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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成本法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0-16 16:08:17
制造成本法论文

制造成本法论文第1篇

[关键词]制造成本法适用性弊端作业成本法

当今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获得和保持持久竞争优势,越来越倚重财务部门的成本信息,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事前规划和日常控制。成本核算是企业获得成本信息最重要的手段,因此,核算方法的选择要适应企业的经营环境。本文就我国目前采用的制造成本法和西方广泛采用的作业成本法做一浅析。

一、制造成本法的适用性

我国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制造成本法对直接成本占产品成本绝大比重的中小企业来讲,方法简便,能满足其成本信息需要,该法在我国有着一定的适应性。

1.该法成本核算方法简便。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制造费用按车间、部门汇集后再按统一的生产量标准(工时、产量等)分配,成本计算工作简单。适用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管理手段特别是成本信息系统不很健全,成本管理要求不高的企业,而我国现有许多中小企业都是这种情况。

2.制造成本法对企业员工素质的要求较低,成本计算费用较少。传统的稳定的生产工艺下,机器操作简单,成本核算工作也比较简单,对财会核算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宽松,掌握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和成本会计知识就能够胜任成本核算岗位,因此信息成本低,成本计算费用较少。

3.制造成本法更能体现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概念。制造成本法下的产品成本强调了生产过程,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不计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指的是当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某种产品成本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这种解释更能强化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更有利于分项管理各项期间费用。

二、制造成本法的弊端

1.在期间费用的分配上导致成本信息的失真。科技的发展导致许多企业生产设备技术含量及价值的提高,反映到会计上是单位会计期间内的制造费用大增,同时,设备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使得直接人工大大减少。制造费用的增大和人工的减少使传统成本分配法下的分配率增大,过大的分配率使得产品工时些微的误差就能导致产品成本的巨大误差;其次,日益激烈的竞争使买方市场逐步形成,许多产品的市价已逼近成本,容纳不了太多的成本误差,同时许多企业放弃大批量生产方式,采用对顾客要求及时做出反应的弹性制造系统。产品成本结构的根本变化使得以工时或以工时为基础的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产生了许多不合理现象,导致不同产品之间的“成本转移”,造成产品成本的严重扭曲,误导管理者错误选择产品经营方向。

2.成本核算内容的局限性。(1)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产品投产前费用大增,但是制造成本法将产品研发及设计费用统归为期间费用,从产品成本中剔除出去,同时对于配送、顾客服务等与产品定价有关的成本不包括在成本的范畴内,容易误导定价决策。(2)企业的某些特殊资产,例如土地、自然资源、专营权、知识产权等,是被企业控制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源。由于会计人员没有或不能可靠地加以计量,从而根本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充分的反映。(3)在人工成本的核算中存在下列问题:①列入产品成本核算的人员范围仅限于生产工人和车间管理人员,不包括开发研制、设计等人员;②列入产品成本核算的人工支出内容仅限于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不包括员工招聘、培训等支出,而员工招聘、培训等费用支出的受益期间往往超过一个会计期间,一次作为期间费用列人损益表,会较大地减少企业当期净收益,导致决策失误。

三、作业成本法的特性

战略成本管理的提出是基于企业战略管理的需要,是将成本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贯穿于整个战略管理,它引进作业成本核算法,该法弥补了传统的核算方法的许多不足。及时提供了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优化了业绩评价标准。

1.强调成本的战略管理,延伸了成本范围。作业成本法立足于全程的成本概念进行管理,将成本视野向前延伸到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相关技术的发展态势,将产品的设计向后延伸到顾客的使用、维修及处置阶段,尤其重视在产品投产前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强调在设计过程中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对于可增加价值的作业,在不影响产品必要功能的前提下,也选用低成本作业。

2.改进了费用分配方法,避免成本信息失真。作业成本计算的基本原理就是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该方法是以作业为核算对象,核算各个作业所耗的生产资源,计算出各个作业的成本,然后按各最终产品所耗用的作业数量将各作业的成本分配计入各最终产品,从而计算出各种最终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作业成本法对于不增值作业尽可能消除,对于增值作业也尽可能降低其资源的消耗。

3.降低成本的主观动因,完善了责任会计。在产品成本的形成中,除了受产量、作业量等一些客观因素的驱动外,还会受人为主观因素的驱动。比如,职工的成本管理意识、工作态度和责任感、员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等。在作业成本观念下,按作业设立责任中心,使用更为合理的分配基础,易于区分责任,减少成本的主观动因。同时作业成本法还特别强调产品的零部件数量、运输距离和质量检测时间等非财务变量,因为它们与产品实际成本耗费也有极强的相关性。

制造成本法论文第2篇

[关键词]制造成本制度;公允性;成本项目;成本动因

成本信息是否公允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内在价值水平的确定是否合理,同样,产品的生产成本也是界定产品价格是否公允的基本尺度。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大量的以涉及低价倾销为特征的反垄断涉外贸易诉讼案的出现,对为此提供“鉴证”基础的成本信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目前新的制造环境,对我们目前所运用的制造成本制度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剖析,并就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进行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制造成本法的历史演进

(一)早期的制造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顾名思义是制造业中所使用的成本制度。在以工业革命为背景的、以机器生产及提高产品加工能力和精度为特征的近代制造产业中,为了解决当时企业内部管理上所形成的(与传统的作坊生产相比较)四个特有的内部管理问题(职能部门的业绩考核、工序间产品劳务间的价值转移尺度、期间利润的有效计量和经济资源利用效率的衡量),会计界运用了以“职能部门设置成本项目并按其归集费用”(以解决前面两个管理问题)和“产品确认并分配相关的产品成本项目”(以解决后两个管理问题)的两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制度。这也就是解释为什么今天的制造成本法不是“一步”归集与分配制度,也不是“三步”甚至是“四步”的费用归集与分配制度的原因所在。

早期的制造成本法的研究重心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基于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组织特点,设置与此相适应的反映职能部门费用发生情况的相关成本项目(广义的),成本项目的设置没有规范统一的要求,并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将企业在一定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归集在相应的成本项目中,以实现第一步归集所应达到的目标。

第二是按照职能部门与生产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将所有成本项目确认为“产品生产成本项目”(也称之为狭义的成本项目)与“期间成本项目”,凡是与生产制造过程之间存在关系的(不论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均将其视为产品生产成本项目,并用一定的方法将其在期间生产的不同产品生产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从而达到计算产品成本总额与单位产品成本的目的。

(二)制造成本法的历史演进

制造成本法产生以来一直是朝“绝对真实”(absolutetruth)方向努力的,也即通过对“两步费用归集与分配”为对象的、以程序与方法规范为特征的进一步完善。当时在管理实践上存在着一个衡量制造成本制度科学与否的标准,即只要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计算准确了(表明两步都准确了),就说明管理上所有的管理问题都能获得一种相对准确的信息支持。

上世纪初叶,为配合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发生的泰罗科学管理运动,其通过生产工艺与过程的标准化研究(标准化本身就能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且实施一种严格的考核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当时的生产效率,满足了当时社会对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配合泰罗科学管理运动对事中成本管理的要求,将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事后的费用两步归集与分配改进为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成本和成本差异分别进行归集与分配,通过差异的揭示与调查反馈,实现了成本管理工作从事后反映到事中及时执行阶段,达到了成本管理质的飞跃。但这种管理上带来的飞跃并没有改变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基本功能,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服务功能仍然在发挥作用,因为其只是将传统制造成本法下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归集与分配过程分解成“标准成本的归集与分配”与“成本差异的归集与分配”两部分分别进行,两者相加,其结论并没有任何变化。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现状

(一)制造成本法的基本理论

制造成本法仍然从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上世纪30年代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建立的财务会计体系,产品成本计量(为了计量出期间利润与期末存货价值的目的)仍然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领域。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所有的会计处理事项均应使用会计准则的理念进行指导与制约,而会计准则理念的内核不在于其是否精确,而是在于目前的企业经营环境下,这种理念能否被大家所共同接受(英文上称之为GAAP,general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制造成本法的理论关键在于如何确认产品的成本项目构成,按照企业存在的相关职能部门设置成本项目,应该没有什么分歧,但这些成本项目哪些应该作为产品成本的组成项目?哪些应作为期间成本的组成项目?与生产有关的职能部门相关的成本项目是不是将所有成本内容都应进入产品生产成本?还是部分成本内容进入产品生产成本?这些问题也构成了今天制造成本法基本的理论问题。

目前对此理论问题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吸收成本(Absorbingcosting)观点。其基本原理是只要该职能部门与生产过程相关,不论是直接与生产过程相关,还是间接与生产过程相关;不论其发生的费用是什么,都将其吸收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二是动因成本观点。其基本原理是衡量此项费用能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成本,除了该职能部门要与生产过程相关以外(因为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进入产品成本的),还要进一步确认其所发生的费用性质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是否相关,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我们才能将其确认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否则,即使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我们也不能将其确认为产品的生产成本。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现状

从理论上讲,动因成本观点应比吸收成本观点要好,因为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念来看,收益了才能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某该项费用的发生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无关,即使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也不能将其归集在产品的生产成本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究竟哪些与制造过程有关?相关程度如何?哪些与制造过程无关?进行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从理论上讲,如果能够准确地认定其是变动性生产费用(与产品制造过程完全相关),将其作为相关产品成本构成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能够准确地认定其是固定性生产费用(与产品制造过程完全无关),将其作为非相关产品成本构成同样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实际中,真正能够用较为纯粹的方式确认其变动成本或固定成本特性的费用并不是很多,许多费用特别是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费用项目,往往表现为混合成本的特性,对其进行分解存在着许多主观不确定性的成分,如果只是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来加以使用,此种带有主观成分在内的不确定的会计信息还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其信息的质量与相对准确性和个人的职业理解是相关的,不会影响到其他信息使用人由于他人在判断上的特性产生误解。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在相关大量间接生产费用无法用一个准确且能够被大家所能形成共识的观念(生产费用与产品生产之间的关联性)之前,尽管动因成本观点理论基础较为理想,但不符合财务会计公认会计准则理念的要求,也就不能为财务会计中的成本核算实践所接受。

三、对制造成本法发展的一些思考

(一)规范产品成本项目的构成标准

吸收成本制度尽管在具体的费用确认上没有办法去分清其与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但其最大的优点是其确认过程的规范与统一性,一是按职能部门确认费用的发生额是比较容易的,费用在哪个部门发生的,就应该由哪个部门所体现的成本项目进行承担,在费用归集上不会引起争议;二是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容易取得共识方面的一致,在实践上,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能部门,不外乎分为两种,即直接生产部门和间接生产部门。尽管即使在与生产直接有关的生产部门,证明其所有费用100%与产品制造过程有关,也是非常困难的,不要说那么多与生产过程间接有关的职能部门了,但在分歧没有消失之前,宁可不要去实现这种绝对的准确性,也应保持这种相对的准确性,即不论该项费用是什么,只要其与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全部作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内容达到了会计准则对公允性原则的要求。

在我国成本会计实务上,1988年之前所使用的成本方法是沿用原苏联的成本计算方法,此种方法后来大家将其称之为“全部成本法”(其实不能这样称呼,在西方会计中,全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以及制造成本法几乎是同样的经济涵义),其是将当时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在内)全部纳入到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了适应当时关贸总协定入关谈判对产品成本规范的要求,我们从1989年就对原来的成本制度进行了改革,而真正意义的会计体系改革在我们国家应是在1993年颁布的“两则”与“行业会计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制造成本法的理解与西方国家的制造成本法相比,在实践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对能够进入产品成本的费用项目的理解,因为在现行的企业中对职能部门的设置,其职能关系与西方的企业还存在着区别,如生产车间的党支部书记其职能与生产管理是否相关等。因而在实践上,我们还仍然按照对费用项目的理解(看其是否与制造过程相关)来规范产品成本的费用构成(表现为国家颁布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我们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完全规范运作之前,这种分歧肯定是存在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合理地解释。

(二)重审作业成本制度

当然,基于成本动因的观点所建立的作业成本会计(ABC),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看,其通过产品耗费作业,作业耗用经济资源的理念,将产品成本与费用通过作业的纽带连接起来,真实地反映了产品对经济资源的消耗水平,为产品成本管理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信息。但在作业无法准确界定,特别是无法量化作业量(Activity-drivers)时,将其运用在财务会计中的成本计量时,会导致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人产生不同的判断标准,是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公允性”精神的。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信息系统,这种以企业自己为职业判断标准的成本制度,在改善产品成本水平相对真实性,提高与产品资源利用效率等相关的决策方面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建立综合成本信息系统

相关性特征是衡量成本信息系统质量的重要标准,在目前还无法统一对产品消耗作业、作业耗费资源的认识条件下,企业内部应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的有利条件,特别是结合企业内部的ERP系统,建立一个基于多重服务目标的综合成本信息系统,即基于对外财务会计目的而建立的“两步”制造成本制度和基于企业内部管理为目的(反映产品真实资源消耗)的作业成本制度。

参考文献:

[1][美]Kaplan.高级管理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易庭源.企业成本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3]王立彦,刘志远.成本管理会计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制造成本法论文第3篇

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制造成本法也称为制造成本 计算 法或吸收成本法,是指以制造成本为产品成本计算范围的成本计算 方法 。变动成本法也称为直接成本法或边际成本法,是指以变动性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为产品成本计算范围的成本计算方法。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特点和作用各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 应用 呢? 目前 国内对上述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设两套账,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平行进行;一类是将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结合起来运用。第一种核算方法的要点是对产品和存货的计价、税前净利的计算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均使用制造成本法,在对内强化经营管理方面如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则采用变动成本法。由于这种方法工作量太大,难以为 企业 所接受。对于第二种方法,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入主张平时按制造成本法核算,期末根据制造成本法所提供的成本及其他资料另行计算变动成本;有入主张平时按变动成本法核算,期末根据变动成本法提供的成本及其他资料来计算制造成本法下的单位产品成本,并以此来完成对外报表的编制;有人主张平时按变动成本法核算,期末通过账务处理调整为制造成本法;有人主张将变动成本法融合于制造成本法中,通过增设成本项目,经过特殊的账务处理来达到结合运用,等等。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第一种做法只能解决表面 问题 ,由于受制造成本法核算的限制,时间保证性差,不能满足企业在信息反馈及日常控制等方面的需要;第二种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由于账簿反映的是变动成本,而 会计 报表需要根据制造成本法编制,账簿与报表脱节;第三种做法是把日常核算建立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上,对在产品和产成品均按变动成本计算,同时增设“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账户,专门用来核算固定制造费用。该账户的借方反映日常发生的固定制造费用,贷方反映已销产品应负担的固定制造费用,余额反映期末在产品和产成品应负担的固定制造费用。在该种方法下,期末按变动成本法编制报表,并按一定方法将“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账户中应由本期已销售产品负担的部分转入“销售成本”账户,使之调整为制造成本。然后按调整后的数据编制制造成本法下的会计报表。第四种做法是在制造成本法的基础上将变动成本法融合进来,在“生产成本”、“产成品”等账户下增设“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二级科目。成本计算、报表编制等与第三种做法一致。 在上述四种方法的选择上,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既可以对这些方法进行改进,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如二级核算搞得较好的单位,可在车间二级核算时采用变动成本法核算,而厂部一级核算时不采用变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报表时对车间二级核算的资料进行合并、汇总及调整。总之,既要做到切实可行,又要满足工作需要。 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制造成本法也称为制造成本 计算 法或吸收成本法,是指以制造成本为产品成本计算范围的成本计算 方法 。变动成本法也称为直接成本法或边际成本法,是指以变动性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为产品成本计算范围的成本计算方法。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特点和作用各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 应用 呢? 目前 国内对上述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设两套账,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平行进行;一类是将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结合起来运用。第一种核算方法的要点是对产品和存货的计价、税前净利的计算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均使用制造成本法,在对内强化经营管理方面如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则采用变动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论文第4篇

【摘 要 题】刑事执行法学研究

【关 键 词】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基本框架/内在联系/人文关怀/创新精神

【 正 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创 建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进程中,革故鼎新,白手起家,逐步创建起了 一整套全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及运作体系。在短时间内,使旧中国黑暗 落后、野蛮残酷的监狱制度一下子飞跃到世界领先、文明进步、科学有效、独具特色的 监狱制度行列,创造了为世人瞩目的多项人间奇迹。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新中国的监狱 制度不仅有效地完成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基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 的历史任务,而且,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实践为人类社会刑罚执行制度的文 明进步和教育矫正罪犯的科学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特色鲜明、科学有效、文明进步的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 间内迅速建成并不断完善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追本溯 源,指导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取得成功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 础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智 慧的结晶。在缔造和奠基人民共和国政权基础的建国初期,我们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做 依据,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依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毛泽东等 第一代领导人从实际出发,不断发出各种指示、批示、谈话、讲话等,及时拨正航向, 指导监狱制度与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建设发展,领导和推动了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实践的 不断完善。虽然,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得以奠基 并不断发展,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且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但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尚未得到法学专家和监狱学理论工作者深入系统的整理开发与研究。

进入21世纪,我国监狱工作既具备了更优越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更有利的发展条件, 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了迎接挑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 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完成新世纪社会发展赋予监狱的历史使命,监狱系统必须进 行系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而改革创新应当是在继承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已有优势、保 持并发扬监狱制度的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性地总结新中国监狱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还是规划监狱制度 在新世纪的改革创新,都离不开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系统梳理与研究开发。这是历 史赋予我们这一代监狱理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梳理总结、研究开发,将毛泽东改造罪 犯理论的科学体系整理挖掘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做一些“后原创”工作,将这一理 论中有中国特色的创造性的思想融会贯通于监狱系统的有关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根据 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与结合性研究,为促进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有 其自身的发展脉络。从整体看,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 前,发展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抗日战争,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在建国后到三大 改革完成时期成熟,1956年以后继续发展。1949年10月新中国宣告成立,新政权建立之 初,创建新型的国家机器,巩固政权基础,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是共和 国缔造者们面临的首要任务。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自然受到领导 者的重视与关注,大批的俘虏、战犯、旧政权留下的反革命分子及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分 子需要迅速处理,这更增加了解决监狱问题的迫切性。因此,监狱建制、罪犯改造问题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在他们重要的理论著作上、各种会议讲话上、各种场合的谈话上、各种文件汇报的批示 批语上,亲自过问并组织领导监狱建设工作。新生的人民政权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监狱? 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职能怎样规定?新中国监狱如何对待各类罪犯?采取什么样的改造模 式与手段?这是历史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提出的课题。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以睿智的 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新世界的胆略和胸怀,根据马列主义基本理论 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观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制度逐步建 立,科学地回答了这一历史性课题,同时形成了一整套改造罪犯的新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监狱制度、罪犯改 造理论是与国家机器和政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在论述 红色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提出了罪犯改造方法、原则问题,这是在毛泽东同志著述中最 早谈到改造罪犯问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萌芽。到了1948年以后,全国革命胜利 指日可待,毛泽东等领导人开始筹划新生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在《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文中,毛泽东同志系统地提出了如何对待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针。建国初 期,监狱建设、罪犯改造提到了当务之急的议事日程,因而,关于监狱的组建、改造方 针、监狱性质等,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在各种会议、讲话、谈话、文件批示上多次就监 狱建设和罪犯改造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思想。这一时期十分丰富的改造罪犯理论观点使 新中国监狱制度、改造罪犯理论的框架轮廓基本确定。随着监狱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等领导同志又及时做出指示,指导监狱工作管理体制、教 育改造、劳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不断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这一过程一直持续 到文革时期。1993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当时,我国监狱学作为刑事法学的一门重要 的分支学科已经兴起并获得初步繁荣,因此1993年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 极大的热情研究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以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此次研究热潮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综上所述,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萌芽,但在解放战争以前,只 是零散的一些观点和论述。从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伴随全国革命胜利的临近及新中国 监狱制度及运行体系的建设发展,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系统地就监狱工作的有关方面 发表了丰富的论述和观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也在这个时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1954 年《劳改条例》颁布到文革期间,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成熟时期。1993年前后, 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期间,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及理论研究总结形成热潮,这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初步总结研究,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整理研究奠 定了基础。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基本框架与内在联系

针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不是现成的理论专著,而是在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建 设的进程中,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以著作、报告、讲话、批示、指示、谈话等多 种形式阐述的观点论断的汇集的特点,认真地梳理和研究这些散见的观点论述,笔者认 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这九个方面分别是:一、关于战犯改造; 二、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三、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四、人是 可以改造的;五、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六、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 主要目的是改造;七、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八、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九、劳 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

战犯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史上辉煌的一章,它的辉煌不仅在于胜利者对失败者博大的胸 怀与人道,而且在于它对战犯改造的极大成功,战犯改造的成功使一大批侵略者变成了 和平友好使者的中坚力量,使新政权的死敌变成了拥护者和建设者。以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体系而言,关于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次成功实践,战犯改造的成 功使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得到肯定证明,其思想便自然融入到或固化到新中国监狱制度 及其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及新中国监狱制度承上启下 、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状态和中介阶段。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这九个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三观”、“三论”,“三观”为 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三论”为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部分“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是 刑罚观,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关于这个方面的论述和阐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 府的刑罚思想。无产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犯罪、消灭国家,实现人的 自由发展和人类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犯罪分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破坏因素和消极 力量,是首当其冲应当改造的对象,因此,改造罪犯,预防减少乃至最终消灭犯罪是无 产阶级改造旧世界,实现理想目标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的刑罚思想超越一般刑罚思想与理论的特点在于,它把刑罚任务与社会理想社会发展的 伟大前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而给国家的刑罚制度以极高的立意、极高的定位,增加 了国家刑罚事业的神圣感,从而使刑罚制度及其运行受到各级党政领导乃至最高层的重 视和关注,这也是新中国监狱制度从一开始创设就是高起点,就站在了当时世界刑罚制 度的前列的根本原因。这与旧中国长期封建制度下对刑罚工作重判轻管无视改造,重官 轻吏放任自流的落后野蛮制度形成鲜明对比,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刑罚观念拘于现实、细 务而缺乏宏观视野有着显著的区别。

“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代表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新颖的监狱观。监狱伴随国 家产生以来,在隔离罪犯于正常社会之外、震慑不法分子、伸张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 序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监狱也成为社会最黑暗最异化的角落,甚 至成为新的更危险犯罪的传习所。这说明,作为监狱仅能起到隔离和震慑作用是不够的 ,甚至它还可能与设立它的初衷形成悖论。因此,伴随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的教 育矫正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监狱的功能和潜力得到拓展。关进监狱的人终 究还是要回到社会,为了犯罪者本人和全社会的利益,人们开始尝试把服刑过程同时作 为犯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成为人的再生重塑的过程,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犯罪人口,净 化社会。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教育改造,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始就 将改造罪犯成新人作为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新中国监狱的全部工作也以改造人为核心 而设置、而展开。正是在这样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的背景下,毛泽东早在1960年就提 出了“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论断。监狱其实是学校的论 点代表了人类监狱观的进步与飞跃,符合人类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根本趋势。

当然,监狱是学校并不是否认监狱作为刑罚惩罚机关的性质,这是古往今来所有监狱 的“共性”,是监狱的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对此亦多有论述。强调监狱 是学校或监狱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学校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监狱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有利于 监狱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强化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拓展与扩大监狱为社 会存在和发展服务的领域,有利于推动刑罚制度不断走向更加进步与文明的未来。

“人是可以改造的”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改造观”或“矫正观”。虽然现代 监狱都在强调教育矫正,但从理论上讲,罪犯到底能否改造,监狱是否有效地改造了罪 犯,西方理论家却没有取得共识,甚至出现了不少消极的结论。人能否改造?罪犯能否 改造?监狱能否有效地改造罪犯?这是监狱学理论必须回答的重要理论问题,它关系到监 狱的存在价值。对此,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做出了毫无疑义充满信心的结论,人是可以 改造的,在一定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旗帜鲜明的“ 改造观”的伟大意义在于,它为监狱有效改造罪犯、保卫社会、实现犯罪分子的转化和 再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提高了监狱的存在价值,引导监狱在改造罪犯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上去努力创造、不断追求。如果在理论观念上不敢承认人是可以改造的,则监狱的存在 价值便只能局限于隔离和惩罚罪犯的狭小天地,所谓罪犯矫正与重新社会化也只是无可 奈何的知天命尽人事的消极状态。

制造成本法论文第5篇

【摘 要 题】刑事执行法学研究

【关 键 词】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基本框架/内在联系/人文关怀/创新精神

【 正 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创 建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进程中,革故鼎新,白手起家,逐步创建起了 一整套全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及运作体系。在短时间内,使旧中国黑暗 落后、野蛮残酷的监狱制度一下子飞跃到世界领先、文明进步、科学有效、独具特色的 监狱制度行列,创造了为世人瞩目的多项人间奇迹。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新中国的监狱 制度不仅有效地完成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基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 的历史任务,而且,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实践为人类社会刑罚执行制度的文 明进步和教育矫正罪犯的科学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特色鲜明、科学有效、文明进步的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 间内迅速建成并不断完善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追本溯 源,指导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取得成功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 础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智 慧的结晶。在缔造和奠基人民共和国政权基础的建国初期,我们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做 依据,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依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毛泽东等 第一代领导人从实际出发,不断发出各种指示、批示、谈话、讲话等,及时拨正航向, 指导监狱制度与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建设发展,领导和推动了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实践的 不断完善。虽然,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得以奠基 并不断发展,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且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但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尚未得到法学专家和监狱学理论工作者深入系统的整理开发与研究。

进入21世纪,我国监狱工作既具备了更优越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更有利的发展条件, 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了迎接挑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 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完成新世纪社会发展赋予监狱的历史使命,监狱系统必须进 行系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而改革创新应当是在继承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已有优势、保 持并发扬监狱制度的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性地总结新中国监狱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还是规划监狱制度 在新世纪的改革创新,都离不开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系统梳理与研究开发。这是历 史赋予我们这一代监狱理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梳理总结、研究开发,将毛泽东改造罪 犯理论的科学体系整理挖掘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做一些“后原创”工作,将这一理 论中有中国特色的创造性的思想融会贯通于监狱系统的有关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根据 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与结合性研究,为促进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有 其自身的发展脉络。从整体看,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 前,发展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抗日战争,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在建国后到三大 改革完成时期成熟,1956年以后继续发展。1949年10月新中国宣告成立,新政权建立之 初,创建新型的国家机器,巩固政权基础,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是共和 国缔造者们面临的首要任务。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自然受到领导 者的重视与关注,大批的俘虏、战犯、旧政权留下的反革命分子及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分 子需要迅速处理,这更增加了解决监狱问题的迫切性。因此,监狱建制、罪犯改造问题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在他们重要的理论著作上、各种会议讲话上、各种场合的谈话上、各种文件汇报的批示 批语上,亲自过问并组织领导监狱建设工作。新生的人民政权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监狱? 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职能怎样规定?新中国监狱如何对待各类罪犯?采取什么样的改造模 式与手段?这是历史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提出的课题。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以睿智的 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新世界的胆略和胸怀,根据马列主义基本理论 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观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制度逐步建 立,科学地回答了这一历史性课题,同时形成了一整套改造罪犯的新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监狱制度、罪犯改 造理论是与国家机器和政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在论述 红色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提出了罪犯改造方法、原则问题,这是在毛泽东同志著述中最 早谈到改造罪犯问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萌芽。到了1948年以后,全国革命胜利 指日可待,毛泽东等领导人开始筹划新生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在《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文中,毛泽东同志系统地提出了如何对待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针。建国初 期,监狱建设、罪犯改造提到了当务之急的议事日程,因而,关于监狱的组建、改造方 针、监狱性质等,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在各种会议、讲话、谈话、文件批示上多次就监 狱建设和罪犯改造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思想。这一时期十分丰富的改造罪犯理论观点使 新中国监狱制度、改造罪犯理论的框架轮廓基本确定。随着监狱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等领导同志又及时做出指示,指导监狱工作管理体制、教 育改造、劳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不断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这一过程一直持续 到文革时期。1993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当时,我国监狱学作为刑事法学的一门重要 的分支学科已经兴起并获得初步繁荣,因此1993年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 极大的热情研究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以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此次研究热潮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综上所述,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萌芽,但在解放战争以前,只 是零散的一些观点和论述。从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伴随全国革命胜利的临近及新中国 监狱制度及运行体系的建设发展,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系统地就监狱工作的有关方面 发表了丰富的论述和观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也在这个时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1954 年《劳改条例》颁布到文革期间,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成熟时期。1993年前后, 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期间,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及理论研究总结形成热潮,这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初步总结研究,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整理研究奠 定了基础。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基本框架与内在联系

针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不是现成的理论专著,而是在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建 设的进程中,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以著作、报告、讲话、批示、指示、谈话等多 种形式阐述的观点论断的汇集的特点,认真地梳理和研究这些散见的观点论述,笔者认 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这九个方面分别是:一、关于战犯改造; 二、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三、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四、人是 可以改造的;五、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六、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 主要目的是改造;七、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八、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九、劳 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

战犯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史上辉煌的一章,它的辉煌不仅在于胜利者对失败者博大的胸 怀与人道,而且在于它对战犯改造的极大成功,战犯改造的成功使一大批侵略者变成了 和平友好使者的中坚力量,使新政权的死敌变成了拥护者和建设者。以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体系而言,关于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次成功实践,战犯改造的成 功使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得到肯定证明,其思想便自然融入到或固化到新中国监狱制度 及其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及新中国监狱制度承上启下 、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状态和中介阶段。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这九个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三观”、“三论”,“三观”为 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三论”为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部分“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是 刑罚观,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关于这个方面的论述和阐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 府的刑罚思想。无产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犯罪、消灭国家,实现人的 自由发展和人类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犯罪分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破坏因素和消极 力量,是首当其冲应当改造的对象,因此,改造罪犯,预防减少乃至最终消灭犯罪是无 产阶级改造旧世界,实现理想目标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的刑罚思想超越一般刑罚思想与理论的特点在于,它把刑罚任务与社会理想社会发展的 伟大前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而给国家的刑罚制度以极高的立意、极高的定位,增加 了国家刑罚事业的神圣感,从而使刑罚制度及其运行受到各级党政领导乃至最高层的重 视和关注,这也是新中国监狱制度从一开始创设就是高起点,就站在了当时世界刑罚制 度的前列的根本原因。这与旧中国长期封建制度下对刑罚工作重判轻管无视改造,重官 轻吏放任自流的落后野蛮制度形成鲜明对比,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刑罚观念拘于现实、细 务而缺乏宏观视野有着显著的区别。

“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代表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新颖的监狱观。监狱伴随国 家产生以来,在隔离罪犯于正常社会之外、震慑不法分子、伸张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 序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监狱也成为社会最黑暗最异化的角落,甚 至成为新的更危险犯罪的传习所。这说明,作为监狱仅能起到隔离和震慑作用是不够的 ,甚至它还可能与设立它的初衷形成悖论。因此,伴随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的教 育矫正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监狱的功能和潜力得到拓展。关进监狱的人终 究还是要回到社会,为了犯罪者本人和全社会的利益,人们开始尝试把服刑过程同时作 为犯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成为人的再生重塑的过程,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犯罪人口,净 化社会。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教育改造,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始就 将改造罪犯成新人作为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新中国监狱的全部工作也以改造人为核心 而设置、而展开。正是在这样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的背景下,毛泽东早在1960年就提 出了“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论断。监狱其实是学校的论 点代表了人类监狱观的进步与飞跃,符合人类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根本趋势。

当然,监狱是学校并不是否认监狱作为刑罚惩罚机关的性质,这是古往今来所有监狱 的“共性”,是监狱的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对此亦多有论述。强调监狱 是学校或监狱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学校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监狱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有利于 监狱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强化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拓展与扩大监狱为社 会存在和发展服务的领域,有利于推动刑罚制度不断走向更加进步与文明的未来。

“人是可以改造的”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改造观”或“矫正观”。虽然现代 监狱都在强调教育矫正,但从理论上讲,罪犯到底能否改造,监狱是否有效地改造了罪 犯,西方理论家却没有取得共识,甚至出现了不少消极的结论。人能否改造?罪犯能否 改造?监狱能否有效地改造罪犯?这是监狱学理论必须回答的重要理论问题,它关系到监 狱的存在价值。对此,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做出了毫无疑义充满信心的结论,人是可以 改造的,在一定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旗帜鲜明的“ 改造观”的伟大意义在于,它为监狱有效改造罪犯、保卫社会、实现犯罪分子的转化和 再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提高了监狱的存在价值,引导监狱在改造罪犯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上去努力创造、不断追求。如果在理论观念上不敢承认人是可以改造的,则监狱的存在 价值便只能局限于隔离和惩罚罪犯的狭小天地,所谓罪犯矫正与重新社会化也只是无可 奈何的知天命尽人事的消极状态。

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体系中,关于“人是可以改造的”是一个无产阶级罪犯改造观 的理论体系,有着丰富的论述和观点。这些论述和观点从哲学、社会学及社会实践等方 面科学地阐明了人为什么可以改造的原理。这些原理不仅闪烁着耀眼的理论光辉,而且 是寻求探索科学有效的罪犯改造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以改造人为中心的监狱制度的科 学依据和理论源泉。它的研究和发展将有力地证明监狱改造罪犯是一门科学,也将有力 地推动监狱改造工作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

“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关于以思想改造为核心 的教育改造理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中关于劳动改造罪犯成新人的劳动改造理论。这两方面的理论共同构成毛泽东改造 罪犯理论的改造罪犯的“方法论”。转贴于

人是可以改造的,但必须政策和方法正确才行。改造方法有千万种,但最重要的,最 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则是以思想改造为中心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一个人在社 会中怎样定位自己,走什么路,做什么人,实施什么行为,归根到底是他的思想支配的 ,是由他的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的。所以,改造罪犯不触及思想,不转变人生观价值观 就抓不住要害,而将改造的主攻方向指向犯罪思想与恶习,指向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 则是治本之举。

劳动改造则是另一个基本改造手段。以劳动求生存、求发展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是 体现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劳动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 是知行统一的活动。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和习惯是人自立于社会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能力 。因此,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是最有效率与效益的改造方法。通过劳动(当然必须配合劳 动教育),可以让人简单明了地认识个人与社会的正常关系,个人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 的正常关系,明确劳动对人被社会接受,融入社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对应关系,从而 澄清模糊认识,转变错误观念。树立科学的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找到个人自我实现的 正确方向和路标。通过劳动习得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合作精神,也是罪犯刑 释后谋生就业,做一名守法公民的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

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特色和精华所在,新中国几十年罪犯改 造成绩斐然,保持了世界上最低的重新犯罪率,与监狱始终坚持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的 治本措施是分不开的。

“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和“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 的改造罪犯的“策略论”内容。所谓“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主要包括“罪犯也是人” 的观念,在罪犯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质生活方面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在精神方面尊重 罪犯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罪犯,在改造上强调教育感化挽救方式,而不是压制和酷 刑。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的“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与当今世界上流行的“罪犯人权 保护”在根本内涵上具有一致性,只不过显得更具有政治性和政策性味道。

所谓“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主要体现为一种“给出路”政策,关心罪犯的前途和新 生,对认罪悔罪、改善向善的给予鼓励,包括减刑假释。让罪犯抱有希望,在希望中改 造,而不是消极混刑、自暴自弃。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热情,让罪犯看到自己的存在价 值和有用性,从而激发新生欲望,形成内在的、自觉的改造动力,实现改造效益的最大 化。

“劳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管理论”部分。正确的 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是否科学有效,管理体制 极为重要,因为,罪犯的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 接影响刑事司法制度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护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的实现,而 且法制工作特别强调统一、规范,不能各行其是、自由随意。监狱的执法管理、教育改 造是由监狱人民警察掌握和主导的,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管理能力、教育能力的 高低决定监狱工作的整体质量。因此,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监狱管理理论也成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十 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毛泽东同志在谈到监狱工作时多次强调,“劳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要集中”,“必须认真加强党对劳改工作的领导”,“劳改工作干部不能太弱”,对监 狱人民警察“要训练、要教育”。实践证明,我国监狱多年来形成的国家和省两级管理 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监狱模仿军队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政委分工负责制, 强化对监狱警察的教育培训,实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政策,有力地保证了监狱工作 规范运行和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

上述九个方面的理论前三部分“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构成毛泽东改造 罪犯理论的基础理论部分。后三部分(五章)“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构成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应用理论和技术理论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内容虽然散见于 各个历史时期,有漫长的时间跨度,出现于各种背景场合,有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散 见于各种文献、著作之中,但整体观之,它却系统地回答了监狱刑罚执行与罪犯改造工 作“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的一系列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 。

综观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全部内容、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它有两个支撑点,统一 于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社会理想,整体上体现出一种敢为人先、与时俱进 的创新精神。

它的两个支撑点或立脚点是:第一,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社会责任感认识和对待监狱 工作,把监狱工作作为创新国家制度、巩固政权基础、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根 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第二,以高度的人文关怀对待罪犯,关注犯罪人的人生前途命 运,关注罪犯的新生与发展。深入研究考察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各个方面内容,其深 刻内涵和理念指向无不体现和贯穿着上述两个方面的意蕴和光辉。

两个贯彻整个理论的内涵又统一于或来源于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胸怀和社会理 想,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消灭犯罪、阶级、国家,实现人类大同的共产主义是无 产阶级的奋斗理想,改造旧社会、旧世界是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而改造罪犯正是 这一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整体上体现出一种既考虑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又放眼世界、 放眼未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我国的监狱制度也必然 要求建设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有效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系 列创新观念和思想有力地促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创立并不断发展完善 ,充分体现了这一理论体系的独创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监狱制度在新时期的法制 化科学化发展首先要继承这种创新精神。

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意义价值

作为新中国五十多年监狱制度及监狱工作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毛泽东改 造罪犯理论的研究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理性地看,这些研究还是表面的、初步的。充分 地占有各种材料、深入地发掘其丰富内涵、研究分析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在此基础上整 理出这一理论的科学体系,不仅是系统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成功经验、为监狱事业积蓄 “理论家底”的需要,而且也是丰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理论基 础、科学指导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新世纪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完成这些任务 是监狱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监狱工作既得到了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但同时也面临 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建立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不适应、不科学的弊端日益显露,改革和 制度创新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任务。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毫无疑问我们 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不可能直接援引和照搬西方的东西,我们必须自己有 所本,抛开意识形态因素不论,仅从实际上看,中西社会基础、国情差异巨大,西方的 成功经验和做法如果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是无法解决中国的问题的。研究整理毛泽东改 造罪犯理论,并以它作为监狱制度改革创新的理论基础,对于我们在改革建设中保持并 不断发展监狱制度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是必不可少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需要,我国监狱的改革和制度创新主要应体现在 法治化和科学化建设上。而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法治化科学化建设与改革离不开毛 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深入研究,这里的所谓“离不开”除了指导思想的含义以外,主要 是说,法治化和科学化的核心任务正是要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的科学观念、科学方 法以及监狱系统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创造的成功经验和科学方法具体化 、固定化到监狱法规制度之中,使政治理念变成法律规定,科学思想变成法律条款,以 使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与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科学体系融会贯通、密切 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法律制度的基础,促进监狱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与传统制 度优势的有效发挥。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质和内涵的高度概括抽象, 是我国的监狱哲学、监狱基础理论,掌握和深刻领会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 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也就等于深刻理解了我国监狱法规制度的立法精神以及执法改 造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因此,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深入研究及其在监狱人民警察 队伍中的教育普及,可以极大地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可以使监狱人民警察具 备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掌握强大的思想武器,培养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理性和职 业道德,从而有力地推动监狱事业在新世纪的发展。

四、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研究方法、要旨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样是中国共产党集体 智慧的结晶,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和国家的第一代领导者集体创造的。同时,毛泽东 改造罪犯理论并不是现成的系统的论著,它们散见于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著作、讲 话、谈话、批示之中,也蕴含于建国以后一个时期内历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文件和决议 、蕴含于历次劳改工作会议文件及最初的法规制度之中。另一方面,领导人每一次批示 谈话都有其针对性,是有感而发、有为而发,都有当时的语境、当时的特殊背景,其中 许多论述表达也并非是完全符合论证逻辑的规范话语,而往往是一些形象性、哲理性、 论断式的语言。因此,研究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特点,我们的任务是 ,从零散中找出系统,从漫长的时间跨度中找出一贯,从不同具体论述中找出内在联系 ,从简单的论断中挖掘其深刻内涵和深层思想,在此基础上理出脉络,勾勒梳理出毛泽 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科学体系。如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的许多观念和做法实际上得益于 战争时期人民军队优待俘虏、分化感化俘虏、改造旧军队的思想、经验和做法。战争年 代优待俘虏改造旧军队,解放初优待战犯,感化转化教育战犯,对普通罪犯实行革命的 人道主义,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这三者实际上有着内在的承接和演进发展关系。

制造成本法论文第6篇

在管理会计学中,以成本性态可分为基本假设,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变动成本法是相对于完全成本法而言的,它从无到有、从一开始不为人们所认识到被普遍重视并被广泛应用,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突出的优点。本论文通过比较完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概括其差异。管理学论文提供参考。 完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的差异 一、产品成本构成内容不同。完全成本法,是指在产品成本的计算上,不仅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还包括了全部制造费用(变动性制造费用和固定性制造费用)。变动成本法则是指在产品成本的计算上,只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中的变动性部分,而不包括制造费用中的固定性部分。如表: 方法产品成本期间成本 完全成本法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变动性制造费用 固定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变动成本法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变动性制造费用固定性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二、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由于两种方法下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所以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也不同。完全成本法下,不论是库存产成品、在产品还是已销产品,其成本中均包括固定性制造费用。变动成本法下不论是库存产成品、在产品还是已销产品,其成本中只包括变动性制造费用,而固定性制造费用则作为了期间成本。所以变动成本法下期末存货的成本必然小于完全成本法下的期末存货的成本。 三、计算损益的方法不同。在不考虑税金问题的情况下,完全成本法下,利润总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成本。变动成本法下,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连续三年产量均为600件。而销量分别为600件、500件和700件。单位产品售价为150元。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年度总额为20000元。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性制造费用为80元,固定性制造费用为12000元。要求:采用完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计算利润总额。 损益计算和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合计 变动成本法: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固定性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利润总额 90000 48000 12000 20000 10000 75000 40000 12000 20000 3000 105000 56000 12000 20000 17000 270000 144000 36000 60000 30000 完全成本法: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利润总额 90000 60000 20000 10000 75000 50000 20000 5000 105000 70000 20000 15000 270000 180000 60000 30000 第一年,产销均衡,两种方法下的利润总额相等。第二年由于产大于销,有存货,变动成本法下固定性制造费用都作为期间损益 在管理会计学中,以成本性态可分为基本假设,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变动成本法是相对于完全成本法而言的,它从无到有、从一开始不为人们所认识到被普遍重视并被广泛应用,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突出的优点。本论文通过比较完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概括

制造成本法论文第7篇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有如下一些条文和罪名: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以及第151条的走私假币罪。从货币产生之日起,聪明的人们大概就认识到了伪造货币是最直接的生财之道,因而货币犯罪可以说是与货币从一而终,对货币犯罪进行重拳出击,自货币产生以来,历朝历代、各国政府均无例外。现在科技的日新月异,货币制假技术也可谓登峰造极,甚至比真的还真。货币犯罪给现代各国政府带来的烦恼,可想而知。加强对货币犯罪的研究,当属重大的现实课题。鉴于此,笔者拟在本文中就货币犯罪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几点思考。 一、货币犯罪的法益 合理确定货币犯罪的法益,是正确认识货币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需要,换言之,对货币犯罪法益持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例如,行为人伪造了面值200元的人民币,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由于这种面值的人民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此,并不妨碍真币的信用,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的人可能认为构成犯罪。但坚持伪造货币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人,由于现实中不存在面值200元的货币,可能因为认为不妨害现实流通货币的公共信用,而不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 再如,将硬币溶化后,重新铸造出“足斤足两”的硬币的,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人,可能认为无罪。相反,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国家的货币发行权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日本学者认为,“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对货币的信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交易安全。伪造货币罪特别在其变迁上,曾被认为侵害有关通货的制造发行的国家的权力即通货最高权力。为此,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对真货币的信赖即通货的最高权力。诚然,不能完全无视侵害货币最高权力的一面。然而,如今,制造或发行货币以及批准权都收归国家或特定机关,这无非是为了保持社会对货币的信用。所以,应该认为本罪的实质仍然是侵害社会对货币的信用。” (P572-573)在我国,有影响的教科书的观点认为,为造货币罪侵害的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P408)该种观点到底坚持的是“货币发行权说”,还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说”,似乎语焉不详。也有学者明确主张,伪造货币的法益既可以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也可以是货币发行权,二者是一种选择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即只要行为侵犯了其中之一,就侵犯了刑法规定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因而成立本罪。 (P133) 笔者认为,即使制造的是现实中不流通的面值200元的纸币,也不排除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如长年生活在深山老林的人,无报纸读,无电视看,可能真以为国家已经发行了叫嚷多年的大面值的货币了呢。因此,应该认为货币的发行权和货币的公共信用均是货币犯罪的保护法益,而且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由此得出结论,前述伪造面值200元纸币,以及将真币溶化后重新铸造出同样面值的硬币的行为,由于要么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要么侵犯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因此,均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伪造”涵义的相对性 我国旧刑法只规定了“伪造”货币罪,没有规定“变造”货币罪。后来发现变造货币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小视,因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伪造”解释成包括“变造”。新刑法为了使对“变造”行为的打击名正言顺,而在伪造货币罪之外,还单独规定了变造货币罪。在立法者还在为此欣喜不已时,新的问题却出现了,即条文只规定了“伪造”的场合,“伪造”是否包括“变造”。比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走私假币罪等的对象, 是否包括变造的货币?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一)伪造.变造 就货币犯罪对象而言,伪造是不持有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表相同的货币;变造是将真正货币加工成外表相同的货币。 (P573)以真货币为基础进行加工,使其失去真货币的外观,而制作成具有使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外观的物的话,就是伪造。正如对一千元的纸币进行加工作成五千元的纸币的形式一样,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制作出与其币值不符的货币的行为,有成立变造的见解和成立伪造的见解之间的对立。因为应当以是否使 真货币丧失了同一性为标准,因此,根据其程度有可能成立变造,也有可能成立伪造。利用作废的货币制作成与真货币类似的货币的行为是伪造,而不是变造。 (P310-312)不过,在日本,通货的伪造和变造在罪质上相同,而且,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条中,法定刑也无差异,因此,作为实际问题,区分两者并不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P396) 在许多国家,伪造与变造货币属于同一犯罪,法定刑相同,故刑法理论并不严格区分伪造与变造。但我国刑法将伪造与变造货币的行为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不仅构成要件不同,法定刑相差较大,而且还影响相关犯罪的认定。如可能认为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不被认为是犯罪。不过,有学者认为,“伪造的货币”一词中的“伪造”既可能理解为狭义的伪造,也可能理解为广义的伪造,即包括变造。如果采取广义的解释,则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的,也成立相应的犯罪。 (P611) 尽管从理论上讲,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在于,是否因改变本质的部分而丧失了同一性。但是,区分起来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问题还在于,伪造和变造有必要严格区分吗?是不是只规定“伪造”而没有规定“变造”的场合,“伪造”就不包括“变造”了呢?其实,在刑法第227条只规定了伪造有价票证罪的情形,有学者仍然认为,这里的“伪造”包括了“变造”。 (P669)在同一部法典里有时“伪造”是狭义的不包括“变造”的“伪造”,如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而有时又是包括了“变造”的广义的“伪造”。这样解释是否妥当呢?事实上,我国旧刑法并没有规定变造货币罪,后来司法解释规定变造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论处,再后来通过单行刑法设立了变造货币罪罪名。 笔者认为,一是,在现有立法背景下,应坚持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即认为在对所有货币犯罪的条文的理解是,除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的条文,因为有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的明文规定,而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外,其他所有货币犯罪的条文,因为存在对以变造的货币为对象的相应行为处罚的必要性,故对伪造都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些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伪造”的货币,而且包括“变造”的货币。二是,为避免伪造、变造区分的麻烦,维持解释论上的同一性,我们有必要向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将伪造与变造规定为一个犯罪。 (P694)即在伪造类犯罪的条文中就规定“伪造”一种行为。这样在解释论上,就可以统一从广义上解释伪造,把变造包括进去。 (二)有形伪造.无形伪造、形式主义.实质主义 有形伪造,又称形式的伪造或伪造,它是指没有合法文书作成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无形伪造,又称制作虚伪文书,它是指文书作成人以自己的名义作成文书时,记载虚伪内容的行为。 就伪造货币罪而言,国家指定的造币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制造货币的,属于有形伪造;国家指定的造币厂违反国家下达的数量指标,制造出无号或者重号的货币的,则属于无形伪造。由于伪造从广义上讲,包括变造,因此就变造而言,也包括有形变造和无形变造。我们先了解一下关于文书伪造的一些争论情况。 关于文书伪造的犯罪中的现实的保护对象,形式主义认为是文书制作名义的真正性即形式的真实,实质主义认为是文书内容的真实即实质的真实。形式主义提出,只要确保文书制作名义的真正性,就自然会保护其内容的真实;而实质主义则提出,属于文书内容的事实关系违反真实的话,就会侵害社会生活的安全。 (P414-415)德国刑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法国刑法采取的是实质主义,而日本、瑞士刑法则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即以形式主义为基础,同时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保护。据此,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文书的,以及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文书的,都成立伪造文书罪。 [12](P704-705)理由是,为了保护对文书的公共信用,首先有必要尊重文书的形式的真正性,不应允许因为内容是真实的就违反制作权人的意思而冒用其名义制作文书。不过,也存在应该特别保护文书内容的真实的情形,可以认为,刑法正是在这种认识之下规定了文书伪造的犯罪。 [13](P414-415) 在我国,有学认为,对伪造的含义,应当从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个角度同时理解。即应当同时重视文书作成名义的真实性与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只有这种理解才是最适当的,最符合立法 宗旨。 [14] 笔者认为,就伪造货币罪而言,尽管目前还没有看到国家指定的造币厂“超额完成任务”的案例,但从理论上讲,为保障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维护货币的公共信用,对货币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无论是有形变造,还有无形变造,都有必要用刑法手段加以规制。也就是说,对货币犯罪中的伪造,应作广义的理解。 三、货币犯罪中的“明知” 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只有运输假币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知”,而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明知。这涉及到对“明知”是作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的理解问题。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一座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一面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它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而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 [15](P247-255)如果我们认为上述条文中运输假币罪的“明知”是法律拟制,则会得出如下结论:只有运输假币罪构成要件要求明知,出售、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等因为没有“明知”的明文规定,故不要求明知,换言之,即使出售、购买、走私假币时,不明知是假币,也可以构成犯罪。 相反,若认为该处的“明知”只是注意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尽管条文中没有规定出售、购买假币的“明知”,根据刑法总则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也应该认为,只有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走私的,才能构成出售、购买、走私假币罪。 笔者认为,刑法第171条“明知”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不属于法律拟制。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刑法总则第14条规定了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才构成故意犯罪。由于刑法总则的统帅作用,即使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从解释论上看,也必须要求“明知”。二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往往也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按照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的观点,就不能从道义上加以责难。在该条文中,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如果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或者购买,就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就不会存在犯罪故意。刑法第171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运输时不明知是假币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为了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特别写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而在出售、购买假币时,一般表现为以少量真币换取大量假币,或者将大量假币换取少量真币,行为人通常明知是假币,所以没有必要特别提醒。持有假币罪中的明知也只是注意规定。 可以说,构成货币犯罪,都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四、“持有”的相关问题 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假币罪。关于持有型犯罪的争论,从我国首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持有型犯罪确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其加以研究是正确司法的需要。下面我们将“持有”作为一个罪群探讨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持有的行为性质 关于持有的行为性质,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四种观点:(一)作为说。理由是:1、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既然如此,就很难以不作为来解释。2、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例如,甲发现乙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后,并未上缴至所谓有权管理毒品的部门,而是立即销毁了毒品。如果说持有属于不作为,则甲的行为仍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他并没有履行上缴毒品的义务。正当的结论应是,由于甲发现毒品后并没有继续支配、控制毒品,故 并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3、作为的实质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实质是行为人没有实施应当实施的积极行为。4、将持有认定为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认为同时包括了作为与不作为的特点,则意味着司法机关不仅应考察持有的作为方面,而且必须同时考察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条件。然而,寻找持有型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并非易事,甚至不可能。 [16](P157-158)(二)不作为说。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命令持有人将特定物品上缴给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以消灭这种持有状态;因此,在法律禁止持有某种物品的情况下,持有该物品的人就负有将该物品上缴给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而不上缴该物品,就构成刑法禁止的不作为。 [17](P124)(三)不作为和作为的混合说。认为持有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作为,只有在行为人知道是违禁品却获取持有,且在持有的起始点就终结持有的情形是作为。 [18](四)独立行为说。认为持有既有不同于作为的特点,也有不同于不作为的特点;作为具有动的特征,不作为具有静的特征,持有则具有动静相结合的特征;作为与不作为并非A与非A的关系,将持有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使之成为第三种行为形式并不违反排中律的逻辑规则。 [19]英美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 [20](P53)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则没有争议地认为持有属于作为。 [21](P157) 笔者认为,持有确实具有不同于传统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一些特点,故倾向于独立行为说,即可以把持有看作是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 (二) “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有学者认为,对于持有型犯罪,除了持有、使用假币罪外,司法机关只需发现行为人持有、私藏、携带、拥有特定物品或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客观现状便可认定行为人构成上述犯罪,而无需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 [22](P49)有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对于持有型犯罪,仅查明“持有”状态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知”,但“明知”的证明却不一定要由控方来承担。因为立法之所以规定这类犯罪,就是由于持有型犯罪的上游和下游行为难以举证证明,证明现状比证明现存事实的来源或去向容易得多,因此在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持有”这一事实后,即可推定持有者主观上明知,并给予其充分的辩驳机会。 [23](P102)另有学者主张,持有型犯罪实行的是举证责任或者证明责任的倒置或者分配。但由于诉讼法学界对于“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转移”、“倒置”这些概念的内涵远未达成共识,导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无意加入这些概念的论争。 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铁则。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且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证明不力,控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但这是不是就说明在刑事诉讼中不允许使用推定呢?尽管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断言法律推定仅存在于非刑事诉讼中。 [24](P315) 笔者认为,由于证明犯罪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回溯性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能不使用推定的认识方法。尽管有学者认为,刑事推定与举证简化、推理、推论、司法认知等等不同。 [25](P348)但刑事推定本身是不可否认的。在持有型犯罪中,控方证明了被告人持有违禁物品或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拥有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被告人不能说明其持有是合法的,则推定为非法持有,法院基本上就可下判。当然,被告人的说明或者说证明只需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达到了动摇法官已经形成的被告人对该财物的持有系非法持有的内心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控方据此进行的反驳却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问题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尤其是免费的律师辩护权尚没有落实的情况下,根据推定下判应当非常慎重。如果被告人有类似的前科或已部分证明其实施了制造、贩卖毒品等违禁品的犯罪,则这种推定的可靠性就较大,反之,这种推定可能就要打折扣。因此,为慎重起见,以非法持有罪名下判以处轻刑为宜。 (三)持有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时效问题 持有型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们撇开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讨论,直接讨论持有型犯罪 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由于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根据,就在于立法者对行为人的非法持有状态的责难。因此,基本上可以认为,持有型犯罪只有成不成立犯罪的问题,没有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将违禁物品上缴或者将其销毁, 由于不再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可以认为属于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 持有型犯罪是即成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持有型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刑法理论上认为,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的终了的关系,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均从既遂角度而言)。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故意杀人罪便是如此。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况。非法拘禁罪是其适例。 [26](P167)如果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即成犯或者状态犯,则追诉时效可能都应该从持有之日起开始计算。果真如此的话,则行为人只要持有假币达到足够长的时间,就完全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持有型犯罪像非法拘禁罪一样属于继续犯,则只有非法持有假币的状态的结束之时,才是追诉时效开始计算之时。这样是不是就等于取消了持有假币罪的时效了呢?诚然连贪污、受贿罪等危害性严重的犯罪的追诉尚且受时效的约束,持有些假币,却可能没有时效的限制。再则,危害更为严重的伪造货币罪尚且也要受时效的约束。 但是,在非法持有假币的整个过程中,应该认为除非这种货币已经退出了流通,都对货币的公共信用构成潜在的威胁,处罚的必要性始终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讲,将非法持有假币罪作为继续犯对待,认为其追诉时效的起算始于非法持有假币状态的结束,是相对合理的。当然这个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郑树周译校.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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