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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8-03 17:56:22
调研报告论文

调研报告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用工情况调查研究报告

 

一、2011年以来,企业人工成本呈持续上升的态势,并且企业经营者预计三季度人工成本上涨压力依然较大。调查发现,2011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企业人工成本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其中三成左右的企业二季度人工成本比一季度大幅上升。从企业工人的工资情况来看,目前超过四成的普通工人月工资高于2000元,超过两成的技术工人月工资高于4000元。与一季度相比,2011年二季度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二、2011年二季度企业缺工情况依然严峻,但比一季度有所缓解。调查显示,七成左右的企业2011年二季度有缺工情况,要低于一季度;多数企业缺工数量在100人以内,与一季度基本持平,超过六成的企业缺工程度在10%以内,比一季度有所提高;企业缺工岗位依然集中在生产岗位;二季度缺工持续时间平均为2个月,与一季度持平;企业缺工的原因主要是求职农民工人数少。调查还发现,缺工已经成为影响企业二季度生产(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三季度企业招工人数有所上升,男性及18~30岁年龄段的劳动力更受企业欢迎。调查表面,近四分之三的企业今年三季度有招收新员工的计划,其中近三成的企业计划招工50人以上,高于一季度的调查结果;三季度企业招工计划中,大学毕业生占计划招工人数的近四分之一;近半数的企业三季度招工以男性为主,近六成的企业三季度计划招工的年龄在18~30岁之间;三季度企业招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老员工/熟人介绍和现场招聘会,企业选择招工途径是最看重的是能招到合适的人。

四、企业招工难问题依然突出,期待政府给予支持。调查发现,目前企业招工难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东部和东北地区企业、中小企业、IT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及出口型企业的招工难度相对较大;企业经营者认为出现招工难的原因主要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择业期望提高;近半数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招工有利有弊,影响不明显;企业经营者期待政府通过“降税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和“稳定物价,降低生活成本,增加企业所在地生活,消费成本吸引力”等措施对企业给予支持。

五、建议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缓解人工成本持续大幅上升的压力;加快城市化的步伐,消除各种阻碍农民工流动的体制性障碍,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妥善解决人力资源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结构性矛盾,积极调控好人力资源市场。

本次调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主的企业经营者群体为调查对象,参考我国经济结构,按行业进行分层随机抽样。调查采用邮寄问卷的方式进行,于6月5日发放问卷2,000份,截止6月20日共回收问卷781份,其中有效问卷770份,有效回收率为38.5%(样本情况详见附件)。通过部分未填写问卷与填写问卷企业的对比分析,未发现存在系统偏差。为使调查分析更为全面和深入,本报告还采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以往的调查数据[①]。

一、企业用工状况

1、农民工在企业就业人员中的比重略有下降

从2011年二季度企业就业人数的情况来看,调查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调查的企业就业人数平均为810人,农民工占48.8%,比2011年一季度下降了1.5个百分点,与2010年基本持平。其中,东部地区企业、中小企业、出口型企业中农民工所占比重相对较高(见表1)。

Q24表 企业就业人员情况(均值,人)

 

 

 

就业人员总数

农民工所占比重(%)

总体

2011年二季度

810

48.8

2011年一季度

711

50.3

2010年

905

48.2

东部地区企业

702

52.0

中部地区企业

1174

45.7

西部地区企业

727

42.3

东北地区企业

678

35.5

大型企业

8745

32.9

中型企业

885

47.2

小型企业

177

50.9

出口型企业

742

51.6

非出口型企业

调研报告论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用工情况调查研究报告

 

一、2011年以来,企业人工成本呈持续上升的态势,并且企业经营者预计三季度人工成本上涨压力依然较大。调查发现,2011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企业人工成本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其中三成左右的企业二季度人工成本比一季度大幅上升。从企业工人的工资情况来看,目前超过四成的普通工人月工资高于2000元,超过两成的技术工人月工资高于4000元。与一季度相比,2011年二季度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二、2011年二季度企业缺工情况依然严峻,但比一季度有所缓解。调查显示,七成左右的企业2011年二季度有缺工情况,要低于一季度;多数企业缺工数量在100人以内,与一季度基本持平,超过六成的企业缺工程度在10%以内,比一季度有所提高;企业缺工岗位依然集中在生产岗位;二季度缺工持续时间平均为2个月,与一季度持平;企业缺工的原因主要是求职农民工人数少。调查还发现,缺工已经成为影响企业二季度生产(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三季度企业招工人数有所上升,男性及18~30岁年龄段的劳动力更受企业欢迎。调查表面,近四分之三的企业今年三季度有招收新员工的计划,其中近三成的企业计划招工50人以上,高于一季度的调查结果;三季度企业招工计划中,大学毕业生占计划招工人数的近四分之一;近半数的企业三季度招工以男性为主,近六成的企业三季度计划招工的年龄在18~30岁之间;三季度企业招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老员工/熟人介绍和现场招聘会,企业选择招工途径是最看重的是能招到合适的人。

四、企业招工难问题依然突出,期待政府给予支持。调查发现,目前企业招工难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东部和东北地区企业、中小企业、IT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及出口型企业的招工难度相对较大;企业经营者认为出现招工难的原因主要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择业期望提高;近半数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招工有利有弊,影响不明显;企业经营者期待政府通过“降税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和“稳定物价,降低生活成本,增加企业所在地生活,消费成本吸引力”等措施对企业给予支持。

五、建议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缓解人工成本持续大幅上升的压力;加快城市化的步伐,消除各种阻碍农民工流动的体制性障碍,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妥善解决人力资源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结构性矛盾,积极调控好人力资源市场。

本次调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主的企业经营者群体为调查对象,参考我国经济结构,按行业进行分层随机抽样。调查采用邮寄问卷的方式进行,于6月5日发放问卷2,000份,截止6月20日共回收问卷781份,其中有效问卷770份,有效回收率为38.5%(样本情况详见附件)。通过部分未填写问卷与填写问卷企业的对比分析,未发现存在系统偏差。为使调查分析更为全面和深入,本报告还采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以往的调查数据[①]。

一、企业用工状况

1、农民工在企业就业人员中的比重略有下降

从2011年二季度企业就业人数的情况来看,调查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调查的企业就业人数平均为810人,农民工占48.8%,比2011年一季度下降了1.5个百分点,与2010年基本持平。其中,东部地区企业、中小企业、出口型企业中农民工所占比重相对较高(见表1)。

Q24表 企业就业人员情况(均值,人)

 

 

 

就业人员总数

农民工所占比重(%)

总体

2011年二季度

810

48.8

2011年一季度

711

50.3

2010年

905

48.2

东部地区企业

702

52.0

中部地区企业

1174

45.7

西部地区企业

727

42.3

东北地区企业

678

35.5

大型企业

8745

32.9

中型企业

885

47.2

小型企业

177

50.9

出口型企业

742

51.6

非出口型企业

调研报告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用工情况调查研究报告

一、2011年以来,企业人工成本呈持续上升的态势,并且企业经营者预计三季度人工成本上涨压力依然较大。调查发现,2011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企业人工成本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其中三成左右的企业二季度人工成本比一季度大幅上升。从企业工人的工资情况来看,目前超过四成的普通工人月工资高于2000元,超过两成的技术工人月工资高于4000元。与一季度相比,2011年二季度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二、2011年二季度企业缺工情况依然严峻,但比一季度有所缓解。调查显示,七成左右的企业2011年二季度有缺工情况,要低于一季度;多数企业缺工数量在100人以内,与一季度基本持平,超过六成的企业缺工程度在10%以内,比一季度有所提高;企业缺工岗位依然集中在生产岗位;二季度缺工持续时间平均为2个月,与一季度持平;企业缺工的原因主要是求职农民工人数少。调查还发现,缺工已经成为影响企业二季度生产(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三季度企业招工人数有所上升,男性及18~30岁年龄段的劳动力更受企业欢迎。调查表面,近四分之三的企业今年三季度有招收新员工的计划,其中近三成的企业计划招工50人以上,高于一季度的调查结果;三季度企业招工计划中,大学毕业生占计划招工人数的近四分之一;近半数的企业三季度招工以男性为主,近六成的企业三季度计划招工的年龄在18~30岁之间;三季度企业招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老员工/熟人介绍和现场招聘会,企业选择招工途径是最看重的是能招到合适的人。

四、企业招工难问题依然突出,期待政府给予支持。调查发现,目前企业招工难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东部和东北地区企业、中小企业、IT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及出口型企业的招工难度相对较大;企业经营者认为出现招工难的原因主要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择业期望提高;近半数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招工有利有弊,影响不明显;企业经营者期待政府通过“降税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和“稳定物价,降低生活成本,增加企业所在地生活,消费成本吸引力”等措施对企业给予支持。

五、建议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缓解人工成本持续大幅上升的压力;加快城市化的步伐,消除各种阻碍农民工流动的体制性障碍,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妥善解决人力资源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结构性矛盾,积极调控好人力资源市场。

本次调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主的企业经营者群体为调查对象,参考我国经济结构,按行业进行分层随机抽样。调查采用邮寄问卷的方式进行,于6月5日发放问卷2,000份,截止6月20日共回收问卷781份,其中有效问卷770份,有效回收率为38.5%(样本情况详见附件)。通过部分未填写问卷与填写问卷企业的对比分析,未发现存在系统偏差。为使调查分析更为全面和深入,本报告还采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以往的调查数据[①]。

一、企业用工状况

1、农民工在企业就业人员中的比重略有下降

从2011年二季度企业就业人数的情况来看,调查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调查的企业就业人数平均为810人,农民工占48.8%,比2011年一季度下降了1.5个百分点,与2010年基本持平。其中,东部地区企业、中小企业、出口型企业中农民工所占比重相对较高(见表1)。

Q24表 企业就业人员情况(均值,人)

  就业人员总数

农民工所占比重(%)

总体

2011年二季度

810

48.8

2011年一季度

711

50.3

2010年

905

48.2

东部地区企业

702

52.0

中部地区企业

1174

45.7

西部地区企业

727

42.3

东北地区企业

678

35.5

大型企业

8745

32.9

中型企业

885

47.2

小型企业

177

50.9

出口型企业

742

51.6

非出口型企业

878

46.9

表10 企业缺工岗位情况(%)

  管理岗位

技术岗位

生产岗位

其他岗位

总体

2011年二季度

25.6

51.8

85.3

4.7

2011年一季度

25.5

50.3

83.8

5.4

2010年

32.7

59.8

82.4

5.4

东部地区企业

24.8

50.0

85.4

3.2

中部地区企业

23.2

54.2

81.9

7.1

西部地区企业

33.7

54.2

86.7

4.8

东北地区企业

25.7

57.1

97.1

14.3

大型企业

25.0

57.1

92.9

  中型企业

25.6

53.2

88.3

4.7

小型企业

24.5

49.2

82.9

5.1

出口型企业

23.0

50.5

90.6

3.3

非出口型企业

26.7

52.3

80.8

6.0

表26 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招工难”可能产生的影响(%)

  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员工收入减少,

“招工难”问题

有所加剧

规范企业用工,

员工利益得到保障,

“招工难”问题

有所缓解

有利有弊,对招工

影响不明显

总体

32.2

21.0

46.7

东部地区企业

32.7

20.2

47.1

中部地区企业

27.9

21.1

51.0

西部地区企业

38.8

23.3

37.9

东北地区企业

33.3

29.2

37.5

大型企业

25.6

23.3

51.2

中型企业

29.6

22.3

48.1

小型企业

34.3

19.7

45.9

出口型企业

33.1

17.3

49.6

非出口型企业

31.7

调研报告论文第4篇

不可否认,他们是拥有较高知识水平的群体,是全社会的希望。但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有关大学生犯罪的新闻不断见之于报端,近几年高校大学生犯罪现象更是有增无减,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隐蔽化、高危险性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道路[1]。

(一) 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且多样发展

当前大学生违法犯罪主体呈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状况[2]。从学历层次上看,由专、本科发展到研究生,甚至不乏博士研究生,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的28件34人中,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从性别上看,不仅有男生,也有女生。当前,一些女大学生盗窃、诈骗等案件发生屡见不鲜。更为严重的是,受到一些拜金主义和享受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一些女大学生竟然走上**曲折人生道路[3]。另外,上海市2002年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表明,在对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2001年受理的女大学生犯罪案仅1件,2002年2件2人,2003年前9个月就有5件5人。这些女大学生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因盗窃收集而坠入犯罪深渊。

(二) 犯罪手段智能化、残忍化

由于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一般都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他们的智商普遍比同龄人要高,因而使他们在思想、观念、思维水平、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更容易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犯罪手段上表现出高智能性[4]。他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很注意发挥自己的智力优势,充分运用心理学、逻辑学和科学技术在犯罪中的作用[5]。

(三) 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明显

由于人们受教育观念的转变,很多家长都希望自己孩子过早地接受教育,这也形成了很多低龄学生较早地进入大学校园,接受高等教育的现象。由于低龄孩子缺乏一种成年人的生活经历,难以融入大学校园生活,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落差、困惑等不适应的心理难题,导致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发生。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批捕处袁春菊处长介绍,2003年1-8月,该院侦查监督处共受理14件17人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同往年比增长了110%。从年龄结构上看,17名犯罪嫌疑人,最大年龄24岁,最小年龄才19岁。

(五) 犯罪主体初犯、偶犯较多,犯罪动机复杂多样

在大学生犯罪案件中,累犯不多,多为初犯、偶犯。就犯罪动机来看,有的是因家庭经济困难,盗窃目的是为了减轻父母负担;有的是因父母寄来的生活费低,不够花,本人又好逸恶劳不愿打工挣钱而盗窃;有的是为了追求享受,盗窃目的是为了挥霍;有的是处于好奇、嫉妒或报复心理等而犯罪[7]。

(六) 容易受环境制约的突发性犯罪

调研报告论文第5篇

在举国上下、各行各业的中国人民共同努力下,城空,岗不空!城空,情不空!我们一定能够取得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后胜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乡疫情防控工作调研报告议论文范例,欢迎大家阅读和采纳,希望大家喜欢!

家乡疫情防控工作调研报告议论文范例一

为做好全区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区委宣传部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宣传安排,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科学防范,为打好打赢疫情防控战役提供坚强的宣传舆论支持,取得阶段宣传成效,现将宣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成立以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为组长的宣传工作组,____常委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部署,落实宣传组各项责任。制定了《____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方案》《____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网络舆情导控工作预案》,各成员单位紧密协作,情况互通,小组内召开了__次会议,及时高效推进各项宣传任务落实。

二、突出重点,压实责任

坚持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宣传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防控工作安排;宣传我区防控工作推进情况、成效;宣传各级各单位深入一线开展防控工作;宣传科学防控疫情知识;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一是强抓社会宣传,打通宣传“最后一公里”。共户外广告牌____块,各类电子显示屏____块,标语横幅____条,印制宣传单____万余张,入户宣传走访____万余次,以微信群、QQ群发信息____万余条,出动宣传车____台次;统筹利用小喇叭、流动音响____个;利用村村通广播宣传累计____小时。印制《新型冠状病毒社区(村)防控行动指南》的印制____份。

二是实抓新闻宣传,全面权威报道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区属媒体新闻宣传。区属媒体全员在岗待命,组建一线采防小分队,全方位报道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第一时间重要告示,全面宣传各级各单位工作进展及成效,突出宣传我区一线人员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广泛宣传科学预防知识,在电视、网站、手机报及 “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累计刊发转发相关信息____余条次。规范有序做好对外宣传。严格宣传纪律,第一时间我区首例确诊信息,第一时间召开新闻会权威发声音,并图文直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各界正确认识。对接联系____日报、____网、____新闻等市级主流媒体报道报道____疫情防控工作____余条。

三是硬抓舆情管控,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突出引导自媒体网络正面宣传。统筹社会自媒体____APP,制作了以“防控疫情____在行动-我们承诺”的为题的H5 、以“@____区广大网民朋友各类网站、自媒体”,为题的倡议书,在爱____论坛、微信群、QQ群、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开展了广泛的防控知识宣传,参与接力的网民____万余万人次。从严从实从快抓舆情管控。网络监测到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网络舆情____条,落地查人,训诫____人,网络上举报落地核查__人,批评教育__人,删除有害信息__条,处置敏感微博言论__条。监测提供不法商家恶意涨价线索__条,辟谣信息__条。属地网络舆情总体平稳,未发生热点舆情事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持续加强全区疫情防控社会宣传,在电视、重点地段、电子屏等密集投放宣传标语,科学权威防控宣传资料。统筹区内区外媒体加强新闻宣传,增强全区上下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狙击战的信心和决心。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研判处置涉武舆情,坚决打击造谣者,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秩序。

家乡疫情防控工作调研报告议论文范例二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要以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来检验和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社区居民发动起来,构筑起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2月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讲话,为科学防控疫情扩散蔓延提供了行动指南。

社区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空间,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管住了社区,就管住了疫病扩散的源头。要坚持“党建+防疫”,把疫情防控作为检验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试金石,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提高政治领导、增强政治引领、严肃政治生活、落实政治责任、加大政治监督上着手,推动城乡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全面扛起属地管理责任。要坚持大党建促大防控,领导干部深入防控一线,靠前指挥,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政策下倾、资源下放,发挥城乡社区党组织在辖区各类组织中的轴心作用,充分整合各类基层社会组织力量,调动一切必要的力量,筑牢疫情防控“战斗堡垒”,织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盯紧民宿、网约房、小产权房、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盯紧广袤的农村地区,盯紧流动人口,抓紧抓实抓细落实工作,确保防控全覆盖、无死角,坚决堵住“行走的传染源”。

党员干部冲在前,群众才会铆足劲。“我是党员,我先上!”“不计报酬、不畏生死、随叫随到!”正是共产党员无惧艰险、迎难而上,“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凝聚起了14亿人民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的疫情防控的钢铁长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大考”仍在继续。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课题,在疫情防控中切实加强和创新对党员的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和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方法论武装党员,固本培元,补钙铸魂,教育引领每一名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坚守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坚决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不畏困难,不惧风险,不计较个人得失,勇往直前,不辱使命,坚定站在站疫一线。要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岗等,组织动员广大党员践行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做到哪里有疫情、有群众,哪里就有党员干部挺身而出,哪里任务最重、困难最大,党员干部就身先士卒、坚定的站在最前列,闻令出动、敢打必胜,心无旁骛把每一项工作都做到位、每一个环节都抓到位,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一场人民战争,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进行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是我们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制胜之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葆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做到冲锋在前、勇挑重担、敢打硬仗,全力以赴救治患者、保障人民生活,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小落实,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当好疫情防控“排头兵”和人民群众的“主心骨”,在为民服务解难题中广泛宣传、组织、发动、凝聚群众。要把赢得民心、汇聚民智作为重要着力点,不断创新宣传方式、载体、手段,加强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讲好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讲好中国抗击疫情故事,教育引导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增强防控意识,增强信心、坚定信心,凝聚起14亿中国人民众志成城阻击“疫魔”的磅礴力量,团结一心、同舟共济,积合力以致胜、汇众智而成功,把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网络密织到每一个街道社区、每一个乡村、每一个企事业单位、每一个机场车站,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坚决打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同人民风雨同舟、血脉相通、生死与共,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基层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筑牢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我们就一定能够坚决把疫情扩散蔓延势头遏制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家乡疫情防控工作调研报告议论文范例三

昨日,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仍然十分严峻,“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在安华里社区,强调,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住,就能有效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要“把阻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贯彻指示精神,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问询、学习思考,对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提出3点认知。

强化使命担当,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党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高高飘扬。

指示,“全国都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阻击作用”。这充分表明了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党政军学民、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社区防控关键当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责无旁贷、义不容辞,需要挺身而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一名党员一面旗帜、一个支部一座堡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发挥疫情防控的引领、带头、核心作用,需要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提高政治站位,放宽政治视野,不断提升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牢“一盘棋”思维,将上级指示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需要聚合一切可以聚合的力量,充分动员社区内居家党员摆脱“小我”的牵绊,抛弃私心私欲,主动积极参加力所可及的防控工作,主动加强防疫知识线上线上自我学习,配合做好老年人、易感染人群的说服教育工作,以自身的担当作为兑现党员的初心和使命,让党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高高飘扬。

坚持走好防控工作群众路线,构筑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把新冠肺炎病毒消灭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社区是社区人民的社区,社区的防疫工作不仅仅是社区工作人员的事,也是全体社区居民的事。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战胜一切困难的法宝,做好社区防控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走好战“疫”工作的群众路线。要团结一心,汇聚民力民智,避免出现“只管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屋上霜”的冷漠;要“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同心同德、众志成城”,推进联防联控,充分宣传教育,在“网格化”“地毯式”挨家挨户防控中,积极争取群众参与、群众支持,推进入户排查、重点群体监控等工作落地生根;以人民群众的全员参与、全员战“疫”,切断疫情传播渠道,防止疫情防控“漏报”“瞒报”问题的出现。让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消灭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奋力夺取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彻底的胜利。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防控工作落细压实,让严管严控背后布满人间大爱仁心的浓浓情意。

基层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奔赴防控一线,善于在疫情防控一线辨金识玉,“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在这场全面战“疫”中,涌现出钟南山、张定宇、黄汉明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和英雄人物,出现无数不知名的“那布满勒痕的脸”“那长满红斑的手”“那逆行的背影”,让我们无比感动也持续激发着战斗的勇气和信心。当然,在危机关口,也曾出现黄冈“三不知”主任唐志红等反面典型,需要加强警示、引以为戒。对于社区疫情防控中,那些敢于担当,能够结合实际,有力有效防控的干部、党员,要大力挖掘和整理、宣传和弘扬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比如,村委、社区内,那透着嘶哑带着地方口音的“大喇叭”干部,比如那你看不见我,我却随时临空的无人机防控首推者,比如能够用心用力,主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采取入微服务、入心服务的“送菜人”等。“细微之处见功夫”,紧要关口,一名干部一名党员的投入程度如何,对待群众感情如何?都可以透过这些具体事件、毫末之处识别。对于极个别党员、干部工作“装腔作势”、简单武断等作风虚浮问题,要强化督查整改,比如,在个别卡口存在的盲目“一刀切”,不分具体情况,外人、车辆一律不让进;或“给出不给进”,缺乏全局意识全局观念,采取“一关了之”的粗糙做法;要强化监督检查,绝不能再出现不让医护人员返家,对一线人员冷漠、缺乏关爱等“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防止出现让“逆行者”流血流汗又流泪的个别事件出现,避免因工作不细致不得力不精准,造成“误伤”事件。要善于从作风建设角度,既严格管控、联防联控,又体现人文关怀和执政水平,不折不扣把牢“入口关”,阻断疫情传播渠道,接续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做到社区一线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保卫社区群众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社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家乡疫情防控工作调研报告议论文范例四

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创新实施“1+2+5”工作机制,把投身疫情防控第一线作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构筑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确保疫情防控零死角。

突出党建引领,建强“一个组织”。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临时大工委,吸纳12家驻区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和7家市属学校党员负责同志加入。7个街道党工委分别成立临时大党委,吸收辖区省属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员负责同志为委员。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建立防控疫情临时大工委微信工作群,确定每日信息沟通时间、方式、运转机制。截至目前,市直学校共上报45名学生曾到过出现确诊病例村(小区),接到报告后,临时大工委均在第一时间将相关学生详细住址下发至临时大党委,安排相关社区落实家庭居家隔离管控措施。防控疫情临时大工委立足高效服务,持续提升为企业、学校服务质量,强化联防联控实效,在实地调研中发现,部分学校企业口罩紧缺,经多方协调,共帮助联系解决8000个,补牢防疫短板。按照企自为战、校自为战原则,在临时大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企业、学校按要求对员工、教师开展详细排查,并在厂区、校园出入口科学设置卡点,与所在街道的疫情防控工作无缝对接,联手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主动融入区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企业、学校与全区同步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职工、教师学生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公共卫生习惯。截至目前,驻区省属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共悬挂横幅86条,使用显示屏48块,张贴公开信94张,发放宣传页900余份,播放区指挥部统一录制的录音700余小时,转发疫情倡议书2600余人次。

突出联防联控,落实“两项制度”。建立区级领导联系分包镇和街道疫情防控工作制度,26名区级领导联系分包7个镇和街道的45个社区(管理区),围绕中心,动员全民共防共治。指导联系镇和街道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指示,并对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联系镇和街道疫情发展、卡点设置和联防联控情况,开展培训演练和物资储备。发动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医务人员,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每日报告健康监测状况;深化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辖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引导居民勤洗手、戴口罩,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行为规范。督促指导镇和街道因为疫情防控出现信访稳定工作,排查不稳定因素,化解信访案件,帮助镇和街道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区直单位联系分包村(社区)责任制,50个区直单位与90个村(社区)包联共建,协助各镇办开展分包联系村(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摸排武汉返乡人员、帮助小区封闭管理,开展登记、测温等工作,设置宣传点、开展防疫宣传、进行消毒水喷洒、设卡检测登记,强化疫情防控宣传,构筑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严密防线。截至目前,为居民群众提供服务5460余次,为居民群众检测体温18450余人,发放宣传手册23340余份。

突出纵横到底,抓好“五级网络”。建立“街道—社区—小区—楼院—楼栋”五级网络党组织,在街道层级建立大工委,吸收辖区企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大工委党委兼职委员,充分整合党建资源,领导各类党组织参与辖区内党的建设、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指导基层自治、维护辖区平安;在社区层级建立大党委,各企事业单位按单位所在地纳入大党委统筹管理,团结和带领党员和群众,决定社区重大事项,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和自治组织,及时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治安要情、突发事件、涉稳信息等;以社区所辖范围为基础,以居民小区为边界,成立小区党支部,协调做好城市建管、便民服务、信访维稳等各项工作,组织志愿者开展物业管理、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项目;按照地理布局、无缝拼接、工作量等因素划分楼院,科学设置楼院党小组。做好楼院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社情民意和人、事、物、组织等动态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录入、汇总,组织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志愿服务;以每个楼栋为1个网络,明确党员责任岗,定期开展排查,掌握全楼栋居民基础信息,建立详细档卡,协调楼内矛盾纠纷,及时帮助楼栋内孤寡老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开展代缴水电气费、业务代办服务,解决实际生活问题。

家乡疫情防控工作调研报告议论文范例五

3月10日,乘坐飞机专门赴湖北省武汉市考察疫情防控工作,看望慰问奋战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解放军指战员、社区工作者、公安民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特殊的地点,总书记的铿锵之行,无疑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建立起了最强的必胜信念。

人民,始终是总书记最根本的牵挂。从一下飞机,就乘汽车前往集中收治重症患者的火神山医院,在最艰难最危险的抗疫战场听取了解患者收治、医务人员保障、科研攻关等情况,并向所有奋战在一线的人员予以肯定和致敬。总书记还特别指出:“要把医疗救治工作放在第一位,在科学精准救治上下功夫,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在最危险的战场上,亲临慰问,亲自部署,掷地要求,这是人民领袖“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的心声吐露,更是他“始终把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生动诠释。

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必须持续推进“防”“治”并行,坚决遏制蔓延势头。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努力和英勇奋战,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形势发生了积极向好的转变,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但救治患者、科研攻关、人员管控等防控任务依然异常艰巨繁重。特别是身在湖北、武汉的人民,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还面临着较大的威胁和挑战,必须推进“防”“治”并行,坚决遏制蔓延势头。当前,疫情在全球多点暴发,疫情防控形势和压力持续加大,尤其需要注重国际合作和联系沟通,采取更加有效、可控的人员流动机制,继续做细做实“防输入”“防扩散”工作,遏制蔓延势头;同时,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技术力量致力于科研攻关,加强医疗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调配,推广运用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策略,提升救治水平和效率,从防治角度“两面狭击”共同抗敌,才能真正筑牢人民群众的“安全防线”。

解决好民生问题,是筑牢防疫机制的坚实保障。指出:“民生稳,人心就稳,社会就稳。湖北和武汉等疫情严重地方的群众自我隔离了这么长时间,有些情绪宣泄,要理解、宽容、包容,继续加大各方面工作力度。”群众的需求就是我们的目标,人民的呼声就是我们工作的指向。我们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针对性、人性化地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民生服务工作。比如: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儿童等特殊群体要建立起“点对点”联系机制,实行包户到人,勤加走访探视,及时提供暖心帮助和服务;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市场供应、价格动态,相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指导的联动机制,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回应群众关切。对疫情所带来的负面情绪,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和弘扬正能量,营造增强信心、温暖人心的范围;及时高效公开疫情防控信息,增进与群众之间对话交流,建立起更加牢固的群防群控防疫机制。

人民,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大底气。在武汉调研时热泪盈眶地发出:“党和人民感谢武汉人民!“你们是光明的使者,希望的使者,是最美的天使,是真正的英雄,党和人民感谢你们!”人民,是我们打赢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最坚实的靠山,更是创造奇迹、写下功绩的时代功臣。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关键的还要靠人民,必须靠人民。回望这一个多月以来,无数家庭安心宅家、舍身奉献;无数人民成为志愿者,奔走在排查走访、物资运送中奉献自我、勇敢担当,正是我们“伟大的人民”,汇聚起无坚不摧的抗疫力量,才取得了今天这来之不易的大好成绩,弥足珍贵,倍加珍惜。当前,疫情防控已经步入最为紧要的阶段,必须要严格落实总书记的部署安排,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开展防疫宣传、卫生整治,教育引导养成良好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提高他们自我服务、自我防护能力,切断病毒传播途径。要继续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动员群众坚持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一鼓作气、咬紧牙关,坚持到底,以众志成城、齐心协力的强大合力汇聚起抗击疫情的磅礴力量。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中国伟大发展成就在中国人民奋斗创造中走来,威胁人民健康的疫情也必将在中国人民英勇战斗中消散。只要我们永远葆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就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家乡疫情防控工作调研报告议论文范例六

当前,疫情来势汹汹,全国上下共同“战疫”,我们在这场防疫“阻击战”中涌现出了许多冲锋在前,奋战一线的党员干部,为我们打赢阻击战凝聚了更加强大的信心和磅礴的力量。近日,陈希部长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大敌,要坚决防止高高在上,浮在表面,空喊口号”。我们在这场“疫战”中亟需劈开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两座大山,剔除这两块夺取“疫战”最终胜利的“拦路石”。

举直错诸枉,以关键少数带动整体作风向好转变,开创能上庸下、渠道畅通的良好局面,为夺取“战疫”最终胜利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孔子对答鲁国国君问政,提出“举直错诸枉”的举措,意为提拔选用正直的人,通过正直的人以上率下转变整体作风。如果我们想要避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战疫”中“从中作梗”,就得在选人用人上“下功夫”。

这场“阻击战”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尤为关键。要进一步畅通干部选拔任用渠道,要把那些有大局观、人品优、素质高、群众口碑良好的干部放到重要岗位,成为“战疫”的中坚力量,用这些表率来带动整体风气的转变。也要把那些在“战疫”中不能胜任、不做不为,奉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影响干部积极性、主动性,破坏党员良好形象的干部换下,积极盘活干部人才资源,提升团队的战斗力。

权责相匹配,让下放权缓解客观困难滋生的弊病,形成大胆创新、放手拼搏的干事环境,为打赢防疫“阻击战”迎接曙光凝聚更加强大的底气和硬气。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可能碰到由于客观因素带来的困难,而滋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如在部门联动方面存在协调问题,在慰问资金和物资统筹方面存在的不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不敢创新、难以放手做等问题。而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上报要求要及时准确,基层的一些干部就选择了敷衍了事、有时身心俱疲、采用命令式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进行应付。

要根据“战时”需要合理及时,有规划、有步骤将部分权力下放,让基层干部在干事过程中不会四处碰壁。被赋予了相应权力之后,在增强联动、协同作战方面就会比较顺利,在进行统筹调配时候也能够增强质量和效率,以此来避免客观因素造成的困难,让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失去一处藏身之地。

剑指无法度,用刚性约束将干部言行信拉回正轨,营造沉心实干、埋头苦干的务实氛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硬核”保障。要想在最大程度上破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干扰,要进一步严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律法规的强大约束作用。要用零容忍、全面盖的纪检监察监督持续高压督促那些蔑视法律法规、无视党规党纪的干部,分类进行处分,严重的要刑事立案等。强化违法违规违纪的惩戒效果,让干部在“战疫”这场必胜的战斗中不断坚定理想信念、严格要求、自我加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党员干部要在“战疫”中不断加强党纪法规的学习,要树立对于党纪法规的信仰,主动维护党纪法规尊严,更要主动遵照党纪法规并带动身边党员和群众共同奋战,夺取“战疫”最终胜利。

权行阳光下,借科技之力扎紧领导干部权力“笼子”,构建干净高效、透明有序的实干空间,用公信力吸引更多力量参与到“战疫”中来。这场“阻击战”是全民的“战斗”,要想放手发动群众,就得树立起群众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信任,让群众看到权力是为他们所用,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那么群众将更加有信心配合好打赢这场“阻击战”。

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就要充分发挥科技的力量,通过相关的网络技术,将党委、政府在“战疫”中对物资调配、资金使用、应急应变措施等数字化,形成完整轨迹链;自觉受民众监督,要畅通网上监督举报渠道,设立受理邮箱;还要进一步完善电子特色服务,推送防疫科普知识和疫情动态,推行电子政务办理,退出网格化疫情智慧防控APP等。让更多群众自觉主动参与到这“场战疫”,凝聚起更加磅礴的力量。

调研报告论文第6篇

引论 (一)调研背景 刑事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相继出现,仔细分析案情后不难发现,司法鉴定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6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2006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31. 9934万件,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20. 2% 。{1}这就更加凸显了司法鉴定本身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许多弊端,例如刑讯逼供、庭审流于形式等,都有深层次的关联。司法鉴定制度的无序状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上述现象表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主持申报了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并获准立项。在展开本项目研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了解中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现实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使本项目的研究成果不脱离中国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基于此,本项目课题组在2008年暑期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北京、上海、青岛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进行了本次调研活动。 (二)调研概况 本次调研采取法院阅卷和面向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两种方式,获取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的第一手实证资料。 在法院阅卷方面,在上述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共调阅案卷305份。其中,上海地区共调阅案卷99份,分别是2005年29份。2006年30份,2007年40份,调阅案卷均为一审案件。青岛地区共调阅案卷刑事案卷106份,分别是2005年38份,2006年29份,2007年39份。在106份案卷中,涉及一审刑事案件85份,二审刑事案件21份。在内蒙古地区共调阅案卷100份,其中2005年30份,2006年30份,2007年40份。在100份案卷中,涉及一审案件80份,二审案件20份。 在发放调查问卷方面,共向北京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性鉴定机构发放调查问卷311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共计295份,回收率为94. 86%。其中,在三地法院共发放调查问卷81份,有效回收76份,回收率为93.83%;在检察院共发放调查问卷90份,有效回收87份,回收率为96.67%;在公安机关共发放调查问卷54份,有效回收50份,回收率为92.6%;在律师事务所共发放调查问卷65份,有效回收61份,回收率为93. 85%;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共发放调查问卷21份,有效回收21份,回收率为100% 课题组在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时对填写调查问卷的各司法主体自身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统计。 ───┬─────────┬────────────── │ │文化程度{2} │在法院工作年限{3} │ │ ├──┬──┬───┼────┬────┬────┤ │ │专科│本科│研究生│5年以下 │5-10年 │10年以上│ ├───┼──┼──┼───┼────┼────┼────┤ │法官 │3 │58 │5 │19 │20 │26 │ ├───┼──┼──┼───┼────┼────┼────┤ │检察官│6 │61 │19 │26 │21 │34 │ ├───┼──┼──┼───┼────┼────┼────┤ │侦查员│7 │33 │10 │7 │15 │28 │ ├───┼──┼──┼───┼────┼────┼────┤ │律师 │3 │36 │22 │31 │21 │9 │ ├───┼──┼──┼───┼────┼────┼────┤ │鉴定人│5 │10 │6 │2 │10 │9 │ ───┴──┴──┴───┴────┴────┴──── (三)本调研报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实证研究报告所分析引用的数据皆来源于本次调研活动获取的原始资料数据。 2.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因此本次调研所收集的全部为2005年2月之后至2007年12月之前的鉴定资料,即本次调研定位为对《决定》颁布之后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调研。 3.本次调研城市的选取是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以期全面反映我国不同地区刑事司法鉴定的实施状况。在审级上统一选取了各调研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级公安机关,以保障实证数据横向比较的客观性。 4.本次调研主要针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调研收集的皆为刑事司法鉴定方面的数据资料。各地填写问卷调查的法官都是刑庭法官、检察官多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律师大多从事过刑事案件的辩护。 5.本次调研所采用的两种主要形式—法院阅卷和发放调查问卷—其设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院阅卷是通过查阅和统计卷宗来获取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客观实施情况的数据统计。发放调查问卷的目的是期望获得相关司法人员对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观评价和对刑事司法鉴定未来改革模式的主流态度。 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实施情况实证分析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实证分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宏观层面的考察侧重于各司法主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总体评价,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及其效力和鉴定人管理体制三个部分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制度总体实施情况 1.各司法主体对现行刑事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以各司法主体为轴线进行统计,在回答该问题的76名法官中,有51名法官表示熟知与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5名法官表示不熟悉;在87名检察官中,有56名检察官表示熟知,有31名检察官表示不熟悉;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有40名律师表示熟知相关的立法规定,有21名律师表示不熟悉;在36名侦查人员中,有27名侦查员表示熟知相关规定,有9名侦查员表示不熟悉;21名鉴定人员全部表示熟知现行司法鉴定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从百分比计算,熟知现行法律法规的各司法主体分别占其受调查总数的比例依次为:鉴定人100%、侦查人员75%、法官67. 1%、律师65.57%、检察官64.3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有98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3.13%;在青岛市,有45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1.43%;在呼和浩特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立法,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61.90%。 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各司法主体之间,除鉴定人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使其对现行司法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达到百分之百之外,其他司法主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都大致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平均比例都在60%至75%之间。其中,侦查人员熟知的比例略高,达到75%,相对最低的是检察官群体,只有64.37%。而对于日常工作中办理()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法官群体中选择很多和较多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的比例为82. 89%,检察官为82.76%,律师为38. 89%,侦查员为88% 。{4}由此可以看出,除律师群体外,其他群体办理案件涉及司法鉴定的比例都要远远高于其熟知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比例。这就表明,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实践中,首先表现出的即司法主体对司法鉴定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视不够,有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侦查人员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诉讼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第二,在各调研地区之间,熟知比例最高的北京市与比例相对最低的呼和浩特市之间相差11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各地区之间的比例排序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正比例关系。这也可以部分说明,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涉及高科技等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可能就越多,各司法主体办理案件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越多,其相应对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可能就越高。 2.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 总体而言,在所有填写的调查问卷中,有50. 17%的司法主体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较好,46.7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一般,3. 1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较差。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5名法官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得较好的有50人,占法官总数的66.67%;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一般的有22人,占法官总数的29. 34%;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差的有3人,约占法官总数的4%。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的有3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 42. 35%;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一般的有4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55.29%;认为落实较差的有2人,占总数的2.35%。在60名律师中,认为鉴定制度落实较好的有26人,占律师总数的43.33%;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1人,占总数的51.6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3人,占律师总数的5%。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员中,有3人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占鉴定人总数的14.2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8人,占总数的85.71%;没有鉴定人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较差。在48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好,占总数的62.5%;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7人,占总数的35.42%;有1人认为落实较差,占侦查人员总数的2.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北京市填写调研问卷的140人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落实较好的有67人,占总数的47. 8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73人,占总数的52.14%;没有人认为落实得较差。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68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32人,占总数的47.0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5人,占总数的51.4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1人,占总数的1.47%。在呼和浩特市填写问卷的81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46人,占总数的56.7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27人,占总数的33.33%;认为落实较差的有8人,占总数的9.88%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对于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只有略超过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满意,还有接近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不满意。这说明,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在未来的鉴定制度改革中,如何将新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是鉴定改革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五类司法主体的比较中,鉴定人对现行鉴定立法的落实情况满意度最低,法官和侦查人员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相对较高,检察官和律师居中。由于鉴定人群体工作的特殊性质,使其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最为了解,其对现行鉴定制度落实的满意度最低,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价不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问题。 第三,在各地区之间的比较中,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数据统计趋于一致,都是认为落实情况一般的司法主体略多于认为落实情况较好的主体数量,认为落实较差的比例极低。呼和浩特市的统计数据与前二者有较大差异,其认为鉴定立法落实较好和较差的比例都是三个城市中最高的。如果将呼和浩特市的各司法主体的选择进一步放大,不难看出,呼和浩特市接受调研的五类主体中,侦查人员对鉴定立法落实的满意度高达93.75%,法官群体也达到了72.22%;不满意的比例中,法官群体高达16. 67%,检察官群体高达15.38%,均远远高于各地平均水平。{5}这说明在呼和浩特市,各司法主体,特别是法官群体中间,对于现行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二)鉴定程序 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由于鉴定程序的封闭性和非司法性,导致其成为近年来理论界对司法鉴定制度质疑最集中的领域,可谓是众矢之的。而鉴定程序的不合法、不完善也被视为是近年来冤假错 案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1.鉴定程序的启动 根据法院阅卷情况的总体统计,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305份案卷中,有299起案件中涉及的鉴定程序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自行启动的,其比例占阅卷总数的98.03%。有6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启动,其中,有3起案件是由法官在庭审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有3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法官允许后启动的。 从各调研地区的统计情况来看,在上海地区调阅的案卷中,鉴定程序的启动都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启动的。在2007年的1起一审案件中,被害人在庭审阶段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但该申请未被法庭采纳。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案卷中,2005年有18起案件的鉴定程序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有2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启动了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争议,在双方当庭质证后,被告人一方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批准。2006年有28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出申请,后撤回。2007年有37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法官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鉴定程序。 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调阅的案卷中,绝大部分案件的鉴定程序都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的。惟一的例外是2007年的一起二审案件,在该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侦查阶段做出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准许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委托重新鉴定。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依据职权启动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依职权启动的鉴定和当事人申请启动的鉴定在实践中数量极少。这就说明,一方面,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集中在侦查阶段,这也为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划定了范围,指明了方向。 第二,根据统计数据可知,在调研的法院案件中,没有查阅到检察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的案件信息。同时,在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申请被法院驳回。这就说明,作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对鉴定制度的参与度比较低,这也与上文中检察官和律师群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满意率较低的统计结论相印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度较低会在无形中促进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方面的垄断性,从而在实践中形成恶性循环。 2.鉴定人出庭问题 鉴定人的出庭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鉴定人不出庭,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就无法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也就名存实亡。在上海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阅的所有法院案卷中,没有1起案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记录。 从各司法主体对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来看,对于是否希望鉴定人出庭的问题,有76. 16%的调研群体希望鉴定人出庭,23. 84%的主体选择无所谓或者不希望鉴定人出庭。从各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0名法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占法官总数的90%;不希望鉴定人出庭或认为鉴定人出庭无意义的有7人,占法官总数的10%。在检察官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5.6%;持反对意见的有20人,占总数的24.4%。在律师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57人,占律师总数的93.44%;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4人,比例为6.56%。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中,只有7人愿意出庭作证,占鉴定人总数的35%;持反对意见的有13人,比例为65%。在侦查人员中,有25人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占总数的53.08%;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23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7.92%。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共有102人,占调研总数的75. 56%;不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在青岛市,对鉴定人出庭持积极态度的有49人,占总数的76. 56%;持消极态度的有15人,比例为23.44%。在呼和浩特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比例为76. 83%;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 17%。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 ,三个城市调研案卷中鉴定人的出庭率都为零,可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但各司法主体从总体上说是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75%。根据调研问卷对希望鉴定人出庭的理由统计,超过70%的法官和律师首选“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超过半数的检察官首选“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这充分说明各司法群体皆意识到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也反映出鉴定人不出庭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第二,关于鉴定人出庭问题,三个调研城市之间的统计数据几乎一致,说明该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存在差别的是司法主体对待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从上图中可以一目了然地观察出,绝大多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在侦查人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和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比例基本持平。对于鉴定人群体而言,支持出庭与不支持出庭的比例则完全倒置,高达65%的鉴定人明确表示自己不希望出庭作证。可见,在鉴定人群体中,主观上即排斥出庭的鉴定人在实践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也只有弄清鉴定人不愿意出庭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切实地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调研组在设计调查问卷时根据受调查人的职业立场,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个别不同的选项。因此,对于该问题,将主要从司法主体和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两个角度进行统计和分析。 以鉴定人不出庭的具体理由为主轴,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都以“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因而不愿意出庭”为鉴定人不出庭的首选原因。在法官群体中,有36名法官选择了该选项,比例为43. 33%;选择该选项的检察官有4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8.66%;有16名侦查员也持有相同的观点,比例为31.37%;律师群体中选择该选项的相对较少,只有16人,占律师总数的20.51%;鉴定人群体中有5人选择了这一选项,比例为25%与之相对应,律师群体的首选原因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因此鉴定人本人不愿出庭”。有36名律师持此观点,占律师总数的46. 15%。此外,还有29名法官、38名检察官、6名鉴定人和9名侦查员持同样的观点,其分占其群体总数的比例依次为:32.22%、 31.93%、 30%和7.65%。第三个原因是“立法上无鉴定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该选项有11名法官、21名检察官、11名侦查人员选择,比例依次为12.22%、17.65%和21. 57%。 在检察官群体中,选择的原因依次为:“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和“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法官群体选择的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依次为:“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和“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出庭的,占39%;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31.93%;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的,占17.65;说不清或有其它原因的,占11.76%。 在律师群体中,选择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检察官反对鉴定人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和“法官不愿鉴定人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46. 15%;检察官反对鉴定人出庭的,占21%;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的,占20. 51%;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不出庭的,占12.82%。 在侦查人员看来,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和“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出庭的,占31%;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而没有出庭的,占29.41%;因为没有法律上的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而不出庭的,占21.57%;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意出庭的,占7.65%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鉴定人群体本身,对于不出庭的 原因,受调查的鉴定人选择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和“与本职工作相冲突,没有时间出庭”。具体比例如下: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强制规定而不出庭的,占30%;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30%;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出庭的,占25%;与本职工作相冲突而不出庭的,占15%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鉴定人而言,其不出庭的主要原因“无经济补贴”、“无人身保障”和“无强制规定”,三者所占比例大致持平,这可以说明,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鉴定人不出庭有其必然的制度原因。其原因即在于既没有鼓励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措施(无经济补贴、无人身安全保障),也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的消极措施(立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出庭的消极后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就鉴定人个人而言,出庭作证有害而无利,要求鉴定人依据其职业责任出庭无疑是一种将鉴定人“神化”的理想产物,必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第二,从其他司法主体对鉴定人不出庭的主观认知上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例如律师群体中有20.51%的人认为检察官主观上反对鉴定人出庭,12. 8%的律师认为法官实际上也不赞同鉴定人出庭,持同样观点的还有21名检察官,他们认为法官在庭审时不愿意鉴定人出庭,因为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可见,要有效地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仅仅从保障鉴定人出庭利益的角度进行改革还远远不够,该问题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我国控辩对抗模式的深化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3.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决定》,对原有的内设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予以了剥离,除允许侦查机关保留鉴定机构为日常侦查活动服务外,法院和检察院都不得再自行设置鉴定机构。该项改革措施设置的初衷即杜绝“自审自鉴”、“自检自鉴”和“自侦自鉴”的现象,从体制上保障鉴定人的中立性。《决定》距今已颁布实施逾3年的时间,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课题组也做了针对性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有72. 32%的受调研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下鉴定人基本可以保持中立。以五类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接受调研的74名法官中,有55人认为目前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法官总数的74. 32%;有19名法官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或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25.68%。在检察官群体中,86名检察官中有70人认为目前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检察官总数的81.4%;持反对意见的有1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8.6%。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只有29人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所占比例为47.54%;认为现在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的有32人,占律师总数的52.46%。在50名侦查员中,有42人认为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侦查员总数的84%;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的有8人,比例为16%。对于鉴定人群体的调查,三地的鉴定人都表示其在现有鉴定过程中完全能够保持中立性。 在的案件中,对于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的原因,呼和浩特市有8名律师认为是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有22名律师认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有2名律师认为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鉴定人不中立的主要原因是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4名律师选择“其他”。北京市有15名律师选择“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有15名律师选择“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有1名律师选择“鉴定人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有1名律师选择“其他”。由此可以看出,各地律师对于鉴定人不中立的原因主要包括“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填写调查问卷的134人中,有105人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性,占总人数的78.35%;认为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性的有29人,占21.64%。在青岛市,认为鉴定人保持了中立性的有44人,占受调查总数的69.84%;持相反意见的有19人,占总数的30.16%。在呼和浩特市,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的有47人,占总人数的63.51%;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性的有27人,占总人数的36.4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研人对目前鉴定人的中立性持肯定的态度。可见,大部分的鉴定人在实践中能够保持中立。 第二,地域经济因素对该问题的影响不大,虽然三个城市之间的中立和不中立比例是依次下降和上升变化,但差异的幅度均在10%之内。这说明在保障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上,经济以及相应的城市建设水平不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三,从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律师群体与其他三类群体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群体普遍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性,律师则认为大部分情况下鉴定人都没有保持中立。二者之间形成的这一分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鉴定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律师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是律师群体与其他群体就该问题产生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从律师给出的鉴定人不中立的原因来看,其最主要的两个原因“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受到了侦查机关不利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就是对封闭的鉴定程序和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的做法提出了质疑。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高定罪率和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程序的虚置化无疑又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律师对鉴定人中立性的怀疑。 4.鉴定机构的选取 从法院阅卷的情况来看,以青岛市为例,在2005年的案件中,有2份司法精神病鉴定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有5份物价鉴定和1份涉案资产鉴定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其余鉴定结论皆是由省、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中心出具的。在2006年的案件中,有7份物价鉴定书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1份汽车痕迹鉴定书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其余鉴定结论皆由省、市、区各级公安局鉴定中心出具。在2007年的案件中,有16份物价鉴定书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1份物价鉴定书由省物价局出具,1份涉案资产鉴定书由市海关出具,1份伤情鉴定书由德衡司法鉴定所出具,2份汽车痕迹鉴定书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其余鉴定结论都是由各级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 从委托鉴定机构的总数来看,2005年由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共44份,由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6份;2006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73份,其他鉴定机构出具8份;2007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102份,其他机构出具21份。 从发展趋势来看,2005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数量占鉴定结论总数的88%,2006年为90. 12% ,2007年为82. 93%,三年总比例为86.22% 从调查问卷的统计信息来看,在法官群体中,69.44%的法官倾向于委托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实施鉴定,19.44%的法官倾向于选择自己较为熟悉或者以前委托过的社会性鉴定机构实施鉴定,11. 11%的法官表示他们是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鉴定结论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社会性质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与上文统计中鉴定程序多为侦查阶段启动的结论是相互印证的。由于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是为其日常的侦查活动服务的,其必然存在封闭性的特点,而我国审前程序中的行政化特征决定了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完全实行的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因此检察官、律师,甚至法官都很难对鉴定的过程、鉴材的提取等与鉴定程序相关的问题提出质疑。 第二,从参与刑事司法鉴定的社会性鉴定机构来看,鉴定的种类涉及汽车痕迹、DNA检测、伤情鉴定、物价评估等各个方面。这就说明,目前存在的社会性鉴定机构能够胜任刑事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委托。其为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大力发挥社会性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作用,起到了资源保障的作用。从发展趋势来看,2007年社会性鉴定机构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与前两年相比也有上升的趋势,参与刑事诉讼的社会性鉴定机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第三,法官在选择委托鉴定机构时,绝大部分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为标准,通过随机挑选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也可以部分地解释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成因。 关于目前合议庭在鉴定机构选择、鉴定人选任等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内蒙古地区被调查的19名法官 中有11名法官认为还应当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5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2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1名法官未选择设计的选项,认为合议庭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青岛地区填写问卷的10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认为还应当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3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2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1名法官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21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5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法官群体而言,超过半数的法官认为合议庭在鉴定程序的主导权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三分之一的法官认为合议庭保持现有权力水平即可。有大约十分之一的法官认为现有的鉴定程序中合议庭的主导权过于强大,还应当进一步地控制和缩减。结合上文中对法院阅卷情况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大部分的鉴定程序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在庭审阶段,由法官依职权主动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法官批准的鉴定程序数量极少。而在法官的主观考察中,又有大部分法官认为现有权力需要增强,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已经赋予法官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法官极少使用;另一方面,法官又希望继续增强这种权力。缘何会出现这种矛盾,课题组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鉴定程序的封闭化和法官对鉴定结论审查的虚置化造成的。 第二,从各调研城市而言,呼和浩特市的法官对其现有的鉴定程序的控制权最为不满,近70%的法官认为现有的合议庭权力太弱,需要加强。与之相对,在北京市的法官中,认为现有权力需要加强和可以维持现状的比例是一样的,也可以说明其对现有合议庭对鉴定程序的控制权相对较为满意。总体而言,随着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就合议庭在鉴定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问题,主张加强和主张保持现状的法官在不同地区中所占的比例差距逐步缩小。 5.辩护人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知悉情况 知情权是参与诉讼程序的前提。对于司法鉴定制度而言,保障与之利益息息相关的被告人一方能够完整、准确、便捷地获得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是改革鉴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对于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否在开庭前查阅到案件的鉴定结论是其鉴定知悉权是否得到保障的惟一标准。 从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群体的调查来看,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名法官表示一般允许律师翻阅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3名法官表示一般不允许律师查阅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3.94%;有12名法官表示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5.79%。 在检察官群体中,一般允许查阅、一般不允许查阅和因案而异的比例依次为72.73%、2.27%和25%。 在62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33名律师表示其可以在开庭之前查阅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53.23%;有29名律师表示其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到鉴定结论或只能获知鉴定结论内容而看不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其比例为46.77%。 关于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是否重要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26名律师认为很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帮助,有1名律师认为不太重要,意义不大;青岛市有10名律师表示很重要,1名律师表示关系不大,不重要;北京市23名律师都选择很重要,没有人选择不太重要,关系不大。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律师群体的调研结果基本可以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辩护人一方鉴定结论知悉权的保障并不到位,仅仅有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其能够查阅到相关的鉴定结论,有接近半数的律师在其刑事案件时无法在开庭前查阅到鉴定结论。这一统计数据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的统计数据对比存在明显的差异。特别是在我国实行“主要复印件移送主义”的改革之后,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主要证据是由检察官判断和决定的。如果检察官没有将鉴定结论作为主要证据附于起诉书后提交法院,则律师一般来说就无法在开庭前获得鉴定结论的文本。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出于对职业利益的追求,一些对辩方有力的鉴定结论,主诉检察官可能根本不会将其在法庭上展示,律师也就根本无法获知还存在这样的鉴定结论。即检察官一方完全掌握了对鉴定证据的 控制权,辩护人一方则处于被动消极的局势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力量严重失衡。 第二,律师群体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十分重视,高达96.72%的律师认为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活动非常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的帮助。可见,律师群体在辩护工作中对鉴定结论非常重视。这就与目前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极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只有保障了被告人一方的鉴定知悉权,才能确保一系列相关的鉴定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被告人先悉权的保障不力并非司法鉴定制度所独有,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中的一个顽疾。这一顽疾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仅仅依靠司法鉴定制度单方面的改革难显其效。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现代刑事案件中大量出现。鉴定结论的规范性、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对法官最终判决的影响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1.调卷中涉及的鉴定种类与鉴定结论的数量 三个调研城市案卷中涉及的刑事鉴定种类大致相同,以在青岛市中院调阅的106份刑事案卷为例,共涉及鉴定种类13种,鉴定结论254份。其中,2005年涉及鉴定种类12种,鉴定结论50份;2006年涉及鉴定种类11种,鉴定结论81份;2007年涉及鉴定种类10种,鉴定结论123份。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单位:份 ────────┬───┬───┬───┬── │刑事鉴定种类 │2005年│2006年│2007年│共计│ ├────────┼───┼───┼───┼──┤ │法医尸检 │17 │28 │44 │89 │ ├────────┼───┼───┼───┼──┤ │DNA鉴定 │7 │22 │28 │57 │ ├────────┼───┼───┼───┼──┤ │涉案资产鉴定 │1 │0 │0 │1 │ ├────────┼───┼───┼───┼──┤ │司法精神病鉴定 │2 │0 │4 │6 │ ├────────┼───┼───┼───┼──┤ │伤情鉴定 │8 │11 │21 │40 │ ├────────┼───┼───┼───┼──┤ │汽车痕迹检验鉴定│1 │1 │3 │5 │ ├────────┼───┼───┼───┼──┤ │枪支鉴定 │2 │1 │1 │4 │ ├────────┼───┼───┼───┼──┤ │物价鉴定 │5 │9 │8 │22 │ ├────────┼───┼───┼───┼──┤ │乙醇含量鉴定 │1 │2 │5 │8 │ ├────────┼───┼───┼───┼──┤ │血型鉴定 │1 │3 │0 │4 │ ├────────┼───┼───┼───┼──┤ │药物鉴定 │0 │1 │0 │1 │ ├────────┼───┼───┼───┼──┤ │指纹鉴定 │1 │2 │6 │9 │ ├────────┼───┼───┼───┼──┤ │科学技术鉴定 │4 │1 │3 │8 │ ├────── ──┼───┼───┼───┼──┤ │共计 │50 │81 │123 │254 │ ────────┴───┴───┴───┴── 在13种刑事司法鉴定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医类尸检,占所有鉴定结论数量的35.04%;其次是DNA鉴定,为22.44%;其后依次为伤情鉴定15.75%和物价鉴定8.66%。 关于个案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各年份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份数统计见下表:(单位:起) (单位:起) ──────┬──┬──┬──┬──┬───── │鉴定结论份数│1份 │2份 │3份 │4份 │5份及以上 │ ├──────┼──┼──┼──┼──┼─────┤ │2005年 │5 │7 │3 │4 │1 │ ├──────┼──┼──┼──┼──┼─────┤ │2006年 │5 │5 │10 │5 │3 │ ├──────┼──┼──┼──┼──┼─────┤ │2007年 │9 │9 │11 │6 │7 │ ├──────┼──┼──┼──┼──┼─────┤ │共计 │19 │21 │24 │15 │11 │ ──────┴──┴──┴──┴──┴───── 以案件与鉴定结论总数计算,平均每起案件附鉴定结论2.4份。按各年份计算,2005年为平均每起案件1.32份,2006年为2.79份,2007年为3. 15份。具体数据统计见下趋势图: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应用的司法鉴定种类较多。在各种鉴定中,尸检、伤情检验、DNA检验是应用频率最高的三种鉴定。这三种鉴定都是与自然人身体检查有直接关系,这与本课题在调卷罪名统计中得出的统计结论“案件涉及罪名大部分与人身侵害相关”相印证。 第二,无论是刑事司法鉴定的数量还是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在2005至2007年间大致都呈现出动态的上升趋势。这也可以充分地说明刑事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2.鉴定结论的规范性 关于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调阅的各地法院案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是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是否清楚规范,其次是鉴定结论是否涉及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最后是鉴定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附卷的鉴定结论基本符合内容清楚、规范的标准,但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没有对鉴定的过程、使用的仪器等鉴定事项给予说明。青岛市附卷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地区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水平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其DNA鉴定的鉴定报告内容大致涵盖了鉴定原理、使用仪器、试剂数量、鉴定程序、引用数据等专业内容,属于各鉴定种类中最为规范的鉴定结论范式。呼和浩特市调阅的鉴定结论基本能够保持内容清楚,鉴定结论制作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鉴定过程等内容的记载。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问题,上海市所调阅的全部99份案卷中均不存在鉴定结论判断法律问题的情况;在青岛市调阅的案卷中,共有3份鉴定报告最终得出的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中2006年1份、2007年2份;呼和浩特市调阅的案卷中没有出现鉴定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 对于鉴定人署名问题,在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有1份鉴定结论未署名,其它鉴定结论皆有鉴定人本人的署名;青岛市的案卷中,由某物价鉴定中心做出的3年共计22份物件鉴定书都没有鉴定人的署名。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鉴定结论都有鉴定人署名;呼和浩特市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15份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署名。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鉴定

调研报告论文第7篇

受理信访举报,是巡视工作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利用信访举报工作在发现问题上具有的天然优势,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辨识挖掘信访举报件中有价值的信息要素,精准分析研判,可以大大提升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要素分析

判明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可查性的一个基本途径是对信访举报进行要素分析,即对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方式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搞清楚其成案价值大小,努力提高信访举报的使用价值。

对举报事项的分析研判。主要看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明确、情节是否具体,如果反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素相对具体,就需要重点了解关注。巡视中收到的这类信访举报相对较少,更多是反映比较笼统的信访举报,可查性并不强。但反映笼统不等于问题不真实、不存在,巡视组对相对笼统的信访举报不能简单化处理或弃之不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善于挖掘捕捉其中有价值信息,注重充分发挥巡视近距离监督和可以广泛深入接触干部群众的特点和优势,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综合研判、了解印证,笼统线索也可能转化成重要线索。

对举报方式的分析研判。就是从举报人署名、举报问题来源、举报渠道等方面研判可查性。从署名情况看,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可查性高于冒名和匿名的举报,但实践中对巡视对象的实名举报相对较少,这就要求除了看内容的可查性外,要对其中是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的,与举报人进行沟通联系,做好思想工作,打消举报人思想顾虑,促其提供更多真实情况和后续举报。从问题来源看,问题亲历者或目击者的举报,其可查性自然高于道听途说的传来举报和利益纠葛类举报,而违纪违法案件当事人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或其他矛盾冲突引发的举报可信度更高、成案可能性更大。从举报渠道看,直接来访举报的可查性,高于通过来信、电话、网络举报。但直接来访举报相对较少,很多时候都是对其他渠道收到的检举控告分析研判,深入了解后再挖掘可查线索。

对举报人情况的分析研判。信访举报可查性与举报人的身份、职业、职务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公务员、企事业人员、涉案人员、内部人员的举报真实性高于其他人员的举报。从举报人动机看,出于义愤或正义感的举报真实性,高于怀有个人目的、恶意或“挂牌”举报。

关联分析

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

系和作用中存在和发展的,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也不例外。将信访举报涉及的人、事、物,放在其所关联的内部、外部联系中分析把握,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

内部关联性分析研判。就是对信访举报中的举报人、举报事项、被举报人等之间是否有联系、联系是否紧密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联系越多越紧密,问题线索可信度越高、价值越大。如,从反映问题与被举报人的关系看,如果举报问题与被举报人的身份、职务、职权或所管理的领域相匹配,其可信度就相对较高。

外部关联性分析研判。就是将信访举报反映问题与其他方式了解的问题结合起来分析,联系越多越紧密,可信度越高、成案价值越大。实践中,要把受理的信访举报与巡视进驻前收集情况形成的问题清单,与进驻后个别谈话、资料查阅、民主测评、个人事项抽查等情况,与经济审计、专项检查、以往巡视报告、执纪审查等情况,以及与被巡视单位廉政风险点等对比碰撞、统筹把握,梳理出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

逻辑关联性分析研判。就是运用逻辑关系、逻辑思维、逻辑推理的方法,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点及面,延伸、拓展、放大问题线索使用价值。要注重从信访举报显性信息透视隐性信息,从已知信息推出未知信息,从共性问题解读

个性信息。如,有的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真假难辨、虚实难分,可以将其放到共性问题图谱中加以对照,从以往巡视和各类监督检查中是否发现、是否具有区域性行业性时间性等明显特征、是否属于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要害岗位等方面加以判断,如果具备这些共性特点,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就大。

统计分析

在巡视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单位时,收到的信访举报量往往很大,此时就需要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揭示这些信访举报蕴含的各种特点,为发现问题线索提供方向指引和信息参考。

结构分析研判。对信访举报的总量进行结构分析,按问题进行统计,算出各种问题反映的数量分布,有助于发现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人、事和问题,为发现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提供切入点和突破口,同时也有助于发现具有地区、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总量分析研判。从横向看,如果一个地区或系统可比数量的信访举报明显偏高,就要分析原因,看其执政团队是否存在治理不力问题。从纵向看,可以把巡视期间收到的信访举报与近几年的信访举报进行对比分析,观察信访举报总量和重要问题反映增减趋势,看是否存在治理不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