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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集7篇)

时间:2023-03-13 11:22:42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第5篇

1.物流的概念

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一词源于国外,最早出现于美国,1915年阿奇·萧在《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就提到物流一词,并指出“物流是与创造需求不同的一个问题”。现在欧美国家把物流称作Logistics的多于称作PhysicalDistribution的。Logistics包含生产领域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搬运与厂内物流和流通过程中的物流或销售物流即PhysicalDistribution,可见其外延更为广泛。物流可以定义为“是指物质实体从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物理移动,它由一系列创造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经济活动组成,包括运输、保管、配送、包装、装卸、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基本活动,是这些活动的统一”。

2.企业物流

物流的分类方法包括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社会物流和企业物流及国际物流和区域物流等。

企业物流是从企业角度上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可以区分为以下具体的物流活动:

(1)企业生产物流:企业生产物流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的物流活动,实际上已构成了生产工艺过程的一部分。企业生产过程的物流大体为:原料、零部件、燃料等辅助材料从企业仓库或企业的“门口”开始,进入到生产线的开始端,再进一步随生产加工过程一个一个环节地流,在流的过程中,本身被加工,同时产生一些废料、余料,直到生产加工终结,再流至产成品仓库,便终结了企业生产物流过程。

(2)企业供应物流

企业为保证本身生产的节奏,不断组织原材料、零部件、燃料、辅助材料供应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活动对企业生产的正常、高效进行起着重大作用。

(3)企业销售物流

企业销售物流是企业为保证本身的经营效益,不断进行销售活动,将产品所有权转给顾客的物流活动。

(4)企业废弃物回收物流

企业在生产、供应、销售的活动中总会产生各种边角余料和废料,这些东西的回收是需要伴随物流活动的,回收物品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整个生产环境,甚至影响产品质量,也会占用很大空间,造成浪费。

3.物流是“第三利润泉”

我们曾接触过这样一个项目,计划把位于加拿大和美国交界的阿拉斯加冰川水通过30万吨散装货轮运到中国,通过管道分装,再通过装瓶灌装送至市场。这个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就是物流,可以说,物流成本对这个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许多投资项目能否在中国成功落户与这个例子一样,关键取决于物流效率。在今天的国际工商业界,降低物流供应链的成本已经成为经营管理的首选重点。物流领域已成为继降低资源(人工和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及通过扩大市场销售获取更多利润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

二、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我国物流业近几年有了较快发展,许多企业也对物流管理有了一些认识,但通过对北仑区内的内、外资企业的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导入准时制生产方式,物流效率较高,对物流理念的理解比较深入,在仓库设置、物品存放、运输等各环节,都有具体设计规划、标识,实施也比较到位。而一些民营企业与这些外资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面在下面几个方面:

1.物流理念认识不足

企业经营者,重生产轻管理、重工艺轻物流,对现代物流对新经济时代中企业生产营销的巨大支撑作用和“第三利润源泉”的潜在能力缺乏应有的认识,墨守成规,缺乏物流革新精神。

2.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企业的计划、采购、供应、存储、运输等物流活动分属于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和各物流环节因没有统一管理,只对上级负责、容易强调部门利益而没有全局观念。

3.物料储放、运输混乱

企业总体布局一般没有进行物流的规划设计,企业现有的总体或局部的物流格局不清晰,物料流混乱,物料流转时间长,交货周期长,空间浪费大。

4.物流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效率低

采购信息、供货信息、供货质量信息、库存中各种物资的历史分布等物流的基础数据没进行很好的归纳整理;没有利用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目视管理方法进行信息共享,信息网络没建立。

5.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

技术装备落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

6.物流成本方面管理滞后

相关物流系统一般没有采取总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模糊,分部门核算时总成本不清,各种物资、人员、设备设施和时间效率的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没有采用先进的物流比较成本。

三、如何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可以说我国的企业现在都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为即使在国内,也有众多外资企业同我们竞争。如果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降低物流总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物流管理的定义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

物流管理的内容包括:

(1)对物流活动诸要素的管理,包括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2)对物流系统诸要素的管理,即对其中人、财、物、设备、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的管理;

(3)对物流活动中具体职能的管理,主要包括物流计划、质量、技术、经济等职能的管理等。

2.物流系统化

物流系统就是指在企业活动中的各种物流功能,随着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而发生,使物的流通效率提高的系统。这种系统大致可由作业系统和信息系统两个系统组成。

(1)作业系统就是在运输、保管、配送、装卸、包装等作业中,引入各种技术,以求自动化和效率化,同时,使各功能之间能完满地联接起来的系统。

(2)信息系统也称物流信息系统,在企业活动中和其他的功能——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使从定货到发货的信息活动更完满化,从而提高物流作业系统的效率。

3.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具体对策

(1)建立企业物流成本构成模式与物流管理会计制度

在很多企业中,物流成本在企业销售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企业物流总成本是企业产品在实物运作过程中,如包装、装卸、储存、流通加工、物流信息处理等各个环节所支出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和。企业要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全面、正确的把握包括企业内外发生的所有物流成本在内的企业整体物流成本,以企业整体成本为对象削减物流成本,建立企业物流成本的构成模式,从原来财务成本费用中剥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能准确判断和计算企业现有物流成本及其构成情况。分析和比较物流成本与制造成本,物流费用与其他费用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物流管理会计制度,使物流成本管理与财务会计在系统上联结起来,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分领域全面清理物流系统的资源配置,建立物流成本数据库,建立物流成本科学的比较依据。

(2)在企业内部,充分利用7S、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手法,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物流速度越快,所需流动资金越少,同时,尽可能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约物流时间,尽可能直运输、减少物资集中和分散运输的次数,实现效率化的配送,从而加快企业物流速度,降低企业物流总成本。

(3)在企业外部,与上、下游企业配合,构建一体化物流战略

企业要努力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合作形成一体化供应链。实现由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组成的供应链的整体化和系统化,构筑一体化物流战略,使整个供应链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和供应链成本。

(4)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或成立物流子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欧美国家采用较多的是物流的外包,或称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它是利用企业外部的分销公司、储运公司或第三方货运人执行本企业的物流管理或产品分销职能的全部或部分。其范围可以是对传统运输或仓储服务的有限的简单购买,或者是广泛的,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管理的复杂的合同。

除了通过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削减物流成本外,建立企业物流子公司也是货主企业控制物流费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物流业务仍然处于货主企业的总体控制之下,与此同时,通过子公司的独立经营,来实现物流成本的下降。成立物流子公司后,一方面由于物流子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因而在内部费用管理上会更有效,可以更好地消除设施、设备的重复投资、人员费用过大等现象,遏制物流成本上升的一些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从各经营公司来说,物流作业全部外包给物流子公司,物流费用支出将能在财务报表上明确地表示出来,进而有利于促进各经营公司销售上的成本效益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在北仑区的一些大型石化、钢铁企业,已经采取第三方物流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如何更好地通过招商工作提高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引进高水平的物流企业,促进北仑区物流企业发展

宁波市北仑区“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奋斗目标:把北仑区域建设成为长三角南翼的国际航运中心和服务全省、辐射华东的区域性港口物流中心;2006年2月,宁波市“十一五”规划再次确定,北仑临港产业区是宁波市临港大工业基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石化、能源、钢铁等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拥有天然深水良港的北仑区,区位优越,港口集疏运网络正在逐步建成,发展港口物流产业的条件得天独厚,世界港口发展的经验证明,要成为国际航运中心,首先要成为区域物流中心。因此,在今后招商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知名物流公司的宣传,吸引这些高水平物流公司来北仑区投资。由世界500强企业马士基集团投资的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去年上半年落户北仑,该项目现已投产年可处理25万TEU。

引进第三方物流公司,为北仑区企业第三方物流提供良好的选择。初步调查预测,2007年区域内大中企业物流业外包达30多亿元,按照规划,北仑区2020年1000亿元的GDP,相应所产生的企业配送物流服务增加值将至少达100亿元,地方将增收至少5亿元。

外商投资企业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12月31日前,在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属本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年检程序

(一)企业持“CA”证书,直接登录“省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业务平台或网上年检系统”申报年检,网址为:。

(二)市区的企业持年检材料到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年检窗口(福新东路16号市工商局二楼203室),由窗口经办人员审查签字后通过年检,并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三)经济区、保税区内企业,在属地县、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四)开发区、县辖区内企业,直接到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五)年检资料录入必须及时,年检数据务必做到不漏输、且录入的数据准确。年检资料录入、年检档案移交入库、年检工作总结、年检统计分析等,应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并上报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六)对“T”类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T类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工商所初审。年检审查时,应参考《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中工商所监管人员提出的年检初审意见,从严审查。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综〔〕346号)文的规定,以下类型企业列入“T类企业”范围:(1)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户;(2)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3)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四、参加年检企业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年7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采取优惠措施,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规定必须办理文化、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应在年检时提交齐全、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证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应归入企业年检档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年检应提交《年检报告书》、母公司通过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有关的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

五、年检中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认真落实总局支持海西建设50条意见、省局提高工商服务水平七项措施、市局促进企业发展18条意见等优惠政策措施和《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2012〕105号)的有关要求,提高年检工作的服务水平,扶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存续发展。

(二)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侯县、罗源县、清县、永泰县、平潭县、琅岐经济区、保税区的T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不必上交市工商局外资分局,由年检单位将《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归入企业年检档案。

晋安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的T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由属地工商所填写后,交由企业提交至市工商局外资年检窗口,归入企业年检档案。《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应加盖工商所公章。

(三)审查前应先进入综合业务软件,审查企业的到资情况、许可文件的提交情况和巡查记录。

(四)严格审查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对按规定应一次性缴清注册资本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但超过出资期限未到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注册资本分期出资但第一期注册资本已超过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15%)未到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受理年检,并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到资,若不能到资则通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五)严格审查企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期是否过期;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批准文件证件批准许可的项目相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要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年检,企业如拒绝变更,不得受理年检。

(六)严格审查工商所巡查记录。工商所应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中做好巡查信息录入。发现企业不在原登记地址经营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的,应对该企业年检实施警示(不必报上级登记机关批准)。

对于巡查记录反映企业不在原地址经营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的,应责令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后方可年检。企业如拒绝变更,不予受理年检。

(七)根据《市工商局关于结合年检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2012〕48号)的要求,食品经营单位除依法提交年检验照材料外,还要提交辖区工商所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

(八)根据省工商局有关规定,暂停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严禁搭车收费。

(九)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申报年检的,企业应在6月30日前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第7篇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这是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件大事,这次会议开的很成功。值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积极参加和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外国朋友、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向外商投资企业全体员工,表示良好的祝愿,祝大家新春愉快!下面,我讲几个问题:

一、国家和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势

我国对外开放以来,利用外资发展迅速,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顺应世贸组织规则,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产业和投资政策,整顿经济秩序,清理和废除了不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文件和法规,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放宽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加之我国社会稳定,投资风险小,投资有保障,使得世界各国对我国的投资信心大增,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400多家在我国设立机构和进行投资,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美国,加拿大等国,成为世界最有吸引力的外资目的国。

*省在利用外资方面也取得了快速进展,20*年全省新批外商投资项目293个,合同利用外资105376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53261万美元,圆满完成了预定目标。目前已有20多家跨国公司在*投资,说明了*的投资优势和投资环境在进一步显现。

二、

*是*省利用外资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省辖市之一。以1985年成立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为标志,拉开了*利用外资的序幕。至20*年12月底,全市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60家,项目总投资108348万美元,合同利用外资53806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67万美元。全市累计批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合同额金额43646万美元,实际到位37752万美元。

外资的引入,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一是促进了思想大解放,使我们认识到要发展就要开放,从思想上提高了对外开放的重要性的认识。二是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了多年来*能源紧张的局面。引进西班牙政府贷款建设的*电厂一期工程2×35万千瓦和与美国*公司合资兴建的*电厂一期2×12.5万千瓦项目相继投产,加上*在华中电网覆盖之下,使*成为富电区。三是带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升级,棉花、蚕丝、中药材和农副土特产品等是*的传统产业,通过外资的参与,提高了加工的深度,拉长了产业链条。四是促进了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一些老企业得到外资的嫁接后,生产技术和产品性能大大提高。据统计,全市50%的合资合作项目嫁接在原有工业企业中。五是开放型经济全面发展,全市创汇外商投资企业30多家,近年来累计创汇一亿多美元,两纱两布、纺织品、光学产品、土特产品等大宗创汇产品在全省占有重要位置。六是引进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促进了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增加了财政收入。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人数达2万余人,外商投资企业每年为国家创税利近1亿元。目前,电力、通讯、机电、化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建材、医药、工艺品、房地产等行业都有外资企业作为龙头或骨干。*电厂、*电厂已成为电力行业龙头企业,*房地产、*房地产、*房地产三家外资企业形成了*市房地产业三足鼎立局面,*公司已跃为我市机电行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排头兵,*公司、*公司成为化工、机电行业利税大户,*公司成为饲料行业支柱。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点。

过去的一年,市委、市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强力推进开放战略的实施,深化改革、加快开放、优化环境。我市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外开放工作取得崭新的局面。

20*年,全市新批外商投资企业28家,合同利用外资7731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410万美元,圆满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20*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上缴涉外税收134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近*万美元,涉外企业安排就业人员2万余人。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已向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挺进。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外商投资企业广大员工的奋力拼搏,离不开各界朋友的关心和支持。对此,我代表*市“四大家”领导,向大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历年来在*的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在宛外商投资企业再接再厉,百步竿头再进尺,进一步发展壮大,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丰厚的回报,在招商引资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的现代化建设锦上添花。

三、要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外资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企业的意愿要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过去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排忧解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入世的承诺,对外经济工作都要遵循世贸组织规则运行,政府将从直接管理管理企业转变为宏观协调,企业将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国外,企业的很多问题都是由各种行业协会来协调解决的,协会的作用是政府所不能替代的。随着我国入世的纵深发展,最终要达到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完全接轨,协会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全市工作会议也提出我市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年翻两番以上,这给我们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任务是艰巨的。新的一届协会组织机构今天已经产生,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与时俱进,继续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制定科学实用的工作规划,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特别是在政策法规宣传、招商引资、政企协调、产品促销、开拓市场等方面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使外商投资企业感到协会的存在、协会的温暖,让企业从内心把协会看作是企业发展的参谋和后盾,看成自己的家。促使我市外商投资再上一个新台阶,推动全市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