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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合集7篇)

时间:2022-03-19 07:46:25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由四部分主要内容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 8%,其目的是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运作更加稳定安全;二是风险计量,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三是监管约束,赋予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职权, 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主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作为一部资本管理办法, 《新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强调资本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均衡性,全面强化了资本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约束,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均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资本约束的强化。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资产扩张的速度、 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 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将收益、风险和成本三者统一起来。尽管从国际实施惯例来看,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能够带来一定的资本节约,部分缓解由于资本覆盖范围扩大所导致的资本增加,但是《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银行所需的资本总体上将呈增加趋势,而合格资本标准的提高则增加了银行资本补充难度,未来一段时期内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将受到更强的资本约束。

(二)对资本管理方式的影响。

《新资本管理办法》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全面性、准确性、长期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商业银行传统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的资本管理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由于现行方法下监管资本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较差,监管资本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差异较大,银行主要通过经济资本管理的方式确保资本对损失的覆盖,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管理泾渭分明。 《新资本管理办法》下,资本实现了对各类实质性风险的全覆盖,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监管资本计量模型是对国际性大银行内部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的全面总结和提炼,本质上是一种监管视角的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过程中要重新界定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关系,经济资本管理的侧重点需要从传统的反映风险向主要体现业务发展战略转变。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突出强调银行持有资本对风险引致损失覆盖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其既是一部资本监管规则,更是一部风险管理规则。

(三)对业务经营的影响。

《新资本管理办法》在加强资本对银行业务约束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模型法、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各类业务的资本占用情况,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走资本节约化发展道路。

三、总结

《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是应景之作,也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国际规则, 而是充分吸取危机的教训和考虑中国近几年银行业发展可能潜在的风险,为了维护好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制度安排。未来中国商业银行会面临着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实施好《新资本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自身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冲外部不确定性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郭风英.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38):45

[2]郭海滨.资本监管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分析[J].金融监管,2012,(435):65

[3]黎志宇.论实施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影响[J].金融资本,2009,(6):132

[4] 王东,李圆, 《巴塞尔I I I 》解析[ J] . 金融论坛,2010(12) :44- 49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EB/ OL],2007.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EB/ OL],201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2篇

【摘要】2012年6月,结合“巴塞尔协议Ⅱ、Ⅲ”,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就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资本办法》和现行规定的对比,结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数据,分析了《资本办法》将对我国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资本充足率 农村商业银行

一、《资本办法》与现行规定的对比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正式实施。具体见表1:

二、《资本办法》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影响―以重庆农商行为例

(一)信用风险资产权重变化对农商行的影响

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下降,对资本充足率有正面效应

《资本办法》规定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将减小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农商行来说是一种利好,减轻了小微企业业务的资本压力。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具有导向效应和示范效应。

2.调降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权重对资本充足率有正面效应

即将试行的《资本办法》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权重计算方式作出调整,在第一支柱下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权重统一为100%。新规将大大降低农商行尚未完成整改的融资平台资本消耗,目前大部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已完成整改,半覆盖、无覆盖的地方融资平台的占比降至较低水平,且新规要在明年初开始实施,对于存量融资平台贷款的影响有限。以重庆农商行为例,截止2012年6月末,该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255.12亿元,其中有12.44亿元属于关注类,其余都为正常类贷款。尽管目前对新增的融资平台贷款准入门槛依然很高,但是新规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商行更有动力投放此类贷款。

3.同业债权风险权重提高,将对资本充足率产生负面效应

《资本办法》调高了对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增加原始期限在3个月内的对其他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权重由20%调整为25%。将促使农村商业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此项规定将有效防止风险在银行业内部积累。2011年重庆农商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3个月内的为69.55亿元,3个月以上的为4.49亿元,经测算实行新规,风险资产将增加16.15亿元。可见,新规对同业资产权重的调整将使得计提的信用风险资产上升,资本充足率将下降。

(二)资本覆盖风险范围――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将对资本充足率产生负面效应

《资本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由于现行资本要求中并没有针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实行新规后必然将增大了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分母。操作风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公式左边为商业银行用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公式右边 GI 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和净非利息收入之和,n 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系数α为 15%。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为例,采用基本指标法对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计量。由此可见,操作风险将对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办法中规定中小银行操作风险达标的过渡期较大型银行较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农商行的压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3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管理,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简介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据此,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资本充足率为主线,从合格标准、计算要求、计算结果的评估与披露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规范,提出了四个层级的资本充足要求: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二是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 和 0-2.5%;三是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要求,为1%;四是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即监管当局可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

《办法》的风险加权资产由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三大类构成,通过一系列附件规定了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模型法和高级计量法所需具备的条件。

《办法》给出了银行内部评估、监管监督检查两种资本充足评估的方法:银行内部评估要求银行自行建立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督检查由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进行评估,并视情况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或提高特定组合资本要求。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

与现行的办法相比,《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于资本充足的管理内容作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首先,就合格标准来说,现行办法仅规定了大银行11.5%,中小银行10.5%的资本充足率,而新《办法》分别从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四个层级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进行约束,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底线,并且对于合格资本标准,列出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不仅列出了每一类资本工具的范围,而且给出了严格的合格标准,通过严格资本定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降低了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加大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达标的难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

其次,风险加权资产的构成方面,在现有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引入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并明确给出了操作风险的计算公式,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的加入势必会大幅增加风险加权资产的数值,造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

同时,银行内部评估和监督机构检查以及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情况的政策都给商业银行的筹集资本的带来了更高的难度,2013年3月39日的股市暴跌就是因为银监会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公示每个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对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进行监管。

二、对商业银行管理运作的影响

在管理方面,《办法》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全面性、准确性、长期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商业银行传统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的资本管理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目前,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国内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已步入“集团时代”,并表管理问题日渐突出。而《办法》使得资本实现了对各类实质性风险的全覆盖,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监管资本计量模型是对国际性大银行内部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的全面总结和提炼,本质上是一种监管视角的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

由于《办法》的实行,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所有实质性风险的有效管理。商业银行采用《办法》所提供的内部评级法、内部模型法、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前提是必须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量化管理。

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面,《办法》在加强资本对银行业务约束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模型法、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各类业务的资本占用情况,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走资本节约化发展道路,这样可以调动商业银行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使得整个银行体系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2008年金融危机的突出教训之一就是欧美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严重弱化,相当一部分资本工具不能在危机时期用于吸收损失,从而扩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因而《办法》对各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达到新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资本充足率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结构上势必要做出一些调整,将一些资产规模大、资本消耗高的业务模式从经营业务中剥离出来,目前国内银行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将面临考验,严格的资本计提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将大大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

(三)小结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体系改革成效显著,国内银行业资产质量、资本水平以及风险管理能力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为抵御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仍存许多不确定性。因此,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不断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1]吴仕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解析[J]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4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由四部分主要内容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其目的是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运作更加稳定安全;二是风险计量,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三是监管约束,赋予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职权,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主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一)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新资本管理办法》最核心的内容,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附加资本进行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1%的附加资本。

(二)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是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基础,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所在。《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明确规定了权重法的各项资产权重系数并对内评法的使用条件做了要求;二是规定对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通过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计算,明确规定了标准法的计量规则和内部模型法的监管要求。三是沿承巴塞尔协议三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范畴,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三)监管约束

监管约束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外部手段,其核心内容在于赋予监管当局明确的标准,丰富的手段以及足够的职权,督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始终保持高于最低水平。《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对资本充足率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监管当局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的权利。

(四)市场约束

《新资本管理办法》引入了市场约束,与监管约束一起构成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大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市场发挥的力量来引导银行的经营活动沿着稳健、高效的轨道发展,并且保持资本率充足。《新资本管理办法》要,求银行要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透明度,保障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通过银行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对市场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监督银行保持资本符合标准。《新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披露的信息内容、频率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增强资本约束意识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资产扩张的速度、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将收益、风险和成本三者统一起来。我国商业银行存在重规模收益的粗放型增长现象,通过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将促使商业银行保持合适的资本持有量,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

(二)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

商业银行从表面上看是在经营货币,而实际上是在经营风险。所以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合理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缓释各项风险。《新资本管理办法》通过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提高了商业银行抵御和弥补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新资本管理办法》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均计提资本占用,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积极探索研发合适自身情况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精确计量各类风险,从而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三)改进定价管理方法

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强化资本约束,使商业银行深刻认识到资本是有限和有成本的。通过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单位资本的回报率,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关键。这就促使商业银行需要改进定价管理方法,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合理定价产品,以确保合理的收益和资本回报。

三、商业银行对《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宽补充资本的渠道:比如对部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不良资产证券化、国家财政注资等方式补充资本;再如,可以采用吸引战略投资人注资的方式补充资本严重不足的部分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对于资本金充足、接近监管标准的银行,其资本补充的方式可选择性较大,可以采取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人,发行次级债券、可转债、IPO或增发等方式。商业银行应当适当采用上述方式,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度,确保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二)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

《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资本占用。商业银行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化、常态化和动态化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工作,应对监管要求,同时争取在资本占用计量上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应当积极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基于本行的实际情况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并通过实践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和稳定性,在实现准确计量资本占用的同时,提高识别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采取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法计算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但是不管是采用内评法、内模法,还是高级法,都需要商业银行历史业务的数据具有较高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新资本管理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以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通过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基础建设,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以高级法计量资本占用,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决策水平。

(四)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赚取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目前主要的利润增长点,但随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存贷利差的空间会进一步缩小,商业银行应当逐步改变盈利模式,将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的收入比重,改变之前依赖资本消耗高的资产负债业务赚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降低对资本的依赖程度。

四、结束语

《新资本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新监管标准,既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认识《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银行的影响,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和全面风险管理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郭风英.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38):45

[2]郭海滨.资本监管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分析[J].金融监管,2012,(435):65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一、引言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近年来对银行监管领域最严格的规范措施。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新办法不仅体现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更树立了监管当局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加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比发达国家更高,且金融危机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就在银行业,所以政府要加强对金融体系质量的监管和法制程度的完善。[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催生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漏洞的补充,如针对次贷危机中银行过度信贷行为导致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缓冲。[2]新办法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中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新办法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具体内容,如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规定了各层资本充足率监管中资本的具体组成部分和扣减项内容,如提取的超额资本缓冲只能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新办法还为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设定了每年递减10%,为期10年的递减期。这三个举措将商业银行资本严格划分,有利于资本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比较。

(二)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新办法中明确说明了资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并提出了四层资本充足率要求,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和储备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3]这一资本监管要求覆盖了银行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涵括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作者统计了我国16家上市银行2005年以来的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发现2007-2012年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均在10.5%以上,2007-2008年高达15%以上。这说明我国上市银行资本缓冲水平在总量上满足逆周期资本监管的要求。但相较于欧美银行业资本缓冲水平,我国银行业存在资本富余,有资本浪费的现象。

(三)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新办法将风险加权资产细分为三个部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操作风险的资本系数为18%,高于《巴塞尔协议Ⅱ》中15%的规定。新办法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并对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如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至25%,将个人贷款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等项目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这些举措目的是引导银行风险管理创新,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人的扶植力度,以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监管指标要求更为严格。新办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预防危机的发生,这意味监管当局将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高于《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银行业4.5%的要求。杠杆率水平要求为4%,高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3%的要求。类似的高于国际标准的监管要求,能够有力的约束银行体系的高杠杆运作行为,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对银行合规的监督上,除了市场监管,内外部监控三方联合监管的方式,新办法还要求银行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尽管成本会提高,但其社会效益远高于给单体机构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说加强监管的长期效益远足以抵消短期成本,严格监管行为利大于弊。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价值

(一)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了有机的融合,形成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Ⅱ》的延伸与完善,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覆盖,资本充足率较高,银行主要靠净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也比较稳定,有利于银行业对系统性风险的防控。然而正是这种以信贷为主的业务模式要求银行业更加注重微观层面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因此,中国银行业在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过程中,要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

新办法体现了国际监管新规,又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此次颁布的新办法中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确定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等微观范畴的指标体系。另外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框架,参考《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即提升了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又增强银行业整体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体现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不同银行在资产规模、国际化程度、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存在差异,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区域的银行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国家不同层次的银行之间。新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将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要求,并针对单家银行实行特定资本标准以满足第二支柱要求这样即统一设定了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又根据不同机构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又如,新办法要求银行业统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单对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可以体现个体化差异。2012年11月,我国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成为首批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计量方法的改进有利于银行节约资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形成了我国银行业目前最大的监管理论框架。

新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的标准,形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最完备的监管标准,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包含了对资本的严格界定、风险的计量和监管工具的运用,对于我国研究银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指导作用。与旧的方法相比,新办法在一些指标体系的标准、计量、评估和披露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更加强调精细化的计量和控制,这有利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研究。另外,新办法覆盖的范围更广,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还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

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践意义

(一)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4] 新办法中的资本监管策略体现了监管机构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95%,拨备覆盖率达282.7%,可见我国银行资本金比例从质量到数量上均远远高于欧美银行同期指标。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基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增强了单个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避免银行间流动性危机的相互传染。另外,新办法重视了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多提取1%的资本缓冲。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办法尚未出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均被巴塞尔委员会纳入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

(二)对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的影响。

充足稳定的资本金来源是银行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在新办法的约束下,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从分子策略来说就是要增加资本,建立良性的资本补充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来源于银行利润,而银行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银行业务多元化程度较低,对风险的控制水平不高,为了达到监管要求,上市银行面临资本补充的巨大压力。如2013年以来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抢占银行部分存款,2014年1月银行存款减少9447亿元,而同期仅余额宝规模就增加了2000亿元。另外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冲击导致银行存款成本的提升。所以面对冲击,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尽快完善内源性增长为主、外源性融资为辅的资本补充机制,建设应急资本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三)对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影响。

在新办法的监管要求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将面临更严格的资本约束。因此,我国银行业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在新办法的指引下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权重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明显体现了政策倾斜,发展小微型企业和个人业务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工商银行向小微企业推出的信用贷款――“小额便利贷”业务。我国银行业应借鉴欧美银行业先进的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和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战略转型。当前,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日益拓展给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银行业应在监管约束下转型。如银行可以加强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适时推出一些类似于2003年商业银行开始在一级资本之外发行附属债的债务型的资本工具。另外银行可加强理财产品的优化升级,如工行2014年2月在江浙地区试点推出的“天天益”,具有1元起购,可24小时购买和赎回的特点。

(四)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模式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设计并不合理。从国内金融现状来看,随着利率

市场化的冲击,银行以存贷利差

为主的业务收入模式将给银行盈利造成巨大影响。新办法

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微观审慎管理的层面讲,新办法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覆盖风险的范围更加广泛;允许商业银行自主选择风险计量方法,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等高级计量方法。这个过程本身也会促使银行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如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平均约为71%,自行估测自身的PD、LGD及有效期限等参数值,可以更好的衡量风险、节约资本。从宏观层面讲,新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范围;防治高杠杆率并抑制顺周期性;建立了信息采集及共享机制并要求银行计提超额资本缓冲,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武力超.金融危机前后金融体系结构变化和制度因素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13(2):85-96.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6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 影响 对策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首先,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2.5%的储备资本要求、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及1%的系统重要银行资本要求,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基础上,引入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同时要求银行单独列制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不再是将其整合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计量。再次,提出明确的监管定性要求,赋予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水平未达标的银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商业银行资本的持续达标和经营过程的合规性。最后,加强了市场监督约束的力量,提高银行信息的披露程度,通过公开渠道,向监管当局、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使市场参与进银行经营的监督过程。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业的总体影响

(一)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中国一直非常重视资本质量监管,所以这次我国实施与《巴塞尔协议Ⅲ》相一致的资本新规,资本定义变得复杂了,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是上升的。首先,《新资本管理办法》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口径和以前不一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现在可以记入二级资本。其次,过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填报说明里明确规定,填未分配利润时要扣除预分未分配利润,现在不再将其扣除。再次,对持有债券资产的减值处理,过去是非对称处理,对我国商业银行持有债券资产,损失全部放在资本公积里面而收益全部从资本公积中扣掉,收益不记损失记,现在损失收益全部计入,有利于提高银行资本水平。最后,过去银行之间不能相互持有资本公积,但现在银行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持有其他银行资本公积。所以国际上银行使用资本新规,资本数量普遍下降,而我国银行业的资本数量不降反升。

(二)对风险资产计量的影响

资本新规中风险视角比以前有所扩张,风险加权资产数量较以前有所上升,银行合规成本提高。现在对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时,不但要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还要考虑新加入的操作风险。对于占我国银行业经营风险高达90%的信用风险,改造了原来的权重体系,增加了风险权重等次,提高了风险敏感性,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银行风险计量视角的扩大,要求银行要有信息系统,对风险的时区、时段进行区分,要求前台与后台系统之间有一个对接关系,要求有专业的人才,银行业合规成本会提高,但这有利于银行重视风险的管理,有利于约束银行业非理性的经营行为,促进银行业更高效的服务实体经济。

(三)对监管要求的影响

为了保证监管意图与银行稳健经营相结合,在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资本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各银监局对银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不是仅仅看资本充足率水平,更重要的是看能不能达到监管当局的定性要求。资本充足率水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银行要建立一套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将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银行自身的一套治理结构、流程安排、政策措施和工具体系,实现监管意图和银行自身稳健发展相结合。

(四)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信息透明度,便于银行外部的监管者和投资者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将市场的监督力量注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新资本管理办法》就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提高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成本,银行需要更为全面和及时的对自身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经营管理过程进行信息披露。

三、适应《新资本管理办法》对策

(一)改善资本供给渠道,补充资本水平

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对中国商业银行短期资本充足率水平影响不大,但中国商业银行规模扩张迅速,今天达标明天不一定达标。为适应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必须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本水平的持续达标。《新资本管理办法》下调了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银行可以就此转变信贷结构,提高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比例,进而实现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过去银行的资本来源主要来自银行的负债业务,但中国商业银行未来负债波动性有增强的趋势,所以未来银行业应该建立起以内部资本积累为主导的一个主要资本供给模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发、IPO或者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提高银行资本水平。

(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用高级风险计量方法

《新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银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核算引入了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初级法、高级法,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核算有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核算有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实践证明,越是高级的模型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数量越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了努力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达到高级模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法的使用标准,积极开发并使用高级模型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三)加强信息建设,实现更深层次的市场化

《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提高了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体现出市场是银行稳健经营过程当中一种不可小觑的力量。商业银行在资本新规实施后,应该加强自身信息建设,积极并全面向市场披露信息,了解自身的同时了解市场,借助市场的力量促进自身发展。中国银行业一直比较依赖政府,要想稳健发展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必须从传统的过度依赖政府的救助来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经营转向越来越靠银行自身实力来稳健经营,未来中国银行业发展要靠市场的力量,这是大势所趋。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以资本为核心的损失吸收机制,摆脱被动式的政府救助,实现更深层次市场化的银行经营模式。

(四)拓展业务渠道,加强零售业务

商业银行快速扩张的经营模式在《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后,受到了抑制,商业银行资本要求提高,加之利率市场化,银行业传统资产信贷业务盈利水平受到很大程度打压,银行短期高速盈利趋势不容乐观。所以银行经营业务应该转型,加大银行业零售业务,零售做好不仅降低资本要求还能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稳定银行的利差。未来银行业发展的着眼点应该是深化现代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约束优先,控制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回归理性,提高经营水平。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7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资本办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充分认识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重要意义

《资本办法》统筹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协议,建立了分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着力于构建更完善的资本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等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高级计量方法的实施须经银监会批准。

4.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的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加强银行票据和承兑汇票的管理,充分发挥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资本办法》规定,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资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具体到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实际,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重点加强对商业银行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质物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充分发挥此类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同时防止质物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避免因期限错配问题造成风险缓释作用失效。

6.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虽然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总结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入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将是必然结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进能够实现监管者的监管意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和推动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整合、资产结构调整、以及资源和流程的重组,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继续予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