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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制教育(合集7篇)

时间:2022-06-02 06:20:30
司法所法制教育

司法所法制教育第1篇

1、抓排查,重调处,千方百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围绕创建“平安和谐”和“迎奥运、保稳定”的总体目标要求,加强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规律研究,积极寻求破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强化网络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网络,经常性开展纠纷大排查,每月开展矛盾纠纷分析例会,提高矛盾纠纷预警能力;开展法制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上半年,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3起,调处13起。其中家庭矛盾3起,邻里矛盾6起,单位与个人之间矛盾4起,调解率100%,成功率100%,无一例激化,达成调解协议书1件,排大不稳定隐患3件。例如:陈寄华住养老院,现在她本人觉得眼睛不好想动手术,特委托好友李向新来社区反映此事,因为他的子女不同意她做手术。因为她家的情况比较特殊,大儿子亲生,小儿子抱养,女儿是在商店柜台上捡到的,他们认为老太太是想出院,所以在无理取闹,故而都不同意动手术,况且养老院说老太要是出去,就不要再进来了,实在太闹人.社区劝说陈寄华的几个子女,无论老太是真得要动手术还是借口,作为子女都有义务要赡养老人,有义务带老太去看病.至于是否需要动手术还要等医院检测结果才能决定.如果需要动手术,老太太本身有医保,在不够的情况下,几个子女平摊划到个人头上也没有多少.不管亲身也好,抱养也好,毕竟老太太也是吃了辛苦才把子女抚养成人,成家立做人不能太现实,要时刻记住长辈的养育之恩,这样也为自己的下一代做一个榜样.再如:陈秀娣2007年9月10日在去省军区8号做钟点工,骑车经过大院时看见地上有水管却未下车,导致摔倒跌断腿。她要求省军区赔偿,提出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希望社区帮助协调。陈经过几个月的休养后,社区、军区领导及陈坐下共同协商此事。陈秀娣主张13320元。另外,因先前带陈看病钱都是由军区出的,而且又给了她600元,所以军区先在赔3000元。社区在双方之间做了很多工作,后军区本着人道主义,考虑到陈秀娣也吃了不少苦,她本人也做了让步,最后双方以5300元达成协议。

另外,每月依旧定期组织讨论近期社区主要发生的哪些矛盾以及对不好处理的纠纷分析,大家来探讨出主意,为更好的开展工作出谋划策。

2、抓平台,重载体,形式多样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

由于今年街道各社区相对调整,人员变动,我社区在调整好后进一步完善了“五五”普法领导教育小组,结合社区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宣传。

围绕“春节”、“两会”、“综治宣传月”、“禁毒法”等重要时机,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及广场文化活动,加强对青少年、进城务工人员、社区居民等重点对象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横幅等平台主阵地进行宣传。*年上半年发放安全宣传资料1000余份,张贴法律、法规宣传画6起,反宣传画6次多起。出各种专题板报8次。

社区通过法律学堂一如既往地向群众宣传法律、加强法制教育,从年头到六月份共开展各类法制教育、法制讲座18起,受教育人数292人之多,受到居民的肯定和支持。其中每个月都组织居委会成员坚持学习了法律知识,如《内保条例》、《企业所得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公证法》、《禁毒法》;每个季度组织社区内的党员同志学习法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禁毒宣传》等;组织社区居民学法如:《劳动争议仲裁法》、《节前安全教育》、《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与生活中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用法的水平。

3、抓态度、重扎实、努力做好法律援助教育工作。

社区以提高普法和依法治理水平为目标,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突出问题。认真贯彻《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按照“应援尽援,尽援优援”的原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法律援助取信于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宣传148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上半年受援助人数3人。

例如:(1)陈秀娣在1月22日和丈夫王朝吉、亲戚来社区协商赔偿的事,我们邀请了天诚律师事务所李大为律师协同调解,最后在4月双方圆满达成协议。(2)社区3月10日请陈怡慧律师来社区就《妇女权益保护法》为大家开展讲座。(3)童家里7-4号傅香来社区反映她小姑子郭菊珍独吞拆迁款100多万元。我们听后仔细询问后得知傅香住的这个房子是郭菊珍的,但这1户有3个户口,实际户主是郭菊珍,但傅香和老婆婆朱志华一直都住在里面,现在面临拆迁,郭菊珍独拿拆迁款,傅香不满,特地来社区要求咨询和援助。我们给她耐心的讲解,并且带她去了天诚律师事务所。(4)尹翠林来反映她家拆迁,房款被丈夫夏国溶一人独拿,自己没有份,所以找来社区要求去市妇联,我们劝她先把事情在社区解决,但她坚持要去,后市妇联因目前在忙救灾的事没有理她。随后尹又来社区要求去司法所,我让她先来社区再帮她联系天诚律师,但她拒绝。6月16日尹和老父亲(她的监护人)要求我们带他们去天诚律师处咨询,就房款的事她要其丈夫。陈怡慧律师为其详细分析,告诉如何处理,由于尹请求处理的房款纠纷问题不属于援助范围,故而建议他们直接向法院。

4、抓教育,重改造,想方设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我们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求真务实,围绕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继续完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健全相关管理教育制度,规范台帐档案材料;加强对矫正对象心理素质、教育情况、家庭背景等综合情况的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

如:每月定期与社区矫正对象霍超谈话,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积极和其父母交换意思,了解他在校、在家的表现,鼓励他好好读书,多看法律书籍和法制类的节目,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5、抓思想,重管理,强化对刑释解教等重点对象管控。

为了更好的完成这项项工作,社区在*年初制定了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制定了帮教人员小组名单,由陈宁书记担任组长、张明担任副组长、何妍、调解员、王巧莲、王萍、徐俊担任成员。加大社区正面宣传,加强对安置帮教对象做到底数清、去向明,掌握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交往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减少重新犯罪率。

以上是我社区*年上半年所做的司法工作。

司法所法制教育第2篇

关键词:司法;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共同体;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88-02

目前,我国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校企统合、产学研一体的职教体系。现实情况则是职业教育集团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合作关系缺乏法律的保证和约束,呈现出不特定的态势。办学经费不落实,毕业生就业很不稳定,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停留在职业院校这一层面上。作为职业教育机构的职业院校无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市场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近几年来我国实践经验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职业教育集团内职业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和创业产业的发展,在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专业为龙头,与地域或行业建立起合作育人为中心,全方位、全渠道的全面合作。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的重要意义

(―)深刻理解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的重要地位

当前,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职业教育必须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实践证明,开展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是深化产教融合、校局(所)合作,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治理能力,完善司法警官司法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健全政府职业教育科学决策机制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的重要载体;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同步推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要把深入推进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作为重要方向。

(二)准确把握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在各地得到快速发展,态势良好,形成了一批有特色、成规模、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上的优势逐步显现。同时也要看到,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司法(行政)行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成员合作关系不紧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支持与保障政策不完善,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在促进教育链和行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司法警官司法职业院校要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

(三)明确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引领,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局(所)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作用,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育人为本、依法办学的原则,鼓励国内外司法警官司法职业院校、行业、司法(行政)行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加入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多种形式的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模式,创新集团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全面增强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的活力和服务能力。

二、深入推进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发展

为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更好地组织相关合作事项、协调利益、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促进共同发展,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共同体还应建立完善灵活高效的合作机制,这是深度合作的关键。高等司法职业院校成立校企工合作处,统一协调问题,切实解决合作中的矛盾;重构教研组织,分别组建教学工作部、科技合作部、项目部、工作室、事业部等;组建项目团队,在教学实践、员工培训、合作研发产品;尝试联合招生,考察专业技能,进一步提高融合度。

(一)修订管理制度,匹配人才培养模式

因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实行校局(所)合作办学,司法职业院校应对一些管理制度进行适度修改,以适应校局(所)合作工学结合的需要。要出台校企利益共同体建设过程的管理制度,在设计人才培训的各方面,努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如司法职业院校和企业各配置一名辅导员形成班主任的双班主任管理制度,校局(所)合作建设课程管理制度,企业项目教学化改造管理制度等。

(二)校局(所)合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内司法职业院校要通过行业企业的调研,明确专业培养方向和岗位群,聘请面向岗位的企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能手,在课程开发专家的组织指导下,与资深的专业教师共同进行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的分析,以学生职业能力提升为主线,遵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司法职业院校学生认知发展规律,构建满足就业岗位能力需要的课程体系,联合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提请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实施“专业、课程、教材”三大建设

为了实现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司法职业院校要启动校局(所)合作建设专业、校局(所)合作建设课程、校局(所)合作开发教材的“三大建设”作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载体,作为实施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保障措施。职业教育课程作为职业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前提,是个性化的人才培养的具体体现,司法职业院校和合作单位应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引入企业中的真实案例,并加以项目化的教学改造,使司法职业院校学生所学课程内容与就业岗位工作任务贴近、挂钩、对接,增强学生的就业适应能力。

(四)构建层次递进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根据司法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成长,结合课程教学,配合三种能力培养主线设置仿真、跟班、轮岗、顶岗实习四个层次递进、能力提升的实践教学过程,构建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仿真实训是指在校内实训基地模拟工程场景,在教师指导下,司法职业院校学生完成实际或仿真工作任务的实训。通过仿真实训,使司法职业院校学生熟悉真实的工作过程及其规范,掌握相应的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跟班作业是指司法职业院校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后,校外基地或校内实训基地的实际工作岗位上跟着师傅即指导教师参加工作,充当指导教师的助手、助理或徒弟的实践教学活动。轮岗实训是指司法职业院校学生按照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在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后,到对口校外基地的多个工作岗位上轮流跟班实习的实践教学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司法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必需的理论知识学习,经过校内实训具备基本技能后,到对口的企业相应工作岗位,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以企业“准员工”的身份完成真实的工作任务,有效强化司法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技能,提升学生职业素养的实践教学活动。

(五)开发与人才培养模式相配套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开发与人才培养模式相配套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司法职业院校教学管理部门要在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计划管理、网络教学管理等基础上,为了适应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校局(所)合作工学结合,增加按周排课、分组排课等功能模块,从而准确详细地安排好人才培养过程中各项工作。

基于“校局(所)合作、工学结合”的订单式、定向式、“2+1”等人才培养模式,对校企联动的要求很高,司法职业院校学生从进校或定向组班起,司法职业院校就应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组织规划,包括校企共同研究人才需要走势、定位学生修习方向、规定合理的专业设置、实施系统的职业规划和就业策略、对用人单位跟踪调查 和积极反馈等。实现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素质、课程体系及教学模式与校企接轨,这需要建立司法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打通产学合作途径,实现校企互利共赢,促使司法职业院校从“司法职业院校教育模式”向“校局(所)合作教育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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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向群,唐宗英.发挥职业教育集团作用 突破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瓶颈[J].教育教学论坛,2013,(33).

司法所法制教育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nbsp;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痉际杂凶琶芮械牧担诿拦淙幌氤晌墒Φ难匦胍?nbsp;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坏貌痪绲刈鲎急浮S捎诳际蕴乇鹬厥涌际约记桑绻皇翘?nbsp;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

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司法所法制教育第4篇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法;左右手

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的高等院校中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学校已达630所之多,而在就业最难的专业排行榜中,法学专业位居榜首。对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而言,相对较为狭窄,包括:继续深造、司法考试、公务员等不多的几个选择,其中司法考试倍受青睐。但是司法考试,难度较大,这从每年低的可怜的过关率也可看出。为何过关率如此之低,诸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分析,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和不相适应的状况[1]”。

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本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法学教育作为先导,法学本科更是司法考试的人才库,通过法律教育来促进司法考试繁荣,从而推进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样,司法考试应该是法学专业学生们的新的发展契机,是众多法学学子体现自身能力,实现自身价值的又一选择。而现如今,二者却完全形同陌路,司法考试无法体现法学教育的价值,法学教学也并未对司法考试起到辅助作用,从而形成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不适应,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不对口”。

一、内容的不对应

(一)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的内容是由《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其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就司法考试本身而言,它重点强调的是对我国法条及其相关解释的掌握与运用的考查。

1.以法条为本,司法解释为重。

法条是固定的规定,司法解释才是对法条如何运行的详细规定。法条需要记忆,这也是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基本装备,正确运用法条才是真功夫。司法考试是将法律界所需的人才通过试卷进行选拔的过程,也就是说应试者要将自己可以运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卷面表现出来。所以说司法考试是更注重的是对司法解释的考查,但不容忽视法条的根本所在。

2.新法律、新解释定考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生活对法律的不断需求,相应的新部门法随之出台,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新法律和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对现行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作出的新解释就是重要解决途径之一。这些新法律、新解释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它针对的是当时的热点问题,容易被应试者接受,但它从另一个角度要求考生要有及时准确获知信息的能力。

(二)法学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教育一直是实行“大一统”①机制,即统一大纲,材,统一要求,统一进度,统一考试,统一学制。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同,各大高校不再与国家的“大一统”一致步调,而是以略微快速或慢速的步伐进行着自己的法学教育,形成了“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遵循着教材进行学习。

二、价值取向不同

(一)法学教育是一个综合素质培养的过程

贺卫方教授认为:“法律教育基本上有两个目标:一是法律行业培养新人,而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前者为职业教育,后者为素质教育。”②灌输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只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而素质教育才是法学教育的中心所在。法律综合素质培养的工作正是法学教学的职责所在。

(二)司法考试是人才选拔的过程

统一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素质,为特定的法律职业选拔高级的专门人才,是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政部门遵守着国家统一和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测试应试人员是否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能力的考试。

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是只对法律敏感的人。对应试者来说,从决定司法考试到走入司法考试的考场完全是一个自主的过程:自主决定——自主复习——自主考试。司法考试所针对的是唯一是“法”,它不具有综合性知识考查的特点。想过关者仅需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学职业的能力即可。

三、两种假设

(一)假设法学教育完全适应司法考试

若在司法考试制度作用下对法学教育进行体制变动,就有可能使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新的“应试教育”,是教育成为围着考试转动的服务工具,进而把司法考试作为衡量法学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同时,我国采取通识教育的普通法律教育也将成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就使得法学教育本身追求的综合型人才培养的价值大打折扣。

再者,法学教学本身具有滞后性,无论再怎么改革也无法与当前的社会现实保持一致,而司法考试恰又一当前的社会为出题背景,难免会有时事与热点问题跃于卷面之上。这也就是说法学教学始终无法与司法考试同步,它对司法考试来说自身永远都具有局限性。

由此,法学教育为适应司法考试进行改革不顺应法学教学的发展要求,假设不成立。

(二)假设司法考试完全适应法学教学

若为证明法学教学的成功与否,对司法考试进行调整,就很容易使司法考试如同学校每学期末举行的期末考试一样,只不过是将考试的范围扩大,将考查一学期的知识点扩大到考查大学四年的知识点,而知识面的广泛很可能会使考查形式化,因为容易忽略部分知识的考查和形成对小知识点的轻视。那么司法考试就不再具有自身特点,完全丧失了其对专业知识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最终使司法考试由精英选拔过渡为大众考查,而所谓的国家第一大考也不再具备它的本职,从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所以,司法考试为适应法学教学进行调整有悖于司法考试的价值追求,假设也不成立。

也许,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本就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将二者联系在一起的唯一原因便是一个“法”字,它们如同“法”的左右手,形式上相互独立,实质上密切联系。当各自将各自的价值努力表现到最佳的过程,就是“法”不断完善的过程,自然提高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所以说,只要司法考试和法学教学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便是满足了国家,社会乃至人民的利益最大化要求。(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许少波:《法律教育的困惑与现实性选择》,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②贺卫方:《法律教育散论》,载《湘江法律评论》1996年卷(创刊号)。

司法所法制教育第5篇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145-03

民族高等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有15所。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又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质量检验标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该制度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统一的标准,但同时,自从2008年允许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出现了教学中的矛盾问题,法学教育已经无法回避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民族高等院校应当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趋势,结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的办学宗旨,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特点

1.考生报考资格和合格证多元化。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开始于2002年,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资格,司法部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同时,司法部于2002年出台了《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规定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地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此后每年司法部都公布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地区的名单,到2013年,该项政策已放宽到全国1412个县区。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B类证书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C类证书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2.考试内容庞杂且注重实践。司法考试的特点是内容庞杂、问题灵活,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试卷一是综合知识卷,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卷二是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试卷三是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四是法条与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试卷形式包括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和法条分析等,试题常常是由小案例构成,如试卷一法理学部分,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因而对于偏重理论学习的考生来说就比较难。

二、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特点

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5%以上,而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本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就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毕业生大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就业,并受到就业单位的重视。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推行以来,对于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职业素质和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则忽视了法学教育更重要的价值,如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实践中,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2008年国家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孙笑侠教授认为,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1]郑成良教授认为,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做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2]

笔者所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律系,每年两个班,毕业生一部分考研,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过级率在25%左右。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担任专业核心主干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都在备课上课环节关注司法考试,将司法考试内容融入教学当中,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考试是高校师生均很在意的事情,司法考试确实深刻影响着法学本科的教育教学。

四、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良性互动的思考

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如有学者认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进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十年来,与法学教育联系还远远不够,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机联系在一起,对解决实存的司法环境、法律公信力等问题有一定的帮助。[3]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单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培养,冲击先进教育方法的使用,挫伤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培养实践能力的努力,更是漠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法学教育理应关注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4]有学者提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一种多层面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既具有紧张冲突的一面,也具有协调一致的一面。社会需求与教育的职责要求我们建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方互动的新型关系,充分发挥其互动的一面,以此推动法律职业的规范化发展。[5]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亦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当形成良性互动。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人才培养,而实现该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使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相结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把培养学生个人价值、职业技能和社会服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融合在一起。

1.关于改革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思考。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一般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环节,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步骤。我们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当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同时要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教育。实践中,我们开展了“本科生导师制”和法学教学的“双师型”。即从本科生入学开始,由师生双方协商确定学生学业指导的导师,负责学生四年大学学业指导,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后考研及司法考试辅导。“双师型”教学是指我们聘请校外实践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学生讲授司法实务性比较强的课程,如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司法文书等。同时,我们开设有法律诊所、文痕检验、司法文书速录、模拟法庭等课程。

2.关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来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考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笔者赞同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司法考试应当只准许正规高等法学院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使法学教育真正实现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2]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3]熊小松.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4).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5]柯卫,周超.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社会科学家,2009,(4).

司法所法制教育第6篇

【摘 要 题】海外来风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正 文】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 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 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 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 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 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 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 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 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 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 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 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 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 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 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 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 情 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 mind)为此 ,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 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 考 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 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 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 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 ;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 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 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 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 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 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 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 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 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 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 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 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 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 , 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 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 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 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 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 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 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 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 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 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 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 、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 心 ,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 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 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 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 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 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 、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 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 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 、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 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 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 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 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 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 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 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 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 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 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 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 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 在 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 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 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 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 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 ;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 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 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 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 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 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 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 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 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 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 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 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 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 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 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 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 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 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 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转贴于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 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 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 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 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 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 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 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 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 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 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 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 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 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 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学 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 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 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 ——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 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 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 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 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 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 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 —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 ,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 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 支持 。(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 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 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 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司 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司法所法制教育第7篇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206-02

法律人才的培育与选拔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是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人才的培育与选拔,也是一国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方面。韩国自1948年建国,至今六十余年间,这个东亚小国不仅摆脱了战争的创伤,而且创造了属于韩国的工业制造神话。韩国的教育制度以及司法考试制度具有深厚的日本色彩。日本入侵韩国进行殖民统治时期把日本向西方借鉴的法学教育制度移植到韩国。从此韩国法学教育制度逐渐具有了西方近代教育的特点。

一、韩国传统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韩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法科大学院建立之前完全是照搬日本的模式,具有典型的少数化和精英化的特色。复杂的考试过程以及较低的通过率使得司法考试成了精英的选拔考试。韩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选做题及公共英语。第二部分是论述题,考察科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等7 类科目。第三个部分为面试。并且只有通过前一阶段考试的人员的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并不能立即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在大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院进行两年的实务培训。只有完成培训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而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还必须提交申请。法院和检察院根据申请及自身的需要进行任命

(二)韩国传统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

第一,在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和考试方式上,由于司法考试没有学历和专业的限制,而较低的通过率以及通过后可观的收入使得有些大学生便提早准备司法考试而对于自己的本专业学习却不加重视。一些非法科的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几乎荒废了自己本专业的学习。另外大学也为了学生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把法学教育演变成了“司法考试培训班”。教师的法学教育完全以司法考试的内容为核心,对于司法考试不考的学科,大学大多不以开设。而像法理、法制史等学科对于法律人格的塑造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在司法考试合格率上,韩国常年保持着3%通过率。截至2005年8月韩国全国法律职业人员人数只有10 768人。这就是说在韩国4800百万人当中,每4 484人拥有一名法律职业人员。每名法律职业人员所平均服务的人数韩国是美国的19倍,是英国及德国的8倍,是法国的3倍。这就造成了法律界成了精英的乐园,他们利用自己精英化的优势向民众收取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在司法研修制度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司法研修院中经过两年的培训才能正式从事法律职业。但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是依据司法研修院中的学习成绩来决定的,而司法研修院中的学习仍是以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理论学习为重,而成为律师的学员仍必须接受这些理论学习。可见学习的目的与其培训后所达到的要求是完全脱节的。

二、韩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过程

在韩国,很久以前就存在针对如何弥补上述缺陷以及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讨论。1995年1月,金泳三政府组织的世界化促进委员会把法律服务及法学教育世界化视为该委员会主要工作之一。其发表的法律服务及法学教育的世界化报告中表示,将分阶段地将司法考试合格者人数扩大到1 000人。

1999年,总统咨询机关新教育共同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建议引进法科大学院。此外,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在1999年12月的研究报告书中提议设置韩国司法大学院。

有关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及选拔制度的研究,在卢武铉政府时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政府在2004年成立了司法制度促进委员会。在2005年又制定起草了法科大学院相关设置以及实际运行的法律。该法案在2007年获得了通过。为了配套法科大学院的运行韩国教育部又制定了法科大学院法的相关施行令,向各大学接受法科大学院的设立申请。2008年3月,韩国教育部又批准25所大学可以设立法科大学院。并且在25所大学中对2000个名额进行了分配。与法科大学院相关的律师考试法案也随后获得了国会的通过。替代司法考试制度的法科大学院制度真正地建立了起来。

三、改革后的法律人才培养及选拔制度

之所以韩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纠缠了二十几年才终于在2007年尘埃落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韩国法律界的激烈反对,因为现有制度的改变必然损害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而法律人数的扩张也必然加大律师界的职业竞争。改革后的法律界将不再是精英的小众圈子,职业竞争的加大带来的便是普遍收入的减少。不过在另一方面,却是有利于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各国都有不尽相同的体制及法律文化,所以各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动力机制也是不同的。而在韩国进行司法改革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克服韩国司法的政治化以及现有司法体制与国民司法需求之间存在鸿沟。在韩国,国民对司法普遍存在不信任的情绪,也就是说韩国司法改革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国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以及法律人数过少已经不能满足于国民的需要。法律人数过少必然导致该行业的精英化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国民必须支付高昂的费用来获得法律服务,所以其必然造成大量人员涌入司法考试的大门想要获得稳定的职业以及颇高的收入。而之前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也助长了该趋势。

(一)法科大学院对现有制度的革新

改革后的韩国法律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将以法科大学院为中心,以律师考试作为从业资格获得的标准。获得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律师考试,法官和检察官也必须从从业多年的律师中选拔。而只有进入法科大学院经过三年系统法律学习并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这应该说从根本上改变了韩国现有的法律人才选拔制度,也对韩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缓解了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所带来的弊端

国家规定了法科大学院招生的总人数必须是2 000,并且将法科大学院的授课内容与之后的律师考试相挂钩以保证大多数能通过律师考试。虽然增加的人数并不多,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韩国法律人数过少的社会问题。

2.改变了韩国的法律教育

相关法律规定开办法科大学院的学校必须废止本科层次的法律教学。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保证法科大学院具有足够的师资。截至2007年,韩国全国法学院的数量为97个,每年大约招收12 000名左右的学生,在校生达到64 000多人,专职教员920多人,每名教员对应的学生人数为70人。传统的韩国法律本科教育更像是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所有的教学都围绕着司法考试来进行。如今除了25所开办法科大学院的大学以外,其他的大学仍保留了法律本科教育。

3.改变了司法考试制度

法科大学院建立后,国家规定了法科大学院的招生人数(2 000人)以及25个大学各自的招生人数。而只有从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律师考试,就是说传统的来者不拒的考试模式已经被改变。2011年韩国法务部决定从2012年开始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不得低于75%。今后韩国的法律的培养制度将完全摆脱传统的教育模式。

4.改变了传统的司法研修制度

以往韩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还不能直接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其必须在司法研修所进行2年的司法研修才可以真正从事法律职业。传统司法研修的教育实际上是为了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实务能力,而对于律师职能的培养却有所欠缺。而改革后的法科大学院的司法研修制度将以律师的事务能力作为培养的中心。

(二)法科大学院制度的缺失

虽然改革后的司法人才教育以及选拔制度改变了以前司法考试制度的上述弊端。但是其改革方案仍是属于借鉴美国模式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在本土化方面的努力显然还不够。

1.法科大学院招生人数规模还是过小

国家法律规定了法科大学院的入学人数。所以即使某些大学的硬件和软件有能力招收更多的学生也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育的质量,但是规定的人数还是与公众的法律需求相距甚远。不过法律界还是有另一种观点,韩国律师协会就认为培养过多的法律职业人员会导致法律整体水平的下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的需求,但是最终损害的仍是民众的利益。持相反观点的认为,民众获得法律服务的机会还是太少了,有些人因为费用问题无法得到法律救助。因为在法律界少数人垄断了法律服务市场,借以要求对方付出高额的服务费用,这就剥夺了一些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救助的机会。所以,法科大学院未来的发展中还是应该继续增加招生人数,以满足国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

2.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有沦为“律师考试培训”的危险

国家法律规定了法科大学院的授课内容必须与律师考试相挂钩,所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就是以律师考试为核心来展开的。所以在法科大学院的实际运行中,其教育过程会不会沦为另一个考试培训机构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不过法科大学院的教学过程中应不能只注重学生通过律师考试的能力,而是应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用法律来处理社会复杂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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