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贸易条款(合集7篇)

时间:2022-02-10 03:09:15
贸易条款

贸易条款第1篇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依据“超级301”,确立了一项“国家贸易评估”,以表明外国对美国贸易的障碍以及其代价。美国贸易代表依此为依据,调查有持续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如果调查发现这些做法是“不合理的”或“不公正”的,那么贸易代表就应该设法使这些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这些做法。如果这些做法还在延续,那么美国总统就必须对该国相应价值的商品实施报复。但总统有两种也可以不实施报复。第一种是报复会对美国的经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二种是报复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伤害。“超级301”是针对整个国家的,而不是针对特定产品的,他通过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总统的权利,他使报复成为强制性的,除非报复有损于美国。

二、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内容及法律本质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广义的“301条款”一般指第301~310节的全部内容,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体配套措施。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独立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三、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国

美国经常把国内问题当成国际问题解决,把国内法律当成国际法来执行。美国在经济领域日益明显地移植了它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处世哲学”。一般说来,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只是美国内国法的组成部分,只对美国国民发生效力和管辖权。然而,美国的“301条款”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强迫外国政府的国内贸易政策和美国的国内政策保持一致,极大地影响其他国家的内国立法,显然具有域外效力,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是美国强权经济的体现。

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也保护了美国的贸易利益,但美国对之并不满意。与此同时,美国对利用301条款的兴趣也丝毫未减。从WTO成立后,美国动辄适用301条款或威胁适用301条款的实践可见一斑。多年来,这项法律条款在为美国成功开拓海外市场和捞取贸易好处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美欧“香蕉战”、“牛肉战”和“钢铁战”,以及日美“汽车战”、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等举世瞩目的贸易争端中,美动辄利用这一条款进行贸易制裁,因而使它成为最有争议的美国法律之一,不断遭到各个国家的谴责和控诉。

贸易条款第2篇

一、国际贸易术语和运输与保险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通过磋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事先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作为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起到了较好的补充和解释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以明确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或到货地点,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等问题,并用英文缩写形式表示的一种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出现后,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和交易手续,缩短了谈判时间,节省了业务费用,促进交易尽快达成;反映了商品的价格构成,有利于买卖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成本核算与比价;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贸易纠纷的处理,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虽然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了很大方便,但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必须弄清楚每一个贸易术语的真正含义,避免因理解出现偏差而导致的贸易纠纷的发生。特别是要做好与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衔接:

(一)选择贸易术语要考虑的运输因素

第一,视运输方式选择使用贸易术语。虽然贸易术语只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同的贸易术语适应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在《2000通则》中,有6种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仅适用于水运,其他7种则不受限制,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因此,当货物的运送拟使用空运、陆运等方式时,若仍沿用传统熟悉的FOB、CFR、CIF术语,将势必造成该术语解释上的困难,从而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不采用适合的FCA、CPT、CIP术语而使用不当的FOB、CER、CIF术语,还会存在以下两个缺点:一是扩大了我方的风险范围,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的交单收汇时间,影响资金周转并造成利息损失。

第二,视运输条件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在本身有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时,应争取自己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即按C组术语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以利于我方对货物的控制,并防止对方安排运输时与承运人相勾结对我方进行国际贸易欺诈。如出口使用F组术语,则可能造成不法商人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途径,与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而后以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造成我方货、款两空;又如进口使用C组术语,若对方与承运人串通出具假运单,则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第三,视运费水平和运价变动情况使用贸易术语。在运费水平适中且运价稳定时,自己安排运输从经济上是合算的,因而出口宜采用C组术语,进口宜采用F组术语。而当运费水平偏高或运价看涨时,则为避免运输成本增加或存在增加的风险,宜将运输的责任转给对方承担,即以F组术语出口,以C组术语进口。

第四,视装运港条件使用贸易术语。对于在装运港交货的四种术语,当装卸港条件较差或费用较高时,若用承租船运输,则因运费、装卸费也会因此而增加,应回避运输及装卸责任,即出口用FAS或FOB Liner Terms、FOB Under Tackle的术语变形,进口用CFR (CIF)Liner Terms、CFR(CIF)Ex Tackle、CFR(CIF)Landed的术语变形;若以班轮运输,则因会加收港口附加费使运费增加,也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即出口用FAS、FOB,进口用CFR、CIF。

(二)选择贸易术语要考虑的保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货物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对于货物在国际长途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甚至战争等社会政治事件,一般卖方也不愿承担。因此,在实际业务中E、D两组术语较少采用,而F、C两组术语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就保险而言,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以备发生买方拒收时的货损可取得补偿,在出口业务中宜采用CIF、CIP术语,由自己办理货物运输的投保手续。

二、国际贸易运输合同与贸易术语和保险合同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贸易合同的签订仅仅是交易的开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贸易合同的履行,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进行货物运输。如果能及时交货、装运和接货,完成货物运输,即国际运输为贸易提供优质服务,才可以保证贸易合同的顺利履行,促进贸易的发展。由于货物运输涉及到许多细节问题,买卖合同不可能对此进行详细地规定,这就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加以辅助。因此,运输合同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委托运输货物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涉及买卖双方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承运人责任、免责、赔偿金额限制、改航、换装、改变目的港、甲板货物、危险货物、延迟提货、货物包装、共同海损、法律等条款。

国际贸易运输合同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密切相关。由于国际运输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运输合同的订立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为履行贸易合同提供便利;而贸易合同的订立也必须考虑运输合同的内容,使两者相结合。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海、陆、空、江、邮等。为了合理地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合同的托运方必须考虑买卖合同中所适用的贸易术语,使运输方式与贸易术语相一致,避免造成麻烦。

因此,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商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其性质和特点更加复杂,为此,国际贸易更需要国际运输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协调发展。

三、保险合同与贸易术语和运输合同的关系

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并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密不可分。在贸易中凭侥幸心理或是认为货物在运输中不会出现风险等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意外损失时,就会打乱某一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本身的义务,同时也会影响对方的权利。于是,要求由保险人来承担灾害事故造成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由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根据双方商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来承担赔偿义务。

国际运输保险合同是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保险的书面协定。由投保人同保险人双方之间订立。投保人或为买方,或为卖方,或为他们的人。保险条件、保险率等则根据贸易价格的不同,由订约双方议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碰到风险而造成的意外损失,不是买卖双方自身所能控制的。一旦发生损失,会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卖方会因此而收不到货款,买方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可见,风险造成的意外损失,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而且还会影响到诸如银行、承运人、工厂企业等各方的利益。可见,保险在货物运输当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贸易条款第3篇

摘要: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行为。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应当以中国最大的潜在市场为前提,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

关键词: 301 条款 制裁 贸易政策

The Legal Review of the U.S.'Trade Law of 301 Terms

----Insight of lesson for China Laws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The system of the U.S.'s 301 terms is a kind of way that U.S.' trade delegation promote their value ideas via the way of trad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erms of 301 is not only the self of terms but als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nction and punished. The core of 301 terms is to force the other states to accept the principles of U.S. and protect U.S.' benefit via the U.S.' market. In fact, the U.S.' trade policy are a kind of attack mono-action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to protect U.S.' benefit via the opening the foreign trade market. The issue of China laws construction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e shall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hina Fair Laws system and insist the foreign san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hina Sustainable Market on the basis for China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WTO.

Key works: 301 terms sanction trade policies

一、 引言

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同时,借助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推行具有典型美国价值观念的自由贸易政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以1974年的《贸易法》的“301”条款为代表的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内国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思考关于中国加入GATT/WTO后,美国贸易制度的保护机制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本文以中国入世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和外国贸易保护机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为视角,系统审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演变历史和保护机制,依此为纬度审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生态化问题。在成文的过程中,受到了农大文法学院同事的教诲,尤其是农大文法学院专门从事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专家和同事的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文章涉及的一些国际贸易法的最新理论是直接翻译和转引外文资料,文责自负,于同仁无关。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美国301条款制度概述

(一)、产生背景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希望扩大出口,使本国商品或服务抢占外国市场。同时设置贸易或技术壁垒,限制进口。因此,当本国的资源相对匮乏,分享世界资源就成为大国贸易的必然。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迫切需要消除种种壁垒,关贸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作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美国认为,自己在降低关税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做了相当让步,然而其他成员国并没有给美国相等的利益,甚至采取其他扭曲贸易关系的措施,树立障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若协商不能解决,依靠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背景,美国于1974年修改了《贸易法》,制订第301条,并历经修改,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制度。这就是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和演变历史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①。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体配套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倾向于称其为301条款制度的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②。

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使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式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③。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①。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我们处于借鉴301条款,研究我国公平法立法的需要,再次之间但介绍一下一般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的标题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3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条)。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

第一、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见下文);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李外事总统对此类措施有特别规定的,应遵从。当外国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否定美方享有的权力时,贸易代表应采取(c)款规定的措施。该贸易协议是任一的,即可以是全球性多边协议,也可以是地区性多边协议,还可以是双边协议。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如巴西药品案,1987年6月11日,美国只要协会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方法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做法②,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③

贸易条款第4篇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行为。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应当以中国最大的潜在市场为前提,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

关键词:301条款、制裁、贸易政策

The Legal Review of the U.S.‘Trade Law of 301 Terms——Insight of lesson for China Laws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Abstract:

The system of the U.S.‘s 301 terms is a kind of way that U.S.’trade delegation promote their value ideas via the way of trad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erms of 301 is not only the self of terms but als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nction and punished. The core of 301 terms is to force the other states to accept the principles of U.S. and protect U.S.‘benefit via the U.S.’market. In fact,the U.S.‘trade policy are a kind of attack mono-action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to protect U.S.’benefit via the opening the foreign trade market. The issue of China laws construction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e shall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hina Fair Laws system and insist the foreign san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hina Sustainable Market on the basis for China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WTO.

Key works:301 terms sanction trade policies

一、引言

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同时,借助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推行具有典型美国价值观念的自由贸易政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以1974年的《贸易法》的“301”条款为代表的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内国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思考关于中国加入GATT/WTO后,美国贸易制度的保护机制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本文以中国入世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和外国贸易保护机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为视角,系统审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演变历史和保护机制,依此为纬度审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生态化问题。在成文的过程中,受到了农大文法学院同事的教诲,尤其是农大文法学院专门从事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专家和同事的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文章涉及的一些国际贸易法的最新理论是直接翻译和转引外文资料,文责自负,于同仁无关。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美国301条款制度概述

(一)、产生背景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希望扩大出口,使本国商品或服务抢占外国市场。同时设置贸易或技术壁垒,限制进口。因此,当本国的资源相对匮乏,分享世界资源就成为大国贸易的必然。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迫切需要消除种种壁垒,关贸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作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美国认为,自己在降低关税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做了相当让步,然而其他成员国并没有给美国相等的利益,甚至采取其他扭曲贸易关系的措施,树立障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若协商不能解决,依靠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背景,美国于1974年修改了《贸易法》,制订第301条,并历经修改,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制度。这就是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和演变历史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①。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贸易条款第5篇

------以 对 中 国 法 律 的 借 鉴 意 义 为 视 角

张传明①,曹培忠②,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行为。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应当以中国最大的潜在市场为前提,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

关键词: 301 条款 制裁 贸易政策

The Legal Review of the U.S.'Trade Law of 301 Terms

----Insight of lesson for China Laws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The system of the U.S.'s 301 terms is a kind of way that U.S.' trade delegation promote their value ideas via the way of trad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erms of 301 is not only the self of terms but als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nction and punished. The core of 301 terms is to force the other states to accept the principles of U.S. and protect U.S.' benefit via the U.S.' market. In fact, the U.S.' trade policy are a kind of attack mono-action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to protect U.S.' benefit via the opening the foreign trade market. The issue of China laws construction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e shall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hina Fair Laws system and insist the foreign san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hina Sustainable Market on the basis for China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WTO.

Key works: 301 terms sanction trade policies

一、 引言

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同时,借助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推行具有典型美国价值观念的自由贸易政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以1974年的《贸易法》的“301”条款为代表的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内国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思考关于中国加入GATT/WTO后,美国贸易制度的保护机制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本文以中国入世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和外国贸易保护机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为视角,系统审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演变历史和保护机制,依此为纬度审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生态化问题。在成文的过程中,受到了农大文法学院同事的教诲,尤其是农大文法学院专门从事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专家和同事的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文章涉及的一些国际贸易法的最新理论是直接翻译和转引外文资料,文责自负,于同仁无关。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美国301条款制度概述

(一)、产生背景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希望扩大出口,使本国商品或服务抢占外国市场。同时设置贸易或技术壁垒,限制进口。因此,当本国的资源相对匮乏,分享世界资源就成为大国贸易的必然。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迫切需要消除种种壁垒,关贸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作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美国认为,自己在降低关税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做了相当让步,然而其他成员国并没有给美国相等的利益,甚至采取其他扭曲贸易关系的措施,树立障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若协商不能解决,依靠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背景,美国于1974年修改了《贸易法》,制订第301条,并历经修改,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制度。这就是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和演变历史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①。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贸易条款第6篇

关键词:美韩自由贸易协定;TBT条款;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图分类号:F75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002-02

一、《美韩自由贸易协定》TBT条款的现实意义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6月15日,共有585项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到WTO,其中379项已经生效。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缔约方的关税得到了大范围的减免,以至于关税壁垒在区域贸易协定中逐渐减少。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由于受到区域贸易协定和WTO法律文件的约束,其活动范围也在逐渐收窄。随之而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频繁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和阻止其他成员方商品和服务的进入,因此在区域贸易协定调整的贸易秩序中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增加,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和发展造成阻碍。在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中,TBT(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越来越重视TBT相关问题。在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对TBT问题大都做出明确规定。在保护其本国国民、动植物安全的同时,有效控制市场准入,减少各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和发展。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最终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生效。作为第一个美国与亚洲北部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为该地区的其他贸易伙伴提供了一个自贸协定谈判的模板,并突出表现了美国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经济事务合作的意愿。以美韩自贸协定为模板,可以反映出美国在当前自贸协定谈判中对TBT条款的新诉求,这对中美之间目前所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摩擦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不久的将来中美之间在多边或双边谈判中所涉及的TBT条款提供借鉴。美国在大部分产品的技术优势高于韩国,在技术标准制定上处于优势地位。韩美之间达成的TBT条款,也反映出韩国在自贸协定TBT条款谈判中的新发展,对进行中的中韩自贸协定中TBT条款谈判将会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TBT条款主要内容评析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第9章为TBT条款章节。该章共有10条另加2条附件。主要内容为:第一,遵守TBT协定的权利义务;第二,范围和覆盖领域。第三,国际标准;第四,共同合作;第五合格评定程序;第六透明度;第七汽车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技术壁垒委员会贸易;第九信息交流;第十定义。此外该章还有两个附件,主要是对前述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附件A―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明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应配合双方政府间的贸易机构来解决相关争议。附件―B汽车工作小组,规定了该小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以及一些程序性事项。总体而言,《美韩自由贸易协定》TBT条款章节内容全面,在汽车技术标准法规上规定详细,对主要贸易产品保护标准高。

(一)《美韩自由贸易协定》TBT条款适用范围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TBT条款章节第9.1条明确指出继续履行《TBT协定》所规定权利和义务。依据该协定9.2条本章适用于起草阶段和已经应用的所有标准,技术法规和中央政府机构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货物贸易的标准、法规、程序以及补充协定。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有很多,该协定采用的是一种范围较为宽泛的定义方式。该协定并未具体规定贸易壁垒的形式和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程度,只要对双边贸易构成影响都可以适用本章的相关条款。并且所适用的范围很宽泛,不论是准备阶段或是已经采用,更包括已经应用的相关标准。在合格评定程序上仅根据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来实施,其他机构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不再适用。另外对于其他达成的补充协议依然可以适用,除非另有实质性规定。该协定对TBT条款定义和适用范围宽泛的规定,体现了双方对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决心,扩大了该协定中TBT条款的调整范围,预示着双方承担更为广泛的保护义务。

(二)关于共同合作(Joint Cooperation)与国际标准

为了推动区域内自由贸易的发展,区域性组织通过共同合作协商等形式制定的区域内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这类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体系在区域内形成起着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对区域外又形成了很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章有关共同合作与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体现在第9.4、9.5,其中要求双方应加强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合作,以期提高各自系统的相互了解,促进各自进入对方的市场。特别是双方应设法建立、发展和推广能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有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韩美双方通过自贸协定来制定双边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能有效促进韩美之间的贸易壁垒消除,但在该体系适用范围和符合国际标准上也要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要求。

《TBT协定》要求在需要制定国际合格评定的法规和标准的领域,各成员方应尽可能的参与制定和主动采用国际标准,各成员方所签订的双边或区域体系不得违背相关领域的国际性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规范。如果各方能够采用全球统一的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无疑能够大量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美韩均为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强国,其中双方的汽车制造、电子工业等都在国际上拥有较强话语权。因此如果双方通过自贸协定贸易壁垒合作协商机制推高在双方共同优势产品和服务的标准,虽然在形式上属于双边自贸协定安排,但会间接导致全球相关领域产品和服务标准提升,从而导致该产品和服务的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剧。

(三)关于合格评定程序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第9.5条对合格评定程序做出了规定。双方均认识到一套健全机制的存在能有效促进一方接受另一缔约方在其境内进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为了提高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程度,各缔约方应加强对这些和其他类似机制的信息交流。每一缔约方许核准或以其他方式认可另一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的评估结果,应不低于其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的评估标准。如果一缔约方认可了其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评估结果而拒不认可另一缔约方境内评定机构符合该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对此说明理由。缔约方通过核准或以其他方式认可合格评定机构是否有权接受评定,批准,许可,应当由该方根据已公布基础标准的确定合格评定机构是否有权这样做。

合格评定是技术性法规和标准的实施过程。技术标准实际上是通过强制性的合格评定来实现。标准也是通过合格评定来实现的,合格评定成为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主要方式。[1]目前各国都建立了自己的合格评定体系,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但有些国家和地区加大合格评定程序与其它成员方的差异,以实施对贸易的技术保护,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美韩自贸协定》9.5条就是韩美双方基于对上述事实的客观认识,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列举的方式来确认。所给出的四款基本涵盖了双方在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符合合格评定程序的三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不能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相互认可原则。[2]

三、对我国自贸协定TBT条款谈判的启示

(一)应重视自贸协定中TBT条款的谈判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以贸易技术壁垒(TBT)为主的贸易保护日趋严重。作为我国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从针对产品本身的性能、质量、安全,发展到生产、包装、标签标志、加工运输等全过程,技术要求日趋复杂、严苛。通过对2007~2010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壁垒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产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呈现增长态势。[3]

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双边、区域性自贸协定谈判,已签署多份RTA,其中大多数协议中都涉及TBT条款。另外,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出口也受到多边或区域性TBT条款的制约,成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壁垒。目前已签署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中大都涉及TBT条款。2005年以前中国签署的RTA文件中TBT条款就已经开始显现,在2005年以后签署的6个RTA中,有5个把TBT协定作为单独一章(《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将TBT条款与卫生植物措施共同组成一章。而现在处于谈判中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自贸协定都涉及TBT条款,并将此作为重要议题。

(二)对《中韩自贸协定》TBT条款谈判的启示

就中韩双边货物贸易商品构成情况来看,中国对韩国出口前三位商品大类分别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化工产品,占中国对韩国出口总额的69%。而韩国对中国出口的前三位商品分别为机电产品、光学钟表医疗设备、化工产品,占韩国对中国出口总额的69%。就中韩两国各自的出口结构来看,双方出口的产品以从初级产品转变为各自有相对优势的高技术产品,其中韩国技术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像韩国这样技术发达的国家,在高技术普及的情况下,韩国肯定不会放弃高技术标准而采用低技术标准,从而无形中给低技术国家的出口造成一种技术壁垒。因此中韩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一问题会在中韩自贸协定谈判中凸显。

从长期来看,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在于提升我国出口产品质量,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相关产品科技水平在短期内很难快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当我国自贸协定的谈判对手由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是贸易量较小的国家转变到韩国这样一个中等发达国家时,我们就要采取实际行动来为中韩TBT条款的谈判提供支持。首先,应加快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应从理论上、技术法规制定上、管理上加速法规工作的进程。其次,要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快速有效的应对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后,要加强对WTO规则、TBT协定的研究,在双边贸易协定TBT条款谈判中能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避免中国产品出口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阻碍。

(三) 对我国区域贸易协定中TBT条款总体评价与启示

通过对《韩美自贸协定》中TBT条款和我国现已签署区域贸易协定中TBT条款大致对比,可以看出我国TBT条款在逐渐完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从最初的亚太贸易协定到现在的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其中TBT条款越来越明确和具体。2005年之前的区域贸易协定几乎没提TBT条款,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大多是规定在其他内容之中。从《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开始TBT条款才单独成为一章。随着中国自贸协定的谈判对手由发展中国家和贸易量相对较小的国家逐步转为像韩国这样的中等发达国家,我们对TBT条款研究和谈判应有相应提高。[4]

所有区域贸易协定中TBT条款都重申了在WTO、《TBT协定》指导下的缔约国权利和义务,一些TBT条款甚至超过了WTO规定来追求更深层次的合作。对TBT条款的研究,之前更多的是基于我国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遭遇贸易壁垒而被动的寻找应对之策。从而研究对象也主要为美国和欧盟这样的发达国家,而对自身的法规、标准、评定程序研究较少,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各行业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法规、标准、评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也要学会如何在WTO法律框架下利用TBT款来提升我国进口产品的质量和维护我国相关产业的整体利益。从而在自贸协定TBT条款谈判中清楚自己的利益诉求,能谈得更具体、更主动又不至于出现大的偏差。

参考文献:

[1] 祁春节.WTO贸易技术壁垒规则详解[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132.

[2] 孙敬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231.

贸易条款第7篇

    自从《1930年关税法》以后,美国就开始强烈地主张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体制。美国那时候的贸易政策可以说是支持多边主义及创立一套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美国就鼓励消除贸易障碍,摒弃“使邻居沦为乞丐”beggar2thy2neighbor的贸易做法。当然,在这种政策的背后,是经济上的私利及对地理政治的考虑。

    一、《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

    在美国人看来,美国当时的自由贸易观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美国的公众和国会普遍认为,单方面的自由化会对美国的公司有害。谈判者作出大体相等的减让和获得大体相同的贸易利益,是美国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前提。〔1〕因此,实现减让的对等,是美国在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中的基本目标。不仅如此,国会支持gatt体制的关键性原因也正是从外国的贸易承诺中实现互惠。然而,到了60年代,国会逐渐开始怀疑,其他gatt缔约方并没有遵守他们的义务,而善于讨好卖乖的行政当局也没有使用美国的法律权利去打击违法者。这就导致了一个普遍的想法:总统和行政部门没有重视美国的经济利益。由于在贸易问题上美国国会对gatt体制和美国行政部门的不充分信任,所以国会就制定了美国第一个报复法,即《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从外部看,第252节的出台,与欧洲经济一体化有着直接的关系。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开始形成。美国担心,美国货物将因此而被排斥在欧共体市场之外。而随后由英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组成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更加剧了美国的这种担心,因为这一组织也有可能造成对美国货物的歧视。由于gatt允许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为其不歧视原则的例外,所以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证欧洲一体化不排斥美国。第252节的动机,很大程度上即在于此。使用报复手段,美国就有可能迫使欧洲保持市场的开放。

    第252节规定,当外国实施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歧视时,总统有权撤回对该国的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对于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该法一般性地授权总统提高关税,而对于影响农产品出口的不公正进口限制,则特别授权总统实施关税和非关税的限制。总统的权力是灵活的,没有时间限制。对总统唯一的程序要求,就是他必须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后,举行公众听证会。

    第252节规定的总统的报复权在形式上和范围上都是有限制的。除了对于农产品,总统仅仅有权按规定的比率提高关税。对于不公正的做法,如违反gatt或“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做法,总统有权施加关税限制。然而,对于不合理的方法,特别是那些不一定违反国际协议的做法,总统行使报复权时,就必须适当地考虑美国的国际义务。

    虽然第252节的目的是执行美国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但它毕竟创设了一个先例,允许总统对合法的,但“不合理的”外国贸易做法进行报复。该法没有禁止有可能违反gatt的报复,也没有给“不合理的”一词下一个定义。

    二、《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301节

    第252节从来没有发挥其设计者所赋予它的那种作用。在60年代早期,美国曾提起过几次gatt诉讼。然而,到了60年代后期,美国开始感到在gatt中力不从心,国会也开始对gatt进行批评。美国对gatt的不满,主要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无效。这种情况在1963年美欧之间的鸡肉大战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美国看来,欧共体存在着国际规则所没有涉及的无数的不公平、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不合理的做法。在美国的强大影响下产生的gatt规则,本是为了适应只有一个经济霸主的世界,结果美国的一些工业却感受到了外国贸易的压力。不仅如此,在gatt法律体制内,美国传统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受到了其他国家如欧洲和亚洲国家更为实用的方法的挑战。虽然从1969年至1973年美国在gatt中提起了10起诉讼,但美国获胜的原因多数是因为它的谈判力量。这样就拉大了美国和gatt机制之间的距离。这些都直接导致了1974年报复法的出台。

    国会认为,《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301条款”由此得名,一方面是为了维持自由主义的世界贸易体制,另一方面是为了在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即gatt东京回合中授与谈判权。第301节可以加强美国代表团的谈判力量,也可以单方面地迫使其他国家放弃所谓违反gatt规则的贸易做法。

    在第301节中,国会极大地加强了对总统的授权,并且开始向不顾国际规则的单边行动方向发展。它规定了一般的程序要求,以便提出申请和举行听证。但这些程序没有时间限制,并且给特别贸易代表specialtraderepresentative和总统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该法还设立了申诉程序,使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特别贸易代表提出申请。

    第301节取消了在采取行动打击不合理的做法之前,总统应该适当考虑美国国际义务的要求。第301节也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他对农业和非农业产品都可以施加关税的和非关税的进口限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取消对总统权力的限制反映了对gatt程序的蔑视,但国会并不赞成“轻率地、无理地”采取报复行动。

    此外,从申诉的提起和审查,到作出采取行动的决定,国会都给特别贸易代表和总统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没有时间限制,总统也不需要对特定的不公平贸易做法采取行动。

    三、《1979年贸易协定法》

    为了实施东京回合所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301条款”在1979年被修订了。

    美国在东京回合中是成功的,因为每一个东京回合的守则都包含一个争端解决机制。1979年对“301条款”的修订,就是为了在新的国际规则体制下,给私人提供一个申诉的机会。国会认为,只有有力地运用新的争端解决程序,才可以检验其价值,也才能在国际贸易体制内实现更多的平等。因此,美国人认为,1979年修正案反映了“对磋商作为解决国际贸易冲突的方式的重视”,而不是反映了后来美国的那种单边主义贸易政策的趋向。

    1979年法扩大了总统权力的范围。总统有权依任何贸易协定实施美国的权利,而不论这些协定是否已由国会批准。更为重要的是,1979年法第一次确立了更为正式的法律程序要求。

    1979年法还包括了一个磋商要求。特别贸易代表应当与有关外国政府就不公平贸易做法的问题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特别贸易代表就应该援用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因此,在为“301条款”确立了一个更加正式的形式的同时,1979年法仍将是否采取行动的权力留给了行政部门。

    四、《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

    《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对“301条款”作了进一步的修订。该法明确将服务贸易和直接外国投资纳入到“301条款”的范围中来。1984年以前,很多案件都是有关影响美国服务工业或美国海外投资的贸易限制的,因此国会认为,这些领域无论是对于美国的工业,还是对于贸易自由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制订1984年贸易法的同时,也在极力推动有关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新一轮国际谈判。

    1984年法给“301条款”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内容,即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国出口手续的要求享有独立的报复权。这一授权预示着将来的一个重要改变:将总统的权力转移给美国贸易代表。1984年法为“不公正的”、“不合理的”和“歧视性的做法”等词作出了法定的解释,从而明确了总统的权力。它还允许在最初的双边磋商中,可以有90天的延期,从而给程序增加了灵活性。该修正案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或总统采取行动。

    虽然“301条款”本身并没有取消总统的自由裁量权或灵活性,但修正案中另外一个与“301条款”密切相关的规定却表现出了单边报复行动的趋向。这一规定要求,应该准备一份年度国家贸易评估报告,说明对美国货物和服务出口的主要障碍,对外投资的限制,以及为消除这些障碍所采取的措施。虽然这一规定并不要求采取特别的行动,但国家贸易评估报告已经变成了要求采取“301条款”行动的主要依据。

    五、对“301条款”实质性要求和程序的总结

    在1988年贸易法之前,“301条款”授权总统,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实施关税和其他进口限制,并且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其他适当、可行的行动。根据这一授权,可以打击的做法是:1侵犯或否定了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的外国政府或机构的立法、政策或做法;2不公正的立法;3不合理的立法;4歧视性的立法。申诉方除了必须证明以上四种情况有一种存在外,还应该证明这些做法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3〕“301”行动可以打击的最明显的做法,是国际贸易协定所直接禁止的政府行为。这包括否定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否定设立企业的权利,以及否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4〕的立法、政策或做法。非正式的国际文件或声明本身并非“协议”,但也被用于对付不公平的但合法的行为。“不合理的”立法、政策或做法,虽然不一定侵犯美国的国际法律权利或与之不一致,但它们是不公平、不平等的??包括否定了设立企业的公平和平等的市场机会,以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歧视性的”行为包括“否定对美国货物、服务或投资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商业”包括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服务。“商业”还包括美国人所作的含有货物的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301条款”调查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发起,也可以由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发起。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在收到申请后4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这个申请。法律没有对发起调查的决定规定一个标准,美国贸易代表有权确定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是否符合“301条款”的标准。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决定不发起调查,那么就应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这一决定及其理由。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那么它就应该在发起之日或90天内与有关外国政府或机构进行磋商。如果调查完全涉及一个贸易协定,而在协定中规定的磋商期限内未达至双方满意的结果,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立即申请开始该协定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美国贸易代表应该确定“301条款”的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并就这一决定向总统建议应该采取什么行动。调查的期限从7个月到12个月或者更长。期限的长短决定于有关做法是否属于gatt补贴守则或其他多边贸易谈判守则的范围。总统在收到建议后21天内,应该决定采取什么行动。

    应该说,“301条款”曾经是一个非正式的、外交式的途径,是想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它仅仅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补充。它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曾经使“301条款”非常有效地解决了一些高度政治性的贸易争议,例如美欧之间有关农产品补贴计划的争议。事实上,“301条款”的最早20个案件都是有关农产品贸易障碍的,并且主要是用来对付欧共体的。

    然而,自从1974年以后,“301条款”就被用来对付更多的做法和国家了。随着“301条款”使用的增加,出现了在特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和实现目的的规定,从而它就变得更像一个贸易救济法了。这一点从1974年后对“301条款”的历次修订就可以看出。这些修正案使得“301条款”从一个不受限制的、灵活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变成了一个结构严密的、行政性的程序。

    六、《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301条款”的修改

    (一)背景

    美国国会认为,“301条款”经过多次的修改之后,已经变得很有威力了。它不仅可以使美国更为有力地迫使其他国家开放市场,而且变成了美国“最为灵活的进口限制武器”。然而,在实践中,“301条款”却很少被使用。从1975年到1979年,只有18件动用第301节的申请,而总统没有采取一项报复行动。经1979年贸易法案较小的修改后,第301节的援用稍见频繁:1980年至1985年,共援用35次。但在这段时间里,仍未见消除贸易障碍或实施报复行动的例子。第301节潜在的用途与其实际使用的鲜明对照,是1988年贸易法案对它进行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总统不按第301节的目的去使用它,国会深感不满,于是国会决定对该法进行修改。

    在1980年至1985年这段时间里,里根政府是依据善意忽视原则benignneglect来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府把重点放在打击国内的通货膨胀上,而汇率和贸易政策则被忽视了。这一做法的后果是不良的:到1985年年中,美国已经负担了巨大的贸易和财政赤字,而美元价值却仍然被过分高估。至此,美国发现,其出口下降了三分之一,而其进口却上升更快。随之而来的,是工厂关闭,失业增加。美国国际地位的恶化,使得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增大。善意忽视原则失败了。

    1985年,出于对美国巨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在日渐增大的贸易不平衡面前,总统无所作为,使得国会非常恼火。国会中的许多人认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

    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减少贸易赤字。他们认为,美国贸易伙伴中那些保持持续巨额贸易盈余的国家,在实施一些不公平的做法,应该强迫他们减少盈余。

    1986年,国会开始起草新的法案。美国贸易法中的所有方面都考虑到了,但有两件事情,把起草者的注意力吸引到了可以报复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这一节。第一件事情是,贸易平衡对美元价值变化的反应缓慢,使得国内的团体和国会对使用汇率解决赤字问题不甚乐观。这样,如果汇率不能发挥作用,那么就只能归咎于国外市场障碍。即使美元贬值,美国出口也会因为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而反应迟缓。当时许多人都得出了这一结论。

    第二件事情是,总统选举的介入。民主党人把贸易政策作为选举中的中心问题。他们所主张的政策,表明了他们“强硬的”姿态。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报复,是受到欢迎的,也得到了民主党人传统选民们的广泛支持这些人主要是失去出口机会的农民,失业的蓝领工人,以及有组织的劳工。最为有力地提出不公平贸易问题的民主党人是里查德?杰法德richardgephardt.他提出了着名的杰法德修正案,主张对没有减少贸易盈余的国家,实施强制性的、同等的报复。

    美元大幅度贬值后贸易赤字的缓慢减少,各种专项贸易谈判的失败,加上杰法德修正案所描绘的前景,促使国会试图通过重写美国贸易法律,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国会中的很多人主张,应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它来削减贸易障碍。

    (二)立法经过及修改内容

    1权力由总统转移给美国贸易代表1985年有一场争论,是关于国会是否应该将“301条款”中总统的部分权力转移给负责制定贸易政策的内阁官员“美国贸易代表”。转移这些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美国贸易代表的重要性和权力,从而减少外国人从非贸易行为中获取贸易利益的可能性。里根政府始终反对转移这种权力。代表政府说话的美国贸易代表声称,第一,从贸易政策制定的角度看,转移权力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因为贸易代表是听命于总统的。因此,贸易代表如果想保住乌纱帽,就不会对抗总统的政策。第二,如果排除了总统个人对“301”程序的参与,就会削弱“301条款”对外国政府的影响。贸易伙伴可能会认为,这种转移意味着美国政府的最高层对贸易问题并不十分重视。第三,“301条款”中的决定和行动都应由总统来掌握,因为它们对国家利益有广泛的影响。由于有很多经济顾问,总统会更好地衡量利弊得失。

    尽管有行政部门的反对,但国会转移总统的部分或全部权力的决心仍然很大。这一内容最终被列入了1988年贸易法。因此,今天的“301条款”授权贸易代表确定外国政府的做法是否公平,并且根据总统的特别指示而采取行动。

    2强制性的报复

    到了1985年,国会两党的很多人都认为,总统没有有效地运用“301条款”。他们认为,总统的自由裁量权是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他们主张,“301条款”的报复应该是强制性的。在整整三年的辩论中,行政部门始终强烈反对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报复。一种主张认为,“301条款”并没有破,因而不需要修补。为了证明“301条款”的有效,行政部门列举了从1985年到1988年一系列实施“301条款”的案件,包括前所未有的自动调查,甚至未经调查就自动采取的行动,以及诸多贸易自由化的协议。行政部门的另一个主张是,强制的报复会束缚住总统的手脚。一个不灵活的、严格的报复要求很可能是弊大于利的,因为它很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民族主义情绪,从而减少外国政府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政治能力和愿望。经常威胁贸易伙伴,就会使该政府进行对抗或反报,而不是满足美国的要求,从而关闭而不是开放全世界的市场。

    最后,行政部门声称,严格的报复时间表可能会适得其反。行政部门认为,当时机对整个美国的经济利益有利时,行政部门就需要这种行动的权力。例如,当美国的一个主要出口商正在进行一笔大宗的出口时,强制性的报复规定却可能会要求对该国采取行动。参众两院对这一问题也有分歧。最后的议案采纳了较为温和的众议院的态度,将强制性行动限制在:侵犯或否定贸易协议利益的行为,违反其他协议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的行为。即使在这些情况中,该议案也包含了有限的国家经济利益例外。强制性不适用于“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情况。3不公平做法:工人权利,鼓励行为以及私人反竞争行为。1985—88年的另外一个主要辩论是,什么行为特别有可能引起“301条款”行动。

    (1)工人权利

    国会的很多成员都很关心所谓的否定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利的行为:结社权,组织起来集体谈判权,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自由,童工最低年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以及工作的安全和健康条件。美国对普惠制曾作过数次推动尊重这些权利的修改。此后,国会议员又试图通过其他的贸易救济来促进工人权利的保护。这也包括在“301条款”中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工人权利修正案的主要设计者,众议员皮斯donaldpease,俄亥俄州民主党人,曾经通过提出三个问题来解释他对这些规定的支持:1有些贸易国的政府难道不是在有组织地否定工人的基本权利,以在世界贸易中获取竞争性的优势吗?2既然贸易规则反对资金的补贴和倾销,为什么劳动力的压制可能是最古老的、谈论最少的不公平贸易补贴就不应该被废除,以促进世界贸易中的公平竞争呢?3为什么世界贸易中的公平竞争不应该用规则来调整,并且在实践中既提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生活水平,也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呢?〔5〕行政部门反对将否定工人权利明确地归入“301条款”。主要的理由是,他们认为,没有国际统一的贸易规则作为基础而单方面地采用工人权利标准,容易导致对美国出口的反报,从而阻碍贸易,而不是改善有关工人权利的做法。美国政府认为,共产党国家就最有可能不改变劳工的做法,因为这是他们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基础。因此,如果将“301条款”适用于这些国家有关否定工人权利做法,那么结果只能是:要么扩大美国的报复,引起他们的反报,从而妨碍与这些国家的贸易;要么美国容忍这种否定工人权利的行为而不采取报复,从而损害了“301条款”的可行性。如果美国没有将这项规定适用于共产党国家而是将它单独适用于盟国,那么美国就很难向盟国解释为什么对共产党国家更优惠。在众议院这一边,1986年的h1r14800和1987年的h1r13修正案都指出,否定某些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利是“不合理的”。如果它们给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就应该采取“301条款”行动。在这些议案中,报复行动是任意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参议院在保留工人权利的规定上向众议院作出让步。但工人权利的含义必须采用参议院议案的说法,即要求对工人权利持续的否定,并且允许贸易代表在考虑所谓的否定工人权利的不公平性时,可以参考外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最终的《1988年贸易法》采纳了这一协议。

    (2)出口鼓励

    主张将出口鼓励行为归入“301条款”的人认为,外国政府在安排资源分配,人为提高某些工业的出口竞争力,从而扰乱了贸易秩序,给美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损害。

    然而行政部门反对这种观点。行政部门认为,第一,这种修改是没有必要的,因为“301条款”已经可以对它采取行动了,例如日本半导体案1985年和巴西信息工业案1985年。第二,修改会缩小“301条款”的适用范围。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贸易伙伴采取相应的行动,可能会损害美国的出口,因为外国也可以宣称美国有出口鼓励行为。如果外国政府进行报复或者对美国的产品也采取类似的做法,那么美国的出口就会被排除在外国的市场之外。参众两院的最后协议是,将鼓励列入法律,规定它为不合理的做法,但否定了参议院议案中对鼓励行为的举例,并且删除了总统因国家经济利益的考虑而不采取行动时应该组成私人部门专家小组的要求。然而,1988年贸易法仍然都包括了私人部门专家小组的规定。

    (3)反竞争行为

    1988年贸易法提出的第三个不公平做法,就是外国政府容忍私人企业有组织的、反竞争的做法,从而限制了美国公司进入该外国私人企业的购买市场。很多国会议员认为,私人企业限制市场的行为,加上外国政府对此不进行干涉,就会像任何正式的立法、政策或做法一样,构成市场准入的极大障碍。当这种行为给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时,就应该采取“301条款”行动。行政部门举出了两个理由,反对专门把反竞争规定列入“301条款”的范围。其一,修改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只要私人行为和政府行为有充分的联系,“301条款”已经可以用于这种情况。其二,这可能会使得“301条款”的行动针对的主要是私人的行为,从而根本性地背离了“301条款”打击外国“政府”立法、政策或做法的传统。

    行政部门指出了“301条款”和美国的国际义务之间的关系,指出了这种背离的严重性。“301条款”的行动,例如对进口增加关税和施加数量限制,属于gatt的范围。gatt第1条要求缔约方在关税问题上采取最惠国待遇;第2条禁止在gatt批准的税率之外增加关税;第11条禁止采取数量限制。因此,除非事先经gatt批准,“301条款”对产品采取的措施就有可能与gatt不一致。由于“301条款”行动有可能违反美国在gatt中对其他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以行政部门反对使它单独针对私人行为。除非外国政府也涉及了不公平的做法,否则违反美国对该政府的义务就是不合适的。

    众议院的h1r13没有包括反竞争行为。然而,在筹款委员会中,修正案将这种行为也归入了“不合理的”做法中:外国政府容忍私人企业或私人企业间在该国所进行的有组织的反竞争行为,由于它们与商业考虑不一致,从而限制了美国商品进入这些企业的购买市场。最后,1988年贸易法采纳了众议院的议案。

    4杰法德修正案及“超级301”众议院综合贸易修正案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众议员有关具有超额的、无理由的贸易盈余国家的修正案,其目的是“对付一国影响自己整个国际贸易地位的所有立法、政策或做法”。修正案的支持者们希望,它可以用于“促使高盈余的国家立即采取措施,取消贸易障碍,使他们的贸易盈余实质性地减少”。

    杰法德的提议是复杂的。首先,它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用数学公式,确定哪些国家在与美国的双边贸易中有“超额”盈余。〔6〕然后,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决定后15天内,贸易代表应该确定,有超额盈余的国家是否有不公正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做法,或者给美国的商业造成重大相反影响的做法,从而导致了该国的贸易盈余。此外,美国贸易代表还应该每年都确定阻碍美国对主要贸易伙伴出口的所有障碍的后果。

    美国贸易代表一旦确定了有超额、无理由的贸易盈余的国家,就应该在6个月内与每个国家进行双边谈判,目的是:1消除该国无理由的立法、政策和做法,或者消除这些立法、政策或做法对美国商业产生的重大影响;2减少美国由于这些不公平的做法而产生的双边赤字;3最少每年减少10%的外国双边盈余。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那么总统就应该对所有这些不公正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立法、政策或做法采取特别的贸易限制行动,以实现在该年减少赤字的目的。如果协议或总统的行动没有实现减少的目的,总统就应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以实现这些目的。修正案规定了两个例外:1对于有收支平衡困难的国家,如果总统认为该国减少盈余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害;2如果总统认为采取行动将给美国的国家经济利益带来实质性的损害。然而,这两个例外都可以在60天的国会“快车道”程序fast-track〔7〕中被否决。另外,即使总统不采取强制性行动,他也应该采取其他办法来实现减少赤字的目标。

    杰法德修正案从一开始就引起了诸多争议。行政部门也强烈地表示反对。行政部门的第一个观点是,该修正案没有经济意义。它试图通过贸易政策行动来改变双边贸易不平衡,并且通过双边贸易不平衡的改变来衡量贸易政策的成败。由于外国不公平贸易做法仅仅是贸易赤字的一个很小的原因,所以该修正案的基本前提就有严重的缺陷。

    第二,行政部门认为,杰法德修正案是不公平的。即使美国采取行动完全消除了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如果每年减少贸易盈余的目标没有达到,杰法德修正案仍然要求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因此,美国对不公平的外国政府做法的反应就有些过分了。

    第三,行政部门认为,杰法德修正案的效果是适得其反的。它的目的是打开外国市场。然而,它衡量成功的标志是该国每年对美国双边贸易盈余的减少。根据杰法德的规定,外国政府更有可能会限制对美的出口,因为这比取消不公平贸易做法容易得多。外国对美出口的限制并不会有利于美国的出口,相反会增加国内消费者的成本,从而损害美国工业的竞争力。

    1987年7月10日,参议员丹佛斯danforth、多尔dole和贝德byrd提出了“世界市场开放动议”修正案。这个“超级301”修正案要求美国贸易代表:1根据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确定具有持续的市场障碍和损害市场做法的国家;2对于那些主要的障碍和损害市场的做法主动发起调查,通过直接的或确定有益先例的方式,消除这些做法,以扩大美国的出口;3通过谈判消除所有这些贸易障碍和损害市场的做法。此外,修正案还要求,当这些障碍或做法被消除时,应当评估对美国出口的影响,并且对实际的结果作出报告。不仅如此,它还授权参议院财经委员会和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向贸易代表提出申请,要求发起有关的调查。

    最后,参众两院的协议将这一问题的标题改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动议中的用语也作了相应的变动。此外,最后的协议删除了财经委员会和筹款委员会的提出“301条款”申请的权力。1988年贸易法采纳了这一最后协议。

    (三)评价

    正如“301条款”在修改的过程中经过了诸多的辩论一样,修正案通过以后,对它的评价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赞成者认为〔8〕,1988年贸易法对“301条款”的修改是有重要意义的。它能使行政部门以1985—1988年里根政府使用“301条款”的那种有力的方式,继续适用这种贸易救济方法。它使得这种贸易救济方式更具有系统性和可预见性,它为有关贸易协议的案件设定了特别的期限,并且要求自动发起调查,从而使人相信,结果会及时出来。这就会使商业界认为值得费时费力去援用“301条款”。而相信“301条款”是一个有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就会有更多的申请,更多的对“301条款”的依赖。

    “301条款”修正最大的国内意义却在其规定的内容之外。

    1988年贸易法的变化,让国会发泄了对行政部门实施贸易政策方式的不满。它也可以使国会议员采取一些其他的行动,以解决美国的贸易赤字状况,并且向选民们有个交待。最后,它可以使支持自由贸易的人继续支持自由贸易。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公众相信行政部门是在采取经常性的、迅速的和严厉的行动打击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那么美国人对贸易应当自由这一共识才更有可能保持下去。

    而反对者则认为〔9〕,1988年贸易法对“301条款”的修改说明了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