车公司、金杯通用汽车公司、长安铃木公司、昌河铃木公司、江铃公司、庆铃公司、北京轻型汽车公司、北铃专用车公司、南亚公司、南京依维柯公司和云雀公司。大众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福特集团的投资项目有江铃公司、长安福特和海南马自达。丰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天津丰田公司和四川丰田客车。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的投资项目有北京吉普公司、亚星奔驰公司、北方奔驰公司、湖南长丰公司、沈阳飞机公司、东南汽车公司和起亚悦达公司等。本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广州本田。雪铁龙—标致集团的投资项目有神龙公司。雷诺日产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三江雷诺、郑州日产、杭州东风日产柴和风神公司。宝马公司的投资项目有沈阳华晨宝马。全球主要汽车制造商正在中国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

3.国内竞争者的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有一批内资企业竞争力迅速提高,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强有力的竞争者。轿车行业中,已经有天津夏利、一汽红旗、安徽奇瑞、沈阳中华、浙江吉利等多款颇具市场竞争力的国内品牌车出现在市场上,而且不断扩大着市场份额。中国的程控交换机市场也出现了同样趋势,国内企业的贡献突出。一批内资企业如华为、中兴、大唐的兴起和发展,使得程控交换机市场由原来外资品牌产品之间竞争的局面,转变为外资品牌与内资品牌产品之间交错竞争的局面。

洗涤用品行业的情况更典型。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外商投资企业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位。外商原先的市场战略,是以国外流行的大比重高活性物的浓缩洗衣粉取代普通洗衣粉,并为此进行了密集的广告投资,但由于国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洗涤用品市场仍以中方品牌产品为主。

这个时期的市场结构的变化是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合资企业大力促销的外方品牌产品,由于价格居高不下,国内市场占有率上升缓慢;而合资企业对中方原有品牌的销售力度很小,使这些原先市场份额很高的产品的影响力下降。这种状况给国内一些原先居于“第二梯队”的企业提供了扩张机遇。一批改制后的上市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抓住机遇,迅速发展。表2是1992年和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集团)名录,入围企业有较大变化。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排名第一、第三和第四位的企业分别是南风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力公司(集体企业)和纳爱斯公司(股份制企业)。跨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排序并没有明显上升,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仅有汉高一家跨国公司排名第二,在前10位大企业中,利华公司和宝洁公司分别列在第6位和第8位(见表2)。

表2排名前10位的洗衣粉生产企业(1992年,2000年)

序号1992年产量最大的10家2000年产量最大的10家

企业(集团)企业(集团)

1广州浪奇实业公司南风公司

2天津汉高公司汉高公司

3上海合洗厂全力(集团)公司

4徐州合洗总厂纳爱斯公司

5南京莞基苯厂白猫公司

6北京日化二厂利华公司

7成都合洗厂活力美洁时公司

8潍坊合洗厂宝洁公司

9济宁合洗厂杭州万里公司

10武汉油化厂开封矛盾(集团)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1996年、2001年两次调研。

如果以单个企业为统计口径,合资企业在全行业排头兵企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按工厂法统计,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企业中的合资企业,1997年为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8.6%;1998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3.4%;1999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1.4%;2000年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5.2%。产量排名入前10强的合资企业,产量比重2000年较1997年降低了3.4个百分点。

表3洗衣粉行业外资产量比重

年份外资企业产量占外方控股企业产量

全国产量的比重占全国产量的比重

199635%25%

199735%26%

199828%19%

199922%17%

200022%19%

资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3是1996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品牌产品在我国洗衣粉产量中的地位。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产量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较快增长后,90年代下半期的市场份额有明显的下降。总之,由于国内竞争者的出现,洗涤用品市场竞争激烈,大型跨国

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明显的优势地位。

本部分的分析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使中国制造业中的大多数行业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变化:技术转移和定价

1.产品价格下调

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长期坚持的产品高价位战略发生了变化。

合资品牌轿车价格开始持续下降。以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第一代桑塔纳为例,1998年底到2001年底三年时间,第一代桑塔纳在北京汽车市场上的价格下降了近40%。通讯设备行业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内资企业提供低价位产品的能力,使交换机的价格成倍地下降,例如局用程控交换机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每线300美元左右降到90年代末期的每线35美元左右。同时,各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增多,包括融资、安装、售后服务等。各主要的手机制造商,都开始在中国采用其在全球市场上的定价机制:新款手机在市场上露面两、三个月之后,价格就开始大幅度下滑。以往那种产品更新缓慢、价格长期处于高位的现象已经消失。

面对激烈竞争,外方品牌洗涤用品的价格大幅度下调。以宝洁麾下的碧浪为例,1998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7.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6.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2001年底,宝洁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主流产品是声称为第三代产品的碧浪漂渍(400克),价格已降至4.98元,与国内品牌产品的价格基本上持平。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由于价格持续下降,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开始有所上升,占合资企业产量的比重有明显上升(见表4)。

2.加快转移先进技术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明显加快。2001年,笔者主持了一个系列的调研项目,对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四个城市127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研,企业的技术水平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前1997年,笔者曾主持了一项类似的调研,将这两次调研结果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行为的明显变化。

两次调研,我们都以其母公司为参照系,考察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相对技术水平。(注:同时,我们还有另外一个参照系:国内同行业的技术水平,按这个参照系,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绝大多数提供了等同于我国国内的先进技术。详细情况参见江小涓(2002),第三章。)对比两次调研结果可以发现,2001年与1997年相比,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比率大大上升(见表5)。

表4洗衣粉行业外资品牌产量比重

年份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外方品牌产量占合

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资企业产量的比重

19968%22.86%

19977%20.00%

19984%14.29%

19997.73%34.60%

20009.50%42.81%

资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5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

1997年(%)2001年(%)

与母公司相比

使用最先进技术1442

使用比较先进技术5345

使用一般技术3313

注:1997年样本为96户企业,2001年样本为127户企业。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来自美、日、欧盟和韩国的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为了避免技术水平认定时产生歧义,我们简单地以时间作为技术水平划分的标准:母公司最先进技术,指在母国企业使用不足三年的技术或投放市场不足三年的产品;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指虽然在母国企业使用时间已达三年以上,但至今仍然在使用的技术或生产的产品;母公司的一般技术,指母国公司已经不使用的技术或不生产的产品。

1997年,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比重很低。向其在华企业转移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跨国公司,仅占被调研企业的14%;转移比较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占比重最高,达53%;还有33%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的技术和产品,是其母公司已经不再使用的技术和不再生产的产品。

到2001年,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到了41%,有45%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使用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使用母公司已经淘汰技术的企业仅占13%。

几个行业的案例也很典型。从1998年开始,上海大众桑塔纳的市场份额开始被一汽捷达、二汽富康和天津夏利等产品分割,同时还有更多的新车型上马,特别是上海通用别克、广州本田雅阁的上马,才迫使德国大众改变态度,于1999年底将其全球流行车型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使B2级的桑塔纳跃升三个等级,一次性升为B5级的帕萨特。此后,中国轿车车型乏善可陈的局面迅速改变,2001年和2002年,跨国汽车巨头至少将11款全球流行新车型提供给了中国的消费者。手机制造业中,激烈的竞争迫使各家跨国公司都在不断地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降低产品价格。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的消费者已经完全能够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档次、同价格的手机消费。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手机市场的产品换代档次和价格水平已经与国际市场同步变化,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都有新款手机问世。

五、简短的结论

中国的经验证实了产业组织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全球性企业,在垄断性的市场中,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速度较慢,而且会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位,以获得垄断利润;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能够引导企业的行为合理,加速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引进,不断降低成本和价格,以求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中国的经验还表明,在一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已经较高、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时候,东道国政府对国内产业实施较高的保护措施和限制国外投资者的数量,实际上是保护了现有的国外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东道国市场上的垄断能力,比在其母国市场上更强。

从中国的实践看,虽然跨国公司规模巨大,而且在海外市场上有垄断愿望和垄断行为,但是,与许多国家较早时期的封闭状况相比,进口商品的竞争、多家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东道国国内企业的竞争,会大大减少少数巨型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居于控制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中国国内市场容量巨大,只要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和国内改革政策,被少数跨国公司长期垄断市场的可能性更小。可以说,迄今为止,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行为在中国市场上不普遍和不能持久。

国内企业与跨国巨

头的规模差距,并不是一个必然导致跨国公司具有优势地位的因素。引进外资的同时,技术、管理、观念等诸多因素必然产生外溢效应,推动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汽车、移动通讯设备和洗涤用品这三个技术特性和经济规模有较大差异行业的开放实践,都展示了中外企业在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巨大空间。

最后要着重指出一个长期误传的概念。许多提出“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市场”的观点,是将“跨国公司”视为一个利益整体,计算其市场份额。这个概念是不恰当的,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自不同的跨国公司,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在中国市场上主要是竞争关系而不是稳定的串谋关系,因此,即使外商投资企业总体上占有较高份额,但若这个份额由多家跨国公司分割,就应该视其为竞争性的市场而不是垄断性的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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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UNCTAD,1997,WorldInvestmentReport1997:TransnationalCorporation,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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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ZemplinerovaAlenaandMartinJarolim,2000,FDIthroughM&Avs.Greenfield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4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动机;区位

一、经典作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动机的理论解释

马克思虽然没有创立系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但马克思有关资本国际化,尤其是有“过剩资本”和资本输出的思想,对于我们分析当代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有现实意义,马克思有关资本输出的思想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过剩资本”,形成资本输出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积累规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使资本的增大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以日益加快的速度进行,形成大量的相对人口过剩。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相对于国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生产过剩不可避免;同样,相对于国内日益下降的平均利润率而言,必然存在大量过剩资本。与生产过剩、相对人口过剩同时并存的大量过剩资本正是资本输出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

2.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过剩资本的一条出路。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由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增值运动并不受国家或民族地域的局限,而是生来就是具有国际性。马克思、恩格思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都成为世界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的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虽然在当时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资本输出并未成为经济现象,一国资本越出国界主要表现为商品资本,但商品生产的本性必然导致生产商品的企业为扩大商品销路而到国外去投资,以开拓国际市场、获取廉价原材料和追逐高额利润为目标的资本输出就成为过剩资本一条必要出路。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

3.高额利润和获取高额利润是过剩资本输往海外的最根本的内在动力。马克思明确指出:“如果资本输往国外,那么,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它在国内已经绝对不能使用。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它在国外能按更高的利润率来使用。”而且过剩资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较高的利润率,更重要的是追求利润量的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说:“超过一定的界限,利润率低的大资本比利润率高的小资本积累得更迅速。”可见,资本要取得更多更快的增殖特性是资本输出的最根本动因。

二、西方主要经济学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动机的分析

1.优势理论。1960年,海默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中,率先提出了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一般性理论,即垄断优势理论,海默认为,外国直接投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资产交易过程,它还包括非金融和无形资产的转移,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和发挥其内在组织优势的过程。美国企业之所以能从事海外直接投资,其主要决定因素在于美国企业拥有技术和规模等垄断优势,而垄断优势源于美国企业控制了技术的使用以及实行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经营。后来金德尔伯格系统阐述了垄断优势理论,该理论亦被称为“海默-金德尔伯格学说。

2.市场内部化理论。概括而言,市场内部化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第一,用自然性市场非完善性代替结构性市场非完善性,并以此作为市场内部化理论的关键性前提。第二,由于市场和企业是组织、配置要素和商品交换的两种基本途径,当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交易应在企业内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所属各企业间进行,从而形成一个内部交易、内部转让的内部化市场。第三,内部化过程超越国界,外商投资企业便应运而生,因此,内部化优势促成了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但巴克利等人强调,外部市场的自然性的非完善性是相对于效率而言的,因此,内部化优势并不是指给予企业拥有特殊优势的这种资产本身,而是指这种资产的内部化过程(相对于把这种资产出售给外国生产者而言)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特殊的优势。换言之,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需要一定有垄断优势,而只需要创造比外部市场更有效的行政机构或内部市场。第四,海外的直接投资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国际经济交易方式中居于主导地位。

3.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从事海外直接投资是由该企业本身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等三大基本因素共同决定的。第一,所有权优势。所有权优势在邓宁的几篇论文中定义不尽相同,但主要是指企业拥有或能够得到的别国企业没有或难以得到的无形资产和规模经济优势。具体包括:技术优势,包括专门技术、专利和商标、生产诀窍、营销技能、研究与开发以及产品特异化功能。企业规模优势,它是由规模、垄断和获得资源的能力所产生的优势。如规模大的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强,产品创新优势突出;寡占企业易控制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大规模企业能充分利用各种要素禀赋、市场—政府干预等方面的国际差异,分散企业经济经营风险,获得规模经济优势等。第二,内部化优势。它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的非完善性而将企业所有权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所获得的优势。邓宁所说的市场非完善性既包括结构性市场非完善性(如竞争壁垒、政府干预等),也包括自然性市场非完善性(如知识性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及高交易成本等)。邓宁认为,企业将共所有权优势内部化,可以避免世界资源配置的外部市场非完善性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保持和利用企业技术创新的垄断地位,从而有利于获得最大化的利润。第三,区位优势。它是指国内外生产区位的相对禀赋对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吸引与推动力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区位优势是由东道国和母国的多种因素的综合决定的。若东道国经济中的有利因素吸引外国投资者前去投资,则形成直接区位优势;若母国经济中的不利因素迫使企业到海外从事直接投资,则称为间接区位优势。概括而言,区位优势主要取决于:一是,劳动成本。由于国际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性,尤其是妨碍各国之间劳动力移动的移民管制,导致实际工资成本的差异;而外商投资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总生产成本最小。因此,企业在选择海外直接投资的区位时,必然先考虑劳工成本较低的地区,特别是当产品技术已经标准化以后,企业更倾向于将生产活动转移到劳动投入的来源地。典型的例证是东道国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会吸引国外企业前来从事劳动密集型的投资。二是,市场购销因素。尽管寻求廉价劳动成本的投资一直在迅速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增长很快),但在数量上相对并不重要(尤其是与在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相比仍然只是很小数目)。这主要是因为,国际性的竞争不只是包括为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劳动成本而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投资地点,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哪里出售产品和占有市场。正如斯密所指出的,“交换力”和“市场范围”最终限制着因分工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因此,东道国市场规模、市场潜力、发展阶段以及当地竞争程度等市场购销因素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决策有到头重要的影响。例如,市场位置相距遥远的国家,由于运输成本和通讯成本较高而不利于开展贸易活动,但却能吸引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又如,若东道国竞争激烈,出口厂商会考虑在对方市场投资生产,以“当地制造”的标签推销其产品,而更为重要的是,迎合东道国不同口味和需要的生产和营销活动,严重依赖于东道足够的市场规模和市场潜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全球经济增长的桎梏不是来片于供给,而是来自于需求,不管是对消费品还是对工业品,外商投资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从事专业化的生产和出售复杂的产品将取决于成熟的市场。为了寻求市场需求,当代外商投资企业打破了所有国家间、地区间的界限,将生产性的环球工厂与环球购物中心相互补充,从而将全世界都作为其市场目标。但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市场规模和市场潜力极其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代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三是,贸易壁垒。东道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在直接投资和出口之间选择。许多东道国一直在意识地将利用关税、配额和当地标准等手段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地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地发展中东道国,贸易壁垒可诱使那些过去向其出口地外国企业到当地进行直接投资。四是,政府政策。一般而言,政法、社会和经济环境等直接关系到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国家风险。母国和东道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母国对外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政策、东道国引进外资的鼓励与限制政策等,都会对外国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方式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如母国的投资鼓励政策和东道国的引资优惠政策能增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区位优势。第五,心理距离。前述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形成的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物质和经济距离是跨国区位优势的主要决定因素,而由于历史、文化、语言、风俗、偏好、商业惯例等因素形成的心理距离,也是区位优势的重要决定因素。一般而言,心理距离越小,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区位优势就越大。

邓宁认为,区位优势不仅决定着企业从事国际生产的倾向,而且也决定着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部门结构和国际生产类型。不难看出,邓宁有关区位优势的解释,不仅吸取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关于国家优势的思想,而且承袭和发展了不少国际经济学者有关区位因素的分析。邓宁在抽象出上述三个决定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和外国直接投资基本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三种优势的不同组合来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在技术转移、出口和海外直接投资三种国际经济活动方式之间作出选择。若一国企业仅拥有所有权优势,则企业将选择许可证安排方式进行技术转移;若一国企业具有所有权和内部化两项优势,而无区位优势,则企业将选择国内生产然后出口的方式;而一个企业只有同时拥有所有权、内部化和区位三种优势,该企业才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西方经济学者对外商投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被人们最广为接受的综合性国际生产模式,被誉为国际直接投资领域中的“通论”。

参 考 文 献

[1]陈秀山等.中国区域经济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魏后凯,贺灿飞,王新.中国外商投资区位决策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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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丹辉.外商投资新动向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2)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新的,最具活力的增长源。它对我国外贸的影响是双重性的,我国只有调整外资待遇,外资政策的战略目标,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出口贸易的增长模式,才能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 产品出口 产业结构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一直呈上升发展状态,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份额也越来越大,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而其对我国的外贸发展也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通过相关的分析,可发现我国外资企业出口的发展很大部分是“量”上的突破,在“质”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分析了解我国外资企业出口发展的现状,制定其发展的有效对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出口总量迅速增长,出口比重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三大出口“军团中”最有活力的一支。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从91年开始至今,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在逐年上升,其出口比重不断扩大,到2001年,受我国加入WTO影响,外资企业的净出口达到了73.72亿美元。相比2000年增加了51.54亿美元,相当于我国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净出口总值。2002美元~2011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量分别为1602.85亿美元、2403.41亿美元、3386.06亿美元和4441.82亿美元,增长速度分别为20.30%、37.1%和49.95%、40.88%,高于全国出口增幅2.06个百分点、2.51个百分点、5.49个百分点和2.96个百分点。占全国出口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2.2%、54.8%、57.1%、57.07%。2005年,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总值也大幅增长,总额为6631.63亿美元,同比增长40.42%,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57.43%。2006年外资企业净出口为912.12亿美元,相比2005年增加了344.86亿美元。由这些数据可见外资企业出口已逐渐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军,是我国外贸顺差的主要来源。 二、出口大于内销,外向型程度大于国内企业 尽管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很多,但最基本、最主要的动因有两个:一是充分利用我国大陆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二是占领潜力巨大的国内市场。迄今为止,在我国已经开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中,大部分都是外向型企业,经营活动以加工贸易为主。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加工贸易顺差超过1250亿美元。由此可见,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装配贸易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外商投资这类企业产品出口均远大于国内销售,从而提高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产品销售总值的比例。如此看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向化经营程度显然远远高于国内其他企业。 将2005年中国外资企业前8强与与中国出口额前8强的企业排行榜进行对比(见表2),我们可以发现两榜名列前茅的上榜企业多有重合。外商投资企业前8强中的第一名与中国出口额最大企业前8强中的第一名都是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外企前8强排行榜中的第二名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出口企业额前8强排行榜中排行第三,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则在两份排行榜中都居于第四位。从中国出口额最大的企业排行榜中我们可发现其中大部分为外资企业,在参考了2006年的海关统计年鉴后作者发现,名列2005年中国民营企业出口额前2强的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新疆野马经贸有限公司竟然在2005年出口额200强的企业排行榜中分别排到了第45位和第95位,这说明我国本土的企业侧向于国内销售,出口远远低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由此普遍表现出了强烈的出口倾向。 表22005年中国外资企业排行表与中国出口额最大企业的排行表 三、外资企业出口增长速度显著快于内资企业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外资的进入,我国外贸主体结构进一步多元化,出现了国有企业比重迅速下降,民营企 业发展,而外资企业出口比重迅速提高的局面。从表3中我们可知,国有企业出口比重从1981年的99.8%降至2006年的19.7%,下降了80.1个百分点;相应地民营经济占出口比重从1990年的0.2%上升到2006年的22.0%,提高了21.8个百分点。而增长速度最突出的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出口的比重从1981年的0.5%上升至2005年的58.2%,提高了19.2个百分点,可见外资企业出口占据了我国企业出口的半壁江山。 四、外商在华独资趋势明显,独资企业出口占主导地位 2002年外商独资企业占全部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由1999年的38.0%升至60.2%,仅3年时间上升了21个百分点。2003年,独资方式仍然是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所占比重达62.4%。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趋势继续加强。从新设立企业数目来看,2011年外资新设立43664家企业,其中独资企业30708家,占总数的70.3%,而2003年这一比重为65.6%。随着外商独资企业的增加,在我国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中,独资企业的出口份额也不断上升,并居首要位置。在1998年之前,我国外资企业的出口中,中外合资企业所占的份额是最大的,1998年后,独资企业的出口量迅速增加,超过了合资企业的出口。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合资企业出口355.70亿美元,占当年外资企业出口的43.9%,独资企业出口366.62亿美元,所占比重为45.28%。2001年,是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发展的一个突破点。这年,外商独资企业出口689.64亿美元,占外资企业总出口的51.77%,而合资企业出口比重下降到40.59%。到2003年,合资企业的出口分额降到了33.71%,而独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则上升到60.78%。各个指标都显示,外商更倾向于采取独资的方式投资,独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占我国外资企业出口的主导地位。 五、我国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中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上升,出口商品结构得到提升 从2003年到2006年,三年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排在前10位的商品中,电子信息类产品占5种,占前10位出口商品总额均超过60%,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比重有所下降,占前10位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均低于38%,增幅明显低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增幅。其中,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电子信息类产品的出口额为1231.43亿美元,占前10位出口商品总额的68.68%增长速度大都高于全国出口总额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的平均增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下降,占前10位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2.33%。(见表4) 在我国2006年的中国制造商500强排行榜中,化工企业占据第一位,机械企业、电子企业分居第二位和第三位。其中外商投资的通信电子企业109家、汽车企业42家、医药企业13家。相比2006年前,在整体上中国制造业已经开始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方向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其中部分行业开始与国际接轨,并利用国际标准或引进外国技术、资金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其竞争优势明显。 参考文献: 江小娟:中国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王林昌宜海林郑鸣: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增加及相关影响[J].北京: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5-30 裴长洪: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4)[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2-16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06年中国商务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23-24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新的,最具活力的增长源。它对我国外贸的影响是双重性的,我国只有调整外资待遇,外资政策的战略目标,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出口贸易的增长模式,才能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 产品出口 产业结构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一直呈上升发展状态,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份额也越来越大,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而其对我国的外贸发展也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通过相关的分析,可发现我国外资企业出口的发展很大部分是“量”上的突破,在“质”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分析了解我国外资企业出口发展的现状,制定其发展的有效对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出口总量迅速增长,出口比重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三大出口“军团中”最有活力的一支。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从91年开始至今,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在逐年上升,其出口比重不断扩大,到2001年,受我国加入WTO影响,外资企业的净出口达到了73.72亿美元。相比2000年增加了51.54亿美元,相当于我国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净出口总值。2002美元~2011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量分别为1602.85亿美元、2403.41亿美元、3386.06亿美元和4441.82亿美元,增长速度分别为20.30%、37.1%和49.95%、40.88%,高于全国出口增幅2.06个百分点、2.51个百分点、5.49个百分点和2.96个百分点。占全国出口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2.2%、54.8%、57.1%、57.07%。2005年,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总值也大幅增长,总额为6631.63亿美元,同比增长40.42%,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57.43%。2006年外资企业净出口为912.12亿美元,相比2005年增加了344.86亿美元。由这些数据可见外资企业出口已逐渐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军,是我国外贸顺差的主要来源。 二、出口大于内销,外向型程度大于国内企业 尽管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很多,但最基本、最主要的动因有两个:一是充分利用我国大陆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二是占领潜力巨大的国内市场。迄今为止,在我国已经开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中,大部分都是外向型企业,经营活动以加工贸易为主。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加工贸易顺差超过1250亿美元。由此可见,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装配贸易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外商投资这类企业产品出口均远大于国内销售,从而提高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产品销售总值的比例。如此看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向化经营程度显然远远高于国内其他企业。 将2005年中国外资企业前8强与与中国出口额前8强的企业排行榜进行对比(见表2),我们可以发现两榜名列前茅的上榜企业多有重合。外商投资企业前8强中的第一名与中国出口额最大企业前8强中的第一名都是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外企前8强排行榜中的第二名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出口企业额前8强排行榜中排行第三,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则在两份排行榜中都居于第四位。从中国出口额最大的企业排行榜中我们可发现其中大部分为外资企业,在参考了2006年的海关统计年鉴后作者发现,名列2005年中国民营企业出口额前2强的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新疆野马经贸有限公司竟然在2005年出口额200强的企业排行榜中分别排到了第45位和第95位,这说明我国本土的企业侧向于国内销售,出口远远低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由此普遍表现出了强烈的出口倾向。 表22005年中国外资企业排行表与中国出口额最大企业的排行表 三、外资企业出口增长速度显著快于内资企业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外资的进入,我国外贸主体结构进一步多元化,出现了国有企业比重迅速下降,民营企 业发展,而外资企业出口比重迅速提高的局面。从表3中我们可知,国有企业出口比重从1981年的99.8%降至2006年的19.7%,下降了80.1个百分点;相应地民营经济占出口比重从1990年的0.2%上升到2006年的22.0%,提高了21.8个百分点。而增长速度最突出的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出口的比重从1981年的0.5%上升至2005年的58.2%,提高了19.2个百分点,可见外资企业出口占据了我国企业出口的半壁江山。 四、外商在华独资趋势明显,独资企业出口占主导地位 2002年外商独资企业占全部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由1999年的38.0%升至60.2%,仅3年时间上升了21个百分点。2003年,独资方式仍然是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所占比重达62.4%。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趋势继续加强。从新设立企业数目来看,2011年外资新设立43664家企业,其中独资企业30708家,占总数的70.3%,而2003年这一比重为65.6%。随着外商独资企业的增加,在我国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中,独资企业的出口份额也不断上升,并居首要位置。在1998年之前,我国外资企业的出口中,中外合资企业所占的份额是最大的,1998年后,独资企业的出口量迅速增加,超过了合资企业的出口。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合资企业出口355.70亿美元,占当年外资企业出口的43.9%,独资企业出口366.62亿美元,所占比重为45.28%。2001年,是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发展的一个突破点。这年,外商独资企业出口689.64亿美元,占外资企业总出口的51.77%,而合资企业出口比重下降到40.59%。到2003年,合资企业的出口分额降到了33.71%,而独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则上升到60.78%。各个指标都显示,外商更倾向于采取独资的方式投资,独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占我国外资企业出口的主导地位。 五、我国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中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上升,出口商品结构得到提升 从2003年到2006年,三年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排在前10位的商品中,电子信息类产品占5种,占前10位出口商品总额均超过60%,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比重有所下降,占前10位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均低于38%,增幅明显低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增幅。其中,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电子信息类产品的出口额为1231.43亿美元,占前10位出口商品总额的68.68%增长速度大都高于全国出口总额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的平均增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下降,占前10位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2.33%。(见表4) 在我国2006年的中国制造商500强排行榜中,化工企业占据第一位,机械企业、电子企业分居第二位和第三位。其中外商投资的通信电子企业109家、汽车企业42家、医药企业13家。相比2006年前,在整体上中国制造业已经开始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方向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其中部分行业开始与国际接轨,并利用国际标准或引进外国技术、资金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其竞争优势明显。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7篇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过失责任 内容提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笔者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从民法角度探讨合同成立、无效、不生效的区别,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界限,厘定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以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丙、丁、戊五个股东欲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系中国人,丙、丁、戊系外国人。各方通过合同、章程对合资事项进行了约定。章程中明确,甲、乙各占股份30%,丙占20%,丁、戊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企业于是得以成立。 甲在企业成立两年后与另一人己(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该合同获得了乙、丁、戊同意。其后,己交付了转让款。但甲因股价上涨,拒绝办理报批手续,己在与甲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甲提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应属无效。己则提出,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早有规定,且该章程也经过审批,故甲转让股权无须再办理审批变更手续。 本案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一个缩影,里面涉及诸多疑难问题需要分析和探讨。 二、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按行政审批的碰撞与冲突 企业章程是股东行为的指针。因此,章程的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之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显然,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内容,且必须经行政机构审批后才能生效。然而,《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到本案,对甲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于己是否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既然章程在企业成立前已通过审批,表明审批机关已同意股东可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而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章程规定,故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观点二认为,既然《实施细则》第20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该章程即使经过了审批,甲与己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还是必须经过审批。 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有三种情形:(1)章程的规定与《实施细则》规定完全一致,即要求股东转让股权时得到其余所有股东的同意;(2)章程的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如本案中章程规定,任何一方如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3)章程对股权的转让根本未涉及。因此,笔者在探讨上述两种观点时,结合章程规定的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一)对《实施细则》冲突条款的梳理与把握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显然,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存在。其既可享受税收上的种种优惠,即学界通称的“超国民待遇”;又有着投资范围的限制,即国家出于安全或控制经济命脉的考量,禁止企业涉足某些领域。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随着股东股权的转让,企业的性质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本可享受的待遇可能会随之丧失,一些被禁止投资的领域可能又面临开放。由于股权的转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对此进行审批和把关就成为必要,而这只能在具体的转让行为发生时才能实现,抽象的企业章程规定不足以体现上述目的,况且当事人是否按章程行事本身就是一个需审查认定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二更符合立法的意图。 (二)章程对股权转让的个性化规定与《实施细则》第20条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事实上,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并非皆和《实施细则》第20条完全一致,从《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分析,企业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的规定。股权转让行政审批的出发点在于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 不随之发生变动。因此,只要股权的转让不与上述事项相悖,应当允许章程对此作出个性化的规定。否则,不但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内部之间的不统一,也易造成实践适用的混乱。本案中甲将股份转让给己,已经获得乙、丁、戊同意,虽丙未同意,但甲的行为已符合章程规定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甲的转让行为对上述事项也不产生影响,故行政审批机构不能以甲的行为未获得其他所有股东的同意为由,否定其效力。进一步分析,《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本身就存在问题。其在第1款中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在第2款中又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既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其余所有股东同意,表明其余所有股东皆赞成其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岂非毫无意义? 三、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和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签约一方往往因种种原因,拒绝办理审批手续,另一方在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审批手续,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先行认定该合同的效力,而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例如在台湾友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件中,法院内部就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友邦公司无权要求河海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二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因其未经审查机关批准,违反了国家有关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观点三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未生效,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友邦公司要求河海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和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在回答上述三种观点孰是孰非之前,必须先行厘清以下两个法理问题。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分离 罗马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同时成立原则(prinzip der simultanitot oder Simultan Erreichung)。”即认为法律行为之成立必须与其效力同时为之,故权利发生原因之事实,非要件全部具备,不发生法律之效果。基于该原则,合同不区分成立与生效,合同只要成立,就被认定为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此即为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统一论”与罗马法强调法律行为的方式,忽视当事人的意思密切相关。而自文艺复兴后,个人主义思潮在欧洲勃兴,意思主义在私法中占据主要地位,方式逐渐退居次位,因而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自是题中应有之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于是得以分离,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体现了意思自治,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回答合同是否已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产生法律效力。它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欲实现的预期目标获得了国家的承认和保护,是国家干预的体现。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而成立的合同可能立刻生效,也可能暂未生效。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可见,与附条件及附期限的合同一样,需经审批、登记的合同在成立后并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对此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既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予以分离,在未经审批前,该合同就应被认定为未生效。然而,根据《实施细则》第20条之规定,合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如未经审批机构批准,转让无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也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这里的冲突如何解释,司 法又如何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合同法》第44条并未将应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认定为无效,而仅是认定不生效。相对于《实施细则》而言,《合同法》属于法律范畴,而《实施细则》归属于行政法规。显然,从法的位阶分析,位阶低的行政法规如与位阶高的法律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为准。 其次,《中外合资企业法》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并未涉及,而《实施细则》作为解释性的规定,仅限于对《中外合资企业法》抽象规定予以细化、说明,并无权力作扩张性规定。因此,《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无效的规定不具有可适用性。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之规定,合同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仅系部门规章,其无权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之辨 如前所述,既然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应被认定为未生效,那么法院应如何回应当事人的请求呢?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法院可判决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其理由在于股权转让合同虽未生效但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成立效力的约束,必须“为合同的履行积极准备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则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交易安全,浪费了交易成本。对于守约方而言,若无任何救济手段,则不能摆脱合同的束缚,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原则。 然而,假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相当于又认可合同已生效,因为只有合同生效,当事人才能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事实上,合同仅为成立并未生效,此处的悖论如何解释?笔者也赞同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但该拘束力不等于合同生效后按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法院作如上判决显然混淆了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区别。所谓合同拘束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即受合同拘束,非依当事人协商同意或法律许可的原因,不得变更或解除。而合同效力是有效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王泽鉴先生曾经对两者进行了精辟的界定:契约经意思合致而成立时,当事人因而受契约之拘束,此为契约之拘束力。即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易言之即当事人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与上述契约拘束力应严于区别的是契约之效力,即基于契约所生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缔结之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销。’其所谓‘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系指‘契约之效力’;其所谓‘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销’则指‘契约之拘束力’而言。契约效力的发生,以契约有效成立为前提。契约通常于其成立时,即具拘束力。”“契约附停止条件时,其契约亦因成立而具有拘束力,但契约的效力,则自条件成就时,始行发生。”显然,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前的拘束力仅体现为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或解除合同,尚不足以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此种情形,法院如判令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显然有欠妥当。 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替代履行呢?即判令主张办理报批手续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判决书自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并由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替代履行的理论问题与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如出一辙,缺乏法理支撑,而且在实践中也不一定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而言,按照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审批职责,必须提交一系列的手续,如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企业原股东的签字等。当事人在未取得上述材料前,仅凭法院一纸判决即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股权的变更登记,可行性存在疑问。假如行政机关不按照判决办理变更手续,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这种既违背法理,又易在实践中碰壁的替代履行判决也并非明智选择。 四、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法律责任规则——效力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不构成违约,不等于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其违背了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契约生效前,契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11]本来互不相干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开始接触和磋商,他们便从一般的社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信赖关系中,各方均以付出自己的信用为代价来换取对方的信用。[12]一旦进入缔约阶段,当事人仅仅停留在不作为状态还不够,而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即应负互相帮 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保守秘密等义务,这便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时起,至合同生效时止,在此阶段,当事人若违反先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显然,在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应承担的皆为先合同义务。然而,基于上述论述,合同生效前阶段还分为合同成立前阶段与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阶段,当事人在该两个不同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同一?有学者提出,既然合同生效前当事人承担的皆为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背先合同义务时也应统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4]笔者认为此观点欠妥。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显然,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在合同磋商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赔偿。然而,合同成立后,磋商阶段即告结束。就信赖关系而言,双方已是特定或定型了的合同双方,负有更高的诚实信用义务。合同成立后,往往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作充分准备,一方违背这一义务,有可能给对方造成较之合同未成立时更大的损失。[16]因此,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过错当事人承担的不应是缔约过失责任,而系比缔约过失责任较重的法律责任,有学者将其命名为“效力过失责任”。[17]显然,效力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应广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的信赖利益赔偿。[18]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于此情形,被害人的请求赔偿者,系赔偿义务人在经济上应使其恢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成立或生效时之状态。[19]因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具体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积极损害)或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害(消极损害)等。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过错方之所以不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往往是因为合同成立后标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出让方往往因股价上涨,或者股权具有较大的收益,为获取这些利益,因而违背诚信原则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受让方在该阶段也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显然,效力过失责任规范的对象应是防止过错方取得上述利益以及恢复受让方丧失的利益,而并非使受让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迟延履行报批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订立时与提起诉讼期间的股权转让款的差价、股权收益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其他合理损失。[20] 注释: 2002年1月,台湾友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邦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河海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营公司。2003年3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河海公司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4.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友邦公司。其后,友邦公司交付了转让款,但河海公司却未协助友邦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友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河海公司履行协助义务。河海公司辩称,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其无需履行协助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友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参见何继祥、姜旭阳:《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939,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年5月11日。 同注。 沙迪:《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上),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449,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年5月11日。 王伯琦:《法律行为之无效与不成立》,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727~729页。 同注。 何继祥、姜旭阳:《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939,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年5月11日。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同注。 同注,第19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条第二种意见: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于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请求,判令主张办理报批手续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判决书自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并由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1]陈丽苹、黄川:《论先契约义务》,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李莲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1卷第5期。 [13]同注[12]。 [14]沙迪:《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下),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450,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年5月11日。 [15]王利民:《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6页。 [16]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7]同注[16]。 [18]有学者虽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但其认为效力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皆系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且对两者并未进行区分。具体参见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但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确实存在信赖关系,故以信赖利益来命名当事人的赔偿范围也未尝不可,但应当对这两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进行必要的区分。 [1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182页。 [20]事实上,效力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已非常接近,受让方虽无权要求转让方履行合同以取得股份,但法律也决不能仅让转让方赔偿受让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否则,法律也将失去对不诚信当事人的制裁作用。转让方如以较小的代价取得更多的利益,其也将丧失积极办理报批义务的动力。因此,设置效力过失责任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违约责任进行衔接,让转让方不仅无法取得不当利益,而且还要赔偿受让方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