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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合集7篇)

时间:2022-03-27 06:28:37
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第1篇

关键词:采暖循环水系统

一、暖气供水质量要求

热水热力网(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间供系统)悬浮物≤5mg/L总硬度≤60mg/L(CaCO3)溶解氧≤0.1mg/L含油量≤2mg/LpH值(25℃):7~12

其它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当系统有不锈钢、铜,铝等Cl-含量不高于25mg/L;当系统中无钢制散热器时,可不除氧;当采用加药处理时补水水质标准:pH值:7~12悬浮物≤20mg/L总硬度≤600mg/L含油量≤2mg/L集中供暖执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或执行HG/T3729—2004标准。

二、采暖循环水系统存在的问题

采暖循环水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换热设备的结垢影响换热效率;系统管网的腐蚀以及腐蚀造成的水质二次污染,管网末端散热器铁垢沉积、堵塞,影响散热的问题。由于采暖循环水在经过换热设备时温度上升,会析出大量水垢,这些水垢会紧贴在换热设备内表面,影响换热效率。另外,采暖循环水在封闭的系统中运行,运行温度为95℃~75℃。由于系统长期在高温环境下运行,系统管网、设备腐蚀情况比较严重。造成系统中杂质不断增多,水的色度、浊度不断提高。如果系统中配备的过滤装置不尽合理,将无法去除悬浮于水中的铁锈等杂质。随着系统的运行,水质中的杂质就会在水流速度较慢的散热器等末端装置内沉积下来,导致管网堵塞。使系统运行工况恶化。这就是采暖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净化采暖循环水的方案

1、通常的水处理方案A、采用软化的方式目前在采暖循环水系统的水处理中,通常采用软化水方式,即在补水系统安装钠离子交换器,将水质软化后注入循环系统。但软化水只能解决采暖循环系统中换热设备结垢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系统的主要问题——腐蚀问题和管网的堵塞问题。相反,软化水还会加剧管网的腐蚀,加速采暖循环水运行工况的进一步恶化。采暖循环系统存在的问题是综合性的,需要进行综合处理。B、电子水处理器和过滤器来解决问题目前,在国内水处理市场上,各种物理法水处理设备主要以解决防垢、缓蚀、杀菌为主。但在封闭式采暖存在的问题是腐蚀和悬浮物的去除问题。使水中的悬浮态杂质稳定在20mg/l以下。而以往在系统中安装的各种电子类水处理设备配套Y式过滤器、除污器等方式,由于普通过滤器过滤精度低,因此无法满足系统对水质的要求及对水质的控制。

2、水医生系列设备解决方案1.解决方法:(1)在换热设备进水口前安装防垢专用设备“水垢净”,防止换热设备结垢。(2)在系统总管安装防腐专用设备“黄水清”采用物理场射频式水处理设备,从根源上缓解系统腐蚀。该项功能已通过国家腐蚀与防护中心的检测,证明物理场射频式水处理设备较不采取防腐处理的系统缓蚀能力提高2.5倍。(3)在系统总回水管安装超净过滤设备“铁锈一扫净”设备,通过电晕效应场,活性铁质滤膜、机械变孔径三位一体的高精度过滤功能控制系统水质。使水质长期处在HG/T3729-2004标准范围内。彻底解决由于水质问题引发的系列问题。(以上设备也可选用具有综合处理功能的“全程处理器”替代,黄水清、铁锈一扫净上期已介绍)。2.注意事项(水垢净):(1)设备结垢超过3mm时,应先采取化学清洗后,再安装“水垢净”。公司提供化学处理的配套服务。(2)输水管道除垢防垢及较远距离用水系统防垢时,经“水垢净”处理后的水以30min为基本距离,超过基本距离时,应采取串联接力形式。(3)分体设备的控制箱与设备本体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m,(设备配置的电缆长度为3m。用户不能自行改动)设备旧垢安装“水垢净”二~三个月可以清除水垢。(具体时间需视被处理系统的具体参数而定——流速、水质、温度及温度变化,流速变化、排污次数和时间等等)(4)排污:安装“水垢净”后,被处理系统应定期排污。排污次数、时间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而定。否则,会形成“二次垢”,造成设备防垢功能失效。

四、净化供暖循环水的方法分析

水垢净的工作原理:其原理是利用物理方法,在不改变水的生化属性的前提下,通过耗用电能,经过设备的物化处理,来达到防垢、除垢的目的。水经加热形成水垢,一般需经过三个过程:晶核生成——逐渐长大——沉淀、烘烤。经过这三个过程后,水垢就会形成并逐渐增厚。“水垢净”的工作原理是从二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通过换能器将特定频谱的射频能量转换给被处理介质——水,使成垢离子间的排列顺序、位置发生扭曲变形。当被处理的水被加热时,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所谓“时间软化水”。故在此段时间内,成垢的机率很低,从而达到防垢的目的。二是通过换能器,“水垢净”能连续发射出与水垢自振频率相近的波,使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共振效应,使旧垢逐渐松软、脱落,从而达到除垢的目的。由于“水垢净”防垢除垢的原理是“时间软化水”的概念,故处理后的水须直接进入换热设备,即设备必须靠近换热设备安装。它的优点是设备体积小,不占地,安装操作简单,运行费用低,对水质、环境无污染,是各种设备防垢除垢的最佳选择。功能参数:①防垢有效率:>98%除垢有效率:>95%②适应水质:总硬度<700mg/1(CaCO3)③压力损失:<0.007~0.01Mpa④工作电压:交流220V±10%⑤安全绝缘电压:5000V⑥消耗功率:<340W⑦工作环境要求:-25℃~+50℃相对湿度:<95%⑧工作温度:(被处理介质温度)-25℃~+160℃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小于50000小时⑩适用介质:自来水、冷却水、冷冻水、热水、工业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游泳池用水等。根据需处理的水质及系统。

水处理设备“水垢净”主要由转换器和控制器二部分组成。转换器由换能射频器及壳体组成,换能射频器根据处理水量的大小、水质情况,陈列排布。控制器由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调压器、散热器等组成。

使用安装注意事项:将设备与系统管路安装完毕,调使合格后,接通设备主体配电箱上的电源(220V/50HZ,配电箱指示灯显示绿色,即可正常运行。当系统停止运行时,水垢净也应断电停止使用。禁止在无水状态下长时间开启设备。重要部位可采用旁通式安装,以便在不停机状态下检修设备。循环系统应配套“铁锈一扫净”以便收集并排放水中的杂质、悬浮物。浓缩倍数应控制在4以下。系统长期停止运行或季节性停止运行,均须在系统停止运行前,向水中投加适量的缓蚀剂,并采用满水湿保护的方法以减少腐

蚀,保护系统换热器、锅炉安装“水垢净”后,应视水质情况定期排污。安装形式及位置

1.独立原则:一般情况下,每台换热器、每个独立的结垢设备,应单独配备一台设备。

质量问题第2篇

关键词:不合格种子;瑕疵种子;缺陷种子;缺点种子

经检发芽率符合标准的种子播种后不出苗或出苗后长不成植株,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种性严重退化等不属于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人们在处理不属于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问题时,常感到无法可依。这是因为人们在处理种子质量问题时除适用《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特别规定外,不善于适用其他法律有关产品质量的一般规定。种子属于产品。依据有关规定,种子质量问题包括假、劣种子在内可以分为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瑕疵、种子缺陷和种子缺点。在法律文件中,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在种子这一特殊产品领域应称“种子缺陷”)的概念和《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外,“产品瑕疵”( 在种子应称“种子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 在种子应称“种子质量不合格”) 和种子缺点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正确理解和认识各种种子质量问题的含义及相互区别,十分必要。

1 各种子质量问题的概念和范围。

1.1不合格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质量不合格,是指种子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或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称作不合格种子。不合格种子包括:一是假种子和劣种子;二是应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和违法引种以及为境外制种、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的种子;三是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以及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种子;四是不符合包装标准的种子;五是不符合贮藏标准的种子;六、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的种子。

1.2 瑕疵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存在瑕疵是指种子不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品种说明。存在瑕疵的种子称作瑕疵种子。瑕疵种子包括:一是活力瑕疵的种子。是指虽经检发芽率合格但不具有正常出苗、生长、发育成正常幼苗能力的种子。二是种性瑕疵的种子。是指非品种退化或混杂原因不具备品种“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种子。三是性状瑕疵的种子。是指不具有品种典型性状的种子。四是栽培瑕疵的种子。是指不适应品种主要栽培措施(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的种子。五是使用瑕疵的种子。是指不适应品种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的种子。六是作用瑕疵的种子。是指不具备应有作用的种子。如包衣种子不具有防治作物苗期病虫害或促进幼苗生长等作用。

1.3 缺陷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缺陷是指种子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存在缺陷的种子称作缺陷种子。农作物是经过长期自然进化、人工驯化形成的适应人类某种需要的特殊植物。农作物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一般情况下,农作物种子不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所以,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缺陷种子的概念。但是,随着转基因育种、辐射育种的发展,以及药剂处理、生物处理等种子加工技术的广泛应用,就有可能存在上述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的种子;此类种子就属缺陷种子。

1.4 缺点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缺点种子来源于“缺点品种”。缺点品种是指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品种。缺点品种产生的种子称作缺点种子。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和品种自身的变异,审定通过的品种就会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产生缺点种子。

2各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区别

2.1判定标准不同。判断种子质量合格的标准是已的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判断种子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种子不具备通常的或约定的使用性能。判断种子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种子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判断种子存在缺点的标准是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

2.2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不同。

2.2.1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性质为过错责任。在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其预先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是有过错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预先承担责任,目的在于对种子使用者利益的优先保护。种子使用者享有的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赔偿权”,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享有的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均不同。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追偿责任,不等于应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共同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要求种子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共同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混淆了“赔偿权”与“追偿权”的界限。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形式是综合的,既包括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又包括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2.2种子瑕疵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因种子瑕疵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种子出售者就种子的使用性能或其它性状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责任,它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是一种过错责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如在出售种子时已就种子瑕疵明确告知的,免其责任。责任形式为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2.3 种子缺陷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因种子缺陷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人身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由转基因品种的培育人、审定人或药剂处理种子的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责任;即无论培育人或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有因种子缺陷造成损害,都必须赔偿。责任形式为连带赔偿民事责任。

2.2.4种子缺点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造成损失的,由培育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培育人通过品种权许可或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享受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根据对等原则,其有义务承担因品种推广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审定人(即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种子质量不合格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因损害事实发生而产生。涉及的有关行政责任,以生产或经营不合格种子而产生,与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无联系。涉及的有关刑事责任,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使生产遭受二万元损失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种子缺陷责任和种子瑕疵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种子缺点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缺点时产生审定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造成损失时产生培育人和审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判定不同质量问题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3.1判定质量不合格种子的依据和方法。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和处理不合格种子案件,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等。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方法,一是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依据法定或约定(包括标注)的种子质量标准进行判定;二是由种子管理机构或种子纠纷处理机构根据种子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审定公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验证依据、种子标签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进行检查判定。

3.2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和方法。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3.3判定种子缺陷的依据和方法。判定转基因品种缺陷的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进行评价。判定药剂处理种子缺陷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判定方法是由种子事故处理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缺陷种子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和造成损失的程度进行鉴定。

3.4判定种子缺点的依据和方法。

3.4.1判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缺点品种由品审委员审核公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缺点品种。

3.4.2判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质量问题第3篇

本次大衣产品抽样合格率较低,但产品的甲醛含量全部没有超标。

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中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是:

面料含量与标识不符

本次抽查结果显示产品的面料、里料纤维含量标识与实测结果不相符合,是大衣产品不 合格的主要质量问题。在24种不合格产品中,有21种产品其面料或里料的纤维含量标识与实 测结果不相符合,占不合格总数的87.5%。在检测中,有5种产品的面料实测羊毛含量低于 其标注羊毛含量的50%,其中有两种产品标注的羊毛含量分别为29%、60%,但实测结果均 为化学纤维,羊毛含量为零,导致大衣面料纤维含量检测结果与产品标注严重不符。本次抽 查中有些企业混淆了100%羊毛及纯羊毛的标注规定,有9种产品在标注的羊毛100%的羊毛/ 羊绒或羊毛/羊驼毛、羊毛/兔毛等混纺织物中,都含有2%-7%不等的锦纶纤维或其他化学 纤维。在本次抽查中,有5种产品羊绒、羊驼毛含量的实测结果明显少于产品标注的含量。 如有1种男半大衣产品标注羊绒含量为9%,而实测羊绒含量仅为1.8%。

大衣理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

此次抽查大衣产品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 。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N/2.5cm×10cm,但检测显示有21种产品覆粘合衬部 位剥离强度达不到规定的指标。其中剥离强度在3N/2.5cm×10cm以下的就有19种产品。其中 有1种女式短大衣产品剥离强度仅为0.1N/2.5cm×10cm,根本没有起到覆粘合衬的作用。

本次抽查还有4种产品的大衣面料,其缝制强力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指标。

大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较好的企业

1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

2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广州市天利西服有限公司

5天津市金城制衣服饰有限公司

6上海五环服饰有限公司

7武汉鹤翔服饰有限公司

8北京世纪唯尚服装有限公司

9大连保税区美欧岚国际时装有限公司

10北京红袖坊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大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较差的企业

1天津市西米莉服饰有限公司

2上海再显服饰有限公司

3天津市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4姚字(杭州)服饰有限公司

5天津市飞尼克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上海恒轩实业有限公司

7北京斯特龙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8常州摩黛服饰有限公司

质量问题第4篇

关键词:审计质量;过程控制;权责制度;行为导向

一、审计质量的内涵与特征

关于审计质量的内涵说法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是产品,应以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来衡量审计质量。如,TitmanandTrueman(1986)主张以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准确度来定义审计质量;SimmunieandStein(1987)认为,审计报告应包括更为可靠和更少的人为错报与漏报;Palm,rose(1988)认为审计质量就是没有重大错报漏报的概率。DeAngelo(1981)将审计质量表述为审计师发现被审单位会计系统中某一特定违约行为并对已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联合概率。国内学者谢志华(1990)认为,审计结论的质量就是审计质量。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是一种服务,审计质量是审计整个过程中的优劣程度,主要关注审计过程中行为的完整性,审计报告只是审计过程的结果,审计结果仅是审计报告的一部分。汪军(2005)认为,审计质量最终是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审计投入和独立性等的联合乘积。李金华认为,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审计工作质量是一个总的概念,它要通过整个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综合地反映出来。彭桃英(2005)认为,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及其产品(审计报告)在其各自固有特性上综合满足审计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明确或隐含需要的程度,包括产品质量(报告质量)和工作质量(工作过程质量)。孙宝厚认为,狭义审计质量是审计结论与被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吻合程度;广义审计质量是审计结论与被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吻合程度及对审计需求的满足程度。杨国星(2006)认为,审计质量具有独立性、公正性、模糊性和综合性特征。赵劲松(2005)认为,目前理论界对审计质量的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社会审计。审计质量的特征有两个:技术性特征和独立性特征。卢文彬等(2003)认为,审计质量的两个主要特征是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指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表中错误和问题的能力,而独立性则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报告发现财务报表中问题和缺陷的意愿。庄立、王玉蓉(2008)认为,审计质量就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满足客户需要的程度,审计质量具有系统性、统一性和模糊性特点,应将过程与结果结合考虑。房巧玲(2004)认为,造成各利益相关团体对质量认识上的差异乃至混乱的主要原因是:对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缺乏深入的讨论和认识,不同利益团体所采用的基于抽象衡量标准之上的现实衡量尺度差异很大,所得出的结论相距甚远。

第一种观点具有片面性,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审计质量是在一定制度下,依据协议或契约使服务结果达到专业标准并满足自身价值与实现社会价值需求的程度。其中,专业标准属审计固有特征的表现;权责与契约是质量评价的制度保障;需求则是使用者服务需求与社会责任需求的导向反映。审计质量具有独立性、社会责任性与技术性特点,也体现出市场化、地域化和专业化特点。

二、我国审计质量的相关问题

(一)审计市场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丁利群(2003)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知识型企业,运作上处于发展与探索阶段。张存彦等(2006)通过对审计关系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分析,指出只有在法律强制阶段,资本市场融资占据主要地位,而企业又必须向市场提供审计报告,因此不得不在与审计师的关系上做文章时,审计质量问题才逐渐突显,最终导致世界范围的一连串恶性事件。董凡辉(2007)在归纳审计内外影响因素时指出,审计质量低的原因在于缺乏真正的审计需求者,“最终市场需求导致行业作假”。他认为,竞争的加剧使事务所降低审计收费,甚至牺牲审计质量。衡量一个行业的竞争是否有效和有益,往往由消费者根据产品、服务的质量及价格的高低做出判断,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像对其他行业那样做出恰当的评价。陈任武、李玲(2008)认为,审计市场结构对审计质量的提高有一定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具有低集中度特点。余玉苗(2001)发现,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不高,有必要在我国构造“寡占型”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他认为,我国的审计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而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被严重分割,这种市场格局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刘明辉、徐正刚(2005)从资产专用性、产品异质、合约范围经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探讨,认为本土事务所呈现出规模不经济的状态。

(二)审计组织结构和权责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黄秋敏(2003)认为,审计关系被扭曲的直接后果表现为审计质量的严重下降,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严重削弱了审计的功能。张爱侠(2007)认为,企业所有者控制权“缺位”,致使市场并不真正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董凡辉(2007)认为,由于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失衡,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内部人掏钱买审计报告,以应付年检、贷款、纳税等,而不要求审计质量如何,只要符合他们的利益就可以。王善平(2006)认为,如果让CPA任意选择,CPA肯定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但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就必须加大对CPA违规处罚的力度,使CPA不敢违规。杨世忠(2008)认为,对审计质量起关键作用的是会计规范、董事会建设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唐红(2006)认为,从事务所的投资人角度看,有限责任制的优点是:投资人的责任有限,股权可以转让,易于扩大事务所的规模。从社会的角度看,其最大缺点是CPA的所得收益与所担责任极不对称,主张建立无限责任制度下的事务所。

(三)审计行为选择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张爱侠(2007)认为,由于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工作监控机制尚未建立、审计法律法规等欠缺和审计体制不顺,致使审计人员行为选择不当,使审计意见不能完全真实、客观、公允的反映审计的结果。陈美玉(2007)认为,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由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努力工作难以观察和衡量,因此注册会计师会产生偷懒行为,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来进行,减少审计程序与工作量,对财务报表的某些问题检查不出来,从而导致审计失败。常成(2008)认为,审计质量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两个方面。总之,困扰我国审计质量的问题依然集中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业务能力方面,主要包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审计委托机制、加强监督与法制建设、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和提高审计技术等等。笔者认为,审计质量的评价与控制应建立在动态、全面、有效的基础之上,改革市场机制、制度安排与行为导向,形成更全面、系统的评价体系。

三、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对审计的过程进行控制

GAAS(公认审计准则)要求事务所构建过程控制体系和正确的审计。Tbomas.C.Wooten(2003)认为,目前许多研究者转向事务所的专长方面研究、人才的选择与培训及其质量的过程控制方面。我国多数理论研究认为,审计质量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保障及权责制度安排的限定,即在市场发展既定的情况下,审计质量的提高依赖于注册会计师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及权责结构的约束,从而选择有效实施审计行为的过程。我国研究也开始注重质量过程研究,如责任与道德、质量管理等方面。苏孜(2008)认为,审计监督内容缺乏前瞻性、审计研究缺乏系统性、监督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等问题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刘明辉、徐正刚(2005)认为,制约本土大型事务所规模经济效应发挥的主要原因包括准入管制、价格管制、监管部门的不信任、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及缺乏国际经验。此外,我国对审计质量研究多注重基础性研究,如市场建设、规模化发展等,这可能与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程度有关,而涉及审计人员与团队建设、行为实验研究及责任制度约束合理性的深层研究等并不多见。徐慧(2008)、毛小芳和曹再华(2006)、朱敏(2004)认为,影响事务所的主观因素包括:审计人员审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审计人员对财会知识和法律法规不熟悉、审计方法不当、审计责任感不强等。李冬伟(2003)认为,影响我国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审计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缺乏独立性;处罚过轻;职业道德培训没及时跟上等。可见,关注质量控制下审计行为的管理监督是未来研究的重要领域,今后应加强审计行为专业化质量控制、完善评价标准与激励、深化地域扩张与本土化进程带来的质量监控建设及审计行为引导的权责建设,提高审计质量内在和外在保障功能。

质量问题第5篇

一、提高问题的质量

问题要重质量,而不是数量. 提高问题的质量,是提问的有效性根本保证.

1. 问题要有思考性

思考性是问题的本质特征. 有问题就必有思考,只是不同问题的思考性程度不同. 我们在设计问题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设计出对学生现在思维水平来说有思考性的问题. 如:我在教学小数除法(除数是小数)一课时,我先让学生完成如下3道题:31.2 ÷ 2 = ( ), 10.8 ÷ 9 = ( ), 5.4 ÷ 12 = ( ),学生因刚学过除数是整数的小数除法,所以这3道题学生完成的很好,我再给出16.8 ÷ 0.12 = ( )这道题让学生算,学生动笔算时才发现与前面的几题不一样,一时不知从何入手. 这时我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引导学生思考:(1)16.8 ÷ 0.12这道题与前面几道题有什么相同点与不同点?(2)你在计算16.8 ÷ 0.12时遇到的困难是什么?(3)你能把这道题转化成除数是整数的除法吗?怎样转化?这三个问题都具有较强的思考性,且层层递进,把学生思维聚焦到“除数是小数如何进行转化”的本质问题上来,学生在思考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既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又沟通了知识间的联系,思维能力也得到了培养.

2. 问题要有适度性

问题的适度性指的是问题适合学生的思维水平及恰当问题数量. 为此就要考虑两个方面:问题的质与问题的量的问题.

问题的质就是问题有质量,能促进学生思维,理解掌握知识,感悟思想方法,简言之就是课堂提问,既不能让学生有望而生畏不敢思考之感,又不能让学生有不动脑筋就能轻易得的懈怠之感,而是要让学生感到“三分生,七分熟,跳一跳,能摘到”. 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既感到思考的困顿,又能体验到解决问题的成功喜悦,从而增强学习的信心. 如在教学“3的倍数特征”时,学生猜测3的倍数特征的数,它个位上的数应是3、6、9,教师不急于评判,而是出示33、156、789等数字让学生验证是否是3的倍数,经过验证得出这些数都是3的倍数,正在学生欣喜之时,教师提问:“那同学们再验证一下这几个数:43、56、239,看看它们是不是3的倍数?”结果学生一算都不是3的倍数,教师:“刚才同学们得到的结论正确吗?3的倍数到底有么特征呢?”这个问题质量就很高,它引起了学生认知冲突,促使他们要另辟路径,放弃“看个位上的数”来判断的思路,从而促进学生更有质量地思考,进而得到3的倍数的特征.

问题的量就是指恰到好处的掌握提问的频率,问题的数量适当,要留给学生充分思考的时间与空间,教学中不能提问不断,否则学生将无法冷静有效地思考. 因此每一个提问后,教师都要有一定的停顿时间,以符合学生的思维规律和心理特点,促进学生积极思维,使他们对问题考虑得全面周到.

3. 问题要有渐进性

逻辑是数学的生命,没有逻辑就没有数学. 提问作为一种数学的教与学的方法,也应具有严密的逻辑. 因此,教师所提的问题应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环环相扣. 如在教学“通分”一课时,可设计如下的问题让学生思考:① 怎样比较同分数的大小? ② ■和■能直接比较大小吗?为什么?③ 怎样才能比较这两个数的大小?④ 什么是通分,通分时应先求什么,然后怎么办,根据是什么?学生通过对这些由浅入深、层层深入的问题思考解决,学生不仅了解了通分的意义,掌握了通分的方法,而且自学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也得到了潜移默化的培养.

二、用好提问的策略

1. 优化氛围

心理学家威廉・杰姆士说过,在人的所有情绪中,最强烈的莫过于渴望被人重视. 要有强烈的学生主体意识,“问”为“学”服务,学生回答欠佳时,教师要以宽容的心态体谅他们,启迪他们,引导学生更深入、更细致地思考,努力培养学生积极的回答心理,形成民主、融洽的师生关系. 同时要改变观念,提出问题并不仅只是为了获取正确答案,提问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引导、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从而获得新的发展. 因此,教师要创设学生思考问题的环境,让学生没有害怕回答错误而被批评或嘲笑的心理压力,而是放松心灵,却紧张于思考问题之中.

2. 学会等待

研究表明,教师提出问题后和学生回答后,进行等待,学生在回答问题中,就会发生一些重大的变化,一是学生会作出更长的回答,他们的答案容量会随着回答问题时间的增加而有所增加;二是会有更多的学生自愿回答问题,一些后进生参与回答问题的次数会增加,三是学生回答会更有针对性,创造性和评价性,并且学生会出示更多的论据,会提出更多的说明;四是学生回答不出问题的现象有所减少;五是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成就感明显增强.

老师在课堂提问中要学会使用等待这种技巧. 一是老师在提出问题后,被提问的学生答不上来时,不要重复问题或指定别的学生来回答,而是等待3~5秒钟,给学生提供一定的思考时间;二是学生回答问题后,老师也等待3~5秒时间,再对学生的回答作出评价或再提出另外的问题,这样可以使学生有一定的时间来详细说明、斟酌、补充或者修改他们的回答,从而使他们的回答更加系统、完善.

3. 把握时机

学生在思考的进程中,必然会遇到困难,遇到困难之后,教师要进行引导点拨,促进学生能有效深入思考. 但在点拨时机上却是有讲究的,如果学生一遇到困难,教师就进行引导点拨,学生思维虽然得以顺利地进行,但思维的含量便大大降低,失去了提问的意义. 学生在思考遇到困难之后,教师不要急于给出提示或答案,而要让学生独立思考一段时间后,还没有办法解决,学生的思维处在“心求通而未得,口欲言而未能”愤悱的状态,这时教师通过提问进行引导或点拨就是最好的时机,孔子说过: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4. 面向全体

质量问题第6篇

关键词:赠送,赠与,搭售,隐蔽瑕疵

一、问题的引出

引一案例权做本文之序:某生意人李先生到某一大型商场购买手机,在商场里,其看到商家正在对一新款手机做促销活动,促销牌上明确写着:凡购买本款手机者均赠送手机电池一块,数量有限,赠完为止。李先生随即购买了此款手机,并获得了赠送的手机电池一块。商家签发了收款单据并开示了产品质量保证单,保质期为半年,但商家并未对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作出任何说明。

之后,李先生在洽谈某项业务中,由于手机出现故障,其未能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其损失两万余元。事后,李先生查明手机出现故障的原因在于其使用了商家赠送的那快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在充电后使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没电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问题。产品出现问题的时间距李先生购买手机的时间仅为15天,李先生随即找到出售该手机的商家,要求其更换该赠送的手机电池并且赔偿其两万余元的损失。而商家以赠送的商品不予保证质量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李先生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随与该商场对簿公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损失。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讯技术发展非常之快,通讯设施花样繁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跟随科技的发展脚步,制假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社会,消费者纵有“火眼金睛”也难以辨别其真伪。人们在利用先进通讯设备从事某种社会事务时,就有可能因使用了伪劣的通讯设备而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因“豆腐渣产品”而致人损害的例子很多,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也特别的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转。消费者对销售者所谓的“买一赠一”活动应该擦亮眼睛,抵制诱惑,因为销售者赠送的商品大多带有隐蔽瑕疵。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商品品质缺陷。①

上述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商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负有保证质量的责任?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样的权利?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

二、弄清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的关系

赠送、赠与和搭售三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否属于等同关系,或者存在属种关系,也即包含关系。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三者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

1.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赠送。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将某项财产或权利有偿或者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送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送有这几个特征:(1)赠送是为转移财产或权利。赠送的标的就是财产或权利利益,或者统称为应然良性利益。(2)赠送人对赠送的财产或权利不一定享有所有权或是处分权。也就是说此种赠送行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3)由此形成的赠送合同为单务的(双务的)、有偿的(无偿的)合同。(4)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只有赠送人的赠送行为而没有受赠人的接受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赠送。

在现实生活中,赠送行为经常发生,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也比较的复杂。在法律事务中,因赠送行为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大致都是因为赠送而侵权或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的甚至触犯刑法而受到刑法的处罚。纵观而言,因赠送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居多,这就涉及到民法之调整问题,显示出了民法作为私法的特性。

2.其二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与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行为构不成赠与,赠与不同于遗赠、捐赠,遗赠、捐赠只要有遗赠人、捐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赠与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其实质就在于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赠与的特征:(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2)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性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实际上关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如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认为是实践合同。②但是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我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注意:赠与的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或权利赠送他人,否则,其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产生侵权纠纷或由此而形成债务纠纷。赠与标的物不外乎是财产或权利。

3.我们再来看一下搭售行为。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其他商品或增加某项服务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搭售行为的行为特征:(1)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2)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3)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赠品是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但现在有的厂家推出“买一送一”,名曰“赠送”,这种赠品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有的消费者购买具有搭售商品的目的不在于搭售的诱惑性,而是其确实需要此种商品,但是这种捆绑式的销售行为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一商品的价值,“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就是说商家附赠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了其欲出售的商品之中了,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鉴于销售者的行业优势,消费者有时别无选择,只能购买此家商品。况且这种行为相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可能就是不正当竞争了,通过这种赠送活动扩大了自己的销售而限制了其他经营者,有违商业道德。搭售行为存有一定的诱惑性,消费者可能会基于这种“便宜”而去购买。但是搭售的商品不排除存有质量问题,甚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伤害到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益。消费者应擦亮眼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通过对赠送、赠与和搭售的比较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赠送和赠与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共同点很多,但并等同;而搭售基本上是一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当然,如果交易双方本着公平、诚实、自愿的目的达成共识去交易,那这种行为就不能算是不合理了,也谈不上违法。

三、附赠商品的质量问题

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

赠品之中不必然没有假冒伪劣品,而相反,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很多商品生产商利用这个时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并把这些商品抛向社会,经营者以种种销售形式把这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些商品存在侵害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隐患,可以说像“蠹虫”一样,随时都会给消费者造成危险和伤害。

经营者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如果对消费者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有的消费者往往会以为是赠品而忽视,而经营者则更会以“附赠品”为借口开脱责任。参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22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由此可见,只要是商品,并且在社会上流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得对其生产和出售的商品质量担保负责,而不能以种种借口搪塞、逃避责任。

参看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此是不适用的。因为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本质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除外)。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时,一定要把赠送、赠与和搭售行为区别开来,不可等同视之。

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当今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或财产权利进入到流通领域,其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因所有权的交换行为而可能产生侵权,从而可能形成因侵权之债权。法律意义上的债不同与一般社会生活中“欠债换钱”中的债,民法上债之关系的范围更远广。参看魏振瀛教授编著的《民法》一书债权编中关于债的概念,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①德国民法第24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依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债之关系中的请求权,债法上称为债权。②由此可见,债即为一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当然相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在受请求时应为一定给付,正好是债权或请求权的反面。

产品质量存有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财产(包括产品本身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而对于产品的销售者来说,他可能不知道其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但是销售者不能以“不知道”或以“主观善意”为由而拒绝受害人的索赔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过错的一方追偿。由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而产生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产生侵权之债,三者之间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我们需注意的是,当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时,消费者或是受害人应该尽善意所有的义务去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而不能放之任之。消费者在明知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损失时,应该立即找销售者或者直接找产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给予更换,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以以产品存有缺陷或侵害公民自由权为由状告产品的经营者。《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消费者不能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时而怠于管理,如果因此而给其造成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话,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有侵权就可能产生债,而债的良好履行需要担保做保证。债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产品的质量作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都要对其商品的质量负责。产品所有权的转移都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是法律硬性规定,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能规避。

我国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问题做了硬性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律还应该对消费者加以责任限制,而不能一味地去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对待其购买的产品应该尽善意所有人的义务,而不能在明知产品存有缺陷时疏忽、懈怠管理,更不能采用传统的“以恶治恶”的方式来达到补偿其购买的产品缺陷问题以及因此所引发的一系列责任问题。正确的方式应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而又合法的去解决问题,自力救济手段行不通时可以寻求社会救济手段的帮助,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解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某种合同的发生,三者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应该怎样合理地去对待它,切勿放任矛盾、激化矛盾。

结束语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有经济的腾飞就有利益的崇拜,进而导致唯利益者的产生。唯利益者经常寄生在经济漏洞之中,利用其某方面的行业优势,用花样繁多的手段汲取利益。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他们往往置伦理、道德于不顾,越法律之雷池。相对于唯利益者而言,消费者往往成为社会中的“弱者”,他们迫切需要一屡光明去看透经济中无尽的黑暗。法律为天下公平、正义之利器,不断完善的法律可以弥补经济的漏洞,并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竖立诚实信用之屏障,谁违背诚实信用,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良性的利益可以增加社会的财富,为人们谋福利,而恶性利益只会中饱私囊,损人利己,最终仍会伤及自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以商品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作为购买的标准,不应把赠品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否则可能会遭受比赠品更大的损失。诚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赠品的管理,发现借赠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及时制止,但是法律的不完善也给唯利益者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赠品与搭售的界定、赠品的价值、赠品的质量保障等进行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也应持法律之剑,同商品假冒伪劣者做不屈不挠地斗争。唯有如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到良好的维持,市场经济之轮才能顺利运转。

本问的一个题点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规定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责任之时,也应该对消费者的责任加以规定,不能有所偏颇,以维持法律只公正。

参考资料:

[1]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于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 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质量问题第7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

Processing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and accidents

葛凌先

Ge Lingxian

湖北工程学院城市建设学院 湖北省孝感市 432000

The construction of City College of Hubei Engineering College, Xiaogan City, Hubei province 432000

Abstract :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l kinds of situation will appear all sorts of problems and accident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and accidents and the corresponding treatment measures.

key words :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 The accident; To deal with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我们应该对工程质量会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对应的处理方案,以保证工程质量。

2、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

由于建筑工程工期较长,所用材料品种复杂:在施工过程中,受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方面异常因素的影响:使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这使得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困也错综复杂,往往一项质量问题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虽然每次发生质量问题的类型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对大量质量问题调查与分析发现,其发生的原因有不少相同或相似之处,归纳其最基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违背建设程

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没过程及其客观规律的反映。不接建设程序办事,例如,未搞清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无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常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

2.2.违反法规行为

例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的中不公平竞争;越常的低价中标;非法分包、转包、挂靠;擅自修改设计等行为。

2.3.地质勘察失真

诸如,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探时钻孔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质情况等.从而使得地质情况不清,或对基岩起伏、土层分布误判,或末查清地下软土层、墓穴、孔洞等,它们均会导致采用不恰当或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或墙体开裂、破坏或引发建筑物倾倒、倒塌等质量问题。

2.4.设计差错

诸如,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正确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倾覆验算,以及计算错误等,都是引发质量问题的原因。

2.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不按图施工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例如。将筒支粱做成连续梁,导致结构破坏;挡土墙不接图设滤水层、排水孔,导致压力增大,墙体破坏或倾覆;不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浇筑混凝土时搬捣不密实,造成薄弱部位:砖砌体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饱满等均能导致砖墙或砖柱破坏。

2.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会导致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骨料中活性氧化硅会导致碱骨料反应使混凝土产生裂缝;水泥安定性不合格会造成混凝土爆裂。

3、工程质量问题分析及处理

3.1.成因分析

要分析究竟是哪种原因所引起,必须对质量问题的特征表现,以及其在施工中和使用中所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分析方法很多,但其基本步骤和要领可概括如下。

3.1.1基本步骤。a.进行细致的现场研究。b.收集调查与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c.找出可能生产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d.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实验予以论证确认。

3.1.2分析要领。分析的要领是逻辑推理法,其基本原理是:a.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即所谓原点,它是一系列独立原因集合起来形成的爆发点。b.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区别导致同类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逐步揭示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c.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即真正原因。

3.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是指技术处理方案,其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处理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

3.2.1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①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②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③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3.2.2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①实验验证。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②定期观测。有些工程,在发现其质量缺陷时其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做出决定,可以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然后再根据情况做出决定。③专家论证。对于某些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④方案比较。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4.1.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4.1.1修补处理。

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可进行剔凿、抹灰等表面处理,一般不会影响其使用和外观。对较严重的问题,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补强处理,这样往往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4.1.2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对某些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无法采用加固补强修补处理或修补处理费用比原工程造价还高的工程,应进行整体拆除,全面返工。

4.1.3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4.2.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4.2.1实验验证。

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

4.2.2定期观测。

有些工程,在发现其质量缺陷时其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做出决定,可以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然后再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4.2.3专家论证。

对于某些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采用这种方法时,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近早为专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情况和资料,以便使专家能够进行较充分的、全面和细致地分析、研究,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

4.2.4方案比较。

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5、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正在进行,工程质量的问题频出也为我们敲响了质量警钟。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们应提前对工程质量的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这样便于我们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利科 浅谈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J] 民营科技 2011(3)

[2]李保田 浅谈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J] 土木建筑学术文库 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