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理财消费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3-17 09:50:40
理财消费论文

理财消费论文第1篇

摘要:从农村消费需求理论看,我国农村消费需求不足,农民可支配收入、农村消费环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程度、收入分配公平程度、农村信贷成本等是影响农村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从财政角度解读我国农村消费需求不足的原因,增加农民收入提高购买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调节社会分配机制纠正社会分配不公、激活农村消费信贷是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之良策。

关键词:农村消费需求;农村消费环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消费信贷

一、农村消费需求的理论基础

(一)农村消费需求

由于农村消费品中既有生活消费品又有生产消费品,所以,农村消费需求包括生活消费需求和生产消费需求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农村消费需求系统是由生活消费需求子系统和生产消费需求子系统构成,两子系统既对立又统一。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农村生活消费需求和生产消费需求相互对立相互制约,当农村消费者可支配收入一定时,生活消费需求增加必然会使生产消费需求相应减少,反之也然;另一方面,农村生活消费需求和生产消费需求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活消费需求是生产消费需求的原动力,人们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生活消费需要,如果没有生活消费需求就不会有生产,更不会有生产消费需求。

(二)影响农村消费需求的因素

第一,农民可支配收入。农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农民在一定时期内(通常1年)所得到的总收入减去所缴纳的税费后可供个人自由使用的余额。农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购买力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农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消费能力呈正相关,即农民可支配收入越大,农村消费能力也越大。依据消费函数式c=f(Y)(其中c为消费需求,Y为可支配收入,f为函数关系)可得:消费需求是可支配收入的正函数,即消费需求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更确切地说,消费需求随着可支配收入增加而扩大,或者,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而缩小。

第二,农村消费环境。农村消费环境是农民消费的平台,它包括生活消费环境和生产消费环境,其中生活消费环境由生活用品的购买环境和使用环境组成,购物环境的好坏主要由购物的便利性、商品质量和品种的齐全程度决定,若一地区商品质地优良、品种齐全,购物方便快捷,则该地区购物环境优越,反之也然;农村购物环境主要是通过增加或减少农民购物成本来影响农民购物欲望和购物需求的,优越的农村购物环境能激发农民消费热情,促使农村消费需求扩大。人们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其使用价值,若商品使用环境很差,人们即使购买了商品,也会发现在这种环境下商品使用价值难以发挥出来,这必然会打击人们购买商品的积极性,抑制生活消费需求增长。农村生产消费需求环境是指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并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各种条件,它由农村市场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构成。优质市场环境不但是农民避免购买到假种子、冒牌化肥、注水农药和其他伪劣农资,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首要环节,而且也是吸引农民进行生产消费的重要条件;农业生产环境是指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和自然气候。它主要是通过影响农产品生产成本来影响农业投资效益和农业生产消费的,并与农业投资收益呈正相关。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程度。依据美国经济学家弗朗科·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定理论认为:消费者希望其一生的消费水平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因此,为了使消费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既要考虑目前可支配财富,又要顾及以后的预期可支配收入和支出的数量,特别是年老时不但无法参加劳动获得收入,而且体弱多病,预期支出增多的事实。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民病有所医,困有所济,老有所养,则农民不必预留太多的财富预防疾病和应对老年生活,现期消费支出可适当增加,农村消费需求有扩大趋势;相反,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医疗费用、养老资金全靠自己筹集,则农民要把在劳动期间获得的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储蓄起来作为自己医疗基金和养老积蓄,这必然会迫使农民减少目前消费支出,从而导致农村消费需求萎缩。

第四,收入分配公平程度。收入分配不公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收入差距过大,贫富两极分化,二是收入分配过度平均,贫富差距过小。收入差距无论是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扩大消费需求。首先,贫富两极分化会使社会生活消费总需求弱化。因为富人边际消费倾向小,穷人边际消费倾向大,并与两极分化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两极分化越严重,富人边际消费倾向越小,穷人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全社会平均消费倾向越小。大量财富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这些大富大贵者只把其收入的小部分用于消费,而大多数贫民只拥有少量财富,尽管他们消费欲望强烈,但可支配收入太低,消费能力小,这样形成购买能力强大的人消费意愿低下与消费冲动强烈的人购买能力弱小并存的社会格局,导致社会生活消费总需求疲软,商品卖难,产品积压,生产需求低迷,工厂开工不足;甚至关门倒闭,农民工失业返乡,收入下降,购买力进一步降低,消费需求更加恶化,商品滞销严重,迫使更多的厂商破产,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最终造成经济大萧条。其次,收入分配过度平均,贫富差距过小。虽然社会平均生活消费倾向较大,社会生活消费需求旺盛,但它对投资激励不足,生产消费需求微弱,社会生产能力小,商品供不应求,为防止价格上涨导致贫富差距拉大,政府采取限制价格,凭票供给,政府管制进一步挫伤了人们投资积极性,生产消费需求持续下滑,短缺经济局面加重,收入下降,购买力减少,生活消费需求萎缩,促使社会有效消费需求滑坡。可见,只有收入分配公平,收入差距适中,才能确保农村消费需求和生产需求旺盛。

第五,农村信贷成本。一般来说,农村消费信贷越发达,农村居民越容易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购买生活用品进行生活消费或者购买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消费,通过农村消费信贷,农民能以较低成本取得大量消费资金,这使农民的购买力成倍增加,并使农民消费信心指数高涨,消费欲望强烈,从而促使农村消费需求的扩大。相反,农村消费信贷落后,农民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而通过亲属关系借贷获得的资金数量有限,依靠民间高利贷取得资金的成本太高。一般情况下,农民不会选择通过高利贷形式融资消费,这既制约了农民可支付能力的扩张,又限制了农村消费需求的扩大。

二、我国农村消费需求不足

(一)农村居民生活有效消费需求低

首先,就单个居民而言(以下同),农村居民的购买力地位不断下降。一方面,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看,199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86元,仅相当同时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4%,2006年尽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提高到3587元,但也只等于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5%,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地位一路上扬,农村居民纯收入地位连续滑坡。另一方面,从居民的实际生活消费支出看,1990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79元,相当同时期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19倍。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697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7倍,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差距不断拉大。可见,城市居民生活消费能力地位一路飙升,农村居民生活消费能力地位持续下滑。

其次,城乡居民的生活消费需求差距大。2006年人均国内旅游花费支出: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3.45倍,每百户彩色电视机拥有量: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1.54倍,每百户电脑拥有量: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17.5倍,居民家庭文教娱乐支出、:农村家庭305元,城市家庭1200元,农村家庭仅相当城市家庭的1/4,居民家庭医疗保健支出:农村家庭192元,城市家庭617.5元,农村家庭是城市家庭的1/3,若把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公费医疗保健和城乡文化娱乐公共设施的差别因素考虑进去,则城乡居民医疗和文教娱乐消费差距会更大。

(二)农村生产消费需求低迷

首先,农村生产消费支出额增长速度慢于生活消费支出额增长速度。农民每人每年生产消费支出额从1995年684.04元增加到2006年的1381.94元,增长了1.02倍,而农村生活消费支出额从1995年1310.36元增加到2006年的2829.02元,增长了1.16倍,比生产消费支出额增长幅度大0.14倍。其次,农民每人每年生产消费支出量的绝对数值小于生活消费支出量。2006年农村生产消费支出1381.94元,生活消费支出2829.02元,生活消费支出比生产消费支出多1447.08元。

三、我国农村消费需求不足的财政视角分析

(一)农民购买力低的财政政策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世纪末,我国连续50多年实施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一直采用以农支工的财政政策,把大量农业剩余价值转移到工业中去,具体表现为:一是改革开放以前,农业生产采取集体生产模式,农民生产出农产品(价值)除留够维持最简单再生产外,其余的以公粮、余粮、购粮等形式全部上缴财政,支持国家建设。二是改革开放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经营相结合形式。财政依然从农业中抽取了大量税收,1978-2006年农民向国家上缴农业税高达8079.62亿元。三是政府把本应该由财政负担的支出转嫁到农民头上,农村教育、卫生、道路、农田水利等准公共产品,政府本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政府却把它全推给了农民,向农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和义务劳动。1996—2005年我国乡镇统筹费竟高达3049.36亿元,数额巨大的税费把农民生产的剩余价值刮得一干二净,农民积累所剩无几,加上财政农业支出过少,导致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差,生产条件恶化,投资效益率降低,农民增收缓慢,可支配收入少,购买力低。

(二)农村消费环境差的财政政策透视

我国农村消费环境天生不足,具体表现为:

第一,农民居住分散。由于受土地资源位置固定不变特性和我国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等因素影响,农民生产活动范围狭小,为减少农业生产成本,农民只得选择离耕地较近的地方居住,从而众多小规模村落分布于各地的田间地头。农民居住分散性使农村商品供给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供给成本高,商品零售价格较高,甚至有些在农村需求较小的商品没有供给。农村市场小而散的特点不但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市场增添了麻烦,而且为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农村市场提供众多机会,在农村形成商品价格高、品种残缺不全、劣质产品泛滥等局面,农村消费环境差。

第二,农民组织松懈。农民居住的地缘性特征使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以地缘为横坐标,亲缘为纵坐标的人际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虽然具有相对稳固性,但却缺乏联系密切性和利益的相关性,无法把分散的农民凝聚起来共同进入市场以提高市场谈判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分散的农民只好单刀匹马闯市场,而单个农民毕竟势单力薄,市场地位低微,谈判力量弱小,容易受到中间商的盘剥,形成小农民与大市场的陷阱,农村消费环境恶化。

农村消费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非竞争性和消费非排他性,具有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单依靠市场机制调节无法解决。作为社会公共产品主要供给者,政府本应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肩负起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的重任。但可惜的是在工业优先发展的指导思想,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农村消费环境差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三)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财政政策解读

自古以来我国农村居民采取以家庭保障为主,邻居亲戚互助共济为辅,政府救济为补充的保障模式。这种保障模式主要依靠家庭力量为主,家庭人数越多财力越大,家庭力量越大,保障程度也越高,所以,“添丁发财”这个非常平常的词在农村却被追捧成为最受欢迎的吉祥语,因为农民们深深意识到人财两旺不但是家庭兴旺的表现,而且是家庭保障力度强大的象征,故增加人口和扩大财力成了农民一生中的追求。家庭保障模式优点是政府负担极少,不足之处是抗风险能力低,保障范围狭小,它是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为主和国家财力极端匮乏的社会经济相适应。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自给自足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市场变幻莫测,风险加大,农民面临的风险增加,家庭保障无法满足人们抗大灾防大险的需要。这时客观上要求政府为农村居民提供覆盖广抗险能力强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农民免遭市场打击而破产,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社会分配不公的财政政策阐释

从财政收入政策看:城乡居民税收负担不公。新中国成立至2006年农民每年都要缴纳农业税,甚至连进城务工已多年不种田的农民都要依法交公粮和余粮;另外,农民还需承担巨额的税外收费和义务工,而城市居民开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无需缴纳税款,在开征个人所得税后,对低收入人群免税,只对中高收入人群征税。总的来看,农民承担的税率比城市居民高。从财政支出政策看,财政支出向城市居民倾斜明显。首先,城市公共品供给由政府承担而农村公共品供给由农民自己负责;其次,财政给予城市居民各种优厚的物价补贴、低保、公费医疗而把农民排除在外,甚至连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不例外,农民辛勤劳动创造了大量财富,奠定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物质保证,为增加财政收入、社会繁荣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财政在为城市居民提供丰厚的社会福利时却把广大农民排除在外,形成创造财富的人享受不到财富的社会分配格局。

(五)农村信贷不发达的财政政策剖析

我国农村信贷环境差,农村信贷成本高,金融机构对发展农村信贷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相对城市而言,农村地广人稀,人均资金需求量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信贷业务难以获得规模经济,并且农村产权改革不彻底,导致农民的房子、土地等贵重物品产权不够清,无法成为农村信贷的抵押物,从而制约农村信贷的发展。另外,农民信用信息库还没有建立起来,金融机构对农民信用了解甚少。对金融机构来说,若对农民信用不了解就给予贷款,则金融机构面临风险就很大,若充分掌握了农民信用信息后再放贷,金融机构为获得农民信用信息需花费巨大成本,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金融机构来说当然不愿意开拓农村信贷市场。然而,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正外部性和弱质产业特征客观上要求财政运用贴息、减免税收和提供担保等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农业,促进农业发展,巩固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但是我国财政在促进资金流向农村的力度不够强,措施不多,导致农村信贷不发达,农业发展遭遇资金短缺制约,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薄弱,农产品供给不足,价格上涨过快,推动CPI指数持续上升,甚至引发通货膨胀。

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财政政策

(一)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其购买力

第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少农民负担。目前我国已取消农业税,并禁止向农民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这对减轻农民负担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农村税费改革削弱县乡财力,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政府运转面临资金不足制约,使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具有内在不稳定性。为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中央和省财政应加大对县乡财政的转移力度,消除导致农民负担增加的因素,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目前农村屠宰税依然存在,并且已成为养猪农民的主要负担,它制约农民养猪积极性提高,阻碍养猪业发展,并推动猪肉价格持续上涨。因此,应取消农村屠宰税,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减轻养猪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养猪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解决目前居民吃肉难吃肉贵的难题。

第二,继续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保护好农业生产资源。耕地资源和水资源是农业生产中缺一不可的生产资料,具有不可替代性。它是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粗放式扩张,占用了大量耕地资源和水资源,另外,工业排放出废水、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污染大量良田和清洁水源,使昔日的良田生产能力退化,甚至变成荒野,过去清澈河流变成臭水沟。再有,城市化不但蚕食了大片耕地。而且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也污染了水源。可见,工业化和城市化不但使农民痛失生财之田、致富之水,农民发财致富之路受阻,而且使农业基础地位日益脆弱,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因此,财政应继续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好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三,增强农民综合素质,提高其创收能力。目前农民综合素质不高是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财政应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源投资力度,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首先,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投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提高农民身体素质;其次,文化素质低和缺乏技能是目前农民增收的拦路虎,财政应肩负起农村义务教育的重任,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农民创收能力。

(二)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第一,优化农村生产消费环境。(1)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尤其是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病险水库加固工程的投入应当优先保证,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防灾抗旱能力;同时,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增加有效灌溉和旱涝保收总面积。(2)财政加大对改造中低产田的投入,提高土地产出能力。目前我国耕地质量总体水平较低,中低产田占总耕地面积的2/3,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因此,改良土壤,增强土地肥力,提高耕地的质量,是增加农业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3)加大农机补贴力度,改变农业耕作方式,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率。(4)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投入,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扭转日益恶劣的气候条件。

第二,改善农村生活消费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借助新农村建设的东风,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集中,改变农民居住过于分散的缺陷,同时,鼓励大型超市、连锁商店或商品配送中心到农村去开设分店或销售点,改善农民购物环境,减少农民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消费者剩余,激发农民消费热情。

(三)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切实落实好目前五保供养政策,为农村孤寡老人提供较为完善保障网络;其次,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并依据物价上涨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的增长,财政逐步增加对农村低保的支出,加大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最后,为应对农村老龄化,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四)调节社会分配机制纠正社会分配不公

第一,制订农业投入法规,使政府对农业投入有法可依,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的连续性,依据财权与事权相对等原则明确各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责任,财政收入越多的对农业投入责任也应越大,并规定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速度:每年各级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且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第二,抑制农业资源外流。政府应把土地出让收入和耕地占用收入全部用于“三农”支出,并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强农业的基础建设,强化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三,切实落实好以工哺农、城支乡的措施。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五)激活农村消费信贷

第一,鼓励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团体为农民消费信贷提供担保。政府对为农民消费信贷提供担保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团体给予适当的补贴或者减免税收优惠,同时,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改革;第二,财政利用补贴或者减免税收优惠刺激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并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第三,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并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孔祥利,司强,新农村建设财政支出与农村消费需求的相关性[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5):103—108

[2]蔡禹农,完善公共财政政策,激活农村消费市场[J],中国财政,2007(6)

[3]曹桂华,曲江宁,农村消费市场难启动的非经济因素分析[J],理论前沿,2003(18):42-43

理财消费论文第2篇

同时,货币型基金以其灵活,增值稳健,保值的特点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诸先生夫妇可以适当购入一些。

二、购买短期国债。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有了很多变化,中短期国债品种渐渐增多,比如最近推出的两年期国债。如果考虑以储蓄为主的话,不如购入部分国债,一方面利率比定期高,一方面可以免除利息税。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理财中心

林持操

专家建议三:家庭保险建议

诸先生这样的“月光”家庭,在当前年轻家庭中颇具代表性。乍看上去,两人世界非常惬意,令人艳羡,其实不乏隐忧。诸先生和妻子已有所察觉,但在家庭理财上发生分歧,其实通过一套合理的保险计划,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

以诸先生家庭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现阶段需求来看,建议投资些既有保障功能,兼具储蓄增值功能的险种。例如,诸先生可投保海康新双福还本保险10万元;海康呵护一生终身住院补贴保险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000元,以及住院费用报销保险2份。妻子投保海康呵护一生终身住院补贴保险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000元,及住院费用报销保险2份。

其保障及投资利益如下:

一.医疗、保障功能

诸先生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即使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发生,最高40万元的保障,可使其尽到对家庭,妻儿的责任;10万元保证续保的终身住院补贴账户,及每次3000元的意外门急诊报销,另加除社保报销外,自负住院费用85%的报销等多重医疗保障,可保证他不会因意外或疾病,造成收入中断,医药费支出而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品质;诸妻子有最高20万元的保障,同时也享有和诸先生同样的医疗保障。意外疾病多重保障,令诸先生家庭把可能遇到的风险规避到最小,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少。

二.强制储蓄,投资增值功能

理财消费论文第3篇

1.消费者权益缺乏监管保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尽管银监会出台了针对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办法》,理财产品市场投资标的资产池管理的《通知》一系列措施,但是在执行力度上却差强人意。这使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遭遇推诿与投诉无门的境遇,或因对银行违规行为举证困难导致维权行动失败。

2.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宏源证券2013年就银行的信息披露状况了一份研究报告,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外资银行中选取样板揭示分析了各个类型银行的信息披露问题。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建行提供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客户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及说明书》。以建行理财产品为例,建行对产品的发售时间、运行期限、收益状况、投资情况、托管费率等作出公告说明。但是在产品运营期间并没有相关信息披露,且要求投资者在网站上自行查询,风险自担。在风险揭示方面,建行较为全面的提示了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11类风险,说明了其适用群体。由于风险与收益是相匹配的,产品的适用对象也是特定群体,见表1。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成因

1.银行理财产品具有特殊性理财产品从产品实质来说,是金融创新和风险定价的结合体。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不易确定的消费内容,一款理财产品可能同时包含多种基础资产。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产品种类越发丰富,产品设计复杂性加剧,甚至过于复杂,使得很多金融专业人士都无法理解,更不用说普通消费者了。而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意味着其消费者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消费者,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也具有特殊性,应该更加注重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消费者风险意识与专业意识不足第一,消费者风险意识不足。消费者往往忽略了理财产品的风险随着收益增加而增加,从而把投资的重点或者说投资选择的标准仅放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上。此外,消费者不能从自身需求与投资目的出发,盲目追求高回报,忽视自身承受潜在的亏损风险的能力;第二,消费者专业知识不足。衍生类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令人怦然心动。但是它蕴含的高风险与专业性对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提出了高要求,适合对金融领域有相当研究的消费者。然而由于学历,专业知识等因素的限制,消费者既不能准确的认识自身的理财需要,又不能正确理解各款银行理财产品的异同,因而造成了理财产品消费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不能理性决策,又易被利益驱动受到误导,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随意性比较强。消费者大多并没有认真阅读产品的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就直接签字,对自己所购买的的产品类别、产品特性一无所知。

3.消费者与银行的不平等地位首先,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导致了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以建行为例,银行合同中多有“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出现如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类似条款。这使得银行拥有提前终止履约职责的权利,而消费却没有得到控制损失的平等权利;其次,拥有高层次、专业化的金融人才,专业性程度高的银行在信息获得方面渠道更为广泛。而在信息披露方面却十分懈怠。在对资产投资方向的信息披露也比较模糊,虽然给出投资类别与投资比例,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投资资产池内容。而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必须签订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合同,不可以更改合同条款或与银行协商以改变这种收益分享、风险却不共同分担的情况,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收益权、止损权、公平交易权等都受到损害,造成信息披露不明。

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监管不力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年轻,法规不到位,监管机构缺位,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内容不清晰,是出现监管真空的主要问题。而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对银行拥有实际处置权的机构对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进行监管,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方面监管缺乏,也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身受其害。

5.银行存在不规范经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表现在其专业知识素养和其职业道德素养。具有AFP资格认证的金融理财师或国家理财规划师的人员,才有对客户提出理财规划建议的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向消费者介绍银行理财产品的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大堂经理等并没有相关资格认证的银行从业人员。此外,由于绩效薪酬制度,利益驱动的原因,道德风险显现,银行从业人员罔顾消费者需求,推销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财产品;二是客户风险评级流于形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制度。根据消费者的各不相同理财规划与目标提供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根据风险偏好差异细分消费者市场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部分。但是银行的客户风险评级工作中银行从业人员代填,擅自提高消费者风险评级的做法使得风险评级的实质作用得不到发挥,对理财产品市场销售的乱象也起不到约束作用。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分析

1.银行加强行业自律第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投资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目前多数银行通过网络渠道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且对重大信息披露格式、时间(例如产品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实际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建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精神。理财产品市场同质化严重,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重在服务。银行抓住互联网金融的机遇,完善客户购买体验,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低起购门槛产品;第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消费者教育。银行在加强银行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道德把关的同时对理财产品市场进行细分,引导消费者合理进行投资理财,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2.消费者提高自身素质理性消费。消费者局限于知识领域、羊群效应、心理账户效应,存在盲目购买理财产品的问题。对此,消费者应主动学习,提升自身金融理财水平。政府应履责提供相应培训。

3.建立健全第三方投诉机制或针对性强的投诉受理部门,疏通消费者的投诉渠道,防范银行声誉风险可借鉴《多德弗兰克法案》,由中央人民银行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以此为监测市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信息基础。

理财消费论文第4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条、第29至33条、第7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第37条都有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法律规定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目前主要是通过监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近年相继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指引》等十几个部门规章。另外,2010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称《公约》),该公约是行业自律性的公约,不具有行政性质。

(二)上述相关规定的缺陷1.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亟需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但相应的立法较于实践来说已经相当滞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我国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因此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虽然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也包括在内,但涉及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只有第28条,并且仅仅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经营信息。第二,《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数量极少并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可操作性较差。第三,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所发的规章、规范过多,互相之间既有重复,又有矛盾,并且效力层次较低,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影响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政府机构执法也造成了影响。第四,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0年7月22日的《公约》,仅仅属于行业自律文件,效力等级低,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并且完全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自觉性与充分的服务意识才能实现,因此,可行性较低。2.缺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显失公平由于金融领域的高度专业性与技术性,消费者与商业银行比起来,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这需要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进行立法上的倾斜保护,但我国法律不仅没有如此规定,反而偏向保护金融机构而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如《商业银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立法者的初衷将存款人及其它客户的利益置于商业银行的利益之后。相关法律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也鲜有涉及,也没有强调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倾向性保护。3.缺少商业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我国的金融法律条文在性质上是以行政监管规范为主,即从监管执行的角度出发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行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至于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等的规定则十分有限。《办法》一共有80条,其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大概63条规定银行的义务,但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却只用3条规定银行的法律责任,并且仅仅是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也只能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另外“对商业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类似的行政责任。《指引》中涉及到了赔偿条款,这是其进步之处。但其规定“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但消费者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为所有的理财合同均使用格式合同,里面包含复杂的法律文书与免责条款,使得销售误导追责难、取证难、索赔难。

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体系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这是英国政府在立法上第一次将对消费者的保护列为首要目标。紧接着,2001年l2月,英国又颁布实施了《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明确了负责金融服务监管的机构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并且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局有四项监管目标,其中一项就是“使消费者得到适当的保护”。2006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规则》,制订了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11条规则,其中有5条涉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2010年4月英国又通过《金融服务法案2010》,赋予金融服务局更为广泛的立法权,以打击少数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看出,英国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供立法依据。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最终形成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基础,其它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另外,可以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有针对性地增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和措施,在理财产品、存贷款、黄金产品、银行卡、支付清算、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达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二)立法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如同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悬殊一样,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其在选择金融产品、接受金融信息、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时都要依赖于对方的介绍。而金融机构在此方面有着充分的信息、技术、资金以及专业优势。这就使得二者之间根本无法形成公平交易。因此,只有从立法上给予消费者应有的倾斜保护,才能减小交易双方的力量差距。如可以效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多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以及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多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另外,可以规定商业银行推荐的金融产品与消费者之间必须有针对性与适合性,如果超过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一定的比例,可视情况将该理财产品视为“缺陷产品”,从而进行召回。再者,可以从诉讼程序上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如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当是金融消费者民事保护制度的特别要求。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外部投诉与救济机制2005年,英国金融服务局《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就消费者进行投诉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英国在FSA下设立了金融调查服务部(FOS),这是一个专门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诉的机构。一般发生消费争议后,先由金融机构内部自行处理,如果在一定期间内,金融机构内部未能解决争议或消费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再进入FOS处理机制。FOS最终处理的结果仅对金融机构一方产生拘束力,这就对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产生了极好的保护。除此之外,为形成对FSA的制衡机制,英国成立了专门受理FSA投诉的独立机构,即投诉专员办公室(简称OCC)。OCC是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的要求设立,专门处理FSA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投诉。可以看出,英国有两套处理纠纷的解决程序,即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处理机制。我国各金融机构目前虽然都设立了一定的投诉渠道,但这毕竟只是内部处理机制。因此消费者投诉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不能顺利解决。2011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其充其量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其成员单位是各商业银行,难免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建议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下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这样就可以使其独立于各金融机构,在处理纠纷时更易于处于中立位置。另外,除全国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外,各地应设立地方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受理各地群众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2010年年7月19日,我国第一个针对金融消费的投诉中心在无锡成立,这对于中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最后,建议“12363”热线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通,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提供便捷的途径。与之配套的,各地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站,为金融消费者解答问题、处理投诉、提出建议与意见提供更好的平台。

理财消费论文第5篇

1.1银行业金融机构明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过度销售”、“销售误导”、“充分告知”、“隐私保护”等方面分数明显偏低,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调查结果显示,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一是银行在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估时,27.27%的消费者反映,银行存在根据其需要购买的产品来引导其在测评是选择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45.45%的客户反映银行要么代为完成风险评估测试或是风险评估形式不规范。二是银行仍存在过度销售。高达73%的客户反映银行存在过度销售的行为。三是银行信息披露不到位,风险提示明显不足。高达85%的客户反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风险提示明显不足甚至未做提示,而对于银行的产品介绍只有3%的客户清楚地知晓自己购买的产品情况,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情况。

1.2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作用显著偏低,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尽人意。其中,高达81%的消费者都认为监管对于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同样高达81%的消费者认为监管对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佳,问责力度明显不足。

2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不力的监管原因分析

2.1法律保护缺失,导致监管问责不力,消费者保护不足。对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尚无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没有将银行业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加以区分。《商业银行法》仅在第三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在立法目的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针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规制往往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强制力。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知情权两大最为关键的权益保护上,缺乏具体细化的监管规定,难以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的有力依据。

2.2缺乏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监管资源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较为薄弱。且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虽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细致化监管要求,但很难从容应对金融混业发展引发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虽然,2012年3月,银监会获批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目前各派出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知识欠缺储备和更新,监管资源的分配不利于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专业化优势。

2.3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监管。多年来,以审慎监管为重心的监管架构主要致力于机构或单体风险管控,对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视不够,激励不足,规制不严。而风险为本的监管更多专注于过程管控,使得监管规制变成事后提醒而很难实现“监管前移”。然而,像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不适合的投资建议,泄露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恰恰处于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盲区。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偏差,进而制止、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

2.4消费者投诉渠道不通畅,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后,银行业消费者较多地依赖于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是向银行投诉。然而,消费者投诉的效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却不容乐观。目前,银监会主要依照《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进行处理。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认可度和强制力有限,进而导致处理效果不佳,问责力度不够。

2.5金融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不足。金融产品相比一般产品涉及的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银行业金融该机构拥有涉及金融投资、数理统计、财务会计、法律等全方位知识背景的专业团队。因此,消费者在产品购买、定价、利益分配甚至诉讼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同时,银行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银行业消费者事后的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3加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政策建议

3.1完善现有金融法律首先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列入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目标既包括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也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固定。其次,制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突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陈述、全面披露、平等对待、信息保密等义务,并赋予监管机构强制权和处罚权。最后,细化监管规则对消费者保护的要求。突出完善对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和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并增加相应的问责条款。

3.2提升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我国在现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不仅缺乏相对审慎监管的独立性,还散落于多家监管机构。在各监管当局都已成立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背景下,强化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形成在履行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3.3践行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的行为监管行为监管是对审慎监管的必要补充。行为监管强调主动监管,实施提前干预,鼓励有序竞争。对我国而言,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硬约束制度框架下,银行业实施行为监管应坚持“以机构监管为主导,以功能监管为支撑”的原则,提前介入、有选择地干预金融机构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流程,形成新的监管切入点。从产品全流程入手,分析影响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审批、市场营销、信息披露、售后管理、投诉处理等。重点纠正金融机构服务行为偏差,严格产品销售标准,细化金融服务标准,从源头上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生。

3.4理顺银行业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坚持“先机构后监管,先基层后总部”的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各层级的消费者投诉受理程序规程。监管机构应督促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因为银行始终是处理消费者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可以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银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单位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一个平台。三是各级监管机构在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限期解决问题。

理财消费论文第6篇

【关键词】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 消费曲线 居民财产累积

一、关于消费理论概述

凯恩斯的消费理论:凯恩斯认为,在诸多影响家户消费的因素中,有决定意义的是家户收入。关于收入和消费的关系,凯恩斯认为,存在一条基本心理规律: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也会增加,但是消费的增加不及收入增加的多,消费和收入的这种关系称做消费函数或消费倾向,即c=c(y)。增加的消费与增加的收入之比率,也就是增加一单位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部分的比率,称为边际消费倾向(MPC)。其中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是凯恩斯重要的理论支柱之一,即消费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加,但增加幅度越来越小于收入增加幅度。

二、对消费曲线的发展

在诸多影响消费量的因素中,文章认为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居民收入。关于收入和消费的关系,文章认为存在一条重要的心理规律:财产累积行为,即随着收入的增加和时间的推移,居民财产(文章用财产来代替储蓄,因为在居民的累积收入中主要用来储蓄)逐渐累积,当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即居民认为累积的财产已经够安享晚年或者认为已经可以完全承受各种风险后,居民的消费倾向就开始增加。

横轴表示收入Y或时间T,纵轴表示消费C,45°线上任一点到横纵轴的垂直距离都相等,表示收入全部用于消费。C=C(Y)曲线是消费曲线,表示消费和收入之间的函数关系。B点和E点是消费曲线和45°线交点。面积S1代表居民财产积累的初始部分;(45°线可以理解为收入,对45°线和消费曲线进行积分,便得到面积S1)面积S2代表居民财产累积的第二部分。面积S4代表负的居民财产累积。

(一)对改进后的消费曲线的描述

改进后的消费曲线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A点到B点,代表消费大于收入,指必不可少的自发消费部分。在这个阶段边际消费倾向递减。

第二部分,从B点到C点,代表收入大于消费;即边际消费倾向递减;C点还是一个拐点,因为此时已经有初始财产累积S1,具备了基本的风险抵挡能力。

第三部分,从C点到D点,边际消费倾向递增;在D点,边际消费倾向等于1,此时财产累积速度达到最大,人们认为自己累积的财产已经完全有能力抵挡各种风险,或者说如果此时不再进行财产累积也都是可以的。

第四部分,从D点到E点,该阶段是人们的疯狂消费阶段,人们只是会把花剩下的钱存起来,而不是先存起一部分钱来把剩下的消费掉,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此时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增,而且递增速度很快。

第五部分,E点以后,消费支出大于收入,财产累积开始为负值,总的财产开始减小。人们在财产减少的情况下仍然会消费支出大于收入一段时间,这是由于人们的消费惯性所导致。面积S4应该等于或稍微大于面积S3,因为S1+S2的面积是人们理想的财产累积,而面积S3可以算作财产的“意外收获”,当S4的面积逐渐增大至和S3相等或稍微大于S3时,人们就会意识到如果继续增加消费支出,理想的财产就会越来越少,人们消费支出逐渐等于或小于收入了。

(二)对高、低收入者关于消费曲线的讨论

高、低收入者在消费曲线上的明显区别在于,第一,边际消费倾向递增或递减的速度不一样,第二,初始财产累积完成的时间不一样。

(1)高、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的讨论。高收入者在初始财产累积S1时,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速度快一些,在达到理想财产累积面积S2后,边际消费倾向递增的速度又快一些。而低收入者正好相反。

(2)高、低收入者面积S1的讨论:不论对于高收入还是低收入,最终的S1的面积都是大致相等的。对于低收入者,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速度慢一些,面积S1形成的时间也就长一些。因为低收入者收入起点比较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要保持较高的消费比率,因此用于财产累积的那部分收入增加的就慢,所以低收入者的初始累积的财产S1的面积就显得狭长些。而对于高收入者,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速度相对较快,面积S1形成的时间也就短一些。总之:低收入者用延长时间的代价换取了完成初始财产S1的累积。这就是为什么高收入者可以提前步入边际消费倾向递增的原因。

图中ABC面积为高收入者初始财产累积部分,AED面积为低收入者初始财产累积部分。两者的面积是大致相等的,但是高收入者明显比低收入者提前完成了初始财产累积的过程。

三、新消费曲线的现实意义

正如前文所说的,有很多经济学家对凯恩斯关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假设提出异议,这种质疑主要基于近几十年各国经济数据统计分析的结果。文章完善了消费曲线,并回答了边际消费倾向递增的原因是由于存在居民财产累积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述消费曲线是从家户消费函数的角度进行的分析,而社会消费函数是家户消费函数的总和,所以上述观点同样适用于国家间的分析和比较。

发达国家完成初始的财产累积后,就会进入边际消费倾向递增阶段;而不发达国家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初始的财产累积,然后才能进入边际消费倾向递增阶段。正如库兹涅茨对美国经济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一样,美国正处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增阶段。而像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正处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阶段,也就是初始财产累积阶段。

通过文章对消费曲线的研究和扩展,能对一国或家庭消费比重的高低和消费时期的把握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文章得出的另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结论是,国家政策不应该偏向于鼓励消费,不要担心过多的储蓄会抑制经济的发展。相反,储蓄达到一定水平后自然会消费,而且是有“底蕴”的消费。

四、结论

文章通过对凯恩斯的消费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扩展了消费曲线,提出存在一条重要的心理规律:财产累积行为。认为如果居民累积的财产能够安享晚年或者认为已经可以完全承受各种风险,那么居民的消费倾向就会开始增加。并创造性的利用消费曲线间的面积描述了财产累积,并分为了初始财产累积和理想财产累积,并和实际相联系,解释了有些发达国家的边际消费倾向在递减之后又开始递增的现象。并预测了未来国家将会进入边际消费倾向快速递增阶段。

参考文献

[1]杨亚沙:《对消费及消费曲线的探讨》,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11期.

[2]黄丹,席酉民:《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论》,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年第5期.

理财消费论文第7篇

关键词:消费理论;持久性收入;李嘉图等价定理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004-02

现阶段带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是消费、出口和投资。其中,占比最大的是消费需求。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主要是靠消费带动,消费需求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一国总需求中消费大约占比重到达70%,消费需求波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小。经济学理论表明,消费者一生的消费与他们一生的收入水平有紧密的联系,其中与他们当年的收入之间关系不大。消费者不同的消费边际倾向决定了消费者不同的消费理论。边际消费倾向较高主要代表理论是早期凯恩斯主义时期的经验性心理法则,即消费者每增加一单位收入用于消费的比重较大。另外,边际消费倾向较低是以基于理性消费者决策的消费理论。

一、生命周期消费理论

(一)生命周期理论定义

美国经济学家莫迪利阿尼提出了以生命周期为主的消费函数理论,该理论认为消费者面临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现在的收入,最重要的是依赖于一生的收入。理性的消费者在计划一生的消费和储蓄时会按照自己一生的收入和财富,针对自身进行合理的配置,以达到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

(二)生命周期理论解释

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并不依赖于理性经验法则的单一数值的边际消费倾向,基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生命周期理论意味着一生中的持久收入、暂时性收入和所拥有的财富的消费倾向并不相同。大多数人会选择稳定的生活方式是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的关键假定,即在各个时期消费者会进行相似水平的消费,假定每年消费者面临的消费相同。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的函数为C=WL/NL×YL,WL代表消费者工作年数,NL代表生活年数,YL代表消费者每年工作的劳动收入,C代表每年的消费数量。消费函数表明整个人生中消费基本上是稳定不变的,在工作期限中消费者通过付出劳动,积累资产和财富。当消费者退休后,利用积累的财富进项消费,在生命结束时,消费者通过一生积累的财富恰恰消耗完变为零。

二、持久消费生命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了关于持久生命周期的消费理论,该理论指出个人或家庭的消费取决于其持久性收入,与当前的收入无关。持久性收入是指个人期望为获得收入持续地工作。弗里德曼所提出的持久性消费理论表明,在保持个人财富完整性的同时,工作获得收入和积累财富,其中消费在收入现值中占有固定的比例。持久性消费理论就是个人为维持在有生之年消费比率,依赖于现有财富水平和现在及未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其中,消费函数为:C=cYP,其中YP为个人持久性收入,个人产生的持久性的收入将分配到以后的许多年份,面临的消费水平应该比获得收入更加稳定。

三、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说

(一)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说来源

结合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和持久性消费理论,提出了“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说”即LC-PIT。现阶段消费者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进行的消费行为将分配到许多年份中,当收入发生较大的波动时,消费者会利用以往积累的财富熨平收入波动带来的影响,所以个人消费比收入水平更加稳定。

(二)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说解释

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设理论认为,消费主要取决于个人一生或永久的收入作为消费决策的依据,且消费还会与现期的收入相联系。一个人暂时性收入用于消费的支出占收入的比重较低,即边际消费倾向很低,接近于零。来自持久性的收入引起的边际消费倾向较大,接近于1。政府如果利用财政政策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时,暂时性的税收政策刺激经济的计划效果并不显著。持久性的税收会使消费者获得持久性收入,此时消费者面临的边际消费倾向会更高,更有利刺激经济的发展。

四、“巴罗―李嘉图等价定理”及其政策意义

(一)巴罗―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定义

英国经济学家李嘉图提出了“李嘉图等价定理”,在此基础上,巴罗作为新古典主义学者以理性预期为依据重新论述了这种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政府财政支出一定的情况下,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通过征税和发行公债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

(二)巴罗―李嘉图等价理论的思路

在出初始时期政府预算是保持平衡的,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增加,政府为激励消费者进行资金支出和投资,会采取减税的积极性财政政策。政府通过减税会增加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根据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理论,当收入增加时,使得个人财富积累,边际消费倾向会随着收入的增加提高。因此,减税作为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会鼓励个人和公共部门的投入的增加,进而扩大社会总需求,促进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但是,实行减税的财政政策会造成财政赤字的发生,为了保持预算平衡,政府会在未来的某个时点,不得不增加税收用于支付债券和积累的利息。理性的消费者会预期政府今天借债,意味着将来政府会提高税收,来弥补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以保持财政的预算平衡。政府通过债权融资的减税政策并没有减少税收负担,这种政策只是重新安排了政府税收的时间。因此,理性的消费者不会因暂时的减税增加消费开支,进而这种政策的实施所达到的效果并不显著。

(三)巴罗―李嘉图等价理论的政策意义

巴罗―李嘉图等价定理表明政府因实施减税措施而发行的公债会被人们作为潜在的税收考虑到整个预算约束中。在不存在流动性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发行的公债和未来潜在的税收的现值是等价的,因此,两种政策的变化前后消费者面临的预算约束是一致的,从而暂时的减税并不会影响人们的消费和投资支出。李嘉图等价定理向我们解释了政府通过税收和债权进行融资所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当政府发行债权进行融资时,居民购买政府债券,一段时间后获取来自政府的利息支付,政府进行利息支付会造成财政赤字,为了保持财政预算平衡,在未来,政府会提高税收,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来弥补由利息支付造成的财政赤字。当人们意识到两种政策的效果时,消费者在获得政府利息支付时并不会增加消费支出,会将所得收入储蓄起来用于未来支付政府更高的税收,因此现阶段人们所支配的财富和征税的财富数量相同。

参考文献: