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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研究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01 10:29:05
贸易研究论文

贸易研究论文第1篇

当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体制改革以使政府保持其中性地位时,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正面临着摒弃中性贸易政策以增加本国福利的需求。这一需求源于近年来贸易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体现不完全竞争及递增的规模效益特性的模型的运用,它表明了政府在贸易政策中充当积极的角色。

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很有可能在以下情况下恢复早先的政策:(a)如果他们认定发达国家的贸易干涉是一种变像的“使邻国沦为乞丐”的方式从而使财富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b)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些理论上的发展为他们本身进行干预提供了根据。科鲁格曼将贸易理论的发展通俗地解释为“新贸易理论”是因为新模型为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于国家利益提供了可能。

以竞争模式为基础的标准新古典贸易理论中鼓吹贸易政策能动主义只是将其作为纠正扭曲的一种手段。扭曲源自国际贸易或直接与国际贸易有关。这种贸易扭曲既可以是内生性的也可以是政策所致。内生性的贸易扭曲是与整个经济相关的,在贸易活动中它是由于市场不利因素造成的。例如,出口的外部因素不完全适合于出口商时,出动就可能不会发生。在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国家和产品的质量信誉,在外国市场上摸索经营的方法和在外国市场上寻求商品和服务渠道时会面临这些外部因素。出动也可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而中止。这可能是因为出动因其最终的债务方是外国实体或者风险与货币的波动有关或者与在外国市场的经营有关而本身具有内在的风险。也还会出现一些其它形式的内生性贸易扭曲现象,例如,当被动接受价格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没有意识到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市场力量时,或者,当递增的规模收益导致产生一条非凸状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时,就会出现内生性贸易扭曲现象。

当贸易干预自身导致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时,政策所致的贸易扭曲就产生了。这种扭曲在国际贸易中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源于进口保护、外汇管制和出口征税等的扭曲共同形成了不利于出口而有利于进口的作用。当政策制定者不能或不愿纠正这种扭曲现象时就只有政府干预才能纠正这一偏差,并以对进出口都公正的有效汇率为特征对出口和进口替代具有相同激励作用的中性策略来消除以上偏差。这样将可以在比较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并改善经济福利。

但新的贸易理论提供了即使没有扭曲的情况时,政府对贸易的干预仍能改善福利的例子。考虑到这一理论内涵的重要性,本文评论了新贸易理论的观点,并在理论和实际经验的基础上,评估了它们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的相关性。

2.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提出了贸易干预的两个论点——利润转移论(或称战略性贸易论点)和外部因素论。利润转移论是以许多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实质上是寡头垄断竞争的观念为基础的。在一些文献中引用的这些市场的例子有诸如半导体、航空和生物科技产品等高技术产品市场。由于垄断竞争的主要特征就是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的边际成本,进口这一类产品的国家要向出口公司支付租金。这一情况为政府的干预提供了可能,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改变公司的决策把生产和有关的租金转移给国内的公司从而增加国民福利。

外部因素论认为,一些可以产生积极的外部因素的行业和公司也无法发挥它们的最佳社会效应;因此,有赖于政府的有效促进。而这一观点一直被作为政府进行干预和提供保护的根据。

以上观点认为,这些行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因此,必须是政府支持的对象。但实际上,这是非常少见的。

通过国际谈判(如乌拉奎回合)以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的措施,实行惯例贸易,而研究与开发在这种保护中具有不适应性,对此,有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此外,利用贸易工具如出口补贴来改变外部因素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为外部因素是国内的扭曲,要求使用国内的工具加以解决。有关贸易扭曲的经济文献明确地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政策干预就是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贴补。只有当外部因素产生于出动本身而不是从生产时出口补贴才有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因素就与贸易相关,需要通过贸易手段来解决。在新贸易论的文献中融人了外部因素就反映了普遍性的行业与贸易政策概念的混乱。因此,下面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把重点放在唯一与贸易政策相关的利润转移论上。

a.利润转移论

有三种关于利益转移论的不同形式。在最简单的形式中,该论点主张使用关税来抽取国外的垄断企业在潜在的进入市场中可能享有的租金。如不存在这种潜在的进入关税只会扩大国内外产品价格的差异,并使福利恶化。对国内公司潜在的进入市场的威胁限制了外国公司的定价反应并促使他们通过一定程度上吸收关税来阻止这种进入。只要关税被吸收,即使是部分被吸收,那么,价格的上涨就将低于关税,因此,关税收入就能远远补偿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在特例中,当国外企业吸收了全部关税时,租金就将在无任何额外扭曲的情况下被抽取掉。这一政策导致的结果和进口商通过进口税行使垄断力是一致的。这一点在商业政策文献中已得到充分的阐述和分析。然而,它们又有本质的区别——正如在最优关税论中所论述的那样,租金抽取论不要求一个国家是传统意义上的能影响贸易条件的“大”国;即使一个小国在国内市场上存在寡头垄断供应商时也可以利用进口税来增加国民福利,这是在最优关税例中不可能有的结果。

利润转移论的第二种形式是,对在第三市场上与一个国外对手进行双寡头垄断竞争的国内企业提供贴补。第三市场的假设使得国民收益的讨论仅限于生产者剩余。根据双寡头垄断竞争模型的实质,由两家厂商互相作用曲线的交点所决定的均衡产出水平,虽然就两家总体情况而言是最优的,但就某一国而言却是次优的。因此,贴补通过降低国内企业的边际成本而增加了国家的福利,从而使之具有更高的作用曲线。这就使企业占有更大的外国市场份额,也增加了国内的利润,降低了外国的利润。扣除补贴后的国民福利随着利润的增加而增加,补贴本身只是一种转移支付。这一观点的关键是,补贴使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采取更富于进取性的策略,由此迫使国外竞争对手做相应的改变以适应这一情况。

这一分析在新古典贸易理论的具体内容中可以得到逐步理解。正如迪尔多夫和斯特恩所指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扭曲现象。任何一个企业都认识到通过扩大出口所得利益会比事实上的少。”这导致了个体与社会边际收益曲线的差异。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个体的边际收益曲线在社会边际收益曲线之下,因而由个体边际收益曲线和个体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所确定的出口贸易额是次优的,所以,有必要扩大出口。这类差异产生于不现实的双寡头垄断假设,其中每一个公司都预期另一公司的产出与本公司的产出是不相关的,而实际上模型表明两者之间是负相关的。缺少国外生产者反响的信息是实际的扭曲。这也要求政府干预。但是,补贴尽管带来了效益却仍不是最好的办法。扭曲理论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向国内生产者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坦诚地说,政府所能获得的信息比个人总要多些。

利润转移论的第三种形式就是新兴工业论的新扩展。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受保护的国内市场使得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国内厂商在规模上比国外生产者更具有优势,并使它能够在国内市场和未受保护的国外市场中增加市场份额,这样就把利润从国外转移到了国内公司中,从而以国外福利为代价增加了国内福利。

在新古典理论中,源自公司的规模经济就保护本身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经济最终在公司的成熟期带来利润并可用来偿还公司成长期内为投资所借的贷款。但在科鲁格曼的例子中,规模经济是不能由厂商自身得以实现的,因为厂商受到它在国内市场份额大小的限制。在科鲁格曼的模型中,规模经济是静态的,随着厂商的产出规模在一既定的时点增加而产出平均成本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厂商在标准的V形平均成本曲线上向下倾斜的一段内营运。

科鲁格曼的静态规模经济模型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是具有新意的,因为总是动态的规模经济是以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和外部因素为基础的正统的幼稚工业保护论的核心。在这种动态经济中,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时期的延长而降低。这里时间是关键,因为只有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有所认识。但是,动态经济学可能确实是依赖于静态经济学的。举例来说吧,当认识不仅是时间,而且也是市场规模的函数时,可能随着累计产出的增加(这段时间的总产出)而提高,静态规模经济自身就不是幼稚工业保护论的基础了。但在论证这种静态规模经济学是保护论的基础时,科鲁格曼把进口替代从国内扩大到国外,这样就把暂时的进口保护转换成了一种促进出口的机制。科鲁格曼观点的关键是已假定国内市场足够大,能有利于假定的规模经济的实现。

科敦指出,双寡头垄断时假设关于进口保护可促进出口的假设并不重要。他引用伯塞尔和斯纳普的研究表明,当存在以递增的规模收益率为特征的国内垄断者,他们接受世界价格(假定为小国),则关税使歧视性垄断成为可能使国内价格上升而国外价格下降从而促进出口(尽管这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最优)。

这样,尽管一些有关利润转移的观点出自传统的贸易理论,但利润转移论的确为政府干预提供了至少两条依据。一种是为布兰德和斯宾塞的租金提取说为小国在其国内市场上存在着国外寡头垄断供应商时,利用进口关税改善国民福利提供了依据;第二种是科鲁格曼以进口保护来促进出口的论点,提出了静态的规模经济对于幼稚工业保护说是一种独立的根据,但如我们在下面将会看到的,所有的利润转移说都遭到了激烈的批评。

b.对利润转移说的批判

利润转移说在经济和政治经济学方面遭到相同程度的批判。经济方面的批判集中于模型对于竞争行为和公司数量,寡头垄断公司宣称赚取超额利润的数量,分析的部分均衡特性,对扭曲识别和对工具选用假设的敏感性。政治经济学方面的批判集中在鉴于国外可能的报复,无效的政府干预,特殊集团利用了政策,道德公害问题及可能有害的再分配效应而使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方面。

(i)经济方面的批判

对竞争行为假设的敏感性,依顿和格罗斯曼简明扼要地证明了这种模式的脆弱性。他们证明得出这些结果的关键取决于“库尔诺特”关于每个厂商都把其它厂商的产出看作是既定的并因此选择它们自身的最佳产出水平的假设。若转换成伯特兰战略,则战略的变量是价格而不是产出,通过使出口税成为最优战略能改变此种政策的结果;反之,如果双寡头垄断者致力于不变的可推测量,而且每一厂商的可推测变量与其竞争对手的实际政策的反应是一致的,那么,租金转移到国内公司或利润转移是不可能的而自由贸易政策成了一种最优政策。

为了捍卫其论点,斯宾塞提出,厂商间的竞争发生在三个阶段——研究开发阶段、生产阶段和营销阶段,只是在最后一个阶段,方可有价格的竞争。所以,对依顿和格罗斯曼的批判也只适应于最后一个阶段。在最初的两个阶段是数量上的竞争,因此属于库尔诺特型。然而斯宾塞认为,仍可把早期阶段作为目标,但是考虑到外部争论,正如前面就外部因素问题所已经讨论过的那样,如果政策是针对早期阶段的,那么,建议的只是产业政策,因为,所要求的手段是国内的工具,所以,不可能存在激进的贸易政策。

对产商数量的敏感性,狄克塞特考虑了一个更一般的双寡头垄断的情况,但这是一个涉及国内市场并因而涉及与消费者剩余关系的情况。他表明只是在厂商数目不是“太大”时,才把出口补贴作为一项政策建议。但随着国内厂商数目的增加,出口补贴的最优政策实际上会颠倒过来。这是由于国内厂商间的竞争导致了消极的金钱因素,因为每个国内厂商都考虑本身的行为对其它国内竞争者的利润所产生的影响。这将减少它们共同带给这个国家的全球性租金份额。当有足够的厂商数目时,为了税收的消极外部动机会超过为了贴补的利润转移动机。

正如霍斯特曼和马克森所提出的那样,即使出口贴补扩大了在全球市场的份额,设想的增加租金仍可能不会实现。这是因为出口贴补导致进入市场的低效从而减少了厂商的产量,使公司的平均成本曲线向上而不是向下移动,使租金也趋向于零。因此贴补收不回,生产者的超额收益率也极不可靠,国民福利也比自由贸易条件下低得多。

依顿和格罗斯曼也表示,当厂商行为具有始终如一的猜测性特征但又有不止一个国内厂商时,出口税将通常是最优的。一致的猜测性消除了利润转移的可能性,这样,剩下的可发挥作用的因素就只有国内厂商在第三市场上的竞争了,如上所述,这又会导致消极的金钱外部因素。福利最优化策略需要使用出口税来限制出口和更充分地在贸易方面利用国内垄断力量——这是古老的最优关税论的复活。

关于超额利润的大小:格罗斯曼总是就寡头垄断公司可赚取的超额利润和租金的大小提出疑问。他指出,如果利润不大,那么,作为增加国民财富的一种方法的利润转移的整个范围将被大大缩小,在这种情况下只可能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

关于局部均衡的分析:当经济干预保护理论在局部均衡内容的分析中得到扩展时,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的结果可有根本的不同。促进出口论是以在本来是富有竞争性的经济中只存在一个寡头垄断国内行业的模式为基础的。当这个行业得到补贴时,它的扩展是因为其它用途中抽出资源所以没有租金的损失。但在一般均衡情况中,一些厂商令传统脱离厂商的行列,国内对稀缺资源的竞争将抬高它们的市场价格并以价格挫败国内的竞争对手,这与著名的“荷兰病”范例的配置效应十分类似。而且,如果有数个国内寡头垄断者从一个行业可获得抽取租金的利益,这是其他行业租金的损失所造成的。这些将抵消来自出口补贴的国民福利增益。

事实上,狄克塞特和格罗斯曼已表示,当所有的出口行业处于均衡时(如面临相似的出口市场条件,拥有同样的生产技术,面对相类似的国外竞争程度),则当任何一个或多个部门是津贴的目标时,损失明显地会超过收益,因此自由贸易是最优的政策。当行业处于不均衡状态时,国民福利中会产生净收益,这取决于在国内工业扩展时每单位稀缺资源的消耗所得到的超额利润有多少转移到了国内工业上。反过来,这又取决于国内外的生产技术、他们产品的替代程度、出口市场上的价格需求反应和寡头垄断竞争的实质。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选择目标工业的大量信息要求,而从实践上来看又很难得到满足。因此,忽略生产要素在部门之间的转移和生产要素价格的相关变化,将会严重曲解这种模型。

关于市场失败的辨别和工具的选择:由于规模报酬递增的原因,要证明贸易干预是合理的就很困难。因为这些都是厂商的内部因素,会产生什么厂商的利用规模经济的动力与最佳社会目标不一致的问题。这只是与前面所述的利润转移理论中的第二和第三种形式相关。前面已经讨论过,在利润转移的形式中较小的市场份额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实现。但市场份额的大小与第二种形式的模式是不相关的,不能达到规模经济的原因在于得不到准确的信息而导致了市场失败。这是因为库尔诺特的纯理论性和不现实性使人们放弃了正确的预测。但是,这样并没有给促进出口的策略提供依据。首选的最好政策,以消费者福利表示的最小成本达到既定目标的政策,不是贸易政策而是直接针对国内扭曲的国内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公开地提供市场信息。

在利润转移论的第一种形式即租金抽取中,利用关税的贸易政策措施并不是最好的政策,因为,关税扩大了国内消费者价格和国外生产者边际成本之间的差距。最好政策是对国外寡头垄断者征收的最适当的一次性总付税款和对国内消费者相等补贴的结合。这种两面兼顾的政策实际上保证了高效率的竞争结果,又没给社会增加任何负担,因为,对消费者的补贴完全能从向外国寡头垄断者征收的税收中获得。

(ii)政治经济学批判

外国的报复行为:当我们从政治经济方面考虑时,利润转移的政策问题变复杂了。旨在通过让国内厂商获得超额收益或支持国内工业来增加国民福利的政策会引起外国的报复。这会使两国都处于比自由、不受干预贸易条件下还要糟糕的境地,这种结果是不利的。

这种报复更可能发生于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中,那里与世界市场相关的规模经济被这些新理论的支持者假定为更具意义,因为,这些产业被普遍认为是至关重要的。这些高科技产业正如一国的疆土一样,经常被认为是一件保护更广阔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大事,正如制造业通常被认为是战后发展中国家的国计民生一样。姑且不论利润转移的相对优势是否存在,外国政府的干预通常被看作是从这块肥肉上捞取比合法市场体系保护下所得的份额更多的一种尝试。

实际上,对于可能因遭受惩戒性报复而被排除在外的小国而言,外国报复的风险更大。请注意,正如对最低关税论一样,新贸易理论并不意味着增加全球的福利而仅仅只是站在本国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再分配。事实上,将从贸易中得到的收益从由市场决定的配置中转移出来,已经减少了全球福利。

无效的政府干预:况且,利润转移保护论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但正如巴格瓦弟所说,政府不能只是被动的贯彻福利最大化经济学家的思想,它应当是一个有其自身目的的自主行为者或是一个供游说者活动的市场。只要政府摆脱了温和及被动的态度,则政府干预使福利更糟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充满了误导的和过滥的政府干预的事例,况且,对任何政府信息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行业选择时的信息需求非常巨大。尤其是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将比私营部门更能选择“赢家”。

特殊利益集团左右的政策:政府干预论也忽略了特殊利益集团采用某些政策的可能性。当进行微观经济干预时,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小而有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集团随时准备获取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成本由大的分散的集团承担,他们不能获得有关政策的所有信息。结果,政策的干预总是过份和被误导。进行经济决策时依靠政治和官僚的强制命令,而不是依靠经济手段,必然会降低国家福利。

道德公害问题:况且,政府为了履行对一激进型政策的承诺对厂提供补贴时还存在着一个固有的道德公害问题。国内厂商会发现追求补贴被比主动行为有更高的收益,这样只能增加依赖性。这种追求补贴的做法属于扭曲引起的直接的寻求非生产性利润的行为,因为,他们利用资源都没有直接生产出产品。

有害的再分配效应:另一个政治经济论点产生于帕累托的有效干预有不可避免的及可能有害的再分配效应一般主张。出口贴补将有助于把收入从社会其它方向转移给被保护行业的所有者和雇员。因为,受列出的鼓励的行业一般是高科技行业,这种收入的转移将或是表现在已被雇用的高薪熟练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或是股东超乎寻常利润增加。与此相联的另一种一般性主张,是关于贴补的资金将如何筹集以及这种融资可能产生的扭曲效应问题。这些使得贴补的有效经济报酬率更难以实现,也更不确定。

上述批判严重地削弱了新贸易理论的效应并对它作为政策形成基础的有效性提出了疑问。这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来说都是有帮助的。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反对新贸易理论的政治经济论点产生了更大的效应。例如,特殊利益集团左右贸易政策的可能性与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关,这是因为:1)追求租金和寻求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更为有害;2)政治机构更脆弱,因而更易于屈服于此种压力;机构安排比在发达国家更差。而且,在发展国家,政府干预的记录特别差。由于对任何依据新贸易理论实施贸易干预进行产业选择的政府来说,信息要求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有损国民福利。

然而,仍有人看到租金抽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仅有效,而且具有特殊的关系。因此,下面一节将要根据此种经济的共同特征分析新贸易理论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而将上述的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批评搁置一边。它表明,即使是这两种对新贸易理论的特别见解也与发展中国家无任何关系。

3.新贸易理论与发展中国家

作为新贸易理论基础的至关重要的市场与技术因素是否是确定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特征并不清楚。这涉及到市场结构、经济规模、出口产品的技术特征问题。它也涉及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贸易自由化所带来收益的程度以及源自竞争性的新古典模型针对贸易自由的政策处方是否为新的模型所改变了或加强了的问题。

a.市场结构

罗德里克提出:不完全竞争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部门较发达国家的更普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文化因素与政府政策都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寡头垄断市场的形成。特别是在二战后相当长一段时内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进口替代政策,抵制了国外竞争的压力。这些国家通过诸如进口配额之类的措施发展了国内的生产能力并朝着规模生产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当某公司被某行业的高额利润和该行业的高速增长所吸引,想进人该产业时却又被许可证的限制所束缚。发展中国家还普遍缺乏反托拉斯的政策和与之相关的措施。另外从计划经济大体情况来看,由于集中控制信息的需要,它的信息处理和向单个企业信息的限制也限制了各个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加以使整个经济体系便于管理。

事实上,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说明规模收益递增与这种市场体制有因果关系。在汽车产业中一个有关规模经济大小的有趣例子经常被引用。根据发达国家的研究,普遍认为各型汽车的有效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30万辆。但是,发展中国家平均年产规模只在20万辆左右。这说明了规模经济未被充分利用。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考虑下列因素,如低资本密集度,低水平的生产技术,很低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广告促销费用以及车型的较长流行时间。在一些高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固有的规模经济没有显示出它们在这些产业中的国家比较利益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的。事实上,对这些产业国内资源成本计算的结果表明它们高于交换比率(即生产价值1美元的进口替代产品所使用的国内资源高于生产1美元价值进口品使用的国内资源)。此外,规模经济的发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技术,发展中国家具有低劳动成本的优势,因此倾向于采用劳动密集型生产技术。克鲁克在她对印度汽车工业的研究中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被她采访的制造业者认为没有任何规模经济可以发挥。

关于新贸易模型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市场是否仅仅具有垄断性,而在于寡头垄断的特征是否源于规模经济。毕竟,规模经济使垄断性公司在生产增长时显著地降低了平均成本。从而,他们获取了大量的全球性利润。在这个方面,从发展中国家所获得的证据很明显不能提供充分的佐证。

b.经济规模

由于多种原因,发展中国家小的市场规模使其战略性贸易政策成为不相关的因素。首先,小规模的国内市场阻碍了规模经济在国内市场的发挥,也使克鲁格曼的进口保护出口促进论与此无关。

其次,正如克鲁格曼所言,小规模降低了发展中国家政府作出战略决策的能力。这是因为小国家并不是典型的全球性产业的聚集地,通过战略决策获得其“租金”是新贸易理论的焦点。即使一些全球性的产业以一个小国为基地,由于其本身的小规模将削弱这个国家扮演一个可信的第一推动者的能力。

第三,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也易于招致外国的报复和蒙受更大的损失。尽管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将事实上使大国对之作出更多让步和大国对小国家基于同样理由报复的可能更小。但历史上有许多强者欺压弱者的例子。我们注意到,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发达的大国家就采用反倾销税来对付发展中小国,而最近这又被美国照搬作为其报复性贸易限制的威胁手段来解决美国与欧共体在公共采购政策方面的争端。这个例子强有力地说明白了大国有可能对小国进行惩罚性报复即杀鸡警猴,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报复对大国的利益影响甚小,更重要的是报复其他大国可能会导致两败俱伤。任何报复对小国来说都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为他们狭小的市场规模使其对进入国外市场的要求十分强烈。

c.出口商品技术特征

发展中国家反映其比较利益的出口产品是典型的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很少遵循递增规模收益规律。而且,发展中国家不出口高技术产品,他们研究开发活动中溢出知识被战略性贸易理论引用为引起干预的重要原因。上表显示了1970—1989年世界高技术出口产品的份额分布情况。归为其他类的发展中国家在1988—1989年期间至多只占世界高技术出口产品份额的6%。既然发展中国家的比较利益不在高技术产业,则他们把全球利润转移给自身的范围就非常有限。

1970—1989年世界高科技产品出口份额分布

国家1970-7373-7676-7979-8282-8585-8787-89

经合组织95.5793.9391.5288.7986.8085.3083.64

新兴工业化

国家和地区1.302.283.184.066.057.568.76

其它2.693.364.435.235.986.146.27

克鲁格曼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新贸易理论模型的要求不相符合。但是他认为:尽管初级产品的生产本身与规模递增效益并无直接影响,在诸如港口、仓库、运输设施等与初级产品出口相关的基础设施提供方面都能战略性地利用贸易政策。他指出,由于其它国家不实行积极的贸易政策,哪怕是一点点的投资津贴也会带来可观的比较利益。但是,是具备有效生产规模的出口基础设施的提供相对于一个小国来说太大,还是相对于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规模而言所导致的规模经济效益如此重要以致对本国出口决策产生着重要影响,对此,一直未有充分的证据。后者如果确实的话,将实际表明出口格局不是由产品的比较利益所决定的,而出口是由的基础设施的规模经济所决定的。而且,递增规模收益率最初来源于生产技术水平的本质而不是取决于出口基础实施,这和高技术行业中资本成本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关系类似。

d.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

当因受到新贸易理论鼓舞发展中国家采取积极的贸易政策的行为由于上面论点而受到严重影响时,不完全竞争世界采取传统的自由贸易政策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传统的计算贸易收益的“三角形”,是以竞争性的新古典模型为基础依次列了GNP的0.5%至2%数值。但是哈里斯估计在不完全竞争模型中加拿大的静态长期贸易收益8%—12%。理查森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是自由贸易而不是政府对本国制造商的刺激性干预所导致的贸易收益比完全竞争条件下获得的收益高出1—2倍。以上结果证明了自由贸易是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这特别重要,因为新贸易理论被断定损害了为贸易自由化所提出的新古典处方,许多发展国家在热衷于保护主义政策几十年后,开始转向贸易自由化。

贸易研究论文第2篇

众所周知,自由贸易在长期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中短期,尤其是那些原来贸易保护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加入自由贸易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调整成本)。因为关税的取消、贸易壁垒的消除总会引起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使资源在各个产业之间重新配置。然而,这个过程是痛苦的。那些原来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会发展壮大,而那些没有竞争力的产业则终将被淘汰,从而导致一些产业的部分资本荒置和劳动力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在执行自由贸易区计划的决心和行动。但是,如果区内贸易的扩大主要来自产业内贸易,那么,各国加入自由贸易区的成本就比较低(DixonandMenon,1995)。因为产业内贸易并不是导致生产要素在产业间的流动,而是在同一个产业内流动,是产业内的专业化,其资本和劳动力的变动更容易适应新环境(Krugman,1981)。因此,本人认为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区内贸易的扩大主要是以何种形式——产业间贸易还是产业内贸易——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东盟的区内贸易

自1994年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正式实施以来,在区内关税减免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截止到2001年5月,其CEPT(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Scheme)(注:CEPT称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运行机制。CEPT产品包括四类,即列入清单产品、暂时例外产品、一般例外产品和敏感产品。)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由1993年的12.76%下降到2001年的3.21%,而且有98.3%的商品属于“CEPT列入清单”,其中92.7%商品的关税在5%以下。200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内贸易总额为1595.91亿美元(注:2000年泰国区内贸易的进出口值只包括头9个月的数据。),比1993年增加了93.58%。同时,200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比重为22.32%,比1993年提高了3.14个百分点,年均增长2.19%。因此,从区内贸易比重来看,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在扩大区内贸易上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当然,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对各成员国的影响是不同的。马来西亚和文莱的区内贸易比重有所下降,虽然文莱的区内贸易比重居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首位,但其区内贸易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总量中的份额却很低,只有0.74%,而且文莱的出口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变化起伏较大。而印尼、菲律宾和泰国的区内贸易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年均增长率分别达6.67%、7.92%和4.79%,说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区域内原先贸易保护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加强了同区域内其他国家的贸易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区域内的竞争力。

二、产业内贸易指标

对产业内贸易问题的经验性和统计性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涉及经济一体化对贸易专业化的影响,其代表人物有沃顿恩(Verdoorn,1960)、米歇里(Michaely,1962)、巴拉萨(1966)、格鲁伯和劳艾德(GrubelandLloyd,1975)等,他们都建立了各自的测量指标。其中,格鲁伯-劳艾德指标(Grubel-LloydIndex)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产业内贸易测量指标,简称GL,其表达式如下:

附图

其中,X[,ij]、M[,ij]分别代表i国j产业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如果i国j产业的贸易全部为产业间贸易,则GL[,ij]=0;如果i国j产业的贸易全部为产业内贸易,则GL[,ij]=1。因此,产业内贸易指标值在0-1间变动,GL[,ij]越接近1,说明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高,GL[,ij]越接近0,则说明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低。

而一国所有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标是各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比率的加权平均数,其表达式为:

附图

表1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比重单位:%

附图

注:此处的区域内贸易比重指一国或区域的区内贸易占该国或该区域总贸易的比例。2000年泰国只包括1-9月份的进出口数据。

资料来源:ASCUDatabase。

人们通常用一段时间内格鲁伯-劳艾德指标的变化来说明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性,如伊玛达(Imada,1990)、阿里夫(Ariff,1991)、基旺(Kwan,1994)和拉曼萨米(Ramasamy,1995)都用此指标对东盟产业内贸易进行研究。但是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调整成本,也就是研究该时期区内贸易的增加主要来源于产业内贸易还是净贸易(nettrade,NT),(注:在此用公式对相关概念作一介绍。TTi=NTi+IITi,其中TTi=Xi+Mi,NTi=|Xi-Mi|,TTi指i国的区内贸易的进出口总额,Xi、Mi分别指i国区内贸易的出口额和进口额。tti、nti和iiti分别是一段时期TTi、NTi和IITi的增长率。)而格鲁伯-劳艾德指标并不能说明产业内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程度。另外,该指标还会引起误导,因为,有时尽管产业内贸易比净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低,但是该指标仍然呈上升趋势;同样,有时该指标呈下降趋势,尽管产业内贸易比净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较低,这是因为:

当iit[,i]>nt[,i]时,意味着GL[,i]是上升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则Ciit[,i]<Cnt[,i];类似地,当nti>iiti时,意味着GLi是下降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则Cnt[,i]<Ciit[,i]。

产业内贸易和净贸易的贡献率表达式如下(Menon,1996):

tt[,i]=Cnt[,i]+Ciit[,i],(3)

其中,Cnt[,i]=(1-GL[,i])nt[,i],(4)

Ciit[,i]=GL[,i]iit[,i],(5)

tt[,i]、nt[,i]和iit[,i]分别是i国一段时期TT[,i]、NT[,i]和IIT[,i]的增长率,Cnt[,i]和Ciit[,i]分别指nt[,i]和iit[,i]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GL[,i]指基期i国的格鲁伯劳艾德指标。

三、样本的确定与数据来源

国际贸易的商品成千上万,确定这些贸易中哪些属于产业内贸易,哪些属于产业间贸易,涉及到商品的分类和产业的定义问题。本研究根据HS编码来划分。(注:HS编码全称为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

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HSCode),也简称协调制度,是一种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广泛用于国际贸易有关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征税、统计、运输等方面,是迄今最完善、系统、科学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HS编码一位数为类,两位数为章,二者分别有22类和99章。)一般说来,产业划分的越细,产业内贸易指标就越低,反之亦然。由于受数据的影响,本文将按章,也就是HS编码两位数等级数据来划分,然后再用加权平均法计算HS编码一位数(类)和所有商品总体的产业内贸易指标及其对区内贸易的增长贡献率。

本文对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内贸易进行实证分析,并将1993年作为基期。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内贸易进出口数据来源于ASCU数据库。

四、实证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利用公式(1)-(5),本文计算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标。

就东盟自由贸易区整体而言,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增加了94%,其中产业内贸易提高了75%,产业间贸易提升了18%,换句话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的增加有近80%来源于产业内贸易。从部门看,在18类商品中,(注:本文将武器弹药、杂项制品、艺术品和其他未分类商品排除在外,故只有18类商品。)除了动植物油脂类商品外,东盟自由贸易区其他17类商品的区内贸易值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机电音像设备和化工产品的区内贸易增幅最大,均超过一倍,分别达1.45倍和1.42倍。而就产业内贸易的贡献率而言,除了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和木及木制品外,其他15类商品的产业内贸易的贡献率高于产业间贸易的贡献率。

从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的具体情况看,除了文莱的区内贸易下降了14.54%外,其他5个国家的区内贸易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菲律宾和印尼的增幅最高,分别达3.08倍和1.31倍。虽然文莱的区内贸易额有所下降,但其产业内贸易却增加了近10%,其他5个国家的产业内贸易对扩大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都大于产业间贸易的贡献率。

很显然,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内贸易的实证研究结果说明东盟区域贸易合作有助于东盟产业内贸易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在东盟区内贸易的重要性的提高说明了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短期调整成本低于原先一些国家的预计。看来那些担心贸易自由化会导致巨大的短期调整成本的生产者是言过其实了。各个东盟国家应对那些院外活动团体的说辞持审慎态度,不要为此而改变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提高了产业内贸易在东盟区内贸易的重要性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根据林德尔(Linder)的“需求偏好相似论”(DemandPreferenceSimilarityTheory),相似的收入水平和消费偏好促进产业内贸易。自80年代开始,特别是80年代后期开始,东盟各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87年至1996年的9年间,泰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最高,高达7.80%,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尼则分别为6.05%、7.48%和6.36%,菲律宾最低,为2.88%。随着东盟各国经济的发展,东盟的市场容量迅速扩充,需求越来越重叠,从而使东盟的产业内贸易比例越来越高。其次,东盟各国的工业化建设。1987年至1996年的9年间,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工业附加值年均增长率都达到两位数,分别高达12.18%、11.74%和10.07%,新加坡为9.22%,菲律宾最低,为4.05%,可见东盟的工业生产能力大大提升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东盟产业内部的分工就越细,异质产品的生产规模就越大,从而形成异质产品的供给市场,伴随着需求结构的日益趋同性,东盟的产业内贸易增加了。第三,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越来越低,到2001年东盟自由贸易区90%以上商品(CEPT列入清单商品)的关税低于5%,各国的贸易保护程度大大降低了。这促进了东盟区域资源的重新配置,一些资源从进口部分转移到出口部分,使出口产品更加多样化,提高了产业的水平分工。根据巴拉萨和波温斯(BalassaandBauwens,1987)的实证研究,产业内贸易与加入区域经济组织呈正向关系,即组建区域经济组织有助于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最后是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跨国公司在东盟的投资主要有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在该时期的投资主要是为了避免东盟国家的进口限制和壁垒;第二个时期是9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求生产的低成本,并将东盟作为出口基地。此次的投资主要是在消费类电子和电子配件。正是第二个时期的投资大大促进了东盟国家间的产业内贸易,这些产业内贸易主要是那些电子配件等中间产品。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Intra-firmTrade,也称公司内贸易)也不断扩大,而在公司内贸易中相当部分属于产业内贸易。现以日本丰田汽车在东盟各国的投资为例,来说明跨国公司在东盟的投资有助于东盟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参见图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东盟地区内展开产业内分工,把汽车零部件生产分布到各国,进行专业化生产,以发挥规模效应,而且根据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的规定,这些产品的区内贸易是享受关税减免的。

【参考文献】

1.陈雯:博士学位论文,《东盟区域贸易合作的贸易效应研究》(2002)。

2.Ariff,M.(1991)TheMalaysianEconomy:PacificConnections,KualaLumpur:OxfordUniv.Press.

3.Balassa,B.(1966)"TradePerformanceasanIndicatorofComparativeAdvantage",inD.Greenaway(ed.),EconomicDevelopmentandInternationalTrade,London:MacMillan.

4.Balassa,B.andL.Bauwens(1987)"Intra-IndustryTradeSpecializationinaMulti-CountryandMulti-IndustryFramework",EconomicJournal,Vol.97.

5.Dixon,P.B.andJ.Menon(1995)MeasuresofIntraindustryTradeasIndicatorsofFactorMarketDisruption,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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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mada,P.(1990)EvaluatingEconomicDevelop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AnnArbor:UMI.

8.Krugman,P(1981)"Intra-IndustrySpecializationandtheGainsfromTrad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89.

9.Kwan,C.H.(1994)EconomicInterdependenceintheAsia-PacificRegion,London:Routledge.

10.Menon,J.(1996)AdjustingtowardsAFTA:TheDynamicsofTradeinASEAN,Singapore:ISEAS.

11.Michaely,M.(1962)ConcentrationinInternationalTrade,Amsterdam:North-HollandPublishingCo.

12.Petri,P.(1993)"TheEastAsianTradingBloc:AnAnalyticalHistory",inJ.A.FrankelandM.Kahler(eds.),RegionalismandRivalry:JapanandtheUnitedStatesinPacificAsia,Chicago:

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贸易研究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的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贸易交往也日益增加。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需要一种更隐蔽,更高级的形式来代替,绿色壁垒就产生了。本文在分析绿色壁垒的含义、表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出口贸易的现状和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揭示了绿色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质。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实质上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纲,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税、实行环境构想制度,以及保证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贸易壁垒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另一类是非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进口附加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准、绿色市场准入制度、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是环境保护发展的大趋势。由于西方国家的公众和政治家对环境的关注,环境保护逐渐成为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一种武器,而且成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的契合决定着绿色壁垒的应用较为广泛,涉及到的不仅包括制成品,还包括中间产品;不仅包括产品的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加工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的设计和消费处理过程。绿色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1.绿色关税制度

发达国家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但是,在标准的实行上常常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可以说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或环境标签,是环保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发展中国家产品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形成了巨大障碍。

4.绿色包装制度

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且比较完善的包装材料标准,包括废弃物的回收、复用和再生等制度,是为了防止包装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装废弃物给环境造成危害,结构不合理的包装容器可能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但某些过于严格的绿色包装措施,则可能事实上妨碍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引发贸易争端。

5.绿色补贴制度

发达国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内部采用比较宽松的环境标准,这些国家的产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环境成本,与本国产品竞争时就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其实质是政府在对企业及其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所以进口国基于环境保护和本国的利益而有权征收反补贴税。

6.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及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实施全面的严格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影响最大的产品是药品和食品,为保障食品安全,许多国家采取了严格的检疫制度,有些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近似苛刻的检疫标准和措施,形成了实质上的贸易保护。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由于世界经济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对环保的标准和认识往往超过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运用绿色保护来实施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限制和歧视行为,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场之外。我国处在发展阶段,绿色保护对我国产品出口已经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有:(1)缩小出口产品市场范围;(2)增加出口产品成本;(3)引发出口贸易摩擦;(4)高污染产业的转移。

三、应对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幌子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因其发展较早在环境方面的标准和措施远远超越了发展中国家。所谓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形成了歧视性,并严重限制了我国的出口贸易。1.正确认识绿色贸易壁垒

要对绿色贸易壁垒有一个客观认识。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着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国际贸易一面,也有阻碍国际贸易发展一面。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采取的绿色壁垒措施,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产品的国际贸易与投资。另一方面也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使这些产业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新的增长点,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2.加大对绿色产业资金投入

要使我国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增强我国绿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绿色产品和技术走出国门,离不开财政金融部门的扶植。财政部门应给予绿色产业以优惠的鼓励政策,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投放。金融部门应在信贷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3.实施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国家的基本战略,出口贸易也就必须服从于这个基本战略,这就要求出口不仅要追求增长的数量,还要追求增长的质量,及其与生态环境保护、劳动条件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4.发展环保产业,推行绿色管理

以环保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政府应制定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把环保产业培育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应设立绿色银行和绿色产业基金,为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

对我国的出口企业而言,应积极推行绿色管理。绿色管理是指将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这一思想可概括为“5R”原则,即研究(Research),将环保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中,重视研究企业的环境对策;消减(Reduc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再开发(Reuse),变传统产品为环保产品,积极采取环保标志;循环(Recycle),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利用;保护(Rescue),积极参与社区内的环境整洁活动,对员工和公众进行环保宣传,树立环保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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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湘等.国际贸易教程[M].上海:上海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

[5]黄立新.绿色壁垒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外向经济,2000,(1).

[6]胡蓉.试论GATT/WTO贸易与环境保护条款[J].当代法学,2002,(5).

贸易研究论文第4篇

二战后世界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迅速上升;产业内贸易快速增长。这些经济现实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70年代以来,迪克西特(Dixit)、诺曼(Nonman)、埃蒂尔(Fihier)、克鲁格曼(Krugman)、布朗德(Brander)和斯本塞(Spencer)等人相继独立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国际贸易的论文,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某些条件下,对本国尚不具备比较优势又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关税等支持保护手段使产业中的企业迅速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开发能力,依靠企业竞争优势的强化来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构筑起新贸易理论体系。新贸易理论在政策上的含义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

新贸易理论体系主要由两大理论构成:一是主要以内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利润转移”理论;另一是主要以外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

第一:用出口补贴为本国寡头厂商争夺市场份额。这种论点认为:向国内厂商提供补贴,使国内厂商采取进取性市场战略,从而迫使外国竞争对手作出相应的让步,国内厂商的市场份额由此扩大。这是战略贸易政策理论中影响最大,也是被引证最多的一种论点。

第二: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这种论点认为:在存在潜在进入的情况下,使用关税来抽取一家外国寡头厂商正在享受的垄断利润是合理的。如果没有任何潜在的进入,关税只会扩大国内价格与国外价格的差距,导致福利恶化。但如果存在国内厂商的潜在进入,则这种进入的威胁限制了外国厂商的定价反应,使他们执行一种吸收部分关税的定价,以阻止这类进入的战略。只要关税被部分地吸收,价格上涨的幅度就会低于关税的幅度,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就会远远被征收到的关税所抵消而有余。

第三:以进口保护作为出口促进的手段。该论点为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本文主要是分析科技兴贸问题,因此这里重点论述一下该论点。该论点认为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保护或局部封闭本国市场,赋予本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特权,受保护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都会增加,企业由此可获得静态规模经济;同时国外竞争对手由于市场份额的缩小而失去规模经济,此消彼长,国内企业就可能拥有了与国外企业竞争的优势。企业除了可获得静态规模经济之外,还会由于累积产量的不断增加而积累职工的生产经验,在“干中学”的过程中生产成本会不断下降,以及企业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技术创新可改变企业的生产函数,降低边际成本,从而使企业获得动态规模经济。在这里,政府通过贸易政策影响了本国厂商及其外国竞争对手的决策行为,从而改变了竞争格局,使不完全竞争产业特别是寡头产业中的超额利润向本国发生了转移。

“外部经济”理论:

某些产业或厂商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张,但由于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完全被相关厂商所占有,这些产业或厂商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产业和厂商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支持,则能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优势,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

二、战略贸易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及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出口现状及面临问题

1998年我国出口位居世界第九位,可以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从出口商品构成来看,我国能够大批量进入国际市场的还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虽然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1996年机电及运输设备业的出口总额首次超过轻纺产品的出口总额,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并未脱离劳动力密集的生产方式,所需的技术、原料、零配件、生产设备都从国外进口,与国内产业的联系较少。换言之它只是部分改直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为出口以价值更高的产品(如机电产品)为载体的装配劳动。这种贸易结构与我国的劳动力丰裕、工资成本低是相吻合的,并且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使我国得到了一些贸易利益,如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的收入,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贸易结构在国际竞争中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能否长期化?

关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新说法: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曾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对H—O理论进行实证分析,根据H—O理论,美国应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里昂惕夫对美国的200种进出口商品进行统计分析后却得出了一个相反的结论。对此经济学家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有一点已非常明确,这就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主要不是用产品本身来区分的,而是用投入要素来区分的。也就是说,同样一种产品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以密集的劳动生产的,在发达国家则可能是以密集的资本生产的。就象服装、鞋帽、玩具、食品之类,就产品来看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则是资本密集型的。即使在这些国家也要投入较多的劳动,但这些劳动是同较多的资本结合进行生产过程的,结果就是更多的劳动生产率。面对发达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不具有竞争优势。

贸易障碍增多:虽然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因工资低而劳动成本较低,发达国家进口会进一步提高其福利水平。但面对国内充分就业的压力,仍会以各种壁垒阻碍廉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从而使以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国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的限制。

我国沿海地区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正在减弱:从1995年开始,加工贸易开始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第一大方式。从1998年统计数据来看,加工贸易额1730.4亿美元,出口额1044.7亿美元,分别占该年进出口总额的53.4%和56.9%,且1998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是1991年的3倍,同期进出口总额为2.4倍,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增速快于全国进出口总额的发展速度。我国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仅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和福建五个沿海省市加工贸易合计占到80%以上。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沿海地区工资增长很快,据1995年与198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沿海地区工资水平大幅提高,其中上海上升了77.9%,北京上升了48.9%,广东上升了42.1%,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正在减弱。面对东南亚、南亚甚至非洲国家更具竞争力的劳动力优势的压力,如何使外贸更好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知识经济初显端倪,世界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发达国家科技与产业飞速发展,据OECD统计,其主要成员国的知识经济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已接近30%;出口商品结构逐步转到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方向,OECD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目前已接近40%;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发展迅速,到2002年OECD国家此类服务出口将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一半左右。根据世界银行《1998年世界发展指南》的资料,1996年的一些新兴市场高新技术产品占工业制成品出口达到相当高水平,新加坡为71%,马来西亚为67%,韩国为39%,墨西哥为32%,台湾省为50%。世界科技革命及全球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科技与产业巨大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对我国的长期出口竞争力提出严峻挑战。

因此,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我国出口产业的技术创新,全面增强国内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是我国外贸跨世纪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启示与对策:走科技兴贸之路

我国要想由一个贸易大国成为一个贸易强国,充分发挥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实现出口的可持续增长,科技兴贸是必由之路。科技兴贸是产业科技化的必然结果,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产品质量提高和结构的优化,最终才能体现于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和结构的优化。因此要想实现科技兴贸,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关键。

高科技产业在我国尚属于幼稚产业,为扶持其发展,根据战略贸易理论,在贸易政策方面政府应给予适度保护。首先在关税方面:尽管随着“入世”的临近,我国关税税率在不断下降,但政府仍应以有效保护率理论为指导制定适宜的关税税率,设置合理的关税结构,对高科技幼稚产业维持适度的高关税。其次,灵活运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等非关税手段。对政府采购、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实行招标制度,将招标的收入补贴给消费者,尤其是被保护行业的下游工业。最后,对高科技产业的保护要有合理的期限。当被保护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逐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的保护作用,更多的使用生产补贴,这不仅能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效率,而且还能针对不同的产业灵活实施有差异的补贴率,更好发挥政策对产业的作用。

贸易研究论文第5篇

争力较弱而又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宏观稳定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农业和金融服务业,而后者主要为了节省稀缺性的外汇资源和避免严重的冲击失衡。

(二)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改革使中国社会中利益的多样化逐步得到政府的承认和重视,并且可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和机制进行利益表达。他们对贸易政策的影响比以前得到加强,其中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体现了“主义”的作用,而国内各类企业、外国投资者、特殊利益团体以及消费者对最高决策的直接影响效力则仍然是边际性的或趋向减弱。利益团体对贸易政策的疏通和影响作用在今后的政府过程中可能会越发重要,这表明中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简明、公正和透明度高的决策制度和机制,使更多的利益(特别是那些被忽视的集团,如消费者)能够在政策决策中被倾听,并避免“政出多门”的以及为少数特殊利益所左右。

(三)世界贸易体系和国际集体行动对中国的贸易政策有非常显著的影响。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接受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在承担合理义务的同时享受外部市场准入的权利符合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但这意味着中国必须面对和承受其他贸易伙伴国家的压力和要求,包括贸易摩擦和争端,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中国在加入以法规为基础的GATT/WTO多边体制框架中的谈判;中国在APEC区域贸易组织内的复边协商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国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双边贸易争端与解决,特别是中美贸易关系。而外国政党的对华战略、外国政府贸易政策的基本理念、利益集团乃至公众的各种要求和观念将通过这些渠道影响中国的政策决策过程。外部压力和制度约束对中国贸易政策决策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贸易改革的日程、幅度和速度必须跟上国际集体行动的步伐,另一方面,政府也希望通过参加多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来推动国内的经济改革,以“锁定”的方式保持改革政治上的可预见性和可信性,当然这种对外承诺对于中国来说必须是建立在“可接受”的公平的基础上的。

(四)中国贸易保护的特征是平均水平较高,而且在结构上易变而分散。实际征税率与名义关税率的差别较大,以配额和许可证等数量限制为核心的非关税壁垒的频数比依然较高,同时关税保护和非关税措施之间多呈现出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在贸易自由化方面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改革,使贸易的扭曲程度和结构有了显著的改善,贸易的中性刺

激增强了。实际保护率的水平和结构比名义保护率更高而离散,鼓励下游行业生产而歧视上游行业生产的倾向更明显,统计检验还表明名义的和实际的保护率在部门排序上是近乎相同的。不同贸易保护形式在工业行业之间的差别表明它们在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中具有不同的地位以及它们自身行业特征所导致的迥异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

(五)利用中国36个工业行业三个年度的实际数据对贸易保护率的计量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促进和发展战略产业的“国家利益模型”最能反映中国贸易保护结构的政治经济决定因素,而“利益影响模型”的效果是“边际”性的,维护社会公平、减少调整成本和收入再分配的“公共利益模型”并不十分适用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应用“向后法”和截面与时间序列合并数据法估算的“混合”模型也印证了这些结果。实证检验表明那些人均增加值高、比较优势大、对产业需求关联强、劳动密集型生产、创造利润和税收多、国有企业作用较小、反对势力薄弱的行业越能够获得更高的保护率,同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措施之间呈现出显著性的互补而非替代关系。

贸易研究论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发展贸易结构高级生产要素金融效率

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呈现出强劲趋势,既使国际贸易环境出现各种不利的事件,我国的对外贸易规模及贸易上所获取的利益都出乎经济预言的料想之外,似乎中国对外贸易在现时代的“无约束”发展超脱了现存贸易理论的普遍解释范围,抑或是否中国所表现出来的贸易现象成为贸易理论界中一个值得探讨的新课题。其实则不然,中国的对外贸易在改革的进程中,一直坚持自我为中心的贸易方针,即以自我所拥有的贸易上的比较优势——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为主导,大力开展出口导向型贸易,以此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兴起。同时以这些新兴产业为依托,更深层次地改良优势产业,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其次,多年来的贸易成果积累了充盈的资本,为产业进行结构升级和优化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无论是从产品规模和质量上,都随着贸易成果扩大而增强,延续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优势,而且也在产品的国际信誉市场上异军突起,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扩充提供了保证。但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开放贸易在以劳动力成本为依托的贸易商品延续了几十年,固然已取得不菲的经济效益,从长远看整体国家贸易商品结构也出现了严重倾斜,没有形成一个立体层次的贸易结构,即在高、中、低贸易层次中没有形成一个均衡的结构。而高、中层次的贸易商品在信息和科技为当今经济发展动力的局面中,往往成为一个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因此,稳妥而快速地推动我国贸易结构优化是关乎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长期以来,国家金融体系一直在开放的贸易环境下遵循着计划经济时的经营体制,在对国有的金融界进行大幅度的整合之后,我国的金融业将迎来一个全新的经营市场。本文就是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中,以金融发展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讨论如何借助于金融层面的经济发展力量来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结构。

1贸易结构优化概述

从贸易理论来分,大致可分为静态贸易结构优化理论和动态贸易结构优化理论。

静态贸易结构优化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理论:一是以大卫·李嘉图和赫克歇尔-俄林为代表的古典贸易理论。其代表观点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差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而导致价格差的原因则归结于劳动生产率或技术差异;而赫克歇尔-俄林则是从生产要素的价格差异来讨论国际贸易起因,进而指出生产要素的丰裕和稀缺程度决定生产要素价格差,从而致使商品的国际价格差异。二是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该理论的构建框架为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和不完全竞争三大分析要素上。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追求产品规模的经济效应和产品差异上的消费效应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又一动因。新贸易理论是在突破古典贸易理论假设前提下对国际贸易理论的补充。但这两种理论的出发点都只强调了现存的资源,是在资源总量恒定不变的前提下对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的理论探讨,是一个静态过程。

从动态贸易结构优化理论分析:一是动态比较优势理论。通过专业化学习、投资创新等后天因素人为地创造出来,强调的是规模报酬递增,不完全竞争,技术创新。该理论的两大支撑是技术和资本,以技术创新为主要手段,加快产品中生产要素的转换比率,同时把技术作为比较优势的内生变量,强调“干中学”的经济效应。通过“干中学”以及技术创新巩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差异,资本的作用在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生命周期成长和成熟两个阶段,是产品生产在生产要素中的突出因素。因此,在这两个阶段由于技术外溢资本的作用尤为重要。二是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波特认为比较优势可以人为地有意识地选择策略来配置稀缺资源,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在波特的竞争理论中,有四个基本的要素:生产要素、需求结构、相关与支撑产业、企业的战略和竞争程度。波特将生产要素细分为基本要素和高级要素。基本要素指的是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就能得到的要素;高级要素则需要通过长期投资或培育才能够创造出来的要素。他认为高级要素最为重要,它们是取得高级国际分工层次的关键,一国基本要素的不足可以通过高级要素获得补偿,但是在高级要素上处于劣势则无法用其他方式有效弥补。竞争优势注重企业的非价格竞争和创新竞争,关注要素的质量和产品的需求情况,主动地创造比较优势,在改善贸易结构中,高级要素的决定作用越来越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贸易结构优化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贸易动力主要由自然禀赋的比较优势来决定,在这个阶段贸易结构主要是表现为具有比较优势行业的贸易发展。第二阶段中推动贸易发展的动力主要是比较优势的动态阶段,即以规模经济效应实现贸易结构优化,通过技术外溢和“干中学”效应带来贸易部门的制度创新,使得比较优势建立在高级要素禀赋的基础上,从而上升到后天禀赋层次。第三阶段,竞争优势成为推动贸易结构优化的主要动力,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技术优势、规模优势和创新优势。此阶段以吸收贸易发展带来的先进技术,逐渐发展成为规模和技术优势为特征。而在这三个阶段的进化过程中,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生产要素的高级化是发展中国家在优化贸易结构上的两个关键。在当今经济发展的秉性中,这两个因素无不与高投入的资本量相关。我国的对外贸易要保持持续的发展,就需要结合当前金融发展的大前提,继续保持在自我特有贸易低层次上的优势,同时也要借助于金融促进的力量来构建我国中高层次的贸易体系。

2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中的贸易结构优化

在世界经济越来越趋于一体化的时候,一国的对外贸易规模几乎可以代表该国参与全球经济程度的高低。因此经济增长中贸易结构的取向和相关调整都对经济增长率和其发展的持续性至关重要。2006年,中国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外汇储备第一大国。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在多年中的贸易策略无疑是成功的,同时在贸易成果展现的主要方面外汇规模的庞大也证明了这一点,即中国金融体系是长期滞后于快速增长的贸易发展势头。特别是加入WTO后金融将面临整体开放的形势和国内对金融促进贸易发展不利的双重压力下,中国金融的发展应更有效地对抗外来金融的竞争以及促进国家贸易在结构上的优化,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和贸易进程的良性延续提供恒久的动力推动环境。

首先,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理论联系来看贸易优化的问题,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Patrick把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分成两类,主张金融发展能促进经济增长的叫做供给主导,主张金融发展只是经济增长对金融服务需求的被动反映称为需求遵从。无论是供给主导还是需求遵从的观点,都明确地指出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随着交易成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内生增长理论研究成果的引入,打破了新古典增长理论中技术进步是保持经济增长的唯一影响因素的观点,而把金融发展和技术进步联系起来;同时也对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在对经济发展的路径分析中重新界定,并提出了独特的观点即通过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Levine,1997),金融市场通过增加专业化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Smith,1997)。以上研究表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存在显著正相关,即拥有发达金融系统的国家经济增长也较快。笔者在贸易结构优化概述中已经得出技术进步和生产要素的高级化是改善一国对外贸易结构的关键,而这两者在现代经济中无不与资本量投入的多少相联系。生产要素的高级化我们已经指出了是要需要大量长期的资金投入才可以获得的,而技术与资本的关系在贸易结构优化中的关系可以用希克斯的技术进步理论中与资本的联系获得。希克斯将技术进步分为中性、劳动节约型和资本节约型三种。中性技术进步指的是劳动和资本的生产效率同比例增加,其后果是生产原有产量只需要较少的劳动和资本;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指的是生产中的资本要素的生产效率的增加大于劳动的生产效率的增加,结果是达到原有的产量可使用较少单位的劳动和资本,但资本/劳动比例上升;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指的是劳动要素的生产效率的增加大于资本的生产效率的增加,导致生产原有产量现在只需要较少的劳动和资本,但此时劳动/资本比例上升。由此可以看出,在以生产要素投入比例来衡量贸易结构时,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在贸易结构优化过程中,资本投入量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尤以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效率对改变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以及贸易结构的高级进程是资本是否起作用的标准。因此,在金融发展中提高资本在贸易商品生产中的生产效率是替代贸易结构优化中有关金融各方面相关问题的一个核要议题。

我国的金融发展是立足于金融业在混业经营上的趋同,而金融业借助于混业经营的方式来发展,其本身就是追求在经济增长中金融效率的提升。金融效率从区分上可以从金融的生产性效率和目的性效率来看,生产性效率简单来看就是企业从金融发展中可以获得得益于金融效率提高所带来的收益,目的性效率则是指金融业因为效率的提升而促进了经济的增长。而这些内在的关系为对外贸易在金融发展的推动下,如何借助于金融资本在企业生产中的运用来通过技术或者是生产要素高级化的实现来优化该国的贸易结构提供了方法。

我国金融的发展在促进贸易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将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首先,借助于整体金融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即可以在混业经营方式下多渠道地获得风险资金从而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为企业在生产转型过程中提供金融支持;其次,金融发展中体现出的金融产品功能,可以帮企业以多样化方式来应付对外贸易经营中的风险,规避全球经济负面作用下的贸易风险,改善企业对外经营中的贸易环境,营造企业以技术运用为主体的贸易气氛,为企业进行改良式的贸易运作奠定基础;第三,可以合理和充分地利用金融发展带来的机遇实现企业技术创新。无论是技术引进还是合资生产,都会对中国这样一个成熟的贸易大国的相关产业产生激励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技术创新,从另一方面来增加我国贸易商品的技术标准。而更为重要的是以此形成我国贸易发展的新格局,为长远的贸易结构优化和贸易利益获取建立起有生命力的贸易单元;第四,金融效率在金融发展中的提升不仅可以使得企业在生产中获得放大性的效应,而且也为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本在生产要素中的比例,促使企业在扩大再生产中为了追求贸易利率而加大对资本的投入量,优化国家贸易结构创造基础;最后,金融发展对贸易结构良性促进作用反过来又会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尤其在开放的经济和对外贸易中,两者在发展的过程是相互促进的。正如我国多年来贸易成果同样也为国家的汇率和金融安全提供了保障。

3结论

金融和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经济的两个方面。对外贸易是积聚金融成果的方式,而金融是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保障层面。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要在金融发展的推动下不仅只能停留在低附加值产品和加工贸易上,还要在高速发展的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上迎头赶上。以我国的金融发展为契机,以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为目的,以金融效率提升为方式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结构升级。同时也要注意到金融发展不利方面,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同样与资本一样具有放大性和巨大的破坏性,要在两者的互动过程中关注金融风险的扩散以及给对外贸易行业带来的各种风险,积极地防御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贸易结构优化提供有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德权,梁艳.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国外研究综述[J].财经问题研究,2005(3)

2彭磊.贸易结构优化三阶段论及我国所处阶段的实证检验[J].国际贸易探索,2004(3)

贸易研究论文第7篇

一、绿色贸易产生的背景及内容

绿色概念是随着环境问题日渐突出而产生的。上世界60年代,绿色运动在西方兴起(注:JohnJ.Audley,GreenPoliticsandGlobalTrade,GeorgetownUniversityPress,1997,P.30.)

,1972年由西方科学家、经济学家、教育家等知识界人士组成的罗马俱乐部公布了一份名为《增长的极限》的报告,对人类的困境提出警告:鉴于“世界环境在量方面的限度及超越限度的悲剧”,全球只能有几十年的增长,为此必须改变人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甚至社会组织。(注:[美]丹尼斯·米都斯等:《增长的极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47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主张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环境资源要求的前提下,确保人类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地球峰会”,通过了《二十一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是协调人与自然的正确方向。由于认识到保护环境是人类一项迫切任务,绿色浪潮渐呈席卷之势。绿色消费观念对人类的消费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导向作用,消费者的绿色内生需求直接影响到厂商对生产技术的革新,有些发达国家的新产品中绿色产品的比例占到一半以上。一些著名经济学家认为,传统的经济统计方式忽略了自然因素和环境因素,不能反映出经济可持续性,应该设计包含环境影响的指标,如“绿色GDP”等,对国民生产总值进行重新计算,(注:[美]威廉·D.诺德豪斯:“国民经济统计的新方向”,《新华文摘》2001年第39期。)将经济的环境成本从经济的外生变量纳入到内生变量。绿色浪潮同时也影响到人类的政治生活,一些国家的环境组织演化为新兴政治力量——绿党,德国绿党甚至成为执政党之一。

由于对绿色产品的内生需求和各国环境水平的差异,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大趋势的催生下,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从上世纪60年代起,一些经济学家开始研究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注:AlanM.Rugman,JohnJ.Kirton,JulieA.Soloway,TradeandEnvironment,EdwardElgar

PublishingLtd,1998,Introduction.)到90年代绿色贸易已成为广泛讨论的议题。绿色贸易与传统国际贸易只关注市场上发生的费用不同,它将市场外的环境因素考虑在内,扩充了贸易的成本范围,增加了环境成本和与之相关的社会成本两大内容。环境成本是指国际贸易对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如能源、生物源性产品的贸易对大气、生物多样性等的破坏;社会成本是伴随环境成本产生并由于包括税收政策、劳工标准、竞争政策以至人权等社会政策失误而造成的后果。由于这两类成本不能有效地内化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因而绿色贸易引发的问题实际就是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外部性问题。

从国际贸易的实践分析,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区域化集团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对绿色贸易的盛行起了客观推动作用。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世界贸易额的增长,也加剧了区域之间的贸易竞争,美欧贸易集团在促进其内部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同时,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提高区域外竞争对手的市场准入门槛来保护自身利益。据统计,经过GATT乌拉圭回合前七轮谈判,成员方非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已从40%下降到4.7%,然而,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却从上世纪60年代的800余种猛增到80年代的2500多种,其中尤其以推行“绿色贸易”(GreenTrade)——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保护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为名设置贸易壁垒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绿色标志”制度,又称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有得到“绿色环境标志”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因而绿色标志又有“绿色通行证”之称。绿色标志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随后,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出现了诸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欧洲联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制度”、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等。

从理论上分析,绿色贸易的提出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创立直接相关。1991年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提出了外部性与产权理论,解释了经济的外部性——第三方承担成本问题,并因此获得了当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的理论分析是从环境污染问题开始的,认为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使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成本得不到内化,解决方法是通过法律手段界定环境的产权,重新分配权利,保障公众福利,“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管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注: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124页。)既要避免无人承担的污染成本,又不损害净产值的最大化。科斯理论为环境的经济分析提供了最具系统性的理论框架,在环境与经济之间建立起了有机的结合。科斯之后的学者继承了以界定环境资源产权解决贸易的环境成本的新思路,但由谁界定这一难题引出理论界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从政治学现实主义的理论出发,主张利用经济实力和市场压力,迫使别国改变环境政策,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另一种则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国际贸易的内生变量之中应该包括环境,经济一体化会逐渐产生有益于促进环境的国际贸易规则,(注:DelislePasal,GreenTrade,HarvardInternationalReview,Fall2000,Vol.22,Issue3.)形成一系列防止过低或过高环境标准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目前的贸易体制需要制定和补充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规则和标准等内容,从制度上保证贸易的外部性影响趋向于零。(注:DanielC.Esty,GreeningtheGATT:Trade,Environment,andtheFuture,WashingtonD.C.,

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1994.Chapter4.)

作为国际贸易的全球管理及协调机构,GATT/WTO对环境保护的贸易影响最初持警惕态度。1971年,GATT秘书处一份题为《工业污染控制与国际贸易》的报告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角度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将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有可能导致新的保护主义形式——绿色保护主义。为考察环境政策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同年11月GATT理事会成立“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EMIT),主要工作集中在:环保政策对GATT规则的执行、环境措施(如生态标签计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上达成的200多个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的贸易条款之间的关系、对贸易产生影响的国家环境规则的透明度等问题。此后二十年间随着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纠纷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1991年举世瞩目的墨西哥向GATT诉美国金枪鱼案后,GATT/WTO的立场发生了微妙转变。1994年4月签署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正式将环境保护、稀有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列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决定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力争达到既保护环境又符合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国家的需要”(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前言,/english/docs-e/legal-e/04-wto.pdf)。2001年底的多哈会议更进一步,决定启动包括贸易与环境议题的新一轮贸易谈判。多哈宣言主张就现存WTO规则与EMIT之间的关系、WTO相关委员会与EMIT秘书处信息交流的程序和观察员地位的标准、减少和适当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展开谈判,指令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对出于保护环境而提出的生态标签要求给予特别的关注。(注:世贸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english/thewto-e/minist-e/min01-e/mindecl-e.htm)WTO总部经济学家认为单纯的贸易制裁既无效果又不公平,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一定程度上代表了WTO目前对绿色贸易环境问题的立场。(注:AlanM.Rugman,JohnJ.Kirton,JulieA.Soloway,TradeandEnvironment,EdwardElgar

PublishingLtd,1998,Introduction.)WTO态度变化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相关的争端不断出现,世贸组织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贸易争端案件,就是关于采取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是否适用于GATT有关规则,成员方对环境问题难以回避。其次在WTO内部,发达国家在该问题上施加了一定的压力,它们认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关注面太窄,不能将贸易、发展、环境有机地统一在一个框架里,在所有有关贸易实践中的环境问题上都没有提出建议和具体可行措施,欧盟声称不会放弃在WTO中建立所谓“绿色之窗”和对WTO规则、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机构进行改革的要求,目的是争取获得在WTO中采取特殊贸易措施的权力。再次,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一些作用。1996年有欧洲国家政府支持背景的世界自然保护基金,在其内部建立了贸易、环境、可持续发展工作组;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也成立了以日内瓦为基地的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专门从事国际贸易与环境间关系的研究,并试图影响WTO的谈判议程。

二、绿色贸易及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影响

据统计,贸易的环境影响引发的双边、多边贸易纠纷案例已高达数百起,1982-1996年向GATT/WTO申诉的有八起。(注:JohnWhally,ColleenHamilton,TheTradingSystemAftertheUruguayRound,Intitute

forInternationalEconomy,1996,pp.80-81.)目前国际上还缺乏公认、有效的规则用以裁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WTO没有专门的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协定,相关内容分散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农业协定》中的环境计划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8条、《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条中。(注:有关条款参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这些条款主要是强调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性,强调发展与可持续性等原则,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和强制性措施或规定,这与绿色贸易的广泛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发达国家寻求采用国内已形成的一整套环境法规监管国际贸易中环境的跨国界影响,这些措施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对现行多边贸易规则构成了挑战,规则的更新已成一种必然趋势。

首先,世贸组织一些基本原则受到挑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了一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但在一些具体的案例如美墨金枪鱼案、美印虾产品限制案和美国巴西等国汽油标准案中,美国借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环保规定、运用本国的环境标准限制外国产品进口,均违背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从而与一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相冲突。最典型的是美国巴西1995年的“美国汽油标准”案例。美国的环保法律《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衡量汽油质量的双重标准,对国内企业要求达到1990年质量数据基础上设定的“企业单独标准”,对国外炼油商,则以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为由,要求国外厂商,除了1990年出口到美国的汽油数量的75%以上来自其在国外的炼油厂的国外炼油商外,进入美国市场的汽油各项污染指标须降低到“企业单独标准”之下,即达到严格的“法定标准”。美国的双重标准作法引起了许多国家的不满。1995年委内瑞拉、巴西美国的环保法律《清洁空气法》,认为“75%规则”不是中立标准,与汽油质量无关,却给予了特定国家的企业以特殊的优惠待遇;同时质量标准剥夺了外国炼油商采取“企业单独标准”的可能性,使进口汽油受到低于美国国产汽油的待遇,构成“保护本国产品”,违反了GATT第一条和第三条。美国则辩解说,美国保护可用竭资源和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安全符合GATT第20条环保规定。WTO上诉庭裁定美国的基准标准没有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实际造成对国外产品的歧视,因此不能根据第20条享受例外,要求美国修改国内法律使其符合GATT基本原则,委内瑞拉和巴西获胜。(注: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68页。)目前一些国家及组织正对WTO规则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如何解释方能避免与WTO基本原则的冲突进行深入研究,这将对解决绿色贸易的争端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WTO规则中一些基本概念面临修正。焦点主要集中在“同类产品”的概念上,WTO规则规定,同类产品主要针对性能而言,仅指相同或类似产品,不允许对不同国家的同类产品采取歧视性的措施。对转基因产品而言,传统概念显然不能适应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转基因产品与一般意义的产品相比较其用途和成分与类似产品是一致的,从这一点看,它符合同类产品的概念。但转基因产品在完成自己的生命周期之前不能自行复制和繁衍,这是它与一般产品的根本不同之处,因此从这一特性又可理解为是不同的产品。所以对转基因产品而言,WTO关于“同类产品”的定义自相矛盾。以推行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为由,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生态标签的措施,让消费者在标明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产品中做出选择,这是否构成对同类产品的歧视性对待?这个问题在目前的贸易规则中得不到明确的解释,因此极易被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机的欧洲国家和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用,对美国等(包括中国)掌握先进生物技术国家的贸易产生影响。WTO同类产品的定义还回避了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生产工艺和方法(ProcessandProductionMethod,简称PPM)问题,成员方在PPM问题上的分歧,也造成对同类产品的歧见,突出的例子是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美国认为墨西哥捕捉金枪鱼的方法危及到与金枪鱼共生的海豚生命安全,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对产品生产过程及产品标签的规定,违背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张,增加了人类的环境成本,不能被视为同类产品,所以限制墨西哥金枪鱼进口。墨西哥认为同类产品比较不能等同于产品生产方法的比较,美国限止进口与国际贸易规则不符。GATT专家组认为,GATT规则并没有明确表明采取环境控制措施可以超出其司法权领地之外,美国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是不允许的,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进口。虽然GATT上诉机构没有采纳专家组意见,但却以美国没有同等对待金枪鱼出口国家为由裁定美国败诉。这一条例虽然做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裁决,但GATT回避PPM问题,没有明确国家环境法规与WTO规则各自的使用权限,因此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今后仍会以PPM为由,将国内法律凌驾于国际规则之上,并将这个问题带入WTO新一轮谈判中去,使运用国家法律实行贸易制裁合法化。

第三,绿色贸易涉及的两大全球管理体系——WTO与MEAs之间面临着进一步协调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来绿色贸易规则的形成。在目前情况下,WTO规则规定,只有当进口产品影响到进口国的环境时,该国可以采取进口限制。而根据MEAs,只要协约方认为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危害,就可启动对该产品的进口限制,如按濒危物种的等级采取禁止、严加限制、控制贸易措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控制与淘汰氟氯化物产品的《蒙特利尔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1987年)、法律上禁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的《关于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等。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国际环境峰会宣言还规定,可以采取单边强制行动处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由此可见由PPM问题引发的WTO规则与MEAs之间的冲突正日趋激烈。这突出表现在1998年印度等国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中。美国援引本国《濒危物种案》第609条,禁止所有未使用避免误伤海龟装置而捕获的虾产品进入本国市场。WTO上诉机构虽借MEAs来界定“可用竭动植物”的保护种类,但并没有采纳公约的制裁措施,而是按贸易歧视判印度等胜诉。(注:杨荣珍著,《WTO争端解决——案例与评析》,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64页。)这意味着WTO对MEAs公约的否定。另外,当一个WTO成员方而非多边环境协定签约方想出口产品到MEAs成员国时,MEAs和GATT条款可能会在PPM的问题上产生冲突。(注:WilliamA.etc.,USTradePolicy:History,Theory,andtheWTO,Armonk,1999,p.46.)有关国家正在研究WTO及MEAs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并试图影响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

三、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的国际贸易实践证明,环境问题引起的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且后者处于被动不利地位,这一点已引起我国高度重视。学术界对绿色贸易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绿色贸易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用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所采取的贸易壁垒措施;另一种认为对环境偏好的内生需求客观上要求各国重视绿色贸易的合理内容,建立一整套规范国际贸易的环境规则将是未来多边贸易规则发展的一大趋势。(注:金祥荣、陆菁:“现行绿色贸易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有关绿色贸易的理论探讨是一个长期且重要的课题,但重要的是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并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目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性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限制压力将越来越大。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以它们环境规则内化产品的环境成本,必然会引起贸易争端的增加。以中国为例,由于日本安全检测指标数目大幅增加,中国对日大米、茶叶以及保鲜蔬菜出口锐减。1997年欧盟以中国海洋环境恶化决定不再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注:赵春明主编:《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适用》,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95页。)今年又以中国廉价打火机没有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欧盟产品要求为由,决定禁止这种打火机进入欧盟市场。这些都造成了中国对外出口的重大损失。这些案例从一个侧面向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观念更新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认识到,绿色贸易提倡内化产品的环境外部性成本,实行贸易的环境保护,具有其合理逻辑,所以应该以更加开放和长远的眼光,顺应绿色浪潮时代的要求。面临日益增加的贸易争端,发展中国家需要进一步提高解决此类环境问题的能力,要研究现有案例及时总结经验,还应看到WTO尽管不是一个单纯的环境组织,但是也承担着环境保护的职责,“未来形成的贸易协定,不涉及到环境问题将不可想象”,(注:AdilNajam,"TradeandEnvironmentAfterSeattle:anegotiationagendaforSouth",

Journalof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Vol.9,No.4.December2000.)必须关注未来WTO规则的发展动向。这其中有必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WTO在美国虾产品限制案中正式把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与报告作为裁决的重要依据,(注:王海峰、顾肖荣、王勉青编著:《WTO法律规则与非关税壁垒约束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186页。)这一动向表明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广泛的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合作与交流十分重要。

其次是绿色贸易客观上会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体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主要向OECD国家出口低附加值、高能耗的资源和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价格是竞争力的主要指标。若采取环境标准使产品及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的环境外部性影响完全内部化,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影响出口,减少发展中国家从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出口中所获得的经济福利。当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例时,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有可能遭受打击。以南非为例,1985-1993年间,经济一直处于年均1.2%的低速增长,政府提出了一个到2000年经济增长达到6%的宏观经济发展计划,为此需要吸引大量外资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同时为平衡国际收支考虑加大力度推动出口。由于南非大量出口产品属于能源高度密集型产业,其经济特性使得它对环境标准的改变极其敏感和脆弱,任何有关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外部性的限制行动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由于南非出口产品包含的成分已经受到国际环境标准的注意,南非经济发展战略受到环境因素的极大制约。(注:EditedbyDinanaTussie,(2000)TheEnvironmentandInternationalNegotiations:DevelopingCountriesStakes,Macmil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