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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6-27 10:16:09
质量监督论文

质量监督论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建筑节能

1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1.1积极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在具体的完善工作中,需要对建筑工程自身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合理,并根据每个施工环节进行对应的监督管理,最后将各个施工环节进行整合,从而有效地对质量监督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而且,由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需要对整个建筑工程进行贯穿,充分地对每个环节进行深入了解,并通过以责任主体的行为以及工程的具体施工为监督核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此外,通过对某建筑节能工程的分析资料显示,积极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为建筑质量提供保障的同时,为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提供帮助。1.2完善建筑质量检测体系在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之后,需要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进行鉴定,也就是利用检测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根据鉴定的结果判断建筑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具体的完善工作中,由于需要准确的检测数据来进行判定,所以对应的检测仪器的精准度必须进行提升,从而为判定的工作提供保障。而通过对某工程当前的检测体系来看,并为针对建筑节能工程本身制定对应的检测体系。相对来说,存在的部分检测体系的精准度以及检测效果并不能够准确地为建筑建筑质量提供保障。所以,对于建筑检测体系必须进行完善,从而在有效提升检测体系的同时为建筑质量提供保障。

2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分析

通过对某建筑工程提供的数据显示,要想有效地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就必须依附于其核心主旨建立一套核心的体系。如监督站。根据国家命令推行的相关政策《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表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集齐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所以,无论是建筑工程的建设还是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下进行。而对应的监督站也应该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根据国家命令推行的法律能够制定对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对规范性的建筑质量监督体系。在围绕工程进行开展的同时,实施多方位以及多角度地深入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从而有效地为工程质量提供保障。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来看,除了要建立核心的监督站外,也要根据建筑质量的实体形式为参考,并将其分为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三个方面。通过全面介入建筑的施工过程,从而有效地为建筑质量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2.1施工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从对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监督情况来看,建筑企业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担责任的主体,当建筑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直接受到影响的也同样是建筑企业本身。所以,想要有效保障建筑的质量,就必须要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贯穿建筑工程的始终。首先是对工程单位的监督,建筑单位直接负责着建筑工程的设计、材料选用、造价控制以及建筑选型,而这些方面所存在的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对建筑质量造成影响。而且,根据某工程提供的监督管理的经验来看,在应用于建筑节能工作中时,需要对监督建设单位所设计的方案进行探讨,并确定其是在基于建筑节能工作为核心的基础上进行扩展。此外,在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单位的监督工作中,需要明确工程建筑的核心。在开展节能项目时,必须在满足建筑性能和质量的前提下,而由于实际情况而不得不进行修改时候,则需要充分地对其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2施工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一般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对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则体现在施工工艺、节能材料等方面。其一,施工工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水平的高低能够直接影响建筑的质量,无论是稳定性还是安全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施工工艺的高低。所以,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监督工作人员则需要根据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以及节能工程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并且要求施工人员能够准确按照施工工艺进行,从而有效保障建筑的质量以及节能工程的开展。其二,节能材料。建筑企业想要有效开展建筑节能工程,就必须对节能材料方面进行重视。而且,节能材料在建筑节能工程中也占据着相对较多的比重。此外,在对施工中对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中,则需要对使用的节能材料、构配件、材料规格、性能以及审查合格的相关文件,在确保节能材料质量以及性能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再进行施工。

2.3施工后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在建筑工程竣工后,需要开展的监督工作大多体现在整体质量检测方面,通过利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对建筑工程进行检验,并为施工前、施工时的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保障。而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以建筑节能工程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指标为核心,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进行分析,并合理选用恰当的检测方法对其进行检测。此外,由于建筑节能工程的特殊性,在具体的检测方法选择时,则需要根据检测方法的优劣势进行分析,尽量避免由于选用不合适的检测方法而对建筑本身的质量造成影响。众所周知,随着建筑体系的不断发展,对应的检测方法也同样在提升,无论是种类还是检测性能,这些因素都是需要分析的种类,根据建筑节能工作的特性而选取合适的检测方法,从而有效地为建筑工程的监督质量提供保障。

3结语

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已经成为当前的趋势,随着对资源保护意识的提升,对于节能工作也越来越重视。但是,需要在基于建筑本身的性能以及质量为前提下进行,所以对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就有必要进行提升,在对建筑质量提供保障的同时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此外,通过对我国部分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来看,并不能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所以,想要有效的在保障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建筑节能的工作,就必须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更提升和完善,从而在保障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同时,实现我国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作者:李红宾 赵娟娟 单位: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参考文献:

[1]于宝太.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分析与管理研究[J].工程质量,2014(S2):153-155.

质量监督论文第2篇

关键词:监督档案;规范化;信息化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及音像资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重要凭证,也是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开展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体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积极作用。因此,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标准不明确,材料内容参差不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机构需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但未对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具体到地方,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立档时间要求及保管期限,但也未对监督档案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内容标准的不明确,造成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形成监督档案时随意性较大。有的监督档案资料浩繁,有的却寥寥数页;有的把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资料甚至工程图纸均收集存档,真正反映监督工作开展的记录却难觅踪影,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二)囿于实际困难,监督档案资料不同步,不连续。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在现场展开,在现有的条件下,监督检查记录一般由监督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回到办公室予以补记,监督记录的同步性较差。同时,随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监督人员的监管任务屡创新高。在一名监督人员同时监管数十项工程的前提下,完全将监督抽查与监督计划逐一对应且同步记录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监督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存在差距。(三)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档案资料不规范、不交圈。部分监督人员重实际检查、轻文字记录,往往出现监督记录字迹潦草、内容简单、签证不全等问题。有的监督档案中有针对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却无责任单位的回复报告及现场复查记录;有的在监督记录中提出了监督意见,而后续的检查记录中没有相关的落实情况。(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造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战线长、断面多,有的甚至边拆边建,造成大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足,无证施工、先施工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建设行为的不规范给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收集整理造成很大困扰。有的工程介入监管时已经开始施工,前期相关资料难以收集;有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迟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档案资料长期滞留在监督人员手中难以移交,随着时间推移难免出现遗失、损毁等情况。

二、加强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的建议

质量监督论文第3篇

随着我国水利施工建设的进展,质量监督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就目前,我国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其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我国水利施工建设的开展,对我国现代化水利施工建设的质量和其他水利施工安全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降低了我国的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埋下施工安全隐患,给施工人员造成生命威胁,对此,需要将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找到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及时的找到解决的方法,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实现其质量的提升。在我国的水利施工建设中,中小型的水利工程是数量最大,其问题也尤为突出。

1.1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没有一套完善的法规制度

我国当前在水利施工建设中,确实制定了很多的条例或者是政策法规,但是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内容都是针对政府中的一些地方性的水利工程实施的,在中小型的施工中,很少有这种针对中小型的水利开展制定的相关的制度或者是约束性的文件。但是在中小型的工程管理中,其不可能按照大型的水利施工开展建设管理,即不能执行同样的质量管理方法或者是模式。因此,对于在建筑施工建设中的大小型水利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制定一套切实可行额度监督制度来指导大小水利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因为没有科学的管理和规章制度,并且自身没有有效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这就导致其管理的规范性很差,并且这些中小型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没有科学的依据和法律法规,导致监督管理的开展受到了阻碍。

1.2监督机构不够健全、不完善

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的程序或者是机构不健全,其缺少经费、编制、质检手段等,这些都会导致其在形势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随着水利施工的技术水平的提升,提升自身的监督质量管理水平。除此之外,还有监督管理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能积极的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导致项目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1.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不力

作为水利施工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其在水利施工方面和在其他行业管理方面有着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其做的不到位,这方面建筑行业就做得比较好,不管谁投资兴建的工程,都必须主动接受建筑质监部门的监督,而一些属于水利部门主管的水电工程和供水工程,水利质监机构却没有大胆地监督起来,至于系统外兴建的水利工程就更不用说了。

1.4专业专职人员不足

目前,各个级别的县、市都存在着资质要求的专质监人员数量不足,质监人员素质比较低等现象。一种现象是技术人员兼职质量监督。虽然有质量监督人员,但是其经验不足或者是素质不高导致质量监督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者是没有按照监督管理的程序进行管理,影响质监的效果,同时,由于兼职的质监人员,大多来自基层的水利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而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大多是基层水利部门,在质监过程中,就难避“同体建设同体质监”之嫌。另外一种现象比较常见,就是当前具备质量监督员的资格的人员有限,其大部分是技术部门的人员,这样除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这样就难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改进方法

根据近年水利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各种水利施工质量引起的水利施工的安全事故很多,因为质量问题导致后学的使用中引发的水利安全或者是故障性的自然灾害等预防的不当都是因为在水利建设中,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水利施工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方面进行改进。

2.1质量监督站的主要做法

宣传质量意识,积极的宣传水利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宣传水利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各个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强对工作的责任心。根据施工的年限制定相关的质量监督计划,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在合同签订后完成对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之间的监督质量手续的办理,建立监督档案。

2.2严格按照质量评定标准

进行质量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质量核评,把好工程质评定关。

2.3质量监督工作的体会和认识

2.3.1切实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质量监督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施工的实际的质量问题,要求及时的上报,并立即要求进行返工,从而杜绝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2.3.2客观公正地核评工程质量等级,把好工程质量的评定主要依靠监理、建设单位现场把关。质量监督员在核评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时以中间产品为切入点,对中间产品有关试验数据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杜绝工程出现人为的优良率偏高的现象。

作者:雷 辉 汝国栋 单位:东阿县水务局

参考文献

[1]裴海龙,韩吉彪.浅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参建各方地位及关系[A].低碳经济与科学发展——吉林省第六届科学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年

[2]朱明勇;;组建农业灌溉用水协会促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A].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研讨会文集[C].2005年.编者按[A].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研讨会文集[C],2005年

质量监督论文第4篇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公路质量;监督管理

1影响公路质量原因分析

1.1人为因素

在质量监督管理中,人为因素往往是最重要的因素,它会对质量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监督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一个很严肃认真的态度,没有质量意识,那么就不会严抓管理,就会对工程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技术人员没有质量意识,就不能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无法确保做到规范化标准。如果施工人员没有质量意识,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就容易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因此,要想保证质量,做到精细化,就要在各个环节注意,确保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

1.2材料因素

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物质基础,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质量管理中,要注意对材料的把关。如果材料出现问题,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即使最后建成,在质量方面也依然存在很多漏洞,隐患。现在有一些单位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注重质量,使用低价的不合格材料,这样一来,后果不堪设想。

1.3方法因素

方法因素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施工方案,组织,工艺,检测等。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展,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工程周期的长短。方案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首先,要考虑现场实际,从管理,技术,组织,经济等角度进行考虑分析。其次,组织方面也要围绕质量,科学组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再次,工艺方面,是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指导安排,它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要做到具备可操作性。最后,检测方面,虽然检测看起来是施工过程中的最后一步,但仍然十分重要。

2精细化在公路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2.1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推行精细化

项目管理就是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向管理工作要效率,所以就要做到精细化管理。通过精细化管理将任务目标细化,分解,然后落实。在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精细化,这样才能保证质量。

2.2精细化加强公路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监督管理经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合同文本。重点是监督设备的采购合同,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就要落实精细化管理,对各个建设主体用法律效力来进行管理和约束,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2)监督管理招标活动。重点对材料采购,施工单位等的招标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将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督结合起来,运用质量监督审查来有效促进各竞争者之间的良性竞争。(3)监督管理有关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文件也是整个工程中一个重要部分,如果勘察设计文件不过关,那么施工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严格把关与审查。

2.3大力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1)加强工程的建设管理。要将精细化的理念渗透到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工期,防止单方面追求进度,轻视管理,盲目赶工期的现象发生。(2)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管领导部门安全监督责任制,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健全各应急保障体系。(3)对施工及技术人员进行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纠正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正确的观念,提高他们对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质量与安全同等重要的观念。其次,要对重点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4)开展质量检测工作。要深入了解工程质量,不能只从表面进行监督管理,要做到对每个项目都有一定的检测意见。在2013年实施的公路工程中,就充分运用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严格按照“建一流工程,创一流质量”的要求,精心组织,科学施工。首先在材料的控制上就严格要求,材料必须各种证件齐全,如果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材料不合格,及时清出现场。然后在施工过程中各个方面都注意精细化管理,最终完成任务,并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3加强公路质量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3.1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构建学习型队伍。首先要让管理人员树立起质量意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次要技术人员学习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证技术过关,而且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能纸上谈兵;最后施工人员要加强施工技术规范,提高其工作水平。

3.2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监督

做好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督,一是要求各单位对材料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将各方面综合考虑之后,选择合适的厂家。二是对原材料进场做好检测,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三是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材料的监督,对施工中重要材料进行动态跟踪,为保证工程质量打好基础。

3.3在质量监督中重点抓现场

在整个工程中,现场的监督管理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是要对进场的材料进行严格监管,保证机械设备过关。二是对重点项目等进行全方位的现场监督。三是要加大对工程的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使质量自始至终都能受到严格控制。

3.4精细化加强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工程在初步建成之后,并不是就可以算结束。竣工后的监督管理也极为重要,它能够确保公路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后的资料,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其次,要时常检查已竣工的工程,确保其可以安全投入使用,防止日后出现工程事故。最后,要严格路基验收,检验各项指标是否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都不能投入使用。

4小结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更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过程。通过精细化管理,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路质量,值得在公路质量监管中推广应用。

作者:裴丽蓉 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论文第5篇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的主体是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我国规定拥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是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拥有法律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另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形式有多种,但是总结起来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强制等几种。行政许可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进行某种行为的过程;行政确认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地位、法律事实的确认;监督检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如果行政主体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行政主体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强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确保社会安全,对可能威胁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当责任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时,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履行责任义务。

二、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发展研究

第一,起步阶段。

我国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起步萌芽。此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科学研究、贸易、国防等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

第二,调整阶段。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发展并不是一番风顺的,其中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改进。199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国务院直属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整为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直属机构。然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职能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与1988年的工作职能基本保持一致。

第三,改革阶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政府管理体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为提高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对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此次改革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重新升级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地位得到了大大提高,同时将技术质量监督局的药品质量监督职能与质量纠纷仲裁职能划分给其他专业机构,并且在技术质量监督局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职能,从而使我国的技术质量监督体系更加的专业化、全面化。

第四,发展壮大阶段。

从2001年开始我国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正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2001年至今国家政府就在不断的调整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地位,采取了分段监管、品种监管等更为优化的监督管理方式,同时通过立法等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地位等,推动着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体系进一步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研究

1.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改进发展,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但是目前的行政执法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较弱。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对于违法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的处罚措施还是以罚款为主。但是一些企业违法经营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罚款数额,因此这些企业个人宁愿接受罚款处罚,却不改进生产技术质量,从而导致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起不到预期效果,法律效力十分薄弱。

第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较为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但是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不高,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在行政执法时试图通过贿赂执法人员以避免处罚,因此一些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包庇违法企业或个人,从而导致行政执法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2.完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的措施。

第一,完善技术质量监督的法律体系。

技术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符合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社会经济市场,保证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标准化法以及计量法的修订完善,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并且与世界发展接轨的标准化体系,从而使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增强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完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制。

任何行为都需要体制的约束,行政执法也不例外,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针对现阶段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弊端制定完善的行政执法体制,将行政处罚的权利集中统一起来,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另外,要着力完善各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机制,提高技术监督部门的内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加强建设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才队伍。

行政执法部门要改革现有的用人机制,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的人才选拔机制,同时要做到人尽其才,针对人才的能力特将其放在合适的岗位上,从而提高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另外,用人机构还要定期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统一组织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学习以及政治思想学习,提高内部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

四、结语

质量监督论文第6篇

本文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发现交通工程具备如下特点:

(1)交通工程的建设通常具体这些特征,即它的建设时间长、投资成本大、部分工程跨行政区域、涉及范围广、材料用量大、结构复杂、工艺较多、交叉施工频繁、地质条件多复杂、建设难度大等等。

(2)一般而言,交通工程自然具备垄断特性以及公共属性,这是它最基本的特征。它的天然垄断性主要表现为:对于相关的交通工程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它的公共属性则表现为:潜在的使用者为本地的所有居民,特别指出的一点是,使用者的个体并不是固定的。

(3)就本质上而言,交通工程是作为一种产品。它的卖方是由五大责任主体组成的,这是由我国的法律所决定的。这五大责任主体分别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交通工程的质量负责。而买方,则是当地使用交通工程产品的人民群众。现在,支付交通工程产品存在以下方式:第一,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年限许可;第二,则是收取车辆的费用,再进行转移;第三,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等,它们的价格都是一定的。因为买方的个体没有固定下来,所以买方实际上没有产品的议价能力以及交通工程质量的产品验收所需的专业判断能力。另外,对交通工程产品的天然垄断性和公共属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挥了双重作用。其既是“买方代表”,又扮演着“裁判员”的角色。

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问题

1、由于质量好导致利润低,现有激励机制负面影响过大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已经把交通工程生产方的利润定义为产品的价格与生总成本之间的差值。从整体进行分析,可以明显地得出一个结论:一旦工程质量得到提高,生产总成本必然会增加,尤其是管理、研发、机械设备方面;一旦交通工程的产品价格被固定下来,那么利润将会降低。在这种状况下,利润与工程质量之间将会存在某种关系,即单调减函数关系。为争取更多的利润,参加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将会达成共识,为追求最大利益进行结盟。在保证交通工程能够满足竣(交)工验收要求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使得工程质量下降。如此一来,在交通工程建设的具体过程中,将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比如许多工程乱象、工程安全隐患的产生,一般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为面对日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参与建设的施工单位将会组成卖方体系,相互分享资料进行造假。在已经被处理的案例中,使用真公章对数据做假、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等已经成为质量监督检查付桂喜南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南宁530022工作中的常见现象。

(2)在具体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建设单位对于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审查大多是注重形式,事实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其招投标文件资质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一旦他们进入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便出现了一系列的麻烦,像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挂靠或借用其他单位资质等都是违法乱纪的混乱现象。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在一些地区市场格局已经演变为劣的施工单位驱逐好的施工单位,这对于交通工程质量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3)为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施工单位往往会偷工减料,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在其采用的原材料中,绝大部分是以次充好,这种现象屡屡产生,危害着交通工程的质量。

(4)在进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时,监理单位采取漠视的态度来对待一些不利行为。一些监理单位即使作出整改指令,但是并未真正去执行。遇到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状况,监理单位也没有及时上报上级部门,任由情况恶化。“监理不作为”已经成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监理单位也面对着社会的质疑。

2、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相关法规中的罚则金额过大从某种意义上分析,法律或法规中过和罚是对应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法律不适合将将骂人者判处极刑,因为这会因为不能实施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或者是引起民愤。如今,在交通建设工程的相关条例中,对于一些质量较差的工程的处理,罚金过大。这些惩罚对于一些大工程是比较合理的,能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然而,对于由地市级监督机构在监的概算额较小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而言,处以如此重的罚金是不合理的。实际过程中,在一些机构中,对于农村公路交通工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使得质量监督工作和相关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

三、对策与建议

(1)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为加大日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提高工作的实效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面对的最为紧迫的一个问题是,解决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行政执法证问题。

(2)因为地域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地级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总结自身的发展状况,参考有关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使得实际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更为科学。

(3)在继续大力推行以政府为主导、带有奖励色彩的“优质优价、优监优酬”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交通建设工程中,可以试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按质付费”的动态挂钩办法。

质量监督论文第7篇

关键词:药品标准法律制度中国药品质量用药安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药品标准的确定,主要是依据科学的判断,但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医药工业的现况,药学科学特别是药物分析学、药理学、临床药学等学科的发展现状,以及人民用药的需求,乃至我国疾病谱的分布。某种意义上,药品标准构成了药品规制的起点,给予了各项医药政策一个最基本的“阈值”,它对公民的生活和福利可能有着比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更密切的关联。为此笔者将试图对我国药品标准的制度沿革、法律性质、制定程序等问题加以整理和剖析。

一、中国药品标准制度的发展演进

在汉平帝时,“元始五年,举天下通知方术本草者所在,诏传遣诣京师”,政府出面组织医药人员进行本草的编纂工作,直到东汉出现了我国第一部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载有药物365种,总结和肯定了药物的基本规律,梁代陶弘景编著的《神农本草经集注》,将所收载药物扩大~,J7oo种,这些著作成为了当时国内用药事实上的标准。直到唐高宗时期,由苏敬领衔,命天下征集药物,于公元659年颁布了《新修本草》,它分55卷,收载药物859种,是世界上第一部药典,它与宋代先后颁布的《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开宝新评定本草》、《图经本草》,都是官方颁布的药品标准。

国民政府卫生部于1930年颁布了名为《中华药典》的药品标准。著名老一辈药学专家孟目的先生认为,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制订的技术规定,认为这些规定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是国家对药品所订的法典,所以定名“药典”最为适宜。“药典”的名称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国家药品标准的通称。

建国后,1950年2月,卫生部设立了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由卫生部长李德全任主任委员,副部长苏井观任副主任委员。于1953年印刷了第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至今先后出版了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药典。现行有效的是2005年版药典,药典分为一部、二部、三部,共收载品种3214种。

需要指出的是,在1984年至2001年间,我国药品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两级。但药品地方标准的存在,客观上削弱了药品监管的统一性,也不利于人民用药安全的保障。为此在2001年2月28日修订后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标准制度的法律框架作出了实质性修改,根据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地方标准已无生存的空间。

二、药品标准在药品监管中的法律地位

在1988年8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时任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的徐志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指出“标准本身具有严肃的法规性和统一性,标准是各项经济技术活动中有关方面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就药品标准而言,它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拘束作用。

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在美国现行的1962年修订的(fi-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规定“美国官方药典、官方顺势疗法药典、美国国家处方集或它们的任何增补本中认可的物质”都是药品,将官方纲要界定为“官方美国药典、美国官方顺势疗法药典,官方国家处方集或它们中的任何增补本”,又规定当药物名称为官方纲要所承认或收载,当按照纲要所规定的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测定其强度或其质量和纯度,发现其强度不同于或其质量和纯度低于纲要所规定的标准时,则为掺假药。

在我国,药品标准也被视为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质量可控而制定的规则,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国家法定技术依据,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药品管理法》第32条第1款指出“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管理法》第6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根据以上规定,药品监督部门和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各级药检所,以药品标准为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抽查检验和跟踪抽验。因此在药品监管过程中,通过对药品标准的正确使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以及程度的轻重,这构成了正确适用药品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的基础。

此外,《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48条第2款第1项指出“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继而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同时第49条还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按劣药论处《药品管理法》第74~78条中,则详细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药品标准也成为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行政案件的重要事实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141、142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其中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同时也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因此违反药品标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不仅要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不仅是判断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前提,而且对判断刑法构成要件成立与否发很大作用。

三、健全与完善药品标准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1.推动药品标准制定程序模式的变革

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先后颁布8部药典,目前2010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已经启动。但是应该看到建国60年来,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未来我国应逐步形成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活动,由药典委员会积极开展标准制定活动,让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各界广泛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以市场化为主导的新型药品标准制定模式。

在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规范药品标准制定、修订、、实施、监督等相关程序。其别是要健全完善药典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的成员应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结合,人员组成要合理均衡,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且为标准制定设计透明公开的程序,确保不同的观点被考虑。对药品标准审议的全过程应有完整记录,以如实记录委员们在讨论中的争议与分歧,在剔除了商业秘密之后,这份审议记录应能为公众所获得。

同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标准的使用者,每天产生大量的生产经营信息和数据,这构成了制定药品标准所必需的信息源泉。药品标准水平和指标的选择,和医药产业的整体发展,特定产品特定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为此应适当增加企业界在药典委员会的代表,在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参与药品标准制定,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激励。

2.完善药品标准的试行与修订程序

在我国,新药获准生产后,其药品标准一般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2年。其他药品获准生产后,需要进一步考察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稳定性的,其药品标准也可批准为试行标准。之所以要规定“试行”标准,就在于标准是以政府和专家对科学事实的认知为基础的,尽管从理论上说科学问题存在着唯一正解,但是有时候,不同的科学家围绕标准研制所进行的实验方法就是不同的,即使方法相同,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即使结果相同,对结果的解释也可能会产生歧义。而且为了获得科学的结果,有时候需要经年累月的等待。

因此许多药品标准也是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制订出来的,在标题中冠之以“试行”的字样,也是为了给标准设定特定的观察期间,通过密切的信息反馈和意见沟通来加强对事实的认知,积累更多的科学信息,并针对标准实施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修正改进,也使得标准呈现出一种随时随地易于修正的弹性结构。为此在试行期满后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对试行药品标准进行全面审评,并根据标准在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在试行期收集到的科学信息和所反馈的问题,国内外的相关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将试行标准“转正”成正式标准。

此外,随着药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界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药品标准也应因时而动,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3条的规定,“标准实施后,制订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目前,据粗略统计,我国已上市药品的品种共计15000余种,现行版《中国药典》仅收载了其中3214种,其余大部分品种均收载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或卫生部颁品标准。《中国药典》做到了5年更新一次,而往往未能对其他标准予以及时更新或废止,标准老化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应着手建立对这些品种标准的动态管理机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部分药品质量标准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水平低、可控性差等问题。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启动“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对建国以来原《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1~20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1~2册收载的药品标准进行集中修订。但需要注意到的是,药品标准作为普遍性的社会技术规则,在变更时将给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深刻的影响,为此在标准修订和提高过程中,应考虑到标准变更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影响,并应规定过渡性的期限,以及在过渡期内的相应扶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