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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08-08 21:19:22
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

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秘书素质;对策研究

办公室在企业的运转工作中发挥着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中,办公室可以进行信息的沟通,给企业各个部门传达工作信息,帮助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工作安排,协调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同时,接到企业上级领导的指示后,可以与下级部门或者单位进行联系,使得油田企业的运转得到了促进,使得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除此之外,办公室还必须协助企业领导做好协调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发展。在企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办公室秘书的作用十分关键,往往影响着整个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因此,提升企业办公室秘书的综合素质,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现代企业办公室秘书的岗位职责

伴随我国经济科学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在企业的日常生产中占有越来越重的比例,企业管理工作也随之变得复杂,办公室秘书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要求日渐提高。企业办公室秘书作为企业领导工作上的协助者,专业知识的储备就尤为重要,对办公内外信息网络功能的熟练掌握,确保办公室秘书能够将企业领导者的意图准确理解,同时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处理,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促使企业工作顺利开展。

然而现阶段,我国企业对于办公室秘书工作一直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办公室秘书的工作任务仍然仅限于收发文件和传达领导精神等辅助工作,但是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下,企业办公室秘书工作的重要性已经不能仅从上面的内容体现了。完善企业办公室秘书工作,需要提高企业办公室秘书人员整体素质,使得企业秘书人员的培训工作得到加强,让企业秘书人员对国家目前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了解,对全球经济技术的动向准确把握,对企业的动态全面掌握。现代企业对办公室秘书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秘书人员不仅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还要具有组织和协调能力,这样才能保证办公室秘书在面对企业中诸多问题和现象时,能够帮助企业领导将问题顺利解决,对企业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

二、油田企业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

油田企业办公室秘书作为枢纽,承担着服务领导、联系职工、协调各个方面的职责,在企业工作的开展中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然而现代企业的办公室工作,对办公室秘书的素质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能否配合领导将管理任务下传,能否做好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现阶段,企业的办公室秘书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竞争机制的缺乏。现阶段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往往缩减人员数量,减少设备开支,取得了部分成效。然而,因为企业内部没有合理的竞争机制,这种降低人员数量与减少设备开支的手段也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使得办公室在管理中的作用被极大地降低了,加上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有限,专业技术知识储备不到位,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不能严格地执行计划。在我国企业的日产工作中,办公室虽然会制定经济管理计划,但是在对计划的执行力度上,往往不能尽如人意。首先,在经济管理计划的编制上,系统的编制体系往往不具备,计划过于简单,同时缺乏准确性。其次,在办公室人员对计划的执行方面,办公室秘书往往单纯依赖自己的工作经验,缺乏系统科学的指导。与此同时,加之办公室的服务人员缺乏服务的意识,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不能够将计划严格的执行,@些都给企业的工作效率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三、提升办公室秘书能力的对策

(一)培养企业办公室秘书人员的技术素质。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现代化办公设备越来越普及,原有的企业办公室秘书的工作方式已经不能与当前企业工作的方式相适应,现代企业需要现代化的办公室秘书人员,现代办公室秘书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对计算机操作、复印机和传真机的使用做到了如指掌,同时能够熟练接发电子邮件和查阅网上信息,与时代接轨。只有办公室秘书能够主动去适应并掌握现代办公技术,将办公室秘书工作的应用水平全面提高,这样才能完善现代企业秘书工作。

(二)培养企业办公室秘书的文字功底。文字功底是对现代企业办公室秘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拥有扎实的文字功底才能进行材料的撰写,这也是办公室秘书的基本职责之一。为了提升企业办公室秘书工作人员的综合水平,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留心写作,这样就需要办公室秘书人员对各种结构和格式的作品做到全面的了解,对好的作品进行细读和细品,融会贯通成为自己的素材。第二,做到潜心写作,办公室秘书人员要有长期写材料的思想准备和工作习惯,这样在接到写作任务后能够快速地做好写作材料的准备工作,尽早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培育创新思维。为了应对现代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办公室秘书想要在企业的发展中起到作用,就必须加强自己的思维创新能力。企业需要通过多种措施对办公室秘书的创新思维进行锻炼和培训。举例来说,企业在组织管理活动时,当领导向办公室秘书征询工作安排的意见的时候,办公室秘书提出的建议应既要满足活动的需要,同时充满创新精神,这样才能体现出个人的价值,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助力。

【参考文献】

[1]付刘娜.浅谈提升企业办公室秘书素质的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5(09).

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办公管理 行政管理

1.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的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统一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和重要支柱,是国家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是指经过办公室管理这一中间环节将国有企业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付诸实施,包括企业的工作计划制定、财政预算、成本管理、人力资源调配、外部事物沟通等方面,使企业文化和精神得以诠释,企业的目标得以达成。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计划性、组织性、控制性的特点。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要做好工作预测,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做好组织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指定责任人,在实施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控制工作,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

2.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的作用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是确保经济战略安全的重要基石。(1)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科学的、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实施,办公室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的生产情况、业务流程和业务范围,才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2)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还有利于企业内部的和谐。和谐的企业是一流企业追求的目标,通过办公室管理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使员工明确企业愿景与发展目标,与自身的发展目标达成一致,并在此目标的引领下奋发工作,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有助于解决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矛盾,解决员工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员工劳动保障体系,增加员工的忠诚度和奉献精神。(4)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有利于建立学习型组织,增强职工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科学管理水平,并将这些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最终增强企业竞争力。

3.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的措施

3.1增强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的认识

提高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能力的前提是强化企业办公室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服务意识,使他们居安思危、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的工作,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积极贡献力量。长期以来,很多国有企业陷入了发展的僵局,企业发展步伐缓慢。由于很多国有企业是国家支柱产业中的垄断企业,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受限,造成企业的竞争能力弱化,企业普遍存在等、靠、拖的思想。因此,解决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的认识问题意义重大。

3.2促进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创新

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必须转变观念、主动出击,改变工作思路和方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办公室管理工作与基层管理工作保持步调一致,并提供有益的帮助。在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传统计划经济思想对企业的管理影响根深蒂固,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管理工作毫无建树,按部就班、墨守陈规,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相脱节。另外,一些国有企业还存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官僚习气,机关作风依然很严重,办公室管理人员对基层人员的工作需求不能想之所想、急之所急,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相反,很多办公室管理者对基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了解,为了显示自己工作的权威,在工作中设置重重关卡,对基层工作的需求百般审核、任意取舍,甚至影响生产和经营活动。一旦办公室管理给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损失、追究责任时,办公室管理者却能推得一干二净,造成基层工作苦不堪言。因此,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必须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承上启下,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

3.3健全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体系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国有企业实现职能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的保障。纵观国际上的大企业,无不具有完善的、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我国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也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现实情况是,很多国有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职能重叠、职能分割、职能断裂、职能欠缺等诟病,有时候多个部门对生产部门发号施令,有时候生产部门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却无人能负责,生产部门在用人机制上也没有自,想用的人招不来,招来的人没有用,这严重的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中,工作主要集中在事务性的管理上。

4.结语

总之,国有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居于企业管理的核心地位,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提高企业办公室管理的效率,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是企业办公室管理的目标,为此,企业办公室管理应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服务意识,创新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建立现代企业办公室管理制度,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发展动力。

参考文献:

[1]李赞.浅谈企业行政管理[J].今日科苑,2007,(20).

[2]杨惠敏.论企业办公室管理工作[J].科技信息,2009,(22).

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第3篇

2009年9月,环保部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周生贤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环保部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信息化规划、计划;承担部机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国环境信息网;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和电子公文远程传输使用工作。环保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信息化项目建设。

建设部科技司被撤销,原建设部信息中心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部电子政务系统、行业业务监管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负责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部机关通讯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部管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以及行业信息与信息技术咨询、交流、培训和《中国建设信息》编辑出版等工作;承担国家和行业信息化应用推广、技术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等任务。

交通运输部信息化工作由科技司信息化管理处(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人事部信息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合并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2、其它部委信息化部门介绍

国务院办公厅内设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中南海北区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组织开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负责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企业信息化,参与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审核和组织实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重大项目。该司设有信息化处。

目前,国务院各部委的信息化部门名称、职责、内设机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五花八门。例如,有的由办公厅负责,有的由科技司负责,有的下设直属事业单位(如信息中心、计算机中心)。

省级信息化主管机构改革状况

1、华北地区

北京、内蒙古、山西和天津都组建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经信委”),河北省则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工信厅”)。

北京市发改委承担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市科委承担的软件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工业促进局(市国防科工办)和市信息办的职责,以及市乡镇企业局综合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责,整合划入北京市经信委。

天津将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信息办的职责、科委软件产业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责、长芦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信委。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长芦盐务管理局。

山西将省经委承担的工业管理方面的职责,无线电管理的职责,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划入经信委。将国防工办、中小企业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为由经信委管理。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内蒙古将经济委员会和信息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经信委;组建中小企业局,由经信委管理。

河北将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工信厅;组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由省工信厅管理;将省中小企业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由省工信厅管理。

2、华中地区

湖南、湖北都将省经济委员会和省信息产业厅进行整合,组建省经信委,河南省则将多个部门整合组建了工信厅。河南将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的职责,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和工业经济运行职责,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信厅。

3、华南地区

广东将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福建将省信息产业厅改为省信息化局,与省经贸委合署办公。海南省将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改为工业与信息化厅。广西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

4、华东地区

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都组建了经信委,江西则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工信委”)。

上海组建经信委,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经信委。

浙江将省经贸委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并挂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江苏将省经贸委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山东将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合并组建省经信委。

安徽将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信息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江西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

5、东北地区

辽宁组建了经信委,吉林组建了工信厅,黑龙江省则组建了工信委。吉林将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有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工信厅。辽宁将省经济委员会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6、西南地区

重庆、贵州组建了经信委,云南组建了工信委,四川、西藏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重庆将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产业局合并,组建市经信委。云南将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办、省国防科工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将省发改委工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省经贸委工业管理职责和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7、西北地区

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办公室主任;煤电集团;协调工作;协调艺术;

中图分类号:C9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办公室主任是煤电集团的一个重要岗位,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办公室主任不仅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作范围进行了相应的扩大以及缩小。[1]其中,办公室主任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协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协调工作安排得当,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办公室业务的发展。所谓的协调,主要是指管理者在利用相应的方法以及措施中,对企业各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使其相互配合,从而促进办公室业务的顺利发展。企业办公室主任在党政领导之间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工作角度而言,办公室主任无论参加政府还是管理,都应该积极掌握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及方法,从而掌握好协调工作中所存在的艺术性,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办公室主任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一、企业办公室主任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统筹安排对外工作。统筹安排对外工作是企业办公室主任协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简而言之,统筹安排对外工作也被称为计划协调,主要是指办公室主任对党务工作以及对外工作进行计划的制定以及执行的制定。[2]办公室主任在统筹安排对外工作中,企业办公室主任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与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对拟定的计划进行协调,提出每个员的见解,从而将意见进行统一,实现统筹安排对外计划的准确性以及稳定性。但是,由于计划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环境以及人员等诸多要素的影响,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同步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办公室主任要积极联系其它部门,对问题进行解决,从根本上促进对外工作的发展。

(二)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企业办公室主任在进行工作时,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办公室主任在对领导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中,可以保证领导工作的准确性,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整个企业的发展与创新。就目前而言,企业领导由于考虑事物的角度不同,与办公室主任交流的程度不够,从而导致在诸多事项安排中存在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就要求办公室主任要对领导的生活习惯以及工作习惯进行了解,对领导的行程安排进行安排,不仅如此,在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中还要保证整个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原则性以及灵活性。除此之外,办公室主任对文件进行整理以及管理中,要从根本上避免出现混乱现象,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日常事务的顺利进展。

(三)对车队进行管理。办公室主任在对工作进行协调时,工作协调时极其重要的,其中,对车队进行管理便是工作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办公室成员而言,不仅要遵守规章支队,对合作机构进行合理设置,并且要配合办公室主任进行车队管理,从而保证办公室管理系统在整体有效中得以发挥。办公室主任要对车队进行统一管理与安排,保证每一辆车辆的顺利使用,除此之外,办公室主任要对车辆进行定时维修与清洁,从未保证每一辆车辆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工作的巡查以及调研。

(四)进行对外接待的安排与管理。随着我国煤电企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企业会获取经验而对此进行调查与调研,这个时候,办公室主任最为主要的任务便是对外来企业以及领导进行接待安排,对其进行关系的协调与处理,从而使人际关系协调成为办公室主任的重要工作之一。[3]由于每一个外来企业以及领导在认识、个性、经历以及年龄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所处地位的不同,因此,办公室主任在对外来企业与领导进行接待之前,要对其进行详细的了解,对每一个人员进行深度挖掘,从而保证对外接待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企业办公室主任协调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内容具有多样性。企业办公室主任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企业办公室主任不仅具备具有内部的协调工作,并且还具有外部的协调工作;不仅可以横向发展,并且还可以纵向发展;不仅对工作进行协调处理,并且对人际关系进行处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管理体制在不断深入中不断发展,这个时候,企业办公室主任无论是在信息还是组织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形式具备多样化。在企业之中,由于协调对象的不同,协调的范围便得到缩小。但是,随着我国企业协调水平的不断发展,企业办公室主任在进行协调时,所利用的沟通手段不断增多,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相应的技巧能力。[4]这种情况就使得企业办公室主任能够将企业的协调以及非协调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使工作更加制度化以及规范化。

三、企业办公室主任在工作中所体现的协调艺术

(一)积极处理务实以及务实的关系。从本质上而言,企业办公室的工作便是务实的工作,只有对每一件事情进行协调处理,才能保证办公室业务的顺利开展。如果办公室主任不具备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那么,即便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也无法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如果只务实,不务虚,也无法从根本上促进企业业务的发展,因此,要对务实与务虚进行有机结合,对每一件事情进行深度考虑,才能从根本上掌握事物发生的根本原因,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企业办公室主任要对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此进行矛盾的解决。[5]与此同时,企业办公室主任在对日常事务进行处理时,要对其讲究原则,并且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特点对工作进行协调处理,在保证食物具备原则性以及灵活性的基础上,改善各方的关系,积极制定合适的计划,从而圆满完成整个协调工作。

参考文献:

[1]袁德慧.浅谈企业办公室主任的协调工作与协调艺术[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2:40-41

[2]陈定勇.企业办公室工作协调艺术[J].企业技术开发,2013,14:55+63

[3]张根生.办公室主任如何做好综合协调工作[J].秘书之友,2012,12:32-33

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第5篇

为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对消费基金和工资性现金宏观调控,严肃统计法制,保证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联审办公室的组成及工作分工

1.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由市计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办公室、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城市合作银行等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由上述各单位委派,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具体如下:

(1)市计委负责市联审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资料的审核录入、汇总等工作,并向市劳动局、财政局提供地方各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资料,依法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向市人事局提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工资执行情况;向税务部门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向市计委提供全市的宏观统计资料。

(3)市劳动局依法对企业1996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1997年度《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核发工作,并组织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各类企业1997年度《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审核(备案)签章。

(4)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核发工作,并会同市编制办公室对市属国有机关、事业单位计划期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及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核定次年工资计划,并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审批签章。

(5)市财政局负责地方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工资提取、列支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6)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财务管理的分工负责各自单位工资支出及帐务处理方面的监督工作。

(7)银行系统负责核查各开户单位的《手册》上是否有联审各有关部门的审核签章,是否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核,对未按规定办理联审手续的单位一律暂不支付工资,并督促其补办联审手续。

2.各区县联审办公室由区县计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行支行等部门派员组成,并参照市联审办公室分工情况组织本区县工资联审工作。

3.市属各局(总公司)及部分中央所属在京综合单位联审办公室由劳动、人事、计划、财务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联审工作。

4.各单位(部门)应派出得力干部,组成联审办公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全市联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审核范围

凡在我市各银行支行、办事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取工资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街道联社、多种经营的三产企业、民办集体、乡镇企业等),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与大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外省市驻京商社、企业和办事机构均在联审范围之内(城乡个体经济暂不列入审核范围)。

第四条  审核权限

劳动工资联审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制,各级联审办公室权限如下:

1.市联审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同时负责市属直报企业(单位)和外国及台、港、澳地区驻京商社等办事机构的审核、签章工作。

2.各区县联审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中央在京基层单位、区县属全部单位(含民办集体、乡镇企业)、独资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及办事机构的审核、签章工作。

3.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市属各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全部单位(含挂靠单位)的审核、签章工作。

第五条  审核内容

1.各项年报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填报。年报资料与有关统计台帐相同指标数字是否一致。

2.对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手册》核查工资计划执行情况。

3.对各类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情况、《手册》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程序

1.基层单位在审核时应携带北京市统计局批准制发的年报表(包括劳动情况表,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等有关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上年度《手册》到指定的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2.地方各类企业到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办理《手册》的审核(备案)签章和其他手续。

3.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应首先到市、区、县人事局核定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指定的工资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

4.中央在京基层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先由其主管部、委对《手册》核定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所属企、事业、机关在系统内办理联审手续。

5.外省(市)驻京事业、机关单位由该省(市)人事部门对《手册》核定工资计划或委托北京市人事局办理并签章,企业应携带由其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年工资计划证明,然后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

6.军队在京企业由总后生产管理部负责审核其《手册》的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7.各联审办公室依据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表(601表)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登记、审核。各单位年报表审核通过后,在《手册》上加盖工资联审专用章。

8.新成立单位在联审时应携带上级单位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企业法人执照、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已加盖“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的《手册》到联审办公室办理手续。外地在京新成立单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市属单位由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和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并开具新成立单位登记单后,到市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中央在京新成立单位、区县属单位及无主管上级单位到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9.年度联审签章工作一般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具体工作时间见当年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的联审通告。

第七条  联审专用章的管理

1.劳动工资联审办公室公章和劳动工资联审专用章只限在联审工作中使用,不作他用,各联审办公室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2.市属各局(总公司)及部分中央所属在京综合单位联审办公室的联审专用章,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送回市联审办公室。

3.区县联审办公室在联审工作结束后,由区县统计局保管联审办公室公章和联审专用章。

第八条  奖惩规定

各单位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和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在联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联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和财政法规、现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各级联审办公室应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该条例第六章责任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审核中发现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者,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处理。

3.审核中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4.逾期不来办理联审手续、报送年报资料者,按《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拒报行为论处,并给予罚款。

第九条  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

全市联审工作结束后,市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统计局社会处,负责办理市属、境外驻京新增单位的劳动工资联审手续。各区县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县统计局,负责办理辖区内中央所属和区县、外省市驻京新增单位的劳动工资联审手续。市属各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综合单位不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国企办公室工作计划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